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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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贸易救济局是什么级别

浙江省商务厅贸易救济局是省级行政机构。

为什么美国和印度成为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

这是贸易的原因。中印,中美之间都有巨大的贸易,因此美国和印度成为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

哪些是wto允许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请阐述wto关于这些措施的国际惯例

  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

贸易救济的定义及主要手段是什么

  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

什么是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是英文"Trade Remedy"的翻译,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适用。在WTO框架内,"贸易救济"包括三种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一般而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表现为:经过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或者经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发起之后,主管当局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最终确定对外国进口加征关税或者实行配额管理(保障措施中可能二者并用)。Remedy一词在法律文件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可译为"补救方法"。长期以来国内翻译为"救济方法",尽管这个译法比较旧,但已经使用较长时间,形成约定俗成。至于"Trade Remedy"翻译成"贸易救助"还是"贸易救济"。考察汉语"救济"与"救助"两个词,前者主要指给予受到灾害或者损伤的一方帮助,使其度过难关、实现重建,后者则指拯救和援助。相比之下,前者比较中性,后者则有偏向和维护受灾害或损伤者之意。从"Trade Remedy"本意及其制度设计而言,相应措施应当旨在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匡扶和矫正因为外国不公平或者非正常进口而导致的国内贸易秩序失衡,日本颁布的《贸易匡正法》(Trade Remedy Law)正是体现此意。另一方面,"救济"一般为法律用语,而"救助"则更趋日常用法,而"Trade Remedy"是WTO规则所规范的、各国立法予以确认和维护的法律手段。基于以上,我们认为,将"Trade Remedy"译作"贸易救济"更为准确和妥当。

贸易救济的措施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

如何辩证理解贸易救济措施的二重性?如何正确实施贸易救济?

1、首先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帮助或救助。2、其次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3、最后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贸易救济的措施有哪些

贸易救济的措施: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法律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贸易救济的措施

贸易救济的措施: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 《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 反倾销措施 ,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贸易救济的措施?

贸易救济的措施: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法律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贸易救济措施的介绍

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

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的异同是什么??

  对外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  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有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  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出口国为了占有进口国市场,用价格手段扰乱进口国市场.打击进口国竞争对手,使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因不堪低价竞争而纷纷关闭,造成进口国一系列的阐题,如国内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工业萎缩、就业机会减少等,同时还会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因此,各国往往通过国内立法手段进行反击。  我国依据、WTO关于《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  全部调查结柬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肪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僳。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出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国务醅外经霞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并予吼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曩额锖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2.展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对进口过产业产生巨大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修销税,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国务院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的征收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使本国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的措施。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各国广泛采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初裁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  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  实煎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补贴措旋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有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调查:是指为维护一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该国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对外贸易事项进行的调查。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联系紧密。对外贸易救济的前提和依据是对外贸易调查的结果。对外贸易救济和与对外贸易调查相互衔接。当调查结果确认后,就可据此采取对应的救济措施。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主要贸易国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扩大,贸易调查已成为消除贸易壁垒、维护良好的贸易秩序、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法律依据。为应对针对我国人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的相关制度。范围:对外贸易调查已成为各主要贸易国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应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对外贸易法》规定了调查制度,并在贸易壁垒、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规则,通过对外调查,确定各种损害贸易秩序和产业发展的事实,以便采取适当的外贸救济措施。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1] (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6)为执行对外贸易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29条第2款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第30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第32条第3款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3条第3款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如何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开展贸易救济措施

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指通过对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异常情况进行连续性监测,分析和评估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为适时采取必要措施提供资料和依据,为政府、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政府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同于传统的经济运行分析,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进出口监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为产业和企业服务、切实维护产业安全的途径之一。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主要通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及影响程度,以动态分析的方法判断未来产业和贸易发展的趋势、变化,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提出利于产业发展,规避风险的政策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是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的工作重点:一是要确定重点监测产品目录、监测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监测企业,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监测产品目录确定的原则主要有:(1)本地区规划中拟重点发展、目前尚属幼稚的工业产品;(2)本地区的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在全国占相当重要的地位且易受进口冲击;(3)本地区独有的,出口有优势,在全国出口量较大,且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出口产品。二是要建立健全行业产品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指标体系包括进出口指标、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经营指标、国内外市场价格指标以及影响因素四个部分。月度监测指标包括进出口数量、平均进出口价格、国内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额、库存、利润率以及市场价格等。影响因素包括国内外重大贸易政策调整、技术进步等。三是探索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的分析方法。目前,我们拟采用的方法是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定量部分主要根据获取的监测数据,从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对国内工业的影响等方面,运用预警数学模型,定量判定行业是否遭到损害。定性部分主要是建立专家系统,根据监测产品的行业经营状况和对其产生影响的各层次因素,建立阶梯层次结构和判断矩阵,各专家依据知识和经验,填写专家问卷。再根据专家问卷确定相关限值,计算各因素权重,通过逻辑运算,算出专家评估指数,从而判定行业是否遭到损害。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发挥定量和定性的各自优势,进而确定产业损害预警指数。四是确定适当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畅通的信息收集渠道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方便传输的手段。在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基础上,我国关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首先,外贸法关于产业竞争力调查的内容,使产业竞争力评价工作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其次,重点行业开展的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研究,为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进行了实践上的探索,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果。

如何避免外国对中国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种措施都是因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是由主管当局采取的进口限制。因此中国因避免对外国进行倾销,以公平的价格和方式进入国外市场,减少对国外市场同内产业完成损害或构成损害威胁。出口产品的补贴不能对国外产品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发生损害威胁。不能因为出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对国外产品或产业造成威胁。

贸易救济措施的反倾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于2001年制定实施,2004年3月修订。该条例将对外贸易法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具体化、明确化,确立了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要求和程序。根据该条例,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应依照反倾销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1.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确定倾销的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正常价值按下列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足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出口国(地区)的可比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在出口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使用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上述得出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不能直接比较,而应当考虑、调整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以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比较,或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基础上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不能按前两种方法比较时,使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2.损害。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商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下列事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特殊情况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区域产业)。同类产品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依肯定性证据,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3.因果关系。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非倾销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倾销。4.累积评估。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第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第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二)反倾销调查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查。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特别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第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商务部调查时,利害关系方(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即基于现有事实作出裁定。反倾销调查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初步裁定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继续调查,作出终局裁定。下列情形下,终止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三)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出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应出口商请求,或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肯定的倾销和损害裁定的,价格承诺一直有效。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商务部可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现有最佳信息,可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追溯条件和追溯时间是特别注意的问题。除上述违反价格承诺的情形外,还包括另外两种情形。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时,可以对立案调查后、实施临时反倾销税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终局裁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局裁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解除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四)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对于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决定对其必要性进行复审;经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也可以对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商务部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决定。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3、 简述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倾销的概念,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倾销的概念: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进口产品存在倾销;②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③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贸易救济措施的司法审查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包括: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各成员应建立对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200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正式确定了我国对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一)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反倾销条例规定,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对商务部的复审决定,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1)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2)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3)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4)有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该规定没有明确对商务部拒绝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一审反倾销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人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二)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反补贴条例规定,对商务部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该条例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该条例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相应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一审反补贴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贸易救济措施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进行了修订。(一)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如果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进口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严重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二)调查的发起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必要时,商务部在没有收到此类申请时,也可以立案调查。保障措施条例对申请人,不存在反倾销条例或反补贴条例中的产业支持量的要求。一般保障措施调查,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进口产品增加这一条件的关键是增加的确定。国内主管机关应对进口产品增加提供合理的充分说明。由于存在相对增加这一情况,增加并不仅仅是一个量的概念。不仅要求证明数量的任何增加,而且还要证明以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数量和条件进口,这要求必须评估以绝对和相对条件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用于比较的时间点、调查期间内的增长趋势,都是考虑因素。调查期限内进口数量的暂时下降,对进口产品增加的确定不起决定作用。(四)损害的调查与确定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及增长量;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商务部就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进口增加。(六)保障措施的实施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商务部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终局裁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采取保障措施应限制在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这些都不同于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对同一进口产品再度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更短的保障措施,可以不受前述时间间隔的限制: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另外,根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在进口产品增加损害国内产业时,除采取清除或减轻损害的保障措施外,还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外贸易救济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有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 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出口国为了占有进口国市场,用价格手段扰乱进口国市场.打击进口国竞争对手,使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因不堪低价竞争而纷纷关闭,造成进口国一系列的阐题,如国内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工业萎缩、就业机会减少等,同时还会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因此,各国往往通过国内立法手段进行反击。我国依据、WTO关于《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柬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肪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出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国务醅外经霞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并予吼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曩额锖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2.展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对进口过产业产生巨大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修销税,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国务院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倾销税的征收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使本国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的措施。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国广泛采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初裁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煎之日起执行。临时反补贴措旋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一)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它形式的担保、预扣反倾销税等形式。)、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例:以价格承诺为例。首先你要知道什么叫倾销,简单来说就是,如果A过出口到B国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B国国内同种商品的价格,就构成倾销。假设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棉花一吨才卖200美元,但是美国本土价格要300美元,美国经过调查就可以认为存在倾销,那么,美国可以让中国政府实行价格承诺。承诺之后出口的价格必须是300美元,或者高于300美元。这就是反倾销措施。这样就削弱了中国产品竞争力。(二)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及反补贴税。以反补贴税为例,假设印度政府通过补贴降低该国茶农的出口到美国的成本,茶农就会大量出口茶叶到美国。美国为了保证本国茶农的权益,而已通过反补贴税来提高针对印度进口茶叶的关税,这样就增加了印度茶农出口的成本,抵消了印度茶农的补贴优势。(三)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例子:提高关税和刚才反补贴税一个道理。说说数量限制吧,同样假设印度政府通过补贴降低该国茶农的出口到美国的成本,茶农就会大量出口茶叶到美国。美国为了保证本国茶农的权益,采取数量限制,一般是以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出现。这样就只有持有进口许可证的印度茶农才有权出口到美国了。这样也保证了美国茶农的利益。

贸易救济的重要意义

贸易救济"是英文"TradeRemedy"的翻译,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 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适用。 在WTO框架内,"贸易救济"包括三种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一般而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表现为:经过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或者经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发起之后,主管当局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最终确定对外国进口加征关税或者实行配额管理(保障措施中可能二者并用)

三大贸易救济措施

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及反补贴税。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什么

法律分析: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第四十二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的措施: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法律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反倾销调查的贸易救济实质

他分析说,反倾销不等于反对进口。反倾销针对的是以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并不会对公平、正当的进口造成任何限制和障碍。反倾销措施的采取,目的是要使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得到公平竞争和发展的机会和时间,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一步加强自身实力,根据下游消费企业的不同需要为其真正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商务部有关人士指出,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有严格的规则和纪律约束,中国调查机关一直努力避免反倾销措施在实践中的不当使用,防止措施的实施背离反倾销规则的宗旨和原则。实施反倾销措施,应真正体现其抑制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贸易救济实质。

( )是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而采取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A.反倾销B.反补贴

【答案】:C标准答案:C答案解析: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主要针对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参见13年教材P60

三大贸易救济措施

法律分析:1、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2、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及反补贴税。3、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