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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010年世界反倾销调查数是多少?中国遭受到的调查数是多少?

2023-08-27 08: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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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

2009年世界反倾销3675件 中国遭受 761件

2010年世界反倾销3853件 中国遭受 804件

LocCloud
见WTO的统计: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_meas_exp_country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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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是指外国商品在国内经济市场上遭受反倾销的各种措施,外国企业在运输到目标国时,除却本身的成本利润,运输损耗,还要加征进口关税,防止销售商低价大量出售该产品。反倾销调查指的是进口国依法对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各种形式调查。表现形式比如进口的商品价格远远低于国内的市场价格,此时就需要制裁出口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3-08-26 07:42:581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的提出 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 3、反倾销调查过程 4、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 5、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 6、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2023-08-26 07:43:071

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  )。

【答案】:D本题考核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023-08-26 07:43:231

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方式

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方式为: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和商务部自主立案。反倾销调查发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法定的内容和证据。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是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而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2023-08-26 07:43:391

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由谁负责

商务部。根据查询《反倾销条例》得知,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主管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承担制订和实施我国国内外经济贸易政策、推进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职责。
2023-08-26 07:43:531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一般如下:1、申请的提出。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当局要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要进行公告;3、反倾销调查过程;4、裁决;5、行政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2023-08-26 07:44:141

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什么意思

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
2023-08-26 07:44:211

中国发起反倾销案例有哪些?

中国曾经发起的一些反倾销案例有:1. 2016年中国对进口的美国光伏玻璃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最终对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并对该产品实施了反倾销措施。2. 2017年,中国工业品出口国际反倾销调查部门(CIIEID)在对进口的液晶玻璃、玻璃陶瓷和陶瓷纤维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决定对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3. 2018年,中国对进口的美国猪肉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最终实施了反倾销措施。4. 2019年,中国向欧盟申请对其进口的乙二醇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最终实施了反倾销措施。5. 2020年,中国对进口的澳大利亚大麦发起反倾销调查,并最终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2023-08-26 07:44:291

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反倾销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通过问卷方式进行的反倾销调查,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可以向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发放问卷。第四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五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自反倾销立案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报名登记参加反倾销调查。第六条 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报名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参加反倾销调查的意愿,载明利害关系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并按下列要求提交信息:  (一)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当提交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金额;  (二)中国国内生产者应当提交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  (三)中国国内进口商应当提交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  (四)调查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利害关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的人应当在报名登记文件上盖章和(或)签字。第七条 调查机关通常自报名登记截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调查机关官方网站发布调查问卷,并通知已报名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地区)政府。第八条 调查机关决定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发放问卷的期限。第九条 利害关系方在回答问卷时对问卷有疑问的,可以向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第十条 答卷应当以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所有证据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出处。证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件或复印件。第十一条 问卷中要求提交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应随附答卷一并提交。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按照问卷要求应当将调查问卷复制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的,该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应当按照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第十三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自问卷发放之日起三十七日内送达调查机关。  利害关系方因正当理由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七日前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调查机关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四日前,根据利害关系方的具体情况对延期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调查机关决定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通常不超过十四日。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的,应当提出保密处理申请,并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  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利害关系方应当提供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利害关系方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调查机关应当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保密理由不充分、或者非保密概要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答卷的利害关系方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的,调查机关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和修改。  利害关系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和修改,或者补充和修改后仍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调查机关能够从适当来源证明该信息是正确的之外,调查机关可以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不予考虑。第十六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制作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和只包括公开信息的公开答卷等两种类型的答卷。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每份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公开答卷中涉及保密部分的,应当用方括号(〔〕)标注,并注明相应的非保密概要的序号。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书面提交公开答卷和保密答卷正本各一份、副本各两份。  答卷应当妥善装订成册。答卷正文和所附证据材料应当按顺序标注页码。答卷应当包含答卷目录和附件目录,每一份附件都应当列明序号。第十八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问卷要求提供一份申明书,声明答卷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并由答卷利害关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的人签署。  调查机关不接受未附具申明书的答卷。
2023-08-26 07:44:361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据反倾销条例进行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反倾销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第四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发生的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   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第五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第六条 对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应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考察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价销售,或者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第七条 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包括对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状况或设备利用率存在的实际或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受到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第八条 实质损害威胁应当根据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来判断,并且如果不采取措施,实质损害将会发生。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确定实质损害威胁,还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表明进口很可能发生实质增长的倾销产品进口的大幅增长率;   (二)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进入进口成员市场的倾销出口可能发生实质增长。在采用这一指标时应考虑是否存在其它出口市场吸收任何额外的出口;   (三)进口产品是否正以将大幅压低或抑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价格进口,并且将很可能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增加;   (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第九条 确定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除了第八条的因素外,还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国内产业的建立或筹建情况;   (二)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其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第十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第十一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第十二条 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当根据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单独界定进行评估。如果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者的销售和利润等标准不能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与其他产品的生产分别界定,则可以根据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产品范围的产品生产来确定进口倾销产品的影响,只要这种产品组或产品范围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第十三条 在确定国内产业时,应当考虑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或者其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前款所称有关联,是指其中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或影响另一方,或者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的控制或影响,或者双方共同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影响第三方等情形。
2023-08-26 07:44:441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程序,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听证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调查机关可以依申请举行听证会,以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与具有相反利益的当事方见面的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  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方,包括反补贴调查中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均可申请举行听证会。第五条 利害关系方要求在初裁前举行听证会的,应在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利害关系方要求在初裁后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初裁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 听证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二)申请事项;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七条 调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会的决定。第八条 调查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考虑保密的需要和当事人的方便。第九条 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会、或者举行听证会将严重阻碍调查程序进行的,调查机关可以决定不举行听证会。第十条 调查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会、但利害关系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口头表达意见的,调查机关应当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口头表达意见的机会。第十一条 调查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以适当形式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并将通知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该适当形式包括书面通知、网上公布及其他形式。第十二条 调查机关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理由;  (二)听证事项;  (三)利害关系方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时限和方式。第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均有权按照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任何一方均无必须出席听证会的义务。未出席听证会不损害该利害关系方通过其他方式向调查机关表达意见并陈述理由的正当权利。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报送调查机关。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听证会并要求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言概要。调查机关应当将发言概要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阅。第十六条 调查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听证会议程等事项通知已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第十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会主持人有权提出警告、制止,必要时可责令退场。第十八条 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围绕听证事项进行陈述。对超出听证事项范围的,听证会主持人有权制止。第十九条 利害关系方对主持人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第二十条 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按照调查机关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就其发言内容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材料。调查机关应当将书面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询。  利害关系方未按照前款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听证会上的口头发言,调查机关可以不予考虑。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使用的工作语言为中文。以其他语言发言的,应当自行配备翻译,发言内容以翻译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号)、《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0号)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4号)同时废止。
2023-08-26 07:44:521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据反倾销条例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反倾销产业损害的调查与裁决。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五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发生。  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第六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包括:国内产业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者设备利用率等方面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实际或潜在的消极影响等);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出口能力、生产能力及库存情况;  (五)其他因素。第七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及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的抑制、压低及抑制、压低的可能性;  (三)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未来可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库存、原产国(地区)库存、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库存的变化趋势;  (五)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造成影响的可能性;  (六)倾销进口产品在第三国(地区)市场进行倾销的后果;  (七)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内产业的建立和筹建情况;  (二)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  (五)其他因素。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依据确实的证据,对各项指标和因素进行全面和客观地综合考虑,并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如国内需求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国内外生产商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其相互竞争情况、其他国家(地区)相关产品进口情况、技术发展情况、国内产业出口状况、国内产业生产率、不可抗力因素等归因于倾销。第十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第十一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用途、生产设备和制造工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价格等。第十二条 在评估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可以在产业损害裁定中对未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被调查产品或被调查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予以排除。对被排除的产品,不适用反倾销措施。
2023-08-26 07:45:001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倾销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以自行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第四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第五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的生产者。第六条 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虽不足50%,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在确定本条第一款支持者的产量时,申请人的产量应当计算在内。第七条 国内产业十分分散而涉及生产者数量巨大的,外经贸部可以采用统计学上有效的抽样方式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第八条 国内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进口商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第九条 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第三章 申请第十条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第十一条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四)倾销及倾销幅度;  (五)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六)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说明代理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提出前三年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产量及所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四)所有已知的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清单,如果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组成了协会或商会,应提供该协会、商会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初步描述;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描述及二者的比较,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产品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及市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等;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地区)或出口国(地区);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该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和市场情况等;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异同点比较,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替代性、价格和用途等方面。第十五条 关于出口价格,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在申请提出前12个月中实际支付或应予支付的价格。  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用实际成交价格、报价单、价格单、海关统计数据、有代表性机构或刊物的统计数据等方式提供。第十六条 关于正常价值,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原产地国(地区)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可比价格;没有可比价格或可比价格不能获得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结构价格或者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申请人在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结构价格的证据材料时,应包括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合理费用的证据材料;如果不能获得实际结构价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本身的生产要素及该要素在出口国(地区)的价格或国际市场的通行价格计算。  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用实际成交价格、价格单或者有代表性机构或刊物的统计数据等方式提供。
2023-08-26 07:45:071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披露,是指外经贸部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告知在裁定该利害关系方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时所采用的基本数据、信息、证据及理由的程序。第四条 披露包括初裁决定公布后的披露、实地核查结果的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的披露。第五条 初裁决定公布后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正常价值方面:对正常价值的认定、计算正常价值所采用的交易数据及调整数据、计算正常价值时未采用的数据及其理由等;  (二)出口价格方面:对出口价格的认定、计算出口价格所采用的交易数据及调整数据、计算出口价格时未采用的数据及其理由等;  (三)成本方面:认定生产成本采用的数据、各项费用的分摊方法及采用的数据、利润的估计、非正常项目的认定等;  (四)现有最佳信息的使用及理由,但涉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保密信息的除外;  (五)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六)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六条 披露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 外经贸部应自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第八条 外经贸部在向有关利害关系方进行披露后,应给予该利害关系方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及披露的相关事项予以评论。  该评论应以书面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外经贸部。第九条 外经贸部应在实地核查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披露有关核查结果,包括:  (一)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是否合作;  (二)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提供数据、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  (三)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是否存在欺骗、隐瞒的行为;  (四)在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家(地区)进一步搜集信息的情况;  (五)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条 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作出前进行披露时应给予被披露的有关利害关系方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披露的有关事项进行评论。  该评论应以书面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外经贸部。第十一条 涉及复审方面的信息披露按照本规则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2023-08-26 07:45:141

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反倾销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外经贸部为确定倾销及倾销幅度而通过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调查问卷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下简称应诉公司)发放的书面问题单。第五条 应诉公司应按照外经贸部的要求,完整而准确地回答调查问卷中所列问题,提交调查问卷中所要求的信息和材料。第二章 问卷发放第六条 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自反倾销立案之日起20天内,按照立案公告的要求,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第七条 报名应诉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时,应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提交以下信息:  (一)报名应诉的意思表示;  (二)应诉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三)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总数量、总金额。  报名应诉文件应有应诉公司的盖章和(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应诉公司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代理呈送的,应列出代理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地址,并附授权委托书原件。第八条 调查问卷应在报名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应诉公司发放。第九条 如应诉公司数量过多,外经贸部决定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调查问卷可以只发放给经抽样选中的应诉公司。  涉及抽样调查的,外经贸部可对发放问卷的期限进行适当延长。第三章 答卷要求第十条 应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第十一条 应诉公司在回答问卷时对调查问卷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调查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第十二条 应诉公司在回答调查问卷所列的问题时,应首先列出问题题目,并在题目下直接回答。第十三条 答卷应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第十四条 应诉公司应指明答卷中所使用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和出处。所有与答卷有关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除按要求附在公司的答卷中之外,均应留备核查。第十五条 答卷要求提供的交易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每一笔交易的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整理,并提供该笔交易的证据材料清单。第十六条 应诉公司按照问卷要求应将调查问卷复印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时的,该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应按照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第四章 答卷提交第十七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达外经贸部。第十八条 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外经贸部应在问卷提交截至期限4日前,根据申请延期的应诉公司的具体情况对申请延期请求作出书面答复。  通常情况下延期不超过14日。第十九条 应诉公司认为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的,应提出保密处理的申请,并陈述需要保密的理由。  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应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如认定保密理由不充分,或非保密概要不能满足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或应诉公司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可要求应诉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  应诉公司拒绝修改或者修改后的非保密概要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外经贸部可对该材料不予考虑。第二十一条 答卷应做成两种类型。一类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类为只包括公开信息的答卷。应诉公司应当在每份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公开答卷中涉及保密部分的,应用“〔〕”符号标注,并注明相应的非保密概要的序号。
2023-08-26 07:45:211

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条件、调查程序和具体措施?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调查程序。初步裁定。初步裁定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收到各利害关系方调查问卷后,做出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定,并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及是否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如果是肯定性初步裁定,确定了被诉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则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直至做出最终裁定。初步裁定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由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一般是从最终裁定做出之日开始计征,而一项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最终裁定大约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初步裁决确认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及其他形式的担保等。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方政府经反倾销调查后,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并且认定倾销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而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这一措施的主要形式有: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预扣反倾销税等形式。
2023-08-26 07:45:421

中国应如何应对美国商务部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早就该了,为什么一直不做,纳闷
2023-08-26 07:45:514

近年来中国反倾销案例,如果可能加上案例分析,说一个即可!解释其原因!!!!

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案例分析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轮胎行业生产N t#会的申请,已经于2 0 0 5年1 2月3 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 l l o、Tyre s、JK Tyre、Cea t和B i r l 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 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 4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2005年以来,印度对中国共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印度之所以频频向我国出口产品挥舞反倾销大棒,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和印度在产品结构上的类似。我市涉案企业为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该公司全年出口印度1 06 8万美元,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珠江轮胎的应诉态度、方法与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在印度的轮胎市场。近日,该公司负责人已经赶赴北京,与商务部及商会商讨应诉事宜。2005年中国轮胎大事记:2005年3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轮胎销售商协会表示,生产商协会此举是“不公平”的。中国的轮胎价格低是因为中国天然胶的销售价格比印度要低得多。商务部呼吁我国有关生产/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此事动态,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保证出口的顺利进行。2 0 05年4月,土耳其政府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从2 005年3月1 0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3 3%。这一举动再次为我国敲响了轮胎出口遭遇反倾销的“警钟”。反倾销行为极易引起仿效。自2 004年以来,土耳其、印度、秘鲁等国先后对我国出口轮胎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如果此种势头发展下去,势必会对我国轮胎行业造成不利影响。2 0 05年8月2 0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终裁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以CIF价按不同税号分别征收6 0%或8 7%的反倾销税。案件中,我国应诉企业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2005年1 0月2 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提交的申请书。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调查期为2 004年1月1日~2 0 0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 002年1月1日~2 005年3月31日。2 005年初,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向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提供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南非市场销售,导致南非国内的同类产品生产者不能在市场上参与公平竞争,给南非国内轮胎生产者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涉案产品属于新型充气轮胎,其中包括海关编码为4 01 11 0 00,‘主要用于摩托车;海关编码为4 011 2 01 5,主要用于卡车和公共汽车;海关编码为401 1 2 02 5,主要用于载重指数不超过1 2 1的汽车和载重指数超过1 2 1的汽车。2005年1 2;月2 3日,墨西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旅行小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3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2003、4011 2005。2005年1 2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对原产于中国的卡车和客车斜纹轮胎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4 01 1 2 09 0、4 01 3 1 02 0、4 01 39 04 9。L 2 0 05年1 2月31日,中国轮胎行业应诉南非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成为中国轮胎企业首次在行业协会一一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大规模集体抗辩。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作为代表律师表示,“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中国,没有一个行业像轮胎行业这样遭受过如此高频率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本案是中国产品在出口中遇到反倾销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我们要求政府出面同南非政府和相关企业交涉。”在过去5年里,中国轮胎企业已经经历了多次打击。前几次遭遇反倾销,中国的轮胎企业由于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加上出口金额较小,影响不大,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抗辩,因此,中国轮胎也基本上从委内瑞拉和秘鲁市场全部退出。由于我国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发达国家橡胶加工企业向我国迅速转移。目前,世界轮胎十强中已有8家“落户,,中国,促使我国轮胎产量大幅增长。国内轮胎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轮胎企业纷纷加大了出口的力度。但出口轮胎产品和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轮胎中以低档次轮胎为主,出口价格低;出口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出口中东、东南亚、非洲、南美等地区的轮胎约占出口总量的7 0%,而北美、欧盟等发达国家所占比例较小。随着近年来我国轮胎出口逐年迅速增长,遭遇的反倾销案件也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到其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我国轮胎生产企业,为避免重蹈屡遭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之覆辙,要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积极筹划反倾销的应对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力促轮胎出口由数量型向技术型、效益型转变。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出口轮胎企业要实施名牌战略,加大技改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开展体系认证和国外产品认证出口;重点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防范国外反倾销风险。
2023-08-26 07:46:201

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对于反倾销的应对措施有很多,要看从哪个角度去考虑。比如,如果从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根本原因来说,是因为我们的产品太便宜了,企业的恶性竞争等等,因此政府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引导企业不要搞恶性竞争,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还有就是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因为很多企业的消极应对,造成国外对华的反倾销有恃无恐。还有就是争取“非市场地位”,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政治交流。还有就是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对其他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形成威慑力,使其不敢轻易对华发起反倾销。加快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进度,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制定详尽的产业损害调查操作手册或指南,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立案进程和调查与裁决的进度,及时发挥反倾销等措施的作用,切实保护产业利益。及早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案件。加强对案件的经济学和产业竞争力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同类产品确定、产品竞争性、损害威胁、公共利益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高裁决水平,2003年拟先对2-3个产业进行产业竞争力分析,编制产业竞争力评估报告。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阅制度,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办案透明度。拓展资料: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现状我国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案件总数多,对抗指数低,反倾销税率高中国白1979年6月遭欧共体糖精钠反倾销调查以来,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谰查有700多起,约占世界总数的七分之一.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最终裁定的比率均居世界第一,而反倾销的对抗指数却很低,只有1%左右(对抗指数是指同期两个贸易国家受到对方反倾销案件数之比,指标值的高低可以反映出一国对外反倾销的对抗力,西方国家的对抗指数一般大于1)。法律依据:《反倾销税法律》规定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023-08-26 07:46:291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一、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现状(一)我国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案件总数多,对抗指数低,反倾销税率高中国白1979年6月遭欧共体糖精钠反倾销调查以来,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谰查有700多起,约占世界总数的七分之一.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最终裁定的比率均居世界第一,而反倾销的对抗指数却很低,只有1%左右(对抗指数是指同期两个贸易国家受到对方反倾销案件数之比,指标值的高低可以反映出一国对外反倾销的对抗力,西方国家的对抗指数一般大于1)。国外对我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通常高达100%一500%.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鞋类竟征收1【J【】4%的反倾销税,创下世界记录。秘鲁的鞋案、巴西的普通锁案和墨西哥的铅笔案也分别对我国征收90392%、760%和451%的反倾销税。(二】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企业应诉率低,胜诉率更低我国已经连续十几年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然而,面对国外频繁的反倾销指控,我国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强,反倾销应诉不力。在已经发生的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中国企业对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往往表现得很冷淡,应诉的企业中胜诉率很低。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应诉率提高到了70%左右,但胜诉率长期徘徊在30%左右。面对反倾销诉讼,企业如果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做出“缺席审判”,这将意味着被起诉企业不战而败。不乐观的反倾销现状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产品出口受阻、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受阻产品和国外低价进口产品冲击国内市场.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应诉小力助长了国外的反倾销诉讼的嚣张气焰,打击了我国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加强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反倾销不仅从微观层面上阻碍了中国一些商品出口,也间接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影响中国商品出口2、冲击国内市场3、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4、阻碍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进的进程。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一)从政府角度看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3、政府应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4、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 实现“走出去”战略。(二)从企业角度看1、加大科研投入 优化出口结构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3、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5、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中,贸易保护主义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顶点。它们改变了原来的保护策略和手段,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反倾销即是其经常采用的一种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原本是对立的,但发达国家在全球的经济主导地位和它扩张性的本质,决定了现在推行的经济全球化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推行他们自己的经济制度,作为要求他国参加国际经济的准则,从而达到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目的。同时,发达国家又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以合法的理由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贸易障碍,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因此,通过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发达国家既掠夺了他国又保护了自己。所以,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措施,而应将其同现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联系在一起,认清其实质。反倾销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高级工具之一,行之也最有效。它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征,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的合法行为作掩护,实施贸易保护。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比较频繁,这虽然有我们自身的原因,但我们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来自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国外对我国产品频繁地发动反倾销,将直接影响我国出口规模的扩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减少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和立足之地。首先,凡遭到国外反倾销的产品,最直接的损失是对投诉国的出口急剧下降,甚至丢掉该国市场。反倾销尽管从理论上讲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损害补偿,但实际效果却是一种制裁。因为反倾销的效果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征税的多少,即补偿结果如何,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影响力。倾销一向被认为是洪水猛兽,为各国所深恶痛绝。所以,凡遭到反倾销的产品将不受欢迎,进口商也就望而却步。当然,被征收反倾销税越高的产品,其市场丢失得就越大。其次,凡遭到反倾销的产品,都容易引起各国的连锁反倾销,有面临着丧失全部海外市场的危险。例如,1991年欧共体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后,1992年,加拿大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也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接着,1993年墨西哥、1994年阿根廷等国也对我国自行车相继发动了反倾销,最终又导致美国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大规模的反倾销。1995年,美国商务部对我国输美自行车进行了全面的反倾销调查,包括各种型号的自行车,受到调查的我国自行车企业多达200多家。对一类产品全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事情,在美国的反倾销史上也是罕见的。因此,出口商品在一国遭到反倾销后,即使对其他国家不存在倾销或没有产生危害,也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反感,有可能因此相继丧失多国市场乃至全部海外市场。第三,凡经常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其出口的产品容易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有可能造成出口的全面萎缩。实践证明,凡来自于经常遭受反倾销指控国家的产品,都容易被认为有倾销的嫌疑,恶名在外。所以,我国的企业如果在出口中不计反倾销的后果,不仅使自己的产品丧失海外市场,还有可能殃及其他企业的产品,致使许多出口产品无辜受控。这将削弱我国产品的整体出口水平,导致出口的全面萎缩。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不景气时期,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被频繁地使用,其制裁结果也将更加严厉。过去,由于我国不是WTO的成员,享受不到多边最惠国待遇。我国产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后,往往受不到公正的待遇,当出口产品遭到反倾销时,投诉国当局没有义务按照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则处理,在投诉国按照其本国的反倾销法审理案件时,对我国产品必然造成较大的歧视,这对我国极其不利。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反倾销方面的待遇会有较大的改观,成员国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会遵守《反倾销协议》。“入世”之后,随着我国市场规则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将不断地提高,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也将更加规范。因此,根据《反倾销协议》中有关规定,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我们也会有更多的办法对付国外的反倾销,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放松警惕,在世界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国外将对我国频繁地发动反倾销。这就是说,国外对反倾销措施的频繁使用,仍然存在着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封杀的危险,使我们疲于应付。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对世界经济有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也不是短期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必再次抬头,反倾销则是其最好的贸易保护手段。还应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入世”的双边谈判结果,“替代国”制度仍然有所保留(15年后才能全面取消),遭受国外反倾销后的主动权还需要我们积极争取。所以,国外对我国发动反倾销后,我们最直接、最主要的对策仍然是反倾销应诉,而且必须是积极地应诉。应诉就是打一场“官司”,在应诉中,只要我们准备充分,据理力争,就会出现有利于我们的结果,即使官司打输了也会减轻“处罚”,从而保住一定的市场而减少损失。相反,如果我们不积极为自己辩护,甚至不“出庭”抗争就等于自动放弃。若任凭投诉国当局根据投诉者的单方面证据进行处理,结果绝对不会对我们有利。所以,应诉就要积极地应诉,不能抱有消极的态度,不能敷衍了事,这是不言自明的。只有积极地应诉,才能使我们最终争取到相对公正的结果,以避免过大的损失和无谓的牺牲。积极应诉的道理说来简单,但在实际中我国企业真正能够做到的却不多。而在现实中,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受到伤害,贸易保护主义者是不会对我们手软的。那么,如何才能做好积极的应诉工作呢?下面,我们就根据反倾销程序和要求作些说明,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一)按要求回答调查问卷,全面准确地提供资料和数据反倾销程序发生后,按照其程序要求,反倾销当局要向有关当事者发放调查问卷,并要求当事各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书面)。书面答复是被调查者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资料,它将作为反倾销当局审理案件的最基本依据。作为被投诉者,回答好调查问卷是异常重要的。在收到问卷后,被投诉者必须按问卷的要求如实回答,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问卷。如果被投诉者没有按照问卷的要求回答;或提供的资料、数据不准确,不真实;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问卷返回给反倾销当局,都将被该当局判定为不可靠资料而不予采用。根据“最佳资料”原则,该当局将以投诉者提供的资料为审理依据。所以,在遭到国外反倾销时,我国企业必须严格地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回答问卷,绝不能应付了事,更不能弄虚作假。如果回答问卷或要求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要求对方反倾销当局予以保密。(二)收集和分析投诉者的资料,充分准备抗辩准备充分的材料,在听证会上进行强有力的抗辩,是反倾销应诉能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反倾销程序启动后,反倾销当局要按程序组织听证会,允许利害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实际上是给投诉者与应诉者一次与调查官员直接见面,申述理由的机会。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在积极收集有力证据的基础上驳斥对方的理由及主张,以赢得对方反倾销当局的理解。所以,参加听证会是反倾销应诉非常重要的一环。我方代表如果能够出席听证会,说明情况表达我方立场,对裁决结果往往有重大的影响。因为,只有在听证会上,我方代表才能有机会直接向对方反倾销调查官员充分说明理由,也只有通过面对面的解释和说明,才能更容易博得调查官员的理解和支持。我们还要清楚的是,作为投诉者,他们是不会放过这个好机会的。而且,从初裁到终裁这段时间里,他们还会进一步收集我方更多的新证据,谋图在听证会上置我方于死地。因此,我方也必须密切注视对方的动向,不断收集他们的新资料,通过整理分析,寻找其弱点,以便在听证会上据理力争,驳倒对方。只有这样,才有最终获胜的机会。即便败诉,也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三)倾销与损害要分头做工作,争取最好结果反倾销裁决的作出必须具备3个因素:一是要有倾销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损害的存在,三是倾销和损害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无倾销行为就谈不上损害,有倾销行为而无损害的存在也够不成反倾销,找不到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则不能反倾销。所以,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在倾销与损害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并能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得以进行。在国际反倾销中,各国的反倾销机关一般由两个部门组成,一个部门调查是否有倾销的事实,另一个部门则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如美国调查倾销存在的部门为商务部,调查损害事实的部门为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的调查中,这两个部门分头工作,互不沟通,以表明反倾销结果的公正性。而且,按照《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两方面的工作应当同步进行。所以,在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后,我们要对调查倾销和损害的两个部门分头做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以美国的反倾销为例,反倾销程序发动后,首先由商务部调查有无倾销的事实,如果没有,则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告终止;如果存在倾销,则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反倾销调查程序也即告终止;如果存在,则进行初裁。初裁的结果是采取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措施。所以,从反倾销程序启动到初裁之前是我们分头做工作的第一个机会,能争取反倾销程序终止的可能性最大。即使不能全胜,初裁的结果也会对我们有利。初裁后,反倾销的两个部门还要进一步分别调查核实,以决定终裁。从初裁到终裁这段时间里,是我们分头做工作的第二个时机。若工作做得好,有可能推翻初裁结果。即使做不到,只要终裁结果好于初裁结果,也是很有收获的。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采用的是“多退少不补”原则,即初裁的结果高于终裁结果的,则将初裁多征收的反倾销税退还给被征收者,若初裁的结果低于终裁的结果,终裁需要多征收的那部分反倾销税也不再补征。因此,在对两个部门分头做工作时,初裁是关键。在初裁工作不太有利的情况下,还要全力以赴做终裁的工作。只要我们分头做了工作,就会将反倾销的损失降到最低。(四)争取区别税率,维护公平竞争争取区别税率,就是在反倾销应诉中,应诉企业要争取个案处理,以便同不应诉企业区分开来,防止“搭乘车”现象的发生。这样做的意义在于:首先,可以不断消除发达国家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促使他们尽量不采用“替代国”制度。替代国制度除其本身对我国具有极高的歧视性之外,其不合理性还在于对凡来自于我国所有的同类产品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因此,个别企业的应诉,事实上是代所有的企业去应诉,而不去应诉的企业反倒坐享其成。谁应诉,谁吃亏,不应诉企业则可胡作非为。其次,能够使应诉企业单独享受应诉成果,实现出口的公平竞争。我们知道,反倾销应诉的费用是非常高的,需要计入企业的成本。如果应诉企业与不应诉企业共同享受应诉成果,则显失公平。再有,出口竞争是比较激烈的,应诉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保住市场,而不应诉企业由于被征收了反倾销税自然就会被淘汰出局,这是非常公平合理的,也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第三,能够贯彻“谁应诉,准受益”的原则。国外对我国发动反倾销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企业出口无序竞争。他们多头对外,竞相压价,自乱了市场,很多问题是由非法企业从中渔利造成的。遭到国外反倾销后,非法企业都不见了踪迹,而应诉的企业则都是受了牵连的合法企业。他们在混乱的出口竞争中已经吃尽苦头,还要承担反倾销应诉的责任。因此,根据“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倾斜的政策,如在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对应诉企业予以一定的照顾,以资鼓励。同时,也使那些非法企业无机可乘,使不参加应诉的企业得不到优惠。(五)在适当情况下提出价格承诺,争取反倾销的主动价格承诺也是反倾销应诉可争取到的一种结果,是反倾销被投诉者与反倾销当局之间达成的一项提价协议。被投诉者承诺按提价协议规定的价格出口,可以消除因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所以,这种方法也能对进口国的损害作出补救,因而进口国在一定场合下也愿意接受。价格承诺是在确定了出口产品对进口国既有倾销又有损害后果的前提下采用的,它的期限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基本相同。但是,它的意义在于,价格承诺的撤回较之争取通过复审来撤销征收反倾销税相比相对更加容易,这对被投诉者掌握主动比较有利。价格承诺对被投诉者有利的方面还在于,这样做不会使其丢掉市场。因为,征收反倾销税的责任是由进口商来承担的,凡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出口市场都会急剧缩小。而且,如果出口商为此给予进口商一定补贴的,进口国当局将会加倍征收反倾销税。而价格承诺的责任则由被投诉者来承担,尽管价格会立即提高,但不会因此而丢掉市场。价格承诺可以由反倾销当局提出,也可由被投诉者提出。作为被投诉者,提出价格承诺是需要把握时机的,既不能过早也不能过晚。如果在倾销幅度和损害程度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就提出价格承诺,有可能为自己背上一个无辜的包袱。但价格承诺提出过晚,反倾销当局有可能不予采纳。所以,提出价格承诺,被投诉者是需要把握时机的,要密切注视反倾销的进程,以待抓住机会。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主动提出价格承诺,对被投诉者来说不失为一种应对策略。价格承诺达成之后,反倾销案即告结束。但如果被投诉者不能很好地遵守提价协议,反倾销当局仍然会按照应征幅度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在欧美的反倾销法中都有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第八条)对此也作了规定。实践中,欧盟对价格承诺采用得较多,而美国采用得较少,但并非不能争取。过去,我国的出口企业与欧盟达成过一些价格承诺的协议,后因我国的一些企业未能很好地遵守而导致欧盟不再愿意对我国采用。因此,今后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信誉,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积极争取价格承诺,以期把握主动。
2023-08-26 07:46:382

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2023-08-26 07:46:531

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倾销调查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B,D(1)选项A: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2)选项C: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3-08-26 07:47:141

反倾销论文内容提要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2023-08-26 07:47:221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外经贸部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为每一应诉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但因出口商、生产商、产品型号或交易过多,为每一出口商、生产商单独确定倾销幅度或调查全部产品型号、交易会带来过重负担并防碍倾销调查及时完成的,外经贸部可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第四条 外经贸部基于抽样时可获得的信息,采用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或按照出口数量选择调查样本。第五条 外经贸部选择的调查样本应当具有代表性。第二章 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抽样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报名登记应诉情况决定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第七条 外经贸部初步决定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后,应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出口商、生产商的选择发表评论。第八条 外经贸部应尽量选择同意被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出口商、生产商不同意被选的,不妨碍外经贸部的选择。第九条 外经贸部只向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发放调查问卷,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应当按照问卷要求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第十条 未被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可以自愿向外经贸部提供信息。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对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第十二条 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不合作的,外经贸部可以用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替代该出口商、生产商。第十三条 未单独审查的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按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第十四条 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计算应排除:  (一)零倾销幅度;  (二)不足2%的微量倾销幅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做出的倾销幅度。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应对未被选取但及时提供了必要信息并明确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单独审查,除非该单独审查会妨碍倾销调查的及时完成。第十六条 未应诉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确定。第三章 产品型号的抽样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收到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答卷后,如发现出口商、生产商的被调查产品涉及型号众多,外经贸部可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应诉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初步决定选取的产品型号后,应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产品型号的选取发表评论。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应尽量选择出口商、生产商同意的产品型号;出口商、生产商不同意的,不妨碍外经贸部的选择。第二十条 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按照被选取型号的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第四章 交易的抽样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在收到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答卷后,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交易笔数过多,外经贸部可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交易来确定该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第二十二条 外经贸部进行抽样时应当采用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第二十三条 外经贸部决定被选取的交易时应取得有关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该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按被选取交易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包括等距抽样、随机抽样或其他适当的统计抽样方法。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2023-08-26 07:47:311

“反倾销”调查里面的“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反倾销是金融术语,指对外国商品在我们国家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023-08-26 07:47:546

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吗

法律分析: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申诉。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产品产量与价值、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企业名称、被指控方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3-08-26 07:48:391

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 )。

【答案】:D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023-08-26 07:48:461

反倾销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反倾销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023-08-26 07:48:551

依WTO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两种调查有什么主要不同点?

  反倾销调查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2)开始调查的日期;(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3、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4、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5、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l)反补贴调查的发起  a.反补贴调查发起的基础。对某项进口产品进行正式的反补贴调查,应基于受到有关补贴措施不利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请求而正式发起。  b.反补贴调查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包括:补贴与数量;损害状况;补贴进口与受损害的因果联系。应充分证明某种已大量进口的产品享有某种补贴和对申诉产业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书面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者的身份及代表的产业,产品的数量与价值;受补贴产品状况,如出口国家或出口地、出口厂商、进口商名单;补贴的数量和性质;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工业的损害,如补贴进口量的演变,它们对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工业的冲击影响等。  c.当局在对申请书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予以审核后,如果确认,可开始进行调查;如发现证据不足,应尽快拒绝调查申请和终止调查。  调查不能妨碍海关程序,调查应自发起日的一年内,最长不能多于18个月内结束。  (2)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第一,在反补贴调查中,有关利益成员方和全部利益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并尽快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者。  第二,出口商、外国生产商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在受到问卷调查后的30天内予以答复,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  第三,在调查中,调查当局对属于机密性质的资料、信息,如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在征得企业、当事成员方的同意后,可到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调查。  第五,在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则肯定的和否定的,初步和最终的裁决,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  第六,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以使利益各方有足够时间维护其利益。  第七,调查当局也对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由其提供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损害和因果资料。  第八,在利益各方,尤其是小公司遇到资料提供的困难时,调查当局要进行帮助。  (3)对补贴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认  反补贴调查的目的是确认相同产品的产业是否因补贴受到损害。  ①损害的依据。损害的依据有二:一是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补贴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影响;二是受补贴产品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后续冲击。  在衡量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时,要考虑按绝对量或与在进口成员方的生产或消费相比,一直有重大的增长;在受补贴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方面,要考虑与国产同类产品相比,它是否有重大的削价,或大幅度地压低价格或阻止价格提高。  测定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综合考虑下述因素。这些因素计有:生产、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资本利用率的现实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要素;对资金流动、库存、就业、工业、增长。  集资和投资能力的现实和潜在的副作用;在农业中,是否由此增加了政府支持计划的负担。  ②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在作出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时,调查当局应特别考虑下述因素,它们包括:补贴的性质或受控补贴对贸易的影响;受补贴产品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高增长率表明进口的巨大增长;出口商有足够自由处置能力的巨大增长表明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市场出口的巨大增长;受补贴商品进口后的价格对国内价格的重大压低或抑制作用,将使进口需求提高;受调查的国产品的库存状况。  ③受补贴的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被认定后,可作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申请。
2023-08-26 07:49:041

我国近几年对外反倾销的数据去哪里查(每年多少件)?例如我国反倾销立案与裁决的数据。

确实在WTO网站,比如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statis_e/its2013_e/its13_toc_e.htm,这里面的都可以下载EXCEL或PDF~~
2023-08-26 07:49:163

反倾销调查是什么的啊?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的商品在本国市场上倾销所采取抵制的措施。一般措施是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再增收额外的附加税,使这些商品不能廉价出售,称为“反倾销税”。就比如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外国商品刚低于本国出厂价格时就被认为是商品倾销,立即就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是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根据WTO(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对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倾销存在;第二损害存在;第三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的反倾销。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反倾销的主要措施:1、临时反倾销,包括征收临时税和要求国外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2、价格承诺措施,指倾销进口产品的经营者在反倾销的调查期间内,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3、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的需求萎缩,各国各行企业都会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许多的国家为扶持和保护自己国家的产业,就会纷纷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这种情况也使得中国这个世界第三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其害。据统计全球3有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都在针对中国出口的产品。仅自2008年以来,中国就遭受了超过有100项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壁垒,这个数据占同期世界各国各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三分之一,排名位列世界第一。
2023-08-26 07:49:492

近年来中国反倾销案例,如果可能加上案例分析,说一个即可解释其原因?

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案例分析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轮胎行业生产N t#会的申请,已经于2 0 0 5年1 2月3 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 l l o、Tyre s、JK Tyre、Cea t和B i r l 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 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 4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2005年以来,印度对中国共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印度之所以频频向我国出口产品挥舞反倾销大棒,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和印度在产品结构上的类似。我市涉案企业为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该公司全年出口印度1 06 8万美元,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珠江轮胎的应诉态度、方法与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在印度的轮胎市场。近日,该公司负责人已经赶赴北京,与商务部及商会商讨应诉事宜。2005年中国轮胎大事记:2005年3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轮胎销售商协会表示,生产商协会此举是“不公平”的。中国的轮胎价格低是因为中国天然胶的销售价格比印度要低得多。商务部呼吁我国有关生产/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此事动态,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保证出口的顺利进行。2 0 05年4月,土耳其政府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从2 005年3月1 0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3 3%。这一举动再次为我国敲响了轮胎出口遭遇反倾销的“警钟”。反倾销行为极易引起仿效。自2 004年以来,土耳其、印度、秘鲁等国先后对我国出口轮胎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如果此种势头发展下去,势必会对我国轮胎行业造成不利影响。2 0 05年8月2 0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终裁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以CIF价按不同税号分别征收6 0%或8 7%的反倾销税。案件中,我国应诉企业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2005年1 0月2 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提交的申请书。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调查期为2 004年1月1日~2 0 0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 002年1月1日~2 005年3月31日。2 005年初,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向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提供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南非市场销售,导致南非国内的同类产品生产者不能在市场上参与公平竞争,给南非国内轮胎生产者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涉案产品属于新型充气轮胎,其中包括海关编码为4 01 11 0 00,‘主要用于摩托车;海关编码为4 011 2 01 5,主要用于卡车和公共汽车;海关编码为401 1 2 02 5,主要用于载重指数不超过1 2 1的汽车和载重指数超过1 2 1的汽车。2005年1 2;月2 3日,墨西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旅行小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3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2003、4011 2005。2005年1 2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对原产于中国的卡车和客车斜纹轮胎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4 01 1 2 09 0、4 01 3 1 02 0、4 01 39 04 9。L 2 0 05年1 2月31日,中国轮胎行业应诉南非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成为中国轮胎企业首次在行业协会一一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大规模集体抗辩。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作为代表律师表示,“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中国,没有一个行业像轮胎行业这样遭受过如此高频率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本案是中国产品在出口中遇到反倾销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我们要求政府出面同南非政府和相关企业交涉。”在过去5年里,中国轮胎企业已经经历了多次打击。前几次遭遇反倾销,中国的轮胎企业由于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加上出口金额较小,影响不大,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抗辩,因此,中国轮胎也基本上从委内瑞拉和秘鲁市场全部退出。由于我国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发达国家橡胶加工企业向我国迅速转移。目前,世界轮胎十强中已有8家“落户,,中国,促使我国轮胎产量大幅增长。国内轮胎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轮胎企业纷纷加大了出口的力度。但出口轮胎产品和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轮胎中以低档次轮胎为主,出口价格低;出口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出口中东、东南亚、非洲、南美等地区的轮胎约占出口总量的7 0%,而北美、欧盟等发达国家所占比例较小。随着近年来我国轮胎出口逐年迅速增长,遭遇的反倾销案件也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到其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我国轮胎生产企业,为避免重蹈屡遭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之覆辙,要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积极筹划反倾销的应对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力促轮胎出口由数量型向技术型、效益型转变。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出口轮胎企业要实施名牌战略,加大技改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开展体系认证和国外产品认证出口;重点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防范国外反倾销风险。
2023-08-26 07:50:221

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条件、调查程序和具体措施?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调查程序。初步裁定。初步裁定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收到各利害关系方调查问卷后,做出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定,并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及是否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如果是肯定性初步裁定,确定了被诉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则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直至做出最终裁定。初步裁定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由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一般是从最终裁定做出之日开始计征,而一项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最终裁定大约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初步裁决确认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及其他形式的担保等。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方政府经反倾销调查后,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并且认定倾销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而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这一措施的主要形式有: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预扣反倾销税等形式。
2023-08-26 07:50:311

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货物出口遇到反倾销、附加关税等问题,可以选择换一种物流运输方式转口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运输方式,也是合理规避反倾销关税,打通贸易壁垒的重生之路;货物仍然在中国口岸发运,但不以直航方式直达目的港,而是选择一个国际中转港口,将直航变为:头程由中国口岸发送货柜到中转港,在中转港完成换柜重新发运,二程由中转港到终目的港。中转国保税区换柜的同时,完成第三国全套单证(产地证、装箱单、商业发票、提单)作为国外进口商的清关文件。
2023-08-26 07:50:412

为什么中国的产品易于遭受国外反倾销措施

中国企业多次被反倾销,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1)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价格本身过低,损害进口国市场,导致当地政府贸易保护。(2)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市场,2001年中国加入WTO同意在针对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在15年内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导致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在选择商品“替代国"价格比较时,处于不利地位。(3)国内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低,从某方面增长进口国多次发起反倾销调查。第二,对策,从中国企业角度来看:(1)是利用WTO的相关协定,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等,以及各成员国家的相关国内法,积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搜索证据,是否出口产品实质阻碍或者实质阻碍威胁到进口国相关产品市场。(2)即使反倾销调查结束,进口国发布终局裁定,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利用好进口国的反倾销追溯征税体制,积极进行年度复审,力争通过复审取得较低税率,重返该国市场。(3)是高度关注其他市场动向,提前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节奏,尽量避免出现新的贸易救济调查。(4)企业应及时组建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团队,做好应诉工作。从政府角度来看,应该政府角度我国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还很不健全,立法缺陷比较明显,所以,政府应加强反倾销立法工作,结合WTO规则尽快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使企业在应诉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专门的处理机构,能够迅速反应在短时期内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改变以往被动挨打的局面。也要加强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把握国外的相关法律。从行业协会来看,我国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一企业力量有限,对外交涉力度较小,所以往往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弱小的一方;单一企业对于整个行业情况也难以及时了解和掌控,所以很难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成本优势、权威优势、公共关系优势、人才技术优势,促使其在反倾销应诉中起到主导作用。
2023-08-26 07:51:02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丙烯酸酯案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地作出反倾销调查中倾销部分的有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第二条 与丙烯酸酯案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只涉及倾销部分,利害关系方只能就本案倾销部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交有关证据。第三条 外经贸部将提前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会议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条法司报名。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事先向外经贸部说明原因,经允许后可在听证会后就本案有关问题另行提交书面材料。第四条 听证会由利害关系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参加,授权其他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情况下,每个利害关系方只能有2--3人参加听证会。第五条 报名时各利害关系方应当提交准备在听证会中将要阐述的问题清单,并提供对每一个问题说明的书面概要。在听证会中利害关系方阐述的问题原则上不应当超过问题清单及其书面概要的内容。  如果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中的发言超过问题清单和书面概要的范围,发言方应当在听证会后一星期内补充提交超出部分的书面概要,发言内容以补充提交的书面概要为准。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充提交书面概要的发言内容,外经贸部将不予考虑。第六条 本次听证会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中陈述的内容如涉及商业秘密,则可在听证会后以书面方式另行提供。第七条 听证会期间只允许利害关系方陈述自己的观点,不设辩论程序,不同利害关系方之间不允许互相辩论。第八条 听证会由外经贸部条法司主持,听证会主持人可以就案件有关情况向利害关系方提出问题。第九条 听证会期间,听证会主持人只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不回答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与案件调查有关的问题。第十条 听证会使用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听证会不配备外文翻译。第十一条 本听证会规则解释权在外经贸部条法司,本规则只适用于本次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案。
2023-08-26 07:51:221

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条件、调查程序和具体措施?

 【1】采取条件1、倾销存在   2、; 损害存在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2】 调查程序1一、初步裁定  初步裁定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收到各利害关系方调查问卷后,做出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定,并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及是否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1、如果是肯定性初步裁定,确定了被诉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则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直至做出最终裁定。2、初步裁定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由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一般是从最终裁定做出之日开始计征,而一项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最终裁定大约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初步裁决确认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及其他形式的担保等。3、初步裁定是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和接受价格承诺的前提。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为了防止价格承诺的滥用,进口国调查机关只有在做出肯定性初步裁定之后,才能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和接受出口国政府与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的建议。  4、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无论是倾销或损害,只要其中一项做出否定性初步裁决,即可确定不存在倾销,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正在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如果初步裁决结果是肯定性的裁决,则进口国调查机关可与出口商及出口商所属政府就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进行谈判,如果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反倾销调查也可随之中止。  二、最终裁定  在肯定性初步裁定基础上,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反倾销指控进行进一步调查,确定被诉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做出最终裁定。  1、最终裁定是在初步裁定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在程序和要求上都更加严格。  2、如果是肯定性裁定,则实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等措施。如果是否定性裁决,则调查工作立即终止。  三、行政复审  所谓行政复审指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一段时间后,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主动审查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延续,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的履行。  任何一个反倾销行为都会牵涉到许多利害关系方,为了使不同利害关系方的正当权利都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裁定,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大多数国家反倾销法都规定了行政复审制度。行政复审包括为新出口商开辟的复审、期中复审、期终复审等。  1、为新出口商开辟的复审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当某一成员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在调查期间该成员国新生产商或出口商并没有出口该产品,同时,与本国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则进口国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应该根据新生产商或出口商的申请立即进行审查,确定新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单独倾销幅度。在进行审查期间,不能对新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国调查机关可要求新生产商或出口商对此提供担保,用来保证一旦审查结果确定构成倾销时,能够自审查开始之日起追溯征收其反倾销税。同时,各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复审。  2、期中复审  期中复审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对是否应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进行的复审。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时,并提交证明有必要进行审查的确实资料时,主管机关认为合理或假如自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起已经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主管机关应当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在有授权时,可以主动发起。”  3、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指反倾销税自征收之日起或最后一次复审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时间,除非能够证明中止征税还可能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五年期满前,企业可以提出复审,通过复审取销反倾销措施,降低税率。在此五年限期内,调查主管机关也可以自行进行复审。国内产业和产业代表的复审请求应该在五年期限到期前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如果复审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征收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和再度发生,则可以继续征税。  4、对有关因素变化后的复审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由于某个因素发生了变化,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应对是否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复审应符合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任何复审都应该在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  四、司法审议  司法审议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出口方对进口方调查机关做出的最终裁定以及行政复审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庭进行审议的司法救济措施。司法审议是在乌拉圭回合后的《反倾销协议》中新增加的条款,目的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方再次申诉的机会,充分保障其利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机关对反倾销调查与裁决权力的滥用。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每一成员方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均应设有司法、仲裁和行政裁判庭进行司法审议的程序,以迅速审查与反倾销最终裁定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类司法、仲裁、行政裁判庭应独立于该国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  从目前国际司法的实践来看,司法审议仅仅审查反倾销调查与裁决的程序性问题,一般不涉及实体法方面的问题。 【3】具体措施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 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在承诺执行期间,调查当局可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其执行承诺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出现,调查当局可终止承诺协议的执行,并立即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当局可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且这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可以追溯至采取措施前90天输入的产品,但这一追溯不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就已经进口的产品。 (三)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如果以较少的征税就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2)多退少不补。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差额部分不能要求出口商补交;反之,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出口商多交的部分税款应当退还,并且退款应在作出决定后90天内进行。(3)非歧视原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一视同仁,其税率不能因国别不同而有差异,除非依照《反倾销协议》存在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或存在倾销幅度的差异。 反倾销税应自征税之日起5年内结束,但如果在5年期限到来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了复审要求。则在作出复审结果之前,反倾销税应继续征收。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已不存在或不存在重新发生损害的可能,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当停止;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依然存在,或者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发生或重新发生,则原有的反倾销税可以继续维持下去。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征收效力发生于最终裁定作出之后。但在特殊情况下,调查当局也可以对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进入进口国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的出口商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量进口,并且已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希望你能对这个答案满意
2023-08-26 07:51:331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指什么?

反倾销调查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其实施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反补贴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2023-08-26 07:51:401

为什么经常有反倾销调查?

因为最近倾销非常的严重,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全,就进行反倾销调查
2023-08-26 07:51:484

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怎么样查是否是反倾销产品?谢谢!

你的进口商应该会告诉你的啊。因为税率是不同的
2023-08-26 07:52:255

为什么中国的产品易于遭受国外反倾销措施

不是外国,只是美国,然后美国施压,别的国家也跟着而已。主要是因为中国制造有价格优势,同款产品会冲击本国产品,同款产品美国生产成本要比中国的要高,造成价格差距,本土产品卖不出去。征收反倾销税就是补足本土产品和外来产品的价格差距,试问低价产品由国外无节制涌入本国,造成产品卖不出去囤积,工厂倒闭大量人员失业,对于政府来说不得不防。所以进行反倾销
2023-08-26 07:52:552

写关于反倾销的论文!有什么关于反倾销的书吗?谢谢推荐两本 书名作者年代什么的要详细点的。谢谢~追分50

  反倾销论文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中国产品已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的调查。自1979年到2000年底,已有29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16起。从1990年到2000年,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多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反倾销调查国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到墨西哥、阿根延、巴西、南非、韩国、印度、土耳其、印尼、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克兰、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发展中国家。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1]。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  在裁定倾销成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以及煤矿化工、原料性产品、半成品等等。这些产品相对而言附加价值低,技术含量低。  由于反倾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且反倾销措施可以延续5年之久,又可以在5年到期后经过复审继续维持,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进口产品被征税后,可以维持10-20年之久,等于被永久地排除在进口国之外,这也是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它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例如欧盟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而且他们也不可能再使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来继续限制中国产品输入其本国市场,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必然会不断通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  2001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某企业就接到通知,欧盟将就其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该企业出口到欧洲市场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下,而其它同类出口产品如日本产品的价格在10欧元以上。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已成为非常严峻的问题。  一、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  1. “非市场经济”问题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款第7条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有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尼、丹麦、智利、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2]。尽管是相同产品,但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美国在对中国产品调查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可以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即仍可以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而中美协议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所有世贸成员国。因此,中国企业并不能立即获得完全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在1998年4月,欧盟外长理事会通过决议,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是并不立即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个“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并将两国加入其中。对于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即在个案中出口商可以证明是依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的,就承认该价格的合理性。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企提供都会成为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2.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我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施压。  3.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  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口产品,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由于生产力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国内的产品质量和国际上同类产品质量相比,还差一个台阶。但中国经过20年的努力,有不少产品质量已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完全可以避免采用价格竞争的方法进入国际市场。  二、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  由于企业是反倾销的主体,在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上,关键要看企业的表现。企业应对反倾销,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改变产品形象  如何反倾销,企业是关键环节。如果的确存在倾销,那么任何努力都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上。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历来形象不佳,长期以“低质低价”取悦国际市场。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产品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重视。价格已不再是唯一的、重要的竞争手段。中国企业应考虑抓住机会,结合企业资源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这样既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生产时,应使用国际质量标准,而不是国内质量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仅可以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其他国家同质同类出口产品的价格为什么能大幅度的超越我国产品,原因不仅在于成本的差异,还在于产品的附加值不同。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通过压低价格增强竞争力的低谷。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2.加强合作,做到“以销定产”  不管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外市场,众多中国企业都忽略了一个规律:即先有需求,后有供给。预防反倾销的发生,必先要研究国际市场的情况,这可以通过与国内企业驻国外办事处、国外有关代理商、市场调研机构、甚至个人合作收集当地消费变化的有关资料,加强对产品的设计,做到先有市场后有产品,以迎合国外市场的需求。企业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即避免了盲目生产,靠价格赢得竞争,又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投诉。有资源的企业可以利用到当地市场投资建厂按需生产,绕过这个障碍。中国海尔集团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3.运用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  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证明主要掌握在应诉方手里。应诉反倾销案件的关键是证明产品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往往遇到困难。一些企业连自己的交易档案都难收齐,如:会计帐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其中发票不全或不精确问题最为突出。发票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发票,就只能按照对方提供的价格资料来确定你的产品价格。而倾销调查部门注重的就是材料,材料越丰富,在众多材料总结后得出的结果就有可能是正确的,资料的缺乏就可能直接导致败诉。因此,出口企业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包括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这样一旦发生诉讼,就可在较短时间内备齐资料。  4.了解国外反倾销  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  (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  (3)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欧盟反倾销有关法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15天内,应诉方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应诉方必须提前报名。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否则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之词给予裁决,难以想象中方会胜诉。  值得欣喜的是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合办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已经开通(http://www.cacs.gov.cn),该网站提供WTO及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为企业义务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咨询。通过该网站企业可以查询到最新的国外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信息和动态,还可以查询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从中吸取经验。  5.配合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出口企业应对调查给予配合。采用降低价格保持在当地市场的份额,或改变其产品的某些配件的来源来改变原产地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反倾销立案以后,有关的中国企业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地抗辩机会。配合调查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应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  另外过去一直强调的由行业商会统一协调反倾销应诉这一方法有待商讨。因为商会统一应诉,会给对方造成一种印象:中国企业相互通气,价格和成本也是互通的,所以只能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而其他受调查的国家的企业都分别聘请各自的律师,不会也不可能互通声息。  6.按照标准调整企业经营和管理,尽可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极其重要。虽然迄今为止,中国企业申请欧盟和美国市场经济待遇的成功率很低,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规则了解不透彻,举证不充分。根据目前欧盟的法律规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作出决定,不必遭受国家的干预;  (2)企业帐目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被前国营经济体制、易货贸易或债务补偿等扭曲;  (4)公司遵守破产法;  (5)外汇兑换率随行就市。  根据过去的应诉资料反映,那些被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出口商待遇的公司,其主要原因是:  (1)在国内市场销售受到保护。说明某些行业和产品受政府保护,这不符合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2)在决策过程中国家大量干预,包括国家强加的投资义务,强迫使用某些原材料供应商。这表明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  (3)政府规定强迫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相当于国营企业同等职工的120%的工资,这违反工资双方商定原则。  (4)帐目得不到适当审计。许多公司上交的帐目不完整,很多帐目要么根本未经审计,要么未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许多公司的会计政策前后不一致,随意调整有关费用,财务报表不准确。  (5)存在易货贸易。  7.寻找、选择有利的替代国  如果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失败,那么替代国的选择也就成了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所以尽量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替代国选择作出及时抗辩
2023-08-26 07:53:172

近年来中国反倾销案例,如果可能加上案例分析,说一个即可解释其原因?

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案例分析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轮胎行业生产Nt#会的申请,已经于2005年12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Tyre、Ceat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4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2005年以来,印度对中国共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印度之所以频频向我国出口产品挥舞反倾销大棒,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和印度在产品结构上的类似。我市涉案企业为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该公司全年出口印度1068万美元,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珠江轮胎的应诉态度、方法与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在印度的轮胎市场。近日,该公司负责人已经赶赴北京,与商务部及商会商讨应诉事宜。2005年中国轮胎大事记:2005年3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轮胎销售商协会表示,生产商协会此举是“不公平”的。中国的轮胎价格低是因为中国天然胶的销售价格比印度要低得多。商务部呼吁我国有关生产/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此事动态,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保证出口的顺利进行。2005年4月,土耳其政府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从2005年3月10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33%。这一举动再次为我国敲响了轮胎出口遭遇反倾销的“警钟”。反倾销行为极易引起仿效。自2004年以来,土耳其、印度、秘鲁等国先后对我国出口轮胎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如果此种势头发展下去,势必会对我国轮胎行业造成不利影响。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终裁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以CIF价按不同税号分别征收60%或87%的反倾销税。案件中,我国应诉企业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2005年10月2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提交的申请书。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2005年初,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向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提供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南非市场销售,导致南非国内的同类产品生产者不能在市场上参与公平竞争,给南非国内轮胎生产者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涉案产品属于新型充气轮胎,其中包括海关编码为40111000,‘主要用于摩托车;海关编码为40112015,主要用于卡车和公共汽车;海关编码为40112025,主要用于载重指数不超过121的汽车和载重指数超过121的汽车。2005年12;月23日,墨西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旅行小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3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2003、40112005。2005年12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对原产于中国的卡车和客车斜纹轮胎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40112090、40131020、40139049。L2005年12月31日,中国轮胎行业应诉南非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成为中国轮胎企业首次在行业协会一一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大规模集体抗辩。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作为代表律师表示,“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中国,没有一个行业像轮胎行业这样遭受过如此高频率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本案是中国产品在出口中遇到反倾销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我们要求政府出面同南非政府和相关企业交涉。”在过去5年里,中国轮胎企业已经经历了多次打击。前几次遭遇反倾销,中国的轮胎企业由于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加上出口金额较小,影响不大,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抗辩,因此,中国轮胎也基本上从委内瑞拉和秘鲁市场全部退出。由于我国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发达国家橡胶加工企业向我国迅速转移。目前,世界轮胎十强中已有8家“落户,,中国,促使我国轮胎产量大幅增长。国内轮胎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轮胎企业纷纷加大了出口的力度。但出口轮胎产品和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轮胎中以低档次轮胎为主,出口价格低;出口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出口中东、东南亚、非洲、南美等地区的轮胎约占出口总量的70%,而北美、欧盟等发达国家所占比例较小。随着近年来我国轮胎出口逐年迅速增长,遭遇的反倾销案件也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到其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我国轮胎生产企业,为避免重蹈屡遭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之覆辙,要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积极筹划反倾销的应对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力促轮胎出口由数量型向技术型、效益型转变。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出口轮胎企业要实施名牌战略,加大技改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开展体系认证和国外产品认证出口;重点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防范国外反倾销风险。
2023-08-26 07:53:261

为什么中国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中国产品为什么遭到这么多倾销指控。综合政府官员和研究反倾销问题专家的观点,主要有4个原因:第一,西方国家长期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另有专文详述)﹔第二,中国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竞相压价出口,应诉不积极导致国外变本加厉(另有专文详述)﹔第三,外贸实力增强招致反倾销﹔第四,反倾销手段被世界各国滥用。 如果我们对中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在时间上的分布进行分析,就会发现,1990年是一个分水岭。在这之前,中国改革开放的时间不长,出口额不大,偶尔个别的反倾销案并不影响中国的总体出口,在1990年之前,中国被诉倾销案每年均不超过10起。1990年之后,中国对外出口激增,跻身贸易大国行列,被诉倾销案也开始急剧攀升,1990年首次超过10起,达到12起,之后就一直居高不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贸易大国自然就是被反倾销较多的国家。
2023-08-26 07:53:371

反倾销调查的国内概况

1、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贸易保护主义外,还有发起国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一些国家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歧视性政策,再加上目前国内产业机构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造成低价竞销的恶性循环。同时,很多被诉企业不应诉也加重了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之苦2、 从目前的种种迹象表明中国企业无论是在国外遇到反倾销调查还是在国内遇到外国企业在中国倾销,都开始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保护自己。无论是温州的民营企业还是像长虹、康佳这些家电巨头,纷纷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在国际贸易争取应有的地位。
2023-08-26 07:53:441

谁能列举出几个有关中国反倾销的案例啊?

中国目前就对从韩国、日本进口的钢材反倾销。
2023-08-26 07:54:122

反倾销调查的裁决程序

即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反倾销申请。这里的申请人是指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产量不低于全国总产量的25%,条件是没有反对者,如有反对者,另外必须有其产量大于反对者产量的生产者表示支持。这是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WTO关于申请人的规定。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的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如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出现。申请人经过收集资料,能基本得出国外产品在中国境内可能以低于其在出口国本国正常价 值时,就可委托律师做出反倾销的书面申请书,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请求立案。委托律师来完成这项工作,是因为申请书的制作需要较高的法律技术和经济技术要求。大致来说,申请书主要包括证明倾销和损害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截然分开的,他们在逻辑上相互关联,在行文上紧密衔接。1、确定相似产品。申请人需要列明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并且对产品性能、特征、工艺过程、用途进行描述,初步证明国内提出申请产业的产品与被控产品为相同或相似产品。2、定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申请人统计出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出口数量,并获取和推算其在出口国国内的销价及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倾销 幅度一般不低于2%,才构成立案的标准。若连倾销都不构成,即便损害再大,申诉也无法成立。即,法律上规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为倾销。申请人了解到的出口价格及原产地、出口国国内的销价还需做一些费用的扣除,以使这两个价格可在出厂价环节上相比较,其差额变为倾销额。3、证明损害。损害情况的阐述,重点应放在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前一年时间段中,并用前三年的数据作参照。关于如何才能体现申请人因倾销所受到的损害,目前的实践中通常使用以下几个经济指标:(1)、生产能力。列举这项指标在于指出在国内需求日渐增长的情况下,国内申请厂家生产能力的客观水平,有的甚至有增产扩建的计划或正在进行,且国内装置同国外的生产装置水平差别不大。这些说明都为后面关于产量、销量、开工率等指标的情况打下铺垫,意在证明在产能一定的情况下,产量、销量却萎缩不前,开工不足,生产装置大量闲置,国内申请人处境艰难。目前国内许多产业都存在这种情况。(2)、产量。(3)、销量。这两项指标意在证明在生产能力一定或增长的情况下它们却在下降或增长不大,倾销对国内产业的产销具有压制作用。(4)、进口产品及国内相似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及变化情况。市场份额是指企业的销量除以表观消费量所得的比例。表观消费量等于国内企业内销量加进口总量(其中转口贸易数量很小,可忽略不计)。国外产品市场份额逐渐增大,国内相似产品市场份额日益缩小,说明倾销产品正日益侵占国内产业市场。(5)、利润额。该项数值应为纯利润,即毛利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后的净值。这是表征企业盈亏与否的最有利的证据。(6)、利润率。该指标表明企业盈利能力。有时在国内产品因成本提高而价格有所上涨时,利润率却在下降,说明此种情况下企业盈利能力在下降。(7)、价格。价格是很表观地体现一个企业销售情况的尺度,常为加权值,以便更全面、贴切地反映一段时间内产品的销售水平。国内产品价格受倾销产品压制不能达到合理水平,证明倾销对国内产品价格具有压制作用。(8)、此外,还有开工率、库存、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等指标,列举这些指标以求全面反映申请人的损害情况。(9)、排除其他可能导致申请人如此境况的原因。比如:管理不善、出口增加等等,用排除法来论证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的两反条例与WTO及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证明倾销是损害的惟一原因,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外经贸部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倾销部分是否构成,以及倾销幅度是否足以构成立案,即我们所说的不低于2%。而经贸委则负责审查损害部分的成立与否。最后是否立案,由外经贸部与经贸委达成共识,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等利害关系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为肯定性结论,即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如果初裁为否定性结论的,即不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反倾销调查即告终止。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些都应当与初裁的倾销幅度相适应。其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外经贸部公布,海关执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为4个月;通有特殊情形,可延长至9个月。初裁之后,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还可能有听证程序,实际上,整个反倾销过程中,都可以提出听证的申请。对应诉方来说,听证会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可以在主管当局面前陈述事实和理由,抗辩申诉人的指控。对申请方来说也是一样的,它可以把握这次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及证据,争取比较有利的结果。 初裁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类型及程度作进一步调查,由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分别做出终裁,并由外经贸部公告。如果终裁不存在倾销和损害,则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存在,则按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如果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少征的部分不再补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多退少不补”。决定不征收反销税的,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收取的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予以退还。遇有下列两种情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可以决定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 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为5年,这是全世界的普遍做法。在欧盟被称为“日落条款”。在这5年的时间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做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告。这是终裁后的复审程序。
2023-08-26 07:54:391

我国光伏企业应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

光伏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1、光伏企业首先应构筑与出口目的地国的政府合作态度;如欧盟启动对来自中国的“打火机倾销案”“彩电倾销案”中,厂商合作率为0,致使欧盟认定中国厂商存在严重的反倾销行为,并实施经济和法律的双重制裁。若不合作会让当事国更加认定其倾销行为的存在。 当反倾销程序启动时,在出口方的能力范围内应提供足够的信息,让当事国反倾销调查机构认可己方的态度,尽可能采纳己方资料的可信性。其次,合作地面对反倾销调查,即主动把握局势,掌握不利于己的信息,及时出击。 2、尽可能更多地和进口商合作,毕竟人家进口商更熟悉本国法律,拥有不可比拟的其他有利条件,更多地运用其有地利、人和之优势。 3、某些领域的个别对待,尽管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在WTO规则允许的某些特定领域,企业向出口目的地国申请计税个别对待,可获低税率。若对方启动反倾销调查,可援引此制度来规避反倾销风险。 4、若反倾销调查程序已开始,光伏企业应适时采取申请价格承诺来结案,以期避免更大的损失。但适用价格承诺的例外:a.反倾销调查中不合作的;b.申请者为贸易商的;c.申请的企业不够独立的。 5、综合计算,此反倾销调查的消极影响大于上述方式的规避结果,就提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 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26 07:55:091

2018年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双反调查都有哪些?

升宝国际转口网,查询各国反倾销税挺方便的,把产品HS编码给一下就能查,主要省事不用管,客服会免费帮忙的,关于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税费的运输解决方案和案例都有,很实用可以试一下。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普通进口关税外,再额外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而冲击国内市场),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出口不断增长,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于此同时我国出口的商品也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球共发生反倾销案件2483起,其中我国受到反倾销立案调查308起,占总数的12.4%。所以了解、研究和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外贸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国外对华反倾销基本情况!我国贸易出口,特别是与西方国家的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不少国家认为(特别是西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基本上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相关竞争对手利用反倾销法,对我国商品做出倾销指控。二、国外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的特点!1. 反倾销诉讼次数频繁;自1979年中国产品首次被西方指控倾销以来,便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剧增。在1996-1997年仅上半年欧盟对华作出了10起反倾销调查。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华和一些国家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强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我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困扰;继9家彩电企业积极应诉欧盟倾销指控后,欧盟随后对中国节能灯作出反倾销调查;同年8月中旬,中国被美国指控倾销钢铁产品。据2000年统计,各国对华反倾销诉讼近40起。2. 反倾销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只要西方国家认为有冲击国内市场,无论产品是优质还是劣质都视为倾销,产品范围涉及:铝型材、光伏、自行车、钢卷、汽车散热器、焊接不锈钢管、光伏组件、陶瓷辊、无纺布、铝散热器、铝箔、瓷砖、无缝钢管、空心型材、石墨电极、盘条、不锈钢水槽、镀锌板、胶合板、焊缝管、钢制车轮、铝材、独轮手推车、挤压铝型材、研磨钢球、门锁、门把手、日用陶瓷、电动自行车、地砖、玻璃纤维长丝、网格布、紧固件、无缝钢铁管、聚酯短纤、蜡烛、汽车挡风玻璃、石油管材、铝制电线、铝制电缆、石油管、石英台面、钢制轮毂、面料、汽车玻璃、钢丝绳、陶瓷餐具、鞋类产品、球墨铸铁管、轧辊、陶瓷洁具、釉面瓷砖、不锈钢餐具、PVC型材、太阳镜、眼镜架、墙砖、铝制炊具、儿童单车、同轴电缆、钢制研磨球、拉链、铁铰链、服装纺织品、无缝碳钢管、PVC帆布、玻璃镜、PET薄膜、铝制预涂感光平板、螺纹铜管、耐火陶瓷过滤器、不锈钢冷轧板、合成纤维布、自行车曲轴连杆、SDS钻头、台扇、AA干电池、太阳能电池EVA塑料片、力克纤、渔网、玻璃器皿、风力发电机组铸件、散热器芯、铝散热器组件、塑料加工机械、注塑成型机、SDH光传输设备、DVD可刻录光盘、紧凑型荧光灯、铝合金轮毂、弹簧减震器、棉布、牛仔布、应急照明设备、手动料理机、手动搅拌器、洗碗机、车载空调蒸发器、车载空调冷凝器、电动熨烫机、冷却剂泵、水泵、非自吸式离心电泵、单相交流发电机、离心泵、螺杆压缩机、发动机、管配件、液体冷冻泵、滚子链、接线端子、手用螺丝刀、汽车空调蒸发器、汽车空调冷凝器、向心球轴承、螺旋钻头、厚型铜锁、挂锁、台钻、合金钢锯片、冷轧钢卷、冷轧钢板、抽油杆、钢构件、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碳和合金钢管、镀锌钢丝、钢管桩、钢格板、床垫用弹簧组件、半导体冷热箱、碳钢焊接钢管、无缝钢制油气套管、高碳钢丝绳、热轧钢板、钢绞线、合金钢条、尼龙线、合成纤维毯、圆珠笔、聚丙烯高分子薄膜、热轧钢管、铁道轮毂、不锈钢拉制深水槽、应用级风电塔、镀铝锌板、铝制车轮、铜版纸、六角头螺丝钉、铝制高压锅、细焊丝、铝膜气球、不锈钢洗涤槽、锌合金把手、钢把手、钢缆、钢板薄片、碳钢镀锌丝网、铅笔、RG型同轴电缆、铸铁制品、耐腐蚀钢、热轧板材、厚钢板、泡沫陶瓷过滤器、冷轧不锈钢板、太阳能玻璃、有机涂层钢产品、可锻铸铁螺纹管、皮面鞋靴、不锈钢紧固件、不锈钢紧固件配件、手动叉车、手动叉车配件、电子秤、手提包、拉伸变形丝、不锈钢啤酒桶、床垫、钢轮、钢货架、钢制丙烷气瓶、铸铁污水管、大口径焊管、塑料装饰丝带、铝合金薄板、锻钢件、不锈钢法兰、硬木胶合板、碳合金钢定尺板、不锈钢板材、不锈钢带材、非晶硅织物、大型家用洗衣机、铁制机械传动件、无涂层纸、无螺栓钢制货架、碳钢合金盘条、无取向电工钢、取向电工钢、预应力钢轨用钢丝、硬木装饰胶合板、高压钢瓶、复合木地板、钻管、无缝精炼铜管材、带织边窄幅织带、编织电热毯、厨房用金属架、厨房用金属筐、环形碳素管线管、空调用截止阀、钢制螺杆、不锈钢焊接压力管、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热敏纸、钢丝衣架、薄壁矩形钢管、钢钉、复合编织袋、横格纸、金刚石锯片、艺术画布、金属镁、皱纹纸、木制卧室家具、手动搬运车、手动搬运车零件、熨衣架、熨衣架零部件、可锻铸铁管附件、滚珠轴承、铁矾合金、冷轧碳钢板、环形焊缝钢管、结构性钢梁、折叠礼品盒、热轧碳钢、定尺碳素钢板、刹车鼓、刹车盘、圆锥滚子轴承、陶瓷厨具、陶瓷洁具、陶瓷产品、陶瓷绝缘子、玻璃绝缘子、订书钉、中密度纤维板、玻璃容器、浮法玻璃、玻璃纤维棉卷、聚丙烯薄膜、手套、立式金属文件柜、碳合金钢螺杆、橱柜、浴室柜、预制钢结构、工具箱(柜)、封箱钉、薄棉纸、咔唑紫颜料、云母珠光颜料、热轧碳钢板、等等众多种类商品,特别是美国301调查条款相继将保护范围从一般商品扩大到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等,其可诉范围将进一步扩大。3. 对中国制造的价格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一些西方国家在认定哪些产品存在倾销行为时,主观性很强。产品被作为倾销的对象,大多是在我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尤其是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中国生产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在1992年至1996年间一直在上涨,但1995年至1997年在欧洲的市场份额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定为倾销,其意图十分明显。即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失去了竞争力,为了保护这些的国内企业,以及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大部分情况被认定了倾销;关于更多详情,请参考资料:反倾销 - 百度百科
2023-08-26 07:55:171

反倾销为什么是贸易保护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实施反倾销不是一个国家政府的随意行为,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最基本的要件:倾销、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一些国家利用某些 贸易纠纷 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出口国产品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从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被错误地裁定为“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反倾销的实质  国际贸易实质是不同国家的利益互换,反倾销只不过是维护一个国家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不遭受损失的手段,所以,反倾销的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维护进口国的国家利益。现存国际贸易体制是由欧美等国主导建立的,欧美等国作为利益既得者当然不愿看到自己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在通过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还会千方百计地维护既得利益,他们用于反倾销的所谓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和市场经济标准其实都是为了实现其国家利益最大化。当前我国屡遭反倾销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出口增长撼动了现存的国际贸易格局,对欧美等国的既得利益形成了威胁。就像20世纪60、70年代日本经济扩张频遭黑手一样,日本作为西方工业化七大国之一,显然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当日本出口商品威胁到欧美等国的既得利益时,日本同样要遭受反倾销。我国从2001年入世以来, 进出口 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顺差不断增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不论是否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否符合欧美等国的市场经济标准,都会得到比别人多得多的反倾销调查。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不断升级,反倾销逐渐演变成为许多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手段。  反倾销的经济影响  反倾销既影响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又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常常会对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造成“双输”的结果。  反倾销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出口。一方面,进口国通过反倾销限制某种产品进入,必然增加国内该产品的生产,而国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由于缺少国际竞争优势,增加的产量难以出口;另一方面,进口国扩大该产品的生产,会增加对本国稀缺的生产资源的需求,进口国原本利用这些资源生产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品,由于资源需求增加以致资源成本提高,从而减弱了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出口贸易受挫。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更多地考虑国际分工的因素,才能实现经济资源最佳配置,进口国利用反倾销保护该国落后的没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既破坏业已形成的国际分工,又阻碍进口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社会净福利。反倾销以牺牲国内消费者和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利益为代价,仅仅保护特定商品的生产者的利益,不仅使进口国损失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利益,而且使消费者损失国际交换利益,从而使整体福利水平下降,产生社会净福利损失。  反倾销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出口。出口国产品遭遇进口国反倾销时,出口国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将会迅速地缩小,甚至被迫退出进口国市场。反倾销还具有一定的连锁效应,一个国家对出口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常常会有另外一个或几个国家跟进,也就同样的产品提出反倾销。反倾销对出口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具有非常大的破坏性作用。影响产业结构发展。反倾销会极大地打击出口国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些产业往往在出口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整个产业结构中担负重要的支撑作用。出口国遭受反倾销的产业,其大量的出口产品只有转回头来投入到本国市场,与本国原有的产品抢夺市场,这势必造成市场供求失衡,价格下跌,以至于产品严重积压,大批工厂被迫停产,严重影响出口国产业结构的正常发展。影响规模经济。具有规模经济特点的企业在一个相当大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单位产品的成本递减,因而具有贸易优势。但规模经济的实现与市场容量有密切关系,只有市场广阔,企业才有条件进行大规模生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上才有竞争力。而反倾销则会造成市场缩小,限制出口国企业规模经济。四是影响利用外资。反倾销会使出口国外资企业逐渐减少或丧失海外市场份额,危及外商投资者的经济效益,从而影响外商对出口国投资的信心,甚至导致外商从出口国撤资,对出口国扩大利用外资产生恶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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