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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23-07-29 06: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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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号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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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一项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构职责:质量管理、计量管理、通关管理、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食品安全、电梯监督、产品质量、执法督查、国际合作、科技管理、认证认可、标准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扩展资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23-07-28 04:27:37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4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 规章制度 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十、删除第三十条。 十一、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十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十四、删除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07-28 04:27:511

检验检疫总局什么级别

问题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是什么级别的干部 1.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是正厅(局)级。 2.300多个下属分支局的根据大小,有副厅级、正处级 如北京机场局、天津空港局等都是副厅级;北京开发区局、河北保定局、唐山局等都是正憨级。 3.200多个各地办事处一般是正处级。 问题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什么级别 副部级 问题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什么级别 职务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的。党组书记、总局局长是正省(部)级的,副职是副省(部)级的。但不排除排名第一的副局长会高配成正省(部)级的。 PS:国务直属机构中,带总字的局、署都是正省(部)级的,比如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其它不带总字的局,如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等,都是副省(部)级的。 问题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检验师什么级别 是一个个小小鸟 问题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长白章红什么行政级别 正处级。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原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上海动植物检疫局、上海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而成,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上海口岸的直属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垂直领导。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正部级单位;所以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的直属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正厅级建制。 3、植物检疫处是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直属组成部门,是正处级建制;白章红作为该处处长,是正处级。 问题六:吴中检验检疫局属于什么级别 正科级别 1、苏州市是江苏省下辖的地级市,属于正厅级别建制; 2、所以吴中区是正处级别(正县级别),因此吴中区卫生局局长是正科级别。 问题七:省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主任是什么级别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办公室主任? 那就是实打实的正处级干部。 问题八:宁波检验检疫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就是正厅级(也叫地厅级、司局级)干部。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正厅级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垂直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问题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长相当市级什么官 关键要看这个局是国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还是省级的?另:你说的市,是直辖市?还是省下的省会市? 问题十: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行政级别? 是正部级单位,一般在口岸和海关,边检一起工作。负责出入境货物的质量检验
2023-07-28 04:27:591

请问质监局属于什么机关?

质量技术监督局(th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Bureau)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1第48号文件改革质监局管理体制。可能采取分级管理。中文名质量技术监督局外文名th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Bureau合并正部2001年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快速导航主要职能机构设置一般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质量科、计量科、标准化科(下设机构代码管理办公室)、法制科、机关服务中心、监督稽查科(稽查队)、XX市打假办、12365投诉举报中心、质量检验所,计量所,特种设备检验院,纤维棉花检验所,条码中心 等单位。主要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2023-07-28 04:28:06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质检总局为管理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其他上位法;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统一; (三)符合质检总局的职责权限; (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职能转变; (五)从工作实际出发,体现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六)加强调查论证,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条文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七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 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第二章 立项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名称; (二)规章制定的依据;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七)规章完成时间;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而又必须制定的规章,经法规司商有关司局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作为补充计划执行。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法规司应当对规章起草工作进行立法指导、协调。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必要时,经质检总局同意,可以将起草的规章对外公布,征求意见。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司局应当主动协调,征求意见。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质检总局其他司局业务的,起草司局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实施日期等。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规章相衔接。如果原有的规章已被新起草的规章所代替,须在新起草的规章中明确予以废止。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二)起草的基本经过; (三)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九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作审查。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第四章 审查第二十条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四)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2023-07-28 04:28:131

以下哪一项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的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构职责:质量管理、计量管理、通关管理、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食品安全、电梯监督、产品质量、执法督查、国际合作、科技管理、认证认可、标准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扩展资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23-07-28 04:28:2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并作为执法依据的标准、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特种设备目录、法检目录等行政管理目录,以及根据国际条约、惯例和相关国内法发布的禁令、解禁令、检验检疫要求等公告,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也可以用段落形式。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办公厅、法制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第七条 起草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第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方面专家参与或者进行法律和专业论证。第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系统内外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质检总局其他业务部门职责,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第十二条 对国际贸易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必要时,应当进行通报并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评议意见予以适当处理。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以函件的形式,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采用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起草过程以及论证和听取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协调情况、合规性评估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字。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经过会签。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收到报送审查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  (三)文件结构体例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起草程序要求。第十五条 经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建议提请集体审议;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并在书面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
2023-07-28 04:28:36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23-07-28 04:28:44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有什么区别?

现在已经调整分工了。(四)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023-07-28 04:29:04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日语怎么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语的简称是:国家质検総局こっかしつけんそうきょく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ちゅうかじんみんきょうわこくこっかしつりょうかんとくけんけんけんえきそうきょく
2023-07-28 04:29:1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电话是多少

010-82261600
2023-07-28 04:29:19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删除第三项中“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表述;删除第四项中“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表述。三、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项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删除第五项。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4年”修改为“6年”;第二款中“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第三款中“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七、删除第十三条。八、删除第十四条。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十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并自签订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承担相应认证风险和责任。”十二、删除第十八条中第二款。十三、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分公司”的表述;删除第二款。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公示制度。”第二款修改为:“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包括: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情况,获得认证的组织详细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情况以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业务信息情况。”将第三款中“2月底”修改为“3月底”。十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十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一)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分包合约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三)认证证书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式样与备案证书式样不符的。”十七、删除第四十八条中“或分公司”的表述。十八、删除第四十九条中“撤销其备案”的表述。十九、删除第五十条中“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备案”的表述。二十、删除第五十一条。二十一、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未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并予公布;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二、将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不符合要求的;”第三项修改为“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未按照规定提交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信息、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此外,《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23-07-28 04:29:261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做什么工作的?它属于政府部门吗?

**市质监局职责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工作。二、 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三、 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四、 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拟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参与省局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与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省局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 五、 负责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标准登记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动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推动农业标准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六、 负责全市计量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推动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七、 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监督管理。八、 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与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九、 负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十、 承担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十一、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领导、管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管理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十二、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十三、承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所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公务员单位.
2023-07-28 04:29:354

国务院在哪一年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加强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执法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 ,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4月1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委员吴仪 ,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 ,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张柏林同志出席了成立大会。张柏林同志宣布了党中央、国务院、中组部决定 ,吴仪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你问我为什么这么清楚?抄了别人的。百度一下就找到了。
2023-07-28 04:30:033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商检部门”是什么关系?

商检部门隶属于质检总局管辖
2023-07-28 04:30:14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检验师什么级别

应该是部长助理的级别,比司长大比副部长还小。
2023-07-28 04:30:24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改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什么时候

2001年。2001年, [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与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合并成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部级
2023-07-28 04:30:401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者的关系

卫生部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他们四者之间的关系是:国务院各部委的关系
2023-07-28 04:32:502

2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42号是什么内容?

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42号公告2013年10月24日 15:24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要求,现就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代理报检企业(含从事报检业务的快件运营企业)首次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代理报检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分公司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企业的印章印模。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二、报检人员首次为所属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时,所属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人员备案表。(二)所属单位报检备案证书。(三)报检人员与报检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四)报检人员的身份证件。(五)报检业务能力水平的证明材料。材料(除第五项外)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三、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等规定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秩序和检验检疫工作秩序。重点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和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登记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对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当地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报检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强化行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报检从业人员报检业务能力水平培训。五、鼓励报检人员系统学习从事报检工作应具备的检验检疫基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基础英语等报检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报检从业人员报检业务能力水平培训,提高报检工作效率。六、为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备案表暂用现行相关申请书,持有报检员资格证书的视同具有报检业务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代理报检企业、报检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质检总局2013年10月16日参考:http://www.chinatt315.org.cn/qwfb/2013-10/24/39833.aspx
2023-07-28 04:32:571

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作废了吗

已经作废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24部规章制度废止。网页链接
2023-07-28 04:33:09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的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同时废止。
2023-07-28 04:33:18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 这个法规过期了?

你好,目前是有效的,还没有新的管理办法出来。
2023-07-28 04:33:386

2009年出了调整公告 2009年第67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二、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一)关于网上申请。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施网上申请。(二)关于申请资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申请资料包括: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申请书附件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中申请许可类别表应当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特殊情况下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许可类别表原件、工商登记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关于申请受理。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公告之日起实行当场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发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对资料不全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对于同一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申请同一种类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如果其中即包含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许可项目又包含省级局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单位只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所有项目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四)关于生产单位换证的简易评审程序。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换证单位,换证评审时可采取简易评审程序(即换证评审机构在换证评审时,可以适当减少评审组成员、缩短评审时间等方式进行)。1. 许可证有效期内接受过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局组织的监督抽查,抽查结论未发现问题的;2. 未申请新增许可项目或者单位资源条件、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低于许可条件变化的;3. 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指搬迁扩建等)的;4.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且未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5. 无举报投诉或者经调查举报投诉不属实的。申请采取简易评审程序的换证单位,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单位自查报告。采取简易评审程序进行换证评审的,不得连续实施2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决定简易评审程序的使用。(五)关于发证前公示。自公告之日起,对于首次申请、增项和换证(含采取简易评审程序的)的单位,发证机关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本行政机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可履行审批、发证程序;对接到举报投诉的,发证机关要认真组织核查。举报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即停止审批。 附件: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2023-07-28 04:33:54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是什么关系呢?前者也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啊?

简要地说:前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后者负责国内食品安全监管。
2023-07-28 04:34:032

国家认监委(CNC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有什么区别?分别管理哪一块?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认证是对企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认可是对认证机构。认监委全称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CNCA,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认可委全称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2023-07-28 04:34:101

谁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14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023-07-28 04:34:201

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基本职能有

法律分析: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2.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2023-07-28 04:34:391

请问质量技术监督局属于什么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局(th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Bureau)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1第48号文件改革质监局管理体制。可能采取分级管理。中文名质量技术监督局外文名th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Bureau合并正部2001年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快速导航主要职能机构设置一般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质量科、计量科、标准化科(下设机构代码管理办公室)、法制科、机关服务中心、监督稽查科(稽查队)、XX市打假办、12365投诉举报中心、质量检验所,计量所,特种设备检验院,纤维棉花检验所,条码中心 等单位。主要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2023-07-28 04:34:461

国家质监总局有哪些组织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下设15个直属事业单位,即: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中国质量报社、中国国门时报社、中国标准出版社和中国计量出版社,为质检决策和实施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2023-07-28 04:34:572

质监局全称叫什么

质监局全称:质量技术监督局(th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Bureau)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2023-07-28 04:35:051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什么?

 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7-28 04:35:151

中国质量监督检验

纯属私人机构,名头响当当,但是根本没有权威性,基本上就是为广告商做说话的。
2023-07-28 04:35:252

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基本职能有

法律分析: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2.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2023-07-28 04:35:44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作用有哪些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机构职责编辑(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2023-07-28 04:35: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怎么打不开

可能网速不好
2023-07-28 04:36: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机构设置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17个司(厅、局),即;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督察内审司。设立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和离退休干部局。另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向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了纪律检查组和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简称国家标准委)实施管理。国家认监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16个,即:质检总局机关服务中心、质检总局信息中心、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质检总局干部教育中心、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时间计量频率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质量报刊社、中国质检出版社。经国家民政部批准,13个行业学、协会挂靠在国家质检总局,即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中国检验检疫学会。 为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共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垂直管理。为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全国共设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下设2800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有质量技术监督人员18万余人。质检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2023-07-28 04:36: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机构职责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规划和验收等有关工作,依法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对涉及环境、卫生、动植物健康、人身安全的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和人员实施检验检疫通关管理,在口岸对出入境货物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管理模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进出口货物法定检验检疫,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此放行;签发出境检验检疫证书至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依法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和封识进行管理;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和专用原产地证及注册等相关业务。2001年开始实行“大通关”制度,提高通关效率。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三电”工程建设,即出入境货物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大大提高了口岸通关速度,并实现了报检、检验检疫、签证通关、统计汇总的网络化管理,作为“金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建设中的“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将形成整套电子执法系统,实现检验检疫执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和旅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多双边协议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和监管,以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检疫的措施主要包括:风险分析与管理措施、检疫审批、国外预检、口岸查验、隔离检疫、实验室检测、检疫除害处理、预警和快速反应、检疫监管等。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卫生、质量进行检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及其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进出口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采取预防性安全保障和处理措施。参与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参与在全国范围内对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行农兽药残留监测。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家质检总局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磋商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及区域经济体的合作,单独或参与外交部、商务部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和谈判;以备忘录、议定书、会谈纪要、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与5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多项双边合作文件。国家质检总局参与许多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活动,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米制公约组织、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上海合作组织(The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为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级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协调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WTO《TBT协定》和《SPS协定》的实施和国家通报咨询的国内协调工作。中国WTO/TBT、SPS国家咨询点设在国家质检总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发布和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境外推荐事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认证有关的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负责认证有关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受理认证认可的投诉并组织查处。负责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和实验室的审批。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活动,参加许多认证认可国际组织的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标准委负责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的活动,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2023-07-28 04:36:211

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质量检验检疫局有什么不同

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国内产品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
2023-07-28 04:36:375

质检局和质监局的区别是什么?

地方没有质检局,只有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全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包括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俗称质监局,各地都有,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俗称商检局,各省都有,但有些地市没有,实施国家垂直管理。不知回答是否满意。
2023-07-28 04:36:55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4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是否作废?

没有废止,继续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号
2023-07-28 04:37:031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验证管理,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境验证是指: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入境验证商品目录》)。  对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第六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工作。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应当审查进口质量许可等证明文件。对经查实证明文件符合规定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第八条 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同时应当核查产品的相关标志是否真实有效。第九条 不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的范围、具体实施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c30891--020106xkj
2023-07-28 04:37:121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的复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受理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第四条 复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第六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第七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第八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复验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资料及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报检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证单及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证单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第十条 复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复验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复验工作组,并将工作组名单告知申请人。 复验工作组人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第十二条 复验申请人认为复验工作组成员与复验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复验公正性的,应当在收到复验工作组成员名单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该成员回避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或者不予回避的决定。第十三条 作出原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复验工作组提供原检验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复验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复验工作组的复验工作。第十四条 复验工作组应当制定复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审查复验申请人的复验申请表、有关证单及资料。经审查,若不具备复验实施条件的,可书面通知申请人暂时中止复验并说明理由。经申请人完善重新具备复验实施条件后,应当从具备条件之日起继续复验工作; (二)审查原检验依据的标准、方法等是否正确,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核对商品的批次、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外观状况,按照复验方案规定取制样品; (四)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五)审核、提出复验结果,并对原检验结果作出评定。第十五条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第十六条 复验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在复验过程中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检验样品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2023-07-28 04:37:201

2001年4月,原国家进出口检验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答案】:×应该是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23-07-28 04:37:391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2013年10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2023-07-28 04:37:461

员工是否可以向质量监督局投诉自己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

员工可以向质量监督局投诉自己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 。
2023-07-28 04:38:132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第八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023-07-28 04:38:231

中检集团奢侈品鉴定中心颁发的证书国家认可吗?

1、中检奢侈品鉴定证书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权威鉴定机构所颁发的证书。中检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采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和设备,能够准确判断奢侈品的真伪和价值。2、中检奢侈品鉴定证书是可靠的。中检集团奢侈品评估中心是由中检集团设立的“中国”第三方奢侈品评估平台,专门从事奢侈品评估和教育。它一直致力于自主买卖,就是为了社会各界提供公平诚信的第三方奢侈品鉴定。3、那边的证书国家是不承认的,考了也没用,说是国家颁发,其实就是自己公司做的一个证书,骗人用的。4、没有。基本目前市面上的中检证书都是假的,而且中检也没有百分之百正确的,中检只能鉴别产品的真实材料。5、当然是权威的,是国家设立的权威性可想而知,但是他们不接受个人送检的,如果想鉴定可以选择优奢易拍,他家与中检是战略合作伙伴,鉴定流程严谨、结论权威认证,鉴定后个人还可以申请开具中检报告,比较靠谱。6、可靠。中检奢侈品鉴定证书是中检集团奢侈品评估中心颁布的,该平台由中检集团设立的“中国”第三方奢侈品评估平台,专门从事奢侈品评估和教育,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2023-07-28 04:38:321

中国有哪几个国家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25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7个):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3个):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9个):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2023-07-28 04:38:391

大艺假货到哪里鉴定证书

大艺假货到哪里鉴定证书:可以到大艺工具官网查询,可以在机身上找到随机带的防伪码,在机器盒子上面有官方网站,只要把机身上面防伪码输入就能查询了。你可以扫描二维码进行真伪查询。如果显示此信息为真,恭喜你买到了正品,如果查询不到那说明肯定是假货。最主要的就是每个大艺机器上面都有官方二维码或者防伪电话,你可以拨打电话去查询。
2023-07-28 04:38:472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9号《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6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07-28 04:3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