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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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网公示信息怎么撤销

需要登陆政务信息公示系统中心进行撤销。撤销政务公告信息需要登陆政务信息公示系统中心进行撤销。或者到前台让服务人员进行撤销。

铁道部被撤销后改成什么什么名字了

中国跌路总公司方案提出,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同时,不再保留铁道部。采纳!!!!!!!

海南万宁教育局通报“教师对女学生进行言语骚扰”:撤销教师资格,你咋看?

我觉得这个处理特别的满意,以后他就不能在教育方面呆住,有了人生的污点,他以后的生活都是围绕着这些谩骂以及声讨。

怎样撤销婚姻不留档案

结婚证撤销才无记录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2、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超过一年。婚姻登记撤销的材料如下: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领结婚证需要办理的手续1、证件筹办:结婚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同时还需要大二寸的免冠合照,因为是用于结婚证的,所有是红色底的合照。2、申请书:去到民政局后,结婚新人需要填写结婚申请书,又不懂的地方可以询问工作人员,填完之后就去宣誓。3、体检:现在领取结婚证都是需要做婚检的,都是一些常规的检查,而且都是免费的,不过可能需要到规定的医院去检查。4、审核:把所有的材料提交之后,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领取结婚证了。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怎样撤销婚姻不留档案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发热门诊能不能撤销最新消息

发热门诊能不能撤销最新消息:各区以及医院不能擅自撤消发热门诊。发热门诊,通过“应开尽开”、最大限度增加发热诊间,做好应对就诊高峰的准备。发热门诊原则上24小时开诊,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取消或停诊。发热门诊的布局一定要合理,设在医院内相对独立的区域。

怎么把YY我的公会的身份撤销了

点自己头像,找到我的公会,选择公会名 右键,退出公会

问政赣州怎么撤销

您好,亲。问政赣州投诉撤销方法:打开问政江西APP,登录账号,找到下方草稿箱,选择已上传稿件,选择需要撤销的事项,点击撤销即可。问政赣州是建立在网民,媒体和政府之间的网络问政平台,主要功能是宣传好政府各项工作,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为民办事服务。

重庆怎么撤销网络问政留言

撤销有如下方法:1、如果举报还是在处理中,还未做出处理结果的时候,举报方可以通过举报入口自办取消举报(目前仅限于图片发布侵权举报),除盗用图片以及商品侵权外,都不可以进行撤销。2、尚在处理期的投诉,可由投诉方登陆“我的xx”-“信用管理”-“我作出的投诉举报”中,进行撤销操作。3、若已处理结束的,则需由投诉发注册邮箱发信件至客服邮箱,告知具体事宜申请撤销。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能撤销吗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私了协议在一般情形下是不能撤销的。但是如果该交通事故私了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那么此时该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私了协议能撤销,但是需要满足协议是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受第三人欺诈、以胁迫手段实施签订的或者签订合同是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签订协议的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二、签订协议的程序:1、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2、受要约人同意该要约的,可以做出相应的承诺;3、承诺生效的,合同成立。4、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签字、盖章。

交通事故谅解书可以撤销吗

法律分析:原协议订立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变更原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是什么意思

“不可撤销”一词据说源于信用证的惯例,①信用证有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之分,信用证开出之后,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否则即为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种形式,大多出自银行之手,国际商会的裁决对“不可撤销”的解释是指银行(担保人)不得单方面地不经受益人(债权人)的同意而解除自己的担保责任。②这里的“银行”是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的。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在一些借款合同案件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要求借款方的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人不得随意免除保证责任或者放弃某些抗辩权的契约。如合同往往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的实质是担保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独立担保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不可撤销担保合同内容表述的不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出现分歧。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一、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冲突与解决思路“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约定属于独立担保的典型表述之一,③即有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一般会被视为独立担保合同,国际商会的相关文件也肯定了这一表述的有效性,国际间也通常将其解释为独立担保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对独立担保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国际贸易或融资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性质,对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存。另一种意见认为,独立的、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贸、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予以限制,否则会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而后一种意见在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严格区分国内和国际两种情况,对于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的独立担保的效力予以承认,而对于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采取否定态度,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合同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对此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④其理由主要是,独立担保存在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容易引起更多的纠纷。而且,独立担保具有国际性,与国内经济交往格格不入。然而,由于最高法院没有对国内独立担保效力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判例对下级法院又无当然的约束力,致使各地法院在许多涉及独立担保合同案件中对其效力的判定结果也并非一致,有的地方实际上也承认了独立担保在国内的有效性。因此,目前在实践中对独立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既存在国内国际的差别,也存在地方差别,严重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了消除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在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有效性,而不应实行内外有别的做法。二、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理由(一)从理论上讲,从属性担保的最大特征是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受制于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从属性,而基于此属性,各国法律对保证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保护,除了规定保证人可以享有主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对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抗辩外,还赋予保证人一些特别的权利,从而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难度加大,而且容易使其卷入复杂的诉讼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担保越来越不适应新的需要,因为,“保证担保不是一种特别安全的担保形式,在很多情况下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书下解除责任”⑤。因此,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些条款,限制与排除法律对保证人的保护性规定,以达到摆脱担保合同从属性的结果,既是对债权加强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保障的一种措施,符合经济发展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二)从现行立法上看,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与主债务分离符合我国《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里的约定显然是针对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不是对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我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也与此一致。可见,我国担保法对独立担保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的空间。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讲到:“担保法是承认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独立保证是适应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的商业实践和国际惯例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担保方式。”⑥(三)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也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为担保法上的权利是一项私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不应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加以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在独立担保中,就是保证人通过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放弃了法律赋予其的抗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四)内外统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对内外对采用两套法制是计划经济遗留的弊端,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国内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要求法律的统一。独立担保制度的产生源于债权人想得到更为妥善的担保而不愿介入基础交易之中,这一要求不仅是国际,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也是存在的。此外,否认国内独立担保的理由是独立担保易发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然而这种风险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并不比国内少,而且国内法院对国际间欺诈和权利滥用更难阻止,国内在这方面的风险相对而言还要小些,法院干预力度可能更大些。因此,以此作为内外有别做法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法律统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尽管独立担保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但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而不能因噎废食。三、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前面已经讲过,“无条件与不可撤销”是独立担保合同的一种表述。然而,随着独立担保合同形式上的演变,现在越来越多的著作和实际使用的担保文书中,已极少使用“无条件”这个对担保性质易于引起争议的含糊字样⑦。此外,在实践中,一些不可撤销担保合同,保证人虽然放弃了与主债务有关的抗辩权,但其效力没有摆脱主债务效力的影响,仍然属于从属性担保。也就是说,不可撤销不是独立担保的特有属性。因此,对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时,应当注意考察合同内容,从而明确担保的性质。同时,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往往是债权银行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对其效力进行认定时,还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偷逃税被罚13亿,薇娅被撤销网络诚信宣传大使,对她来说意味着什么?

这对她来说无疑是再一次的打击,因为逃税事件已经影响到了她的信誉,所以她就不能再担任诚信大使了。

偷逃税被罚后,薇娅被撤销网络诚信宣传大使,偷逃税造成社会影响有多大?

对社会的影响是特别大的,这样做是特别不负责任的,以后可能再也无法发展自己的主播行业了。

薇娅被撤销网络诚信宣传大使身份,偷税行为造成了怎样的恶劣影响?

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在生活当中就引起了很不好的风气,而且还带坏了直播的环境。

薇娅偷逃税后被撤销网络诚信宣传大使,对她个人发展和互联网行业有何影响?

有很大影响,首先她不可能再复出直播了,其次她的形象已经跌入谷底,然后互联网的主播会自查是否偷税漏税。

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1、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2、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二、法律效力不同1、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2、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后,自始即没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照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撒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扩展资料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违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行为的无效 撤销 废止的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二)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行政行为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不合法的,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现将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归纳如下: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以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院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

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和终止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撤销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机关;撤销必须依法进行。【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部分内容违法或不适当而予以改变。有权变更的机关与有权撤销的机关基本相同。但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有限司法变更权,即仅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引起行政行为终止的因素主要有:行政行为的对象消失或变化;行政行为期限届满;行政行为目的已经实现等。

简述行政行为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明显、重大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属可撤销行政行为。以上两种行为属于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都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但是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违法程度不同,无效的过错性更大,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隶属关系;而可撤销行政行为是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2.抵抗权不同。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和平不执行,不认可;而可撤销行为却是被撤销前,必须执行并服从。3.请求权不同。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以随时请求权利机关确认并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之能依照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的请求。超过法定期限的,则不得再提出申请。4.确认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随时宣布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得撤销。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二)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请问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撤销吗?

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申请撤销鉴定申请,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申请撤销。此时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对已经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仲裁吗?

当前农村因土地承包发生的纠纷不少,如何解决这类纠纷?以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采用仲裁方式,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还可以起诉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的起诉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仍可以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一种全新的仲裁模式。”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统一裁判尺度,实现仲裁与诉讼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保障,是该司法解释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不同于商事和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需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裁可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起诉,即可使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司法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郑州撤市设区划调整,国家为啥突然支持郑州,撤销地级市相关消息

郑州撤市设区划调整每一个生活在郑州的人对于郑州的行政区划调整都是非常关注的,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郑州撤市设区划调整方面的相关问题。将周边县/县级市纳入到主城区的行政区划内是郑州近年来的梦想,也是郑州进一步发展的阶梯。在国家民政部的行政区划界定中依然只有金水、管城、中原、二七、惠济、上街6区,以及新郑、新密、登封、荥阳、巩义5县级市以及中牟一个县。经开区和高新区并非行政区划,郑东新区、航空港区也非行政区划,明显的特征是由管委会行使权力。在行政区划上,郑州只有6个区,在全国31个省会/首府/直辖市中排名第19;在9个国家中心城市中排名倒数第1。在市区面积上,郑州只有1010平方公里,在GDP50强城市中排名第46名。郑州市区面积实在太小,与其经济、人口地位严重不符。国家为啥突然支持郑州郑州是国家批准的特大城市之一,对于郑州的发展国家一直都是大力扶持的,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时,除了历史文化名城以外,另外两个定位,其中之一就是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而在给武汉的定位中有一条是中部中心,由此可见,郑州任务之一是辅助武汉振兴中部经济,实现中部战略崛起。可能有人会认为,这一点长沙也可以做到。而郑州的另外一个定位则是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郑州位于中部,处于大西北与华中地区的交界处,是连接东部与西部的重要节点城市,正是由于郑州独特地地理优势,让成就了它综合交通枢纽地位。而长沙之所以落选国家中心城市,而郑州却能成功晋级,和交通、区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撤销地级市相关消息有消息说撤销地级市,对于这个说法很多人都比较迟疑,那这个说法可信吗?地级市不会撤销,只是增多一些试点省管县。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级别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于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因其行政地位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目前,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仅剩7个地区,而地级市的数量则达到了293个,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以上就是关于郑州行政区划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与区域发展撤销了吗

**农村与区域发展没有撤销**,仍属于农业硕士(原农业推广硕士)下设的一个专业。

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收到一个月都不开庭是不是已经撤销立案了

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收到一个月都不开庭不是已经撤销立案了。根据查询公民行政诉讼官网显示,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时间取决于法院的排期和案件的复杂程度,如果一个月内没有开庭,可能是因为法院排期较满或案件需要进一步审理,如果案件已经撤销立案,法院应该会通知当事人,建议您向法院咨询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证据存疑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证据存疑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可以这样写。1、案件基本情况: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案情、证据情况和案件目前的审理进展。明确提出撤销案件的理由在于案件证据存在疑点,不具备作出终审定案的条件。2、证据情况存疑:详细指出案件中存在的证据疑点,如目击证人证言前后矛盾、鉴定结果的误导性、非直接证据存在链条断裂现象等。分析证据在取证、固定和审查过程中的疑点,不足以达到“无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请求撤销案件,补充调查取证,以澄清证据。3、案件定性难以成立:根据现有证据,案件的定性难以成立。法律定性过重或定性不准,请求撤销案件,重新定性或调整定性。指出定性理由的不足之处,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案件的最终定性。4、更宽范围的取证调查:现有证据存在较大疑点,需通过更广范围的调查取证手段进行核实,以理清案情和证据真相。提出进行重新讯问关键人物,重新勘验现场,更广泛调取监控录像,开展更精密的鉴定检验等更宽广的调查取证措施,以补充和完善现有证据。5、附件:如有相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应一并附上。提请一并审阅。6、结论: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现有证据存在较大疑点,难以作出终审定案。请求撤销本案补充更广范围的调查取证,理清案情真相,合理确定案件定性,以做出公正裁定。

流动党员申请怎么撤销?

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办理流动党员证2、办理窗口:党政办窗口3、承诺时限:当场办结4、收费标准:不收费二、法定依据1、《中国共产党党的章程》2、《党员管理手册》三、办理程序1、所在支部出具证明,持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申请人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四、申报材料1、所在支部出具证明;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3、身份证。五、备注1、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2、身份证需查验明原件。

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主要指股东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了其他股东的程序性权益,但并不包括侵害其他股东的实体权益的情形,侵害其他股东实体权益的,属于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主要有: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同样,若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园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1.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包括确认决议无效、确认决议有效两种诉讼类型实践中,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是公司法领域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关于确认决议无效,《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与之相对的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因此以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也较为少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原告既可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也可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可以预见的是,今后确认决议有效的诉讼数量将会明显增长。2.六类主体可提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相关的规定,无论是针对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都有六类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这六类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可以针对任何公司决议的效力提起确认之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仅可针对与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决议的效力提起确认之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不仅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也可以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董事不仅可以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另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相关的规定,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的案件,应列公司为被告。3.实践中,五类公司决议会被法院认定无效:(1)非法解除股东资格的公司决议(2)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的公司决议(3)侵犯股东法定权利的公司决议(4)损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决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损害公司利益或过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决议应认定为无效。(5)不具有股东(董事)资格的主体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4.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应以有关主体对公司决议的效力持有异议为前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为什么济南易物网上不去了,是不是这个网站撤销了?

济南易物网这几天需要重新备案,故临时关闭几天,估计就会开通了吧....... 没有事情,到上海易物网来看看,也是联盟成员,哈哈......

求留校察看撤销申请书,字越多越好

尊敬的校领导、系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 学届 专业的学生,名字叫 ,学号是 。本人曾在年 月 日因为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犯下了比较严重的错误,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XX》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一年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冲动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一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一年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大学生,即将毕业的学生,就要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自己需要往那方面发展,如何能使自己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融合发展等。同时关心国家社会的时事,了解的方针政策。为将来为国家社会服务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其次,在实践上,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发展,努力学好各种专业知识,由于所学专业实践性比较强,就着重训练了自己的动手能力。并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并参加一些项目的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得到很大的锻炼,学会了技术,也学会了很多做事做人的道理。自己的努力和出色表现也得到了实习训老师的肯定,理论知识很重要,实践的操作大于理论,所以平时也很注意与实习训老师的学习,扩展知识。 以上是我在这一年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理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此致敬礼! 申请人: 补充: 把下面的”严重警告处分“全改为“留校察看”处分 即可 撤销处分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德育处主任、班主任老师: 我叫***,是**系***班的一名学生。本人曾在200*年*月*日因为打架犯下了严重的错误,被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一年(段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冲动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打架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打架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以及学生会干部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尊师重道,无论何时何地都不与老师顶嘴。 当前,全校正值全力以赴创建优秀班风的高峰,我却传出了与之极不和谐的声调---打架。这件事在我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学习工作不够努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够。 我这次拖了我班优秀班风建设的后腿,对此我深感内疚和痛心。 我承认,这次打架的行为,我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同时也暴露出了遵守校风校纪认识上不够重视。 我要以这次打架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当前,全班在开展创建班风活动,做为班里的一员,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狠抓落实,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为为我班做出应有的贡献,用自己的努力来弥补我在过去在学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我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我有决心、有信心使我学得更好! 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打算今后改正坏毛病,坚持不打架,并调整好心态,天天向上! 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并决心为我校的安全工作和迎评工作作出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请关心爱护我们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 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补充: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理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致礼 申请人:***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学校不让玩手机,我玩了被校领导抓住,给了留校查看处分,怎么写申请书能撤销处分呢?好评加分!!!主意

诚实点写的真诚点

留校察看一年是不是一年后就会撤销不记入档案了

否,有档有记录

高中阶段挨留校察看处分,然后后面不读了,处分没有撤销,会有影响吗,想去读卫校有影响吗?

具体要看处分被撤销后,处分说明和撤销说明是不是放入档案,学校间对此并不统一,如果放入档案,即包括处分说明和撤销说明都会一直跟随在你的档案中,这对于以后找工作或者升学会有影响的。同等情况下,学校和工作单位都会优先录取没有受过处分的学生。相关规定受过重大违纪处分的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但是留校查看处分算不算重大违纪并没有明确规定, 主要看用人单位的态度。对于报考军事院校也没有优势。留校察看处分属于行政处分中的教育行政处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各级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中分别予以规定,基本有六种处分形式: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大学因为夹带纸条作弊被抓,现在处分还没下来,可能是留校察看了,以后如果申请撤销,档案里会有记录嘛?

大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以后如果申请撤销,档案里还是会有记录的。因为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扩展资料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留校察看处分能撤销么?学位还有没有?

这都是学校忽悠人的 送点东西请客吃个饭都能搞定!

留校察看撤销后留底吗

留校察看属于教育处分,留校察看撤销后是否记录在档案中,要看学校的规定,一般来讲留校察看撤销后也会记录在档案中。留校察看是我国学校给予学生的一项处分,具体是指因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学校的规定或者【法律法规】,为了警示学生而给予的一项处分。该处分的期限为半年,半年后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撤销留校察看的处分,如果通过,学校会下发撤销留校察看决定,但该处分仍会留底。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怎么办。一、遵守规定学校不会随意给予学生处分,更不会随意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因此学生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之后应当积极表现,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以便向学校申请撤销该处分。二、积极表现留校察看是学校能够给予的第二严重的处分,仅次于开除学籍。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之后,该处分会置于学生的档案之中,即便是留校察看被撤销,也仅仅是在档案中加入撤销留校察看决定书。因此为了消弭该处分的不良影响,学生必须要积极表现,争取在学业、社会实践等方面有良好的表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留校察看处分可以撤销吗

留校察看处分可以消除。学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满之前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撤销处分或开除学籍的决定。留校察看处分撤销后不会影响正常毕业和学位证的获取。大学里有哪些处分?一、警告处分警告处分是大学里等级最轻的处分,只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并无具体的处理措施。一般来说,获得警告处分的学生所犯错误都比较小,不需要太过担心,但也要引以为戒避免再次犯错,以防处分累加升级。二、通报批评处分通报批评处分比警告处分要严重一些,大学里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警告处分后,学校将在全校对该学生进行通报批评。考试作弊、多次逃课、宿舍多次查出违禁物品等行为都会被通报批评,学生在这些方面要遵守学校的规定,避免受到处分。三、留校察看处分大学里留校察看算是很严重的处分了,一般涉及校内打架、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等的学生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获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半年到一年之后会由校方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若表现良好可撤销处分,如果学生继续犯错,则学校会给予劝退或开除处分。特别注意的是,留校察看处分即使被撤销了也仍会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可能会影响未来考研、找工作等多方面的发展。四、劝退或开除处分通常情况下,学校不会轻易劝退或开除某个学生。劝退和开除虽然造成的结果是相同的,但起因却有所区别。劝退是指学校对学生进行规劝,让学生自行退学,一般针对的是因为重大疾病或其他变故无法继续学业的学生。而开除处分则是学校直接将学生学籍在本校中除去,打回学生所在地,一般只会给违反法律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学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于权证交易和权证行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答案】:AC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老敕接到法院电话让我撤销起诉才还钱,怎么办?

不要听他的,只要不还钱是不会撤诉的。

案件撤销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案件撤销后还可以再起诉。撤诉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撤诉并不代表放弃权利,撤诉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中断,而不导致诉权和实体权利的丧失。撤案后在起诉的时间如下:1、撤诉后随时可以再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2、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前诉和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是后诉讼的请求在实质上是想否认前诉讼的裁判结果。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综合上述,撤诉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请问在网上工商局实名举报后悔了,能不能撤销举报?怎么撤销举报?

当然可以撒销的,可以向原举报机关申请撤销既可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以上诉吗

法律主观:上诉是不服人民法院 一审 判决裁定而设置的救济程序,和仲裁没有关系。撤销仲裁相当于仲裁委没有做出仲裁裁决,所以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 证据 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法律客观:自我国仲裁法实施以来,随着国内和涉外民商事仲裁案件的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也日趋增多。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审理此类案件,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和研究: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方式问题(一)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合议庭的组成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决有无法定撤销的情形,再依法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由于法律对此类案件能否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当前,随着审判组织改革的深化,各地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种是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长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从实际情况看,因一些陪审员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难以胜任此类案件的审查工作。同时,这类案件涉及到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根据现实情况和此类案件的特点,为慎重起见,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而不宜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审查方式问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严格区分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分别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七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审查。但由于法律对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尽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这类案件进行审查,即在审判长主持下,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当事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所列举的申请撤销理由和相关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此确定该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其理由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查此类案件简便易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合议庭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查此类案件,固然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但这种审理方式无法保障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参与诉讼活动、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同时,合议庭采取这种审查方式有可能片面采信申请人的“一面之词”,而影响法院裁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合议庭不宜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审查此类案件。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外,宜采用公开开庭听证的方式进行。这里的“听证”,是指合议庭在开庭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仲裁裁决有无法定撤销情形),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并为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提供机会的诉讼活动。在听证过程中,应先由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再由被申请人质证、提出反证抗辩,然后由法院确认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合议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可以通知仲裁庭派员参加听证活动。这样,既能增强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仲裁活动健康发展,又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一)关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里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有失公正的证据。其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纷争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此外,人民法院如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依职权主动裁定撤销该裁决。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弹性,实质上就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具体案件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二)关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应注意正确把握涉外仲裁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签订民商事合同的主体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民商事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应认定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范畴。涉港、澳、台的仲裁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及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看,它与国内仲裁裁决撤销情形是有区别的,即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情形(撤销理由)只限于程序上的缺陷,不涉及裁决的实体问题。但若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受此限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通例,也是我国的司法准则之一。实践中,人民法院如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裁定撤销。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为严格执行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最高法院在1998年4月23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按此制度,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予撤销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裁定撤销裁决之前,报请其所属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该高级法院同意撤销裁决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在十五日内报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该报告制度对高级法院经审查如不同意撤销裁决应如何处理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如果高级法院对其所辖中级法院报送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如认为不应撤销裁决,而应驳回申请的,应将其审查意见(不同意撤销裁决意见)在十五日内答复报送审查的中级法院,该中级法院对高级法院不同意撤销裁决的意见,应参照执行。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重新仲裁问题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重新仲裁制度,但对法院在何种情形下认为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尽一致。因此,需要最高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统一执法和规范司法操作。根据仲裁法立法本意和重新仲裁制度的内涵要求,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为重新仲裁可以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决存在的瑕疵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1)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4)仲裁裁决“超裁”或“漏裁”的。这里的“超裁”是指仲裁裁决的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这里的“漏裁”是指仲裁裁决未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或申请仲裁的事项全部作出裁决,亦即裁决有遗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人)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认为重新仲裁可以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决存在的缺陷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1)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2)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3)仲裁裁决属“超裁”的,即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一)关于通知重新仲裁的程序和期限。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重新仲裁的情形,应在听取仲裁庭的意见后,通知其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重新仲裁的情形,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重新仲裁之前,报请所属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该高级法院同意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在十五日内报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复同意之后,方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但由于法律对重新仲裁的具体期限并未明确,以致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需要最高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根据仲裁法立法精神,为保证仲裁庭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相应期限(具体时间),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即:对于一般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在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仲裁程序,并应在三个月内重新作出仲裁裁决;对于案情复杂且重新仲裁工作量较大的国内仲裁案件,或者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在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仲裁程序,并应在六个月内重新作出仲裁裁决。(二)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不服如何处理。当事人对仲裁庭重新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或者认为新的仲裁裁决也具有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该裁决。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按照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撤销的条件

法律主观:这些就是申请撤销 仲裁法 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难免会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这个时候能采取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 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 民事诉讼法 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时效问题   《仲裁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4.处理结果   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驳回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撤销裁决。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5.特别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中答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要求: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法律客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仲裁裁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基于当事人申请而行使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被动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行使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我国《仲裁法》第五章设专章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第58条专门列举了可以申请成效仲裁裁决的情形。这并不是要否定一裁终局制度,而是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时,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对于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要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仲裁法规定有权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即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有作为仲裁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法院撤销,其他人都不可以。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自愿放弃了此项维护其利益的权利,不能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实体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在此期限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要注意的是,基层法院没有权利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必须是中级法院才可以。4、应符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内容: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处理了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争议,或者所裁决的争议事项系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情形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变造的;等等。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可以撤销吗

不能,要求整改,整改的措施,整改的方案、整改完成后的验证,然后存档。

匿名举报信30天内可以撤销吗

可以。撤销方法:1、必须由举报人本人撤回。对要求撤回举报的人员,要查验其相关证件和所举报信内容、时间、送达地点和接受人等内容,以验明正身。2、是要由本人书面出具撤回举报信的理由,并签字押印,备案待查。3、对属于个人诉求,即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自愿放弃追究侵害人责任的,应当同意其撤回,信访部门留存复印件并备注说明。4、是实名举报违纪内容的,大多真实可信,具有很强的可查性,因此,从加强管理、严肃党风党纪这个角度出发,原则上应当不同意退回举报信件,举报人员坚持撤回,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原件原则上可以退回,但要对举报信复印留存。

十八大后国家林业局是否被撤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被撤销,而非十八大。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扩展资料机构职责: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浙江省依申请公开平台如果撤销申请

去申请公开的单位直接受理公开的科室,先电话联系一下。带上一份撤销申请说明。政府受理撤销就可以了

如何撤销林权证

根据你的描述: 林权证证,一般是由当地林业局发放,是个行政行为。你撤销它一般由两个途径:1、到发证机关申请复议,对林权证的不合法之处提出异议,如果得到采纳,那么会自行撤销。2、你可以到发证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发证机关,要求法院撤销林权证。 希望对你有帮助!

撤销林权证的办法有哪些规定

法律主观:一、撤销林权证 行政诉讼时效 规定是怎样的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撤销林权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知道撤销林权证6个月内提起,如果申请了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起。 2、《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 香港 、 澳门 ,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对撤销林权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知道撤销林权证6个月内提起,如果申请了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起。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3、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方区的辖区简介(撤销前)

阜新路街道阜新路街道位于四方区西南部,辖区面积1.93平方公里,辖16个社区居委会居民28862户,人口81041人,街道办事处地址在鞍山一路33号。2006年,街道共引进市外内资1500万元,其中引进金晓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引进洁神洗涤技改项目600万元;协调海至达船务公司追加投资500万元;引进外资380万美元;完成区级财政收入2565.82万元,增长14.7%。辖区工业园确立了大规划,大公司,科技化的整体建设思路,共入住企业21家,注册资金9056万元;园内维峰纤维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外资3700万元,投资达到5000万元。通过“读书节”、“邻居节”、“市民活动月”等活动促进了和谐社区的建设;举办的“迎新春,奔小康”社区居民蒸馒头大赛,有50多个家庭参加比赛,做出百余种作品,青岛各大新闻媒体都对此次活动予以报道;举办“手拉手、心连心,新老市民同乐会”等系列活动,打造了“邻里之家”活动品牌,中央电视台进行了报道。妥善解决了山路高架桥拆迁、抚顺路19号甲变电站改造,温州两侧改造、山东路182号地下通道等难点问题,保证了市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平安街道”创建工作取得实效,通过“情系未来,健康相伴”海慈健康直通车进校园、“四个远离”等活动,打造了“情系未来”工作品牌,保证了辖区社会稳定。党工委书记麻兴仁,办事处主任张临娟。嘉兴路街道嘉兴路街道位于四方区南部,面积2.26平方公里,辖17个社区居委会,居民32787户,人口84949人,街道办事处地址在嘉兴路32号。2006年,街道引进项目4个,引进资金2544万元;不断完善工业园建设,成功引进青岛和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高附加值企业;改善投资环境,对青岛市灯具市场等5家专业市场进行了整治,保证了24万余元的税收足额入库;走访辖区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1亿元。投资40余万元对6个社区1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300平方米的文化活动中心进行了改(扩)建,配备了微机、电视等设施,推进和谐社区创建向纵深发展。巩固省级“平安示范街道”成果,推出“警企校民联动防控”机制,形成由线到点、由点到面、点面结合的巡访网络、防控体系,获得山东省“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基层单位荣誉称号;推广四机社区十五年“零发案”的经验,开展“零案社区”创建活动,13个社区实现了零发案,《文汇报》、《齐鲁晚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全年拆除违章建筑30000平方米,硬化道路、绿化场地60000平方米,完成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10000余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区重点项目拆迁改造户的搬迁工作,确保了市、区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了“为民服务代理点”,对居民群众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实行服务代理,有效解决居民实际困难,中央电视台、《青岛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开展“奉献爱心,扶贫帮困”救助行动,成立“阳光救助站”和“爱心捐助接收站”,对1户失大火的家庭和20余户弱势群体及困难家庭进行了救助;新办特困户27户、最低生活保障2902人,救助困难群众28户、发放救助款460万元,办理困难家庭慈善医疗救助270户;办理残疾人补贴612户,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44人;继“爱心敲门”被评为市志愿者优秀服务品牌后,又推出“求助门铃”活动,首批为管区内22名孤寡老人安装了求助门铃。党工委书记郭文,办事处主任王明世。兴隆路街道兴隆路街道位于四方区西南部,面积8.97平方公里,辖14个社区居委会,居民24307户,人口57690人,办事处地址在兴隆路47号。2006年,引进市内资金3050万元,市区外资金4100万元,外资246万美元;美青工业园新入园企业达5家,实现税收895.5万元,投入比和产出比显著增加,分别达524.12万元/万平方米和124.50万元/万平方米。加大对各社区的资金投入,加强和谐社区的建设,已有5个社区争创了市级和谐社区,6个社区争创了区级和谐社区;推广了全国首批、全省唯一的“零家庭暴力示范社区”-永乐社区的成功经验,“家事不用暴力”已成为各社区反家庭暴力的品牌。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拆除违章建筑1.3万平方米左右,对8处居民楼院实施了综合整治,完成4600户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街道建立了各类群众文艺队伍75支,组织开展“邻居节”、“文化艺术节”、“百姓论坛”、“市民月”等活动,丰富了辖区居民文化生活。党工委书记张平,办事处主任庞明刚。海伦路街道海伦路街道位于四方区东南部,面积2.84平方公里,辖11个社区居委会,居民25627户,人口68503人,办事处地址在海伦路68号。2006年,引进内资20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完成60万美元。注重招商质量,引进的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泓林电子公司新增税收500余万元。街道2个工业园区共入驻企业36家,其中年内新引进入园企业6户,园区注册资金3800万元,上缴税收300余万元,工业园建设全年考核名列全区第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街道连续两年被四方区推荐为青岛市发展民营企业先进单位。再就业工作也取得了新的成绩,劳动保障中心被评为市城乡统筹就业先进集体。各社区开展“邻居节”活动30多场次,参与人数6千多人次;海伦、海宁、海顺社区分别举办了3场“社区百姓论坛”,让百姓参政议政,受到了居民群众的好评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在海伦广场举办了“知荣辱,促和谐,共建温馨家园——暑期青少年社区体验行动”;社区涌现出了拾金不昧的好司机徐雪林,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孙文科等一大批先模人物;“海伦家园 温馨无限”被评为四方区服务品牌;街道代表市、区先后迎接了全国科普示范区检查验收、创建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区检查、创建全国学习型家庭示范城市现场会、中残联盲人定向行走现场观摩会、全国社区志愿者集中行动日现场会;街道团工委、海伦社区与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共同建立了“心灵绿洲?情系未来”社区青少年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年内,市长夏耕来街道考察了社区卫生工作和供暖情况,西藏日喀则市、深圳宝安区等10多个兄弟市、区分别来街道考察社区建设工作。2006年,街道获得全国社区服务示范街道、全国平安家庭示范区、全省工会工作先进街道、青岛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优秀单位、青岛市社区教育示范街道、青岛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青岛市服务基层文化先进集体、青岛市创建“平安家庭”活动先进协调单位等荣誉称号。党工委书记刘作山,办事处主任朱世伟。河西街道河西街道位于四方区东部,辖7个社区居委会,面积6.81平方公里,居民4412户,人口11530人,流动人口31803人,办事处地址在台柳路291号。2006年,实际利用市内资金指标2000万元,利用市外资金68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196.6万美元。储备项目21个,预计投资39200万元。引进的联邦快递青岛分公司和锦湖汽车租赁青岛有限公司这2个世界五百强项目,在一年内相继建成运营;汽车贸易大道建设进入收益成长期,2006年实现税收4000万元,比上年增长63%,其中有6家企业进入辖区重点纳税企业前20位,多数企业已进入高速成长期。黎马敦包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扩建用地的出让手续已办理完成,土地预审、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手续办理完毕,场地清理和场地围挡套建以及该地块的地质勘探也已结束,12月底开工建设。大山(澳其敦)国际宠物市场项目的流浪宠物收容中心和一期网点的主体建设基本完成,招商已达100余家,12月底前开始试营业。全面推进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街道辖7个社区在全区率先实现了区、街、居计生三级联网,8月份全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观摩会在大山社区召开。改善辖区环境,全年共拆除违法建筑55000余平方米。街道成立了公益性岗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安排公益性岗位工作,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并在大山社区开展了4045人员管理试点工作;青岛市第一家社区劳动就业培训基地——青岛市四方区就业训练中心河西培训基地在华清社区成立,为辖区失业、待业居民提供了掌握劳动技能、尽快走上劳动岗位的培训机会。2006年,街道获得青岛市计划生育先进集体、青岛市“十五”残疾人工作先进街道、青岛市先进街道妇联组织等荣誉称号。党工委书记邵新华,办事处主任李华亮。洛阳路街道洛阳路街道位于四方区最北端,面积7.29平方公里,辖13个社区居委会,居民20771户,人口75331人,办事处地址在商水路16号。2006年,实际利用市内内资16831万元,利用市外内资13449万元,实际利用外资130万美元,实现财政收入完成7830万元。年内引进了青岛泰能集团、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青岛泰能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科大方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4个内资项目,引进资金29070万元,科大方泰项目和泰能科技实业项目已开工生产。总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的利群海琴购物广场作为市区重点工程引进后,于11月5日建成开业,对区街税收、就业和消费起到了拉动作用。重点做好科大、前哨科技园的协调服务工作,科大科技园已完成一期启动地块东孵化区的规划设计和专家评审,西孵化区正在进行资源的整合;前哨科技园3000平方米新厂房2006年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旧厂房进行了调整改造,已进入招商阶段。海琴社区已创建省级和谐社区,新园等6个社区正在创建市级和谐社区;在13个社区中建立了“双拥”工作站,开展了创建“绿色消费”社区活动,全部建立了“绿色消费”档案。全面推进辖区低保工作,全年共为637户家庭审办特困救济金,发放救济金252万余元;为9户家庭办理了大病救助,为239户252人发放了教育奖金。稳步推进社区老龄工作,已有45名老年人、9名护理员开展了居家养老工作。发展辖区慈善事业,全年筹集各类捐款18万余元,捐赠冬衣冬被1100袋、4000多件。2006年,街道获得全国社区服务示范街道、山东省文明单位、山东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山东省先进基层党校、山东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先进单位、青岛市“平安青岛”建设先进集体、青岛市“创城”工作优秀单位、青岛市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青岛市社区教育示范街道、青岛市文化先进街道、青岛市先进基层党校、青岛市先进党员活动室、青岛市“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青岛市“十五”残疾人工作先进街道等荣誉称号。党工委书记赵六国,办事处主任赵六国。水清沟街道水清沟街道位于四方区中部,辖13个社区居委会,面积5.51平方公里,居民25700户,人口55221人,办事处地址在永丰路8号。2006年, 突出抓好招商引资、税源建设、工业园建设。完成招商引资8985万元,其中市外资金6205万元,区外市内资金2780万元;利用外资120万美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6亿元,完成财政收入2794万元。完成了青岛天丰造纸有限公司、青岛鸿金城电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异地纳税纠正工作,增加了区级财政收入。推动都市工业园走精品化之路,金海制药工业园入园企业达到16家,注册资金5820万元,年内完成税收205.56万元。重点项目建设取得新进展,青岛葡萄酒厂改造完毕,“青岛葡萄酒”上市销售。全面完成了6处社区文化中心的改扩建任务,改扩建后的办公活动用房和服务设施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在13个社区建立了“两中心一协会”的社区工作模式,成立了为民服务代理站,推行了为民服务代理制,建立了互助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相结合养老服务模式。集中清理卫生死角25处,清运各种垃圾620余吨;完成了40个楼院和20条小街小巷的整治,面积达12万平方米;清理违法建筑2.3万平方米;完成了1760户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楼长、信息员、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的“一长三员”纠纷负责制,在社区设立了民情室,落实了社区信访代理、阳光办信等制度,畅通了社情民意诉求渠道,各类矛盾纠纷实现了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分别达到100%和98%以上,没有发生民转刑案件。集中开展了学校、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点及周边治安秩序等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平安社区”、“平安学校”等的创建活动,精心打造“情系未来”工作品牌,开展了青少年远离毒品、远离网吧、远离赌场、远离犯罪“四个远离”活动,深化了“情系未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在社区成立了“回归绿洲帮扶中心”和“回归绿洲-实习基地”,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一体化工作新机制。2006年,街道获得全国优秀全民健身活动站、全省残疾人工作先进街道、山东省文明单位、山东省第四届“四进四出”社区文艺展演(铜奖)、青岛市先进基层党校、青岛市“四五”普法先进集体、青岛市争创“平安信访杯”先进单位、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青岛市城市住户调查先进单位、青岛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优秀单位”。党工委书记王春生,办事处主任朱元庆。

信访可否撤销

一旦成功提交,获取查询码,将无法撤销!

财经法规讲解之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申请: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2.核准与备案:   (1)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预留签章:   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4.签发开户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多选)   变更: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法律主观:1、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依法组庭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3、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则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驳回申请 重新仲裁:涉外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民事诉讼法 撤销仲裁裁决 的要求是什么呢?经过以上介绍,我们对于撤销仲裁结果的原因有了大致的了解。一般来说,撤销仲裁结果包括实质上的原因和形式上的原因。若是仲裁实质上的 证据 影响公正性或者是形式上程序不合法,仲裁结果都是可能被撤销的。法律客观: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及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定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即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材部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在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订立新的仲裁协议对纠纷进行仲裁,或者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这两种方法解决纠纷。2、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被撤销的理由的,应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自动履行。如果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权利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如果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撤销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社会团体注销和撤销的区别

法律分析:注销一般是指社会组织因发起或者成立时的宗旨已完成,自行解散、分立或者合并,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存续,经依法清算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社会组织登记的行为。撤销一般是登记管理机关依职权实施的单方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指合法存在的社会组织因从事某种违法行为,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主体资格的行政行为;另一种是因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原登记行为的情形。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哪个机关可撤销两高的司法解释?求依据

两高可分别撤销自己的司法解释,除了就是全国人大及司法解释依据《立法法》及配套法规

粮食局这样的部门会被撤销吗?

已经被整合了,现在粮食局变成了发改委的下属局。

如何撤销清算组备案

清算公告是公司(法人),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或机关向社会所发出的公示(告知)书,撤销须由原告知人(清算机构或新的操作机构)再发出公告,明示原公告撤销或无效,并应当公告新的事项,或明示相应事项待告知或公告。跑政通可以办理登报

关于撤销窗口的申请

法律主观:一、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程序(一)撤销权行使的启动1、由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2、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二)立案借鉴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承办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人员实行回避制。(三)调查取证主要要收集两类证据,一类是事实类,另一类是法律法规类,收集撤销的依据。(四)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五)听证参照行政许可法第4章第4节听证有关条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六)作出决定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将听证笔录连同案卷材料报主管县长审批,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自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以上内容,部门有具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请参照部门法律执行。二、实施行政许可要符合哪些条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二)必须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明确授权,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将行政权概括性地授予各级行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不同的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也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三、行政许可可以委托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以上就是关于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程序的相关介绍,对于行政许可撤销,要了解一下相关的程序和实效性,只有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行政许可的撤销。

股东会董事会通过后可以撤销决议吗

股东会不能撤销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背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但股东会无权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前程无忧投简历怎么撤销?

不能撤回哦前程无忧做得不行,邮箱发出去还能撤回,这个平台太low了

技术入股公司,老板分给我10%干股,一直未签任何协议,但企查查可查到我占股,请问老板有权撤销吗?

从你的描述了解到,你已经是工商注册的实股股东,而工商登记、10%的股份转让登记过程都需要什么你的身份证件及亲笔签名。你先了解一下证件及签名的安全问题,以免后续的隐性风险。再有一点就是查看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权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股权退出的各种陈述,只有有触碰底线时,大股东会用什么方式、什么价格回购股份。已经注册实股的股份一般不是也不能直接“撤销”,都是以“转让”、“大股东回购”进行,当然,也有象征性的“1元转让、回购”的情况。

万方数据库如何撤销论文?

万方数据库可以通过相应的管理界面进行论文撤销操作,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万方数据库,进入个人账户,在学术搜索中找到需要撤销的论文,点击“撤销”。2.点击“撤销”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确定”。3.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确定”,等待撤销操作完成。4.点击确认后,在对话框的下方可以查看到撤销成功的提示。需要注意的是,论文撤销操作是有时限的,一般为7个工作日,若超过时限仍未操作,则撤销操作自动失效。此外,撤销操作只能撤销已经提交的待发表论文,对于已经发表的论文无法进行撤销。

淘宝活动怎么撤销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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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活动报名如何撤销

登陆淘宝官方网站,点击【淘宝卖家中心】-【营销中心】--【促销管理】,然后在促销管理中找到需要取消报名的活动,点击后面的撤回选项就可以了。但这种方式仅限于还没有审核通过的活动,如果已经进行审核了,就得找淘宝客服说明一下情况,看看能不能取消了。一、淘宝活动报名如何撤销?登陆淘宝官方网站,点击【淘宝卖家中心】-【营销中心】--【促销管理】,然后在促销管理中找到需要取消报名的活动,点击后面的撤回选项就可以了。但这种方式仅限于还没有审核通过的活动,如果已经进行审核了,就得找淘宝客服说明一下情况,看看能不能取消了。二、淘宝活动报名意义是什么?1、提高初次进入网店购物顾客的购买热情尤其是对于那些刚刚成立不久的网店,对于它们来说如何开网店其实就必须从提高网店信誉开始。而促销活动绝对是提高信誉的一大利器。大部分买家在初次进入一个网店内购买商品的时候都会具有一定的疑虑,尤其是对于店内产品质量。而如果网店可以根据促销活动打消买家的疑虑,让其有着“花的钱不多产品质量差一点也不会吃亏”等想法之后,其购买的概率就会提升,进而提高网店信誉度。2、提高买家回头的几率也就是由好处一衍生而来的另外一个优点。买家花费低价格购买到了优质产品,自然会对网店的质量和信誉度而感到满意,那么再次来到网店内购买商品的几率就会大增。当然买家的购买次数往往有着周期性的特点,所以店长也需要根据店内销售的高峰期进行促销活动的设定。一般来说在大型节日内进行活动的效果最佳。3、提高网店在市场上占据的份额在某一项新产品上架的时候,以促销活动来提高产品销售量,从而抢占市场份额。一旦让买家了解产品的特点之后,即便是在普通售卖情况下也会有着不错的销售业绩。4、提高买家单次购买的数量,间接的提高销售额也就是说在促销活动中买家往往会愿意花费比平常购物时更高的价格进行商品购买,也就是容易让买家具有“一次性购买更多折扣商品”的意愿。

撤销调解书的法定情形

调解书出现不具公平性的情况时,可依法申请撤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有强制力是因为这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现,其本身就是公平的。如出现上述不具公平性的情况时,可依法申请撤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法院调解书撤销的条件:首先要搜集证据上诉,如果法院认定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是虚假诉讼形成的,法院就会撤销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并且,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诉讼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调解协议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所以一旦与他人产生民事纠纷,需要进行调解时,双方务必要心平气和的好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书的内容: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二)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三)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二、正文,依次写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四)调解费金额的分担。三、尾部,依次写明;(一)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爱国卫生运动如此重要为何县市区还撤销爱卫办?

撤销这个部门并非是对该项工作的不够重视,而是在基层机构精简中,将此项工作交由一个主要部门负责,这样可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

行政监察机关如何撤销案件,有什么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立案可以撤销,监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制定撤销案件决定书,将撤销案件的决定和原因告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这种条件在案件调查之后,才可能具备。撤销案件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撤销案件经立案机关批准后,纪检机关应当向被审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监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制定撤销案件决定书,将撤销案件的决定和原因告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案件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在有些情形是会被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的流程《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证登记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在以下情形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向法院起诉、受理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国土部门撤销土地证一般要依据法院撤销土地证的裁定,或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确属土地登记错误的,将作出撤销土地证的决定,注销土地登记。二、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的流程就是这样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国土部门撤销土地证一般要依据法院撤销土地证的裁定,或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确属土地登记错误的,将作出撤销土地证的决定,注销土地登记。若大家对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的流程还有什么不懂之处,可以在线咨询相关律师。法律客观: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流程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5、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二、相关规定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撤销流程包括拟定方案、听证、报批等步骤,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大多数情况下是有补偿的,但也存在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况。补偿一般是根据所征收的土地价值来确定的,个人如果存在疑问,可以咨询有关部门。

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哪些

土地属性: 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步骤: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3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 1、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房产证原件(每页都需要复印,如果有共有产权人,相同的复印一份即可)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副本及第1、2页,以及最后一页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土地证办理流程: 1、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 2、房屋分层分户图; 3、购房发票; 4、办理土地证的图。 2、缴纳维修基金。 3、缴纳契税。 4、办理产权证。 5、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表(现领现填)。5各类土地证办理流程之所需证件: 1、 祖业(1977年1月以前) ① 地契;② 相关合法用地权源证明;③ 身份证; ④ 其他必要材料 2、商品房 ① 出售合同书及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② 清地名单;③ 其他的必要材料 3、企业 ① 政府批准文件;② 征地红线图;③ 土地测量宗地图;④ 法人代表身份证;⑤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⑥ 土地使用合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⑦ 按批文中规定须提交的收费***复印件;⑧ 规划许可证 4、自建房屋须提交的材料 ① 土地建房审批表(原件)及土地原始来源证明;② 有关的身份证证明(指身份 证、或户籍证明);③ 其他的必要材料 5、 拆迁安置 ① 拆迁安置协议书;② 政府批文;③ 土地使用确认书;④ 有关的身份证明;⑤ 其他的必要材料END注意事项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下面是我整理推荐的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欢迎各位法学毕业的同学阅读,同时为大家推荐 简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   摘要: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对于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多达80余处。其中,第56条对于第三人诉讼制度进行了确立。该项制度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提起期限、程序、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当然,我国的此项新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系建立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基础之上。另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所以有待进一步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来予以完善。   关键词: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引言   民事诉讼制度是公权力对于私权纷争的一种救济,其目的在于解决私权的纠纷争议。常态民事诉讼以对立的两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中心,即所谓的两当事人主义。但在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第三人诉讼主义被普遍认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多元化,涉及到案外人的权益的诉讼日益增多,完全并且有效的第三人诉讼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民事诉讼第三人之概念的界定,法学界曾有不同表述。1982年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入法,并将其界定了明确的定义,即第三人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由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其后的法学界,大致也以此为主流观点。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成立,需要具备有以下几点要素:第一,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第二,诉讼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之中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非维护他人的权益;第三,诉讼第三人参与到本诉中的时间是在本诉开始之后,判决裁判之前。   二、2012年《民事诉讼法》之前的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第三人往往通过两种方式参与到诉讼中去。一方面,案外人自主发现案件的诉讼标的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由案外人自己申请的方式参与;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的诉讼标的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的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依职权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另外,根据我国相关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案外第三人若原本没有参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在该诉讼的裁判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无论是案件的执行内容或者是执行的标的物对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产生损害,第三人均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行异议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执行回转。但在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或者裁决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第三人将无法通过此项制度来维护权益。   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之后,如果执行法院对此异议进行了驳回,第三人若不服此驳回裁定,仍然具有两种权利救济方式:第一,第三人的不服若与原裁判有关、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案外第三人可以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提起再审,以减少不利后果。第二,第三人的不服若与原裁判无关,则可以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此种立法体系,实际是基于如下理念:为了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以及第三人权益保障的正当性基础,任何法律制度中均需要对于第三人的权益保障建立一套完整的事前保障系统和事后保障系统。   但是,上述机制存在不完善之处。   再审程序的启动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并且程序要求非常严格,启动周期以及诉讼消耗时间较长,可能会造成诉讼标的物的毁损,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不利的,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再审程序的选择也是少之又少。新民诉法赋予利益因本诉受损的第三人不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且不必经过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异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笔者认为,这对于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纠错的效率等具有积极意义。   三、2012年《民事诉讼法》设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入法的背景   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现代社会经济赖以存续的民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导致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的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并且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对错误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给付判决的救济无力。   此类判例的产生会使得法院的裁判丧失其公信力,使得人们对于司法救济丧失信心,并且使得受损害的案外人利益救济成为难题。   根据我国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除非依法定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撤销,否则具有强制性的通用力,任何法院、仲裁机构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决相悖的裁决。如有一个生效判决因第三人未参加诉讼,而做出了错误判决,该第三人只有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经过重审审判程序(仅再审案件的重审就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将原判决改判或撤销,方可再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比打“两个官司”更为复杂的诉讼过程,往往会持续数年以上。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借鉴了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了与再审诉讼相并列的一种新的特殊的救济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中,第56条新增加了第3款的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特点   通常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对于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于本诉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提出改变或者撤销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特点:(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是对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是改变或者撤销本诉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被告。(4)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本诉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被撤销。   基于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启动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理论上大体上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再审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独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新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独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案外人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可以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直接以原诉的原被告作为撤销之诉的共同被告对于原判决请求法院进行撤销或者改判独立的案外人撤销之诉。独立的案外人撤销之诉不依附于任何已有的程序或者判决结果,独立于原诉是一个新的诉讼,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被限于应当或可以参加原诉却未参加的第三人。实务中,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的诉讼标的其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由其提起的撤销之诉较容易理解。但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学界的界定较为模糊。在实务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性第三人因其不承担义务而不能成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可以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2.程序要件   一个要件是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另一个要件是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对于第二个要件,应当明确以下两点:(1)关于举证责任。要求第三人对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要求极高,应确定为有初步证据证明即可。(2)关于何种事由可以认定为不可归责于自己。一是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原诉的存在;二是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   3.实体要件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有错误的部分,包括一、二审生效的法律文书。目前对于再审主要是给予原审当事人的"救济程序,撤销之诉是给予第三人的救济程序,虽然两者都是对错误裁判的纠正程序,但不能排除再审裁决有损害第三人权益情况的发生。在此情况下,不准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其只能通过另两种程序救济,会发生对再审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情况。   4.结果要件   即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第三人民事权益是否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法律规定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及享有法定撤销权的债权)。   5.时间要件   法律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此期间应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初步举证责任归于第三人,被诉当事人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就目前的世界范围内的立法情况看来,给予第三人更便利的救济途径的理念虽然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未在各国立法中有所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世界上仅有《法国民事诉讼法》、《意大利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澳门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这一制度也有零散规定。[1]因此,新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的增加对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而言不仅是案外第三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更是使我国的第三人诉讼制度达到了比较先进的水平[2]。   案外人撤销之诉最早起源于法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移植。在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展开比较。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法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83条规定:“任何于其中有利益的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该人在其攻击的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由该条法律规定可见,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对于第三人的定义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第三人的定义基本一致,并且其范围实质上更广。   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需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应当具有可能利益,所谓可能利益则不一定是既得利益,也可能是具有可期待性的利益。2)非本案的当事人。3)不曾有过他人代理诉讼。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定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则范围较为模糊。   比对和借鉴法国与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我国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求实则更接近于台湾地区条文规定:(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为除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这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的最根本要件。并且新《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则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必须有撤销之诉的利益,“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够凭借主体的起诉行为而当然的进入到国家司法评价的领域,而是在制度上预先设置一道关口,使得那些符合某种要求的诉请才能够得到法院的确定判决。而这一u2018关口u2019就是诉的利益[3]。”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程序的条件一定要包括诉的利益的存在。不同于法国民诉法中对于诉的利益的范围,既包括了现实利益,也包括了潜在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的利益要求是物质的,可见的,现实的利益。(3)非归责于个人的原因导致未能获得适当的程序保障。如果是因为第三人个人的原因导致其怠于行使权利未参加诉讼程序,那么第三人则不再享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法国民事诉讼法中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规定的十分宽泛,一般而言,第三人对于所有的判决、仲裁都可以提出撤销之诉。相对而言,台湾地区虽然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其第507条的规定可以推理出该法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承认了生效判决的客体属性。   而我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属性也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由于生效的裁决书与调解书可能对第三人造成的侵害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所以新民事诉讼法在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时,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仅限于生效判决,对于生效的裁决和调解书也同样适用。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期限   《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立了不同的期间:(1)以本诉讼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常期限为30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另一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判决,如果针对某人援引该裁判,那么该人可以没有期间限制地针对该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3)如果判决结果及时通知了第三人,并且在通知书中明确地指出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那么该第三人就只能在两个月内提出。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或送达前已经确定的从送达之日起计算,30日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第三人申请撤销原判决的理由是在送达作出之后或者在送达之后才知悉的,自知悉之时起算。但自判决确定后超过5年的,不得提起。   可见,我国台湾地区与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理念的不同。法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体现出法国法律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十分注重,但是却疏于对于原判决既判力的维护和法律权威的维护,而台湾地区虽然兼顾了对于原判决既判力的维护,但给予第三人权利救济的期间不仅是不变期间,而且较短,不利于第三人行使救济权,且没有体现法律的能动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第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给予了第三人较为充分的时间,但也不会过长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但是由于这一制度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并不成熟,所以相关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最长保护期限,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是不利的。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   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也针对不同的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是由做出原判决的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定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做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管辖,与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类似。但是如何避免原诉法院受到原诉判决结果的影响而导致判决不公的问题,在日后司法实践中值得探索。   五、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部分,世界范围内也并不普遍入法,无论是在立法技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无丰富的可参考经验,相对其他法律制度而言也不是那么成熟,因此尚有许多有待解释或完善的地方。   (一)对原裁判错误的理解   法律规定,因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第三人可以对此提起撤销之诉。笔者认为,对这一部分应该作狭义的理解。第一,除主文外,法律文书的其他内容,不论是对事实还是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过错的认定,对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第二,他案中,虽然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三人无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三,允许第三人就法律文书的其他内容提起撤销之诉,基于上述,对于当事人而言,会造成讼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是否可以附带提出原诉之外的实体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获知原诉的结果侵犯其权益,往往是正在发生或已经产生结果后。此种情况下,第三人可否在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岀要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实体诉请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于其予以许可。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设立的宗旨应是给予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好、更方便地保护,如不允许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岀实体诉请,势必造成当事人的讼累,违背了该宗旨,同时也必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虽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并不妨碍与其他给付、确认之诉构成复合形态之诉。在原诉出现一些侵犯所有权、物权类的情况,如以第三人所有之物抵偿债务等,应当给予第三人如其他撤销之诉一般的可以合并提起给付、确认之诉的诉权。例外的情况是,经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的,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程序,以避免诉讼的复杂性和裁判的再申请执行。   (三)第三人对救济程序的选择权   第三人因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对前述三种救济途径,应有选择权,但仅应择其一而行使,否则为其对权利的滥用,不应得到支持。惟有在第三人因暂时的证据不足而撤回撤销起诉,在6个月内又不能重新提起诉讼的,在其有新的证据支持下,应当赋予其另外的救济权的选择。但需指出的是,原裁判确有错误但不涉及第三人权益时,法院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否则与撤销之诉的法理和立法初衷相悖。此时,纠正原裁判错误,完全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   注释:   [1]胡军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为参照》,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期。   [2]杨荣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页。   [3]王学棉:《论案外人撤销之诉》,载《法学杂志》2011第9期。   参考文献:   [1]蒲一苇.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2]杨荣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3]胡军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为参照[J].政治与法律,2009,(1).   [4]季蓉.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问题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4).   [5]董露.第三人撤销之诉探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2,(6).   [6]王学锦.论案外人撤销之诉[J].法学杂志,2011,(9).   [7]李洁.论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J].韶关学院学报,2008,(2).   [8]周艳波.民事诉讼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定位[J].法治论丛,2009,(1).   [9]胡军辉.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J].政治与法律,2007,(5).   [10]陈贤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台湾地区立法例为中心[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2,(4).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公布撤销

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8、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9、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1、河北省蔚县暖泉镇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4、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5、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6、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7、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8、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9、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10、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11、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12、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13、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14、江西省浮梁县瑶里镇15、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16、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17、湖北省监利县周老嘴镇18、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19、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20、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21、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22、广西灵川县大圩镇23、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24、重庆市江津市中山镇25、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6、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27、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28、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29、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30、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31、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32、云南省禄丰县黑井镇33、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34、新疆鄯善县鲁克沁镇 1. 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2. 山西省襄汾县汾城镇3. 山西省平定县娘子关镇4. 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5.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6.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7. 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8. 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9.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10. 浙江省宁海县前童镇11. 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12. 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镇13. 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14.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15. 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区上清镇16. 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17. 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镇18. 湖北省监利县程集镇19. 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20. 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21. 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22. 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23.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黄姚镇24.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25. 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26. 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27. 重庆市江津市塘河镇28. 重庆市綦江县东溪镇29. 四川省双流县黄龙溪镇3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31. 四川省合江县尧坝镇32. 四川省古蔺县太平镇33. 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34. 贵州省雷山县西江镇35. 云南省剑川县沙溪镇36. 云南省腾冲县和顺镇37.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昌珠镇38. 甘肃省榆中县青城镇39. 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40. 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惠远镇 01 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02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03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04 河北省井陉县天长镇05 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06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王爷府镇07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多伦淖尔镇08 辽宁省海城市牛庄镇09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1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11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镇12 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13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14 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15 江苏省江都市邵伯镇16 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17 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18 浙江省仙居县皤滩镇19 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20 浙江省富阳市龙门镇21 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22 安徽省歙县许村镇23 安徽省休宁县万安镇24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25 福建省永泰县嵩口镇26 江西省横峰县葛源镇27 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28 河南省开封县朱仙镇29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30 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31 湖北省咸宁市汀泗桥镇32 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33 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34 湖南省望城县靖港镇35 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36 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37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38 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39 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40 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41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42 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43 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44 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45 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46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恩阳镇47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48 四川省大邑县新场镇49 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昭化镇50 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51 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52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53 贵州省平坝县天龙镇54 云南省孟连县娜允镇55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萨迦镇56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57 甘肃省秦安县陇城镇58 甘肃省临潭县新城镇 01 河北省涉县固新镇02 河北省武安市冶陶镇03 山西省天镇县新平堡镇04 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05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06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07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08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09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1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荡口镇11 江苏省兴化市沙沟镇12 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13 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14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15 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16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17 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18 福建省武夷山市五夫镇19 福建省顺昌县元坑镇20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21 河南省郏县冢头镇22 湖北省潜江市熊口镇23 湖南省绥宁县寨市镇24 湖南省泸溪县浦市镇25 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26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百侯镇27 重庆市荣昌县路孔镇28 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29 重庆市巫溪县宁厂镇30 四川省屏山县龙华镇31 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32 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33 云南省宾川县州城镇34 云南省洱源县凤羽镇35 云南省蒙自县新安所镇36 陕西省宁强县青木川镇37 陕西省柞水县凤凰镇38 甘肃省榆中县金崖镇 1.河北省武安市伯延镇2.河北省蔚县代王城镇3.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4.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隆盛庄镇5.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库伦镇6.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7.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8.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9.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10.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1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12.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1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1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15.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16.江苏省如东县栟茶镇17.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18.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19.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20.浙江省松阳县西屏镇21.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22.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2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24.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25.福建省永定县湖坑镇26.福建省武平县中山镇27.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28.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29.福建省屏南县双溪镇30.福建省宁化县石壁镇31.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32.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33.江西省广昌县驿前镇34.江西省金溪县浒湾镇35.江西省吉安县永和镇36.江西省铅山县石塘镇37.山东省微山县南阳镇38.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镇39.河南省滑县道口镇40.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41.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42.湖北省随县安居镇43.湖北省麻城市歧亭镇44.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45.湖南省花垣县边城镇46.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47.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48.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49.广东省大埔县茶阳镇50.广东省大埔县三河镇51.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界首镇52.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5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54.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中渡镇55.重庆市开县温泉镇56.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57.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58.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59.四川省平昌县白衣镇60.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61.四川省金堂县五凤镇62.四川省宜宾县横江镇63.四川省隆昌县云顶镇64.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65.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66.陕西省神木县高家堡镇67.陕西省旬阳县蜀河镇68.陕西省石泉县熨斗镇69.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70.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街子镇7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可可托海镇

国家经贸委,计委都撤销了么?

国家经贸委已经并到国家商务部了。计委早就并到国家发改委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撤销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消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设立商务部,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1、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组建商务部,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事务。5、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7、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不再保留,其职能分别整合到新设立的国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负责贸易的部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并成“商务部”,统一负责国内外经贸事务,任命吕福源为新组建的商务部第一任部长。

副乡长撤销党内职务后还是副主任科员吗?

副乡长是行政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后,如果没有撤销行政职务,那就还是副乡长。

YY后台怎么删VIP 就是公会里一些VIP的贡献值没到,怎么在后台撤销

应该是在频道中,右键点击频道,选最下面选项公会管理然后进入网页,里面有成员管理

求桥博基本命令的快捷键及找寻位置~~~,以及:桥梁博士3 怎么撤销?

桥梁博士是不可以撤销操作的,所以在建模时若是不太确定可以先存盘,出问题在重新打开原模型即可。

经贸委撤销后国家冶金工业局归什么部门管理

国家冶金工业局(部)行业职能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管理。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冶金工业部改组为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冶金行业的行政机构。 2001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内贸易局、冶金工业局等9个国家局正式撤销,其有关行政职能已并入国家经贸委,国家局原来的行政职能将并入国家经贸委的相关司局,隶属这些国家局的七八百位政府职员将向经贸委、监事会、行业协会等机构或企业分流。国家经贸委已按新的机构和职能运转。原9个国家局联系和管理的近300家行业协会将实行分行业分层次管理,国家经贸委直接联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在内的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直接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管理,同时授予权他们分别管理其他200多个协会,还委托他们分别管理原国家局管理的信息中心、规划院和其他一些事业单位。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资委,2003年中央机构改革,不再设立国家经贸委,其主要职能分别划入国资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而冶金现在都是企业,实行协会管理冶金工业局等所属协会,所属国企改由国资委管理。2008年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钢铁处。工业和信息化部: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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