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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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下架召回制度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召回办法突出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一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强化依法严格监管。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三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是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是明确主体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二是规范公告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三是严格书面报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四是规范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强化依法严格监管一是依法责令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二是发布预警信息。为有效防控风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三是现场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是开展效果评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五是强化责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药品召回制度

法律分析: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法律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什么是食品溯源和召回制度

随着国家和消费者以及客户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产品的召回制度对企业在危机管理时显得越来越重要。企业建立一个有效、实用的产品召回制度,不仅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企业在发生危机时,有效的处理能够把企业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