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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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水利部是否属实

不属实。水利部与电力工业部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1979年2月23日,水利电力部分设为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

行政复议撤销

法律分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依法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基于某种原因向复议机关撤回复议请求的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首部:标题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2)正文:先写明案由和申请复议的时间等,然后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其中,撤回申请的理由可简明扼要、言简意赅。(3)尾部及附项:致送复议机关的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安监总局被撤销,央企安全管理部门会何去何从?

感觉是业务部门吧。

安监总局被撤销,央企安全管理部门会何去何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是并于到应急管理部,但是职责还存在,不会消失,只是以后没有单独的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国家还是很重视的,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权责很大,很广,应该是对安全生产的强化。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为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反应灵敏、专常兼备、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提高救灾减灾防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方案提出,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应急管理部主要是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火灾、水旱灾害等的防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应急管理部

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哪些机关可以撤销

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及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扩展资料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参考资料来源:检查法律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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