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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措施是什么

2023-08-30 13: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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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不是西游

法律分析: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四十二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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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的措施: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法律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023-08-27 13:05:091

三大贸易救济措施

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及反补贴税。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2023-08-27 13:05:241

贸易救济的重要意义

贸易救济"是英文"TradeRemedy"的翻译,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 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适用。 在WTO框架内,"贸易救济"包括三种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一般而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表现为:经过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或者经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发起之后,主管当局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最终确定对外国进口加征关税或者实行配额管理(保障措施中可能二者并用)
2023-08-27 13:05:321

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一)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它形式的担保、预扣反倾销税等形式。)、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例:以价格承诺为例。首先你要知道什么叫倾销,简单来说就是,如果A过出口到B国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B国国内同种商品的价格,就构成倾销。假设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棉花一吨才卖200美元,但是美国本土价格要300美元,美国经过调查就可以认为存在倾销,那么,美国可以让中国政府实行价格承诺。承诺之后出口的价格必须是300美元,或者高于300美元。这就是反倾销措施。这样就削弱了中国产品竞争力。(二)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及反补贴税。以反补贴税为例,假设印度政府通过补贴降低该国茶农的出口到美国的成本,茶农就会大量出口茶叶到美国。美国为了保证本国茶农的权益,而已通过反补贴税来提高针对印度进口茶叶的关税,这样就增加了印度茶农出口的成本,抵消了印度茶农的补贴优势。(三)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例子:提高关税和刚才反补贴税一个道理。说说数量限制吧,同样假设印度政府通过补贴降低该国茶农的出口到美国的成本,茶农就会大量出口茶叶到美国。美国为了保证本国茶农的权益,采取数量限制,一般是以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出现。这样就只有持有进口许可证的印度茶农才有权出口到美国了。这样也保证了美国茶农的利益。
2023-08-27 13:05:391

对外贸易救济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有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 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出口国为了占有进口国市场,用价格手段扰乱进口国市场.打击进口国竞争对手,使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因不堪低价竞争而纷纷关闭,造成进口国一系列的阐题,如国内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工业萎缩、就业机会减少等,同时还会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因此,各国往往通过国内立法手段进行反击。我国依据、WTO关于《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柬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肪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出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国务醅外经霞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并予吼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曩额锖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2.展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对进口过产业产生巨大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修销税,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国务院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倾销税的征收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使本国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的措施。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国广泛采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初裁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煎之日起执行。临时反补贴措旋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023-08-27 13:05:481

贸易救济措施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进行了修订。(一)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如果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进口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严重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二)调查的发起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必要时,商务部在没有收到此类申请时,也可以立案调查。保障措施条例对申请人,不存在反倾销条例或反补贴条例中的产业支持量的要求。一般保障措施调查,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进口产品增加这一条件的关键是增加的确定。国内主管机关应对进口产品增加提供合理的充分说明。由于存在相对增加这一情况,增加并不仅仅是一个量的概念。不仅要求证明数量的任何增加,而且还要证明以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数量和条件进口,这要求必须评估以绝对和相对条件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用于比较的时间点、调查期间内的增长趋势,都是考虑因素。调查期限内进口数量的暂时下降,对进口产品增加的确定不起决定作用。(四)损害的调查与确定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及增长量;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商务部就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进口增加。(六)保障措施的实施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商务部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终局裁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采取保障措施应限制在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这些都不同于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对同一进口产品再度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更短的保障措施,可以不受前述时间间隔的限制: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另外,根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在进口产品增加损害国内产业时,除采取清除或减轻损害的保障措施外,还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2023-08-27 13:06:041

贸易救济措施的司法审查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包括: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各成员应建立对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200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正式确定了我国对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一)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反倾销条例规定,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对商务部的复审决定,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1)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2)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3)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4)有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该规定没有明确对商务部拒绝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一审反倾销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人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二)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反补贴条例规定,对商务部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该条例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该条例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相应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一审反补贴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2023-08-27 13:06:181

3、 简述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倾销的概念,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倾销的概念: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进口产品存在倾销;②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③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2023-08-27 13:06:341

贸易救济措施的反倾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于2001年制定实施,2004年3月修订。该条例将对外贸易法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具体化、明确化,确立了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要求和程序。根据该条例,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应依照反倾销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1.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确定倾销的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正常价值按下列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足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出口国(地区)的可比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在出口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使用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上述得出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不能直接比较,而应当考虑、调整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以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比较,或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基础上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不能按前两种方法比较时,使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2.损害。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商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下列事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特殊情况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区域产业)。同类产品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依肯定性证据,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3.因果关系。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非倾销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倾销。4.累积评估。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第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第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二)反倾销调查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查。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特别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第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商务部调查时,利害关系方(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即基于现有事实作出裁定。反倾销调查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初步裁定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继续调查,作出终局裁定。下列情形下,终止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三)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出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应出口商请求,或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肯定的倾销和损害裁定的,价格承诺一直有效。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商务部可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现有最佳信息,可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追溯条件和追溯时间是特别注意的问题。除上述违反价格承诺的情形外,还包括另外两种情形。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时,可以对立案调查后、实施临时反倾销税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终局裁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局裁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解除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四)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对于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决定对其必要性进行复审;经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也可以对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商务部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决定。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2023-08-27 13:07:141

双反是什么?

双反指的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那么什么是反倾销? 举个例子:A国向B国大量出口商品,原本制造价格为200元,为了在B国获取更多销量,占领市场,或者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等原因,而故意将售价降低到成本价格以下,影响了B国正常的相关产业链,就叫做倾销行为。B国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秩序,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B国(进口国)针对A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就叫做反倾销。接着来解决什么是反补贴,举个例子:甲国向乙国出口产品,由于生产成本等方面影响,在乙国市场价格较高,影响销量,甲国赚不到利润,甲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给予出口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价格降下来,这个是补贴。乙国进口甲国的产品,发现甲国政府给补贴了,导致甲国所出口价格变低,乙国自己的工厂没什么优势了,于是就要多征收税,抬高价格,让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资料扩展: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背后又是什么原因呢?1、中美贸易不平衡引诟病。尽管中国出口的规模和增速过大很大程度上和中国以加工贸易为主有关,但高额的贸易顺差还是让美国同类产业感到了威胁。由于害怕中国产品的冲击,美国同类产业为了保护其利益,往往会寻求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双反”调查。2、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WTO贸易救济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容易被滥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这也为美国滥用“双反”调查创造了条件。3、中国企业的反制相对不足。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依法力争的能力,美国可以轻易通过“双反”调查对我国实施“双反”措施,进而助长美国对我国发起更多“双反”调查。
2023-08-27 13:07:271

如何避免外国对中国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种措施都是因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是由主管当局采取的进口限制。因此中国因避免对外国进行倾销,以公平的价格和方式进入国外市场,减少对国外市场同内产业完成损害或构成损害威胁。出口产品的补贴不能对国外产品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发生损害威胁。不能因为出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对国外产品或产业造成威胁。
2023-08-27 13:07:482

如何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开展贸易救济措施

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指通过对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异常情况进行连续性监测,分析和评估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为适时采取必要措施提供资料和依据,为政府、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政府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同于传统的经济运行分析,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进出口监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为产业和企业服务、切实维护产业安全的途径之一。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主要通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及影响程度,以动态分析的方法判断未来产业和贸易发展的趋势、变化,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提出利于产业发展,规避风险的政策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是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的工作重点:一是要确定重点监测产品目录、监测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监测企业,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监测产品目录确定的原则主要有:(1)本地区规划中拟重点发展、目前尚属幼稚的工业产品;(2)本地区的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在全国占相当重要的地位且易受进口冲击;(3)本地区独有的,出口有优势,在全国出口量较大,且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出口产品。二是要建立健全行业产品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指标体系包括进出口指标、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经营指标、国内外市场价格指标以及影响因素四个部分。月度监测指标包括进出口数量、平均进出口价格、国内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额、库存、利润率以及市场价格等。影响因素包括国内外重大贸易政策调整、技术进步等。三是探索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的分析方法。目前,我们拟采用的方法是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定量部分主要根据获取的监测数据,从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对国内工业的影响等方面,运用预警数学模型,定量判定行业是否遭到损害。定性部分主要是建立专家系统,根据监测产品的行业经营状况和对其产生影响的各层次因素,建立阶梯层次结构和判断矩阵,各专家依据知识和经验,填写专家问卷。再根据专家问卷确定相关限值,计算各因素权重,通过逻辑运算,算出专家评估指数,从而判定行业是否遭到损害。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发挥定量和定性的各自优势,进而确定产业损害预警指数。四是确定适当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畅通的信息收集渠道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方便传输的手段。在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基础上,我国关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首先,外贸法关于产业竞争力调查的内容,使产业竞争力评价工作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其次,重点行业开展的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研究,为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进行了实践上的探索,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果。
2023-08-27 13:07:561

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的异同是什么??

  对外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  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有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  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出口国为了占有进口国市场,用价格手段扰乱进口国市场.打击进口国竞争对手,使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因不堪低价竞争而纷纷关闭,造成进口国一系列的阐题,如国内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工业萎缩、就业机会减少等,同时还会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因此,各国往往通过国内立法手段进行反击。  我国依据、WTO关于《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  全部调查结柬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肪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僳。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出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国务醅外经霞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并予吼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曩额锖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2.展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对进口过产业产生巨大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修销税,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国务院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的征收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使本国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的措施。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各国广泛采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初裁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  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  实煎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补贴措旋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有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调查:是指为维护一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该国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对外贸易事项进行的调查。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联系紧密。对外贸易救济的前提和依据是对外贸易调查的结果。对外贸易救济和与对外贸易调查相互衔接。当调查结果确认后,就可据此采取对应的救济措施。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主要贸易国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扩大,贸易调查已成为消除贸易壁垒、维护良好的贸易秩序、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法律依据。为应对针对我国人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的相关制度。范围:对外贸易调查已成为各主要贸易国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应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对外贸易法》规定了调查制度,并在贸易壁垒、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规则,通过对外调查,确定各种损害贸易秩序和产业发展的事实,以便采取适当的外贸救济措施。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1] (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6)为执行对外贸易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29条第2款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第30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第32条第3款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3条第3款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2023-08-27 13:08:071

印度为什么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调查国?

我就搞不懂,印度的大米长条形的,很好吃,我在欧盟见到和泰国大米一样,成为最为普遍的大米,为什么在中国就见不到呢?
2023-08-27 13:08:163

什么是双反调查?

“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或在接受出口国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扩展资料:人民网北京7月18日电 (周素雅)据商务部网站消息,美国当地时间7月1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乘用车和轻卡轮胎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该案受到中美产业界的高度关注。在申请人资格存在严重瑕疵,美国内轮胎企业不支持立案,相关产业组织反对立案的情况下,美方仍然对上述产品发起双反调查,违反世贸规则和美国国内法,中方表示强烈反对。该负责人指出,2009年美国曾对上述中国轮胎产品采取特保措施,对中美经贸关系造成了严重伤害。事实证明,美方特保措施并未给美轮胎产业带来实质利益。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限制自由贸易和市场竞争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该负责人强调,中方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希望美方吸取前车之鉴,审慎处理本案,避免破坏两国相关产业的贸易与合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双反调查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商务部:美曾对中国轮胎产品双反调查 损人不利己
2023-08-27 13:08:451

促进进出口的措施

法律分析: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进口企业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增强企业的获得感;精心筹备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用好国家级进口平台,努力扩大进口。推进进口贸易便利化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优化进口通关流程,加强口岸收费监管,完善进口公共服务,为企业扩大进口营造良好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第五十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第五十三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九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2023-08-27 13:09:051

贸易争端的含义,产生的原因,影响,怎么解决

  贸易争端,也就是贸易摩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国与国之间在进行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在贸易平衡上所产生的、一般是一国的持续顺差、另一国的逆差、或一国的贸易活动触及或伤害另一国的产业。  主要的特点  摩擦数量居高不下呈增长之势  首先、摩擦数量居高不下且呈增长之势,强度也在增大。从数量上看,根据WTO统计,在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约每7起就有1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近期欧盟对我国鞋类发起的系列反倾销调查,仅仅广东一个省的涉案金额就上亿美元。  贸易摩擦逐渐从传统市场扩散到新兴市场  其次、贸易摩擦逐渐从传统市场扩散到新兴市场。美国、欧盟、日本、东盟和加拿大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国,这些出口市场仍是今后贸易摩擦的“主战场”,双方的贸易关系将会出现“发展中摩擦,摩擦中求发展”的局面。而我国对俄罗斯、印度、南非、墨西哥等新兴市场的出口,年递增在25%以上,与这些新兴市场的贸易关系将会呈现“大问题不多,小问题不断”的局面。  贸易摩擦的将从单个产品逐渐扩散到产业  再次、贸易摩擦的将从单个产品逐渐扩散到产业,最后直抵政策和制度层面。外贸发展的早期和中期,贸易摩擦更多是集中于单个产品。随出口产品品种的不断增加,出口产品结构的不断优化和改善,我国与国外的贸易摩擦开始针对某些产品群或产业。而且,在今后的贸易摩擦中考验的已不单纯是平息贸易争端的能力,更主要的将是考验制定政策和创建制度的水平。  贸易摩擦的直接诱因将呈现多形态性  最后、贸易摩擦的直接诱因将呈现多形态性。贸易摩擦多发期的到来有它的必然性。贸易摩擦增长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是密不可分的。它是我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的一个副产品、是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的一种负反应,与我国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有一定的关联性。对于一个贸易大国来说,贸易摩擦多是一个常态,关键是如何合理解决。 从发展趋势看,今后外国与我国在农产品、纺织品、金融服务,高技术等领域,在出口量、世贸组织承诺、政策透明度等政策协调方面的摩擦还将加剧。  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当前的国际贸易摩擦形势呈现两个新特点:(1)正在上台阶;(2)日趋激烈化。上台阶是指正在上第三个台阶。第一个台阶是关税壁垒、行政保护措施。世贸组织使所有成员大大降低了关税,努力取消行政保护措施。因此,这种初级贸易摩擦形式和手段已经大大弱化。第二个台阶是世贸组织允许各成员采取的3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方兴未艾,同时,一些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以及贸易转移、市场扰乱、市场经济地位等手段和概念也在频频发生与使用。目前,贸易保护措施又上到新的第三个台阶: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摩擦过去也有,但现在比过去更加广泛化 中国的产能与贸易磨擦的关系  、常规化。 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各种目的和各种贸易壁垒形式交织在一起,使贸易摩擦形势更加复杂化、尖锐化。技术性的贸易壁垒措施是更具名义上的合法性、合理性、巧妙性,是更加冠冕堂皇的贸易壁垒手段。 在全球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调整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有其科学的定义。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一国(地区)为维护公民、动植物、环境安全、防欺诈、保证产品质量和贸易秩序而采取的强制性的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这些措施将对其他国家(地区)的商品、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进入该国(地区)市场产生影响。狭义的技术壁垒主要是指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技术壁垒不仅包括世贸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包装标签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它们也经常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形式出现。 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手段有两种作用。一种是正确使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维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是过度使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两种目的使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使技术性贸易摩擦形势复杂化。 使用其他贸易壁垒手段也同样存在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目的,使用不同的贸易壁垒措施,就使得当前国际贸易摩擦更加频繁化、复杂化、尖锐化。这将成为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一个总趋势、总特点。  与我国相关的贸易摩擦的总体情况  (1)我国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情况 面对激烈的国际贸易摩擦形势,贸易救济手段也成为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手段之一。截至目前,中国对进口产品共发起反倾销调查43起,保障措施调查1起。案件涉及化工、钢铁、轻工、纺织、电子五大行业共35类产品,其中2/3以上的案件集中在化工行业。国内参与案件申请的企业已近200家,遍布全国25个省区市。在国际贸易摩擦中,我国政府和产业界以及中介组织等逐渐学会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加强了对自身的合法保护,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国外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摩擦。 (2)我国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情况 近10年来,中国已经连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一些国家还越来越多地利用技术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商品设限。根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2004年,中国始终是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1979~2004年,已有30多个国家(地区)发起了700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近600起,反补贴调查5起,保障措施调查50余起,特保调查10余起,涉及商品4000多种。2004年,共有17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了59起“两反一保”(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10年来,累计涉及我国出口近3000亿美元,而且影响还在积累和扩大。  国际贸易摩擦的新对策  战略上冷静观察,战术上积极应对  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和对外贸易量较快增长,出现贸易摩擦是必然现象。我们应当冷静观察世界贸易格局的变化,研究驾驭贸易争端的规律,制定我们的贸易战略,争取国家对外战略的制高点和产业的高端利益。各地、各级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贸易摩擦应对战略极为重要。 积极组织起来,加强应对指导,培训应对技能,提高应对策略,增强应对积极性,战术上做到知己知彼,不断打胜仗,开拓新局面。中介机构把产业界、法律界、研究界团结起来、组织起来,积极应对新的贸易摩擦义不容辞。  推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中国外贸快速发展,但是,粗放型的模式必然要受到中国自身的资源条件等限制,因此,必须向“效益导向型”转变,要以质取胜、以高技术取胜。优化出口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是缓解贸易摩擦的治本之策。国家应当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引导对外贸易总体格局和出口企业加快向效益导向型转变。  加强商、协会职能……  加强商、协会职能,加快中介组织法制建设 在应对贸易摩擦中,加强商协会职能,对于搞好行业自律十分重要。目前来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加强商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一是要制定商协会法,确立商协会的法律地位。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商协会法。商协会工作无法律依据,无明确的发展前途,无法定的权限与能力,以积极组织企业更好地应对贸易摩擦和加强企业自律,促进企业的规范贸易。二是确立商协会组织的进入制度。中介组织应分两类:(1)公法中介组织,企业必须加入,为义务制;(2)私法中介组织,为自愿制。由此可以全部覆盖企业面,使之全部进入中介组织,以利于加强组织和管理。还可使公法、私法中介组织明了自己的身份、地位和作用。公法中介组织强化管理,可彻底消灭多年来企业间出口“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自毁长城、损人害己、损害国家利益”的顽症。可以使私法中介组织认认真真地为企业服务,否则企业可以退出其组织,对私法中介组织以“致命”的压力,工作会搞得好一些。  善用规则,主动出击  应对贸易争端不仅要在既定的规则下解决已发生的贸易争端,而且应积极参与制定规则、改进国际贸易规则。从规则上消除对我国出口不利的根源,从源头上降低贸易摩擦的风险。变被动为主动,变后期应对为前期预防。在世贸组织中,迄今我国被动应对较多,主动出击较少。为了降低贸易摩擦案件数量,争取控制贸易争端的主动权,我们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世贸规则的制定与修改。在制定和修改规则时,应当更多地征求国内产业和中介组织的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收集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  收集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制定我国应对策略 贸易摩擦  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大、涉及面广,各国都非常重视。美国和许多国家都主动向国际组织和重点国家派出代表,调查研究相关组织和国家的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的情况;日本、韩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特别重视各国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发展动向,以便研究对策。因此,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收集研究主要贸易国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特别是那些正在制订中的规则。同时,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点的窗口作用,收集相关的信息,了解各成员政府、工商及经贸团体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规则,及早得到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制定我国的应对策略。  建立世贸组织规则……  建立世贸组织规则和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 出口贸易涉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越来越多,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机构,了解和掌握世贸组织各主要成员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出口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在沿海地区许多省份和大城市已建立了十余家有关的咨询中心,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出口,开拓国际市场起了很好的作用。中西部地区应当积极研究建立相关机构。  尽快建立我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体系  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手段合法地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在国际贸易中,利用标准争夺市场是屡见不鲜的。世界各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已经提前到了研发期。俗话说:“一流企业搞标准,二流企业抓专利,三流企业创品牌,四流企业卖产品”。我国是一个大国,建立我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健全和完善认证制度,具有人口数量基础和国际意义,要在标准制定权上“占天时、夺地利、掌握制空权”。  推行认证制度,整顿认证秩序  推行认证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获得国际市场信誉。要积极推行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重视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工作。这些都是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当中的重要内容。目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或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提出有关环境认证的要求,许多著名的跨国公司要求所属的公司和供应商必须在限定时间内通过认证。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和环境产品认证,被称为“双绿色战略”的认证,是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绿色通行证”,国家应当加大力度予以推行。 目前,我国的认证制度和机构需要整顿。认证制度与收费制度不规范,认证流于形式,受证企业质量依旧低下。此类现象越来越多,不符合国际规则,也不符合标准本身,需要认真整顿,保证认证制度的良好前景。  加强我国产业安全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工作,制定产业安全的政策措施和健全相关制度。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消除不公平竞争的最终目的之一是维护我国产业安全,而政策措施和制度是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和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手段。从维护国家和产业的长远利益来看,必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健全相关制度。 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应当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要加强对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的研究,掌握新的贸易和技术标准。加强与境外同行的学习交流,总结经验、扩大思路、创新方法,制定一套能够适应我国产业安全工作并可以充分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和措施。  积极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  加强产业损害、进出口秩序预警应对工作,设立预警协调机制。贸易救济措施主管部门要指导产业、中介组织和地方主管部门对未立案的产业受损情况定期进行调查研究,通过预警工作,把产业安全工作前置化。  做好受损产业的跟踪工作  加强对受损产业的指导和协调,要把促进受损产业恢复发展工作作为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还要注意抓住国内重点产业(如化工等产业)和重点产品的安全工作;建立跟踪机制和统计制度,把指导行业开展产业安全的工作逐步提高和深化。  积极引导产业建立贸易救济联盟  贸易救济联盟是一种企业间适应激烈的贸易竞争的自救组织形式,它以社会 中欧贸易摩擦  中介机构的身份行使组织权,影响企业,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联盟对企业的支持主要通过信息咨询、培训、科研支持以及贸易争端中形成合力等形式维护会员和产业利益来实现。联盟多以中小企业共同组建实体联盟为主,覆盖企业多,对产业保护力度强,及时对进口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措施,保护联盟企业的利益。  创新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要在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中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落后技术产业、企业退出、转优机制,防止过度重复建设。要建立一套评估指标和技术指标,促进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有前途、有需求产品的发展。限制和不支持落后产业的进入和发展。有鉴别、有目的、有区分地保护和支持受损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建立受损产业扶持发展基金制度  加快我国受损产业的恢复和发展、调整和提高,建立受损产业扶持发展基金制度十分必要。 实践证明,仅靠贸易救济措施并不能完全、快速地消除损害,使受损产业得到应有的恢复和发展,甚至会出现蜂拥而上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不利局面。而且一些受到损害的幼稚产业也需要大力扶持才能继续发展。此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必须拥有扶持发展基金的财力支持和引导,才能实现产业的恢复发展和提高。因此,建立受损产业扶持发展基金制度是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和促进我国外贸发展的必要条件。建立扶持发展基金制度,首先,要制定法规,建立相关制度。其次,要有国家以及恢复和发展较好的产业提供资金支持。第三,应使基金安全运行、良性循环、政企分开、规范运作。而且应制定资金使用规划和规则,以产业政策为指导,促进对外贸易和受损产业的优化和发展。  建立我国的贸易保护体系  要制定适当的配套措施,与进口限制相协调,适当保护国内特定产业。对高技术产业、汽车产业、重点农产品等要协调运用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加强合法保护。要制定适当的配套措施,与保留的补贴项目相协调,适当保护国内产业。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多项补贴项目,包括地方预算可以提供给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补贴,一定范围的税收减免,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用于扶贫的直接拨款和贷款,科研开发基金,部分基础设施基金,减免税和退税,重要能源产品补贴,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高科技企业以及贫困地区企业等所得税减免。要运用好这些规则,适当保护国内产业。
2023-08-27 13:09:261

中美高层战略对话落幕 一文带你了解近年中美贸易摩擦

2021年3月18-19日,中美高层战略对话在安克雷奇举行。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美国单方面对中国正当权益发起多次挑衅,导致中美关系遭遇前所未有的严重困难。在此次对话中,我国代表以硬气的态度表明了中国的立场。此次对话将有利于双方在日后的中美贸易摩擦解决方案上进行有效探讨。 中美高层战略对话,中方态度硬气 2021年3月18-19日,中美高层战略对话在安克雷奇举行。双方就各自内外政策和双边关系进行了坦诚、建设性交流。我国代表在此次对话中以硬气的态度表明了中国的立场,对话主要分为九大要点。 虽然双方在一些问题上仍存在重要分歧,但是对话是解决贸易摩擦的良好机制,此次对话有利于双方在日后的中美贸易摩擦解决方案上进行有效探讨。 中美贸易摩擦不断 众所周知,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2018年下半年起,美国多次单方面挑起贸易争端,美国多次对中国商品发起加征关税措施。为遏制美国的“霸道行为”,中国对美国实施反制策略,对美国相关商品加征相应的关税。中美贸易交锋断断续续持续至今。 美国对中国发起多次贸易救济措施 ——美国是近十年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最多的国家 美国除了在关税上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外,美国对中国也多次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是贸易摩擦的其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据统计,2010-2020年,美国对中国共发起163起贸易救济原审立案。 在这个时期,美国是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原审立案最多的国家。2020年,美国对中国共发起22起贸易救济原审立案,美国是除印度外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原审立案最多的国家。 ——反倾销和反补贴为美国常用手段 美国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手段主要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并未采用特殊保护措施。2010-2020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是美国对中国进行贸易救济采用最多的两大手段,两者占比分别高达51%和47%。 2020年,美国对中国发起的主要贸易救济手段为反补贴和反倾销,两者涉及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1起和10起,占比分别为50%和45%。 ——中国涉案的行业广泛 美国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涉及的行业很广泛。2010-2020年,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涉及的行业包括金属制品工业、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钢铁工业等18个行业,其中中国金属制品工业涉及的次数最多,为39起。 两大国内领先通讯企业遭受美国政府打击 不过,2020年美国对中国通用设备行业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最多,为8起,占比达到36%。这与中国通用设备行业企业的崛起有关,典型代表有华为、中兴通讯等。 中兴通讯和华为遭受美国政府打击已经成为了家喻户晓的事情。早在2012年,美国就中兴通讯向伊朗和朝鲜出售禁运设备对中兴展开长达五年的调查,并且在2018年6月,美国对中兴通讯开出了史上对企业最严格的处罚。 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在华为的身上。美国在2018年指控华为违规向伊朗出售美国禁运设备。截止目前,该事件仍在发酵中。2020年8月,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发布了对华为的修订版禁令,这次禁令进一步限制华为使用美国技术和软件生产的产品,并在实体列表中增加了38个华为子公司。 中国对美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较少 相反,中国对美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较少。2010-2020年,中国对美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数量仅为37起,是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数量的四分之一。 从采取的贸易救济手段来看,中国主要对美国贸易不平等问题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其中反倾销手段占据了2010-2020年78%左右的比重。而贸易救济措施涉及的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农产品、造纸工业等8个行业,其中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占据了半壁江山。 美国多次对中国企业采取“337调查”、“301调查”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采取“337调查”、“301调查”也不少见。“337调查”是一种美国具有单边制裁性质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凡是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将被禁止进口到美国及销售。2019年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数量创 历史 新高,共为27起,占当年全部“337调查”案件量的57.45%。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简称,被视为贸易外交的工具。这一条款规定,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确认某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即可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 截止目前,美国对中国发起过6次“301调查”。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美国频繁向中国发起“301调查”。中国加入WTO后,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逐渐成熟以及中国的经济实力和贸易话语权的不断增强使得美国针对中国的“301调查”频率降低。 2017年8月,美国指责中国的相关做法损害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和技术的发展,因此对华发起了“301调查”并采取了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措施。 中美双方长期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对话管控 此次为期两天的中美高层战略对话在19日落下帷幕,中国代表以硬气的态度表明了中国的外交立场。我国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表示,中方是抱着诚意来对话,双方都有很多关切,有些疑虑,可以通过对话加以缓解。 有一些是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对话加以管控。希望美方也能相向而行,特别是要尊重和照顾彼此核心利益与重大关切。在此基础上,中方对中美继续对话的大门始终敞开。 更多深度行业分析尽在【前瞻经济学人APP】,还可以与500+经济学家/资深行业研究员交流互动。
2023-08-27 13:09:331

50个常用的海关术语

海关是国家授权的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进出口货物和国境旅客的行为。以下是50个常用的海关术语:关税是指国家政府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税费。增值税:指加工、生产、运输或销售等环节中商品增值部分及其附加值缴纳的税费。消费税:指在国内销售或者进口特定消费品时,按照如老比率征收的税费。关务:指对进口和出口货物的监管和管理。1、报关:指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备案申报行货信息的程序。监管区域:指定地点设立的区域,有严格的进出口监管和管理。海关监管:指海关对货物、图书资料、设备、金银珠宝等的进出口行为进罩衫行监管和审批。随附单证:指进出口货物随同的、必须向海关提供的单证。2、进口许可证:指进口某些敏感产品时需要向海关申请的证明文件。出口配额:指某些商品出口数量与时间限制之和。海关编码:指根据国际通用的规则,对货物进行编码,统一商品的名称、规格、品类等有关信息。进口配额:指进口某些敏感产品时需要获得的数量和时间限制。3、贸易救济措施:指一国为保护本国利益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报关代理:指从海关申报资料、审批到物橡腔交货后处理清单的托付业务。无纸化通关:指通过电子商务将通关手续办理加快的方式。危险品:指具有爆炸、燃烧、放射性等特性,或者因其性质和重量造成危险的物质。4、关税减免:指缓解进口企业在缴纳关税方面的负担。政策性调整:指为了保障本国利益和实现扶持民生等目的而采取的一些特殊措施。海关保税区:指专门设计建造的地带,允许在该区域内部分或全部货物免税进行展示、加工、和转口等活动。5、报关手册:指关于进出口认证和手续系统的文档资料。禁止进出口产品:包括烟草制品、盗版或侵权产品、危险废物、武器弹药、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口岸:指国家海岸线上设置的港口、码头及船舶进出口检疫检验场所。
2023-08-27 13:09:431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强化试题及解析(2)

1.甲以一项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经核算同类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150万元),向A银行贷款1000万元,后甲又以此土地使用权为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做履行支付300万元价款义务的担保,相继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的债权先于A银行到期后,对该土地使用权申请拍卖获得价款1100万元,下列有关债务清偿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拍卖价款应优先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B.拍卖款在清偿乙公司300万元价款后,剩余部分应予提存   C.A银行和乙公司可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D.A银行可获得全额清偿,乙公司不能获得任何清偿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抵押权   【答案解析】   (1)选项A: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选项BCD: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1100万拍卖款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剩余950万元,A银行的抵押权在先,优先受偿该950万元,乙公司无法获得任何清偿。   2.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为( )。   A.对用汇额度的审核   B.对外汇用途的审核   C.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真实性的审核   D.强制结售汇的管理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答案解析】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为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的真实性审核。   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中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B.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投资总额的25%   C.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为合营企业权力机构   D.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知 识 点】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答案解析】   (1)选项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外方合同者可以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选项B: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3)选项C: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权利机构。   4.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不得延长   B.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不得延长   C.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D.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对外贸易救济   【答案解析】   (1)选项A: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2)选项B: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3)选项C: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5.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激增,已经导致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只有能够代表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才有权向商务部申请采取保障措施   B.商务部可以不作出初裁决定,直接作出终裁决定,采取保障措施   C.如果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D.如果商务部终裁决定采取保障措施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年,并不得延长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对外贸易救济   【答案解析】   (1)选项A: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非“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险措施的书面申请。(2)选项C: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3)选项D: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且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但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①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②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③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6.因欧盟大量限制印度软件出口,印度将这些软件大量转出口至我国,对我国软件产业造成损害威胁。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此有权采取( )。   A.反倾销措施   B.反补贴措施   C.反规避措施   D.保障措施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对外贸易救济   【答案解析】   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7.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外汇的有( )。   A.中国银行开出的欧元本票   B.境内机构持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   C.中国政府持有的特别提款权   D.中国公民持有的日元现钞   【正确答案】 A, B, C, D   【知 识 点】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   【答案解析】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8.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内容包括( )。   A.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的影响   B.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C.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条件的影响   D.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正确答案】 A, B, D   【知 识 点】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答案解析】   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的影响;(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9.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商务部在作出终裁决定的同时,有权直接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B.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C.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D.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正确答案】 B, C, D   【知 识 点】对外贸易救济   【答案解析】   选项A:征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执行。   10.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商务部在作出终裁决定的同时,有权直接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B.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C.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D.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正确答案】 B, C, D   【知 识 点】对外贸易救济   【答案解析】   选项A:征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执行。   11.国内某产品生产商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共有100多家。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申请启动反倾销调查   B.在初裁决定作出前,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的建议   C.初裁确定倾销成立的,商务部有权强制甲国出口商作出价格   D.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商务部有权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正确答案】 A, B, C, D   【知 识 点】对外贸易救济   【答案解析】   (1)选项A:启动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应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2)选项B: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3)选项C: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4)选项D: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1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   A.人的出生   B.事实行为   C.自然灾害   D.时间的经过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答案解析】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选项B属于人的行为。   13.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在我国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并居住在我国的美国人David,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B.人民法院作为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C.其他组织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D.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威性,国家不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答案解析】   (1)选项A: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选项B: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3)选项D: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14.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也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B.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不包括人格利益   C.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D.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答案解析】   选项B: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15.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 )。   A.人的死亡   B.承兑汇票   C.侵权行为   D.自然灾害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答案解析】   选项AD属于事件,选项B属于法律行为。   16.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答案解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本题的关键在于:不满10周岁(不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选项C“10周岁以下”是指“小于或者等于10周岁”,因此选项C肯定错误。至于选项B并非100%的正确,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剔除掉选项A的特殊规定,剩下的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7.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人格利益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B.人的行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C.事件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D.创作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 B, C   【知 识 点】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解析】   (1)选项A: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选项D:创作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18.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有( )。   A.张某死亡   B.王某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C.李某完成某小说的写作   D.赵某的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 C, D   【知 识 点】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答案解析】   (1)选项A:人的出生与死亡,属于事件;(2)选项B:时间的经过属于事件;(3)选项C:创作行为属于事实行为;(4)选项D: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19.下列各项关于法律规范种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按照规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B.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C.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D.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正确答案】 B, C, D   【知 识 点】法律规范   【答案解析】   选项A:按照规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0.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正确答案】 A, C   【知 识 点】法律渊源   【答案解析】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其中,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具体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21.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国家   B.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在我国居住的美国人   D.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正确答案】 A, B, C, D   【知 识 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答案解析】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1)选项B属于法人中的机关法人;(2)选项C属于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3)选项D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   22.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向乙借款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向乙借款8万元,约定如果甲购买福利彩票中头奖则予以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甲中奖之日起计算   C.甲向乙借款10万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1个月乙因车祸不幸去世,尚未确定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D.甲向乙借款15万元,诉讼时效期间乙通过快递向甲寄送催款书,快递签收单上仅有甲的配偶签名,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案解析】   (1)选项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2)选项B:附条件的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3)选项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其他障碍”。(4)选项D: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3.1990年1月1日,王某将家传的珍贵花瓶寄存在甲银行,1991年1月1日该花瓶被盗,甲银行经过多方秘密寻访终于在1992年1月1日找回该花瓶,但花瓶在运回银行途中发生毁损,2005年1月1日王某得知该事实。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银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06年1月1日   B.2007年1月1日   C.2011年1月1日   D.2012年1月1日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答案解析】   (1)本案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1992年1月1日起算,2012年1月1日届满;(2)王某自2005年1月1日得知花瓶被损毁,则按照短期诉讼时效(寄存财物被毁损)的规定,该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05年1月1日起算,2006年1月1日届满;(3)王某应当最晚于2006年1月1日提起诉讼。   24.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答案解析】   (1)不论赵某何时得知侵权人为钱某,本案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1988年2月8日起算,2008年2月8日届满;(2)2007年10月31日赵某得知侵权人为钱某,此时满足知道侵害事实和侵权人两个条件,构成“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鉴于本案是人身伤害要求赔偿,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自2007年10月31日起算,2008年10月31日届满;(3)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08年2月8日。   25.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无权代理   【答案解析】   (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属于( )。   A.无效合同   B.效力待定合同   C.有效合同   D.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无权代理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27.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效民事行为的有( )。   A.甲因故处于十分危急的境地,遂向乙借款,乙拒绝借款,但表示愿意按市场价购买甲的祖传珍宝一件,甲无奈只得同意   B.王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在其患病期间模仿某电视剧情节写下遗嘱   C.刘某与其外甥小周约定,如果小周考上重点小学,则赠与其2万元   D.某照相机实际价格为7998元,营业员赵某误看为1998元并售出   【正确答案】 A, C   【知 识 点】无效民事行为   【答案解析】   (1)选项A:构成“乘人之危”,须严重损害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乙以“市场价”购入,并未损害甲的利益,不构成乘人之危,该行为有效;(2)选项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选项C:由于是“纯获益”的行为,直接有效;(4)选项D:属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可撤销。   28.根据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将其分为( )。   A.附延缓期限法律行为   B.附中止期限法律行为   C.附解除期限法律行为   D.附终止期限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 A, C   【知 识 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依据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29.张某对李某说,如果王某不购买自己的祖传花瓶,那么就卖给李某。于是李某就私下去找王某,欺骗他说张某的花瓶是赝品,根本不值钱,导致王某决定不购买该祖传花瓶。根据我国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规定,关于张某和李某之间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合同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B.合同已经成立   C.合同已经生效   D.王某有权撤销该合同   【正确答案】 A, B   【知 识 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1)选项ABC: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李某欺骗王某,不正当的促使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没有成就,所以合同没有生效;(2)选项D:王某无权撤销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   3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代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甲口头委托乙帮其购买一百吨“盘锦大米”,构成代理   B.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补充责任   C.代理丙以被代理人丁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D.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法定代理   【正确答案】 B, D   【知 识 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答案解析】   (1)选项B: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而非是补充责任;(2)选项D: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
2023-08-27 13:10:101

自由贸易原则

法律分析:以共同规则为基础。缔约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以多边谈判为手段。缔约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方式的限制。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缔约方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缔约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缔约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三条 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但世界大部分国家一直盛行贸易保护主义。所有发达国家都曾经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的制造业,服务业及农业,当它们累积足够财富以确保可从自由贸易得益,便开始积极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英国在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中期便曾推行保护性的工业政策,当英国在经济上拥有领先地位,便开始支持自由贸易。
2023-08-27 13:10:181

美国历史上有哪些贸易制度

美国依据《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进法》、《与敌国贸易法》等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关税管理制度。《1930年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是规范美国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国国会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制定《协调关税表》,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修改或维持《协调关税表》,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协调关税表》和其他海关法律。主要进口管理制度。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其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美国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充足供应,美国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军民两用物资、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计划中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2023-08-27 13:10:282

对外贸易法的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外贸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着和改革开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此次外贸法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为:第一,是进一步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国内各类外贸经营者创造平等竞争条件,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贸易自由、便利程度,实现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融合。修订外贸法是健全完善公开公平透明的外贸环境,建立健全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实现外贸的良性健康发展与合理有序竞争,以及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法律保障。第二,是我国外贸持续高速发展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的内在需求。1994年外贸法实施近1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格局和数额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外贸大国的地位已经确立。就在人大常委会通过新外贸法的前一天,即2004年4月5日,WTO公布了世界各国排名情况,确认中国2003年外贸进出口总额为8512亿美元,排名世界第4位;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与此相对应,1994年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管理、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救济等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更好地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第三,是履行入世承诺的外在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运用WTO规则,保护和发展自己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WTO赋予我国的权利,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建立、健全具体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修订外贸法是将我国入世承诺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我国作为成员国应当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这既是履行入世承诺的要求,也是完善外贸法之下位法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总之,新外贸法的颁布是我国从外贸大国走向外贸强国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外贸法共11章70条,比1994年外贸法新增加了3章26条。此次外贸法修订既总结了我国10年来持续发展的经验,又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同时还注重借鉴各国外贸立法的先进经验,与1994年外贸法相比,此次修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外贸管理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出下一步外贸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虽然酝酿和修改时间较为紧张,仍存在有不足之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是一部符合我国当前外贸发展客观需要的法律。 外贸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着和改革开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一)立法思想和宗旨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科学的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实现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这一指导思想在外贸法的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从立法思想来看,新外贸法强调了对外开放对国内经济的促进作用,增加了“扩大对外开放”的表述(新外贸法第1条、下同),体现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目的。其实质是要通过外贸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外部保障法律体系,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新外贸法也强调了在促进对外贸易中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第59条),以促进区域的统筹发展。从立法宗旨来看,新外贸法更加重视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发展。“1994年外贸法”规定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项目内容,但与1994年GATT第11条、第 12条、第18条和第20条相比不完备,不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不利于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新外贸法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允许的范围内,不仅增加和完善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规定,还特别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更加注重民生问题。例如,在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在第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这是宪法中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表述的具体体现,也是对自然人经济权给予的国民待遇。(二)体现了中国作为WTO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1994年外贸法”受当时立法环境的约束,以及非WTO成员的约束,在享受多边协议的权利方面存在法律不够完备、下位单行法规从条文上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对外贸易谈判主体及采取贸易措施主体的授权条款不明确、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等诸多问题。新外贸法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增加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合理保护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的“主动条款”。新增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等3章内容,共计17条,占新外贸法全部条款数的近四分之一。新外贸法充分利用WTO的例外条款,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作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种平衡,一方面增强了主动条款的攻击力,另一方面增强了国内产业对进口冲击的防御力,特别是提升和增强国内产业对国际市场的开拓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法真正成为具有主动性的贸易防御法和积极的市场开拓法,以便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拓宽我国的贸易和投资。(三)体现了从外贸管理为主向外贸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转变“1994年外贸法”主要是一部以管理外贸为主的“外贸管理法”。从内容上来看,它主要规定了国家管理外贸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则和依据,片面强调了政府对外贸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忽视了作为一部规范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促进对外贸易、提供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应有的责任,更缺少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所需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新外贸法作为“1994年外贸法”的继续和发展,强调发挥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如有关建立和健全对外贸易秩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及构建国内外市场的预警监测体系等相应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职责与角度定位,充分体现了政府适度参与外贸管理的重要作用。同时,新外贸法更强调了其外贸法服务和保护外贸发展的功能。例如增加了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1条),强调了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54条)。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58条)。 新外贸法修订历时数年,在借鉴国际经验,总结我国对外开放成果,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外贸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工作。新外贸法最为突出的有如下四大亮点:(一)强化了开拓国际市场的保障功能当前,主要国家外贸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对外市场开拓,对内保护国内产业的功能。增强外贸法的开拓国际市场的保障功能,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国开拓国际市场,维护本国产业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是当今各国外贸法的立法趋势。著名的美国301条款就是一例。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规定,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分为三种: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及超级301条款。根据一般301条款,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或与贸易协定不一致、或者不公正,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就应该采取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特殊301条款针对的则是重点监督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而超级301条款的关注重点则是贸易自由化,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应关注某些重点国家的主要贸易障碍和扭曲贸易的做法。根据 301条款,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可以根据情况对外国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例如中止或撤回贸易减让、对外国的进口货物或服务给予进口限制,也可以通过谈判要求外国政府改正其做法或提供赔偿等,这表明301条款是贸易单边主义的武器。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条款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如果谈判不成就进行单边报复,以迫使他国让步。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和日本都频遭此条款的调查,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我国也是301 条款的主要目标。而我国1994年外贸法在这方面的功能明显不足。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新外贸法在原有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规避等对外调查的基础上,调整并专门增加了第7章对外贸易调查。例如,参照美国、韩国的立法实践,明确规定国家可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的主管机关、方式、措施等进行了相应规定(第38、39条)。这些规定为我国今后对外谈判和磋商、签署多双边协议、发起对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定量分析框架和评估程序,有利于全面平衡国际经济变化对国内产业及国内就业的影响,有利于全面评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多双边安排的利弊,有利于准确及时发起对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同时,在第48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解决,增强了运用国家机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二)高度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正日益成为发达国家维护其国家利益的主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的本质已经不只是技术的创新,而是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武器之一。因此,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日本甚至提出专利立国战略 。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定)中,即规定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应遵守下述原则,即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公众健康等原则,同时也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新外贸法根据WTO的规则,在借鉴美、欧、日等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第5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规定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中国企业妥善处理与外国专利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有利于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外贸法第31条还规定,对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外贸法规定将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这将为在境外有效保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竞争优势,提供有力的国内法依据。(三)建立预警应急机制成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法定职责建立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国商务部2003年9月建立“工业分析办公室”,负责审查和评估进出口贸易、政府政策对产业及企业的影响;南非、欧盟建立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以及印度建立的进口监测机制等。从国内产业角度来说,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一般称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主要是通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为国务院领导、政府相关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该系统由预警、预案、应对实施三个部分组成,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入世后,特别是面临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产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对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原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国家质检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积极探索建立相关预警机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其中商务部已经建立了汽车、化肥、钢铁等重点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对重点商品进行了监控,并积极推动了区域性和企业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新外贸法第49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条款的出台,必将强化政府的预警职能,促进我国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与发展。(四)透明度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在新外贸法中得到全面的贯彻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实现WTO总体目标的关键。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成为保障国际贸易可预见性的关键,并已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外贸法主要条款。其具体内容,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即通知义务。该原则要求成员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三是关于商业经济层面上的透明度。当然,WTO对透明度原则也有例外,如公开会妨害公共利益,有损国家安全或损害企业正常的利益,例如商业秘密等,则可以不公开。我国在入世议定书有关透明度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新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调查两章中的第36和38条均强调了对外公告义务。例如,第3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在第54条还规定了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义务。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公共信息服务意识薄弱,而对外贸易公共信息能否及时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关系到我国加入WTO时作出的承诺,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通过公告,一方面增强了透明度,体现了新外贸法与WTO基本原则的一致;另一方面也通过将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公开的举措,确保了国民的知情权的实现,使得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达到一个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外贸法,学习外贸法,监督外贸法施行的作用。同时,新外贸法在修订过程中还首次征求了外国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意见。立法机关对他们提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指定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吸纳了合理意见。这种做法既体现了WTO 的透明度原则,同时对外贸法修订本身,而且对整个国家法制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突破了外贸经营主体单一和实行审批制的局面,优化了外贸经营主体结构是否允许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等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20多年来,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一直是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主线之一。事实上,我国以往实行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是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垄断经营制度的直接表现。原《对外贸易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许可制度,无疑在有外贸经营权和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也与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相背离,易被视为贸易壁垒,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关于“中国将在加入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的承诺。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放宽对外贸易经营权。1999年142家私营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全面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原来由国有外贸公司垄断经营的局面已基本被打破,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形成了多元化外贸经营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多层次、多渠道的外贸经营格局,具备了放开外贸权的条件。新外贸法据此取消了贸易权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登记制(第8、第9条)。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从而为形成以多元经济为核心的外贸体制,充分发挥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总体优势奠定了基础。 同时,新外贸法赋予自然人从事外贸的权利,彻底实现了外贸经营主体的国民待遇。根据1994年外贸法第8条的规定,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自然人和企业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虽然中国的自然人能不能成为外贸经营主体并不涉及我们在WTO规则下的义务,但这一条款是否增加一直为国内业界所广泛关注。对此,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降低准入门槛,敞开外贸大门,在中国信用体系十分薄弱的今天,容易导致短期内外贸经营主体的急遽增长,从而可能出现恶性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最终损害国家利益。事实上,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放开后,国内短时间内出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外贸经营主体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但预计不会持续。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做贸易的风险极大,相比法人、其他组织来说,自然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自然人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外贸经营的实现,目前还存在配套制度上的阻碍。如合同效力、海关管理、外汇支付、税收等方面的法规中对自然人行为效力的确认,还有待通过对相关配套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来进一步理顺。(二)突破了重视对外贸易秩序中国内民商事主体救济的立法模式,突出和强化了公权的贸易救济功能,以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作用对外贸易秩序包括对外贸易的管理秩序和经营秩序。前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而产生的,所反映的是作为对外贸易管理者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与对外贸易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适应对外贸易活动的客观规律而形成的,所反映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之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是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还是在新实施的对外贸易法当中,第一章总则的第1条都把“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作为制定本法的一项宗旨。1994年外贸法分别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对外贸易秩序进行了规定,试图以此来应对当时已经出现的对外贸易领域的无序竞争及与国外的贸易摩擦。它对内确立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具体列举了外贸领域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外则是针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规定。这种体例弱化了外贸法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不利于发挥公权在对外贸易救济中的作用。新外贸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3章,强化了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功能,弥补了中国作为WTO成员应当享受的相应权利。特别是在第46条、第45 条规定了贸易转移、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的贸易救济问题,为我国产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在第6章对外贸易秩序中还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更为全面的保障经济安全。(三)突破了以进出口商会为主参与外贸中介服务的规定,强化了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纵览《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WTO协定》)及其附件可以发现,在《建立WTO协定》第5条第2款“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做出适当安排”,以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协定涉及到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或商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正逐步形成政府宏观调控--行业组织自律性管理和服务——企业自主经营的新格局,对外贸易由于其涉外性质更需要这种协调机制。特别是在处理贸易摩擦的实践中,行业协会、商会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作为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国内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作为利害关系方,就进口国对其提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应诉;游说、影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机关等等。与1994年外贸法相比,在有关中介组织规定方面,新外贸法客观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成果,尊重了协会等中介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实际作用和发展状况,明确了协会、商会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强调了协会、商会为其会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服务的职能,以及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反映会员呼声的义务。例如,新外贸法第56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四)突破了单一的外贸发展道路,强化对外贸易促进的手段实现多元化新外贸法除在第9章对外贸易促进增加规定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鼓励对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方式外,很重要的一个突破就是首次以法律条款规定我国参与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和区域经济组织的行为。这将为我国的外贸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目前,以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经济贸易合作,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自由贸易区具有的积极作用,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我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我国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显,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为我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我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发挥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积极作用。新外贸法第5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这将积极推动我国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活动,有利于中国与东盟以及中日韩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有益的尝试。(五)突破了处理外贸违法主要依赖行政处罚的局面,健全了严格的法律责任1994年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4条,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手段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通知》,对1994你年外贸法有关违法行为做了补充规定。新修订的外贸法根据外贸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外贸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国营贸易等法律责任的规定(第60至第66条)。例如,第6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处罚措施除了包括撤销外贸经营权及罚款等传统手段之外,还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新外贸法还特别针对外贸违法行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特点,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垄断、不正当竞争、海关管理、税收征管、外汇管理、商检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责任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第29、第30条、第32至第35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则责任。
2023-08-27 13:10:491

有观点认为日本人是运用行政贸易壁垒的大师对吗

是的,以大米为例, 日本政府招标时以长粒米为 分往往对品种、 中国大米所占比重较少。 主, 日本关税配额管理程序复杂, 透明度有待提高
2023-08-27 13:11:052

中外贸易摩擦的原因及我国的措施

分类: 商业/理财 >> 贸易 问题描述: 要举例子的 解析: 整个“十五”期间,我国连续成为世界反倾销头号目标国。据世贸组织统计,2000—2004年,我国被国外投诉倾销的共234起,占国际反倾销总数1411起的16.6%。其中2003年,我国遭遇的反倾销诉讼已占21.4%,2004年上升到22.5%,即目前国际上每5起反倾销诉讼案中,就有一起是针对中国的。 目前,中国已经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成为世界各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2001年,欧盟理事会对我国数十家企业节能灯产品征收了200%以上的反倾销税;同年,埃及指控我国陶瓷餐具存在倾销行为,终裁时征收了305%的反倾销税;墨西哥曾对我国鞋类产品进口征收高达1105%的关税。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相关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大幅下降。而且,一旦一种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指控,就会引起别国的连锁反应,使得反倾销具有国际连锁效应。如我国自行车就先后遭受欧盟和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国13次反倾销立案调查,鞋类遭受的调查更有19次之多。 中外贸易摩擦原因十分复杂,但根本的一条是中国的崛起与外国贸易保护的碰撞。商务部提供的情况就是最好佐证——我国对全球贸易增长贡献率已居世界首位。为此,在中国历史上,“贸易摩擦”这个词也从来没有受到像今天这样广泛的关注。这只说明一个道理: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融入和参与程度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曾有人比喻说,如果一只蚂蚁爬进房间,自然是无声无息,而如果一头狮子闯进房间,就必然引起骚动。与此相关的是,中国已经出台和完善了与世贸组织接轨的法规,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内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也使得中国可以在规则许可的范围内,更主动和灵活地运用规则加强对国内产业的合理保护。对钢铁产业进行产业损害调查和保障措施听证即是一例。商务部还专门组建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构建一系列产业预警机制,有助于中国更自如地在法制框架下运用规则。 企业的自我保护和权利意识正在觉醒,在贸易争端问题上的理性和务实态度成为主流。例如2003年7月,欧盟厂商撤消关于中国打火机应当加装安全锁的CR法案,中国400多家打火机厂、每年产值几十亿的中国打火机行业因此受益。这一胜利就是源于温州民营企业家黄发静自费带头联合15个打火机厂商,以民间身份和温州烟具行业协会的名义积极应诉。这是中国入世后,中国民营企业第一次以民间商会的名义亮相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舞台。
2023-08-27 13:11:121

非关税措施的对外贸易现状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地位的迅速提高,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加上与主要工业国的贸易不平衡状况日益加剧等,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增多。目前,我国出口日益受到其他国家的关注和牵制,出口产品受到国外名目繁多、形式多样的贸易措施限制,特别是非传统贸易壁垒的制约在加大。美、欧等贸易大国还采取了许多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自由贸易精神的不合理限制措施,变换各种方式,制造和滥用贸易壁垒。目前,在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的制约作用迅速上升;贸易救济措施仍是影响出口的重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出口的新制约因素。从我国对进口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情况看,为了抵御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我国依据世贸组织基本精神和规则,积极完善各类贸易救济制度,对某些进口产品实施了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秩序。但总体看,在我国进口贸易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如何合理、有效地运用非关税措施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与进口的增长还有差距;一些贸易救济措施的启动在不同产业间造成不合理的“分配效应”;在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尚缺乏足够的手段。贸易摩擦的蔓延和升级,威胁着我国的出口贸易环境,不仅给出口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威胁,而且对宏观调控和对外政治外交关系造成严重干扰,成为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当前形势看,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对外贸易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出口增速将继续高于世界贸易平均增速和大多数国家的出口增长水平,与一些国家的双边贸易失衡状况恐将难以得到完全解决。由此,我国出口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遭遇贸易救济措施及贸易壁垒也难以避免,各种贸易争端可能还会进一步增加,我国企业将因此增加参与国际贸易的成本,面对更多的冲击和挑战。今后,我们要以充分准备来应对所遭遇到的贸易壁垒及其引发的具体案件。
2023-08-27 13:11:191

美国对华纺织品反倾销现状~!!! 及历史~~

美国对华反倾销九月无战事    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一季度的9个月内,美国对中国产品一直没有发起新的反倾销调查,这一情况已经引起了美国国内外的普遍关注。2004年,美国共发起6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依次为冷冻或罐装暖水虾、薄棉纸、皱纹纸、金属镁、环形焊碳质管道管件和三氯异氰尿酸。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未立案原因分析  美国对华反倾销在9个月内一直没有立案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2004年,美国经济发展良好,证明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较难  近年来,美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据美国政府公布的数据,2004年第一、二、三季度,美国经济增长率分别为4.5%、3.3%和3.9%。据美国商务部2005年1月28日公布的数字,由于巨额贸易逆差对美国经济的影响,2004年第四季度,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仅为3.1%,低于先前市场预期的3.5%,为自2003年一季度以来最低。但2004全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达4.4%,创1999年以来最高纪录,2002年和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分别增长1.9%和3.0%。与此同时,尽管自2001年经济衰退以来缓慢复苏的美国劳动力市场形势仍然严峻,但2004年,美国的就业人数增加了220万,实现3年来的首次增长。  从反倾销损害证明的角度考虑,由于证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建立国内产业受到实质阻碍一般要考虑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等。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自2001年以来,美国经济缓慢复苏,国内生产总值连年递增,企业的利润率有较大的提高,2004年的就业率还出现了首次增长,因此,在美国经济发展态势趋好的情况下,证明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较难。  (二)美国倾销计算方法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世贸组织多次裁定,美国的倾销计算方法违反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措施协议》,其中,“归零法”比较典型。    “归零法”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将被调查产品分类成相同或广泛相似的产品组。在计算倾销幅度时,美国商务部首先对每一组的产品进行适当的调整,为每组产品计算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然后比较每种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通过计算,有些产品组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低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有些加权平均出口价格高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在累计合并上述差额的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将加权平均出口价格高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的差额化为零,只对存在倾销的差额进行累计合并。将上述差额累计合并的结果除以出口总量就得出了被调查出口商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在印度诉欧盟进口床单案中,世贸组织作出了关于“归零法”的突破性裁决。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决认为,调查机关没有完全考虑某些出口交易的价格,即那些出现负倾销幅度的出口交易。通过“归零法”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被调查机关人为地扩大,同时,也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议》第2.4条和2.4.2条要求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公平比较”的规定。  在美国与加拿大软木争端中,世贸组织专家小组作出“归零法”违反《反倾销措施协议》第2.4.2条的裁定。  此外,世贸组织还作出了许多对美国反倾销措施不利的裁定,如关于关联交易的测试。美国商务部采用“非关联交易”测试来判断关联客户销售是否按照正常贸易程序进行。以非关联交易价格的99.5%为标准,如果关联交易的价格低于非关联交易价格的标准,就认定关联客户销售不是按照正常贸易程序进行,否则就认定关联客户销售是按照正常贸易程序进行。在日本诉美国的热轧钢案件中,世贸组织裁定美国的该测试方法违反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这些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  (三)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计算  由于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采用生产要素的替代国做法,直接导致了倾销幅度的不确定性。在迄今为止美国对中国产品立案涉及金额最大的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反倾销终裁结果显示:在所有应诉企业中,7家强制抽样企业分别获得0.83%,2.32%,2.66%,4.96%,7.87%,15.78%,198.08%的单独税率;所有填写A问卷的企业有115家获得6.65%的分别税率;未应诉企业一律获得198.08%的惩罚性税率。  如何应对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是应诉成败的关键。在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中国家具生产商从俄罗斯购买木材并以市场价格进行支付,而俄罗斯自2002年起就被美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因此,美国采用了俄罗斯的木材价格来计算中国家具的正常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此举使中国获得了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的最终胜利。  (四)美国对华投资增加  入世后,中国按国际惯例履行世贸组织义务,因此,国外企业对华投资的不确定因素逐渐消失。国外企业大举投资中国的制造业、农业、电信和高新技术等领域。作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的美国也不例外。    据中国商务部官方统计,2004年,中美贸易总额达1696亿美元,同比增长34%。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1249亿美元,同比增长35%;中国自美国进口447亿美元,同比增长32%。同时,美国在华投资项目已经达到4万多个,实际投资近470亿美元。尽管2005年1~2月,美国对华投资新设立的企业数同比下降22.60%,合同外资金额下降0.9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下降18.94%。但作为第二大贸易伙伴,从长期来看,来华投资的美国企业将逐渐增多。    从目前出口的情况看,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产品占出口总量很大比重。据统计,在中国外贸200强中,74%的企业出口值是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实现的。    还有很大一部分产品出口是通过贴牌生产的方式进行的。目前情况下,发达国家的企业(如美国),把自己的产品外包至中国生产,然后将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出口至美国进行销售。中国贴牌产品制造商只按照美国企业的要求生产品牌产品,产品的销售由美国企业负责。这样,购买方(如美国企业)的销售渠道和品牌优势与供给方(如中国制造商)的制造优势共同构成了产品的整体竞争优势,给双方都带来了实际的利益。因此,贴牌生产合作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根据中国家电OEM合作会统计的数据,2002年,家电行业的国际合作总量与2001年相比增长了30%,国内多数企业都是通过为国外企业做贴牌生产的加工方式进行出口,包括格兰仕、小天鹅等知名企业。只有少部分以普通贸易方式和自有品牌出口。而一些跨国公司也加大在华的市场工作,希望借助中国工厂的低成本直接在中国市场扩展品牌,也为中国贴牌生产的国际化提供了条件。未来更多的国际大型企业将到中国寻求贴牌生产合作。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外资在华投资越来越多,而由国外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投资的企业(包括美国企业在华投资)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产品也会持续增多,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在此情况下,如果美国对华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会损害美国本国企业的利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    (五)《伯尔德修正案》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征收    1.《伯尔德修正案》    2001年9月,11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认为美国的《伯尔德修正案》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2002年9月,世贸组织作出肯定性裁决。由于美国未根据世贸组织裁决废除《伯尔德修正案》,2004年11月,世贸组织授予欧盟、加拿大、日本、巴西、智利、印度、韩国和墨西哥8个国家(地区)制裁美国出口产品的权力,制裁金额达1.5亿美元以上。    《伯尔德修正案》是《2001年农业、农村发展,食品、药物管理和相关机构拨款法案》的一部分,全称为《2000年持续倾销和补贴补偿法案》。    根据《伯尔德修正案》,美国海关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配给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的美国生产者。这意味着,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的美国公司不仅受益于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增强自己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直接从美国政府得到已经收缴的税款,补偿自己由于诉讼预先支付的成本。    2.美国对华产品反倾销税的征收情况    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2005年1月公布的数据,2004财政年度,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未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达2.6亿美元,其中,2.24亿美元是中国进口产品欠缴的反倾销税。而2003年财政年度,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未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达1.30亿美元的,其中,1.03亿元是中国产品欠缴的反倾销税。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2004年,美国未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与2003年相比增加了1倍,仅中国未缴的反倾销税就增加了1倍多。因此,在对中国产品申请贸易救济诉讼中获胜的美国产业并没有得到反倾销诉讼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美方认为,大量的反倾销税未能完全征收的原因主要包括:    (1)进口商在产品进入美国边境时没有缴足保证金;    (2)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允许进口商缴纳“连续多次入境保证金”,而未要求进口商缴纳单次入境保证金(即进口商仅缴纳一次保证金,便可以多次把自己的商品带入美国境内);    (3)进口商缴纳的多次入境保证金太低,不能满足最后承担的倾销责任的要求;    (4)进口商没有完全支付欠缴的反倾销税。当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开始征收进口商欠缴的超过现金保证金部分的反倾销税时,由于进口商的破产或消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则不能收取现金保证金与终裁反倾销税的差额(预先缴纳的现金保证金低于最后裁决的反倾销税);    (5)新出口商正在利用保证金特权逃避支付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根据美国贸易法,美国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时,给予新出口商一定的特权,即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新出口商的货物作出最终评估前,新出口商只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担保。而事实上,许多出口商正在利用保证金特权来逃避支付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一旦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确定了需缴纳的进口关税,许多出口商就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产业虽然在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诉讼中获胜,但却并没有得到反倾销诉讼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六)钢铁产品无品种进行反倾销立案    在美国贸易救济调查中,钢铁产品成为主要受调查产品之一。根据相关资料记载,美国对进口钢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最早可追溯到1921年。1921年,美国对原产于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地区)的钢铁及钢铁制品提起了5起反倾销调查。1921~1979年的59年内,美国共对进口钢铁产品提起了100多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数约为1.7起/年,在其年均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总数中所占比重不足10%;1980~2001年,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提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数为538件,约为25件/年,在其年均反倾销和反补贴总立案中所占比重约为42%;而1995~2001年的短短7年内,对进口钢铁产品提起的贸易救济措施立案数(含3起保障措施立案)就高达201起,约为29件/年,在其年均贸易保护措施总立案中所占比重高达66%。2002年,包括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在内,美国对钢铁产品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达179起,在所有贸易救济措施中所占比重为58%。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美国对钢铁产品进行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在所有调查中是最高的,遭受调查的钢铁产品品种逐渐增多,而未受过调查的钢铁产品的品种则越来越少,这导致目前美国对钢铁产品发起新的反倾销调查变得较困难。(未完待续)    二、目前发展的趋势    (一)美国公司一旦利润下降就会有新一轮反倾销发起    在美国经济增长缓慢、经济环境不景气时,公司利润会随之下降,失业率将升高;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工业制成品出口不断上升,若大量的中国产品涌入美国市场,必将给美国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在此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必将抬头。美国政府为了缓解国内市场压力,必将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外国产品的大量涌入必将挑战美国本土产业的发展,为了避免遭受更多的损害,美国企业也会以反倾销作为武器来打击国外生产同类产品的竞争者。由于目前对中国不适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用武之地也比较有限,转而求助于反倾销就变成理所当然的事情了。    (二)纺织品和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运用得不成功,转而求助于反倾销    1.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
2023-08-27 13:11:331

烟台发布11条意见助力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月18日为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大力推进外商投资,我市出台以下11条意见。01、协调解决防疫物资,协助提供餐饮服务引导企业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督促其做好防疫和复工复产工作。多方位拓宽防疫物资采购渠道,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外合作方、境外投资者、供应商及客户联系,充分利用境外资源,组织生产、采购、捐赠疫情防控物资。对于具备餐饮防疫条件的企业,督导其做好餐厅消毒和通风工作,提倡错峰就餐或为员工送餐。对不具备餐饮防疫条件的,帮助协调当地餐饮企业提供餐饮配送服务。鼓励餐饮企业采取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等手段,提供“无接触式送餐服务”。02、帮助企业员工返岗,解决企业用工难题一是支持企业采取包车方式,“点对点”接回湖北省以外地区的健康员工返岗复工,免收公路通行费,优先予以通行。二是在继续做好公交防疫措施的基础上,督导公交企业根据客流情况,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确保市民换乘出行。三是对复工后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加强招聘服务。推行网上招聘服务,企业和劳动者可通过山东省公共招聘网、烟台人才热线等平台招聘求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网络招工求职服务,按规定每成功介绍1人稳定就业的,给予120元职业介绍补贴。四是对开工不足的企业,鼓励实行弹性工作制。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的,劳资双方协商后,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支持企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计算工时等工时制度,或安排职工线上居家办公。03、畅通运输渠道,保障生产物资一是保障公路运输畅通。严格落实“三不一优先”及交通运输部“一断三不断”等要求,严禁私自扩大交通管制范围、擅自封路断路、私自设卡禁行,对持通行证车辆一律免检放行,对其他运输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车辆经核实后放行,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公路运输不中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中断、群众生产生活物资不中断。加强公路保畅通工作督导,每日督导各交通路口保畅通情况,对私自扩大交通管制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二是给予货运车辆通行便利。引导承担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的运输企业,自行打印并携带《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烟台境内各交通路口对携带《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在正常缴纳通行费后放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运输畅通。三是提高货车查验效率。高速公路设置客货分流行驶车道,加强疫情防控类及生活保障类运输车辆查验力量,切实提高货运车辆查验及司机测温工作效率,避免货运车辆积压堆积。落实全省疫情防控货运车辆检查单制度,各检测点对初次检查的车辆发放《检查单》,对持《检查单》且司乘人员未变化的车辆,各检测点核对车辆人员信息后快速放行,不再重复检测。0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信用风险一是引导银行机构稳定信贷投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金桥”计划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确保2020年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医药卫生、批发零售等领域中小微企业,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二是加强融资增信服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关保险机构对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强化融资增信服务。三是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充分发挥市级应急纾困基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支持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市级应急纾困基金,疫情防控期间,可视情适当延长资金使用期限,资金使用费率标准由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降为30%。四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严格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手段进行疫情防控,不得随意制定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不得对一般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将轻微失信行为以及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五是加快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无需企业当面递交申请材料。进一步规范明确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优化服务,限时办结。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及时举办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对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一企一策支持帮助信用修复。六是及时化解纠纷。对因疫情引发的征信异议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妥善化解纠纷。对外商投资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协助企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05、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相关税费一是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二是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不超过三个月。三是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06、缓缴社会保险费,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一是延长社保集中缴费期。从本月起,将社保每月缴费期从15日延长至月底,滞纳金的起算期限相应延长。二是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最长6个月的社保费,缓缴期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享受社保待遇。三是落实援企稳岗普惠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照去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发放稳岗补贴。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展员工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助力企业长远发展,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中小企业正在享受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期限可阶段性延长至今年6月30日。四是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省、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场所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07、落实外贸专项资金,强化贸易救济法律咨询服务及时落实省提前下拨的外经贸资金使用计划,提前启动市级外经贸项目扶持补贴事宜。指导企业利用好专业化法律机构,建立法律服务微信群,联络国际贸易救济专业律师,采取在线答疑等方式,为企业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08、大力推行网上招商,强化“点对点”服务一是创新招商方式方法,探索实施网上招商,开发推广“云”招商模式,推行线上推介、线上洽谈、线上签约、线上开工。用足用好“选择山东”云平台,完善提升“投资烟台”公众号宣传推介功能,持续扩大烟台城市知名度和招商影响力。二是健全市级、县市区、镇街三级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工作体系,重塑服务大使队伍,激发服务大使岗位活力。积极开展网上问卷调查,筛选100家意向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推动疫情期间招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开通直通协调服务,协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强化“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管理服务,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09、精心筹划重大经贸活动,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精心组织参加第二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第二届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欧洲商务周等省级大型招商推介活动,创新举办烟台全球招商大会、百家韩企烟台行等特色活动,全力以赴凝聚全球优质资源,推动更多大项目、好项目签约落地。对2018年以来全市签约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建立签约外商投资项目库,围绕手续办理、开工运营、资金到位三个环节,每月调度督导。完善重大项目市级统筹推进机制,引导全市土地、能耗、资金等优势资源向重大项目倾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10、发挥驻外机构平台作用梳理汇总各县市区、各市管企业招商需求,积极与驻外经贸代表处对接,提出精准招商引资及项目合作意向,开展对接洽谈。借力境外招商中介机构,瞄准核心经济区域,开拓委托机构招商、重点区域招商等创新型招商渠道。发挥境外经济合作中心平台作用,内外联动推进与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合作。11、持续改善投资环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加强宣传解读,做好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用好用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舟共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政策意见》等政策,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2023-08-27 13:11:411

美国自二战结束以来对中国政策的演变

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所以尽管美国有识之士早就意识到中共可能会在中国取得政权,但是美国的资本家还是反对与中共合作,所以在解放战争中,美国还是选择了无条件支持国民党,接着的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都是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遏制共产主义扩张的结果。1970年前后,美国在越南受到了重挫,花钱花到布林顿森林体系崩溃,美国赖掉了很多国家的黄金。受到国内个极大的压力,眼看胜利遥遥无期,狼狈撤出又不甘心的现实情况,美国被迫寻求中国的帮助,这才有了后来的尼克松访苏了中美近十年的密月期,美国就是那个时候把黑鹰直升机卖给中国的,中美还有很多军事上的合作。1989年到1990年,随着苏联和东殴社会主义的解体,西方国家认为社会主义的多诺米骨牌已经全面要倒了,所以对中国采取了敌对的政策。到2003年前后,随着911事件的爆发,美国在反恐战争中需要中国的支持,所以中国与西方关系得到改善,中国赢得了十年的大发展。奥巴马上台后,美国不甘心被中国不断赶超,又重拾战略东移和亚太再平衡,把遏制中国发展当年战略的主轴。可以说,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美国对中国会采取既接触遏制的战略,中美的搏弈将是长期的。正如毛泽东所说,阶级敌人决不会自动退出历史的舞台,他们还要做最后的挣扎。什么时候美国能真正消停下来呢?要到中国对美国的形成绝对优势,那个时候美国就只能夹起尾巴作人了。
2023-08-27 13:12:043

从政府角度,谈谈如何建设贸易强国

你觉得呢
2023-08-27 13:12:132

贸易救济措施的介绍

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
2023-08-27 13:12:341

贸易救济的措施?

贸易救济的措施: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法律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023-08-27 13:12:481

贸易救济的措施

贸易救济的措施: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 《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 反倾销措施 ,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023-08-27 13:12:551

贸易救济的措施有哪些

贸易救济的措施: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法律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023-08-27 13:13:031

如何辩证理解贸易救济措施的二重性?如何正确实施贸易救济?

1、首先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帮助或救助。2、其次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3、最后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2023-08-27 13:13:141

贸易救济的措施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
2023-08-27 13:13:211

什么是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是英文"Trade Remedy"的翻译,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适用。在WTO框架内,"贸易救济"包括三种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一般而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表现为:经过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或者经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发起之后,主管当局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最终确定对外国进口加征关税或者实行配额管理(保障措施中可能二者并用)。Remedy一词在法律文件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可译为"补救方法"。长期以来国内翻译为"救济方法",尽管这个译法比较旧,但已经使用较长时间,形成约定俗成。至于"Trade Remedy"翻译成"贸易救助"还是"贸易救济"。考察汉语"救济"与"救助"两个词,前者主要指给予受到灾害或者损伤的一方帮助,使其度过难关、实现重建,后者则指拯救和援助。相比之下,前者比较中性,后者则有偏向和维护受灾害或损伤者之意。从"Trade Remedy"本意及其制度设计而言,相应措施应当旨在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匡扶和矫正因为外国不公平或者非正常进口而导致的国内贸易秩序失衡,日本颁布的《贸易匡正法》(Trade Remedy Law)正是体现此意。另一方面,"救济"一般为法律用语,而"救助"则更趋日常用法,而"Trade Remedy"是WTO规则所规范的、各国立法予以确认和维护的法律手段。基于以上,我们认为,将"Trade Remedy"译作"贸易救济"更为准确和妥当。
2023-08-27 13:13:371

贸易救济的定义及主要手段是什么

  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
2023-08-27 13:13:481

哪些是wto允许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请阐述wto关于这些措施的国际惯例

  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
2023-08-27 13:14:092

为什么美国和印度成为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

这是贸易的原因。中印,中美之间都有巨大的贸易,因此美国和印度成为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
2023-08-27 13:14:231

简述三大救济措施在实施条件的区别

  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倾销的概念: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进口产品存在倾销;②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③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
2023-08-27 13:14:321

产业与贸易安全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产业与贸易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提高本土企业对贸易救济的认识。2、适度加大运用贸易救济维护产业安全的力度。3、完善公平贸易预警平台建设。4、建立常态化的反倾销。
2023-08-27 13:14:402

浙江省商务厅贸易救济局是什么级别

浙江省商务厅贸易救济局是省级行政机构。
2023-08-27 13:14:481

什么是“双反”调查?

“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或在接受出口国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人民网北京7月18日电 (周素雅)据商务部网站消息,美国当地时间7月1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乘用车和轻卡轮胎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该案受到中美产业界的高度关注。在申请人资格存在严重瑕疵,美国内轮胎企业不支持立案,相关产业组织反对立案的情况下,美方仍然对上述产品发起双反调查,违反世贸规则和美国国内法,中方表示强烈反对。该负责人指出,2009年美国曾对上述中国轮胎产品采取特保措施,对中美经贸关系造成了严重伤害。事实证明,美方特保措施并未给美轮胎产业带来实质利益。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限制自由贸易和市场竞争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该负责人强调,中方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希望美方吸取前车之鉴,审慎处理本案,避免破坏两国相关产业的贸易与合作。
2023-08-27 13:14:551

双反是什么?

双反指的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那么什么是反倾销? 举个例子:A国向B国大量出口商品,原本制造价格为200元,为了在B国获取更多销量,占领市场,或者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等原因,而故意将售价降低到成本价格以下,影响了B国正常的相关产业链,就叫做倾销行为。B国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秩序,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B国(进口国)针对A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就叫做反倾销。接着来解决什么是反补贴,举个例子:甲国向乙国出口产品,由于生产成本等方面影响,在乙国市场价格较高,影响销量,甲国赚不到利润,甲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给予出口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价格降下来,这个是补贴。乙国进口甲国的产品,发现甲国政府给补贴了,导致甲国所出口价格变低,乙国自己的工厂没什么优势了,于是就要多征收税,抬高价格,让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资料扩展: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背后又是什么原因呢?1、中美贸易不平衡引诟病。尽管中国出口的规模和增速过大很大程度上和中国以加工贸易为主有关,但高额的贸易顺差还是让美国同类产业感到了威胁。由于害怕中国产品的冲击,美国同类产业为了保护其利益,往往会寻求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双反”调查。2、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WTO贸易救济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容易被滥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这也为美国滥用“双反”调查创造了条件。3、中国企业的反制相对不足。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依法力争的能力,美国可以轻易通过“双反”调查对我国实施“双反”措施,进而助长美国对我国发起更多“双反”调查。
2023-08-27 13:15:121

双反是什么意思

双反指的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那么什么是反倾销? 举个例子:A国向B国大量出口商品,原本制造价格为200元,为了在B国获取更多销量,占领市场,或者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等原因,而故意将售价降低到成本价格以下,影响了B国正常的相关产业链,就叫做倾销行为。B国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秩序,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B国(进口国)针对A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就叫做反倾销。接着来解决什么是反补贴,举个例子:甲国向乙国出口产品,由于生产成本等方面影响,在乙国市场价格较高,影响销量,甲国赚不到利润,甲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给予出口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价格降下来,这个是补贴。乙国进口甲国的产品,发现甲国政府给补贴了,导致甲国所出口价格变低,乙国自己的工厂没什么优势了,于是就要多征收税,抬高价格,让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资料扩展: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背后又是什么原因呢?1、中美贸易不平衡引诟病。尽管中国出口的规模和增速过大很大程度上和中国以加工贸易为主有关,但高额的贸易顺差还是让美国同类产业感到了威胁。由于害怕中国产品的冲击,美国同类产业为了保护其利益,往往会寻求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双反”调查。2、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WTO贸易救济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容易被滥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这也为美国滥用“双反”调查创造了条件。3、中国企业的反制相对不足。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依法力争的能力,美国可以轻易通过“双反”调查对我国实施“双反”措施,进而助长美国对我国发起更多“双反”调查。
2023-08-27 13:15:331

哪个国家对中国的贸易调查最多?

印度成为对华发起贸易调查最多的国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7月6日表示,今年上半年,印度对华贸易救济调查达到12起,再次成为对华发起贸易调查最多的国家。美国紧随其后,仅今年前6个月就立案11起。根据印度驻中国大使馆今年2月发布的《2016年中印双边贸易报告》显示,中国已经取代美国和阿联酋,成为印度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2016年,中印贸易额达711.8亿美元,其中,印度出口额为117.5亿美元,进口额为594.3亿美元,印度对中国贸易逆差为476.8亿美元。在印度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种类中,排名前3位的为机电产品、有机化学品和塑料等轻工产品。这3类商品也是最容易成为印度方面发起贸易调查的目标。去年同期,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达到历史高点。2016年中国对欧盟进出口3.61万亿元人民币,欧盟对华新发起贸易救济调查9起;2016年中国对美国进出口3.43万亿元人民币,美国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20起;2016年中国对印度进出口4627亿元人民币,仅为中国对欧盟进出口的不到1/7,但印度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达到21起,成为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虽然相比去年同期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的数量和金额有所下降,但仍处在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的较高水平。根据世贸组织和OECD、联合国贸发会议最近共同发布的《二十国集团贸易投资措施报告》,中国目前仍然是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目标国。中、印在多个产业出口竞争激烈。作为成长潜力巨大的新兴国家,印度吸引着世界各地的资本。据印度《经济时报》报道,印度2016年FDI达623亿美元,领先中国和美国,连续第二年成为接收FDI投资最多的国家。印度总理莫迪上台后提出“印度制造”的概念也使中印之间在一些产业间的竞争加剧。根据长江某证券的研究报告,中国与印度在服装、纺织和鞋类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分行业来看,中印两国针织物、纺织物、帽类、地毯和非针织服装等主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结构相似度均在50%以上,意味着中印两国在这些行业上的出口竞争程度较为激烈。
2023-08-27 13:15:541

促进进出口的措施

法律分析: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进口企业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增强企业的获得感;精心筹备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用好国家级进口平台,努力扩大进口。推进进口贸易便利化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优化进口通关流程,加强口岸收费监管,完善进口公共服务,为企业扩大进口营造良好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第五十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第五十三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九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2023-08-27 13:16:291

双反是什么意思

反走私,反偷渡的工作制度
2023-08-27 13:16:415

欧美“双反”是什么意思?

双反指的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那么什么是反倾销? 举个例子:A国向B国大量出口商品,原本制造价格为200元,为了在B国获取更多销量,占领市场,或者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等原因,而故意将售价降低到成本价格以下,影响了B国正常的相关产业链,就叫做倾销行为。B国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秩序,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B国(进口国)针对A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就叫做反倾销。接着来解决什么是反补贴,举个例子:甲国向乙国出口产品,由于生产成本等方面影响,在乙国市场价格较高,影响销量,甲国赚不到利润,甲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给予出口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价格降下来,这个是补贴。乙国进口甲国的产品,发现甲国政府给补贴了,导致甲国所出口价格变低,乙国自己的工厂没什么优势了,于是就要多征收税,抬高价格,让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资料扩展: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背后又是什么原因呢?1、中美贸易不平衡引诟病。尽管中国出口的规模和增速过大很大程度上和中国以加工贸易为主有关,但高额的贸易顺差还是让美国同类产业感到了威胁。由于害怕中国产品的冲击,美国同类产业为了保护其利益,往往会寻求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双反”调查。2、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WTO贸易救济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容易被滥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这也为美国滥用“双反”调查创造了条件。3、中国企业的反制相对不足。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依法力争的能力,美国可以轻易通过“双反”调查对我国实施“双反”措施,进而助长美国对我国发起更多“双反”调查。
2023-08-27 13:17: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