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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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将特劳特定位理论用于中国营销实践的咨询公司是不是叫成美?

是的。成美战略定位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同年他们将定位理论引入国内市场,后来在大量的国内市场实战过程中,他们逐渐成长为一家擅长将“定位理论”、“波特竞争理论”和“USP理论”等多种理论和营销工具相结合的战略定位咨询公司。成美团队实力较强,中国定位界几位大咖——耿一诚、张婷、邓德隆、陈奇峰、张云等人都是出自成美咨询,成美服务过的客户有王老吉、百雀羚、红杉资本、巨人集团等等,有很多品牌都是在弱势的时候就找了他们做战略定位,后来才慢慢成长为大品牌,有这些大品牌的案例在前,也能看得出成美是一家实力比较雄厚、确实能够帮助企业和品牌发展的咨询公司。

中国营销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中国营销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A)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营销协会是由有志于促进中国营销事业发展和繁荣的企业界、营销学界、学术教育界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政府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国营销协会宗旨:发展中国营销事业,促进行业发展,创造民族企业辉煌,增强中国及华人地区团体以及企事业机构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国家有关机构制定行业政策提供思路和帮助。  第四条 中国营销协会的使命:创建和完善国内的营销咨询专业体系,为中国企业成功走向国际市场,为中国中小型企业的规范、持续发展,为国际企业顺利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专业化的营销咨询服务;传播营销知识和技巧,推广最实用、现代的营销理念,培养营销人才,规范市场营销行为,培养有序营销环境,拓宽行业营销空间,促进各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五条中国营销协会的工作目标:行使行业服务功能,创建和完善中国营销咨询行业认证体系;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营销从业人员及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培养职业营销队伍,建设专业营销网络,设计高效营销终端,探索营销盈利模式。  第六条 中国营销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要求,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公平竞争  (二)建立完善的会员信息系统,加强会员管理,促进协会的发展  (三)接受相关机构委托,完善行业标准建设,进行行业课题研究和项目研究  (四)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营销理论和实践,促进中国企业的营销管理水平和中国营销事业的发展;创造国际商业交流合作平台,引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为投资中国的国际企业提供市场和管理咨询  (五)研究和提供行业人才资质评价、认证、考核体系,促进人才职业化进程  (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的培训与咨询服务,提高组织和人员的管理工作水平  (七)评审和奖励对本行业进步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表彰和激励对本行业进步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评审和奖励有营销力和有价值的品牌  (八)培养和储备行业专业人才,向社会推荐优秀专业人才  (九)研究、传播行业中有价值的营销管理经验,积极促进会员之间、行业之间业务合作与交流  (十)积极发展信息载体,为中国企业、组织和相关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和传播渠道,扩大机构或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向会员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信息资源  第八条服务范围  中国境内以及华人范围内(含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其他国家的华人社区)的营销、企划、咨询(非法律和非注册会计)、托管、经纪和中介等类似的工作门类和与此相关行业工作门类从业的企业、个人和团体等,均属中国营销协会的行业服务范围。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会员构成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会员规定、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制度  中国营销协会实行会员注册制,并根据协会管理委员会专门颁布的《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会员的制度化管理,会员资格每年度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会员权益  中国营销协会按照《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会员在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以及参与本协会各种活动和享受会员服务等相关权利;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会员要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交纳会费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荣誉会员  对本协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人士和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和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经本协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且赋予协会相关职务。  第十四条会员关系  会员应经常了解当地市场动向,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协会及有关成员单位,增进交流,促进合作。会员之间应协调双边关系,以协议的形式开展业务合作,可互作代理,互惠互利。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民主管理和集体表决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大会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领导机构  中国营销协会的领导机构是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由若干名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包括执行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等。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常务会议。  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发展和管理运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督履行章程和决议的情况  (四)对日常工作和财务进行管理  (五)聘任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主席  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其常务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会 长  会长由管理委员会提名,由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聘任;副会长及秘书长等其他负责人,由管理委员会提名产生。  会长一名;  名誉会长若干名;  执行会长一名;  常务副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  秘书长一名;  常务副秘书长一名;  副秘书长若干名;  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  中国营销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分支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出席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会议  (六)处理协会授权等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七)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会及委员会  分会及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分会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合协会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所辖会员、委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分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分会或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分会或委员会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六)每半年向协会报告工作情况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身份  理事会是协会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机构,自主开展项目研发及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对管理委员会及理事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  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  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本协会理事会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  (四)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中国营销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加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使用  中国营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举办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管理委员会通过;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费管理  中国营销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产构成  中国营销协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协会使用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帐面资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设备和物品等,无形资产包括商誉权、名称权、商标权等。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  中国营销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资产使用  中国营销协会的会员和理事单位,可以根据规定授权使用协会统一的名称、图形标志及标志性物品(名片、社旗等);协会有形资产使用按照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国营销协会指定北京北方新大陆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为会员服务单位,开展与协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章程修改条件  中国营销协会修改章程,需具备下列部分条件:  (一)章程条文明显与社会现实不符,阻碍协会建设和发展  (二)章程内容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出现冲突和背离  (三)章程原则与会员共同利益不相调配,会员大量质询和建议修改  (四)为了促进协会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情况增加或废止部分条款  (五)根据管理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的决议需要进行必要修改  第三十四条章程修改程序  中国营销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席位共同发起,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席位表决通过,报管理委员会审议颁布。  中国营销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终止与暂停  第三十五条协会终止条件  中国营销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经过必要程序终止并解散:  (一)出现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会无法继续运作  (二)协会经费出现巨额亏损,无法改善和继续运作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勒令停止  (四)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停止协会运作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程序  中国营销协会终止并解散时,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四分之三席位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终止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处理  中国营销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国营销协会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协会暂停  中国营销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暂停开展运作: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会无法顺利运作,需要等待合适时机再行恢复  (二)协会经费出现亏损,需要进一步改善后再行恢复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勒令暂停和整顿  (四)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暂停协会运作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营销协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起草,由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最终批准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内容和执行标准由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的著作权和版权属中国营销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