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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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英文缩写为

药监局,英文缩写SFDA(即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 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根据国家总局的文号判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简称是“食药监管局”,英文简称为“FDA”。网上较为流行的“药监局”是2002年-2009年时间段的简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英文缩写

法律分析:gcp证书是指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gcp英文名称“Good Clinical Practice”的缩写。中文名称为“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法律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英文怎么说

你问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SFDA但这个后来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其英文是: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CFD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英文怎么说

NMPA全称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2018年,国务院机构重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是原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英文名改了,改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其他依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法制司,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六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第七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口头申请的内容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已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有权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答复意见应当包括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由有关司局或者机构依前款提交答复意见。第三章 审 理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一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一)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解释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权解释的;  (二)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权处理的;  (三)本案的审理须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  按前款(一)、(二)项中止审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的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