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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2023-09-01 14: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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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ra

法律分析: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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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四、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原因如下:(1)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2)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3)占用了城市道路,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城市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不能占用,城管依据这个清除商贩是有依据的,地方政府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四、城管执法所依据的是哪部法律?可以是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法律授权。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9项)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16、取用地下水审批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第二章 执法范围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第三章 执法主体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2023-08-28 14:20:151

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城市管理条例全文的颁布与实施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管理,提高城市的服务水平。在城市管理条例当中,城管执法部门还享有城市的处罚权,我们可以在本文当中进行了解。建设城市并非一个人的事情,这是全城市民都需要共同投入到其中的活动。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本市城管执法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全部处罚权,  (二)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市河湖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停车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四)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五)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综上所述,大家要多了解一些城市管理的相关知识,尤其是要注意城市的环境问题,做好城市的绿化工作【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023-08-28 14:21:01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法律主观:城市执法局的执法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等。城管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法律客观:《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2023-08-28 14:21:221

城市管理执法程序

法律主观:城管执法程序及步骤: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口头询问,收集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签章,当场交付当事人;收缴罚款;由执法人员报所在单位备案。法律客观:《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2023-08-28 14:21:311

城管的执法范围和权利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是在行政管理执法范围之内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等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范围包括: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3-08-28 14:22:111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园林、财政、公安、环保、工商行政、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派驻执法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事项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按照规定审批。第十条 依法确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三日内函告或者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在三日内函告或者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函告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反馈。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市级管理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劳务用工和企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  (二)市区国有土地上(既有建筑区除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的;  (四)城市供水、供热、管道燃气、排水与污水处理;  (五)市级管理的道路、桥梁、隧道、河道、照明及附属设施等方面的;  (六)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2023-08-28 14:22:221

城管执法规范细则

法律分析: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023-08-28 14:22:311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在道路、广场或者庭院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贯彻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层级监督与行业监督同时运作,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专项监督和指导。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出现异议,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由出现异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设立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应当设立精干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检查。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法律,有城市管理经验,经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后上岗。第八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具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否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有无漏岗、脱岗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四)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使用合法的文书和票据;  (六)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有无以罚代管,放任违法行为的问题;  (七)是否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八)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是否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自行收缴罚款;    (十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从事行政处罚;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巡察制度。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巡察活动,记载巡察情况,巡察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5小时。第十条 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可以当场查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第十一条 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监督人员可以将巡察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上,书面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执法责任区,妥善安排行政执法人员,保证经常性管理。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举止规范,文明执法。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活动引起的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一)对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小,尚未造成后果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对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并吊扣其行政执法证件6至12个月;  (三)对情节严重,损害、影响重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四)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条前款(三)、(四)项过错的,监督部门应当建议发证机关收回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后,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023-08-28 14:22:391

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城管执法局的主要执法范围如下: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023-08-28 14:22:481

城管可以强制执法吗

城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管理领域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如果城管是依法相对集中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就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2023-08-28 14:22:591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5月1日起实施

2017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5月1日起实施   2017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首部城管执法规范文件《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等。   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   三是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是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六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佩戴执法记录仪劝导乱丢烟头市民   5月1日,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长沙市天心区城管执法大队步行街中队执法队员在黄兴路步行街附近进行执法。上午10时左右,一位市民将抽完的烟头随手扔在地上,正在巡查的执法人员发现后,上前进行劝导。   佩戴了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先向市民出示了自己的工作证件,然后告诉市民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口香糖、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行为,执法部门可责令违者立即改正并当场处以20元-200元罚款。   解释完相关的法规后,市民表示自己不太清楚相关城市管理规定,但今后一定会注意不再乱扔烟头和其他垃圾。随后,执法人员向其开具了罚单并处以20元罚款。   他们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已经全程记录了违法过程,如果遇到拒不改正的"违法人员,执法队员可以通过记录仪的回放功能向其展示其违法的全过程。“对于我们执法来说,记录仪让我们更加理直气壮,有些想抵赖的违法人在证据面前只能承认错误并改正。”执法队员说。   发现城管行为不规范可投诉举报   一名长期从事一线城市管理工作的城管队员说:“长沙至少在2010年就配备了执法记录仪,不过多数执法过程都是事务性、事实性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多。过去只是对作为证据的、需要入卷的录像依法进行保管,保管年限是15年以上。这次《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要求全程记录等,对于执法过程的记录要求更高了。”   5月1日正式实行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对城管人员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市民在遇到城管执法时,可以主动要求城管队员出示工作证件以及执法记录仪中的记录。如果遭遇城管及协管员的行为不规范,市民还可以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长沙城管投诉电话是12319)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管如何规范执法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2.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5.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7.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
2023-08-28 14:23:091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商、水务、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 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七)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调整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的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九条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继续行使。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因属地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执法标识,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2023-08-28 14:23:191

2018年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草案)

2018年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草案)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区、镇(街)为主的综合执法体制。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市、区综合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镇、街道及特定区域设立或者派驻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活动。 第五条规划、土地、住建、交通、交警、食药监、水务、海洋渔业、卫生、市政、园林、环卫、工商、环保、人防、地震、民政、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综合执法部门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综合执法部门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综合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人员。 第八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用和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享受外勤津贴。 第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合理合法、公开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二章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条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性印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散体物料;未采取密封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修理车辆、清洗车辆等产生环境污染作业,临街销售煤、水泥、石灰或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扬尘污染;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违章占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档产生烟尘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商贩非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未按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业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控制吸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依法可纳入综合执法的其他职责。 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综合执法力量。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区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相邻区域的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都有管辖权。 各区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执法规范和措施 第十四条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五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规范、统一装备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综合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穿着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文明执法。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辅助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执法工作。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辅助执法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辅助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综合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电子邮箱。综合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并安排执法人员在半小时内到现场核实处理,对不属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在三日内移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并在六十天内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条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诫、疏导,并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综合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当事人身份、住址、联系电话、法人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调查、收集、调取物证,查阅、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能够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 (四)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勘验笔录等; (五)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制作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证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 第二十三条综合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经综合执法部门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二十四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违法行为的人使用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一)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销毁过程应当拍照或者摄像予以记录。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第二十七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于非法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查封、扣押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物品,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直接送交有经营(使用)权的单位收购;没有使用价值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的,留存证据后销毁。 第二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解除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领回相关物品;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综合执法部门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领回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领回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理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存档。 第三十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综合执法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住所地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可以在报纸或其门户网站刊登公告,也可以在综合执法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或者根据当事人意愿安排其参加与城市管理有关的社会服务; (四)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系统,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进行失信惩戒,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执法保障与协作 第三十二条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培训机制,加强业务和其他专项培训,提高综合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并根据执法的需要,不断改善综合执法设施设备和装备,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反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提升综合执法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动员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的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坚持统一调度、合署办公、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优化社会管理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能。 公安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与综合执法部门合署办公,配合和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重要场所、主要道路、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由公安、城管、交通部门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联合执法工作站,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执法联动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配合协作制度等,加强日常业务联系,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 第三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三日内函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三日内函告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 需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拒绝向综合执法部门提供身份信息的,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处理。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助处理。 第四十二条综合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对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综合执法工作不依法配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上级综合执法部门发现下级综合执法部门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在网站和服务窗口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七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听取社会公众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使用或者损毁保全、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六)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截留、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物品或者罚款的; (八)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综合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对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2023-08-28 14:23:561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 (管辖权划分)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  (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  (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  (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县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条 (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款第七项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并公布。
2023-08-28 14:24:121

在路边摆摊归哪个单位管理,应该怎么处罚,

现在的新政策 在原来“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地段和时间内摆摊设点”的条款后面,补充了一段: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影响市容和交通以及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确定。  标志着对马路摆摊变“禁”为“放”,实行有限度的开禁,这是为了方便群众生活的一个人性化举措。  各区街道目前已经开始在对摊点进行梳理和报批工作,遵循的原则就是“方便市民”。合适的地点就是居民社区附近,方便群众生活这是最重要的。  首先要有本地户口,而且是困难群众,你就可以向所在街道城管申请,再报到市里。市容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将给这些摊点发相关经营许可。然后街道还会为这些摊点配备统一设施和工具。据悉开禁后,包括早餐摊、夜排档、修锁、修车摊、书报亭、疏导摊群在内的摊点将合法化,除少量搭建大棚的成本费及卫生费外,原则上不收费。
2023-08-28 14:24:2210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法律分析:执法范围: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宣城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2、负责贯彻执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字化城管”建设运行等工作。4、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承担城市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承担市城管职责范围内的住建领域和规划处罚权工作。5、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承担市本级城市渣土管理工作。6、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住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7、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指导乡镇综合执法。8、负责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023-08-28 14:25:011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穿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在受理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收集、调取物证。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证据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  (三)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023-08-28 14:25:101

行政执法是不是城管

【法律分析】:城管是执法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城管协管员归所在中队(包括执法大队下辖中队、街道、镇、产业园、开发区中队等)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大多数地方属于城建局或者城乡规划局责任管辖。在中央一级单位,城管归城建部和城乡改革委管辖。【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28 14:25:191

2019年《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   (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   (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   (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县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款第七项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违法建筑查处职责)   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取得下列文书之一的,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拆除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约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查处。   同一区、县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本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发生其他情形管辖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协助)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个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称的信息。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查明。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一)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行为的协助认定以及非法物品的鉴定;   (三)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案件移送与接受)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出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同时一并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部门。   第十条(信息共享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其中行政许可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月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街面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动态视频监控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条款适用)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但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除外。   第十二条(送达地址确认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当事人填写要求以及拒绝提供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文书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对法律文书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逾期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信用管理和信息公示)   对逾期不拆除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以公告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当事人为企业的,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日常督察;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行政执法评议;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   (一)围堵、伤害城管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城管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规范制定)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执法工作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23-08-28 14:25:331

2019年《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2004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8日   天政发〔2004〕62号文发布自2004年6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根据省政府授权,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区),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授权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否则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执法局是本级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执法局侧重执法监督,对两区执法局的工作有监督考核权、重大和紧急工作指挥调度权,以及对重大行政案件的检查处罚权。两区执法局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人、财、物由区上统一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按照“市区双方提名,共同考核,市上审批,区上任免”的原则进行。   区执法局设立执法大队和若干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名义行使执法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现场调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建筑物及设施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市、区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付,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九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市政、环保、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执法局应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主动接受上级机关、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对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有下列第一、二、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家畜、家禽、宠物便溺的,处罚饲养者);   (二)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意抛弃动物尸体的;   (四)在市场以外乱摆摊点的;   (五)乱丢废电池、废电器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的;   (六)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园、广场、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的;   (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十二条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沿路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和墙体周围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未能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的;   (三)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二)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乱吊乱挂物品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疏通、清掏厕所、化粪池粪便,致使污物外溢影响环境卫生的;   (二)对清掏的粪便未能密闭运输或者未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内堆放物、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修理机动车辆,从事制造、屠宰、食品加工等占道作业的;   (二)虽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内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清理和拆除的;   (三)擅自在临街建筑物阳台、阴台和窗户进行外延展性装修,侵占城市公共空间的;   (四)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商业宣传活动以及组织临时集市贸易、早市、夜市,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所有权人或者维修管理单位改正,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交通、电信、邮政、电力、市政、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或出现破旧、污损、丢失未及时维修添置的;   (二)临街建筑物外观破损、色彩剥蚀不洁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的,或未按照统一规划和批准的要求、期限设置的;   (二)户外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灯箱、标语牌、路标、地名牌、画廊、橱窗以及各类牌匾等外型不整洁美观,未及时维修、油饰、拆除的;   (三)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及张贴宣传品、广告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及环境卫生设施定时清扫保洁或垃圾日产日清的;   (二)餐厨垃圾未按规定收集处置或直接倒入下水道的;   (三)集贸市场管理单位未能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   (二)变更和阻碍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三)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未经主管部门验收的;   (五)临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围墙、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的;   (六)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未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或者造成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   (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的;   (八)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十)虽经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但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的;   (十一)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的;   (十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体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仍造成泄露、遗撒、飞扬的;   (十三)车容明显不洁,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5%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   (一)损坏城市花卉、草坪、树木或擅自修剪、砍伐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二)损坏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卫、绿化、市政、雕塑、建筑小品等公用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虽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或未及时清理现场,或竣工后路面出现塌陷、凸起、裂缝的;   (三)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五)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八)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擅自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在市区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或沿街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商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二)在主要街区举办婚丧、开业、庆典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及进行其他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三)在主要街区或居民区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第三十三条在未设停放点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人行道未设停放点的场所停放非机动车的,可处以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三章工作配合与协调   第三十五条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办理下列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在批准文件下发后同时抄送同级执法局:   (一)建设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及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售货亭、书报亭、电话亭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店牌和灯光等其他设施的;   (二)建设、工商等部门批准在市区设置临时市场和摊点,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的;   (三)公安、建设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的;   (四)建设、公安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市区道路的;   (五)绿化部门批准在市区城市道路两侧和居民小区占用绿地的;   (六)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市政府规定应当抄送执法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执法局与公安交通部门在行人和车辆地域方面的管理职责划分以街道道牙为界。   第三十七条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需要处以降低、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补办有关证件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费或者依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定。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或者依法恢复原状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执法局发现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移送有关部门;其他部门发现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执法局管辖时,应移送执法局。   第三十九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绿化、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一条超出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办理。适用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复杂需延期作出处罚决定的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二条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3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情节轻微、积极主动改正的,教育后可不予以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除行政处罚外并可扣押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第四十四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两项以上罚款规定的,可按其中较高的一项进行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五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三)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应告知被处罚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执法局实施强制措施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执法局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执行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必要时也可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1份;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1个月;   (四)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品,损坏、丢失的要予以赔偿,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五)被查封、扣押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其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市、区执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报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或拒不执行行政监督决定的。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根据省政府授权范围,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秩序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有关以上城市管理方面应为性和禁止性的规定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中的“责令改正”是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市执法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并负责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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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做好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统一指挥,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指导、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 (三)根据需要,统一调动指挥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 (四)依照本办法直接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直接查处或指定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直接查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的培训、考核以及执法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跨区轮岗交流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七)对各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主要领导的任免、工作人员的调入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八)履行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依照本办法查处辖区内的违法案件。第六条 市、区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卫、规划、园林、市政工程、环保、工商、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行政综合执法机关。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上述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第八条 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建立事先互相告知、事中互相通报、事后互相备案的工作制度。第九条 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第十条 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随地便溺和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负责清运垃圾未及时清运和自行清运垃圾未按规定倾倒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清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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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省、市人民政府未规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准则,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是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在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宜昌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宜昌高新区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本市及各区住建、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队伍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对跨区域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调度权和处置权;   (三)对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案件可行使直接查处权;   (四)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   (五)在宜昌高新区区域内行使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查处的除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及城市垃圾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应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无效。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确定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形成分工明细、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九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四)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提请与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联的有关部门认定法定条件、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凡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履行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义务。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职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事前应当提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需提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决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报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统一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职责,查封、扣押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记分。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责令补办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经许可审批部门书面同意后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其中,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件应当报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统一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暂扣、吊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发证机关核实后决定暂扣或吊销。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及查封扣押财物,依照《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执法协调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应由对方履行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对方处理;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建议对方予以纠正。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统一制发可供载明告知内容和可供对方回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   第十八条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向对方作出回复。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提请有关部门认定有关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九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许可审批事项需要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实施后续监管,凡未公示的应当同时抄送实施监督的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将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定期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办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一条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健全内部不同层级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轮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广泛听取并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市、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及夷陵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8-28 14:26:211

城市管理局的权力大吗

城市管理局大。城市管理局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手段,组织草拟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等。相对来说,在所有人眼中城市管理局肯定是一所好单位,毕竟城管局全称就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是指城市的公共权力机关为了解决各种问题,有效地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二者的权力是一样大的,都是负责城市中的治安情况。二者负责的工作领域不同,并没有权力大小之分。1.城管是指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2.交警是指公安机关中负责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主要职责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侦查、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8-28 14:26:381

执法局有执法权吗

法律分析:执法局有执法权,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进行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023-08-28 14:26:471

城管与综合执法的区别

法律分析: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单纯的城管局并不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设立由上级编委会批准。目前从各地实践来看,大多地区都将城管局更名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使没有更名,也取得了省政府的批复行使相对集中原行政处罚权。城管局:城市的管理者,简单的说是对城市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主要方面包括:城市绿化,城市卫生,城市停车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城市供水供暖管理等等。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3-08-28 14:26:571

谁知道有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相关的 国家级法律法规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布顿珠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保等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实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法定、处罚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 第五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统一管理、分区执法。 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六条 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违法案件管辖实行以属地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与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坚持选聘上岗、能进能出、定期交流轮换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进行录用、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 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听从指挥。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由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协助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义务。 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局必须制定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政治思想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执法范围 第十二条 依法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依法行使《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除单位、公园、居民庭院之外的,违反绿地管理、古树名木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依法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拉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二)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三) 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四) 城市饮食服务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五)午休时间和夜间进行室内装修,影响周围居民的; (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活动时造成噪声污染的; (七)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架设高音广播喇叭的; (八)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林卡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展销、娱乐、运动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的; (九)未经批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作业的; (十)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十一)修理车辆的废油、食剩的废油或者排放的油烟,污染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地表土壤、空气等的。 第十六条 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乱贴各种非法小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 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 非法占用人行道进行摆摊设点等占道经营活动的; (二) 在街道或者人行道上进行演技、杂耍等占道活动的; (三) 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 (四) 在人行道上擅自设立停车场的。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二)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外装饰、色调、层高、外形的; (四)占用道路、河道、广场、绿地、电力高压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挖取砂石土方、回填坑塘河渠、设置堆放场地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依法行使对在城区范围内从事汽车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汽车美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条 行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的,其程序分受理、立案、调查、审批、决定、送达、立卷归档七个步骤。 第二十二条 执法局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对属于执法局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执法局对已经立案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所称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调查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应当允许行政违法当事人、证人提供书面证言。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提供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证明材料,并可以提取原件。 第二十六条 执法局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行政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行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执法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予以鉴定。 第二十九条 执法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对行政违法当事人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提供赔偿标准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初步意见送执法局法制机构审查,经执法局法制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执法局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执法局应当对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 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三十五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必须分离。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局应当在7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送达。 第三十七条 执法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的20日内结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后仍不能结案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延长15日。 第三十八条 采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依法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立卷归档,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的执法监督及检查。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以下监督: (一)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核; (二)对执法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抽查; (四)调阅或者评审案卷; (五)对执法责任制、罚缴分离制度、备案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提出行政执法建议; (七)受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 (八)其他监督行为。 第四十二条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检举、控告。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第四十五条 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再行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实施许可后7日内将许可事项书面告知执法局。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包庇纵容、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并取消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城市管理监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08-28 14:27:102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由市、县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第六条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人民政府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工商、财政、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城市管理法制意识。第八条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人民政府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九条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机构组建并开展工作。逾期未组建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履行申报手续。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十条 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着装规范、整洁,标识统一。执法部门执法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规定,按照本条例应当由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执法区域相邻的执法部门对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执法部门查处,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予以配合。约定共同管辖应当向上一级执法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管辖权发生异议的,逐级报请有权机关指定管辖。  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未经允许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流动经营且拒不接受执法部门教育劝阻的行为;  (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经确定后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由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需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配合的,原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予以协助配合。
2023-08-28 14:27:271

城市管理法规

法律分析:城市管理法规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而制定的部门规章,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23-08-28 14:28:101

城管执法权限有哪些

法律分析: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023-08-28 14:28:191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主要规定了什么内容?

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办法》共8章4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三是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五是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六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2023-08-28 14:28:321

城管的执法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2、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2023-08-28 14:28:591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5月1日起实施  2017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首部城管执法规范文件《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等。  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  三是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是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六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佩戴执法记录仪劝导乱丢烟头市民  5月1日,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长沙市天心区城管执法大队步行街中队执法队员在黄兴路步行街附近进行执法。上午10时左右,一位市民将抽完的烟头随手扔在地上,正在巡查的执法人员发现后,上前进行劝导。  佩戴了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先向市民出示了自己的工作证件,然后告诉市民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口香糖、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行为,执法部门可责令违者立即改正并当场处以20元-200元罚款。  解释完相关的法规后,市民表示自己不太清楚相关城市管理规定,但今后一定会注意不再乱扔烟头和其他垃圾。随后,执法人员向其开具了罚单并处以20元罚款。  他们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已经全程记录了违法过程,如果遇到拒不改正的"违法人员,执法队员可以通过记录仪的回放功能向其展示其违法的全过程。“对于我们执法来说,记录仪让我们更加理直气壮,有些想抵赖的违法人在证据面前只能承认错误并改正。”执法队员说。  发现城管行为不规范可投诉举报  一名长期从事一线城市管理工作的城管队员说:“长沙至少在2010年就配备了执法记录仪,不过多数执法过程都是事务性、事实性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多。过去只是对作为证据的、需要入卷的录像依法进行保管,保管年限是15年以上。这次《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要求全程记录等,对于执法过程的记录要求更高了。”  5月1日正式实行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对城管人员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市民在遇到城管执法时,可以主动要求城管队员出示工作证件以及执法记录仪中的记录。如果遭遇城管及协管员的行为不规范,市民还可以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长沙城管投诉电话是12319)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管如何规范执法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2.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5.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7.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023-08-28 14:29:101

城管对小区违章建筑有执法权吗

法律分析:城管只对马路、街道外面的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等有执法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023-08-28 14:29:28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法律主观:城市执法局的执法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等。城管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法律客观:《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2023-08-28 14:29:361

城市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管执法,事实上是将过去中国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职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2023-08-28 14:29:571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 (管辖权划分)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  (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本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区级管辖河道的;  (三)本区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四)其他需要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跨区域流动案件统一调动指挥工作机制。  市级管辖河道、区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条 (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款第七项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公布。
2023-08-28 14:30:051

在小区里摆摊城管管吗

法律主观:小区内部摆摊城管一般无权管理。城管执法的范围是城市市容街道,主要以管理为主,同时城管部门属于委托执法部门,其本身没有执法权,一般根据受权的范围进行执法。法律客观:《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3-08-28 14:30:12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所属范围

城市执法局的执法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等。城管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管辖下列行政违法案件:1、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2、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违法案件;3、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未经规划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违法案件;4、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5、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有关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违法案件;6、违反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进行气球施放的行政违法案件;7、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违法案件;8、违反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桥涵违法架设管线、依法开办的停车场违反管理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等违法案件除外)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2023-08-28 14:30:191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规范执法。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导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队伍,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店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和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职责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管理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案件线索移送函;  (二)监测、鉴定、检查、调查等证据材料;  (三)应当移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或者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移送部门。  移送部门应当配合接受移送部门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工作。
2023-08-28 14:30:291

城管进小区执法范围和依据

法律分析:城管有执法权,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023-08-28 14:30:391

行政执法是不是城管

行政执法是城管。执法局属于城管局的二级局,执法局的全部都属行政执法编制,城管局属于单纯行政编制。一个是执法权力,一个是审批的权力。城管局是执法局的领导,但是进去科员待遇都是一样的,然后执法局是要出去执法的,城管局就不需要,城管局包括执法局和环卫所等单位,相对来讲,城管局更轻松一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能:城管执法,事实上是将过去中国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职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城管综合执法的作用:1,城管在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城市宜居的必然要求。而城管执法的首要任务在于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城管在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社会矛盾多发且更具易燃性,维护和谐稳定成为城市管理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2010年突尼斯因执法引发政治事件的教训说明,城市管理无小事,社会矛盾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转化为公共事件,甚至演变为更严重的后果。3,城管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环境是重要的发展资源,城市环境是生产力。城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环境质量的重要实施者,促进或直接解决了一部分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城管执法事项涉及城市管理和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环境秩序的治理和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对社会矛盾的化解与社会治安的维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4,城管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作为工作在一线和前沿的执法队伍,城管与社会联系最紧密、最受社会关注,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群众往往将其执法行为与政府行政能力挂钩,并作为评价政府行政水平的尺度。前端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的任何不到位,都会将问题以至群众的不满压缩到执法环节,进而影响群众对政府的评价。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2023-08-28 14:30:501

城管执法有权抓人吗

法律分析: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抓人。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023-08-28 14:30:591

2019年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草案)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区、镇(街)为主的综合执法体制。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市、区综合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镇、街道及特定区域设立或者派驻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活动。   第五条规划、土地、住建、交通、交警、食药监、水务、海洋渔业、卫生、市政、园林、环卫、工商、环保、人防、地震、民政、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综合执法部门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综合执法部门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综合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人员。   第八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用和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享受外勤津贴。   第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合理合法、公开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二章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条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性印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散体物料;未采取密封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修理车辆、清洗车辆等产生环境污染作业,临街销售煤、水泥、石灰或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扬尘污染;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违章占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档产生烟尘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商贩非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未按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业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控制吸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依法可纳入综合执法的其他职责。   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综合执法力量。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区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相邻区域的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都有管辖权。   各区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执法规范和措施   第十四条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五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规范、统一装备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综合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穿着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文明执法。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辅助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执法工作。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辅助执法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辅助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综合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电子邮箱。综合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并安排执法人员在半小时内到现场核实处理,对不属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在三日内移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并在六十天内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条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诫、疏导,并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综合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当事人身份、住址、联系电话、法人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调查、收集、调取物证,查阅、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能够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   (四)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勘验笔录等;   (五)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制作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证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   第二十三条综合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经综合执法部门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二十四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违法行为的人使用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一)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销毁过程应当拍照或者摄像予以记录。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第二十七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于非法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查封、扣押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物品,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直接送交有经营(使用)权的单位收购;没有使用价值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的,留存证据后销毁。   第二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解除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领回相关物品;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综合执法部门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领回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领回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理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存档。   第三十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综合执法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住所地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可以在报纸或其门户网站刊登公告,也可以在综合执法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或者根据当事人意愿安排其参加与城市管理有关的社会服务;   (四)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系统,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进行失信惩戒,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执法保障与协作   第三十二条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培训机制,加强业务和其他专项培训,提高综合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并根据执法的需要,不断改善综合执法设施设备和装备,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反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提升综合执法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动员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的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坚持统一调度、合署办公、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优化社会管理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能。   公安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与综合执法部门合署办公,配合和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重要场所、主要道路、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由公安、城管、交通部门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联合执法工作站,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执法联动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配合协作制度等,加强日常业务联系,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   第三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三日内函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三日内函告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   需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拒绝向综合执法部门提供身份信息的,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处理。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助处理。   第四十二条综合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对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综合执法工作不依法配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上级综合执法部门发现下级综合执法部门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在网站和服务窗口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七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听取社会公众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使用或者损毁保全、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六)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截留、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物品或者罚款的;   (八)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综合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对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2023-08-28 14:32:301

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主观:城管主要执法范围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 行政处罚 权,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处罚权、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等。 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法律客观: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023-08-28 14:32:43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

法律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等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2023-08-28 14:32:511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执法大队

法律主观:城市执法局的执法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等。城管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法律客观:《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2023-08-28 14:32:59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七项内容: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2、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3、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6、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7、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拓展资料: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英文: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缩写:UMAL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08-28 14:33:091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镇(乡)、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 建设、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七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第十条 对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023-08-28 14:33:191

城管执法范围包括哪些

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2023-08-28 14:33:314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利扣车罚款吗?

法律主观:城管有权利扣车。根据相关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物品实行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023-08-28 14:33: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