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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2023-09-07 0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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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境漫步

【答案】:ABCE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④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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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

法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行为。其一指的是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恶意进行磋商,合同根本不能成立;二是轻率中止谈判或者当事人达成合意后,一方当事人已签字盖章,另一方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签字盖章等。第二指的是欺诈他人,不提供真正情况或应提供而不提供某些情况。第三种行为是“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内涵并不确定,外延也不固定,应由法官根据先合同义务来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8-31 05:59:361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
2023-08-31 05:59:581

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是:1、恶意协商,即以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协商,而不是为了订立合同;2、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分析】1、当事人本身并不是要真的订立合同,但是却假借要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名义,恶意与之进行相应的磋商。2、当事人对对方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了虚假的情况。3、当事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尽到合同中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所期待的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之民事责任。包括通过虚假的订立合同行为恶意磋商,以及一方当事人没有如实告知订立合同之重要事实或者告知的是虚假的情形等。受损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加害方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8-31 06:00:071

缔约过失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该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证交易谈判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诸如不隐瞒瑕疵和协作、照顾、无欺义务和重要情势的告知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时的救济等。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无过错方合同当事人,所以该责任的确定自然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只要是确认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合同关系破坏,从而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缔约过失责任即告成立。
2023-08-31 06:00:141

民法典缔约过失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缔结合同的一方存在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缔约过失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认定(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合同还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才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重要事实告知义务、协作与照顾义务等。我国民法典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责任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损害的是他人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3-08-31 06:00:381

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就损失请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责任;2、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3、是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1、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8-31 06:00:471

缔约过失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的意思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枣改慧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凳答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歼团的范围。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计算信赖利益的损失,非常困难。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对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2023-08-31 06:00:561

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是由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的情形有: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8-31 06:01:221

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追究

法律分析: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和追究,一般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为: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3-08-31 06:01:331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下:一、固有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2.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3-08-31 06:01:424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主观: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3-08-31 06:02:25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缔约过失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3-08-31 06:02:331

什么是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是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也称先契约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当事人双方因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逐渐产生的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所产生的给付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①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因不具备法定条件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才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②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法定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或归于无效、撤销,因此当事人不可能违反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是在订约阶段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付的法定义务。③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费用或放弃其他机会,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得不到补偿。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很高兴为您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 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立法界与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亦应归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范畴,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情形。 合同法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虽旨在防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并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为促进合同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正常执行而设立。但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判断,并对其做适度扩大解释,不应仅局限于合同法上的“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应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诚实信用原则,广泛适用于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的一系列执行中,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合同法 58条是缔约过失责任吗? 是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卢志红律师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双方存在先合同义务;②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③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需要赔偿无过错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即直接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期待利益损失不用赔偿。 PS:是四个构成要件啦,把②拆开就成四个了,能简写就就简写叻…… 缔约过失责任中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是指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必须的注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怎么理解?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至于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的归纳见仁见智,聊举几例:(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诸表述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综合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3-08-31 06:02:491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阶段,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合同问题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发生在缔约阶段,是在合同没有订立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受损害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后者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履行阶段,此时一方因对方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合要求而受损害的,就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缔约过失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判断应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效力是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缔约上的瑕疵.以此作为一个评判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要约邀请,不属于缔约阶段,应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产生的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只有当缔约人一方违背了其应负有的这些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时,才能由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该责任的确定应以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条件,只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可能成立.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它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所以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阶段,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它属于民事责任,但是它却不同于违约责任.感谢大家,下期再见.
2023-08-31 06:03:411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如合同已成立,未被确认无效或未被撤销,纵有一方过失致他方受损失的事实,亦应按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3)须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无损失发生,即无赔偿之必要。 (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之过错造成。
2023-08-31 06:03:481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度取决于过失的性质、情节和损失的大小等因素。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约定或未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可以是违约金、赔偿损失、修理或更换物品等等,也可以是承担其他的连带责任。当然,要想确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详细分析。首先要看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解除等相关条款;其次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能够履行合同义务;最后需要证明缔约过失与合同履行不当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确定损失的大小和合理的赔偿金额等。如何避免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发生? 防患于未然,从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做起,确保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实对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信息,避免盲目签订或滥用“一纸空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并遵守“谈判优先、调解为主”的原则,积极维持合同关系,避免因沟通不畅或理解不一致导致的矛盾升级。缔约过失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通过合同的规定和责任的确定,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在实践中,需要注意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诚信、守信为原则,确保合同的实现和商业信用的良好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8-31 06:03:561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是怎样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违背依据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先合同义务,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一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1、缔约人一方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缔约当事人在缔约磋商过程中依据诚信原则负有协力、保护、告知、保密等义务,以使缔约过程正常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或疏于注意使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便构成了过错。如受害人有过错可否适用缔约过失制度?2、契约未发生有效效力。契约的要件分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两种。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是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想眼点在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因而,契约成立以后,并非一定发生有效的效力,它具有有效、无效、效力未定三种后果。3、缔约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另一方基于这种意思表示与客观实际的差距而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人认为这里的损害应是财产利益的损害,而不包括非财产利益上的损害。
2023-08-31 06:04:041

举个例子说明缔约过失责任

举例:甲有套房子想出租,就登了寻租广告,乙看到后,有租的意向。就跟甲联系。并说第二天与甲签订租赁合同,丙跟乙关系不好,知道乙要租房子,就也找到甲说,他也想租房子并且出价比乙高,但要后天才签合同。第二天,甲就推掉乙的请求,等第三天与丙签合同。丙看到自己打扰乙的目的达到了,第三天就说也不要这房子了。这时,丙的行为就是缔约过失!若丙真的和甲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期间,丙故意拖欠房租,经甲催告后,仍不还,这时,丙就构成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构成要件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二、行为类型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扩展资料:因缔约过失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缔约过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缔约过失责任
2023-08-31 06:04:361

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滥用订约自由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否则,不仅将严重妨碍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响交易安全,也影响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建立。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这与违约责任应救济非违约方的履行利益是不同的。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第一,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要约有效而与对方联系、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如因信赖对方将要出售家具而四处筹款借钱所为此支出的各种费用。第三,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应当指出,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受害人所任意支出的。只有合理的费用才和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联系,并且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3-08-31 06:05:031

缔约过失四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 合同订立 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8-31 06:05:231

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1、双方全部返还因缔约而获得的财产;2、折价补偿。因缔约而获得的财产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根据过错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8-31 06:05:301

缔约过失是侵权还是违约

法律主观:缔约过失不属于违约责任,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3-08-31 06:05:381

如何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问题:如何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校解析答案: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里(1)、(2)两项中,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其含义是指,以订立合同作为形式,以恶意磋商或故意隐瞒等为手段,而其真实的目的则是损害对方利益。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合同行为本身,它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法律在此予以规定,目的在于,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考察,其所受损害是基于对恶意相对方的信赖,而使自己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而无法成立合同时,赋予善意当事人以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有利于全面保护其利益。这里规定的,实际是对故意损害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民事责任。   第(3)项中,规定具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事实上当事人的缔约关系,而产生协作、告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当事人对该附随义务的违反,导致缔约关系的破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时,应当负缔约过失责任。这里规定的是现行的缔约过失责任,是过失所致的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及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高等数学(一)》是我专科的最后一门,之前考了八次都没有通过。2013年10月这次考试,报了网校辅导,用了一个半月时间,考了63分,虽然成绩不高,但我的付出没有白费,终于过了。感谢站,我太高兴了。   听了《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一半的课程,主要听了串讲课,对我考试帮助很大。终于出成绩了,65分,虽然不高,也让人很激动,还有《高等数学(一)》,期待听了课后能学会学懂!
2023-08-31 06:05:461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类型如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甲就某项合同的订立与乙进行谈判,目的在于阻止乙与丙订立合同,或者使乙丧失其他商业机会。行为人要负此种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受害人的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各种商业秘密,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如将该秘密转让他人)。根据《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早在罗马法时期,人们就已经发现了缔约上的过失行为,并对其进行规制,以保护无辜的受害人。但是,罗马法只是对缔约上过失行为作了零星规定,并没有“缔约上过失”的概念,更没有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系统规定。
2023-08-31 06:05:561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一、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有哪些1、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有:(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等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是因为他人违约而需要进行的补偿,在满足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条件下,违约方要给守约方进行补偿。
2023-08-31 06:06:441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法律分析: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3-08-31 06:06:551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法律分析:(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8-31 06:07:031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不是不能同时主张?

是的,因为这两者是不同的违约责任,可能会存在着不同的问题和风险,所以不可以同时主张。
2023-08-31 06:07:235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情形及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本文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恰当、准确反映其本质,不应将其外延、内涵扩大或缩小,否则会造成法律的不公正。由于它会给责任承担人带来法定的不利后果,同时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道德非难和法律处罚,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其构成要件,以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保护责任主体的利益,实现法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将缔约过失责任的的构成要件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缔约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四)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五)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  (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2023-08-31 06:08:151

缔约过失责任和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拜托各位大神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的范围,笔者认为,《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该法第七章违约责任关于赔偿损失范围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同样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缔约过错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为丧失与第三方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2.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或称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2.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即有可归责于合同义务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且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违约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即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即推定违约人有过错。违约人要否认自己有过错,必须举证证明。 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上述四个条件,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要同时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不管是否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31 06:08:231

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由于此时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自然不能要求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应当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呢?法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就可推导出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即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法律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对其缔约过程中的过失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当一个人加入到与他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后,则他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特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应受其所实施行为的约束,其发出的要约在有效期间内具有约束力,对违反这种约束力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如果双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当事人之间没有进入到缔约过程中去,即使因一方的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也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某人在商店中闲逛,因地板滑而摔成重伤,花去医药费若干,法院判决商店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案件中,虽然某人进入了商店,但他还没有发展到与商店缔约的地步,因此商店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责任。如果某人已经为了购买商品而进入与商店的实际谈判过程中,如为购买某项商品提出要先试用一下,以检验其效果。商店工作人员允许其试用,但没有提醒他注意有关的危险事项,结果某人受伤。此时商店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因为该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例如我国《合同法》为强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特别将在订约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一项先合同义务单独规定在第43条中。一般来说,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谈不上缔约双方之间的信用,因此,也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入一种更加紧密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由合同义务及合同责任加以约束和调整。所以缔约过失责任是对这一特定的时间段下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整。   我国《合同法》第42条明确地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无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还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人的过失造成了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其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如支出各种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的利益,如因信赖合同有效而拒绝其他订约机会。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当事人一方在缔约阶段基于另一方的行为而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但由于对方的过失破坏了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之损害赔偿范围   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赔偿范围,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难题。单就《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以及第58条的规定而言,从中很难判断赔偿之范围界限。从域外法规来看,法律大多规定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即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成立时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德国民法典》第122条、307条)。我国大陆法系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不成立等而造成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有:(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间接损失可以表现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有学者主张,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一方所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的履行利益。但是我国法律对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度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反缔约过程中的保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常常会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即从法律构成要件观察,某一行为同时符合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以任一责任为请求权依据,当事人均可获偿,但不同责任的选择,会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来看,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请求权主体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主体仅指进行缔约接触、磋商之当事人,而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则可以包括缔约接触、磋商当事人以外的人 .例如某甲携其幼子到某商场购买煤气灶一个,在商场人员对产品性能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发生爆炸,致甲与其子受伤,在此情形下,甲之子显然并非缔约之当事人,不可能作为缔约过失赔偿之请求人,但却可以依侵权责任请求商场赔偿。   2、责任主体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之主体只限于缔约当事人,而侵权责任主体在产品责任类型中则不限于缔约当事人,即销售商,如上述案例中,甲按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向销售者——商场请求赔偿,而按侵权责任也可向煤气灶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   3、注意义务不同。缔约过程中双方存在的信赖关系加重了当事人之注意程度。相比之下,作为侵权责任前提之注意义务要低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注意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原则是过错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过错无责任。侵权责任不一定以过错为要件,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   5、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为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除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这一规定填补了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却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空白,保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建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理论体系,而且对于规范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增长的缔约行为有着重大影响。深入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于规制权利义务主体的行为,保障交易的安全,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023-08-31 06:08:481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缔约上的过失行为,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明确约定好各自应履行的义务,但是在之后一方当事人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这种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违约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下面一起来了解下。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或公司)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1、固有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规定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的阶段,不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2、违反了一方当事人的诚信原则;3、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前义务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和违约的区分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缔约过失会产生相应的债务吗一般来说,缔约过失只会产生以下后果,至于债务需要进一步的判断。1、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2、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4、各负其贵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8-31 06:08:561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以下几种责任类型:(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缔约过失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过失的原因要进行认定,如果是属于一方存在故意的侵害行为,那么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认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的行为。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3-08-31 06:09:051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哪些类型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四、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那几种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合同的订立中,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因这种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即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害的,也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哪些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条,具体情形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所谓假借也是一种故意。比如张某找李某订立合同,张某并没有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他找李某协商订立合同,只不过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这就构成缔约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指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2)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保密义务也是一种侵权责任。 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主要类型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哪些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没有异议的。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这也导致目前学者们对损失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需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追究是谁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这种过错当然包括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的缔约过失对合同本身的成立及效力不存在影响,仅因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获悉了对方的商业秘密,之后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了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据此我们可以将缔约过失责任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况讨论其赔偿范围。 (一)合同不成立。理论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三种利益:期待利益、履行利益、诚信利益。所谓期待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期望得到的利益。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想要达到的目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该种期待是变化的,当合同成立后才被确定下来。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以后,在合同已经得到全面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从中获得的利益。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的期待利益,只有当合同被全面履行后,期待利益才能变成履行利益。如果合同没有得到履行或者没有得到全面履行,当事人只能通过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补足。合同有效成立前,不存在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所谓诚信利益,即信赖利益,在大陆法中,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 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没有成立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费用的支出。 (二)合同成立但无效或者被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均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对合同无效的处理要求恢复到没有订立合同的状态(恢复原状)。所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获得可得利益,任何一方不可能依据无效合同而获得利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意旨。现在有很多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判决,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将房屋拆迁补偿作为购买方的损失要求出卖方给予赔偿,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在本质上将合同无效向前追溯恢复原状的法律要求,变成等同于合同有效向后全面履行法律后果,混淆了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区别。 (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此种情况下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 侵犯商业秘密 竞合,不论是依据《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规定,还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权规定追究对方的责任,笔者认为其赔偿损失的计算均可一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参照侵犯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权利人收益的减少、调查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均构成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损失的组成部分。 (四)对信赖利益损失赔偿额的限制。为平衡缔约双方利益冲突,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额作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的合同是时,明知或可知其给付为不能的一方当事人,对因相信合同有效而受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额不得超过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时享有的利益的金额。德国法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不得超越履行利益的原则性规定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尽管我国法律未作此规定,但司法实务中按照此标准掌握也是恰当的、可行的。 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并得到合理履行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利益。笔者认为,履行利益可以作为对依赖利益赔偿的上限(固有利益赔偿另说),是在极个别情况下适用的赔偿标准,不应当得到普遍适用,否则即构成滥用。即使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也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性质予以区别适用,比如对于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的,因其意在剥夺对方订立合同的机会,可以责令其赔偿履行利益损失。 您好,需要赔偿应为签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在内的!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 内容: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算不算缔约过失责任 只要没有和其他企业签订正式就业合同,就不算缔约过失。 就是说你有权和很多企业同时磋商条件,只要最后只签一家,都不算违约。 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取证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X屯4-44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调取XXXX的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XXX诉XXX离婚纠纷案,由于被告XXX的刑事判决书对离婚纠纷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有直接的影响,但申请人及代理人均无法从广东XX市XX区人民法院获取,属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为保证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及贵院《举证通知书》第9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调取收集以上证据。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 被调查单位:广东XXXXXXXX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XXXXX区
2023-08-31 06:09:151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8-31 06:09:36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8-31 06:09:451

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是由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其主要的情形有: 1.恶意磋商。 2.订约欺诈。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8-31 06:09:531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有什么区别?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是:先合同义务就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023-08-31 06:10:181

怎么追究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

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如下:1、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和追究,一般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2、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处理;3、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一、怎么追究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1、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如下:1、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和追究,一般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2、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处理;3、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缔约过失的责任如下: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3-08-31 06:10:26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2023-08-31 06:10:341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类型。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一方因过失,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包括预期可得的利益。拓展资料: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滥用订约自由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否则,不仅将严重妨碍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响交易安全,也影响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建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时,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成就以前,一方恶意阻碍条件的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此时,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所以应按违约责任而不应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可见,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衡量当事人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023-08-31 06:10:421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区别

法律主观: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023-08-31 06:11:051

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吗

法律主观:缔约过失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情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3-08-31 06:11:281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相关内容: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2023-08-31 06:11:391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对于一般构成要件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16]我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违约行为;②损害事实;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第七、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第八、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  第九、行为形态不同。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缔约过失行为的研究,梁慧星先生,王利明先生,崔建远先生对此有较完善的论述,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见合同法第42条第1款);(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见合同法第42条第2款);(3)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见合同法第42条第3款);(4)擅自变更,撤回要约;(5)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6)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7)订立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8)违反禁止强制订约的义务;(9)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10)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11)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12)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无效的行为;(13)因一方过错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14)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15)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学者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分为迟延履行、瑕疵给付与提前履行等。  第十、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同时,在“合同履行”一章中的第63条规定了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
2023-08-31 06:11:501

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

法律客观: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简称恶意缔约,是滥用缔约自由的典型形式,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约的目的,仅仅是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恶意缔约人一方具有主观上损害对方或他人的利益的故意。而恶意缔约人主观上是否具备故意要件,应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②恶意缔约人一方实施了恶意缔约行为。因为恶意缔约行为本身并没有缔约的意思和目的,所以这种意思表示属于虚伪意思表示。③因恶意缔约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④损失与恶意缔约行为之间具备相当的因果关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当事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实施欺诈行为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失。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因一方的欺诈致使合同无效或不成立;③另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失。(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能向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如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这条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专门规定有重合之处。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获悉商业秘密;②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③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失。(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甲在与乙协商订约时,明确向乙许诺,如果乙完成了某项工作,那么甲就会与乙订约,但在乙信赖甲的许诺而完成某项工作后,甲却拒绝与乙订约。再如擅自撤销或变更要约,应通知承诺迟到的情形而未通知,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一方违反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都可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论属于哪种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责任人都应当向对方负赔偿责任,并且赔偿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履行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另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一般情况下,信赖利益损失主要表现为为缔结合同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能得到补偿,这叫做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它不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如利润损失),因为这种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2023-08-31 06:11:581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的条件: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已经有效存在、存在受害方、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滥用订约自由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否则,不仅将严重妨碍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响交易安全,也影响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建立。一般来说,合同成立的时间取决于缔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时间。若一方发出了要约,而另一方尚未作出承诺,则合同尚未成立。在双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阶段就是合同订立阶段。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责任。2、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3、是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可以规范人们在缔约过程中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禁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往。
2023-08-31 06:12:071

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扩展资料: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缔约过失责任
2023-08-31 06:12:301

下列情形中,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

下列情形中,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 A、因自然灾害,当事人无法执行签订合同的计划,造成对方的损失 B、当事人双方串通牟利签订合同,造成第三方损失 C、当事人因合同谈判破裂,泄露对方商业机密,造成对方损失 D、合同签订和,当事人拒付合同规定的预付款,使合同无法履行,造成对方损失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我整理的相关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想了解相关资料请持续关注历史新知。
2023-08-31 06:12:441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几种

法律分析:《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里(1)、(2)两项中,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其含义是指,以订立合同作为形式,以恶意磋商或故意隐瞒等为手段,而其真实的目的则是损害对方利益。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合同行为本身,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法律在此予以规定,目的在于,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考察,其所受损害是基于对恶意相对方的信赖,而使自己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而无法成立合同时,赋予善意当事人以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有利于全面保护其利益。这里的规定,实际是对故意损害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民事责任。第(3)项中,规定具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事实上当事人的缔约关系,而产生协作、告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当事人对该附随义务的违反,导致缔约关系的破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时,应当负缔约过失责任。这里规定的是现行的缔约过失责任,是过失所致的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及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31 06:1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