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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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分类是什么?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分类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固定资产所作的归类。(1)按其经济用途可分为:①生产用固定资产。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和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②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职工住宅,公用事业、文化生活、卫生保健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和器具等。(2)按其使用情况可分为:①使用中固定资产。指正在使用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还包括由于季节性生产和大修理等正常原因暂时停止使用,以及存放在车间备用的机器设备等②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投入生产的新增固定资产和因非正常原因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③不需用固定资产。指不适合本企业需要,已报请上级等待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④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⑤封存固定资产。指按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3)结合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一般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和土地等7类。这种分类既可以了解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又可以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同时,还为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提供了依据。方法1.按照经济用途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分类首先,按照经济用途可以分为两大类,综合反映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以及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参加生产经营过程或者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而用于职工住宅、公用事业、文化生活卫生保健以及科研等方面的建筑物以及器具等。其次,按照使用情况可以分为未使用固定资产、使用中固定资产以及不需用固定资产。使用中固定资产是指正在使用中的经营用以及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已经完工或者已构建而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以及因改建、扩一建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是指本企业多余或者不适应,需要调配处理的各种资产。最后,按照所有权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自有资产以及租人资产。自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所有权的各种固定资产。租人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从外部租赁来的固定资产,租人固定资产又可分为经营租赁资产以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经营租赁资产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在到期后,所有权归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视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要计提折旧。以上分类,也是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即综合分类法。在实际情况中,固定资产的种类繁多,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特点,企业的经营性质以及经营规模都决定了固定资产如何分类,企业可以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进行分类。2.按照占用资金的程度以及管理的难度进行分类在企业的现实管理中,也可以从别的方面着手,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关键要适合企业自身的情况。企业也可按照固定资产占用资金的程度以及管理的难度将固定资产按照排列组合的方式分类四类。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固定资产分类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金融资产分类到底怎么分类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将其划分为下列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以下对各类金融资产的分类原则予以说明: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此类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的金融资产。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②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而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类金融资产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①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例如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再者,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A、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B、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C、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D、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③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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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分类六大类别

法律分析: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工作的内容一般都是需要处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产生的资产数据内容,其中企业的资产内容中就包括很多关于固定资产的内容,因此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在工作的时候也需要处理很多固定资产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二)电子设备类包括: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三)运输工具类包括: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四)机械器具类包括:机械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发行机具设备、医疗设备、炊事设备等。(五)其他财产类: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一)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二)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六)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第十三条 对已征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征用费计价,并按以下情况核算:(一)对已征用尚未施工建设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表外科目核算;(二)对已征用并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土地征用费由表外“土地使用权”科目转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对征用的土地上建有几个项目的,土地征用费应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建设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将应摊土地征用费与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投资,从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转入表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核算。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是:(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计价;(四)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缮、装修,且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修缮、装修费用支出,扣除修缮、装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计价;(五)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调入单位的安装费计价;(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未提供相关票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九)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四)固定资产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原值10%;(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六)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七)已出售职工住宅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统一规定进行价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