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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根据什么需要制定的

2023-09-02 1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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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做稀饭了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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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2023-08-29 03:42:06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是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指对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的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2023-08-29 03:42:151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什么进行监测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023-08-29 03:42:231

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口食品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由国务院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法律主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具体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四个阶段。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023-08-29 03:42:371

食品风险监测报告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么?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风险监测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不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理由就是一般情况下,风险监测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的判定需要依据。检测方法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的手段,目的处理程序,发起单位均与监督抽检有明显不同。法律效力要符合抽样程序要求,需特别注意的是,在食品生产厂家抽检预包装食品时。需在成品仓库抽取待售的成品,未经自检,未加贴标签等半成品的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检测机构具有检测所涉项目的资质,检测人员具有检测所涉项目的能力。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023-08-29 03:42:451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什么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其产生的风险性进行评估。x0dx0a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x0dx0a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x0dx0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x0dx0a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x0dx0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x0dx0a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x0dx0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x0dx0a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x0dx0a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x0dx0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x0dx0a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x0dx0a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x0dx0a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x0dx0a(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x0dx0a(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x0dx0a(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x0dx0a(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x0dx0a(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x0dx0a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x0dx0a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x0dx0a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x0dx0a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x0dx0a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x0dx0a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x0dx0a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2023-08-29 03:43:031

到203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报告网络实现什么

到203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报告网络实现全覆盖。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到203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报告网络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2023-08-29 03:43:111

食品危害风险的监控与预防

  通过确切了解农作物栽培、农药、农业化学、动物养殖、动物医药学、食品工艺学、食品贮藏、食品添加剂等各门类的科学知识,用食品化学、食品安全科学、营养学、卫生学、毒理学的知识理论,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害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就会发现,各类食品中可能含有的健康危害成分种类有数千种,如果将各种可能的污染成分计算在内,则危害成分种类将数以万计。然而,任何国家、任何质量监测机构,还只能对一些出现概率较高的危害成分进行监控。   日常食品中,绝大多数导致人类慢性疾病的有害成分,还处于无监控状态下。这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食源性危害导致的疾病是威胁人类健康的首要问题。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的居民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癌症、心脑血管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及其他各类与饮食危害密切相关的疾病。   目前对食品生产和市场所售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有限的危害物质种类进行监控,而无法对食品中各类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监控。其中一个原因是,各方面的利益难以兼顾,制定标准的认识难以统一,缺乏完善的法定标准依据;另一方面,食品生产厂商太多,食品种类太多,监测成本的限制,使监管机构不可能对所有食品进行严格监管。  即使经费充足,也不可能完全依据安全性的“本质”标准进行食品安全监控,还要受到国家标准和法规的限制。比如,某产品因为被曝光含有双氧水曾遭受致命性打击,因为有研究显示,双氧水具有致癌性;生物与医学的研究早已证明,自由基是导致生物膜损伤从而引发生物衰老和癌症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双氧水所释放的活性氧是一种活性很强的自由基。但人们发现,很多国家并没有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双氧水。如果双氧水在医疗、医药生产和食品生产上没有特殊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替代的用途,可以肯定,双氧水早就会在世界范围内禁止用于医疗与食品生产中。然而目前人们似乎只能祈祷,所有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双氧水的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食品级的双氧水,并釆取有效措施使其在食品中的残留达到某种安全水平。因为更有生产商,为贪图便宜,在食品加工生产中使用工业用双氧水。人们无法用消除双氧水的工艺,除去工业双氧水中所含的重金属及其他有害成分。   近几年,北京市在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极其显著,每位市民都可能有体验。以猪肉为例,在菜市场买回来的猪肉,即使不用任何调料,无论是蒸煮、煎炸都不会有很重的腥、矂味。而过去经常会遇到的腥、矂味很浓的猪肉往往来源于用劣质饲料、瘦肉精饲养的猪,或是注水肉,这是普通百姓能直观感觉到的变化。而实际的检测抽检结果也表明,自2007年以来北京市场上没有发现注水肉和含瘦肉精的猪肉。在食品安全监控方面取得的良好成绩,与政府巨大的投入是分不开的。   据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流通领域重点商品的质量安全,北京计划每年从市场上抽取食品样本近10万个,进行安全检测分析。如果按每个样品的检测费为1000元计算,就需要花费1亿元。而1000元也仅够检测20u301c30项的主要有害成分。   在国家当前极其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下,耗费巨资所釆取的严格监管措施,也只能提供有限的食品安全保障。例如,通过建立溯源追踪系统来提高食品安全的水平。一旦出现紧急、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溯源追踪体系,对食品生产运输的各个环节逐一排查。这种“事后诸葛亮”的监管措施,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问题”食品,避免这种危害进一步扩大,并为追究责任提供依据。但是,这种控制措施的应用仅限于已发现的问题,也就是对引起急性中毒症状或检测中发现的某种有害成分进行控制。对没有列入抽检项目中的、种类极多的慢性危害因素,显然无法通过溯源追踪系统进行防范。   尽管有很确切的科学证据能够证明,食品生产中使用的一些添加剂、消毒剂和助剂成分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但在生产上又不能完全禁止这类化学药剂的使用,如毒性较大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二氧化硫等。而添加剂在非液态食品中经常会存在混配不均的问题,导致食品中偶然出现的添加剂含量过高的情况难以杜绝。北京食品安全办公室在2008年1u301c7月的抽检中,就查出150多个批次的不同种类的产品存在这类的安全问题。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没有人愿意承担食品危害成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伤的责任。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位癌症患者将自已经常食用的市售食品,不计成本地去进行成分化验分析,会发现这些食品中的多种成分具有致癌性。但是,不会有任何食品生产厂商对癌症患者给予赔偿,也不会有任何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支持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如同前面健康饮食法则中所指出的,消费者只有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素质的培养,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回避饮食中的种种危害,确保饮食安全与健康。
2023-08-29 03:43:19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可以不签字么

不可以。根据相关信息查询,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以及签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3-08-29 03:43:261

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哪些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其产生的风险性进行评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2023-08-29 03:43:361

我想检测一款食品。送到哪里去检查?

可以送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扩展资料:食品检测的相关要求规定:1、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3、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3-08-29 03:43:58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置?

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2023-08-29 03:44: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工作人员采集样

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2023-08-29 03:44:121

风险监测不合格不立案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案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2023-08-29 03:44:201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什么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023-08-29 03:44:371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什么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其产生的风险性进行评估。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2023-08-29 03:44:481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什么依据

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需要评估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以下6种需要评估的情形: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制定统一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强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在维护市场环境中,地方政府处于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加大企业的主体责任与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第三,企业必须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消费者可多渠道索赔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可以找其中任意一方索赔,首先找到谁,谁就有义务承担责任);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还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新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实行的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另外,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还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201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重新修订定了《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点?新旧对比,消费者多了哪些保障和维权渠道?中外企业及经营者应注意哪些事项?我们请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建洪律师予以详细解读。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需要评估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以下6种需要评估的情形: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制定统一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强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在维护市场环境中,地方政府处于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加大企业的主体责任与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第三,企业必须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消费者可多渠道索赔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可以找其中任意一方索赔,首先找到谁,谁就有义务承担责任);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还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新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实行的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另外,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还规定,对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什么依据
2023-08-29 03:44:591

国家为什么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为了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获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对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2023-08-29 03:45:061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什么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023-08-29 03:45:272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技术法规是

法律分析: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技术法规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第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2023-08-29 03:45:371

在餐饮服务单位抽检食品和餐具不合格应怎样套用法律条文进行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除了以上2个文件外,还可以参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3-08-29 03:45:493

食品安全法中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对象有哪些

食安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对象主要是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2023-08-29 03:45:59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哪个部门公布

法律分析: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2023-08-29 03:46:15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

法律主观: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内容包括:1、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2、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4、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023-08-29 03:46:241

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有

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有: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2023-08-29 03:46:311

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本人感觉是c,c描述了是怎样实施制度的。
2023-08-29 03:46:54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由什么担任总领导?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由国务院担任总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3-08-29 03:47:021

卫生食品安全法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六条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九条 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制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七条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的卫生、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众可以免费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本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并报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四章 食品检验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资质认定,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或者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食品检验机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国务院授权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部门确定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国家实验室再次进行复检。国家实验室的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食品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第二十八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包装、储存等场所,并确保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以及排放废水、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防止食品污染要求的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  (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其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并颁发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的生产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还应当同时发给申请人食品安全监管码码段;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  申请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公布。  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向县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九)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保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食品安全监管码。  第四十条 获得食品安全监管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其生产的食品上市之前,向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的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合格信息以及实时更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其说明书或者标签应当标明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二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与食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所标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对尚未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下列事项:  (一)供货者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的食品。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四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对所作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场所和展销会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安全食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因本市场经营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运输食品的,应当使用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运输工具,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十二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四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相关国际标准、条约、协定要求的食品,其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五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下面有详细的介绍,您参考一下:  http://www.ahbflawyer.com/plus/view.php?aid=140
2023-08-29 03:47:521

haccp体系认证是什么意思

HACCP认证,即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指食品生产企业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本企业所建立和实施的HACCP体系进行审核并发给认证证书的活动。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表示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
2023-08-29 03:48:03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有什么区别

请问一下如果有人拿的风险检测报告给你!告诉你说要罚款的话,是不是可以不理他,甚至告他呢!
2023-08-29 03:48:112

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人员包括哪些

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人员包括哪些食品安全着重于食品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在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的影响下受到的一种偶然的污染。食品安全危害主要类型包括微生物、化学物质和异物。这种食品的非蓄意污染能够根据加工的类型合理的预测出来。食品防护着重于保护食品供应,防止其遭到蓄意的污染,这些蓄意的污染通过人为的一系列化学、生物制剂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来对人们造成伤害。这些制剂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质或者是常规不检测的物质。攻击者的目标可能是杀人或者是扰乱经济。
2023-08-29 03:48:212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什么依据

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需要评估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以下6种需要评估的情形: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制定统一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强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在维护市场环境中,地方政府处于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加大企业的主体责任与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第三,企业必须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消费者可多渠道索赔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可以找其中任意一方索赔,首先找到谁,谁就有义务承担责任);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还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新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实行的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另外,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还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201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重新修订定了《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点?新旧对比,消费者多了哪些保障和维权渠道?中外企业及经营者应注意哪些事项?我们请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建洪律师予以详细解读。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需要评估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以下6种需要评估的情形: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制定统一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强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在维护市场环境中,地方政府处于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加大企业的主体责任与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第三,企业必须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消费者可多渠道索赔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可以找其中任意一方索赔,首先找到谁,谁就有义务承担责任);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还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新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实行的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另外,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还规定,对
2023-08-29 03:49:231

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部署会议内容

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部署会议于4月22~23日在重庆市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分析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从立足新的监管体制、统筹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和监测工作措施,部署今年的抽检监测任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张勇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局长滕佳材同志主持会议。  张勇同志在讲话中深刻分析了当前面临的食品安全形势,突出强调了抽检监测工作在食品安全全局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要求各地提高对抽检监测工作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切实将其抓紧抓好抓实。张勇指出,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切。面对中央要求和公众期盼,面临当前严峻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围绕食品安全科学严格监管,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抽检监测是国际公认、普遍采用的食品安全基本管理措施,是从整体上统筹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也是监管工作由事后查处为主向关口前移、预防为主转变的重要举措,更是在新的监管体制下更多依靠科技支撑、提高监管效能的创新性工作。张勇强调,各地必须把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突出出来,摆到食品安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将其作为应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隐患点多面广严峻形势的重要监管手段,作为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基础的一项重要的治本之策,作为开创监管工作新局面、引导社会共治的强有力推手,通过全系统的努力,把这项工作摆好布局、建好机制、落实好任务。  张勇同志深入分析了当前抽检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对统筹推进工作、狠抓任务落实、提高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效益等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他要求,抽检监测工作要以问题导向统领,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主动发现风险隐患,要完善抽检监测的配套机制和后续执法措施,切实将发现的问题核查处置到位,要立足新的监管体制,从统筹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角度搞好抽检监测工作,相应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数据分析、结果利用等要统一归口,要加强数据精细化管理,更好地运用抽检监测结果探索监管规律、提升监管水平。张勇同志还对2014年抽检监测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地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稳妥推进,特别要注重全过程监控、规范资金使用和承检机构从业行为、加强系统内外协调配合,为抽检监测工作把好关,为今后工作积累经验、夯实基础。  同时,张勇同志还对近期全系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亟需加强和推进的一些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全面做好当前工作。他强调,一是要加快推进基层监管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统一完善的监管体系,二是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维,强化食品药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三是要严格各级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四是要在政府职能转变中实现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最严格监管,五是要倍加珍惜当前来之不易的良好开局,努力维护和继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形象,六是要加强部门间协商合作和相互支持。  会议期间,张勇局长还赴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食品药品监督所进行了调研,并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九龙坡区政府领导、九龙坡区部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负责人、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听取了九龙坡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报告。在调研中,张勇同志详细了解了重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基层食品药品执法机构建设情况,他强调,基层食品药品执法机构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石,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所是最接地气的一级,必须切实加强基层执法机构和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监管执法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和物质保障水平,使基层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履行职责;要积极发挥基层食品药品安全执法队伍的作用,筑牢食品安全监管网底,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不能在一线失守。基层食品药品执法机构要做好基础工作,摸清底数、掌握情况,要加强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共同参与食品药品监管,要讲究工作方法,重点关注学校食堂、农村婚丧嫁娶家庭宴席等容易发生大面积人口食品安全问题的环节,要抓好主要矛盾,把有限的人员力量集中起来解决大问题,要发挥基层政府作用,与所在乡镇(街道)形成合力,互相补充,协调配好做好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工作。  会上,滕佳材副局长还主持召开了专题座谈会,了解了各省级局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进展情况,听取了各地对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他强调各地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要适时向政府领导做好汇报,及时向地方食药系统做好传达部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认真真组织好抽检监测任务实施,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同时要求各省级局加强与总局以及省际之间沟通交流,强化监管制度机制创新,加大农村食品、专项整治等总局部署重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力度。  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二司、三司和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人就2014年抽检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抓好专项抽检、规范经费管理等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会议还针对2014年抽检监测具体工作组织了专门培训。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或者分管负责同志、有关处室负责人,中检院负责同志以及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相关人员参会。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8-29 03:49:31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出自哪里

(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8-29 03:49:521

小麦呕吐霉素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小麦呕吐霉素的标准为1000μg/kg。我国国标GB2761-2011中规定了谷物及谷物制品(包括玉米、玉米面、大麦、小麦、麦片和小麦粉等)中的呕吐毒素DON的限量标准为1000μg/kg,美国的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规定的食品中的呕吐毒素DON的安全标准是1mg/kg。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2023-08-29 03:50:001

食品安全法?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2013年《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详细解读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而质检部门因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食品安全标准不再“不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难免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整合,这意味着今后我国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新法规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物质都将不能使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而使用了什么添加剂以及用量,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专家表示,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
2023-08-29 03:50:102

小卖部零售的被食品局的人渣到有16瓶的啤酒过期了会有什么之类的罚款。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参考资料:食品安全法--百度百科
2023-08-29 03:50:241

食品问题投诉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食品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局举报或工商局举报投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袜枯兄食品、败漏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告袭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2023-08-29 03:50:332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第二节食品标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第三十六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第三十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第四节食品召回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第四十一条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第四十四条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发布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发布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发布,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发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二)食品标准;(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五)食品召回信息;(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发布;重要节假日前,应当发布节令食品安全信息。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第六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第五十一条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报告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第五十二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踪调查,并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三)发布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四)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置,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第五十三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2023-08-29 03:51:221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什么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一)食品中化学物的危险评估化学物的危险性评估主要针对有意加入的化学物、无意污染物和天然存在的毒素,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及其他农业用化学品、兽药残留、不同来源的化学污染物以及天然毒素等。(二)食品中的生物性因素的危险性评估生物性因素的危险性评估主要针对致病性细菌、霉菌、病毒、寄生虫、藻类及其毒素。生物性危害主要通过产生的毒素或宿主进食具有感染性的活病原体而影响人体健康。
2023-08-29 03:51:381

2021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21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来宾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以 “ 四个最严 ” 为统领,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放心攻坚行动,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优异成绩迎接 建党 100周年 。 一、 严格 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一) 使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实现销售环节信息全链条追溯。 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监管, 落实“三全”管理制度 ,查处非法进口冷链食品。 对企业自建冷库、第三方冷库开展全覆盖备案和排查 , 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专区存放、专柜销售进口冷链食品。 ( 市 市场监管局) (二) 落实 辖区内 进口冷链食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防护、运输工具消毒、信息登记等措施。 ( 市 交通运输 局 ) 动态评估研判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病毒的风险, 按要求 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按方案优先接种疫苗。 (市卫健委 牵头,市食安办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 二、 加强 突出问题整顿治理 (三) 持续推进 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 实施耕地土壤治理保护工程, 推动将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落实用地养地等措施;在安全利用类耕地推广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技术模式;在严格管控类耕地推行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市农业农村局、 市 生态环境局 、市林业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 ,推进涉耕地土壤环境污染治理 。 (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国务院关于污染粮食治理要求,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入厂(库)检验制度。 〔 市粮食和储备局牵头,市 发改 委、 市 财政局、各 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加大对市场中流通的稻谷、大米及米制品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 严格管理污染粮食处置。组织做好当地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 各 县(市、区) 人民政府 〕 将镉列入粮食收储入库和出库的必检项目,强化快速检验能力建设。 (市粮食和储备局) (四) 实施农药使用减量行动,启动 “ 治违禁促提升 ” 行动计划。针对禁限用药物、停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使用等突出问题,实施集中系统治理 。(市农业农村局) (五) 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鲜湿米粉、植物油、食用八角、食盐等重点食品监管,强化食品安全问题综合治理。持续抓好食品添加剂 “ 两超 ” 问题治理、 “ 塑化剂 ” 污染防控等工作。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林业局、 市 公安局、 市 卫健委和各 县(市、区) 人民政府配合 〕 (六) 继续开展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农村制售 “ 三无食品 ” 、 “ 劣质食品 ” 、 “ 过期食品 ” 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市 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 强化校长负责制, 推广 “ 互联网+明厨亮灶 ” 监管,全 市 学校食堂 “ 明厨亮灶 ” 覆盖率达到98%, 其中“ 互联网+明厨亮灶 ” 覆盖率达 45%以上。校外供餐单位“ 明厨亮灶 ” 覆盖率达9 0 %, 其中“ 互联网+明厨亮灶 ” 覆盖率达 45%以上 。 加强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严守校园食品安全底线 。 (市教育体育局、 市 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抓好 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违法宣传营销、欺诈误导消费等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 市委 网信办,市公安局、 市 民政局、 市 商务局、 市 文化 广电 和旅游局、 市 卫健委) 督促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注 “ 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 。 (市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风险隐患排查防控 (九) 开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制定并实施来宾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强化评估结果属地运用 。 (市卫健委)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扩大风险监测范围,农产品定量检测达到1.5批次/千人。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 市农业农村局) 完成 自治区 下达的林产品质量监测任务。 (市林业局) (十) 做好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市场监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量达到3批次/千人。完成年度食品相关产品 国抽、区抽 任务 ,监督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按时完成率达到85%。 (市市场监管局) 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 (市粮食和储备局) (十一) 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突出 食品安全 重点问题, 全 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做好 纪念建党100周年、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食品安全 监管保障 ,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 发生 。 (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 分工负责) 四、 严厉打击食品 违法犯罪 行为 (十二) 开展 “ 昆仑2021 ” 行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地域,突击打击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犯罪,严厉打击直播售假等利用互联网制售伪劣食品犯罪,加大跨区域大案要案侦办力度,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 (市公安局) (十三) 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落实 “ 处罚到人 ”要求 ,对主观故意、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对生产经营者实施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从严从重 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持续推进 “ 长江禁捕、打非断链 ” 专项行动。 (市市场监管局、 市 林业局 、市农业农村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食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市公安局、 市 农业农村局、 市 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十四) 推动智慧监管, 运用“ 八桂冷链通 ” 冷链食品追溯体系 抓好进口冷链食品监管 , 加大 “互联网+明厨亮灶” 在学校食堂 的运用覆盖率 。 探索信息化在食品安全监管的 新模式运用 。 (市市场监管局) 推进 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示范 建设 。 (市农业农村局) (十五)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实现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 ) (十六) 推动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公示。加强食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和公示,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 信用信息平台系统。 (市市场监管局) 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七) 持续推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加大 生产主体覆盖 面 ,严厉打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实行主体开具使用合格证的覆盖率达到50%。 (市农业农村局、 市 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八 ) 指导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自查评价,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确保连锁企业总部、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批发企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市市场监管局) 七、 指导 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九) 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管理和宣传推介, 大力发展 绿色 农产品 、有机 农产品 、地理标志农产品。 实施金秀红茶地标保护工程 , 推 动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全程数字化发展。 (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 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培育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优化种植养殖产业布局、推广标准化规范化种植养殖,不断 带动特色农产品提档升级。 (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 一 ) 引导相关企业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向产业园区集中发展,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改造, 帮助企业解决 产品标准制定、产品质量监管、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发明申报中遇到的困难 ,促进蔗糖等食品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市 发改 委、 市工信 局、 市 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 二 ) 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 加大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力度,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率 。 完成全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既定工作指标,推进餐饮质量安全稳步提升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持续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市 城管 局) 八、 不断提升 食品监管能力 (二十 三 ) 做好发展规划 编制 。 按计划开展来宾市 食品安全 “ 十四五 ” 规划编制 工作 ,提出 “ 十四五 ” 时期全 市 食品安全工作发展目标、重大任务、综合保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强化保障措施,推动 我市 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 建设 。 (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 四 ) 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落实 基层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改革 精神 ,强化食品安全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建设 , 抓好基层食品执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 加强 基层食品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 和检验检测技术能力 建设, 不断 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水平。 〔 市公安局、 市 财政局 、市 农业农村局、 市 卫健委、 市 市场监管局、 市 粮食和储备局、 市 林业局,各 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二十 五 ) 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指导企事业单位申报食品安全科技项目 。 (市科技局) 九、 构建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格局 (二十 六 ) 组织开展全区同步的 “ 世界食品安全日 ”、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市食安办,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配合) 强化涉 及 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支持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和舆论监督,宣传食品安全先进典型 ,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市委宣传部、 市委 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推广倡导 “ 减盐、减油、减糖 ” 健康饮食观念。 (市科协牵头 , 市 农业农村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照自治区“八五”普法要求, 将 食品安全普法宣传纳入 “ 八五 ” 普法规划,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市司法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 市 卫健委 、 市市场监管局、 市 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 七 ) 开展 预警交流区域协作,推进 “ 互联网+风险预警交流 ” 和食品安全 “ 你点我检 ” 服务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 鼓励 群众参与 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 市 市场监管局、 市 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 八 ) 实施 “ 双安双创 ” 示范引领行动。持续开展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活动。 〔 市食安办,各相关 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积极推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持续开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示范站创建活动。 (市农业农村局) 十、组织实施 ( 二 十 九 ) 强化各级食安委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数据 定期 共享制度》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形势分析和风险会商。10月底 前向 市 食安委报告本部门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 〔 市 食安 办、 市 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 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落实台账并按季度调度。将落实情况作为年底前向 自治区党委、政府 报告的重要内容。 (市食安办牵头,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2023-08-29 03:51:591

什么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是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监督管理等与风险有关的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2023-08-29 03:52:071

2012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食品安全法重点法条

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7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安全法》第12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3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四、食品安全标准   1.宗旨。《食品安全法》第18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强制性。《食品安全法》第19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标准的制定权限。《食品安全法》第21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第24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另外,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五、食品安全控制   1.《食品安全法》第27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安全;(2)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要安全;(3)有专门的安全技术人员和规章;(4)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5)食品的容器具要安全;(6)贮存、运输和装卸要安全;(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要卫生安全;(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1)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2.《食品安全法》第28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非食品原料生产或非法添加剂;(2)危害物质超标;(3)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的婴幼食品;(4)腐败变质等异常食品;(5)非正常死亡的动物肉类;(6)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7)包装、容器污染;(8)超过保质期;(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第29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52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43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44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48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34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召回制度。第53条第1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53条第3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2)第53条第2款: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第53条第4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6.食品进出口制度第62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明放行。   第63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不是海关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食品安全法》第64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66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六、食品检验制度   对于食品检验制度我们主要掌握以下规定:   1.第57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第59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3.第60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4.第61条第2款: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1.紧急预案制度:第70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报告、处置程序:第71、72条:(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重大事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2)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展开救援、封存、检验、清洗消毒、信息发布),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4)发生重大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八、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1.《食品安全法》第76、7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食品安全法》第79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法》第82条: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上述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此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九、法律责任   1.吊销许可证相关:由于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因而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都可以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只有《食品安全法》第9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不强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即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另外,该条规定的第一款关于市场禁入的规定也值得注意,即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要与第93条的规定对比掌握,即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行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 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没有记过,最低的行政处分是记大过)。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最低的处罚也是记大过,并且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上述规定对于违法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一样。   3.十倍赔偿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23-08-29 03:52:171

食品药品监管的四有两责是指什么?

四有两责”要求,即食品药品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检验职责
2023-08-29 03:52:251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什么危害因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什么危害因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三类主要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这三类主要危害不包括()。首页 / 知识竞赛 / 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知识竞赛 /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三类主要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这三类主要危害不包括()。 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知识竞赛 食品安全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三类主要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制度也是评估,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这三类食品安全风险U0001f192难道是不对吗肯定对啊危害不包括()。国家建立中国浏览:25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三类主要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这三类主要危害不包括()。A.生物性危害B.化学性危害C.物理性危害D.气候性危害
2023-08-29 03:52:343

gb19299是什么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果冻。本标准代替GB 19299-2003 果冻卫生标准、GB 19883-2005 果冻。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Codex Stan 79—1981,本标准与Codex Stan 79—1981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浙江省黄岩市卫生防疫站。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GB/T指推荐性国家标志,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志,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推荐性国标一经企业接受和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或由企业自我声明符合某推荐性标志时,具有法律约束性。国家标准(GB)中的"T"是推荐的意思。 GBT是推荐性国标,当然,其中若有部分内容是强制性的,在前言中会有说明是哪些条款。 GB/Z是指导性国标。 GB一般指的是强制性的,其中若有部分内容不属强制性的,亦会有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2023-08-29 03:52:441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分析:1、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3、未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4、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2023-08-29 03:52:521

新国标对乳铁蛋白含量

法律分析:乳铁蛋白国家规定的含量最高是100mg/100g,乳铁蛋白是食品营养强化剂,并不是食品添加剂,所以适用范围还有添加量都是需要参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标准来进行执行。人乳中乳铁蛋白浓度是牛乳中的10倍,占普通母乳总蛋白的20%。在乳清蛋白产品当中的浓度也可以高达30-100MG/ML。乳铁蛋白之所以被重视那是因为它能提高免疫力,抑制病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2023-08-29 03:53:011

我国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

我国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如下:1、食品质量和安全保障,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保障人们食用食品的健康和安全;2、 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推动企业加强自律,提高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和安全水平;3、食品市场监管,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管,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4、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5、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意识,引导公众正确选择食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2023-08-29 03:53:30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哪个部门公布

卫生部x0dx0a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再其次,县级以上x0dx0a地方人民政府x0dx0a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x0dx0ax0dx0a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2023-08-29 03:5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