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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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用可靠性工程理论和方法分析科学合理性?

智者必有失,愚者必有善言,聪明人有千虑,总会有错;愚蠢的人总会有收获。

技术分析三大假设的合理性。《证券投资学》的简答题

你说潜力咋样?看起来不错的31

结合行政执法的原则,谈谈对该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而这个人,这是不是浪费奖赏积分,在网上查了希望,在这里,我发现了一个范文,仅供参考只一个城市,以加强管理道路交通的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发出向公众发出通知:任何摄录根据车辆违章驾驶的照片,录像资料,以及当地电视台播出的所有奖励200-300元。在我看来,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好的,并在短期内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分析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是既不合法也合理。 (1)从“宪法”的角度看,“宪法”明确规定的许可或按照法律,经济,教育,科技,金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公安,司法行政,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可见,国家的基本法律,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一个城市,以达到改善交通秩序,群众的人来说,这是一个不负责的态度,自己的执法职能的执法职能的目的。试想一下,如果警方追捕所有囚犯群众的权利,人们判断的司法管辖区的群众,等,那么我们的社会将不会被搞砸了我们的国家设置的交通执法部门的目的是什么,设置众多国家机构的目的都到哪里去了? (2)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行使行政特权,但在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建立在根据法律规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违反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条件的第三次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一个城市在道路交通管理的人的城市,这是非法的参考。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不一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知识,基本不可能完全纠正社会事务,委托给政府行使职责。即使是一部分人属于到了职业生涯的成员,该组织的事务管理,那么,由于其特殊的身份,这个时候,我们还没有把他(她)作为一个单纯的肿块,而是一个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 (3)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正是因为城市委托行为,直接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隐私,肖像权,名誉权。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隐私。如果公民的隐私受到侵犯,他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例子,乘坐的肖像权,名誉和权利受到了侵犯,电视台,交警部门告上法庭的隐私权,名誉和民事纠纷,是一个典型的结果。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的线人,电视台,交通运输行业是确实的隐私信息提供者的侵犯。这样一来,双方争执不休举报人向法院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但报告的群众,他仍然认为自己是履行政府赋予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稳定,并大量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也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4)劳动和社会影响的政府,这种行为的社会分工的角度看,是不合理的。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由不同部门的劳动机构,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建立了大量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责任。分工不同的人来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然而,政府出台了奖励,交通执法活动中所涉及的每个人,几乎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试想一下,带动人民群众的利益,将是一个巨大的努力,这项工作,他们的工作如何,以及如何协调社会的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此外,由于报告,所造成的非法家庭关系,同事之间的紧张关系;违章司机的单位开除,的车辆故意伤害抢拍是非法运输部门的要求,要求保密性高,即使偷拍的照片的驾驶者费用“等行为的不利影响。恐怕这是一个城市的意想不到的良好意图。总之,我认为,一个城市想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的初衷是好的,但,这种方法是真的打算削减的情况,但它是不合格的法律,理不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对以下哪些情况应开展用药合理性调查

比如有严重不良反应在一定概率上的,使用频繁的,半年内使用排面第一的

康有为和梁启超是如何论证变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孙开秦主编《中国近代史》的论述  维新运动在全国的迅速高涨,危及到封建专制统治的根基,资产阶级维新派与封建顽固势力的矛盾和斗争也就日益激化起来。  顽固派以后党的贵族官僚刚毅、荣禄、徐桐等为首领,后台是慈禧太后;维新派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为代表,受到无权的光绪皇帝的支持。洋务派首领李鸿章、张之洞等人参与了顽固派对维新派的反扑和围剿。在关系到中国命运前途的一系列问题上,双方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论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不要进行变法维新?  资产阶级维新派所进行的变法维新,是要“变”地主阶级之“法”,“维”资产阶级之“新”。顽固派则疯狂叫嚷:“祖宗之法不能变”,“宁可亡国,不可变法”。  顽固派大肆鼓吹“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反动观点,坚持旧的统治制度,强调一切都要“恪守祖训”。他们攻击维新派是“名教罪人”,“上林败类”,叫嚣“天下之祸,不在夷狄,而在奸党(指康梁等人)”。  维新派根据中国古代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和西方资产阶级的进化论,驳斥说: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万事万物都“无时不变,无事不变”,“变”是“天下之公理”。他们列举中国历史上各朝制度变化的史实,指出:“法既积之,弊必丛生,故无百年不变之法”。他们讽刺“笃守旧法”的顽固派是一群“已夏而衣重裘,涉水而乘高车”的迂腐之徒。对顽固派颂古非今的丑态,给以无情地嘲笑:“古而可好,又何必为今之人哉?”康有为责问叫喊“祖宗之法不能变”的荣禄:“且法者,所以守地者也。今祖宗之地既不守,何有于祖宗之法乎?”他着重强调:“观大地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小变仍亡”。  第二,要不要兴民权和设议院?  顽固派对维新派兴民权、设议院的政治主张既仇恨又恐惧,叫嚷“民权之说一倡,愚民必喜”,会造成“人人造反,时时作乱”的局势,他们坚决反对改变君主专制制度,声称“民主万不可设,民权万不可重,议院万不可变通”。  奉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宗旨的张之洞,于1898年3月抛出了《劝学篇》,为封建顽固派提供了反对维新派的理论依据,该书宣称“民权之说,无一益而有百害”,一旦实现民权就将“子不从父,弟不尊师,妇不从夫,贼不服贵”,“邪说暴行,横流天下”。《劝学篇》的出笼,后党集团如获至宝,慈禧以光绪帝的名义下令颁发全国。维新派对《劝学篇》严加驳斥,并揭露张之洞“保一官而亡一国”“倾天下以顾一家”的阴暗心理。维新派在同顽固派的论战中,对洋务派的思想也进行了中肯的揭露和斗争。  维新派针对顽固派的叫嚣,论证了兴民权、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大胆批判“君为臣纲”的封建法规,剥掉封建帝王“君权神授”的外衣。他们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君主,君是后来由民推举出来主持“公道”的,自古以来“非君择民,而民择君也”,“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维新派指出:国家是“民之公产”,王侯将相不过是“通国之公仆隶”,人民才是“天下之真主”,不替人民办事的皇帝可以由民“共废之”。他们进一步指出:“君权日益尊,民权日益衰,为中国致弱之根源”。维新派提出,为了挽救危亡,振兴中国,必须“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  第三,要不要转变旧观念和废除科举、提倡新学?  维新派认为,中国变法维新,首先要冲破封建思想的樊笼,转变人们旧的传统观念。他们对顽固派提倡迷信盲从的用心和言论,痛加抨击,斥为“压人天赋自由之权也”,并积极宣传“弃旧图新”的意义和“新则壮,旧则老;新则鲜,旧则腐;新则活,旧则板;新则通,旧则滞”的道理。维新派指出,变法能否成功,关键在人才。而人才的培养,又必须改革旧的封建教育制度,废科举,兴学堂,倡新学。他们揭露“旧学”和科举制度是愚民政策,是“使天下消磨岁月于无用之地,堕坏志气于冥冥之中,长人虚骄,昏人神智”,有“锢智慧”、“坏心术”、“滋游手”三大害。它训练出来的一些“腐儒”和“学究”,“多有不识汉唐为何朝,贞观为何号者!”因此,必须改革旧教育,大办新学堂,学习西方自然科学和社会学说,造就新型人才。并强调:“救亡之道在此,自强之谋亦在此”。  在论战中,也暴露了维新派的严重弱点。他们以西方庸俗进化论为武器来攻打中国封建专制的顽固堡垒,只求渐进,不承认飞跃,反对暴力革命。他们提倡民权,要求实现君主立宪,但又严重地脱离人民,把劳动群众视为“乱民”,认为“权生于智”,宣扬资产阶级的英雄史观,再者,不愿和不敢触动封建土地制度,举着君旗,希望允许资产阶级参与政权。他们批判封建伦理和“旧学”,但在自己提倡的“新学”中又包含着不少封建的毒素,不敢正面冒犯儒家鼻祖,而是借托孔子之名,“战战兢兢地请出亡灵来给他们以帮助”,“以便穿着这种久受崇敬的服装,用这种借来的语言,演出世界历史的新场面”。  维新派与顽固派的论战,是中国历史上资产阶级思想与封建主义思想的首次正面搏斗。开始改变了社会风气,使一部分知识分子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初步挣脱封建思想的枷锁,议论时政,指点江山。通过论战,西学得到进一步传播,维新思想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形成了中国近代第一次思想解放的潮流,推动了维新运动高潮的到来。

中央政法委地方政法委的存在是否实质上影响司法独立?它存在的合理性是什么?

“一国两治”。

可是奖罚制度怎么建立?如何让才能保证制度和合理性?谢谢

1,针对以前经常发生的问题,和你想要引导的方向,制定奖惩制度。2,员工讨论,订稿。3,当做试行方案,实施。4,在使用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听过海尔的故事吧,最开始,连在车间不得大小便都在制度里。

论行政的合理性

http://ziliaonet.com/paper/law/x/200606/78204.html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局限性和合理性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the autonomy of will),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还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就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综上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私法(或民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但这种起源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换言之,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 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事实上,意思自治说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 he Theory of autonomyof the 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当事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契约的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的意思进行推断。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置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2)充分发展阶段(18、19世纪)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的形式提供了丰沃的土壤。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的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的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政治上的前提。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学说。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3)完善阶段(20世纪至今)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且,越是晚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3、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就其内容而言,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 (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从萌芽到发端,从兴起到发展,每个阶段都有其历史原因,曾经的辉煌与曾经的冷落都是历史使之然,都只印证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应有地位。4、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入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及实施现状1、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及实施的理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合同法领域引起的争议也最大。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中有一种就是关于什么是首要原则的争论,即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对立。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造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法律。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相比之下,客观论的渊源较早,后被主观论取而代之。但是近来,客观论修正后卷土重来,人们又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论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合同自体法理论即其中一种。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of the contract)的名称最早由英国学者提出来,关于具体内容,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韦斯特来克指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戴赛和莫里斯的著作称,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威希尔和诺斯教授也基本上持这种主张。这种确定方法也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该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补充了意思自治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1980年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用了该种方法。2、各主要法系国家中意思自治原则地运用及实施现状在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法律冲突时适用意识自治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的方法,但具体理念有一定差异,现以合同为例做以分析。传统的英国国际私法理论主张无限制的意思自治。该理论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其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这个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联系。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及所选法律的范围同样有条件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有关公共秩序及国家重大政策的强行法律规范的适用。此外,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的意图。因而,所谓无限制的意思自治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这被称作有限意思自治。如,波兰1926年的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只限于当事人国籍所属国、住所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7条第2款也指出:允许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准据法,但当事人在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的依据,这种合理的依据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合同与所选的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合同或在那里缔结,或合同谈判在那里进行,或合同在那里履行,或合同的标的位于该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在该地。否则,选择被法院认为无效。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自由。《合同法》第四条虽没有明确使用合同自由的字样,但却不折不扣的载负着合同自由的精神,是关于合同自由最为明确的规定。而第八条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更是提高了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说明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用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接受了合同自体法的观点。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仅体现我国立法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的重要地位,还需要在实务中不断发展。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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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及原因1、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就世界范围而言,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这种限制已发展得十分系统而完善了。单从经济发展史来说,当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说逐渐被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所取代,市场经济形态的更替和经济学说的推陈出新,使得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诘难与批评,各国都在立法中对其进行了限制。2、对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原因分析(1)从历史来看,无论在学说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意思自治的弘扬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总是相伴而生的、同时并存的。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康德认为:“如果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自由的本身就是自由的妨碍,那么,根据普遍的法则,这是错误的;反对这种做法的强迫或强制,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对自由的妨碍的制止,并且与那种根据普遍法则而存在的自由相一致。于是,根据矛盾的逻辑原则,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个人自由必须制约于这样一个限度内,即必须不使自己有碍于他人。”从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个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由是一种权利,而限制则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的保障,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的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2)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的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包括从事一切不妨害他人的行为的权利。因此,行使各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以保证社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为界限。”对自由限制的主要途径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之所以会产生这一限制,恰恰是因为自由是通过法律才得以固定下来的,法律是利用自身强制的力量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实现自由。只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人权宣言》也认为行使各人的自然权利的“界限只能够由法律确定”。当然,国家权力对个的自由的干涉必须以法律有明文的规定为限,而法律本身也“只禁止那些损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法律禁止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人获得更大的自由,即“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因此,对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所有的政府都只不过是“有限的政府”。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无权”,而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对于道德领域,有道德、宗教等规范来调整。(3)就民事关系而言,自由民事同时也就意味着应当是正当的民事、合法的民事和有序的民事。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可以保障双方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作为社会关系,合同所引起的各项交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得失,也会进而影响社会的荣衰和他人的利害。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致受到损害。因为在阶段社会中,个体的利益和要求只有通过与其他个体的利益相结合,才能形成为国家和法律所认可的普遍的社会利益。这种民事不但不会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反而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契约自由问题上,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的《德国民法典》把契约自由表达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就是明证。这也正是国家必须把自由民事活动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的主要原因。四、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合同准据法经意思自治原则为首要原则,目前国际上已无太大争议,我们必须注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发展,即它向合同以外领域的扩张适用。在不同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优点在于:(1)它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其连结点所存在的机械、僵化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改进措施。(2)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国家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政策取向。(3)在某些国家,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是为了增加适用法院地法的机会,或者是为了增加内国法院对案件的行使管辖权的机会。(4)回避主权者意志的自治原则,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客观要求,并且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适用原则的特殊优点,因而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独特的意义,展现出广阔的前景。在合同自体法中,人们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对它的补充,已被广泛接受。基于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在19世纪初提出来的一种名为“适当法理论”(the proper law doctrine)的冲突法学说。它发端于合同法理论,而后扩展到侵权行为及其他领域。其宗旨 以“适当”为原则来确定准据法,以期公正地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合理地裁决当事人各方面之权利和义务。它提出的“当事人意图”和“最密切联系”的规则,实际即“适当”原则的具体化,是为确定“适当”的准据法所提供的准绳。它强调依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反对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固性和封闭性。“适当法理论”的形成和演变根源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反映人们对法律的公正与合理精神的追求,为正确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启示。它以其特有的体系、原则和方法,在学说林立的冲突法学说领域独树一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各国的冲突法产生着愈益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意义和价值是如此受到人们的肯定和重视,以致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冲突学说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可以概括地说,不论在自由意志可以起作用的领域,还是在不包含意志因素的领域,适当法都是可以发挥作用的。除合同和侵权领域外,适当法在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所有领域,如无体财产的转让、遗嘱的处理、婚姻的实质要件、夫妻财产制度等领域也都是适用的。从发展趋势上看,适当法所适用的领域在逐渐扩大。从另一角度讲,适当理论是对意思自治原则补充的的完善与发展。毫无疑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仍在继续发展着,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因为,国际私法就其本质而言毕竟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正当意愿和合理期待。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如何分析现金流量的合理性

  所谓现金流量表分析,是指对现金流量表上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从而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情况,发现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揭示企业的支付能力,为企业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会计报表分析一般包括静态的结构百分比分析、动态的变动趋势分析以及财务比率分析等内容,现金流量表分析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百分比分析  企业当期取得的现金来自哪些方面,用往哪些方面,其现金余额是如何构成的,各占总量的百分数为多少,这就是现金流量的结构百分比分析。通过现金流量的结构百分比分析,报表使用者可以进一步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形成过程、变动过程及其变动原因。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流出及其净额的报表,它主要回答企业本期现金来自何处、用于何处、余额结构如何。现金流量结构分析,就是在现金表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现金收入、支出和结余的构成。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可以分为现金收入结构、支出结构和结余结构分析三个方面。  ①收入结构分析。现金收入构成是反映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现金收入、如经营活动的现金收入、投资活动现金收入、筹资活动现金收入等在全部现金收入中的比重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现金收入中具体项目的构成情况,明确现金究竟来自何方,要增加现金收入主要依靠什么。  ②支出结构分析。现金支出结构是指企业的各项现金支出占企业当期全部现金支出的百分比,它具体反映企业的现金用在哪些方面。  ③余额结构分析。现金余额结构分析是指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其现金的收支净额占全部现金余额的百分比,它反映企业的现金爷额是如何构成的。  (2)变动趋势分析  企业的现金收入、支出以及结余发生了怎样的变动,其变动趋势如何,这种趋势对企业有利还是不利,这就是现金流量的趋势分析。现金流量的趋势分析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趋势,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变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预测企业未来财务状况,从而为决策提供依据。  变动趋势分析法是通过观察连续数期的会计报表,比较各期的有关项目金额,分析某些指标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其变化趋势,从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结果作出预测的一种分析方法。运用趋势分析法,报表使用者可以了解有关项目变动的基本趋势,判断这种变动是有利还是不利,并对企业未来发展作出预测。  变动趋势分析通常采用编制历年会计报表方法,将连续多年的报表,至少是最近2、3年甚至5-10年的会计报表并列在一起加以分析、以观察变化趋势。观察连续数期的会计报表,这样分析比单看一个报告期的会计报表,能了解更多的情况和信息,有利于分析变化的趋势。  (3)财务比率分析  财务比率是将报表中具备相互关系的项目相比较,计算出一系列能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投资能力、现金支付能力等财务比率。现金流量表的财务比率分析,又可分为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比率分析。  ①偿债能力分析。运用现金流量表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  A.现金比率:所谓现金比率就是指企业的现金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现金比率=现金余额/流动负债  其中,现金余额是指会计期末企业拥有的现金的数饿,它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期末余额”项目查到;流动负债是指会计期末企业拥有的各项流动负债的总额,它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数来查到。  例:某企业2000年末流动负债为1000万,现金余额为200万,则现金比率为:现金比率=200/1000=0.20  现金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计算现金比率对于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流动负债不同于长期负债。长期负债起码也得一年后偿还,企业有较充裕的时间筹集资金,以还本付息;而流动负债期限很短(不超过一年),很快就需要用现金来偿还。如果企业手中没有一定现金储备,等到债务到期时,临时筹资去偿还债务,就容易出问题。  对于债权人来说,现金比率总是越高越好。现金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短期能力越强,现金比率越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弱。如果现金比率达到1,即现金余额等于或大于流动负债总额,那就是说,企业即使不动用其他资产,如存货、应收帐款等,光靠手中的现金足以偿还流动负债。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是最安全的。  而对于企业来说,现金比率并不是越高越好。因为资产的流动性(即其变现能力)和其盈利能力成反比,流动性越差的盈利能力越强,而流动性越好的其盈利能力越弱。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是流动性最好的资产,同时也是盈利能力最低的资产。保持过高的现金比率,就会使资产过多的停留在盈利能力最低的现金上,虽然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但降低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因此对企业来讲,不应该保持太高的现金比率。分析该比率可以结合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一并进行分析。  B.经营净现金比率(短期债务)。该比率是指经营活动的年敬现金流量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可以利用该比率反映企业获得现金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现金比率(短期债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流动负债  企业为了偿还即将到期的流动负债,固然可以通过出售投资,长期资产等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以及筹借现金来进行,但最安全而且规范的方法,仍然是利用企业的经营活动取得现金净流入,该比率越大,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  C.经营净现金比率(全部债务)。该比率是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与全部债务的比率,使用该比率,可以反映该企业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偿付全部债务的能力,因此也是一个较综合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净现金比率(全部债务)=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负债总额  例:某公司98年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1000万,年末流动负债为500万,长期负债为1500万,则:  经营净现金比率(全部债务)=1000/(500+1500)=0.5  经营净现金比率(短期债务)=1000/500=2  该比率越大,企业承担债务的能力越强。  ②支付能力分析。支付能力是指企业除了用现金偿还债务外,用现金来支付其它各项开支,如购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商品等货物的支出,支付职工工资的支出,支付税金的支出,支付各种经营活动的支出,支付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支出,支付投资者股利的支出等等的能力。  通常对企业支付能力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A.普通股每股净现金流量。该指标是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之比。用来反映企业支付股利和资本支出的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普通股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  一般来说,该值越大,企业支付股利的能力及资本支出能力越强。  B.支付现金股利的净现金流量。该比率是指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与现金股利的比率,用来反映企业年度内使用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支付现金股利的经营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现金股利  该比率越大,则企业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越强。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刑法体系以什么为中心,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秩序 以打击犯罪为中心 合理性有但是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引入下,一些法学思想体系在改变。比如期待可能性、控辩交易制度等,讨论的很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

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3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例: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侵害原则)。①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③损害最小。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例:某甲在自家原有的三层楼房顶层违章增建一层楼房,影响了附近居民的采光权,有关部门拆除了某甲的整栋楼房。三、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做到信息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陈述和申辩,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①获得通知权;②参与权;③表达权,即陈述和申辩权;④监督权。例:某服装厂因超标排放污水,环保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厂有权申请处罚听证。(3)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1)行政效率原则。①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②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2)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五、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公开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依法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例:某市政府为推动招商引资,向社会公开承诺,中间人每促成外商在当地投资满100万,给予2万元奖励。某甲成功促进外商在当地投资500万,向某市政府请求支付10万元奖励,遭到拒绝。某市政府的行为即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1)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使行政优益权,保证政令有效。(2)行政责任。是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数学归纳法的合理性

数学归纳法的原理,通常被规定作为自然数公理(参见皮亚诺公理)。但是在另一些公理的基础上,它可以用一些逻辑方法证明。数学归纳法原理可以由下面的良序性质(最小自然数原理)公理可以推出:自然数集是良序的。(每个非空的正整数集合都有一个最小的元素)比如{1, 2, 3 , 4, 5}这个正整数集合中有最小的数——1.下面我们将通过这个性质来证明数学归纳法:对于一个已经完成上述两步证明的数学命题,我们假设它并不是对于所有的正整数都成立。对于那些不成立的数所构成的集合S,其中必定有一个最小的元素k。(1是不属于集合S的,所以k>1)k已经是集合S中的最小元素了,所以k-1是不属于S,这意味着k-1对于命题而言是成立的——既然对于k-1成立,那么也对k也应该成立,这与我们完成的第二步骤矛盾。所以这个完成两个步骤的命题能够对所有n都成立。注意到有些其它的公理确实是数学归纳法原理的可选的公理化形式。更确切地说,两者是等价的。

为判断固定资产的总体合理性,审计人员通常可以采用的分析程序有()。

【答案】:A、B、D检查固定资产变动合理性的分析法包括:①固定资产总值除以全年总产量,将该比率与以前年度相比较;②比较本年度与以前各年度固定资产增加额和减少额;③比较本年度各个月份、本年度与以前各年度的修理费用;④本年度计提折旧额除以固定资产总值,将该比率与上年计算数比较;⑤分析比较各年度固定资产保险费。CE两项属于判断固定资产计价正确性。

法理学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别是什么?

某市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 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公告,凡自行录下电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 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 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后, 一律奖励200元至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 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 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 省内甚至省外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 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 引起家人和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 认为是交警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利引起的 , 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撞伤后向交警部门索赔的, 甚至有利用照片向违章人索要高额的保密费。报刊将上述新闻播放后, 此举引起了社会不同的反响和争议。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法理学专业的基本要求1、要求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2、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3、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4、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关的工作能力;5、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重点研究法与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理念与价值,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现代西方法哲学、法理学前沿问题和比较法学等法学基本理论;6、并掌握和运用法学方法,开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实践活动,为地方法治建设服务。

法理学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别是什么?

某市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 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公告,凡自行录下电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 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 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后, 一律奖励200元至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 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 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 省内甚至省外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 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 引起家人和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 认为是交警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利引起的 , 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撞伤后向交警部门索赔的, 甚至有利用照片向违章人索要高额的保密费。报刊将上述新闻播放后, 此举引起了社会不同的反响和争议。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法理学专业的基本要求1、要求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2、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3、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4、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关的工作能力;5、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重点研究法与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理念与价值,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现代西方法哲学、法理学前沿问题和比较法学等法学基本理论;6、并掌握和运用法学方法,开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实践活动,为地方法治建设服务。

如何评估排班的合理性

任何呼叫中心的运营几乎都是在追求服务的速度及质量的提高,同时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前提下逐步提升呼叫中心的利润及客户满意度;一个典型的呼叫中心运营费用,只有5%的成本是花在技术上,几乎全部运营费用的95%以上用于支付工资、网络成本和日常开支;人员成本则是呼叫中心运营成本的关键;因此,对于任何呼叫中心管理人员来讲,合理的人员排班是实现高效率的呼叫中心运营管理,降低整体运营成本,保证客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呼叫中心生产力的重要一环。  呼叫中心保持良好服务水准的重要前提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排班方案,呼叫中心管理人员根据不同周期话务量变化的规律及发展趋势安排相应时段的座席数量,保证呼叫中心重要运营指标接通率、客户的满意度目标的实现。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管理人员必须对呼叫中心来话量的趋势进行系统地分析,同时根据呼叫中心的历史数据及相关影响因素(如促销)进行科学地预测。话务量预测的意义·根据来话规律提早进行班次调整与人员配备,保障呼叫中心的接通率指标的实现;·通过对历史来话规律的分析,对可预知的话量影响因素提前做出反应,以使呼叫中心提前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呼叫中心话务量承接能力将要趋于饱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优化当前运行系统,提前做好人员与设备扩容的准备,确保呼叫中心保持正常运转;·依据来话规律及时了解市场与客户的需求,便于调整市场运作方向,提升客户满意度。以下以电信企业为例来了解影响话务量波动的主要因素·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变动;·客户量变化(如对电信公司包括新增固话以及小灵通用户、新增宽带用户、市场占有率变化等);·公司的宣传、促销、新产品推广等市场行为;·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报道;·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动(如:费用结算月日期的调整等);·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系统瘫痪等)。·特殊时段来话量(如每月出帐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17国际电信日;高考、中考出分以及发榜时间;春节、国庆等公众假期等)  对于呼叫中心管理人员来讲,需要综合考虑以上这些影响来话量变化的因素及规律,不断提高话务量预测的准确性;同时呼叫中心的管理者必须根据话务量的波动来进行合理的人员配备及座席安排,通过对排班效率的评估来检测现有排班的合理性,使呼叫中心一线客户服务代表以合理的负荷率有效地降低放弃率,提高服务品质和客户满意度。呼叫中心的人员排班  以下以话务量波动排班法来介绍如何进行排班,话务量波动排班法是指对话务量的历史数据进行跟踪,运用话务量预测的方法对下一阶段的转人工座席的话务量进行预测,再利用公式计算出每个时段所需的客户服务代表数量,进行排班。呼叫中心排班管理  一通电话的平均处理时长包括平均应答时长、平均通话时长、平均持线等待时长、平均后处理时长;  对于任何呼叫中心,由于培训、会议、休息等原因,客户服务代表不可能用全部出勤的时间来接听电话,客户服务代表的利用率不可能达到100%,因此,依据客服中心的行业标准,考虑出勤率和人员利用率;经过调整后计算公式如下:呼叫中心排班管理以下就以电信行业的呼叫中心为例来说明如何利用话务量波动法发来进行人员排班;步骤如下:  1. 以半小时为周期计算平均月度时段来话量;  2. 通过公式来计算每时段应安排的客服代表人数;  3. 通过合理的人员分组来进行排班,实现对来话的覆盖;  4. 考虑中午、及晚间就餐时间的人员;  5. 通过计算周工作时间,对排班的细节进行优化;  6. 通过对排班效率的评估来不断调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针对电信行业需要7乘24小时工作的呼叫中心,建议通过计算,按照轮班的形式进行排班,这样的排班有如下优势:·完成了对现有来话量的最大覆盖·工作效率的极大提高·可以提供充裕的培训时间(在工作时间)·满足了大家对公平性的要求·与相应的考核制度结合体,现制度的透明·解决了专职上大夜班员工工作的实际困难(话量少、骚扰多、生理周期的颠倒、家庭的问题)·促进了呼叫中心整体服务品质的提升  通过以上方法,在呼叫中心进行科学合理的人员排班,不仅可以提高现有人员的利用率,而且有利于呼叫中心成本的有效控制;在合理的成本下,确保呼叫中心优质服务的实现.

行政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根据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制程度的不同。

如何使用SPSS检验正态分布的合理性?

答案:在 SPSS 中,检验数据是否符合正态分布可以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和正态性检验,如 Kolmogorov-Smirnov 检验和 Shapiro-Wilk 检验。操作步骤如下:1. 打开 SPSS,导入或输入您的数据。2. 选择菜单栏中的“分析”(Analyze),然后选择“描述性统计分析”(Descriptive Statistics)>“探索”(Explore)。3. 在“探索”对话框中,将您想要检验的变量添加到“因变量列表”(Dependent List)中。4. 点击“图”(Plots)按钮,在弹出的“探索:图”对话框中,勾选“正态概率图”(Normality plots with tests)选项,然后点击“继续”(Continue)。5. 点击“确定”(OK),SPSS 将生成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和正态性检验结果。解释:在结果输出中,您可以查看 Kolmogorov-Smirnov 和 Shapiro-Wilk 检验的 p 值。如果 p 值大于预设的显著性水平(通常为 0.05),则不能拒绝原假设,认为数据符合正态分布。同时,您还可以查看正态概率图(Normal Q-Q Plot),观察数据点是否基本沿着对角线分布。如果是,则数据可能符合正态分布。拓展内容:正态分布是统计分析中常见的分布形式,许多统计方法和假设检验都基于数据的正态性。在实际应用中,可以结合多种方法来判断数据是否符合正态分布,如直方图、偏度和峰度指标等。如果数据不符合正态分布,可以尝试进行数据转换(如对数变换、平方根变换等)或使用非参数统计方法。

凡是存在的,都有其合理性是谁的名言

应该是凡是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吧

凡是存在的,都有其合理性是谁的名言

厚黑学里的。。。

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的研究论文

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的研究论文    一、引言   21世纪,随着经济越好越快的发展,天价高管薪酬已屡见不鲜,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快速扩大。自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并思考高管天价薪酬,开始质疑薪酬差距的合理性。孔子曾说过“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公平的思想观念在我国民众中根深蒂固。合理的薪酬差距体现企业内部分配的公平性。合理的内部薪酬差距是薪酬管理体系的重要根基,对员工满意度、内部激励和组织绩效都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薪酬差距效应研究,关注于锦标赛理论、社会比较理论和权变理论孰能得到更有效经验支持。锦标赛理论强调薪酬差距对企业绩效影响。薪酬差距扩大可促进企业内部激励更好地发挥作用,进而提高业绩目标。薪酬差距激发企业经营效率,称为薪酬差距的效率性。社会比较理论强调企业内部公平与合作,主要关注薪酬差距对高管和员工激励效果孰强孰弱,薪酬差距起到何种激励效果。由薪酬差距的缩小进而激发企业经营效率,称为薪酬差距的公平性[1]。基于锦标赛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而产生的倒“U型”权变理论,体现了锦标赛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分别在不同程度上的合理性。在正式个体激励制度和相对独立的工作性质状态下,薪酬差距的扩大和工作绩效的较高水平是正向关联;但若薪酬差距过度加大,位于薪酬分布低端个体的绩效负向关联。   由上述分析可知,合理薪酬差距带来组织效率的提高。众多学者们也一直尝试构建验证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模型。   但由于各企业组织目标、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薪酬管理机制各不相同,所以构建检验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模型确实是一个难题。但换角度思考该问题,也许会有所突破。影响薪酬差距合理性因素众多,其不可能全部枚举。若能够查找出导致薪酬差距不合理性产生的相关因素,并对这些因素加以控制,则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大大增强。   国外学者研究盈余管理如何影响高管薪酬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研究方向。WattsandZimmerman(1996)认为下列三个潜在因素促使企业实施以会计盈余为基础的报酬计划:缺乏观察企业市场价值的能力、业绩的分解和税收。Healy(1985)检验了实证会计中的分红假说,实证结果显示经理人员会通过对会计中应计项目的选择进而达到最有利于其薪酬最大化的意图。文章基于盈余管理如何影响高管薪酬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盈余管理可能是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产生的不合理因素,并对其进行实证检验,以期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衡量具有推进作用。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   假设国内外现有文献大多是从锦标赛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角度对企业薪酬差距效应的研究。Lazear&Rosen(1981)提出锦标赛理论,锦标赛理论预期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向关系,众多经验证据也对锦标赛理论基于支持。国内相关学者运用国内经验数据也对锦标赛理论进行了验证,研究结果大多支持锦标赛理论。林浚清(2003)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团队内部薪酬差距和公司未来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发现二者具有显着的正相关关系,结果支持锦标赛理论。周权雄、朱卫平(2010)发现地方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与员工薪酬差距与其业绩显着正相关,薪酬差距的扩大和国企经营者赢得经济锦标赛激励的强化会增加国企经营者努力水平,促进国企经营绩效的提升。刘春、孙亮(2010)利用2001-2007年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国企数据对锦标赛理论进行验证,结果表明国企高管和职工之间的内部薪酬差距与企业业绩显着正相关。上述研究都是对锦标赛理论证实,也是对薪酬差距具有效率性的经验支持。Festinger(1954)基于公平理论提出社会比较理论,人们很在意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来评价自己薪酬的合理性。其强调更小的薪酬差距,更加平均的薪酬分配,可以更多地鼓励员工之间进行协作,提高企业业绩[2]。   众多经验数据也支持这一理论(Cowherd&Levine,1992;Pfreffer&Langton,1993)。国内学者对社会比较理论的适用性也进行了相关实证研究。张正堂(2008)研究结果表明高管团队薪酬差距对组织未来绩效有负向影响,高管与员工薪酬差距和组织未来绩效并没有显着影响。黎文靖等(2012)经验研究结果表明国企内部薪酬差距较小时对员工有更大激励作用,薪酬差距较大时对职工无正向激励效应,其仅体现为管理层权力结果。覃予等(2013)经验研究结果表明正向不公平阻滞企业业绩提升,降低高管激励效率;负向不公平反而有助于企业业绩的提升,对于员工的激励效果更加明显。上述文献客观上证明社会比较理论适用性。综合上述文献,薪酬差距效应呈现出效率性和公平性,这些效应的产生必须以薪酬差距的合理性为基础。因此,探讨如何确定企业内部合理的"薪酬差距,以及影响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或不合理性因素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实务意义。   Watts&Zimmerman(1996)在《实证会计理论》中论述,高层管理当局在薪酬契约履行中,会计业绩是决定高管薪酬的一项重要标准,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高管当局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但高管为获得更高薪酬进行盈余管理,是否会扩大薪酬差距,导致薪酬差距不合理性产生?Steven,Simon&Jennifer(2006)研究发现,应计项目与高管薪酬的相关性正在下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作用日益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真实经济业务的衡量指标之一,不易被高管操纵。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越高,证明公司经营业绩越好,高管当局薪酬增加,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被合理扩大。应计项目越高,高管薪酬可能会越高。应计项目可通过操控性应计项目完成,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产生。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应计项目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有着正向影响。   应计项目分为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两者对薪酬差距产生效应有所不同。高层管理当局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高层管理当局很可能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进行盈余管理,进而获得薪酬契约中约定薪酬。高管人员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进而追求私有收益,这种私有收益既包括货币薪酬,也包括非货币性薪酬,其结果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加剧。因此,高管人员可能会滥用操控性应计,从而导致其与薪酬差距不合理性更相关。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操控性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正相关,在控制非操控性应计项目后,操控性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正相关意味着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增加。   企业监督力量存在,如薪酬委员会参与高管薪酬制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薪酬激励机制,并能够有效解决代理问题。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约束机制原则是以最小成本完成对高管的薪酬激励。高管薪酬机制设计的合理性是衡量薪酬委员会有效性的重要标准,薪酬委员会对高管业绩真实性进行考察,减弱高管薪酬与应计项目的相关性。外部审计师对异常过高盈余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可以抑制高管进行盈余操控性,进而减弱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企业监督力量有效监督可以减弱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会计盈余是激励高管当局基本要素之一,高管当局有最大化会计盈余从而最大化自身薪酬的动机,正向操控性应计可以提高企业业绩,进而使企业高管获得最大薪酬,正向操控性应计可以增加会计盈余与高管当局薪酬的相关性,进而产生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a: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大了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由于进行正向操控性应计具有一定成本,当期过高的盈余导致以后更高会计盈余预期,在高管同董事会进行薪酬契约商订时,董事会可能会提出更高的业绩目标,从而增加了高层管理当局实现企业业绩目标的难度;过高盈余更会导致税负增加以及平滑各期盈余压力。外部监督力量(例如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会降低盈余与薪酬之间的相关性。因此,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b:正向操控性应计不能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三、研究设计   1.研究样本   针对文章研究目的,选择2006-20012年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进行以下样本筛选程序:一是考虑到金融、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剔除了该行业的公司样本;二是剔除变量数据不全的公司样本。经过筛选,形成最终得到有效观测样本10039个。另外,为避免极端值对模型估计的影响,对各连续变量进行5%的winsorize缩尾处理。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   2.主要变量及定义   (1)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文章被解释变量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定义借鉴刘春、孙亮(2010)和黎文靖、胡玉明(2012)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方法。   其中,支付员工所付薪酬(1)=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所支付的现金-董事、监事以高管薪酬年度报酬总额。支付员工所付薪酬(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所支付的现金/1.56(基本社会保障费用的比例)-董事、监事以高管薪酬年度报酬总额。   netgap以及hgap用于稳健性检验。   (2)可操控应计与非可操控应计文章首先利用Jones模型(Jones,1991)[3]和修正的Jones模型(Dechow,Sloan&Sweeney,1995)[4]对总应计项目进行区分,再借鉴StevenBalsam(1998)相关方法对薪酬差距同操控性应计、非操控性应计相关性进行验证[5]。   Jones模型与修正Jones模型变量的解释:TACC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应计项目总额;NI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净利润;CFO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TAi,t-1代表样本i公司第t-1年的总资产;△REV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销售收入的变动额,PPE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总的设备等固定资产;△RECi,t表示样本公司i第t年净营收账款项的变动额;NDAC赞C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非操控性应计;DACC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操控性应计。   (3)其余变量薪酬差距影响因素中,cfo(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是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其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公司真实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充裕意味着公司经营业绩较好,高管薪酬会得到提高,合理的薪酬差距会被扩大,意味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应该与薪酬差距存在正向关系。为了检验正向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的影响,以及正向非操控性应计是否对薪酬差距有影响,分别引入解释变量posda和posn-da。为检验薪酬委员会是否对薪酬差距有抑制作用,引入了解释变量committee。为了消除纲化影响,cfo与gap均去掉纲化后的变量,同时对因变量gap进行对数化处理。为了控制行业和年份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将年份、行业作为控制变量引入。   3.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实证检验主要包括两步骤:首先,文章首先利用上述Jones模型和修正的Jones模型计算出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   然后再利用下列4个模型验证相关假设。lngap=α0+α1cfoit+α2tacci+α3yr+α4ind+εit(5)模型(5)lngap表示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总应计项目越大,显示出企业经营业绩越好,高管收入更高,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便会合理扩大。因此,预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总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为正向关。   lngap=α0+α1cfoit+α2ndacci+α3daccit+α4yr+α5ind+εit(6)模型(6)将应计项目分解为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可以检验出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若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正相关,则证明高管当局操纵了操控性应计,证明薪酬差距存在不合理性。   lngap=α0+α1cfoit+α2ndaccit+α3daccit+α4dacc*committe+α5committe+α6yr+α7ind+εit(7)模型(7)用于检验薪酬委员会是否具有抑制不合理薪酬差距的作用,且定义dacc*committe为dacom。若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有正向影响,证明薪酬差距存在不合理性。理论上薪酬委员会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不合理性的薪酬差距,因此预测,薪酬委员会能减弱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lngap=α0+α1cfoit+α2ndaccit+α3daccit+α4posdait*daccit+α5posdait*ndacc+α6yr+α7ind+εit(8)为证明正向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不合理性的影响是否更大,以及正向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的影响,模型(8)在模型(6)的基础上加入了posda和posnda虚拟变量,且分别定义posda*dacc为posdacc;posnda*ndacc为posndacc。根据理论预测,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剧了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正向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合理性正相关。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描述性统计   2006-2012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平均值由195465元扩大为474023元,中位数由138275元扩大为353911元,表现出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扩大化有越演越烈趋势。   房地产行业内部薪酬差距最大,其主要因为:   一是这些年房地产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支柱行业,利润额大幅上升,导致高管薪酬急速增加;二是房地产行业普通员工人工成本较低,且员工薪酬增加有限;导致薪酬差距不断加大。工业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最小,因为这些年来工业企业发展不繁荣导致利润额较低,高管薪酬增加有限,而且普通员工工资多为刚性,导致相对其它行业薪酬差距最小。这些表现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完全相符。   主要变量进行的描述性统计,从对样本描述性统计中可以看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平均值和中位数大于零,证明我国上市公司总体状况经营良好。另外,总应计盈余和操控性应计为负值以及非操控性应计为正值均说明我国盈余质量还是较高的。   2.回归结果分析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应计项目总额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1)是模型(5)的回归结果。从样本回归结果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应计项目总额对薪酬差距都有着正向影响,验证了(假设1)。样本回归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系数大于应计项目总额的系数,说明薪酬差距影响因素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起到更主要作用,也证明薪酬差距中合理性薪酬差距所占比重更大。总应计项目对薪酬差距影响也显着,表明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可能分别对薪酬差距产生影响。   (2)操控性应计与非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2)是模型(6)的回归结果。从样本回归结果看,操控性应计同薪酬差距正相关,而且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影响显着,证明操控性应计严重影响薪酬差距的合理性,表明高管当局存在利用操控性应计进行私利最大化,进而加剧薪酬差距的不公平性。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也是呈正相关关系,但对薪酬差距影响不显着,说明其对薪酬不合理性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对(假设2)操控性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不合理性正相关进行了验证。   (3)薪酬委员会、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3)是模型(7)回归结果。从回归结果看,拥有薪酬委员会企业,操控性应计与公司薪酬差距呈负向关系,其符号同理论预期相同。但对薪酬差距的影响并不显着,说明即使企业存在薪酬委员会,也不能阻止高管对操控性应计进行操纵的动机,客观上并不能减弱薪酬差距的不公平性。可能意味着薪酬委员会只能对高管人员前期薪酬契约起作用,而对高管业绩指标具体完成情况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所以薪酬委员会可有效减少盈余操控性导致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假设3)并未得到验证。   (4)正向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4)是模型(8)回归结果。从样本回归结果看,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大了薪酬差距,同理论预期相符。因为高管当局有动机进行正向应计操控性,正向应计操控性可以更好提高公司业绩,从而实现自己薪酬最大化,其客观上加剧了薪酬差距不合理性。正向的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不合理性影响不显着。所以,该模型验证了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剧了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假设4a)。   3.稳健性测试   为检验结论可靠性,文章还进行了稳健性测试。我们使用lnnetgap和lnhgap变量对原模型的因变量lngap进行替换,使用原模型分别进行回归。稳健性测试结果表明,虽然有些变量的显着性和模型的拟合度有所降低,但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未发生改变,稳健性测试的结果与表5结论基本一致,表明研究结论是比较可靠。    五、结论与启示   企业收入分配的改革近年来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薪酬制度的改革是企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环节。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薪酬制度的改革强调两个重点:一是将薪酬与业绩挂钩,增加薪酬业绩敏感性;二是扩大薪酬差距,以期薪酬差距正向激励效应得以发挥。上述薪酬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实现了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联动性,另一方面高管薪酬与职工薪酬的差距逐步拉大。目前我国企业内部薪酬差距逐步拉大,不合理性逐渐增强,导致其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急剧增加。所有权缺位,高管权力逐渐增加,高管利用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高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合理、合法地提高自己的薪酬,比如,高管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进行盈余管理,进而达到提高自己薪酬的目的。   高管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一方面使其能够完成薪酬契约所确定的目标业绩,进而获得任期内的约定薪酬;另一方面企业既定业绩目标的实现有助于高管职位的晋升,进而获得更大的权力,高管有动机也有能力追求私有收益,这种私有收益既包括货币薪酬,也包括过度在职消费,其结果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的产生。文章验证了经营活动现金流、总应计项目以及总应计项目不同组成部分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有正向影响,体现出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同时发现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正相关且影响显着,而非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相关。该现象客观上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当局存在利用操控性应计进行私利最大化,从而扩大了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致使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的产生。   据此,文章认为:制定薪酬契约时,应该加强利用经营活动所产生现金流对高管当局业绩进行考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生产经营绩效真实体现,不易被高管当局所操控性,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企业内部与外部应加强监督高管当局对操控性应计的滥用,以维护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公平性。薪酬委员会并不能有效地减弱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有效运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审计独立性对高管滥用操控性应计进行有效遏制,从而维护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 ;

“怎样评价区域产业结构合理性”

1、评价区域产业结构合理性的依据:(1)一个区域存在着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该区域的产业结构合理与否,要考虑与这种区域独立利益的符合程度;(2)区域经济利益必须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以区域经济效益最大化促成国民经济效益的最大化;(3)有能力将自然禀赋或历史形成的区域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向现实的效益转化,以求得效益的最大化;(4)能使区域经济具有自主发展的能力。2、区域产业结构配置的原则:(1)有利于发挥区域优势;(2)有利于形成区域产业结构的整体系统;(3)有利于保持区域产业结构的先进性。

比例原则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比例原则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如何把握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如何提高制度执行力1、确保制度作用有效发挥领导者要起带头作用。中国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发代首”树立遵守制度的榜样。领导严格遵守了,自然会对员工产生影响。一个合格的领导就是要严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才能领导他人,员工才会心服口服,才会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员工都是这样的心里,他们觉得领导做不到的,凭什么来指挥自己呢?有这样的心里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领导一定要严格遵守制度,这样才能使员工遵守。同时要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作为公司的一项基础工作,长期关注。2、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通过对实际工作的了解,认真征求广大员工的意见,并开展制度讨论。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做到所订制度具有统一性、互补性。制度出台后要相对稳定。对确实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陈规,该及时修订、完善或废除的,要坚决取缔旧制度,确保制度不脱离实际。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学合理,要让员工能接受,连员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执行下去吗?这样就是无效制定呢,所以呢,企业在做每项决定的时候,一定要让员工可以接受,这样很利于企业管理。3、营造自觉遵守制度的氛围 执行制度时,应加强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应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同时还应将员工对制度的掌握程度作为对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员工自觉学习制度。在加强制度学习时还应运用发生的诸多违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不执行制度对集体和个人所造成的危害,从而自觉遵守制度,营造良好氛围。企业的制度一定要让员工明白,这样的制度对他们自身有什么好处,可以作为他们的绩效,直接影响他们自身的利益,这样他们就会严重遵守和执行了呢。4、加强制度执行情况跟踪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还应建立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者,也应给予相应处罚。同时,部门要对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的执行也要定期的进行检查的呢,不是每项制度都可以执行下去的呢,要先实际运用,然后看在企业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执行下去的呢,这也是个磨合期,要看执行的情况,要看在企业有没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踪,了解详细情况。

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一、法律真实性的内涵 事实的认定或者说“发现真实”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务上都是一个核心问题。我国司法传统中对于“事实”的理解,基本上移植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因此,“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常识被接受的。[1]因此,事实、案件真相、客观真相、客观真实作为不同的表述,在这个层面上完全等同。 但是上述“常识”现在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置疑——相信存在一个完整的客观真实,通过人们的认识活动可以发现这一真实,从而求得对案件的公正判决,被有关法学家称为“事实的乌托邦”[2]。区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差异,已逐渐成为一个共识。诸多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追求法律的真实还是客观的真实,体现了中西民事诉讼制度的分野。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法律的真实也可以称为“形式真实”或“程序真实”,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中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认定事实,这是经过程序操作而形成的真实。由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重现性,而人们认识能力又受制于客观条件,诸如时间、手段等局限,因此,对事实完全客观地把握实际上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另外,从经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发现的案件事实越逼近“客观真实”,需要的投入也就越大,成本也就越高,这里同样也存在着“效率”问题。而效率和公正的取舍问题,正是现代司法关注的价值“两难”评判。 具体到实际案件中,有些学者指出,并非所有客观真实都能成为定案的案件事实,即并非所有定案的案件事实都是客观事实。其理由是:1,当事人承认的案件事实不一定都是客观事实;2,运用推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3,审判结果不能完全避讳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等。[3]当然,如果由此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民事诉讼应当从追求客观真实转移到法律真实,也缺乏必要的说服力。如果深究一下,其间的论证也同样存在着概念的混淆,即从事实状况的“是”推导出价值上的“应当”。因此,从逻辑学角度出发,上述论断缺乏逻辑学的基本常识。 从民事诉讼追求事实的意旨上来看,中西制度虽存在着如此的差异,但从实际运作层面上,或者说最后从诉讼得出的结论来看,差别却是不大。这可能由于人们对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概念区分已经到了习焉不察的地步。以发现客观真实为宗旨的诉讼制度同以“法律真实”为追求目的的制度相比,从运作结果来看,案件都得到真实。这是一个假设的量度:假设有一个客观真实,诉讼获得的真实与该客观真实相比而言。前者未必就比后者高。反之,如果从一种制度得出的结果总是呈现与客观真实存在明显的疏离,那么,这种制度是很难存在下去的。当然,这并不抹杀二者的重大区别。从法院方面来看,是一个错案标准重新界定的问题。基于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传统理解,如果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则无疑是错案。但是,如果标准由客观真实转为法律真实,那么只要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只要法官按法定的程序,在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等基础上依法判决,即便嗣后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认为是错案,由此就可以把“实体错误”从错案追究制中剔除出来,法官(法院)仅仅对由于自身在诉讼活动中的错误(或违法)造成的错案负责。因此,衡量审判活动公正性的正义标准便从“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这正是西方诉讼制度中“正义先于真实”(Justice Before Truth)的涵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举证责任、审限等规定,在司法机关没有出现程序错误的情况下,他们要自己承担判决“实体错误”的风险,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程序正义”的题中之意。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在于:参与诉讼的当事者接受了即使是自己不满的结果——因为他确信自己在诉讼中依法获得了充分的机会,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公正地据此给予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理由,而是从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但正是从这个角度,有的学者提出了习惯于重视实质正义的中国老百姓能不能接受的问题,并认为这一原则的改变将从本质上改变我国老百姓对我国司法和司法公正的一种预期,这无疑揭示了一个严峻问题,实际上也反映了“法制现代化”内在困境,即通过移植等方式实现制度层面的重构,容易忽视中西法律系统的历史差异性。这从某种程度而言是预设了“现代化”统一模式的理论前提,由此并做出的优劣对比或者应当如何的判断,至少从方法论来看是不够慎重的。 二、形式合理性的优越性 与我国传统诉讼制度比较来看,关注“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是西方现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那么,这种特征,或者说对法律程序化、形式化的认同和接受是否与西方现代化法律存在某种内在的关联?甚至是否可以进一步认为,法律形式化的特征正是西方法律现代化的一个显著特征?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对现代西方法律的社会学思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便捷的理解途径和观察视角。 在探讨法律现代性问题时,韦伯在方法论上坚持了“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运用。韦伯认为,社会活动变动不居,无法用确定的方法对之进行分类,也无法囊括,但是,可以通过深思熟虑构建的模型即“理想类型”作为出发点来理解具体的社会活动。[4]韦伯把历史上存在过的“合法性”(Legitimacy)统治形式分为三种纯粹的类型:合理的(Rational)、传统的(Traditional)和魅力的(Charismatic)三种类型。[5]这里的“合理性”,强调了统治者统治的依据以及被统治者接受、服从某种秩序的动机。而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是建立在合理性基础上的,即第一种类型。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统治的被接受,是基于相信制度和程序等必须合乎法律的前提,而统治者也是在法律规制下才享有发布指令的权利,这就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典型的法理型统治。 “合理性”(Rationality)是韦伯法学思想的核心,从属于社会学范畴,他把合理性析分为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或工具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Substantial Rationality或价值合理性)。形式合理性指的是一种排除道德、宗教、政治等价值,形式的、客观的合理性,表现为整体、内在的逻辑关系以及目的上的可计算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是由理想信念(如道德、宗教、政治等)出发,从终极价值系统演绎出来的活动规则,表现为强调目的和结果符合基本价值原则。 基于对上述两种理性的分析,韦伯认为,西方现代法律的形态为形式合理的法律。而实质合理的法律在历史上没有对应的类型。“以形式合理”为特征的法律理想类型是这样一种类型:其法律表现为一种逻辑一致的抽象规则的结构。根据这种结构,能够认定案件和问题中的有效事实,并解决这些案件和问题,而且,韦伯进一步认为,这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作为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尤其是经济活动有内在的逻辑关系。[6]这种形式合理的法律摆脱了从追求目的结果价值的羁绊,提供了一种可以计算并预测结果的体系。从司法的角度上,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把一般法律规定应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同时韦伯还认为: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象机器一样合理地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个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法律后果的可能性。[7]从司法的角度而言,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把一般法律规定应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象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个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形式合理的法律为市场中经济活动合理预测、预算、合理计划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措施。 前面谈的“法律真实”,其核心理念就是法律的形式合理。形式化的法律在司法中表现为严格的、形式的程序主义。这种程序本身不依赖于价值目标、道德信念等支撑,也不依赖于结果的实质正义。在程序中,“事实”被严格限定于法定程序中建立起来的事实,即法律真实,而经过程序操作也包括程序中技术性的剪裁而建构起来的事实,即法律真实才是法庭承认的事实。 现代西方法律表现出的形式化的特征,它的代价是可能牺牲个别具体案件的实质结果的正义。因此,如果从实质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就是非理性的,其结果将背离实质正义的目标。但是它却获得了一种价值中立的、可预测的系统,这正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确切地说,这正体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三、我国传统法律中形式合理性的缺憾 形式理性的法律在我国传统中没有出现。韦伯在他的著作中对传统的中国社会予以很大的关注。他认为,传统中国“追求的是实际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并且“法律的形式主义遭到拒斥”。[8]前述我国老百姓对“正义预期”的问题其实也正肇源于此。 韦伯通过比较研究,认为在中国传统形式主义的影响下,是不可能发展出资本主义经济行为,他还举了二个典型的案例以资说明。[9]“这种形式主义的法是可预计的,在中国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人把房子卖给另一个人,过些时候又去找买主,请求收留他,因为他在这期间变穷了。倘若买主置中国古老的帮助兄弟的戒律于不顾,神灵就会陷入不安,因此,落魄变穷的卖主作为强行租户又搬到房子里去住,不付房租。应用这种法,资本主义是不可能有经济行为的;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是一种类似于一台机器让人可以预计的法。应该说,韦伯对西方现代法律的形式理性的认识及其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互动以及中国传统法律不具备形式主义特征的把握,已经具备了深刻的洞见。但是,是不是非此即彼,即韦伯所称的另外一种类型,所罗门式的“卡地法”(Kadi-Justiz)呢?黄宗智等许多学者认为并非如此,它更接近韦伯理想类型中的另外一种合理性,即他认为在历史中没有存在过的“实质合理性”。确切地说,我国传统法律的核心是秩序。这里的传统法律指的是“儒家化”后的法律,这种秩序的核心理念是儒家的伦理和礼教。“定分止争”和“教化风俗”是我国传统法律的两项根本任务。具体地说,“在儒家心中的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支柱。”[10]因此,我国传统法律完全为儒家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 形式主义的法律出发点在于解决纠纷,具体体现在法律程序中(诉讼等)当事人可以进行理性的选择,合理的计算以达到可预测的效果,其前提则是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对权利的处分是合理选择、计算以及讨价还价(Bargain)的基础。因此,传统中国无法产生出形式合理的法律,在民事案件着眼点还是在于一种秩序。 建国前后,我国的民事审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以“马锡五”方式的广泛影响力特征,显然,这种模式有异于韦伯的“形式合理”的类型。从重视调解、不拘形式等方面来看,它实际上与传统的诉讼方式有更多的共通之处。因此,我国民事审判不重视程序、漠视程序价值、摈弃形式正义的传统实际上是延绵至建国之后。 尽管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对“规范化”、程序化、形式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在我国一些大城市更有所进步。但是,如果分析整体的状况,那么事情就很复杂了。因为我们还要把目光投向广袤的农村基层。无论从幅员还是人口方面来看,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这是探讨法制改革不能忽略的重要环节。从民事审判来看,“送法下乡”、“炕上开庭”等现象,实际上构成我国独特的景观。在这种基层民事审判的实际运作中,国家法律以什么样的姿态实现与现代文明与市场经济接轨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比如,韦伯所称民事诉讼中“形式理性”的成分,在我国基层审判中更为式微,这成为研究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 四、对形式合理性的期待 我国在实现市场经济转向后,法律领域面临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如何重构以回应这种转向的问题。而从韦伯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与形式合理的内在关联,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考察问题的新视角。本文不准备提供一个应然的论断,即我国法律是否也应实现一种形式合理的重构。具体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就是是否应该抛弃客观真实而追求法律真实,或形式正义是否就优于实质正义的问题,更深入地说,是否要以形式合理作为我们重构民事司法的制度的核心等。 从本质上讲,法律程序是为促进独立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这些价值包括参与公平、保障个人人格尊严等。一项法律程序是否具有合理性,不能单纯依赖它是否能够产生正确的结果,而在于是否能够保护独立的内在价值,因此,“从旨在规范民事审判的法律规则,应当发挥其公平竞赛或公平游戏规则的作用。”[11]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程序参与与程序对等和法官中立等一系列程序规则导督下认定的事实是合乎正义的,也就是说,严格按照正当程序的审判结果被视为合乎正义的逻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真实就其主流与程序真实的要求也是一致的,所以民事审判的本质属性就是程序真实,或者说形式的合理性。而建立在程序至上的民事审判,在我国也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勃兴的对民事审判的形式合理性理论探讨,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暗箱操作等不规范司法权异化现象难以杜绝的痛恨和恐怖,对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和正义的渴盼和期待,以及人们对“法治是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的”共识。因此,形式的合理性在我国具有其产生和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和客观可能性。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作为科学的认识是不可能建立在“神学”或“法定”的基础上的,更不能建立在法官的主观臆想上,而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把握的基础上,所以,以法律事实来排斥客观真实也是不足取的。因为事实如果不是裁判的基础,而对民事审判的价值选择就会与公平和正义的初衷相抵触,就会陷入“法律真实是主观真实的误区” 笔者认为,客观真实与形式合理所导致的法律真实之间应当共存在于民事审判的实践之中,二者是对立的统一。首先,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和相互共容的。没有形式的合理性,就无法实现客观真实;没有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形式的合理性就成为无源之水。二者在追求真理与实现人权的民事审判过程中具有共生性和互补性。其中,客观真实是根本,是起点,是归宿,是实体所关注的真实,也是形式合理性所追求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形式合理性是客观真实的实现手段。其次,他们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二者的相互转化上。当案件事实真相大白时,案件的客观真实就不再是抽象的,而转化为具体的、被人们所认识的程序真实,即形式的合理性也实现了其追求的最终价值,二者成为了统一的结合体。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底蕴深厚的黄河文明中央集权之统治传统和社会本位价值的取向,是不可能使形式合理性观念原封不动地移植到我国,并强行推行地替代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调整民事关系的司法审判实践。我们应该对我国的民事审判与法律本土资源给予恰当的回应,毕竟“任何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只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的正义。”[12] 因此,本文把视域集中于法社会学的范围,着重对法律真实、合法性等概念进行梳理,在韦伯的类型考察框架下,比较分析中西法律的差异,以及形式合理的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关联。应该说,理论上直观平面的比较和实践中不予深究的制度移植是不可取的。因此,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置于特定的背景下而不是抽离出来,从不同视角,从深层次考察(如社会、历史、文化等)其运作状态以及与其他因素的关联,这是获取新知的有效途径。从这方面来说,韦伯的类型分析可以说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或者说很好的研究工具。

提高城市规划合理性的有益探索 城市规划专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了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无疑是关键之所在。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应当对规划中的基本要点加以了解和掌握,并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规划,这样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基于此点,本文从城市规划概述入手,以广州为例,对提高城市规划合理性的措施进行浅谈。   关键词:城市规划;合理性;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规划不仅是城市合理布局、未来发展、综合部署的设计蓝图,同时也是促进城市和谐、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体系。为了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广州成为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目标,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中确定了总体规划目标,即建设健康安全、人人享有的新广州——经济高效、环境友好、社会和谐、文化昌盛、资源节约、风貌独特,并在总体规划中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对于指导广州市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城市规划概述    (一)城市规划内涵及作用   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综合部署和科学管理。就学科的角度而言,城市规划属于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广泛涉及建筑学、社会学、经济学、地理学、环境学、工程学、美学等多种学科。就行政的角度而言,城市规划又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和职责。   城市规划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城市规划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二,城市规划是政策形成和实施的重要途径。城市规划作为政府一项工作职能,是确保公共政策得以切实贯彻执行的实质性保障,有利于弥补市场机制缺陷,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率,优化城市空间资源配置,力求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此外,城市规划也是政府干预和调控城市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干预乏力、干预过度、规划缺位的现象,这是由于城市规划缺乏有力法制保障和必要监督所造成的,所以政府必须提高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促进城市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规划的基本特点   1.法定权威性   城市规划所被赋予的行政权力主要源于法律和立法制度,城市规划图集、文本必须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使其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应。我国通过全面建设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内容、原则和程序,使得各级城市规划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2.专业科学性   城市规划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形成诸多学说和理论。为了符合城市发展规律、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政府必须根据这些理论和学说,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市规划,落实科学的规划管理。   3.民主性   城市规划中必须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正常提供,这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联。所以,城市规划必须权衡好公共、团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落实城市规划,充分体现规划的公众民主性,在政务公开和阳光政府的基础上,提高公众参与度。   二、提高城市规划合理性的措施    (一)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   城市不仅是公共建筑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人们开展文化活动和政治活动的中心。所以,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符合居民的行为习惯和活动方式。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指出,将广州市建设成为以人为本的新城市,在城市空间布局上力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使城市规划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通过优化配置空间资源来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从而让现代城市规划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广州现阶段正在走具有自己特色的经济低碳、城市智慧、社会文明、生态优美、城乡一体、生活幸福的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而新型城市化其中一个重要内涵特征就是:规划为人而设计。人在城市中可以找到归属感、认同感、自豪感,城市成为关怀人与陶冶人的幸福家园。   (二)因地制宜,突出城市特色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坚持从城市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城市人文、历史、自然条件的特点,重点对城市产业发展、功能定位、标志性建筑、空间布局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划,在科学调研、深入论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城市各项建设指标,充分彰显城市个性特征,塑造城市独具品位的特色形象。此外,在城市规划中,还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合理确定城市布局结构和功能,增强对城市未来发展的预见性,从而推动城市协调持续发展。广州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着重于保护本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山水自然景观、物质及非物质遗产、名镇名村以及传统风貌资源,始终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弘扬地方文化、塑造文化名城形象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   (三)开展生态城市规划   现阶段,在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战略以后,要求城市在进行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对生态环境予以高度重视,这样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在以往的城市规划及建设中,常常会在城市周边建设工业园区,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填平城市周边的湿地。虽然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其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如导致城市储蓄水能力及雨季防汛能力下降等等。近些年来,按照国家提出的环保政策及理念,城市在进行规划建设的过程中,加强了对周边湿地的恢复。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城市规划的开展对于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小。为此,通过对城市规划中生态环境因素的应用分析,能够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这有利于促进城市宜居水平的提高。广州在城市规划中极为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求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优化、资源节约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措施如下:优先保护饮用水源,逐步修复被破坏的水环境;对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加大了控制力度,如控制CO2、SO2的排放量,降低大气污染物中氮氧化物和水污染物中的总磷和总氮量,尤其对工业污染源和城市生活污染源实施了重点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保护非建筑用地和生态用地;控制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等。广州今年还要筹划建设海珠生态城,借鉴世界生态城市的先进理念,做好海珠生态城建设规划编制,整合广州大道南以东的万亩果园、海珠湖、城市新中轴线南段、琶洲、黄埔古村五大板块,建设集会展商务、总部经济、园林景观、文化创新、宜居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海珠生态城。海珠区将加快开展万亩果园湿地保护建设,打造成世界级“都市果林湿地”。重点建设万亩果园湿地一期工程,实施龙潭果树公园升级改造、石榴岗河景观升级改造,推进海珠湖二期建设,将龙潭果树公园、石榴岗河和海珠湖景观串联成线,形成“游船观水景、步行赏果林、骑车游绿道、休闲品香茗”的生态旅游精品线路。继续做好水环境整治,加强对河涌沿线违法排污企业的清理整治工作。按照“一景一花、成片种植、各为周期”的要求,打造成规模的赏花赏景之地,进一步提高花视率、绿视率,成为名副其实的广州绿心、中心花园。   (四)做好城市用地规划   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就城市功能而言,其是由不同的土地组织功能组合而成的,可将城市用地的组织功能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居住、绿化、公共设置、工业、交通以及特殊等用地。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绿化用地以及交通用地,这是城市用地功能构成的几大基本单元。为此,城市在实际规划过程中,应当按照用地功能的具体需求及人居水平的要求对用地中的基本单元进行相应地规划。这样不仅有助于用地功能的明确划分及居住环境的改善,而且还能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例如,广州在城市土地规划中以居住用地规划作为重点,将中心城区的居住用地划分为中部居住片区、白云居住片区、天河居住片区、海珠居住片区和荔湾居住片区等五大片区。中心城区核心区的主要功能是缓解城市人口压力,增加居住容量;天河居住片区主要为广州产业发展提供优质居住环境;白云居住片区力求建设成为具有岭南特色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片区;海珠居住片区和荔湾居住片区则致力于打造秀美宜居、生态良好的现代化中高档居住片区。广州市通过对居住用地的合理规划,有效地改善了人们居住环境,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晓红.树立科学的城市发展观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J].商品与质量u2022建筑与发展.2010(7).   [2]徐震.浅谈如何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2).   [3]王莹.关于对科学研究方法系统论的思考——现代城市规划与艺术[J].大众文艺.2011(7).   [4]史春华.韩树伟.试析现代城市规划的新思路[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3).   [5]陈莲. 刍议城市建设中规划与设计的重要性[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32).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道德存在的合理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没有道德,人类就不能脱离动物界;2、缺乏道德,个人难以在社会中立足。除了精神病人,极少有人在大庭广众中裸露身体。这就是道德的力量!

空想社会主义的合理性是什么

空想社会主义的经济思想 经济思想史上,空想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是作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对立物出现的,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初的批判家。18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经济学说也是和同时代的资产阶级经济理论相对立的,例如马布利就是重农学派的反对者。19世纪初,"在政治经济学上的李嘉图时期,同时也出现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反对派——共产主义(欧文)和社会主义(傅立叶、圣西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260页)。19世纪30和40年代的空想共产主义则是同时代的庸俗政治经济学的对立物。 对前资本主义的认识 空想社会主义者探讨了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经济制度。他们大多认为,人类历史的起点是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摩莱里等人试图论证原始社会中人们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成果的必然性。空想社会主义者认为人类社会是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历史过程。圣西门认为,奴隶制度减少了对战俘的杀害,促进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工,因而对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产生过有利的影响。同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社会制度相比较,中世纪形成的神学和封建体系更大地向前推进了人类文明。 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 所有空想社会主义者都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莫尔揭露了资本原始积累,痛斥了剥夺农民土地的圈地运动,指出这是羊吃人。圣西门把无政府状态称作"一切灾难中最严重的灾难",认为经济自由必然导致这一状态。傅立叶认为雇佣劳动制度是"恢复奴隶制度",资本主义工厂是"温和的监狱"。欧文抨击了资本主义私有制,认为私有制是一切阶级之间纷争的根源。他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阶级剥削关系,工人创造了巨量的社会财富,却被工厂主、商人、银行家、经纪人、收租者、食利者以及达官显贵所瓜分。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都沦为"工资制度的奴隶"。空想社会主义者都确信,资本主义应当为社会主义所代替。 空想社会主义者对未来理想社会的经济问题都作了不少揣测和设想,其中有许多积极因素。 过渡时期 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从现存社会进入未来理想社会,要经过过渡时期。傅立叶认为,从分散生产的文明制度到复杂协作的和谐制度,中间必须经过两个过渡时期:半协作的保障制度和简单协作的协作制度。欧文认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公社制度,必须经过一个社会改造过程。在过渡时期要解决两大经济任务:①根据合作原则组织生产;②根据劳动公平交换原则组织市场。恩格斯说,欧文的组织生产和组织流通都是"作为向完全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过渡的措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卡贝认为,在私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之间,必须经过一个长达几十年以至一百年的过渡性制度,其任务是:对富人的财产所有制进行和平的社会改造;培养穷人管理共产主义社会的习惯和才能;建立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 公有制 大多数空想社会主义者都主张实行"财产公有制"。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如莫尔等把财产公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都公共占有;另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如摩莱里、欧文等则理解为除日常生活品以外的财产的公共占有,实际上是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少数空想社会主义者如圣西门、傅立叶在自己的理想社会中保存了生产资料私有制,这是他们的资产阶级倾向的明显表现。 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了计划经济的思想。圣西门主张,在实业制度下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彻底根除无政府状态。 生产目的 圣西门第一次明确提出把"满足人们的需要"规定为新社会的唯一的和固定的目的。欧文把公社的生产目的同资本主义生产目的作了对比,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目的是为了资本家的利润,公社生产目的则是直接为了满足公社全体成员和社会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空想社会主义者确信,他们的理想社会具有巨大的优越性,能使生产力高速度发展。由于生产目的是直接满足需要,所以丰裕不会造成危机和贫困。空想社会主义者重视未来社会的生产合理化。圣西门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著作中寻找自己所需的东西,根据他自己的理解,认为国家可能为自己规定唯一合理的目的,就是用最小的管理费生产更多的东西。

如何审核绩效指标及目标值的合理性

绩效考核的方法  一、相对评价法  (1)序列比较法  序列比较法是对按员工工作成绩的好坏进行排序考核的一种方法。在考核之前,首先要确定考核的模块,但是不确定要达到的工作标准。将相同职务的所有员工在同一考核模块中进行比较,根据他们的工作状况排列顺序,工作较好的排名在前,工作较差的排名在后。最后,将每位员工几个模块的排序数字相加,就是该员工的考核结果。总数越小,绩效考核成绩越好。  (2)相对比较法  相对比较法是对员工进行两两比较,任何两位员工都要进行一次比较。两名员工比较之后,相对较好的员工记“1”,相对较差的员工记“0”。所有的员工相互比较完毕后,将每个人的得分相加,总分越高,绩效考核的成绩越好。  (3)强制比例法  强制比例法是指根据被考核者的业绩,将被考核者按一定的比例分为几类(最好、较好、中等、较差、最差)进行考核的方法。  二、绝对评价法  (1)目标管理法  目标管理是通过将组织的整体目标逐级分解直至个人目标,最后根据被考核人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来进行考核的一种绩效考核方式。在开始工作之前,考核人和被考核人应该对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时间期限、考核的标准达成一致。在时间期限结束时,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状况及原先制定的考核标准来进行考核。  (2)关键绩效指标法  关键绩效指标法是以企业年度目标为依据,通过对员工工作绩效特征的分析,据此确定反映企业、部门和员工个人一定期限内综合业绩的关键性量化指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绩效考核。  (3)等级评估法  等级评估法根据工作分析,将被考核岗位的工作内容划分为相互独立的几个模块,在每个模块中用明确的语言描述完成该模块工作需要达到的工作标准。同时,将标准分为几个等级选项,如“优、良、合格、不合格”等,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对每个模块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总成绩便为该员工的考核成绩。  (4)平衡记分卡  平衡记分卡从企业的财务、顾客、内部业务过程、学习和成长四个角度进行评价,并根据战略的要求给予各指标不同的权重,实现对企业的综合测评,从而使得管理者能整体把握和控制企业,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三、描述法  (1)全视角考核法  全视角考核法(360°考核法),即上级、同事、下属、自己和顾客对被考核者进行考核的一种考核方法。通过这种多维度的评价,综合不同评价者的意见,则可以得出一个全面、公正的评价。  (2)重要事件法  重要事件是指考核人在平时注意收集被考核人的“重要事件”,这里的“重要事件”是指那些会对部门的整体工作绩效产生积极或消极的重要影响的事件,对这些表现要形成书面记录,根据这些书面记录进行整理和分析,最终形成考核结果。  绩效定量管理法正是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工作状况下,通过对数据的科学处理,及时、准确地考核,协调落实收入、能力、分配关系。  四、目标绩效考核法  目标绩效考核是自上而下进行总目标的分解和责任落实过程,相应的,绩效考核也应服从总目标和分目标的完成。因此,作为部门和职位的KPI考核,也应从部门对公司整体进行支持、部门员工对部门进行支持的立足点出发。同时公司的领导者和部门的领导者也应对下属的绩效考核负责,不能向下属推卸责任。绩效考核区分了部门考核指标和个人考核指标,也能够从机制上确保上级能够积极关心和指导下级完成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的SMART原则  S:(Specific) ------明确的、具体的,指标要清晰、明确,让考核者与被考核者能够准确的理解目标;         M:(Measurable)------可量化的。一家企业要量化老板、量化企业、量化组织架构。目标、考核指标更要量化,比较好、还不错这种词都不具备可量化性,将导致标准的模糊,一定是要数字化的。没有数字化的指标,是不能随意考核的,一考核就容易出现误差;  A:(Attainable)-----可实现的,目标、考核指标,都必须是付出努力能够实现的,既不过高也不偏低。比如对销售经理的考核,去年销售收入2000万,今年要求1.5亿,也不给予任何支持,这就是一个完全不具备可实现性的指标。指标的目标值设定应是结合个人的情况、岗位的情况、过往历史的情况来设定的;  R:(Relevant) ------实际性的、现实性的,而不是假设性的。现实性的定义是具备现有的资源,且存在客观性、实实在在的;  T:(Time bound)-----有时限性的,目标、指标都是要有时限性,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时间一到,就要看结果。如要求2000万的销售额,单单这么要求是没有意义的,必须规定在多长时间内完成2000万的销售额,这样才有意义。  如何设定目标  目标绩效来源于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分解,即为完成战略而将企业经营目标逐层分解到每个部门及相关人员的一种指标设计方法。  从管理学上说,目标是比现实能力范围稍高一点的要求,也就是“蹦一蹦,够得着”的那种。“目”就是眼睛看得到的,想得到的,愿意得到的,它是一种梦想;“标”者,尺度也。目标就是有尺度的目标,没尺度的梦想叫幻想、空想、异想天开。  目标不是凭空吹出来的,不是虚构刻划出来的,不是闭门造车想出来的,而是企业上下一心,大家一起缔造出来的,要有详实的数据,有人认同,有完成的周期,还要有激情,要经过精确的预算和计划。  目标设立后,企业一定要想办法把它变成大家的梦想,要让每一个员工都去认同它。只有当员工和公司存在共同信念时,员工才能在一家公司深入长期地发展。  通过目标分解所得到的指标,其考核的内容是每个岗位、每个人最主要的且必须完成的工作。各层级人员的目标指标是层层分解而得的。绩效考核必须是由上而下的,董事长、总经理要以身作则,单纯地只对普通员工做考核是不能形成企业的考核文化的。  常见的指标  销售额(销售收入)   生产成本(次品率、产品成本、生产员工产值、生产成本降低率)  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设备成本、进货成本)  管理成本(运营成本节约率)  营销成本(费销比)  人员工资成本(人才达成率、人才培训率、工作饱和度、工资效益比)  税务成本(节税率、税销比)  商业模式建设(商业模式的量化、标准化、有形化)  生产系统建设(生产流程、标准的制定、颁布、培训、实施、修订)  组织系统建设(组织系统的方案制定、颁布、培训、实施、修订、评估)  业务系统建设(业务流程的制定、颁布、培训、实施、修订)  财务体系建设(财务流程、规章制度的制定、颁布、培训、实施、修订)流程体系建设(运营流程的制定、颁布、培训、实施、修订)  常用的绩效考核方法  一、简单排序法  (一)简单排序法的含义 简单排序法也称序列法或序列评定法,即对一批考核对象按照一定标准排出“1 2 3 4 ……”的顺序。 该方法的优点和缺点。  (二)简单排序法的操作 首先,拟定考核的项目。 第二步,就每项内容对被考核人进行评定,并排出序列。 第三步,把每个人各自考核项目的序数相加,得出各自的排序总分数与名次。  二、强制分配法  (一)强制分配法的含义 强制分配法,是按预先规定的比例将被评价者分配到各个绩效类别上的方法。这种方法根据统计学正态分布原理进行,其特点是两边的最高分、最低分者很少,处于中间者居多。  (二)强制分配法的适用性  三、要素评定法  (一)要素评定法的含义 要素评定法也称功能测评法或测评量表法,是把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结合起来的方法。 该方法的优点与缺点。  (二)要素评定法的操作  (1)确定考核项目。  (2)将指标按优劣程度划分等级。  (3)对考核人员进行培训。  (4)进行考核打分。  (5)对所取得的资料分析、调整和汇总。  四、工作记录法  工作记录法一般用于对生产工人操作性工作的考核。 该方法的优点和缺点。  五、目标管理法  (一)对于目标管理的认识  1.目标管理的含义 目标管理法(MBO)是一种综合性的绩效管理方法。目标管理法由美国著名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提出。 目标管理是一种领导者与下属之间的双向互动过程。  2.目标管理的优点 目标管理法的优点较多,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目标的量化标准 目标管理要符合“SMART”的原则,其具体含义。  (三)目标管理法的实施步骤 1.确定工作职责范围 2.确定具体的目标值 3.审阅确定目标 4.实施目标 5.小结  6.考核及后续措施  六、360度考核法  (一)360度考核法的含义 360度考核法是多角度进行的比较全面的绩效考核方法,也称全方位考核法或全面评价法。  (二)360度考核法的实施方法 首先,听取意见,填写调查表。 然后,对被考核者的各方面做出评价。 在分析讨论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双方讨论,定出下年度的绩效目标。  (三)360度考核法的优缺点  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方法  以绩效改进为中心  绩效管理是一个循环,自绩效计划开始,经过绩效辅导、绩效考核、绩效反馈到考核结果的应用,形成了一个闭环;经总结提高后,进入下一轮绩效循环;在这一过程中,组织绩效呈螺旋上升的趋势;而绩效管理的目的,正是促进被考核者达成目标,并实现绩效的持续改进。  程序公平  所谓程序公平,即绩效管理的体系科学公平,程序规范公正,结果透明公开。  首先,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考核指标的量化程度低、标准化程度低,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再不能很好地解决程序公平问题,则考核的公信力将大受影响;  其次,绩效考核体系的建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摸索,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刚开始全面推行,案例、经验、数据库等都不完善,因此,需要先从程序的规范入手,因为程序的规范难度相对较小;  第三,通过程序的固化,可以引导全员观念的转变,由传统的为发奖金而开展的年终考评转变为为实现目标而进行的绩效管理。  实现程序公平,首先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其次需要通过培训令大家理解、认同绩效管理的意义与目的,第三要设计科学、规范、可操作的程序,第四要引入软件等方法,将绩效管理程序固化、标准化,使之能够可持续执行,避免“一阵风、运动式”的绩效考核。  标准公平  所谓标准公平,对于绩效管理的要求则更高,它要求绩效管理的目标能够转化为一套具有领先性、体系性、可操作性的指标和标准并有效分解到被考核单元(组织、部室、岗位),同时,通过配套的数据收集与管理体系,对每个被考核单元给出客观、公平的评价。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终极目标是要做到标准公平。所谓标准公平,体现在四个关键点:  首先,一个绩效管理良好的组织,其绩效考核的整体指向必然是组织的战略或经营目标,因此,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要做好,首先要有单位的战略或年度目标,因为这才是绩效考核真正的目的和方向。应该说,这方面事业单位的基础还是有的,一般都有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这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条件。  其次,需要有一套程序、一个部门或岗位负责分解上述目标,形成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室的考核指标,我们称为“战略解码”,这项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每个季度、每个月都需要跟踪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需要建立分层分类的岗位考核指标库,以及针对科室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培训体系。只有分层分类,才能体现不同岗位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特点;而科室负责人是绩效考核的中间层,只有这一层级的管理人员熟练、技巧、规范地使用绩效考核的方法,才能够把单位给予自己的考核压力有效地传递到基层,并根据表现给予每一位员工科学、客观的考核结果。  第四,需要建立一套数据的收集和评估程序。需要财务和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的数据,要明确责任人、数据提交时间、数据报送口径;需要考核小组、述职会或360度评价的,要建立尽可能详尽的评价标准或“目标锚”;需要外部评价的,要做好外部评价机构的选择、管理和审核工作。  绩效考核方法的特征  纵观企业五花八门的绩效考核方法(或称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可以归为以下八大共同特征:  (1)紧密拥抱型:绩效考核与奖金发放高度融合在一个方案中,很难拆分;  (2)关系专一型:一个指标一份钱,多个指标多份钱的表现形式;  (3)轻计划重考核型:指标下达时估算成分过大甚至“拍脑袋”,考核时造势、加压轰轰烈烈;  (4)强业务弱职能型:考核方案主要针对销售、生产等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往往形式化;  (5)指标业务化型:指标聚焦在销售、成本、产值等业务类,管理指标由于量化困难而较少;  (6)指标量化悖论型:为了科学公平而将指标尽量量化,但又由于量化繁杂而趋向简单可行;  (7)重算帐轻分析型:很多绩效考核方案的目的是算清奖金,而对于出现的问题缺乏分析;  (8)激励缺乏多元化型:考核结果应用单一,培训、晋升、福利的多种激励与考核关系不大;  其中,轻计划重考核型、强业务弱职能型、指标业务化型、指标量化悖论型体现在绩效的管理技术层面;紧密拥抱型、关系专一型、重算帐轻分析型、激励缺乏多元化型则体现的是管理导向问题。  绩效技术在大学中就是教育技术,是以提高教与学的质量为重心,所以,在工作当中,绩效的考核一定要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  绩效考核的计分方法  常用的考核指标的计分方法有五种:层差法、减分法、比率法、非此即彼法和说明法。  1、层差法  层差法是将考核结果分为几个层次,实际执行结果落在哪个层次内,该层次所对应的分数即为考核的分数。  例如:人员招聘周期=用人单位提出用人申请经确认的时间到员工入职到位的时间段。  如果设定的最低完成时间为30日,期望完成时间为25日。招聘周期指标在考核中所占有的权重为15%,即15分,  假设计分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A、25日以内完成,得15分;  B、25~30日之间完成,得10分;  C、30日以后完成,得0分;  2、减分法  减分法是针对标准分进行减扣而不进行加分的方法。在执行指标过程中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就按照一定的标准扣分,如果没有异常则得到满分。  3、比率法  比率法就是用指标的实际完成值除以计划值(或标准值),计算出百分比,然后乘以指标的权重分数,得到该指标的实际考核分数。  计算公式:A/B*100%*相应的分数。(A为实际完成值,B为计划值或者标准值)  例如:人力资源部的招聘计划完成率=实际招聘人数/计划招聘人数  如果招聘计划完成率在本季度中占有20%的权重,即20分,所得的分数为:招聘计划完成率*20  4、非此即彼法  非此即彼法是指结果只有几个可能性,不存在中间状态。  例如:信息部是负责公司一级流程发布计划达成率。  假如季度指标中所占的权重为10%,即10分,由于每个部门的流程不会很多,人力资源部门也许只有8个流程,财务部门也许只有7个流程,故信息部所统计的每个季度完成的流程数量不会很高,所以该指标的最低要求为100%,计算时,只有两个结果,100%完成,没有完成。  假如是100%完成,得10分;  假如没有100%完成,得0分;  5、说明法  说明法:无法用以上几种方法考核时所使用的一种方法。说明法主要是需要对绩效考核结果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进行说明,并设定每一种情况所对应的计分方法。  例如:员工满意度调查及分析指标就可以用说明法来计分。假如该指标为某岗位的20%,则四项分值分别为:2分、8分、4分、6分;六位老总分别针对四项内容分别打分,将六位老总对四项打分之和即为最后得分。  外资企业的员工绩效考核方法  1.人格特质类考核方法  人格特质类考核方法所关注的是员工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某些被认为对企业的成功非常有利的人格特质,如品德、工作积极性、团队意识、创新精神、领导力等。如果员工在这些方面表现较好,那么员工的绩效水平的分数就较高。人格特质类考核方法中最常用的是图尺度评价法(graphic rating scales,GRS)及其各种变体。  2.行为类考核方法  行为类考核方法通过考察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表现,将员工的行为表现与组织希望员工所表现出的行为进行对比,从而确定绩效水平。这其中常用的方法有关键事件法(critical incident approach,CIA)、行为锚定等级评价法(behaviorally anchored rating scales,BARS)、行为观察评价法(behavioral observation scales,BOS)等。  3.结果类考核法  Bernardin等人将绩效定义为“在特定的时间内,由特定的工作职能或活动产生的产出记录,工作绩效的总和相当于关键和必要工作职能中绩效的总和(或平均值)”,这是“绩效为结果”的典型观点。基于这种理解,研究者们认为注重目标与结果的差异是绩效管理的一个好办法。  不难看出,这三类考核方法都是以组织的目标作为基准,用以检验员工的人格特质、工作行为或工作结果是否达到了组织的要求,将找出其中的差距并缩小差距作为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这同时也是公司进行员工培训的最根本的出发点。  其它绩效考核的方法  直接排序法、对比法、强制分布法(硬性分布法)、书面叙述法、工作计划考核法、标杆对比法、情境模拟法等。  绩效考核的步骤  第一步,工作分析,制定企业KPI指标库  第二步,设定绩效考核表  第三步,对员工开展培训。  对于刚开始进行绩效考核的企业,培训的内容包括:  企业的有步骤的愿景,所有的考核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目标,挑战业绩的极限,去实现企业的愿景;  企业的文化和改革的必要性。绩效指标的选择本身就是结合企业文化制定的,推行绩效考核的目的不是为了降低员工工资,而是希望员工在绩效提升的同时收获更高收益;  绩效与薪酬挂钩的政策,绩效考核结果如何与薪酬对应,如何计算个人绩效工资。薪酬必须让员工可以计算,员工才有可见的利益动力;  考核的主体关系,就是被谁考核,当然一般是由直接上级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的表格,就是考核哪些内容,有哪些要求;  绩效考核制度,就是考核的流程、方式方法等。  第四步,试考核。  第五步,公布绩效考核政策。政策的公布可采用签字法、公示法等方法;  第六步,外部专家导入。  与企业内部人员相比,外部专家更具备权威性和指导性,企业可以考虑聘请外部专家帮助导入,在正式考核前对员工心态进行调整,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树立竞争机制、竞争文化等,让员工认同考核,认同企业要求。  第七步,考核  第八步,绩效面谈与应用、改进。  绩效考核是一个不断提升的循环,每月绩效考核完成后,直接上级都应与下级进行绩效面谈,肯定员工当月做得好的部分,指出不足之处,共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以提升下一阶段的考核业绩。  使用绩效考核方法的注意事项  作为理论研究,各种方法有着自身严格的理论界限和体系框架,但作为一个咨询者,嘉合智博更关注它们之间的共性,每一种工具的价值所在,它们给予企业管理者和咨询者的启示。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的目标是核心。无论哪一种方法,管理的内容是目标,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目标的实现。  其次,系统的内在逻辑。公司、部门和具体岗位,高层、中层和基层,都是一个神经系统,压力的传递,责任的追踪,绩效伙伴,谁也离不开谁。  第三,同样的SMART原则。明确的、可衡量的、量化的、务实的、有时间表的,这些原则,这些要求是业绩管理操作性强的根本。  第四,管理的80/20法则。关键的20%创造了80%的绩效。所以业绩管理所关注的是关键业绩指标。  第五,关注未来和发展。目标本身就是关注未来发展的,它体现了企业的追求;考评是手段,激励是目标,改善是根本。业绩管理所追求的是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六,双向沟通,持续改善。  设定目标要沟通,考评结果要沟通,如何改善要沟通。业绩管理很简单,就是目标+沟通。  的确,平衡积分卡是设定企业目标再科学不过的工具;关键业绩指标的分解方式在设定个人目标的时候,是那么精细;标杆其实就是每一项考核指标最好的指标和标准来源。  企业业绩管理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方法,但最好的方法一定是它们的精华的集合。  选择正确的绩效考核方法  根据考评内容的不同,考评方法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评,可以有效的减少考评误差,提高考评的准确度。  比如,我们可以安排直接上级考评直接下属的“重要工作”和“日常工作”部分,同事之间对“工作态度”部分进行互评。另外,还可以让员工对“日常工作”和“工作态度”部分进行自评,自评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主要是让考评人了解被考评人的自我评价,以便找出自我评价和企业评价之间的差距,这个差距可能就是被考评者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些资料可以为后面进行的考评沟通提供有益的帮助。  为了考评的近期误差,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建议考评人对被考评人的“重要工作”和“日常工作”经常进行非正式考评,并记录关键事件,在正式考评时,可以以此为原始材料。另外在考评时,考评人对所有被考评人的同一项目进行集中考评,而不要以人为单位进行考评。  1、目标考评  对“重要任务”考评采取目标考评方法。在一个考评周期前,考评人和被考评人要讨论制定一个双方都接受的“重要任务说明”,该说明中要明确任务名称、任务描述、任务工作量等内容。  2、自评  自评即被考评人的自我考评,考评结果一般不计入考评成绩,但它的作用十分重要。自评是被考评人对自己的主观认识,它往往与客观的考评结果有所差别。考评人通过自评结果,可以了解被考评人的真实想法,为考评沟通做了准备。另外,在自评结果中,考评人可能还会发现一些自己忽略的事情,这有利于更客观的进行考评.  3、互评  互评是员工之间相互考评的考评方式。互评适合于主观性评价,比如“工作态度”部分的考评。互评的优点在于:首先,员工之间能够比较真实的了解相互的工作态度,并且由多人同时评价,往往能更加准确的反映客观情况,防止主观性误差。互评在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比较适用,比如人数多于5人。另外,在互评时不署名,在公布结果时不公布互评细节,都可以减少员工之间的相互猜疑.  4、上级考评  在上级考评中,考评人是被考评人的管理者,多数情况下是被考评人的直接上级。上级考评适合于考评“重要工作”和“日常工作”部分。  5、书面评价  由于每位员工都有不同的特点,而标准化的考评方式则忽略了这个因素,将员工等齐划一,不利于员工个人成长。书面评价则弥补了这个缺陷。一般来讲,书面评价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肯定员工成绩;指出员工不足;企业对员工的期望。书面评价可以由上级撰写,也可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撰写。  绩效考核的步骤  第一步,工作分析,制定企业KPI指标库  第二步,设定绩效考核表  第三步,对员工开展培训。  对于刚开始进行绩效考核的企业,培训的内容包括:  企业的有步骤的愿景,所有的考核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目标,挑战业绩的极限,去实现企业的愿景;  企业的文化和改革的必要性。绩效指标的选择本身就是结合企业文化制定的,推行绩效考核的目的不是为了降低员工工资,而是希望员工在绩效提升的同时收获更高收益;  绩效与薪酬挂钩的政策,绩效考核结果如何与薪酬对应,如何计算个人绩效工资。薪酬必须让员工可以计算,员工才有可见的利益动力;  考核的主体关系,就是被谁考核,当然一般是由直接上级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的表格,就是考核哪些内容,有哪些要求;  绩效考核制度,就是考核的流程、方式方法等。  第四步,试考核。  第五步,公布绩效考核政策。政策的公布可采用签字法、公示法等方法;  第六步,外部专家导入。  与企业内部人员相比,外部专家更具备权威性和指导性,企业可以考虑聘请外部专家帮助导入,在正式考核前对员工心态进行调整,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树立竞争机制、竞争文化等,让员工认同考核,认同企业要求。  第七步,考核  第八步,绩效面谈与应用、改进。  绩效考核是一个不断提升的循环,每月绩效考核完成后,直接上级都应与下级进行绩效面谈,肯定员工当月做得好的部分,指出不足之处,共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以提升下一阶段的考核业绩。

如何评价一个数学模型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要通过回归检验。曲线拟合的好才算合理,复相关紧密实用性才高!

机械制造工艺学工艺结构合理性 题目?求高手判断下图工艺结构是否合理,若不合理请找出原因??求救

解答:a、0.8的粗糙度需要研磨,装轴承1.6足够,精车可达到;b、键槽应该共面,铣刀一次可完成,图中需要两次加工,效率及精度均不合理c、此轴承座为铸造件,底面一般不加工。d、容易产生铸造缺陷;孔位设置不合理,工件不好固定。e、左侧轴肩定位,右侧轴用卡簧定位,套筒可去掉;固定齿轮应该有键槽;齿轮内孔径应该与轴直径相同。不明白欢迎追问。

是不是礼法成为国家政权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最根本基础

问:是不是礼法成为国家政权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最根本基础?答:私有制才是国家政权存在的最根本的基础。

行政复议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吗?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