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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礼法成为国家政权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最根本基础

2023-08-25 17:00:48
共2条回复
皮皮

不是,私有制才是国家政权存在的最根本的基础。

社会主义下出现的私有制经济对中国而言是必经之路,毕竟由于历史和执政党的原因,我们的国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可能改变的,而要发展经济就肯定要用资本主义方法。

对中国的就是人们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和财富的积累,注重发展经济,人们把主要注意力放在经济建设上,对于虚无缥缈的所谓政治理想开始持理性的态度。

政治合法性

扩展资料: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 非公有制经济就由原来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补充,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私营企业家界定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强调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既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也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北境漫步

问:是不是礼法成为国家政权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最根本基础?

答:私有制才是国家政权存在的最根本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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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即政体),通常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结构、产生方式、组织程序、职权范围等。2、国家结构指的是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西方国家结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 3、治制度则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一个国家所形成的包括国家政权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权力分配与实际运作方面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由于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组织、分配、运作方面的制度。4、“代议”就其词义而言就是“代表商议”、“代表议事”,是指由某一个人代表某一特定的群体,同另一些代表其他群体的人,就彼此共同面临的问题(或事务)进行商议、讨论,必要时共同作出决定,以便他们所代表的群体,能采取相互一致的行动。5、“代议制度”作为一个特定的术语,是指代议在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中具体运用后形成的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又称为“代议制”。四、1、当代西方国家的政体主要分为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两种。 (1)君主立宪制 当代西方国家的君主立宪制又可分为、“议会君主制”和“二元君主制”两种类型。现在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时、挪威、丹麦、荷兰、瑞典、卢森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等。现在主要有尼泊尔、科威特、摩洛哥、约旦哈希姆王国等国家仍采用二元君主制。 (2)共和制 共和制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而不是终身任职。由于在不同的国家中,总统、议会、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这种政体又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当代的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希腊、冰岛、印度、新加坡等国仍然实行议会共和制。实行总统制的国家,除美国之外,还有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尼日利亚、扎伊尔、加蓬、塞内加尔、埃及、博茨瓦纳、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等国。(3)委员会制在共和制政体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政权组织形式,这就是瑞士联邦实行的委员会制。(4)半总统半委员会制这种制度主要在法国等实行。 2、影响政治制度形成、发展的具体环境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第一,经济因素。经济是政治的基础,经济制度决定了人与人的关系,形成不同的利益追求,推动人们为此而进行活动,从而产生矛盾、冲突、斗争,最终作用、影响、反映到政治生活领域,要求政治制度予以满足。第二,社会因素。社会的发展水平,包括物质生活水平和思想文化的发展程度。以及人的整体素质、影响着人们需求的广度、深度,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制度的调整、变革。第三,历史因素。人类社会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任何国家的现在,都是其长期历史形成的结果、民族心理、民族性格、和各种观念,必然影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影响着体制的运作和调整。第四,其它因素包括:民族、国际环境、自然地理条件,人口数量,宗教等。3、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稳定性。政治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而且是被国家的经济制度决定的,它不是个人或某一社会集团的主观随意的规定。强制性。国家公共权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国家的政治制度,不仅有法律予以规范,更重要的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后盾,任何人都必须服从遵守有暴力作后盾的政治制度。合法性。国家的政治制度是由各国权力主体制定的宪法决定的,因此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都具有法律依据。历史性。各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历史性,随着各国历史的发展而变化。所以各国政治制度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具体复杂的。4、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政党制度,包括选举、政党、代议、行政、司法、监督等。5、代议制度在发展中形成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具体运作形态——代议机关上:第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议行合一体制下,代议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议行分立体制下,代议机关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第二,由有选举权的人民选举产生。拥有选举权的资格,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规定。但代议机关必定是通过选举产生的。选举的方式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第三,有一定的任期。各国代议机关的任期长短不一,但都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到时就必须重新选举,组成新的代议机关。第四,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通常在各国宪法中,对于代议机关的名称、地位、组成、产生、任期、权限,以至行使权限的方式,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代议机关自身的运作程序,通常也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第五,通过会议行使权力。代议机关拥有的国家权力,是通过它举行的各种会议来行使的。作为参与商议的代表,只能通过会议来行使国家权力。6、第一,推动和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第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第三,维护和巩固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第四,推动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7、首先,它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最佳形式。其次,它是维护资本统治的最好的工具。第三,它是保持社会活力的助推器。五、1、第一,中国经历了4000多年的君主统治,专制君主制持续了2000多年,直至本世纪初才结束,共和制国家出现的时间还不足100年,民主制度被真正采用更是近几十年的事。第二,中国是一个长期持续统一的多民族的人口众多的大国,在近700年来,中国未曾出现真正分裂的局面。第三,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文化高度发达,不存在占支配地位的宗教,但儒家学说在人们的观念中有强大的影响和生命力。而西方国家的情况,以欧洲为代表,则全然不同。3、从当前看,西方国家是以私有制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已较为成熟,代议制民主也有了二三百年的历史,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民众的文化素质和民主素质也较高,而在中国,这方面正好相反。4、从文化背景看,中西文化也存在着差异:西方文明是一以个性自由与解放为基础,个人的自由、平等在价值上高于一切;而中华文明是以个人与社会群众的协调为基础,强调个人对其所属群体、对社会的责任,这必然导致双方在行为准则价值标准上的不同。2、第一,西方国家议会的本质特征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第二,西方国家议会的主要特征是分权与制衡。第三,西方国家议员大多是职业政客。第四,西方国家议会政治是一种金钱政治。第五,西方国家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融为一体。3、第一,全国人大是代表人民进行国家管理。第二,全国人大是议行合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三,全国人大的代表来自人民。第四,全国人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工作。4、第一,权力结构方面存在差异第二,组织结构方面存在差异第三,政党和代议机构关系方面存在差异第四,职权方面存在差异第五,代表和议员方面存在差异〈中外政治制度〉作业二参考答案一、1C 2C 3C 4B 5B6D 7B 8A 9B 10A二、1 × 2√ 3× 4× 5√ 6× 7× 8√ 9√ 10×三、1、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目标和统治阶级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家政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的执行性活动2、行政制度(即政府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指导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体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形态。3、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集团根本利益的一部分积极分子,为了通过执掌或参与国家权力,以实现其政治理想而结合成的具有政治纲领、组织章程、组织系统和一定群众基础的政治团体。4、 所谓政党制度,就指制度化了的政党执掌、参与国家权力以及由此形成的政党关系的模式,简单地说就是政党从政的固定化了的模式。四、1、第一,环境制约性。大而言之有以下三种:(1)社会经济制度的影响和制约。 (2)社会政治结构的影响和制约。(3)社会政治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一定行政制度的建构和变更,或多或少地受到一定政治文化的影响和制约。第二,鲜明阶级性。第三,效力强制性。第四,形式多样性2、内阁制政府制度特征为:第一,强调议会至上;第二,内阁组成独特;第三,国家元首“虚位”;第四,内阁总揽行政权力;第五,政府对议会负责。3、总统制政府制度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总统独立于国会之外;第二,总统一人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第三,政府与国会完全分离;第四,政府成员与总统是僚属关系;第五,政府不对国会负连带责任。4、半总统制政府制度主要特征是:第一,形式上设有两名行政首脑(总统和总理);第二,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第三,总统掌握实际的统治权,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5、委员会制政府制度主要特征是:第一,议会至上;第二,委员会成员权力相当;第三,合议决策6、国务院制政府制度主要特征是:第一,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实行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总理负责制。7、第一,凡政党都有着体现其意识形态的政治领域。第二,政党都努力取得国家政权或参与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以实施其纲领和政策,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影响。第三,凡政党都有正式组织章程和依此产生的相应的组织系统和组织机构,并以一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来维系其组织的生存、发展和从事政治斗争。第四、凡政党一般都是由有经验、有权威、有影响力的精英集团来主持,有批骨干作支撑,有相对稳定的党员队伍,并经常地开展活动和斗争。第五,凡政党都产生于近现代社会,都与特定的阶级、阶层、集团的群众相联系,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为其利益的实现服务,是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进行政治、经济斗争的工具。8、目前海内外较为普遍采用的是以执政的政党数目为主要标准,把政党制度统一划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三大类。在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只有一党制(如前苏联)和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制(中国是典型)两种。9、政党制度的功能作用必然要通过政党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活动而显示出来。首先政党制度为政党在表达和凝聚民意,并使之上升为“公意”和立法,以及监督其实施等方面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上的规范和保证。其次,政党制度为政党在动员、组织和指导民众参政活动中发挥功能作用创造了制度上的有利条件。再者,政党制度为政党举荐国家领导人的候选人提供了规范化的方法和途径。最后,政党制度对协调和缓和社会利益矛盾,增进社会稳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10、中国和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的特征是不同的。西方两党制和多党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为资本主义社会服务;第二,在竞选机制的运行中轮流执政;第三,以间接方式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第四,政党之间的局部合作和互相倾轧并存;第五,在长期的演化中形成并有法律规范。11、中国当代政党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第二,执政党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第三,政党之间团结合作的新型关系;第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五、1、相同点在于都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都实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都是总统和首相都拥有巨大的权力。2、不同点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政府制度的形成路径不同;二是组成的方式不同;三是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不同;四是内阁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五是内阁成员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不同。3、由于历史、社会、文化条件即政治生态环境的不同,使得中国的政府制度明显相异于西方国家的政府制度。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制度性质不同。中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政府制度具有人民性质,而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政权,使其政府制度具有资产阶级性质。 第二,依循原则不同我国的政府制度是依据“议行合一制”原则而建立和运作的。它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政府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原则。第三,政党制度对政府制度的影响不同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政府制度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相适应的。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领导地位。这根本不同于西方主要国家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各党派之间相互攻击、相互掣肘,政党间接地、有限地控制政府的情形。第四,目标取向不同共产党所建立和领导的人民政府,把实现人类最美好的社会制度作为自己活动的目标取向。而西方资产阶级政党所操纵的政府,则以掌握政权为目的。4、综合分析比较中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二者的区别为要表现为:第一,我国的政党制度与资产阶级两党制或多党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根本不同;第二,我国各政党之间的根本利益与西方资产阶级各政党间的根本利益的情况不同;第三,我国的多党合作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前提的各政党之间的通力合作、互相监督,不存在反对党、在野党的问题。〈中外政治制度〉作业三参考答案一、1D 2B 3C 4A 5C 6A 7B 8C 9A 10B 11C 12D 13B 14B 15B二、1 × 2× 3× 4√ 5× 6 × 7× 8√ 9× 10√ 11√ 12√ 13× 14√ 15√三、1、司法:即是司法活动的简称,具体而言,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2、司法制度:是在遵循司法独立等有关原则的前提下,对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审判程度、司法行政工作及其他与司法相关的活动进行规定的总称。3、主要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4、在这些活动中,为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所形成的各种规则、习惯与实施手段,就构成监督制度。5、选举,是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政治组织,根据其组成人员的意志选拔、推举代表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行为与方式。6、选区,又称为选举区,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直接选举产生国家代议机关代表(议员)的基本单位。7、直接选举,即代表(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是由选民以直接投票的方式产生的一种选举方式。8、间接选举方式,就是代表(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选举人的投票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间接选举是由两级或多级选举完成的,因此有人将其称为多级选举。9、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根据参加竞选的政党所得票数在选票总数中所占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应得的议席。四、1、首先,它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司法制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阶级实质而言,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则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工具。其次,它巩固和发展特定的经济基础。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它必然要为巩固和发展自己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再次,它服务于特定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整个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赖于司法体制作用的充分发挥。2、第一,司法公正原则。在西方国家,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总原则。第二,司法独立原则。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是法院、法官独立地行司法权,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不受外来干涉。中国则根据我国国情,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更为准确。如果从内容比较的角度考察,那么可清楚地看到,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的确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三,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简称。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各国相继取得胜利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普遍地规定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许多国际条约所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和法律原则。总括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各种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首先,从广义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包括立法平等在内的。其次,从狭义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专指司法平等。第四,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来的。审判公开是原则,但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世界各国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和程度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这里面包括对特定案件公开审理的限制,对特定人员旁听审理的限制和对特定媒体报道审理的限制。3、监督制度地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表现为:第一,监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二,监督制度是保证现代国家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和手段。第三,监督制度是防治公共权力腐败的重要机制。4、西方国家议会的监督方式包括了质询、调查、信任表达、弹劾、督察专员几种形式。5、中国人大的监督方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重大工作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与撤销几种。6、其中中国的一般行政监督包括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7、关于选举制度的理解第一,选举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是当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必不可少的部分。第二,选举制度是有关选举的各项程序、制度的总称,在其单独使用时并不专门确指某项具体制度。 第三,选举制度是由有关选举的一系列原则、程序、方法按法定规范形成的具体制度构成。8、西方国家选举的主要原则第一,普遍选举权原则第二,平等选举权原则第三,直接选举原则第四,秘密投票原则9、中国选区的划分第一,以地域划分为主,辅之以工作单位划分及界别划分的方式。第二,从我国实际出发,着眼于实际民主决定选民与代表人数的比例,并逐步缩小选民与代表人数的差别。第三,实行混合选区制。现行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每一选区按选1至3名代表划分。而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都是以一个行政区域为一个选区,每个选区至少应有代表1人以上。由上可见,我国至今实行的仍是混合选区制。10、西方国家对选民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第一,变相的财产限制。第二,居住时间限制。第三,年龄限制。第四,教育程度限制。第五,性别限制。第六,职业限制。五、1、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差异,因而中西司法制度在内容、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区别,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这些区别和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八个方面:第一,理论基础不同。第二,组织体系不同。第三,职责权限不同。第四,审判模式不同。第五,人事任免不同。第六,管理体制和司法人员的待遇不同。第七,工作制度不同。第八,政党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作用不同。2、中国的人大监督与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在理论基础、监督机制和监督目的三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3、目前我国监督权力机制还不完善,在监督实践中尚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急待完善。首先需要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制度。其次,重视和加强监督法制建设。最后,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强大威力。4、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1)要加强对选举制度的理论研究,探讨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选举方式和方法。(2)完善选举法律制度建设。(3)完善候选人介绍的方法,在选举中引进竞争机制,提高候选人的参选意识和选举人的选举积极性。 (4)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5)要加强对选举的组织与宣传,强化选举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选举质量。
2023-08-25 11:38:371

什么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宪法约束之内。
2023-08-25 11:38:452

政治领导人的合法性会直接影响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是对是错

错。如果现存的政治制度不符合政治正义观的要求,它将丧失其政治合法性。政治领导人的合法性虽然对于他本人的政治领导存在一定程度的影,但并不直接影响到的合法性。
2023-08-25 11:38:531

政治参与的合法性

  政府对“政治参与”的保护是政府合法性的需要和体现zt  在中国人的思想深处,认为谈政治是危险的。  这种无时不刻都怕被“政治”螫到的恐惧从中国人的现实生活甚至记忆中彻底抹去了人的基本权利。它从根本上把中国人作为公民的存在沦为了动物性的圈养,把所有摆脱奴役和争取权利的要求变为非法。中国人一旦意识到自己有权利,要争取权利,那简直就是“活的不耐烦了”。中国人的思维和智慧无所不在地被异变和扭曲了。  “公民参政”是所有政权合法存在的根本理由。人人生而平等,人们生而享有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 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唯一合法目的就是捍卫公民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政府必须得到被治理者(或通过代议士)的同意产生出来。  在民主制度下,“政治参与” 是对公民参政的概括,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享有受宪法保护的崇高地位。“政治参与”最主要的特征是:是公民在政治体制的各个层次中以个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抉择或公益分配的行动或不行动。举例说,参加选举或不参加选举,支持或反对一位政治家,都是“政治参与”。由于在“政治参与”中产生了(并且监督了)合法的政府,政府就必然和必须要保护“政治参与”。也就是说,政府对“政治参与”的保护是政府合法性的需要和体现。  虽然民主制不一定是最美好的,但胜出共产专制太多。民主制的相对优越性明显地表现在“政治参与”的选举中。定期选举不但能不断地把相对最有能力的人选出来,而且避免了专制下流血或不流血政变及其引起的社会动乱,极大减低了社会资源的成本耗费。公民只要了解候选人及所属政党的政绩政纲,就能迅速作出选择,选民无须花费巨大成本收集信息,就能作出相对理性的选择。  在选举中,候选人的好与坏,真诚与虚伪,实话与谎言,功绩与错误,他的性格和操守都要一一受到选民最严格的检验。这是专制者连想起来都胆战心惊的,更不要说会敢于一试。在选举中,胜非圣人,败也君子,荣辱共在。如果说,胜选者是高大的,那么,他的高大是人民的选票垒起来的。如果说,败选者是值得尊敬的,有了败选者的败选,胜选者的胜利才真正有了价值。  20 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了两类所谓“政治参与”现象。第一类表现为大学学区及农村进行的选县及县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投票活动。有学者把它归纳为“制度性参与”和“公民赋权运动”。第二类是非制度性抗争性参与,表现为“公民维权运动”,具体形式......  第一类的“制度性参与”,如果没有严肃当真的态度,便不能真正把民众的意愿带进政府,变为政府政策。第二类大规模抗争运动的出现正好说明了第一类参与并没有满足民众“政治参与”的要求。  据中山大学郭正林教授等对广东省农村26 个村三类区域(珠江三角洲中心;边缘;相对落后)1千八百多人多人的抽样调查发现:没有参与人大代表选举的占绝对多数(64.0%),多次参与选举的只占极少数(3.2%)。在参与选举的农民中,党员占绝对多数(63.5%),非党员只占少数(29.7%)。另外,个人的政治面貌和职务经历(党员、干部) 对参与选举影响最明显,经济收入对选举只有微弱影响。由此发现,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同个人的社会政治面貌及社会身份(通过职务经历来体现)关系密切 。  学者的研究还证明,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显著特征是目标非经济化。郭正林教授等的研究发现,在农民政治参与的取向中,排在首位的是“办事公道”和“人品好,不贪污”,这表明农民有很强的公平要求和正义诉求;排在第二位是“有文化、明道理”和“敢为村民说话”,表明农民十分看重知识文化以及敢为平民利益鼓与吹的“包公精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民的选举取向中,是否是党员排在倒数第一,仅有不到20%的人选择党员。于建嵘在湖南的调查显示,参加选举的农民并不认为选举投票对他们的自身利益很重要,他们寻求的是“做事公正” 。何包钢和郎友兴的调查显示,农村选民的投票行动主要受其政治权利及公民责任意识驱使,表明农村社会的公民意识正在形成。国外学者中,欧博文和李连江对农民政治文化的研究发现,转型期中国农民的选举参与、依法抗争等政治参与活动,正在把老实巴交的“顺民”和爱顶撞权威的“刁民”塑造成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公民。  不难看出,一方面,中国人的“政治参与”意识在觉醒之中;另一方面,“政治参与”被挤压在非常窄小的空间和极为低下的层次中,与其在民主制下的涵义发生了根本的异变。  在当今社会转型期,摆脱中国人背负的“搞政治”的“原罪”、还原中国人“公民参政”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http://www.ccforum.org.cn/archiver/?tid-35438.html  越级上访的合法性分析  摘要:越级上访是公民合法政治参与的表现,是对基层政府失灵和基层政府不作为的规避,越级上访也有利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建设。越级上访要得到合法的身份认同必须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  关键词:越级上访 合法性 利益表达 政治参与 政府失灵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种利益结构都客观存在着一定的利益需要,而一定的利益需要总是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表达,即利益表达。信访就是当代中国群众性利益表达的一个比较直接的渠道。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1]至于“越级上访”,从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来看,越级上访并不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说,越级上访并不违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和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越级上访逐渐成为人们解决利益争端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应该说,这一点,无论是从法治建设的高度,还是从政治生活的实践来说,都是一大好事。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越级上访”者屡遭排挤、打击、报复乃至遭遇其它各种不公正的对待的情形时而见诸媒体。  湖南衡阳县农民邓仔生,因为其所在村干部向农民征收的税费远远高于中央和省政府的规定,他跑到县里找县长告状,结果一回到村子,老婆被人从楼上推下来,打得神志不清。后来他象电影中的秋菊一样,先后跑到省会长沙和北京上访,要求为农民讨一个说法。县政府在展开严打活动时,悬赏500元人民币通缉他,因为找不到人,把他的房子砸了。[2]其惨状不能说不撼人心魄、触目惊心。象这样“为民请命”者最终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严打”、“整肃”的对象,维权护权者却遭到了公共权力持有者的不公正的乃至是违宪的对待。  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公然张贴着“越级上访是犯罪!”“严惩带头上访的元凶”[3]之类的醒目标语。还有些地方竟然采用经济手段限制上访。比如江西省丰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阻止职工上访,竟然下发书面通知以扣发工资和罚款相威胁,“上访一次罚款两百,上访两次罚款四百,上访三次工资扣发” [4]。  被媒体广为报道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的居民、61岁的妇女马继云,越级上访被关押75天,后因瘫痪才被“释放”回家,在关于其办案书上竟赫然写着:“马继云……长期越级上访达八年之久……”[1]在他们看来,上访就是“闹事”、就是与政府“作对”、就是不“听话”,上访者就是“刁民”,对付“闹事”、“刁民”的办法就应该采取毫不手软的“制裁”、“处罚”,何况对越级上访就更加是不容置疑的“此可忍孰不可忍”。  2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社会各阶级、阶层迅速分化,坊间各种社团和组织迅速成长发育的历史,而这一历史性的诉求又引起了社会利益的重新整合,而在社会利益整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各种利益矛盾的冲突和对抗。日渐增多的越级上访正是这一利益矛盾的冲突和对抗的极致表现。  就目前的越级上访而言,大多数的并非是一种出于敌视政府,对国家不满的立场,而是真实地为了维护和捍卫自身的合法利益。可是,我们的不少地方行政机关和一些部门,往往更多的是从政治和意识形态上来定位越级上访,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甚至对越级上访者施以“阴谋论”的处置。  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是由于利益而导致的“冲突”,由于维权而导致的“抗争”,双方也就很难沟通、对话和协商,因为首先缺乏的是对问题的相同视角和理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样,也就人为地强化和升级了越级上访这一政治行为。对越级上访者而言,无疑需要付出的是更大的代价、道德勇气和日益膨胀的上访成本;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为了捍卫其所谓的权威、既得利益乃至个人的升迁,不得不采取各种高压的手段,“杀一儆百”,诸如人身攻击,财产的破坏和对越级上访者家属的报复等。而这些正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2]——相违背,认为其是和政府“唱对台戏”、“对着干”。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果我们再从《信访条例》的二十条关于对信访人的六大禁止行为来看,越级上访并不在这之列。[3]这就是说,就一般的工作程序来看,我们的信访工作应该按照这样的“层级”原则解决问题。诚然,我们没有鼓吹或者过分宣扬越级上访的优势。我们只是想从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越级上访确实存在我们身边,而且这样的案例占到上访的85%以上(2002年的数据,参见下文)——出发,如何清醒地、理性地——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立场——探讨、把脉越级上访问题。因此,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越级上访的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到底何在?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越级上访的合法性分析  如果说政治学的本质是一门艺术的话,那么,它也是在所有可行的政策和制度中选择最有价值的政策和制度的艺术。既然是选择最有价值的政策和制度,也就免不了要涉及政策和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关于越级上访的合法性,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  1、越级上访是公民合法政治参与的表现  政治参与指的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政治参与的一个动机就是旨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或者说是影响“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政治参与有四种不同的模式:投票;竞选活动;公民主动的接触;合作活动。与越级上访相关的主要就是公民主动的接触。有着特殊问题的个人主动与政府官员——可以是个人对政府,也可以是个人对政府的某个部门——接触,商谈其所关心的特定问题。只有这种模式的参与,人民才可以合理地期望它产生特殊好处。因为它可以选择参与行为的“议程”,即可以自行决定接触时谈些什么内容;而不像投票和竞选活动,议程完全被候选人和政府官员控制。[1]  从政治参与的角度考察越级上访,主要是因为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越级上访正是公民自觉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政治参与也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发展的显著特征之一,而越级上访一旦获得“身份”认同,必将大大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政治参与的功能来看,一方面,它具有制约和监督政府的功能;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增进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从越级上访主要采取与政府官员接触这种模式的政治参与的特征来看,上访者主要是想通过与高层官员或者政府部门接触——法律绝对不会规定公民只能与基层官员打交道,而不能与高层官员接触,获得他们的支持和信赖,借以解决其自身问题。就这种模式的政治参与来看,它并不违法。因为任何公民都有与高层官员或者政府部门(国家机要部门除外)接触的权利。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越级上访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的权利,把自己的态度、意见、建议等转变为向政府行动表示要求的方式,并且旨在影响政府决策或者政策制定过程的活动。  从现阶段越级上访的情况来看,大多数都是因为上访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而基层政府对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往往无动于衷或者久拖而不决,这样,非但不能充分满足其利益要求,反而不断侵害其利益,于是他们不得不与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进行沟通、对话和协商,以表达其利益要求,希望通过这种个别接触和非制度性的利益表达,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或者政治过程,比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施压,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更加积极主动作为。有必要指出的是,如果通过“层级链”逐级传递,由于基层政府为了本身声誉或者怕影响政绩而实行信息封锁或者信息截留,这样,这些通过逐级传递的信息就不能直接为较高一级的行政机关所掌握。  从政治参与的功能来看,越级上访具有制约和监督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功能。在民主的社会制度下,政治参与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宣泄机制,它可以在政府和社会大众之间力求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能够起到缓冲、协调或矫正政府行为同公民大众意愿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从政治体制来看,为了维护现存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政府系统也必须持续不断地从社会中获取大量的政治信息,尤其是民众反映强烈,怨声较多的反面信息,从而对其治理方略和统治方式进行矫正和纠弊。而公民通过政治参与,大胆表达自己对利益和价值分配的意愿和目标取向,也恰好迎合了政府系统的这一要求。而且从政治参与机制和政治运行机制的关系来看,政治参与机制是政治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参与机制的健全程度,直接关系到政治运行机制功能的发挥程度。从而力图在政府的行为与公民的意愿之间建立一种对所涉及的问题的一致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越级上访,我们会发现,公民之所以出现越级上访,往往是因为基层行政机关的作为无法满足其意愿和要求,为了满足其意愿和实现其利益要求,必然要通过其它的途径来获取。而越级上访既是一种非常现实的选择,也是一种较为明智的选择。这是因为在单一制国家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往往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和至上的权威性,比如越级上访者告到农业部,农业部就会批复给省农委,再一级级批复下去。就一般情况来看,下级对于上级的指令和指示,还是要有所重视、贯彻和落实。  在大多数情况下,下级是不敢“抗命”,但是在这些年的越级上访事件中,很多基层政府机关并没有按照上级的指示和精神妥善处理好越级上访的问题,甚至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极为恶劣的打击、报复的方式对待上访人。诸如上文提到的越级上访者,其上访历程无一不是艰辛和痛苦的,而其结果也往往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顺人心”、“随民意”。诚然,如果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沆瀣一气,抑或下级为了其特定目的(比如领导者怕影响政绩等)而贿赂上级,上级也“积极响应”,则另当别论,因为它需要承担的是另一种更大的政治风险,需要付出的是另一种更大的道德代价。  总之,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考察越级上访,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越级上访有助于上访问题的真正解决,也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减少或者抑制腐败现象,促进政府的廉洁勤政高效,从而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增进政治合法性建设。  2、越级上访是对基层政府失灵和基层政府不作为的规避  之所以从政府失灵和政府不作为的角度考察越级上访,是因为政府失灵和政府不作为是现代政府经常容易犯的“政治病”和两大顽症。政府失灵是指政府的政策干预措施不能实现预期的调节市场的作用,在某些条件下甚至导致比“市场失灵”更坏的结果。  从越级上访的角度来考量政府失灵,其主要问题在于:(1)基层政府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由此导致政府效率低下和政府官员淡漠无情;(2)基层政府官员和常人一样,会犯错误;(3)基层政府行为存在失序或失控,由此导致对政府违约行为惩罚的空置;(4)基层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存在激励机制问题;(5)基层政府的垄断性导致低效率、寻租行为等腐败现象;(6)基层政府奉行的“多数人同意”和“少数人决策”原则,时常会漠视或损害少数人的利益。换句话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正是越级上访者之所以要越级上访的现实理由。  2003年10月6日出版的《了望》周刊指出,当前“80%的上访反映的是基层问题,80%的上访反映的是有道理或有一定道理的,80%的上访是由于地方或部门没有认真妥善解决所造成的”。[1]。而解决基层政府失灵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和完善民主表达的方式以及创设并且不断完善新的政治操作技术。这样既可以直接为民众提供一个通畅的表达渠道和制度平台,也可以减少社会的官僚化倾向,改善干群关系,从而完成政府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稳定以及经济的和社会的福利这一目标。  从政府不作为这一角度来看,近年来越级上访之所以愈益凸现,主要是因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某些基层政府官员在政治冲突中,不是缓和平息冲突,而是“善于”制造、激化、升级冲突;二是有关部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缺失,甚至人为堵塞、封锁上访渠道;三是不少基层政府官员习惯于运用政治和意识形态“整人”,缺乏起码的法律思维和法治意识;四是中国的权力结构体系特征决定了,中央一级、省一级的威摄力和信任度最高,但是到了地方,越是基层,权力结构就会异化,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中央满天晴,省里起乌云,县里刮大风,乡镇淹死人”;或者“一个部门解决不了问题,其他所有部门都解决不了问题的局面,最后演变为所有的问题都涌向北京” [2]。因此,一方面,疏通信访渠道,给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如实反映问题的绿色通道和不受任何阻碍地行使民主权利的政治平台,极为紧迫和必要;另一方面,建立起严格、规范的政治问责制度——强化“作为”的责任重要性和自警意识,提高“不作为”的政治风险和道德成本——也理应提上日程。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方政府的“市场化”、“企业化”和“利益化”以及地方官员的“犯罪化”、“流氓化”和“黑社会化”,使得一方面政府行为的公共性、服务性、合法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导致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基层政府机关的普遍的“不作为”,致使政府应有的功能大大缺位,公共事业衰退,权力寻租和制度腐败严重,社会不公正和不稳定因素加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民个人的上访还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直接对基层行政机关的上访似乎总难以奏效。于是,越级上访,也就是顺理成章且在情理中之事。因为这是对基层政府“不作为” 的最有效的利器和维权者的尚方宝剑。一方面是上访人对基层政府“对簿公堂式”的挑战和抗争,另一方面是上级对下级的法定的“权威”的作用使然。也正是这两点的存在,使越级上访成为可能,使越级上访者在维权的同时,纠正和规范基层政府的“不作为”。  总之,如果按照国家的要求以及目前的《信访条例》,我们要依法、有序、逐级上访,这个也没有问题。即使我们不提倡大家都去越级上访,但是决不能禁止越级上访,尤其坚决反对阻止群众越级上访,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打击、报复越级上访的行为。而太多的“越级上访”的存在,更多的是因为现实中的“逐级”、有序上访往往无益于问题的解决。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国家信访局王月宗副局长指出,我们不提倡越级,但是不禁止越级。为什么这么说呢?2002年我们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交办给地方的案件,那肯定都是越级,85%的来访都是属实的。这是什么概念,换一句话讲,如果你不让越级上访,那么这85%的群众问题什么时候能够解决?很可能石沉大海。[1]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越级上访既可以实现下情上达和上情下传,也是对政府失灵和政府不作为的有力弥补和一大规避。  3、越级上访有利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建设  合法性是政治科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中世纪以来,其内涵更加丰富,合法性不仅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指“统治的心理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人们内心所秉承的一种理性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公正的和值得信赖的。政府的合法性通过以下四种途径:首先,政府长时间的存在;其次,一个政府也能从其良好的政绩中获得合法性。保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提供安全保障以低于外敌入侵和内部骚乱,公平对待所有的人,这些都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合法性。第三,政府的组成结构对合法性也有影响。如果人民感到政府是公平地代表他们的,而且在选任官员时有发言权,他们就更愿意服从。最后,政府通过操纵国家象征来支持其合法性。国旗、历史纪念馆、爱国的游行、有力的演说等都让人们相信政府是合法的,是应当服从的。[2]  用合法性理论来分析越级上访,我们会发现,就越级上访来说,上访的原因更多是与上述第三种途径的合法性来源有关。无论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还是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直接影响到信访人对政府系统的信赖感、支持感和认同感。遑论信访人是出于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动机。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越级上访存在的原因,也就是信访人对基层政府系统的这一信赖感、支持感和认同感无法找到,“不得已而为之”,采取这种自下而上的,通过直接诉求更高一级的政府及其权威来对抗基层政府和少数官员的“枉法”行为。如果越级上访者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或者说这一权利压根就没被重视过,它就会直接影响到“特定的信仰体系”的维系和变更。反之,如果越级上访能够奏效,越级上访者对上访结果的“高满意度”又有利于政治统治和政治治理权威的加强,它会直接影响到政治合法性的建设。它们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从合法性的角度审视越级上访,我们还可以从政治责任与合法性的角度来考查。作为合法性存在的三个前提条件之——另两个是政治分化和政治判断——的政治责任,与合法性的关系甚为密切。责任所表达的是一种权力,该权力接受了统治权利所强加的限制措施。不论何种政体,只要它在努力寻求建立起它的合法性,那么它就要关注于建立对它自己的权力进行限制的机制。这种限制措施要求领导者不能只从纯粹的私人角度——或曰为自己而存在,为私利而存在——考虑问题。对于一个有抱负、想尽可能显示其统治权力的政治领导人来说,政治责任首先是承认他的活动的公共范畴,他必须想法设法,必须尝试,必须尽全力满足共同体成员的要求,为共同体服务,持续发展公共福祉。同时,负责任的统治者是接受谴责原则的。责任与惩罚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要强调责任的重要性,就必须有惩罚机制。这一机制的实行,是为了不致使整个共同体的运行处于难以为继状态,乃至处于极端危险境地。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政治体制过分保护其自己的领导人,它就只能使自己处于更加趋于脆弱的状态,乃至加速其崩溃和灭亡的进程。[3]  总之,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来考察越级上访,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基层政府和部门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阻止合法的越级上访。因为其本身换来的是政治合法性的实现。上访人通过越级上访,如果能够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同时也提高了其对基层政府的认同意识。同时,越级上访也有利于决策合法性。决策合法性往往指涉的是,通过利益博弈之后所形成的决策,实质上代表和维护了谁的利益,代表和维护了什么样的利益,以及利益的实现路径和保障机制问题。它涉及的更多的是程序、规则以及制度化的参与机制问题。为政者可以通过“越级上访”这一利益宣泄和表达形式,更真切地倾听民众自己发出的声音,并根据现实情况和操作可能性,将其纳入决策过程和政治考量之中,从而更加充分和最大限度地纳“越级上访之真言”,给越级上访者一个完整、满意的答复,以提高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在论证了越级上访的合法性之后,下一步该探讨的就是针对目前越级上访得不到一些政府和部门的认同,甚至视为“违法”的现象,如何寻找一种制度化的表达机制,以及保障此规范化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良性运做的配套制度设计和安排。这些制度设计和安排理应包括如何使越级上访逐步得到合法的身份认同,如何规范越级上访这一政治行为,如何保障越级上访者合法权益,如何矫正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违宪违法行为,如何实现越级上访者的零成本和结果的高满意度……这些都是当下中国政治无法回避而又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诚然,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包括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及保障规范化、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良性运作的配套制度设计和安排。  http://column.bokee.com/print.155114.html
2023-08-25 11:39:031

从政治秩序的角度讲,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从政治秩序的角度来看,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  (1)政治秩序的根本价值或者说人们政治正义的观念,政治正义观。人们的正义观念有多个层次和多个方面,其中最根本的内容是就是政治正义观。政治正义观的主题是政治秩序的基本框架,也就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人们关于政治合作的观念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最深的基础。在阶级社会里,政治正义观的基本对象是关于阶级的合作与冲突,它奠定了政治秩序的基础。;  (2)政治制度安排是否体现了政治价值,政治制度基础。政治正义观是政治合法性的最根本的基础,它是人们评价政治体系的标准。如果现存的政治制度不符合政治正义观,那么它将丧失其政治合法性,反之,如果它符合政治正义观的要求,它就能够获得政治合法性。在当代社会,政治合法性的制度基础主要体现在宪政方面;  (3)政治体系的运行是否有效地实现了人们的利益,政治体系的效率。政治合法性的另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政治体系的效率,它指政治权力的实际作为,是指政治体系对社会进行治理的实际业绩。政治合法性在效率上的体现又称为“政绩合法性”,它根源于人们对政治合作的目的。人们参与政治合作,并不仅仅有了共同的合作观念以及合作规则,还希望能够通过合作来实现其利益。政治体系从本质上说,是实现人们的合作目标的执行组织,其实现人们合作目标的程度,关系到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评价。可以请采纳
2023-08-25 11:39:141

如何从政治合法性角度认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及其执政地位是在中国人民反抗外来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社会解放的革命斗争中获得的,是亿万人民用他们的鲜血、生命、财产、情感、知识得来的。在解放战争中,河南、山东两省的数以百万计的农民用小车支前,用小车推出了淮海战役的胜利,推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推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是这样获得的。如果从西方的政治学原理或西方法理学的角度,这叫做革命权,即人民革命塑造了政权的合法性。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环境和任务的变化,促使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兑现最初政治承诺、满足中国民众对民族独立和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再次通过开发、配置新的政治合法性资源,为自己执政获得更多的合法性“理由”。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意识形态的“标新立异”和对经济增长的执著追求,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新的主要来源。当代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也表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现代化,改变了国家落后面貌,实现了中国的跨越式发展,实现了百年来中国人民期盼的强国之梦,这也得到了中国人民的认同。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实质。
2023-08-25 11:39:211

什么是“正确的政治方向”?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日报的社论认为是以下的两个坚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实际上,一个具体的“政治方向”是否真的“正确”,在理论上是无法证明的,也是毫无意义的。例如,你说“张三肯定会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句话等于废话。除非张三是傻子,非常在乎“肯定会死”这一点,以致寝食不安。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活着”本身就是生活的全部意义。也就是说,“政治方向”如果不能转化为“政治现实”,那么,它就无所谓“正确”与否。 一个人要富有安全感地活着,就必须投入到当下的政治现实。也就是说,政治现实应该赋予人们安全感;否则,我们就没有合理的未来预期,随时都可能在政治现实中牺牲。那么,现实政治如何才能赋予人们安全感?很显然,是“合法性”!惟有合法性的政治,才能赋予人们安全感,并且对未来有合理的预期。那么,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这方面的论述汗牛充栋,但是,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必须承认:政治的合法性的第一个要求就是,被统治者的首肯。 法国政治学者夸克在《合法性与政治》一书中这样阐释:“政治的合法性是国家治理的第一要务。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你的统治是经过大多数人同意的吗?你是否按照授权人的意志实施统治?当授权人不满意你的统治时,你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和平交权,还是滥用所受权力以暴力方式继续维护统治?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区别了政治的合法与非法,泾渭分明。取得政治合法性的首要是条件是:作为个体对所授权力的一致性同意。没有被同意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权利)是无效的。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小群体乃至个人的意志之上,由此引起的灾难性后果已让许多民族或国家无以立足于世界文明之林。” 夸克认为,“建立在小群体乃至个人的意志之上”的政治,必将引起灾难性的后果:让民族、国家无以立足于世界文明之林。实际上,夸克的理论已为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了。中国不应该重蹈覆辙!
2023-08-25 11:39:291

政治领导人的合法性会直接影响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对还是错

错。如果现存的政治制度不符合政治正义观的要求,它将丧失其政治合法性。政治学是一门以研究政治行为、政治体制以及政治相关领域为主的社会科学学科,狭义的政治学研究国家的活动、形式和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广义的政治学研究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共权力的活动、形式和关系及其发展规律。
2023-08-25 11:40:021

如何正确的评价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础?

 2.关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力。政府官员是接受人民委托的公仆,并不享有特权,他们行使职权的过程只不过是在履行向人民承担的义务。根据卢梭的看法,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因为主权体现人民的意志,是公意的运用,是集体的生命,因而人民委托给政府的只是一种管理权。正是在这个层次上,可以说民主政治中委托—代理关系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了国家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这种分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增进公共利益,实现民主。  3.关于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反映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不同于中世纪关于国王是人民的代表或者受委托者的虚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代议民主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尽管它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被广为采用,也与民主的根本原则不相抵触,但由于其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因而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2023-08-25 11:40:091

政府如何获得合法性

依法建立或人民选举产生。
2023-08-25 11:40:205

怎么看合法性!?

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它的英文概念是Legitimacy,其含义就是合理性或公正性.在英语表述中,合法性与legality(合法)和authority(权威)密切相关,但又不能等同.legality更多地是一个法律概念
2023-08-25 11:40:373

政权的合法性至少应包含哪些要素

一个合法性基础牢固的政权须具备三重合法性.一是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即政权所代表的价值主张必须被社会成员普遍自愿认同.强制的意识形态灌输不能维持这方面的合法性.二是程序的合法性,政权的产生、更迭和组成、运行方式,必须得到选民以投票的方式来进行检验,统治的权力是有限的,并受到宪法法律和政治程序的约束.三是政绩的合法性,一个得到民众支持的政权必须有良好的政绩.
2023-08-25 11:40:441

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区别

你好!合法性是政府颁布有法律效应,合规性一般由企业,单位制定,没有法律效应。
2023-08-25 11:40:564

政治什么是政治合法性的最根本的基础它是人们评价政治体系的标准

解析【多选题】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政治之道在于( ),即政治权力的获取、保持和运用。【单选题】在现代法治社会,( )监督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监督的最重要的形式,也是遏制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有力武器。【多选题】全球化对国家政治产生的深刻影响是( )。【填空题】糖酵解过程的三个关键酶是( )、( )和()。【单选题】肌糖原不能直接补充血糖,是因为肌肉组织中不含【单选题】痛风症是因为血中某种物质在关节、软组织处沉淀,其成分为【单选题】线粒体中跨膜质子浓度梯度建立后是【单选题】政治合法性的核心观念是人们对( )的理解。【单选题】组成尿素分子中的两个N原子分别来自【多选题】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公权,侵害公民自由权利,代议制民主理论家提出( )等原则,限制公共权力,还主张通过分权与制衡,实现公共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多选题】20世纪现代自由主义的主要观点是( )。【单选题】1880年美国( )政治研究院的建立被视为现代政治科学建立的一个重要事件标志。【单选题】( )精辟地论述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多选题】精英民主理论所指的精英是指( )上最优秀的人物,他们是与普通大众相对应的一个群体。【填空题】脂肪在体内分解成脂肪酸和甘油,甘油可以进入()代谢,脂肪酸借助()载体运输进入线粒体发生 β - 氧化。【单选题】下面既属于脂解激素又能够降低血糖的激素的是【多选题】新右派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它的理论具体表述就是( )。【单选题】β-氧化的限速酶是【填空题】现代意义的政治参与思想是源自于近代民主理论中有关___________的思想。【填空题】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 。【单选题】从身体正常生理条件下发生的生化反应考虑,下面哪一个是错误的【填空题】意味着两个方面的进展:建立现代民主制度,明确公民自由权利,并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多重角度,为之设立保护屏障。【单选题】当代政治共识的建立途径更多地是通过( )的形式来实现的。【单选题】下面关于蛋白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多选题】一般来说,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要求( )。【单选题】在2000多年的历史演变中,( )学说成为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体制最相匹配的政治意识形态。【多选题】从总体上而言,善治在精神上仍有相统一之处,这种精神就是( )。【单选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把社会主义和( )看成是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填空题】政治 是政治合法性的最根本的基础,它是人们评价政治体系的标准。【填空题】是政治共同体内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统称,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在一定社会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总体意志和要求的表达,是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上升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利益意志的表现。【多选题】( )的总统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单选题】最先提出政治合法性概念的是( )。【填空题】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政治社团是 、青年组织和妇女组织。【填空题】蛋白质的基本组成单位是(),维持一级结构稳定的化学键是();二级结构的几种
2023-08-25 11:42:021

欧洲合法统治者的政治基础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欧洲合法统治者的政治基础发生变化的原因是正派不在一个县上
2023-08-25 11:42:102

如何理解政府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无法理解。
2023-08-25 11:42:214

政治合法性的介绍

政治合法性(political legitimacy1)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2。简单而言,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府实施统治(包括使用武力威胁)是正当的,也就是政府具有合法性的时候,民众对政府的统治会自觉加以服从,即使出现抵触,也不会危及根本统治。“凡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之上并以此得到公共舆论承认的即为合法。”合法性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运行。在这种情况下,该政权是稳固的,该政权统治下的政治秩序一般也是比较稳定的。政府的个别过错或政策的某些失误,不会导致整个政治体系的崩溃。相反,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某一政府实施统治是不正当的,比如,认为该政府建立在强盗逻辑和黑帮政治(包括篡权、政变、暗杀、强迫民意、武力修宪、贿选上台、家族操控、暴力执政等)的基础上,该政府就不具有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在暴力压制下被迫服从,但是,一有机会就会发泄不满,形成大规模的抗议运动;而且,政府的任何一个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政府的垮台和整个政治体系的全面危机。政治合法性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与状态,是统治者“政治统治”与民众“政治服从”之间的关系。其构成要素有:①意识形态;②施政绩效;③社会价值;④民主法治。
2023-08-25 11:42:401

什么是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合法性体现一种价值判断。“凡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之上并以此得到公共舆论承认的即为合法。”合法性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运行。其源于拉丁语legitimare, 即“宣称合法”,最初含义指国王有权即位是因为他们的“合法”出身。广义理解,合法性就是统治者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其用英文表示可为legitimacy,而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legality),它属于一种政治或者道德的概念,而不属于法律的概念。
2023-08-25 11:42:575

什么是政治权利的合法性

楼上回答比较全面,支持
2023-08-25 11:43:313

你如何理解政治合法性问题? 急求!

“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它的英文概念是Legitimacy,其含义就是合理性或公正性。在英语表述中,合法性与legality(合法)和authority(权威)密切相关,但又不能等同。legality更多地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态度,而不管这个法律的制定是不是正义(即不讨论它是“良法”还是“恶法”)。换句话说,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并不必然保证政府受人尊重,公民也不一定承认服从政府是出于义务。中国古代法家所强调的“法治”观念,实际上就属于这个范畴。  此外,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概念,强调的是某一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程序,一般指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而政治意义的合法性强调的是人们是不是能够把这个法律当成合理的东西加以接受。例如,实施种族隔离政策时期的南非,处于人口多数的黑人并不会认为具有种族隔离性质的法律具有合法性,尽管它的制定和通过是符合当时国家宪法的。相反,一些非法行为,如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举行的和平示威,有时候却具有合法性。至少被一部分人认为是正当的。20世纪许多国家的公民抗议活动,为争取平等的选举权和国家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些事实也说明,政治的legitimacy(合法性)与法律的legality(合法)具有不同的含义和使用语境。  政治意义的合法性与权威也有紧密关系。具有了合法性也就具有了行为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因而,也就等于拥有了权威。所以,有人也把合法性简单地理解为“赋命令以权威的特性”,即,使命令具有权威性。据此,合法性概念也被理解为将权力转化为权威。但是,合法性也不简单等同于权威。在使用合法性概念的时候,我们一般是针对整个政府或政治体系,而使用权威概念的时候,一般针对的是政府中某一个具体的职位、机构或领导人。因此,合法性涉及的是政权和制度的问题,而权威一般涉及的是机构或个人。  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简单而言,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府实施统治(包括使用武力威胁)是正当的,也就是政府具有合法性的时候,民众对政府的统治会自觉加以服从,即使出现抵触,也不会危及根本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该政权是稳固的,该政权统治下的政治秩序一般也是比较稳定的。政府的个别过错或政策的某些失误,不会导致整个政治体系的崩溃。相反,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某一政府实施统治是不正当的,比如,认为该政府建立在强盗逻辑和黑帮政治(包括篡权、政变、暗杀、强迫民意、武力修宪、贿选上台、家族操控、暴力执政等)的基础上,该政府就不具有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在暴力压制下被迫服从,但是,一有机会就会发泄不满,形成大规模的抗议运动;而且,政府的任何一个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政府的垮台和整个政治体系的全面危机。  政治合法性在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中都有不同的运用。政治哲学家一般从道德的角度使用这个概念,把合法性视为道德的或理性的原则,看成是政府要求公民服从的理由。在政治哲学家看来,拥有合法性要比掌握使人服从的权力更加重要。政治科学家一般是从社会学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的,把合法性仅仅看成是服从某种统治体系而不考虑它是如何使人服从。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它对于政治科学来说,不具有特别的意义。  此外,政治合法性最早的提出和使用主要用来说明政权建立的基础和模式,如马克斯·韦伯所作的研究,就是用来分析不同政权建立时的权威基础,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今天,这个概念不仅被用来分析政权建立时的权威来源,而且被用来衡量政权建立以后的权威程度。  然而,在现实政治中,不同的政权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基础。相对于不同国家的人民来说,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而且,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构成合法性基础的不同要素的权重也不一样。所以,也很难在不同政权之间进行政治合法性程度的比较。  但是,比较的难度并不妨碍就个别国家的政权合法性基础进行研究。这种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确立政权合法性的类型,找到拓展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途径。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它可以通过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拥护程度表现出来。但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要素非常广泛,换句话说,一个政权赢得民众支持和认可的因素很多,有的是因为根本制度合理,有的是因为某个政治领袖受人拥戴,有的是因为某种意识形态受到偏爱,有的是因为某一届政府受到欢迎(比较而言),有的则是因为某一政策使民众受益。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对于维护政治统治来说,因为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显然比因为某个领袖、某个政策和某届政府受人欢迎更加根本,也比意识形态的感召更加切实。领袖的寿命是短暂的,政策的时效是有限的,政府也是要换届的,意识形态也是会过时的,但是,合理的制度却是永存的。在制度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政治领袖个人魅力的逝去,政策效益的降低,意识形态说服力的消退,都可能危及整个政权统治。相反,在合理制度被民众广泛认可的基础上,所有这些变化,充其量只能导致某个领袖或某一届政府的下台。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用两种指标来考察政治合法性:(1)公民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率,它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显示出来;(2)公民认可和支持政权的持久性,它可以通过分析公民支持政权的原因而判断出来。一般而言,如果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来自合理的制度设计,或者反过来说,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与制度本身无关,那我们就可以判断该政权的合法性具有持久性;如果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来自短期的可变因素(如主要是因为某个人、某项政策、或一时的意识形态导向等),那我们就可以判断该政权的合法性存在一定问题,可能将来由于这些可变因素的改变而导致政权危机。  政治合法性对于现实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政权的稳定性。从理论上说,缺乏政治合法性或者政治合法性资源严重不足的政府,往往是完全或主要依靠暴力(强制力)来维持统治的政府,由于得不到民众认可,所以社会秩序不稳定,民众抗议政府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可能直接危及政权的存在;高压所实现的稳定成为一种表面现象,社会犹如随时爆发的火山,政府危机四伏穷于应付。在这样的政权下,政府内部一般实行强人统治,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成员的分化变动,特别是政治强人个人命运的变化都会成为政局变动的决定性因素。当政府全面危机时,一般也很难靠政府换届或变更领袖来解决问题,危机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该政府所赖以存在的整个政治体系被彻底否定,比方说,不仅该政府或强人统治被推翻,而且,该政权和制度被否定,该政府所依赖的“宪法”和法律也被废止,整个社会秩序重新构建。  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从积极意义上说,建立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非常重要。它意味着立足长治久安,构建政府制度的权威,而不是某一届政府或某一个执政者的个人权威。它提醒我们,必需致力于制度的合理化建设,将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建立在无可置疑的公认的原则之上。
2023-08-25 11:43:411

什么是执政合法性?

执政的合法性是一个政治哲学名称;每一个国家对于执政的合法性的解释是不一样的,这涉及到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而且根据各个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传统伦理道统的进步性来鉴定的。历经地球人类文明5000年,由部落代替最初的杂居,由奴隶社会代替原始部落,由封建代替奴隶社会,由资本主义代替封建社会,无一不是体现了人类社会物质与文明的进步和个人。这个个基础上产生了代表不同阶段的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组成的人类社会。而统治阶级就是广泛意义上的执政阶级(政党)纵观整个人类文明史;执政阶级的合法性一般来源于四种类型:1,历史的合法性,即在每一个政权成立之时,必须是前一个政权,已经确认腐朽灭亡或者禅让给新的政权。从建立政权开始,由血缘来确定政权的合法传承性。例如,封建王朝皆是如此,即使是中华民国建立也是在清王朝自认灭亡之后成立的。2,道统的合法性,从封建王朝开始,每一个统治阶级都要宣称自己是君权神绶,服务万民的,只是这种君权神绶已经被人民认识了都是骗人的,已被扫建了历史的垃圾堆,可是现在还有人在造神,妄图复辟,例如北朝鲜和古巴。3,程序的合法性,既保证法律的公平执行和正义。即使是不合乎民意的政权在获得政权时,也要从上一届政权那里进行政权交接仪式,以确保政权程序公义,公开公平的正义性,4,民意民主选举的合法性,现在的文明社会,已经把民意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权当成了合法的执政阶级,因为这体现了最广大公民的意愿,现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切实履行了。只只有少数国家还在彷徨!
2023-08-25 11:43:531

法律规范不被统治者承认,它是否具有政治合法性?

第一题:⑴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对于政治统治行为的心理认同、忠诚与遵从以及政治统治在社会中获得正当性的资格与权利。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政治统治如何以及能否在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的规范所认可的方式进行有效运行;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⑵一个政权是否和如何被国民认为正当,是政治合法性讨论的核心。任何有效的政治统治秩序都由两个方面的因素促成:①客观因素:服从的习惯或习俗以及强制性的法律的存在;②主观因素:被统治者形成了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可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的统治体系:传统权威型,个人魅力型,法理型权威;⑶政治合法性对于现实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政权的稳定性。从理论上说,缺乏政治合法性或者政治合法性资源严重不足的政府,往往是完全或主要依靠暴力(强制力)来维持统治的政府。由于得不到民众认可,所以社会秩序不稳定,民众抗议政府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可能直接危及政权的存在;高压所实现的稳定成为一种表面现象,社会犹如随时爆发的火山,政府危机四伏穷于应付。在这样的政权下,政府内部一般实行强人统治,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成员的分化变动,特别是政治强人个人命运的变化都会成为政局变动的决定性因素。当政府全面危机时,一般也很难靠政府换届或变更领袖来解决问题。危机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该政府所赖以存在的整个政治体系被彻底否定,比方说,不仅该政府或强人统治被推翻,而且,该政权和制度被否定,该政府所依赖的“宪法”和法律也被废止,整个社会秩序重新构建。 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regime)的合理性。从积极意义上说,建立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非常重要。它意味着立足长治久安,构建政府制度的权威,而不是某一届政府或某一个执政者的个人权威。它提醒我们,必需致力于制度的合理化建设,将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建立在无可置疑的公认的原则之上。第二题: ⑴首先,确立社会与政府对立统一的理念,尤其要张现其统一性。发展民主政治,鼓励政治参与,建立政治文明,实现政治社会化。诚然,在一定意义上,民众是政府的对立面,因为民众要监督政府行为,在个人与政府之间进行利益博弈,进行权利与权力的纷争,因而是麻烦制造者。但同时,政府若缺失了民众便没有了政治统治的对象,所以,民众是必须面对的群体,且不可回避。有秩序的政治参与会有效地监督政府决策行为,及时反映社会现状,反馈社会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施政意见,建立一种沟通渠道,并从中充当解压阀的角色,让民众积蕴的愤懑得以适度的发泄,扩展政府政策容量的张力,从而增强政府与社会的融合度。在此过程中,民众的主人翁意识自觉萌发,并最终维护政府的利益和统治。⑵其次,政府应尽可能地做到信息公开,新闻舆论自由,宣传普适文明。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封闭信息是不足取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信息公开是必须的,但开放的背后潜藏着一种信任困境,即民众由于缺乏辨别力而陷入迷茫之中——到底该不该信,到底该信谁。这种困境不可避免,因为它是一种成本代价。然而,只要做到信息公开持之以恒,一如既往,必将会得到民众地谅解、支持以至拥护。在此基础上,宣扬法制精神,社会正义,在意识形态中注入健康、积极的力量,进而形成能够正确引导公民树立世界观,价值观的整体的社会文化氛围。⑶再次,社会民众应以积极的姿态在政府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中占有绝对的主动。合法性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心理,一种信念,而公民则是这种意识的承载者,问题在于公民在事实上掌握了这种资源却浑然不知,何谈运用。所以,民众需要以“主权在民”这一真理作为思想指导,逐渐培育形成自由民主的“市民社会”,通过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社会机制的重建促使社会有机整体的成长和发育。将游离于社会的高居上层的政府牢牢地镶嵌在社会机体之中。西方发达国家地民主政治制度大概的做到了这一点,虽然哈贝马斯对于资本主义政治做了深入地批判,但不可否认,在遥远地“超越合法性”(终极价值地认同)到来之前,西方地民主制度范式的合法性问题最具理性,逻辑性和思辨性,因而也是最合理的。 总之,有以政治文明为志业的政治家的锐意改革,有市场经济带来的业主群体形成的中间阶层的不断趋于成熟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有理论学者的探究和思考以及由此创新出的理论思想,加之国际社会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全球化进程的冲击,制约和压力,中国政府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建设也会理性地稳步的向前发展。2011-03-127相关搜索实现合法性的途径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有哪些实现政治合法化的途径包括实现目标的措施有三个要素关于目标说法正确的有以下关于党和国家的秘密说法正确的有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说法正确的有试述政党在现代政治的作用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有哪些?给个完整正确的答案赞7答1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有哪些赞7答3正在加载...
2023-08-25 11:44:031

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有哪些?给个完整正确的答案

第一题:⑴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对于政治统治行为的心理认同、忠诚与遵从以及政治统治在社会中获得正当性的资格与权利。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政治统治如何以及能否在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的规范所认可的方式进行有效运行;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⑵一个政权是否和如何被国民认为正当,是政治合法性讨论的核心。任何有效的政治统治秩序都由两个方面的因素促成:①客观因素:服从的习惯或习俗以及强制性的法律的存在;②主观因素:被统治者形成了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可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的统治体系:传统权威型,个人魅力型,法理型权威;⑶政治合法性对于现实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政权的稳定性。从理论上说,缺乏政治合法性或者政治合法性资源严重不足的政府,往往是完全或主要依靠暴力(强制力)来维持统治的政府。由于得不到民众认可,所以社会秩序不稳定,民众抗议政府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可能直接危及政权的存在;高压所实现的稳定成为一种表面现象,社会犹如随时爆发的火山,政府危机四伏穷于应付。在这样的政权下,政府内部一般实行强人统治,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成员的分化变动,特别是政治强人个人命运的变化都会成为政局变动的决定性因素。当政府全面危机时,一般也很难靠政府换届或变更领袖来解决问题。危机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该政府所赖以存在的整个政治体系被彻底否定,比方说,不仅该政府或强人统治被推翻,而且,该政权和制度被否定,该政府所依赖的“宪法”和法律也被废止,整个社会秩序重新构建。 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regime)的合理性。从积极意义上说,建立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非常重要。它意味着立足长治久安,构建政府制度的权威,而不是某一届政府或某一个执政者的个人权威。它提醒我们,必需致力于制度的合理化建设,将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建立在无可置疑的公认的原则之上。 第二题: ⑴首先,确立社会与政府对立统一的理念,尤其要张现其统一性。发展民主政治,鼓励政治参与,建立政治文明,实现政治社会化。诚然,在一定意义上,民众是政府的对立面,因为民众要监督政府行为,在个人与政府之间进行利益博弈,进行权利与权力的纷争,因而是麻烦制造者。但同时,政府若缺失了民众便没有了政治统治的对象,所以,民众是必须面对的群体,且不可回避。有秩序的政治参与会有效地监督政府决策行为,及时反映社会现状,反馈社会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施政意见,建立一种沟通渠道,并从中充当解压阀的角色,让民众积蕴的愤懑得以适度的发泄,扩展政府政策容量的张力,从而增强政府与社会的融合度。在此过程中,民众的主人翁意识自觉萌发,并最终维护政府的利益和统治。 ⑵其次,政府应尽可能地做到信息公开,新闻舆论自由,宣传普适文明。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封闭信息是不足取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信息公开是必须的,但开放的背后潜藏着一种信任困境,即民众由于缺乏辨别力而陷入迷茫之中——到底该不该信,到底该信谁。这种困境不可避免,因为它是一种成本代价。然而,只要做到信息公开持之以恒,一如既往,必将会得到民众地谅解、支持以至拥护。在此基础上,宣扬法制精神,社会正义,在意识形态中注入健康、积极的力量,进而形成能够正确引导公民树立世界观,价值观的整体的社会文化氛围。 ⑶再次,社会民众应以积极的姿态在政府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中占有绝对的主动。合法性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心理,一种信念,而公民则是这种意识的承载者,问题在于公民在事实上掌握了这种资源却浑然不知,何谈运用。所以,民众需要以“主权在民”这一真理作为思想指导,逐渐培育形成自由民主的“市民社会”,通过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社会机制的重建促使社会有机整体的成长和发育。将游离于社会的高居上层的政府牢牢地镶嵌在社会机体之中。西方发达国家地民主政治制度大概的做到了这一点,虽然哈贝马斯对于资本主义政治做了深入地批判,但不可否认,在遥远地“超越合法性”(终极价值地认同)到来之前,西方地民主制度范式的合法性问题最具理性,逻辑性和思辨性,因而也是最合理的。
2023-08-25 11:44:311

什么叫做执政的合法性

党大于法,在中国.所以应该是法律要符合政党的需要.
2023-08-25 11:44:523

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有哪些?给个完整正确的答案

第一题:⑴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对于政治统治行为的心理认同、忠诚与遵从以及政治统治在社会中获得正当性的资格与权利。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政治统治如何以及能否在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的规范所认可的方式进行有效运行;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⑵一个政权是否和如何被国民认为正当,是政治合法性讨论的核心。任何有效的政治统治秩序都由两个方面的因素促成:①客观因素:服从的习惯或习俗以及强制性的法律的存在;②主观因素:被统治者形成了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可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的统治体系:传统权威型,个人魅力型,法理型权威;⑶政治合法性对于现实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政权的稳定性。从理论上说,缺乏政治合法性或者政治合法性资源严重不足的政府,往往是完全或主要依靠暴力(强制力)来维持统治的政府。由于得不到民众认可,所以社会秩序不稳定,民众抗议政府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可能直接危及政权的存在;高压所实现的稳定成为一种表面现象,社会犹如随时爆发的火山,政府危机四伏穷于应付。在这样的政权下,政府内部一般实行强人统治,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成员的分化变动,特别是政治强人个人命运的变化都会成为政局变动的决定性因素。当政府全面危机时,一般也很难靠政府换届或变更领袖来解决问题。危机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该政府所赖以存在的整个政治体系被彻底否定,比方说,不仅该政府或强人统治被推翻,而且,该政权和制度被否定,该政府所依赖的“宪法”和法律也被废止,整个社会秩序重新构建。 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regime)的合理性。从积极意义上说,建立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非常重要。它意味着立足长治久安,构建政府制度的权威,而不是某一届政府或某一个执政者的个人权威。它提醒我们,必需致力于制度的合理化建设,将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建立在无可置疑的公认的原则之上。 第二题: ⑴首先,确立社会与政府对立统一的理念,尤其要张现其统一性。发展民主政治,鼓励政治参与,建立政治文明,实现政治社会化。诚然,在一定意义上,民众是政府的对立面,因为民众要监督政府行为,在个人与政府之间进行利益博弈,进行权利与权力的纷争,因而是麻烦制造者。但同时,政府若缺失了民众便没有了政治统治的对象,所以,民众是必须面对的群体,且不可回避。有秩序的政治参与会有效地监督政府决策行为,及时反映社会现状,反馈社会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施政意见,建立一种沟通渠道,并从中充当解压阀的角色,让民众积蕴的愤懑得以适度的发泄,扩展政府政策容量的张力,从而增强政府与社会的融合度。在此过程中,民众的主人翁意识自觉萌发,并最终维护政府的利益和统治。 ⑵其次,政府应尽可能地做到信息公开,新闻舆论自由,宣传普适文明。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封闭信息是不足取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信息公开是必须的,但开放的背后潜藏着一种信任困境,即民众由于缺乏辨别力而陷入迷茫之中——到底该不该信,到底该信谁。这种困境不可避免,因为它是一种成本代价。然而,只要做到信息公开持之以恒,一如既往,必将会得到民众地谅解、支持以至拥护。在此基础上,宣扬法制精神,社会正义,在意识形态中注入健康、积极的力量,进而形成能够正确引导公民树立世界观,价值观的整体的社会文化氛围。 ⑶再次,社会民众应以积极的姿态在政府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中占有绝对的主动。合法性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心理,一种信念,而公民则是这种意识的承载者,问题在于公民在事实上掌握了这种资源却浑然不知,何谈运用。所以,民众需要以“主权在民”这一真理作为思想指导,逐渐培育形成自由民主的“市民社会”,通过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社会机制的重建促使社会有机整体的成长和发育。将游离于社会的高居上层的政府牢牢地镶嵌在社会机体之中。西方发达国家地民主政治制度大概的做到了这一点,虽然哈贝马斯对于资本主义政治做了深入地批判,但不可否认,在遥远地“超越合法性”(终极价值地认同)到来之前,西方地民主制度范式的合法性问题最具理性,逻辑性和思辨性,因而也是最合理的。
2023-08-25 11:45:131

政治秩序最关键的核心是( )或者说政治共识的存在。

政治合法性
2023-08-25 11:45:254

合法性的名词解释

政治合法性(political legitimacy )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 。简单而言,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府实施统治(包括使用武力威胁)是正当的,也就是政府具有合法性的时候,民众对政府的统治会自觉加以服从,即使出现抵触,也不会危及根本统治。“凡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之上并以此得到公共舆论承认的即为合法。”合法性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运行。在这种情况下,该政权是稳固的,该政权统治下的政治秩序一般也是比较稳定的。政府的个别过错或政策的某些失误,不会导致整个政治体系的崩溃。相反,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某一政府实施统治是不正当的,比如,认为该政府建立在强盗逻辑和黑帮政治(包括篡权、政变、暗杀、强迫民意、武力修宪、贿选上台、家族操控、暴力执政等)的基础上,该政府就不具有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在暴力压制下被迫服从,但是,一有机会就会发泄不满,形成大规模的抗议运动;而且,政府的任何一个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政府的垮台和整个政治体系的全面危机。政治合法性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与状态,是统治者“政治统治”与民众“政治服从”之间的关系。其构成要素有:①意识形态;②施政绩效;③社会价值;④民主法治。
2023-08-25 11:45:573

什么是合法性

合法性就是不做违法的事啊……要是详细说的话,可不是一下子就能说明白的,还是你自己上网查吧……要不就报读法律专业啊……呵呵!
2023-08-25 11:46:185

在实践过成中如何加强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政治发展的成就难以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提供有效的资证。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等都会向前推进,从而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政治领域的一些问题仍然一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加上缺乏对政治发展效度的可靠性评价指标体系,如何评价中国政治发展的效度,不同的人持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并且差异很大,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即使中国政治发展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取得较大进展,仍然难以成为党执政合法性来源的支撑。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中国已经进入社会风险积聚期和突发事件高危期,这会影响民众对党的执政绩效做出全面的、准确的、可靠的判断和认识,从而对党的执政合法性产生置疑。当前,中国社会许多问题和矛盾凸现出来,一些问题和矛盾还呈现出继续恶化的态势,社会风险不断累积;同时,中国社会诱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增多,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进入2008年以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接连发生。这对中国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构成了相当大的、潜在的威胁,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也对党的执政合法性提出了挑战。 在这样的形势下,实现党执政合法性主要来源由统治绩效向民主选举的转变,并在增强民主选举作为党执政合法性来源的同时,继续发挥意识形态、领袖魅力和统治绩效作为党的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形成党的合法性来源以民主选举为主,并辅之以意识形态、领袖魅力和统治绩效等来源,这是改进党执政合法性主要来源途径和进一步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的重要策略。 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主选举为执政党提供了最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是: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的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统治权力的合法性,不是来源于其他因素,而是直接来源于人民。统治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就是人民的认同,并且,由选举产生的统治者,选举直接赋予其合法性。在现代政党政治中,任何政党都应在民主选举和民主政治生活中,表达和传达民众意愿,参与各类选举活动,争取民众支持,通过选出本党的代表,或者获得执政地位,或者参与其他政治活动,实现其政治功能和影响能力。只要选举是公正的、合法的,选举的结果就会得到群众的认可、接受和支持,这样,即使选举中胜利者上台后政绩不好或者出现其他问题,也不会影响政权的合法性。与其它合法性基础相比,民主选举所带来的合法性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稳定的。 在当前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由以统治绩效为主转变为以民主选举为主显得非常必要;通过民主选举,党可以有效提升其执政合法性。 第一,民主选举可以塑造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党要善于通过民主选举,使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得到群众的认同、接受、支持和拥护,而不能只是简单地通过宣传工作和法律规定等方式强调与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党应当、也有必要通过对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不断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创造条件;党要不断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中的选举制度,对人民民主的发展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增加人民对党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领导地位的认同。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党不能直接管理或干涉国家事务,党要善于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不能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之上,而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明确党的行动范围是有界限的,党的权利是受到约束的,从而提高党通过合法的、正当的选举活动增强合法性这一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民主选举可以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民主选举是党增强合法性的非常直接和有效的途径,也是中国政党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仍然必须着眼于长期执政的需要,必须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适应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核心内容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在民主选举过程中,人民群众被广泛动员起来,他们的政治主体意识增强,政治积极性提高,政治参与热情得到发挥,这样,既可以把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又体现出党的领导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第三,民主选举可以增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民主选举是人民群众与执政党之间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权力委托与授予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就可以极大地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通过民主选举方式,增强人民对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认同与接受,就可以大大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党要善于通过民主选举,使人民真正认识到,党能够真正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人民自觉自愿地接受党的领导;党也要善于通过选举把本党人士选入人大代表之中,通过本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活动,实现党的宗旨和目标,把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从而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 就当前情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特别是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增强民主选举作为党执政合法性来源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目前,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迈出了重要步伐,例如,规范了人大代表的提名权和名额;适当扩大了人大代表的直选范围;建立和实行了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制度;开始实现城乡人口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等等,这为中国共产党在选举活动中发挥自身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在选举过程中,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架内通过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监督行政和司法等方式实现。在现行制度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对党提名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候选人进行表决,对党提交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施政纲领进行修改和表决;由于基层自治的发展,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一些基层政权和领导机构中的党的负责人要通过选举才能进入领导机构。这一过程也是党的执政地位从民意和法律上获得合法性的过程,使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直接实现了结合,体现了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的统一。 当然,强调当前党执政合法性主要来源应由统治绩效向民主选举的转变,并不是要否定以其他方式和途径来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相反,应进一步通过意识形态、领袖魅力和统治绩效等手段,加强人民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认同、认可和接受,使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更加稳定可靠,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2023-08-25 11:46: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