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我国光伏企业应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

光伏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1、光伏企业首先应构筑与出口目的地国的政府合作态度;如欧盟启动对来自中国的“打火机倾销案”“彩电倾销案”中,厂商合作率为0,致使欧盟认定中国厂商存在严重的反倾销行为,并实施经济和法律的双重制裁。若不合作会让当事国更加认定其倾销行为的存在。当反倾销程序启动时,在出口方的能力范围内应提供足够的信息,让当事国反倾销调查机构认可己方的态度,尽可能采纳己方资料的可信性。其次,合作地面对反倾销调查,即主动把握局势,掌握不利于己的信息,及时出击。2、尽可能更多地和进口商合作,毕竟人家进口商更熟悉本国法律,拥有不可比拟的其他有利条件,更多地运用其有地利、人和之优势。3、某些领域的个别对待,尽管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在WTO规则允许的某些特定领域,企业向出口目的地国申请计税个别对待,可获低税率。若对方启动反倾销调查,可援引此制度来规避反倾销风险。4、若反倾销调查程序已开始,光伏企业应适时采取申请价格承诺来结案,以期避免更大的损失。但适用价格承诺的例外:a.反倾销调查中不合作的;b.申请者为贸易商的;c.申请的企业不够独立的。5、综合计算,此反倾销调查的消极影响大于上述方式的规避结果,就提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国连续多少年成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国家?

升宝国际转口网,查询各国反倾销税挺方便的,把产品HS编码给一下就能查,主要省事不用管,客服会免费帮忙的,关于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税费的运输解决方案和案例都有,很实用可以试一下。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普通进口关税外,再额外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而冲击国内市场),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出口不断增长,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于此同时我国出口的商品也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球共发生反倾销案件2483起,其中我国受到反倾销立案调查308起,占总数的12.4%。所以了解、研究和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外贸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国外对华反倾销基本情况!我国贸易出口,特别是与西方国家的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不少国家认为(特别是西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基本上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相关竞争对手利用反倾销法,对我国商品做出倾销指控。二、国外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的特点!1. 反倾销诉讼次数频繁;自1979年中国产品首次被西方指控倾销以来,便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剧增。在1996-1997年仅上半年欧盟对华作出了10起反倾销调查。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华和一些国家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强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我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困扰;继9家彩电企业积极应诉欧盟倾销指控后,欧盟随后对中国节能灯作出反倾销调查;同年8月中旬,中国被美国指控倾销钢铁产品。据2000年统计,各国对华反倾销诉讼近40起。2. 反倾销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只要西方国家认为有冲击国内市场,无论产品是优质还是劣质都视为倾销,产品范围涉及:铝型材、光伏、自行车、钢卷、汽车散热器、焊接不锈钢管、光伏组件、陶瓷辊、无纺布、铝散热器、铝箔、瓷砖、无缝钢管、空心型材、石墨电极、盘条、不锈钢水槽、镀锌板、胶合板、焊缝管、钢制车轮、铝材、独轮手推车、挤压铝型材、研磨钢球、门锁、门把手、日用陶瓷、电动自行车、地砖、玻璃纤维长丝、网格布、紧固件、无缝钢铁管、聚酯短纤、蜡烛、汽车挡风玻璃、石油管材、铝制电线、铝制电缆、石油管、石英台面、钢制轮毂、面料、汽车玻璃、钢丝绳、陶瓷餐具、鞋类产品、球墨铸铁管、轧辊、陶瓷洁具、釉面瓷砖、不锈钢餐具、PVC型材、太阳镜、眼镜架、墙砖、铝制炊具、儿童单车、同轴电缆、钢制研磨球、拉链、铁铰链、服装纺织品、无缝碳钢管、PVC帆布、玻璃镜、PET薄膜、铝制预涂感光平板、螺纹铜管、耐火陶瓷过滤器、不锈钢冷轧板、合成纤维布、自行车曲轴连杆、SDS钻头、台扇、AA干电池、太阳能电池EVA塑料片、力克纤、渔网、玻璃器皿、风力发电机组铸件、散热器芯、铝散热器组件、塑料加工机械、注塑成型机、SDH光传输设备、DVD可刻录光盘、紧凑型荧光灯、铝合金轮毂、弹簧减震器、棉布、牛仔布、应急照明设备、手动料理机、手动搅拌器、洗碗机、车载空调蒸发器、车载空调冷凝器、电动熨烫机、冷却剂泵、水泵、非自吸式离心电泵、单相交流发电机、离心泵、螺杆压缩机、发动机、管配件、液体冷冻泵、滚子链、接线端子、手用螺丝刀、汽车空调蒸发器、汽车空调冷凝器、向心球轴承、螺旋钻头、厚型铜锁、挂锁、台钻、合金钢锯片、冷轧钢卷、冷轧钢板、抽油杆、钢构件、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碳和合金钢管、镀锌钢丝、钢管桩、钢格板、床垫用弹簧组件、半导体冷热箱、碳钢焊接钢管、无缝钢制油气套管、高碳钢丝绳、热轧钢板、钢绞线、合金钢条、尼龙线、合成纤维毯、圆珠笔、聚丙烯高分子薄膜、热轧钢管、铁道轮毂、不锈钢拉制深水槽、应用级风电塔、镀铝锌板、铝制车轮、铜版纸、六角头螺丝钉、铝制高压锅、细焊丝、铝膜气球、不锈钢洗涤槽、锌合金把手、钢把手、钢缆、钢板薄片、碳钢镀锌丝网、铅笔、RG型同轴电缆、铸铁制品、耐腐蚀钢、热轧板材、厚钢板、泡沫陶瓷过滤器、冷轧不锈钢板、太阳能玻璃、有机涂层钢产品、可锻铸铁螺纹管、皮面鞋靴、不锈钢紧固件、不锈钢紧固件配件、手动叉车、手动叉车配件、电子秤、手提包、拉伸变形丝、不锈钢啤酒桶、床垫、钢轮、钢货架、钢制丙烷气瓶、铸铁污水管、大口径焊管、塑料装饰丝带、铝合金薄板、锻钢件、不锈钢法兰、硬木胶合板、碳合金钢定尺板、不锈钢板材、不锈钢带材、非晶硅织物、大型家用洗衣机、铁制机械传动件、无涂层纸、无螺栓钢制货架、碳钢合金盘条、无取向电工钢、取向电工钢、预应力钢轨用钢丝、硬木装饰胶合板、高压钢瓶、复合木地板、钻管、无缝精炼铜管材、带织边窄幅织带、编织电热毯、厨房用金属架、厨房用金属筐、环形碳素管线管、空调用截止阀、钢制螺杆、不锈钢焊接压力管、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热敏纸、钢丝衣架、薄壁矩形钢管、钢钉、复合编织袋、横格纸、金刚石锯片、艺术画布、金属镁、皱纹纸、木制卧室家具、手动搬运车、手动搬运车零件、熨衣架、熨衣架零部件、可锻铸铁管附件、滚珠轴承、铁矾合金、冷轧碳钢板、环形焊缝钢管、结构性钢梁、折叠礼品盒、热轧碳钢、定尺碳素钢板、刹车鼓、刹车盘、圆锥滚子轴承、陶瓷厨具、陶瓷洁具、陶瓷产品、陶瓷绝缘子、玻璃绝缘子、订书钉、中密度纤维板、玻璃容器、浮法玻璃、玻璃纤维棉卷、聚丙烯薄膜、手套、立式金属文件柜、碳合金钢螺杆、橱柜、浴室柜、预制钢结构、工具箱(柜)、封箱钉、薄棉纸、咔唑紫颜料、云母珠光颜料、热轧碳钢板、等等众多种类商品,特别是美国301调查条款相继将保护范围从一般商品扩大到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等,其可诉范围将进一步扩大。3. 对中国制造的价格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一些西方国家在认定哪些产品存在倾销行为时,主观性很强。产品被作为倾销的对象,大多是在我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尤其是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中国生产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在1992年至1996年间一直在上涨,但1995年至1997年在欧洲的市场份额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定为倾销,其意图十分明显。即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失去了竞争力,为了保护这些的国内企业,以及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大部分情况被认定了倾销;关于更多详情,请参考资料:反倾销 - 百度百科

反倾销调查的贸易救济实质

他分析说,反倾销不等于反对进口。反倾销针对的是以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并不会对公平、正当的进口造成任何限制和障碍。反倾销措施的采取,目的是要使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得到公平竞争和发展的机会和时间,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一步加强自身实力,根据下游消费企业的不同需要为其真正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商务部有关人士指出,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有严格的规则和纪律约束,中国调查机关一直努力避免反倾销措施在实践中的不当使用,防止措施的实施背离反倾销规则的宗旨和原则。实施反倾销措施,应真正体现其抑制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贸易救济实质。

近年来,我过遭致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有那些?我过企业改如何应对?

一.我国目前遭受反倾销的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入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经济和外贸的发展对国外竞争者产生了一定的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他们利用反倾销法,频频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指控。继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之后,墨西哥.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发起了反倾销诉讼,我国已连续十年成为世界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已发生的600多起对华反倾销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即使应诉,胜诉率一直在30%左右徘徊。这样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应有的竞争能力,不得不退出原有市场,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中国遭受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1 .世贸规则的不合理性。 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其规则多数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主要维护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传统上反倾销是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现代则演化为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内的一种特殊保护工具和国家间的战略行为。[1] 2. 世界贸易的边缘化。美国为维护其利益,弱化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3. 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不完善。 我国市场经济虽已步入正轨,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加上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使我国企业管理中仍有政府成分的阴影。因此得不到多数发达国家的承认。 4. 数字经济的反作用。 庞大的数字经济从形式上显示我国是最大的贸易收益国,这样国外的竞争者产生了压力,他们为了平衡他们所谓的逆差,势必要想一些办法,自然反倾销成为了他们手中的一种武器。 5.我国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我国由于在教育上坚持重理轻文,至使我国国内相关法律人才严重有缺口,法律环境也不佳,面对反倾销指控,企业很少应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6. 我国企业缺乏整体意识。 为了竞争,他们之间互相拆台,大打价格战,缺乏团结,结果让国外抓住了把柄。对其提起反倾销指控。 三.我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政府要加强机制建设,磋商谈判,规则运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应对的要求,建立起商务部.地方商务管理部门.商协会.企业的四体联动工作机制。政府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加强磋商谈判,加强同主要贸易国的磋商谈判。善于应用规则,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地位,激发他们的积极性。[2] 2.不断强化商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地位和作用。 商会.要协调出口价格,避免倾销出口,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信息,组织企业来应对。[3] 3.多方面提高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 企业要在生产环节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在出口环节,要积极实施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主动提高自己的能力,善于应用规则积极应诉,注意团结作战,形成同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全民应对机制。 中国是世界消费潜力最大的国家,应向韩国学习,提高全国人民的民族意识,当遇一国对我无故反倾销时,全国人民要自发的对该国的一切产品进行抵制,迫使其不敢轻易对我反倾销。 5.实施名牌战略,鼓励跨国公司的发展。 [参考资料] [1]: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协调委员会编:《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服务手册》中国纺织出版社 [2]: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王世春局长2005年4月1日在国际贸易争端形势分析会上的讲话。 [3]: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王世春局长2005年4月1日在国际贸易争端形势分析会上的讲话。

美国337调查的337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区别

在美国,虽然337调查和反倾销调查中的产业损害调查均由USITC来进行,但两类调查存在明显区别。337调查属于准司法调查,而反倾销调查属于行政调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从调查对象看,337调查是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实施的调查,实践中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行为进行的调查。从申请人资格看,(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的申请人是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人(企业)还是外国人(企业),申请时只需证明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存在,无需证明损害;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则必须是代表美国国内产业的国内利害关系方,提交申请时应提供倾销、损害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从调查机关看,337调查仅由USITC负责;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DOC)负责调查和裁决是否存在倾销并确定倾销幅度,USITC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裁定。从制裁措施看,337调查的制裁措施主要是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没收令,这些措施在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将一直生效;反倾销调查的制裁措施一般包括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般为5年。从制裁措施对贸易的影响看,在337调查中,被实施了排除令的外国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缴纳了反倾销税,外国产品仍能进入美国。从程序看,337调查设置了总统审议程序;反倾销调查没有这一程序。此外,二者在调查程序、司法审查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

今年印度共对中国产品发起多少起反倾销调查?

试题答案:(1)世贸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和组织基础,是就贸易问题进行谈判和解决争端的场所。(2分)非歧视、透明度、自由贸易、公平竞争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2分)中国积极行使世贸组织成员权利,坚决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2分)(2)欧盟与中国互为最大贸易伙伴,中欧各具经济优势,互补性强。(2分)中欧之间有许多共同点,存在多方面共同利益。(2分)通过磋商合作化解贸易争端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分)

反倾销调查时间之间能不能发生贸易

可以,一般反倾销调查期间为半年到一年。在反倾销调查期,货物进口可能会交反倾销税保证金,或者是如果裁定反倾销,后面补交反倾销税。

世界上第一个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是什么,案例是什么?

反倾销调查的提起是在美国。一直以来美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打着维护贸易公平的幌子不断在各领域对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和组织发起所谓的反倾销调查,尤其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更是层出不穷。我国都进行了有力反击和恰当回应。

商务部对澳进口葡萄酒反倾销调查,被调查的产品范围是啥?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我国光伏企业应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

光伏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1、光伏企业首先应构筑与出口目的地国的政府合作态度;如欧盟启动对来自中国的“打火机倾销案”“彩电倾销案”中,厂商合作率为0,致使欧盟认定中国厂商存在严重的反倾销行为,并实施经济和法律的双重制裁。若不合作会让当事国更加认定其倾销行为的存在。 当反倾销程序启动时,在出口方的能力范围内应提供足够的信息,让当事国反倾销调查机构认可己方的态度,尽可能采纳己方资料的可信性。其次,合作地面对反倾销调查,即主动把握局势,掌握不利于己的信息,及时出击。 2、尽可能更多地和进口商合作,毕竟人家进口商更熟悉本国法律,拥有不可比拟的其他有利条件,更多地运用其有地利、人和之优势。 3、某些领域的个别对待,尽管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在WTO规则允许的某些特定领域,企业向出口目的地国申请计税个别对待,可获低税率。若对方启动反倾销调查,可援引此制度来规避反倾销风险。 4、若反倾销调查程序已开始,光伏企业应适时采取申请价格承诺来结案,以期避免更大的损失。但适用价格承诺的例外:a.反倾销调查中不合作的;b.申请者为贸易商的;c.申请的企业不够独立的。 5、综合计算,此反倾销调查的消极影响大于上述方式的规避结果,就提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 希望对你有帮助。

反倾销调查的裁决程序

即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反倾销申请。这里的申请人是指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产量不低于全国总产量的25%,条件是没有反对者,如有反对者,另外必须有其产量大于反对者产量的生产者表示支持。这是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WTO关于申请人的规定。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的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如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出现。申请人经过收集资料,能基本得出国外产品在中国境内可能以低于其在出口国本国正常价 值时,就可委托律师做出反倾销的书面申请书,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请求立案。委托律师来完成这项工作,是因为申请书的制作需要较高的法律技术和经济技术要求。大致来说,申请书主要包括证明倾销和损害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截然分开的,他们在逻辑上相互关联,在行文上紧密衔接。1、确定相似产品。申请人需要列明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并且对产品性能、特征、工艺过程、用途进行描述,初步证明国内提出申请产业的产品与被控产品为相同或相似产品。2、定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申请人统计出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出口数量,并获取和推算其在出口国国内的销价及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倾销 幅度一般不低于2%,才构成立案的标准。若连倾销都不构成,即便损害再大,申诉也无法成立。即,法律上规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为倾销。申请人了解到的出口价格及原产地、出口国国内的销价还需做一些费用的扣除,以使这两个价格可在出厂价环节上相比较,其差额变为倾销额。3、证明损害。损害情况的阐述,重点应放在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前一年时间段中,并用前三年的数据作参照。关于如何才能体现申请人因倾销所受到的损害,目前的实践中通常使用以下几个经济指标:(1)、生产能力。列举这项指标在于指出在国内需求日渐增长的情况下,国内申请厂家生产能力的客观水平,有的甚至有增产扩建的计划或正在进行,且国内装置同国外的生产装置水平差别不大。这些说明都为后面关于产量、销量、开工率等指标的情况打下铺垫,意在证明在产能一定的情况下,产量、销量却萎缩不前,开工不足,生产装置大量闲置,国内申请人处境艰难。目前国内许多产业都存在这种情况。(2)、产量。(3)、销量。这两项指标意在证明在生产能力一定或增长的情况下它们却在下降或增长不大,倾销对国内产业的产销具有压制作用。(4)、进口产品及国内相似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及变化情况。市场份额是指企业的销量除以表观消费量所得的比例。表观消费量等于国内企业内销量加进口总量(其中转口贸易数量很小,可忽略不计)。国外产品市场份额逐渐增大,国内相似产品市场份额日益缩小,说明倾销产品正日益侵占国内产业市场。(5)、利润额。该项数值应为纯利润,即毛利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后的净值。这是表征企业盈亏与否的最有利的证据。(6)、利润率。该指标表明企业盈利能力。有时在国内产品因成本提高而价格有所上涨时,利润率却在下降,说明此种情况下企业盈利能力在下降。(7)、价格。价格是很表观地体现一个企业销售情况的尺度,常为加权值,以便更全面、贴切地反映一段时间内产品的销售水平。国内产品价格受倾销产品压制不能达到合理水平,证明倾销对国内产品价格具有压制作用。(8)、此外,还有开工率、库存、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等指标,列举这些指标以求全面反映申请人的损害情况。(9)、排除其他可能导致申请人如此境况的原因。比如:管理不善、出口增加等等,用排除法来论证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的两反条例与WTO及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证明倾销是损害的惟一原因,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外经贸部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倾销部分是否构成,以及倾销幅度是否足以构成立案,即我们所说的不低于2%。而经贸委则负责审查损害部分的成立与否。最后是否立案,由外经贸部与经贸委达成共识,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等利害关系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为肯定性结论,即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如果初裁为否定性结论的,即不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反倾销调查即告终止。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些都应当与初裁的倾销幅度相适应。其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外经贸部公布,海关执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为4个月;通有特殊情形,可延长至9个月。初裁之后,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还可能有听证程序,实际上,整个反倾销过程中,都可以提出听证的申请。对应诉方来说,听证会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可以在主管当局面前陈述事实和理由,抗辩申诉人的指控。对申请方来说也是一样的,它可以把握这次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及证据,争取比较有利的结果。 初裁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类型及程度作进一步调查,由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分别做出终裁,并由外经贸部公告。如果终裁不存在倾销和损害,则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存在,则按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如果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少征的部分不再补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多退少不补”。决定不征收反销税的,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收取的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予以退还。遇有下列两种情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可以决定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 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为5年,这是全世界的普遍做法。在欧盟被称为“日落条款”。在这5年的时间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做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告。这是终裁后的复审程序。

反倾销调查的国内概况

1、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贸易保护主义外,还有发起国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一些国家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歧视性政策,再加上目前国内产业机构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造成低价竞销的恶性循环。同时,很多被诉企业不应诉也加重了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之苦2、 从目前的种种迹象表明中国企业无论是在国外遇到反倾销调查还是在国内遇到外国企业在中国倾销,都开始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保护自己。无论是温州的民营企业还是像长虹、康佳这些家电巨头,纷纷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在国际贸易争取应有的地位。

为什么中国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中国产品为什么遭到这么多倾销指控。综合政府官员和研究反倾销问题专家的观点,主要有4个原因:第一,西方国家长期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另有专文详述)﹔第二,中国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竞相压价出口,应诉不积极导致国外变本加厉(另有专文详述)﹔第三,外贸实力增强招致反倾销﹔第四,反倾销手段被世界各国滥用。 如果我们对中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在时间上的分布进行分析,就会发现,1990年是一个分水岭。在这之前,中国改革开放的时间不长,出口额不大,偶尔个别的反倾销案并不影响中国的总体出口,在1990年之前,中国被诉倾销案每年均不超过10起。1990年之后,中国对外出口激增,跻身贸易大国行列,被诉倾销案也开始急剧攀升,1990年首次超过10起,达到12起,之后就一直居高不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贸易大国自然就是被反倾销较多的国家。

为什么经常有反倾销调查?

因为最近倾销非常的严重,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全,就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丙烯酸酯案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地作出反倾销调查中倾销部分的有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第二条 与丙烯酸酯案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只涉及倾销部分,利害关系方只能就本案倾销部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交有关证据。第三条 外经贸部将提前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会议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条法司报名。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事先向外经贸部说明原因,经允许后可在听证会后就本案有关问题另行提交书面材料。第四条 听证会由利害关系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参加,授权其他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情况下,每个利害关系方只能有2--3人参加听证会。第五条 报名时各利害关系方应当提交准备在听证会中将要阐述的问题清单,并提供对每一个问题说明的书面概要。在听证会中利害关系方阐述的问题原则上不应当超过问题清单及其书面概要的内容。  如果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中的发言超过问题清单和书面概要的范围,发言方应当在听证会后一星期内补充提交超出部分的书面概要,发言内容以补充提交的书面概要为准。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充提交书面概要的发言内容,外经贸部将不予考虑。第六条 本次听证会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中陈述的内容如涉及商业秘密,则可在听证会后以书面方式另行提供。第七条 听证会期间只允许利害关系方陈述自己的观点,不设辩论程序,不同利害关系方之间不允许互相辩论。第八条 听证会由外经贸部条法司主持,听证会主持人可以就案件有关情况向利害关系方提出问题。第九条 听证会期间,听证会主持人只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不回答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与案件调查有关的问题。第十条 听证会使用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听证会不配备外文翻译。第十一条 本听证会规则解释权在外经贸部条法司,本规则只适用于本次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案。

反倾销调查是什么的啊?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的商品在本国市场上倾销所采取抵制的措施。一般措施是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再增收额外的附加税,使这些商品不能廉价出售,称为“反倾销税”。就比如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外国商品刚低于本国出厂价格时就被认为是商品倾销,立即就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是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根据WTO(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对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倾销存在;第二损害存在;第三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的反倾销。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反倾销的主要措施:1、临时反倾销,包括征收临时税和要求国外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2、价格承诺措施,指倾销进口产品的经营者在反倾销的调查期间内,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3、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的需求萎缩,各国各行企业都会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许多的国家为扶持和保护自己国家的产业,就会纷纷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这种情况也使得中国这个世界第三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其害。据统计全球3有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都在针对中国出口的产品。仅自2008年以来,中国就遭受了超过有100项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壁垒,这个数据占同期世界各国各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三分之一,排名位列世界第一。

2009年2010年世界反倾销调查数是多少?中国遭受到的调查数是多少?

见WTO的统计: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_meas_exp_country_e.pdf

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 )。

【答案】:D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吗

法律分析: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申诉。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产品产量与价值、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企业名称、被指控方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外经贸部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为每一应诉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但因出口商、生产商、产品型号或交易过多,为每一出口商、生产商单独确定倾销幅度或调查全部产品型号、交易会带来过重负担并防碍倾销调查及时完成的,外经贸部可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第四条 外经贸部基于抽样时可获得的信息,采用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或按照出口数量选择调查样本。第五条 外经贸部选择的调查样本应当具有代表性。第二章 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抽样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报名登记应诉情况决定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第七条 外经贸部初步决定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后,应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出口商、生产商的选择发表评论。第八条 外经贸部应尽量选择同意被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出口商、生产商不同意被选的,不妨碍外经贸部的选择。第九条 外经贸部只向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发放调查问卷,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应当按照问卷要求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第十条 未被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可以自愿向外经贸部提供信息。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对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第十二条 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不合作的,外经贸部可以用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替代该出口商、生产商。第十三条 未单独审查的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按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第十四条 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计算应排除:  (一)零倾销幅度;  (二)不足2%的微量倾销幅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做出的倾销幅度。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应对未被选取但及时提供了必要信息并明确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单独审查,除非该单独审查会妨碍倾销调查的及时完成。第十六条 未应诉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确定。第三章 产品型号的抽样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收到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答卷后,如发现出口商、生产商的被调查产品涉及型号众多,外经贸部可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应诉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初步决定选取的产品型号后,应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产品型号的选取发表评论。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应尽量选择出口商、生产商同意的产品型号;出口商、生产商不同意的,不妨碍外经贸部的选择。第二十条 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按照被选取型号的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第四章 交易的抽样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在收到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答卷后,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交易笔数过多,外经贸部可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交易来确定该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第二十二条 外经贸部进行抽样时应当采用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第二十三条 外经贸部决定被选取的交易时应取得有关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该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按被选取交易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包括等距抽样、随机抽样或其他适当的统计抽样方法。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倾销调查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B,D(1)选项A: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2)选项C: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披露,是指外经贸部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告知在裁定该利害关系方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时所采用的基本数据、信息、证据及理由的程序。第四条 披露包括初裁决定公布后的披露、实地核查结果的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的披露。第五条 初裁决定公布后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正常价值方面:对正常价值的认定、计算正常价值所采用的交易数据及调整数据、计算正常价值时未采用的数据及其理由等;  (二)出口价格方面:对出口价格的认定、计算出口价格所采用的交易数据及调整数据、计算出口价格时未采用的数据及其理由等;  (三)成本方面:认定生产成本采用的数据、各项费用的分摊方法及采用的数据、利润的估计、非正常项目的认定等;  (四)现有最佳信息的使用及理由,但涉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保密信息的除外;  (五)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六)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六条 披露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 外经贸部应自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第八条 外经贸部在向有关利害关系方进行披露后,应给予该利害关系方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及披露的相关事项予以评论。  该评论应以书面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外经贸部。第九条 外经贸部应在实地核查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披露有关核查结果,包括:  (一)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是否合作;  (二)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提供数据、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  (三)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是否存在欺骗、隐瞒的行为;  (四)在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家(地区)进一步搜集信息的情况;  (五)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条 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作出前进行披露时应给予被披露的有关利害关系方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披露的有关事项进行评论。  该评论应以书面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外经贸部。第十一条 涉及复审方面的信息披露按照本规则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倾销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以自行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第四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第五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的生产者。第六条 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虽不足50%,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在确定本条第一款支持者的产量时,申请人的产量应当计算在内。第七条 国内产业十分分散而涉及生产者数量巨大的,外经贸部可以采用统计学上有效的抽样方式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第八条 国内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进口商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第九条 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第三章 申请第十条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第十一条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四)倾销及倾销幅度;  (五)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六)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说明代理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提出前三年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产量及所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四)所有已知的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清单,如果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组成了协会或商会,应提供该协会、商会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初步描述;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描述及二者的比较,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产品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及市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等;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地区)或出口国(地区);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该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和市场情况等;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异同点比较,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替代性、价格和用途等方面。第十五条 关于出口价格,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在申请提出前12个月中实际支付或应予支付的价格。  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用实际成交价格、报价单、价格单、海关统计数据、有代表性机构或刊物的统计数据等方式提供。第十六条 关于正常价值,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原产地国(地区)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可比价格;没有可比价格或可比价格不能获得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结构价格或者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申请人在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结构价格的证据材料时,应包括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合理费用的证据材料;如果不能获得实际结构价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本身的生产要素及该要素在出口国(地区)的价格或国际市场的通行价格计算。  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用实际成交价格、价格单或者有代表性机构或刊物的统计数据等方式提供。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一般如下:1、申请的提出。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当局要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要进行公告;3、反倾销调查过程;4、裁决;5、行政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由谁负责

商务部。根据查询《反倾销条例》得知,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主管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承担制订和实施我国国内外经济贸易政策、推进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职责。

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方式

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方式为: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和商务部自主立案。反倾销调查发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法定的内容和证据。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是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而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  )。

【答案】:D本题考核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的提出 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 3、反倾销调查过程 4、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 5、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 6、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是指外国商品在国内经济市场上遭受反倾销的各种措施,外国企业在运输到目标国时,除却本身的成本利润,运输损耗,还要加征进口关税,防止销售商低价大量出售该产品。反倾销调查指的是进口国依法对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各种形式调查。表现形式比如进口的商品价格远远低于国内的市场价格,此时就需要制裁出口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