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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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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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提出逐步构建什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二)制定目的和依据;(三)适用范围;(四)具体规范;(五)解释机关;(六)施行日期。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的十八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

B 试题分析:A不符合题意,材料中未涉及科学执政。B符合题意,材料中“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可体现。C不符合题意,材料中未涉及依法执政。D不符合题意,文明执政不是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点评:此类试题要求学生掌握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共产党的基本执政方式。本题难度适中,考查学生根据书本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的能力。

村委会选举体现了我国哪一基本政治制度?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体系还有哪些?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有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可以从(  )人手,进行规划设计。

【答案】:B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可以从基础性管理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两个方面人手,进行规划设计。属于劳动人事基础管理方面的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和设置调整的规定,工作岗位分析与评价工作的规定等。而属于对员工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工作时间规定;考勤规定;休假规定等。

如何判断与评价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设计的价值,主要是看它能否支持

1、实施的制度和所选择的实现策略,能否使企业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或市场地位;  2、能否确保企业业绩的持续增长;  3、能否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是否能够极大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潜;  4、能否确保企业发展中获取需要的人才;  5、各制度模块之间是否相互兼容和协调一致;  6、所选择战略能否适应周围环境的持续变化,是否能够有效地支持企业的变革,并且和企业的文化、价值观保持一致。

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子制度?

招聘、培训、薪资、绩效考核、离职、奖惩、职业规划、考勤类、假期管理类(要包含薪资)

简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的构成。

(1)属于劳动人事基础管理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和设置调整的规定。 2)工作岗位分析与评价工作的规定。 3)岗位设置和人员费用预算的规定。 4)对内对外人员招聘的规定(含合同管理规定)。 5)员工绩效管理(目标管理)的规定。 6)人员培训与开发的规定。 7)薪酬福利规定(含社会保险规定)。 8)劳动保护用品与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9)其他方面的规定,如职业病防治与检查的规定等。 (2)属于对员工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 1)工作时间如加班、轮班、不定时工作的规定。 2)考勤规定、休假规定、年休假的规定。 3)女工劳动保护与计划生育规定。 4)员工奖惩规定。 5)员工差旅费管理规定。 6)员工佩戴胸卡的规定。 7)员工因私出境规定。 8)员工内部沟通渠道的规定。 9)员工合理化建议的规定。 10)员工越级投诉的规定。 11)其他有关的规定,如员工满意度调查的规定。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决策制度、评价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内容。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决策制度、评价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内容。  生态文明决策制度。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全局高度通盘考虑,搞好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要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贯穿和深刻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生态文明评价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化、生态人居等内容作为重点纳入到目标体系中,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探索建立体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环境统计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使这些地区环境质量率先改善。依法依规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政策环评、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开发与保护地区之间、上下游地区之间、生态受益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对野生动植物、生物物种、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等生物多样性进行统一监管。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实行以奖促保,把良好的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护起来、休养生息,优先保护水质良好的湖泊。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促进生态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继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贸易政策,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听证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鼓励公众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培育和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生态文明考核制度。将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大幅提高生态环境指标考核权重。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考核生态环保指标。严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一、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定位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持续性和全局性。将比较成熟的方针、政策制度化、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标志。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能不能在2020年实现,就是要看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因此,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推进和发展都必须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最终形成定型、成熟、有效的制度体系,实现各项工作的科学、持续运转,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生态文明制度是人类社会在长期与大自然相处过程中形成的理念、政策、做法。生态文明制度的层次和水平标志着人类治理艺术和技巧的成熟程度,它关系到全人类、全社会、各民族和各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状况和政权运作是否科学和稳定。就一国而言,生态文明制度文明建设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进程有赖于社会现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整体水平的提高。  在“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既要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一样,提高制度化水平,发挥生态文明制度为美丽中国建设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和有力支撑的作用,而且还要发挥生态文明制度对其他领域制度的辐射作用和引领作用。  确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有助于明确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内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目标是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的制度体系,为环保政策、资源政策的落实提供坚实保障,形成全社会共建生态文明的完善性、稳固性、持续性的行为模式。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有关行为的激励与惩罚,以及预期的形成和定性。通过这四个环节,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真正落到实处。这些目标和内容本身就说明生态文明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必须按照系统性要求进行,依据生态系统内在的高度多样性和复杂性规律,建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制度是否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和先进性,是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先进的制度体系是生态文明的软实力,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的硬实力。从根本上说,生态文明的制度水平决定了生态文明的建设水平。只有将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理念、政策、规定和做法上升到制度水平,形成牢固的制度体系,并在实践中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相容”效应,才能切实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良性的持续发展,才能切实保证“美丽中国”的理想和愿景逐步变成现实。  要按照基本制度、运行制度和符号制度三个子系统建构制度体系,克服目前存在的有序性、整体性不足的问题。基本制度作为内层,离制度体系的核心最近,是制度体系最深刻的反映;符号制度处于制度体系的外层,是制度体系价值最直观的反映。运行制度则是基本制度和符号制度的中间环节,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具体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基本制度、管理制度、文化制度三个层面,基本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石和支柱,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维系和保障,而文化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社会基础。  二、建立坚实的生态文明基本制度  建立生态文明基本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定时间表和实施路线图。应抓住中央设立“经济体制与生态文明体制”专项小组的时机,尽快起草和出台“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要将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和生态文化等内容纳入其中。同时,在总体设计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跨部门和跨领域,形成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时间表和实施路线图,并以此为依据指导各部门执行分工任务。  其次,以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作为生态文明基本制度的基石。一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明晰产权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要对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自然资源属性的多样化特征,通过比较广泛的地方试点示范,逐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有关国有和集体所有资源的产权制度规定,分类建立多样化的所有权体系。建立完整的自然资源资产的调查、评价和核算制度,并完善国有和集体自然资源资产代理或者托管及其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二是在生产过程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在力求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鼓励特许环境服务和协议保护,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构建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型市场,探索排污权和碳排放交易,使资源能源、排放许可、生态服务等要素得到更高效的配置和利用。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自然资源定价机制,加快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税收体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环保事业的特许经营制度和特许保护制度,发挥市场激励的作用。  再次,以政府监管的有力有效,作为生态文明基本制度的支柱。一是建立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对用途进行管制,明确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及保护的边界,实现能源、水资源及矿产资源按质量进行分级,实现梯级利用。这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使用国家权力,超越产权规定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的制度。这种管制充分体现了政府调控和监管对于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体现了政府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比如自然保护区就属于用途管制制度,因为不管自然保护区属于谁管理,国家法规规定都不能在核心区内进行开发和建设活动。二是建立生态红线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生态红线观念一定要牢固树立起来,列入后全党全国就要一体遵行,决不能逾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严格准入制度,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资源节约管理,强化规划,严格审查,禁止不符合用途管制和节约标准的开发活动。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由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构成的基本思路,研究编制关于构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意见。  三、建立协调的生态文明管理制度  建立生态文明管理制度的核心是遵循打破生态系统系统性、整体性和政府运行的部门性、分割性的矛盾。首先,要以问题的整体性为基础,更加突出管理制度的整体性。比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物由污染源产生,通过环境介质传播和消纳,必须将三者统筹考虑。要按照生态系统管理方式要求,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交通移动源等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纳污介质,加强统一监管,实现环境污染的全防全控。同时,要重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规律,充分认识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内在必然联系,增强二者监管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建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联动机制。  其次,要在政府部门分工和层级分权的现实条件下,更加突出管理制度的协调性。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的制度构架。环境问题产生并扩展为局地、区域和全球性问题,在我国目前最突出的就是区域性的灰霾污染和流域性的水污染。但是,这些环境问题所影响的空间范围往往与行政管辖的区域不一致,使现行管理体制难以解决跨行政区的环境问题。结构上,这些要素常常由不同部门来管理,使得环境管理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功能上,现有体制实现资源环境的综合管理存在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我们在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完整性的同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问题设置相应的制度安排。对于幅员辽阔、资源环境复杂多样的发展中大国,完全通过一个部门实施统一监管显然是十分困难的。但无论采取哪种改革模式,建立统筹协调的制度构架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在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职能交叉,造成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环保领域多头执法问题突出。要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完善监管的法律授权,建立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体制。  再次,以生态绩效的“可视化”为导向,突出管理制度的激励作用。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离任审计,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的考核权重。加强生态环境实绩考核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由上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持久性。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目标和责任范围。  四、建立长效的生态文明文化制度  生态文明制度既是约束人类行为的规则,同时也是衡量人类文明水平的标尺。对于生态文明制度而言,相比那些强制人们遵守的硬性规定和道德说教,那些成为人的价值观念甚至能铭刻在社会成员心中的“软规则”,在约束人们行为方面可能更为有力和持久。  首先,要积极倡导生态文明行为,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制定并实施与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消费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重点,开展生态文明单位建设活动,落实各项节能环保措施。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等政策措施,推动消费方式变革,实行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树立环保诚信。规范绿色产品生产,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低碳产品。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推广绿色环保产品,倡导绿色出行,使绿色生活成为社会主流价值和生活时尚。  其次,以企业经营者为主要对象,把生态教育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政策,促使企业自觉按照循环经济模式组织生产,实行生态友好的生产方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要定期举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班,全面进行生态意识教育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学习,使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把环保工作放在第一位。在企业立项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坚持环保准入关。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对企业的环境信用实行等级评价制度,将其等级评定结果与企业信贷、融资直接挂钩。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形成以“保护生态环境为荣”的道德风尚,对企业家进行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教育。

如何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如何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1、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财务管理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只有转变观念,强化财务管理。要强化财务管理制度,就必须要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一套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程序和方法,加强财务管理创新机制,这些制度包括资金筹集、资金投放和使用、资金耗费、资金回笼、资金分配等四个方面,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加以保证,规范财务行为,依法理财,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有效地使用每一分钱,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制度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2、建立有效控制的手段和机制  在加强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流程、固定资产明细卡。对现金流量管理上,预算分配的审批权限,财产评估、清算和分配,财务目标的计划和实施,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方案和详细的报告、时间要求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3、认真重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财务知识,带头学习财务管理规定,学习有关财务基础知识,对内财务管理水平要不断提升,树立严肃财经纪律,必须从增强责任心、完善制度、抓好队伍不,增强依法理财观念和能力。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从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行动上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财务管理必须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缩小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减轻财政支出压力,要在业务工作范围和内容上严格限制,使其财务管理能够充分发挥其能动性,把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到财务,财务管理向着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迈进。  由于我们过分强调财务管理规则的重要性而忽视其效果,最後走进了制订财务管理规则,修改规则,再制订规则的怪圈.其实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成为人们对于财务行为规则的共享的信念,即人们如果不相信给定的财务管理规则,那麽就不能说有了财务管理制度.如果人们不把政府或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当一回事,那麽那些成文的财务管理制度就不构成我们制度的一部分.同样,这也是我们经常看到从外部引进的财务管理制度往往很难得到有效地实施的原因。希望采纳

我国会计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什么?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活动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如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国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行政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实施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网上找的,希望能帮到你。

人才干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有哪些

“一制三库”的兼职巡视干部管理制度体系以“专职”标准建设“兼职”队伍,三库指的是巡视组兼任副组长库、巡视机构特聘巡视专员库和专业人才库,一制指的是以“三库”为平台的一套准建制兼职巡视干部管理制度体系。 为“一托三”“一托四”提质增效破解“熟人监督”等巡视难题,“一次一授权、一轮一编组、一年一调整”,在动态调整中破解“熟人监督”难题。

为什么要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从哪些方面健全人才管理机制

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招聘、培训、职业发展。根据查询公开信息显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的目的是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提高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全人才管理机制的建议:招聘:采用多元化的招聘方式,如社交网络、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来吸引不同领域、不同背景、不同经验的人才,同时应制定合理的招聘标准和流程,确保招聘流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培训:为员工提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如技能培训、职业发展培训、领导力培训等,以帮助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职业发展:制定有关职业发展的规划和制度,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包括晋升、调岗、转岗、跨部门等,使员工的职业发展与企业的战略发展保持一致。

如何更好地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更好地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措施: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根据《中国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以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环节。每一部党内法规都要走完这几项规定动作。以规划与计划为例,2013年11月,中央公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这实际上是给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个“路线图”和“时间表”。在制定相关的党内法规过程中,根据这部党内“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制定过程应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在党内立法过程中,按照分级立法的原则,由中央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计划,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做出规范,并适时予以公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有规可依。此为其一。其二,按照开门立法的原则,鼓励党员甚至党外群众有序参与到党内立法工作中来,鼓励和尊重专家学者对党内立法提出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一些党内法规的初稿和征求意见稿可以通过媒体、网络予以公布,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做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其三,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则,将基层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政策,成熟的并带有普遍适用性的上升为党内法规。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党内法规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成为国家法律。二、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由党内法规工作负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党内法规工作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该党内法规进行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即看该党内法规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的不一致、相抵触、相冲突以及明显不当的情况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是指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党内法规的含义以及法规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党内法规的解释是党内政治生活中法规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规实施的重要前提。不管是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还是党内法规的解释,都是为了提高法规立法质量,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增强党内法规建设的合法性,彰显党内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目的是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三、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制定机关、制定程序、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不同。从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看来,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中央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党内立法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政治生活,而国家法律主要调整的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适用范围来看,党内法规仅适用党组织和党员,而国家法律则适用于包括中国党组织和党员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从实施方式来看,党内法规主要是以党的纪律作为强制手段,而国家法律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尽管有上述明显的不同,但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都是中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二者又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也就是说,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此为其一。其二,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不能超越、逾越、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外、之上。其三,党内法规要严于国家法律,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加入中国,成为中国这个执政党组织的一员,就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如何实现二者的衔接和协调?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要用两手,两手都要硬,即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这一手,规范约束包括党组织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使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要运用好党内法规这一“软法”之手,加大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既有国家法律意识,也有党内法规意识。两手同时抓,才能使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发挥出合力,才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好。四、党内法规制度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从法的位阶来看,国家宪法和法律要高于党内法规,也不是说党内法规不能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过程中,所坚持的一条原则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是在制定党内法规和党的制度中,应按照比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要求党员和党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中国是先锋队阶级,才能体现党的先进性。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党组织的规范和约束要严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党组织作为先锋队组织这一特性要求对党组织的约束不能低于、松于其他组织。特别是党组织应该率先遵守由自己提出的国家法律或法令,为全社会守法做出表率。二是对党员的规范和约束要严于一般的公民。这是因为党员入党誓词中就有遵守党的纪律,它的意义就是说,入党时就已经把自己的一些权利让渡出去,自愿接受更为严格的党纪约束,这是一种承诺。从这个道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按照严于法律的要求约束自己、约束自己所在的党组织。比如,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通奸罪”条款,而“性贿赂”也未入罪。从国家法律的角度,“通奸”不是罪,无法纳入法律惩处的范畴,顶多是道德谴责,是社会层面违反道德规范的问题。但从党内法规的角度,“通奸”的性质就比较恶劣了。也就是说,对于党员干部来说,“通奸”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却“违纪”了。根据《中国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专列为第十四章,其中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范,显示的是对党员要求的严格,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原本应该如此。五、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对于当代中国来看,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规的执行力与国家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力密切相关。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让党内法规不再“悬空”,不再贴在墙上,印到纸上,而是切切实实地走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来,我们需要做很多的功课。比如,法规的执行离不开良法的制定,一些法规为什么执行不了,是因为法规本身无法执行,可操作性差,因此,要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此为其一。其二,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队伍建设,特别是党内法规的立法、执行、监督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将大批具有党建专业和法学专业背景的同志充实到党内法规的工作队伍当中来。其三,严格执法。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办案线索”,这条规定实际上就大大提高了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党内法规的范围内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进,避免了一些地方在纪律查办案件时受到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一把手”的干涉、干扰。

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形成什么的税收制度体系?

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研究员张斌认为,税收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入手,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要的必由之路。扩展资料: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要的必由之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仅要将以“税”命名的政府收入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还要统筹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加快非税收入的立法进程。尤其要继续推进“费改税”,严格控制具有税收性质,面向社会强制征收的各类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到期应停征要及时停征,确有必要长期征收的应适时改为税收,并按新开征税种由法律加以规范。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还需要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主要是省级的税收管理权限,同时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前提下,适当下放部分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地方人大作为立法机构在落实税收法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将为健全地方税体系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到(  ),质量兴农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农业高质量发展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

【答案】:D根据质量兴农战略的发展目标,到2035年,质量兴农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全面建立,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大幅提升,农业高质最发展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

农业农村部如何加快构建农业生态环保护制度体系?

2018年7月26日,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廖西元表示,将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重点抓好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稳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5项任务。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廖西元介绍,农业农村部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2015年打响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畜禽粪便秸秆地膜基本资源化利用的“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任务,2017年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启动实施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东北地区秸秆处理、农膜回收和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行动等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他表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制度的“四梁八柱”已经构建起来,一批样板模式显现出来,农业发展方式更绿了。2017年我国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为37.8%,农药利用率为38.8%,化肥农药零增长提前三年实现。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有序推进,以农村能源和有机肥为主要方向的资源化利用产业日益壮大。秸秆农用为主、多元发展的利用格局基本形成,农膜回收体系和制约化能力不断加强。廖西元称,将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重点抓好五项工作。要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制度才能管根本、管长远。一是构建农业绿色发展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耕地休耕轮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制度。二是构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推动建立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转移防控机制,构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三是构建多元环保投入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动中央资金投入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培育新型市场主体,推动农业农村污染第三方治理。要着力实施好农业绿色发展重大行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是解决农业农村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一是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基准,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全面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支持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推动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可持续运行机制。二是强化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继续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力度,在150个重点县开展果菜茶全程绿色防控试点。三是强化秸秆地膜综合利用。以东北、华北地区为重点,建设150个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打造20个典型示范样板。做好100个地膜治理示范县建设,构建加厚地膜推广应用与地膜回收补贴挂钩机制,开展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要稳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乡村振兴的重大任务。一是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加强优化村庄规划管理,加大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力度,推进厕所革命,提升村容村貌,打造一批美丽休闲乡村和精品旅游景点,把农村建设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二是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长效机制。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增强村集体组织动员能力,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垃圾收集转运等服务,同时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开展环境整治。三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学习借鉴浙江等先行地区经验,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争创示范活动,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要大力推动农业资源养护。耕地、淡水和农业生物资源是农业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快发展节水农业。推进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建设,推广节水品种、喷灌滴灌、水肥一体化等旱作农业技术。二是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建设。以任务精准落实到户、补助资金精准发放到户为重点,完善轮作休耕制度。三是强化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大力实施增殖放流,完善休渔禁渔制度,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深入推进绿色健康养殖,严厉清理整治“绝户网”。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与保护,防范外来生物入侵。要显著提升科技支撑能力。科技创新是破解环境污染和资源约束的关键。一是突出创新联盟作用。依托畜禽养殖废弃物等国家科技创新联盟,开展产学研企联合攻关,合力解决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技术瓶颈问题。二是加强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年2030年)》,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技术需求对接,促进产业与环境科技问题一体化解决。三是集成推广典型技术模式。发布重大引领性农业农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技术,加强集成熟化,开展示范展示,推介一批优质安全、节本增效、绿色环保的主推技术。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构建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指调整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制度的总和。从其性质上来讲,属于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部分。我国现行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缺乏内在的协调性和合理性,缺乏整体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内容上也很不完善,因此需要进行系统的重构和完善。一、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为主体、以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统一而科学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是健全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应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我国的宪法为依据,以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为基础,比较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完善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应当把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加以规定,把实施科学发展作为基本国策加以规定,把公民的基本环境与生态权利及义务加以规定,从而为水土保持制度奠定宪法基础和赋予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位提升到由全国人大制定,并上升到环境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把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原则、目的等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公民的具体环境与生态权利和义务、对涉及水土保持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纠纷的处理机制、法律责任等做出原则性规定。把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上升为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范畴,使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法制化。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对于已确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要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对其他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增加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内容,尤其是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要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环境影响评价能解决和满足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融入环境保护实践所需各种条件,又具备独特优势和便利。”修改某些环境保护标准,在对水土资源系统生态服务功能的指标、监测手段、计量技术、补偿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取得进展,对水土资源系统生态服务功能损益的数量化标准较为统一后,修改环境保护标准中的某些环境质量标准,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相关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资源产权界定是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基础。要对占有和利用资源的权利进行初始分配,从而确定谁应该负有补偿的责任,谁应该具有被补偿的权利。要进一步完善资源产权制度,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资源价格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定价机制。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补偿标准制度。改革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重新界定资源税、费的内涵和调节重点,增加生态价值补偿功能;加强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从其中获得的税费收入直接形成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基金,用于水土保持建设。完善《土地复垦条例》,明确企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当地居民等利益相关者在复垦中的权利与义务,借鉴美、德“复垦专项基金制度”,设立复垦专项基金。配套法规、规章制度“配套法规”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制定的与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配套法规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配套法规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前提。现行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很多重要的配套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导致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制定完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情况出台《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或指导意见)》。——制定完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制定完善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门以补偿相关法律为依据,以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依据,以《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或指导意见)》为指导出台具体的管理规定,指导部门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内容(一)补偿主体主要包括下游对上游的补偿、生态受益区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的补偿、资源使用者对资源所有者和资源开发受害方的补偿等。有些补偿主体是比较明确和具体的,如矿产资源、水能开发的开发商、消费者及资源开发影响区、确定的受支援地区与支援地区;有些补偿主体和受益程度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如上游与下游、生态保护区与受益区。由于补偿主体(补偿方与被补偿方)明确与否不同,建立和实施补偿的方式、时间和步骤也不相同。(二)补偿标准包括充分补偿和必要补偿。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中的充分补偿是指补偿的价值至少不得低于由于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或为防治水土流失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所必须的费用。据中国水土流失与生态安全科学考察专题研究初步成果,全国因水土流失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年为1887亿元,全国水土保持措施的生态服务价值2004年达4.8617万亿元,可见水土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水土保持的生态服务价值也是巨大的;但实际上,由于环境破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很难直接、准确地计算,充分补偿难以做到,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包括其他补偿都适宜采取必要补偿的标准,具体的补偿数额要根据支付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三)补偿方式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方式包括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智力与技术补偿等政策补偿主要是对特殊的区域,如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区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包括税赋优惠政策,拍卖等政策;资金补偿主要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征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税(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保护;实物补偿主要是对农户实施水土保持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免耕、坡改梯后造成的损失进行物质上的补偿,如粮食补贴、化肥、除草剂以及机械设备等物质补偿;智力与技术补偿则是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组织技术人员推广配套知识和应用技术,如舍饲圈养、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等。(四)补偿原则受益主体明确的,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受益者征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对有明确的受益载体的上下游或区域间实施直接补偿。无明确受益载体的,通过政府强制征收税费等方式,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实现补偿,支持治理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目前,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应用较多,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由于补偿主体不明确,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来激励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三、创新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一)制定《生态补偿法》及《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考虑到法律出台的程序性和生态补偿工作的急需,建议分三步走:首先,在法规正式出台前,急需出台《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或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条例》;在相关条件成熟时,出台《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在法律中明确补偿主体受益人、自然生态(作为资产状态的资源与生态)、社会(作为资源生态载体的区域);补偿对象为受到损害或者威胁的主体,包括资源与生态本身、企业等;补偿资金来源以及补偿模式等。(二)建立水土流失生态风险基金制度比如矿产资源的开发使得矿区以至更大范围面临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风险,有些风险是无法预测的,也是矿产资源的开发者根本无力承受的。这时,这种风险必然转化为一种由政府和社会承受的风险。建立水土流失生态风险基金可以防患于未然。风险基金来源于矿产资源开发者、地方财政收入或专项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其使用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主要适用于预防无法预测的水土流失生态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生态风险损失;使用的范围应限定为矿产资源开发者没有能力承担的部分。(三)建立补救性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有些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方案,需要先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明确资源开发项目面临哪些生态环境风险,需要有哪些水土保持的治理项目。为此,开发者根据发展生态环境规划、项目所处环境区域的状况、环境影响评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资源开发过程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治理与恢复。四、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法律责任体系(一)建立与行政奖惩挂钩的行政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规定政府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及其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办法,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目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政府及其领导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效约束政府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促使政府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为环境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关系以及各自的分工和权限,确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政府和其他工作部门不得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案件的查处,同时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机制,扩大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在继续落实和完善现行的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制度、环境稽查制度的基础上,我国还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广泛赋予社会公众出于环境保护的公益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尤其是针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和消极作为的公益诉讼,从而将这些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置于司法监督之下。(二)建立基于公民生态权利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也都有类似规定。由于水土流失而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即使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也未必适用于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如返还财产虽然是普遍适用的侵权民事责任方式,但是,它一般是指不法行为人应按照所有人的要求返还其非法占有的财产,且财产的原物依然存在。显然这不适合作为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因为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并不是其财产遭到侵占,而是其身体或财产受到污染和侵害。此外,修理、重做、更换和支付违约金是典型的合同民事责任方式,也不适用于环境侵权。结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并按照其是否具有积极性防治功能的性质,我们把民事责任归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三)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刑事责任我国水土流失严重的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的一个关键就是处罚力度太轻,对破坏行为不能形成威慑力。因此要强化环境刑事责任,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扩大环境责任主体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范围,把环境犯罪的客体由对人身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害扩大到对环境要素的生态价值破坏。完善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中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按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完善,主要是完善其立法目的,要从保护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转向包括生态系统的保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将环境犯罪独立出来进行规定,但生态保护的指导思想并没有贯彻始终,这明显体现在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有些罪名注重保护的是人身和财产,对生态利益的损失没有纳入考虑的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是“严重的危害后果”,表现为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该罪的结果要件只是人身和财产。这一规定反过来说明若没有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即使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也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与该罪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清洁、舒适的环境权益和合理开发利用并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保护权益等相违背的。还有一些罪名如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等环境犯罪的规定也有类似的问题。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要是修改其立法目的。我国现行的制度运行机制表现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强制实施的特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激励机制,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基础的。在设计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机制中应逐步转向行政强制与经济刺激相结合,并辅以行政指导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从而为水土保持与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提供良法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五大体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质量标准体系。为规范农产品生产标准,围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按照建立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的标准化生产体系的要求,先后在全市制定推广了42种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12种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35种出口农产品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在生产、加工、贮藏、流通等环节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农产品标准已覆盖粮油、果品、蔬菜、食用菌、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多个领域,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  二是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体系。积极组织实施“绿卡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市发改委与财政、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林业部门联合下发了《烟台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优先发展水果、海珍品、蔬菜、食用菌、生猪、奶牛等16种优势农产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减免税费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了对优势农产品产区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支持和扶持力度。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烟台苹果和大樱桃产业发展规划》和《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百强龙头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烟台苹果、大樱桃、莱阳梨等优质果品的基地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对百强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基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的意见》,用4年的时间,在果品、蔬菜、水产、畜牧等优势产业建设60个特色品牌农产品基地。农业标准化基地,全面推行统一环境质量、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监测方法、统一产品标识等“五统一”操作规程。在全市形成了莱阳、海阳的蔬菜,栖霞、招远、龙口的果品,蓬莱、长岛、莱州、开发区的水产养殖,福山、芝罘的大樱桃,牟平、栖霞的食用菌,莱州的种子、花卉等一批特色产业带和优质农产品基地。  三是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体系。加大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及认证工作力度。全市累计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达到481个,其中,绿色食品188个,无公害农产品293个,有机食品2个。烟台苹果、龙口粉丝、烟台葡萄酒和烟台大樱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莱阳梨、海阳白黄瓜、烟台苹果和烟台大樱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先后投资8500多万元建立了4个市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8个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重点支持46个省级龙头企业设立了质检中心,20个较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农产品速测检测点。龙大集团投资3000多万元建立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2004年4月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CNAL)认可,能够对550多种农药残留、60种抗生素、23种添加剂、5种重金属、11种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精密检测。2008年1月又投资62万美元,从美国引进最先进的药残检测设备LC/MS/MS,使龙大的药残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始终与日本最新标准同步。  四是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是关键。2009年市政府发布实施了《烟台市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农技农资结合、协会服务、企业直销、龙头企业带动等农业投入品有效服务模式,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莱阳市以配送中心为平台,设立农资连锁超市,在企业、村庄设立连锁专供点,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的服务模式,有效地提升了放心农资的配送能力和水平。目前,全市化肥、农药集中配送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  五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委、市政府要求,利用三年的时间,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目前,全市已有烟台市和3个县市区经编委批准,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或办公室),8个县市区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分别设置;一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三块牌子。结合产业特点和乡镇机构改革,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实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农技综合服务站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8年4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09年市政府又把“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完善公益性职能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写进了烟发〔2009〕1号文件,明确规定每个村至少设立一名技术员,三年完成。目前全市共有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133个,在编人员1800多人。

怎样完善制度体系?

推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新举措,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时代步伐,构置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支撑体系,努力实现人海关系和谐发展的局面,尤其是在海洋经济开发的进程中着手建立以保护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的支撑体系。1.建立以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吸取世界工业化和城市化“先污染,后治理”的深重教训,在海洋经济开发中必须建立以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下工夫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的环境,努力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海滨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积极完善海洋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严格限制和制止开采海沙、围海造地的急功近利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底资源。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以法律为保障的支撑体系。对于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来说,建立法律支撑体系十分重要,有利于为全国海洋经济大发展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环境。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建立监督有效、执法有力的海洋管理队伍,明确消费者、企业、各级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之内。以此推动海洋综合管理体系的形成和海洋法规的不断完善,逐步使海洋开发得到合理、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3.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支撑体系。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推进海洋经济开发必须建立起以内需为基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主线的产业结构,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种操作机制和交易规则,站在时代的高度重视海洋事业,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标准统筹经济、资源、环境三者的协调发展,把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利益调节结合起来,遵循“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开发开放价值取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速度与效益统一”的基本原则,实现人海关系的和谐发展。4.建立以科技为动力的支撑体系。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循环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必须建立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发展重点是环境友好技术或环境无害化技术,具体由5类构成: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所以,要加强战略性的海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以新的理论和新的方法来延长海洋经济的产业链,完善和实施“科技兴海”计划,落实人才强国和科技兴海战略,鼓励海洋科技的源头创新,努力探索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并且使涉海人力资源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人海和谐发展模式。

学者谈怎样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制度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阳光下运行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必要前提  发挥制度作用,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决定》提出要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要求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就是说,要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明确自己的权力边界,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从权力运行的机理和要求来看,第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掌权者是一种无形的约束。现实中许多掌权者违规滥用权力,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他们清楚自己的权力边界,清楚自己的哪些所作所为是违规操作,但总希望这是天知地知的事,没人能够发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能消除掌权者的这种侥幸心理,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现象。第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给权力监督者创造了更好的监督环境和条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监督者就能知情更多,更容易及时发现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各种弊端。而且,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本身就包括对权力运行各种规定的明确化,这就使监督者对权力监督有据可循、有法可依,让监督更为有力。第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根本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掌权者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让人民清楚地了解他们赋予的权力是怎么运行和运用的,这本身就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有助于不断强化掌权者对人民群众的敬畏、对手中权力的敬畏,激励他们更好为人民掌权用权。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需要通过各种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具体制度来体现。《决定》明确提出了重要举措,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有利于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完善制度体系是对权力运行有效制约监督的重要保证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导致腐败滋生。这就需要通过改革不断创新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只有制度明确,执行者才有所遵从,监督者才有所依据;只有制度科学,才能形成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保障。  党内纪律检查,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主要方面。《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就是要保证把这个环节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决定》对纪委查办腐败案件的工作程序、报告制度和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与考察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从体制上为纪委更好发挥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也是为了理顺纪检机构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体制。在这一层次,如果体制不顺,派驻的纪检机构或因为不能参与这些机关的决策执行过程,或因为在相关利益上与这些机关的一致性而产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权力运行监督的效果。《决定》强调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强调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这对于克服监督不到位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因素在权力运行监督中的作用。为此,《决定》一方面强调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另一方面,强调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近些年来,舆论监督、互联网监督随着各种舆论传播工具和手段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在权力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方面的监督,具有覆盖面广、传播迅捷、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等特点和优势。但舆论监督特别是网络监督,由于自身的特点也会给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形成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流言,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决定》不但明确要求发挥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的作用,而且明确提出要健全舆论监督机制,规范互联网监督。这同样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条件。实践证明,如果监督体制机制不建全,监督途径方式不规范,也会对权力在阳光下正常运行构成负面影响。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体现的是廉政建设的整体思路  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68年前,毛泽东和黄炎培在延安的对话中,就以共产党人特有的自信回答了黄炎培关于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提出让人人起来负责,让人民监督政府的主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一直致力于探索解决这个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问题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提出的一系列要求、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是我们党在这方面长期探索的最新成果,体现了时代特点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整体思路。其中,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根本,让人民监督权力是对监督主体的明确重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让人民更好监督权力、让制度更好管住权力的前提。把这几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就能从根本上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目标。所有这些,体现了我们党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而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决心,体现了我们党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并遵行规律按规律办事的科学态度,体现了我们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让人民来监督权力的明确态度,体现了我们党向人民承诺正确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诚意和自信。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是一种权力运行的具体方法,而且是一种根本的制度要求。《决定》推出的一系列制度,是对这一要求的及时回应。真正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充分认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看待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问题。其次,要认真落实相关制度。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是一种新的工作要求,有些时候会对掌握权力的人构成一定的利益触动,这就要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再次,要在执行制度过程中以开拓创新精神不断完善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在这方面,《决定》和相关部门的制度已经明确了各方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主要规范,在制度执行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并在具体工作程序和方法层面继续完善。

信息化的管理制度体系如何构建?求解

问题描述 信息化的管理制度体系如何构建? 信息化的制度建设很重要,我们的企业虽然也重视,但由于缺乏系统性,指定的制度不够完善,实施起来也有难度,各位专家能否给点意见。 提问人:蜘蛛侠 时间:Oct 28, 2009 4:27:53 PM 专家解答解答人:罗艳兵 时间:09/10/28 16:28:16 您提得问题比较模糊,我也只能给出我自己一点不成熟的建议。 信息化建设和推进中,深层次机制上的矛盾和问题,受到企业越广泛的关注。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将IT战略与业务战略相融合?如何从公司治理的高度,对企业信息化做出制度安排?如何从战略投资、企业管理变革的角度,降低信息化的风险?信息中心如何转制与发展?哪一种CIO的治理机制更好?如何进行信息系统的绩效评估?如何对IT服务进行管理?如何利用发达国家和本国信息化的最佳实践,指导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化推进等工作? 这表明信息化是一个需要从治理层面予以关注的战略问题;信息化需要监管、制衡和审计;信息化管理需要规范和标准。这需要企业从制度、战略、规范和标准的高度,重新看待IT的定位、作用和价值。同时,建造一个信息系统是容易的,让这个系统有效地运转起来则是现实的难题。决定信息系统是否有效运转的因素不是信息技术,而是制度、组织结构、规则与标准,最终是人。因此,在这些因素之上,需要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不仅需要面向技术平台的、应用功能、开发流程、实施管理流程的管理规范,还需要一个面向信息化建设整个过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管理模型。 由此,我们认识到良好的IT治理对信息化建设成功的重要性,也可以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良好的IT治理是信息化建设成功的必要条件。以"IT治理"为核心,涵盖信息系统审计、信息安全管理、IT服务管理及IT项目管理,着重研究IT发展与企业发展在治理结构、企业战略、企业运营管理、风险与价值、成本与控制、审计与监管、服务标准和规范等方面的新问题、新知识和新方法。 网友解答解答人: 时间:09/11/11 16:33:02 信息化是美帝主义的亡我之心。我们用的操作系统,还有一些信息化产品,比如IBM等,都是外国的,我们企业的信息化,都建立在这些外国软件的基础上,信息安全如何保障?长此以往,等我们进入信息化的中级,甚至是高级阶段,完全依赖信息化后,危害将更大吧。所以我觉得,还是要支持国产软件。

建立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有何意义?

9月24日消息,中共中央公厅、国务院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人民群众关心

中国力争2020年建立的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是什么样的?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缓解。《意见》指出,中国教育总体发展水平进入世界中上行列。当前中国教育改革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应当坚持扎根中国与融通中外相结合、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学前教育要健全立德树人系统化落实机制。要创新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强调要鼓励多种形式办园,有效推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要加强科学保教,坚决纠正“小学化”倾向。义务教育要完善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体制机制。强调要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统一城乡学校建设标准、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加快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基本装备标准。职业教育要完善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体制机制。强调要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着力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高等教育要健全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体制机制。强调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要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坚持以高水平的科研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要完善依法自主办学机制。研究制定高等学校分类设置标准,制定分类管理办法,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差异化发展,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中教育要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深化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要健全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健全财政、土地、登记、收费等方面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相关政策,健全监管机制。教师管理强调要健全加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教育投入强调要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中的什么制度

1、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7、危险作业管理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9、职业病防治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12、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13、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应答时间:2020-12-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我公司要进行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急求完整规章制度体系文件参考范本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在今年年初,我们已经召开了市区安监系统危化品工作座谈会,对2006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2007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什么今年一过春节又召开这个会议呢?那就是因为要把大家召集在一起,认真深刻吸取龙岗坪地“2.11”事故教训,研究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我市的危化品工作抓实抓好。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认清形势,查找不足,增强做好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去年,我市各级安监部门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大力开展危化品行政许可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全市危化品安全形势平稳,未发生大的事故。企业该拿证的拿了证,该关的也关得差不多了。但是,目前在我市危化品企业还普遍存在如下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是部分企业在思想上麻痹大意,自认为拿了证便万事大吉,放松了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我们在检查时发现,一些持证的危化品企业竟然连申请许可证时的安全评价报告都找不到了,安全管理状况可见到了多么混乱的地步。  二是一些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擅自降低审批时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了很多新的事故隐患。例如部分企业违规储存固体硝化棉、生产未经审批的硝基漆;一些企业的安全设施(如:泡沫灭火器、可燃气体报警仪等)没有定期维护,不能发挥实际作用;部分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不在职不在岗,企业安全生产处于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的真空状态等等。  三是一些危化品企业在抓安全生产时,重设备的配置和制度的纸面化,忽视动态的安全检查和对人的管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落不到实处,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上不了台阶、始终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没有真正建立起一个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上依靠侥幸度日。  另外一方面,从监管情况来看,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一是“严抓严管”的思想有所松懈。以前搞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都十分重视,脑子里“危化品安全”这根弦都绷得很紧。现在,许可工作告一段落了,部分安监部门自我感觉松了一口气,认为不用再象以前那样管的那么严了,导致对辖区危化品企业的监管措施不实、工作不细、要求不严,没有继续保持对危化品企业“严抓严管”的高压态势。  二是畏难侥幸的心理有所抬头。一些安监部门的同志认为,危化品点多面广,监管起来十分困难,安监队伍人手也少,监管不过来,这样就滋生了侥幸心理。这些同志认为,对危化品企业,少一次检查不少,多一次检查不多,工作起来没有思路,不积极、不主动,不去想办法如何在现有条件下怎样加强监管的办法,怎样挖掘现有资源,发挥工作积极性,加大监管力度。长此下去,就会造成监管不到位,监管力不断减弱。  三是随着政府管理体制转变,基层危化品监管力量相对弱化。全市实行街道综合执法之前,各级安监部门对危化品企业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都抓得很紧,工作也十分到位。但是,从今年3月1日起,全市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了,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化品行为的执法职能变成了城管街道综合执法21项职能中的一小部分。表面上看来,好象基层危化品执法力量加强了,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在街道综合执法21项职能中,只管无牌无证的危化品企业,他们是不承担对已取得许可证企业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街道把原来的安监办成建制地转到了综合执法队,这就造成了对现有危化品的监管缺位,危化品监管在基层、在街道一级“没腿”了,造成了在基层危化品检查的次数、执法广度和处罚力度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弱化的趋势,这种状况不改变,必出大问题,这是很危险的。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看不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我们为此将付出更大代价。与其将来有一天后悔不已,埋怨这埋怨那,倒不如现在就正视它,积极去想办法面对它,解决这个问题,这才是我们共产党人应有的态度。各区安监局回去以后都要认真对照检查,凡是存在这些问题的,都要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尽快向区政府做出专题汇报,早日纠正过来。总之,无论体制怎么转变,不管采取什么办法,基层的危化品监管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二、强化危化品监管必须着重做好的几项工作  发生在龙岗坪地的“2.11”事故是一个深刻的教训。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还没有完,省里的调查组昨天刚刚到深圳。大家想象一下,如果这个事故发生在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里面,死亡10个人那是个什么状况?我们还有没有机会坐在这里讨论研究工作?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从具体的事故中真正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能感到此次事故与己无关,又在旁边看热闹了。危化品企业比起发生这起事故的企业要危险得多,严重得多。如果我们的工作不抓紧抓细抓实,只停留在会上部署、口头讲讲、发发文件,没有触及到企业、触及到隐患,要想常年不发生事故,特别是不发生大的事故是不可能的。  国内外大量的事实表明,不管哪类企业,例如机械、电子、危化品还是核电站,都可以通过科学管理,保证安全运行,抑制事故的发生。我们作为管理者,必须懂得这样的基本原理,必须多了解这样的基本知识。这样,工作起来就会有信心,有干劲。有的同志身为危化品管理者,不学习,不研究,“与其昏昏,使其昭昭”,对管住管好危化品企业没有信心,存在严重的悲观情绪,牢骚满腹,怨天尤人。这种状况,与我们担负的职责和任务,与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摆在我们目前的,只有“华山一条路”,那就是要求我们必须振奋精神,开动脑筋,出实招,干实事;就是要求我们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消除事故隐患,以“一万的努力防止万一的发生”;就是要求我们面对现实,在责任硬约束的条件下,干好工作。人力少,就要向群众要力量。市局不久前出台了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大家要很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手段不足,就要向科技要力量。资源不足,就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争取政府的支持。目标只有一个,出路也只有一条,就是要将危化品企业“管住管好”,就是要遏制危化品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从我市的实际来看,今年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建立健全对辖区危化品企业的检查档案。建立危化品企业的检查档案,就是要清楚掌握辖区内危化品企业的状况;要对发现的问题一个一个解决好,将隐患一项一项消灭掉;要将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建立档案逐步形成制度化。在检查整治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和落实安全检查档案制度,对辖区危化品企业要逐一建档,详细记载检查部门、检查时间、检查人、被检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隐患地点和部位、隐患性质、责令整改时限、复查时间、复查结论等内容,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做到有档可查,检查有据。全市开展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市局稍后将发出专文进行部署。  第二,要着力强化危化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就是要集中力量,解决危化品企业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促使危化品企业强化认识,重视安全,消除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这个手段还是要用好用足。今年,我们各级安监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危化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活动。检查整治工作必须一家一家企业过关、一项一项落实。  今年的大检查,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上半年的大检查,各区必须在4月底之前完成,市里将在5月份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辖区安监部门要迅速下发整改指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就是那些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就是着重检查企业是否擅自降低审批时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危化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状况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等等。  第三,要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着力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当前,全市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人力相对不足,我们的监管资源毕竟有限,而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加大公众参与,就可以多渠道、多角度地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也可以利用公众的力量震慑那些违法违规的企业。今年,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实施并继续完善隐患举报制度,要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并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全市危化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来,打一场群众战争,让安全隐患无处藏身,无法生长。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在加强执法处罚力度的同时,要在各大新闻媒体上严厉曝光,督促企业切实整改。  第四、全面推行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标准化是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性措施。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将使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加强,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企业“无人管安全、不会管安全”的问题。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国家安监总局在2005年就部署了这项工作,省安监局在2006年11月印发了工作方案,市局也及时转发了省局的文件。其工作目标就是:2007年完成危化品生产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2008年完成危化品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实施危化品安全标准化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证的危化品生产单位;二是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证、自有仓储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三是依法设立、自有仓储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从事危化品纯储存业务的单位。其基本程序是:企业自评――申请考评――实施考评――批准发证。申请一级达标的,由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最终认定发证;申请二级达标的,由省安科所最终认定发证。实施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将重点强化危化品从业单位以下八个方面的建设:  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 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 依法培训各类从业人员;  4、 严格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5、 严格作业现场管理;  6、 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7、 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8、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我们市里的各级安监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着力抓好对辖区危化品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是要会同省安科所,在今年四、五月份开展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培训工作;  三是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实施标准化建设,确保辖区内企业如期通过考评达标;  四是要配合省安科所,积极开展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申请情况的核实,及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及推荐公函。  第五、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市各级安监部门在重大危险源安全培训、登记建档、数据补充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今年,还要着重做好两点:一是推动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分级工作。这项工作,国家总局的评估标准还没有出台,省里也没有具体部署。我们深圳是先行先试。市局非常重视,已拨出150万元专款支持此项工作。目前的工作任务就是制定重大危险源评估试行标准,开展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试点。二是选择若干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做得比较好的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的试点工作。关于安全生产远程监控技术,市安委办刚刚发了文,要求全市推广应用。市安科学会将会同监控技术研发单位,建立我市安全生产监测信息服务平台,为政府的安全监管和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实时服务。请各区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上述这两项创新性的工作。  同志们,过去的一年,大家工作十分辛苦。新的一年,我们要继续振奋精神,不断创新,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为建设“和谐深圳”做出应有的贡献。  luoshuanjun

安全操作规程属于安全生产四大制度体系中的什么体系

安全操作规程属于安全生产四大制度体系中的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将规章制度分为四类,即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它属于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工人操作机器设备和调整仪器仪表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和程序(例如:停电作业时,必须先用电笔检查是否有电,方可进行工作,凡是安装设备或修理设备完毕时,在送电前进行严格检查,方可送电)。通过遵守这些要求,可以保证工人最起码的基本安全。

如何优化安全奖惩制度体系

方法如下:1、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2、协助经理管理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工作。这样可以到达安全奖惩制度的目的。

薪酬制度体系

薪酬制度体系是指企业为管理和员工制定的一套薪酬管理制度,包括薪酬策略、薪酬结构、薪酬差距、薪酬分配、绩效考核、薪酬调整等方面。下面是薪酬制度体系的一些关键要素:薪酬策略:企业应该制定与其战略目标相一致的薪酬策略,以支持企业的长期发展和业务目标。薪酬结构:企业应该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技能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以激励员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效益。薪酬差距控制:企业应该控制薪酬差距,避免高薪低能、低薪高能的现象出现,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激励性。绩效考核: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目标完成情况、客户满意度等因素进行评估,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和效率。薪酬分配: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和市场薪酬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薪酬,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薪酬调整:企业应该定期对薪酬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情况,同时避免薪酬调整过于频繁和不合理。薪酬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包括薪酬管理流程、薪酬管理规范、薪酬管理程序等方面,以确保薪酬管理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什么是国家与社会基本制度体系与发展道路观念反应和高度概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与社会基本制度体系与发展道路观念反应和高度概括。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包括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包括14个控制域、35个控制目标、114项控制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1998年前后从英国发展起来的信息安全领域中的一个新概念,是管理体系思想和方法在信息安全领域的应用。近年来,伴随着ISMS国际标准的制修订,ISMS迅速被全球接受和认可,成为世界各国、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组织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ISMS认证随之成为组织向社会及其相关方证明其信息安全水平和能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企业怎样建立内控制度体系文件?

每个单位具体情况不通,提供以下版本,希望以上对你有帮助。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的现状 到目前为止,财政部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按照分批分步的方式,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6项具体内部控制规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原则、方法和内容等基本问题都做出了规定,是制定后续规范的基础与依据,该规范的出台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后,我国又颁布了六个具体规范,体现了从会计控制入手,突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环节,并向其他管理环节延伸的控制思路。 以上规范自开始实施以来,从制度源头上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设提供了保障,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综观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现状却不乐观,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环节、实施环节和监督反馈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内控制度制定环节存在不足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管理者对内部会计控制认识不足,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建设持冷漠态度,以传统经验代替规范化管理措施和手段,根本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有些企业虽有建立,但在内控制度的制定环节,还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对企业经营的某个或某几个关键点进行控制。在当前常见的企业分口管理制度下,企业内部的管理形成条块分割,这样的内控制度设计没有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没有覆盖到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未能实现立体交叉、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内部控制建设不成体系,步入了内控建设的另一个误区。 (二)企业管理者越权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体制等原因,我国较为严重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很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对经济活动进行越权干预的现象比较严重,岗位设置及权限、审批程序等重要控制环节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相背离,这是造成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失效,进而导致舞弊行为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三)会计人员素质有限 一方面,有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辨别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无法适应内部会计控制所需的知识层次,影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虽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水平,但出于个人利益驱动无视会计职业道德,对单位领导及其他业务经办人员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对发现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漏洞,不仅没有主动提出建议对制度加以完善,反而直接参与贪污、挪用公款、盗窃资金等违法违纪活动。会计人员的这种专业素养和道德素质无法满足投资者及企业发展的要求,制约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 (四)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有限 在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既是控制活动的一部分,又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未能履行其应有职能。首先,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够。我国企业大多实行的是单一的厂长经理模式,这就导致内部审计不能监督上级,高层管理者是实质上的“自由人”。同时,对受厂长、经理直接领导的其他职能部门也不易进行监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严重受限。其次,对内部审计的职能理解存在偏差。有关人员,包括内部审计人员自身在内,经常将内部审计的职能简单理解为会计监督,而且过分强调“查错纠弊”,忽视了“防错防弊”这一职能,未能发挥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作用。再次,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当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必要的重视和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这些都是阻碍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对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 从有关定义中看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可以说“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当前大家普遍关注、也是内部控制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会计信息失真必然与会计信息产生的某个或所有环节相关,而高质量的会计规制是产生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础。高质量的会计规制,只有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产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这就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会计信息的行为性失真和违规性失真是内部控制应着重关注并加以防范的失真。针对“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一目标,内部控制要对会计信息的行为性失真和规制性失真进行治理。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施行新的会计准则,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现有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停止使用。这个过程使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的风险增大。国际趋同后的会计准则需要会计人员进行更多的专业判断,这些选择空间本身就增大了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的风险。因此,按照我国“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兼顾与会计相关的其他控制”的内部控制的思路,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控制”中最基本的环节就向内部控制体系提出了一个极大的挑战。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要保证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为其实施提供良好的内、外部支持环境,这就需要从制度制定层面和企业实际操作层面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是内部控制机制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也不容忽视,只有使内部审计人员意识到自身职责的重要性,掌握了科学的内部审计方法,内部审计才能真正起到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作用。 第二,倡导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实现“软控制”。内部控制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能否将其变为企业内部自发需要。无论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制定环节,还是执行环节,都能变“要我控制”为“我要控制”,从而达到内部会计控制的最佳效果。 第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要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切实得到执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对其施以恰当的监督,企业中最主要的监督评价方式就是内部审计。当务之急是确立内部审计在监督、检查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中的独立地位,并切实实现内部审计由事后监督职能向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的转变,使其监督具有日常性与全过程控制性,并将监督、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协助企业进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制定。当然,企业也可考虑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如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监督评价,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很多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内部控制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职能、方法与措施基本都得到了贯彻实施,但还会频频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进而导致会计信息的违规性失真。第五,强化风险意识。对风险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战略制定阶段,内部控制服务于风险管理的需求;战略实施阶段,风险管理体现于内部控制的过程。无论二者关系如何,对风险的积极管理是进行内部控制的大势所趋。 另外,还应完善内部会计控制评价体系。企业应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科学评价,从中发现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作用弱化的原因及薄弱环节,进而推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企业还应在内部会计控制实践中积极探索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使内部会计控制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发挥应有的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指社会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福利而提供物质帮助的各项措施的统称。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安全网络的形式出现,起到安定社会生活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2、社会福利制度。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3、社会救济制度。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4、社会优抚制度。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致力于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新中国成立之初,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中国建立了以劳动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大限度地向人民提供各种社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国有企业改革、经济体制转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中国对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工作者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及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五大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险之一,负责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则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保险则为职工提供意外伤害赔偿,失业保险则帮助失业者渡过难关,生育保险则为劳动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和其他生育保障。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什么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养老保险:累计缴纳15年,达到退休年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每个月领取相应的养老费。医疗保险:是指员工生病住院都可以报销。工伤保险:在企业的合同期内,如果发生意外,企业可赔偿。失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档案被退回到社区,可享受失业保险,领取一定的失业金。生育保险:报销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经济法制度体系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特色之经济法律的典型,重点研究了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及其“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国家承担着制度设计、规划与组织的重要职能。(注:参见(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一书中有关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国家和政府协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在现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正式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制度变迁重要的是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这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一致的。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通过大规模的引进外国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和经济的现代化。由此决定了提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迁思路,必然包括我国现实和传统相结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变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促使社会实际经济生活的转变。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经济法建立的特点 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称需求主导型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称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注:参见林毅夫著《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一文的观点。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且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国家且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据此推论,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制度变迁中,民商法的主体以市民(自然人和法人)为主及其“约定大于法定”的规范特征,使民商法制建设类似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经济法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及“法定大于约定”的规范特征,使经济法制建设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发展模式要借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及其理论,注意发挥该模式在加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该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义等消极因素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度建设阻碍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条件的制约,以及在长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制度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这一制度变迁,应该以体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经济法制度建设为近期模式,而以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民商法为目标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较之中国民商法,前者对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作用更大;加之,中国民商法制度理论资源,主要来源于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市民社会的政治基础上的罗马法和德国法理论体系;而中国经济法制度理论资源,主要来源于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理论体系。因此,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推进市场经济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的本土政治资源。所谓本土政治资源,大意是指一国领土范围的可资利用的政治组织、政权效能及其社会基础和影响。比如,中国拥有一个庞大且强有力的政治权力组织,6100多万共产党员集中了中国优秀人才的相当一部分,下至乡镇街道上至中央部门的党政组织仍然比较有效地治理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党政部门具有仍然很强的社会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推动能力。这是中外人士都普遍承认的事实。对于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优秀,我们自己往往习以为常,甚至对这种优秀的实际存在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存疑虑。其实,放眼整个世界现代化进程,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具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而稳定的政府的存在,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对于减少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代价与成本,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可能也是最关键的因素。正如亨廷顿先生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的那样,第三世界的现代化是一个充满动荡和激烈矛盾冲突的过程,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政治组织,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又保持其过程稳定的关键性力量。为了维护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权威地位和政府对经济生活的主动参与和调控,强制性制度变迁首要的前提就是保持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权威。因为只有保持稳定的制度环境,才能实现经济制度的良性转变,而任何一个社会要保持繁荣和经济发展,都应当保持稳定的社会制度。其中,以调整政府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关系为己任的中国经济法,在维护中国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制度变迁中的权威地位的制度创新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正是在上述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意义上,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典型法律例证,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建立与完善,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否完备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这是因为: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强有力干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特色”的核心内容,由此产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从而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当前中国市场制度变迁的主导模式。与此相适应,中国也走上了政府推进法治的发展轨道,因为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贫乏,决定我们只能更多地借助学习手段、借助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而无法更多地借助于传统。这也是一种近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其中,以政府依法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经济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按照中国立法机关的最新观点,“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比较合适,这7个部分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类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这种划分,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易于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的法律的状况”。(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其中,“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可见,经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已成定论。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干预,是以政府协调经济关系为基本宗旨的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一方面,这一基础强大于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为其基本经济和政治基础的私法即民商法,从而中国经济法强大于中国民商法的现实力量,决定了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市民社会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须以中国经济法为其发展的基本“制度环境”。那种限制和排斥经济法的民商法发展策略,将走上中国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环境的艰难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假定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和多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与更多亲合力的经济法,必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内容。从而那种用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经济法的自由主义法学主张,将导致中国市场经济失去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因而绝不会得到中国立法部门的采信。 最后,虽然中国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律制度,但对其中国特色之意要一分为二。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制度创新是一种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并决定经济发展道路这一实际出发的现实法律选择,所以中国经济法要立足中国实际并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党执政背景条件下的外国经济法模式(如中国企业法中的反摊派制度,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制度的设计,不能局限于外国立法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及其理论,较之中国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论,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战和创新压力,并在此压力基础上形成更伟大的且对世界法学有特殊贡献的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法中浓厚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特色,较之具有浓厚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特色的西方国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国民商法,虽然前者具有实事求是方面的巨大优势,但是中国经济法中具有的中国特色中的一些带有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旧体制、旧文化、旧传统,如果不倍加注意克服,则中国经济法就可能成为落入实用主义俗套,进而成为承认并保护旧体制和传统的落后之法。为此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及理论创新,较之中国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论建设,前者的革命意义远远超过后者。 “路径依赖”: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障碍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上述中国经济法的中国特色及其意义(尤其是消极意义),还根源于中国经济法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1979年为时间标志)开始的制度创新中的“路径依赖”。依诺斯教授的观点,路径依赖的核心内容是,当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之;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错误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要想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注:参见诺斯著《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和原因》一文,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据此,应该正视,经济法(这里特指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径依赖导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锁定状态”: 其一,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制约,中国经济法不可避免对民法产生了“路径依赖”,如经济法理论将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畴的横向经济关系,也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并用民法范畴构造经济法范畴,许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为经济法制度,由此产生了“纵横统一说”大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因过分强调市场主体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屡屡出现的“一放就乱”,就是市场管理法的无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变迁模式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对行政法产生“路径依赖”,如经济法将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经济行政法说”或曰“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如企业经济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过分强调政府规制而屡屡出现的“一统就死”也是市场管理法无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党政难分和政企难分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产生对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如把经济法成为党和政府经济政策的同义语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产生了在“经济管理法说”或“政府干预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政策混同于法律的失败现象,而政府依法调控经济活动中屡屡出现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现象,即为宏观调控法无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国经济法的“路径依赖”之所以谓之有悖经济和法律规律的失败现象,主要是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畴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调整对象的混淆所产生的体系混乱,以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调整方法混淆所产生的方法混乱的角度观察,从而使经济法因在法律体系和规范构建上过分依赖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而失去其独立法律部门的特色。任其发展,不仅政府在协调市场经济关系过程中难以走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和“令行不禁止”的恶性循环,而且经济法将锁定在非部门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学科经济法状态之中,而这一低效率的状态至今是困扰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最大障碍。 就中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变迁而言,如前所述,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推动,从经济政策到经济法律手段,逐步实现经济行为的规则化和制度化,这一过程,典型地说明了经济政策、经济法和经济制度之间的密切不可分的联系,以致于经济理论和实践中将经济法误解为“经济政策法”。虽然这一误解有悖法学和法律规律,但它却是经济法之“中国特色”的一个真实写照,进而使富有法治传统的国外法学家也感慨“要从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改革的政策中认识中国经济法的法律实质”,并产生了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就经济体制改革中重大事项共同作出的规定,也曾被视为法律渊源的中国法理论和实践独有现象。 如前所述,中国的经济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政府推动制度变迁的目标是双元的,即同时实现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式下,政治目标往往支配着经济目标,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往往导致财政收入的降低、通货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政府权威的下降和扩散、原有经济部分的增长困难等等,最终导致政府收缩权力或出现激进式改革,并由此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国有企业亏损、屡改不善等问题,又如在法律领域中,则出现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调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及贪污腐败现象。此点,也是导致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的一个主要制度原因。 我们认为,导致上述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状态的一个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国经济法创建之初错误地选择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路径,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锁定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低效率状态之中。从而中国经济法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模式的困扰并谋求自己独立的新发展,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认真分析上述经济法路径依赖的产生根源,是摆脱中国经济法发展道路上重大理论和实践障碍的基本前提。 走出“锁定”状态:中国经济法创新的途径 初步分析的结论是,中国经济法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主要根源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在制度规范和理论资源方面的先占优势,以及由此使中国经济法采取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合而为一的综合法律调整模式(“纵横统一说”是其理论基础),在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为主导模式的初始改革模式选择作用下,而陷入被动的“锁定”状态。应该强调的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确立后,中国经济法以政府经济管理法作为经济法制度模式初始选择,加之在此模式下的经济法成为强化政府权威和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这一“官方优势”,使中国经济法在政府依法管理的自身报酬递增和利益集团作用下,虽然它可以在计划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变迁背景下,逐渐从民法中解放出来;但是经济法至今仍被锁定在行政法和经济政策的双重困扰状态之中。据此,我们提出中国经济法从传统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锁定状态之摆脱出来的以下基本制度创新思路和途径: 首先,国家作为经济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者,其在经济法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创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之经济法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决定了通过国家力量促使经济法摆脱上述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法制低效率状态,是经济法创新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至关重要。 其次,上述经济法产生之初形成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的一个主观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经济体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体制信息不完全)基础上构造了经济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从部门法名义上明确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方法、体系的基本制度和规范,并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分析法)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方法)创立符合经济学和法学规律的全新经济法范畴,对于国家抛弃经济法体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鉴好的制度,并理性地进行经济法的制度创新,至关重要。 再次,虽然上述加强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学习,是经济法摆脱路径依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中国经济法因其强烈的政府性特征,而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巩固和扩张自身权力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体制特别是立法体制上,打破利益集团对经济法制度创新的干扰,推动经济法从传统的经济行政法模式下的“恶性循环”中彻底解放出来,又是摆脱经济法对行政法和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重要途径。必须强调,如果我们假定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途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而且干预市场的基本方法以体现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为主,以体现行政规律的法律手段为辅;那么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等同于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将导致中国经济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后,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经济法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它较之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基本特征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创新、设计和实施成本较之后者要高。为此将降低中国经济法制度变迁成本,作为经济法制度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从经济法的制度和实施方面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现有的依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为依据构成的庞大中国经济法体系进行消肿,以反映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律的新经济法制度体系(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更高收益,来抵销经济法采取经济行政法和经济政策模式的旧经济法制度体系被废除而失去的利益,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创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传统的以公法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并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术将中国经济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兼顾市民社会利益和政治国家利益并集中体现社会利益的社会法。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如果我们假定经济法视为一个传统公法(如行政法)和私法(如民商法)兼容的新兴法律部门,那么公法与私法兼容这一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决定了中国经济法在摆脱对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路径依赖”后,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一伟大的制度变迁进程中,深深扎根于丰富的中国本土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理论和实践资源“营养土壤”之中的中国经济法,比主要依赖于西方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理论和实践资源建立的中国民商法和行政法,前者具有更强大、更有效的制度创新动力。而且,更为现实的意义在于,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占据着重要地位,坚持公有制、保护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监督调控、管理、参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不可少的职能,而中国经济法正是体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公法与私法、国家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有效工具,所以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经济法的建设应当成为重中之重的“基础工程建设”,需要我们集中更多的法律理论和实践资源进行“投资”,才能确保我国在2010年之前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伟大的跨世纪法制建设工程。

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如何设计

绩效管理与考核包括以下方面组织出勤天数纪律品质产量工作配合度团队意识特别贡献

薪酬制度体系

法律分析:薪酬体系是指薪酬的构成和分配方式,即一个人的工作报酬由哪几部分构成? 一般而言:员工的薪酬包括以下几大主要部分:基本薪酬(即本薪)、奖金、津贴、福利四大部分。 薪酬体系设计的目标是:以公司发展目标为指导,建立合理的薪酬结构和薪酬制度,帮助企业吸引人才、发展人才、激励人才和保护人才,从而最终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建立诚信制度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简答

内部解决菊花园根本好好干

成都建筑市场新型信用监管制度体系 将成招投标参考

日前,成都市住建局出台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案,并提出将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四等六级。这是为了建立健全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成都具体如何对建筑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又是如何构建建筑市场新型信用监管制度体系?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成都市住建局上线了“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全覆盖的信用评价体系,在市、区两级同步推行,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实施全流程全要素信用监管,并在全市范围按照统一规范同步实现信用信息归集、自动评价打分、公示公开、公众查询、数据共享和异议受理等监管服务职能。也就是说,成都建筑领域相关企业均可入驻该平台系统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并且企业信用评价的结果将与企业的市场活动密切相关。据了解,成都构建建筑市场新型信用监管制度体系的相关探索走在全国前列。企业如何进行信用评级?成都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成功后,即可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如何进行评价?记者了解到,企业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三价登记申报系统”“质量检测监管系统”“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等业务系统产生的信用信息,将自动推送到“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开,信用信息系统将实时自动评分和排名,生成A++、A+、A、B、C、D级信用等级,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为市场主体选择服务对象提供参考。企业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企业信用信息如何用?招投标的重要参考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市住建局还建立了“成都市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平台”,进行信息公开,提供信用查询服务。截至2019年12月,共计134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3678家施工总承包企业、355家监理企业、304家勘察企业、677设计企业、19家施工图审机构、178招标代理机构、164家造价咨询单位、129(29)家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130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928家物管企业被纳入信用监管,实现了以上12类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和信息公示。这些企业的信用信息将用在何处?据该负责人表示,生效的信用信息将实时推送到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平台,形成同一主体多维度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根据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年度目录清单和奖惩措施清单,实施联合奖惩。此外,信用评价结果将被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农民工工资担保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土地竞买等活动中,分级分类实施差别化监管。还将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事实上,当各环节打通,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结果将会对企业接下来的经营活动有很好的正面引导”,该负责人表示,例如在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参考,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信用,引导诚信企业做大做强。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成本管理制度体系一般包括

1、成本管理制度体系一般包括,企业成本核算管理制度,企业成本下降管理制度2、,出差报销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生产设备及备件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晋级薪资管理制度,劳保品管理制度,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3、主要原材料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4、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5、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6、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7、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8、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9、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10、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11、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如何设计

1、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员工原有工资构成中名目繁多,功能重叠,公司付薪依据重点不突出,激励作用不足。2、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员工工资构成中绩效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不是很清晰,对于如何合理划分不同类别、不同层级员工绩效工资水平缺乏一致标准。3、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各层级员工工资率远大于传统企业正常水平,员工工资分配内部公平性不够。4、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员工薪酬增长机制不完善,激励作用不足。5、战略层面,根据公司人力资源战略,结合公司文化要求,提出公司薪酬管理理念和策略。为确保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员工薪酬分配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公司职能部门正副职实行年薪制,副职以下员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员工薪酬分配以岗位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员工能力和绩效水平,向关键岗位倾斜。6、在薪酬管理的技术层面,组织开展工作分析、岗位价值评估。组织员工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机关岗位职责和权限划分,确定影响岗位价值相关因素,采用较为恰当的岗位价值评估方法-要素评分法,确定机关岗位相对价值,设计岗位级别矩阵。通过建立新的薪酬结构,改进旧薪酬体系工资结构的不合理之处,重点解决公司薪酬分配自我公平、内部公平问题。7、制度层面,组织制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薪酬管理体系。确定公司薪酬管理关键过程,明确管理要求,实现薪酬管理的持续改进,为公司人才发展提供薪酬分配保障。尤其是优化了薪酬增长机制,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并结合员工能力水平,动态调整员工薪酬水平,实现员工收入能增能降。8、观念变化:公司付薪依据不仅仅是岗位级别和资历,而是岗位价值、员工能力水平和绩效水平的综合运用。员工薪酬不再是长期固定不变或只能增长不能下降,而是能增能减。9、行为变化:岗位价值创造是薪酬分配的最大来源,引导员工注重岗位履职能力的提高和岗位价值贡献。

保密法律制度体系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保密责任,第八十七条也明确了电子商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六条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提出,在外国接受条件并且作出书面保证后,决定附条件执行。外方对执行其请求有保密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其要求安排执行。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什么为核心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保密法为核心,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遵守保密原则十分重要。 拓展资料:我国现行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宪法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国家机构具体职能的规定,是全部保密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2、法律保密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保密法律。保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干,此外,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3、保密法规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保密法规。保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保密条款的规定。地方性保密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密法实施细则,或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保密管理制度等。4、保密规章保密行政规章主要由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其他规章中的保密条款和法律授权部门对保密法律规定的解释。5、国家保密标准国家保密标准是经授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在国家秘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的标准。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单位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是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6、相关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7、国际公约或政府间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国际交往中,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承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政府也会承担相关保守秘密的义务,这成为我国保密法律法规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

我国保密制度体系以什么为核心?

法律分析:我国的保密制度体系,以保守国家秘密法为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有哪些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国家机构具体职能的规定,是全部保密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2、法律。保密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保密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4、保密法规,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观和地方性保密法规。保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保密条款的规定。地方性保密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密法实施细则,或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保密管理制度等。保密行政规章主要由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其他规章中的保密条款和法律授权部门对保密法律规定的解释。国家保密标准,国家保密标准是经授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在国家秘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抗行的标准。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单位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是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国际公约或政府间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国际交往中,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应承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政府也会承担相关保守秘密的义务,这成为保密法律法规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什么为依据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保密法为核心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是制定本法的直接目的。“保守国家秘密”,是指保护、严守国家秘密而不泄露。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责任和国家行为,必须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实施和规范。保守国家秘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只有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才能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是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根本目标。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才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保密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分析: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核心,让保密法律制度质量显著提高。在实际中注重联系业务实际、注重内容相互衔接、注重部门协调配、注重保密法治研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分析:保密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取得显著成绩。为推进保密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现行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宪法。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国家机构具体职能的规定,是全部保密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法律。保密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保密法律。保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干,此外,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保密法规。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观和地方性保密法规。保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保密条款的规定。地方性保密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密法实施细则,或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保密管理制度等。保密规章。保密行政规章主要由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其他规章中的保密条款和法律授权部门对保密法律规定的解释。国家保密标准。国家保密标准是经授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在国家秘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抗行的标准。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单位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是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国际公约或政府间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国际交往中,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承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政府也会承担相关保守秘密的义务,这成为我国保密法律法规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体系都包括什么?

管理大纲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员 工 守 则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二、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三、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四、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财 务 管 理 制 度总 则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2、机器设备;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4、运输工具;5、其他设备。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房屋及建筑物35年;2、机器设备10年;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4、其他设备5年。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资金、现金、费用管理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其它事项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以上内容为范文,请根据现实情况,修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安全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并进行分工,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每天接班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主要是灭火器和消防栓水带是否处于良好待用状态;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5、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了吗?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进行重大改革。1985年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的出台,标志着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本次改革遵循4个主要原则: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介绍,改革将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为重点,兼顾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改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同时,改进和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强化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督。通过改革,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来源:人民网

建立诚信制度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首先要从我们的政府做起,因为诚信是政府存在的根本,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认真分析社会总体信任程度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近年来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毒胶囊”、“皮革奶”、“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各种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所导致的。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唯利是图甚至铤而走险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制假售假、坑蒙拐骗,昧着良心赚钱,使社会诚信遭到极大的破坏。道德水平滑坡。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导致人们的道德观念受到了来自多方利益关系和多元文化的冲突,“诚信”等传统道德因为受到冲击而在许多领域丧失了其应有的作用。诚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诸如关于企业和个人诚信的征信制度、公开制度、评估制度等还不健全,诚信制度存在漏洞,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约束,或者失信成本远远低于所获利益,导致了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行为。这其中,政府“以身作则,带头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提高决策透明度”无疑是重中之重。要遏制诚信缺失,必须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公信力的威慑作用。政府要率先推进诚信制度建设。政府推动诚信制度建设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的诚信制度建设,包括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等。前者包括公文公开、新闻发布、网络查询等,后者则是指公开道歉、经济赔偿等对失信行为的制裁。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政府要制定市场准入、失信约束和处罚机制,建立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等符合市场规律的诚信体系的“游戏规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当前,要以企业和个人征信制度建设为突破口,推动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把分散在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信用数据加以整合,化零为整,发挥整体效用。尽快制定、完善和推进数据库结构和标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等的统一,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的相互兼容等,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即时交换和共享。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为企业诚信奠定扎实基础。信誉是在“重复博弈”中建立起来的。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使人们自觉地去遵守诚信原则。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张维迎在分析企业诚信时说,中国的企业中,主要是国企不讲诚信。这是因为,国企没有真正的所有者,没有企业诚信价值的索取者,所以没有人考虑维护企业的信誉。在国企工作的人,类似于过夜和尚,他们今天住在这个庙里,但明天还在不在,是他们自己决定不了的,因而这时候他们就不会关心这个庙的存在和未来。为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提升企业诚信,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使之成为真正的所有者或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整理、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逐步提升企业的诚信水平。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社会诚信制度的核心,完善高效的个人信用制度是建立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突破口。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人”,每个人都会面临大量的经济交往,诚信就显得比计划经济时代更加重要。西方发达国家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以美国为例,伴随一个人终身的信用安全代码如影随形地跟踪着这个人的信用记录,不良的信用记录将让这个人付出致命的成本,而为社会节约着巨大的成本。当前,应借鉴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先进经验,尽快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逐步建立起包括个人信用登记、查询、评估制度以及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制度在内的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引导个人增强诚信观念,抵制失信行为。要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依法、规范、统一的诚信信息披露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通过诚信信息广泛披露形成的社会性惩戒,将形成有效的失信约束力量,使失信者的具体失信行为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失信成本**提高。比如,新闻媒介公开发布诚信信息及曝光失信者“黑名单”和“不良记录”,组织群众公开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和公信力佳的政府及司法部门等,不断强化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建立诚信激励与惩罚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和个人,只有通过利益导向──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激活企业、个人的守信行为。一方面,可以通过评级活动遴选守信企业,并对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上给予优先的制度安排,在金融、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另一方面,以提高失信成本为基本出发点,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经营等各方面的严格限制,对屡次违约的企业令其退出市场等,真正实现“好人有好报,坏人有坏报”。

安全生产规苹制度体系建立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类标准。从广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个方面的内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自身的习惯和传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四类,即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按照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规章规章制度分为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通常称为“三大标准体系”;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包括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一)综合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具体目标、指标,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主要措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等内容。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畴。通常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列柬提,主要是为了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清晰安全管理的责任界面,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的基础。其他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点是解决“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各岗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二是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加强自主管理,落实责任;三是责任追究的依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体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协调一致;应做到与岗位工作性质、管理职责协调一致,做到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应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标准或指标,确保责任制切实落实到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变化及安全生产新的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安全分析会议,定期安全学习制度,定期安全活动,定期安全检查等内容。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与发包工程的条件、相关资质审查、各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现场的安全检查与协调等内容。5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保障;根据国家、行业新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或季节特点,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发生变化后,生产经营单位临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费用来源等。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上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内容及管理。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物品名称、种类、危险性;使用和管理的程序、手续;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存放的条件及日常监督检查;针对各类危险物品的性质,在相应的区域设置人员紧急救护、处置的设施等。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组织机构、日常管理、现场应急处置原则和程序;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保养、定期试验;定期防火检查、防火演练等。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应明确:应排查的设备、设施、场所的名称,排查周期、排查人员、排查标准;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跟踪管理等。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车辆调度、检查维护保养、检验标准,驾驶员学习、培训、考核的相关内容。11防灾减灾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以及生产经营性质,针对在防范台风、洪水、泥石流、地质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措施、日常工作等内容和标准。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标准,报告程序、现场应急处置、现场保护、资料收集、相关当事人调查、技术分析、调查报告编制等。还应明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流程、内容等。13应急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部门,预案的制定、发布、演练、修订和培训等: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过程中,除考虑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可能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外,还应重点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周边环境的特点,针对周边环境可能给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所带来的影响。如生产经营单位附近存在化工厂,就应调查了解可能会发生何种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可能泄漏物质的特性、防范方法,以便与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应急预案相衔接。14安全奖惩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奖惩的原则;奖励或处分的种类、额度等。(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转岗培训;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急培训等。还应明确各项培训的对象、内容、时间及考核标准等。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适用范围、领取程序、使用前检查标准和用品寿命周期等内容。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器具的种类、使用前检查标准、定期检验和器具寿命周期等内容。4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的岗位、人员,作业的一般安全措施要求等。特殊危险作业是指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明确作业的组织程序,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制定及执行等内容。5岗位安全规范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除特种作业岗位外,其他作业岗位保障人身安全、健康,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一般安全要求。6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禁忌的岗位名称、职业禁忌证、定期健康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女工保护,以及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的相关内容等。7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现场作业的组织管理制度,如工作联系单、工作票、操作票制度,以及作业现场的风险分析与控制制度、反违章管理制度等内容。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要先进的,有效的班级管理制度体系

【班级管理存在的问题】1、由于受到分数压力和教师权威的制约,班主任对班级实施管理的方式偏重于专断型;2、班级管理制度缺乏活力,学生参与班级管理的程度较低。【建立以学生为本的班级管理机制】1、以满足学生的发展需要为目的;2、确立学生在班级中的主体地位;3、训练学生自我管理班级的能力。【培养良好的班集体】1、确立班集体的发展目标;2、建立班集体的核心队伍;3、建立班集体的正常秩序;4、组织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5、培养正确的舆论和良好的班风。

如何完善党建制度体系

一是加强和完善党建责任制,党建考核从“严”改进和完善基层党建考核工作,积极构建基层党建工作科学、民主、制度、规范化党建新格局,努力使基层党建更加符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需要,为市政管养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就是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进一步抓好《处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形成党委(支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各基层书记要牢固树立 “抓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工作理念,切实履行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作为考核党组织及其负责同志工作实绩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二是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建考核求“准”实行党建工作专项测评领导思想认视不够。出现重行政轻党建,抓党建工作没有抓行政工作绩效明显,个别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待党建工作,简单地理解为单位发展决定党建工作好差,以“硬件建设”代替开展活动、以“制度上墙”体现工作成效等等。还有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工作仍停留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上,没有本支部特色党建品牌,党建宣传氛围不浓,党建专职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不够,没有把党建工作真正抓起来。考核形式创新不够。当前,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多是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考评、群众座谈等考核方法,不免存在的随意性影响的问题。凭印象打分往往具有主体臆断的色彩,影响了测评的公正性。群众座谈实效不明显,座谈对象是领导指定的,没有派那些想说话的同志挑选进来参加座谈会,导致想说不敢说,敢说没有参加座谈会,导致了考评计分的模糊化。考核结果运用不够。党建工作考核评价运用机制尚不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合理使用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条件,考核结果只是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在提拔干部、外出教育培训等方面运用的不够,考核结果运用形式单一。加强和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意见建议界定责任分工。明确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各支部书记为本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主持研究制定本支部党建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督促、指导支委成员履行好工作职责;明确支委成员“具体责任”,各支委成员是本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根据支委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具体落实;明确政工科长“直接责任”,各政工科长是本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搞好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创新考核方式。一是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组织部门按照当年度党建责任标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组织实施,重点了解各支部平时党员教育、三会一课、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防止年终考核,存在支部为了完成任务,存在资料做假;年终考核通过支部自评、支部互评、上级党组织考核、党员群众测评综合得分,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并把支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目标绩效考核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最终形成各支部综合得分,确保考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除围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党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外,每年视年度工作任务设置不同的考核重点,进行重点考核,如2013年重点考核各单位十八精神贯彻学习情况和中国梦宣传学习情况,2014年要在党的群众路线活动开展加强考核。三是加大群众党建考核参与力度。党章规定,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建工作效果理应由人民群众来检验和评价,可以说,人民群众是党建工作考评最重要、最权威的主体,群众满意与否是衡量党建工作成效的最终、最高标准。党建工作干得好不好,群众一本清色,只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党建工作才能更加出彩。只有进一步扩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怕群众挑“刺”,让想说话同志参与到对支部工作的测评中来,才能扩大党建工作的公信力,才能增加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加大考核结果运用。除了把党建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还应把考核情况纳入支部领导班子年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支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党员和群众测评结果较差,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各支部要通过市政内网、建委网站、市级媒体、党建杂志等宣传阵地,加强党建工作的宣传报道,介绍经验,传递正能量,为全处党建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反映本支部党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及新做法、新经验、新举措。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市政设施分级管养改革后,各支部都建立了政工部门,党务工作人员都是从其他岗位调整过来,业务能力、组工干部要求方面都弱了一点。针对当前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需要,必需要加大对党务工作人员的培养,进一步调整充实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地改善党务干部队伍的结构,为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在实行精神激励的基础上,把抓基层组织建设的成效作为干部评优、调整、提拔和解决其它政治待遇的重要依据,有计划地把党务工作的优秀干部提拔到更高的岗位进行锻炼。

如何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消防法律制度体系

你这是征文吗,如果是我刚好可以效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法律分析: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法律依据:1995 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4)1995 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建立健全党支部工作“8+X”制度体系是什么意思

大体上分为5相基本制度:一、“三会一课”制度:每月1日过一次党的生活;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委扩大会)和党小组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二、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强党内的团结。三、联系群众制度:为密切党群关系,党支部要建立党员群众的制度,如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听取群众意见;党员分工联系群众等等。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对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扶持和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消除腐败分子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有效措施。民主评议党员,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分清是非,提高觉悟,增强党性。一般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批评,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每年终进行一次。五、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但遇重大问题或超过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时,党支部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个人在工作学习中,如遇思想工作等矛盾,或发现工作中、同志间的矛盾、问题也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以便使组织上及时了解情况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

(1)可持续发展战略或科学发展观。因为我国面临严峻的人口形势和资源环境形势。(两点即可,每点2分)(2)①我国面临严峻的资源形势,是资源大国,也是资源小国。②人们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③建设生态文明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两点即可,每点2分)(3)①积极宣传我国严峻的资源形势、环境形势。②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③积极创新实践,发现节能减排的金点子。④勇于同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三点即可,每点2分) 试题分析:(1)材料中主要是要说明“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所以这些举措体现的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这一理念主要是解决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的,因为我国面临严峻的人口形势和资源环境形势,所以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的必要性,就是为什么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一问题的回答是由我国的资源环境现状、以及保护环境的要求决定的,据此回答即可。谈谈自己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打算,就是回答自己怎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要宣传、要落实、还要与破坏的行为作斗争等。

党内制度体系包括哪些制度

党内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 (二)党内选举制度 (三)组织生活制度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五)组织生活登记检查制度 (六)汇报报告制度 (七)领导人员谈话制度 (八)中心组学习制度 (九)发展党员制度 (十)党员教育制度 (十一)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十二)党员缴纳党费制度 (十三)党内监督制度 (十四)支部各岗的岗位职责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3)述职述廉制度 (4)信访处理制度 (5)巡视制度 (6)舆论监督制度 (7)询问和质询制度

中共建立了哪些民主政治制度体系

  (一) 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1)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其表现是: ①它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②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③它在成为全国政权后,担负着社会主义改造、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  (2)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其表现是: ①实现了广泛的阶级联盟和政治联盟,具有广泛的民主性;②从概念表述上更全面地表达了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两个方面的密切联系、不可分割;③从党派关系上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二)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因为: ①它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②它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③它在制定国家各种制度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三)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种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政治协商,就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2) 我国多党合作的特点: ①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共同任务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③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执行。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3)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四)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实行这一制度:  (1) 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2) 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调动全国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 有利于促进和发展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  (4) 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民主权利,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因:一是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二是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创造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  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广大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是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企业如何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

企业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从制度内容上又可以分为法人治理制度、基础管理制度、职能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四大体系。完善的制度体系还包括了管理流程、管理制度与企业标准体系的全面衔接。规范制度建设工作,应形成制度管理的闭环,以确保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在咨询实践工作中,企业的制度建设工作,通常存在定位不清晰,分类不合理,内容有缺失,形式不规范,执行不给力,反馈不及时等现实问题。在制度建设工作中,将制度文件的纲领性描述与流程文件的操作式指引相结合是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与方向。主要包括制度与流程文件配套的规范表单系统,广泛应用于日常书面的审批流转与OA等信息系统的信息传递。我国大多数规范化的规模以上企业,实行“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三类标准管理制度体系。管理标准包括:生产经营、设计开发与创新、质量保障、设备与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信息等管理工作所遵循的标准,是落实技术标准的保障。工作标准:与企业的组织机构,岗位分工紧密关联,通常需要系统归纳部门权责,岗位设置,岗位权限,评价与考核方法等要素,是管理标准执行的有力支撑。技术标准包括:行业通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工法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设备维修保养标准、检测排查标准等多项,开放式的技术标准由行业公认,封闭式的技术标准体现为专利技术。综上所述:企业要夯实基础性管理工作,首先需要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应明确制度建设工作的定位、构建层次清晰、结构完整、适用性强的管理体系。

如何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以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环节。每一部党内法规都要走完这几项规定动作。以规划与计划为例,2013年11月,中央公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这实际上是给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个“路线图”和“时间表”。在制定相关的党内法规过程中,根据这部党内“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制定过程应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在党内立法过程中,按照分级立法的原则,由中央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计划,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做出规范,并适时予以公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有规可依。此为其一。其二,按照开门立法的原则,鼓励党员甚至党外群众有序参与到党内立法工作中来,鼓励和尊重专家学者对党内立法提出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一些党内法规的初稿和征求意见稿可以通过媒体、网络予以公布,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做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其三,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则,将基层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政策,成熟的并带有普遍适用性的政府上升为党内法规。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党内法规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成为国家法律。二、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该党内法规进行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即看该党内法规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的不一致、相抵触、相冲突以及明显不当的情况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是指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党内法规的含义以及法规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党内法规的解释是党内政治生活中法规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规实施的重要前提。不管是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还是党内法规的解释,都是为了提高法规立法质量,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增强党内法规建设的合法性,彰显党内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目的是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三、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制定机关、制定程序、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不同。从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看来,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中央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党内立法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政治生活,而国家法律主要调整的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适用范围来看,党内法规仅适用党组织和党员,而国家法律则适用于包括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和党员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从实施方式来看,党内法规主要是以党的纪律作为强制手段,而国家法律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尽管有上述明显的不同,但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都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二者又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也就是说,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此为其一。其二,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不能超越、逾越、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外、之上。其三,党内法规要严于国家法律,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党组织的一员,就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如何实现二者的衔接和协调?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要用两手,两手都要硬,即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这一手,规范约束包括党组织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使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要运用好党内法规这一“软法”之手,加大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既有国家法律意识,也有党内法规意识。两手同时抓,才能使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发挥出合力,才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好。四、党内法规制度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从法的位阶来看,国家宪法和法律要高于党内法规,也不是说党内法规不能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过程中,所坚持的一条原则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是在制定党内法规和党的制度中,应按照比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要求党员和党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阶级,才能体现党的先进性。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党组织的规范和约束要严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党组织作为先锋队组织这一特性要求对党组织的约束不能低于、松于其他组织。特别是党组织应该率先遵守由自己提出的国家法律或法令,为全社会守法做出表率。二是对党员的规范和约束要严于一般的公民。这是因为党员入党誓词中就有遵守党的纪律,它的意义就是说,入党时就已经把自己的一些权利让渡出去,自愿接受更为严格的党纪约束,这是一种承诺。从这个道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按照严于法律的要求约束自己、约束自己所在的党组织。比如,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通奸罪”条款,而“性贿赂”也未入罪。从国家法律的角度,“通奸”不是罪,无法纳入法律惩处的范畴,顶多是道德谴责,是社会层面违反道德规范的问题。但从党内法规的角度,“通奸”的性质就比较恶劣了。也就是说,对于党员干部来说,“通奸”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却“违纪”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专列为第十四章,其中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范,显示的是对党员要求的严格,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原本应该如此。五、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对于当代中国来看,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规的执行力与国家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力密切相关。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让党内法规不再“悬空”,不再贴在墙上,印到纸上,而是切切实实地走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来,我们需要做很多的功课。比如,法规的执行离不开良法的制定,一些法规为什么执行不了,是因为法规本身无法执行,可操作性差,因此,要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此为其一。其二,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队伍建设,特别是党内法规的立法、执行、监督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将大批具有党建专业和法学专业背景的同志充实到党内法规的工作队伍当中来。其三,严格执法。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办案线索”,这条规定实际上就大大提高了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党内法规的范围内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进,避免了一些地方在纪律查办案件时受到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一把手”的干涉、干扰。

如何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以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环节。每一部党内法规都要走完这几项规定动作。以规划与计划为例,2013年11月,中央公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这实际上是给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个“路线图”和“时间表”。在制定相关的党内法规过程中,根据这部党内“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制定过程应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在党内立法过程中,按照分级立法的原则,由中央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计划,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做出规范,并适时予以公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有规可依。此为其一。其二,按照开门立法的原则,鼓励党员甚至党外群众有序参与到党内立法工作中来,鼓励和尊重专家学者对党内立法提出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一些党内法规的初稿和征求意见稿可以通过媒体、网络予以公布,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做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其三,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则,将基层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政策,成熟的并带有普遍适用性的政府上升为党内法规。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党内法规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成为国家法律。二、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该党内法规进行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即看该党内法规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的不一致、相抵触、相冲突以及明显不当的情况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是指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党内法规的含义以及法规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党内法规的解释是党内政治生活中法规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规实施的重要前提。不管是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还是党内法规的解释,都是为了提高法规立法质量,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增强党内法规建设的合法性,彰显党内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目的是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三、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制定机关、制定程序、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不同。从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看来,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中央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党内立法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政治生活,而国家法律主要调整的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适用范围来看,党内法规仅适用党组织和党员,而国家法律则适用于包括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和党员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从实施方式来看,党内法规主要是以党的纪律作为强制手段,而国家法律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尽管有上述明显的不同,但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都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二者又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也就是说,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此为其一。其二,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不能超越、逾越、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外、之上。其三,党内法规要严于国家法律,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党组织的一员,就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如何实现二者的衔接和协调?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要用两手,两手都要硬,即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这一手,规范约束包括党组织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使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要运用好党内法规这一“软法”之手,加大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既有国家法律意识,也有党内法规意识。两手同时抓,才能使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发挥出合力,才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好。四、党内法规制度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从法的位阶来看,国家宪法和法律要高于党内法规,也不是说党内法规不能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过程中,所坚持的一条原则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是在制定党内法规和党的制度中,应按照比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要求党员和党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阶级,才能体现党的先进性。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党组织的规范和约束要严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党组织作为先锋队组织这一特性要求对党组织的约束不能低于、松于其他组织。特别是党组织应该率先遵守由自己提出的国家法律或法令,为全社会守法做出表率。二是对党员的规范和约束要严于一般的公民。这是因为党员入党誓词中就有遵守党的纪律,它的意义就是说,入党时就已经把自己的一些权利让渡出去,自愿接受更为严格的党纪约束,这是一种承诺。从这个道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按照严于法律的要求约束自己、约束自己所在的党组织。比如,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通奸罪”条款,而“性贿赂”也未入罪。从国家法律的角度,“通奸”不是罪,无法纳入法律惩处的范畴,顶多是道德谴责,是社会层面违反道德规范的问题。但从党内法规的角度,“通奸”的性质就比较恶劣了。也就是说,对于党员干部来说,“通奸”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却“违纪”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专列为第十四章,其中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范,显示的是对党员要求的严格,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原本应该如此。五、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对于当代中国来看,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规的执行力与国家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力密切相关。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让党内法规不再“悬空”,不再贴在墙上,印到纸上,而是切切实实地走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来,我们需要做很多的功课。比如,法规的执行离不开良法的制定,一些法规为什么执行不了,是因为法规本身无法执行,可操作性差,因此,要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此为其一。其二,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队伍建设,特别是党内法规的立法、执行、监督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将大批具有党建专业和法学专业背景的同志充实到党内法规的工作队伍当中来。其三,严格执法。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办案线索”,这条规定实际上就大大提高了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党内法规的范围内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进,避免了一些地方在纪律查办案件时受到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一把手”的干涉、干扰。

制度体系建设

规范管理,完善了制度体系规划院在制定完成顶层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制订并宣贯了更为细化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规定、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内部审计与监管、外协项目管理,规范了项目实施管理的细节。进一步加大综合预算管理力度,实施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先有预算,后支出”的制度安排在全院逐步深入。做好了以往项目清理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为防范风险、科学化管理项目经费、优化配置资源提供了科学依据。相关规定超前布局,保障了工作进度围绕国土资源部中心工作,提早谋划编制规划院重点工作布局,并适时进行了调整完善,为全院工作推进提供了指引和抓手。积极发挥“三线并行、三位一体”优势,提早完成了业务计划下达、预算实施方案、任务书的编制与审查,为业务工作有序推进奠定了基础。提早安排了2014年部门预算建议编制,为妥善安排2014年工作争取了主动。全年预算执行率较以往年度有一定提高。2013年重点工作布局安排量化指标,优化了绩效考核首次全面试行部门与个人绩效量化,绩效目标任务对应院重点工作布局,分解到部门和个人,并形成相应量化表,保证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推进人才队伍结构调整,4名研究员通过遴选走上了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为进一步启动部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补充遴选,完善岗位设置常态化管理机制,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打好了基础。从严治理,确保了保密安全做好院内外办公场所数据存储系统以及网络、网站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加强了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确保了文书档案、网络与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管理。加强了综合治理工作,2013年,规划院被评为国土资源部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遴选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