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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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什么立卷归

法律主观: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下列构成: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法律客观:第一,应注意写好申诉书。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包括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应当将自己与被申诉人发生争议的原因、过程、希望如何处理等问题全面、准确、简练地写清;(3)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和证人,务必确实充分;(4)申请日期。第二,应注意申诉期限。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时效届满后就不再有申请权,仲裁机构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期限而行使申诉权利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第三,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是,按规定应当由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除外。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向职工当事人一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要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南海仲裁案最后怎么解决的

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 2016年7月12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判菲律宾“胜诉”,并否定了“九段线”,还宣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对于南海问题,我国是很明确的,南海是我国所有,任何国家非法的占有都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国际的公约的。并且国际仲裁法院对于南海已经做出了裁决,国际仲裁法院对南海的裁决结果也已经出台,结果表明南海的主权属于我国所有,裁决也是十分的公平公正的,具体的裁决内容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一、国际仲裁法院对南海的裁决结果是什么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提起仲裁。2013年6月,菲方不顾中方强烈反对,成立了由5名人员组成的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 其后2013年7月,也就是临时仲裁庭成立的第二个月,它以人力和资源有限为由,把秘书服务正式“外包”给常设仲裁法院,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协助查找和指定专家,发布信息和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举行听证会,支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费用等 ,也就是选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案件的书记处。南海仲裁案的费用要由当事双方承担。在中方坚决反对的情况下,“菲律宾出了双份钱”。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 2016年7月12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判菲律宾“胜诉”,并否定了“九段线”,还宣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二、社会影响①易导致众多国家滥用诉讼;②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渐盛渐强的威望之光黯然失色;③威胁南海地区的和平;④破坏亚太地区如今所取得的非凡成就。“仲裁”使菲律宾与中国长期以来的友好关系降至冰点,令菲律宾错失发展经济的黄金时机。而且,菲律宾也失去了与中国携手开发南海一些尚存争议地区的机会。南海问题的“裁决”还导致南海地区的进一步军事化,危害该地区的稳定。“南海仲裁案”的肇始、演进、终了和贻害,堪比癌细胞入侵健康机体的过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好比健康机体,其薄弱处成为“致癌病原体”侵入的突破口,内外诱因促发病变扩散,最终遗毒《公约》乃至国际法治。国际仲裁法院对于南海的裁决结果是很明确的,南海问题毋庸置疑,主权问题也是毋庸置疑,根据国际的准则以及历史的依据,南海的主权是中国所有,任何侵占南海的问题都是损害我国主权的利益,因此遵循国际仲裁结果,合法行使南海的主权是必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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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检索国际法或者国外的法律和案例 再者,有什么方法可以分析国际仲裁案件?

国际经济与贸易纠纷案件,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遵守的准则是WTO的相关规则。如果涉及到付款方式,包括信用证的相关规则。这一类的案件分析需要查询联合国网站上的相关分类,你可以去看看。如果涉及到领土完整之类的纷争,去看看国际法院的规约等等。

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可以申请仲裁 ,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查的事项主要有哪些多项选择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查的事项主要有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需要审查的事项主要有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什么

法律分析: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法律主观:(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长期以来,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因此成为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依照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其进行仲裁时,对该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如下: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的特点如下:1、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的方式;2、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小。可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实践中多数是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3、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哪些仲裁机构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法律分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还是裁决书?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关于经济仲裁案例题

【案例1】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 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案例1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解析: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 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案例2】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9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公司2001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1)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2001年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包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2001年2月,包某代理甲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甲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包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2)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会议的一名监事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该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三项议案:①决定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②决定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张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3)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三项议案:①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② 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③ 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要求:(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说明包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 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2答案】(1)包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2)①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列席会议的监事。② 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③ “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④ 撤换、补选独立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在本题中,对于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杨某,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此外,独立董事的任期为3年。⑤ 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3)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两项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案例3】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7年8月登记设立,1997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5亿股(每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已上市流通股份为8000万股。A公司拟于2001年9月申请配股,有关资料如下:(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2001年6月30日 2000年 1999年 1998年总资产 90000 85000 80000 70000负债 60000 58000 55000 50000净资产 30000 27000 25000 20000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 500 1800 1750 1500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400 1500 2000 1200(2)本次配售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对A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甲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票。(3)经查明:1999年A公司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2000年4月A公司为乙股东的附属公司丙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此外,A公司因一项标的额为5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01年4月1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截止配股申请材料提交时,仍在进行中。要求:(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A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条件?并说明理由。(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A公司本次配股发行的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A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为乙股东的附属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以及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案例3答案】(1)首先,A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本题中,A公司已经历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其次,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2000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5.56%(1500/27000)、199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7.00%(1750/25000)、199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6.00%(1200/20000),经计算,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18%。(2)A公司本次配股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30%的比例限制。在本题中,A公司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总数虽然超过了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1.5亿元的30%,但由于对A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甲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票,因此6000万股的配股发行规模符合规定。(3)首先,A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为乙股东的附属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将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上市公司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担保的行为,其发行新股的申请不予核准。其次,A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不会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案例4】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5) 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案例4答案】(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教材P413)。(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教材P415-416)。(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教材P409)。(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教材P409)。(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教材P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