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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怎么办

2023-09-07 05: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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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迁

是否收回看当地政策。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遵照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

《规定》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出租车经营权

扩展资料: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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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回看当地政策。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遵照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规定》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详文如下: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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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觉得现在油价涨的厉害,不挣钱,那赶快想别的门路,比如自己跑运输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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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03:41:331

民法典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规定

法律分析:交通部门认定职责后,保险公司赔偿后,不够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受赔偿职责,驾驶者有如下情形,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出租车营运证,是国家对于出租车营运所核发的一种有效资料,而出租车营运权是出租车依据国家限定依法获到的,不是说要回就能够要回,如果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也会考虑之前遗留的问题,予以优惠的政策。我国经营权概念的提议,是为了解决国家与国有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政府特许经营权是对两权分散中经营权的内容的扩大,因为它包括了国家所有权分散的经营权和一些特定行业的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在立法层面上和上述两个概念有着很大的差别,至少在宪法条文上无表示出租车经营权隶属国家所有,因此出租车经营权不应该成为政府特许的爱人,而是在本质上与通常的经营权无异。但是政府基于税收管理和对该行业的管理,经营者需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出租车经营权的获到方式牵涉到了政府的行政做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敏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意外后隶属该机敏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敏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机敏车使用人承受赔偿职责;机敏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的,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机敏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并适用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限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职责:(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敏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意外发生原由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驶人无行驶资格或者未获到相应行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行驶机敏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行驶机敏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敏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犯错的。
2023-08-31 03:41:411

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怎么办

是否收回看当地政策。《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遵照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规定》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扩展资料:《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23-08-31 03:41:501

现在出租车经营权能过户吗

现在在有些城市中,出租车经营权能过户,但应该根据当地规定具体实施。如《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按合同规定可以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鉴证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予以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手续。扩展资料:出租车经营权的特点:1、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2、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3、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如《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温州市区为5年,县(市)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2023-08-31 03:42:151

怎么查看自己的出租车经营权

在市内出租车查询查看自己的出租车经营权。请选择市内出租车查询功能,进入页面后,点击右上方驾驶员输入所乘车辆驾驶员的姓名、服务资格证后,即能获知司机相关营运资质信息。因此,在市内出租车查询查看自己的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供人临时雇佣的汽车,多按里程或时间收费。
2023-08-31 03:42:281

出租车经营权怎么过户

法律主观:出租车营转非能过户。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机动车的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先办理好变更登记后才可进行过户。法律客观:《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2023-08-31 03:42:371

出租车经营权开放意味着什么,是不是营运证要掉价?

是的,运营证掉价势不可挡。出租车经营权开放意味着打破经营牌照的数量控制,降低领取门槛,免费发放牌照并以缴税方式取代出租车司机“份子钱”,从而会使得运营证的价格降低。实施出租车牌照免费使用,实质上就是将出租车数量的配置彻底交还给市场,通过充分竞争盘活出租车市场。对于由此或带来“混乱”的忧虑,大可不必过于强化。在法治的轨道中,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自有其配置资源、疏导各方利益以找到最大公约数的能量。拓展资料: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参考资料:出租车牌照无偿使用系打破垄断必由之路_中国经济网出租车经营权_百度百科
2023-08-31 03:42:471

贵阳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卖给公司

贵阳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卖给公司。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的,转让双方同时到业务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书面申请。
2023-08-31 03:42:551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

一、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1、出租车经营权属于政府所有,出租车上岗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到具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申请人员填《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3)完成《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4)学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5)考试后成绩合格者发放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二、办理出租车上岗证需要什么材料1、本人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治安许可证签发通知单,市公交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3、驾驶员照片1张,背面写明车号和姓名;4、上岗证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2023-08-31 03:43:041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政府所有,出租车上岗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到具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申请人员填《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3、完成《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4、学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5、考试后成绩合格者发放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出租车上岗证需要什么材料1、本人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治安许可证签发通知单,市公交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3、驾驶员照片1张,背面写明车号和姓名;4、上岗证登记表,盖单位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2023-08-31 03:43:141

出租车经营权是永久的吗

出租车经营权不是永久的。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并非永久使用,而是限定时间使用,每次合同规定时间,如5年、10年等年限,当营运证到期后,需要重新竞拍购买营运资格。目前很多城市都已出租车公司为单位申请,个人无权申请资格证。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法律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023-08-31 03:43:231

出租车经营权会被收回吗

法律主观:国家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出租车可以无偿收回,出租车经营权一般是属于出租公司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 违约责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023-08-31 03:43:311

个体出租车经营权政府会收回吗?

  出租权经营权到期,政府可以强制收回。x0dx0a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x0dx0a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x0dx0a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x0dx0a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x0dx0a  (四)履约担保; x0dx0a  (五)违约责任; x0dx0a  (六)争议解决方式; x0dx0a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x0dx0a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023-08-31 03:43:411

出租车经营权开放意味着什么,是不是营运证要掉价?

掉价已经势不可挡了,出租车营运证的高价,和当地政府的过分插手分不开,现在当地政府在出租车行业失去操作权利。会掉到什么样子很难说,我们这里已经从前年的50多万左右掉到去年的38万左右,现在已经掉道25万左右了,安徽淮南的,可以百度一下
2023-08-31 03:44:022

出租车的经营权归公司吗

挂靠只是名义上属公司管理,实际上经营权和车辆产权都是独立的。经营权归公司所有的情况,如果车辆属于营运性车辆,则应视为入股;如果车辆属于非营运性的(现在有些地方所谓租车公司就是这么办起来的),则涉嫌违法,但对此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出租车可以挂靠经营,不违法,被挂靠的单位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虽然没有违法,但是现在各个城市正在逐渐取消个人的出租车,为了各方面的事务管理的节省成本,把自己和车交由出租汽车公司来管理,与其签定合同,向其缴纳管理费。关于挂靠,如果出租车司机出现意外,应当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并且对他方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有公司赔偿,如果司机个人有过错,公司再向个人追偿。关于出租车的挂靠,现行法律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但各省在这方面都由其高级法院做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出租车所在公司只是对其行使的管理权,其所有权仍归个人所有。出租车到了报废的期限,所需购车费用仍由原车主自行解决。虽然没有违法,但是各个城市正在逐渐取消现存的高额承包、一次性买断、挂靠、托管经营行为。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企业新取得的经营权,应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严禁向驾驶员买断经营权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防止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章行为实施二次处罚。扩展资料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西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3-08-31 03:44:101

2015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 最新政策

欺压的哥,公司暴利!
2023-08-31 03:44:303

出租车经营权收回吗?

国家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出租车可以无偿收回,出租车经营权一般是属于出租公司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023-08-31 03:44:381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材料里面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是什么

出租车车辆营运权,指的就是出租车营运证。出租车的经营权证就是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是最终的从事出租车的证件,出租车在营运的时候必须携带营运证,而不能携带许可证。经营权证的名称不对,应该是许可证。根据许可法规定省一级的部门才能制定临时性的许可证,淮北的经营权证是违法的。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应该由国家统一许可,各城市不能单独许可,单独的许可就是行政乱作为,是越级行事,而营运证是全国统一颁发的格式,是正规的,合法的。出租车资格证和营运证区别客运从业资格证全称是,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依据是交通运输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车营运资格证全称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分为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和网约车驾驶员,依据的规定是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23-08-31 03:44:471

个体出租车经营权到期还发放经营权吗

到期不发放经营权了,归国家所有了,不再实行经营权管理模式了。但是业主可以继续经营,在不违法经营情况下允许经营,如果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会收回经营出租车运营。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2023-08-31 03:45:052

出租车经营权收回

国家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出租车可以无偿收回,出租车经营权一般是属于出租公司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 违约责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023-08-31 03:45:181

出租车特许经营权还应给谁?

陈宪日前,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引来广泛关注。有媒体称,该《意见》最给力的内容当属“出租车经营权由无期改为6年有效、租价结构近期将调整”等。据说,这次调整“开始触碰到了出租车行业原有利益格局的根本”。显然,这些评价是过高了。其实,《意见》只是触碰到了本该触碰的问题: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意见》仅仅将经营权“从无偿、无期限转为无偿、有期限、有考核、有退出”。这个变化并不是实质性的,可获得经营权的主体仍只是出租车公司。我们知道,目前,北京等大城市出租车问题的症结,是“份子钱”居高不下,的哥普遍不满。出租车公司之所以可以向的哥收“份子钱”,是因为出租车公司获得了政府的无偿特许经营权。这个无偿经营权不会(当然也不该)由公司无偿给予的哥,进而产生了“份子钱”,即的哥有偿获得经营权的成本。问题是,这个收“份子钱”的决定,并不是的哥们与公司谈判的结果,而是公司单方面做出的,且决策透明度很低。基于该症结,坊间一直有司机应直接从政府获得经营权进而取消“份子钱”的呼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个人可直接申请参与拍卖出租车牌照。在美国,纽约的出租车运营模式分为个体经营和公司经营两种,其中44%的出租车是由大的代理行或出租车公司把车包租给有执照的司机运营,27%的出租车由个体出租车业主将车包给有执照的司机运营,其余的29%由个体车主自己运营。在法国,在公司经营模式下,司机有薪酬司机、公司司机和股份司机三种。在德国,个人可直接申请出租车牌照,分别挂靠公司经营,公司在负责油钱、修车费、保养费、车险等养车费用之外,还要负担的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的哥在支付上述费用后,收入归己。在英国伦敦的两万多辆出租车中,三分之二的司机是个体经营户。我国香港特区政府推行配额拍卖出租车牌照的制度,个人可以参与拍卖,这个制度能避免少数公司垄断。这些方式背后的思路,是减少垄断和管制,更多借助“市场之手”来调节出租车的供给与需求。事实表明,在这些地方,出租车司机和乘客难免产生抱怨,但的哥不满、拒载以及乘客打车难等问题基本不存在。上世纪90年代,为解决公共交通不发达带来的“出行难”问题,中国内地开始鼓励发展个体出租车行业。以北京为例,从1992年到1993年,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北京的出租车数量从1万多辆增长到6万多辆。其中,部分出租车的经营权给到了个人。此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有一种说法是,为解决出租车拒载、绕路,以及车辆保养和清洁等问题,需要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整体管控,从而开始实行公司制经营,一方面将承包给个人的出租车全部划归到各出租车公司之下,另一方面,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无偿、无期限地给予出租车公司。正是从那时起,出租车司机的收入不断减少,有关出租车行业垄断、暴利等方面的质疑越发强烈。要解决拒载、绕路等问题,政府就必须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无偿给予出租车公司吗?经验表明,拒载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出租车供不应求;而在严厉监管的情况下,绕路等问题是可以杜绝的。所以,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由,实行目前的公车公营(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属于公司)模式,是站不住脚的。当然,我们也并不主张一个城市的出租车经营权全部通过拍卖给予个人,进而全部实行私车私营模式。而是主张逐步放开对个人的出租车牌照拍卖,引入多种经营模式,让多种经营模式之间形成竞争,进而给的哥们以选择权。这样,即便收“份子钱”,也将更加合理、透明。目前,北京、上海都还存留少部分个体出租车,这些的哥的收益,数以倍计于其他出租车司机。这主要表明,由于历史原因,他们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了特许经营权,以后即便挂靠某公司经营,也无需缴纳“份子钱”。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个人经营出租车。据建设部和公安部1997年联合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获得出租车经营权。然而,现在几乎所有大城市实际上都在限制个体出租车发展。一位出租车司机说:“政府部门不放开牌照,无人受理此项业务。给自己打工不交‘份子钱"?想都甭想!”我的基本主张是,应该向个人和公司公开拍卖出租车牌照,其经营采取公司制、个体工商户和社会企业等多种形式,并允许这些组织和的哥们自发建立地域性的行业组织,让它们在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毋庸讳言,这一过程中会遇到利益冲突,以及制度性、技术性的障碍,但是,如果这一方向和格局是对的,我们就必须坚持以改革的精神,朝正确的方向走下去。我认为,政府在当下最应考虑的与出租车行业发展相关的工作有以下若干方面:其一,加快直接向个人和公司有偿拍卖出租车牌照的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其二,在出租车经营模式中引入社会企业,让这种组织形式对接出租车这一公用事业;其三,加大行业组织在出租车运营和管理中的作用,进而使政府逐步退出对该行业的直接干预;其四,政府要和行业组织、出租车公司一起,搭建大范围的、有效的电调平台或软件系统,并建设能被有效使用的扬招点,着力降低出租车空驶率,尽可能减少出租车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2023-08-31 03:45:281

有关出租车经营权归谁?

归国家所有
2023-08-31 03:45:383

2015开始出租车的经营权取消了吗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详文如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2023-08-31 03:45:481

听说国家要个体户出租车收回公司所有是真的吗

真的,出租权经营权到期,政府可以强制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扩展资料:第八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23-08-31 03:46:321

出租车经营权到期政府是否可强行收回?

   可以强制收回。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023-08-31 03:46:481

出租车经营权,是终身属于个人的吗?

不是的,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2023-08-31 03:47:001

出租车经营权到期政府是否可强行收回

不知道,真的不知。。。。
2023-08-31 03:47:114

郑州2017年出租车还能买吗?

出租车比网约车靠谱
2023-08-31 03:47:225

出租车经营权到期政府是否可强行收回?

   可以强制收回。x0dx0a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x0dx0a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x0dx0a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x0dx0a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x0dx0a  (四)履约担保; x0dx0a  (五)违约责任; x0dx0a  (六)争议解决方式; x0dx0a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x0dx0a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023-08-31 03:47:571

出租车买断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从公司把车买来自己用,一切自己做主,车是自己用,但要交少量管理费。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扩展资料出租车经营权买卖的社会背景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将经营者分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这说明经营权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实际营运人即驾驶员,也可以是其他人。由于出租车行业既不需要高新技术的投入,也不需要巨额资金的运作,实际上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个体经营应该是一种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在国外,出租车行业也确实基本上是个体经营。这种直接让个体经营的方式,因为没有公司的介入,也就不用交“车份钱”,不但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司对司机的盘剥,进而还能够降低出租车的价格,使广大市民能够直接享受到实惠。但事实上,现在北京、深圳、广州、武汉、合肥、青岛、成都、西安、兰州等全国85%以上的城市,都将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给了出租车公司,而不是直接出让给司机。尽管有些城市名义上并未拒绝个体司机,但实际上却通过设置个人难以企及的高门槛,从而将个体司机挡在门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车经营权
2023-08-31 03:48:221

个体出租车经营权到期还发放经营权吗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并非永久使用,而是限定时间使用,每次合同规定时间,如5年、10年等年限,当营运证到期后,需要重新竞拍购买营运资格。目前很多城市都已出租车公司为单位申请,个人无权申请资格证。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扩展资料: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的转让主要通过转让和租赁两种方式进行。大多数实施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城市都有相应的转让规定。有偿取得的出租车客运经营权应当长期有效,可以继承或者转让;是法人的,可以转让。由于自然的收购管理的权利,同样的原则补偿可能应用于转让的权利管理,它应该适应市场的法律,所以它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政府没有监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车经营权
2023-08-31 03:48:411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

法律分析:租汽车经营权事实属于政府所应该有。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法律依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每期8年(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经营权期满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经营者,可继续配置使用。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出租汽车企业要明确车辆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如需在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应依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未经得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同意,出租车公司不得变更车辆经营权使用人。
2023-08-31 03:48:571

出租车经营权到底能不能买

不可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配置和管理的城市公共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牟取暴利或者利用经营权实施欺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出租汽车转让中上当受骗的,可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有些地方在进行买卖,但一般是没有进行的。出租车需要取得经营权后方可以营运。出租车的经营权不允许私自买卖。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传统出租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经营权和利益分配机制,改革明确了新增传统出租车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存量,即现有的出租车经营权不得进行炒卖和擅自转让,现有的经营权没有明确具体期限的,或者已经实行了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求城市科学调研、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而且逐步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法律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2023-08-31 03:49:051

出租车经营权是公司的车辆产权是个人的算是挂靠吗

挂靠只是名义上属公司管理,实际上经营权和车辆产权都是独立的。经营权归公司所有的情况,如果车辆属于营运性车辆,则应视为入股;如果车辆属于非营运性的(现在有些地方所谓租车公司就是这么办起来的),则涉嫌违法,但对此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2023-08-31 03:49:142

个体出租车收回补偿

法律分析:没有补偿一说。出租车经营权属于国家无偿特许出租车公司的公共资源,不得变相拍卖、倒卖,对于擅自转让和倒卖出租车经营权的,一经发现,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其经营权和相关营运证件,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从严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2023-08-31 03:49:381

出租车经营权证和营运证有什么区别

出租车的经营权证就是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是最终的从事出租车的证件,出租车在营运的时候必须携带营运证,而不能携带许可证。经营权证的名称不对,应该是许可证,根据许可法规定省一级的部门才能制定临时性的许可证,淮北的经营权证是违法的!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应该由国家统一许可,各城市不能单独许可,单独的许可就是行政乱作为,是越级行事,而营运证是全国统一颁发的格式,是正规的,合法的!
2023-08-31 03:49:481

个体出租车收回补偿

法律分析:没有补偿一说。出租车经营权属于国家无偿特许出租车公司的公共资源,不得变相拍卖、倒卖,对于擅自转让和倒卖出租车经营权的,一经发现,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其经营权和相关营运证件,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从严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2023-08-31 03:49:571

出租车公司卖卖给的哥是合法的吗?

合法
2023-08-31 03:50:082

出租车经营权是终身属于个人的吗

通常应该是这样。
2023-08-31 03:50:293

个体出租车可以过户吗

个体出租车可以过户,公司的出租车不可以的,一定要到年限就报废的
2023-08-31 03:50:405

出租车经营权到底能不能买

法律分析:不可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配置和管理的城市公共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牟取暴利或者利用经营权实施欺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出租汽车转让中上当受骗的,可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2023-08-31 03:51:151

个体出租车经营权政府会收回吗?

  出租权经营权到期,政府可以强制收回。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023-08-31 03:51:251

出租车2020年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2020年出租车禁止转让。根据《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车经营权属于国家无偿特许出租车公司的公共资源,不得变相拍卖、倒卖,对于擅自转让和倒卖出租车经营权的,一经发现,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其经营权和相关营运证件,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从严从重处罚。2020年部分主要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的传统燃油出租车逐步退出市场,推广新能源出租车。相应的燃油补助有可能应用到新能源出租车补贴上,致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行业。
2023-08-31 03:5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