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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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工作职责是哪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工作职责是:(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以上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上复制的。要了解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到相应的网上查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评定范围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二)评定依据评定依据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评定项目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四)等级划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五)评定标准1.动态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分。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所得,为动态等级评定分数。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评定分数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评定分数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动态等级。2.年度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3.不予评级情形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动态等级评定。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见附件2和3),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6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六)评定程序1.等级评定由监管部门选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2.监督频次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具体检查频次和间隔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3.等级公布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从附件2和3中选择其中之一样式,作为本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形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并将其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4.等级调整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监管部门调整动态等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什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部门的职能是什么有哪些部

共有13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食品许可司、食品安全监管司、药品注册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医疗器械监管司、药品安全监管司、稽查局、人事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驻局纪检组监察局、离退休干部司。其工作职责分别是: 1.办公室(规划财务司) 的工作职责是: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统计管理等工作;组织起草局重大工作计划和重要文件;负责领导批示和重要政务的督办;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拟订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规划、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政策法规司 的工作职责是: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提出立法规划和计划建议;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组织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承担有关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研究和协调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宣传报道、报刊出版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食品许可司 的主要职责是: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审批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4.食品安全监管司 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组织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依法承担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药品注册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的工作职责是:组织拟订药品、药用辅料的国家标准和研究指导原则;组织拟订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和研究指导原则;承担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注册工作;组织拟订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拟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和管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注册工作,负责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跨省区调剂的审批工作;负责药品进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组织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6.医疗器械监管司 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承担医疗器械的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条件并监督实施;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承担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工作;承担有关指定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监管事项;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7.药品安全监管司 的主要职责是:拟订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药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监测工作;承办履行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相关事项;负责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工作;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药品经营监管和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承担有关指定药品品种出口监管事项;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8.稽查局 的工作职责是: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实施相关的稽查抽验,发布质量公告和抽验结果;组织对有关突发不良事件的风险评估和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对产品召回进行监督;组织拟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执法、案件查处、应急处理、产品召回和广告审批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9.人事司 的工作职责是: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方面的人才发展规划;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干部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以及领导班子建设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协助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拟订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承担本系统全国性的表彰工作;承担社团管理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负责外事行政管理,拟订外事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智力引进和出国(境)培训;负责驻外机构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1.直属机关党委 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2.驻局纪检组监察局 13.离退休干部局 的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拟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主要职责是什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主要职责: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受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执法、专项整治、案件查处、应急处理、产品召回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受理食品生产、流通及药品售卖买环节。违法违规案件举报,组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直管单位监督管理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区)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为公务员,工 资、办公经费等经济来源,全额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是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其派出机构(所)和直属机构(队)有的是行政编制(含参公),有的是事业编制,因此其工作人员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事业单位人员,也是全额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卫生监督好还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的稽查队好啊

你是要举报那2个电话都打,到时就知道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主要职责是什么?待遇如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主要职责: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受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执法、专项整治、案件查处、应急处理、产品召回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受理食品生产、流通及药品售卖买环节。违法违规案件举报,组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直管单位监督管理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区)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为公务员,工 资、办公经费等经济来源,全额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是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其派出机构(所)和直属机构(队)有的是行政编制(含参公),有的是事业编制,因此其工作人员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事业单位人员,也是全额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餐饮的哪一部分?和卫生局管理的权力有什么区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所有餐饮业,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管理公共场所、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管理。

卫生监督所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区别

区别在于卫生监督所涉及的面要广一些,而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局只涉及药品和食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好还是卫生局好?

去 领导安排的错不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英文缩写为

药监局,英文缩写SFDA(即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 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根据国家总局的文号判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简称是“食药监管局”,英文简称为“FDA”。网上较为流行的“药监局”是2002年-2009年时间段的简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英文缩写

法律分析:gcp证书是指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gcp英文名称“Good Clinical Practice”的缩写。中文名称为“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法律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韩国食品药品监督局的英文简称是什么?

FDA是美国药监局的简称,韩国的是KFD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英文怎么说

你问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SFDA但这个后来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其英文是: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CFD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英文怎么说

NMPA全称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2018年,国务院机构重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是原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英文名改了,改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英文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SD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其他依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法制司,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六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第七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口头申请的内容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已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有权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答复意见应当包括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由有关司局或者机构依前款提交答复意见。第三章 审 理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一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一)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解释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权解释的;  (二)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权处理的;  (三)本案的审理须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  按前款(一)、(二)项中止审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的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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