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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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法律主观: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 行政处罚 : (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2021元或者低于2021元的; (二)主观故意的; (三)仅对最高罚款倍数或者数额作出规定,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下限的; (四)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 (五)情节严重的; (六)行政处罚划分阶次的,处于第二阶次及第二阶次以上的; (七)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以上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何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方案

培训方案? 你可以看看《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对你会有很大帮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大法加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局加强行风建设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政风行风建设,力争实现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建一流强局、创一流业绩”的总体要求,近期,根据市局党组关于加强行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对近200家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了问卷调查,针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充分肯定成绩、勇敢正视问题   新一届市局党组对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高度重视,列入“一把手”工程,围绕“四个一流”的总体要求和“两个确保”的总体工作目标,紧扣“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和优化发展环境”这一主题,针对本系统、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上半年开展了集中性的党风廉政教育、药械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与振兴、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构建全系统“和谐之家”、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创建“三型”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等一系列的重要工作和活动,有效地加强了市局机关乃至全系统的行风建设,机关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凝心聚力、创新务实,一些重点性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开创了新局面,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表扬与肯定,受到人民群众包括管理相对人的好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非常满意”和“满意”率达91.4%。   肯定成绩,是为了增强信心,激励斗志;正视问题,是为了明确方向,奋发努力。我们清醒地看到,由于我们这个部门,这支队伍组建时间较短,一些同志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与新职能、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有差距,亟待提高;极少数干部服务意识、创新意识还不够强,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还不够高;极个别人执法不够规范,自律不够严格;极少数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制假售假,药械市场秩序整治的任务十分繁重;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综合监管的任务十分艰巨。对于上述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势必影响工作,影响整体形象,影响全系统行风建设的成效。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素质   坚持以人为本,关键在于提高人的素质。没有高素质的队伍,便不会有高效率的工作、高质量的服务。我们要大力实施“人才素质工程”,从政治与业务两个方面,切实抓好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抓好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教育,抓好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抓好专业知识与执法技巧的学习培训。近期组织好国家局中药饮片鉴别培训班的参训工作。培训要注重内容的针对性、对象的层次性、形式的"多样性和学习的实效性。围绕提高“五种能力”,划分中心组、科级领导干部、机关全体三个层次,采取专业培训、任职前培训、以会代训、跟班培训、以案说法、参观学习、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力求做到生动、充实、有效。(中心组和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系统公务员的学习培训由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机关全体人员的学习培训由机关党委具体负责,法规培训由法规处负责,各种专业知识的培训由人事教育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和培训中心具体负责)   三、围绕“两个确保”,严格依法行政   依法加强对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确保医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我们加强行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下半年,围绕“两个确保”的目标,我们要继续在“四严”上下功夫。一是严格行政准入。严把条件、程序、验收、检查“四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已开办、经飞行检查达不到标准的,该整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该暂扣或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或gmp、gsp、iso9000认证证书的,坚决予以暂扣或吊销。二是严格市场监管。建立与实行严格的辖区责任制、市场准入工作程序与制度、重点企业联系人制度、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防止假劣药械案件发生。三是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深入开展药械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屡犯或犯罪情节严重的,要出重拳、用重法,该重罚的重罚,该吊证的吊证,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组织严肃查处。四是严格执法监督。制定并施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量化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到科学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防止“金钱案”、“人情案”等问题的发生。(依据职能分别由市场处、安监处、器械处、稽查处、食品安全监察处、法规处负责)   四、创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绩效   提高监管绩效,是对我们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最实际的检验。而提高监管绩效,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是前提,采用科学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是保证。我们一要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用唯物、辩证的观点,正确认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围绕发展抓监管,抓好监管促发展,寓监管于发展之中、服务之中、规范之中、维权之中。通过科学监管,扶持合法企业做大做强,又通过做大做强合法企业,提高药品质量,提升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二要积极探索科学的监管手段和方法,逐步建立一套强化药监部门监管与强化企业内控、他律与自律、教育与惩处为一体的良性互动新机制。让企业认真、全面履行为人民、为社会提供质量可靠药品的责任,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这既是我们的责任、也是由被动转向主动的关键所在。要大力推进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与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质量责任制、质量信誉承诺制,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确保药品质量。三要建立科学的检查、考核、评价体系。坚持“质量第一”的标准,把药械产品质量作为评价体系的核心和关键,把日常检查与飞行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实行质量问题“一票否决”。(依据职能,分别由市场处、器械处、安监处负责)   五、加强效能建设,努力提质提速   一要继续围绕“提质提速、便民利民”,开展“六个方面”的专项整治,突出“治私、治懒、治慢”,强化领导督导,跟踪问效、效能监察,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二要紧紧围绕“提质提速、便民利民”加大“四个方面”的工作力度。一是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强化行政许可方面的效能建设。该进厅的全部进厅,严禁“中间设卡”、推诿扯皮,人为设置障碍。完善和落实行政审判、执法工作程序和制度,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权,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乱审批、乱执法、乱收费。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突出抓好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审查、决定、执行、办结等重要环节的监察,确保行政工作高效、有序、健康开展。二是强化服务意识,热心为药械工商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信息、责任培训、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医药经济发展。三是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加快实行网上管理、申报、审批、咨询、投诉等网络化服务的工作步伐,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大力加强机关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日常工作规范化、各项管理程序化。”(依据职能,分别由市场处、纪检监察室、安监处、器械处、办公室负责)   六、严肃党纪政纪,促进廉洁从政   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胡锦涛重要讲话,深入开展学习、贯彻、遵守、维护党章及党纪政纪条规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宗旨意识、法纪意识和廉政意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围绕人事权、财权、审批权、执法权,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机制与体系。要把药品、医疗器械商业贿赂案件、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和失职渎职案件,利用人事权、审批权、执法权等乱收费、乱罚款案件,以及公务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作为案件查办的重点。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严禁在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兼职、入股获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利用职权收受相对人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严禁到企业“吃拿卡要报”。对索贿受贿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依据职能,分别由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及执法处室负责)   七、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形象   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良好形象,依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一要加强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的汇报、沟通与协调工作,主动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融入到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中,以赢得更多的支持与帮助。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职能职责、重点工作、典型经验的宣传,克服“埋头工作、轻视宣传”的问题,防止和减少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代人受过”现象的发生。三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关注和回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假药识别、科学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惠及于民”,防止空洞无物的宣传、说教式的宣传和自侃式的宣传,增强宣传的效果。四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率。如召开新闻发布会、走进直播间、拨打行风热线、上街赶集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印发明白卡、利用广播报刊电视进行专题报道等。市局和各县(市)局要认真谋划,力争下半年宣传信息工作有一个较大的突破,使我局在社会上的形象整体得到提升。(由办公室、行风办负责)   八、构建“和谐之家”、凝心聚力创佳绩   团结和谐是事业兴旺之基。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构建“和谐之家”作为加强行风建设、增强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全面开创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来抓,在实现“政治、思想、工作、生活、环境”五个方面的和谐上下功夫,努力营造“人和气正讲团结,为人处事讲诚信,和睦相处讲与善,政令畅通讲纪律,凝心聚力干事业,监督帮促谋发展”的良好氛围。一要深入开展“知荣辱、树新风、兴保定”活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和谐因素,把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机关党组织要发动全体党员,做苦口婆心而又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成为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带头人。要广泛开展谈心互助活动,统一思想,凝心聚力。三要关心群众生活,努力解决干部职工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办好机关食堂,发挥好红白理事会的作用,想方设法解决机关办公用房问题,千方百计克服经费紧张的困难,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四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文化生活,陶冶情操,感受温馨。(依据职能,由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   市局党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以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为动力,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两个确保”为总目标,以“四个一流”为总要求,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全面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向党组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有哪些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药品监督是什么?药品监督是指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方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决定和措施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我国药品监督发展历史:1.我国最早的医药管理制度建立在周朝。秦汉至隋唐时期,各朝代都在其中央政府设立了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宋元时期开办了国家药局,药事组织有进一步发展。近代,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之前,西医药及西方的医药管理制度开始输入中国,这一时期我国的制药工业出现了萌芽,但受帝国主义入侵的影响,发展缓慢。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药品管理体制的演变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至1956年为药品管理体制建立阶段;1957年至1983年为药品管理体制开始发展阶段;1984年至1998年为药品管理体制初步变革阶段;1998年以来为药品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阶段。 法律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于( )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答案】: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于1999年11月26日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广告是什么意思

跟药品广告,医疗广告一个性质,比如电视上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广告, 或者是在其他网站平台、路边招牌等等, 宣传产品的功效 扩大知名度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说明书为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级单位是?

食品县级及市级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药品是当地药监局管理两个的直接领导是国家总局

如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上查不到这个东西说明这个产品属于什么呢

要么不合格,劣质,要么就是没有申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现在保健食品不允许出食准字的了,只允许出口服的国药准字B的保健品或者是外用的械准字的保健品。此品种没听说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属于什么政府工作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8年机构改革中已与相关单位组建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iknow-pic.cdn.bcebos.com/a5c27d1ed21b0ef4078106cfd0c451da81cb3e31"target="_blan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nk">/iknow-pic.cdn.bcebos.com/a5c27d1ed21b0ef4078106cfd0c451da81cb3e31?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esrc="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5c27d1ed21b0ef4078106cfd0c451da81cb3e31"/>扩展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监管的部门1、食品安全协调司。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2、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3、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4、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5、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拟订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参考资料/cpc.people.com.cn/n1/2018/0318/c64387-29873837.html"target="_blank"title="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人民网">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人民网/www.gov.cn/zhengce/2018-09/10/content_5320813.htm"target="_blank"title="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中国政府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中国政府网

食品药品监督局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局属于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属于国家直属机构,里面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

国药准字Z22025792脂脉康胶囊是正规药品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刚才帮你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询,没有叫“黄金凤宝”的药品及保健品的任何记录。说明“黄金凤宝”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  凡是药品都必须经国家药监局的注册批准才能生产、上市销售,凡是保健品也必须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或国家卫生部批准才能生产、上市销售。凡是经过批准的药品、保健品都有批准文号,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都有备案记录。你在这个数据库查询都能查的到有关的详细信息。查不到的就是假药、假保健品。  另外省批的食品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没有备案记录,那么你查不到的也可能是食品。但是以食品冒充保健品国家规定不允许在药店销售。  是不是药品?是西药还是中药?是保健品还是食品?是真、是劣、是假?从外包装上就能分辩的一清二楚。  最简单而又确切的鉴别方法:就是看包装上的批准文号。 1. 药品在包装上一定能够看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或Z.S.J.B)+年号+流水号”,它的意思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上市销售的药品,H字母代表化学药品、Z中成药、S生物制品、J进口药品、B保健药品。 2.如果包装上没有“国药准字”肯定是假药,或者有“国药准字”你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询,输入“国药准字”和年号、流水号,查不到的也是假药。在药品的包装上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都是劣药。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应该到当地药监局举报获赔。  保健食品(保健品)和食品的简单鉴别方法,也是在包装上能看到保健品或食品的批准文号。 1.保健品在包装上一定能够看到国家药监局的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J)或卫生部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卫食健进字)。 后面标的字母G指国产J指进口。并且规定在包装或标签上方必须标有保健品的特殊标识:“蓝帽子”,一个类似蓝帽子的图案,下面有保健食品四个字。没有蓝帽子的就是假的保健品。 2.食品在包装上标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都是以QS开头后面是流水号。有“卫生许可证号”以各省的简称开头后面是流水号,如豫卫食证字、粤卫证食字、沪卫食证字等,它的标识是一个长方形的白底里有个变形蓝Q字加白色的S。QS标识下面有质量安全四个字。  总之你买药品时就要看有没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有国药准字你还有疑问的话,你就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不到就是假药。你买保健品时就要看:有没有蓝帽子和国家的批准文号,你也可以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不到的就是假保健品。你买食品时要看有没有QS标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连你家的酱油标签上也有QS标识。现在有些化妆品也有QS标识,因为QS标识是质量安全的标识。希望采纳

要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要考公务员还是参加事业单位的考试?谢

要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参加事业单位的考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事业单位考试,考生可及时关注各地市省直事业单位考试或者各地区食品药监局考试公告。以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详见考试公告,有的是公共基础知识,有的是药监局相关专业知识考核。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复审合格的方可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者要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测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药品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现场反应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面试时间及面试地点另行通知。(注意查询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那些改变

有很多的改变,很多很多地方的都有的,大概几个常见的吧:以前是食药监局,现在是食药监总局,级别不一样了。局长更换了,不是以前的局长了。负责的范围不一样了,增加食品的销售和食品的加工范围。监管的权利变了,因为食品安全法出了新的版本了。所办理的许可证有变动,有的是新增加,有的合并了。整体上,是监管更加严格了。

为什么查不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十三届一次人大会议批准,将国家食药监局职能并入市场监管总局,不再保留食药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数据查询,查不到就不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医疗器械分: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一般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在国家药监局注册,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文号才可以生产、销售、使用。有些简单的医疗器械省级药监局就可以批准,甚至市级药监局也可以批准。ZQL激光治疗仪:批准文号 粤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40396号,也有粤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240415。应该是广东省药监局批准的批准文号。但是可疑的是:有不同的批准文号,不同的生产商。我帮你在广东省药监局网站数据库查询,没有查到上述医疗器械的批准文号,也没有查到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信息。所以要确定真假,只有打电话到广东省药监局咨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怎样查询?

以查药品为例,查询方法如下:一、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栏输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搜索后找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并点击进入。二、进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后,找到“原食药监局网站”一项,点击进入。三、进入原食药监局网站后,找到“公众查询”一项,点击进入。四、进入公众查询后,输入生产批号即可查询到该药品的具体信息,如生产日期等等。

食品药品监督局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局是行政单位,属于公务员性质。2010年食药监机构改革后,大部分省已经将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归属地方管理。区县级食药监局属于区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副省级以上城市一般副处级以上建制,地级市一般正科级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英文译名:State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缩写为SFDA),简称国家食药监局,成立于2003年,初为副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2008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2013年3月被撤销,其职能并入新组建的正部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属于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的是

【答案】:B《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大神们,本人马上就要考试了,谁知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食品执法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是什么啊

工作内容就是下饭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一)拟订总局机关有关政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总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总局机关全国性会议计划的管理。(三)拟订总局重大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四)承办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五)负责总局政务信息、政务值班值守,牵头协调总局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六)负责重要批示件督办,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议定、批办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政务督查工作。(七)负责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和机要文件处理,指导总局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八)负责总局机关保密管理,指导直属单位保密工作。(九)负责总局机关档案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十)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十一)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秘书一处(值班室),秘书二处,文电处,督查处(信访办公室)二、综合司(政策研究室)。(一)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分析研判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提出解决食品安全和药品管理问题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建议。(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部门间、地区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三)协调推动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开展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重大课题研究,探索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的有效途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以及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四)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地方食品药品安全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开展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五)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和总局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六)负责组织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体系,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基地,搭建研究成果交流平台。(七)组织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八)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九)组织总局综合性统计工作。(十)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协调处,政策研究一处,政策研究二处,督查考评处(统计办公室)三、法制司。(一)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草案。(二)负责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项提出意见。(三)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四)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五)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六)负责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七)承担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八)负责总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工作。(九)承担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工作。(十)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法规一处,法规二处,执法监督处(行政复议办公室)四、食品安全监管一司。(一)掌握分析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二)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三)拟订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组织核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审查员和检验机构,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四)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食品监督抽检。(五)指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检验检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管理的科研工作。(六)拟订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地方相关工作。(七)指导地方推进食品生产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八)督促地方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九)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五、食品安全监管二司。(一)掌握分析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二)拟订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督促落实。(三)规范流通和餐饮消费许可管理,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四)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五)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立与农业部门的衔接处置机制。(六)拟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停止经营的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工作。(七)指导地方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八)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九)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六、食品安全监管三司。(一)开展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分析和形势研判,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二)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参与拟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报监测结果并配合依法处置相关问题。(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四)组织协调、建立与农业、卫生计生、质检等部门有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衔接机制。(五)承担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衔接工作。(六)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编制食品安全统计年鉴。(七)拟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八)承担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工作,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及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九)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十)拟订问题保健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工作。(十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统计、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交流以及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领域的项目研究。(十二)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七、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一)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药品注册和部分化妆品行政许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跨省区调剂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和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四)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五)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评估、药品行政保护相关工作。(六)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七)承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和注册,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八)指导督促药品化妆品注册工作中受理、审评、检验、检查、备案等工作。(九)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部分化妆品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十)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中药民族药处,化学药品处,生物制品处,药物研究监督处,化妆品处八、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一)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境内第三类、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管理流程,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四)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临床试验活动。(五)指导督促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相关的受理、审评、检测、检查、备案等工作。(六)拟订医疗器械注册许可工作规范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并监督实施。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第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许可等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七)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注册一处,注册二处,研究监督处九、药品化妆品监管司。(一)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二)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开展对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四)拟订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五)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六)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七)拟订问题药品化妆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地方相关工作。(八)拟订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九)承担总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十)承担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承办履行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相关事项,承担有关药品出口监督管理事项。(十一)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药品监测评价处,特殊药品监管处,化妆品监管处十、医疗器械监管司。(一)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二)组织拟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四)拟订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监督管理事项。(五)拟订问题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工作。(六)拟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七)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生产监管处,流通监管处,监测评价处十一、稽查局。(一)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协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三)指导监督地方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四)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六)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相关的执法检验。(七)拟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制度并监督实施。(八)承担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九)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十)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稽查三处十二、应急管理司。(一)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动应急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二)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四)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搜集和舆情监测,指导协调核查、应对工作。(五)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监督实施。(六)核查领导批示、媒体披露和公众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或协调回应。(七)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八)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应急管理专家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和重大事故案例研究,分析相关风险趋势及突发事件发生态势,提出对策建议。(九)协调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十)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应急监测处,应急指导处,应急处置处十三、科技和标准司。(一)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研规划和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承担相关科技条件建设工作。(二)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引进国外相关先进技术,指导科研、管理与生产经营单位技术协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四)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五)建立完善有关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六)组织拟订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的管理规范。(七)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标准。(八)指导地方科技和标准管理工作。  (九)承担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信息化处),科技处,标准管理处,检验机构指导处十四、新闻宣传司。(一)组织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解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度、措施。(二)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三)拟订总局新闻宣传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和协调总局机关新闻宣传工作,指导总局直属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四)拟订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的年度、季度和专题报道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总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及组织工作,协调新闻单位相关事项。(六)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舆论引导机制、科普宣传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主题宣传活动。(七)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报刊、图书、影视、音像等宣传业务管理。(八)组织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诚信体系建设。(九)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新闻宣传一处,新闻宣传二处十五、人事司。(一)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才发展相关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承担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和干部监督工作。(三)承担总局机关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四)承担总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以及领导班子建设等相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协助管理工作。(六)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七)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机制和制度,拟订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八)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九)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十)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一)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干部监督处),干部处,人才处,直属单位处(工资处)十六、规划财务司。(一)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资源调查,统筹规划与协调资源配置,推进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三)拟订基础设施、装备条件等专项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四)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编制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五)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规划编制工作。(六)拟订局本级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七)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八)承担中央转移地方专项资金的落实并监督实施。(九)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十)负责对局本级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十一)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十二)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规划处),基建装备处,预算与审计处,财务资产处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一)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地方相关工作。(三)组织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流与合作。(四)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五)负责外事行政管理,拟订外事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六)协助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境外检查。(七)组织开展智力引进和出国(境)培训工作。(八)组织协调驻外机构相关业务管理工作。(九)承担因公出国(境)人员团组的审核、审批及护照签证管理工作。(十)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国际组织处,双边合作处,港澳台处十八、机关党委。(一)拟订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计划、制度和规定并组织落实。(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指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四)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发展党员工作。(五)协助总局党组开展直属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干部管理。配合人事部门对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总局机关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建议。(六)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协调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总局直属机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七)领导总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党员监督和违纪调查处理。(八)开展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统战工作。(九)领导、支持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十)协助总局党组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党建工作。(十一)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办公室,组织统战部,宣传群工部十九、离退休干部局。(一)提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组织落实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导总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二)拟订离退休干部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发挥离退休干部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四)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的管理。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五)负责离退休干部的信访工作。受理离退休干部的异地安置工作,落实异地安置干部的待遇,处理离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六)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机关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七)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处,组织宣传处,生活服务处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ue004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15个处级职能机构:ue004(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处、机关工会)。 ue004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信访、机关工会、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ue004(二)食品综合协调处。ue004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市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相关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舆情信息的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监测工作;起草食品安全的重要文稿。ue004(三)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团委)。ue004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党群、老干部服务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施教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科研机构资格审核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ue004(四)财务审计处。ue004制定并组织实施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监督管理基建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内部审计;承担综合统计工作。ue004(五)政策法规处。ue004拟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行政复议、听证、应诉、规范性文件法核等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和规划制订工作;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ue004(六)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ue004承担全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负责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ue004(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ue004承担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订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ue004(八)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处。ue004承担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检查,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指导协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ue004(九)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ue004承担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审核本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负责药品生产、医疗单位制剂的许可核准;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生产环节药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ue004(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ue004承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经营许可的核准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依法监督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和使用;负责流通环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ue004(十一)药品化妆品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黎药监管处)。ue004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用辅料标准,承担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负责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部分化妆品注册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负责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以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贯彻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拟定并监督实施本省医疗机构制剂、黎药、中药材和海洋药物地方标准;优化注册和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组织实施分类管理。ue004(十二)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ue004承担保健食品许可和注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及技术规范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召回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保健食品与化妆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ue004(十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ue004承担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的行政许可核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ue004(十四)科技信息处。ue004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现代化科技监管体系建设;参与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标准。ue004(十五)行政审批办公室。ue004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审批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批事项;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广告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办理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ue00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考试履行召回义务的主体是什么

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主体。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如何利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一种药品信息、辨别药品真伪和查询网上药店的资质?

网上买药要识别平台是否正规1、看批准文号国家药百监局规定,从2003年6月30日后生产的药品实施新的批准度文号,知废止原批准文号[×卫药准字]和[×卫药健字]。新批准文号格式是:国药准字+1位拼音字母+8位数字,字母用拼音字头表示药品类别,数道字表示批准药品生产的部门、年份及顺序号。而假药往往使用已被废止的批准文号。2、看生产厂家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规范药品说明书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回码、传真号码、网址等,便于答患者联系以辨真假。而假药对该类项目的标注内容,往往不全。选择正规网上平台,看是否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药兜网商城证照齐全,可以放心购买

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药品监督法律法规

药品生产企业跟药品经营许可证有什么关系?

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哪些药品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

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生物制品的药品等。

负责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技术审评的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是

【答案】: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技术审评。故选D。

(2019年真题)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支撑机构是

【答案】:B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为:①组织制定修订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及药物滥用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②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工作。③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④指导地方相关监测与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监测与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的方法研究、技术咨询和国际(地区)交流合作。⑤参与拟订、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⑥参与拟订、调整非处方药目录。因此本题选B。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是做什么工作的?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拓展资料:(一)取消的职责。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二)下放的职责。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电话号码是什么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电话号是6831334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扩展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已整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2018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机构介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什么类别的部门?比如是行政机关还是别的什么机关。有知道的麻烦告诉一下

好像是条管机关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下属单位包括:稽查局、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山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以及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机构。一、药品监管部门生产监管事权:为强化药品生产环节监管, 明确监管事权划分,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事权,做到权责清晰,确保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1、是明确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2、是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做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3、是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4、是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二、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这是从事药品生产的起点,也是必要条件。《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现场检查要求等环节进行了规定。1、是规定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从事药品生产,应当具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检验仪器设备、质量保证规章制度等5方面条件。另外,还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了特殊规定。2、是规定了许可程序和时限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申报资料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形,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明确了药品生产许可中所有时间都是以工作日计,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公开审批结果,并提供条件便利申请人查询审批进程。3、是规定了变更内容。对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的变更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许可证变更的办理时限等。对于不予变更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是规定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发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在综合评定后,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重新发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同时,《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许可证补发、吊销、撤销、注销等办理程序要求。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环节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第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十条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的;(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药品的;(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人员的;(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的;(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去过不少地方旅游过,也看到了许多与我们这边不一样的风土人情。下面,大家就跟随我的旅游快车,一起浏览一下吧!北京一踏进北京,我对北京的印象只能用“繁荣喧闹、人山人海”两个词来形容了。北京那里的人可不是一般的多,我们每到一个景区,无论我们什么时间去,都人满为患。就说我们在毛主席纪念堂吧,早上五点来钟就出了宾馆,虽然那里七点半才开门,可我们到达那里时,早就弯弯曲曲排成了一条长长的人龙。北京不愧为我们中国的首都,一看,就是一个大城市的样子。这里处处都透着我们国家的浓厚的历史和文化氛围,从颐和园到园明园,从故宫到长城,还有北京独特的胡同文化,再加上现代化的建筑,北京就好像我们国家历史演变的一个缩影。西宁西宁市是青海省的省会,处于我国西北地区。在那里的郊区,到处都是一片片奔放的大草原,草原辽阔无比,成群的牛羊在草原上尽情地撒着欢。而那里的天空湛蓝湛蓝的,几乎见不到一丝云彩,无论近还是远,那天空都是那么的明亮。绿色的草原似乎和蓝色的天连在了一起。这里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豪放的藏族人民唱着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歌,“花儿”是他们的最爱,百转千回的歌声配上豪情万丈的舞蹈。站在美丽的青海湖畔和一大片草原之间,头顶上,是万里无云的天空,那感觉,只能用一个字来形容:爽!而那里的一切一切,汇集在一起,是“奔放”,那里的草原是奔放的,天空是奔放的,而人,更是奔放的!江南小镇如果说北京是繁华的,那么江南小镇就是幽静的;如果说西宁是奔放的,那么江南小镇就是秀气的。江南小镇,有一份独特的韵味,有一份独特的灵秀。那里的三层小房子,盖得是那么的精致,连阳台扶手、屋脊也雕刻上了花纹。在乌镇与西塘,每一条小弄堂,地上都铺的结实的青石板,虽然那里的小弄堂窄窄的,可青石板小路上都会雕刻着独具匠心的花纹。那里的景色是一种不张扬的美,是一种沁人心脾的美。那里的人说话都是轻言轻语,语调婉转,而又不失热情。江南是清秀隽美的!烟台最后,来说说我们的家乡----烟台市。我感觉,我们的家乡和那些城市有着天壤之别。我们这里的大海,与青海的青海湖、江南的小河水都不同,我们的大海,是粗犷的,也是有变化的,有涨潮,有退潮,还会有一层层的翻动的白色浪花,大海,是我们这里最美丽的景观。这一切,是只属于我们烟台的,大海就好像我们烟台人的性格一样,不会掩藏自己的喜怒哀乐,温柔似水,热情如火,嫉恶如仇。我们这里的山,不似江南那般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什么部门

(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二)政策法规司。研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工作。(三)药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拟订并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四)药品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五)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拟订并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组织检查研制现场、查处违法行为工作。(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七)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承担拟订化妆品检查制度、检查研制现场、依职责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扩展资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考虑到药品监管的特殊性,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打不开

我也打不开只能查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如何打击网上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坚持严查违法、强化风险严控,通过严查违法推动风险严控要求落实落细,通过风险严控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突出重点,针对疫苗等重点产品、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新建企业等重点对象,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强化一体推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坚持全国“一盘棋”,主动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覆盖“两品一械”全部监管对象,坚持线上线下专项整治一体推进。四是坚持打建联动、强化平战结合,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与强化日常监管统筹推进,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五是坚持效果导向、强化能力提升,继续完善监管体系,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快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全力以赴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奋力开创中国药品监管事业新局面。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和发布药品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药犯罪与违法售药行为,整顿和规范网上售药秩序,可以通过以下工作进行:一、工作目标通过侦破一批网上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惩治一批网络销售假药的组织、实施和参与者,整顿、关闭、曝光一批违法售药网站,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网上销售假药与违法售药活动的高发势头。通过加大网上安全购药的宣传、引导和警示力度,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自觉抵制非法网站药品的社会氛围,营造互联网药品正当交易的良好环境。通过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信、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与有效措施,全面提升网上售药的监管和执法效能,保证网上售药的良好秩序的长治久安。二、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一)监测排查网上非法售药信息。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以治疗肿瘤、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性功能障碍等病症的药品为重点品种,以互联网搜索引擎为重点监测对象,以投诉举报信息为重点线索,组织对网上售药行为进行监测和排查,发现涉嫌从事网上非法售药活动的网站、网页,列出清单。2.要求主要搜索引擎、电商平台对违法网上售药行为进行主动搜索,发现无资质从事网上售药活动的网站、网页,列出清单,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转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3.组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投诉举报中心以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梳理受理的网上非法售药举报,列出清单,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4.对上述网站清单,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步判断属违法违规售药行为后,通过通信管理部门定位其网站所在地,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网站移交其属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涉嫌假药犯罪的,可以移送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查处。由被害人举报的网上销售假药案,也可移送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二)严厉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药品交易资质,存在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药品违法销售行为的网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对违法网站依法予以关闭。2.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质,非法从事药品销售的网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提供名单,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处置。如属未备案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追究接入服务商责任;如属已备案网站,应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3.对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网站,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涉嫌销售假药网站清单,深入开展线索经营,依法立案侦查,依法对网站的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并加大深挖力度,捣毁假药生产窝点,摧毁假药销售网络,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三)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和警示活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发布新闻稿。在专项行动启动后,五部门统一发布新闻稿,对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解读,对网上售药的规范予以重申,表明监管部门坚决打击网上售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同时,对公众网上购药行为进行引导和警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不法行为。2.曝光典型案件。专项行动期间,五部门联合对查实的大要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持续宣传高潮。大张旗鼓地揭露不法行为,将已查实案件的违法违规情节、危害及处罚情况在五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典型案件邀请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跟踪案件查处进展,制作视频资料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3.组织开展网络访谈活动。在重点新闻网站举办网络访谈活动,通过与网民的互动,大力宣传网上售药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提示网上购药风险,倡导网上安全购药。4.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专栏定期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建立和公开已被取缔的非法售药网站名单,提醒广大公众及时了解非法网站信息,网上谨慎购药,自觉抵制非法网站药品,避免上当受骗。5.发动各大型网站、搜索引擎、电商平台、接入服务商对所管理网站药品广告页面和链接进行自查,清除虚假违法广告。(四)净化网上售药环境。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要求搜索引擎对售药网站区别对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资质的网站信息定期提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各主流搜索引擎对所呈现药品或售药搜索结果时将有资质网站信息予以前置,并显著设置网上安全购药提示语,保证搜索者首先看到有资质网站信息和提示。同时要求搜索引擎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非法售药网站黑名单予以屏蔽,并定期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加大对违法网上售药行为的日常监督监测力度。五部门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完善监督监测机制和技术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共同加大对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监督监测力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监测信息提示,曝光违法网站。3.鼓励举报网上违法售药行为。鼓励被假冒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维护网上售药的正常秩序,积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投诉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31)以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上违法售药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给予奖励。4.完善网上售药管理制度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修订《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办法》,制定网上售药规范,按照现实与虚拟一致原则,合理设置网上售药的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分管查处假劣药品的职能部门是

法律分析:职能部门是药品市场监督司。其主要职能是拟订和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药品广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指导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药品市场监督司。拟订和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药品广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指导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第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十条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拓展资料】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的;(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药品的;(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人员的;(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的;(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什么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总结

【篇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总结   __年__月,我由于工作变动调到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成为食品监督所光荣的一员。在这近一年来,在局领导的关心培养下,在分管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比较圆满地完成了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个人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首先,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充分利用业余时间通过杂志报刊、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以及本局安排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提高自己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识,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集体与党保持一致;其次,除了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对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都积极参加和配合,关心集体荣誉,维护单位形象,同在一个局,共爱一个家,使自己尽快融入到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个大家庭中来。   二、重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了更好地适应食、药监工作的新形势和岗位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学习掌握“一法两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法律条款准确运用到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边学边做,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巩固和丰富业务知识。执法先要懂法,只有认真地学好法律法规,才能扎实地开展工作,才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面对这一全新的工作领域,我认真学习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用法律法规来武装自已。努力提高自己的行政执法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忠于职守,吃苦耐劳,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局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市场监管工作,为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力量。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坚持廉洁勤政,改进工作作风。   在工作和学习中,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勤俭节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目标责任,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没有发生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现象。在工作中,对前来办事的群众,以礼待人,热情服务,避免发生“四难”现象。   虽然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学习和工作,但由于调入的时间不长,业务不熟悉等原因,工作中存在了一定的问题:   1、政治和业务学习抓的不够。主要精力针对于实际工作,对政治和业务学习的重视不够。   2、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待于不断提高。虽然狠抓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掌握“一法两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法》等有关知识,但与实际工作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需要继续加强学习。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进一步做出努力,抓好政治和业务学习,认真学习党的__届_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努力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实践____思想,为促进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做出个人的一份力量。 【篇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总结   __年,我局在__市委、市政府和德阳市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始终坚持以党的__届xx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把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不断强化监管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科学监管能力和食品医药产业全面提升,扎扎实实推进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为保障全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监管队伍建设。   (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为认真开展好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促进其落到实处,局党组高度重视,将其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专题进行研究,按照《__药监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__-__年工作规划》和《_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进一步落实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继续与全局人员签订了廉政建设书,推行一岗双责,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坚持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反腐倡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深入学习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开展好“自觉受监督,习惯受监督”专题教育活动,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发挥领导和表率作用,与班子成员谈心,交流思想、查找问题、共同提高。   继续健全职工个人廉政档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监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我局已制定的《药品监管行政案件办理制度》和《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实施标准》,继续坚持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和以权谋私的情况发生;继续坚持了案件回访制度,对行政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遵守执法纪律等情况进行了事中、事后监督。   (二)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挂、包、帮”行动。   一年来,我局以“关注民生,构建和谐__”为主题,认真开展“挂、包、帮”活动。春节期间全局职工踊跃捐款2800余元,由机关党支部书记带队到对口帮扶的高坪镇水磨村对部分困难群众及贫困党员进行了走访慰问。6月24日,由局长张路带领机关部分党员干部深入到“挂、包、帮”活动联系单位北外乡新源村开展“听民意、了民情、解民忧”大走访主题实践活动,对该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建议,并结合走访调查情况落实帮扶工作的具体措施,活动中还慰问了两户贫困党员和四户贫困群众,送去价值600元的慰问品和1600元慰问金。通过惠民活动的开展,增进了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之更加关注民生、民情,也促进了帮扶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积极履行药品监管职能,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围绕确保药品安全这一工作目标,我局坚持整治与规范并进,努力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和方法,着力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是对药品生产环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全面检查了药品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重点对生产质量管理机构及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情况、生产厂房与设施是否发生变化,生产、检验仪器设备与生产品种和规模是否相适应,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等的运行使用情况,是否按照gmp认证法定条件组织生产。企业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审计、购入质量检验、储存、使用及产品审核放行、执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针对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四川泰华堂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企业基本都能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没有发现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是对药品流通环节,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跟踪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针对42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gsp日常检查。强化农村药品监管,完成了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的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大力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加强监测,目前已对12起违法违规移交工商局进行处理。加强特殊药品监管,针对市级医疗机构和批发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   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专项监督检查。一是开展了非药品冒充药品、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两节两会”等专项检查;二是开展了疫苗专项整治工作,以及核查假药健胃消食片等药品;三是认真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追踪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了经营一次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材料及人工器官、介入器材、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等高风险产品经营企业。 【篇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分管局长、科长的具体指导及同志们的热心帮助下,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刻苦钻研业务知识、虚心请教、积极工作、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一年来,能够认真深入学习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系统的学习了《____》及党的__届_中全会公报等。在学习过程中,首先是抓好自学,经常看报刊杂志、电视新闻、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其次积极参加局党组和大厅管理中心组织的集中学习,认真做了1万字以上的学习笔记并写心得体会4篇;第三是利用以会带训机会,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通过认真学习,使自己政治理论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在抓好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努力抓好业务知识学习,使知识不断更新。一是认真自学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二是积极参加政务大厅组织的《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并在市法制办组织的考试中取得了前10名的好成绩;三是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经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日常工作中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更好地适应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扎实有效地做好自己的业务工作   在一年的工作中,坚持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在工作中发现自己的不足从而促进学习,通过学习弥补不足、扩宽知识面,达到量变到质变的转换从而提高工作能力,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较好地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及许可事项变更的审批工作。一年来,批准筹建44起;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事项68起,其中:城市药店44户,农村药店24户;受理许可事项变更218起,其中:变更企业名称的13户、变更企业负责人50户、变更质量负责人45户、变更地址和注销仓库的50户、经营范围增加生物制品28户、补办许可证的2户。在各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中,我都严格把关、不徇私情,做到了一次性告知、办结,并以电话方式告知。   二是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行为后续监管。在日常监管中,严查擅自降低开办标准和不按GSP规范经营的行为,对达不到经营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严重者予以注销。我们充分运用GSP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手段,重点做好停业企业、问题企业的跟踪监管,对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执行不好、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无购进验收记录、擅自降低药品经营面积等不按GSP规范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及时清理注销不合格企业。通过清底核查,对67户长期停业或不符合经营条件的零售企业予以公告注销。   三是认真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下半年起,各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为认真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省局相关文件精神,我们首先对即将到期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清底核查。二是经过周密思考,统筹部署,制定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和再认证工作计划。三是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_省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明确换证标准、换证申报材料,并制作《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请表》、《换证现场检查报告》等。四是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要求,对辖区内已验收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编号、制作换证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版。截止目前,已完成9个县124户城市药店编号、电子版的制作。   四是完成了科室档案的整理。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为了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我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克服长时间坐在电脑前对眼睛和腰部带来的不舒适感,专心工作。但档案管理工作要求高、入机程序严格,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虚心向老同志学习、请教。经过半个月的努力将市场科三年来所有新开办、变更档案共计238件(卷),其中:新开办药店档案92卷,变更档案146卷,全部按要求完成了档案的录入和装盒工作。   三、认真做好政务大厅各项工作   __年,在市局党组和大厅管理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科室的支持下,坚持大厅提出的“勤政、敬业、爱民、廉洁、务实、好学、团结、向上”工作原则,确保窗口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成绩:   一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信守服务。我局进驻政务大厅的四个审批事项,全部为有办理时限要求的件。我严格遵循办事程序,依法办事,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做到了一次性告知,均得到申办人好评,满意度达到了100%。   二是遵守大厅规章制度,树立窗口良好形象。窗口工作处在各局业务的第一线,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政府形象,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我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政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杜绝吃、拿、卡、要、报的现象,做到了洁身自好,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没有发生一起投诉现象,并以实际行动推行政府的“政务公开”、“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工作。在市人大及市效能办、纠风办、电视台等部门的明察暗访中,均未出现任何问题。   三是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窗口的办理事项,件件都关系申办人的切身利益。我们既要为申办人服好务,又要把好关,确保及时、无误地完成审批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除要完成正常的收件外,还承担许多政策业务咨询。每当碰到办事人员咨询各种相关问题时,我都一一认真回答,耐心、细心地解答办件人提出的各种疑问,指导填写各种审批*表格,指点相关办件窗口,做到有问必答。   四是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挖掘服务和效率潜力。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摸索,针对新开办零售药店申办人不知道GSP认证时间及不重视药店开业以后的管理的问题,在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就下达了《GSP认证告知书》,促使新开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证,从开业之初就严格按照GSP要求规范经营,对未按规定认证的企业要实施行政处罚,这项措施执行以来,企业认证时间明显提前,均达到了期限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打算   经过一年的工作和学习,虽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处理一些具体问题时,还不能得心应手,在业务知识、技能、经验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为在__年把各项工作做的更好,我要继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抓好业务知识的学习,多看、多写、多学习、多实践,多向领导虚心请教、多向同事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争做一名优秀的公务员。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的时间是

【答案】:A1998年中国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于2003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以及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目前,中国已建成了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药品监管行政机构。截至2007年底,全国有药品监管行政机构2692个,其中,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机构31个,市(地)级药品监管行政机构339个,县(市)级(含直辖市区县)药品监管行政机构2321个。建立药品监管技术监督机构1000余个。全国共有监管人员6.4万人。在广大农村地区,通过聘请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维护农村药品安全,推进药品安全监督网建设。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聘请农村药品安全协管员9.7万余人、信息员51.4万余人,建立农村药品监督网点达57.8万个。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什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注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该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注册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药品注册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求,是药品监管的重要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该规范是我国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标准,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GMP规范,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该标准规定了药品广告发布的原则和要求,对药品广告的内容、方式和范围进行严格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食品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措施,对药品中的食品添加剂、药品残留等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在药品监督管理领域具有什么特点

我国目前在药品监督管理领域具有的特点如下:1、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核心,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同时,还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为药品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2、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等部门,这些部门负责对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药品安全。3、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我国对进口药品实行严格的监管。进口药品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需要经过NMPA的审批,确保其符合中国的药品标准和法规要求。药品监督包括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药品监督管理的程序、药品监督管理的未来发展1、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防止假药和劣药流入市场;对药品使用进行指导和监控,防止不合理用药。2、药品监督管理的程序:药品从研发到上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包括药物的研发阶段,临床试验阶段,以及上市后的监管阶段。在每个阶段,都需要由专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3、药品监督管理的未来发展: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未来,药品监督管理将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二)下放的职责。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卫生部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将原卫生部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4.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5.整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四)加强的职责。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的职责有

法律分析: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法律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十二条 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统计、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对重要政务事项开展督查督办。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舆情监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军队用药品的流通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同时废止。http://www.yw.gov.cn/art/2020/9/2/art_1229449581_59200394.html,在此网站查看法律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的特点是( )。

【答案】:D药品的监督管理具有"监、帮、促"相结合,监督检验及群众参与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特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不包括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哪些1、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2、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3、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4、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批工作。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6、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定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是什么?(一)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总结:对于国家药品的制定检查制度,要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的意义在于

法律分析:药品监督管理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建立并维护健康的药品市场秩序。保护合法医药企业的正当利益。是药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药品监督管理局归谁管

法律分析: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必须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哪些1、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2、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3、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4、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批工作。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6、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定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是什么?(一)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总结:对于国家药品的制定检查制度,要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_

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必须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哪些1、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2、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3、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4、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批工作。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6、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定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是什么?(一)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总结:对于国家药品的制定检查制度,要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局归谁管

法律分析: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简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法律主观: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责主要包括: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2.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统计、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对重要政务事项开展督查督办。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舆情监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法律主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职权:1.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负责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必须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哪些1、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2、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3、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4、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批工作。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6、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定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是什么?(一)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总结:对于国家药品的制定检查制度,要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_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主要职责是:1、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2、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3、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4、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等。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6、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7、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8、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9、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10、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建议恪守职责不要渎职。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职责:1.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2.负贵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教育网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第四条我局行政立法工作应当在局长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一)各司室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参与立法计划的编制、提出立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制定说明和准备相关的送审材料,发布稿的印制等。(二)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包括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的编制、送审稿的审核,以及发布稿上报备案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

您好,药监局的主要职能有(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巧返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4]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指稿、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孝逗饥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九)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十)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法律主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2.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3.按规定监督实施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注册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等。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答案】: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如下: 一、保证药品质量 二、促进新药研究开发,保证开发的新药更有效更安全 三、提高制药工业的竞争力,质量是企业生存竞争基础,但企业往往忽视,政府加强监督,确保质量,从而提高竞争力 四、规范药品品市场,保证药品供应 五、为合理用药提供保证,防止药品滥用。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什么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配合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药品检查管理办法第5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相关检查;指导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组织查处区域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配合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国家药监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承担疫苗、血液制品巡查。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以及承办国家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法律分析: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为,负责辖区范围内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组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医疗机构制剂(含配制标准和内包材)、药品广告的审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对药品注册实施初审;监督、抽验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审批药品的广告、核发药品的广告批准文号;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实施执业药师制度,组织辖区内的执业药师注册;领导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培训辖区内药监干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8个方面:(1)在辖区内执行《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2)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组织GMP、GSP认证。(3)依法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核查,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试样的样品进行检验。(4)对辖区内药品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及监督抽验。(5)审批药品广告、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6)对辖区内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决定行政处罚。(7)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8)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培训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干部。

请阐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部门的区别

请阐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部门的区别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管管理;执行药品质量控制、药品标准制定、药品审批等职责;协调应急监管等工作。而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则包括多个不同的部门,如药品研究开发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等。这些部门之间合作一起,共同完成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分发和使用等工作。各个部门的职责不同,但是都与药品管理、药品使用等方面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属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与国家政策、药品质量控制方面有关。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则主要关注于商业运营和医疗工作领域中药品的具体应用和管理问题。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有哪些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药品监督是什么?药品监督是指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方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决定和措施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我国药品监督发展历史:1.我国最早的医药管理制度建立在周朝。秦汉至隋唐时期,各朝代都在其中央政府设立了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宋元时期开办了国家药局,药事组织有进一步发展。近代,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之前,西医药及西方的医药管理制度开始输入中国,这一时期我国的制药工业出现了萌芽,但受帝国主义入侵的影响,发展缓慢。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药品管理体制的演变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至1956年为药品管理体制建立阶段;1957年至1983年为药品管理体制开始发展阶段;1984年至1998年为药品管理体制初步变革阶段;1998年以来为药品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阶段。法律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有哪些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药品监督是什么?药品监督是指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方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决定和措施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我国药品监督发展历史:1.我国最早的医药管理制度建立在周朝。秦汉至隋唐时期,各朝代都在其中央政府设立了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宋元时期开办了国家药局,药事组织有进一步发展。近代,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之前,西医药及西方的医药管理制度开始输入中国,这一时期我国的制药工业出现了萌芽,但受帝国主义入侵的影响,发展缓慢。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药品管理体制的演变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至1956年为药品管理体制建立阶段;1957年至1983年为药品管理体制开始发展阶段;1984年至1998年为药品管理体制初步变革阶段;1998年以来为药品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阶段。法律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药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知识点

  一、药品   药品、药品质量、药品标准的概念   所谓药事即是与药有关的事情。具体地讲,药事是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经济、合理、方便、及时使用相关的研究与开发、制造、采购、储藏、营销、运输、交易中介、服务、使用等活动,包括与药品价格、药品储备、医疗保险有关的活动。   药事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   药事管理的意义:对公众是一种保障;对国家是一种责任;对药事组织是一种监督。   宏观药事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基本药物管理、药品储备管理、药品价格管理、医疗保险用药与定点药店管理。   微观药事管理:药品研究与开发质量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学服务质量管理、药品储备管理、药品价格管理、医疗保险用药销售管理。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药品质量是指药品符合规定标准的程度。包括物理指标、化学指标、生物药剂学指标、安全性指标(毒性、不良反应、毒理学、配伍禁忌和相互作用等)、有效性指标(药效学指标)、稳定性指标、均一性指标。   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出的技术规定。   二、药品监督管理   1、掌握药品监督管理的四原则   目的性原则、方针性原则   限制性原则、方法性原则   2、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药品管理(注册管理;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广告管理;监督查处)   药事组织管理(许可证管理;条件与行为规范管理;监督查处)   执业药师管理(注册资格认证;注册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监督查处)   3、熟悉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国际条约   3、熟悉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国际条约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1、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2、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3、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4、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5、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6、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医院的作用:医院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病员开展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措施、护理技术、接诊服务、康复设备、救治运输等服务,以救死扶伤为主要目的医疗机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缓者升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嫌知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扰老、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食品药品监督所里的检验工作大概是什么

食品药品检验所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所属事业单位。有国家,省,市,县,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同级别。其职能与人员设备的配备也有所不同,以大市所为例,其具体工作任务是:(1)依法承担本辖区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和药品检验技术仲裁。(2)承担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委托检验。(3)提供本辖区药品质量公报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4)承担药品标准拟定、修订和药品新产品、医院制剂的技术复核工作。(5)开展药品检验、药品质量等有关方面的科研工作。(6)指导本辖区内药品产、供、用单位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培训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7)综合上报和反馈药品质量信息。(8)承担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性能的检测工作。(9)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任务。对照《药品检验所检验能力调查表》,地市级药品检验所应检项目为143项,大型仪器如红外分光光度液,液相色谱仪……,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4月28日食品药品监管局第1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7日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卫生部第88号令〕修正。) 第一节 一般程序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附表16)。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附表17)。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1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等,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附表20),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表21)。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附表23)。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附表24)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附表25)。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26),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节 听证程序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划定,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27)。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附表28)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出席听证会。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书面记载。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退出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  书记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第四十一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附表2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附表30)。  第四十四条 听证意见与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提出的案件合议意见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3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节 送 达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附表32)上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被处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五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由各地按本规定附表的示范格式自行印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  附表1-36略,新增附表1-7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写工作总结可以帮助自己回顾一段时间内自己的工作绩效,帮助自己在未来的日子里更有目标地工作,提升自己的能力。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工作总结该怎么写才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就给大家带来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1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安全责任网络,确保街道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办事处积极成立药品领导小组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办事处主任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居委、街道安监办、街道卫生院等单位为成员,构建了一支强有力的安全网络队伍。同时和各居委签订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街道、社区、单位等部门的监管责任,配备了监督员和信息员,从而健全了街道社区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管网络体系,有效地加强了我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力度。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上半年,我街道以维护群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以提高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为目标,紧紧围绕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多方位多角度开展食品药品宣传工作,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一是利用赶场日,上街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食品药品安全,上半年共发放宣传资料约10000余份。二是开展学生安全知识讲座。在全街道5所学校开展了预防肠道传染病等知识,同时发放相关知识宣传单3000份。三是利用社区卫生信息员宣传安全知识。以各社区卫生信息员为基础,街道提供宣传资料,卫生信息员免费发放到户。同时在各社区设立知识宣传点,村民可免费索取相关宣传资料。通过各种宣传形式,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健康饮食安全。    三、明确目标,加大整治   1、开展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检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在春节、“五一”等节日期间,我街道安监办提前安排落实节日值班人员,并要求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做到有事必应,有人负责。同时对街道卫生院作好部署,制定食品安全急救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另外街道安监办、卫生员联合执法队辖区的餐饮店进行了专项检查,共计检查餐饮店24家。检查的重点是餐饮单位的卫生设施、持证情况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表明,个别餐饮单位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加工操作场所简陋,食品处理区相关场所混在一起,防蝇防尘设施缺少等,根据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节日期间,我街道未发生一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人民群众度过了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2、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活动。3月6日,街道统一开展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街头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工作人员向群众免费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安排食品安全宣传广播、播放食品安全录相等形式,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科普常识、法律法规,介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全街道共接受群众咨询达10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   3、开展校园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全面推进校园食品管理和校园放心店建设,构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上半年,我街道对辖区内所有学校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校园的食堂现状,重点是食堂的设施情况、有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食品的来源以及存在的问题;二是校园周边副食店、饮食摊点的安全情况,重点是证照情况、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食品卫生安全隐患。通过检查落实专人负责校园食品卫生,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校园食品的整治规范措施提供了保障。   4、进一步开展打击违法加工销售和使用“地沟油”专项检查。为严防“地沟油”流入我街道进行加工销售和使用及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办事处迅速召开会议,向各社区传达了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广播、宣传栏、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老百姓了解地沟油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对学校食堂、餐饮店、粮油加工企业等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在检查同时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并受理投诉案件。    上半年来我们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新形势下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还是不容忽视。下半年我们准备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队伍建设,强化责任追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不能放松的工作,街道社区两级监管人员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切实为民办实事,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对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是营造宣传声势,扩大宣传覆盖。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的有效途径,利用村级网络力量和宣传园地,拓宽宣传阵地,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启发。同时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教育,创新宣传形势,比如说开展知识竞赛等活动,让更多的人来参与食品安全宣传。   三是加强检查次数,加强查处力度。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校园食堂和卫生机构多监督多抽查,发现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立即要求改正,同时对无证无照、安全条件差的餐饮业和小作坊,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一般性质量问题,督促纠正,同时给予帮助和指导,对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追究负责人责任,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总之,下半年,我们将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倍加努力,圆满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2   第一,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为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正派、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局党组始终把班子和队伍思 想作风建设作为落实各项工作和自身建设好坏的决定因素来抓好抓实。一是全面学习贯彻了十六届六中全会、中纪委七次全会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纪委二次会议以及国家局、自治区局工作会议精神,同时,重点学习贯彻了自治区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于胜德同志在东南疆六地州局调研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时讲话的通知》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第六次会议纪要》文件精神,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了今年的奋斗目标、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了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的自觉性,促进了领导班子了思 想政治建设。二是大力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坚持“一手抓理论培训,一手抓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三是按照《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提拔科级干部3人,交流轮岗干部3人,对试用期满的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了认真的考核和任命,安排地区局3名新招录的公务员到基层锻炼。   第二,狠抓系统作风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按照胡提出的加强5个方面作风建设和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的要求,党组研究决定今年为系统作风建设年,在系统干部中大力提倡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反对作风漂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提倡讲实话、办实事、出实效,反对说空话,谋人不谋事,工作推诿扯皮,提倡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作风,反对只求过得去,不求做的精的不良习气。通过作风建设年活动,使各级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三,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意见》精神,狠抓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上半年,组织召开了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地区行署专员与各县(市)、地区7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了责任书,明确相关部门及各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我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格局;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制订了《地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体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及应急救援机制和食品综合监管“三网”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全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 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强化了监管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在元旦、春节、五一等节日期间,共开展了5次食品安全联合大检查,确保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充分发挥政府“抓手”作用;强化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宣传、走社区、进校园、深入农牧区等多种形式,共开展了5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第四,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我局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组织在全系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在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听证制度,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核制度,切实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认真组织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议和考核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查办案件的结案率、履行率和准确率;加大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制定了《哈密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五,加大药品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上半年,我局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不断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截至目前,我局共查办案件43起,案值0.73万元,罚没款金额1.95万元。其中立案30起、已结案11起,当场处罚13起;假药案件8起,劣药案件10起,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25家涉药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组织监测并向地区工商局移送违法、违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5起;集中组织销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1287个品种,标值62.1 万元;人血白蛋白假药事件发生后,全系统上下坚决贯彻国家局、自治区局重要指示精神,精心组织,积极应对,共检查1家药品批发企业、39家医疗机构和61家药品经营企业,在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疑点和假冒的“人血白蛋白”。另根据自治区《关于2007年国家药品抽验计划部分专项抽验工作安排的通知》(新食药监稽[2007]41号)的要求,开展了“人血白蛋白”的初筛抽验工作,用“人血白蛋白快检办法”对五家医疗机构使用的“人血白蛋白”进行抽样筛查,没有发现可疑药品。截至6月15日,完成本地区药品抽样9批次。   第六,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及规范药房建设整体推进   地区局把推进农村“两网”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为民、护民、利民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质量安全的药品,借助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全地区农村两网建设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目前,全地区药品监督网和药品供应网覆盖率达到93%。制定了《哈密地区农村药柜设置与监督管理实施意见》,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保证农牧民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积极推进第三批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房(柜)”工作,今年共有180家医疗机构开展创建“规范药房(柜)”工作,截止目前,共受理52家个体诊所、厂矿、学校卫生所(室)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创建规范药房(柜)申报资料,验收37家,通过34家,不通过3家,达标率达到91.9%。   第七,严格行政审批,强化认证管理,促进规范化管理。上半年,共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13家,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12家;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15家,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6家。受区局委托验收3家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其中:2家通过,1家不通过。加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及跟踪检查工作。受理企业GSP认证11家,完成现场检查5家,其中4家通过认证,1家整改;共对2005年取得GSP认证证书的9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跟踪检查。建立了药品、医疗器械持证企业日常检查登记表,做到了日常检查有时间,有记录,有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名。对持证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90家,1家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   第八,大力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系统整体形象得到全面提升。上半年,局党组继续把创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纳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各项活动,为今年创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打好坚实的基础。一是响应地委、行署号召,积极参加地区各项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扶贫帮困、社区建设、双拥共建和捐资助学等多项活动。其中,参加义务劳动人均12天,植树4000余株,扶贫帮困捐款2.6万元。二是积极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完成本单位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材料;三是强化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编制上报信息65篇,区局采用9篇;四是加强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实重大节日期间安全检查和值班制度,上半年无发生重大事故、案件、失密泄密事件。   第九,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打牢执法监管保障基础   半年来,地区局党组认真落实自治区局基建指标安排,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专人负责全系统基建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加强向自治区局及当地党委、政府的请示汇报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现地区局与县局的行政业务用房建设用地问题已做好前期准备,待资金到位后,基础设施建设可如期启动;按照自治区局确定的统一规划和时限,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逐步建成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药品稽查执法信息系统、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公。   第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各项工作发展。上半年,按照自治区局和地区局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认真作好相关工作。一是拟定工作任务和计划。按照自治区局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局工作会议精神的部署安排,拟定了《2007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2007年年党风廉政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和《2007年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对本年度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整体规划。二是分解目标责任。按照“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 的原则和局党组班子分工,拟定了《局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进行分解,分别落实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的职能部门。三是落实工作任务。拟定系统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局长分别与县局、所属事业单负责人签定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明晰。四是继续补充完善系统《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方案》,对2007年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奠定了基础。认真作好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工作。今年年初,自治区局和地区纪检部门分别下发《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实施方案通知》,重点围绕“组织机构健全,动员部署及时;调查摸底深入,掌握情况全面;问题定性准确,分类处理恰当;整改措施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四个方面的检查评估标准和细则,实事求是对照检查评估,严格打分。同时,深入企业督促检查。及时向管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下发《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组织专门检查督导组,对辖区4家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在此基础上,积极作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评估报告撰写工作,并按时分别上报自治区局和地区治贿办。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3   __年__月,我由于工作变动调到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成为食品监督所光荣的一员。在这近一年来,在局领导的关心培养下,在分管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比较圆满地完成了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思 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个人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 想素质   首先,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充分利用业余时间通过杂志报刊、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以及本局安排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提高自己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识,在思 想上和政治上与集体与党 保持一致;其次,除了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对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都积极参加和配合,关心集体荣誉,维护单位形象,同在一个局,共爱一个家,使自己尽快融入到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个大家庭中来。    二、重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了更好地适应食、药监工作的新形势和岗位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学习掌握“一法两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法律条款准确运用到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边学边做,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巩固和丰富业务知识。执法先要懂法,只有认真地学好法律法规,才能扎实地开展工作,才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面对这一全新的工作领域,我认真学习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用法律法规来武装自已。努力提高自己的行政执法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忠于职守,吃苦耐劳,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局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市场监管工作,为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力量。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坚持廉洁勤政,改进工作作风   在工作和学习中,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勤俭节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目标责任,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没有发生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现象。在工作中,对前来办事的群众,以礼待人,热情服务,避免发生“四难”现象。   虽然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学习和工作,但由于调入的时间不长,业务不熟悉等原因,工作中存在了一定的问题:   1、政治和业务学习抓的不够。主要精力针对于实际工作,对政治和业务学习的重视不够。   2、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待于不断提高。虽然狠抓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掌握“一法两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法》等有关知识,但与实际工作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需要继续加强学习。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进一步做出努力,抓好政治和业务学习,认真学习党的__届_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努力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实践____思 想,为促进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做出个人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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