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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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他人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尊重他人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所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八条_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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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法律条文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国家公职人员办企业或者经营活动不就变成了正大光明的洗钱?

法律条文中只有一款可以不写款只写项?

可以的

民法典10个必知的法律条文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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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

一般都认为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和表现形式,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法律条文中可能包含了一个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也可能包含了两个,甚至多个,但也可能是一个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由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现,甚至由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来表现。一、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三、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所谓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分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贼偷不走法律条文

法律主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上是盗窃罪的法律条文规定内容。

法律条文的意思是什么?

法律规定的规则条款。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上位概念。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于: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法律要素具体如下:1、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构成;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什么叫法律条文释义

即对法律条文的词句文字所蕴含的语言逻辑表达出来,以表达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试举例说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答案】:(1)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①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本身,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②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内容的文字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③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并不具体设置权利、义务的条文,通常在规范性文件的总则和附则条文中,或者是在开头的几条中表述立法的根据、目的、任务、原则、概念和技术性规定等。(2)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举例说明如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法律规范

关系: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范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范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例子:1、例子很多。2、比如虚假出资的,同时触犯刑法158条和公司法199条之规定。3、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个条文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则和要素4、比如刑法19条,无行为模式

法律条文中的款和项怎么区别

土办法,项在款下,项前一般有1、2、3一类的序号。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举例

法律分析: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是法律条文

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即法条)法律概念属于法律条文中的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权力义务的条文才是规范性条文

法律条文和法律条例的区别?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条文是指法律的具体章节,如第几条怎么规定;条例是法律的一种形式,属于法规,效力仅次于法律;法律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提倡什么、禁止什么;法律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吗

法律规范有法律条文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由各种各样的内容,如法律的名称、立法基础上,立法的目的,法律规定某些词语的含义,法律的颁布和生效日期,等。法律的内容不等于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定并不等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诉讼主体和相应的后果。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由各种各样的内容,如法律的名称、立法基础上,立法的目的,法律规定某些词语的含义,法律的颁布和生效日期,等。法律的内容不等于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定并不等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诉讼主体和相应的后果。法律规范包括四个要素:——规则适用主体。在中国法律中,规则的主体分为个人和组织两类。其次,适用的条件。也就是说,当主题适用时。第三,行为。在什么条件下,主体可以从事什么行为,什么是被禁止的,什么是必须做的,等等。第四个是行为后果。也就是说,保护符合适用条件的行为和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制裁。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来代表的,但并非每一项法律都是完全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四个要素可以在多种法律中规定,即使在不同的法律中也是如此。

10个必知的法律条文

1、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该怎么办?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好地保护你自己。2.街头兜售小红旗能否用来装饰房间?街头兜售的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3.如果你回家发现被盗,该怎么办?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4.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吗?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5.打官司该上什么地方?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等)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处后交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6.作为消费者你享有哪些权利?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求偿权、参与监督权、接受消费者教育权、建立消费组织的权利。7.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销售者维修、调换或者赔偿?当然可以。8.削价商品实行质量保证吗?削价商品依然实行质量保证,当削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销售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9.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投诉电话:12315);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 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请不要自己在私下怨东怨西,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不要以为工商部门神通广大,无所不知。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很好地保护你自己。

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是什么?救救孩子!它们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什么区别?

法律规范就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都是考试分析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部分的内容

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有什么异同

法律规范是法的核心部分。一部法律是由多方面的内容构成的,如法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宗旨、法律条文中某些词汇的含义、法律公布和生效日期等。法的内容不等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也不等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当中所包含的法律行为主体如何行为以及相应的后果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由四个要素构成:—是规则适用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则适用主体分为个人和组织两大类。二是适用条件。即什么情况下对主体适用。三是行为。指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从事什么行为,禁止从事什么行为,必须从事什么行为等。四是行为后果。即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行为的保护和对不符合适用条件行为的制裁。法律规范表现为法律条文,但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的四个要素可以分别规定在多个法律条文之中,甚至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

基本法律条文有那些?

1、不知道你想想问的是什么方面的问题,还是单纯想问我国法律有哪些。2、如果前者,请你把问题给补充一下。如果是后者,我国法律体系律体系划分七大法律部门:即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安全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里面又分别包涵了众多的法律,民法商中有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保险法、婚姻法等等

什么是法律条文,请用术语。

法律条文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比如《**法〉、《**条例》)的具体条款,广义地说司法解释里的一些界定和规定也算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书写格式

你好,法律方面的问题,是律师的专项,建议你去法律平台律伴上面问下律师,会比较清楚。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如何区分?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和项按照以下方法来进行区分:1、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法规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2、“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3、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果不适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请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条文是什么意思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它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的。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我国除了宪法之外还有哪些要求尊重他人的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中关于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规定,都体现了要尊重他人。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举例说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您好,庭审中要按照法律条文判案,无疑问,有的法规就不按照法律规范去作,张冠李戴。这个例子行吗。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吗

法律规范有法律条文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由各种各样的内容,如法律的名称、立法基础上,立法的目的,法律规定某些词语的含义,法律的颁布和生效日期,等。法律的内容不等于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定并不等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诉讼主体和相应的后果。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由各种各样的内容,如法律的名称、立法基础上,立法的目的,法律规定某些词语的含义,法律的颁布和生效日期,等。法律的内容不等于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定并不等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诉讼主体和相应的后果。法律规范包括四个要素:——规则适用主体。在中国法律中,规则的主体分为个人和组织两类。其次,适用的条件。也就是说,当主题适用时。第三,行为。在什么条件下,主体可以从事什么行为,什么是被禁止的,什么是必须做的,等等。第四个是行为后果。也就是说,保护符合适用条件的行为和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制裁。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来代表的,但并非每一项法律都是完全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四个要素可以在多种法律中规定,即使在不同的法律中也是如此。

法律条文的结构包括哪几部分?

1、组成(1)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2)“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2、适用(1)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2)“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3、对于书写关于条、引用款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十条、《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有什么异同?

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由各种各样的内容,如法律的名称、立法基础上,立法的目的,法律规定某些词语的含义,法律的颁布和生效日期,等。法律的内容不等于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定并不等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诉讼主体和相应的后果。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由各种各样的内容,如法律的名称、立法基础上,立法的目的,法律规定某些词语的含义,法律的颁布和生效日期,等。法律的内容不等于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定并不等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诉讼主体和相应的后果。法律规范包括四个要素:——规则适用主体。在中国法律中,规则的主体分为个人和组织两类。其次,适用的条件。也就是说,当主题适用时。第三,行为。在什么条件下,主体可以从事什么行为,什么是被禁止的,什么是必须做的,等等。第四个是行为后果。也就是说,保护符合适用条件的行为和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制裁。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来代表的,但并非每一项法律都是完全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四个要素可以在多种法律中规定,即使在不同的法律中也是如此。

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什么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上文首先介绍了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含义;此外还着重提及该罪的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书写格式是什么?

【1】法律条文一般书写格式(1)写标题:是什么法由哪级人大第几次会议某年某月某日通过。(2)后写目录:分几章(3)再写第一章:分几条(4)第二章:分几条依次写完第几章第几条(5)最后写明法律条文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实施。【2】以《婚姻法》为例(1)先写(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2)再写目录分六章(3)之后把五章分49条写出了《婚姻法》具体详细内容。(4)最后第六章写出《婚姻法》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1950年《婚姻法》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如何记忆法律条文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需要记忆大量的法律条文。司法考试法律条文之多、部门法之多,都是其他考试无法比拟的。在历年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少同学都花了不少时间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甚至在七、八月份的校园里出现了晨读法律条文的怪现象。其实,许多同学都误解了司法考试考查法律条文的真正意义,法律条文是用来断案的标准,而不是记忆的对象。即使司法考试客观上直接考察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我们也应该采取更合理的方法来对付它,而不是简单的死记硬背。   司法考试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理解型的和记忆性的。   理解型的条文基本上是不需要记忆的,凭我们对法理的基本把握和部门法的具体制度的理解完全可以掌握,不需要额外花时间记忆,这些条文主要分布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里。   记忆性的条文基本不需要理解,但需要记住法律条文的内容,这些条文主要分布在宪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里。   对付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条文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理解型的法律条文,只要理解到位基本上可以应付了。关键是对付记忆型的条文,需要有一些技巧。以下介绍一些记忆法条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借鉴。   一、对比法   对比法即是把内容相关、易混淆的法律条文结合起来记忆。这种方法可以对付那些知识点本身很简单,但内容杂乱的法律条文。以下试举一例说明:   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特首的任职资格   香港与澳门特首任职资格的异同   通过以上图表可以看出,香港和澳门的特首的任职资格基本上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澳门的特首不要求在国外无居留权,而这一点是和香港回归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的。   二、流程法   流程法即是把法条中涉及的关于一系列法律程序做成流程图,看起来一清二楚,不容易忘记。这种方法可以把多个法律条文联系起来,可以节约大量工作量。以下试举一例说明;   例:《劳动法》中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法》中劳动争议的解决流程   通过以上图表分析,基本上把劳动争议的具体流程归纳出来了,完全可以对付司法考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三、关联法   关联法即是把多个相关知识点联系起来,而这些知识点本身在法律里是分散的、无规律的,用这种方法可以理清许多杂乱无章的知识点,但是制作起也得花一定时间。以下举例说明:   《刑法》中的金融票证犯罪图解   以上分析,综合了《刑法》金融犯罪一章的关于金融票证的相关罪名,在逻辑上理清了类似罪名之间的关系。

有关法律条文有那些

1、不知道阁下想问的是什么方面的问题,还是单纯想问我国法律有哪些。2、如果前者,请你把问题给补充一下。如果是后者,我国法律体系律体系划分七大法律部门:即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里面又分别包涵了众多的法律,民法商中有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保险法、婚姻法等等

“法律条文”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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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什么?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即法的内容要素的在外结构和组织形式。包括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包括法律术语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举个例子:比如你的原则就是与人为善, 你具体怎么与人为善的就是规则,例如帮老奶奶过马路。法律也是一样,例如诚信原则,只是一个价值,具体怎么诚信还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则,例如合同法规定了:不诚信可能因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赔钱。

“法律条文”的定义是什么?

找到两条法律规则,即我国法律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司法考试中采用新三要素说。假定经常被省略。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一句话:并非一一对应!!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我们在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法律条文怎么分章节

一般来讲,一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一、“条”1.条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安全法有104个法条组成。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2.条的书写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安全法》第七条。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二、“款”1.款的概念。“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2.款的表现形式。“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4.款的适用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一、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三、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所谓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怎样表述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

编辑同志:"在审判工作中,经常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我们发现,有的判决书、.裁定书在引用条文时,还写了第x款、第x项。条文下面是否有款、项之分,条、款、项是怎样区分的?对这一问题我们搞不清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文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两法,准确地适用法律,请编辑同志予以解答为盼。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丘智丘智同志:你来信询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曾经规定:“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x项"。”下面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几个条文来举例说明:刑法第九十八条是规定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的条文。这一条下面没有分款、项,,在引用条文时应写为“依照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是规定故怠伤害罪的条文。

法律条文中条、款、项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是什么?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尽管有一些联系;法律条文准确地表述应当是法律条款;法律条文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这三个方面;也就是说,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或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三方面的内容。换句话讲条文只是表现形式,而内容则根据需要可多可少;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举例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是法律条文

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条文?

中国法律上没有规范性法律条文这一说。中国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前两个不说了,常规认知的。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前者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比如公安部制定的规范警察行为的规章等等;后者只要是省、较大市(一般是省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如经济特区等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是没有立法权的市、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我们称为红头文件,比如某市长办公会上的会议纪要,规定的关于**的规定之类的只对地方有约束力总的来说,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是红头文件。

如何理解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它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的。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的条款项怎么区分

法律分析: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的法律条款项目区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什么?

内容与表现形式的 关系规范的范围大于条文规范与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有时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包含多个法律规范有时一个规范要通过多个法律条文来予以表现

10个必知的法律条文是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误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3、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4、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5、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6、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7、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8、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9、民法典无“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如双方不领结婚证,则在法律上没构成婚姻事实,法律上定义为“同居关系”。原则上这种情况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10、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事件,法律规定高于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即民间借贷1年期利率高于24%(即月息2%)以上,高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法律条文在哪里查

品牌型号:iPhone14Pro系统版本:iOS16.1软件版本:微信8.0.30法律条文可以在微信点击“民法知道”查询。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在微信点击查询1、点击小程序打开微信,点击“发现-小程序”。2、输入“民法知道”输入“民法知道”进入民法知道小程序。3、点击“法条查询”进入之后,点击“法条查询”。4、输入要查询的法条输入自己要查询的法条,也可以点击热门法条搜索,这样就可以免费查询到自己的法条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法律条文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国法律法规浩如烟海,涉及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商业等各种领域,违法行为也涉及上述各领域。中国的法律有很多,无法按条统计,统计也没有意义,应该按法律体系分,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企业名称变更后,法律责任是否继续承担,哪个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有关证据的法律条文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2.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5.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6.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的法律条文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土地使用权 补偿应该在房屋 拆迁 安置补偿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不能仅仅返还多年前的相应 土地出让金 ,而是应当以现实为依据,考虑被征收地段的现实情况,经过合法评估,给出一个合理的补偿数额。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你好,一看你提的问题就是法律爱好者,不过我不能从你的角度回答,那更不清晰;我的回答如下: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尽管有一些联系; 二,法律条文准确地表述应当是法律条款; 三、法律条文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这三个方面;也就是说,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或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三方面的内容.换句话讲条文只是表现形式,而内容则根据需要可多可少; 虽然我的解答比较理论,但你问的就是一个理论问题,没有办法,希望你能够明白;

法律条文有哪些(短)

法律主观: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什么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上文首先介绍了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含义;此外还着重提及该罪的法律条文。法律客观:《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指的是什么?

在法律条文中,“法律”指的是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和准则,这些规则和准则由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构制定,并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机构实施和执行。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规范社会秩序和行为。法律条文是法律的具体表述,是法律条文所属的法律的组成部分。法律条文通常规定了特定的行为或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应和制裁措施,以及涉及到的人群和对象。在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也非常重要。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案例法等,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

法律主观: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和表现形式,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法律条文中可能包含了一个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也可能包含了两个,甚至多个,但也可能是一个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由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现,甚至由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来表现。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表现为法律规范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现如:习惯、判例法。一个法律条文并不一定都完整的表述一个法律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有什么异同

1、概念不同: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条文化的文字表述形式。2、表达不一样: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达一项或几项命令性规范,法律条文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因素。一项包括了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的完整的逻辑性规范往往要体现在几项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条文中,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条文的集合。扩展资料:法律规范的效力:时间效力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叫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1、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它法律的生效施行。2、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通常有:(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法律自然失去效力。(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时,明文规定原有的同类法律废止。(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去效力。(4)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效力。(5)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即停止生效。法律规范终止生效还可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3、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一些例外。在刑法的适用上现代各国通常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规范百度百科--法律条文

什么是法律条文?

1、组成(1)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2)“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2、适用(1)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2)“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3、对于书写关于条、引用款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十条、《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举例说明法律条文或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本书持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2)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它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的.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国家法律条文对临保的定义

国家规定的临保日期如下: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临期食品是指即将到达食品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2012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也就是说,到了保质期临界期限的食品,需要告知顾客并单独出售。北京市临近保质期食品期限界定: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存放标识规定: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强调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应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内容或措施。上海临近保质期期限界定: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广州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为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为5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临近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天津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保质期在30天以上(含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7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2天。法律依据:《上海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第五条 根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数量、特性以及门店的规模,因地制宜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相对集中陈列和销售有关食品,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第六条 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穗工商综〔2012〕45号)》第十六条 第二款 鼓励食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经营者采取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第十二条(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散装即食食品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向消费者作出提示,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散装即食食品在常温下保存时间超过2小时的,再次食用前应当确认食品未变质并予以充分加热。《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津工商食字〔2013〕13号) 》标识要求:大型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字样和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明示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制作:明示牌底色为黄色;字体颜色为蓝色;明示牌大小应当醒目,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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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机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应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 认证机构资产情况; (三) 运营管理规范; (四) 风险承担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申请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书面批复后,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使用密码的申请。 第三章 认证机构密码核发与授权 第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审批密码及相关产品的配用申请。 (二)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设置独立的密钥管理中心,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业主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指导和管理。 (三) 获准使用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规定。 (四)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密码系统的安全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认证。 第四章 认证机构安全技术和标准评测认证 第九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制定的密码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测试认证,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认证系统的安全性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电子商务认证证书的格式标准,核发相关的标识。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登记核发的证书必须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认证机构登记注册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经营范围的核定,按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提供证书服务时,可以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认证系统在建成后,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产业、密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标准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核、评测和验收后,才能对外提供数字证书服务。 第十七条 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运营和安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第六章 认证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在持有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权收回证书或宣布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保护证书申请单位和个人非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建立认证系统的备份机制和应急事件处理程序,确保在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发生时认证系统和用户证书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承担由于认证机构原因的证书失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章 认证机构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泄露企业或个人非公开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个人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认证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条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暂扣认证机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 在认证系统的运营或对外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 认证机构擅自转让认证技术或相关产品的; (三) 未经许可,擅自建立分支认证机构或扩展业务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外组织或个人参与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运营管理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建、在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重新登记、审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执法培训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法律条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寻人启事的奖金应该兑现吗?有什么法律条文吗?

属于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所声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第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 悬赏广告既然是合同,当然要有要约的要件。悬赏广告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不同,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为之。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  第二,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 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悬赏广告合同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其承诺要件为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悬赏行为一经完成,合同即有效承诺,并已经履行完毕。其特点,就是承诺和履行同时完成,实际上承诺和履行是一个行为。这一特征与任何合同都不相同。其次,悬赏广告是有赏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所谓的有赏,就是约定报酬,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按照要约确定的数额给付酬金。没有酬金的“悬赏”不是悬赏广告。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  第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在行为人的范围上,可能会有限定。无论怎样,当悬赏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就已经确定。正因为如此,悬赏广告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特征。悬赏的行为人一方都不是特定的,符合悬赏广告的这一法律特征。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应作特别的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以及任何形式的法人,都为合格的当事人。  第四,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是什么?

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规定的现在已经是非常全面了,对于我们生活当中的任何一种问题基本上都有相关的规定。前段时间发生了一件案例,是挪用公款打赏主播的案件,对于这方面我们国家是有 挪用资金罪 的。那么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是什么? 法律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刑法 修正案》条文: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 、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 质押 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 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 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处罚是很严重的,挪用资金罪其实和挪用公款上是有区别的,但是二者之间是非常相似的。对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着不同情况的,是需要看涉案的金额来具体规定罪行,是需要我们国家的法院进行判决的。

带薪年假法律条文

法律主观:累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长短来判断自己享受几天的年休假,可是这几天假期是否有工资呢。带薪年假法律如何规定的工资怎么给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以上就是带薪年假法律如何规定的工资怎么给的介绍。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法律客观: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劳动法对员工可以休带薪年假有规定吗?答案是肯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单位有义务为符合法定要求的员工提供年休假,但单位同时拥有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权力。对于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单位不安排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2)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3)单位安排,但员工拒休。如同本案所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拒休,但又未提交书面申请放弃的。对于此类事情的处理成为法律的模糊地带,于是本案中单位和员工各执一词。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想聘请一家工程招标代理公司。是否还要走公开招投标程序?我们是国有企业。麻烦提供法律条文说明

如果贵单位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机构数量>1)的话,可以选择以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入围比选,也可以通过内部选拔的方式进行比选。如果贵单位仅选择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话,只要通过贵单位党委会或高层会议通过即可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求我国关于网络贴吧曝光事件的法律条文

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1、一般性法律规定  如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著作权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它所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2、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  这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规定。这里将其独立出来。作为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3、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特别规定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4、具体规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类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  信息网络安全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体系性。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等,同时也涌现出病毒.黑客、网络犯罪等以前所没有的新事物。传统的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相对自成一体、结构严谨、内在和和谐统一的新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2)开放性.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形形色色,安全法律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问题和不断涌现的网络安全问题(3)兼容性。网络环境虽说是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但是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自由王国”;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事情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的重新晨开。因此,安全法律不能脱离传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大多数传统的基木法律原则和规范对信息网络安全仍然适用。同时.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来看,安全法律也应当与传统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4)可操作性.网络是一个数宁化的社会,许多概念规则难以被常人准确把握,因此,安全法律应当对一些专业术语、难以确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等做出解释,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这几点出发,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规层次的规定太少。规章过多,给人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而且.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问更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法规的欠缺、规章的混乱,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  2、不具开放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综合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没有具体的许可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这种大一统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于口号的层次上。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3、缺乏兼容性  我国的安全法律法规有许多难以同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协调的地方。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设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但是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第14条,却设定了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种类,显然这个处罚的设定与相关法规有矛盾之处。  4、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圭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丁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营理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是明显的。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现象。这就给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哪条法律条文规定农机监理部门不能上道路执法

农机监理部门可以和公安交警联合道路执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国有哪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

1、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源于我国的环境法体系。2、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包括:(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污染防治法;(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3、环境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4、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是: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9

不当得利,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美国的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有哪些啊???

不太清楚。美国有联邦法体系和各州的法体系,各州的法律自成体系。而且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除了制定法以外,多数州都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总之比较复杂。

司法考试都涉及哪一些法律,具体到有法律条文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谢谢咯!

司法考试涉及的法律数不胜数,你买一本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像字典一样的,全都要考的。

一宗土地进行多块分割,有没有法律条文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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