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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号文〈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谁有啊,谢谢了

2023-08-26 1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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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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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经公司规章制度

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印发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号)及《关于进一

步加强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07]1059

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

部反馈。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

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北京经济

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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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0 年2 月4 日印发

— 3 —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

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

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依据财

政部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公

司基本建设技经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 千伏及以上

输变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

算”)工作。受电力客户委托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

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投运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工

程设计、施工、咨询、技术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管理等

建设费用结算的活动,是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

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工程费用全口径结算。

第四条建立公司系统工程结算“两级、三全、四统一”的

集中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结算监督管

理平台,实行工程结算全电压等级、全方位、全过程的集中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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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实现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编制标

准统一、内容深度统一。

第五条实施全方位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施

工、物资及其它费用结算管理,落实各方面结算管理职责,各

级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协作,实现全口径工

程结算。

第六条实施工程结算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工程

招标、合同签订、现场工程量管理(含设计变更管理)、进度款

支付与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集中监督管理等工程

结算全过程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现场过程控制,积极推行分部

工程结算,切实做到签证手续齐全,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

备价款,有效控制结算工作进度,不断提高结算质量,提高基

建投资效益。

第七条实施工程结算的标准化集中监督管理,统一工程结

算管理规范、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

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

(一)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规范工程结算管理行为,

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结算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保

障结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如约履行;

(二)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规范工程结算执行过程,

全面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结算文件编制效率,保障结算文件

编制时间进度,确保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有效实施;

— 5 —

(三)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切实做到工程结算编制依

据齐全、工程量清晰、费用准确、格式规范,杜绝高估冒算,

严禁计列不合理费用;

(四)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全面实施《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不断提高结算文件编制质量,及时

准确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

第八条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

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

是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

— 6 —

作;

(七)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条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基建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审核确认所辖

范围内工程结算,组织开展所辖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

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

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

(三)配合总部开展的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文件的申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六)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受项目法人单位委

托,负责工程结算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工程结算有关规定;

(二)负责起草工程结算相应的合同条款;

(三)具体组织工程结算的日常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输变

电工程本体工程量、建设场地及通道清理费用等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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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

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价;

(五)组织收集工程结算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

算文件,根据授权范围提交项目法人单位审核;

(六)根据工程合同及正式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

款;

(七)配合做好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阶段相关费用明细

及合同文件;

(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物资费用结算,并编制提供

规范的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结算资料;

(三)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管理,审核结算资料是

否完整,内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账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

确,为工程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四)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按业主要求提供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

对比分析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

文件的编制,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二)监理单位负责核实工程量、审查设计变更及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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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规范的施工结

算书,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受公司基建

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加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

管理工作,承担督察、专项检查等工作的方案策划与具体组织

实施。

(二)参加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备案工作,承担备案文件、数据管理与结算月报编制。

(三)参加工程结算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具体承担公司系

统年度总结报告编制工作。

(四)参加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具体

组织各网省公司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报告评审,参加公司

系统年度造价分析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的确定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

式。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

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

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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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

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十六条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

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

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

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工作等事项。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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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

特殊施工措施费;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

费可按商定系数包干。

(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

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

种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

方式约定:

(一)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

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方式。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

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

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

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

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而造成的费

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并

结合设备物资的制造周期及具体特性,招标确定总价、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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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额。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

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其它委托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

定,价款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

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引起工程价款调整,需严格执行设计

变更相关管理规定,签证流程规范,签证手续齐全,按照以下

流程执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向监理单位

提出工程价款调整申请,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申请后7 天内应

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业主项目部组织对调整费用进行审核,设计、施工、

监理等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认可,经具有审批权限管理单位

同意后,履行合同价款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变更合同价款。

(一)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按条款执行;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参照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由承包

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后,签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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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

(二)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预备费使用需由建设管理单位研究提出初步

意见,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批。预备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动;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资金内部总量平衡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经审查

同意的各类费用;

(四)经批准的其他增加费用。

第五章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

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10%,不高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30%。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

同后的1 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内预付工程

款。

(三)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

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二十五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验工计价。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

向业主项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核定后作为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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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依据。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

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并按约定抵

扣相应的预付款,进度款总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5%。

1. 按月(季)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季)支付进度款,

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 分段结算与支付。按照工程里程碑进度,划分不同阶段

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合同、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拨

付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建筑、安装、调试等施工承包人编制相应施工

结算文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

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

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

并提交;

(二)施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

及相关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

的项目不纳入工程结算;

(三)结算文件包含的内容与形式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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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

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资

料,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二)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价工作。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

结算文件后15 日内完成审价;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

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7 日内完成审价。

(二)建设管理单位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自身具备条件的建设

管理单位亦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价。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工程结算审

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审价过程中,必要时应组织工程现场复测工作。

第三十条开展审价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宜通过招标

方式确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二)项目法人单位宜通过招标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15 —

并以框架协议方式签定合同,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不得大于一

年。

第三十一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计划管理部

门应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环

评、水保等项目前期费用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物资管理部

门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

物资采购费用结算基础资料。

(一)物流管理单位负责与设备物资供应厂商核对合同履

行情况,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结算厂商相关款项,并按工

程结算要求提供规范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应真实有效,与工程

安装、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相对应,与物资供货合同及财务部门

工程款支付情况相符合。

(三)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依据物资管理部门提

供的基础资料完成运杂费、物资服务费等结算工作,并将设备

台账、材料明细报送各单位基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责汇总建筑、安

装、设备和其他费用有关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报各单

位基建部门审核。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25 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

— 16 —

主项目部)应编制完成并上报竣工结算书;

(二)主体工程已按里程碑计划上报竣工的输变电工程,

应积极开展“预结算”工作;

(三)结算工作中,需全面应用结算通用格式和结算编制

软件,提高结算工作效率、保证结算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并及

时备案。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

交的竣工结算书后15 日内完成审核,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

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7 日内完成审核。

(二)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突破批准概

算总投资(含预备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上报公

司基建部申请调整概算,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1. 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结算督察工作;

2. 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批复调整概算;

3. 调整概算批复后15 日内,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批复调

整概算完成竣工结算修编,并申报备案。

(三)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

资(含预备费),由概算批复单位组织竣工结算督察及概算调整

工作,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四)对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单项超概,汇总不超概的结算由各单位基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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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审批。

(五)11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各

单位基建部门即时组织报送公司总部备案,同时向国家电网公

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报送电子文件。每月度完成结算工作的

工程资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下月10 日。

第三十五条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90 日

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将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移交财务

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延期移交。

第七章工程结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两级管理平台有序衔接和高效运转。

第三十七条实施全电压等级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

(一)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公司

总部统一组织实施。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

1.33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包含220 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的项目,及项目中所有线

路、变电和通信工程;

3.包含220 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

50 公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 18 —

4.包含220 千伏电缆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5 公

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二)220 千伏规模以下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网省公司统一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审查竣工结算报备文件的规范性。

1.报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国网北京经济技术

研究院于7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调整报备文件;

2.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收到报备文件调整通知7 日内补充

完善报备文件并上报。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及时统计报备工程费用结余情况,研究提出结算

督察意见。

1. 结算督察意见经公司基建部确认后,于收到备案文件15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2.公司基建部确认结算督察意见后,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督

察工作。

(三)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根据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竣工情况以及结算报备情况,

统计各单位工程结算完成情况和结算投资较批准概算结余情

— 19 —

况,按月度编制工程结算月报,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九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竣工结算督察工作。

(一)公司基建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工程结算

督察工作;

(二)咨询机构及时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并于接受委

托30 日内完成督察报告,上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印发竣工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各网省公司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

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统一工程结算基础资料管理平台,及时完成竣工结

算文件备案工作;

(二)及时组织工程结算督察,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工程

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一条公司基建部对工程结算及各单位基建部门结

算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结算工作,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检查,监督落实

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针对工程结算及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普遍问题,组

织开展工程结算专项检查工作。

— 20 —

(四)不定期通报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结算

及管理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年度结算工作总结。

(一)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

工程结算工作总结,于每年12 月31 日前上报公司总部基建部,

抄送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负责编写公司工程结算工

作总结,于次年1 月20 日前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审定并通报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总结,

用于指导年度结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开展各单位结算工作考

核。

(一)综合结算工作进度、质量和管理情况,公司基建部

对各项目法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同业对标和基建综

合评价。

(二)对以下情况给予表彰:

1.工程结算管理水平先进,取得重大管理经验;

2.工程结算及时,结算质量优秀,归档资料满足相关要求。

(三)对以下情况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1.工程结算进度严重滞后;

2.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费用标准

不准确等情况屡次出现,并不能及时整改;

— 21 —

3.工程结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计列不合理费用等严重违规

违纪情况。

(四)受到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利的单位,公司基建部委托

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实施其所辖输变电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的监督、考核工作。

(一)组织检查所辖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及时发现并纠

正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的考核

工作,考核结算工作进度与质量;

(三)组织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时总结经

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结算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

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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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00:14:251

判断:商业汇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这句话是正确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是,《票据法》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又有规定“持票人未按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023-08-26 00:15:091

办理账户止付后账户可以办理什么业务

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支付、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提现等。使用范围和用量不限。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凭身份证或相应证件开立的用于投资、消费、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即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的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一级银行账户、二级银行账户和三级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分别称为一类账户、二类账户、三类账户。 2.不同类型的个人银行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资金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版税、演出费和其他服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回报。个人债权或财产权转让所得。个人贷款转存。证券结算基金及期货交易保证金。遗产和礼物。农副产品销售收入的保险理赔、保费返还等其他合法资金。 3.从公司的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银行结算账户的金额是应纳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付款时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委托个人开证行将支票划入出票人所在单位的个人结算银行账户,或在开证行所在单位向开证行出示申请人的汇票、本票,进行转账。汇款至个人结算银行账户的,个人应提供相关收款凭证。以个人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出票人向开户银行出示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由一个或多个背书人将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以最后一个背书人为单位,被背书人为个人,作为收款依据。 资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使用票据和信用卡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账户。可以办理个人转账、缴费、取现等业务。我们必须恪守信用,严格管理。另一方面,储蓄账户仅限于提取现金和提款。要求不高。一般来说,银行或信用社只会给你开一个结算账户,因为它的用途很广,除非你打算只开一个储蓄账户。
2023-08-26 00:15:191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银行贷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 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施工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人将工程部分或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其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总包人统一向发包按规定办理。法律客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023-08-26 00:15:421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第 三 章支 付 与 清 算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第十八条 财政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第十九条 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第二十条 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需要,财政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预留中国人民银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财政部或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第二十二条 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财政部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含)之前收到的财政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汇出;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前汇出。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5∶00之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15∶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营业日15∶00之前收到的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在16∶00之前收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须及时办理转账手续。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在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划出。(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财政部。第二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一)财政部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二)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三)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需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第二十九条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三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第三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在营业日15∶00之前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进行实时清算。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国库局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营业管理部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回,分别划往并结平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三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若有误,则退回; 2、《××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国库局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借:中央预算支出--国库单一账户贷:联行往账同时填制联行往账贷方报单,附第二、三联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财政部作付款回单。(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国库局划来的联行往账贷方报单和所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为:借:联行来账贷:××银行准备金存款同时将第三联提交给申请划款的代理银行作收款通知。(四)代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取回《××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财政部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三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一)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部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并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其附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准备金存款贷:联行往账同时将第一、四、五联及其附件,随联行往账贷方报单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将第三联提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划转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借:联行来账贷:中央预算支出——国库单一账户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财政部作收款回单。(四)代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取回《××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三联作付款通知。第三十八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2023-08-26 00:15:511

支付结算包括现金吗?

包括
2023-08-26 00:16:165

办理支付结算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8-26 00:16:361

超过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这句是对的!!

题干很明白的写出了超过支票的支付期。即10天。对于本张支票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所以付款人不予付款。但是收款人还是可以向出票人行使债权权利。
2023-08-26 00:17:013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人民银行是全国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人民银行的结算工作要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 贯彻执行“发展经济, 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防止和打击资本主义活动,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加速资金周转,积极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第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凡在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办理结算的单位,必须按照银行的规定,在银行开有帐户。帐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是办理资金结算的依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凭证上的单位和银行应写明全称,并冠有省(市、自治区)、县名称。第三条 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  各级银行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要严格地按照规定,实行必要的制裁,情节严重的报告党委或有关部门处理。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和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都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遵守下列结算原则:一、 钱货两清;二、 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三、 银行不予垫款。第五条 为了保障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除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比照办理),和县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的罚没款,可凭其通知扣款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扣款。第六条 结算管理体制,采取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异地(包括省、市、自治区内县与县之间)的结算办法,由总行统一制订。同城和县内结算办法,由各分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结算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并报总行备案。  各级行处(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对总行制订的结算办法,结算原则以及规定的结算纪律,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第二章 异 地 结 算第七条 根据各单位异地经济往来结算的需要,异地结算方式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三种。第八条 异地托收承付一、 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外地的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范围如下:1. 国营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团以上)、团体、学校、供销合作社等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应随同货款办理托收)的款项结算。  对于与商品有关的费用,如加工、修理、检验、租赁、资料费、电费等,可以单独办理托收。  国营运输企业和办理中转运输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可以单独办理托收。集体所有制运输单位的运杂费,经主管部门批准,经开户银行同意,可以办理托收。2. 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县(城市区)以上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视同国营企业,可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队办企业和家属“五七”工厂等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原材料和产品纳入县(城市区)主管部门计划;确需外地采购材料和销售产品,交易正当;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经营管理较好,有支付能力的,由企业申请,开户银行同意,报经县(城市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同级银行批准的,可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的,开户银行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裁。  在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办理托收时,由信用社直接发出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并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请划收人民银行××(行号)行转划我社”戳记,以便付款单位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化行填发报单。二、 经济合同(包括视同合同的上级调拨单、上级命令、订货会议的协议。下同),是收、付双方进行交易的依据,也是银行进行监督和维护收、付双方权益的依据。单位必须根据合同办事,没有合同的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三、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每笔为三十元。起点以下的交易应汇总办理托收,于每月二十五日至月底办理。对新华书店、中国唱片发行公司,由于小额比重大,销售范围广,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四、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划回,分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单位选用。五、 托收1. 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办妥发货手续后,应及时填制托收凭证,写明合同号码,向银行提供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邮局包裹回执等),以及交易单证办理托收。中转运输的,可凭起运部门签发的发运证件办理托收。  银行查验后,收款单位如需取回发运证件的,银行应在托收凭证商品发运栏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由于下列特殊情况,没有发运证件,亦可办理托收。① 对商业部门一、二、三级采购供应站之间批发与零售(包括基层供销社)之间的物资调拨,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办理托收。② 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收付双方在合同内订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货款的,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办理托收。③ 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就地转厂加工、配套,收款单位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办理托收。④ 收、付双方在合同内订明由收款单位暂代保管商品的,收款单位可凭寄存证向银行办理托收。同时向银行交验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⑤ 利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发运证件,收款单位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托收。⑥ 对外贸易部门进口的商品, 凭国外发来的帐单和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办理托收。⑦ 新华书店发运图书,如交验发运证件确有团难时,可由发货店或储运部门在托收凭证或调拨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及运单号码;如采用平件印刷品邮寄,不能取得发运证件的,可由发货店在托收凭证或调拨单上注明“×月×日交邮局寄递,没有发运证件”字样,凭以办理托收。2. 收款单位提交银行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和交易单证的张数,应由收款单位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如发运证件和交易单证的张数较多,应由收款单位装订成册,在封面上写明总金额和托收凭证的号码。3. 对于军品托收,可凭付款单位驻厂军代表在银行预留印鉴签章的结算通知单办理托收。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应由收款单位自行寄给付款单位,如与托收凭证一并交银行寄递的,由单位封妥后,交开户银行装入联行专用信封一并邮寄。没有驻厂军代表的,按一般托收处理。4.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对托收凭证要认真审查,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天。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受理托收后,对逾期未划回的托收款项,应主动及时地向付款单位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六、 承付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后,应及时通知付款单位,安排资金,及时付款。  付款单位接到开户银行的承付通知和附件后,应在承付期内进行审查核对。  承付采取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1. 验单付款  验单付款期限为三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例假日均顺延。指星期天及法定假日。下同)。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同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例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单位帐户内付出,按收款单位指定的划款方法,划给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可在承付书上签注意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应于接到通知后,立即办理划款。  付款单位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付款单位如因价格或数量、金额的变动,需要多承付款项时,应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可随同当次托收款划给收款单位(此段规定也适用于验货付款)。2. 验货付款  收款单位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戳记。对托收凭证上未注明验货付款,付款单位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以按验货付款办理。  验货承付期限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凡收、付双方在合同里订明验货期限缩短或延长的,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单位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通知银行并交验提货通知。付款单位收到提货通知,如未及时通知银行,银行仍按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划款。超过规定期限划款的,银行应代收款单位按规定扣收延付赔偿金。七、 延期付款1.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之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货款时,其不足部分,即作延期付款处理,并立即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应付赔偿金一天。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银行营业终了之前,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付赔偿金二天。余类推。不论任何单位,均按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俟付款单位帐户有款时,银行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 大修理基金后, 按税款、贷款、货款、利润顺序)陆续扣款,连同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单位。  银行审查拒付期间,不作付款单位延付处理。2. 收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对长期拖欠货款的单位,应停止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改用信用证或汇兑结算方式。3. 由于银行本身工作差错,造成结算延误,而使企业资金运用受到影响的,由银行按照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对有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利率计算;对无贷款的单位,按存款利率计算。八、 拒绝付款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前,对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1. 验单付款的托收款项,经查验单证发现商品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2. 虽系验单付款的托收款项,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的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3. 验货付款的托收款项,经查验货物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4. 款项已经付过或计算有错误。  拒付时应由付款单位填拒付理由书,引证合同上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须提出商品检验的证明;属于商品数量的问题,须提出付款单位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付款单位不得无理拒付,不得将部分拒付提出全部拒付。对于无理拒付货款,经说服无效的,必须强制扣款。属于无理拒付,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自承付期满次日算起,计收延付赔偿金。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如系部分拒付,应将拒付商品清单,随同拒付理由书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采用电报划回托收款项的, 除拒付理由书,拒付商品清单仍需邮寄外,应在划款电报内注明“部拒”;如系全部拒付,应将拒付理由书连同全部交易单证托收凭证等,一并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指定用电报划回的托收款项,不再另发电报。  付款单位延付和拒付货款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应立即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  付款单位对拒绝付款的商品,必须负责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收款单位扣收全部货款,并从承付期满的次日算起,代收款单位扣收延付赔偿金。但是对鲜、活、易腐的商品,付款单位应积极负责处理。  订货部门对外贸部门发出托收的货款应按时承付。如在承付期间内发现商品质量、规格、数量与进口商品合同、发票不符或错发、错运等情况,不能拒付,应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九、 交易纠纷  由于收、付双方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条件或银行无法判明是非的,付款单位提出拒付而引起的交易纠纷,由收、付双方协商处理。  收、付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或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货款结算的,应符合结算办法的规定,发生矛盾时,银行按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十、 三方交易、直达结算  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将其所购商品直接发给它的购货单位的,应分别订立合同。销货单位对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发货后,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分别附交易单证, 同时提交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一份用售货单位名义向批发单位托收,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帐户;另一份用批发单位名义,向购货单位托收,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入批发单位帐户。  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或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拒付时,应按各自的经济合同分别处理。十一、 代办发货和代理收货托收1. 销货单位与代理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应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托收合同。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发货后, 以销货单位名义, 填制托收凭证(加盖发货单位印章),送交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托收。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帐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一般拒付规定办理。2. 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地 , 购货单位应事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可委托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托收。但应在凭证上注明“代理收货托收”字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一般拒付规定办理。
2023-08-26 00:17:081

在会计中,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是什么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 前加“零”(1—9、10、20、30日)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三拾”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前边加1 前加“壹”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023-08-26 00:17:161

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银行结算办法有哪些

工资、奖金、差旅费等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结算办法》。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在以下范围可以使用现金。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银行的结算办法,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
2023-08-26 00:17:241

为什么支付结算不包括现金?烦请详细说明

这是什么情况,什么意思
2023-08-26 00:17:343

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据了解,按照此前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通知规定,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而医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那么,2017异地医保怎么办理,异地医保结算什么时候实施呢?2017异地医保怎么办理?2017异地医保怎么办理呢?一、适合对象的参保人员。1、参保单位派驻外地工作的,2、参保的离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在外地的,3、在外地就业,以个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在参保的,4、参加未成年人医保,随父、母长期居住外地的,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随子、女长期居住外地的。二、办理医疗报备的程序。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3、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工负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4、办理报备后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须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5、医疗报备实行有变动就报,未变动就不报的原则。三、办理窗口。按市、区分工管理办法,市社保机构管辖的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市社保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33、34号柜台办理;区社保机构管辖的参保单位的参保,以及异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且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就近由区社保机构负责办理确认的报备手续。须在省内异地就医,可申请办理全省异地就医卡的,经确认报备手续后,参保人员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33、34号柜台确认后,再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异地医保结算什么时候实施?目前,全国已有26省(区、市)70个统筹地区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通过国家验收,实现联网,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达675家。下一步,市人社局将以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提高异地就医结算效率作为推进本市医保惠民工程的重要工作措施,更好地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服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居住地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标准。2017异地医保结算流程:1、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联网定点医院实时结算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或代办人持参保职工激活的社保卡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异地就医窗口登记并领取《辽宁省大连市跨省/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2、之后持社保卡和《备案表》到居住地或工作地联网定点医院指定部门进行确认登记,方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各联网定点医院按规定办理住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26 00:17:431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取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相关连接】:  1、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 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相关连接】:(注意相同规定在三处出现)  1、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原始凭证的金额有误的只能由开票方重开,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可以更改,更改必须由开票方更正,更正处加盖原出票单位的印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①关于收款人名称:一般记载对方全称,也可以填写规范化简称。简称要求排他性,同一性。  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⑤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⑥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⑦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⑧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023-08-26 00:18:051

支付结算监管转折重大的关键时点

1. 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也促使各国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支付结算领域。2.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范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3.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包括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4.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移动支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移动支付业务进行了监管,包括对移动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5.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了规范,包括对资金存管主体、资金存管方式、资金存管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023-08-26 00:18:121

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

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能更好的处理细节,保证质量,都是非常关键的。中达咨询就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工作1、每月20号左右,由建设集团经营部XX下发由建设集团核定后的各分子公司劳务总结算数。结算数字以两种表格体现,表为:按工程名称分解劳务费用,并由逢时公司开具劳务发票交至冶建公司财务部;表为:以分公司、项目部为单位的劳务结算数。2、以建设集团经营部下发的以分公司、项目部为单位的结算表为依据,将各分公司、项目部结算额返至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做二次分解,此次分解具体分解到各劳务施工队负责人以及结算费用出自哪个施工合同。分解结束后制表并将纸质版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返至我部。3、我部在接收到各分子公司、项目部二次分解的当月劳务结算后,分别核对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结算总额与集团经营部下发的按单位结算表格即附表中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结算总额是否一致。如若不一致,联系相关负责人重新分解。4、确认结算结果无误后,将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劳务费分解表按劳务负责人为汇总单位,将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劳务结算分解表做汇总,计算出各劳务负责人当月结算总数。5、以汇总出的各劳务负责人当月结算总数为准,扣除逢时公司税金3.42%。同时通知各劳务负责人以税后结算数开具劳务发票,并将发票收齐于每月30前进行逢时劳务费挂账。二、劳务费的支付1、依据每月各劳务负责人给逢时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挂账数制表。并以此挂账数为基数扣除当月承兑贴息费用(按当月实际贴息费率浮动)及保证金(5%),得到当月劳务负责人实付劳务费金额。2、将此表格发至各分公司、项目部,由分公司通知所属劳务负责人,督促各劳务负责人依据其实付金额制作所属劳务人员工资表(工资表必须详细到每个劳务工并提供卡号,且本人签字按手印),同时提供当月劳务人员信息表、考勤表。3、逢时公司在收齐各劳务负责人交回的三表纸质版表格后,再次审核工资表金额是否与实付金额是否相符。如不符,劳务负责人需重新制作工资表。相符则按实付金额给劳务负责人办理劳务付款手续,劳务负责人需向逢时公司开具与实付金额相符的收据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再付款凭证签字并按手印。4、按照各劳务负责人提供的工资表进行劳务费支付。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6 00:18:351

关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B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第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第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第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第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2023-08-26 00:18:431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前,必须开立的账户的是( )。(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前,必须开立的账户的是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支付结算法相关书箱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023-08-26 00:18:511

你好!财政可以对私转账吗?限额吗

可以。不过需要附上付款依据。为了防止公款私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从单位账户转入个人账户金额超过5万元的,要附上付款依据,由银行审核支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2023-08-26 00:19:132

下列属于支付结算行政法规的是(  )。

【答案】:B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属于法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匡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目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属于我国支付结算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2023-08-26 00:19:211

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的是(  )。

【答案】:A,B,C,DABCD【解析】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晰,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023-08-26 00:19:291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  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023-08-26 00:19:394

平安银行回应支付清算业务违规被罚,什么是支付清算业务?

一般而言,支付活动的过程包括交易、清算和结算。其中,清算和结算均是清偿收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及手段。在支付活动中,同行内账户资金往来直接结算便可,而涉及不同行之间账户资金往来的,则需先清算再结算。清算主要是指不同银行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发起行和接收行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结算是指将清算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头寸分别在发起行、接收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完成资金转移,并通知收付双方的过程。当前,大多数银行结算业务的完成主要通过两类账户:一是银行间互相开立的代理账户,二是开立在央行、独立金融机构如银联、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引用一句话:结算是清偿商务活动中债权债务的最终结果;清算是结清银行间资金账户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最终结果的一种过程。国内各银行间的清算与结算均依赖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大小额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除系统维护外,全年7X24小时工作。A行向B行汇款,单笔金额小于5W走小额支付系统。A行将向B行单笔小于5W的汇款逐一记录(清分),依次凑够5W为一个单位(清算),根据清算结果每5W一笔人民币批量转给B行(结算)。小额支付系统每日清算时间为8:30-17:00。在清算与结算未完成时B行会用自己在人行的备付金先为客户进行垫付,所以B行的客户收款是实时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单笔交易金额大于5W的一律走该系统。比如:6月1号15:00 A行要付给B行2亿,B行要付给A行1亿,人民银行处理中心先记下这两笔交易(清分),然后轧差账目二者相抵A行付给B行1亿(清算),最后A行根据账目核对结果实时将1亿人民币转给B行(结算)。银联这类清算企业负责的是将POS与ATM跨行转账、跨行取款的交易接入人行的大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与结算。银行的柜台业务是直接接入大小额系统的,所以不归银联管。
2023-08-26 00:20:061

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办法

当然是工商银行拉工行的网上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金融与支付行业发展大会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布了“中国电子支付优秀企业用户满意度调查”评选结果。工行一举荣获“中国最佳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管理优秀示范企业”、“拓展电子商务最佳银行奖”三个单项大奖。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控制,建立了一套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推出了U盾和电子银行口令卡等一系列安全产品。近年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始终保持快速增长势头。2006年,“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已突破2000万,达到2325万户,“工行财e通”企业网上银行客户达到60万户,网上银行交易额已达到38万亿,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业务已占全行全部业务量的30%。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市场份额以绝对优势稳居国内各家银行之首。shanxigaga
2023-08-26 00:21:073

中行内部混乱致出借人损失千万

中行爆诈骗大案 内部混乱致出借人损失逾千万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诱饵,银行内部员工“牵线搭桥”,借款人被骗取490万,索赔无路。   近日,北京时间记者接到惠州市谷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奔)负责人李明(化名)爆料称,中国银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员工勾结企业,因该支行内部管理混乱,保证金账户操作存重大失误,造成其借给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490万被卷走,无法追回。   据了解,谷奔公司已就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以“诉讼人要求被诉讼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宣判驳回谷奔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谷奔公司并不满意。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证金账户的属性上。“中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就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人行惠州分行向法院出具的复函明显态度暧昧,避重就轻,从而让法官误解而错判,令人遗憾。”   北京时间记者就此联系中行惠州分行负责人,中行方表示,银行正常合规办理结算业务,此案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建议以司法判决为准。   490万借款被卷走   保证金账户不“保证”   2014年10月,通过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的朋友黎某介绍,李明认识了尚联达公司老板杨波。黎某告诉李明,杨波是个优质客户,在支行贷了一笔款,建议其借款给杨波,待开出980万承兑汇票后再拿回本金及利息。   2014年10月17日,李明与尚联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杨波以向谷奔公司借款人民币490万元用以开具中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另一笔290万元借款用作杨波短期资金周转,待开具9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时归还借款,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   业内人士告诉北京时间记者,这类借款在民间借贷中被称作“过桥借款”,借贷双方协商,利息高昂。本案中,谷奔公司出借78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10月29日前获得822万元还款,其中利息收入42万元。   根据“过桥借款”的惯例,为了保障本次借款的资金安全,尚联达公司同意将要汇入款项账户的网银、印章及收票人的印章等可以转走款项的技术手段交由谷奔公司控制。   (尚联达公司与中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   然而,这个看似周密的“防控”还是出了事。   2014年10月24日,杨波和黎某提出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要求李明将款项直接打入其保证金账户。   黎某向李明承诺,该账户是银行专管的保证金账户,尚联达公司没有网银等控制该账户的条件,打入款项只能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就算不开票也须退回原转入账户。   李明向北京时间表示,在深信了黎某承诺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必须“原路退回”后,遂将490万元于当日下午14时转入上述保证金账户。   然而,仅在转账成功数十分钟后,尚联达公司即前往中行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到其基本账户。   与黎某告知的“原路退回”相反,借款经中行仲恺开发区支行操作直接转至尚联达基本账户。   随后,该款项立即又被尚联达公司转到第三账户(用途是还款)。   钱借出去了,对方却不愿给承兑汇票,李明意识到不对劲,随后向公安局报案。   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事后,我才知道同一时间还有另一家公司也是遇到同样的方式被骗了490万。而之前尚联达公司质押给我的印章在公安局验证后发现是假章。他(尚联达公司)一共刻了5套假章,同时给了3家公司,一共诈骗1100余万元。”   李明同时表示,尚联达公司在银行开保证金账户用的也是假章。   目前,尚联达公司法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但由于尚联达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倘还款项。   这笔借款现无法追回。   北京时间记者了解到,除了谷奔公司外,另有2家公司遭遇诈骗,借款人累计金额损失超过1100万元。   管理混乱 “员工勾结企业 支行长不尽职”   “这就是一起银行内部员工勾结企业,利用内部账户实施诈骗的案件,是精心设计好的。”回想起事件经过,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2014年10月21日,就在案件发生的前3天,尚联达公司从其基本账户转账100元到保证金账户。“杨波这么做的理由是想试试看能不能将钱转入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尚联达员工郑某在调查时证实。   2014年10月23日,中行仲恺支行监控发现到这笔100元,告知尚联达公司保证金账户在不开票时不能存余额,要求其将100元转出保证金账户。   “这明显是尚联达公司实施诈骗进行的手段演练。”李明表示。   中行仲恺支行对公业务员陈某在调查证言,23日银行系统监控到这个情况就询问尚联达公司,并告知,按照银行规定,保证金账户除了需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外不能有余额,要求他们尽快转出。   在熟悉了保证金账户和基本账户的资金往来路径后,杨波便实施了诈骗。   李明认为,在尚联达公司的诈骗案中,中行仲恺支行内部员工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导致490万元款项被转走。   李明同时向北京时间记者透露,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杨波开立账户使用的是假章,银行疏忽管理,未核实印章等证件真伪。   尤其在尚联达公司申请办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移至基本账户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行的规定,保证金账户资金转走需向支行领导进行申请,再报到分行审批同意。但是,尚联达公司办理资金转移时,支行行长正在开会,柜员仅仅通过电话简单沟通,也没有合规的行长签字,甚至提前支取的说明也是业务办完后手工补上的。” 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   “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出需要分行审批,分行人员向支行核实尚联达公司是否开具承兑汇票时,支行客户经理称目前保证金账户无资金,暂办承兑汇票业务,因此分行对这个业务放行了。而当时,加上另一家公司被骗的490万,尚联达保证金账户已有980万资金。”   此外,北京时间记者就涉及此案的员工采访了中行,对于黎卫军等员工是否仍在行内就职,中行是否进行内部核查问责整改等问题,中行未做正面回复,称员工问题以司法判决为准。   法院判定中行存过错 但两次均败诉   事情发生后,谷奔公司以保证金账户重大操作失误,将中行仲恺支行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二审认为,中行业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但没有认定为违法,驳回了谷奔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   对于法院的判决,谷奔公司显然不能接受。   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我公司转入的账户是保证金账户,未在人民银行备案,不是结算账户。   该账户的所有权、控制权都在中行,实际上是中行的内部保证金账户接收到了我公司误转入中行不应接收的款项,随后被尚联达所骗,将非尚联达款项误交付给尚联达后造成款项无法追回的事实。”   北京时间记者了解到,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支付和融资工具,具体到实例,如企业向银行的融资100万,银行既可以发放100万元贷款,也可以签发给企业面额100万的承兑汇票。   企业拿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可以用票据支付资金,也可以向银行换取现金。   在此过程中,银行根据企业在开户银行信用等级的不同,要求企业缴纳足额的保证金。   被骗走的490万就是尚联达以保证金名义借出去的。   根据人行规定,保证金账户不是结算账户,不得操作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李明提出,法院认定的该账户“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进行结算的账户必须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列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结算。   中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就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   但是,经尚联达申请,资金从保证金账户转入非原缴存账户,工行仲恺支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   北京时间记者第一时间向中行做进一步了解。   中行称,“尚联达公司在银行并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即此笔资金不存在对应的质押担保业务,在我行尚未为尚联达公司开立新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前,并未建立相应的业务关系,故此笔资金不属于保证金账户资金。”   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不属于保证金账户资金,对于中行的这种说法,李明并不认可。   其同时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当发现490万被诈骗,他积极向中行多位员工核对保证金账户的性质。   “我当时还联系了吴科长(现中行惠州分行风控条线副行长),他说这个账户理论上不能做结算,但偶尔做一下也没多大关系。”   李明提出,杨波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里中行员工等证言也证实了,他们向其保证过,钱汇到涉案保证金账户后,就成为了保证金,是无法被转走的。   “工行明知涉案490万元资金是我公司转入的,却仍违反规定的接受了资金,又协助尚联达公司一起游说,从而使我公司的涉案490万元资金被骗走。”李明表示。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31条规定,“保证金账户不得接受以现金或汇款形式直接缴存,而必须使用开票人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划转。”因此,李明主张,仲恺支行应严格审查该490万元款项的来源是否属于尚联达公司按转账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内划转,但在本案中,既没有审查来源,也未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照“原路退回”的原则退回保证金,其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应赔偿谷奔公司全部损失。   中行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时间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此案争议焦点在于保证金操作“难说清”。   在对杨波进行的刑事调查中,杨波承认,对于保证金账户存入基本账户还是存入保证金账户,银行工作人员有两个说法,一种是先存入基本账户,再划扣到保证金账户,另一种是直接存入保证金账户。   因此,他才将100元汇入保证金账户,想在开票前试试。   而诈骗案件的“牵线人”黎某等员工对保证金操作一知半解,却直接面向被骗公司大胆担保,也显示出了中行在业务专业上的混乱,以及员工合规经营的重大问题。   (中行员工黎某在杨波刑事案件卷宗的证言)   北京时间记者查阅中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了解到,在保证金缴存时,要从公司在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转入,不得接受现金或汇款形式转入。   (《中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李明提供)   根据中行惠州分行公司业务部廖某称,保证金是不能直接存在保证金账户上的,如未开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却有余额,需要客户写申请书,说明原因并写明要将这些余额转至其他结算账户。   人行惠州分行则认定,涉案保证金账户不属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筹,无需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和备案,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划转、使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银行和单位协商,按协议办理。   (人行惠州分行一审向法院出具的《复函》)   对于操作争议,中行回复北京时间记者称,银行始终以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规办理结算业务。   李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账户的属性。   保证金账户未在人行备案,不属于结算账户,谷奔公司的借款并没有交付到尚联达控制的账户,因此借贷关系还未履行完毕,款项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中行无权处置该笔款项。   “人行惠州分行出具的复函态度暧昧,避重就轻,造成法官误解而错判。   我认为中行、人行店大欺客,做了关系,妨碍司法公正。   中行多位员工违反职业操守收取中介佣金,还误导谷奔等两家公司将款项打入保证金账户,最后导致重大损失。”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如果败诉,中行作为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的司法案件,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李明表示,谷奔公司资金转入的账户是中国银行的内部账户,专为质押尚联达承兑汇票保证金而设,该账户的所有权、控制权都在中国银行。   是中行管理混乱,明知内部保证金账户接收到了谷奔误转入不应接收的款项还被尚联达所骗,将非尚联达款项误交付给尚联达后造成款项无法追回的事实。   据北京某律所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因为银行对应的委托人是尚联达公司,和出借资金的一方没有签署委托协议,若三方私下有沟通和签署相关协议,银行是知情人的话,在不履行相关义务,操作流程上出现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若有相关书面协议,或形成事实合同,则可从合同法角度追究违约责任。   若没有书面协议或未形成事实合同,则从侵权角度追究其侵权责任。   “如银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造成他人侵权属实,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人员存在重大过错的,银行可向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2023-08-26 00:21:151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时光在不经意中流逝,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看这段时间的工作,有惊喜,也存在着问题,我想这个时候,你需要写一份自查报告了。大家知道自查报告的格式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1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和人民银行沟通,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考核办法》认真梳理,解释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网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工作总结,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3、按时报送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业务测试、模拟运行、业务需求及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搞好支付结算综合反映。    (三)结算管理   我支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和实施办法组织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有关票据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的刻制,以及对票据、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银行汇票密押、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应用的管理。同时,认真、及时做好支付结算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努力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结算管理方面的情况调查及专题文字材料。    (四)银行卡管理   1、特约商户管理。我行已建立商户风险评级及风险审批制度,营销客户经理、pos后台管理人员以及市行、省行审批人员、监控检查等岗位相互分离,严控商户准入及审批管理。我行暂无低扣率、零扣率商户,也不存在异地拓展商户。发展特约商户都经过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到现场调查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情况,并在pos业务管理控制台中登记商户信息。我行按照要求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平台进行商户信息注册。特约商户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系统中信息与真实信息相符,包括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商户状态、终端编号等内容。   2、我行发卡业务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3、及时监测银行卡交易与使用管理情况,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配合人行完成银行卡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    (五)账户管理   1、单位账户。   从自查情况看,我行在开立单位账户时做到了:   一是加强开户代理人身份识别,要求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必须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实;   二是强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合规性审核,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个人身份进行核查,对存有疑义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通过工商管理局、质监局网站对其进行核实;   三是强调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各项业务流程监督,要求办理各项单位结算账户业务必须全程录像监控;   四是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账户资料必须于保险柜保管,并落实双人管控原则,未经有权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账户资料;   五是严格执行已开立账户资金使用规定,通过系统和人工双重控制,规范客户使用账户办理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客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非法交易;   六是加强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等业务单证管理,将空白印鉴卡视同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控号管理措施,对外出售凭证纳入系统控制,并需确认购买人身份。   2、个人账户。   我行对个人账户的自查重点要求在:是否开立匿名、假名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境内个人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是否开展联网核查等。经查,我行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自查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总体上较为有序,未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各项支付结算法规执行较为到位,相关人员具备基本业务素质。但是经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针对复杂多变的银行突发事件,我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还不够完善,应急演练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缺少应对经验。   (2)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支票影像截留业务成功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全部实现与人民银行影像支票系统对接,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开展存在困难。    三、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我行将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认真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我行的支付结算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支付体系的安全。   建立健全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组织机构,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危机处置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支付结算相关规定,杜绝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银行本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牌的宣传工作。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2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2005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今后,联社将按年对信用社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以督促信用社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但在个别社还存在部分问题,有待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和纠正,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
2023-08-26 00:21:231

支付结算法的银行账户

(一)概述银行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开户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是活期存款账户。(二)种类1.根据规定,银行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根据有关规定,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类。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资金收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使用范围: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缴存。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其特点:(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适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其特点:(1)单位银行卡账户内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三)开立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除《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存款人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银行应依法为存款入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银行1、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1) 存款人填交开户申请。(2) 开户银行审查。(3) 办理开户手续。2、银行账户的变更。银行账户变更是指银行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存款人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更银行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再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新账户。3、银行账户的撤销。存款人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四项:实名制管理、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对账管理。其中最为重要是:实名制管理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银行账户的种类除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这四类外,在支付结算中,根据支付结算的存款人不同,还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区别于储蓄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中国银行(2)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现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⑩其他合法款项。(3)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中国银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023-08-26 00:21:391

个人办理结算账户什么时候可办理付款

个人办理结算账户什么时候可办理付款答:帐户当时开当时就可以使用付款,关键是看你的资金是什么性质,有的当时就可以付有的需要等时间,一般1-3天不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以身份证或是相应的证件,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帐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汇款、支付水、电、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等.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个人办理结算账户有哪些可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收入.(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五)个人贷款转存.(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七)继承、赠与款项.(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九)纳税退还.(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十一)其它合法款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办理结算账户什么时候可办理付款?对于这个时间问题不论是会计法还是税法或者资金管理办法都没有相关规定,具体时间就要看开立账户的银行办理速度,1-3天不等的时间基本就可以办理文章里所说的11种支付范围的资金往来了.
2023-08-26 00:21:521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第十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2023-08-26 00:22:011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都包括哪些?

货币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最重要的元素,跟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会计中的货币资金你们了解吗,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又知道多少呢,来跟随深空网一同了解下吧!货币资金的概念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拥有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资的形式。货币资金是企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先决条件。随着再生产的过程,货币收支将会频繁发生。企业获得现金投资,现金捐赠,银行贷款,营业收入等,会形成货币资金的收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的支付其他费用,偿还贷款和缴纳税收等,会形成货币资金的支出。日常经济贸易往来中,货币进行资金的应收应付与实收实付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这就形成了往来结算核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是资产负债表的一个流动资产项目,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三个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具有专门用途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在内。资金管理制度有哪些?一、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现金的使用范围,库存现金限额及其他现金管理规定。(一)现金的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业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二)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到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三)现金管理其他规定1.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用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坐支,则要先报银行审批后支付。2.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也就是不得“白条顶库”。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允许使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或提取现金。5.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窜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一)银行账户管理企业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支取,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二)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必须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包括:1.不得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可以保证的票据;2.不得无故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4.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指的是什么?其他货币资金指的是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比如: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会计分录1、把资金转入相应账户:借:其他货币资金贷:银行存款2、用这个资金去购买材料:借:原材料贷:其他货币资金
2023-08-26 00:22:181

银行违反票据结算支付,且有违法收入,且高于5万的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5〕 114 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二)处罚依据和标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三)处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可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 、出票人、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制订本辖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报告;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将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三、违规责任罚款代收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罚款代收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罚款代收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2023-08-26 00:22:281

河南省医保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一、职工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12-14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2000.1.5.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2002-08-12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2003-04-07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号)2009-12-22郑州市政策文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52号)(1)《<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号)2001-12-31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号)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号)2005-7-27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号)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6号)2008-10-16企业医疗保险: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6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号)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豫劳社医疗〔2002〕27号)2002-12-9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5号)2004-11-26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号)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2004-05-28《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4〕5号)2004-07-05其它(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号)(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2003-05-26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号)(2003-8-12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号)2003-8-29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号)2003-11-12(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号)2006-06-19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2000-04-29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2000-9-26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106号)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号)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07-10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4号)2007-09-04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2007-10-10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郑州市政策文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号)2007-1-29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07〕2号)2007-1-29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号)2007-1-30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号)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2、《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号)2008-06-24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2009-10-29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号)2009-12-016、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26 00:22:361

兴业银行总行支付结算部支付结算管理人员招聘启事

兴业银行总行支付结算部支付结算管理人员招聘启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首批股份制银行之一,于2007年2月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上市,各项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在国际、国内银行中的排名位次快速提升。兴业银行支付结算部主要负责全行支付结算、清算管理。现因业务发展需要,面向行内招聘工作人员,我们诚挚地欢迎有支付结算、清算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我们的行列,为铸造百年兴业而共同奋斗。办公地点设在福州市。 一、招聘岗位及主要职责 (一)招聘岗位:支付结算管理岗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体拟订本行支付结算管理规章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并落实; 2、负责本外币支付结算业务检查辅导,汇总、分析评估相关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负责开发维护本外币支付结算、清算相关系统; 4、负责研发创新本行支付结算产品、工具、服务,设计、提供满足客户业务需求的本外币结算创新产品和实施方案; 5、具体协助组织全行本外币结算相关业务的培训等。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调查、归纳分析、文字处理能力;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团队协作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质,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任职条件 1、全日制经济金融、会计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英语六级及以上; 2、35周岁以下,2年以上银行基层会计结算工作或相关管理经验,无重大会计结算差错; 3、助理会计师或经济师以上职称; 4、专业素质要求: (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熟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清算的基本特点和作业流程; (3)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开发建设,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5、具有国有商业银行相关工作经验或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开发建设的优先考虑,条件适当放宽。 三、报名须知 (一)应聘者请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以下资料函寄总行支付结算部(信封左下角注明“应聘材料”字样): 1、《应聘申请表》; 2、业绩材料,包括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各类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证书等复印件; 4、近期全身生活照片一张。 应聘者认为对应聘该职位有帮助的其它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将另行通知笔试和面试。未被录用人员的材料代为保密,恕不退还。 (三)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3层兴业银行支付结算部,邮编:350005 联系电话:0591-88012373 传真:0591-87824445
2023-08-26 00:22:431

财务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篇一】财务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回顾20xx年,在总行会计结算部的指导和营业部领导的支持下,在各营业机构的积极配合下,我部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狠抓风险防范,堵塞管理漏洞,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阶段性成果,一年来,总行营业部没有发生一起会计结算方面重大违章违规事件,初步实现了安全、合规、效益、稳健的经营目标。   一、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并适时调整内控考核指标。   为完善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我部的内控管理水平,强化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总行内控考核的“客观性、公平性、实操性、综合性”原则,制定网点在会计结算方面的内控考核指标,并根据业务发展的变化和趋势,适时调整了我部银企对账、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的考核内容,不断加强和细化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通过长期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二、加强对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顺利完成20xx年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两项重点工作,确保我部结算账户的有效性、合规性。   (一)严格按照《xx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对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等业务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目前我部存量单位结算账户共户,20xx年新开各类结算账户270户,变更账户资料120户,撤销各类账户118户。   (二)按总行信息中心ECIF账户系统的管理要求,严格审阅账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确保资料归档的准确性、及时性。20xx年通过ECIF系统传递资料共1250份。   (三)顺利完成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工作。历经半年时间,通过我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纳入本年度年检范围的账户户,已年检户,完成占比%,同时辖内18间营业机构的单位结算账户也均已迁移成功,涉及户数户。   三、进一步加强空头支票的监控与管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防范结算风险,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增强我部结算质量和社会信誉。   采取按月通报我部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及时跟进与了解、控制售卖支票数量、严把开户质量关、停止其支票结算业务等措施,多管齐下,严格支付结算管理。同时还开展了一次以“规范票据行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为主题的设点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票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影响。20xx年我部停止单位支票结算业务户,共开出空头支票51张,同比20xx年开出空头支票68张减少了17张。   四、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严防案件发生。   20xx年随着我行事后监督0CR系统的正式上线,标志着我行集中事后监督工作已顺利完成,为配合总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共开办5次培训、交流会,并针对上线后出现的各类问题制定《总行营业部事后监督考核办法》,按月、按季进行考核、通报,并从10月份起每隔10日公布一次近期存在问题,就期间重点注意事项进行重申、规范,不断加大对网点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   五、加强对辖内现金调配、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假币收缴工作的管理,确保现金正常流通,消除假币对社会稳定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做好辖内现金管理及现金调配工作,在总行下达的库存限额中进行合理分配,按月监控网点的月日均库存金额,并按季下发月日均库存金额的考核通报,根据网点业务量和需求量的不断更新,20xx年先后两次调整了我部各营业机构的库存限额。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假币收缴和报送规定,严格按照人民币收付的有关规定,认真为群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收兑停止流通人民币业务,及时对回笼款项进行整点挑剔,防止对外支付不合规定的人民币。在总行开展的人民币收付和假币收缴业务检查中,11间支行中只有我部得满分。   (三)配合做好亚运前反假货币“百日行动”的宣传活动,选取收缴假币数量较多、人流量较多的网点进行设点宣传。   六、加强会计印章管理,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   根据总行下发的管理办法,重申并细化了我部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印章的申领、使用、停用和保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今年8月份,我部停用的各类会计印章275枚,启用新会计印章186枚,均严格按规定进行启用和停用,对印章的日常管理常抓不懈,确保印章无漏登、无遗失。   七、继续加强检查与监督,防范会计结算业务的操作风险。   (一)狠抓专项检查,明确检查目的,提高检查针对性。   20xx年共开展各项会计结算业务检查13次,投入检查人员人次,累计个工作日。具体包括年终会计决算真实性检查、账户使用合规性检查、会计档案资料检查、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专项检查、亚运前反假货币工作检查和汇兑业务合规性检查各1次,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各2次,银企对账单回收情况检查3次。   (二)完善整改纠错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验证整改效果,并提交整改报告到总行相关部门。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人员素质。   (一)制定优秀业务人员定向培养计划。   以“与时俱进、大兴学风、以人为本、苦练内功”为指导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基本原则,采取“业余自学与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不断变换角度与角色的方式,力争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个人业务水平,加强我部会计结算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促业务、推发展,及时开展各项业务培训。   20xx年共开展各项业务培训次,培训内容包括OCR系统和反假数据报送系统上线培训、货币反假知识培训、新工业务培训、网点日常会计结算重点、难点业务培训等。   九、其他。   (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总行完成重点工作。   在我行以直接参与者直联方式接入支付系统、以集中直联模式接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工作中,及时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向20xx多个企业客户进行宣传推广,使系统在停运期间,得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确保系统升级期间各项结算业务的顺利过渡。   (二)尽职尽责,积极客观地向总行反馈各种意见和建议。 【篇二】财务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xx开发置业x项目自xx年4月开始筹备,在集团的大力支持下,实业公司正确领导和决策下,置业公司全体员工、各个相关部门克服了人员相对不足、时间要求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等多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积极配合和坚决执行实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齐心协力,众志一心,扎实工作,实现了“三当”,即当年开工,当年销售、当年售罄的骄人成绩,同时也为南山房地产商业品牌的创立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xx项目财务基本数据。   截至xx年年末,项目总共实现销售资金回流6.6亿元,银行按揭签约放款率达100%,建设投入期现金流3.17亿元,预计本项目最终实现销售净利润1.25亿元,实现项目投资回报率达20.7%,圆满地完成了xx集团和实业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考核指标。   二、财务控制管理与财务指标分析。   (一)在实业公司的监管下,财务工作实现了几个突破。   1)监督与服务   xx年年初,实业公司实行项目公司目标成本管理监督考核,因此公司要求内部财务管理监督水平需要不断地提升。外部,税务机关及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重点监察、税收政策调整、国家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也相应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难度。   在这不平凡的三年里置业公司财务部克服了由于财务专业人员严重短缺、付款审批流程等因素引起的工作量大、事务集中、办理日常财务事务距离远、时间长等多方面困难,在公司各级领导的鼎力支持和关怀下,使得财务部在职能管理上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坚决做好财务审核、监督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2)合作银行的选择   在与银行商谈按揭合作条件的过程中,财务部分析了以前开发项目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对项目销售后的资金安全及时回流和开发商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以及为配合销售紧密相连的系列增值服务等多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经过反复具体地、探索性地调查讨论和斟酌比较,并屡次与多家内外资银行领导的谈判协商,结合实业公司对xx项目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寻找适合我们项目的合作伙伴,终于在预定时间内与各合作银行(中行、招行、深发展)达成一致地针对香蜜湖项目的多项惠的政策。   从最初的只能凭合同抵押回执到最终业主按揭合同签定后凭预售买卖合同的复印件即放款,使得我项目巨额现金回流时间至少提前了两个月,开盘销售一周内回流资金近1亿元,限度地把控住银行的放款节奏,也使得公司有充足的自由资金运用,这样的操作方式也确保了资金回流的安全及时,同时也保证了后续合同备案和抵押等工作的及时顺畅。   (二)在连带担保责任方面。   我们实现了目前深圳银行业所能给予房地产开发商的惠条件:连带担保到办妥楼花抵押登记为止,最早免除开发商担保责任,较房产证办妥并抵押给银行的一般条件至少提前了一年半的时间,同时也免除了数千万相关担保保证金的巨额支出。   (三)免费合作增值服务。   我部与具有多年房地产行业经验的银行达成协议,共同举办盛大的开盘仪式、各类高尚的业主联谊活动,支持网点免费销售宣传、行内网络及刊物宣传、定期发布楼盘信息、共同开发社区智能卡等一系列增值服务,为保证良好的销售态势创造了机遇。   (四)为工程、销售部门提供秀的服务。   项目销售准备及开展期间,营销部与财务部的工作被推向了最前沿。财务部在销售的重要期间扮演着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角色。   1)研究编制销售日报小软件,及时获得销售新信息,发现并解决问题。在未能使用销售软件的情况下,部门员工做了艰苦的努力,齐力研究并编制和逐渐完善了《销售情况日报表》以弥补因销售信息缺乏和滞后给财务工作带来的种种难题,及时与销售部门的销售日报表进行核对,并对销售计划完成情况、销售政策执行、未收款原因进行分析,以此来判断分析银行、财务及销售等各个单位部门的衔接情况,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内部控制,提出有关措施,及时改进。   2)我部与深银联及合作银行联系安装了固定和移动两种pos刷卡机,极大的方便了业主交纳定金和首期款,并协议由银行承担深银联刷卡手续费,从而降低了财务费用。经过上级实业公司和我司各部门的不断努力,原计划项目现金流3.61亿元,实际现金流为3.17亿元,节约投入资金4400万元。   (五)编制工程付款台帐,建立部门间审核方式。   在项目成立伊始,每笔工程付款在财务部都要经过2次记录,一次是金蝶财务系统入账,另外一次是“工程台帐”,由于金蝶财务系统近年连续升级和更换账套,所以对每项合同整个的付款情况在需要查询时要经过账套的转换,比较耽误时间,工程台帐的建立无疑是节约查询时间的很好办法,并且能一目了然地反应该类和该项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结算金额、付款逐次逐笔时间、凭证号码、累计付款额、发票开具情况、剩余款项、是否已经缴纳印花税等细节。   另外,我们根据工程台帐与工程部门预算人员进行不定期核对每项合同的付款等情况,确保双方审核、记录正确,保证工程款项的支付无误。   (六)加强与税务等政府部门沟通,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   两年来,置业公司财务部积极研究学习国家新的财政税务政策,加强了与税务部门等的沟通往来,努力寻找应对方案,为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做着准备。   在初始的会计核算中我们没有注意到开发成本科目下设置的“开发间接费用”的重要性,其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办公费、水电、劳保等都可以在此科目下列示,而开发间接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基本一项,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计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时有加计20%的扣除,仅这一点就使得置业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少近10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xx项目走过热火朝天的建设和销售阶段,回顾过往,我们发现工作当中有很多的不足,有的不足在发生前就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及时纠正,有的则是在摸索中暴露出来甚至影响到工作的,这些不足都会使得我们的工作多走弯路,甚至产生财务风险。   (一)营销台帐建立的重要性   营销台帐与工程台帐一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营销部门没有类似预算的岗位,费用控制和合理计划支出的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又不像财务部门与工程部门这样可以实现成本支出的双控,所以日常对销售费用的支出和管理、控制的职能其实仅仅是由财务部门单方面完成的。   尤其是像宣传展览、广告等费用在楼盘营销推广工作刚刚开始的阶段更是款项支付频繁,形式也多样繁杂,经常会出现与同一家公司签订多项合作协议,工作强度和压力忽然的增加,更是考验我们的认真细心程度,这个时候如果能够按时记录营销台帐,那么每次付款就不会感觉混乱,心中有本明白账。   (二)销售费用与开发成本支出的预警   项目公司每年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费用目标,造成费用超支各有不同说法,实质的原因除了受市场价格和政策的波动之外,主要是缺乏超支预警的敏感性,对于哪些是合理和必要的支出,哪些是可要可不要的支出,哪些款项必须按期支付,哪些款项需要暂缓支付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财务人员有对市场和项目形象进度的了解以及良好把控能力。   费用把控离不开事前的预计、事中的控制和预警、事后的分析三个步骤,财务人员不应该停留在传统的在办公室做做帐表上面,要争取更多的机会和时间走出去,促进与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沟通、信息共享,与外部相关市场的接触,增强对每一细项费用使用的合理性事前的基本判断能力,这样根据细项预计费用情况制定出来的计划目标更趋于可靠性和真实性,不至于调整的偏差太大。   根据前述制定的计划目标来指导日常工作,细项费用的动态出现了明显的异常变动与目标对比就有了预警信息。   (三)管理费用使用要区别责任中心   管理费用也往往容易超计划,这项费用的支出都是由公司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累积的,超计划也难找到根源,尤其是业务招待费、汽车费用、办公用品等费用在发生时都认为是必要的,难以控制,xx年年置业财务部提出将费用控制落实到每个部门,使得每个职能部门都成为费用的责任中心,每个职能部门再落实到每个职员的头上,年初制定计划目标,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指标,减轻了以前单由财务部门一厢情愿控制,其他职能部门不理解、难于配合、不照此执行的矛盾、尴尬局面,让职员、部门共同担负费用控制的责任,有力提高了目标的执行效力。   以上的一些心得体会都是从财务工作的细节出发的,每个日常工作的细节虽小,但是都关系到整个财务工作的最终品质,与整个项目完成优良情况息息相关,我们无非是要做到心中有数、有底,不辱财务部门的职责使命。   四、20xx年工作提纲。   置业财务部的工作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公司各级领导和各位同事对我们财务工作的指导和关怀,有如此强大的精神支持,是我们做好公司财务工作的巨大精神动力和力量。   我们也将继续随时求得上级领导的无尽支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1)继续保持与税务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国家新的政策法规,分析税务新政对公司发展的影响,规避风险,并且坚决完成项目土地增值税等的清算工作,不留尾巴。   (2)加强与同行业人员的沟通和探讨,加强财务制度执行力度,把握总体工作思路,做细、做精财务工作,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与公司销售部门配合,共同完成销售后期的房产证的办理,保证资金和*工作的万无一失。 【篇三】财务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回首20xx年工作,物业财务部向规范管理合理调配又向前跨了一步,完成了物业公司与xx的财务分账、物业公司财务管理模式的转变、财务制度的制定、管理台账体系的建立等等几个重要的任务,使物业公司的财务工作在以前的一些基础工作之上得到了全新的改变,与整个集团财务工作达成一致的高度,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具体工作如下:   一、物业公司与xx的财务分账   从xx年1月份开始,根据集团财务中心的要求,完成xx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分账处理工作,开设xx金碟账套,独立核算,对已输入金碟的凭证进行整理装订入册并存档备查。5月份,又把该账套移交给集团会计核算部。   二、物业公司管理台账体系的建立   根据xx集团财务中心的统一要求,结合物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以前的会计核算基础之上,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物业公司的管理台账体系(物业公司及世家轩)。包括管理台账、管理台账的汇总、管理报表、财务分析、资金计划、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等等一系列的工作的开展和圆满完成,与整个集团达成一致,使物业的财务工作真正走上集团的财务工作轨道,真正发挥了财务管理的作用。   三、物业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   在xx集团财务中心的统一指导下,制定了物业公司的财务制度体系。包括《xx物业财务制度》、《xx物业管理台账核算办法》、《xx物业财务付款管理办法》、《xx物业付款审批权限的规定》、《xx物业财务部部门职责》、《xx集团内部服务结算管理办法》的制定。   规范了整个物业公司的财务运作流程,使物业公司的财务工作得到了全面的提升和改善。特别是在付款的审批流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进行了一次大的提升。   四、物业公司财务管理模式的转变   物业财务部对一些以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范、理顺之后,根据集团财务中心的要求,物业公司财务部与会计核算部进行了工作交接,把会计核算工作并入集团会计核算部,物业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台账、财务管理工作,从以前基础的会计核算工作之上,提升到真正的财务管理工作,从公司的利益出发,为公司领导做好财务参谋,提供最准确的财务管理数据。   物业财务部与会计核算部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作出了具体的工作事项互相协调配合,逐步的完善整个财务工作流程,确保物业公司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五、完成目标工作   配合客服中心完成了二期的收楼工作,加强管理费的收缴工作。从1月份开始,共收楼140户,收楼费用149.33万;从30月份开始,重点加强管理费的催缴工作,4-5月共追缴了管理费10.58万,收费率比去年大大的提高。   六、完成xx财务部门的数据录入   一期维修基金以及欠费情况的彻底清查。汇报公司领导,进行催缴工作。   监控xx的财务开支、价格审核及收款流程的管理。对收银人员进行财务培训,并且于3月份开始增设了收银机,使收银工作更加规范,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七、xx年财务部工作思路   1、建立物业公司的成本库。根据物业公司和xx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物业公司的成本库。合理、准确、清晰的了解物业公司的成本经营状况。为财务分析提供最真实的数据。   2、进一步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力度,彻底清理欠费情况,把一期的收费率提高到70%,二期90%。并且对一些代收代付的收费还需进一步明确划分,包括水费、有线电视开通费的返还部分,代收业主收取的差价部分等等一些费用的划分归类都有待明确。   3、从管理的角度,对xx的经营状况进行进一步的核算。把员工包餐与对外经营彻底分开核算,对于一些经营费用也应该合理的分摊,真实的反映世家轩的经营成果。   4、新的财务制度的实施,财务部要财务部门要监督把关。对于以前一些比较模糊和混乱的流程要彻底理顺。包括各部门计划的审批流程,采购的审批流程,与发展商相关业务的计划、报销审批流程等等都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xx年虽然任务很重,但是都需要我们尽心尽力的一步一步去完成,只有这样,扎扎实实,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   从财务管理着手,逐步把物业公司的财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更好的服务于公司!
2023-08-26 00:23:181

[单选题] 关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下列表达不正确的是( ) A、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

选 B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023-08-26 00:23:282

清算中心和直接参与者的支付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应遵守哪些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   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四、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收费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25号)的规定执行,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附一: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 存取款业务;   (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 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 紧急火额支付;   (六)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问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弥补日间透支;   (四)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 紧急大额支付;   (七)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 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2023-08-26 00:23:391

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和人民银行沟通,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考核办法》认真梳理,解释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1月1日到12月31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网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 工作总结 ,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3.按时报送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业务测试、模拟运行、业务需求及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搞好支付结算综合反映。 (三)结算管理 我支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和实施办法组织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有关票据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的刻制,以及对票据、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银行汇票密押、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应用的管理。同时,认真、及时做好支付结算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努力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结算管理方面的情况调查及专题文字材料。 (四)银行卡管理 1.特约商户管理。我行已建立商户风险评级及风险审批制度,营销客户经理、pos后台管理人员以及市行、省行 1 2 3 ;
2023-08-26 00:23:481

乙公司2007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1)3月3日,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向银行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用于结算

你所说是银行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啊?1,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汇票是错误的。因为其向银行申请的银行汇票是支付给B公司的货款,而非C公司。2,乙公司签发的汇票无效。未记载出票日期的银行汇票属要素不全是无效的。3,如果是银行汇票的话,A银行关于提示付款期限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银行汇票的期限只有一个月。对于D公司提示的银行汇票,代理银行可要求D公司将该银行汇票退回A银行。4,乙公司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符合规定。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应当在银行单独开列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2023-08-26 00:23:582

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款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资金支付结算而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3、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以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公司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项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存款人以自然人名义持个人身份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4、 第四条公司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5、 第五条存款人应当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在异地(省、市、县)开立的除外。6、 第六条存款人在审批制下开立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项存款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开户银行将签发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开立的用于登记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7、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存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8、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逃税、逃废债、提现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023-08-26 00:24:07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的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

收入汇缴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付现金”。这句话错在“也可以办理其他转账结算业务”。
2023-08-26 00:24:161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执行的时候一定要做好每个细节,都是非常关键的。中达咨询就劳务费管理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一、总 则为加强项目经理部对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内部形成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结合北京地区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二、适用范围公司在京的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部,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或项目部,均适用本办法。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对外部劳务队伍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队伍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2、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务费按月结算,每月做到100%支付,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3、劳务费分期支付最低限额:(一)、结算应符合合同约定。(二)、劳务费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组织,劳资、技术、安检、班组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进度验工分期结算劳务费的75%,20%验交后结算,扣留5%作为质保金。(三)、末次清算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由劳资人员填写结算单,由安检、技术、财务、材料、工班长等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确认无其他经济责任(各种外欠款如欠当地材料费、煤、水、电、生活费等)报项目经理审核后支付。如项目撤销就将质保金和有关资料转给所属指挥部,待保质期过后无任何问题后由指挥部代替项目结算付清,管理制度《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四)、劳务费除预支生活费外,其余结算一律采用转帐方式,在进行末次结算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四、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3、公司委托在京单位作为项目部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项目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在京单位财务会计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劳务费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五、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1、项目经理部按产值的 3%预留。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项目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劳务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一) 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1、合同是规定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劳务合同就进场的施工现象。2、签订的劳务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项目要按月结算劳务费,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及时完善验工计价工作,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 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各项目部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1、各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劳务费支付单》。2、公司在京单位负责审核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合同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兑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3、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4、公司委托的在京单位,应对各项目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5、各项目每月月末向公司报送劳务费兑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兑付情况。七、相关部门职责1、公司成本管理部负责对所属各项目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各项目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3、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考核各项目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4、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经营者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6 00:24:241

我们公司公账账户不能支付,显示客户账户已支付监管只收不付,不允许交易 是什么意思

建议参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十二)其他组织。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更多疑问,建议致电开户行官方客服热线咨询。应答时间:2020-12-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8-26 00:24:324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的中央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不知道你说的中央银行是什么银行?是不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开展业务活动,是政策指导性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是各种商业银行,比如工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等。
2023-08-26 00:25:118

账户清算余额不够 清算系统如何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   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四、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收费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25号)的规定执行,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附一: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 存取款业务;   (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 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 紧急火额支付;   (六)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问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弥补日间透支;   (四)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 紧急大额支付;   (七)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 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2023-08-26 00:25:291

取20万现金有什么规定

“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一日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需要核验身份信息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将会经过三个步骤:1、核实身份信息2、核实资金来源3、核实资金用途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二、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一)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2023-08-26 00:25:361

对公账户规定只能转一个银行卡吗

一个公司最多可以用1个人的银行卡.但是一般公司可以开多个对公账户没有限制的,公司通常用得比较多的公司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户。基本存款账户一个公司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建立一个,一般户可以开设多个。
2023-08-26 00:25:442

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总 则 1、为进一步加强成本核算,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理顺工程结算工作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2、工程结算管理是我公司成本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 3、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 工程变更各部门职责及流程 施工单位已完工程的工程数量与现场实测数量必须保持一致,不得超出竣工图数量。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优化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变更,施工单位需提报变更,相关变更流程及各部门变更审核过程中的职责如下: 1、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并提供变更前后施工图、变更数量统计表、项目部签证资料、项目部签字确认的施工方案、现场照片等影视资料等可用于复核的支撑性材料(附件5)。 2、工程部各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对现场实际完工情况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各施工单位提报《工程变更联系单》及其附件是否与现场实际完成情况相符。在工程变更审批流程中,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变更项现场是否完全实施进行确认审核(必须明确批复现场是否完全按变更后施工),并审核相关附件资料是否完整,审核意见在《工程变更审核意见表》中签署。项目负责人依据投融资部反馈的审核意见表,按最终审定金额与施工单位办理变更结算。 Vv v 3、设计部:复核《工程变更联系单》中所附的变更前后施工图是否属实。 4、投融资部投融资部:投融资部为工程变更流程的主导部门。依据各部门最终审核意见,对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变更联系单》进行工程数量及变更金额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意见在《工程变更审核意见表》中签署,并将最终意见书扫描件发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据最终审定金额与施工单位办理变更结算。 竣工结算各部门职能及流程 1、工程部:工程部为竣工结算流程的发起部门。工程部及辖下项目部负责人,对现场实际完工情况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相关资料附件详见(附件6)。主要负责依据合同及审定后的变更资料,审核各施工单位提报的结算数量是否与现场实际完工情况相符,最终发送的《完工结算单》中,施工单位与工程部项目现场负责人必须签字盖章齐全。工程部项目负责人负责依据现场实际完工量梳理甲供材料应耗数量,并结合现场实际材料领用情况及供应链管理部反馈的甲供材料单价,提供《甲供材料扣款表》。收集整理项目其他扣款资料,并提供《项目其他扣款一览表》。 2、供应链管理部:依据收发料记录,审核《甲供材料扣款表》实际领用数量、采购单价的准确性。依据投融资部确认的《封帐协议》与施工单位进行签署确认。 3、投融资部:投融资部为结算流程的主导部门。依据工程部审核结果,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最终结算价款负责;依据最终结算金额拟定《封帐协议》。 附件:1、工程变更审核流程图 2、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流程图 3、工程变更联系单 4、工程变更审核意见表 5、工程变更提报资料目录表 6、工程竣工资料提报目录表 7、工程竣工变更审核意见表 2015年1月22日 投融资部 工程变更联系单 项目名称: 变更编号: 工程变更审核意见表 工程变更提报资料目录表 变更 数量一览表(例表) 附件6: 工程竣工资料审核目录表 表1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 完 工结算单 承包单位名称: 合同编号: 结算日期:年月日 制 表 人: 承包方代表: 项目负责人: 投融资部: 表2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 甲供材料扣款表 承包单位名称: 合同编号: 结算日期: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承包方代表: 供应链管理部: 投融资部: 备注:1、项目现场依据结算数量填报应耗数量,依据承包方材料领用单填报实际领用数量。 2、供应链管理部提供甲方采购价格 表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 项 目其 他 扣 款一览表 承包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章) 承包方代表: 附件7: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表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公司授权(授权代表姓名)代表本公司参加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完工结算事宜,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项目名称) 合同封账协议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谈判、授权代表在签署封账协议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包方:(公章) 日 期:年月日 注: 附授权代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身份证号:系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包方:(公章) 注: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封账协议 发包方: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根据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就项目工作内容进行合作并签订合同,合同编号为。现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具体施工工作过程,就最终决算问题进行磋商,双方签订本末次封账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末次封账数量及单价的确定: 1、按照承包方按发包方技术交底要求实际完成并经发包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的数量进行计算。 2、单价为公司评审后该合同确认的单价。 3、末次封账结算数量为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数量。 4、 结算数量及结算单价双方均认可,没有任何争议。 二、封帐总价承发包方双方确认:承包方在发包方项目的上述合同全部工作内容的总价款为:¥元(大写:元整)(包括所有的阶段结算等,该金额为承包方应开票金额),扣除设备材料超耗费用及现场其他扣款项后(详见《甲供材料扣款表》、《项目其他扣款一览表》),应支付承包方金额为:¥元(大写:元整) 三、以上总价款为承发包方双方之间的最终结算总价款。至此,发包方完成最终结算义务,承包方所有的工作内容得到最终清算,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互不追究。
2023-08-26 00:25:511

银行违反清算管理罚款多少?

16日,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7-9月,先后对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新兴支付清算中心)、平安银行开展了支付清算业务执法检查。经查实,上述两家银行存在违反清算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新兴支付清算中心)和平安银行分别罚款1.63亿元和1334万元。央行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持续加强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从严惩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支付市场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2018年,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严监管也并未松懈。仅在2月份春节前后,央行就已经开出了5张罚单。央行网站16日消息显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工作要求,整肃支付清算市场秩序,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7-9月,先后对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新兴支付清算中心)、平安银行开展了支付清算业务执法检查。经查实,上述两家银行存在违反清算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考虑两家银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对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新兴支付清算中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418193.27元,并处罚款114639752.47元,合计处罚金额163057945.74元;对平安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36061.39元,并处罚款10308084.15元,合计处罚金额13344145.54元。央行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持续加强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从严惩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支付市场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民生银行方面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为确保民生银行有关支付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先后落实了多项整改工作:一是撤销了厦门分行新兴支付清算中心;二是成立总行整改督导小组,对中心业务开展全面整改;三是在总行层面,各主管部门通过强化业务、技术管理、优化系统功能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全行互联网支付相关业务的规范化开展。目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整改已全面完成。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民生银行将持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结算、清算业务的最新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范化开展各类支付结算业务。
2023-08-26 00:26:101

银行卡账户信息如果不及时更新,会停用吗

要看是哪个银行的卡。一般来说,开户身份证过期,部分业务会受影响,请您参考以下说明:不影响:存入汇入款、普通取款、转出款、网上支付、刷卡消费、网银和手机银行登录;会影响:需要输入身份证号码的自助操作业务和柜台、VTM等需要出示身份证的业务。(例如,开通/关闭以下功能会受到影响:网上支付、转账汇款、自助渠道结售汇、自助渠道境外汇款、柜台大额取现等)【温馨提示】1、身份证一旦过期,部分业务马上就会受影响,与过期时间长短无关;2、部分城市的一卡通开户证件过期,会终止非柜面业务;3、信用卡开户证件到期暂时不影响信用卡卡片使用。建议在办理好新身份证后尽快维护一卡通开户证件有效期,以免影响后续使用。如您已实名注册一网通用户,可登录手机银行APP,选择“我的→设置→点最上方头像→预留信息管理”进行更新身份证。【温馨提示】:1.证件更新后实时生效;2.手机银行维护证件有效期时,需要您留存的证件为中国居民身份证,且为已过期/将到期/失效(一代证)/为空。
2023-08-26 00:26: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