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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请求中哪些被支持的可能性小

2023-09-06 11: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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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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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要知道如下:一、怎么做前期准备工作?二、怎样去申请仲裁?三、怎样准备证据?四、怎样协商调解?五、开庭时需要注意什么?六、裁决后怎么办?

一、前期准备工作:

1、首先要知道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申请劳动仲裁前,首先要确定的是所面临的劳动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具体而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分为下五大类:(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一方面看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主体是否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属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则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则看争议事项是否由劳动关系引起或与之直接相关的事项。

2、确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实际工作地或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争议的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优先管辖。一般而言,劳动仲裁机构分为市、区两级,市级劳动仲裁机构一般管辖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怎样去申请劳动仲裁?

1、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纠纷是去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一般而言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劳动仲裁窗口提交材料。

一般都有相应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模板,供劳动者现场填写,但是临场填写毕竟效果不佳,建议大家立案前先认真梳理案件情况,提前准备好《劳动仲裁申请书》。关于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双方的主体信息,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其次是仲裁请求,因劳动纠纷类型多种多样,仲裁请求也不尽相同,例如: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最后是事实理由,一般写明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着重列明被申请人违法的事实。

2、准备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核对);用人单位的主体信息资料,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www.gsxt.g*.cn/

3、立案注意事项。可提前登录当地人社局的官方网站,下载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信息调查表等立案所需表格,先行填写,节省立案时间。到现场递交材料后,仲裁委一般是先收材料,出具材料收件单,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立案。决定受理的,仲裁委会开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仲裁委也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受理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清单,一般要准备3份,一份给仲裁委员会,一份是仲裁委送达给用人单位,还有一份是开庭时自己看。

三、怎样准备证据?

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纵使用人单位存在诸多过错,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主张的仲裁请求则显得苍白无力,最后可能不被支持,因此,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第一时间便是搜集证据,固定事实。

一般来说,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工牌、工作证等材料。2、入职方面的证据: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3、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据:如岗位调整通知、任职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4、关于约定工资、工时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5、工资发放的证据:如工资条、银行转账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6、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如考勤表、考勤系统记录等。7、离职方面的证据: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等。8、其他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据等。

整理完证据后,需制作相应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的内容、份数及页码等。

案件受理后,便算正式进入程序,仲裁委会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排期开庭,届时仲裁委也会发出《开庭通知书》,通知具体开庭时间,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45天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再延长15天,也就是结案期一共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四、怎样协商调解?

大部分劳动纠纷案件,劳动者提交劳动仲裁材料时,仲裁委都会要求填写一份案前调解申请书,由仲裁委的调解员先进行案前调解,期限一般是15天,调解不成的再转入立案程序,如果双方有调解意向的在该阶段可以积极协商,争取早日解决拿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五、开庭需要注意什么?

1、开庭前准备:(一)准备相关手续

如果你是本人出庭,需要准备好你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至少1份。如果你是委托别人出庭,需要准备好你的委托手续。如果委托你的近亲属,你就需要签好授权委托书,同时出具能够证明你们之间关系的文件,比如结婚证、户口本之类的。(二)准备好证据,开庭提交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原件,所以你在开庭之前一定要把你所有证据的原件准备好。录音录像你还要把文件刻到光盘里,到时候把光盘交给仲裁庭,同时把录音、录像对话的文字版整理好,一并提交给仲裁庭。申请证人出庭的话,提前准备好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让证人准备好身份证,开庭时证人先在外面等着,等到仲裁员叫证人进入才可进入,事实求是陈述事实即可。(三)庭审前或庭审结束前,仲裁委员会会组织调解,调解的氛围可能比较紧张,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作出错误决策,所以在开庭前一定要想明白自己调解底线是什么,确定之后就要做到在庭审调解时不突破自己的底线。提前做好准备,调解时才能不慌。调解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所以不要惧怕仲裁员。

2、劳动仲裁开庭的程序:

(一)图中中间三个座位的位置坐的是仲裁员,仲裁员就是负责审理案件的人,一般是一个人。仲裁员前面是书记员,他负责庭审的记录工作,同时也是仲裁员的助手,开庭时说的绝大部分话他都会记下来,开庭结束后会让你签字。

左边是申诉人,右边被申诉人,很多座位的是旁听人员,我们称之为旁听席,旁听席面对仲裁员。

(二)庭前准备:劳动仲裁开庭之前一般书记员会比仲裁员提前到,并会将一些程序性工作先完成,比如宣读庭审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

(1)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有的仲裁委也会直接播放事先录好的录音。

书记员:我宣读一下庭审纪律:a.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手机或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b.未经仲裁庭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发言、提问;c.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d.仲裁庭内禁止吸烟;e.当事人双方在进行辩论中,不准用讽刺、污辱的语言攻击对方;f.首席仲裁员根据案件情况,开庭时临时规定的其他纪律;g.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由首席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2)、核对当事人身份:

仲裁员/书记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申请人说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上的信息);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委托权限。

3、宣布开庭

(1)宣布开庭

仲裁员:现在开庭,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开庭审理XXX与XXX劳动人事争议一案。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现在宣布仲裁庭组成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庭由仲裁员XX(独任/合议)审理,由许XX担任书记员。

(3)确认身份信息

仲裁员:开庭前本庭已就开庭人员的身份进行了核实,现在不再重复。

(4)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仲裁员: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对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反驳、承认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仲裁员: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庭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申请人:听清楚了。

(5)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这是个程序性的问话,一般都回答听不申请回避。

(四)仲裁庭调查

仲裁员:现在开始进行仲裁庭调查,请申请人宣读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仲裁申请书读一遍即可,或者说与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一致。

仲裁员:申请人有无补充和变更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如果有变更或者增加,就陈述变更或增加的内容,如果没有就回答没有。

仲裁员: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答辩。

在你宣读完申请书之后,就该被申请人答辩了,这时申请人会进行答辩,也就是针对你的请求发表自己的看法。

仲裁员:请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请被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在申请人读完申请书,被申请人陈述完答辩意见之后,仲裁员可能会进行提问,这时候作为申请人据实回答即可。

(五)举证与质证

仲裁员:现在开始举证与质证,根据举证规则的规定,请双方向本庭依次提交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证明对象。首先请申请人举证。

这时你把你准备的证据一项一项的陈述、出示。你举证之后会请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仲裁员:下面请被申请人举证。

被申请人也会像你一样把每项证据进行陈述、出示。然后仲裁员会要求你进行质证,质证一般从三个方面进行,证据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六)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争议焦点是XXXXX。请双方发言。

申请人:这时候你要是有之前想说没说的话现在就可以说了,有对方说的话你想反驳的也可以说,也可以就仲裁员归纳的争议焦点说你自己的想法。

你发言之后仲裁员会让被申请人发言,被申请人发言之后你还可以请求发言,注意不要将无关紧要的东西和之前已经讲过的东西,不然可能会被仲裁员制止。

(七)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结束之后仲裁员会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表最后意见,如果没有别的想说的,就只说请仲裁庭支持你的仲裁请求即可。

(八)调解与裁决

法庭辩论结束后整个仲裁开庭已经接近尾声,这时候仲裁员可能问双方是否进行调解,只有在双方都同意进行调解的情况下,仲裁庭才会组织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会出具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委就会择日作出裁决。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说出具体调解方案。请申请人先发表意见。

申请人: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回答,同意调解就回答同意,并提出你的调解方案。如果不同意就说不同意。

如果没有调解成功,仲裁员就会说下面这段话: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由于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本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从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本案作出裁决。

(九)闭庭

上面的程序都走完之后仲裁员会宣布闭庭。这时候书记员会把庭审的笔录打出来让你签字,你可以看一下笔录记载的内容是不是和你说的一致,你只需要看你说的话即可,如果不一致的你可以直接修改签字。如果没有意见逐页签字,最后一页签字后写上日期。

六、裁决后怎么办?

收到仲裁裁决后,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想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在仲裁庭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送达仲裁文书后,可以向仲裁庭要求拿送达回证,一份显示是劳动者的,一份是显示用人单位,两份都需要要求仲裁庭提供给你。

准备好起诉状,特别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部分要写明,然后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或当地诉讼服务网站提交起诉立案材料。

打工人不易,能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请一定不要放弃。很多人不懂流程以为很麻烦,有的害怕和公司面对面,有的觉得钱不是很多就忍了,希望大家都能明白违法的是公司,该感到歉疚的是他们,不要给自己背上无谓的包袱。如果u202c经济u202c紧张u202c,怕u202c律师费u202c太贵u202c,那就u202c自己u202c拿起u202c法律u202c武器u202c维护u202c其u202c自身u202c合法u202c权益u202c吧u202c!这也是我写下这篇流程的目的之一。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点下赞,让更多需要的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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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1、法律知识很欠缺又不愿学习,未收集关键性的证据,缺乏证据会导致此类劳动者大概率的维权失败;2、想的太多怕麻烦,想乱七八糟的事情,担心维权时间久,意志不坚定的表现,极易导致维权失败;3、容易被忽悠改变想法,被对方间接或直接劝和,放弃维权;4、充满极端思想,选择激进方式维权,此种非法维权方式法律不认可,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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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延期举证?

提交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法院通常会在庭前或者庭审中告知举证期限),如您无法按时完成举证工作,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等相关信息。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如果延期申请是在庭审中提出的,需要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延期。如果对方同意,双方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对方不同意,需要在法院的裁量下决定是否允许延期。严格遵守法院要求:如果法院同意您的延期申请,应当严格遵守法院的相关要求,及时完成举证工作,并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如您未能按时完成举证工作,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判决结果。
2023-08-30 14:19:451

请问原告收到举证通知书一定要提交证据吗?

民事案件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收到举证通知书,当初起诉的时候已经把对方的欠条交上去了,原告这边还有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举证的话这个还有必要提交吗?如果交的话,是和送达回证一起寄回法院吗? 把证据复印件提交了,证据原件开庭时提交。 您好,建议将重要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法庭。 只要有的证据最好都要提交,你认为不重要的证据其实是间接证据,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达到最好的证明效果。送达回证要立即填写,立即寄回。证据要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实务中也可以延期至开庭时提交,但要提前和法院沟通好,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原则上是需要提交证据的。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因为法官要提前了解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官到时候要给到被告人复印件的,民事诉讼程序上不允许证据突袭。 但是,从诉讼策略上来说,很重要的证据,不方便让被告人提前知道的证据,原告可以在开庭的时候提出来。 你好,如果有证据建议按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提交。 有的法院或法官卡举证期限还是严格的,逾期会有拒收、训诫等风险。 而且,按时提交也更能让法官提前了解案情,而不至于庭审中法官第一次看见资料后一边听诉讼各方陈述、辩论,一边还得花费精力去理解。 如有证据在立案时没有提交的建议提交,特别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先提交证据,送达回证开庭时在交。 是的,如果举证期限内存在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了举证期限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违反规定可能受到训诫甚至证据不被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就难以获得支持。 不用,一般都是开庭时交。 问主审法官是最好的。不同法官做法很不一样。 举证是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是否需要交,考虑一下,第一,已经有的证据能不能足够达到证明目的,第二,手上的证据是否有对你不利的因素。 放弃自己的权利是非常简单的,和败诉一样简单。 不用。作为原告方一般在起诉之时已经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立案庭了,如果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有新的证据材料,可以补充提交,没有的话,就不用。 法院告知了举证期限,原告就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按规定是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不过简单的案件,开庭时提交证据,法官一般也认可 各地不一样,南方要求比较严,要求提前交证据。北方这边当庭交一般也可以。你要问一下法官。如果不涉及诉讼策略就提交
2023-08-30 14:20:121

如何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

法律主观:首部:注明文书名称;申请人基本情况。正文:请求事项包括写明申请人对何案件因何种原因提出 延期审理 申请;事实和理由。尾部: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日期;附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开庭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 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律客观: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原告申请延期举证的理由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困难(如行动不便,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延期举证流程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应草拟延期举证申请书,向法院提交。提交申请书,应向书记员提交或直接向主审法官提交。主审法官为传票签发人,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会发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及主审法官。提交申请书以后,应向主审法官说明延期举证的理由,直接要求予以批准。主审法官若同意延期举证,会指令书记员重新签发举证通知,或直接在申请书上备注“同意予以延长举证期限至X年X月X日”。一般提交后,当面与主审法官沟通,主审法官会立即答复。我们作为律师代理人,申请延期举证时,一般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三天先将申请书给书记员,让书记员代为与主审法官确定,有时电话与主审法官联系、有时当面沟通,处理结果以法官口头答复或书面签字为准。比较正式的时候,书记员会重新签发举证通知书。三、举证期限的计算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即送达举证通知书,从这一点看该规定并无不妥之处。但实务中并非每一个案件争议的焦点都十分明确,1、从诉状中看似争议重大的问题,经被告答辩后予以承认,该部份事实的证据无需再举,2、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由人民法院确定,而具体操作中则是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但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一般是由立案庭人员送达举证通知书,可能会出现“事不对题”的举证通知。因此,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举证期限有失偏颇。举证通知书不一定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1、可以将“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规定改为一般规定,可以有例外的情况,供审判人员掌握。《证据规定》33条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等。有的案件可以在争议焦点确定后再分配举证责任和明确举证要求。2、将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改为“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次日计算”更为准确,更符合实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要注意延期举证的理由,延期举证的流程以及延期举证时间的计算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如遇到当事人确实无法参加庭审的时,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的,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一般是以法官在延期举证申请书上的签字批准为准,一般正式的是举证通知书。当事人一定要认真计算举证期限的截止时间,以防止错过举证时间的情况。
2023-08-30 14:20:191

申请延期答复问询函有时间限制吗

有谁知道问询函是有时间限制的。。。 寄(送)达的询问函一般是在7天内应回复,如果超过7天没有着回复,就可以按默认情况处理。 但是这种情况最好是采用挂号信件寄出,因为寄挂号信件,邮局他会给一个回执单,这回执单很重要,它可以作举证材料认可的。
2023-08-30 14:20:302

延期开庭申请的理由

法律主观:(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 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如果你的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纳入第(4)点作为延期开庭的理由,你需要做的就是写一份延期开庭申请书,递交到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们决定是否延期开庭。申请延期举证的前提是有举证困难的,例如交通不便,当事人行动不便等,法院会针对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另外,申请延期举证也必须是在有效的期限内,否则过了期限则被视为放弃举证权。法律客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开庭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023-08-30 14:20:521

被告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吗

被告可以申请延期开庭。【法律分析】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延后开庭审理。一般情况下,只要有正当的理由(例如:来不及收集证据、当事人在外地出差等等),法院会同意该申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需要时间求证一些事情可以以第(三)点为理由申请延期开庭。需要做的就是写一份延期开庭申请书,递交到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决定是否延期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3-08-30 14:21:091

法院不准延期举证是否违法了

法律主观:合议庭可以延期举证,但必须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延期举证一般是因为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而且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2023-08-30 14:21:171

从材料送到法院起到开庭的步骤有哪些?

诉讼指南法院进门七件事 :说白了,打官司就是这七件事  第一件事:立案  去法院打官司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立案,你准备了案件材料,只有递进了法院设立的窗口,才会产生作用。起诉、反诉、申诉、上诉、申请执行,都是需要立案的。这些程序的启动,必须经过第一关的审查。立案一般是形式审查,即查看你的文件是否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立案庭的法官有时也会对案子的实体问题,你和他们解释解释就行了。立案的程序是:  (1)递交材料。  任何一个法院都会设置立案庭,专门弄一个大厅来接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即便是条件艰苦的法院,也会设置一个办公室。你的材料要从这里递上去,然后层层审批到达主审案子的法官手里。立案的材料一般有文书、基本证据、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者其他身份证复印件什么的,总之,你在立案前,这些东西要准备3份以上,一份给法院,一份留自己,其余的是对方的,如果你就准备了一份状子,可能会在开庭时找对方借了,那不闹笑话才怪。  (2)计算费用。  如果你的材料能够通过形式审查,而你的案子又不是什么疑难杂症,你的材料会被立案庭收取,这个时候,你还不能走人,因为你还要交诉讼费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两种。很多法院在收取案件受理费后,还要加收其他诉讼费。一件收取50块钱的人身损害案,可能要收其它诉讼费400块。因为受理费必须进财政专用帐户,而其它诉讼费则不必。你可能还要缴纳邮件送达费40元,但实际上送达的时候一般是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来法院取文书,你如果在年尾去立案,或者你运气太好,你说不定还会要被收取有关报纸的订阅费,但你可能永远收不到那份珍贵的报纸。如果你够水平,有些费用可能在案件结案时,被判决由对方支付。如果你申请了财产保全,那要收费,证据保全,也要收费,反诉,要收费,现在我了解的情况是,执行案件可以不预先收费,但还是要在执行终结时收取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你可能在立案的时候,就计算好要缴纳的诉讼费,但你不要太在意这个计算,很多时候,在立案庭的法官计算出来的费用会要超出你的预算。怎么办?交吧!!  (3)填写表格。  在立案的时候,你可能会被告知要填写一叠材料,有当事人情况表,有送达地址确认表,有法官监督卡,有证据清单,有财产清单等等。我建议你每项都填写清楚,尤其是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否则,你可能会在今后的日子里,不止一次的前往法院补充这个补充那个。  (4)收取立案文书。  既然已经进来了,就不忙着回去,你还要收取一些重要材料。一般是《案件受理通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会议通知》等等,这些文件,我建议你仔细阅读,因为在一些你不经易的地方,有些重大的信息。受理通知意味着你的案子进入了一审程序,从那天起,人民法院原则上要在不超过3-6个月的时间内搞定你的案子;诉讼风险告知在于提醒你案件中有些责任是你的,人民法院可不保证你能打赢你认为有道理的官司,这个文件有点像“米兰达警告”,如果人民法院不告知你诉讼风险,有可能会是程序错误。举证通知很重要,它提醒你在法定的日期内提交答辩,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你错过了期限,则错过了反诉权利、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可不是闹者玩的。不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代理人,你都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案件的证据,否则,对方代理人是不会对你临时提交的你认为是最关键要最后拿出来作为杀手锏的证据进行质证的。  这些文书,建议你收好,虽然它们印刷质量很差,也不要丢掉了,它们是你案卷里的必备材料。  (5)立案有窍门。  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够在立案庭被通过,如果你希望你的案子被法院受理,请不要和立案庭的法官争执以显示你的辩论水平,和他们讲讲道理,翻翻规定就行了。疑难的案子,他们会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你是否受理,如果不能受理,建议你让立案庭作出不立案裁定,这个裁定你是可以上诉的。有些根本就不属于这个法院管辖的案子,你一定要让他们受理,你可能只能靠你的老师去搞定了。  第二件事:阅卷  你如果是个被告代理人,在被告收到了应诉通知书和文书传票以后。阅卷时会有些工作和注意事项,我慢慢和你说。  (1)联系法官。  你收到的文书上肯定会有法官的电话号码,在你准备去之前,请你告知法官,没有人天天会在家里等你去阅卷,如果你不愿意辛辛苦苦从河东赶到河西,坐个把小时车最后在法官门上碰了个壁而心情沮丧,建议你先和法官联系,说清楚来意,请他们给你配合。  (2)递交文书。  你一定要带着自己的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你是助理,你的事务所会给你办一个实习律师证,这个证不能办理刑事案件,也不能以这个证来证明你是个律师。你应该在进门后出示你的证件,除非你认识这个法官,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事务所的函件应该在阅卷时提交给法官,以显示你有资格查阅本案的案卷。如果你有意识,你应该给法官递交你的名片,让他在有事的时候找到你。你还可以很厚脸皮的请法官告知你他的手机号码,以方便以后的联络。  (3)摘录、复印案卷文件。  如果你去的法院没有复印设备,你只好用手去抄写案卷的内容,大多数条件下,你可以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复印案卷中的文件。如果对方在举证期限内有新的证据,你可以要求法院给你提供一份副本。你很有必要留心对方在这个案子中是否聘请了代理人,代理人是何方神圣,这有助于你和你的老师在研究案情的时候综合考虑,说不定那个律师是你老师的师兄弟,或者是弟子,这个就很重要了。  (4)阅卷时的注意事项。  阅卷只是个很小的工作,但有很多注意事项:未经过允许,你不要好奇去翻阅法官办公室别的案子的卷宗,让法官觉得你可疑;你不要拆撕案卷;二审案卷可能会有附卷,附卷有时是法官评议的记录,这是工作秘密,没有经过他的允许,你绝对不要去看,否则你会为你的好奇付出代价;没事不要打听法官对案子的看法,案子还没有开庭判决,就是有看法,他也不能告诉你,况且他又和你不熟。  第三件事:递交文书和交换证据  一个案子进入法院,不管你是两者的哪一方代理人,你都会有很多文书和证据要递交和交换的。我先说说原告代理人在这件事上的事项:  1.原告的事项  你是原告代理人,恭喜你,你把人家给告了,心理上占尽了优势。但仅此而已。原告在诉讼中要做的工作准备要比被告多,任何一个程序或者文件的纰漏都可能导致案件全盘崩溃。千万不能将状子丢在法院然后就去睡大觉,现在的法官才不会替你整理证据寻找法律依据,你稍有差池,对不起,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文书:  原告的文书有:起诉状、变更补充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以及证据证明事项的说明、如果觉得打不过对方或者双方调解解决了纠纷,那么就有撤诉申请书。等等等等。这些文书都是由你去撰写,并且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庭。很多文书,都有其格式,我可以在文后给你介绍几种不常用的。请你在撰写这些文件之前先认真仔细的考虑你要表达的事项,也不要写得文绉绉的,意思清楚,格式正确就行。  原告的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你要记得向法庭提交证据,如果不能够及时提交,也要向法庭申请延期。否则,那没有哪个被告律师愿意正眼看你临时提交的证据。你给法庭提交的证据应该有证据清单,如果你够专业,你还应该向法庭说明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证据要准备两份,以便于交换,否则,你也可能会被要求复印副本而四处寻找复印社。如果你递交了一叠你和你的老师取到的证人笔录,那我建议你准备将证人名单交给法庭,说不定对方律师会对你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建议你在当事人给你的一叠几十上百年的文件里仔细的寻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赔偿案子里,你不要煽情地将原告的血衣、断掉的指甲,殴打原告的棍子等这些恐怖的东西以及照片拿过去做证据,我见过这样的东西,那些东西除了让主审法官发疯外,你得不到任何正面的反馈。  2、被告的事项  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我也恭喜你,你终于被人告了!要是过去的县官审案子,他们会说:你要是有道理,哪个会吃饱了跑到衙门里告你,先吃一百棍子!但你不要急躁,被告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法治昌明,明镜高悬。  被告的文书:  被告的文书有:答辩状,反诉状,对原告的起诉,你总会有些要说的吧。可能你的当事人恰好也要找原告算帐,一直没有借口挑起,正好,这次可以借原告起诉来反诉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据清单以及证据证明事项的说明等等文书,我想在这里重点说明下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会选择在自认为对他有利对你不利的法院起诉,因为他可能在这个法院或者有同学有朋友有熟人有他们认为的便于解决案子让你输得很惨各种各样的关系。如果你恰好不想让他得逞,也不想马上解决案子,那么,你会认为这个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里对你是个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觉得有些不对,你都可以申请管辖异议,虽然被驳回的情况十有八九,因为这个程序可以上诉,所以,诉讼的节奏会被打乱,诉讼的期限会被拖延至少2-3个月时间,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可能会出现波动。但这个程序可不能不分场合地使用,对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辖异议的,这样会让主审法官轻视你的水准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权利均是不可以滥用的。  被告的证据:  凡是属于可以证明与原告主张的事项相反事项的证据,都是属于你的证据。你都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收集和归类。你收集证据的目的性很强,主要是针对原告的主张,比如,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而你却有已经付款的凭据或者原告的收条;原告需要证明你违反合同,而你却有不可抗力的依据;原告主张你赔偿损失,而你的证据却显示原告的损失来自于对产品功能的误解,自己存在重大的过错;原告要求和你解除合同,而你却持有原告有在先不履行合同的证据。等等等等。你的证据应该支持你的抗辩理由,否则就不能给原告迎头痛击。如果你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我估计你不仅仅会输的惨兮兮,也会被老师骂得伤心兮兮。  证据交换后,请你仔细研究对方的证据和自己的证据,寻找对方的纰漏和自己的弱点,不能仅仅就将这些东西收起来交给老师,认真的研究寻找对手的失误,能够让你更快的成长成熟。  第四件事:庭前程序的启动  不管原告被告,起诉之后,开庭之前,还有很多庭前程序可以启动,这些程序的熟练运用与否,能够显示你是否具备专业能力,有时能够影响诉讼的进程甚至判决的结果。  财产保全程序  如果你提起的是一个合同违约、赔偿、侵权方面的诉讼,你担心对方可能会是个赖帐不还信誉很差当事人,他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变卖干净,让你竹篮打水,或者你担心判决以后得不到很理想的执行效果,或者你只是想向对方显示下法律的权威,你都可以在诉讼程序提出前申请财产保全程序。这个程序是个有点象台湾“法院”的“假扣押、假处分”程序,能够给对方很大的威慑,一个账号被冻结,财产被查封的被告,除了老实应对诉讼,是掀不起风浪的。但财产保全程序你必须督促法院给你执行,如果你不能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账号,很多法院可能就发一纸空裁定,增加你的办案成本而已。如果你不能为你保全的财产提供担保,法院连这纸裁定都不会给你。  案例:  我有一个律师朋友,他做的业务是受银行委托,追索当事人购买车辆和工程机械后的不良贷款。当收到银行的车辆机械的拖延还贷记录,他的团队中就有人员立即在所在的城市或机械设备可能所在地寻找相关的车辆和机械。如果发现踪迹,他们一边会蹲点守候或者跟随车辆的行踪,一边会立即和法院执行局法警以及办案法官联系,等他们赶到现场,立即由这些人扣押车辆和机械。他们比较成功的案例是在几千公里的城市扣押了几台作业中的大型挖掘机,并用平板车从几百民工围着的工地上将那些铁坨坨运回来。这个行动,动用了一个区法院法警队的全部成员。这种案子只要能够保全到财产,百打百赢。  原告还可以根据案情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和先予执行程序,但这些程序的运用不是很普遍。  管辖异议程序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会选择在自认为对他有利对你不利的法院起诉,或者将本来应该上级法院审理的案子在下级法院立案,以避开二审出现对其不利的情况。他可能在这个法院或者有同学有朋友有熟人有他们认为的便于解决案子让你输得很惨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你恰好不想让他得逞,也不想马上解决案子,那么,你会认为这个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里对你是个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觉得有些不对,你都可以申请管辖异议,虽然被驳回的情况十有八九,因为这个程序可以上诉,所以,诉讼的节奏会被打乱,诉讼的期限会被拖延至少2-3个月时间,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可能会出现波动。但这个程序可不能不分场合地使用,对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辖异议的,这样会让主审法官轻视你的水准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权利均是不可以滥用的。  案例:  我曾经作为一个案子的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是一个商业银行,我的当事人为一个企业,该企业在银行贷款100万元,加上几年的利息共计120万元左右未偿还。而该银行的案件一般有一个区级法院的某个固定的法官审理,他们一批可以起诉20个当事人,我的当事人不幸在列。而我查阅了本省高级法院发出的确定级别管辖权的通知,该区级法院的只能审理100万元以下标的的案件。于是,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最后,区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地区中级法院,并在3个月后开庭。而后,其它被告均纷纷提出管辖异议,该商业银行为协调案件,最终撤销诉讼,并同意贷款延期。  同样,被告在庭前也可以启动反诉程序、重新鉴定程序,追加当事人程序等等。  第五件事:开庭  案子终于走到开庭的程序了,作为原告,这意味着被告的所有阻挠拖延的程序均已经结束,而你不同意和他在庭前达成和解。作为被告,则意味着庭前的所有努力均已经终结,你只有在庭审时和对方一较高下。  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在N多的教科书中都写得明明白白,我的目的是从实践的角度谈谈你应该注意的些事项。  (1) 庭前准备要充分。  有些律师会在开庭前10分钟才看看案卷,有的律师连案卷都没有,要临时借书记员的文书去复印。开一次庭,最长也就3个小时,而这三个小时,你可能要不停的发言,翻资料。如果你没有准备好,你可能会被法官和对方律师的一个问题给问得目瞪口呆,也可能找遍全卷也没有发现你要阐述的某个问题的摘要。因此,我一般是将要讲的内容列成一个备忘录,将要举证的文件列成一个清单,文件上用小贴纸标记。准备充分是赢得案子的一个重要条件。  (2) 法庭调查要条理明晰。  法庭调查是个关键的阶段,所有案件事实均需要在这个阶段查明。法官有的时候会反复的从辩论阶段返回调查阶段,那是因为有些事实没有查清,而你在辩论中却将它作为事实去引证。法庭调查阶段时,你要将全部精力集中在对自己证据的陈述说明以及对对方证据的揭露驳斥上。所谓的质证,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论述。对于有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出现的情况,建议你一定要提出必须证人出庭作证。你不必引用法律,展开议论,那是下个阶段的工作,否则法官会一次次打断你,并威胁你退出法庭。不过,遇到可以沉重打击对方的机会,你也可以不用顾忌法官是不是真的赶你出去,再说,真的赶你走,他的庭也开不下去了。你也不要放弃询问对方的机会,并在庭前准备好问题。很多律师没有问题问对方,其实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当然,你的问题应该紧扣案件,确实没有问题就不要乱提问。  (3) 辩论阶段要到位。  我们的法庭还没有真正的采用抗辩式的庭审方式,审判长主导着庭审的进程,他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而不在乎律师是否牙尖 嘴利,雄辩滔滔;同样,他也是个有自尊的人,不需要你从法学理论上对他进行再次的教育,你的功底或者还够不上向他普及某种理论常识。所以,你在撰写代理词的时候,你不用没话找话的说明合同的概念或者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你用不着引用你大学教授某本著作上的一个理论,除非你愿意被他怒不可遏的制止发言。有些学究派律师在很多法庭上不吃香,就是因为他们太喜欢搞些理论的大道理来搪塞事实和证据的不足。你要说的是事实和证据以及基于这些事实和证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辩论用不着太多轮次,重复的话法官会制止你。也不是每个辩论都会针锋相对的,你如果没有办法找到对方的破绽,你自说自话也行。关键的是,你要通过辩论阐明自己的主张,能够反驳对方主张当然好,如果不行,也不要强辩、诡辩和狡辩。  你最好做好结案陈词。这个程序可以让你全面的阐明你对案子的观点。时间不要太长,3分钟就好。这个程序很多律师都放弃了,其实很可惜。  (4) 做好调解的准备。  几乎没有不可以调解的案子,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法律的目的其实不是分清是非而是在于平衡利益。调解可能会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因此,在庭前,你应该征求当事人对调解的意见,并阐明案件调解对各方的利弊,让当事人作出选择。  如果你的代理权限不是特别授权,你不能代理当事人签订调解文书。即便你有合法的授权,你在决定使用这些可能导致当事人重大权利变化的权利时,一定要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显示你是个成熟的律师。我在调解时,遵循的是绝对不自作主张的原则,任何一个决定,均和当事人沟通,听取其意见。这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执业风险的控制。你如果第一次得到特别授权代理,不要兴奋,你的“权力”越大,你的责任也越大。  第六件事:补充文件、签署文书  补充文件  开完庭,不代表你就没有工作要做。在庭审过程中,实习的书记员可能在津津有味地听你和对方律师讲述着各自的故事,而忘记了在记录上写一个字,你也可能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说到位,比如,你可以在庭审时告知法庭,庭后你将书面订正质证意见并提交法庭附卷。你也可能还有些反证的证据需要举出并在下次开庭时使用,你可以在庭辩时,告知法庭将整理提交书面的代理文件。总之,你应该在庭后3天内将你认为要补充地文件交给法庭主审法官。如果你觉得有必要,可以对某些专业问题写出法律意见书。  签署文书  任何一个案子的审判结束后,法庭会根据情况制作出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要求严格的法院,每一个案子结案都会有一个宣判程序,两者以及其代理人都会出席,审判长会起立宣读判决书全文。当然,我也在办公室收到过法院邮寄来的文书,而我的办公室离法院仅仅一公里之遥。  你收到或者代为收到的文书,请在第一时间送达给当事人,因为只有他才承担判决的后果,享受判决确定的权利。你绝对不能因为败诉而将文书扣在手里14天,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一天才不得不拿出来,除非你想测试下当事人的音量分贝。没有哪个律师能够打赢任何一个案子,执业的前几年,你的胜诉率不高只能说明你的经验有待提高。输了就承认,这可是人品问题。  第七件事:执行  不是每个判决都能执行。  你有幸赢得了诉讼,在所有的审判程序全部结束之后,你有必要请法院兑现他们对你当事人的承诺。但是,这个承诺可不是银行承兑汇票,一定能够兑现的。你绝对要改变判决就一定会得到执行的天真想法。诉讼的风险不单纯体现在胜败难以预测上,也体现在即便胜诉法院却无法兑现它的文书上。到了执行阶段,你会体会到财产保全程序的重要性,并且为当初没有申请保全而懊恼不已。  你不要忘记申请执行,即便有可能没有办法执行到位。  执行的程序  最高法院对于执行下发过很多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文件。你应该认真研究。我要说的是,执行程序中你要和法官配合的问题。  申请执行是不需要付费用的,因为被执行人会在执行终结时支付。但是,如果你不要认为将执行申请仍在法院,执行官们就可以完全地将标的执行到位。先不说你的案子没有经过某某领导的批示督办,执行官会将这个案子压在他桌子上厚厚一堆案卷之下,如果你不向他们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这个案子说不定就执行不下去。还有,你案子的执行标的小,执行难度大,执行官说不定就忘记还有这么个案子在手上。  我最近执行终结了一个案子,一个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标的只有3万元。从执行立案到执行终结,用了5个月时间。先是执行人员出差,立案1个月后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对方不予理睬。然后他们接着在全国各地巡视出差,等他们走遍全国各地后的第3个月才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照例不予理睬。我被不止一次的指责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我却曾明明白白的告知执行官,被告的工厂每天在冒烟,银行的进出每天都有几万。当我打了N多次电话,跑执行局N多次后,最终在第5个月的时候取得执行财产时,我被告知,你的案子太小,他们太忙。但我除了感谢他们,半天说不出其它话。案子太小,确实是我和当事人的错。  我举这个我的案子要说明的问题是,执行是没有终结的时限的,你除了和法官配合外,不能对他们的工作进度提出任何不满,否则你的案子兴许就执行不了。你要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是非常容易的执行的财产,如果是个大型的设备,或者是个车间,或者是块广阔并茅草丛生的地,那我先建议你不要着急,那些东西没有腿,然后你查查是不是已经抵押掉了,然后让当事人准备足够支付执行局出动半支法警队和评估拍卖的费用。 这个是在微信上看到的,应该对你有帮助。
2023-08-30 14:21:251

民事判决下达前,被告有新证据需举证,如何申请证人证物到庭,及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判决吗?

1、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延期判决。2、但如果在判决前有证据的,建议你及时递交相关材料到法院。至于法院是否会采纳你的申请,那就不一定了。
2023-08-30 14:21:3514

开庭时间如何申请延期

延期审理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审理。当事人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一、哪些案件可以延期审理民事案件中可延期开庭审理的: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审理的: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二、开庭时间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审理案件的开庭时间是没有时间限定。1、因此没有法律依据具体规定的,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可以审理普通的案件。2、如果遇到当事人人数众多,证据复杂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还有几天的。3、法院立案后,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会给被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4、也就说,从立案到审判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首先,应该保证所留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够及时告知你们。其次,法院立案后,会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如你起诉时,所留被告地址不够详细,或找不到被告,该案将会被中止。最后,亲自到法院问询案件办理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023-08-30 14:22:021

如何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你应当有律师,你叫律师写即可。
2023-08-30 14:22:235

申请延期开庭

一人可以申请一次,书面申请。还要看法院同意不,记得采纳我的答案
2023-08-30 14:22:414

可以向法院申请延迟开庭吗

法律分析:是有权申请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延后开庭审理。一般情况下,只要有正当的理由(例如:来不及收集证据、当事人在外地出差等等),法院会同意该申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需要时间求证一些事情可以以第(三)点为理由申请延期开庭。需要做的就是写一份延期开庭申请书,递交到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们决定是否延期开庭。
2023-08-30 14:22:491

如何申请延期开庭?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上面是理由,然后情人帮你写张申请书,递交法院。
2023-08-30 14:23:007

诉讼文书包括哪些?

问题一:民事法律诉讼文书有哪几种类型 应该很全了,请予参考 一、起诉和受理文书 1.公民起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 3.立案审批表 4.不予受理裁定书 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6.驳回起诉裁定书 7.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8.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10.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 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 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 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 6.公民民事答辩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答辩状 8.反诉状 9.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10.参加诉讼通知书 11.退出诉讼通知书 12.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函 13.调查笔录 14.院外单位鉴定委托书 15.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 16.勘验笔录 17.委托调查函 三、管辖文书 1.诉讼管辖协议书 2.管辖权异议书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5、案件移送函 6、调卷函 7.送卷函 8.退卷函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 1.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申请书 3.提供担保通知书 4.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5.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7.先予执行申请书 8.先予执行裁定书 9.申请复议书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 1.拘传票 2.罚款决定书 3.拘留决定书 4.执行拘留通知书 5.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6.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 7.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8.民事制裁决定书 9.司法建议书 六、开庭审理文书 1.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2.回避申请书 3.对回避申请的决定书 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5.参加诉讼申请书 6.公民民事撤诉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撤诉状 8.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9.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10.延期审理申请书 11.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12.证据保全申请书 13.传 票 14.出庭通知书 15.开庭公告 16.阅卷笔录 17.调解笔录 18.法庭笔录 19.代理词 20.合议庭评议笔录 2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22.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3.延长审限民事案件情况表 24.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5.对申请延长一审审限报告的批复 26。送达回证 七、一审裁判文书 1.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书 2.一审民事调解书 3.一审民事判决书 4.委托宣判函 5.宣判笔录 6.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裁定书 7。送达民事裁判文书公告 八、第二审程序文书 1.公民民事上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上诉状 3.报送上诉案件函 4.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 5.公民撤回上诉状 6.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状 7.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 8.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民事判决书 9。二审发回重审裁业书 10.二审民事调解书 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 1.申诉状 2.本院决定再审裁定书 3.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决定提审裁定书 4.再审申请书 5.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6.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7.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决定再审裁定书 8.人民法院决定再......>> 问题二:民事诉讼文书包括哪些诉状类文书 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原告需要准备的法律文书有起诉状、被告要准备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能需要);其次双方都需要准备的有证件目录和证明内容、质证意见等;最后,可能会需要的有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以及撤诉申请书等。 具体需要的文书要看个案情况而定,恕难一言概尽! 问题三:什么叫诉讼文书 如果您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些法律文书是必须要向法院提供的,比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下常用诉讼文书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有助于您写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的诉讼文书。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书写法律文书要字迹工整,尽量简明扼要,请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一律使用A4纸。 问题四:民事诉讼文书包括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诉讼状、答辩状、传票、调解书、判决书。二审的上诉状、判决书、调解书等。 都是法院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需要签收。不是短信通知的,短信的是骗子 问题五:人们通常所说的民事诉讼文书主要包括什么和民事申诉状等诉状 这个包括的太广泛了,民事诉状、诉讼保全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等,你在民事诉讼法里可以查得到, 问题六: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都有哪些 起诉书、答辩状等等 如果自己不懂的最好还是找个律师或者是法律专业人士帮帮忙吧~~毕竟都已经开庭了,不懂话会直接影响到审判结果。 问题七:民事诉讼文书是什么 授权委托书 证人出庭申请书 反诉状 答辩状 民事起诉状 民事判决书 民事调解书 民事裁定书 还是罗列不足,尚有其它民事诉讼文书,均是,不能一一列出。 问题八:民事诉讼文书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1,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2,刑事自诉书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所书写的状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告诉才受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当事人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等案件。 3,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证不足,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4,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5,抗诉词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时所制作出来的抗诉书中的理由,事实,依据等。 问题九:法律文书有哪些种类 一、 侦查文书的分类 1、 立案、破案类 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 3、 强制措施类 4、 侦查措施类 5、 延长羁押期限类 6、 侦查终结类 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三、法院种类: 1、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为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裁定书和再审民事调解书。 3、还有为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 问题十:刑事诉讼文书包括哪些? 1、律师事务所;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3、指 定 辩 护 函; 4、委 托 协 议;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6、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7、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8、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9、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0、刑事辩护词。
2023-08-30 14:23:181

工伤休假延期申请怎么写?

  工伤休假延长申请书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 姓名xxx ,身份证号xxxxx,是 xx单位名称的`职工。自xx月在此公司工作,从事xx工作岗位或工种。x年x月x日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书编号:xxxxxxxxxxx。 受伤害的经过(可参照工伤认定书内容)。 具体诊疗过程xxxxx 。经医疗机构诊断为:xxxx 。  单位给出的停工留薪期已满,根据医生要求,本人 介绍目前病情概况 ,需要继续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特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至x年x月x日。  xxx(职工签名)  x年x月x日  【拓展延伸】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的过程。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诊断证明,实践操作过程中,部分地区要求必须提交证人证言,张士谦律师认为是违法的,具体见《申请工伤认定不必提交证人证言》一文。  申请工伤认定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进行调查,并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可以不经过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60日内向人民*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08-30 14:23:281

怎样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律主观:如何提交证据1、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现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5、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如果希望能够用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行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法院为何采信庭后证据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08-30 14:23:511

重新开庭申请书,重新开庭申请书怎么写

对二审判决不服,要求重审
2023-08-30 14:24:022

劳动仲裁举证期限10天怎么算

仲裁阶段的举证期限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并且会在《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写明,一般为10天或15天,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载明举证期限和要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如何确立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问题是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劳动仲裁争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1、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2、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以仲裁庭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证据。在举证期限上,将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由原来的“不得少于十五日”修改为“不超过十五日”。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得到了放宽,今后,经许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另外,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除外。经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受前款举证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023-08-30 14:24:291

施工签证法院举证条件?

一、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 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二、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三、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证据1、 工程预、决算报告;2、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四、 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1、 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2、 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五、 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1、 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2、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4、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5、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6、 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7、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8、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9、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10、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11、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2、 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我们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时充分地举证。
2023-08-30 14:24:542

劳动仲裁举证后多久开庭

法律主观:劳动仲裁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1、在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2、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以仲裁庭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023-08-30 14:25:031

领到传票后如果变更诉讼请求,开庭时间会延期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质证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六、其他 第八十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2023-08-30 14:25:365

延期申请书范文 延期申请书怎么写

1、申请人:xxx,男,汉族,xx岁,电话:xx。 2、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 3、事实和理由:20xx年10月26日下午4时,申请人收到了贵院受理的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11月8日开庭的《传票》。不巧的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每周星期四上午召开研究室主任会议,而11月8日正好是星期四,另申请人由于不愿意与王××离婚以及正承担所在单位编书等繁重的任务,因此出庭应诉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希望贵院给予申请人至少30天的举证时间,故有如上所请。
2023-08-30 14:26:251

证监会问询函延期次数有规定

法律分析:有。延期举证申请书提交时间是在一定期限内,具体由人民法院决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023-08-30 14:26:331

申请延期开庭的100个理由

法律主观:(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 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如果你的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纳入第(4)点作为延期开庭的理由,你需要做的就是写一份延期开庭申请书,递交到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们决定是否延期开庭。申请延期举证的前提是有举证困难的,例如交通不便,当事人行动不便等,法院会针对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另外,申请延期举证也必须是在有效的期限内,否则过了期限则被视为放弃举证权。法律客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开庭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023-08-30 14:26:411

申请延期开庭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如果你的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纳入第(4)点作为延期开庭的理由,你需要做的就是写一份延期开庭申请书,递交到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们决定是否延期开庭。申请延期举证的前提是有举证困难的,例如交通不便,当事人行动不便等,法院会针对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另外,申请延期举证也必须是在有效的期限内,否则过了期限则被视为放弃举证权。
2023-08-30 14:26:511

从材料送到法院起到开庭的步骤

诉讼指南法院进门七件事 :说白了,打官司就是这七件事  第一件事:立案  去法院打官司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立案,你准备了案件材料,只有递进了法院设立的窗口,才会产生作用。起诉、反诉、申诉、上诉、申请执行,都是需要立案的。这些程序的启动,必须经过第一关的审查。立案一般是形式审查,即查看你的文件是否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立案庭的法官有时也会对案子的实体问题,你和他们解释解释就行了。立案的程序是:  (1)递交材料。  任何一个法院都会设置立案庭,专门弄一个大厅来接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即便是条件艰苦的法院,也会设置一个办公室。你的材料要从这里递上去,然后层层审批到达主审案子的法官手里。立案的材料一般有文书、基本证据、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者其他身份证复印件什么的,总之,你在立案前,这些东西要准备3份以上,一份给法院,一份留自己,其余的是对方的,如果你就准备了一份状子,可能会在开庭时找对方借了,那不闹笑话才怪。  (2)计算费用。  如果你的材料能够通过形式审查,而你的案子又不是什么疑难杂症,你的材料会被立案庭收取,这个时候,你还不能走人,因为你还要交诉讼费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两种。很多法院在收取案件受理费后,还要加收其他诉讼费。一件收取50块钱的人身损害案,可能要收其它诉讼费400块。因为受理费必须进财政专用帐户,而其它诉讼费则不必。你可能还要缴纳邮件送达费40元,但实际上送达的时候一般是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来法院取文书,你如果在年尾去立案,或者你运气太好,你说不定还会要被收取有关报纸的订阅费,但你可能永远收不到那份珍贵的报纸。如果你够水平,有些费用可能在案件结案时,被判决由对方支付。如果你申请了财产保全,那要收费,证据保全,也要收费,反诉,要收费,现在我了解的情况是,执行案件可以不预先收费,但还是要在执行终结时收取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你可能在立案的时候,就计算好要缴纳的诉讼费,但你不要太在意这个计算,很多时候,在立案庭的法官计算出来的费用会要超出你的预算。怎么办?交吧!!  (3)填写表格。  在立案的时候,你可能会被告知要填写一叠材料,有当事人情况表,有送达地址确认表,有法官监督卡,有证据清单,有财产清单等等。我建议你每项都填写清楚,尤其是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否则,你可能会在今后的日子里,不止一次的前往法院补充这个补充那个。  (4)收取立案文书。  既然已经进来了,就不忙着回去,你还要收取一些重要材料。一般是《案件受理通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会议通知》等等,这些文件,我建议你仔细阅读,因为在一些你不经易的地方,有些重大的信息。受理通知意味着你的案子进入了一审程序,从那天起,人民法院原则上要在不超过3-6个月的时间内搞定你的案子;诉讼风险告知在于提醒你案件中有些责任是你的,人民法院可不保证你能打赢你认为有道理的官司,这个文件有点像“米兰达警告”,如果人民法院不告知你诉讼风险,有可能会是程序错误。举证通知很重要,它提醒你在法定的日期内提交答辩,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你错过了期限,则错过了反诉权利、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可不是闹者玩的。不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代理人,你都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案件的证据,否则,对方代理人是不会对你临时提交的你认为是最关键要最后拿出来作为杀手锏的证据进行质证的。  这些文书,建议你收好,虽然它们印刷质量很差,也不要丢掉了,它们是你案卷里的必备材料。  (5)立案有窍门。  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够在立案庭被通过,如果你希望你的案子被法院受理,请不要和立案庭的法官争执以显示你的辩论水平,和他们讲讲道理,翻翻规定就行了。疑难的案子,他们会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你是否受理,如果不能受理,建议你让立案庭作出不立案裁定,这个裁定你是可以上诉的。有些根本就不属于这个法院管辖的案子,你一定要让他们受理,你可能只能靠你的老师去搞定了。  第二件事:阅卷  你如果是个被告代理人,在被告收到了应诉通知书和文书传票以后。阅卷时会有些工作和注意事项,我慢慢和你说。  (1)联系法官。  你收到的文书上肯定会有法官的电话号码,在你准备去之前,请你告知法官,没有人天天会在家里等你去阅卷,如果你不愿意辛辛苦苦从河东赶到河西,坐个把小时车最后在法官门上碰了个壁而心情沮丧,建议你先和法官联系,说清楚来意,请他们给你配合。  (2)递交文书。  你一定要带着自己的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你是助理,你的事务所会给你办一个实习律师证,这个证不能办理刑事案件,也不能以这个证来证明你是个律师。你应该在进门后出示你的证件,除非你认识这个法官,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事务所的函件应该在阅卷时提交给法官,以显示你有资格查阅本案的案卷。如果你有意识,你应该给法官递交你的名片,让他在有事的时候找到你。你还可以很厚脸皮的请法官告知你他的手机号码,以方便以后的联络。  (3)摘录、复印案卷文件。  如果你去的法院没有复印设备,你只好用手去抄写案卷的内容,大多数条件下,你可以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复印案卷中的文件。如果对方在举证期限内有新的证据,你可以要求法院给你提供一份副本。你很有必要留心对方在这个案子中是否聘请了代理人,代理人是何方神圣,这有助于你和你的老师在研究案情的时候综合考虑,说不定那个律师是你老师的师兄弟,或者是弟子,这个就很重要了。  (4)阅卷时的注意事项。  阅卷只是个很小的工作,但有很多注意事项:未经过允许,你不要好奇去翻阅法官办公室别的案子的卷宗,让法官觉得你可疑;你不要拆撕案卷;二审案卷可能会有附卷,附卷有时是法官评议的记录,这是工作秘密,没有经过他的允许,你绝对不要去看,否则你会为你的好奇付出代价;没事不要打听法官对案子的看法,案子还没有开庭判决,就是有看法,他也不能告诉你,况且他又和你不熟。  第三件事:递交文书和交换证据  一个案子进入法院,不管你是两者的哪一方代理人,你都会有很多文书和证据要递交和交换的。我先说说原告代理人在这件事上的事项:  1.原告的事项  你是原告代理人,恭喜你,你把人家给告了,心理上占尽了优势。但仅此而已。原告在诉讼中要做的工作准备要比被告多,任何一个程序或者文件的纰漏都可能导致案件全盘崩溃。千万不能将状子丢在法院然后就去睡大觉,现在的法官才不会替你整理证据寻找法律依据,你稍有差池,对不起,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文书:  原告的文书有:起诉状、变更补充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以及证据证明事项的说明、如果觉得打不过对方或者双方调解解决了纠纷,那么就有撤诉申请书。等等等等。这些文书都是由你去撰写,并且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庭。很多文书,都有其格式,我可以在文后给你介绍几种不常用的。请你在撰写这些文件之前先认真仔细的考虑你要表达的事项,也不要写得文绉绉的,意思清楚,格式正确就行。  原告的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你要记得向法庭提交证据,如果不能够及时提交,也要向法庭申请延期。否则,那没有哪个被告律师愿意正眼看你临时提交的证据。你给法庭提交的证据应该有证据清单,如果你够专业,你还应该向法庭说明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证据要准备两份,以便于交换,否则,你也可能会被要求复印副本而四处寻找复印社。如果你递交了一叠你和你的老师取到的证人笔录,那我建议你准备将证人名单交给法庭,说不定对方律师会对你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建议你在当事人给你的一叠几十上百年的文件里仔细的寻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赔偿案子里,你不要煽情地将原告的血衣、断掉的指甲,殴打原告的棍子等这些恐怖的东西以及照片拿过去做证据,我见过这样的东西,那些东西除了让主审法官发疯外,你得不到任何正面的反馈。  2、被告的事项  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我也恭喜你,你终于被人告了!要是过去的县官审案子,他们会说:你要是有道理,哪个会吃饱了跑到衙门里告你,先吃一百棍子!但你不要急躁,被告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法治昌明,明镜高悬。  被告的文书:  被告的文书有:答辩状,反诉状,对原告的起诉,你总会有些要说的吧。可能你的当事人恰好也要找原告算帐,一直没有借口挑起,正好,这次可以借原告起诉来反诉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据清单以及证据证明事项的说明等等文书,我想在这里重点说明下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会选择在自认为对他有利对你不利的法院起诉,因为他可能在这个法院或者有同学有朋友有熟人有他们认为的便于解决案子让你输得很惨各种各样的关系。如果你恰好不想让他得逞,也不想马上解决案子,那么,你会认为这个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里对你是个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觉得有些不对,你都可以申请管辖异议,虽然被驳回的情况十有八九,因为这个程序可以上诉,所以,诉讼的节奏会被打乱,诉讼的期限会被拖延至少2-3个月时间,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可能会出现波动。但这个程序可不能不分场合地使用,对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辖异议的,这样会让主审法官轻视你的水准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权利均是不可以滥用的。  被告的证据:  凡是属于可以证明与原告主张的事项相反事项的证据,都是属于你的证据。你都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收集和归类。你收集证据的目的性很强,主要是针对原告的主张,比如,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而你却有已经付款的凭据或者原告的收条;原告需要证明你违反合同,而你却有不可抗力的依据;原告主张你赔偿损失,而你的证据却显示原告的损失来自于对产品功能的误解,自己存在重大的过错;原告要求和你解除合同,而你却持有原告有在先不履行合同的证据。等等等等。你的证据应该支持你的抗辩理由,否则就不能给原告迎头痛击。如果你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我估计你不仅仅会输的惨兮兮,也会被老师骂得伤心兮兮。  证据交换后,请你仔细研究对方的证据和自己的证据,寻找对方的纰漏和自己的弱点,不能仅仅就将这些东西收起来交给老师,认真的研究寻找对手的失误,能够让你更快的成长成熟。  第四件事:庭前程序的启动  不管原告被告,起诉之后,开庭之前,还有很多庭前程序可以启动,这些程序的熟练运用与否,能够显示你是否具备专业能力,有时能够影响诉讼的进程甚至判决的结果。  财产保全程序  如果你提起的是一个合同违约、赔偿、侵权方面的诉讼,你担心对方可能会是个赖帐不还信誉很差当事人,他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变卖干净,让你竹篮打水,或者你担心判决以后得不到很理想的执行效果,或者你只是想向对方显示下法律的权威,你都可以在诉讼程序提出前申请财产保全程序。这个程序是个有点象台湾“法院”的“假扣押、假处分”程序,能够给对方很大的威慑,一个账号被冻结,财产被查封的被告,除了老实应对诉讼,是掀不起风浪的。但财产保全程序你必须督促法院给你执行,如果你不能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账号,很多法院可能就发一纸空裁定,增加你的办案成本而已。如果你不能为你保全的财产提供担保,法院连这纸裁定都不会给你。  案例:  我有一个律师朋友,他做的业务是受银行委托,追索当事人购买车辆和工程机械后的不良贷款。当收到银行的车辆机械的拖延还贷记录,他的团队中就有人员立即在所在的城市或机械设备可能所在地寻找相关的车辆和机械。如果发现踪迹,他们一边会蹲点守候或者跟随车辆的行踪,一边会立即和法院执行局法警以及办案法官联系,等他们赶到现场,立即由这些人扣押车辆和机械。他们比较成功的案例是在几千公里的城市扣押了几台作业中的大型挖掘机,并用平板车从几百民工围着的工地上将那些铁坨坨运回来。这个行动,动用了一个区法院法警队的全部成员。这种案子只要能够保全到财产,百打百赢。  原告还可以根据案情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和先予执行程序,但这些程序的运用不是很普遍。  管辖异议程序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会选择在自认为对他有利对你不利的法院起诉,或者将本来应该上级法院审理的案子在下级法院立案,以避开二审出现对其不利的情况。他可能在这个法院或者有同学有朋友有熟人有他们认为的便于解决案子让你输得很惨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你恰好不想让他得逞,也不想马上解决案子,那么,你会认为这个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里对你是个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觉得有些不对,你都可以申请管辖异议,虽然被驳回的情况十有八九,因为这个程序可以上诉,所以,诉讼的节奏会被打乱,诉讼的期限会被拖延至少2-3个月时间,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可能会出现波动。但这个程序可不能不分场合地使用,对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辖异议的,这样会让主审法官轻视你的水准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权利均是不可以滥用的。  案例:  我曾经作为一个案子的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是一个商业银行,我的当事人为一个企业,该企业在银行贷款100万元,加上几年的利息共计120万元左右未偿还。而该银行的案件一般有一个区级法院的某个固定的法官审理,他们一批可以起诉20个当事人,我的当事人不幸在列。而我查阅了本省高级法院发出的确定级别管辖权的通知,该区级法院的只能审理100万元以下标的的案件。于是,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最后,区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地区中级法院,并在3个月后开庭。而后,其它被告均纷纷提出管辖异议,该商业银行为协调案件,最终撤销诉讼,并同意贷款延期。  同样,被告在庭前也可以启动反诉程序、重新鉴定程序,追加当事人程序等等。  第五件事:开庭  案子终于走到开庭的程序了,作为原告,这意味着被告的所有阻挠拖延的程序均已经结束,而你不同意和他在庭前达成和解。作为被告,则意味着庭前的所有努力均已经终结,你只有在庭审时和对方一较高下。  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在N多的教科书中都写得明明白白,我的目的是从实践的角度谈谈你应该注意的些事项。  (1) 庭前准备要充分。  有些律师会在开庭前10分钟才看看案卷,有的律师连案卷都没有,要临时借书记员的文书去复印。开一次庭,最长也就3个小时,而这三个小时,你可能要不停的发言,翻资料。如果你没有准备好,你可能会被法官和对方律师的一个问题给问得目瞪口呆,也可能找遍全卷也没有发现你要阐述的某个问题的摘要。因此,我一般是将要讲的内容列成一个备忘录,将要举证的文件列成一个清单,文件上用小贴纸标记。准备充分是赢得案子的一个重要条件。  (2) 法庭调查要条理明晰。  法庭调查是个关键的阶段,所有案件事实均需要在这个阶段查明。法官有的时候会反复的从辩论阶段返回调查阶段,那是因为有些事实没有查清,而你在辩论中却将它作为事实去引证。法庭调查阶段时,你要将全部精力集中在对自己证据的陈述说明以及对对方证据的揭露驳斥上。所谓的质证,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论述。对于有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出现的情况,建议你一定要提出必须证人出庭作证。你不必引用法律,展开议论,那是下个阶段的工作,否则法官会一次次打断你,并威胁你退出法庭。不过,遇到可以沉重打击对方的机会,你也可以不用顾忌法官是不是真的赶你出去,再说,真的赶你走,他的庭也开不下去了。你也不要放弃询问对方的机会,并在庭前准备好问题。很多律师没有问题问对方,其实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当然,你的问题应该紧扣案件,确实没有问题就不要乱提问。  (3) 辩论阶段要到位。  我们的法庭还没有真正的采用抗辩式的庭审方式,审判长主导着庭审的进程,他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而不在乎律师是否牙尖 嘴利,雄辩滔滔;同样,他也是个有自尊的人,不需要你从法学理论上对他进行再次的教育,你的功底或者还够不上向他普及某种理论常识。所以,你在撰写代理词的时候,你不用没话找话的说明合同的概念或者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你用不着引用你大学教授某本著作上的一个理论,除非你愿意被他怒不可遏的制止发言。有些学究派律师在很多法庭上不吃香,就是因为他们太喜欢搞些理论的大道理来搪塞事实和证据的不足。你要说的是事实和证据以及基于这些事实和证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辩论用不着太多轮次,重复的话法官会制止你。也不是每个辩论都会针锋相对的,你如果没有办法找到对方的破绽,你自说自话也行。关键的是,你要通过辩论阐明自己的主张,能够反驳对方主张当然好,如果不行,也不要强辩、诡辩和狡辩。  你最好做好结案陈词。这个程序可以让你全面的阐明你对案子的观点。时间不要太长,3分钟就好。这个程序很多律师都放弃了,其实很可惜。  (4) 做好调解的准备。  几乎没有不可以调解的案子,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法律的目的其实不是分清是非而是在于平衡利益。调解可能会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因此,在庭前,你应该征求当事人对调解的意见,并阐明案件调解对各方的利弊,让当事人作出选择。  如果你的代理权限不是特别授权,你不能代理当事人签订调解文书。即便你有合法的授权,你在决定使用这些可能导致当事人重大权利变化的权利时,一定要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显示你是个成熟的律师。我在调解时,遵循的是绝对不自作主张的原则,任何一个决定,均和当事人沟通,听取其意见。这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执业风险的控制。你如果第一次得到特别授权代理,不要兴奋,你的“权力”越大,你的责任也越大。  第六件事:补充文件、签署文书  补充文件  开完庭,不代表你就没有工作要做。在庭审过程中,实习的书记员可能在津津有味地听你和对方律师讲述着各自的故事,而忘记了在记录上写一个字,你也可能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说到位,比如,你可以在庭审时告知法庭,庭后你将书面订正质证意见并提交法庭附卷。你也可能还有些反证的证据需要举出并在下次开庭时使用,你可以在庭辩时,告知法庭将整理提交书面的代理文件。总之,你应该在庭后3天内将你认为要补充地文件交给法庭主审法官。如果你觉得有必要,可以对某些专业问题写出法律意见书。  签署文书  任何一个案子的审判结束后,法庭会根据情况制作出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要求严格的法院,每一个案子结案都会有一个宣判程序,两者以及其代理人都会出席,审判长会起立宣读判决书全文。当然,我也在办公室收到过法院邮寄来的文书,而我的办公室离法院仅仅一公里之遥。  你收到或者代为收到的文书,请在第一时间送达给当事人,因为只有他才承担判决的后果,享受判决确定的权利。你绝对不能因为败诉而将文书扣在手里14天,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一天才不得不拿出来,除非你想测试下当事人的音量分贝。没有哪个律师能够打赢任何一个案子,执业的前几年,你的胜诉率不高只能说明你的经验有待提高。输了就承认,这可是人品问题。  第七件事:执行  不是每个判决都能执行。  你有幸赢得了诉讼,在所有的审判程序全部结束之后,你有必要请法院兑现他们对你当事人的承诺。但是,这个承诺可不是银行承兑汇票,一定能够兑现的。你绝对要改变判决就一定会得到执行的天真想法。诉讼的风险不单纯体现在胜败难以预测上,也体现在即便胜诉法院却无法兑现它的文书上。到了执行阶段,你会体会到财产保全程序的重要性,并且为当初没有申请保全而懊恼不已。  你不要忘记申请执行,即便有可能没有办法执行到位。  执行的程序  最高法院对于执行下发过很多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文件。你应该认真研究。我要说的是,执行程序中你要和法官配合的问题。  申请执行是不需要付费用的,因为被执行人会在执行终结时支付。但是,如果你不要认为将执行申请仍在法院,执行官们就可以完全地将标的执行到位。先不说你的案子没有经过某某领导的批示督办,执行官会将这个案子压在他桌子上厚厚一堆案卷之下,如果你不向他们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这个案子说不定就执行不下去。还有,你案子的执行标的小,执行难度大,执行官说不定就忘记还有这么个案子在手上。  我最近执行终结了一个案子,一个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标的只有3万元。从执行立案到执行终结,用了5个月时间。先是执行人员出差,立案1个月后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对方不予理睬。然后他们接着在全国各地巡视出差,等他们走遍全国各地后的第3个月才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照例不予理睬。我被不止一次的指责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我却曾明明白白的告知执行官,被告的工厂每天在冒烟,银行的进出每天都有几万。当我打了N多次电话,跑执行局N多次后,最终在第5个月的时候取得执行财产时,我被告知,你的案子太小,他们太忙。但我除了感谢他们,半天说不出其它话。案子太小,确实是我和当事人的错。  我举这个我的案子要说明的问题是,执行是没有终结的时限的,你除了和法官配合外,不能对他们的工作进度提出任何不满,否则你的案子兴许就执行不了。你要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是非常容易的执行的财产,如果是个大型的设备,或者是个车间,或者是块广阔并茅草丛生的地,那我先建议你不要着急,那些东西没有腿,然后你查查是不是已经抵押掉了,然后让当事人准备足够支付执行局出动半支法警队和评估拍卖的费用。 这个是在微信上看到的,应该对你有帮助。
2023-08-30 14:27:001

2017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7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2017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ue584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ue584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质证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六十二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ue584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ue584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ue584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ue704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ue584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六、其他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ue584提供假证据ue584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ue584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
2023-08-30 14:27:081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

【法律依据】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证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第五十二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其他第八十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第八十二条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2023-08-30 14:27:1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诉讼流程

  行政诉讼流程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  (2)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法庭审理开始阶段的工作有: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合议庭评议是在上述审理基础上,合议庭人员进行评议,对如何判决提出各自的观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合议庭评议应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并记入笔录。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上述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①审判应组织合议庭,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②应开庭审理的不能书面审理;③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23-08-30 14:27:372

在劳动仲裁中,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增加申请要求,其他程序会不会增加?开庭时间会不会延迟?

申请人增加申请请求的,视为新的申请,应给予对方重新送达,同时相应法律时效顺延,是否延期开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能违反以下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023-08-30 14:27:522

有新证据可以申请再审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有的证据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新证据不需要另行起诉,可以申请再审。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有新的证据,并且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一、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二、“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三、1、如果有新证据证明了原告对原审法官行贿,且法官接受了贿赂,那么,你什么时候都可以申请再审,不是重审。2、如果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你也可以申请再审。3、如果有新证据证明,原告伪造了事实和证据,你也可以申请再审。证据一直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有效的证明案件事实,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被法院采信。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诉至法院后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进行法庭辩论后,法院出具判决书。但有时候证据会在法院做出判决后才拿到或者被发现,当事人仍旧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针对在一审或者二审期间发现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才发现新证据的,只要新证据足以推翻判决或者裁定的,都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情况一般都是原判决或者裁定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发现新证据后应当着重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裁定,否则申请再审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的,若发现新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同样也可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总而言之,诉讼过程讲求证据,只要有新证据的证明力度足以达到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可以重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司法实践对新证据的界定十分严格,当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制定最合理的维权方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2023-08-30 14:28:121

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有事情不能去领通知书,可以请人代领吗?

我当时帮朋友去拿,说不可以代领,打好签字的委托书也不可以。
2023-08-30 14:28:246

劳动仲裁申请资料已经通过预审,下步流程了

劳动仲裁受理后,下面分别为申请、受理、开庭和裁决四个步骤和程序:1、劳动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2、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4、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流程: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是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申请是否可以改劳动仲裁申请书上交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内容;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如果只是事实方面的修改,则可以在开庭时直接改正,不需要另外特意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3-08-30 14:28:401

民事诉讼证据的传递

您好!(1)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D.证人证言; E.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2)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3)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6)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7)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023-08-30 14:29:231

证人出国作证规则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质证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六十二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六、其他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2023-08-30 14:29:491

在法庭审理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

每个地方的不一样,但是大概都有这些流程。1.开庭前的准备:各人进场,书记员点清当事人是否到其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法官们进场,全体起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当事人,介绍审判人员,然后告知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问当事人有没有要回避的,没有的就继续进入下一轮,有的要延期审理.2.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读代理词,然后被告自我辩护,由代理人的要读辩护词或答辩词.接下来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3.法庭辩论.等双方都举证完了,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针锋相对,是整个审理中最精彩的部分.4.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刑案)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案).当审判长认为辩得差不多了,事实都辩清楚了,会结束法庭辩论,进行这一环.5.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6.当庭宣判(很少这样)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敲法锤,退庭!
2023-08-30 14:30:102

应诉通知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可能会用到通知,各种类型的通知各有不同的写法。那么一般通知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应诉通知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应诉通知书1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应诉通知书2   原告 诉(不服)你单位 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行政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   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TQ客服,或者拨打1免费电话咨询,信法网将竭诚为你服务!谢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几 份)。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四、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供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   五、以下事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1、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   2、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   3、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勘验的;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其他具体诉讼事项另行通知。   年 月 日 应诉通知书3 XXX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用)   (XXXX)X民申字第XX号   XXX(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XXX(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与XXX(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你(你单位)……(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外国、港澳台地区当事人为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若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XX省XX市XX路XX号XX人民法院XX庭XXX[写明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联系电话)];邮编:XXX。   附:   1.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1.本应诉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案件应诉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3.为便于再审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在向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时,应当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应诉通知书4 XXX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通知被申请人用)   (XXXX)X民申字第XX号   XXX(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XXX(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与你(你单位)、XXX(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外国、港澳台地区当事人为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若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向本院提交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XX省XX市XX路XX号XX人民法院XX庭XXX【写明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联系电话)】;邮编:XXX。   附:   1.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1.本应诉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案件应诉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3.为便于再审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在向被申请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时,应当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应诉通知书5   答辩人:李洪朝 男 1968年7月15日出生 汉 无固定职业 现住青海西宁市西钢北园小区178栋4单元602室 (身份证号:4129519680715429x)   因答辩人与马书生、马宏伟“借贷纠纷”一案,马书生、马宏伟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宁民三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收到贵院送达的(20xx)宁民再终字第28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现答辩如下: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于20xx年5月13日、20xx年10月11日向马书生、马宏伟分别借了两笔款,各六万元,共计十二万。后经过催要一共讨回七万欠款,还剩五万没有要回。故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了五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不能找到马宏伟于20xx年8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在加上对方混淆视听、胡搅蛮缠给一审法官以错误引导,致使一审法官的错误认定使得答辩人无形中损失了五万元。贵在二审法院明察秋毫,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核、调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证据链”的基础上,认定了20xx年10月11日借条(当时提供的是复印件)的证明效力,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马书生、马宏伟在再审申请中说一、二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这完全是申请人在信口开河。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超出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只要是一个认识字的人看看一审,二审的起诉状和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书就一目了然。再审申请人一审中因答辩人   当时无法找到马宏伟20xx年10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而想瞒天过海、欲盖弥彰赖掉该笔欠款。答辩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败诉:二审诉讼中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胜诉;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法院都是在答辩人的请求范围内依法进行判决,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二审结束后,答辩人通过苦苦寻找20xx年10月11日申请人马宏伟借条的原件,但是答辩人还是无法找到原件。也正是这份证据让申请人产生了赖账的邪念,也使得答辩人饱受一、二审诉讼之累。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事实,复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是完全有证明效力的。综观本案全貌,完全可以证明这份复印件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申请人所说的“子债父还”更不值一驳,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是因为20xx年10月11日申请人确实向答辩人借了六万的款,望再审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利益。   再审申请人所说的六万元借款是当时所谓的“合伙协议”原因所产生。这样的说话根本不符合逻辑,合伙是协议出资,怎么能变成欠款呢?答辩人和本案申请人曾经是有过生意买卖方面的协议,但是这和这笔欠款根本无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法官依法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宁民   三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应诉通知书6   应诉通知书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粤劳仲案字〔20 〕 号   本委决定受理 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四、请在本通知送达回证上签收。 应诉通知书7   字第 号   (被诉单位名称):   本会决定受理 与你单位的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其申诉书副本送与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申诉书副本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时间,签收后将回证退回本会。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十五天内向本会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三、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受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会。   年 月 日   (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委托代理人受权委托书二份。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2023-08-30 14:30:201

申请劳动仲裁,开庭前没举证有影响吗?

有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组织质证(就是不采纳),但是该法也规定了如果影响到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可以质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法律分析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23-08-30 14:30:462

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证据的定义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证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第五十二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其他第八十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第八十二条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2023-08-30 14:30:551

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情形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第三十九条: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2023-08-30 14:31:078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诉状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诉状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诉状,当人们的劳动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人们就会使用劳动仲裁的手段来解决,有的时候会遇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起诉了,下面是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诉状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诉状1 起诉状 原告:XXX,身份证号: 被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X 原告因不服XXX劳动仲裁委作出的XXX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XXXX;2XXX 事实和理由 XXXXXXXXXXXX 此致,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年X月X日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如下: 1、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合格; 2、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3、申请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4、不属于受案仲裁委的管辖范围; 5、申请仲裁的内容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诉状2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具体是哪些?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对提交仲裁的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申请人不是已故劳动者的合法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1、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范围。 5、(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接受仲裁: 仲裁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劳动仲裁法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后,应作出仲裁陈述,并将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如果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一定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受理的理由,比如申请工伤认定,肯定无法向仲裁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这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诉状3 劳动仲裁不受理怎么办 1、好好准备相关法律文书,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劳动仲裁委会受理的; 2、万一不受理,你可以要求该仲裁委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去法院起诉该用人单位。 3、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需要你举证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是劳动仲裁的基本前提。所以,你需要收集、提供能够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 4、如果你在法律要求的时限内申请,并提供了充分证据,而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话,你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以劳动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2023-08-30 14:32:111

申请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023-08-30 14:32:233

劳动仲裁申请书提交后多久受理

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劳动仲裁委应该给出答复,如果受理应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如果劳动仲裁委不受理,应该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通知。不予受理的,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劳动仲裁申请书提交后一个月内会有答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诸多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对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应当劳动争议时,在劳动关系的终止证据或质证观点上一定要有相应的准备。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十三条、【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023-08-30 14:3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