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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举例说明学习法学与教育工作的关系?

2023-08-28 21: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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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迁

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其构成要素有三,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以与之相适应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教育法律规范也只有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一般来说,只有当作为教育法律规范适用条件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对其性质,学术界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它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可分4类。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其内容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予服从。2、教育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国家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国家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家对学校兴办产业及进行基本建设等采取优惠政策等。3、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等价有偿,如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之间联合办学等。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既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的特殊关系。从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职业的准公务性意义上说,有人认为这种法律关系是准行政法律关系。扩展资料: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教育法学

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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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什么教育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从恢复、重建、发展至今20多年,在管理制度、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以及教学内容和手段等各方面都有着跨越式的发展。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法学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综合性大学设立了法律系,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初具规模。培养目标第一,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第二,掌握现行法律体系框架;第三,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第四,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第五,分析案件事实,把握法律关系,作出法律解释,适用法律规则。
2023-08-27 00:55:291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律的区别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2.教育法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
2023-08-27 00:55:373

教育法学和法学一样吗

教育法学和法学不一样。1、从学科设置来看,教育法学通常是在教育类院校中设置的,而法学通常是在法律类院校中设置的。<、br>2从学科内容来看,教育法学的课程设置更加侧重于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而法学的课程设置更加侧重于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3、从职业方向来看,教育法学的职业方向主要是从事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工作,而法学的职业方向主要是从事法律实务、法律咨询等工作。
2023-08-27 00:55:441

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如下:学校可以通过以下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向居民宣传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宣传意识。学生编故事小品相声哑剧等。他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观察到这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加以执行。表演的学生生动,观看的学生享受。一些学生坐在座位上看着他们,受到了深刻的教育。通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学校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有时是一定的法律知识竞赛;有时是某个话题的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竞赛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好方式。通过竞赛,学生可以学习、理解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学校组织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班会,让学生发表意见,了解法治的重要性。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挥校报、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柜站牌、电子屏和学校网站的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学校法制教育要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学生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可以选择教科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普及教育读本。在教育上,要有针对性,紧密结合当前学生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比如让学生知道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商业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等场所。因为现在的学生减负后有了更多的课余时间,如果学校不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学生,很容易走进商业电玩室等场所,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再比如,对于学生来说,知道如何有意识地抵制有害读物的传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小学生通常喜欢看杂志、画报之类的书。因为年纪小,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不健康的出版物所诱惑,毒性很大。
2023-08-27 00:55:521

教育法学有哪些研究重点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2023-08-27 00:56:182

《教育法学》1.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扩展资料教育法学研究内容分类其研究内容可分三类。1、教育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包括: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教育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教育法规范构成,教育法的价值和作用,教育法体系,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本质、种类和认定,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一般原理等。2、教育法基本问题研究。主要是:教育权、受教育权、现代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学校内部及与外部的法律关系、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学生的基本权利义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法律关系、教育投入问题法律保障等。3、教育法运行问题研究。包括: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秩序、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依法治教等。此外,教育判例的选编和评介也日益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以研究教育法的制定为主的教育立法学及以研究教育法的实施为主的法社会学构成教育法学的两个主要分支学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法学
2023-08-27 00:56:361

教育法学的教育法学

对应英文:science of educational law亦称“教育法律科学”。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教育法的产生和对教育法律现象的理论研究而发展起来的。20 世纪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教育法学在联邦德国、美国和日本应运而生。1957 年联邦德国国际教育大学法律系汉斯?赫克尔教授与西普教授合著《学校法》,系统阐述学校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管理、教育法律关系等,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专著。此后,赫克尔又著《学校法与学校政策》,宪法学者克莱因与人合著《教育权利以及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实现》等,侧重于对事实与法律的分析与评价,广泛涉及国家的教育行政责任、教育权利、受教育权利等问题。在美国,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为第一部较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该书在判例基础上构建学校法学基础理论体系,涉及美国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教师的法律地位等。60 年代中期,美国俄亥俄州教育协会律师德鲁里和杜克大学教育学教授博尔梅尔共同主编《美国学校法丛书》。80 年代初,瓦伦特出版《学校法》一书。该书既有理论分析,又有法律解释,每章附有判例介绍,体现美国教育法学的实证主义传统。1954 年“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成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组织。日本自 20 世纪 50 年代起,对教育法的研究迅速发展,初期的著作主要是法律解说和教育判例汇编。1963 年,兼子仁出版《教育法》一书,成为日本第一部系统阐明教育法学原理的权威著作。在中国,把教育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加以研究,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后,学术界开始研究教育立法实践中的问题。1981 年,《甘肃师范大学学报》发表《谈谈制定教育法令的问题》,开教育立法理论研究的先河。此后 5 年间,一系列教育立法方面的文章问世。其中,1982 年第 1期《教育研究》发表的《试论教育立法》、1983 年第 2 期《法学》发表的《初等教育立法刍议》,标志中国教育界和法学界开始关注教育法问题。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行后,学术界在研究教育立法的同时,开始有意识地把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加以探讨。进入 90 年代,学术界的研究转为从整体上构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框架阶段,专门著作相继出版,主要有:《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学基础》、《教育法论》等。由于不同国家间教育法学的理论基础和面临的情况各异,研究的范围和内容亦不尽相同。研究范围包括: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本国现行教育法,外国教育法,教育法历史,教育法的比较研究,教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其研究内容可分三类。(1)教育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包括: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教育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教育法规范构成,教育法的价值和作用,教育法体系,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本质、种类和认定,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一般原理等。(2)教育法基本问题研究。主要是:教育权、受教育权、现代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学校内部及与外部的法律关系、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学生的基本权利义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法律关系、教育投入问题法律保障等。(3)教育法运行问题研究。包括: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秩序、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依法治教等。此外,教育判例的选编和评介也日益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以研究教育法的制定为主的教育立法学及以研究教育法的实施为主的法社会学构成教育法学的两个主要分支学科。
2023-08-27 00:56:461

自考教育法学重点是什么?

自考教育法学重点是什么? 1、简述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有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2、国外教育立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3、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有何特点?答:所谓义务教育,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涉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个特点: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普及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义务教育是否免费是普及教育的一个关键问题。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自考如何复习? 1、明确复习目的 平时认真学习是复习的基础,复习着重巩固已学的知识,明确考试范围,加强记亿,并解决一些尚不很理解的难点,疑点。平时对很多内容不理解,单纯依靠考前复习,是很难取得合格成绩的。 2、制定复习计划 应按考试大纲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加强记亿。 3、突出复习重点 所谓重点是指必须熟练掌握的内容,包括教材各章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带有连惯几章的知识内容;重要的带普遍性的问题,也包括本次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实践中各种常见性错误等。 4、合适的复习方法 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重点内容,需在教材上划线,并应说明其中关键,以便集中内容后记亿。基本实务和计算,需结合习题集或复习卷,逐题作答并查看解析,特别要注意解题时如何运用已知资料问题,以便能举一反三。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8-27 00:57:001

简述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2023-08-27 00:57:081

请问考研“教育法学”属于什么专业?教育学专业吗?

你可以咨询中国人民大学,电话010-62514305他们有教育学院教育法学专业。
2023-08-27 00:57:183

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教育法学是人们认识教育法和教育法律现象的结果,反过来,它又指导和推动着教育法制的实践活动。对广大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来说,学习并掌握教育法学知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教育法学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 近些年来,依法治教做为一个基本方略在教育工作中显得越来越突出。所谓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它是各类国家机关、各级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教育主体所参与的,包括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事业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制活动。实行依法治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从总体上看,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到了重要日程,提出和确定了“依法治国”、“行业依法而治”。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的高度。国家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 其次,实行依法治教是教育的地位和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而事实证明,保证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仅仅靠“人治”,靠领导人的“开明”,或者单纯靠行政手段干预,都是不稳定的,必须实行依法治教,保证教育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教育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关系已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纵向型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转移到以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横向型的教育关系与一定范围的纵向型行政关系并存的教育法律关系的新格局。改革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平等主体关系。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各种社会组织的联合办学关系等,都是合同关系。教师管理也要逐步转移到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聘任制,它的基础就是一个聘任合同。教育法律关系性质和格局的重大变化,使依法治教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初步形成了教育法体系框架,为教育活动确定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标志着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必须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学知识,以适应依法治教的要求,指导依法治教的实践。 (二)学习教育法学是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的需要 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制度和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已有很长的历史。自从社会有了法,人们就感受到法的力量,受到法的保护或受到法的惩罚,自然就要思考法是什么,评价现行的法及人们的法律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法制工作不仅全面启动,而且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不能不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全面执行;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于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态度,对于法律的评价以及对于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制观念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是国家对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共同要求,在全面实行依法治教的新形势下,则更为重要。不能设想,一个对教育法缺乏了解的干部、教师,会严格遵守法,正确执行教育法。因此,必须普及教育法学知识,并将教育法学理论和知识变成教育工作者牢固的信念,落实在行动上。这也是落实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加大法律知识培训的力度”,“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技知识和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的重要措施。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正确履行教师职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的形式规定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六项义务,其中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是第一项义务,这也是国家对教师的最基本要求。该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其他五项义务,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政治、业务水平等,也都要求教师应具备教育法制的基础知识,熟悉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依法施教的水平和能力,掌握依法维护自身及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的方法。因此,在教师继续教育中 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比较系统地学习教育法学有关知识,无疑会提高他们从法律角度分析各种教育现象,运用法律方法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以及调处有关纠纷的能力,更全面、准确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成为合格的、优秀的教师。 (四)学习教育法学是教师带领学生并推动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的需要 学习教育法学,不应当只看成是教师个人的事情。要通过学好教育法制基本知识,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依法治教的形象,并且带领广大学生、家长和公民认真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只有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及公民懂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规,才能使依法治教具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懂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规之日,就是依法治教实现之时。广大教师负有带领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学习教育法制基本知识的责任,必须首先自己学好,才能担当起这个责任。
2023-08-27 00:57:391

什么是教育法?

考试用的吗
2023-08-27 00:57:504

教育法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2、《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3、《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4、《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5、《教育法》共十章,86条。总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法律责任、附则根据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事实上,除了以上两个因素外,该类法规的数量、即将制定的法规的性质与数量、法律体系本身发展的需要等等,也都是划分部门法应予考虑的因素。根据以上标准来衡量,我国教育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其内容和范围日益广泛,从法律实践的观点看,尽管已很难纳于任一法律部门。但就其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看,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这样来理解教育法,可以使我们的立法工作避免放任自流、动荡不定,避免不,能容许的重复以至混乱,从而使法律体系保持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现代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大量有关教育的法律,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学家一般并不将教育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看待,这并不是偶然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教育法主要涉及发展教育方面的法律,其目的都在于管理、保护和促进智力开发,这就要求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出发制定这方面的法律,从而使教育行政关系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因此它与行政法的关系,就不是简单的母法与子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而应当是居于宪法之下的,以一个总法、若干个部门法律、数十个行政法规以及因需要而定的一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一套法规。此外,随着教育的发展,教育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地结合起来,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与范围不可避免地会同其他法律部门发生交错。如果我们囿于以上定义,对教育法的理解仅止于调节教育行政关系,其结果必然是教育领域中的很多方面变得无法可依。因此,教育实践对教育法划界提出的要求是必须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能容许的重复和混乱。  在实践中,人们经常把教育法看作是综合性的法律部门。例如美、德等国的教育法学著作一般都不把教育法归于单一的法律部门,而把它看成是有关教育的各种法规的总和。在我国,也有人根据上述理解,把教育法界说为“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这样一个泛指的或广义的教育法定义,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从事实践的人们对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解。在这里,教育法的意思基本等同于教育立法。一般地说,这种理解也是容许的,人们通常也是根据这一定义来汇编教育法规,来编写教材和开课的。但是,这一泛指的或广义的教育法定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教育法定义,它无助于教育法的划界。因为教育法尽管是调整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但它并不是调整教育领域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律。事实上,其他很多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地对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因此,从逻辑上说,上述定义与被定义者的外延是不相等的。不认真研究这一问题,必将导致对教育法地位理解的歧义性,无助于我们理解和掌握我国的现行教育法规,也无助于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规划和制定。
2023-08-27 00:57:591

教育法学的介绍

《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从受教育权的视角,结合典型案例与具体法律规定分析教育法学的基本问题。首先,在系统阐述教育法和受教育权的概念、内涵和体系的基础上,对受教育权的国际法规定、宪法规定、教育法及其他立法规定进行介绍。其次,围绕国家、父母与教育的关系展开讨论,特别对国家及父母的教育权与教育义务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之后分别探讨学校制度、教师制度和学生制度。
2023-08-27 00:58:181

研究生专业 教育法学就业如何?

现在看不怎么样?算是教育里面的一个较边缘的领域——毕业后最好能在高校从事教研工作,但硕士研究生学历显然不足。继续研究也困难,你可以看看教育类的期刊杂志,很少有教育法学方面的。所以现在看来不算好。当然你如果在法学上有比较高的造诣(比如说是法硕、或者通过了司法考试)在这深入研究倒也不错,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确实比较落后的,或者将来会重视起来。
2023-08-27 00:58:332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法学在职学习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育法学硕士在职学习专业研究方向:教育法学理论、中国教育法制建设、外国教育法、教育管理与法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法学硕士在职学习课程设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语言基础、质的研究方法、教育调查与实验、初级应用计量分析方法、教育定量研究方法、教育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公共(教育)政策分析、教育法学、教育基本理论专题研究、教育社会学、行政法专题、教育管理学、教育法律与政策专题、西方教育理论(英语授课)、教育政治学、教育财政学、教育的历史与哲学基础、高等教育管理、大学组织与管理、现代大学习周期度、中国社会变迁与教育发展、多元文化教育、教育研究前沿讲座、比较教育法、比较教育政策分析、教育行政与领导、美国最高法院教育案例评析、高等教育原理、教育文化学、教育经济学、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教育社会学名著选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设立“教育法学硕士点;获得教育经济与管理相关证书授予权;获得教育经济与管理博士学位授予权;教育学一级学科相关证书授予权、教育经济与管理博士学位授权点。在长期的研究、育人、服务过程中,形成四个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发展战略、高等教育管理、教育法律与政策、教育经济与社会。教育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季刊,并且是中国人民大学人大复印资料《高等教育》的学术支持单位。近期成立的教育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育部文科教育改革发展研究基地也设在我院,成为人民大学教育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学术平台。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2023-08-27 00:58:401

教育法规是什么

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4、简答教育法学的特征。  答:(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3)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4)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5、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答:(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6、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1)教育法的理论。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3)法律责任与救济。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7、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答: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
2023-08-27 00:58:481

[2018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汇编【四篇】]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网权威发布2018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汇编【四篇】,更多2018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汇编【四篇】相关信息请访问自考网。 【导语】天高鸟飞,海阔鱼跃;考试这舞台,秀出你独特的精彩;一宿好的睡眠,精神能百倍;一颗淡定的平常心,沉着应对,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 《2018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汇编【四篇】》供您查阅。 【第一篇】 1. 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 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3. 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第二篇】 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教育的基础。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 教学计划 的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   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20.道德认识即道德观念:是指导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 【第三篇】 21.道德行为: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现的对待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   22.修养:在教师所谓指导下学生经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我行为的调节,使自身的品德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方法。   23.科学性和思想结合的原则:是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授予学生以科学知识,并结合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品德和正确的人生观、科学世界观教育。   24.讲述法: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原则:是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chi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能扬长避短、获取最佳发展。 【第四篇】 1.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3.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 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 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7. 教育法律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指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机构。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学历性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含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9. 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学校在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实行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   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2023-08-27 00:58:551

教师法以及教育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1、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育法学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分支,是一门新兴学科,国内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有关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等,是教育法研究中不可闻避的基本问题。教育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等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
2023-08-27 00:59:021

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教育?

在英国和美国,其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与法律职业关系密切,而不是单独脱离法律职业、与其不相关的一种法学教育。在西方,不论是在欧陆还是在英美,大学的法律教育除了中世纪罗马法教育暂时脱离法律职业外,一般情况下都是与法律职业相联系,法学教育是为法律职业服务的。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为法律职业服务的,但是存在着两个比较大的缺憾:一是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倾向,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理论的教育,这些法学理论往往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实在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关注不够;二是法学教育过于偏重知识的灌输,缺少对能力的培养,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相比之下,由于我国目前国家所属的法律院校和法律研究机构的职位有限,对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才需求十分有限。因此,如果我们的法学院培养出过多的、超出法律职业市场所需要的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才,就会导致某些多余的人找不到工作,除非他自愿地不隶属于任何机构而自己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就从事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而言,也有不同类型。有些人只懂法学理论而没有法律实践,他们止步于理论而不愿或因其它原因不去进行法律实践,这样的人很难算作理论型法律职业中的真正人才。而另外一种类型的人能够做到法律理论联系实际,法律理论不脱离法律实践。这种人才的成长过程在现实中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路径。一种路径是先掌握一些法学理论,然后进行法律实践并在法律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法学理论。这就像是我下水游泳之前先看了一本如何学会游泳的书,然后跳到水里学习游泳,然后再回到岸上听游泳教练讲课。中国很多自本科开始就学习法学的法学院学生在饱读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后进入到社会从事各种法律职业,走的就是这样一条路径。这种路径使得法律学生先从理论上认识了法律,然后才去接触法律实践,然后再回到法学领域进行学术研究。另一种路径是,有些人开始不是学法律的,例如本科是学英语专业或经济学的,本科毕业后可能还工作了一段时间,对社会有了一些了解,然后因某种原因转向法律专业,进入法学院学习,例如攻读美国的J.D.学位的课程或进入中国的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或法律双学位。这些人是因为在一定的社会实践后逐渐对法律产生了兴趣,这种兴趣往往是很坚固的,进入法学院接受J.D.或法律硕士学位的学习往往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和那些高中毕业考大学时选择法律本科专业学习的大学生比,这些人会对法律的理解更深,对法律学习的兴趣也可能更强烈,因此其学习的毅力也会更强。在接受了J.D.或法律硕士学位的学习后,有一些人进入律师界,从事法律执业;而其中一些醉心于法学研究的人则在短暂的律师生涯结束后回到法学领域,从事学术研究,成为一种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另外,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还包括那些在大学里讲授法律、进行法律研究而同时在律所里兼职律师的人。现实社会中,大部分学习法律的学生都是在毕业后进入法律实务界,成为实务型法律职业的人才(如律师、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包括与法律工作相关的国家公务员)。这些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构成法律人的主体,因为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所需要的更多是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即使在中国这样一个还没有实现法治理想的社会也不例外。律师队伍可以说是我们法律界的大部队或大军团。律师职业是为培养法官或法律教授甚至政治家输送高级法律人才的蓄水池。考虑到现实对不同职业的法律人才的需要,我们的法学院应以培养何种职业类型法律人才为主呢?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学院应该以培养实务型职业法律人才为主,以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和出发点。我之所以这样说有两个原因:首先,我国法律职业市场所需要的人才大部分是实务型的职业法律人才,即法学院毕业生大部分是做律师和其它实务型法律职业,而不是法律学者和法哲学家。其次,即使那些将来有志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最好也是先接受以实务型职业法学教育为基础的法学教育后有一些法律实践,然后再回到法律理论研究工作中去。
2023-08-27 00:59:121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第一,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第二,掌握现行法律体系框架;第三,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第四,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第五,分析案件事实,把握法律关系,作出法律解释,适用法律规则;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培养高质量的法学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 现代大学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具备优秀综合素质的人才。学生素质是知识与能力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其中包含多种内容,如思想道德素质,科学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以往中国法学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面对新的形势,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构建培养中国高素质政法人才的模式。可以说,高校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中重视并大力提倡素质教育,一是源于对原有教育体制弊端的反思,二是为了主动适应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人才的全面需要,三是来自于教育理念和指导思想的更新和转变。 从教育属性看,法学教育的目的应当是价值引导与自主建构的统一,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不断完善和全面发展,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的有机结合。从法律属性看,基于法学专业的应用性学科性质,法学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就成为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即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为学生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努力在每个学生身上培养出独特的专业思维、职业伦理修养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实践能力。 素质教育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理应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以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因此,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素质教育,即法学教育不仅教授法律的知识、理论、制度,而且还要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深厚的人文精神,还要教授必备的技能、素质,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独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格。 法学素质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现代法学教育不再以培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作为单一目标,而是旨在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力开展工作的专业人才。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和治国人才。归根到底,法学素质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培养高素质、高品质的法学人才。
2023-08-27 00:59:331

教育类专业有哪些

一、概述:教育学这个一级学科中又包含若干具体方向的小专业,我们叫做教育学的二级学科。 以北京师范大学开设的教育学二级学科为例,具体讲解每个小专业,包括二级学科下再具体划分的三级学科,之所以以北师大为例,是因为北师大的教育学是全国最好的教育学,科研领域涉及广泛,相对其他学校而言,他开设了比较齐全的二级学科,当大家了解以下二级学科时,就几乎能对国内教育学所有二级学科有深入认识。考研报考专业时,要求考生报考到三级学科,所以以下知识对考生格外重要。二、教育类专业可细分为:[1]教育学原理 这是一门理论研究学科。主要研究教育基本理论与现代教育基本问题、比如教育的本质与功能问题、教育体制创新问题、受教育机会问题、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制建设问题等等。其中既有教育学原理传统的理论领域,也有近年来根据教育实践的发展新开拓的领域,反映了该学科深厚的学理性及其与教育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 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向:1.教育基本理论与教育哲学(含教育文化学):教育基本理论主要研究教育理论问题;教育哲学是多以一定的哲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教育基本问题的学科,原本科哲学专业的学生再选择这个专业比较好;教育文化学是大家比较陌生的学科,它没有准确的界定,一般来说是以人类的教育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全面、多角度地透视并理解人类的教育活动,重点是在深入诠释教育现象背后的文化意义,比如研究不同国家教育观念里各自体现什么样的文化传统,教育制度中体现一国怎样的教育文化等。 2.教育政治学与教育法学:教育政治学是一门研究教育与政治的辩证关系及其运动发展规律的学科,着重探讨教育与政治的区别和联系及二者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现在国内的研究一般包括;教育与政治的基本关系、教育与政治主体及其行为的各种关系、教育民主化、教育的国际化与国际政治的关系等。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如何用法律规定一切教育中权利与义务问题,主要集中在研究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完善。 3.教育社会学与教育人类学(含性别教育与多元文化教育):教育社会学以研究教育的社会性质、社会功能以及教育制度、教育组织、教育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四大主题:教育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教育与社会化过程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自身的结构和组织。教育人类学是指用人类学的概念、理论、观点和方法,描述、解释教育现象的应用性学科,旨在提示教育与人、教育与社会文化、社会文化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其实教育社会学与教育人类学的研究领域和问题常常相重合,以至于很多著作不能单纯说是教育人类学还是教育社会学的。性别教育着重从性别的角度分析教育状况与原因,或者从教育的角度研究对两性造成差异的原因。对于多元文化教育各有说法,总之它集中于研究不同文化中的教育特点,旨在以尊重与宽容的态度对待不同文化,并取长补短,增进交流。 4.德育原理(含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等):主要研究对公民整体或个人怎样进行有效的政治、思想、道德教育。比如研究如何培养学生在私人生活、国家与社会公共生活、职业生活中的道德意识,揭示当前学校德育中出现的众多问题。 5.家庭教育:专门以父母对子女进行的教育为研究对象,揭示家庭教育中的问题,提供合理的家庭教育方法。 [2]课程与教学论 它包括教学论、课程论、小学教育和数学(语文)课程与教学等专业。其中,教学论是着重对教学方面的研究,它要探讨的基本问题既包括做好教学这件事的行事依据,又涉及如何提高教和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而课程论的研究领域主要涉及学校课程设计、编制、实施和课程评价等的理论与实践。课程论与教学论难以说有明确的划分界限,至今有三种理解,教学论中包含课程论,课程论中包含教学论,教学论与课程论有交叉部分。所以一般这两个专业所学内容大致相同,有很多高校所开设的就是“课程与教学论”这一学科,不会分的如此详细。教学论与课程论适合本科有学科专业背景的学生来选择,可以帮助你在已有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多一些教学方面的理论,更好的帮你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此外,小学教育:主要培养小学教师与小学教研员,小学教师的培养一是来自各个学科专业的学生,二是来自这个专业,但是一般教育学中的小学教育专业多理论知识,少教学技能的培养,如果你有很好的教育技能,又愿意做小学教育的工作,这个专业对你再适合不过。其中,有些学校会特别开设数学课程与教学或者语文课程与教学,旨在专门研究某一学科的课程与教学情况。 脑认知与教学(含脑与学习科学、脑与语言学习等):脑认知与教学方向研究脑与学习科学、脑与语言学习、脑与数学学习、脑与科学教育、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教育、认知与学习评价、教师认知与专业发展。这一学科在国内是新型学科,在国外这个专业很有前景,中国目前还很缺乏这个专业的人才,如有心理学或者生物学专业基础的学生学习这一新型专业比较得心应手。 [3]教育史 主要是梳理教育发展的历程,并从史学的角度研究教育,分为对中国教育史方向与外国教育史方向。如果考生有史学专业基础报考这个专业比较好,如果有古文基础,一样有利于中国古代教育史的研究,教育史是一门纯理论研究,当然,并不是说教育史只和过去打交道,也有学者专门研究现代教育史,与现实关联较大。 [4]比较教育学 这是一门研究当前世界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教育,在探讨其各自的经济、政治、哲学和民族传统特点的基础上,研究教育的某些共同特点、发展规律及其总的趋势,并进行科学预测。以便根据本国的民族特点和其他的具体条件,取长补短充分发挥教育的最佳作用。一般依据进行比较的对象,分为以下一些研究方向,教育管理与制度、教育政策分析、教育理论与思潮、课程与教学、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同时还有就比较教育的理论与方法论上的研究,即比较教育学的理论与方法。 [5]学前教育学 专门研究从初生到六岁前儿童的教育规律的学问。它分为以下三个方向的专业研究。 1.学前儿童心理与教育:是依据学前儿童的心理发生发展规律来研究教育。 2.学前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学前儿童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 3.学前儿童课程与游戏(含音乐、体育、健康等):研究针对学前儿童发展特点设置适合他们的课程与游戏。 [6]高等教育学 这个学科以高等教育的运行形态和发展基本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综合性、理论性和应用性的教育科学。高等教育里分科较细致,但是,通过名字一看就可以理解,其研究重点是什么。其中,三级学科有高等教育原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高等院校治理与发展、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比较高等教育、高校外事管理、高等教育政策分析、高校教师发展、高等教育社会学等等。 这里,要特意说明三点:第一,各个二级学科中开设的原理方向,就是将教育基本原理在各个教育阶段中的具体化研究,集中研究理论、方法论与现实问题。比如学前教育理论、比较教育学的理论与方法等,包括高等教育理论也是一样的道理。第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专指就如何评估高等教育的质量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旨在寻找科学的评价方法与体系。第三,这里的比较高等教育与比较教育学中高等教育方向其实研究内容几乎一样,在北师,高等教育中开设比较高等教育方向,比较教育中开设比较高等教育方向,两个二级学科里都重视高等教育,将其单独作为一个方向进行研究。这只是北师的情况(未来的北师也有可能将这两个专业合并)。也有很多学校只开设其中一个比较高等教育,作为考生,你要明确自己报考哪个二级学科中的比较高等教育。 [7]成人教育学 成人教育学主要研究领域是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化社会、学习型社区与学习型组织建设、成人学习理论与方法、专业技术人员成长与发展、职业适应与职场学习、企业培训师培训和比较成人教育等。 [8]职业技术教育学 所谓职业教育,指通过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进行的从事非专门性的职业知识、技能和态度的培训,以使他们现在或将来能顺利获得职业的活动。而对以传授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形式进行的研究就是职业技术教育学。一般集中两个方向的研究,职业教育原理和职业教育课程论。 [9]特殊教育学 本专业培养具有一般教育理论基础,掌握特殊儿童(有身心发展障碍的儿童及超常儿童)教育和康复训练理论和技术,能从事特殊教育教学与科研的理论型人才或应用型人才。这个专业就业情况很不错,它是专门培养特殊教育人才的地方,一直以来,社会上这方面的人才供不应求,由于是面对特殊的儿童,教育一般比较辛苦,工资待遇普遍较高,毕业学生一般会成为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课教师、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和康复机构的专门人才、特殊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2023-08-27 00:59:501

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023-08-27 00:59:571

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是什么

《大教学论》,不知对不对。
2023-08-27 01:00:062

教育法学的目录

引言  第一章我国教育法研究及其发展的历史  第一节现代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第三节我国教育法研究的现状  第二章宪法视角下的教育法  第一节宪法框架体系中的教育法  第二节教育法赋予的权力和权利  第三节教育法权利的保障  第三章行政法视角下的教育法  第一节教育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  第二节教育行政相对人  第四章教育行政行为  第一节教育行政行为  第二节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教育行政立法行为  第五章教育行政执法  第一节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及对象  第二节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及特征  第三节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及教育行政执法监督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行政救济和申诉制度  第二节教育行政复议  第三节教育行政诉讼  第七章教育法理论与实务的冲突与解决路径  第一节教育法学理论根基的不足与挑战  第二节教育法实务操作的现状与困境  第三节教育法理论与实践的距离  第四节教育法理论与实务冲突的解决路径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政策与立法大事年表(1949年10月-2011年7月)  参考文献
2023-08-27 01:00:131

研究生专业目录与学位代码最全版(专硕 学硕)?

非全日制研究生主要面对的对象是正在工作的群体,所以多为集中上课,周末或寒暑假某一两个月。非全日制研究生是双证,即学历与学位证书都具备的研究生教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详情如下:研究生专业目录(学硕+专硕)01 哲学0101 哲学01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010102 中国哲学010103 外国哲学010104 逻辑学010105 伦理学010106 美学010107 宗教学010108 科学技术哲学02 经济学0201 理论经济学020101 政治经济学020102 经济思想史020103 经济史020104 西方经济学020105 世界经济020106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0202 应用经济学020201 国民经济学020202 区域经济学020203 财政学020204 金融学020205 产业经济学020206 国际贸易学020207 劳动经济学020208 统计学020209 数量经济学020210 国防经济0251 金融★ 0252 应用统计★ 0253 税务★0254 国际商务★ 0255 保险★ 0256 资产评估★0257 审计★ 0270 统计学03 法学0301 法学030101 法学理论030102 法律史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4 刑法学030105 民商法学030106 诉讼法学030107 经济法学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9 国际法学030110 军事法学0302 政治学030201 政治学理论030202 中外政治制度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030204 中共党史030206 国际政治030207 国际关系030208 外交学0303 社会学030301 社会学030302 人口学030303 人类学030304 民俗学0304 民族学030401 民族学030402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030403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030404 中国少数民族史030405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030502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030503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030504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030506 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0306 公安学0351 法律★035101 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2 法律硕士(法学)0352 社会工作★0353 警务★04 教育学0401 教育学040101 教育学原理040102 课程与教学论040103 教育史040104 比较教育学040105 学前教育学040106 高等教育学040107 成人教育学040108 职业技术教育学040109 特殊教育学040110 教育技术学040111 教育法学0402 心理学040201 基础心理学040202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040203 应用心理学0403 体育学040301 体育人文社会学040302 运动人体科学040303 体育教育训练学040304 民族传统体育学0451 教育★045101 教育管理045102 学科教学(思政)045103 学科教学(语文)045104 学科教学(数学)045105 学科教学(物理)045106 学科教学(化学)045107 学科教学(生物)045108 学科教学(英语)045109 学科教学(历史)045110 学科教学(地理)045111 学科教学(音乐)045112 学科教学(体育)045113 学科教学(美术)045114 现代教育技术045115 小学教育045116 心理健康教育045117 科学与技术教育045118 学前教育045119 特殊教育0452 体育★045201 体育教学045202 运动训练045203 竞赛组织045204 社会体育指导0453 汉语国际教育★0454 应用心理★05 文学0501 中国语言文学050101 文艺学050102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050103 汉语言文字学050104 中国古典文献学050105 中国古代文学050106 中国现当代文学050107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050108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0502 外国语言文学050201 英语语言文学050202 俄语语言文学050203 法语语言文学050204 德语语言文学050205 日语语言文学050206 印度语言文学050207 西班牙语语言文学050208 阿拉伯语语言文学050209 欧洲语言文学050210 亚非语言文学050211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0503 新闻传播学050301 新闻学050302 传播学0551 翻译★055101 英语笔译055102 英语口译055103 俄语笔译055104 俄语口译055105 日语笔译055106 日语口译055107 法语笔译055108 法语口译055109 德语笔译055110 德语口译055111 朝鲜语笔译055112 朝鲜语口译0552 新闻与传播★0553 出版★06 历史学0601 考古学 0602 中国史 0603 世界史0651 文物与博物馆★07 理学0701 数学070101 基础数学070102 计算数学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070104 应用数学070105 运筹学与控制论0702 物理学070201 理论物理070202 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070203 原子与分子物理070204 等离子体物理070205 凝聚态物理070206 声学070207 光学070208 无线电物理0703 化学070301 无机化学070302 分析化学070303 有机化学070304 物理化学070305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0704 天文学070401 天体物理070402 天体测量与天体力学0705 地理学070501 自然地理学070502 人文地理学070503 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详情,参考>>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研究生考试各个阶段匹配系统查询历年复试分数线查询考研国家线对比查询历年各科试题及答案下载研究生招生简章查询研究生专业目录查询研究生参考书目查询统考大纲/自命题大纲查询推免招生公告查询更多>>院校招生信息查询【萌新“打气筒”来袭!!】扫码领取国家线趋势图、常考题型解题公式、考研难度分析等干货资料~↑↑码上下载推荐阅读2023考研院校排名情况 择校预约匹配2023考研招生简章|招生目录|参考书目各省市研招院校2022年全国优秀大学生夏令营招生公告汇总 研究生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yjs/
2023-08-27 01:00:271

朋友们!知道学法律专业都有什么课程?

哦123
2023-08-27 01:00:362

《教育法学》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的小品文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教育行政机关本文所论及的行政主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又可称为公共行政。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4、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二、 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1] 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2)财产的独立性。(3)机构的公益性。2、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3)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可以根据主管部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一定的约束。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这既是学校的权利,从保护受教育者权益的角度来讲,又是学校应尽的一项义务。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学校的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以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和部门的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可以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它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利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有权拒绝来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强行占用学校场地、教室,随意要求学校停课参加社会或其它活动,以行政命令要求学校向学生家长催粮要款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还享有我国现行其它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法律的这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3、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是指遵守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要特别注意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确立的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办学宗旨有密切联系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走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办学道路,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教育、培养学生;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育人环节,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培养学生的质量达到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自身不得侵犯教师、学生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校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学校收费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高等学校以及一部分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幼儿园一般由县、市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则多半没有统一规定,由教育机构自己确定。 6)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对于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查、监督等职权行为,以及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的社会监督,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检查、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教师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关系 1、教师的法律地位分析我国《教师法》第三条对“教师”的基本性质与任务作了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据此理解,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2、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自主组织教学。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可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有权有权从事专业领域的研究、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教师有权利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在学生的学习、道德形成、心理健康、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性、学业成绩、身体状况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并有利于教育学生的评价。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3、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笃行道德的好公民。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要注意以自身形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人格、学习等起到良好的教育影响作用。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义务。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更应给予学生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污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同时,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自然更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说,教师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四、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体现了都是职业性和专业性的根本要求。教师资格是国家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 1、教师资格分类。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件。其基本条件包括:(1)必须是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3、教师资格考试。就目前而言,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教师资格分类及其业务水平、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立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等。教师资格考试的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 4、教师资格的认定。符合思想政治素质要求,并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条件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不意味当然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经法定机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除依据法律规定的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外,其他机构认定的教师资格无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取得教师资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5、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其内容包括:职务系列规定。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才能受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从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任职条件规定来看,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5、评审规定。一般来说,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度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在教师职务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种形式:(1)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2)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3)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4)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2023-08-27 01:00:461

根据《教育法学》,教师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根据《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法学亦称“教育法律科学”。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教育法的产生和对教育法律现象的理论研究而发展起来的。
2023-08-27 01:00:571

学完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这门课有什么收获

关于学完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这门课如下:1.理解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掌握了宪法、教育法等相关知识,知道了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行业的引导作用。学习了校园暴力、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更好地了解了教师工作中需要注重的法律红线。2.认识到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学习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和要求,了解到教师应该具备的良好素质和行为准则。通过分析案例,认识到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高自身职业水平。3.加深对教育伦理学的认识学习了教育伦理学的基本理论,认识到教育的本质目的和意义,以及教育中涉及到的伦理问题和应对方法。通过讨论和实践,明确了自己在教育伦理方面应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4.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了教育管理的基本概念和职能,以及管理与领导的区别和联系。学习了教育管理的流程、技巧和模式,提高了自己在教育管理方面的能力和素质。5.了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学习了教育改革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认识到教育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探讨了未来教育的新趋势和发展方向,了解到教育行业面临的新挑战和应对措施。综上所述,学完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这门课,我不仅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思想境界,为今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23-08-27 01:01:361

教育理论包括哪些内容

教育理论是指研究教育本质、教育目的、教育方法、教育评价等方面的理论体系和思想。它是教育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教育实践的重要依据。教育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教育哲学教育哲学是教育理论的基础,是研究教育本质、教育目的、教育价值等问题的哲学学科。它主要包括教育的本质、教育的目的、教育的价值、教育的人性等方面的问题。二、教育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是研究教育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主要包括儿童发展心理学、学习心理学、教育评价心理学等方面的内容。三、教育社会学教育社会学是研究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及其规律的科学。它主要包括教育与社会、教育与文化、教育与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内容。四、教育管理学教育管理学是研究教育管理的规律和方法的学科。它主要包括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教育管理的方法和技能、教育管理的实践等方面的内容。五、教育技术学教育技术学是研究教育技术的原理、方法和应用的学科。它主要包括教育技术的基本原理、教育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教育技术的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六、教育法学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学科。它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教育制度、教育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总之,教育理论是指研究教育本质、教育目的、教育方法、教育评价等方面的理论体系和思想。它包括教育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社会学、教育管理学、教育技术学和教育法学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理论内容为教育实践提供了指导和支持,是教育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08-27 01:02:031

浅谈教育法学和校园暴力的关系

校园暴力有关的刑事法律问题(一)刑法与校园暴力的关联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即规定“罪”与“刑”的法律。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由于校园暴力有特殊之处,即它发生在我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里及附近,一旦校园暴力发生,其波面之广,影响之深,范围之大,是深远的。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对于社会来说,可能是一代人、几代人难已磨灭的记忆,对于国家来说,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负作用。所以刑法对校园暴力的调整是不敢轻视的。为此需要刑法对校园暴力与之相关的行为予以强制性的规范。如《教师法》第36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立法者在教育法律中对校园暴力行为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教育活动中,对一些相关主体严重违反教育法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冀希望以此来减少校园暴力,保证校园的安宁、稳定、和谐。所以,首先教育管理者在学校管理活动中要谨防暴力行为,其次是广大教师,学生不要做出暴力行为。最后要求与学校中出现暴力犯罪的行为斗争,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二)几种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个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每大类犯罪之下又将分为若干小类,共有罪名四百余个。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①故意杀人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美国赵承熙枪击案是本罪的例证。②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案例:1995年6月22日上午10时,湖南省某中学体育教师李某在上体育课时,因高二年级男生张某扰乱体育课教学秩序而发生争执,张某用言语刺激李某。李某觉得有失教师尊严,愤怒之下向张某猛击一拳,致使张某死亡。经法医坚定,张某脾脏较大,李某一拳正中该脾脏,致使其脾脏破裂而死亡5。在本案例中,教师李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③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如2006年12月7日下午,高正涛同学在校门口被人砍断五个手指案,对方涉嫌此罪.④过失重伤罪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⑤侮辱罪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如一些教师罚学生吃牛粪、人尿等行为。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图片,可构成本罪。⑥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在教师队伍中有极个别的男教师品行不良,利用师生关系中自身具有的特殊优势,对女学生实施奸污行为,从而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前段时间禽兽校长、禽兽教师在新闻媒
2023-08-27 01:02:291

教育法学的理论基础及其研究方法

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理论基础、以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联邦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我国开展教育法学研究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20多年来,我国教育法学研究从无到有,经历了萌芽、发展到趋向成熟阶段。本文将简要梳理20多年来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轨迹及其特征,
2023-08-27 01:02:371

教育法学论述题幼儿园教师怎样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教育法:是指体现传统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2、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 担的法律后果,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3、教师职务: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 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 (技术)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4、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裁制。5、法律责任: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或是指未做应做的事情所应承担的义务性 后果。6、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1、国家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有什么具体规定?答:1、教师资格分类。 2、教师资格条件。 3、幼儿教师资格考试。 4、幼儿教师资格认定。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答: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3、幼儿教育的任务有哪些?答:有三方面(1)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2)为幼儿家长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 (3)为提高基础知识的质量打好基础。4、幼儿园教师的义务有哪些?答:有六方面(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3)按照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幼儿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5、幼儿园事故的原因有哪些?答:主要有四大原因(1)制度问题。 (2)设备问题。 (3)教学管理问题。 (4)儿童自身问题。三、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试论述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特征。答:特征1、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或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管辖关系,并且至少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3、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行政机关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才能发生。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幼儿园与政府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2、结合你的工作实际,谈谈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基本要求有1、精心组织幼儿一日活动。 2、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3、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好教育活动。 4、以游戏为基础活动促进全面发展。 5、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 6、寓德育于一日活动之中。 7、重视幼儿园于小学的衔接。 8、重视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四、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1、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正在午睡,值日老师柳陶由于感觉很疲倦。就在寝室一张空的幼儿床上睡着了。幼儿江海想起床上厕所,但看不到老师,一直憋着不敢起来,后来实在憋不住了,只好自己急急忙忙从床上下来准备去厕所。结果由于匆忙,一下子从床上摔下,被窗边的椅子碰破了头,又由于憋尿太久后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损。柳陶老师听到江海的跌倒声和哭声,立即起来,将江海送到医院救治。两个月后,江海痊愈出院了,江海的家长同时将幼儿园和柳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到底谁应对这起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1)幼儿园应对这起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幼儿园赔偿责任既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然后幼儿园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及过错情况再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或追偿,或分为完全责任、部分责任。
2023-08-27 01:02:481

脊椎侧弯考上大学可以上教育,法学,专业吗?

脊椎侧弯可以报考教育法学专业的
2023-08-27 01:02:581

教育法学的人大版12年版教材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教育法的含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表明任何个人都无权制定或认可教育法。制定教育法要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完成,通过制定,形成教育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认可教育法要由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完成,通过认可,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教育方面的习惯、判例等以法的效力,成为教育法的一部分。制定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的主要形式。其次,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教育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教育法的实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作保证。一旦形成教育法,教育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就应当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一定的处理。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在教育活动中会发生许多社会关系,它们可以在教育者之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受教育者之间、教育者与社会之间、受教育者与社会之间表现出来。但这些社会关系,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要由教育法来调整,只有当教育活动中的某种社会关系以法规范的时候,这些社会关系才成为教育法所调整的范畴,教育法才为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确定行为规范。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及性质   第二节 教育法学的历史进程   第三节 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本章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含义及特性   第二节 教育法坚持的基本准则   ……  本章案例:两起触目惊心的杀害学生案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  本章案例:孩子园内摔伤应由谁来负责   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与实现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与实现   第三节 教育法制监督   本章案例:作弊被开除学生告学校法院确认学校处理合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救济   本章案例:大学生校园被殴成植物人打人者获刑赔偿70余万   第六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学校教育制度   第二节 义务教育制度   ……    本章案例:学校以曾作弊为由拒绝发放学位证书,北京农学院被学生告上法庭   第七章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   第一节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诉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行政不作为案   第八章 学校   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学校的设立   第三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学校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校内施工不扫尾酿成事故 谁负责   第九章 校长   第一节校长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校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校长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新任校长的困惑   第十章 教师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本章案例:副校长在招聘教师中受贿获刑   第十一章 学生   第一节 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本章案例:教师当众猥亵14名女生   第十二章 家庭与社会   第一节家庭   第二节社会   本章案例:柳州强制执行“义务教育第一案”后记
2023-08-27 01:03:061

网络教育法学属于0301吗

属于。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类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类,其学科代码为0301,网络教育法学等同于普通高校法学。
2023-08-27 01:03:201

请论述教育法律监督?

三、国外教育法制建设对我们的启示依法治教,不仅能有效地保证国家对教育的宏观管理控制,而且能大大提高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可成为国家管理教育的最权威的手段。各国不仅重视教育立法,而且重视教育执法和司法。教育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明确,执法职责分明,执法关系顺畅;对教育纠纷的处理有系统内外部健全的司法制度。但教育法制化最终要体现在教育法的贯彻执行上。教育法的实施,不能仅仅运用行政手段,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以下几点,值得我国在进行教育法制建设中参考和借鉴:(一)应当建立对教育法律法规适时的立、改、废制度随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深入,需要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顿,该修订的要修订,该补充的要补充,已经不适应甚至有碍于教育发展的,应当废除,重新制定。(二)应当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前提下,扩大地方教育立法权限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强调国家法制的统一。但特殊的国情要求我们在强调国家教育立法的同时,扩大地方教育立法权限,发挥地方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积极的、应有的作用,既要发挥单一制国家教育法制统一的优势,同时也要注重和加强地方教育立法,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出适应当地教育实际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促进当地教育发展,同时不断积累经验。(三)应当在完善成文法的同时,逐步增加判例法的补充作用目前我国的教育立法以成文法为主,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些重要判例,仅仅作为法律适用结果,而不作为法的渊源。事实上,由于我国地域广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仅仅依靠抽象性的成文法难以概括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事件。因此,在当前我国教育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更需要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作为补充,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四)应当科学立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目前我国正在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我们既不能过分强调体系的逻辑性,单纯追求教育法规体系在形式上或逻辑体系上的完美,也不能借口形势发展的需要,盲目立法,而应通盘考虑,将立法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结合起来设计我国教育法规体系框图。(五)应当健全并完善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国外教育执法与监督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监察制度、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进行教育纠纷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学生处分和申诉制度的试点,探索适应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实际的教育执法与监督制度,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六)应当加强教育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目前,我国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滞后于教育法制实践的需要,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研究解决,而教育法学研究队伍建设、教育法学研究现状、教育法学学科发展都远远不能适应。因此,教育学界与法学界应当联手合作,完善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组织形式,重视教育法学专业队伍的培养,科学地开展教育法学专项课题研究,扩大与国外同行的交往、交流与合作,繁荣我国教育法学,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教育法制实践。
2023-08-27 01:03:301

《教育法学》1.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涵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备法定义中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调整对象。因此,我们说,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随着教育教学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有更多的教育关系需要相关的教育法来调整和规范。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例如,政党的章程就是由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职业道德是该行业中自律形成的规范,他们都不是出自国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政治规范等社会规范重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至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国家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其它社会规范则不具有国家强制这一特征。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角度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教育法就是对教育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应该说,这种权利、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为标准。所谓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为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复运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者若干次。而像其他党、团、工会的章程、纪律虽然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他们是为该团体、该单位的人提供行为准则,而对其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所谓明确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体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地为人们提供标准,而不像有些社会规范是模糊的、伸缩度很大的。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我们说教育法都是以明确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但这不意味着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条都是如此,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其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和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但这些条文的存在并不妨碍法作为明确的社会规范而存在,恰恰说明这些规定,是为更明确的表明法的性质,任务,效力和要求。 最后应当指出,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含、外延基本一致。狭义上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通过学习教育法的涵义,我们对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这里是指党的政策)的关系有了一般的了解。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并且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二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而教育政策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其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要想使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把它提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条文形式出现,其规范有着特殊的形式。通常对适用该法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都有明确表述,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公开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从词语看,法律条文使用的都是说明式的陈述句,且一般是主语明确的完全句。使人们一看就知道谁必须做什么,谁不得做什么,谁可以做什么。从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看,相互协调、门类完备、层次分明,具有系统性。而党的政策的表现形式则多样,如党的决议、决定、通知等,他们大多数比较原则,富于指导性和号召性,一般来说不具有法的严格条文的形式,有些党的政策则不向也不宜向社会公开,甚至有些在党内也不公开。 3.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法和教育政策虽然都是一种行为准则,但教育政策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概括,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快的变动性。教育法的规定则是具体、明确,它不仅对人们的行为提出具体要求,而且还指出违反了它将会给行为者带来什么后果。一般说,法是在总结贯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更加集中群众的智慧和意见而确定下来的,因而比政策更为成熟、更为稳定,同时法律的变动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4.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为,而是必须做的行为,不为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党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是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靠宣传教育、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靠党内纪律和党政组织的作用,他不具有法的强制性。 分清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异同,可以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以政策代替法,使他们各自发挥独自的作用。   二 . 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作为世界各国法学通用术语,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中有特定涵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行为规则,通过什麽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视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从广义上讲,法的渊源属于法的外部形式,但严格说,法的渊源不等于法的形式,这不仅是因为“法的形式”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可做多种理解,更重要的是,法的渊源的本意并不仅仅是法的表现形式,它首先是指法的“效力来源”。 法律规范的效力取决于它的创制机关和创制方式,而这些都是隐藏在法律规范的形式背后并决定着它的形式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一般讲“法的形式”并不能把法的渊源的内涵准确、全部表达出来。教育法的渊源同法的渊源一样,是从教育法的效力来源上讲的,即教育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形式。例如《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教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发布)等一些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教育法渊源决定于教育法的本质,但也受国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历史上存在过的教育法渊源主要有:习惯法(不成文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条约等。新中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①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②制定颁布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③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甚至专门关于教育的章节。各国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通常规定教育指导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宪法“序言”中第1、第2、第3、第4、第5、第27等条,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第47条规定了公民有从事教育、科研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宪法第49条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宪法第89条、第107条、第119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宪法是一国内全部法的总渊源,宪法中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教育活动,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基本法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教育基本法或类似于基本法的教育法律。日本国会于1947年通过的《教育基本法》,俄罗斯联邦1992年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匈牙利1973年的《匈牙利教育制度法》、美国联邦法典第31章《教育总则法》等,都是教育基本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共10章84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前者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后者如教师法、学位法等。完备的教育法律制度,在教育基本法之下,其教育单行法律应基本覆盖教育的主要部类和教育的主要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在学校教育(各级公立和私立学校)、社会教育、教育财政、教职员、教育行政(文部省和地方教育委员会)方面都有单行教育法律,连同其教育基本法,通称为“教育小六法”。 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按照时间顺序,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二十条,对学位的层次、学位评定和授予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十八条,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共9章43条,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做了相应的规定;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40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日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69条,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指导思想、任务、管理体制、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法律文件,如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在形式和结构上必须比较规范,在时效上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教育行政法规这种形式在各国普遍存在。如日本,在学校教育方面,有国会通过的《学校教育法》,又有由内阁通过的《学校教育法施行令》。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①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条例”;②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③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办法”。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批准方式:①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②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经审议通过或审定的行政法规,可有两种发布方式:①由国务院发布;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行政法规不论采取哪种批准方式或发布形式,都具有相等的效力。 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按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标准,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由国务院发布)。此外,还有一些形式或内容不够规范以及特殊形式的行政法规。随着教育法制的完善和立法中加强科学性,教育行政法规的形式将逐步走向完善统一。4.地方性教育法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赋予地方(省、州、郡)一定的立法权,其中相当数量是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这些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所指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2023-08-27 01:03:532

什么是教育法?

教育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在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2023-08-27 01:04:122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之间有什么联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是不同的,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就没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一旦社会关系纳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例如,在没有《义务教育法》之前,就有儿童入学这一社会现象的存在,由此便有了儿童与学校之间的社会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不具有强制性质,所以,儿童是否入学与学校之间并不属于  法律性的社会关系。《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适龄儿童是否入学,与学校之间则形成一种教育法律关系。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确定,就是要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将当事人纳入教育法所调整的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明确了相互之间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其他社会关系,不属于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教育法律规范要明确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但当教育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则要取决于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这种性质有强制性的,有任意性的。前者受国家强制力直接保障,后者则需通过权利人的请求,国家强制力才会发挥作用。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4、简答教育法学的特征。  答:(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3)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4)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5、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答:(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6、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1)教育法的理论。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3)法律责任与救济。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7、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答: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  8、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
2023-08-27 01:04:221

法学(法学教育)是否与法学相同

报考吗,一个是教育学,应该是师范院校的吧,应该是法学没批下来,但可能上课没多大区别,可能要多上点教育学的课。
2023-08-27 01:04:302

简述遵守教育法的原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扩展资料教育法学研究内容分类其研究内容可分三类。1、教育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包括: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教育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教育法规范构成,教育法的价值和作用,教育法体系,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本质、种类和认定,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一般原理等。2、教育法基本问题研究。主要是:教育权、受教育权、现代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学校内部及与外部的法律关系、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学生的基本权利义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法律关系、教育投入问题法律保障等。3、教育法运行问题研究。包括: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秩序、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依法治教等。此外,教育判例的选编和评介也日益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以研究教育法的制定为主的教育立法学及以研究教育法的实施为主的法社会学构成教育法学的两个主要分支学科。
2023-08-27 01:04:393

法律与教育管理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是不同的,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就没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一旦社会关系纳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例如,在没有《义务教育法》之前,就有儿童入学这一社会现象的存在,由此便有了儿童与学校之间的社会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不具有强制性质,所以,儿童是否入学与学校之间并不属于法律性的社会关系。《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适龄儿童是否入学,与学校之间则形成一种教育法律关系。第二,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确定,就是要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将当事人纳入教育法所调整的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明确了相互之间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其他社会关系,不属于教育法律关系。
2023-08-27 01:04:512

教师法以及教育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1、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育法学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分支,是一门新兴学科,国内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有关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等,是教育法研究中不可闻避的基本问题。教育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等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
2023-08-27 01:05:411

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是不同的,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就没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一旦社会关系纳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例如,在没有《义务教育法》之前,就有儿童入学这一社会现象的存在,由此便有了儿童与学校之间的社会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不具有强制性质,所以,儿童是否入学与学校之间并不属于法律性的社会关系。《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适龄儿童是否入学,与学校之间则形成一种教育法律关系。第二,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确定,就是要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将当事人纳入教育法所调整的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明确了相互之间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其他社会关系,不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第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教育法律规范要明确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但当教育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则要取决于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这种性质有强制性的,有任意性的。前者受国家强制力直接保障,后者则需通过权利人的请求,国家强制力才会发挥作用。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4、简答教育法学的特征。答:(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3)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4)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5、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答:(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6、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答:(1)教育法的理论。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3)法律责任与救济。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7、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答: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8、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
2023-08-27 01:05:501

什么叫教育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4、简答教育法学的特征。  答:(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3)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4)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5、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答:(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6、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1)教育法的理论。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3)法律责任与救济。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7、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答: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  8、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9、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渊源?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制定一切法的法源。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2)法律。它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  10、学校教育权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答: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即使是以国家非财政性支出为经费来源的学校,其办学宗旨也不可以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相悖,不可以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教育权包括:(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教育者的权利;(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答:(1)对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作出了法律保障;(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4)对有违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5)对流动人中子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12、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形式有: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等。  13、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答: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教育法实施的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14、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  答: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特征:(1)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都有严格的规定;(4)办学经费来源是由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15、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之间有什么联系?  答: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16、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有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17、教育立法权限划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1)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18、什么是教育法的解释?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法的解释?  答: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要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一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根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9、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答: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证教育法关系主体的权利,保证依法治教的进程。  20、简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内容。  答:(1)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也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人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2)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制度。  21、简答目前我国教育评估制度的类型。  答:我国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优选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  22、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3、简述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  答:(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成就。  24、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哪些?  答:(1)自身的原因。如:生性活泼好动、容易冲动、好奇心强、性的需求逐渐增加、需求与获得需求的方法矛盾等;(2)学校教育的原因。如: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个别教师的素质较差、错误引导;辍学人数增加,使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以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教育没有引起学校教育的足够重视等;(3)社会的因素。如:家庭影响、传媒影响、不良交往等。  25、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  答: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即(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取得的;(3)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  26、目前我国学校实行哪些内部领导体制?  答: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主要在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校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民办学校中实行)。  27、我国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主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8、我国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9、如何理解学生获得公平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各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30、未成年学生犯罪预防的措施有哪些?  答:(1)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2)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3)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4)未成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5)对未成年学生的重新犯罪的预防。
2023-08-27 01:06:001

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教育?

在英国和美国,其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与法律职业关系密切,而不是单独脱离法律职业、与其不相关的一种法学教育。在西方,不论是在欧陆还是在英美,大学的法律教育除了中世纪罗马法教育暂时脱离法律职业外,一般情况下都是与法律职业相联系,法学教育是为法律职业服务的。 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为法律职业服务的,但是存在着两个比较大的缺憾:一是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倾向,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理论的教育,这些法学理论往往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实在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关注不够;二是法学教育过于偏重知识的灌输,缺少对能力的培养,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相比之下,由于我国目前国家所属的法律院校和法律研究机构的职位有限,对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才需求十分有限。因此,如果我们的法学院培养出过多的、超出法律职业市场所需要的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才,就会导致某些多余的人找不到工作,除非他自愿地不隶属于任何机构而自己从事法律理论研究。 就从事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而言,也有不同类型。有些人只懂法学理论而没有法律实践,他们止步于理论而不愿或因其它原因不去进行法律实践,这样的人很难算作理论型法律职业中的真正人才。而另外一种类型的人能够做到法律理论联系实际,法律理论不脱离法律实践。这种人才的成长过程在现实中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路径。一种路径是先掌握一些法学理论,然后进行法律实践并在法律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法学理论。这就像是我下水游泳之前先看了一本如何学会游泳的书,然后跳到水里学习游泳,然后再回到岸上听游泳教练讲课。中国很多自本科开始就学习法学的法学院学生在饱读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后进入到社会从事各种法律职业,走的就是这样一条路径。这种路径使得法律学生先从理论上认识了法律,然后才去接触法律实践,然后再回到法学领域进行学术研究。 另一种路径是,有些人开始不是学法律的,例如本科是学英语专业或经济学的,本科毕业后可能还工作了一段时间,对社会有了一些了解,然后因某种原因转向法律专业,进入法学院学习,例如攻读美国的J.D.学位的课程或进入中国的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或法律双学位。这些人是因为在一定的社会实践后逐渐对法律产生了兴趣,这种兴趣往往是很坚固的,进入法学院接受J.D.或法律硕士学位的学习往往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和那些高中毕业考大学时选择法律本科专业学习的大学生比,这些人会对法律的理解更深,对法律学习的兴趣也可能更强烈,因此其学习的毅力也会更强。在接受了J.D.或法律硕士学位的学习后,有一些人进入律师界,从事法律执业;而其中一些醉心于法学研究的人则在短暂的律师生涯结束后回到法学领域,从事学术研究,成为一种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另外,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还包括那些在大学里讲授法律、进行法律研究而同时在律所里兼职律师的人。 现实社会中,大部分学习法律的学生都是在毕业后进入法律实务界,成为实务型法律职业的人才(如律师、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包括与法律工作相关的国家公务员)。这些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构成法律人的主体,因为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所需要的更多是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即使在中国这样一个还没有实现法治理想的社会也不例外。律师队伍可以说是我们法律界的大部队或大军团。律师职业是为培养法官或法律教授甚至政治家输送高级法律人才的蓄水池。 考虑到现实对不同职业的法律人才的需要,我们的法学院应以培养何种职业类型法律人才为主呢?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学院应该以培养实务型职业法律人才为主,以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和出发点。我之所以这样说有两个原因:首先,我国法律职业市场所需要的人才大部分是实务型的职业法律人才,即法学院毕业生大部分是做律师和其它实务型法律职业,而不是法律学者和法哲学家。其次,即使那些将来有志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最好也是先接受以实务型职业法学教育为基础的法学教育后有一些法律实践,然后再回到法律理论研究工作中去。
2023-08-27 01:06:211

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从恢复、重建、发展至今20多年,在管理制度、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以及教学内容和手段等各方面都有着跨越式的发展。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法学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综合性大学设立了法律系,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06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3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接近30万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9个,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过近3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基本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2023-08-27 01:06:291

教育规范是什么

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4、简答教育法学的特征。  答:(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3)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4)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5、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答:(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6、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1)教育法的理论。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3)法律责任与救济。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7、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答: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
2023-08-27 01:06: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