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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7个月前交易过房可以申批吗?

2023-07-17 11: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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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7个月前交易过房可以申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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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和时限

第十四条 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六类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

第十六条 区房产管理中心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分别向资规部门和民政部门发起申请家庭住房、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

(一)区房产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资规、征收等部门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情况。

(二)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房产管理中心发起的联合审核经济状况要求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经济状况信息。区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给区民政部门的信息包括:查询授权书、以申请户为单位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等;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劳动年龄段(是指18周岁到60周岁)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审核(核对)结果汇总,对符合及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鹿城区公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编辑于 8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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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有过房产交易能申请公租房吗?

符合下面的条件即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准备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16浏览2017-07-14

暂住证六个月后才能办,申请公租房怎么办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准备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190浏览2017-11-15

温州公租房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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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7个月前交易过房可以申... — 找答案,就来「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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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 须同时符合三类条件 申请市区公租房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并需同时符合三类条件,即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 户籍条件——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同时,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另外,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市住建委解释,住房核定范围包含6类,分别是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按计税价格(无计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收入和财产条件——共分两类。一类是无房家庭,其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局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下同);一类是其他家庭,其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如果家庭购有12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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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一)申请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五条 同一户口中含有多个自然家庭的,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申请人未婚且年满35周岁或已婚(含离异、丧偶)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第六条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第七条 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其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一)已成年且未婚;(二)未成年且父母双亡;(三)未成年且其父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八条 申请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中,主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鹿城区居民户口(含集体户),共同申请人无户籍要求。

  第九条 申请家庭应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住房的面积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以下住房面积纳入核定面积范围:

  (一)原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且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的,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将房产转移登记给直系或旁系亲属(本人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四)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期房收购、房票安置权益等货币补偿安置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货币补偿安置(含房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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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和时限

  第十四条 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六类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

  第十六条 区房产管理中心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分别向资规部门和民政部门发起申请家庭住房、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

  (一)区房产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资规、征收等部门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情况。

  (二)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房产管理中心发起的联合审核经济状况要求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经济状况信息。区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给区民政部门的信息包括:查询授权书、以申请户为单位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等;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劳动年龄段(是指18周岁到60周岁)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审核(核对)结果汇总,对符合及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鹿城区公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受理或审核时发现申请家庭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审核单位即终止保障资格申请,并将该申请家庭纳入住房保障系统诚信档案,且申请家庭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点击查看》》温州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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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落实"健康码"全国互认、一码通行。

2021年1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春运工作和加强春运疫情防控的意见,要求春运期间推动"健康码"全国一码通行,避免因扫码造成聚集 。2021年春运期间健康码全国互认。"码"上加"码"是个例、是特殊,确有原因暂不能与其他地区互认的,要先报告 。3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发布会上介绍,全国目前基本实现了健康码的"一码通行" 。3月30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防疫健康码"已整合 "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相关信息,可在健康码中显示用户,是否去过中高风险地区等行程信息了,助力健康码 "一码通行" 。4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在介绍日前举行的中韩外长会晤成果时表示,双方支持将在本国的对方公民纳入疫苗接种范围,协商建立健康码互认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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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已经出台,明确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第四条在市区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新居民,通过参与积分制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15年8月份就对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登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登记。本人在此咨询:所谓的“在市区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新居民”为什么不落实执行文件精神给予申请登记?所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制定出来?大批新居民翘首盼望等待着温州市政府的惠民政策,使我们外来务工者有一个稳定的家和居住的环境,好有更多的精力继续为温州建设。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尽快落实新居民的优惠政策,以彰显新温州的“海纳百川 同城待遇”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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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日期:2014-0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第四条 本办法的准入条件及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规定,适用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依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 号)执行。

  在市区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新居民,通过参与积分制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房源筹集、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资金使用、统一运营管理。已建成和在建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原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使用。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

  市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组织领导工作,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落实街道相关人员和经费保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住房情况及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及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或者已获保障家庭的授权,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市、区各级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统计、规划、国土资源、计生、金融管理、新居民服务管理、总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为保障家庭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编制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适时调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三)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l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用房和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购置、租赁收储、租赁补贴、租金减免,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调剂以及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的住房;

  (二)已建成和在建的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批准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住房;

  (四)开发区、各类园区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通过市场租赁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和宿舍型住房。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选址、建设以及装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和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第十四条 租赁市场房源可以由保障对象自行租赁,也可以由政府收储或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收储,租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其中7层以上建筑可以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通过市场租赁或其他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购买、租赁和运营等,相应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保障、税费减免、资金和信贷支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市场房源,可以给予产权人一定的补助,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及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为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将相关证书载明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三)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家庭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的以下住房,纳入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的期房;

  (五)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家庭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和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涉及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收到民政部门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低保家庭无房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依申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六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由政府统筹安排,并优先配租给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障家庭,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保障对象公开配租。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优先配租对象实行轮候制,轮候期间按相应标准发给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明确告知承租人。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租金标准,按照适当低于同类地段、相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原则,结合保障家庭支付能力、建设与运营成本等因素,由市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分类制定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 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按减免后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先由承租人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住房保障部门再根据相应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差额部分不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实行租赁补贴。

  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其租金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情况分类,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或市场价格缴纳。

  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

第六章 租赁补贴

  第三十二条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报经出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区住房保障部门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三条 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对象分类确定:

  (一)低保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

  (二)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

  (三)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四)其他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且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 租赁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金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应按年度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变化情况,户籍所在地街道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情况及初审结果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继续、变更、停止保障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其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期限按原合同、协议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和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住房,并相应变更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经年审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取消保障资格。保障家庭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补发相应的补贴。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相应调整租金或补贴标准。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拒不缴纳租金的。

  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租金按市场价格收缴。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房屋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配租、补贴对象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取得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行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统一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分配管理办法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里论外几

符合下面的条件即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准备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马老四

导语 申请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家庭应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本文为您带来申请材料

牛云

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房摇号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余辉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7个月前交易过,房是不可以审批的,因为你过户给人家,这是违规的,因为这个房子是国家的。

小教板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话,七个月前交易的话,这个货房过户的话,应该是可以有审批的

阿啵呲嘚

建议,可以跟相关部门沟通,没有问题是可以申批的。希望可以帮助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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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流程

202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流程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所需资料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3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土建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流程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账户注册与登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页面(图1),点击【登录】(图1)进入登录界面进入登录界面后(图2),在“个人用户登录”页面中输入相应的信息,完成账号登录。如未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请先点击“注册”,按照提示完成注册。(注:请使用计算机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账号注册。)人脸识别认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页面。进入登录界面后,在“个人用户登录”页面中输入相应的信息,完成账号登录。登录后,在“个人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次选择“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选择要办理的注册业务)”→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扫描识别页面。进入扫描识别页面后,请先用手机扫描右侧二维码下载“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点击APP界面上方的扫描图标,扫描页面的左侧二维码,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中的【开始人脸识别】按钮,按要求进行人脸识别,识别无误后,APP提示“实人认证成功”。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手机APP进行扫码识别。初始注册申报登录后,在“个人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次选择“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扫描识别页面。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自动跳转至“办理事项”页面中(此操作具体说明详见本文“3.1.1注册登录”、3.1.2“人脸识别认证”),点击【注册业务申请】按钮,进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在申报须知页面中,认真阅读“注册须知”、“收取材料”,勾选“注册须知”栏中的复选框,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信息填写页面。进入申报信息填写页面后:第一步:如果未自动显示信息,请如实填写民族、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毕业时间等信息;第二步:在“单位名称”栏中的输入框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信用代码,在该输入框下会提示可选的企业,点击企业名称,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的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省份、工商注册市区、详细地址;(注:若输入框下未提示企业的名称或系统未提取出该企业的信息,说明企业名称输入错误或该企业还未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和认证)第三步:在“申请注册专业”栏中选择需要注册的专业;第四步:在“个人承诺”栏中,仔细阅读承诺条款,符合条件的,勾选“本人作出上述承诺”;第五步:在“申报材料”栏中,点击“下载照片处理工具”(点击下载)(注:该工具仅用于一寸彩色免冠照的审核处理,其他照片或扫描件不用此工具处理);下载并打开工具后,点击工具中的【打开照片】按钮,对一寸免冠照进行审核,并根据提示对照片进行修改,通过后提示“审核成功”,点击【保存照片】按钮,选择照片存放路径并保存。按照系统提示将注册所需附件材料进行上传;第六步: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提示“您所申请的事项已经提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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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个人版和企业版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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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全国启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启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电子证书(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同时,启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电子签章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个人电子签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二)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为过渡期,此期间不再发放纸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2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子证书,原有纸质证书失效。二、使用电子证书要求(一)一级注册建筑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户密码,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二)一级注册建筑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注册有效期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三)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一级注册建筑师可根据需要随时下载电子证书。(四)一级注册建筑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手写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一致。(五)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该人员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信息。三、其他要求(一)在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前,本人需在政务平台完成电子证书所需的个人照片、签名图像的采集工作。该工作将于2021年5月20日开始(具体流程见附件2)。(二)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人员,需先完成个人照片、签名图像的采集后,再下载电子证书。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市场监管司、人事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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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初始注册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照片;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需参加继续教育的,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造价师初始注册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和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从事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申请人受聘于拥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造价师初始注册的流程 1、申报:个人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办事服务→个人行政审批事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应附件资料,打印申请表之后上报数据。 3、领证: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通过之后,注册证书发放至企业注册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企业需前往造价管理部门领取证书(领取证书前需提供个人两寸照片至造价管理部门),具体需咨询当地市级造价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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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11:18:191

2022年一建必须领执业印章吗

必须领。2022年一建是必须要领执业印章的,根据查询最新资料显示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并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电子证书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审批、项目管理、行业监督等环节。1、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2、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开展延续注册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2.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实行电子证书。1.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在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 按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 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2.自 2021年10月15日起,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3.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4.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二)开展延续注册。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2.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 65 周岁当日。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一)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二)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三)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重新下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23-07-17 11:18:391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平台上的证件号码不对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平台上的证件号码不对要申请修改。根据调查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平台上的证件号码不对是因为实名信息中的证件号码和姓名与资格库中的不一致,需要申请个人信息修改。
2023-07-17 11:18:471

深圳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怎么更改个人信息

在深圳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修改。具体操作如下。1、打开深圳住房和建设局官网。2、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用户登录。3、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身份认证。4、找到个人信息,然后更改个人信息,申请管理员修改即可。如果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 在就业登记处先终止该人员的就业登记信息(原因选择:修改个人信息) 隔天或等几个小时后再重新进行就业登记,输入正确的信息就可以了。 如果修改其他信息:可以让你们公司的人事直接在网上修改的。
2023-07-17 11:18:541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提示异常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常见问题解答。1.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用户登录时提示账号、密码错误或请完善个人信息等问题,如何处理。答复: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手机APP中完善个人信息后,重新申报注册或更换浏览器重试。若仍无法申报,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首页底部的“联系我们”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咨询,或点击平台首页右侧“我要纠错”填写纠错内容并上传提示截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待回复。2.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四级认证后用户登录完成,点击在线办理人脸识别后网页无法跳转的,如何处理。答复:完成四级认证人脸识别无法跳转的可以联系CTID上的客服咨询电话。3.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申报初始注册时提示与资格库信息不符无法办理注册业务的,如何处理。答复: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资格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发送邮件,工作人员将进行核查并回复。4.注册人员和聘用企业如何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业务。答复:注册人员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完成个人实名认证后,在“个人办事”栏中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注册项在线办理,填写注册信息。或申请人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完成个人实名认证后,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中进入“监理工程师”申报注册项在线办理,填写注册信息。聘用企业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通过企业版将申请人填写完成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后打印,将有本人手写签字、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扫描件上传到注册系统,点击上报。(注销注册人员只上传申请表)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首页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操作指南”进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申报。5.申报初始注册后需要多长时间完成注册。答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电子数据后,若材料符合注册要求,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依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公示截止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结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公告后即初始注册完成。6.已完成注销注册人员如何查询注册信息。答复: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点击执业注册人员查询,进入注销人员查询,选择省份后填写姓名即可查询。7.变更专业注册和注销注册后重新申报初始注册时是否需要继续教育学习答复。(1)变更专业注册需要完成新专业的24学时继续教育后方可申报。(2)注销注册后重新申报初始注册需完成近一个注册周期的继续教育后方可申报。8.企业或个人不配合注销注册的,如何办理业务。答复:若企业不配合开具解聘证明办理注销注册的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可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决定书或司法判决书,由省级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协助提交注销申请,若个人不配合进行注销注册的也可按上述流程办理。9.审批不合格人员如何能查到不合格原因。答复: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中—企业用户登录—左侧的信息提醒—未通过人员—把鼠标悬浮在姓名上即可查到。10.分公司人员是否可以在总公司注册。答复:分公司无独立法人,无企业资质,可以在总公司申请注册,在分公司缴纳社保。11.取得造价工程师和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是否可以代替中级职称。答复:不能代替中级职称。12.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申报注册时对中级职称是否还有要求?可填报几个注册专业。答复: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的人员,目前在申报注册时按现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147号令)要求,注册人员需要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最多可申报两个专业。
2023-07-17 11:19:031

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哪里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启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电子证书(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同时,启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电子签章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个人电子签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二)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为过渡期,此期间不再发放纸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2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子证书,原有纸质证书失效。二、使用电子证书要求(一)一级注册建筑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户密码,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二)一级注册建筑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注册有效期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三)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一级注册建筑师可根据需要随时下载电子证书。(四)一级注册建筑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手写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一致。(五)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该人员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信息。三、其他要求(一)在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前,本人需在政务平台完成电子证书所需的个人照片、签名图像的采集工作。该工作将于2021年5月20日开始(具体流程见附件2)。(二)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人员,需先完成个人照片、签名图像的采集后,再下载电子证书。
2023-07-17 11:19:14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卡顿

1、浏览器的原因:建议浏览器用ie11.0及以上,添加成信任网站,不要阻止窗口弹出,兼容性打开。2、访问量的原因:因我厅网站是省住建行业的门户网站,所以业务繁忙,访问量巨大,建议错峰查询。3、服务器原因:由于服务器的升级和维护,造成的网络不稳定。
2023-07-17 11:19:341

住建部网上注册有app吗

有。直接在应用商店搜索住建部政务服务平台APP即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部署,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版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企业和群众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和住建部政务服务平台APP进入,体验一站式政务服务。
2023-07-17 11:19:411

武汉设计资质政务服务网哪里看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可以在办事服务一栏中的资料汇编里查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可以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里查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
2023-07-17 11:19:481

住建部: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

12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以下为通知原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四、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将约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附件:1.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附件:1.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一、申请。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本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企业资质申请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包(须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申请办事指南、申报软件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通过资质审批系统在线受理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并出具受理凭证。三、公示。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四、审批。我部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五、公告。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我部按规定办理资质核准公告。六、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项目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附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1.本人为X X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X X资质。2.本人承诺,已明确知晓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资产、主要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指标,并承诺本企业已达到资质标准全部要求。3.本人承诺,本企业填报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所填报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发承包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材料齐全,不存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晚于项目开工时间等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形。4.本人承诺,本次填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情形。5.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行为或申报业绩项目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导致被撤销资质,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7-17 11:19:551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怎么进入

202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1、访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2、点击页面右上角“注册”,选择个人注册3、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阅读并同意《国家政务服务个人注册协议》4、完成实名认证5、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点击“个人办事”,选中“国务院部门”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点击事项列表中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在办事指南页面下方的“审批服务业务”,选择并点击需要办理的业务名称-点击“在线办理”-进行人脸识别-提交业务申请7、需修改个人信息的,点击“信息修改或材料补充”-填写修改后的信息和情况说明-上传附件材料-同意差确认“个人承诺书”-提交修改申请。
2023-07-17 11:20:031

住建部小程序扫描二维码不能识别怎么办

版本问题。小程序二维码识别不了,是版本出现的问题。有很多的用户,没有实时的进行程序的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2023-07-17 11:20:341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如何查看个人一级建造师证书?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暂时没法查看个人的一建证书
2023-07-17 11:20:4511

一级造价工程师教材什么时候出,一级造价工程师新教材什么时候出来?

春节长假已经结束了! 2022年一级制造技术人员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你还在犹豫观望吗? 后台已经有很多考生在问教务老师。 什么时候出新教材? 怎么注册? 什么时候申请? 怎么复习之类的。聪明的人早就准备好了! 今天佑先生给你整理一下考试的重要时间吧。考试是重要的时间节点01试验时间2022年1级造价师试验时间: 11月12日-13日02教材出版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中下旬,现有最新教材版本于2023年7月出版,考生可先按照2023年教材复习。另外,并不是每年都有新教材出版。 按照近年的惯例,17版、19版,今年的21版,也就是说两年更换一次的话,22年也不会有大的变动,最多应该会稍微修订一下。03报名时间中国人事考试网一般在考前约3个月发布报名提醒,8月初至8月中旬为各省报名渠道开放,一般开放14天,届时小佑将与各省报名信息同步。04从公布成绩到公布成绩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2月中旬。具体成绩查询开始后,祐先生会在文中通知,请继续关注!05合格标准一造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总分的60%,2023年一造考试合格标准为管理60分、评价60分、测量60分、案例72分。每年几乎没有变化。取得证书后如何注册一级造价师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申请人应当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有效期为4年。初始登记手续: (1)申报)造价工程师本人首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进入“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中选择需要办理的登记事项进行在线办理,填写申请表)领证)建设部审查合格后,将注册证书颁发给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造价管理部门。 企业须到设区市造价管理部门领取证书(领取证书前须将本人2英寸照片提交设区市造价管理部门),具体需咨询当地市级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取得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资格证书的,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六)被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聘用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书、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明复印件。很多考生可能觉得复习时间还很充裕,不用那么着急,但知识点多而杂,据统计,一次通关成功所需的时间平均为450小时。大家不妨计算一下,自己一天能抽出多长时间来考研。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7-17 11:21:2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二、提供自动核验服务(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收、社会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比对楼盘表实现房源信息真实性核验。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核验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优化窗口服务,做好“一窗受理”,提供房屋交易、缴税和登记集中办理、一次办结服务。(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标准的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和办事指南。当事人仅需录入交易合同必填字段,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可自动比对核验楼盘表信息及交易主体资格,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当事人完成签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四、提高数据使用效能(十一)强化信息对接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过程中,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加快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信息与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及时交换数据信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十二)拓宽数据应用范围。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送房屋网签备案数据,方便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利用,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利,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五、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各地应当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以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数据质量,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价格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十四)构建房屋管理平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为基础,整合资质许可、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预售、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房屋征收、信用管理等系统,加快建设具有自动核验、便捷查询、统计监测等功能的房屋管理基础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创建、采集、检查、存储和传输标准,实时更新房屋信息。(十五)强化信息安全防护。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严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把数据安全纳入房屋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使用的全周期,在业务办理、数据维护和数据共享等关键环节严把安全关。(十六)加快市县系统联网。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本级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向所辖区县扩展,全面覆盖所辖行政区域,按要求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落实监督指导责任,指导所辖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完善网签备案系统建设。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全国联网,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全国房地产市场数据库。附件: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3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1 楼盘表业务1.1 定义楼盘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基于房产测绘成果建立,记载各类房屋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的数据库,是实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在不同业务应用场景中可表现为表格、数据集等形式。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1.3 楼盘表内容1.3.1 物理状况信息。包括丘数据、项目基本信息、幢数据、房屋基本单元、房屋编码、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建成年份、建筑结构、户型结构、房屋朝向、房屋楼层等。1.3.2 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利人、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宗地编号等土地权利状况信息,以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房屋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信息。1.3.3 交易状况信息。(1)房屋买卖信息。包括买卖当事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付款类型等。(2)房屋抵押信息。包括抵押当事人、评估价格、贷款金额、贷款方式等。(3)房屋租赁信息。包括租赁当事人、租赁价格、租赁套间、租金支付方式、押金、租赁期限等。(4)房屋查封限制信息。包括查封限制人、被查封限制人、查封期限等。1.3.4 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物业管理、交易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1.4 新建商品房楼盘表1.4.1 提交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1.4.2 提交时间。完成房屋预(实)测绘后。1.4.3 提交材料。(1)房产测绘成果报告;(2)建筑物符合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实测绘)相关材料。1.4.4 建立楼盘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房产测绘成果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并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测绘成果及相关电子图表信息,建立房屋楼盘表。1.5 存量房楼盘表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采集房产测绘成果,获得房屋物理状况、权利状况、交易状况等信息,补建楼盘表并逐步完善。1.6 图示楼盘表业务流程图(见图1)。2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2.1 定义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事项,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相关规定。2.3 要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制度。2.4 办理主体2.4.1 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2.4.2 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2.4.3 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由双方当事人办理。2.4.4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宜由金融机构办理。2.5 办理方式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经网签备案系统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网签备案端口,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当场办结。2.5.1 新建商品房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宜在销售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2.5.2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存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宜在经营场所登录网签备案系统现场办理网签备案。2.5.3 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存量房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应用软件(APP)登录网签备案系统,也可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网签备案。2.5.4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宜在金融机构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2.6 购房核验2.6.1 核验方式。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核验所需信息,完成交易主体和房源信息自动核验。2.6.2 提交材料。(1)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提交买受人身份证明。(2)存量房网签备案,提交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通过信息共享未获得房屋产权信息的,还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2.6.3 办理时限。即时自动核验。2.6.4 交易主体核验。2.6.4.1 核验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1)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2)是否属于限制购买房屋的保障对象;(3)是否属于实施限购城市(县)的限购对象;(4)是否属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境外机构或个人;(5)其他依法依规限制购买情形。2.6.4.2 核验出售人是否具备售房资格。(1)出售人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2)出售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6.5 房源信息核验。(1)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2)是否属于按政策限制转让的房屋;(3)是否满足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条件;(4)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5)其他依法依规限制转让情形。2.7 办理流程2.7.1 录入合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导入买卖双方当事人及房屋信息,当事人在线填写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合同其他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网签合同文本。2.7.2 签章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打印出的网签合同上签章确认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签章)技术,在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确认。2.7.3 备案赋码。核验通过的,完成网上签约即时备案,赋予合同备案编码。2.7.4 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网签备案后,将合同备案编码、购房人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2.7.5 将楼盘表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2.8 房屋买卖中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买卖需要抵押贷款的,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参照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2.9 图示2.9.1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2)。2.9.2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3)。3 信息利用3.1 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城市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楼盘表、网签备案等相关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使用管理,落实便民利企政策,提升服务水平。3.2 信息服务领域3.2.1 政务服务。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共享数据,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捷服务。3.2.2 房屋交易服务。通过开放网签备案系统,为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房屋交易主体、房源信息自动核验服务。3.2.3 金融服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购房贷款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3.2.4 公用事业服务。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水电气热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3.2.5 企业服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开放数据,提升企业办事效率。4 交易资金监管4.1 定义交易资金监管是房屋交易网签备案过程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实施监管,是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相关规定。4.3 要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划转,保证交易安全,实现符合条件应即时拨付,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4.4 监管范围4.4.1 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4.4.2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存量房交易资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4.4.3 存量房自行成交的,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5 附  则5.1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另行制定。5.2 各地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
2023-07-17 11:21:321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如何用手机查询监理工程师变更进度

登录“国务院政务服务平台”在“个人办事”栏中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注册项在线办理,填写变更信息。在进行申请之前,需要与原单位协商,经过对方同意后拿到证书。同时,还需要对方出具相关证明,包括业绩证明、职业道德证明和解聘证明。此外,有些地区还会有特殊要求,还得单位开具三无证明(无违规行为、无在建项目、无质量安全事故)。审核合格允许变更注册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审核材料,在一定工作日内做出结果,并将其公示出来。如果被公示合格,就可以领取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变更注册就成功了。
2023-07-17 11:21:391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电话哪里有啊?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快要到期,可是平台人脸识别各种通不过

申请办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和延期注册,一般是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gjzwfw.www.gov.cn/index.html)“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受理之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变更和延续注册的,在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工作;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主楼619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2023-07-17 11:21:461

住建部企业资质如何查询?

我内蒙古包头市共青农场的,我家的房子是解放前的老土房,现以倒塌,没有房产证,怎么建新房
2023-07-17 11:22:029

交通厅a证转住建部怎么转

一级建造师怎么换证建设部网站上专门发过一个通知。具体换证流程如下:1、登入国家政务服务网—选择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点击进入住建部政务服务窗口,在办事事项第二页找到“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然后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名称并点击进入在线办理,按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核对无误后提交即可。中间登录时还需使用国家政务服务网手机app进行人脸识别身份论证;3、告知企业进入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版审核后上报。一般五个工作日内即可换发新的电子证。
2023-07-17 11:23:401

怎样查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进展?

最新业务办理进度查看: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后,依次点击“个人办事”→“国务院部门”→“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注 册)”,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在自动跳转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事项页面中,点击【最新业务办理 进度】按钮,进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进度查询页面。
2023-07-17 11:23:5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如何下载注册建造师证书

回答 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注册和下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服务门户网站办理,另一种 则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两种方式无论是哪一种都要进行用户实名身份认证、证照加注,最后才能下载电子证书。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 用户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加注/查看电子证照。 1 用户登录 点击门户右上角[登录],填写用户名、密码后登录门户 2 实名身份认证 登录成功后,点击[用户中心],进入用户中心页面。 点击[我的证照]菜单,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手机APP扫描页面上的二维码,人脸识别认证通过后进入 电子证照管理功能。 3 证照加注 首次使用或之前加注日期已过期,点击页面右上角[证照加注]按钮,在弹窗页面继续点击[加注]按钮,提 示“加注成功!”表示电子证照加注完成,加注有效期为180天。 4 下载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加注成功后,点击[pdf下载]或[OFD下载],即可下载pdf或OFD版电子证照 4 下载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加注成功后,点击[pdf下载]或[OFD下载],即可下载pdf或OFD版电子证照。 更多17条
2023-07-17 11:24:111

深圳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怎么更改个人信息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政务服务门户。1、打开深圳住房和建设局官网。2、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用户登录。3、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身份认证。4、找到个人信息,然后更改个人信息,申请管理员修改即可。
2023-07-17 11:24:251

昆明城乡建设局和住建局官网登不进去怎么了

昆明城乡建设局和住建局官网登不进去的原因:之前改过名字。解决方法:1、在应用商店下载「住建部政务服务平台」APP,在我的页面点击登陆,选择注册新用户。2、输入现在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后刷脸就好了,注册成功后返回登陆,用户名是身份证号、选择刷脸验证。3、你完善更多的信息,身份证有效期、手机号、密码之类的。3、然后再回到微信或支付宝的小程序页面,就会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接受了,可以登陆进去了。
2023-07-17 11:24:3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的职能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行业业务监管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与技术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通讯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以及行业信息与信息技术咨询、交流、培训和《中国建设信息》编辑出版等工作;承担国家和行业信息化应用推广、技术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等任务。
2023-07-17 11:24:391

公司想申请智能化建筑资质,在北京,想知道要去哪些部门申请?

乙级及一下资质在省建设厅吧甲级资质要在国家 建设部
2023-07-17 11:24:555

广东省勘察合格证书如何线上申请注册

网上申报注册数据流程:1、申请人本人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入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或个人办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点击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选择业务类型-在线办理。2、聘用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进行个人注册数据接收并上报。注:1、网上申报后申报数据会自动进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系统。2、企业版上报数据时,一条数据只需上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上报完成后可在企业版中上报情况查询栏查看是否上报。如发现上报未成功,可修改后重新再上报。3、注册数据上报完成后,在企业版中注册申报管理—注册人员查询栏查看申报状态,可查询注册进程。
2023-07-17 11:25:081

住建部、建设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成立方式以及各自职能是什么?

关系:这三个词具有相同意义。住建部,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即目前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当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历史沿革及成立如下: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1) 建设部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2) 住建部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能(1)建设部: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2) 住建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住建部的主要职能:(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2023-07-17 11:25:161

二级建造师如果被初始注册上是不是在河北政务服务网中会显示?

【全国建造师信息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可以查询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2023-07-17 11:25:353

住建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

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增强紧迫感,以“互联网+”为导向,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平台功能,丰富线上业务办理种类,有效提高离柜率,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便捷度。《通知》提出,重点建设移动互联服务渠道,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建设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对接政务服务APP,选用其他可信度高、受众广的第三方服务渠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全文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印发以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但仍有部分管理中心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综合管理系统不健全、线上业务种类少、风险防控能力弱、推广使用力度小等问题,服务平台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规范服务平台建设和使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服务平台重要意义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增强紧迫感,以“互联网+”为导向,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平台功能,丰富线上业务办理种类,有效提高离柜率,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便捷度。二、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服务平台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管理中心要成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牵头负责,集中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骨干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关键环节和完成时限。根据线上服务特点,优化内部组织架构,组建专门的运营管理部门。重点抓好梳理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建设综合管理系统和建立安全保障机制等关键环节。对服务平台承建单位明确提出建设需求、工作要求,跟踪考核工作进度和质量,严格项目评审。服务平台建设效果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的,管理中心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改进。三、合理确定资金投入要坚持以缴存职工需求为中心、以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充分运用成熟、稳定、安全的技术手段,立足现有信息化设施,推进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考虑服务对象规模、管理运作的资金量、日常服务量等因素,在广泛调研、论证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费用,实现节约集约化建设。独立运作的分中心和管理部,原则上要接入和使用所在设区城市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减少重复投资,降低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可集中组织建设部分服务渠道。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地管理中心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将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评测等费用列入专项经费预算。四、严格规范线上服务管理中心要按照线上业务特点,梳理确定服务事项清单,制订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服务平台操作手册,明确线上业务审核规则和评价指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与要件,缩短办理时限。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断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充分利用管理中心自有数据和外部共享数据,加快实现后台自动审核比对,满足在线快速审批要求,提升在线服务效率。明晰服务工作相关岗位职责,严格设置服务平台管理和业务审核权限,规范线上操作行为。强化服务进度查询、办结时限监控和线上服务评价等功能,精准把握缴存职工诉求,及时化解服务工作中的堵点和痛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五、统一管控各类渠道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建设服务平台综合管理系统,有效管控各服务渠道,及时掌握服务情况。通过综合管理系统,确保各服务渠道协同一致,实现服务对象一个渠道注册,全渠道登录。综合管理系统应有效调节各电子渠道服务量,在线上服务并发高峰期,及时引导服务申请在不同渠道间合理分流。强化综合管理系统运行绩效分析功能,深度分析渠道运行、业务办理、用户信息、咨询投诉热点等指标,为持续改进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六、妥善对接政务平台省、自治区或城市人民政府要求将服务平台纳入当地政务平台统一管理的,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对接工作,梳理拟纳入政务平台的服务事项,与政务平台管理部门明确管理、服务和安全运行维护等职责。通过与政务平台对接,更好地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开展业务信息联网核查,提升线上服务效率。通过政务平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纳入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管理中心要以服务平台作为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主渠道,不得以政务平台替代服务平台建设,不得取消已建成并被缴存职工广泛使用的电子服务渠道。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18〕89号文件要求,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可与城市政务服务热线实现并行接听、联动服务,但不得取消。七、强化安全保障机制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规范,落实物理环境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安全等各项措施,加强服务平台运行监测和风险分析,借助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定期进行信息安全评测,及时排除风险隐患。管理中心要与承建单位和运营服务商签署协议,明确各方在平台建设、维护和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数据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数据备份,定期校验备份数据有效性、完整性。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线上线下各类业务票据、数据、资料管理。通过访问控制、数据脱敏、操作日志和系统留痕等措施,做到防泄漏、防窃取、防篡改,确保数据安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数据信息。用户登录服务平台各渠道时,应提醒其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提供给非官方的第三方机构。管理中心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时,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基于缴存职工信息与第三方合作提供增值服务的,必须经缴存职工本人授权,明确法律责任。综合管理系统应采用松耦合的方式与管理中心业务系统对接,确保安全稳定。八、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大与省级相关部门协调力度,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对省级统建的服务平台或服务渠道,加强管理和运行维护。通过召开服务推进会、组织验收、举办人员培训等方式,推进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平台已建成的管理中心,组织开展自评和验收。对已验收的管理中心,督促其按照验收意见及时整改,并做好推广、使用工作。重点督导未完成服务平台建设的管理中心加快工作进度。督促管理中心认真填报服务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报表,严格审核填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填报情况将作为我部评价各地服务平台建设使用情况的主要依据。对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的地方,我部将定期予以通报。附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5月9日附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工作指引一、建设准备阶段(一)梳理服务事项。1.对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全面梳理,规范查询、缴存、提取、贷款等服务事项的表单、数据项、申请要件等,形成服务事项清单,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依据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服务事项知识库,为线上服务提供支撑。2.制订线上服务规范、服务平台操作规程、监督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服务相关制度,建立线上投诉、服务平台应急事件等快速处理机制。3.完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通过前台核对、单位专管员协查、部门信息比对等方式,确保缴存单位情况、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账号等信息准确无误。(二)优化服务流程。4.梳理业务审核环节、流程和要件,根据线上服务特点,明确需精简的环节和要件,重新确定办理时限。通过系统自动审核比对,实现汇(补)缴和提取等业务的实时办理。5.制订并完善服务平台使用手册,规范管理、操作与运行维护。管理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工单处理机制,咨询、建议和投诉类服务通过服务平台即时受理,及时处理。(三)明确岗位职责。6.根据优化后的流程,重新明确内设机构和相关岗位在线上服务方面的职责。明确负责服务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规范管理线上线下服务,对服务质量实施监督考核,统筹改进服务工作。7.设定业务审核与平台管理人员权限,对信息发布、参数修改、服务渠道启停、服务事项增删等操作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四)提出建设需求。8.基于明晰的线上服务事项和流程,研究提出平台建设需求,包括平台功能、服务平台与业务系统对接方式、数据存储和传输方式、操作界面等内容。9.由业务、技术、服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会同软件开发公司,深入研读导则,明确目标要求,对服务工作现状进行分析,设定线上服务场景,形成建设方案。二、平台建设阶段(五)建设电子服务渠道。10.重点建设移动互联服务渠道,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建设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对接政务服务APP,选用其他可信度高、受众广的第三方服务渠道。建设网上业务大厅并完善功能,实现单位业务和绝大部分个人业务均通过网上办理。打造12329服务热线,建立专业的热线服务团队并加强考核,充分利用新媒体,建设可集中管理的多功能互联网座席。自助终端可由管理中心自建,也可在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或受委托银行自助终端机中加载住房公积金服务模块。在各渠道建设中,拓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11.12329短信平台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建设,各地管理中心应接入并使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运营商,降低短信资费。(六)建设综合管理系统。12.健全服务平台综合管理系统对电子渠道的管控功能,对各电子渠道服务活动进行统一管控,包括电子渠道和服务事项的启停,对服务量的监控与分流等。13.建立渠道协同机制,实现接口部署和运行、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接入控制、用户签约登录等功能的统一管理。14.设置服务平台用户注册管理功能,实现一个渠道注册,全渠道登录。缴存单位和职工自主注册平台用户,管理中心加强对平台用户的规范管理。15.强化服务平台运行绩效分析功能,通过服务平台收集和掌握线上服务响应速度、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作为改进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七)建立安全保障机制。16.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规范,逐项落实保障渠道设施、终端设备、通讯线路和服务平台安全的措施,建立服务日志管理和留痕追溯机制。17.建立可靠的身份认证机制。对单位用户,采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如网银盾)、短信验证码等认证方式。对个人用户,采取身份证号码、银行卡校验、生物识别、短信验证码等多因素交叉核验措施,全面实施网上身份实名认证,逐步实现实人认证。18.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通过开发和改造服务平台接口,向政务平台或业务相关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数据信息服务。加强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建立数据容灾备份、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健全防泄漏、防窃取、防篡改措施,防止无权限机构非法获取数据。(八)部署线上服务事项。19.打通管理中心内部数据,将查询、咨询、投诉及其他基于管理中心内部数据即可办结的服务事项,先行实现线上办理。对暂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的服务事项,可通过容缺受理、承诺声明等方式,结合失信惩戒机制,先行实现业务受理或部分业务环节的线上办理。20.梳理线上服务所需部门共享数据项,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在实现与公安、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民政等相关部门或政务平台对接的基础上,逐步开通所有线上服务事项,最终实现7×24小时不间断服务。
2023-07-17 11:25:421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信息查询

你在山东省建设厅职业资格注册中心的网站里找到注册的入口,然后输入你的用户名和密码,能查到你现在的状态的。
2023-07-17 11:25:538

住建部的全称是什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07-17 11:27:337

住建局的全称是什么?

住建局的全称是住房建设管理局,你觉得对不对呢?
2023-07-17 11:28:1612

住建部等6部门: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15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包括八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推进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房〔2020〕14号)要求,统一规范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夯实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公积金、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通过网络专线、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端口等方式共享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纳税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反洗钱、居住证和流动人口管理、司法案件执行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二是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服务。金融机构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当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中,及时关注网签备案价款与房屋评估价、客户实际交易资金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洗钱风险。三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租赁税票金额、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作为依据,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四是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争取2020年底前实现两部门网签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时,税务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获取房屋买卖合同信息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五是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公民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并获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大力推行“以房管人、人房共管”,提高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人户一致率,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六是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人民法院积极对接业务信息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签备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屋查封等信息,逐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相关信息,为执行程序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买卖、租赁信息和被执行人信息等提供便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买受人,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七是全面提高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质量。按照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已经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的城市,要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上传房屋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全覆盖。对因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体制不清以及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调整等,可能造成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覆盖不全面、上传不及时,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同时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确保不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产生不利影响。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职责,按照建房规〔2020〕4号文件要求,将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确保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即完成备案上传交易数据。优化窗口服务,做好房屋网签备案“一窗受理”,积极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八是抓好信息共享组织落实。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做好用户身份认证管理、数据安全监测审计、应用安全防护手段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访问共享使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件的,依法追究所在单位和个人责任。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共享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信息共享。
2023-07-17 11:2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