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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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翻译“你有权保持沉默......”这段话的英文

You have the right to be silent.

那段经典话的完整版是什么??就那个“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供词……”

在看香港的警匪片时,常常有这样的镜头: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 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受害人是18岁的青春玉女,那天深夜,她被人劫持到车上并被强暴。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在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写下供述,米兰达照做了。很快,案情变得清楚明了,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为50年。 岂料,判决下来后,米兰达硬是不服判决,开始不断上诉,经过百般曲折,最终居然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得以翻案。 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强迫”他在自己不自愿的情况下写下供述,而这一点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 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起源于十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沉默权的确立,曾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沉默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拒绝开口,它至少还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追述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他说;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对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知道说话后果的情况下,说一些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话,这些话必须出于自愿。如果被逼开口,法庭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 沉默权是人们作为人而理应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价值。确立沉默权后,破案不能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采取其他收集证据的方法,尤其是技术侦查手段。 沉默权的确立既是对被控者的法律保护,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无疑也将大幅度增加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诉讼公正进行。

在被大陆警察请去喝茶的时候是否可以像影视剧里那样说——我有权保持沉默,直到我的律师过来?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在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律师在场的规定。自2005出现佘祥林冤.案以后,我.国也开始了律师在场权的试点工作。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不在场讯问取得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律师在场是受委托履行辩护职责,是执业职责。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许其在接受讯问时聘请律师到场,必然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此项制.度的确立能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权.利得到具体落实。

你有权保持沉默 的整句话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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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 对警察(派出所)有权保持沉默的权利吗?

担白从宽,抗拒从严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吗?

可以的,不能强制要求说话啊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沉默权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尽管法律并未确立沉默权规则,但因法律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 方法 获取供述,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有待完善,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会选择保持沉默,拒不回答问题。此种情况下,能否因被告人沉默而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值得认真研究。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一、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   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或面对指控时保持沉默,且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英国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先前沉默对后续辩护的影响,当警察或其他肩负侦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进行讯问时,要求犯罪嫌疑人陈述某个合理且应当掌握的事实,而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此后却在庭审辩护时将该事实作为辩护理由,此种情况下,对其在审前阶段保持沉默的作法,法官或陪审团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上述不利推论时,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第一,检控方已对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第二,犯罪嫌疑人在正式被提起指控前没有对办案人员的提问作出回答;   第三,犯罪嫌疑人是在办案人员告知沉默权后的讯问过程中没有对提问作出回答;   第四,讯问目的是为了确认犯罪是否发生或者谁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没有提及相关事实,但在庭审时将之作为辩护理由;   第六,为合理期待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提及相关事实,法院在1997年阿金特案的判决中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状况作出评估,包括被告人的年龄、经历、意识能力、健康状况、是否醉酒以及个人性格等。   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沉默权及例外规则的关系。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使其免于自证其罪,进而确保公正审判。但毫无疑问,沉默权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往往是破案的突破口,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获取信息,进而发现和收集关键证据。沉默权的例外规则,就是为了避免过度强调权利保障而对打击犯罪造成严重妨碍。   因犯罪嫌疑人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侵犯公正审判权。欧洲人权法院在1996年默里诉英国案的判决中认为,当犯罪嫌疑人因寻求法律帮助被拒绝而选择沉默时,对其作出推论的做法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赋予其的公正审判权。这就需要对沉默权的例外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未提供相应事实这一情况本身也须有证据证实。因此,为了促使法官或陪审团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作出不利推论,控诉方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未提供相应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在主张犯罪嫌疑人没有提供相应事实之前或之后提出。   第三,犯罪嫌疑人可将律师建议其沉默作为抗辩理由。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沉默权的内涵及其例外规则,并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回答警察、检察官以及法官提出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张,律师之前与其会面时建议其不回答问题,并能提供与律师谈话的相关证据,该抗辩可作为对抗因沉默而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的理由。   第四,如证人已提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仍然保持沉默,可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证人证言通常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可以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如有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某些问题是因为该事实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则犯罪嫌疑人此时再保持沉默,就可以被视为掩盖犯罪事实,据此可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法院在2001年弗林案的判决中指出,如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讯问时对特定事实保持沉默,当警察从证人处了解到与该事实有关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此时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仍然保持沉默,法庭就可以从此次沉默中得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是什么意思?

你可以不说任何话。如果你要说话,那么所说的全部将会被警方视为证据。

“你有权保持沉默”是什么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获得的口供材料不得用作证据,除非办案警察已遵守了审讯程序。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当时的具体情况如下: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名18岁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绑架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曾经还蹲过监狱。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的罪行。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不过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们考试时通常不会仔细查看试卷上的考纪一样。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Alvin Moore)。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20-3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不服,在莫尔的帮助下,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气地驳回,并指出审讯时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给自己指派律师。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扩展资料: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