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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请大家帮忙!

2023-09-08 07: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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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ra

1、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按各方出次比例分配,出次比例无法查明的均分。

2、所签合同均有效。因为合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甲、乙的行为违反合伙协议,给合组织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银行与果农行使债权,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供参考。

陶小凡

1.没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按实际利润分担比例承担,利润分担比例不明的,以出资额比例分担。

2.表见代理,有效合同。合伙协议是内部协议只在协议的相对人之间产生效力,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该协议构成表见代理。

3.先以企业中的共有财产清偿债权,不足部分三方连带,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承担清偿债权。一方清偿后可以向另外两方请求赔偿其多赔偿的部分。三方赔偿比例按实际利润分担比例承担,利润分担比例不明的,以出资额比例分担。

nicehost

1,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配,2,有效,构成表见代理,3,由甲乙丙以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纵横法律网 徐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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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22:14:052

民法案例题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2023-08-31 22:14:162

民法案例分析(请法学人士帮个小忙)

先讲第一个 甲的赠予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甲受赠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
2023-08-31 22:14:262

请达人帮忙回答下民法学的案例

1.可撤销的行为.因为此合同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2.在1年的撤销期间内,予以撤销.超过1年,不予撤销.PS.我也不晓得对否哈...
2023-08-31 22:14:362

民法案例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甲公司是专业销售家具的公司,所以可以推知其应当知道该家具并非橡木。而其明知是假货而销售的,可以认定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然即使甲公司也不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也都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023-08-31 22:14:461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例解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023-08-31 22:15:231

民法案例分析

我晕,这么多问题,一点分都不给……对价呢?
2023-08-31 22:15:342

民法案例分析

1、王某的哥哥能否要回给王童的5000元见面礼?为什么?不能,给予的已经是人家的了,不能要回.2李代花代王童赠出1000元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这是他代管的钱,没权利代赠,3王在富夫妇是否应承担赵爽的医药费?为什么?不应承担,应该是王童的父母承担,监护人4赵爽的父母可否要求李荣荣承担赵爽的医药费?为什么?应该,作为教师有监管责任,不能上班时间出去买菜,5王童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来承担?老师李荣荣和赵爽的父母共同承担6、赵爽的父母代赵爽行使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2年
2023-08-31 22:15:441

民法案例分析,懂的朋友进

1 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丙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并无特别约定。2不符合。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能。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退伙前作为普通合伙人,退伙后也要对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能。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在债务发生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人,应对其之前作为普通合伙人发生的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能。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0万元债务在丙作为有限合伙人时发生,变更普通合伙人后应对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不能。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丁退伙前作为有限合伙人,以退货时取回的20万元财产承担责任。7不能。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戊在60万元债务发生后入伙,对于之前的入伙以出资额3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8能。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庚作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依法律规定,对之前发生的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3-08-31 22:15:541

民法案例分析

答案: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丙无权继承遗产;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分析: 在本题中,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大爷死亡,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郭大爷女儿的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及郭大爷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只是代替其母亲继承,因此,同样代替其母亲的继承序位,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结合本题,女婿乙作为丧偶女婿,对郭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指的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继子丙与郭大爷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属于继承人,无权继承郭大爷的遗产。因此,丙无权继承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郭大爷的养子丁具有继承人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2023-08-31 22:16:041

民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可加分)

1、当然可以。自出生后就可以。2、当然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自己的抚养费等。3、遗产的一半即25万元归妻子甲,剩余的25万元由甲和出生后的胎儿各分一半。4、如死胎,则1、2项请求不能成立。乙的遗产按法定继承。
2023-08-31 22:16:155

民法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为合伙关系,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可向其任一人求偿,甲的抗辩不成立。甲赔偿以后,可以根据事先约定,跟乙丙协商各自承担份额。B公司多交付一台电脑,如双方查证属实,属于A公司不当得利,应予返还。A公司补齐货款,就损失向乙追偿。
2023-08-31 22:16:352

关于民法的案例

甲的主张成立,因为甲在2008年8月退伙。退伙时,他只承担在这之前的的亏损,丁的主张不成立,入伙后必须对其合伙企业之前所承担的亏损负责,乙主张不成立,因为合伙协议只对内产生效力。无法对外产生对抗,丙主张也不成立,因为其虽然以劳务出资。但参与盈利和亏损。对合伙企业也承担责任。乙丙丁应就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不需要清偿,乙丙丁按照所约定比例清偿责任。
2023-08-31 22:16:461

民法案例在线

上述第二大题的答案
2023-08-31 22:17:082

民法案例分析

3.(1)根据1993年公司法,该公司实际出资只有25万,不足50万,没有有效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2)本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以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债务由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5.(1)甲是合伙人该,根据民通意见46条,约定不参与经营但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2)根据民通意见47条,甲乙丙对丁承担5万元的连带责任,甲乙丙内部按分配比例承担;6.(1)入伙有效;(2)作为合伙财产由合伙人乙丙丁共有;(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2023-08-31 22:17:192

急求一个民法案例的答案!

你问的问题?民事三角为:东方建化公司——振心五金厂——茂源百货公司。 1、茂源百货公司应该以振心五金厂为被告。 2、根据新的《合同法》,虽然法院受理后查明,东方建化公司、振兴五金厂及茂源百货公司均无经营钢材的业务范围,但是合同任然有效。
2023-08-31 22:17:281

民法案例分析

1合伙是无限连带责任A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人还钱也可以要求几个人或者全体还钱,一个或者两个人还钱以后可以向没还钱的按照合伙协议内部追偿 2份额转让无效,合伙需要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乙丙不同意,所以转让无效 3不太清楚,个人感觉是合伙优先 这道题不是民法,是商法题
2023-08-31 22:17:382

民法案例分析

1.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赵勇很明显是我国的公民,依法享有权利。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是有效的,因为上述,张某已经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又因为该行为发生在他变成精神病人之前,所以不受其影响。3.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解释第十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综上,他的财产应该归属于他的监护人,按照民法通则十七条规定的顺序,提出监护的首先应当是其配偶,再者二者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
2023-08-31 22:17:492

民法案例分析

这里面涉及到代位继承问题了。李某死后,三个女儿在第一继承序列,均有继承权。大女儿是在李某死后病故还是死前病故没有说清楚,按照李某死前大女儿病故的说法,李某和大女儿的儿子应该继承大女儿遗产,假如在李某死后大女儿病故。其子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李某的儿子有权继承,但应该酌情考虑继承财产份额,三女儿的问题参考大女儿
2023-08-31 22:18:003

民法案例分析

张文杰10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手表低价出卖给冷饮店老板,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活动,只有在其监护人即张伟的追认下才有效。但题中给出,张父要求返还手表就表明了他拒绝追认,自此,张文杰出卖手表的民事行为自是无效,林某应退还手表。但手表被林某的丈夫又以25元卖与他人,是返还义务旅行不能的情况,应由林某折价进行赔偿。
2023-08-31 22:18:101

关于民法的案例

1、甲乙形成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2、乙认为诉讼失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由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的要求,因而诉讼时效未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2023-08-31 22:1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