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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2023-08-09 2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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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桃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北京市中关村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

北京市投资促进局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地震局

北京市气象局

北京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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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府地址

为你找到的信息如下:北京市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距郝家府地铁站(C口)步行853米)。电话号码:010-12345。营业时间:09:00-12:00,13:30-17:30。上述信息可能存在变化,请核对信息当前是否有效。
2023-08-07 00:45:21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址

为你找到的信息如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距郝家府地铁站(C口)步行773米)。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8:00。上述信息可能存在变化,请核对信息当前是否有效。
2023-08-07 00:45:282

北京市政府在哪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联系电话是(010)12345,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30。北京的风景名胜有北京故宫、八达岭长城、什刹海、天坛、颐和园、圆明园、北海公园、北京恭王府、明十三陵、雍和宫等。
2023-08-07 00:45:361

北京市政府办公时间是几点?

作息是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夏季作息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夏季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为: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二)冬季作息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行冬季作息时间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二、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政府上班时间:2023年1月元旦放假时间: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共3天。春节放假安排:2023年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学生从2023年1月4日起放寒假,2月102023年春节放假时间:2023年1月21月(周六)-2023年1月27日(周五),共7天,2023年1月28日、29日正常上班调休。2023年清明节放假时间:2021年4月5日(星期三)放假1天。
2023-08-07 00:45:431

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有哪些

法律主观:中央政府组成部门包括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等26个。 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包括经济与信息化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等部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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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在哪个区?

北京市政府在通州区。2011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由东城区正义路2号搬迁至新址正式办公。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州区详情说明面积906平方千米,人口184万。通州取运河漕运通畅周济之意。西汉置路县王莽时改通路亭东汉复为潞县,辽时析置漷阴县,金朝置通州,元初改漷阴县为漷州,明初撤销潞县,又撤销漷州为漷县,清初时撤销漷县,并入通州,1914年改为通县,1958年改通州区,1960年改通县,1997年复为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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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不存在隶属或上下级关系,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的级别是省部级正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是省级人民政府,级别也是省部级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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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6区政府办公地址在哪里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地址在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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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市政府在哪?

市政府 便民电话: 12345 电子信箱: xfb@beijing.gov.cn 寄信信箱: 北京东城区正义路2号 邮政编码: 100744 市政府机关 市建委 68026754 市管委 63088467 市规划局 68020689 市环保局 68413817 市工商局 63494311 市房地局 65124109 6512462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301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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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出生于哪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努力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中文名:1外文名:1别名:1国籍:1民族:1出生地:1出生日期:1逝世日期:1职业:1毕业院校:1信仰:1主要成就:1代表作品:1一、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一)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抓紧修订本市相关法规,同时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制定修订更加严格的炼油与石化、餐饮、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表面涂装)、汽车维修、印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修订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指导目录。建立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排污成本不低于治污成本,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落实阶梯式、差别化的施工工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政策,对优于排放标准的减半征收,对排放不达标的加倍征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拒不配合环保执法、监督性监测,阻挠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暴力抗法,以及违法主体不易确定的,积极开展现场执法。环保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编办,各区县政府。(三)推进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措施。依托现有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措施,将环境监管职责具体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建立以基层网格为单元的污染源动态更新与管理机制,健全分级分类处理和上报反馈制度,力争使大部分环境污染问题第一时间在基层发现并解决。各区县政府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建立污染源差别化监管机制,加大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和重点污染源抽查,指导各区县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各区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于2015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社会办,各区县政府。(四)不断深化区域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机制。依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针对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违法排污、秸秆焚烧、销售和使用劣质燃煤及油品、机动车排放污染等问题,共同开展区域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政府。二、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五)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环境保护部“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和市政府“严、实、细”的总体要求,在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摸清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深入排查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和环境风险隐患;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完善污染源监管长效机制;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各区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要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全程督查稽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县政府。(六)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符合行政拘留法定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予以追责。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或无证无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予以取缔,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由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各区县政府。(七)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梳理筛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重点清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对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排污口和非法开采矿山的企业,依法坚决取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县政府。三、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八)大力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上一年度全市和各区县环境质量状况,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积极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监管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九)加大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力度。成立环保督查机构,建立市级环保督查机制,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推进重点环境治理项目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跨区县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完善联合督查、重点督查、跟踪督查等制度,健全对督查发现问题的预警、通报、挂账、反馈、复查、销账等机制。市环保局每年要对各区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县政府。(十)严格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四、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十一)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等主要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完善与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金属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将监督性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数据积极运用于环境监管执法、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十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以加强基层环保力量、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为原则,进一步明确街道(乡镇)的环保职责,落实机构和人员,提升基础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十三)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研究制定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标准化建设进程,全面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执法行为等;完善环境监察管理平台和移动执法系统,环保部门开展现场监察执法全部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检查信息录入系统并上传至环境监察管理平台。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五、落实各方责任(十四)强化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支持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十五)强化部门职责和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各部门环境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避免职责交叉或形成管理空档。要进一步推进建立跨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着力形成监管合力,推进各项环境监管措施更好落实。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十六)督促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引导督促排污单位依法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切实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指导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企业编制和公开年度环境行为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用地审批、投融资、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各区县政府。(十七)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畅通“12345”等投诉举报热线和相关网络平台,及时受理公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对经核实的重要举报线索予以奖励。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处理、整改情况。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责任单位:市信访办、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维稳办,各区县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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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些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一)有些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二)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政府发言人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件一            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六)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一)有些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二)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政府发言人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件一            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六)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政府发言人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一)有些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二)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政府发言人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件一            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件一            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一)有些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二)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政府发言人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件一            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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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00:48:114

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市委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对本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综合性工作事项。第三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事局,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提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立项申请的单位,为申办单位;经批准,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单位,为承办单位。  以市委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委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委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第五条 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两年以上(含两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或取消,但须由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非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一次性项目。第六条 在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七条 市人事局为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综合协调、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及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审核。第八条 凡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申办单位必须在实施表彰奖励的六个月之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第九条 申办单位立项申请内容:  (一)表彰奖励的名称、依据、理由;  (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数量;  (四)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五)评选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六)奖励的形式;  (七)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表彰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第十条 市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审后,上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批。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立项申请。第十二条 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申办单位应当按上述程序及时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审批表彰奖励项目的意见,由市人事局通知申办单位。凡经批准的,承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根据表彰奖励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承办单位和市人事局印发并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承办单位须提前两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书面申请,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并办理手续;同时将承办单位申请和有关手续报送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第四章 表彰奖励条件第十五条 严格掌握表彰奖励对象的评选标准和条件。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要以政治表现、政绩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六条 对表彰奖励评选的范围比例、名额数量,由市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不得突破限额。表彰奖励的集体数量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百分之三;表彰奖励的个人数量,不超过参评人员数量的五千分之一。副局级以上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第五章 奖励待遇和奖励经费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奖品);对受到表彰奖励的个人,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
2023-08-07 00:48:351

北京市政府地址

首都之窗_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beijing.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地址:中国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1949年1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指挥之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布告宣告成立,叶剑英任主任。同日,华北人民政府下属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叶剑英任市长。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市,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1949年11月20日至22日召开的北京市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委员,组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任命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名单。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宣布就职,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2023-08-07 00:48:551

北京市政府邮编号码是多少?

北京市政府邮编是,北京东城区的,是100001。现在寄信一般都不用邮政编码了。
2023-08-07 00:49:111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可以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主动公开第十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行政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  (四)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九)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十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2023-08-07 00:49:201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二)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市长的委托,协助市长做好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受市长委托,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并可以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五)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加强理论学习,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机关作风,努力完成市委七届一次全会和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七)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行政机构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二、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主要工作;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要报告、议案;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要法规草案和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人员任免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星期五下午为例会时间。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并印发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研究、处理有关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区、县长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部署市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七)市长生活会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主要是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市长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八)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区、县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三、文件审批制度  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市长、副市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文件,要统一经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求市政府发布、批转、转发的文件,应属于关系全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法规和规章、新政策性措施出台,以及需要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宏观管理方面的内容。凡属市政府主管部门、专门机构正常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由该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发文。  (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件,一般由主管副市长签署,秘书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领导审批文件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圈阅则表示阅知;签署文件要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对市政府文件中要求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的事项,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批请有关部门落实、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也要坚决贯彻落实;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映。市政府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
2023-08-07 00:49:271

北京市政府搬到通州了吗

1月10日晚间,位于北京市正义路2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摘牌。这意味着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即将正式启用。“北京市人民政府”摘牌。此次摘牌代表着新中国建国后,拥有69年历史的北京市政府办公地址,正式告别历史舞台。1949年1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指挥之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布告宣告成立,叶剑英任主任。同日,华北人民政府下属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叶剑英任市长。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据悉,于2018年11月15,北京市委市政府就启动了搬迁工作:首期启动的可能是四套班子和四小部门的搬迁,合计将会达到2万人左右的规模。陆续会推动超过40万人正式入驻通州城市副中心。随着北京市政府的搬迁,通州将迎来新发展机遇。新版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要保留首都功能,其他的要迁移。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是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重要承载地,与雄安新区构成未来北京新的“两翼”,将打造成为新时代城市建设发展的典范。北京市政府搬到通州意义1、把北京搬出二环内,满足一些人的需求”。市领导班子+各部门+家属,可以带动大量人口离开二环内。现在二环内房价也不便宜,很多地方是有价无市,根本不供应住宅地皮。2、在文物保护要求下,四合院卖都卖不出去,官府可能是唯一的收购方了。都那些能在二环内的买房的人都去了通州;再买下二环内四合院、“破老小”的房子;二环内就真的是“京城”了。这对于雄安新区是重大利空。法律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第五条北京城市战略定位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北京的一切工作必须坚持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履行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基本职责。落实城市战略定位,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提升首都功能,有效疏解非首都功能,做到服务保障能力同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人口资源环境同城市战略定位相协调,城市布局同城市战略定位相一致。
2023-08-07 00:49:341

北京317新政内容是什么

1.居民在北京已有一套房的、和在北京拥有商业房贷款记录的、以及有公积金房贷记录的,购买房屋需要支付首付的60%,购买非普通房屋需要支付的首付比例为80%。2.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包括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有公积金贷款)。3.企业购买房屋需要满三年以上才可进行出售或转让,如果买家为个人用户,还需根据北京市限购相关政策来执行。
2023-08-07 00:49:423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规章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第二章 立项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事项。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立项审查。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思路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第七条 拟制定的规章涉及问题复杂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  立项论证会应当广泛召集有代表性的部门和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与会者的意见。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立项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或者召开立项论证会的决定;召开立项论证会的,应当在论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将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部门。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于每年年底根据立项情况和市人民政府工作任务,拟定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情况,说明原因。第十条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的计划外项目,按照本章规定立项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三章 起草第十一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复杂、涉及若干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或者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起草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享有的权利以及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从全局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所规定的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等事项的,应当明确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收费的项目及范围等。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区、县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以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起草的规章内容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起草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工作的,起草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意见,主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章送审稿一同上报。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由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2023-08-07 00:49:501

北京市政府是什么级别的单位?

应该是省部级吧!
2023-08-07 00:50:003

北京市政府地址?北京市委书记的名字?北京市纪检委地

北京市纪检委: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我找到了一个专门写 XX 的,daibuc加.сом,或者搜一下“带把客”,好多好多,都是精华!
2023-08-07 00:50:07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厅设15个内设机构和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简称市政府督查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外联服务办)。(一)秘书一处。负责文电接收、分办、运转、分发工作;负责档案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负责印鉴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保密工作。(二)秘书二处。负责社会事业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文电办理工作;负责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会议和交办事项的联络服务工作,以及有关事项的督查工作。(三)秘书三处。负责综合经济等方面的文电办理工作;(四)秘书四处。负责产业经济和“三农”等方面的文电办理工作;(五)秘书五处。负责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文电办理工作;(六)值班室。负责协助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政务活动;参与全市性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协助安排中央领导同志及其他省市领导同志来本市的公务活动。(七)会议处。 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组织工作。(八)信息处。 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报送信息的工作;负责领导同志在《昨日市情》等所编印信息刊物上批示的督促办理工作;负责北京市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和市政府折子工程的起草编制工作。(九)联络处。负责联系人大、政协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北京市文史研究馆)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等。(十)交际处。负责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政务活动服务工作;负责中央领导同志及其他省市领导同志来本市的接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参与重要会议的服务工作;参与全市性重要会议的服务工作。(十一)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编制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组织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依法协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获取市政府信息的申请;协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建设和完善;协调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受理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组织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十二)行政办公室。 负责市政府机关后勤服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十三)财务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编制及日常核算管理;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及财务监督。(十四)基建房管处。 负责市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的管理工作。(十五)人事处(办公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外事、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离退休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内部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市应急办(设应急指挥处、预案管理处、综合信息处、宣教动员处、技术通信处)为市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北京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牌子。应急指挥处(与值班室合署办公)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政府系统和应急管理系统的值守应急工作;协助市应急委领导同志指挥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协调、指导市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资金、物资和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应急管理相关会议、活动。预案管理处 负责组织修订、审核市级应急预案,并指导检查各部门、各区县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本市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本市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综合信息处 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城市运行和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承办市政府系统和应急管理系统相关文电工作;联系市应急委专家顾问组。宣教动员处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社会动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应急管理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技术通信处 负责制定应急管理技术系统建设规范,组织协调技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城市运行和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和维护;指导监督各区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设决策督查处、专项督查处)。决策督查处 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市政府重要文件确定事项、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专项督查处 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转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负责联络、协调和督办落实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涉及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市政府外联服务办(设外联处、军事处、综合协调处)。外联处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日常联系和交流工作。军事处 负责联系驻京部队和北京卫戍区;办理市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涉及军事的事项。综合协调处 负责协调建立为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综合协调服务机制;指导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对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2023-08-07 00:50:151

2018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有哪些?

梅花瑞雪兆丰年,京华大地迎新春。2018年1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陈吉宁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的核心内容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的问题,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政府工作报告从六个方面回顾了过去五年的工作:(一)城市发展深刻转型。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刻把握“都”与“城”、“舍”与“得”、疏解与提升、“一核”与“两翼”的关系,着力加强“四个中心”(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水平。(二)京津冀协同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体现在全力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与河北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交通、生态环保、产业三个重点领域实现率先突破。(三)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质量稳步提升。首都经济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转型发展中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1%、达到2.8万亿元,能源利用效率位居全国首位。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正在落实,形成了财政、土地、人才等一揽子支持政策。(四)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先照后证”等商事制度改革落地见效。经济领域改革多点突破,“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推开;政府性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和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改革平稳实施;市属一级企业公司制改革全部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稳步推进。深化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大力实施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率先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积极对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落户北京。(五)“大城市病”治理力度显著加大。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初见成效,圆满完成第一阶段国家大气污染治理任务。持续实施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行动计划。全面推行河长制,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2%。坚持节水优先,南水北调水安全高效利用。实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资源化率达到57%。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生态空间大幅度增加,全市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3%。(六)人民生活持续改善。就业稳步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都在完善和落实中;实施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一刻钟社区服务圈”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住房保障力度加大,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脱贫攻坚有序开展,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军民融合发展成效明显。
2023-08-07 00:50:421

国务院各部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是什么关系

平行1.上行针对的是下级向上级, 二者不存在隶属或上下级关系。这个可以通过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效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看出。2. 下行参见上行。
2023-08-07 00:51:232

北京市行政级别分类

第一种: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第二种:市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
2023-08-07 00:51:463

北京市人民政府地址及邮编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 邮编:100744 坐60路。在“正义路南口”下车,往北走一点,它在马路南侧
2023-08-07 00:52:07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二、《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1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养路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  2、第四条中的“市公路局”改为“市公路管理机构”。  3、第七条中的“按日加收所欠费额1%的滞纳金”改为“按日加收所欠费额5‰的滞纳金”。  4、删去第八条、第十一条。三、《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市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用线共用管理工作。”  2、第六条修改为:“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的程序:  “(一)专用线管理单位与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签订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并报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专用线管理单位持共用协议书、开业申办文书等文件到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三)专用线管理单位持共用协议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市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3、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4、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5、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四、《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82号文件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中的“市环境保护局”改为“市环境保护部门”,“市公用局”改为“市水务部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地质矿产局和卫生局”改为“规划、国土资源和卫生部门”。  3、第四条中的“市卫生局”改为“市卫生部门”,“公用局”改为“市水务部门”。  4、第十条修改为:“对保护水厂地下水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5、第十一条中的“市公用局”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改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6、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六、《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修改)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运输管理局是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九)项、第十条、第十三条。  3、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三轮车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分别给予警告、50元至500元罚款:  “(一)索要高价或者欺骗、敲诈乘(顾)客的。  “(二)货运三轮车不按照规定装载、运输货物或者从事客运经营的。  “(三)不遵守运营秩序,欺行霸市的。  “(四)不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承揽业务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的。  “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物价、票据、税务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物价、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023-08-07 00:52:14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一)辞职、调离去乡镇企业的,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二)由单位派出、借调去乡镇企业的、在乡镇企业兼职的以及应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因公发生的职业病、伤、残、亡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其余的,由派出单位或原单位负责;(一)辞职、调离去乡镇企业的,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二)由单位派出、借调去乡镇企业的、在乡镇企业兼职的以及应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因公发生的职业病、伤、残、亡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其余的,由派出单位或原单位负责;(三)停薪留职去乡镇企业的,其交纳的停薪留职费含医疗费的,按(二)款规定办理;未含医疗费的,按(一)款规定办理;  乡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其乡政府负责处理和解决。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机关团体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大中型企业在自身搞活的同时,也要支持科技人员向乡镇企业流动。五、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的,其人事关系及有关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六、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去乡镇企业兼职。提倡单位或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和技术商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兼职。科技人员自行兼职的,应到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科技人员在乡镇企业兼职的,可依照合同或协议收取报酬。(三)停薪留职去乡镇企业的,其交纳的停薪留职费含医疗费的,按(二)款规定办理;未含医疗费的,按(一)款规定办理;  乡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其乡政府负责处理和解决。(一)辞职、调离去乡镇企业的,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二)由单位派出、借调去乡镇企业的、在乡镇企业兼职的以及应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因公发生的职业病、伤、残、亡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其余的,由派出单位或原单位负责;(三)停薪留职去乡镇企业的,其交纳的停薪留职费含医疗费的,按(二)款规定办理;未含医疗费的,按(一)款规定办理;  乡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其乡政府负责处理和解决。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机关团体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大中型企业在自身搞活的同时,也要支持科技人员向乡镇企业流动。五、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的,其人事关系及有关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六、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去乡镇企业兼职。提倡单位或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和技术商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兼职。科技人员自行兼职的,应到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科技人员在乡镇企业兼职的,可依照合同或协议收取报酬。七、离休、退休科技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其离休、退休费照发,有关待遇不变,并可取得离休、退休费以外的报酬。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机关团体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大中型企业在自身搞活的同时,也要支持科技人员向乡镇企业流动。五、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的,其人事关系及有关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辞职、调离去乡镇企业的,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二)由单位派出、借调去乡镇企业的、在乡镇企业兼职的以及应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因公发生的职业病、伤、残、亡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其余的,由派出单位或原单位负责;(三)停薪留职去乡镇企业的,其交纳的停薪留职费含医疗费的,按(二)款规定办理;未含医疗费的,按(一)款规定办理;  乡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其乡政府负责处理和解决。六、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去乡镇企业兼职。提倡单位或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和技术商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兼职。科技人员自行兼职的,应到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科技人员在乡镇企业兼职的,可依照合同或协议收取报酬。
2023-08-07 00:52:2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监管,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属和本市管理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第四条 金融机构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印件。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以及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监管机构和体制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规定;负责对区县财政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农村信用联社的财务监管,并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市属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日常财务监管。第三章 监管职能第八条 建立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管,对重要财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财政部门报批或者备案。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金融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财务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管理费用(或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购建规模、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等计划指标。  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  (一)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同时报送信贷资金计划表。财政部门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报送的财务计划要进行认真审查,按规定期限批复。  (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批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一)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期限批复。  (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决算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费用专户管理制度。金融机构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由财政部门批复后予以执行。金融机构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后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不得擅自调整。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防止挤占信贷和营运资金。第四章 监管职责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的提取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应收、应付利息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方法计算;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确定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  (四)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对外投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资金调度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六)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成本费用和消费性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业务财务制度》、《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者乱挤乱进成本。  (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对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以及被盗损失、财产盘亏等,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八)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依法进行利润分配。股份制金融机构在进行正常税后利润分配之前,是否考虑本企业呆帐等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并补提呆帐准备金后再进行分配。  (九)做好金融机构的财务分析工作。要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月报、季报、年报等财务报表信息,跟踪金融机构资金运动和资产使用过程,防止出现金融风险。  (十)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金融机构季度报表和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年终报送本地区金融机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3-08-07 00:52:281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规章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者规范地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应当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按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规章。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理念为统领,指引具体制度设计。第五条 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具有以下状态:  (一)事项的状态已经稳定,其性质和特征明确,矛盾和问题已经充分显现,事项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基本形成;  (二)事项所反映社会关系的规律和趋势能够认清,社会关系的基本特点可以准确把握;  (三)各利益相关方对依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认识基本统一,公众心理普遍接受。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一)采取的制度措施针对问题的本质,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  (二)有实践基础或者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制度措施可操作,措施之间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三)注重成本效益优化,行政管理成本与取得的社会效益相平衡,实施效果可预期。第七条 制定规章应当通过合理配置行政权力、组合运用管理手段、协调完善管理机制、平衡匹配权责关系,实现法律制度的衔接和传导。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优化体系布局,避免法律制度的无效叠加。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规章项目提出及起草,具体工作由其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组织、推进。第二章 立项第九条 制定规章应当经过立项。  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立项。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  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中认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先行制定规章的,可以不经过规章立项。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定向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第十一条 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立法项目建议提出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确定、立法思路明确、立法内容详尽、制度措施完善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交由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并反馈当事人。相关部门研究后认为确需立法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报立项。第十二条 申报规章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交立项报告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立项申请函;  (二)立法背景资料、调研报告;  (三)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  (四)国内外有借鉴价值的立法资料;  (五)各有关方面对立项报告的意见汇总和分析;  (六)重大、疑难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  (七)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八)其他有关材料。  立项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预期的社会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申报单位提交立项报告,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三条 规章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审查并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  (二)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无地方立法空间;  (三)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的事项;  (四)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立项:  (一)对事物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把握不准确,对矛盾和问题认识不清晰、不统一;  (二)有关依据政策不明确、不成熟,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将作重大调整;  (三)正在进行重大体制调整或者有重大体制障碍。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立项审查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
2023-08-07 00:52:361

北京市政府搬迁到哪里

新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联系电话:010-55569696邮政编码:1007442011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由东城区正义路2号搬迁至新址正式办公。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1949年1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下属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叶剑英任市长。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1949年11月铅启20日至22日,北京市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委员,组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茄如议通过了任命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名单。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宣布就职,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954年8月17日至23日召开的北京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更名为北京市人民委员会。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北京市人民委员槐纳如会被取消。1979年12月6日至13日召开的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撤销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复设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截止2018年,北京市现辖东城、西城、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16个市辖区(合计16个地市级行政区划单位),150个街道、143个镇、33个乡、5个民族乡(合计331个乡级行政单位)。
2023-08-07 00:52:581

北京市人民政府

首都之窗_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beijing.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地址:中国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1949年1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指挥之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布告宣告成立,叶剑英任主任。同日,华北人民政府下属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叶剑英任市长。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市,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1949年11月20日至22日召开的北京市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委员,组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任命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名单。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宣布就职,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2023-08-07 00:54:081

北京市政府热线

1、12345当地政府 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2、12320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3、12358发改委 价格投诉4、12369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5、12398电监局 电力投诉6、12365质监局 质量投诉7、12333劳动局 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8、12316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9、12350安监局 安全投诉10、12319 市政管委 市容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11、12313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12、12380组织部 干部用人投诉13、12388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投诉14、12366税务部门 纳税咨询投诉15、12336国土部门 违法用地投诉16、12390出版署 反盗版投诉17、12318文化局 文化活动投诉18、12395海事 海上救援19、12338妇联 妇女维权20、12348司法局 法律服务,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21、12368法院 立案审判咨询,俗称可在此告状,打官司22、12396科技部门 农村科技服务23、12309检察院 检察举报24、12319建设部门 供热、公交、供水、燃气、建筑行业等咨询服务25、12349社区、家政服务26、12321工信部 垃圾信息举报27、12335商务部 境外商务投诉28、12340统计局 社情民意调查29、12351工会 职工维权30、12360海关 海关服务31、12361儿童慈善捐助32、12371党员咨询33、12377互联网违法举报责任编辑:杨勇
2023-08-07 00:55:001

北京政府为什么迁址通州

北京市人口太多了,所以政府带头搬家,政府搬家可以带动几十万人疏解到通州,减少市区人口。北京市政府在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2011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由东城区正义路2号搬迁至新址正式办公。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面积906平方千米,人口184万。????????????????????????????????????????????????????????????????????????????通州的由来???????????????????????????????????????????????????????????????????????????????????????????????通州取运河漕运通畅周济之意。西汉置路县王莽时改通路亭东汉复为潞县,辽时析置漷阴县,金朝置通州,元初改漷阴县为漷州,明初撤销潞县,又撤销漷州为漷县,清初时撤销漷县,并入通州,1914年改为通县,1958年改通州区,1960年改通县,1997年复为通州区。个人觉得和地理位置有很大关系,城内人满为患,寸土寸金,地价炒的那么高,只能别面拆迁,另寻他处。通州离中心较近,而且大北京周边7环重要地区燕郊、廊坊、固安都近为了落实京津冀一体化,通县离北三县和天津比较近方便统筹工作。还有一种坊间传言是为中央政务区腾地方,但我觉得这个可信度基本为零。综上所述,关于北京迁址通州的原因是因为人口问题,建议大家听从安排,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2023-08-07 00:55:071

北京市政府在哪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根据百度地图查询得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30。
2023-08-07 00:55:161

北京市政府在哪个区

应该是东城
2023-08-07 00:55:265

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是同级的吗? 还是与国务院各部委是同级? 是不是直辖市的政府与国务院是同级的?

不是同级的 。直辖市征服与地方省政府,自治区政府是同级的。省级任命政府完全隶属与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构
2023-08-07 00:55:562

北京市市政府和中国中央政府是什么关系?到底北京,比如哪个城区卫生打扫的不干净,那归谁管?

找卫戍区
2023-08-07 00:56:184

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的领导成员

周立云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研究室党组书记,主任、机关党委书记男,汉族,研究员,1963年2月出生,湖南沅江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对外处副处长,城建处处长,研究室副主任。2008年起任现职。主管工作:负责市政府研究室全面工作。于鸷隆 党组成员,副主任 男,汉族,讲师,1971年7月出生,吉林松原人。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大学团委组织部部长,北京大学团委副书记,丰台区团委书记,中共丰台区委方庄地区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丰台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区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中共丰台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2009年11月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主管办公室(人事处)和农村发展处工作。李富生 党组成员,副主任,机关工会主席男,汉族,助理研究员,1965年12月出生,甘肃泾川人。1984年6月参加工作,1989年8月入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处长,经济处处长。2008年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主管综合处和产业经济处工作。李春荣 党组成员,副主任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福建上杭人。2000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二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局长办公室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处长。2011年8月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主管社会发展处、城乡建设处工作。胡九龙 党组成员、副主任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江西南昌人。2001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4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大学团委研究生与青年工作部部长,共青团北京市委研究室副主任、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学与少年工作部部长、共青团北京市委大学与中专工作部部长,首都国庆60周年群众游行指挥部背景部综合协调处处长,共青团北京市委统战部部长、市青联秘书长,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新疆和田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2014年1月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产业经济处工作。李 森 副巡视员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辽宁兴城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入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研究室产业经济处副处长、农村发展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综合处处长、城乡建设处处长。2011年起任现职。主管工作:协助分管城乡建设处工作,分管市长参阅、工作研究特刊工作。
2023-08-07 00:56:251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戴卫行政级别

正厅
2023-08-07 00:56:444

市政府办公厅是干什么的

是用来协调市政府与各个直能部门的关系,起到一个链接作用。实权派
2023-08-07 00:56:512

北京市哪里是市中心?哪里是郊区?

北京中心城区是东城区和西城区。北京东城区范围:东华门街道、景山街道、交道口街道、安定门街道、北新桥街道、东四街道、朝阳门街道、建国门街道、东直门街道、和平里街道、前门街道、崇文门外街道、东花市街道、龙潭街道、体育馆路街道、天坛街道、永定门外街道北京西城区范围:西长安街街道、新街口街道、月坛街道、展览路街道、德胜街道、金融街街道、什刹海街道、大栅栏街道、天桥街道、椿树街道、陶然亭街道、广安门内街道、牛街街道、白纸坊街道、广安门外街道
2023-08-07 00:57:07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中小学教师宿舍;社会福利设施;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二)危旧房改造小区翻建部分、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及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  (三)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免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安居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不进入市场的住宅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每平方米100元。  (二)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每3至5年调整一次。由市计委、市建委根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办法:  (一)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前,由市建委统一核定并开据缴费通知单,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建委凭财政部门开据的收款凭证办理项目计划转正手续;市计委审批计划转正的项目,由市计委统一核定并开据缴费通知单,市财政局统一征收。  (二)区计(经)委审批计划转正的项目,由区计(经)委征收;市政府委、办、局及市属总公司(授权公司、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市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自选审批计划转正的建设项目,在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时,由发证的区计(经)委征收。各区县自行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统一到市财政局缴纳,单独记帐。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即规划设计项目计划转为年度施工项目计划)、开工手续时,应一次缴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六条 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公用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远郊区县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全额留给区县;城近郊区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全额留给区县;城近郊区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返还征收额的50%。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建设单位,计划部门不批准其建设项目计划转正,不发投资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不受理竣工验收;房地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第八条 市计委、市建委可以依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87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1988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实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同时加强分散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2023-08-07 00:57:22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94修正)

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正式工程施工时,必须及时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应拆除干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改变使用性质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暂设工程,按违法建设论处。四、施工单位不得占用本单位承建的任何正式工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正式工程安排职工或他人居住。  工期较长的多栋号工程或小区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临时占用少量正式工程房屋作为施工暂设工程的,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和施工单位的上级机关的批准,并签订限期使用协议。施工单位使用期间,要加强管理;到期必须退还建设单位。私自占用工程房屋或不按协议期限退还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退出,并分别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处以罚款:对责任单位,按占房面积计算,每天每平方米罚二角;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每天罚一元。执行罚款的时间,从占用之日起,到退还之日止。五、施工现场的场容和各种设置,均须按照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到:  (一)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未竣工交用的房屋的厕所、卫生间等一律不得使用,更不得随地大小便。对造成建筑成品污损、管道堵塞等事故的,施工单位要负责修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损失费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注意控制和减少噪声扰民;  (三)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违者,由公安消防、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施工时不得损坏原有的排水系统。因施工需要移动、改造原有排水系统的,要事先报告当地市政管理部门,采取防止积水的有效措施后再行施工。违者,由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六、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七、本规定执行罚没的收入,上交区、县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八、本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2023-08-07 00:57:301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专业知识,年富力强,能开创新局面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通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任免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第二章 任免权限第四条 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由市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农艺师、顾问。  (二)市属局级总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农艺师、顾问;  (三)市属大专院校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  (四)其他相当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六条 任免区、县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科长,由区、县长提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县人民政府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县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四)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委、办处长、副处长;  (二)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九条 市属局、局级总公司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局、总公司处长、副处长、副总工程师;  (三)局、总公司下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三)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区、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按规定应报请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以市、区、县长的名义报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局级总公司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应填写干部任免职呈报表,经主任、局长、总经理签署后,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任免。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属于任命的,由市、区、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任命书。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和任命书。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局级总公司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各委、办、局、局级总公司发任免通知和任命书。任免处长和相当于正处职务的工作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因增设机构需要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工作人员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增设机构后,方可提请任命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即自行免去。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死亡后,由其原所在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五条 属于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须在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办理任命手续后方能宣布任职。属于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须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办理任命手续后方能任职。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免工作人员,均由人事部门办理任免手续。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市、区、县各工作部门均应健全干部任免制度。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2023-08-07 00:57:37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6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1、第一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删去第二条。二、《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8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发布)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演出文艺节目需要烟火效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影剧院、礼堂电工配合下按规程进行。”  3、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者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  1、第二条修改为:“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2、第三条修改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3、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必须按照热力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工程竣工,必须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相接投入使用。”  4、第七条中的“市公用局”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5、删去第八条。四、《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17号文件发布)  删去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1988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1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  2、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六、《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1988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26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应当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登记、审验,悬挂由市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标牌。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改业、歇业,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外,应当将清真标牌交回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七、《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设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89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细则”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摄制场所布景,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八、《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1、第四条中的“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局”和第九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九、《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迁移、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区、县公安局备案。”  删去第三款。  2、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十、《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  1、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3、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者有争议时,可会同或者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  删去第三款。
2023-08-07 00:57:56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政纪案件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举报机关和监察机关举报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举报的案件,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严格保密,不得告诉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向任何与查处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  二、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举报电话的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防止举报材料泄露或散失。  三、接待举报人时,应有适当的接待场所,并单独进行,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四、不得以举报机关、监察机关的名义打电话寻找举报人,或用标有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名称的信封给举报人写信。  五、向举报人当面了解情况时,应选择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适当场所。  六、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处理,严格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七、对举报人的奖励,不得公开。举报人领奖收据应由专人保管,非工作需要,不许查阅。第五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承办举报案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举报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第六条 协助举报机关、监察机关调查举报案件的单位,必须对调查活动保密。因泄密造成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七条 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采取鉴别笔迹或其他任何方式追查举报人。违者,由监察机关建议其主管机关暂停被举报单位负责人或被举报人的职务。第八条 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或在工作安排、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生活住房等方面进行刁难、排挤等变相打击报复,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者,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机关依法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受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应监督其对举报人有无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采取措施,使其不再与举报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害关系。第十条 对错举、误举或举报失实的,由监察机关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的规定撤销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并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  对利用举报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泄密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同被举报人串通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信访机构受理或查处举报问题,均应参照本规定,保护举报人。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8-07 00:5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