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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是什么意思?

2023-08-27 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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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Cloud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拓展资料:

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

作为美国明示沉默权发端的米兰达一案,就颇为滑稽。该案的大致情况是:

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并遭到强暴,案发后她立即报案,并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米兰达。警察当即传讯米兰达,他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写了供述书。法院依其供词认定他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

沉默权

米兰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供词是在压力下编造的,警察并没有告知他的供述将会成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并剥夺了他被审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

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

沉默权

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沉默权

参考资料:沉默权_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

S笔记

在看香港的警匪片时,常常有这样的镜头: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

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受害人是18岁的青春玉女,那天深夜,她被人劫持到车上并被强暴。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在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写下供述,米兰达照做了。很快,案情变得清楚明了,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为50年。

岂料,判决下来后,米兰达硬是不服判决,开始不断上诉,经过百般曲折,最终居然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得以翻案。

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强迫”他在自己不自愿的情况下写下供述,而这一点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

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起源于十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沉默权的确立,曾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沉默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拒绝开口,它至少还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追述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他说;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对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知道说话后果的情况下,说一些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话,这些话必须出于自愿。如果被逼开口,法庭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

沉默权是人们作为人而理应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价值。确立沉默权后,破案不能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采取其他收集证据的方法,尤其是技术侦查手段。

沉默权的确立既是对被控者的法律保护,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无疑也将大幅度增加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诉讼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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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的意思是,获得的口供材料不得用作证据,除非办案警察已遵守了审讯程序。

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

当时的具体情况如下:

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名18岁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绑架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

曾经还蹲过监狱。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的罪行。

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

不过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们考试时通常不会仔细查看试卷上的考纪一样。

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Alvin Moore)。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

沉默权

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20-30年有期徒刑。

米兰达不服,在莫尔的帮助下,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气地驳回,并指出审讯时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给自己指派律师。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沉默权

扩展资料: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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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警告,就跟警察抓歹徒时,先要表明自己身份是警察,歹徒还继续行凶,警察在要鸣枪,才可以开枪射击歹徒

苏州马小云

你可以不说任何话。如果你要说话,那么所说的全部将会被警方视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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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什么意思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扩展资料:名词由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
2023-08-26 07:02:431

什么是「沉默权」?

沉默权制度,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二)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而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沉默权已得到了联合国文件的确认。
2023-08-26 07:02:561

有关“沉默权”的问题引起诉讼法学界的热烈讨论,请谈谈你对“沉默权”的见解。

【答案】:沉默权最早萌芽于13世纪的英国,后来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确认,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各国立法上沉默权的表现并不完全一致,导致了沉默权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一般认为沉默权有广义的沉默权和狭义的沉默权两种。广义的沉默权的享有主体并不仅限于被迫诉人,而且案件的知情人在没有到法院作证以前都享有拒绝就案件陈述的权利。狭义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且原则上不因此而受到不利的推断,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以物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可见,较为完整的沉默权要求:首先,供述必须基于供述人自愿,不得对供述人施加任何物理的或精神的强制;其次,不得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或拒绝回答这一事实推导出不利于他的结论;再次,证明被控诉人有罪的责任在控诉一方,被控诉的人不负举证责任;最后,违反沉默权规则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应为无效。从总体上看,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主要是基于程序正义的需要,其主要目的是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惩罚犯罪,实现追诉牙巳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价值平衡。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效果:首先,沉默权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讯问的手段,有利于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构造。其次,沉默权有利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没有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那么沉默权也只是空中楼阁,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逻辑上的必然要求,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确认沉默权。再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弱化口供情结,对遏制刑讯逼供有积极的意义。最后,沉默权制度提升了被追诉方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强化对侦查机关权力的制约。当然,目前随着司法实践与客观形势的变化,一些国家基于各种价值的考量也开始对沉默权作出限制,对沉默权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沉默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从以上看,沉默权的确立是人权保障发展的趋势,但沉默权并非是一项孤立的制度,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才能真正形成完善的沉默权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无罪推定、辩护权及律师介入帮助的保障、权利告知制度、自白任意性规则、违反沉默权制度的程序性后果,等等。我国如果仅单单确立沉默权是达不到很好的效果的,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沉默权制度的实施。
2023-08-26 07:03:101

根据宪法第几条,当事人具有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广义上,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狭义上,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广义上的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宪法》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狭义上的沉默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没有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023-08-26 07:03:181

沉默权在中国是否适用

沉默权在中国可以适用。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沉默权也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来说,不论从哪方面来理解沉默权,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沉默权包含两项内容:1、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追诉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禁止官员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致使被指控人违背意志作出有罪供述,法院不得把此情形下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23-08-26 07:03:261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吗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已经明确将嫌疑人的沉默权确定下来,犯罪嫌疑人如果觉得有必要保持沉默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在公安机关审讯的时候不回应任何的提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23-08-26 07:03:341

行使沉默权的主体是( )

行使沉默权的主体是被追诉人。行使沉默的主体是指在某个决策或讨论过程中,选择保持沉默而不表达意见或立场的个体或组织。这种主体可以是个人、团队、组织、政府等等。个人在行使沉默时,可能是因为缺乏信心、知识、经验或权力,或者是因为担心表达自己的观点会导致负面后果。团队或组织在行使沉默时,可能是因为缺乏共识、领导力或决策权,或者是因为担心影响与其他组织的关系。政府在行使沉默时,可能是因为需要考虑国内外政治和经济因素、国际关系等复杂因素,或者是因为担心影响国家形象和利益。行使沉默的主体可能会对决策或讨论过程产生负面影响,因为他们没有表达自己的意见或立场,可能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决策失误、利益损失等问题。因此,在决策或讨论过程中,需要鼓励各方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以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也需要尊重行使沉默的主体的权利和意愿,应该尽可能地了解他们的顾虑和考虑,以便于制定更加全方面和公正的决策。
2023-08-26 07:03:411

沉默权指的是什么?

这个是出自米兰达法则。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
2023-08-26 07:04:051

中国有沉默权吗

中国没有沉默权制度,只有坦白从宽制度,但是不得刑讯逼供,所以间接的为嫌疑人或被告提供了一种拒绝回答的环境,中国是允许通过骗供的刑事进行刑事侦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023-08-26 07:04:121

沉默权性质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什么

答:防御权。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2023-08-26 07:04:238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沉默权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尽管法律并未确立沉默权规则,但因法律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 方法 获取供述,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有待完善,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会选择保持沉默,拒不回答问题。此种情况下,能否因被告人沉默而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值得认真研究。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一、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   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或面对指控时保持沉默,且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英国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先前沉默对后续辩护的影响,当警察或其他肩负侦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进行讯问时,要求犯罪嫌疑人陈述某个合理且应当掌握的事实,而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此后却在庭审辩护时将该事实作为辩护理由,此种情况下,对其在审前阶段保持沉默的作法,法官或陪审团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上述不利推论时,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第一,检控方已对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第二,犯罪嫌疑人在正式被提起指控前没有对办案人员的提问作出回答;   第三,犯罪嫌疑人是在办案人员告知沉默权后的讯问过程中没有对提问作出回答;   第四,讯问目的是为了确认犯罪是否发生或者谁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没有提及相关事实,但在庭审时将之作为辩护理由;   第六,为合理期待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提及相关事实,法院在1997年阿金特案的判决中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状况作出评估,包括被告人的年龄、经历、意识能力、健康状况、是否醉酒以及个人性格等。   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沉默权及例外规则的关系。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使其免于自证其罪,进而确保公正审判。但毫无疑问,沉默权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往往是破案的突破口,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获取信息,进而发现和收集关键证据。沉默权的例外规则,就是为了避免过度强调权利保障而对打击犯罪造成严重妨碍。   因犯罪嫌疑人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侵犯公正审判权。欧洲人权法院在1996年默里诉英国案的判决中认为,当犯罪嫌疑人因寻求法律帮助被拒绝而选择沉默时,对其作出推论的做法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赋予其的公正审判权。这就需要对沉默权的例外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未提供相应事实这一情况本身也须有证据证实。因此,为了促使法官或陪审团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作出不利推论,控诉方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未提供相应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在主张犯罪嫌疑人没有提供相应事实之前或之后提出。   第三,犯罪嫌疑人可将律师建议其沉默作为抗辩理由。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沉默权的内涵及其例外规则,并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回答警察、检察官以及法官提出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张,律师之前与其会面时建议其不回答问题,并能提供与律师谈话的相关证据,该抗辩可作为对抗因沉默而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的理由。   第四,如证人已提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仍然保持沉默,可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证人证言通常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可以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如有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某些问题是因为该事实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则犯罪嫌疑人此时再保持沉默,就可以被视为掩盖犯罪事实,据此可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法院在2001年弗林案的判决中指出,如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讯问时对特定事实保持沉默,当警察从证人处了解到与该事实有关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此时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仍然保持沉默,法庭就可以从此次沉默中得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2023-08-26 07:06:401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吗

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023-08-26 07:06:492

沉默权在中国是否适用

法律分析:不能,我们公民没有沉默权,从国情来分析,我们没有实施沉默权制度的传统,并且实施沉默权制度对警察要求太高了,犯罪分子很容易借此脱罪。法律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四条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刑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丙)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所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六、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七、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2023-08-26 07:07:031

沉默权的学术辨析

沉默权是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的产物,它是个人本位主义的西方历史文化价值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按照西方个人权利本位主义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国家追诉机关(警察、检察官)的讯问时享有拒不回答提问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为了构造原、被告平等的诉讼结构,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在这种诉讼结构下,作为侦控机关的警方和检察机关(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方)是平等对立的双方,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就如同市场上做生意的买、卖双方,一方要卖个好价钱,另一方则想讨个最低价。警察和检察官以国家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集体利益等名义来追究犯罪,力求能够收集到充分、完整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绳之以法;而被追诉者则要尽量开脱罪责,逃避惩罚。这两者都被认为是人之常情的事情。在这种对抗式诉讼模式下,沉默权便以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权力的对立物出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国家追诉行为的挡箭牌。沉默权的理论依据,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它植根于这样一种观念:个人尊严是—项与人性共存的自然权利,是个人作为人而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按照这种理念,刑事诉讼是被追诉的个人同作为控诉方的国家之间的抗争,由于国家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当事人显然处于弱势,因而根据西方所谓的“民主宪政”精神,必须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沉默权是维持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按照日本教授松尾浩也的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项权利:一项是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和聘请律师帮助进行辩护),这可看做是“积极的防卫权”;另一项就是在接受官方讯问时享有沉默权,这属于“消极的防卫权”。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这两项权利可以同时行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不讲话,行使沉默权;他又可聘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也就是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和消极的态度行使防卫权。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势必对警察的侦查破案和检察官的指控犯罪造成巨大的障碍(以下我们还会详细讨论这个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对警察讯问提出了挑战,从而为侦查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它迫使警方去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装备、设施,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取证能力。英美和欧洲大陆各国的诉讼实践证明,警方为应对沉默权的实施,确实做了巨大的努力,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这是实行沉默权制度的最大好处。另一方面,由于实行沉默权制度使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并进一步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这是沉默权带来的又一大好处。 沉默权是对抗式诉讼结构的产物,其最初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审判阶段,即允许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保持沉默,故曰“审判沉默权”。当沉默权被引进庭审前的侦查阶段后,其实际的功效就演变为犯罪嫌疑人对抗警察讯问的护身符。按照英美法律的规定,为了侦破刑事罪案,警察有权传唤任何人,并对其进行讯问,要求他们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但是,根据“不得被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当证人涉及可能使本人自陷其罪的问题时,他有权拒绝回答。因此,一旦被讯问人主张沉默权,警察就不得再对其进行讯问。由此可见,沉默权是作为与警察的讯问权相抗衡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如前所述,沉默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可以制约政府滥用权力,减弱警方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但是,沉默权又给警察侦破案件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使某些老奸巨猾的职业罪犯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一旦将其推向了极端,必定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的影响。 米兰达案 作为美国明示沉默权发端的米兰达一案,就颇为滑稽。该案的大致情况是: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并遭到强暴,案发后她立即报案,并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米兰达。警察当即传讯米兰达,他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写了供述书。法院依其供词认定他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供词是在压力下编造的,警察并没有告知他的供述将会成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并剥夺了他被审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因此米兰达的供词无效。由此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事先告知他有保持沉默不作回答的权利。从另一起案例中,我们又会看到“米兰达规则”是如何被适用的:1986年11月24日,一个叫帕米拉的10岁小女孩随父母 去依阿华州的德茂恩市看摔跤比赛。在比赛进行中,帕米拉一人去厕所后再没有回来。警察接到报案后,调查发现一个叫威廉姆斯的人可能是劫持者,有人曾见他在体育馆外将一捆东西装进一辆汽车。12月26日,德茂恩市警察接到邻近达芬堡市警察局的电话,说威廉姆斯已向他们自首。德茂思市便派了两名警察开车前去把他押解回来。在返回途中,一名警察对威廉姆斯说:“我希望你看看天气,正在下雨,气象预报说将要下大雪。我想你是惟一知道小帕米拉埋在什么地方的人,如果雪一盖,你自己也可能找不着了。我们何不去把她找到,她的父母也好在圣诞节前用基督教的丧礼把他埋了。”听了警察的这一番话,威廉姆斯果然带着警察来到他杀死并埋葬小帕米拉的地点,并在那里挖出了孩子的尸体。法庭根据上述情况,判决威廉姆斯有罪。按说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尽在情理之中。但是,威廉姆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是:警察在押解途中所说的一番话,实际上就是审讯,而事先并未向他告知“米兰达规则”。因此,审讯是非法的,因而判决结果必须推翻。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被告人这一观点,裁定推翻了原先的判决。由于“米兰达规则”把沉默权推向了极端,司法实践中往往片面强调“正当程序”而不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许多已侦破的罪案,却很难对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致使沉默权变成了庇护犯罪的避风港。沉默权完全忽略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和创伤难以得到补偿。 口供作用 在人类数千年的法制文明进程中,对于口供在诉讼中作用的认识,经历了大起大落的几次变化。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曾经把口供奉为“证据之王”、“证据皇后”;中国封建时代,则实行“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的制度。总之,认为口供是认定犯罪时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证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只要取得了当事人的口供。就可据以定案,形成了“惟口供”的极端。英国在17世纪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其初衷在于减弱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让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由此而引起子整个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但是,自从1966年美国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后,又把沉默权推向了极端。按照这样的程序设计,似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无需讲任何话,全靠警察去寻找客观证据就可以证实犯罪。可惜,这种美好的愿望终究未能全部实现。司法实践表明:有许多案件,如果涉案的当事人在面对警察的讯问时一概保持沉默,则案情事实便根本不可能查清。不错,随着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地进步和大量高科技手段被运用于刑事侦查,警察机构的装备日益改善,取证能力大大增强,对于某些常见的犯罪,如凶杀、强奸、抢劫、盗窃等罪案,由于有犯罪现场和大量的痕迹、物证,警察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和搜查、检查,提取在现场上遗留的血迹、指纹、精斑、毛发、弹痕及有关的赃证,并根据被害人和证人的指认等各种客观证据去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即使作案者闭口不讲任何情况,也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并据此将犯罪人绳之以法。但是,随着警察机构装备的改善和取证能力的增强,犯罪分子的手段也在不断的变着花样,他们在与警察的周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反侦查能力也在逐渐增强,他们也更善于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对抗侦讯。明示沉默权的实施进一步限制了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更使刑事罪案的侦破增大了难度。尤其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形成了又一波巨大的犯罪潮流,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迅猛发展并蔓延至全球,更给警方对付犯罪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下列各类案件,如果涉案的当事人在被警察拘捕后全部保持沉默,则案件很难侦破,更无法将犯罪者绳之以法:【行贿、受贿案件】此类案件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极端秘密地进行的,收受钱款时只有二人在场,所谓“一对一”,可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如果在案发后,行贿人和受贿人全都主张沉默权,一概闭口不讲话,则根本不可能定案。【雇佣杀人案】通常由主谋人(黑道中的行话称“大老板”)通过中间人雇佣凶手去杀害某人。案发后,直接行凶的凶手较容易抓获,中间人也容易牵出来,但涉及到“大老板”时,又成了类似于行贿案件中的“一对一”状况。如果当事人保持沉默,则很难认定。【毒品犯罪】买卖双方自愿交易,在隐蔽场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通常意义上的“犯罪现场”,也没有“被害人”,又是另一种“一对一”。如果不是当场查获,事后发觉时,如果当事人保持沉默,也难以认定。【流窜犯罪】有些负案在逃的重罪案犯,流窜全国各地,被拘捕后不讲真实姓名,使侦查、起诉、审判都遇到困难。【集团犯罪】数人共同作案,警察抓住其中若干人,另一些人在逃。如果被捕者都保持沉默,则逃犯的去向难以知晓,很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且对被捕者也难以结案。【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爆炸案,警察抓住了准备施爆的嫌疑人,但不知炸弹放置于何处,假如疑犯保持沉默,则随时有可能爆炸,危及众多人的生命安全;再如绑架案或拐卖人口案,警察捕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却未发现被害人,如果不能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疑犯在被讯问时不开口说话,则被害人面临生命危险。诸如此类的罪案,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让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回答警察的提问,那就无异于捆绑住了警察的手脚,其结果只能是庇护罪犯甚至是怂恿犯罪。事实上,在某些共同犯罪或牵连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揭露案件的起因、背景、实施过程及同案犯之间的关系,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可能是最关键的证据。如果已经归案的犯罪嫌疑人都保持沉默,案件的本来面目便无法查清,或者导致同案犯潜逃,使案件久侦难破,有的甚至会使本来可以制止的危害结果终于发生,造成大批无辜群众的死伤。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非常现实的问题。可见,实行明示沉默权制度,不仅有碍于侦查,而且是对被害人与公众的安全完全不负责任,显然是一种使权利失衡的有害的做法。当今世界上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官员腐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日益猖獗,我们在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更必须考虑如何加强对犯罪的控制能力。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给侦查机关一些必要的权力与手段,使之能够有效追究犯罪。实行对嫌疑人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制度。 毋庸讳言,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过去在执行中确实出现过种种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如实坦白了罪行甚至有立功表现的罪犯,该从宽的没有从宽,反而加重了刑罚,致使许多犯罪分子不再相信党和国家的政策,逼使其走向了顽抗到底的绝路。这对我们极其不利。二是对坦白者一律免除刑罚,搞成了宽大无边,造成对严重犯罪的打击不力。三是把正当的辩解一律当成“抗拒”,不问青红皂白一概加重处罚。至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盛行所谓“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把是否“低头认罪”作为决定惩罚的主要依据,那更是把本末倒置了。上述偏差是确实存在的,有的造成了严重的恶果。但问题并不是政策本身出了毛病,而是由于对这一政策理解错误,在贯彻执行中走了样。因此,当今社会不应该抛弃这一政策,而应当总结经验教训,重新对它作出正确的解释,明确具体适用的条件,进一步引导大家去严肃认真地贯彻这一政策。即使在“严打”期间,对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的,该从宽的还应适当从宽;对于有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将功折罪,减轻甚至免除其刑罚;对于在犯罪后毁灭证据、互相串供、制造伪证甚至嫁祸于他人的,必须从严惩处。正确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可以给业已走上了犯罪道路的人留下一条悔罪自新之路,也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尤其是对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等犯罪,更能发挥其攻心夺气、捣毁其团伙的功效。 其实,即使在西方各国,尽管没有像中国这样明确地概括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在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大都体现了类似的精神。例如:各国刑法大都规定了对自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拒捕或袭击警察的加重处罚;有的国家在允许被告人保持沉默的同时,又规定对作虚伪陈述或嫁祸于人的,要再加一个伪证罪或蔑视法庭罪的新罪,以加重对其惩罚。凡此种种,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与中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却可谓“异曲”而“同工”。英国自从1994年对沉默权实行变革以后,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先告知其有沉默权,随后又加上一段很长的“但书”,实际上也就是对被讯问人施加了相当大的压力,让他好好地掂量掂量,考虑是否要与警方对抗。其实际的效果,也近似于中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美国在进入法庭审判阶段,允许控辩双方的律师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如何定罪量刑在庭前交换意见,俗称“辩诉交易”,实际上也就是采用鼓励被告人认罪的方式来换取较轻的处罚。对于某些同案犯的罪行还可以进行豁免,以换取他对首犯、主犯的罪行作证。反过来说,假如被告方坚持作无罪的抗辩,那么,经过法庭审判并定罪后,面临的将是比庭前认罪较重的处罚,这不也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吗?综上所述,对于过去几十年行之有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理应继续坚持,切忌轻言废弃不用。
2023-08-26 07:07:111

教师要尊重幼儿的沉默权是否正确

这个是正确的。幼儿的沉默权是幼儿的基本人身权力,任何人不可以侵犯,包括老师也不可以侵犯幼儿的沉默权。有的时候,很多老师为了帮助一些幼儿促进语言能力的进步,为了帮助一些内向的孩子变得更加活泼,让那些不愿意回答问题,不愿意跟别人说话的人在公众面前表达,表面上是给了幼儿锻炼的机会,实际上对于一些幼儿来说,这是一种自尊心和自信心的伤害。这侵犯了幼儿的沉默权,同时也伤害了幼儿的尊严。改变的方法关键不在于强制性的让幼儿多说话,而是创作一些机会,让其主动说话,锻炼其能力和自信心。
2023-08-26 07:07:251

为什么?美国的法律是有罪证明,中国的法律是辩护

这个很简单的,因为国家不同的呢。就比如说外国车的方向盘再最右边,中国的再左边
2023-08-26 07:07:353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

  摘 要:沉默权在国内和国际社会的法制建设中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同时在建设和完善对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赋予沉默权以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近年来我国冤假错案频发,这使对沉默权制度的研究越发紧迫。本文通过阐述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和分析其内在价值来说明确认沉默权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同时也对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和构建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开始反思二战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且更加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沉默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不幸的是,近年来我国却发生了许多由于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肆意践踏人权的冤假错案,例如杜培武案、李久明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1]因此,探讨沉默权在我国制度上的设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沉默权的概念   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想说什么或不说什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侦查机关的讯问和法庭的审判时,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这里我们所说的沉默权为狭义的沉默权。   二、沉默权实现的价值   沉默权具有多重价值。首先是沉默权的正义价值。人人都渴望受到公正的待遇,然而现实的司法制度却让有些人的权利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当你被司法机关审问时,如果你不如实表达,你就有可能受皮肉之苦了。但如果有沉默权并被坚强的执行下去,这必然是对你权力的一种有力的保障。其次是沉默权属于人权的一种范畴。国际人权法很早以前就规定沉默权是人权的基本权利之一,所以要实现真正的人权,确保人的沉默权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最后是沉默权的效率价值。最通俗的语言就是用最少的钱,费最小的力,将事情做得最好,从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刑事案件中,将最小的投入换取更多案件的侦破,这也是沉默权的价值所在。   三、沉默权实现的意义   现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沉默权的实现在我国司法制度发展上就有重要意义。主要由以下几点:   1、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沉默权是人权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当前我国人权呼声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在法律层面上承认沉默权,从而维护人们的人格尊严显得更加紧迫。沉默权的确立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一种保障。这也有利于避免如实回答义务对他们的人身强制,更有利于维护他们做人的最起码的人格尊严。   2、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无罪的人。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2]所以侦控机关不仅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还应当保障他们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因而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确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这也可以说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   3、沉默权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侦查阶段,迫于各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为了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是对口供的过分依赖,还有由于对法律规定的"应该如实回答"的误解,从而强制要求嫌疑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与事实相符合,为了达到这种"如实回答的效果",就完全可能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说出其心目中预期的"事实",从而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而沉默权的确认,可以尽可能防止官权力的滥用,特别是侦察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构想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制度的实现是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伦理价值观等各项因素,综合考虑,统筹规划。[3]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沉默权在我国法律条文上展现。针对沉默权在我国制度上的设计,本文有几下几点构想:   1、从立法上明确沉默权   赋予沉默权的法律地位,是推动沉默权建设的关键。具体内容: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但是证人的沉默权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有所区分;沉默权的权能应当包括:拒绝回答、保持沉默或者如实回答;行使的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那一天起直至刑事诉讼程序终了之时。   2、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行的原则   沉默权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事物都具有双重性,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滥用沉默权,不但会增加的侦查成本,而且会使侦查效率大为降低,这又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活动。因此,我国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才能发挥沉默权的最佳效益。   3、改进"坦白从宽"的政策,明确"如实回答"的内涵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使人们早已熟知的政策话语不过现在这项政策需要改进了,表现为:第一"坦白"具有视情况而定的性质,而且他只能在法定刑内从轻,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第二所谓的"坦白从宽"只是一个刑事优惠政策,而不是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第三,对犯罪嫌疑人的优惠太小,不足以使他们坦白。所以法律应规定坦白的具体细节的规定,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优惠幅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郎胜在两会上答记者问的时候,曾指出"如实回答"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因此,本文认为这里的"应当"一词,应理解为"倡导性"规范,而非"强行性"规范。   五、结语   实现沉默权对我国来说是循序渐进的,因为他涉及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人文观念和社会状况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对它的取舍。我们不能仅凭自己的一点想法就妄加评判我国的法律制度。需从大局出发,站在一定的高度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在我阅读国内各学者的文章之后,分析了沉默权在我国实现的构想以及针对目前国内已有的沉默权的争论,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但是比较遗憾的是,由于我自己能力和学识有限,不能进行深入分析,而且所提出的看法也是比较浅显的,甚至有些幼稚,在此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发表自己的看法,让晚辈学习学习。总之,我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很多专家认为我国现行这项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沉默权会作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隆振中.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J].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   [2]林树锦.侦查沉默权的诉讼价值探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3).   [3]高科伟.浅析无罪推定与沉默权的关系[J].大众商务,2009,(6).   作者简介:崔建勇,男,临沂大学法学院学生。
2023-08-26 07:07:471

坦白从宽什么意思

2023-08-26 07:07:5810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有何关系

  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之间存在一定区别。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未能完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自由。两者确立的出发点即不同。沉默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维护自由。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主要是为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只是沉默权权能的部分体现。无论如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仍然是立足于我国现实状况,通过对禁止刑讯逼供的进一步强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权的保障。此外,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有学者认为该规定是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相矛盾的。但就两者确立的基础来讲,两者并非完全对立。无论是如实回答义务还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其都是建立在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的。不可否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更注重追求实体正义,关于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活动顺利高效进行的有效保障,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则是对禁止刑讯逼供的进一步强化。两者的相互融合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与自由的合理限制,又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而非相互对立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刑诉法中如实回答义务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并存是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合理化保障。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无罪推定原则建构的重要部分。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普遍适用的人权保障原则,其对诉讼制度的建构意义重大。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有三项基本要求,即:定罪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证明自身有罪,也没有义务证明自身无罪;举证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我国刑诉法中虽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项规定表明我国定罪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此外,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即举证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明确指出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2023-08-26 07:08:271

中国公民有没有沉默权

我们几乎没有什么权!
2023-08-26 07:08:4711

犯罪嫌疑人有 保持沉默的 权利吗 ?

在现有法律是没有沉默权。。。
2023-08-26 07:09:118

我国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沉默权

法律主观:犯罪嫌疑人 的权利有: 1、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 委托辩护人 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5、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3-08-26 07:09:281

“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意义何在??

沉默,有时候不是忍让,而是寒心和失望。因为不看重,所以闭嘴不谈,因为不在乎,所以无话可说。如果有一天,一个常常对你唠叨的人,变得安静了,那一定是心寒了,一个总是对你主动的人,无动于衷了,那一定是失望了。寒心久了,就会转身,失望多了,就会离开。
2023-08-26 07:09:528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区别于沉默权

首先,两者的产生先后顺序不同。尽管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产生的具体时间,学界还有不同程度的争论。但是就两者产生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学者们观点则趋于一致。从职权宣誓程序和纠问程序中,根据基督教的学说和教义中产生“不自我控告的权利”,再由此产生“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进而发展出具体的沉默权制度。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前,沉默权的提出在后,这已渐趋成为学界的共识。其次,两者的权利范围也并不相同。沉默权是以否定一切陈述义务为前提的,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有权拒绝回答一切提问,还可以决定不为自己作证或辩解,而且无需说明理由;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以有部分陈述或作证义务为前提的,(如《葡萄牙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就规定:关于嫌疑人个人身份的事项和犯罪记录方面的提问,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受到刑事追究。大陆法系国家也大多都规定被告人对自己的姓名、地址不能沉默不言。只是对于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才有权拒绝回答,因而必须针对具体问题分别主张权利,并且要附具理由予以释明。再次,两者的作用对象和立法初衷也不尽相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重在禁止政府“强迫”,强调抵制和消除司法专横,遏制刑讯逼供等强迫性取证手法,规范取证方式的合法化与合理性,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被追诉人自由权益的尊重,更是一种控权思想的表现;而沉默权则从被讯问人角度出发,指出其面对追诉机关有拒绝回答提问。保持缄默的权利,倾向于通过对个人的赋权来增加诉讼的对抗主义的色彩。不能简单地将“不得自证其罪”与 “沉默权”划上等号。我国历来不鼓励犯罪嫌疑人抵赖罪行,而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许多国家鼓励一个人自证其罪的措施,比如英国减刑措施、美国的辩诉交易。
2023-08-26 07:10:131

党员对组织有无沉默权

三是不能行使民主权利,导致“沉默”。有的党组织在党内重大事务的决策和执行上过分强调集中,不重视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对保障党员权利不够...
2023-08-26 07:10:26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有什么后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的权利也就是理论上的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023-08-26 07:10:331

为什么中国的司法机构不使用米兰达原则和沉默权?

你怎么知道不用?恰恰相反,正在用。
2023-08-26 07:10:445

教师要尊重幼儿的沉默权对吗

教师要尊重幼儿的沉默权对的,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教师职业法律素质如何提高教师保障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自觉性和增强其法律意识呢?笔者认为,在师范院校及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开设教育法学及相关课程,系统学习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是提高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学法知法,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案例教学,使师范生及教师认识到未成年学生作为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就人格而言,他们有与成年人一样的隐私权,从而在今后的教育管理中,能够意识、尊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益。由于法规不完善,在发生相关纠纷时,社会舆论往往又对教师批评颇多,使一些教师到十分委屈,认为自己即使是侵犯学生隐私,也是为了扼制学生所出现的不良苗头,都是为学生好。有的老师更是怨声载道,说现在的学生懂得多不听话不好教,管得过多,有侵权之嫌;管得过少,有失职之过。这种两难处境,是如今让中小学教师颇感头痛的题。因此,可考虑通过立法将一些问题加以明确。其一,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及相应教师的权限予以具体化。对于学生的私人日记信件及学生的身体自由等,教师不得刺探、干预、侵扰学生隐私,而对于学生的档案、家庭背景、交友情况和身体疾患等,由于教育工作及维护学生自身利益需要,教师可以掌握学生的部分隐私,但不得公开传播。其明确侵犯学生隐私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被侵犯隐私的学生又如何获得权利救济等等,以矫正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行为,使学生的隐私权在教育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保障。
2023-08-26 07:11:121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吗?

可以的,不能强制要求说话啊
2023-08-26 07:11:234

法律上不说话算默认吗

法律分析:法律上不说话算不算默认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有沉默权。但是民法上的追认,如果你默示有可能代表你默许。在正式的场合、重要的处分行为,一定要需要主动的意思表示才算认可。这个意思表示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比较明显,也就是签字是认可,如果不签字一定不是认可。默认同意往往是在口语表达的情况下出去,往往是要符合一定的语境和剧情。但,作为公民应该实话实说,做良好公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23-08-26 07:11:301

在国内, 对警察(派出所)有权保持沉默的权利吗?

担白从宽,抗拒从严
2023-08-26 07:11:425

急!!一篇关于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谢谢。。。。。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摘要】沉默权,最初形成于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其后逐渐被多数国家所确认,但中国至今为止,这一制度一直缺失。本文从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视角出发,论述了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而且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沉默权 程序 理念 人权 必要性。 一、导言。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为何一再发生?错误的发生,有哪些共同特征?理性梳理之后,刑讯逼供的一贯特征再一次将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问题推到前台;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司法理念革新、司法制度变革的极大关注。作为解决问题之一,笔者想到了沉默权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讨论沉默权,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对杜绝刑讯逼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二、沉默权。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种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目前,沉默权规则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并被视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美国学者Chrirtopher Coak We认为,沉默权包括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一案件事实作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简言之,沉默权的含义第一项是反对被告自证其罪;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自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的保障。 三、反思刑讯逼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背公平正义。 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一次不公判决的危害远大于多次不法行为。如果说罪犯的作恶,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当司法者将刑事诉讼原则抛之脑后导致不公正的审判时,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 (二)司法队伍的理念错位。 酿成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地的司法共同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了司法理念的错位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三)无罪推定没有真正实行。 “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31。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四)保障人权观念的欠缺。 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答媒体问时,强调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要全面认识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 四、从刑讯逼供案件看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赵作海等冤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以猜定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在“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等指引下,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有的办案机关还不惜侵犯人权,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避免翻案。这是一个可怕的“司法逻辑体系”,而沉默权的确立则是防止上述可怕“体系”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确立沉默权有利于程序公正,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公平、正义是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内涵。“如果法律制度背弃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就是一项讽刺”[2]106。而程序正义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沉默权正是维持刑事诉讼构造平衡、程序公正所必需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内部各构成要素即控诉、辩护、裁判各项职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3]152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面和对立的诉讼职能。诉讼的前提是控诉与被指控的双方存在“讼争”,由此形成双方的格局对抗。“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一方明显优越他方,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4]188,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实体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纠正控、辩力量上先天失衡的方法就是增加辩方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沉默权则是纠正这种先天失衡的一项可能是最简捷的消极防御手段。 (二)确立沉默权有助于执法文明,改善司法队伍形象。 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制止刑讯逼供是沉默权在刑诉程序上的反应。刑讯逼供这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地存在,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审讯者素质的低下、刑事侦查技术设备的落后等等。但在这诸多原因中,可以说“如实陈述”之义务的规定、沉默权的缺乏及其被侵犯是最本质的原因。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以代替“如实陈述”之义务,审讯者就无法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的侦破主要依靠侦查机关认真细致、科学合理地搜集证据,从而更加公正、文明、科学地追究犯罪,从而会有效地改善司法队伍的形象。 (三)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确立的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宣告了被告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有罪之前,与普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自由支配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如果将确定沉默权仅用于消除刑讯逼供等司法暴力,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沉默权的价值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充分的理由在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不仅可以禁止使用刑讯等野蛮、残酷的方法获取口供行为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将被追诉的人作为诉讼的主体,使司法制度趋向文明、人道”[5]。无罪推定还意味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四)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不仅有其程序性价值,更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享有人格尊严和自由,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只有自己才可自由地支配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是否向外界沟通自己的生活内部,属于个人实现的自由,即人格尊严”[6]。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因为它提供给人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的一种选择,即你可以选择是否协助政府以确定自己有罪,也可以限制政府对个人精神生活的窥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每个人有权自由从事自己精神生活的极大尊重。 五、结语。 幸运的是,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得以昭雪,在人们同情他们的同时,带给我们更多的则是沉重的思考。我们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的重演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转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就是之一。当然,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又要吸取现代西方国家在沉默权制度上的合理方面,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Dennis Lioyd.法律的理念[M].台北:台湾联营出版事业公司,1981. [3]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5]王敏远。沉默是一种权利[J].人民论坛,200(10)。 [6]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4)。麻烦采纳,谢谢!
2023-08-26 07:12:011

你有权保持沉默 的整句话是怎么样的

rtr
2023-08-26 07:12:1210

刑事案件被告人沉默不语有罪吗?

《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一百一十八条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由此可见,我国刑诉法确立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原则,强调供述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但明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义务,并不主张其享有在沉默与陈述之间的选择权利。在有限沉默权的语境下,沉默与沉默权就成为两个概念,前者是不说话的状态,后者是一项权利制度,不说话不意味着行使了沉默权,行使沉默权也并不代表在刑事诉讼中不说话。公诉人必须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阐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沉默并不是行使沉默权的有效方式,也不意味着口供的丧失。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庭沉默的直接后果只是部分或全部地放弃了辩护权。
2023-08-26 07:12:391

在被大陆警察请去喝茶的时候是否可以像影视剧里那样说——我有权保持沉默,直到我的律师过来?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在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律师在场的规定。自2005出现佘祥林冤.案以后,我.国也开始了律师在场权的试点工作。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不在场讯问取得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律师在场是受委托履行辩护职责,是执业职责。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许其在接受讯问时聘请律师到场,必然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此项制.度的确立能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权.利得到具体落实。
2023-08-26 07:12:4814

假如我被公安机关怀疑有犯罪行为,而被带去问话。那么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叫什么?我在这一过程中有何权利

当然有
2023-08-26 07:13:195

刑期已满同案还在上诉怎么办

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有一个被告人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即不能生效,本案所有被告人都将进入二审程序。所以,共同犯罪中一审判决后只要有人上诉,对所有的被告人都可能带来影响。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对于在上诉期内同案犯上述法院也需要依法进行受理,这样才能按照相关的流程进行办理。由于二审对全案进行审查,共同犯罪一人上诉,其他人没有上诉,原审判决书也是不能生效的,其他当事人应当参与诉讼。由于同案犯证言对于刑事追诉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健全这种诉讼机制,也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有必要在刑事司法视野下对该问题进行一番审慎的剖析。一审刑满释放,但同案在上诉,走取保候审程序之前,首先要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是前提。否则,要走弯路。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有两个: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此外,任何办案机关都怕担责任,只要体检出不适合羁押的病症,就可取保候审。同案犯之诉讼地位:1、由于共犯之间关系密切,共犯可能出于各种动机而做出虚假陈述,并且,此种情况下存在身份竞合问题。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的制度背景下,为了理顺同案犯与证人的关系,需要采取程序分离方法,因为同案被告并不具有证人资格,必须以程序分离的方式使被告有机会诘问同案犯的陈述,以确保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2、同时,在合并审判程序中,非经分离程序,不得命同案犯具结,所以,在合并审理未分离之前,不论检察官或被告皆不得请求传唤被告为证人作为举证方法。3、在合并审判分离前,同案犯仍为被告身份,所行使者为沉默权;在分离审判后,其身份即转为证人,其所行使者为拒绝证言权。就同案犯的诉讼权利而言,其并不因其证人适格性而丧失其原有属于被告之权利,当同案犯以证人身份陈述,如只陈述一部分事实,却拒绝回答其他问题,因为其仍然具有被告之身份,不得强迫其陈述,然而其只陈述一部分事实,容易歪曲事实,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因此,应将其已经陈述的部分事实予以排除。4、被告之沉默权与证人拒证权不同,拒证权一旦放弃,即归于消灭,但被告仍然可以随时享有沉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23-08-26 07:13:351

沉默权是什么?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扩展资料:名词由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
2023-08-26 07:13:541

沉默权是什么意思?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扩展资料:名词由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
2023-08-26 07:14:061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吗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已经明确将嫌疑人的沉默权确定下来,犯罪嫌疑人如果觉得有必要保持沉默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在公安机关审讯的时候不回应任何的提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23-08-26 07:14:201

沉默权出自哪里

这个是出自米兰达法则。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
2023-08-26 07:14:271

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是什么意思?

"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句话的意思是,在法律程序中,被告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如果你在法庭上作证或提供证言,你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会被记录下来并被作为证据使用。这句话的目的是提醒证人要诚实、准确地提供证言,并且要意识到他们的证言可能会影响案件的结果。
2023-08-26 07:14:352

那段经典话的完整版是什么??就那个“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供词……”

在看香港的警匪片时,常常有这样的镜头: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 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受害人是18岁的青春玉女,那天深夜,她被人劫持到车上并被强暴。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在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写下供述,米兰达照做了。很快,案情变得清楚明了,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为50年。 岂料,判决下来后,米兰达硬是不服判决,开始不断上诉,经过百般曲折,最终居然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得以翻案。 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强迫”他在自己不自愿的情况下写下供述,而这一点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 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起源于十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沉默权的确立,曾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沉默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拒绝开口,它至少还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追述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他说;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对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知道说话后果的情况下,说一些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话,这些话必须出于自愿。如果被逼开口,法庭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 沉默权是人们作为人而理应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价值。确立沉默权后,破案不能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采取其他收集证据的方法,尤其是技术侦查手段。 沉默权的确立既是对被控者的法律保护,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无疑也将大幅度增加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诉讼公正进行。
2023-08-26 07:14:501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是什么意思?

相当于主动认错和一错到底。。。
2023-08-26 07:15:016

教师要尊重幼儿的沉默权正确吗

是正确的。幼儿的沉默权是幼儿的基本人身权力,任何人不可以侵犯,包括老师也不可以侵犯幼儿的沉默权。有的时候,很多老师为了帮助一些幼儿促进语言能力的进步,为了帮助一些内向的孩子变得更加活泼,让那些不愿意回答问题,不愿意跟别人说话的人在公众面前表达,表面上是给了幼儿锻炼的机会,实际上对于一些幼儿来说,这是一种自尊心和自信心的伤害。这侵犯了幼儿的沉默权,同时也伤害了幼儿的尊严。改变的方法关键不在于强制性的让幼儿多说话,而是创作一些机会,让其主动说话,锻炼其能力和自信心。
2023-08-26 07:15:171

抗拒从严是什么意思?

抗拒从严 回家过年,坦白从宽 牢底坐穿!
2023-08-26 07:15:286

米兰达权利是什么?

以前常在美国电影或电视剧中看到警察或警官将手铐拷住嫌疑犯时,一边念念有词,或把一张小纸片上的话念给他听。后来上了大学,学了法律,才知道警察所念的原来是“米兰达权利”。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章修正案》,被控犯罪的人有权取得律师的协助。嫌疑犯享有不致因自己的供词,答词而受牵连的权利。这意味着嫌疑犯有权保持沉默,不能强迫他提供对自己不利的供词。同时,警察必须在审问前向被控告犯罪的人宣读以下的米兰达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一切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供词。 你有权找律师,审问时可有律师在场。 你如果没钱请律师,任何审问开始前可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本文转自http://www.cd200.com 看美国电影或电视剧时,你们注意到,警察或警官将手铐铐住嫌疑犯时念念有词,或把一张小纸片上的话念给他听。他所说的或所读的叫做米兰达权利。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被控犯罪的人有权取得律师的协助。嫌疑犯享有不致因自己的供词、答词而受牵连的权利。这意味着嫌疑犯有权保持沉默,不能强迫他提供对自己不利的供词。 多年来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供词不是出于自愿和信得过的,不能接受它为证词。这意味着禁止使用膂力、酷刑、威胁或其他能迫使无辜者认罪的方法。后来,最高法院审理埃斯科比多控告伊利诺伊州一案时说,如果口供是在剥夺被告与律师谈话的要求这后取得的,即使供词是出于自愿,也不能接受为证词。有的被告可能要求找律师,其他人可能不知道有保持沉默或在质问期间可有律师在场的权利。1966年最高法院审理米兰达控告亚利桑那州一案时就曾遇到过这种情况。 埃曼斯托·米兰达被控告于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城附近绑架并强奸一名18名的姑娘。那姑娘称下班回家路上有个男人抓住她,并把她扔在汽车后座上奸污了。10天之后米兰达被捕,在一排嫌疑犯中,被受害者辨认出。然后警察把他带进审问室,连续审问了两个小时。审问结束后,警官从从审问室出来,手上拿着有米兰达签字的书面供词。开庭时供词用做证词,米兰达被判为有罪。后来米兰达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根据是警方没有宣读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剥夺了他取得律师协助的权利。米兰达并未表示供词是编造的,或是压力下被迫认罪,而是说明如果事先告诉他有保持沉默和取得律师协助的权利,他本来是不会认罪的。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审判时无效,因为那是在未告之他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取得的。由于这一案例的结果,警方必须在审问前向被控告犯罪的人宣读以下的米兰达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一切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供词; 你有权找律师,审问时可有律师在场; 你如果没钱请律师,任何审问开始前可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be used against you in court. You have the right to a lawyer and to have one present while you are being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begins 沉默权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又有“默示沉默权”与“明示沉默权”之分。所谓“默示沉默权”,是指法律并未使用“你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字样,但默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通常的立法用语是“对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明示沉默权”,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必回答提问的权利。正像美国于1966年通过一起判例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那样,如果警察或法官在进行讯问前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就会被认为是非法取证,即使取得了当事人认罪的供述,也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罪。 还应当说明:关于沉默权的适用,最初是来源于“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而在英美法系中,证人也包括了被告人。由于在早期的英国司法体制中,侦查职能和审判职能还没有分离开来,对刑事案件查明案件事实的任务,基本上都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在法庭上完成的,因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自然也就是针对法庭的审判而言的。其时的沉默权,也就主要是指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享有沉默权,可以概括为“审判沉默权”;后来,随着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逐渐实现了侦查与审判的分离,由于在法庭审判之前,先要由警察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提取其口供,于是产生了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问题。据有的学者考察,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英美法律都把沉默权局限于审判阶段,有关的判例也只认可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沉默权,而没有把沉默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法庭审判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直到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英美法律才将沉默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之中。① “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正式将原来的“审判沉默权”扩展成了“审讯沉默权”,由此而造成了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很大限制。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主要不在于“默示沉默权”和“审判沉默权”,而是集中在中国是否应采用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因此,本文着重围绕这个争论的焦点,来阐述有关沉默权的种种问题。 三、沉默权的起源与演变 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又译“利尔伯”)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但据我国青年学者孙长永博士引述著名法史学家郎贝恩教授的考证,认为沉默权或“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都不可能产生于17世纪。在整个17世纪,英国采取的是“让被告人说话”的模式,直到18世纪后期辩护律师大量介入导致刑事审判对抗化之后,才正式确立了沉默权制度。① 1912年首次制定(后经多次修改)的《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其告知语为两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如果警察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径行向被拘禁的嫌疑人讯问,所取得的供词便有可能被法庭以取证的手段不合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尽管英国的《法官规则》并非议会制颁的法律,但由于它是由王座法庭的法官们集体制作的,作为指导法庭审判程序的指南,其限制警察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积极审讯的规定,对于警察的执法行为具有实际上的约束力。由于《法官规则》的上述规定,使“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确立。 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源于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由于美国把被告人也视为证人,由此而推演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不过,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来看,其条文中并未出现“沉默权”一词,因而,充其量也只能将其解释为它只是确立了一种“默示沉默权”。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一起案件的再审,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要求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在对其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雇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无钱雇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律师。”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在讯问前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直接讯问嫌疑人,由此取得的供述将被法庭以程序违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从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这一判例,将原来的“默示沉默权”正式升格为“明示沉默权”。 属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和日本等,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本不承认被告人有沉默权。在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两大法系的交融,大陆法系各国也效仿英美法系,加强了诉讼中的对抗性,逐渐引进了沉默权制度。但各国的法律对沉默权的表述和实际运作方式略有不同,其适用范围也不尽一致。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孙长永博士在《侦查程序与人权》一书中有详尽的介绍,本文不再赘述。 四、确立沉默权的理由 沉默权是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的产物,它是个人本位主义的西方历史文化价值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按照西方个人本位主义的历史文化价值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追诉机关的讯问时享有拒不回答提问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为了构造原、被告平等的诉讼结构,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在这种诉讼结构下,作为侦控机关的警方和检察机关(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方)是平等对立的双方,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就如同市场上做生意的买、卖双方,一方要卖个好价钱,另一方则想讨个最低价。警察和检察官以国家的名义追究犯罪,力求能够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绳之以法;而被追诉者则要尽量开脱罪责,逃避惩罚。这两者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在这种对抗式诉讼模式下,沉默权便以国家权力的对立物出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国家追诉行为的挡箭牌。 沉默权的理论依据,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它植根于这样一种观念:个人尊严是—项与人性共存的自然权利,是个人作为人而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按照这种理念,刑事诉讼是被追诉的个人同作为控诉方的国家之间的抗争,由于国家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当事人显然处于弱势,因而根据西方所谓的“民主宪政”精神,必须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沉默权是维持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
2023-08-26 07:15:472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什么意思

从字面上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包含两个方面的政策意义:“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实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一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从宽处理:“抗拒”则是指不如实回答讯问,如果抗拒不交代,将被从严惩处。但实际上,这个口号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自首者,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外之意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坦白并不当然意味着会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仅仅“抗拒”不说而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对“抗拒”者也不能“从严”处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基本法律还没有完善的时候,这个口号对于打击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有积极作用。当时新政权成立不久,犯罪较多,社会治安还不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从快侦破和打击犯罪。但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历史背景已经远去,在强调法治的当代社会,程序的正当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使得这一口号已经过时。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认可。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2023-08-26 07:16:093

论述学校的义务。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2023-08-26 07:16:282

嫌疑人讯问不配合 怎么形容

您要问的是“嫌疑人询问不配合,怎么询问”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的权利也就是理论上的沉默权制度,这个制度体现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人身权利的保障,是文明司法和人道主义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力的随意侵犯,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也能够保障在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均衡但是,沉默权制度的设置同时也提高了侦查破案的难度,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实施沉默权制度将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权利。
2023-08-26 07:16: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