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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费

2023-09-02 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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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云

法律分析:出租房屋办理合同登记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按月租金的2%交纳。(当月租金低于指导租金时,按指导租金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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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

想知道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 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 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 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2023-08-29 03:14:401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哪里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房东出租房子应该注意哪些事项1、对房客进行筛选尽量将房子租给有正当职业、有修养的人,房东要核实房客身份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对租房人的身份加以核实,主要包括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的核查,同时要访问租房者的姓名、工作、居住人数、用途等情况,并且留下身份证的复印件。必要时到其单位看一下,是否真有其人,或到派出所查验一下,避免案犯入住。2、房子尽量不租给短期租住者房子不要租给短期租房者,比如只租一两个月的人,租给对方时必须要十分谨慎。尽量以半年为短期限,并且对不知底细的人尽量不要透露太多的信息。3、租房合同与内容房客与房东的任何口头协议都尽量落实在正式出租合同中。签合同时,写明室内物品清单,并且写明如果损坏,该怎么赔偿。写明交付房租的方式,季度付或是半年付,然后加上如果过期还没交款的赔偿。4、出租押金可以多要一些押金。一般来说,我们签署合同时,都是留房客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5、避免房租各项费用的拖欠让房客保留交纳水、电、暖、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电话费用的收据,避免各项欠费。6、房东多回访房客房东要经常和房客保持联系,经常打电话询问房屋的情况,并定期看看房屋的基本概况。可间隔一段时间到出租房屋内看看,以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也可对房屋内设施的使用有所了解。7、经常了解一下邻居的反映避免发生损害邻居的利益或是有违公共道德的事情。8、房屋的长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2023-08-29 03:14:481

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高涨,也带动了房屋租赁价格的不断提升,一部分房产投资者、城中村拆迁户等手中握有大量房产资源的人,或者准备长期持有、或者短期没有资金需求、或者自己开办中介公司等原因,纷纷将空置的房屋进行出租,那么,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其中明确了房屋租赁的监管部门和职责,对哪些房屋不能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以及违反责任和处罚措施等逐一进行了规定,对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相关事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2023-08-29 03:14:551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警告。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行政复议条例》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023-08-29 03:15:061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公有房屋需经过公开招租程序,并按照市场价确定租金。同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需实行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于2011年发布,是对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制度。根据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使用公有财产,并按照市场化方式出租空置房屋。具体来说,公有房屋的出租必须经过公告、公开招租、签订租赁合同等程序,确保出租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此外,租赁房屋的价格也必须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租金,避免低价出租和非法收益。对于租赁合同的期限,办法规定为不超过5年,并实行动态管理。这意味着,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事业单位应当重新评估市场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继续出租。此外,租赁合同到期后,原租户如果需要续租,则需重新参加公开招租程序。事业单位可否自行决定房屋的出租价格?根据《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价格需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且出租前需进行评估,不得随意决定租金。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的出租行为,保护公有财产并避免资源浪费。事业单位在出租房屋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证租金的合理和公正,同时在合同期限结束后需要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重新评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物权人对其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方式、范围、期限和目的,应当依法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
2023-08-29 03:15:131

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促进租赁住房市场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办法主要包括了租赁住房的管理、租金和费用的收取、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租赁住房的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2014年实施,旨在规范和促进北京市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办法主要内容涉及租赁住房的管理、租金和费用的收取、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租赁住房的维护等方面。首先是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对出租人、租户、中介机构等各方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的租赁房屋,同时需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新。租户需按时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并保持房屋的清洁和整洁。中介机构则需要遵循市场规则和诚信经营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其次是租金和费用的收取。办法规定,租金应当按月支付,不得采取季付、半年付等方式;同时,不得要求押金超过当月租金总额的三倍。此外,各种中介服务费用也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再则是租赁合同的签订。办法规定,出租人和租户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维修责任、租期及续约等事项。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适用电子合同。最后是租赁住房的维护。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当保持房屋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并承担必要的维修和更新责任;租户则应当妥善使用房屋,保持房屋的清洁和整洁,并不得私自改动装修和建筑结构。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有何处罚措施?根据办法规定,租赁住房市场违法行为将受到罚款、暂停经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在北京市租赁住房市场的规范和促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出租人、租户和中介机构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法律依据】:《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并妥善保管、维护房屋,不得改变其原有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变相转租、转借租赁房屋。
2023-08-29 03:15:221

房屋租赁管理中心职责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房屋租赁管理中心是进行房屋租赁管理的部门,房屋租赁管理中心职责有哪些呢,小编来给大家简单讲讲吧。租借信息的搜集1、搜集并统计公司空置房的可租借状况。2、搜集客户托付租借房子的状况。3、根据房子租借商务行情及公司搁置的租借房子状况刊登招租广告。空置房租借的交给1、承租方交纳租借确保金后,即与承租方处理租借房的交验手续。2、向承租方交给租借房子的钥匙。3、填写租借房子检验交接单、并存档保留。4、公司空置房房租的催缴。5、每月10日前向承租方送发当月房租交款告诉单,如无法在此时期送达,应每日电话催缴或登门拜访,直至收到停止。6、每月收缴房子房租时期应自动催缴。登门拜访时,应向客户出示作业证件,阐明身份与来意。与客户攀谈应保持友爱的情绪,说话有分寸,谈吐要文明。7、对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应每日以电话催询或以登门拜访的方法催缴,并做好记载,直至交款或采纳进一步的催款方法。8、在采纳如锁门、断水电等进一步方法前,应采纳各种方法知会承租方,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还要获得房子租借处理等有些的支撑与帮忙,并做好告诉的签收记载。空置房租借合同的改动在合同施行时期发作的有关租借报价、租借面积、租借期限、交款日期等的改动,如属我方提出的,应经公司领导赞同后当即告诉承租方并做好记录;如属承租方提出,应供应书面的文件,报公司领导批阅。公司空置房租借合同的中止。凡合同的中止皆应按合同中的详细条文进行,在承租方搬离时应与归纳部联络,并尽也许有人员在场供应恰当的帮忙及监督其搬离,避免因搬离而形成公司利益的丢失,并及时向地址房子租借处理有些提交停租恳求书。房子的检验1、新用于租借房子的接纳,应预备好平面图及水电等设备的图纸,于现场进行调查,并测验房子内的各种设备,做好检验记载。若发现大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告诉交验方。2、关于承租方退房的接纳应按房子交给时的租借房子检验交接单的项目进行检验。若房子经过二次装修,对房子的首要设备(墙面、地板、门窗、水电设备、电器设备等)进行检验,准确填写租借房子检验交接单上的偿还检验记载,报公司领导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实践状况决议是不是恢恢复样。3、检验完毕,取回钥匙,做好标明并交专人保管,并锁好门窗。退房办理1、承租方退租房子要将一切应交房租及有关费用结清后,方可将租房押金交还。归纳部处理员担任帮忙原承租方处理交还租借确保金手续。2、按承租的改动状况及时更改租借状况一览表。3、关于空置房子,归纳部每月最少查看一次房子的安全状况。制作相关文件协议1、房子托付租借协议书。2、房子租借合同。3、租借来电来访记载表。4、租借房子检验交接单。5、停租恳求书。6、租借状况一览表。这里小编给大家讲了下房屋租赁管理中心职责有哪些,大家都了解了吗?
2023-08-29 03:15:331

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并对房屋租赁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屋主未依法签订合同、收取高额押金等,将面临处罚。《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昆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并对房屋租赁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要求租赁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房屋的租金、押金、租期等内容。此外,屋主还必须提供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住房,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干扰承租人的正当使用权。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该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屋主未依法签订合同、收取高额押金等,将面临罚款等相应处罚。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办法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租赁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昆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承租人是否可以拒绝交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履行期内,在租赁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不得拒绝交付租金。如屋主违反租赁合同规定,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屋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了昆明市房屋租赁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并对房屋租赁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租赁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昆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如存在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罚款等处罚。【法律依据】:《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确定押金,并在租赁合同上注明。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租人追加押金。
2023-08-29 03:15:411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合同编号:_________出租方(甲方):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 房屋租赁 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 北京 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该房屋为:楼房_________室_________厅_________卫,平房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_________,其他条件为_________,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___种:(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_________。(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_________。第三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第四条交验身份(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 身份证 /□ 营业执照 )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第五条房屋改善(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_________,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第六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 解除合同 ,但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第七条租金(一)租金标准: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该房屋租金_________(□年/□月)不变,自第_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二)租金支付时间:_________。(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_________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银行。)(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第八条房屋租赁 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二)租赁期满或 合同解除 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九条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一)乙方承担(□ 水费 /□ 电费 /□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 燃气费 /□物业管理费/□_________)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法律客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2023-08-29 03:16:131

成都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

法律主观:成都 房屋租赁 备案网上如何办理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 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成都房屋租赁备案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是网上注册账号。 申请人首次进行 租赁合同 网上备案申请前,需在成都市城乡房屋租赁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进行备案申请。 房屋租赁网上备案注意事项,请在申请前仔细阅读: 1、房屋租赁网上备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 商品房 屋租赁。 2、房屋租赁网上备案原则上由出租方提出申请;如承租方申请的,则需上传出租方委托承租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委托书 。不允许第三方代为申请办理。 3、上传图片须是原件影像资料,复印件不予受理; 身份证 影像资料需上传正、反两面;要求上传图片内容清晰,格式是jpg,jpeg,bmp,大小在4M以下。 4、网上备案申请完成后,系统将审核结果发送至注册的手机号码。通过审核的,将回复登记备案号、证书现场打印地址等信息,房屋租赁当事人可凭登记备案号和身份证明在相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打印凭证。没有通过审核的,将回复退回理由,当事人可整理资料后再次申请。 5、房屋租赁网上备案完成后,可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上政务大厅”的信息查询中,凭登记备案号和身份证明进行查询。 第二步则是填写备案申请信息,包括租赁房源信息、租赁合同信息等。负责人表示,租赁房源信息包括权属信息、房源坐落等信息;而租赁合同信息包括租赁双方相关信息、租赁价格、租赁面积及期限。 第三步上传备案申请相关资料。根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人可将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租赁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出租人委托证明通过手机或相机拍照,于30日以内上传。 最后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将及时予以受理,审核完成后,系统将通过短信回复申请人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即完成网上备案申请;如没有通过的,系统将短信告知退回理由,申请人可补充完善准备相关资料,再次提出申请。 二、备案所需资料 1、租赁双方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如果对成都房屋租赁备案网上如何办理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阅读生活猫的其他相关文章,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2023-08-29 03:16:321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的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主要针对城市租房市场,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平等,并对违规者进行惩罚。规定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押金、维修等方面的条款。其中,押金最高为租金的两个月。广州市的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租房者和出租人的权益而制定的。主要涵盖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和押金的收取、租房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和维修等内容。规定特别强化了押金的管理,规定租赁期满后半个月内,押金应当返还给承租人。此外,规定也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如果出租人违反规定,将被罚款并要求返还租金和押金。如果承租人违反规定,可能会面临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在广州租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在租房之前,需要了解广州市的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此外,要仔细查看租赁合同的条款,了解租金、押金和维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注意签订正规合同。同时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如漏水、漏电等情况。了解广州市的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是租房者必要的基本知识。在租房之前,要认真阅读租赁合同条款,了解租金、押金和维修等方面的明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及时与出租人沟通,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依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半个月内从承租人手中收回全部押金。
2023-08-29 03:16:481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规定主要强调其相关当事人的的权益以及本办法的法律效益,第二条是强度商品房租赁管理的对象,第三条规定了商品房租赁交易要遵循的原则,第四条强度商品房租赁的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部门。第五条规范了商品房出租部门要做好相关的知识宣传、房屋市场租金信息的等工作,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是介绍了一些违法违章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和处罚,第七条是关于商品房租赁签约租赁合同的相关条约规定。第八条是对最小出租单位的一个标准规范,相对的二十二条是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一个处罚措施,第九条是强调房屋出租人对房屋要按合同来履行维修义务、按合同来收取租金,而第十条是针对承租人租赁房屋要按合同相关规定来使用、不得擅改房屋原本结构和设施。第十一条是强度承租人要转租的话必须要经过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二条是针对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现房产赠与、转让等情形,或者承租人租赁期间死亡的,都要按租赁合同来继续租赁。第十三条强度了租赁期间房屋若出售就要提前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都是针对房屋租赁的相关登记备案,第十五条规范了商品房租赁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要提交的相关合法材料。第二十五条介绍了保障住房租赁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本办法还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的一些国有土地房屋、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而最后的第二十八条就强调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废止情况。编辑小结: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介绍,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共有二十八条,由于篇幅有限,小编就不一一具体介绍了,希望小编分享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2023-08-29 03:16: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现已废止、失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023-08-29 03:17:051

房屋租赁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归房管局管。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23-08-29 03:17:201

房屋租赁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租房归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出租人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当定期给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于出租人。房屋租赁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2023-08-29 03:17:321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对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内容以及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等。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08-29 03:18:001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或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三)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军队房屋租赁,按照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第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第十条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应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第十一条 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租金,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备案登记,收回房屋租赁证: (一)申报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的; (三)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出租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不当,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征收的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管理人员在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第三章 租赁合同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可以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无偿向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023-08-29 03:18:291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注销住宿登记。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执罚单位和受罚人。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1、所谓企业管理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2、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023-08-29 03:18:381

国家对租赁房屋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公有房屋租赁,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承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房证明和身份证明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2023-08-29 03:18:481

公安派出所管理出租房屋的职责

法律分析: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2]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8-29 03:18:591

房屋租赁涉及的法律问题

法律主观:如果要来看房屋本身是不是可以租赁的的话,要讨论的是 租赁合同 无效的情形,哪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赁房屋本身违反 法律法规 的规定引发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见《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未取得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三种情形包括例如未经 消防验收 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给承租方的建议:在上述情况下,建议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 房屋产权证 明。 二、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 根据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直接出租给承租人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该人出租房屋的授权 委托书 。 2.出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的情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房屋在租赁之前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 如果房屋在租赁之前已经存在抵押,那么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屋,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租赁期限的限制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房屋为临时建筑时,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五、意向书的效力 意向书可能构成租赁合同,也可能不构成租赁合同。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意向书有可能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A意向书是由有权双方签署;B意向书是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的;C租赁内容是确定可行的(如意向书中列明了租赁场所、租金和起始时间);以及D意向书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给承租方的建议:若承租方不想意向书构成租赁合同,可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示例条款如下:本意向书不应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它仅仅是对构成租赁合同部分条款及条件的罗列,除意向书第【】条外,其他条款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只有双方正式签署的租赁合同才构成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租赁合同的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 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 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即没有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但没有备案会有一些 行政处罚 。 七、租赁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及陷阱防范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商业物业租赁的租金通常有三种支付方式:a)固定基准租金;b)提成租金(即按承租人经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提取的租金;)c)固定基准租金及提成租金孰高. 一般来说,租金如果是租赁期限不是很长,在三年以内。就是说存在每年上调租金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但如果一旦涉及到租金的就是说租赁期限比较长,那么一般,出租人会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就是每年租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浮。这个完全是根据双方谈判的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控制的就是说,上浮的比例是按照这个物价指数的每年的物价指数的增长比例进行相应的对租金的调整。 另一个方面,就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特别是对承租人来讲,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而且约定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是适用于整个大楼的。 给承租方的建议:双方可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且约定该物业管理费调整应适用于整个大楼。 维修保养义务 根据合同法,出租方对物业有维修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出租物业需要维修时,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对物业进行维修。如出租方未能履行其维修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出租方承担。 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 物权法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如果业主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应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前取得相关资质。 通常物业管理服务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客户服务。 停水停电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尚未就租赁合同中的停水停电措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方也较少就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中 北京 高级人民法院对停水停电措施作出了较为明晰的解答,规定停水停电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地方对待出租人停水停电的合法性问题更多体现在司法判决中。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认可租赁合同中停水停电条款的有效性,并且认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停水停电条款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出租人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并且承租人应交纳停水停电期间的租金。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司法实践对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的程度有一定限制,即如果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失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法院可能认定出租人需要就超出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虽未约定停水停电条款,但出租人在承租人出现欠租等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则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主要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给承租人造成的影响,可能减少承租人在停水停电期间的欠缴租金。 违约条款 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自行约定违约金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 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 合同解除 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如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认为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剩余租期租金的,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补偿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补偿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给承租人的建议:建议承租人在审核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时,确保出租人提出的违约金不至于过高。一旦违约金过高,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另外,在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要求出租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损失、即装修损失。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023-08-29 03:19:081

房屋出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私房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应首先向公安派出所提交私房出租申请书及产权证明、承租协议、治安承包协议书。2、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发给《私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符合出租条件的,由房管部门颁发《私房出租许可证》。3、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填写租赁登记表,租赁合同与登记表一并报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审核,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座落地点、建筑结构、附属设备、租赁部位与面积、租赁用途、租赁年限、房租金额、交付方法、维修责任等。房屋出租登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家庭户口簿。3、公有住房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8-29 03:19:561

房屋租赁管理包括哪些

房屋租赁管理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1、对房屋租赁进行统一的登记备案管理(包括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终止)。 2、对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管理,规范了租赁双方各自的 权利和义务 。
2023-08-29 03:20:031

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或者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并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为房屋租赁。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领导和协调,落实管理经费、组织与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管、公安、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房管、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暂住人口登记及证件办理、治安管理责任书签订、税款征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相关工作。第二章 租赁当事人义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并应当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不得向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四)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以及保管、仓储等条件;  (五)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告知非本区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七)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十)房屋租赁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十一)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十二)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义务。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指导;  (五)非本区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暂住证件或者暂住登记手续;  (六)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第十条 出租人未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税款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承租人代缴税款的,应当抵付租金。
2023-08-29 03:20:131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风险预防、属地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受房产部门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江北新区房产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第七条 房地产、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房产部门的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房屋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公开发布房屋租赁行业风险提示,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八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使用条件。  人均租住住房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房产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改建、装修房屋用于租赁的,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危害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改建非住宅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发布出租房屋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真实有效信息。房产部门应当对房源权属信息提供核验服务。  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应当只发布一次,以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租赁房屋已经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撤销房源信息。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出租人、承租人参照使用。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2023-08-29 03:20:321

租房证明在哪里办理

一般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双方须提交身份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租赁工作人员审查监证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交纳规定税费,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办理房屋租赁证需要带着材料到当地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手续费用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办理材料:1、租赁当事人:租房合同、身份证明;注:以上材料需原件、复印件,现场可复印,房东同租赁人一同到场!2、房东:房产证、土地证(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注:拆迁安置单/协议或者购房合同不能用于房租租赁登记;3、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房管所现场提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租房证明包括:1、租住房屋的位置,房间规格,房屋所具备的配套设施等入住条件。2、所租住房屋付款方式,押金为多少,需一次性付款多少。3、租住房屋的期限,开始日期,截止日期。4、约定的其他缴纳选项明细。5、其他注意事项。6、违约需承担的责任,违约金数额等。7、签约人、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23-08-29 03:20:411

房屋托管和房屋租赁有什么区别?

家住西安市北郊凤城十二路的杨先生,在西安市高新区有一套出租的房子,广告一打出去看房的人还真不少,从北到南来来回回不知要跑多少趟,有时为了方便尽量把看房的人集中在一天看,可能痛快定下来就不那么容易了。这领租客看房的事还是其一,出租后麻烦事更多:今天灯泡坏了、明天水龙头坏了、租客不按时支付租金,还要上门催讨、中途退租更会带来空置的风险等。杨先生说:“说起来大家都觉得当房东很好,真正做了房东以后烦心事真得不少”!之前,房东杨先生也想过将房子交给中介,一咨询才知道:“房子挂到中介,不但要交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中介费,如果房客中途退房,还要到中介机构重新挂牌、等待、交费”,还不如自己出租!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仅拥有一套房屋,那么除去自己居住的房子之外,空闲的房产大多数人会选择进行出租来获得一定的租金回报。可是房屋租赁过程中,一系列问题也是许多房东最为头疼的事情,这也是有些业主宁愿空置不愿出租的原因。房屋托管便应运而生,房东只需要把房子交给托管公司,由托管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对外出,这种省时省力的租赁模式越来越受到业主(房东)的青睐。杨先生是去年六月份,把房子交给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两个月的装修期没有收到租金,从九月份开始后每月二十日租金准时到账,到目前为止杨先生已经收了6个多月租金,现在他自己也放心很多多了;房屋托管以后没有之前的那些烦心事,每周还能带着老婆孩子去周边转转,别提多惬意了!大城小屋,让房屋托管这件事“靠谱”起来
2023-08-29 03:21:149

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出租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第四条 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租赁实行动态管理。  房屋租赁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协助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七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八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出租人、承租人地址;  (三)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  (四)房屋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备案工作。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二条 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由房屋出租人会同转租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实地查看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2023-08-29 03:21:411

租赁证明如何办理流程

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4、发给《房屋租赁证》;5、由出租方、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023-08-29 03:21:491

租赁证怎么办理

办理租赁证的程序,具体如下:1、租赁双方当事人填写租赁合同;2、双方应提交文件资料;租赁双方当事人必交要件有;《出租屋登记申请表》;《某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报建表;共有的房产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除提交有效产权证明外还应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3、租赁双方当事人交验的文件、资料;4、审查登记;5、立卷归档。【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023-08-29 03:21:591

出租房屋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出租房屋不用办执照,但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租赁双方应持身份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租赁工作人员审查监证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交纳规定税费,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23-08-29 03:22:1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含民用地下室)出租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者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以合作方式(含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以及出租柜台、橱窗等)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房屋租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房屋租赁应当依照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自治区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公有住房应当执行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私有住房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根据房屋面积、结构、质量、朝向、层次、地段和用途,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生产建设兵团系统负责管理房产的机构,根据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授权,对行政建制市以外兵团所属房屋的租赁活动,依照本规定实施管理,接受委托授权的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拓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八)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023-08-29 03:22:261

房屋出租管理措施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普遍来看,我国各地的 房屋租赁 市场的发展势头还是非常的迅猛的,不过绝大多数的城市却对于 房屋出租 管理的工作并没有做得特别的好,这样就让房屋租赁市场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乱象,就特别容易引起一系列的社会治安矛盾。此情形下,国家才专门的出台的关于房屋出租管理措施,我们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详细内容。 房屋出租管理措施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 商品房 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 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 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 违约责任 ;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 拆迁 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 继承 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 同居 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 合同订立 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 身份证 明; (三) 房屋所有权 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 违法所得 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由此可见,房屋出租管理措施其实也是国家有关部门在宏观的角度上作出的规定,比如对于不允许出租的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的一些基本内容,还有就是房屋出租必须要进行备案登记的这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同时也提到,各省份都可以结合本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制定更加详细的管理措施。
2023-08-29 03:22:461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2023-08-29 03:22:551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同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租用城市房屋。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第二章 租赁登记管理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条 房屋租赁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租赁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房屋租赁凭证;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居住的,在取得房屋租赁证后,还应办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第十二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在城市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八)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九)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出租的。第十三条 租赁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或房屋结构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出租的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租赁合同管理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租金价格和支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 租赁期内,出租人拟将其出租房屋出售给他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2023-08-29 03:23:131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 租赁合同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章 租赁登记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2023-08-29 03:23:301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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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03:23:392

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内容是什么?重庆住房公积金操作流程是什么?我为您搜集了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内容是什么?重庆住房公积金操作流程是什么?我为您搜集了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 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 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2023-08-29 03:23:461

办理房屋租赁证需要什么程序?

一、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收费-发证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证明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4、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5、出租委托人代管房屋,须提供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管、授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6、出租抵押的房屋,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2023-08-29 03:23:574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哪里办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在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也可也简称红本因为外观如同红色的小本本,都是在房管所办理,需要登记备案,会有一个单独的房屋编码,相当于我们的身份证一样。办理的手续一般是租赁双方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办理需要10-15个工作日不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所需材料如下:1、租赁合同,对所提交的各种证件、当地政府规定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其他文件。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2、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将房屋出租的证明,转租的房屋,转租合同应当经过原出租人书面同意、有效的凭证,对共有的房屋,要提交共有人的同意书,凡合格的,即通知当事人领取房屋租赁证;3、房屋所有权证;4、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6、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房本、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去派出所缴税,拿着税票、房本、租赁合同还有租赁双方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7、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已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8、警务工作站登记是不用交税的,租客如果是外籍人士,警务会要这些来中国的外国人的住所地址,及时追踪他们。交税是到税务局交的,按照规定是:房屋出租需要交月租金的百分之五来缴纳。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8-29 03:24:231

住宅楼可以出租作为集体宿舍吗?

第一,业主可以出租把房屋给他人,只要没有改变房屋的用途。房屋的用途一般是按照住宅、商用、生产来划分的。所以,我认为可以出租给饭店当作宿舍。 第二,可以要求对方不要太吵。根据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果噪音影响了相邻人生活、休息,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023-08-29 03:25:091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注销住宿登记。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执罚单位和受罚人。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1、所谓企业管理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2、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023-08-29 03:25:251

出租房屋需要去居委会或者社区啥的登记吗

按规定的登记备案的!
2023-08-29 03:25:345

管理出租房是哪个部门

房屋租赁归房管局管。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办理流程如下: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租房注意事项:1、需要房东出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房产证;2、房屋押金问题看明白,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等借口作为条件来苛扣租房者押金;3、根据自身条件谋求合适房屋;4、重视“不可抗力”因素等。【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2023-08-29 03:25:491

厂房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厂房租赁合同要如何明确厂房 租赁合同 要明确租赁 合同 的内容,具体如下:1.承租人、出卖人和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3.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4.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二、租赁合同期限有怎样的限制租赁合同期限的限制是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租赁合同的种类租赁合同的种类有: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2023-08-29 03:25:581

房屋租赁市场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孙丕洁表示,从管理主体上看,目前介入房屋租赁管理的政府部门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外,还有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及街道等,没有统一协调,造成管理主体的重叠; 从管理方法上看,房屋租赁管理长期依靠管理人员逐户清查、督促,管理效率低,且主动性差。 2.缺少规范化的房屋租赁市场和中介机构。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孟萌表示,目前房屋租赁多以房屋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90%以上的房屋租赁交易都是“私下授予”的方式进行,95%的个人住宅租赁是管理“盲区”。 3.房屋租赁中介诚信度较低。社区居委会主任韩志光表示,目前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多且没有形成规模,房屋租赁信息有限、陈旧、虚假、不可靠,有相当多的房屋中介机构属于“小散户”,缺乏政策引导。 4.租赁双方纠纷不断。社区党支部书记解本晨表示,由于人们对房屋租赁相关知识缺乏了解,导致房屋出租市场鱼龙混杂,纠纷不断,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二、建议: 1.健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市场的协调机制,尽快理顺管理关系,确立以住建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管理新体制,与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合作搭建多功能的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规范房屋租赁中介市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部门应出台有关查处房屋中介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房屋租赁中介的经营标准、操作程序和行为规则等。 3.建立诚信档案,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传媒,多途径多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租赁法律法规及房屋租赁知识。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情况,建立全市的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建立失信黑名单,全面提高整个中介行业的诚信度。 4.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管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租赁双方的行为,对房主及承租人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按照相应的规定严肃查处,最低程度降低刑事案件的发生。
2023-08-29 03:26:051

单位自有住房出租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房管政策和有关规定,做好产权登记,建立房产档案;(二)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制度;(三)定期检查房屋,制定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出租房屋加强经营管理,及时收缴租金,教育职工爱护房屋,搞好职工住房调换工作;(五)掌握住房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各项变动手续,并按时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报送房产情况的统计报表。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六条 对符合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2023-08-29 03:26:141

我国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 出租登记 第七条 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 (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四)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服务等; (五)提供维权服务信息;(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基层管理服务站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六条 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检查结果。 (四)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 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帐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六)不得居间、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安、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基层管理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建筑结构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报告上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出租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按规定采取解危措施。采取解危措施,需要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暂时迁出的,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出租房屋危及人身安全,并且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拒绝对出租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加固、修缮措施,并可以责令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限期迁出。 强制加固、修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阻碍加固、修缮造成的损失,由阻碍加固、修缮的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检查有关资料,了解房地产经纪业务情况和客户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具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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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人应遵守那些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干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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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注销住宿登记。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执罚单位和受罚人。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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