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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哪些

2023-09-15 0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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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乐

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向人民政府申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因此,对于已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当事人除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外,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更正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登记办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登记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里论外几

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已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当事人除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外,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更正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可

土地属性:

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步骤: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3

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

1、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房产证原件(每页都需要复印,如果有共有产权人,相同的复印一份即可)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副本及第1、2页,以及最后一页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土地证办理流程:

1、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

2、房屋分层分户图;

3、购房发票;

4、办理土地证的图。

2、缴纳维修基金。

3、缴纳契税。

4、办理产权证。

5、办理土地证

需要带上:《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表(现领现填)。

5

各类土地证办理流程之所需证件:

1、 祖业(1977年1月以前)

① 地契;② 相关合法用地权源证明;③ 身份证; ④ 其他必要材料

2、商品房

① 出售合同书及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② 清地名单;③ 其他的必要材料

3、企业

① 政府批准文件;② 征地红线图;③ 土地测量宗地图;④ 法人代表身份证;⑤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⑥ 土地使用合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⑦ 按批文中规定须提交的收费***复印件;⑧ 规划许可证

4、自建房屋须提交的材料

① 土地建房审批表(原件)及土地原始来源证明;② 有关的身份证证明(指身份 证、或户籍证明);③ 其他的必要材料

5、 拆迁安置

① 拆迁安置协议书;② 政府批文;③ 土地使用确认书;④ 有关的身份证明;⑤ 其他的必要材料

END

注意事项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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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已经迎来了新的变化,原来只有一个大纲,现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细则。针对这个细则,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制定的最新政策。很多人还不了解相关的问题,小编也整理了相关的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问题。我们国家对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管理和实施都是非常严格的,这也和我们国家的国情有关。土地登录办法总则为了规范土地的登记行为,还为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益。我们国家的有关部门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上面还有一个总则。总则一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在实施的时候要根据总则来。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这个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一般是指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还有土地的抵押权。前款一般规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国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有国有的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集体的农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呢?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按照这套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然后依法报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审核以后,就可以核发相关的土地权利证书了。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土地的抵押权以及地役权。这些都是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是跨县级的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和国家实行的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国家规定,如果是从事土地权属的审核还有登记的审查的工作人员,应该要取得国务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的上岗证书。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有一些一般性的规定。土地一般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的。而宗地一般是指土地权属的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是空间。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有哪些呢?土地的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处理,但是法律、法规还有本办法应该有另外的规定。土地的登记一般是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话,也可以单方申请。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用一宗土地的话,也是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有下面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的时候,还应该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的材料。土地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还有宗地界址的坐标都是政策中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如果还要申请土地登记制度的话应,还应该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的材料。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就是上面这些内容,当然还有很多新的规定,这些规定一般要从颁布的原件总寻找,也也是非常重要的。
2023-09-04 20: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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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20:0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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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20:03:051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及实施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发的一项规定,主要的内容其实就是对土地的登记以及宗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且也对土地登记进行了新的分类。除了以上这些以外,还对土地登记的权利名称以及物权法进行了有效的衔接,这样一来就可以明确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在出台了这样子的规章之后,对国内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是有着很大的意义的,同时还推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所产生的一些积极影响。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土地使用权如果到期了,那么土地使用者可以去申请继续续期,并且可以重新签订土地的出让合同,在这个过程当中使用者需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这样一来就可以继续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者是申请之后没有经过批准的话,那么土地的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住宅土地的使用权一般都是自动续期的,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担心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区别:1、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所证明的东西是不一样的,土地使用证主要是证明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房产证主要是证明自己拥有这套房子使用的文件。2、土地证和房产证拥有的权利也是不一样的,土地证通常只能够证明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并没有土地买卖的权利。3、土地证和房产证所交易的权限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只有土地使用证的话,那么这种房子是不可以进行交易买卖的,必须要同时拥有两个证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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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20:03:231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登记

2.土地登记 地籍所研究的地籍管理措施体系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与核心之一;所研究的地籍制度中土地登记是确定土地产权的法律手段。 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宪法》、《民法通则》、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例题1:土地登记,是指将( )、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A.国有土地所有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集体土地所有权 D.集体土地使用权 E.土地抵押权、地役权 答案:BCDE 解析: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例题2:确定土地产权的法律手段是( )。(2007年试题) A.地籍调查 B.权属调查 C.地籍测量 D.土地登记 答案:D 解析:基础考核点。地籍所研究的地籍管理措施体系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与核心之一;所研究的地籍制度中土地登记是确定土地产权的法律手段。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例题1: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 答案:√ 解析: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例题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答案:× 解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例题3: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由( )以上人民政府负责。(2007年试题) A.乡(镇)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答案:B 解析:《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例题4:土地登记以( )为单位进行。(2007年试题) A.土地使用者 B.土地所有者 C.宗地 D.地块 答案:C 解析:法规考核点。《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1)土地登记的类型 ①土地登记制度类型 根据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土地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土地权利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土地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构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目前采用契据登记制的有:法国、比利时、苏格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美国的多数州、南美等国家。 产权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当事人订立的有关土地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合同的效力只是一种债的效力,即当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土地受让人或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的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他项权利才告成立。将登记作为土地权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称为成立要件主义。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权利登记制。登记机构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是由土地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记簿的记载推知该土地产权状态,若土地权利的取得,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于德国,故又称为“德国登记制”。 目前采用权利登记制的国家有: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捷克、匈牙利、南斯拉夫、埃及等。 托伦斯登记制。为澳大利亚人托伦斯所创,在核准登记以后发给权利人权属证书,土地权利一旦载入政府地籍,权利状态就明确地记载在权属证书上,权利人可以凭证行使土地权利。其主要特点是:土地权利一经登记便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已登记权利如发生转移,必须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登记采取强制登记制度;登记簿为两份,权利人取得副本,登记机构保留正本,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目前实行托伦斯登记制的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菲律宾、英国、美国的若干州(加利福尼亚、伊利诺斯、马萨诸塞、俄勒冈等)等。 例题:世界各国实行的主要土地登记制度有( )。(2007年试题) A.权利登记制 B.契据登记制 C.科斯登记制 D.詹姆斯登记制 E.托仑斯登记制 答案:ABE 解析:基础考核点。根据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②《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类型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的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六种。其中,初始登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更正登记包括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更正登记三种。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2)土地登记的程序 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的程序不尽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说,土地登记工程顺序可分为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5个步骤。 1)土地登记申请 第一、土地登记申请概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①土地总登记;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③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④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⑤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⑥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⑦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⑧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⑨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二、土地登记表格使用及填写说明 2008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新版《土地登记表格》在1995年修订的《土地登记规则》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新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表格》共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卡等项内容,其中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登记审批表都是国土资源部首次全国统一制定。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②土地登记审批表 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权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审批表。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③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由每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只填写土地登记卡及续表。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④土地归户卡。 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⑤填写说明 共用宗卡号:共用宗时,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的编号。共用宗卡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地 号:地籍调查中的地籍编号,即宗地的编号。 图 号:宗地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权利人: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 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宗地面积:宗地土地面积。 用 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二级类填写。 土地分类面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一级类填写。 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使用权类型: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土地的权属性质相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租赁或授权经营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等。 使用期限: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不填。 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不填。 取得价格:土地申请人(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 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在一宗地内使用的土地面积。共用宗的为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独用面积:土地权利人在共用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分摊面积:共用宗时,各土地使用权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土地抵押面积:用以抵押的土地面积。 建筑容积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 土地归户卡号:土地权利人土地归户卡的编号。 登记类型:填写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 土地抵押金额:土地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 土地抵押期限:土地抵押合同确定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申请登记的内容:简述申请登记的具体事项以及相应的理由等。 例题:土地登记中的“分摊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在( )中应分摊的面积。(2007年试题) A.共有土地使用面积 B.全部土地使用面积 C.建筑物共有面积 D.建筑物总面积 答案:A 解析:法规考核点。土地登记中的“分摊面积”指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可按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 受理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3)实地查看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4) 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5) 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①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地上附着物情况。 ②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③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①国有土地使用证;②集体土地所有证;③集体土地使用证;④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①土地权属有争议的;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③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④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⑤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6)核发土地证书 由登记机关代表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关系、相邻宗地编号的分宗地籍图,用来作为该宗土地产权证书和地籍档案的附图。 例题:在下列图件中,( )是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2007年试题) A.红线图 B.宗地图 C.房产图 D.规划图 答案:B 解析:基础考核点。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关系、相邻宗地编号的分宗地籍图,用来作为该宗土地产权证书和地籍档案的附图。
2023-09-04 20:03:3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1、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制定政策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测绘单位。,2、调查摸底。对承包方代表、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等方面情况和信息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填制《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国土部门处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分组形成优于1:2000分辨率的基础工作底图,开展核查公示。,3、实测确认。按照农村承包土地测绘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并标注编码,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实测公示确认,完善承包合同。,4、登记颁证。村镇将登记要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颁证公示。,5、建立档案。镇、村级要建立承包合同、承包登记清册等档案,县级逐户建立登记簿纸质和电子档案,相关登记资料要一并存档备查,并建立健全登记资料数据库。,6、检查验收。逐级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经费拨付及时、合同证书到户、测绘面积准确、档案齐全规范。,(一)创设取得承包经营权。这种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需要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移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是没有经过依法批准,就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你要求登记的,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要是你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继承取得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确定你是哪一种方式承包下土地的,接着你得按照下面的程序进行:,1、首先在将要承包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中,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接下来由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按照承包方案规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每一个农户家庭。,5、签订承包合同。,不一定需要公证,只是公证以后更加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针对土地承包合同而言,公证员首先要审查发包方是否拥有土地经营权或承包权,是不有权将土地承包给他人,即发包行为是否合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2023-09-04 20:03:391

国土局办理土地证流程

法律主观:房产证办理 土地证:1、房地产权证办好后,要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下是基本流程和所需材料:首先须由小区原开发建设单位携该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证、地形图等资料办理土地分割备案登记手续。土地分割备案登记后,再由住户或原开发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受理处现场办理所住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个人 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一份,原件交验)。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交验)。3、建筑物所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两份)(向土地原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索取)。4、分割宗地情况申报调查表(复印件)(向土地原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索取)。5、属 二手房交易 的,需提供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证、房地产交易合同、契税发票等。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7、现场填写个人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2023-09-04 20:03:481

土地登记办法失效时间

法律主观:一、土地登记错了如何办土地登记错了,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二、土地登记的主要流程是什么土地登记办法主要流程是:向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无异议发布公告,公告7日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材料归档、颁发证书。三、土地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土地登记需要的材料: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 拍卖 、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2.因买卖、 继承 、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 法人 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23-09-04 20:03:551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对土地登记、宗地等有关概念进行了明确;2、对土地登记进行了重新分类,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是:向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无异议发布公告,公告7日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材料归档、颁发证书。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土地财产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乃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土地登记工作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工作基础,建立了完整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健全了各级登记机构,土地登记覆盖率大幅提高,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产权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土地登记在产权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创造有利条件,为中国人的土地财产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申请土地登记具体包括:1、土地总登记;2、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3、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4、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6、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7、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8、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9、其他依照规定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23-09-04 20:04:051

土地证如何办理

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如下:1、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局提出办理申请;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3、材料经过审核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2023-09-04 20:04:261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当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是(  )。

【答案】:D土地登记簿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它由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2023-09-04 20:04:351

土地证怎么办理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证书主要有哪几种?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可以到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是属于转让房产而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证更换名字有什么手续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首先需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后,报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就可以办理,土地证,是土地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2、名称变更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土地使用证》以及名称、地址依法变更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变更名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土地证时,要新的产权证下来了才能办理,需要的资料有:原土地使用证(原件);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房屋契税、出让金(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宗地图。3、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023-09-04 20:04:441

土地登记办法

法律分析:土地登记办法是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制定的。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最新土地登记办法全文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等共十章七十八条。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3-09-04 20:04:541

如何办理土地证

办理土地证需要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2023-09-04 20:05:041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市其他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四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共同做好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第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土地权利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法律凭证。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印发通告,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宗地是指由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土地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和用途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第九条 土地登记应当记载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终止日期、他项权利状况等。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可以自己申请土地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二条 依法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土地登记:  (一)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二)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以下列名称申请土地登记:  (一)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名称;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  (三)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  (四)自然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土地登记:  (一)申请文书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三)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  (四)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准予土地登记。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内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四)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第十八条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涂改的土地证书无效。  土地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土地证书时,同时将原土地证书注销。
2023-09-04 20:05:131

昆明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通行权、截水权、排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等)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和临时用地登记。第三条 昆明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拥有者,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土地证书上应盖有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印鉴;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土地证书上应盖有县区人民政府的印鉴,其土地证书方为有效。第五条 土地登记程序为:  1、申报。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拥有者,持土地权属证件、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填报《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地籍调查。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测并填写《地籍调查表》。  3、权属审核。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审核,按《土地登记规则》予以公告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权属的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  4、注册登记。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后,由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  5、颁发土地证书。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证书,向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颁发证书。第六条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第七条 土地登记所需的各种表卡和土地证书,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统一制作。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或是全部国有土地、或是全部集体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第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批准权限如下:  1、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外资企业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联办企业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2、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外资企业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联办企业建设用地,耕地面积在3亩及以下的、非耕地面积在10亩及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超过上述规定面积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3、农用土地、农村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城镇居民私人住宅用地,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超越土地登记批准权限办理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初始土地登记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国有土地、外资企业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联办企业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复审并注册登记。  2、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国有土地、外资企业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联办企业建设用地、城镇居民私人住宅用地,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复审并注册登记,同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农用土地、农村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复审并注册登记,同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登记结果建立登记清册和统计台帐。  4、初审和复审工作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用途合理的宗地,方可予以登记。
2023-09-04 20:05:201

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有(  )。

【答案】:A、B、C、D我国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主要有《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等。
2023-09-04 20:05:281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 2007年12月30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第六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四)地上附着物情况。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第十六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集体土地所有证;(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第二十二条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第四章 初始登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第二十六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二十八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二十九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一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二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三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五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六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第三十七条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第三十九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第四十一条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第四十八条 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第六章 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五条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第七章 其他登记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第五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第五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第六十条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第六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第六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第六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第六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六十八条 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第六十九条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第八章 土地权利保护第七十条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七十六条 土地登记中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第七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09-04 20:05:361

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规则》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12月18日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所进行的补充和修改。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一、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二、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的期限;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5、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 第一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2023-09-04 20:05:5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确认林地、草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行为。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  确权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其内部单位的土地登记,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一)自治区、州、市(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其隶属关系由自治区、州、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委托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跨州、市(地)、县(市)行政区域使用一宗土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土地资产处置权按照资产隶属关系确定。第六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办理登记事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土地权利人。第八条 土地登记由土地权利人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申请。第九条 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及依法批准的其他文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土地税费缴纳凭证;  (六)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未经依法确认权属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土地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第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者分割的;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者分割的;  (六)交换、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七)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因土地权属转移引起他项权利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2023-09-04 20:06:051

土地登记怎么办理

去国土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2023-09-04 20:06:132

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1、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土地所有权需要依照法律确认,而不是通过登记确认,这与《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物权不同,比较特殊。《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确权依据是登记,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也就是发土地证并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该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种证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发证确认。《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据登记,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记。例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对于以上物权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记。归纳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况有三种:,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权利属于个人,第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三,依据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权利成立。除此外,还有一些情况:《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处置特殊物权时,需要进行登记。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方向《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国有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可以进行转移,只是这种转移具有严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目前存在的转移。2、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有两种:征收和没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的征收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水电、交通、重点能源建设等,也包括实现城市规划、改变城市面貌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够使百姓普遍受益。《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对征地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征地中常见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家严格限制的类别。
2023-09-04 20:06:211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登记办法

具体实施请看《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一)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二)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三)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实。(四)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土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一管理的困难。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避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将为全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五)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宣传有关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须依靠以土地为生存之本的农民,通过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土地基本国策的落实。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必将使农民更加重视自身权利,增强其学习、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知识的积极性,从而在广大农村掀起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政策规定的热潮。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国土资源管理长远发展的战略出发,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体确权要求如下:(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2023-09-04 20:06:331

土地产权如何登记?

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以登记为准。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草原法》第11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等。土地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土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此外,还可能产生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知识点什么是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023-09-04 20:06:511

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规则

【发文文号】: 国土[法]字第184号【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5-12-28【施行日期】: 1996-2-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第十五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  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第十八条 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并由登 记人员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在土地登记卡的经办人、审核人栏签字;  (二)根据土地登记卡的有关内容填写土地归户卡,并由登记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签字。土地归户卡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对两宗以上土地拥有权利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三)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者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条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章除有关通告和公告的规定外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第二十二条 设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划拨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同时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三十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集体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成片开发用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每期付款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第三十条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设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设定登记。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依照规定申报地价;未申报地价的,按宗地标定地价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入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簿,记录预售人和预购人名称、商品房所占土地位置、预售金额、交付使用日期、预售面积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在办理继承手续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五章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还应当提交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农业结构调整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第六章 注销土地登记第五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五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七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第五十九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收件单;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四)土地登记审批表;  (五)地籍图;  (六)土地登记簿(卡);  (七)土地证书签收簿;  (八)土地归户册(卡);  (九)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十)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  (十一)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文件、资料。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  第六十条 土地登记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土地登记簿,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  第六十一条 土地归户卡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或姓氏)笔划排列组装土地归户册。  第六十二条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受让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印制,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进行适当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  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七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第七十二条 临时用地的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土地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七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人员及执业土地登记申请代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的记载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09-04 20:07:021

土地使用权证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证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办法》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023-09-04 20:07:181

办理土地登记需要哪些流程和要件

土地登记办事流程A(除涉及一方为单位、非住宅用地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申请---各区办证大厅受理(开据收件单)---局内审核、缮证---当事人(携带收件单、身份证等)缴费、领证B(涉及一方为单位、非住宅用地申请登记的):各区交易大厅申请交易审查---审查批准后按A流程办理土地登记时限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各类土地登记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各类土地登记的要件以下资料除当事人填写的《申请书》、《审查表》留置提交的外,其他尚需提供复印件一份。1、住房办小证登记(根据预分割登记,直接给个人办小证)(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房地产买卖合同》(3)《房屋所有权证》(4)除为住宅以外,还需提交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审查表》2、职工福利住房设定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夫妻双方户口本(4)《房屋所有权证》(5)《职工福利住房买卖协议书》3、个人住房交易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地产买卖合同》(5)《房屋所有权证》(6)若一方不能同时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提交登报的《催办公告》(需催告期满)4、土地证书遗失补发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审批资料(可选);(4)土地证书遗失声明(报载)。(需声明期满)5、名称变更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土地权利证书;(4)涉及房产的,需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5)名称变更文件:(5.1)自然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户籍部门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或户口本;(5.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协议书。6、新增划拨用地的设定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附件(含用地红线图或勘界图)(4)土地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5)地籍调查表(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座标)。注:1、若为企业用地,还需提交《机构代码证》;2、若为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公证或认证。(此备注以下各种登记类型如符合则雷同)7、新增出让用地的设定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图、附件等)(4)土地出让金交款发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5)地籍调查表(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座标)8、划拨补办出让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图、附件等);(5)土地出让金交款发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9、土地分宗登记(包括企业改制前由母体单位提前进行土地分割或原单位部分补办出让或转让等前期进行的土地分割)(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地籍调查表(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座标);(5)除企业改制分宗外,用地单位还需提交土地分宗登记申请(分宗原因)。10、土地合宗登记(包括企业改制前由母体单位提前进行土地合并或原单位相邻用地进行整合)(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地籍调查表(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座标)。(5)除企业改制分宗外,用地单位还需提交合宗登记申请(合宗原因)。11、单位土地单用途转让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审查表》(5)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注销证明》12、联营联建多用途混合宗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产测绘报告及房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分摊面积表注:若是既有划拨又有出让处置方式且多权利人的宗地,需提交的权源材料参照新增划拨和新增出让用地的设定登记13、成片小区住户办小证(需分割)预登记(需进行地籍调查,进行宗地分割,批量申请审批,只登记不发证)(1)《土地登记申请书》(附房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逐栋分户建筑面积分摊表);(2)房产开发公司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产测绘报告14、小区块住户办小证(不需分割)预登记(不需做地籍调查,直接进行分摊,批量申请审批,只登记不发证)(1)《土地登记申请书》(附房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逐栋分户建筑面积分摊表);(2)房产开发公司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产测绘报告15、他项权利设定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屋所有权证》;(5)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6)估价报告;(7)其他文件:(7.1)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7.2)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7.3)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抵押文件或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16、他项权利注销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国有土地使用证》;(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5)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清证明;(6)《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注销证明。17、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出让用地合同到期后续期登记;改制企业保留划拨期限续期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国有土地使用证》注:(1)出让用地合同到期后续期登记,还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土地出让金交款发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2)改制企业保留划拨期限续期登记,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续期批准文件18、新增租赁用地设定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4)土地租凭金交款发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5)地籍调查表(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座标。19、租赁用地变更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审查表》(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可选)20、作价(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公司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21、作价(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审查表》(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可选)22、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公司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23、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授权经营土地,若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纳发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和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审查表》(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可选)24、出让土地变更用途土地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图、附件等)或补费说明;(5)土地出让金交款发票或补费发票(复印件)。25、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划转登记(包含企业改制处置后的土地登记;土地划转后符合划拨目录的;企业办社会资产剥离移交;储备土地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注:A、若是企业改制的,处置为划拨方式的,需提交土地资产处置复函;处置为出让的,需提交土地资产处置复函、出让合同(包括附图、附件等)、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B、土地划转后符合划拨目录的,需提交让地协议、《划拨决定书》或上级批准文件或本局批准文件)C、企业办社会资产剥离移交的,需提交资产移交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D、储备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储备入库单及宗地图(只登记不发证)26、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或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合同(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5)涉及房产的,提交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6)若需要分宗或合宗的,先走分宗或合宗登记;(7)工商登记资料。27、土地证书更正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含更正内容);(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28、司法判决的土地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生效的法律文书(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29、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土地权利证书;(4)交易中心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查表》(5)有处分抵押财产的部门或抵押权人出具的相关处置抵押资产的文件(可选)(6)成交确认书(可选)30、查封登记(1)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分级审核意见(或分局领导的意见)(2)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3)若需要分宗或合宗的,则需提交法院出具的具体界线图或书面意见(4)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31、解封登记(1)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分级审核意见(或分局领导的意见)(2)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3)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32、地址变更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土地权利证书;(4)涉及房产的,需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5)地址变更文件:(5.1)自然人地址变更的,提交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5.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址变更的,A、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证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机关法人、其他事业单位,须提交该机关、单位的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33、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土地权利证书;(4)涉及房产的,需提交房产注销证明;(5)土地使用权注销的证明材料34、他项权利变更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屋所有权证》;(5)他项权利证明书;(6)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7)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遗嘱等35、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申请报告;(4)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注、(1)若农业用地使用者,需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拍卖金支付凭证;(2)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联营合同;(3)“四荒”地使用者,需提交“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等、拍卖金支付凭证36、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批准文件。37、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申请报告;(4)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权属界线协议书。38、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4)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或土地征用协议、土地征用批准文件。若为土地征用,需提交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2023-09-04 20:07:27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的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一)土地初始登记;(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三)土地使用权出资;(四)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五)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第九条 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前款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宗地界址可以由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并将宗地界址表、宗地图作为权属证明材料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地籍调查期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勘丈或者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能按时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延长指界时间,又未现场指界或者现场指界后未签字(捺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宗地界址有争议的,根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一)土地权利人;(二)土地权属性质;(三)土地使用权类型;(四)土地权属来源;(五)土地坐落、所在图幅号、宗地号;(六)土地界址;(七)土地面积;(八)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九)土地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十)他项权利;(十一)登记日期;(十二)其他登记内容。第十五条 土地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情形,在权属审核之后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媒体公告或者在登记土地所在地点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界址、面积、用途;(三)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四)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或者公告确认符合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有关内容一致。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第十八条 登记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有偿使用期限;(二)没有缴纳有关税费;(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尚未解决;(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五)土地权利被依法查封;(六)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处理;(七)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情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一)初始登记为30日;(二)变更登记为20日;(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0日;(四)注销登记为10日。前款规定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倍。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土地登记卡的副联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形成土地登记簿。依法可以公开查询、复制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办理土地登记。
2023-09-04 20:07:471

土地登记规则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土地登记规则 第一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划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第二条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划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八条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五)其他事项。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第十一条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一)申请者名称、地址;(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四)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上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第十五条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早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四)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第十七条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第十八条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在土地登记卡的经办人,审核人栏签字;(二)根据土地登记卡的有关内容填写土地归户卡,并由登记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签字。土地归户卡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对两宗以上土地拥有权利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三)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证书。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者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二十条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第二十一条本章除有关通知和公告的规定外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 设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划拨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划规定,同时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三十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第二十五条 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生产,集体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成片开发用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每期付款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第二十七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第二十八条 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二十九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第三十条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三十一条 设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设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三十三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依照规定申报地价;未申报地价的,按宗地标定地价进行登记。第三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有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入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十八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 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顶售,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簿,记录预售人和预购人名称、商品房所占土地位置、预售金额、交付使用日期、预售面积等内容。第四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五条 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在办理继承手续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 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第五十条 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还应当提交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农业结构调整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第五十二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第五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第五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五十九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收件单;(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四)土地登记审批表;(五)地籍图;(六)土地登记簿(卡);(七)土地证书签收簿;(八)土地归户册(卡);(九)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十)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十一)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文件、资料。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第六十条 土地登记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道(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土地登记簿。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第六十一条 土地归户卡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或姓氏)笔画排列组装土地归户册。第六十二条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受让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第六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印制。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进行适当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第六十五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的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六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七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七十二条 临时用地的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十三条 土地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第七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第七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人员及执业土地登记申请代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七十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的记载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09-04 20:08:041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包含以下内容1、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2、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4、关于边界争议问题5、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详细内容一、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自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对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方可调整。二、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时间为准。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因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六、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七、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八、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九、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23-09-04 20:08:211

现在农村土地使用证怎么办需要什么东西

现在农村土地使用证怎么办需要什么东西 1、要了解清楚什么是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 *** 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3、农民开荒地是不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本身是农用地,所以,是不用办理土地证,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 农村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原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移交证明、用地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本等,到村委会申请,经村委会同意、乡镇 *** 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稽核后,报县 *** 批准。 农村土地使用证怎么过户需要什么条件 集体的土地属集体成员所有,分配给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只对集体内部成员转让有效,对外无效。 需双方一起到村委会申请办理过户,需要公示,全村三分之二通过,才可以办理过户, 补办农村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补办农村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 ***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 ***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稽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怎么办理农村土地使用证 五、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所需要的材料 1、住宅用地呈批书;(2份) 2、建房户身份证影印件2份;(无身份证者派出所出据证明) 3、户口簿影印件;(2份) 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影印件3份) 5、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有农用地转用批覆;(2份) 6、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建住宅的,需附离退休证影印件、单位无房证明;(2份) 7、平面图;(1份) 8、乡镇 *** 审查意见。(3份) 六、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收费标准 宅基地工本费:20元 七、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期限 受理7个工作日,局内办理执行20个工作日。 农村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农村土地使用证办理 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 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 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使用证有两种: 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是用于农业生产承包经营的,这种证书一般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套有地方 *** 大印; 另一种是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这种证书是国土部门签发的,也套有地方 *** 大印。如果你这块是地办第一种证书,只需在证书中载有这块地即可。 而第二种证书是基于有地上建筑物的宅基地而言的,如果没有地上建筑物,是无法单独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因此,建议你先将这块地暂时先载入第一种证书中,以保证你对这块地的使用权。凭跟别人换田的协议,先在村土地清册中更改到你的名下,然后到乡镇农经站办理证书的变更手续。 农村土地使用证明怎么办理 一、办理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式: l、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稽核; 4、注册登记; 5、核发或者更换、登出土地证书。 ]二、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档案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档案资料。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档案资料: 1、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2、受让方土地登记申请; 3、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批覆资料1套: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l份; ②县级以上人民 *** 对该宗地的出让批覆; ③市国土资源局转发档案; ④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证明覆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2份并公证; 5、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转让方工程建设投资情况说明、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专案建设记录手册的影印件; 7、地价确认档案(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覆)各1份; 8、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的保证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档案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2、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国有土地抵押申请审批表》; 3、双方填写土地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4、地价确认档案(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覆)各1份; 5、经公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贷款合同各1份; 6、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原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的影印件各1份; 7、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 8、抵押土地宗地图3份(抵押权人对抵押面积范围盖章认可); 9、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的保证书。 办理农村土地使用证需要收费吗 办理农村土地使用证是需要交工本费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 *** 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2、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只能由村集体成员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在乡 *** 规划中,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土地性质才能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23-09-04 20:08:301

土地抵押的土地抵押登记流程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主办科室:地籍利用科三、会办科室:无四、申报资料:1、抵押双方申请书各1份;2、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各1份;3、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4、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扩展资料土地抵押的土地抵押申报资料:1、抵押双方申请书各1份;2、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各1份;3、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4、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5、土地使用证原件;6、土地估价报告1份,土地估价技术报告1份;7、抵押宗地征地费、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缴款证明1份;8、抵押宗地内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及承诺书各1份;9、抵押合同原件1份;10、借款合同原件1份;11、抵押宗地图、坐标表原件各1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抵押
2023-09-04 20:08:401

土地登记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登记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1)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总登记具有以下特点:①阶段性。土地总登记
2023-09-04 20:08:471

如何进行土地初始登记?

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以登记为准。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草原法》第11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等。土地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土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此外,还可能产生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知识点什么是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023-09-04 20:08:583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后《土地登记办法》还适用吗

没有取消
2023-09-04 20:09:102

哪些情形下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09-04 20:09:201

土地登记发证必须达到三条标准,即( )。

土地登记发证必须达到三条标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1、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2、界址指确定土地边界的地方3、对于土地使用证,由于我国土地根据性质划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土地使用证是我国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2023-09-04 20:10:141

哪些情形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2023-09-04 20:10:522

土地登记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国家中央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2)依法的原则。土地登记必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需要依法办事,土地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工作时要依法办理。(3)申请的原则。土地权利人要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时要提出登记的书面申请。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审查原则。土地登记必须严格审查。土地登记的审查有三个层次:一是初审,由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负责;二是审核,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三是批准,由政府负责人负责。不经过审查批准的土地权利不能登记。(5)公示的原则。公示原则主要体现在登记的公开性上。如进行土地总登记时公告登记时限、地点和申请须知,公告登记审查结果及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提供查阅等。
2023-09-04 20:11:041

土地登记查询办法

法律分析: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第七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2023-09-04 20:11:131

违法行为处理前不能办理土地登记

【问题】A公司于2007年4月以协议方式取得M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未进行开发。同年7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由B公司承租M地块建厂房,B公司调整别的资产给A公司。2008年2月,B公司建造好房屋后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时要求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书,B公司又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当地国土资源局答复,新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没有对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方式作出规定,决定不予登记,还要对A公司以非法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罚,A、B两公司非常不解。问:1.国土资源局对A公司的处罚是否正确?2.国土资源局能否对B公司承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B公司能否承租A公司的土地建厂房;二是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登记。关于B公司能否承租M地块建厂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根据上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时间进行了开发建设;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随同地上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同出租。A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并未对土地进行开发,更谈不上地上建设物或附着物。因此,A公司不能出租M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A公司出租M地块给B公司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国土资源局处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是非法出租,另一种认为是非法转让。笔者认为,这应是一种非法转让行为。这是因为:A公司与B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但B公司承租土地的目的是建设永久性厂房,且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别的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M地块的用途为工业用地,B公司建造的厂房是用来发展工业,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A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没收B公司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如何登记的问题。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只是规定了物权登记,未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土地登记办法》对物权登记作出了规定,但也规定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说明土地债权可以进行登记。 为充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本案中A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在未处理完结之前,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的规定,应当不予登记。
2023-09-04 20:11:231

土地抵押的土地抵押登记流程

一、》、《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三、会办科室:无四、;2、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各1份;3、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4、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5、土地使用证原件;6、土地估价报告1份,土地估价技术报告1份;7、抵押宗地征地费、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缴款证明1份;8、抵押宗地内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及承诺书各1份;9、抵押合同原件1份;10、借款合同原件1份;11、抵押宗地图、坐标表原件各1份。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六、办理程序: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分局地籍利用科受理——权属调查——分局审核——市局会签——缴纳登记费——分局地籍利用科——领他项权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约0.08元/平方米八、受理地点:分局地籍利用科
2023-09-04 20:11:442

土地证更改名字流程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土地使用证变更名字需要的材料有: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契税、出让金凭证等。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2023-09-04 20:13:371

大连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办理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授权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承办机构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出台)(五)《土地登记办法》四、申办条件(一)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二)申请条件当事人依法以各种方式取得国有土使用权,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价款和其他税费。(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受理窗口取得】;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办里的,提供委托书【受理窗口取得】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实后返报件人,留签字盖章的复印件;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或批准材料(原件):(1)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大连市人民政府土地批件》及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大连市人民政府土地批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3)储备用地需提供《储备计划》、《储备用地规划批复》、《大连市人民政府土地收储批件》;涉及原登记土地的,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4)作价出资(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国土资源部或国土资源厅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5)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国土资源部批准文件、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还需提供国土资源厅批准文件。5.勘测技术报告附光盘【含西安80及大连城建文本坐标】(原件);6、土地有偿使用价款及税费缴清凭证(原件)【按照登记事项提供】;7.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提供权属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8.法律法规要求其他证明材料。注:复印材料须提供原件进行一致性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
2023-09-04 20:13:501

农村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该怎么做?

农村 土地使用证 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东西,现在土地是很珍贵重要的东西,所以它不会固定不变,会用作各种各样的交易等等,或者因主体有所变化而变化,那么农村土地使用证能变更吗?农村土地使用证变更需要怎么做呢? 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因 继承 、受遗赠取得 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持有效的法律文书或者 死亡证明 、 遗嘱 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原来已办理 集体土地 使用证,在房屋现状未改变的情况下,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继承公证书 、原 房屋所有权 证、 继承人 身份证 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如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许可证(建筑执照)、继承公证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材料、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国土所申请办理。农村土地使用证变更。 一、变更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成都市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2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核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 离婚 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 离婚证 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二、 注销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包括: (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证书;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简单的来说就是带齐相关所需的证明文件、资料、证书等等,去相关的机关去办理农村使用证变更登记就行了,所以关键点就是农村土地变更登记所需要的文件、证明资料等等,这些东西一定要齐全,并且要真实,不要办假文件,很可能会犯罪。
2023-09-04 20:14:011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包含以下内容1、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2、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4、关于边界争议问题5、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详细内容一、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自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对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方可调整。二、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时间为准。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因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六、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七、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八、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九、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23-09-04 20:14:401

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怎么办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不发生效力,应当尽快登记。2、【法律依据】3、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5、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更多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怎么办,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0986fe161609669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04 20:14:541

集体土地证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只要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就可以办理。想要 办理房产证 的,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 房屋所有权 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宅基地使用权证 明或者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23-09-04 20:15:081

一宗土地进行多块分割,有没有法律条文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023-09-04 20:1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