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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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报告里有资产处置问题怎么解决

看是哪个行报送的信息,与信息报送行联系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主动出击法主动出击法是指责任信贷员主动深入到借款人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催收贷款的方法。信贷员应经常深入到自己管辖的客户中研究实际问题。将客户群体分类排队,在“好、中、差”的类别中突出重点开展工作。2、化整为零法不良贷款往往是本金归还不了,利息也越欠越多,困难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不要单一考虑贷款本息一次归还问题,应当化整为零。视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每隔一段时间,就还一部分贷款本息,利随本清。签定归还贷款协议书,分步进行。既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又能逐步归还贷款,直至贷款本息还清。3、参与核算法贷款管理人员与客户的工作关系,应当是合作的、友好的、知心的。应当经常深入到客户中去,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帮助客户客观分析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找出问题的主要原因,使客户能欣然接受,进而参与到经营核算中去。通过真实的会计账目作出进一步研究,提出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提高客户盈利水平,降低客户的经营成本。并关心客户的措施落实情况,力争取得成效,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4、帮助讨债法客户在经营中大多存在应收帐款不能按时收回而且数额越来越大的现象。面对这种现实,信贷员应当准确掌握应收帐款的笔数、金额、拖欠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深入分析、仔细研究,将应收帐款按易难程度,先后顺序分类排队,按先易后难的基本思路,亲自参与清理应收帐款。清收成果应以归还不良贷款为先,或部分归还贷款,部分用于经营,而后对客户应继续提供帮助,不能放手不管。5、借助关系法对借款人的配偶、儿女、亲属、朋友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选择出有重要影响力的人物。与其进行接触、交谈、交往,达到融合程度,适时谈其用意。使之理解进而愿意帮助,由有影响力的人单独与借款人谈还款问题和利弊分析,劝其归还贷款,也可以共同与借款人讨论贷款问题,寻找出还款的最佳途径。6、刚柔相济法面对不同脾气秉性的借款人,应当采取各自不同的方法。有吃软不吃硬的,有吃硬不吃软的,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体会摸索。避其强,攻其弱,采用刚柔相济法,或先柔后刚或先刚后柔。论情、论理、论法层层深入,使借款人先从观念上转变,愿意归还贷款,然后再进一步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淘宝上的资产处置什么意思

淘宝上的资产处置是指为不良资产交易机构提供网络处置平台。淘宝通过O2O模式,结合大数据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资本市场的多元化运作,并实现不良资产竞买信息的精准投递,帮助投资者把握更多投资机遇。目前,抵押房产、土地、抵押物的公开拍卖,无论是银行、法院,甚至是金融机构,都通过淘宝平台介入不良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处置时要怎么做账?怎么做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时还是要考虑到固定资产减值这部分内容,还要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处理,如果对这部分知识点不太了解,那就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什么科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资产类科目。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会计处理1、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固定资产处置时冲销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3、清理时如果是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如果是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反之则做营业外收入什么情况下固定资产会减值?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者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种情况称之为固定资产减值。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内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该资产在当前市场上的实际价值。

2022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2022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是应计入营业外收支或计入资产处置损益。1、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收支。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清理产的处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2、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产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的定义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第一类是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产生了净损失,第二类是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产生了净收益。其中净损失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动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净损失。所谓的“被动处置”,就是说在固定资产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受到毁损。或者物理性能老化丧失功能等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已经基本上处于报废状态,已经没有什么用处了,此时处置固定资产是一种“不得不这样做”的行为,是一种被迫性的处置,此时处置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第二种情况是“主动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净损失。所谓的“主动处置”,就是说固定资产功能正常,只是因为企业要转换经营方向,或者放弃一些业务,把还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卖给市场上其他需要的买方。这是一种主动放弃固定资产的行为。这种“主动处置”与“被动处置”刚好相反,所以其最终处置的损益记入的科目也有差异,在“主动处置”固定资产情况下所产生的净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借方。净收益与净损失是相反的概念,如果固定资产清理后,得到的价值比失去的价值还要多,那表示赚了,因为毁损等原因而“被动处置”赚了的,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因为改变经营业务等原因而“主动处置”赚了的,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处置一批上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相关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固定资产处置如何做账?1、先把该固定资产按原值全额转出: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如果在销售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了人工费和运输等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库存现金3、如果发生了残料收入:借:库存现金贷:固定资产清理4、收到价款时:借: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贷:固定资产清理5、如果要缴税金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金6、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果该科目是借方余额: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如果是贷方余额: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内容“固定资产清理”是资产类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借:制造费用(生产车间计提折旧)管理费用(企业管理部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销售费用(企业专设销售部门计提折旧)研发支出(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当记入累计折旧科目,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是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是指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开始,通过记账、对账、结账等一系列会计处理,到编制出会计报表的过程。银行账务处理程序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的全部处理过程,具体步骤是根据经济业务受理、填制与审核凭证,依据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确定会计分录。一方面根据传票逐笔登记分户账(或登记簿),涉及现金收、付的应登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另一方面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进行汇总,编制属于综合核算系统的科目日结单,轧平当天业务涉及的所有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根据分户账编制余额表。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根据总账编制日计表,轧平当日所有科目的借、贷方余额。资产处置的定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资产处置流程

资产处置流程: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2、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4、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5、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6、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资产处置的目的与意义

法律主观:第十条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资产处置底价;中介机构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进行洽谈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促成双方成交。竞价、招标公告发布后无人参加竞价、招标,或者中投方弃标而无人替补中投,资产出让人可要求中介机构依法重新组织竞价、招标或进行协议转让。交易底价仍由市国资办(筹)组织的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4、结算鉴证。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受让人出资购买的方式,交易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专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交易双方持《资产处置合同》和中介机构证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资产处置的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第十条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资产处置底价;中介机构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进行洽谈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促成双方成交。竞价、招标公告发布后无人参加竞价、招标,或者中投方弃标而无人替补中投,资产出让人可要求中介机构依法重新组织竞价、招标或进行协议转让。交易底价仍由市国资办(筹)组织的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4、结算鉴证。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受让人出资购买的方式,交易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专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交易双方持《资产处置合同》和中介机构证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这个意思是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通过查询华图教育信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企业可支配资产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也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或核销其占有和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不同,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三种。

资产处置含义是什么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法律允许范围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范围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

资产处置方案怎么写

法律分析:此处填写要报送的审批部门:XX公司清算组于_年_月_日成立,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清理,现已清理完毕,特提出破产财产处理方案,提请XX审批通过。一、企业现有财产情况 (附财产交接清单)。二、财产处理方案 在对清算财产盘点清查的基础上,根据财产的不同情况,拟作如下处理:对法律手续齐全的便于公开拍卖的以拍卖方式处理。如_______(写明财产名称、规格及数量等);对法律手续欠缺,不能公开拍卖的,以公告竞价变卖的方式处理。如_______(写明财产名称、规格及数量);对专业性特强的生产设备等,建议以商定价格处理给有关对口单位,如________(写明财产名称、规格及数量等);对不宜拍卖又难以变卖、价值较低的财产,建议采取实物分配给债权人的方式,或经权人会议同意,对破产财产降价处理。如_________(写明财产名称、规格及数量等); 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变质、失效、过期的破产财产,建议作报废处理。如_________(写明财产名称、规格及数量等); 以上方案,请审查讨论,以便清算组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固定资产处置如何做账务处理?

企业都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那么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该怎么做账?这也是作为一个财务人员必须了解的知识,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分录固定资产出售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算”、“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实现一、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二、发生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三、处置的收入:借: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贷:固定资产清理四、清理净损益:1、如果是净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如果是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处置相关知识(1)企业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应当调整。(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或者毁损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固定资产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3)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当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公司资产处置流程

法律主观:第十条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 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 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 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资产处置底价;中介机构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进行洽谈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促成双方成交。 竞价、招标公告发布后无人参加竞价、招标,或者中投方弃标而无人替补中投,资产出让人可要求中介机构依法重新组织竞价、招标或进行协议转让。交易底价仍由市国资办(筹)组织的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 4、结算鉴证。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受让人出资购买的方式,交易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专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交易双方持《资产处置合同》和中介机构证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资金调度和资产处置的区别

资金调度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款。资产处置就是处理资产。

资产处置有几种方式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不良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打包(将某一银行某一地区的银行不良资产集中起来)通过拍卖(对一般买受人来说)、协议转让(对国资委等来说)的方式将银行不良债权转让给买受人并获得相应对价的一种交易行为,原来是政策性处置,现在已经逐渐商业化了。 问题二:资产处置中的折扣变现什么意思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折扣变现,是指公司经与债务人或保证人协商,将公司拥有的 全部债权进行打折后,由债务人一次或分期偿还部分债务, 并了结债权债务或担保关系的处置方式。 问题三:公司剩余的货币资金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5.“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问题四:处置损益是什么意思? 处置,在会计里的意思就是卖掉或转让。 处置损益,就是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形成的损失或收益。伐是卖掉资产后赚的钱。 问题五:会计上的 投资处置是什么意思? 你说的“投资处置”太宽泛,具体指什么?如果说是资产的投资处置,有的对外资产投资就是资产的形式变了,不影响权益伐额;有的资产投资,如股票投资,产生资本公积,就影响了权益总额。同理,有的资产处置会影响权益总额。 问题六:什么是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简单一点说 就是 你固定资产用了几年后剩余价值如果是2000元 你变卖这项固定资产的时候发生费用200元,变卖价值是1900元 就是说变卖这项固定资产实际价值是(2000+200=2200)元,但是只收到了1900元的现金,当中的差额300元就要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你的变卖价值是2500元,就是说收到了2500元,当中的收入300元就计入营业外收入 问题七:什么是国有资产处置? 破产财产的处置   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的人民 *** 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担保的处理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   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 *** 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 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 *** 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 *** 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 *** 负担。 问题八: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中计税基础是什么意思 一般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据此,计税基础就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请参考 问题九:资产出售是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在企业资产重组的方式中有两种选择:一是使企业资产规模扩张,主要是通过收购和兼并实现企业资产的低成本扩张;二是使企业资产规模收缩,主要是通过资产剥离实现企业资产的收缩。而企业的资产剥离大致上又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资产的出售(sell-offs),即出售剥离资产的所有权以收回现金;另一种就是分拆(spin-offs)。 问题十:固定资产清理是什么意思呢?能打个比方吗? 固定资产的清理是指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出售,以及因各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遭到损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清理工作。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累计折旧 (已计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计算交纳营业税时,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其销售额计算交纳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长期待摊费用 (属于筹建期间) 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 (7)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借:长期待摊费用 (属于筹建耽间)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企业资产处置的方法

法律分析: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的方式按资产变现手段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法律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第五条 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下简称非金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资产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各类经营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商业化。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由资产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三)服务实体经济。资产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可采取多种经营手段,做好问题项目和问题企业的风险化解,提升企业资产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风险可控。资产公司应本着审慎经营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第十条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 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 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 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资产处置底价;中介机构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进行洽谈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促成双方成交。 竞价、招标公告发布后无人参加竞价、招标,或者中投方弃标而无人替补中投,资产出让人可要求中介机构依法重新组织竞价、招标或进行协议转让。交易底价仍由市国资办(筹)组织的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 4、结算鉴证。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受让人出资购买的方式,交易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专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交易双方持《资产处置合同》和中介机构证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法律客观:《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国家通过由其授权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理、配置和产权移转等处分,以决定其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管理活动。又称“国有资产处分”。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基本经济权力,是国家产权的核心。资产处置是经济生活中的必然现象。资产一旦投入运营,就会发生自然磨损或因技术改造而产生形态变化。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中,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地更新设备、调整结构、追求新技术、开发新市场,因此必然要不断地购建、改造或出让资产,使其在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和高效率运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存在,是社会资产的主体。国有资产处置也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2、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的五种方式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国家通过由其授权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理、配置和产权移转等处分,以决定其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管理活动。又称“国有资产处分”。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基本经济权力,是国家产权的核心。国有资产处置分类及功能国有资产处置按其内容可分为产权处置和经营性处置两类。1、产权处置是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经营权的处置,即国家通过行政授权委托特定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赋予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其功能是通过优选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使国有资产实际掌握在能够代表社会共同意志和利益并且有提高经济效益实力的主体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处置必须由所有者及其代表来行使。2、经营性处置是国有资产经营者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配置、重组、处理等具体的支配活动。其功能是实现国有资产在动态流动中的结构优化,提高资产整体效益。国有资产的经营性处置是国有资产经营权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企业资产处置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公司资金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置、资产评估、法律等部门7人以上(含7人)组成,对公司总裁负责。任一部门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人数不得超过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全体成员的1/3。公司同时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人数与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数相等。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公司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组建报财政部备案。公司办事处相应成立办事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办事处总经理(主任)负责。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失大小,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法律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七条 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一)办事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经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办事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办事处总经理(主任)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公司审批。(二)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办事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办事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三)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2/3以上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同时按未到会成员数,从后备成员库中随机选择后备成员参加会议。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资产处置是什么

资产处置,指的是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企业可支配资产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也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或核销其占有和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不同,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三种。资产处置的方式如下:1、终极处置,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2、阶段性处置,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什么?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有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即固定资产的终止确认,具体有: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方法有: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1、无偿调出:指的是固定资产在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2、出售:指的是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3、报废:指的是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4、报损:指的是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满足下面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是发生固定资产毁损的,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置固定资产时,具体的会计分录为: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累计折旧(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原价)2、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3、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借:银行存款/原材料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资产处置有几种方式?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

资产处置到底是什么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法律允许范围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料扩展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法律客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闲置固定资产是指除了在用固定资产外的各项固定资产,处置闲置的固定资产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写?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分录1、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发生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3、处置的收入:借:银行存款等贷:固定资产清理4、清理净损益:(1)如果是净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2)如果是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的账务处理1、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2、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3、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损益。

国有闲置资产处置

法律主观:国有资产处置不是必须拍卖,除依法拍卖外,处置方式一并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法律客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的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问题

一、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问题 (一)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规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859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具备条件的辅业企业,应尽可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二)根据《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有关费用如下:1.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退休人员和改制企业职工支付和预留的费用。主要包括辅业单位改制时因参加医疗保险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符合省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以及未列入改制企业负债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2.内部退养职工有关费用。主要包括预留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预留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内部退养职工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部退养人员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为基数一次核定,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内部退养职工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部退养职工退养前企业实际月缴纳额确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按以上规定预留的费用全额冲减国有权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按以上规定最多可预留5年的相关费用并冲减国有权益,其余费用由原主体企业按规定列支。

从银行拿来的不良资产处置过后,房产不限购怎么解释

(一)“四大” 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我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于2000年和2004年分别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两次次剥离。这两次剥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多数资产包是以1/3的折扣价格收购。“四大”收购不良资产包后,大体按照下述方法处置不良资产:1. 诉讼追偿: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债权人的权利。2. 资产重组: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3. 债转股:经过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y,即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独立评审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讲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的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4. 多样化出售,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打包处理、分包等。5. 资产置换: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6. 租赁:AMC收回的非现金资产,如机械设备等,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收回现金。7. 破产清偿:不得已的办法。主要目的是摸清资金状况,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债务、库存资产、银行存款等,用于偿还债务。8. 证券化:通过SPV(特殊目的载体) 把不良债权打包卖掉后设计成证券产品发售。我国银行体系一直努力尝试利用资产证券化突破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理模式。首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为东方资产发行的“2006-1”和信达资产发行的“信元2006-1”。两只产品的优先级级规模分别为7亿和30亿元,主承销商为银河证券,法定存续期分别为3年和5年,产品固定收益率分别为3.7%和3.8%。这类证券化产品收益偏低风险也较低。对于拍卖与证券化之间的方式选择,购买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风险偏好比较低。而拍卖资产包的风险相比之下大得多,需要竞标者有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信达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继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后,首批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资管公司。(二)合法主体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一般情况下,合法主体(指有资格从事该项业务的自然人或资产管理公司)只会收购全额抵押的不良资产,标的物偏向住宅和厂房,一般抵押物与贷款之间会有30%的溢价空间。合法主体可以从银行直接购买不良资产包、也可以从“四大”购买。只有有抵押物的不良资产,合法主体才会有理由购买,目的可以是盘活(自用),也可以是投资、转手获利。合法主体不同于“四大”有足够能力去采取除多样化出售以外的处置方法,所以只倾向于认购有抵押物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包具有区域性的特点,一些地方性的合法主体有一定的优势。合法主体收购、处理不良资产包的流程:合法主体从银行直接购买不良资产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银行先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再转让给合法主体,这种情况会让银行和合法主体都承受较高的税额,一般不会采用,而采用第二种情况:银行直接处置抵押物,所有权仍然属于借款企业,流程如下:举例来说,某企业拖欠银行1千万的债务,抵押品为房屋,价值2千万。合法主体(有时与银行一起)找到买主,让买主直接与该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价格为2千万,企业用从中拿出1千万偿还银行债务。这么一来银行没有直接参与买卖就不用缴纳各项税款,达到节税的目的。而企业的应纳税额为:(2000-1000)*5%*(1+7%+3%)+2000*5/10000=56.25万元。从节约税负的角度,可以充分理解为什么银行自己不收回抵押物再出售。对于合法主体而言,接收银行折扣出售或协议出售的不良资产,通过不同的处置方式获得的价差,将会是合法主体的收益来源。

不良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我也不清楚的

银行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及清收方法有哪些?

司法拍卖,变卖,兼并,地方重组。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资产处置交易方式

一次性处置主要包括直接追偿、资产转让、破产受偿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资产托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简要介绍如下:1.直接追偿该融资租赁公司可采取直接向承租人进行催收追偿、行使担保权或取回租赁资产另行处置,以及通过诉讼(仲裁)、委托第三方追偿等手段直接追偿。该资产处置方式适用于承租企业虽经营困难,但尚未完全丧失还款能力,具备一定偿债来源的情形。直接追偿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和难度大、手段有限的特征。通过专项催收或诉讼追偿,加大承租人的履约力度,也可避免其他处置方式中的尽职调查及报批等成本投入及繁琐手续,但也会因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承租人恶意逃避债务等因素影响追偿效果。直接追偿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多方面增强承租人、担保人的履约动力,如违约成本、商誉、长期合作机会等,尽可能创造谈判条件,迫使承租人及担保人还款。采取诉讼手段的,应选择好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做好诉讼准备,对承租人、担保人财产进行及时保全执行等。从第三方委托代理追偿的主体而言,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实施。2.资产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可采取将不良资产向投资者转让,实现现金回笼目的。资产转让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处置方式,也包括协议转让非公开处置方式;或单独处置,也可打包处置。一般而言,公开拍卖及招投标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竞争性谈判处置方式适用于市场需求较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协议转让处置方式适用于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投资者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比较选择的资产;而打包处置方式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不良资产。资产转让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资产价格,通过最优方式发现资产价值,筛选最优投资者,实现最大处置效益。公开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处置方式应保证符合拍卖、招投标等法律法规,避免合谋压价、串通围标;协议转让应充分履行论证及批准程序,最大限度提升转让价格的市场化;对于转让付款,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并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3.破产受偿破产受偿系由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等规定依法申请破产,融资租赁公司在不得已时可通过参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进行受偿。该资产处置方式适用于承租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租金及其他款项,担保措施亦无法实现,而租赁财产又出现毁损而无法取回另行处置,承租人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形。破产受偿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程序透明,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第三方委托代理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而言,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实施。4.债转股融资租赁公司可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对承租人或担保人的逾期债权转为对该企业的投资入股资金,形成股权,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承租人或担保人所处行业、产品等尚有市场发展前景,仅由于阶段性资金周转不周产生负债的企业。有一点须明确,债转股并非长效机制,其真正目的不是做企业的股东,而是最终出售股权,收回债权。因此,债转股的最终结果将在企业经营成熟阶段退出。债转股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政策因素及具体操作,因债转股是国家产业转型的全新金融工作,政策性很强,目前商业银行债转股仍面临《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瓶颈,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债转股目前并无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从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角度亦不排除会出现不利政策影响,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应紧扣国家政策动态,适时对不良资产工作进行调整;同时,目前对于债转股操作方式并无统一标准,其操作难度较大,涉及大量论证、尽职调查及评估工作,并涉及复杂法律关系架构及法律文件签署,尤其是退出机制的操作难度较大,从第三方委托代理参与债转股程序的主体而言,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实施。5.资产重组作为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可自行或参与资产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置换、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并购等(广义角度,债转股、协议转让等方式亦属于资产重组范围,本文仅作狭义理解)。该资产处置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或具有经营特许、上市公司或有大型企业支撑的企业,可通过重组增强还款能力、增强担保能力,融资租赁公司也可将不良资产直接转化为现金、实物资产或股权资产,以实现重组权益。资产重组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前期调查及程序要求,资产重组的核心实质是履约变更,而对新履行方式,如抵债物,置换资产,或是企业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等,均涉及重启大量论证、尽职调查及评估工作,重新确定履约主体、方式、期限等;而履约变更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均有繁杂的审批或披露程序要求,建议委托律师事业所参与处置;另,亦须注意目前实践中较为普遍的政府主导因素。6.资产托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遇到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力不强,回收过程过长及人才不足的问题,可考虑将不良资产委托专业机构执行,通过社会化服务,解决融资租赁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后顾之忧。根据不良资产的类别,可考虑不同专业机构。逾期债权可考虑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代为追偿,房产、土地等可考虑委托房地产、物业公司代为经营;机械设备、材料物资可考虑委托厂商代为销售和租赁等;车辆、飞机等交通工具亦可考虑委托专门汽车租赁、航空公司等进行经营管理;从集合专业的长远发展看,对融资租赁债权、资产管理处置,以及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熟悉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将是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托管合作的主要机构。资产托管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如何确定受托方具备合理经营管理履约能力,首先应对受托企业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其次在管理过程中,对受托方的经营管理能力及资产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7.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租金等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信用增级,经交易市场进行出售流通,据以融通资金,资金回笼。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发起机构、信托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和证券投资机构。资产证券化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求,一般而言,证券化资产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保证。具体而言:资产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量;本息偿还能够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资产的抵押物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其对债务人的效用很高;资产具有标准化和高质量的合同条款。因此,并非所有不良资产均可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需制定不良资产分类程序和标准,从不良资产中筛选有效资产,并通过信用增级吸引投资者实施证券化。建议可考虑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资产证券化过程协调和谈判工作、以及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保证资产证券化质量。一、不良资产可以转让处置吗不良资产可以转让处置。个人不良资产如果是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可以转让,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二、无形资产有哪些无形资产有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两种。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而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是指业主或者融资租赁公司(大部分来自这个行业)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自身不良资产或参与其他企业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并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从不良资产处置达到的效果来看,可分为一次性资产处置及阶段性处置两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不良资产处置如何赚钱

不良资产处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赚钱,如出售、拍卖、重组等。一、出售不良资产处置的常见方式之一是通过直接出售获取回收资金。资产出售过程需要制定详细的评估、清理和交易计划,同时需要寻找潜在买家,进行价位协商和交易。二、拍卖拍卖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另一种常用方式,通过在公开市场上拍卖处置不良资产,避免了私下交易的风险。拍卖所得的价款通常是根据市场需求来确定的。三、重组对于可再利用的不良资产,可以通过重组或改造,将其转化为有价值的资产。重组的方式包括收购、兼并、资产置换等,重组成功后可以提高资产的价值,实现增值。四、租赁不良资产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实现盈利。通过出租、租赁等方式,将固定资产变成流动资产,实现负债率的优化,同时通过回租等方式获取租赁费用。五、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证券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通过证券发售获取资金。通过专业机构的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可以变成盈利的投资标的。六、注意事项不良资产处置的第一步是进行资产清收,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包括对资产进行验收、估值、评估和清理等流程,以确定可处置的不良资产数量和价值,为后续处置提供支持。对于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需要通过专业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处置方式。评估的重要性在于对资产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避免处置过程中出现巨大的财务损失。综上所述,不良资产处置是企业实现资产再利用、降低不良资产损失和促进企业经济回升的重要手段。在实际操作时,需要考虑市场状况、法律依据和交易流程等多个因素,以确保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

固定资产处置和审计中的5个认定哪个有关

固定资产处置和审计中的5个认定与计价与分摊有关。从固定资产的审计目标来看,基本包括认定的5个方面,即:存在与发生;完整性;权利与义务;计价与分摊;表达和披露。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吗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第二,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第三,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第四,保险赔偿的处理。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第五,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什么时候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法律主观:固定资产清理是记录因为清理而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损失,收入放贷方,损失放借方。最后用贷方合计减借方合计,正为盈利,负为损失。“固定资产清理”是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借方登记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方登记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其贷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收益;借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损失。清理完毕后净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固定资产的清理是指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出售,以及因各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遭到损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清理工作。(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2)发生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3)计算交纳营业税时,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其销售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借: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贷:固定资产清理(5)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时。借:其他应收款贷:固定资产清理(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筹建期间)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期间)(7)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筹建期间)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

法律主观: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产生的国有收益转化为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造成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有:资产评估不规范转移和藏匿国有资产。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有:评估环节中缺乏监审;改制环节中管理混乱;产权交易环节中走过场;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法律客观: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形式1、重组:打破现有行业、部门的界限,对产业和产品关联性强、经营领域相近的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壮大现有优势企业的规模和实力。2、联合:指国有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结成较为紧密的联合体,取长补短,共同开发市场,从而有利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3、兼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4、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出租人让渡财产使用权和一定范围处分权的行为。5、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6、合资:与国外的投资者或合作者共同成立公司。7、转让国有产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8、管理层收购: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9、企业托管:即在不改变产权归属的前提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通过订立委托营运合同,将企业资产委托给提供一定财产抵押或担保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一种资产管理形式。10、公司制改造: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是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量化为股份并改变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11、其他形式。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指示规定,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什么具体规定?最好是国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什么具体规定?最好是国家的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2003〕2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含国有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有偿让度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所有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股权)。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是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协调资产处置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第二章 资产处置各方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出让人是被转让企业的出资人或法定投资主体,其中: 股份制企业出让人,是国有股权的持有者。非股份制企业的出让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授权企业。第七条 资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八条 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拍卖行、产权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资产处置活动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交易手续。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程序第九条 资产处置可采用以下方式:1、竞价转让;2、招标转让;3、协议转让;4、其它方式。第十条 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资产处置底价;中介机构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进行洽谈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促成双方成交。竞价、招标公告发布后无人参加竞价、招标,或者中投方弃标而无人替补中投,资产出让人可要求中介机构依法重新组织竞价、招标或进行协议转让。交易底价仍由市国资办(筹)组织的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4、结算鉴证。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受让人出资购买的方式,交易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专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交易双方持《资产处置合同》和中介机构证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价款。在取得有较高资信的第三方担保并经出让方同意的,可分期付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转让价的30%。余款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仍未付清价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产权,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均可享受市政府关于资产交易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内部职工转让资产,按市政府专项规定执行。第四章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第十二条 每一项资产处置工作成立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负责确定资产处置底价。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如何管理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增值及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高效使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主要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增值和处置等方面。该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要进行清查、盘点、登记并建立台帐,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还应该按照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鉴定、评估和保险,制定合理的管理和使用计划以及资产管理制度。在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推进资产的利用效益最大化。例如,利用资产进行融资、借贷、担保等,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价值。在国有资产的处置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标、协议转让、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但必须遵守程序和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公开、公正、公平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擅自决定或滥用职权。2. 严格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包括报批、评估、鉴定等环节,不能违规操作。3. 财务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必须接受财务部门的审核,确保处置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 公告公示: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进行公告或公示,向社会公开处置信息,确保处置过程公开透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财产,必须加强管理和保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高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类管理、集约使用、保护增值、转变功能的要求,统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推进国有资产高效使用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如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邮电、铁路、金融等行业中的特殊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拓展资料: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地区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者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如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邮电、铁路、金融等行业中的特殊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拓展资料: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地区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者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鉴定意见,拟定处置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4、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鉴定专家、国资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出具建议后,报院长或医院相关会议审批。5、医院审批后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处理,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单件资产,报卫生部审批。6、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财部,按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二、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1、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2、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3、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法律主观:一、资产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设立产权登记,只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1.批准设立的文件;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二、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三、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1.批准撤销的文件;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3.资产清查报告书;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5.资产处置请求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四、办理程序:1.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2.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3.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有规定: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拨改贷"开始,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当然要有政府批准),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 2.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由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发生亏损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营不善,也可以是社会负担(如国家抽走了各种本应留下的劳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级决策失误(有些企业根本就不该建),但只要发生了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原因。这也就是说,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搞国有企业而没有国家财政为其注资和补贴,其结果必然是国有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这是"国有经济三位一体"的内在逻辑。在思考国有企业负债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将财政负债的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将国企对银行的坏债视为"准政府债务",而将国企坏债和政府负债一起都算作"国家负债".这一分析首先可以解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为什么中国有这么大的国有经济而政府负债却特别的低(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国银行的坏债比重特别的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客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友限。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资产调查与评估: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资产的类型、数量、价值以及适当的处置方式。决策与批准: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决策和批准程序。这可能涉及到多个层级的批准,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资产挂牌或公告:将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挂牌或公告,通知潜在的买家或拍卖参与者。买家选择与谈判:根据挂牌或公告,买家可以表达兴趣并提交购买意向或报价。接下来,进行买家选择和谈判环节,确定最终的买家或出价。签订合同与交割:与买家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的合同,并进行交割程序,包括过户、交付资产等。资产处置审批和结算:完成资产处置后,需要进行审批程序,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进行资金结算和账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可能因地区、部门或具体项目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处置程序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了解更详细的信息。需要做评估请点头像咨询或联系 正联坤彊第三方评估咨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拓展资料: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而制定的。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客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友限。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法律客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评估吗

法律主观:国有资产处置不是必须拍卖,除依法拍卖外,处置方式一并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法律客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处置原则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1、产业政策,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的原则;2、坚持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原则;3、坚坚持按质计价,有偿转让的原则;4、坚持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的原则。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如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三)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铅亮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1、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闷晌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3、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4、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槐罩宽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5、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6、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如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邮电、铁路、金融等行业中的特殊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地区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者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法律主观: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及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决议文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资料及资产有关证件。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查资产证照,证照不齐、权属不清的,由资产处置单位到国土、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办理有关手续;对处置国有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资产处置单位应提供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 5、交由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 招标 、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20天。 6、将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资产处置价款中支付,资产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客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友限。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程序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一般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同时也受到各地区和企业内部的具体规定的影响。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程序的主要步骤:确定处置需求:根据企业的资产管理策略和经营需要,确定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这可能包括对资产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哪些资产适合处置或需要进行优化调整。编制处置方案: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方案。方案应包括处置的方式(如出售、租赁、转让等)、时间计划、预期收益、交易条件等详细信息。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内部审批程序。这通常包括各级管理层的批准和相关部门的审核,以确保处置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市场调研和招标公告:根据处置方案,进行市场调研,确定潜在的买家或合作伙伴,并发布招标公告或拍卖公告,公开处置信息,吸引潜在买家或合作伙伴参与。交易洽谈和选定买方:与潜在买家或合作伙伴进行交易洽谈,包括协商价格、交付条件、合同条款等。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尽职调查等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理性。最终,选择合适的买方或合作伙伴进行资产处置。签订合同:一旦达成交易协议,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交易的详细条款、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和备案。资金结算和过户手续: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结算。买方支付购买资产的款项,并完成相关的过户手续,包括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产权证书的办理等。资产注销和记录更新:将处置的资产从资产台账中注销,并及时更新相关记录。这包括资产净值、折旧等的调整,以反映处置后的资产情况。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报废资产处置评估,评估相关问题咨询搜索 好评评估。

国有企业房屋资产处置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是什么?

一、公务用车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公务用车处置申请和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车辆有关证件,并将车辆存放指定地点。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4、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处置;车辆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2天,当处置竞价低于评估核准价90%时应重新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5、将处置款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车辆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车辆处置价款中支付,车辆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6、如属报废车辆,处置单位需提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将报废车辆交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并由回收公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将报废收入缴入县财政专户。二、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及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决议文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资料及资产有关证件。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查资产证照,证照不齐、权属不清的,由资产处置单位到国土、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办理有关手续;对处置国有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资产处置单位应提供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5、交由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20天;6、将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 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资产处置价款中支付,资产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 三、国有资产调拨程序1、资产调入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调入的申请,及主管部门和资产调出单位的意见材料。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资产有关证件,有偿调拨的资产,需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3、调出调入单位分别填报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后,有偿调入单位,将有偿调拨款项缴入县财政专户。四、国有资产报废程序1、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报废申请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填报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资产有关证件。3、提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流程

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及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决议文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资料及资产有关证件。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查资产证照,证照不齐、权属不清的,由资产处置单位到国土、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办理有关手续;对处置国有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资产处置单位应提供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 5、交由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 招标 、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20天。 6、将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资产处置价款中支付,资产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鉴定意见,拟定处置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4、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鉴定专家、国资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出具建议后,报院长或医院相关会议审批。5、医院审批后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处理,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单件资产,报卫生部审批。6、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财部,按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二、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1、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2、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3、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国有资产处置途径有哪些?

国家通过由其授权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理、配置和产权移转等处分,以决定其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管理活动。又称“国有资产处分”。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基本经济权力,是国家产权的核心。中文名国有资产处置性质处置属性国有资产所属类别国家事务 快速导航分类及功能方式重点处置收入报损核销简介资产处置是经济生活中的必然现象。资产一旦投入运营,就会发生自然磨损或因技术改造而产生形态变化。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中,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地更新设备、调整结构、追求新技术、开发新市场,因此必然要不断地购建、改造或出让资产,使其在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和高效率运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存在,是社会资产的主体。国有资产处置也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流程

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及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决议文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资料及资产有关证件。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查资产证照,证照不齐、权属不清的,由资产处置单位到国土、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办理有关手续;对处置国有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资产处置单位应提供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 5、交由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 招标 、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20天。 6、将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资产处置价款中支付,资产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1、产业政策,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的原则;2、坚持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原则;3、坚坚持按质计价,有偿转让的原则;4、坚持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的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为: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拍卖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都按以上程序进行。在“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阶段,才会选择进行拍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拓展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一、申报: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处置事项上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分别履行直接审批程序和呈报财政局审批程序。对于由财政局审批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财政局。并提交以下材料: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处置资产清单;2、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产权证明;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4、出售、置换资产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5、处置资产经单位会议研究的会议材料;6、形成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7、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审批(分级审批原则,权限不同)二、审批(分级审批原则,权限不同)A.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处置事项,具体包括:1、单笔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2、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对于由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B.县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处置事项,具体包括: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2、单笔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3、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C.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事项,具体包括:1、单笔在50万元以上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2、县财政局认为应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三、评估。资产处置申报经批准后,对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县财政局、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根据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产权交易,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五、收入上缴。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缴的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六、账务调整。资产处置后,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资产账务,并同步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三十条 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一、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哪些?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三、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为: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拍卖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都按以上程序进行。在“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阶段,才会选择进行拍卖。详情可参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进行转让或者进行出让等各种方式,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才能够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成功。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鉴定意见,拟定处置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四)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鉴定专家、国资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出具建议后,报院长或医院相关会议审批。(五)医院审批后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处理,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单件资产,报卫生部审批。(六)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财部,按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法律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四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鉴定意见,拟定处置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4、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鉴定专家、国资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出具建议后,报院长或医院相关会议审批。5、医院审批后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处理,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单件资产,报卫生部审批。6、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财部,按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二、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1、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2、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3、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五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第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三)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四)评估备案与核准。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五)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十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五)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第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第四章 出售、出让、 转让和置换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第二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二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中央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 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第三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第三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上缴:(一)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下列不同情况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一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一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2、二级预算单位。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如无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一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如有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的,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第三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财政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中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专员办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四十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来源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股份) 购置(投资)日期 价值 处置方式 备 注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其他资产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账面净值                                                                                                                                     处置原因  事业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 ④交通运输设备 ⑤电气设备 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⑦仪器仪表及其他 ⑧文艺体育设备 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⑩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 ①货币性资金 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 ④应付账款 ⑤其他;(3)无形资产 ①专利权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 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 (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 (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上级调入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 (1)拍卖 (2)招投标 (3)协议转让 (4)其他方式 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股份) 购置(投资)日期 价 值 处置方式 备注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其他资产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处置原因  划出方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接收方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 ④交通运输设备 ⑤电气设备 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⑦仪器仪表及其他 ⑧文艺体育设备 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⑩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 ①货币性资金 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 ④预付账款 ⑤其他;(3)无形资产 ①专利权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 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资产处置方式 (1)同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调拨 (2)跨部门之间调拨(3)中央级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 (4)固定资产捐赠 (5)流动资产捐赠 (6)无形资产捐赠 (7)其他形式捐赠 (8)其他 4.表中资产类别、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什么是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家通过由其授权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理、配置和产权移转等处分,以决定其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管理活动。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资料拓展国有资产处置按其内容可分为产权处置和经营性处置两类。产权处置是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经营权的处置,即国家通过行政授权委托特定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赋予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其功能是通过优选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使国有资产实际掌握在能够代表社会共同意志和利益并且有提高经济效益实力的主体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处置必须由所有者及其代表来行使。经营性处置是国有资产经营者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配置、重组、处理等具体的支配活动。其功能是实现国有资产在动态流动中的结构优化,提高资产整体效益。国有资产的经营性处置是国有资产经营权的重要内容。资产处置是经济生活中的必然现象。资产一旦投入运营,就会发生自然磨损或因技术改造而产生形态变化。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中,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地更新设备、调整结构、追求新技术、开发新市场,因此必然要不断地购建、改造或出让资产,使其在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和高效率运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存在,是社会资产的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盘盈、盘亏、报废、转让、对外捐赠、出租和置换固定资产的处理。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盘盈和出租固定资产,由上级机构审批。盘亏、对外捐赠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报废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行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机构备案。转让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上级机构审批。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应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县支行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其他类别固定资产的置换,由上级机构审批。第三十七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同意后,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入账。第三十八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报送会计财务部门;由本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第三十九条 超过折旧年限并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报废处理。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并将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相关部门鉴定是指:房屋及建筑物类的报废由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电子设备类及机械器具类的报废由财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运输工具类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执行。除运输工具类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需强制报废外,超过折旧年限但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第四十条 对未超过折旧年限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管理不善和耗能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鉴定,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报废,报废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第四十一条 不需用、未使用或其它原因需要转让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评估价格的90%。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第四十二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依据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财务制度列支。第四十三条 出租固定资产时,出租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租赁收入”账户。第四十四条 置换固定资产时,经置换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换出及换入的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的差额,应采用货币支付。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批准置换的上级机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解决,收到的补价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会计财务部门应对换出资产注销其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对换入的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登记固定资产账及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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