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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2023-09-08 11: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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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桃云

刑事案件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听证的启动:主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和被动(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2、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

3、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原因(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程序原因(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人);

4、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5、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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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是什么

法律分析: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方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查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在听证过程中,可以听取各种意见,特别是行政当事人的意见,使一些矛盾点充分暴露,然后提出一些解决办法,为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和良好的合规创造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023-09-01 01:27:381

什么叫听证会

法律分析: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听证会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3-09-01 01:28:271

什么是听证会怎样开听证会

法律分析:从字面上讲,听证会就是听取意见、证明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的会议。听证会起源于英美,从司法领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领域。我国现在的听证会制度又与国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领域实行听证制度。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1 01:28:361

听证会一般要什么人员参加

一、听证会一般要什么人员参加1、听证会一般要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员参加。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六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第四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二、听证和开庭有什么区别听证和开庭的区别有三个,分别是:1、性质不同。听证大多属于行政程序,而开庭是司法程序;2、职能分工不同。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是对整个案件的审理与进行决策;3、作用不同。听证必须为庭审工作做准备,或者是发挥其调节功能,调解结案,来减轻庭审的负担。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2023-09-01 01:28:441

听证会是干什么的

听证会是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听证会起源于英美国家,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2023-09-01 01:28:541

什么叫听证会

  听证会分行政许可听证会、立法听正会和行政处罚听证会。   1、行政许可听证会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   2、 立法听证会是指是指法律、法规案的起草和审议机构向社会公开举行的会议,听取与立法有关的信息和或公众意见,为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参考。   3、 行政处罚听证会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2023-09-01 01:29:021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一、听证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1、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1)根据稿扰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4)举行听证会;(枯敬桐5)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6)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8)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没坦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二、听证会的参加人员有哪些
2023-09-01 01:29:261

什么是听证会?一般人可参加吗?

证会起源于英美,这是一种可以能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扩展资料:准备阶段: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制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听证会
2023-09-01 01:29:461

检察院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听证会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1、当事人应当被告知行政决定后三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除特殊情况外,听证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由委托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其进行申辩和质证;2、全体参会人员须佩戴会务组制发的有效证件,凭证入场参加会议。考虑到听证代表发言时间有限,听证会不安排旁听代表发言和新闻记者提问。旁听代表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填写《旁听代表意见表》,会后交给会务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023-09-01 01:30:021

听证会是什么?它有什么作用?它体现了什么?

听证会就是听取意见、证明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的会议。听证会起源于英美,从司法领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领域。我国现在的听证会制度又与国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领域实行听证制度。作用:1、查明事实真相。2、保证裁决中立、行政结果的正当。3、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和行政决策,实现行政决定的民主。4、体现行政权——相对方权利的平衡。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该制度服务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因而日益为学者和立法当局所重视。
2023-09-01 01:30:381

检察院听证会是干嘛的

【法律分析】:(1)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2)开展检察听证的目的:一是为了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三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通过听证方式审查案件,一方面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3)听证会主要集中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01 01:30:461

检察院开听证会意味什么

检察院开听证会意味着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是有重大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一、检察院的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 ;3、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7、依靠群众原则;8、检务公开原则; 9、加强内部制约,规范业务工作。二、检查院的职能:1、刑事检察: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履行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监督公安、法院和监狱等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就是检察机关履行的刑事检察职能;2、民事检察: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程序进行全程监督,监督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否公正、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就是检察机关履行的民事检察职能;3、行政检察: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4、公益诉讼检察: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在遭到侵害时没有人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怠于履职,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就是检察机关履行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2023-09-01 01:31:581

检察院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听证会一般按照七个步骤进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法律分析】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23-09-01 01:32:051

检察院开听证会意味着什么

法律分析: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一是为了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三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通过听证方式审查案件,一方面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对听证员的年龄、品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规定,包括: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的社会公众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有资格担任听证员。检察听证中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2023-09-01 01:32:211

交通事故听证会是干嘛的

交通事故听证会是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什么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车、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或特大事故20日内作出;3、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2023-09-01 01:32:321

检察院为什么要开听证会

法律主观:检察院开听证会意味着该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也意味着对逮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是否符合社会帮教条件进行评估。
2023-09-01 01:32:421

听证会需要谁参加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2、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行政处罚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是(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法律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一)消费者;(二)经营者;(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鼓励消费者组织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随机选取可以结合定价听证项目的特点,根据不同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定价机关、听证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听证会参加人。
2023-09-01 01:33:051

法院开听证会的目的

听证会是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主要是为了梳理案情,目的是以公开透明的办案程序保障司法结果的公正,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一、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1、全体参会人员须佩戴会务组制发的有效证件,凭证入场参加会议。2、请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会议期间请关闭通讯工具。3、会场内请勿吸烟,请不要随意走动,请不要喧哗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4、考虑到听证代表发言时间有限,本次听证会不安排旁听代表发言和新闻记者提问。旁听代表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填写《旁听代表意见表》,会后交给会务组。5、听证会代表发言时请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发言;听证代表发言时,其他听证代表经主持人同意后可插话,但要尽量简短。发言时请讲普通话。6、听证代表初次发言请作自我介绍,发言时间请控制在10分钟之内。如时间许可,经主持人同意,可再次简短发言。7、发言时请观点鲜明、简明扼要、不要重复。发言内容请集中在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对方案提出意见上。最后要表明自己对调价方案的意见。8、会后请听证代表留下,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全体与会人员须将会务组制发的证件交回给会务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023-09-01 01:33:181

听证会一般开多久

法律分析:听证会分为行政处罚听证会和行政许可听证会。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023-09-01 01:33:451

执行异议听证会流程

主持听证会在操作上采取抗辩式来进行,其具体程序大致可分为下列四个阶段:一、听证开始阶段,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三、辩论阶段,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四、结尾阶段。一、听证开始阶段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1、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把当事人的主体搞错了或代理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存在缺陷,则主持听证无效。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除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外,还包括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该程序必不可少,万不可缺漏,否则主持听证无效。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该阶段可分两种情况掌握。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单一或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可用两个步骤解决问题。1、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2、然后由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涉嫌多种违法事实或案情复杂的,一般来说,应“一事一述一证一举一质一认”,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1、调查人员陈述事实和举证(由当事人质证、申辩)。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逐类或逐个提出,逐个举证,逐个提出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然后,由听证主持人逐一交当事人辨认证据(设传递证据的工作人员一名),并征询其质证、申辩的意见,再由听证主持人根据质证的情况当场认证,即当场确认有效或无效。最后,向调查人员问清是否全部证据举证完毕。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举证(由调查人员质证)。按上述方法依此类推。同一违法事实多个证据的,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个听证会时间拉得太长,可连续举证,再由对方一并质证。因案件需要,上述举证、质证也可适当打乱顺序,交叉进行。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举证、质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就双方陈述有遗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实、证据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发问,以进一步核准事实,并可适当允许双方互为发问,体现听证的民主性,为进入辩论阶段打下基础。该程序可灵活掌握,在举证、质证中穿插进行。三、辩论阶段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第一轮,先由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建议提出论证意见,再由当事人进行辩论。第二轮,互相辩论,可适当打乱顺序,但应避免秩序混乱。四、结尾阶段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应告知当事人当场阅看笔录,审核无误逐页签名,其中最后一页顶格内容签名。如记录有误,可要求书记员当场补正,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全权代理人逐页签名,一般代理人最后一页签名。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调查人员最后一页签名。执行听证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综上所述,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要进行听证必须要准备听证申请,而且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八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09-01 01:34:051

听证和开庭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1、两者的概念不同民事诉讼中听证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关法律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开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2、两者的性质不同法院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因此听证大多属于行政程序,而开庭是司法程序。3、两者的职能分工不同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是对整个案件的审理与进行决策。4、两者的作用不同听证必须为庭审工作做准备,或者是发挥其调节功能,调解结案,来减轻庭审的负担。在有些民事审判中,调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听证是为开庭做准备的,通过听证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审理,庭审则是正规的审判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衍生问题:什么是听证会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2023-09-01 01:34:161

再审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便确定案件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2023-09-01 01:34:241

听证会费用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听证费用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担,听证程序免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免费的,但是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付的律师费用等则不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023-09-01 01:34:311

论证会、听证会有什么区别?

听证会:是就事件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更确切的证据和辩论,气氛有时较激烈;论证会:对听证会的证例进行可行性分析,来证明是否可行;座谈会:就某一解段发展情况召集大家进行会谈,气氛交融洽。
2023-09-01 01:34:401

法庭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听证会/聆讯(Hearing)是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
2023-09-01 01:34:541

民事申请再审都要开听证会吗

法律主观: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申诉的说法,但是生活中的申诉包括的内容有申请再审,也有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所以申诉不是单指申请再审。生活中的申诉其实就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请求救济的方式。法律客观:申请再审都会开听证会吗不一定,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再审注意事项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6、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3)具体的再审请求;(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的。
2023-09-01 01:35:031

听证会是干什么的?

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在听证过程中,能通过听证的方式聆听各方面意见,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使得将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来,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集思广益,为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以及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创造条件。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听证会期间,听证主持人要牢记居间听判的角色职能,并把握好质证的范围、节奏和会场气氛。质证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本案的事实与依据上,对跑题性发言及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均应予以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中止听证。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即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不行拒绝,都要组织听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听证会
2023-09-01 01:35:122

检察院听证会是干嘛的

法律分析:(1)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2)开展检察听证的目的:一是为了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三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通过听证方式审查案件,一方面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3)听证会主要集中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01 01:36:361

哪些人可以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023-09-01 01:36:542

听证会是怎么回事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2023-09-01 01:37:111

为什么要开听证会

法律分析:1、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2、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3、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4、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1 01:37:221

检察院什么情况下开听证会

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1、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2、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3、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4、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听证会的程序如下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4、举行听证会;5、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6、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8、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2023-09-01 01:37:291

听证会后多久出裁定书

听证会后十五日出裁定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听证会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法院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裁定是指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分书面和口头裁定两种。在中国,裁定由人民法院使用,裁定只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不发生法律效力。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是终审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2023-09-01 01:37:391

听证会是指什么

听证会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听证会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更多关于听证会是什么意思,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60d5d11615839938.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01 01:37:581

开庭前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该制度服务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因而日益为学者和立法当局所重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2023-09-01 01:38:081

有权举行听证会的三种情况

有权举行听证会的三种情况:(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举行听证的条件有: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所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立法的听证范围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三、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对处罚相对人的罚款金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达到2000元以上,组织达到1万元以上,处罚相对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在公民或者其他的组织在做出触犯了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后,如果案件是比较复杂并具有严重影响性的案件时,为了体现出民主性和教育性也是会召开行政听证大会的,在举行了听证会议时当事人也是可以针对案件提出陈述并为自己进行申辩,以此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023-09-01 01:38:151

什么是证监会?什么是听证会?

证监会:  监管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认证让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和发展。听证会:听证会/聆讯(Hearing)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通常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决某些特定事项时,法官才会在公开审讯前举行听证会/聆讯,如当事人一方要求法官下达临时禁止令或要求授予临时性子女监护权或抚养费等。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听证会这个问题涉及规范性行政公文制发程序问题。国务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6条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而规章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环节,其中在起草环节上,条例第35条规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该市城建局发布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未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其实是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按一般行政公文制发程序在内部酝酿好,尔后直接向社会发布实施,无法征得有关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以上内容节选自《应用写作》杂志2005年第8期《行政公文如何体现依法行政》)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听证会 hearing。法院或特别委员会举行的会议。通过认真听取事件经过来掌握事实真相,判定是非曲直。比如美国国会每年要对联邦储备局听证两次,听证会内容被市场高度关注。
2023-09-01 01:38:261

请问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听证会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听证会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更多关于听证会是什么意思,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60d5d11615839938.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01 01:38:331

听证会一般要什么人员参加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2、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了进一步落实阳光政府的建设,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对于政府工作的内容有时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是人民所特有的权利,维护了各界人士参与政治生活的权益。除此之外,听证会的参与人员也主要由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员所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听证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和开庭有什么区别:1、两者的概念不同民事诉讼中听证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关法律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开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2、两者的性质不同法院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因此听证大多属于行政程序,而开庭是司法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3-09-01 01:38:411

信访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信访听证会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通过陈述、举证、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会议。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3-09-01 01:38:491

法院听证会和开庭的区别

法律主观:执行听证是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或者案外异议人,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参照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据此做出相应处理的执行活动。 执行听证由执行法官主持,主要围绕执行异议是否成立、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用以查明执行案件事实,确定执行方案。执行听证制度的设立,意在确保执行公开,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但是,为保障执行的效率,法律并未规定所有执行案件均须召开听证,法院应视案情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应规定,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 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 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 据此,召开执行听证程序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你的权益,你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你的主张,拿出证据来证明这套房子归你所有,你前妻的债务与你无关,法院不应查封这套房子。
2023-09-01 01:38:571

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听证会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听证会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更多关于听证会是什么意思,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60d5d11615839938.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01 01:39:051

我懂得了孝敬父母的作文,五百字,内容是帮妈妈洗脚

《世上只有妈妈好》这首歌我们都听过的,妈妈的爱是无私的,孩子对妈妈的爱更是难舍难分的。没有什么可以割开这份母子情,我要如何回报妈妈呢?这天我回家,在电视上看到这样一个广告:一个小男孩正端着一盆水,要给妈妈洗脚。妈妈很高兴地乐了。我看过以后,非常感动。那个小男孩比我还小就知道给妈妈洗脚,可我却从来也没有给妈妈洗过脚,都是妈妈在给我洗脚啊!我决定今天要给妈妈洗脚。晚上,我端了一盆水来到妈妈面前,对妈妈说:“妈妈,今天我要给您洗脚。”妈妈看着我,好象有些不认识我了。笑着对我说:“怎么了孩子,你要给我洗脚吗?”我说:“是的,妈妈。总是您给我洗脚,我要回报您啊。今天就让我给您洗回脚,好吗?”妈妈摸着我的头笑着说:“好孩子,妈妈不用你给我洗脚,只要你好好学习就满足了。”我很认真地对妈妈说:“妈妈,我从小到大都是您给我洗脚,现在我给您洗脚是应该的。”我就给妈妈洗起脚来。妈妈没再说什么,只是微笑的看着我。我的心理很高兴,我也给妈妈洗脚了。这也是我第一次给妈妈洗脚,今后我要常常给妈妈洗脚。父母把我养大,我这也是一种报答,可妈妈却是那么的高兴。我知道,妈妈一定不会想到我会给她洗脚。我的一点回报,就让妈妈这么开心。天下的父母都是一样的,他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健康康,学习好就行了,不会去要什么回报的。或许你的一百分,就是他们最好的奖励。可是,我们想过了吗?父母有多么的不容易把我们养大啊!尽管现在我还小,我也要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回报我的父母,感谢他们的养育之恩。
2023-09-01 01:32:561

怎样锻炼口才和表达能力?

1.养成每天朗读的习惯选择一些积极正能量的优质的文章,每天朗读半小时,朗读的时候要做到字正腔圆口齿清晰,记住三最原则:最快速度、最大声、最清晰。刚开始可能会比较吃力,坚持一段时间适应以后就会越来越轻松,说话时口齿更伶俐,口头表达能力也会有很大的进步。2.躺下来练习发声躺下来朗读可以锻炼运气技巧,因为躺着说话是靠自己的腹部呼吸,腹部呼吸是一种很好的练习发声的方法。在床头放一本读物,每天早起躺着读一篇晚上睡前读一篇,建议篇幅适中,因为长时间躺着看书会影响视力。3.对着镜子练习建议刚开始练习就用最正确的方式,对这镜子练习可以随时观察到自己的表情、姿态、眼神及肢体语言。把每一次的联系当成正式的演讲,用最好的状态去面对,当你真正有机会上台演讲时会沉着自信,因为你早已准备好了。克服紧张最好的方式是无数次的刻意练习,让这种联系成为肌肉记忆,成为自然的状态。4.借助录音平台自我检验现在有很多平台可以自己开节目录音频,人人都可以是主播。如喜马拉雅、荔枝、蜻蜓等FM,定期录制自己的演讲或朗读反复研究,语速、音量、感情哪儿做的不到位,在平日的练习中要注意改进。5.复述法看一篇文章或听一个报道以后,用自己的话讲出来,刚开始要联系复述时不要漏掉重点内容尽可能讲的完整,在此基础上训练复述时语句的连贯性和组织严密性。6.多积累好的口才离不开知识的储备,只有脑子有东西,讲话才有真材实料才会有趣吸引别人。平时要养成阅读写作的习惯,不断学习与沉淀,有空多翻翻各种类型的书籍、古文词典、古诗词及实事类读物,这样你的词汇量和知识面都会有很大提升。7.收集素材好的讲话不仅要有料还有足够有趣,听一些演讲很厉害的名人演讲会发现他们的演讲不仅干货满满,而且很有意思,现场氛围活跃笑声不断。其实这些都是台下所下的功夫,平时要注意收集一些好玩又有意义的素材,比如一些小故事,好玩的段子,但要注意一点素材收集要遵循着几点:积极向上、有启发意义、幽默。8.模仿榜样找几个演讲风格或者讲话的感觉自己比较喜欢榜样,列一个表,这个榜样演讲的哪几个点是你喜欢的需要学习的,再按同样的方法去模仿第二个榜样,在模仿中你会不断进步,触觉会不断打开,慢慢地你会找到适合自己的风格。9.勇于尝试自信一点,积极一点,抓住每次众人面前讲话的机会,争取更多上台演讲的机会,你要相信,只要你勇敢地踏出第一步,才会有质的进步。有一天当你享受站在台上的感觉时你就出师了。试着在开例会的时候勇敢地说出自己的想法,朋友聚会的时候不在默默地呆在角落里你也可以成为焦点,让别人惊讶于你的改变,相信你可以的。10.积极自我暗示不论是练习阶段还是上台演讲,一定要保持好的心态,在心里告诉自己我可以的,我要做人群中的焦点。多练几次,就会发现这种正面积极的暗示真的让自己克服紧张。一个人,想要锻炼好口才,内心首先要强大起来。要知道在锻炼口才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顺风顺水,将所有的事情做好,将所有的话说对。当我们遇到挫折或者遭受嘲讽的时候,我们的内心必须是强大的,这样我们才能用积极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人和事,客观地想问题,理智地表达观点。关于怎样锻炼口才和表达能力的相关内容,今天小编就说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口才表达相关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2023-09-01 01:32:561

民国时期是什么时候开始?

民国起止时间为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到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民国总统 1912 孙中山 1912-1916 袁世凯 1916-1917 黎元洪 1917-1918 冯国璋 1918-1922 徐世昌 1921-1925 孙中山(广东政府) 1922-1923 黎元洪 1923-1924 曹锟 1924-1926 段祺瑞 1926-1927 混战时期 1927-1928 张作霖 1928-1931 蒋中正 1931-1932 孙科 1932-1943 林森 1940-1944 汪精卫(日本占领区) 1943-1949 蒋中正 1949 李宗仁
2023-09-01 01:32:561

如何打造初中历史的高效课堂

在教学活动中,用最少的时间、最小的精力投入,取得尽可能多的教学效果,实现特定的教学目标。 换句话说就是课堂上的每一分钟,都得尽其所用,教学的效果不是看你教多少,有没有教完内容,教得认真不认真,而是指学生有没有学到什么或学生学得好不好。 如果学生不想学或者学了没有收获,即使讲得很多,讲得天花乱坠,讲得很辛苦,也是无效学习。 历史学科内容多(既有中国历史,也有世界历史)、跨度大、任务重、时间紧的特点,那么在有限的课堂四十五分钟的时间内,到底如何有效地实现历史课堂高效高果呢?这一直是我们这些历史教师不停地琢磨、探讨的。 一、要创造高效的课堂,充分用好这四十五分钟的每一秒,充分的课前准备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因为我们不能由于自己预设得不充分、目标掌握得不明确,对于课堂即时生成调控不力而浪费时间。 在备课的阶段我们教师就必须多下功夫,熟练把握教情和学情,注意教学中的取舍,努力减少无效劳动,做到“四个到位”:精心备课到位,准确讲解到位,能力训练到位,学法指导到位。 确保上课不打无准备之仗。 将集体备课落到实处,个人备课与集体备课要有机的结合。 特别是课前备课,一般是每人每周备一节课,或者两人备一节,所以在初备过程中,教师除系统把握教材外,更要以身作则,学生该背的内容你也要会背诵;典型题例自己先要做,相关的知识要充分学习了解。 上课中,经师生碰撞,你再把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课后更要备“课后课”, 发现问题,就要想一下: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有没有必然的规律,是自己的问题,还是学生的问题,分析一下,记下来,不管是什么情况,就像拍照片一样。 积累多了之后,再来集中总结。 这样通过课堂反思与课堂教学的有效结合,一节完整的课才算备好,也才能促进课堂效率的提高。 这种备课方法,我觉得它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很强。 事实上有很多老师已经在这么做了。 我们一般都要教几个班级,同一节课要讲几遍,你会发现这几个班级你讲得并不会完全一样的,两三遍后基本这个课是最精华的,在别的班发现的问题在这个班几乎都及时纠正过来。 特别是我们将备课这一日常教学工作通过准备、实践、再加上反思解决就上升到了教学研究的高度,顺便也实现了教研与备课、上课的有效统一。 二、要创造高效的课堂,就要把课堂还给学生,教师成为学生自主学习的引导者。 抓学生主体作用。 教学过程中学习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应该摆正位置,只起引导的作用。 教与学的过程中不是老师教了什么,关键是学生掌握了什么。 一个小孩要喝水,你便去取一杯水给他,过了没多久他又要喝水,你又去取水给他,如此反复,他始终依赖于你,……但如果你在他第一次要喝水的时候就教会他怎样自己去取水喝,他便学会了取水这一技能,也就不会依赖于你了。 因此,教师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让学生掌握一定的自主的、发现式的学习方法。 怎么引导学生呢?课堂上我们不能不讲,也不能一讲到底,那太累了。 所以从自己所教年级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材内容、特点、知识结构,编写各具特色的导学案还是比较实用的。 编导学案要注意: 讲授新课,必须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 复习课,必须注重知识的整体、系统性及运用能力。 导学案的使用,使学生对课文有了由面到线到点的认识。 在编写导学案时,为了地让学生对课文有一个总体印象,最好运用提纲式,让学生在自主学习时解决,这种形式看似简单,但都是考试的考点,必须准确无误地掌握。 让学生利用导学案自主学习。 (15分钟左右)学生在自己整理知识点时,往往丢掉一二个,或先后错位,针对这种情况,在编写导学案时,学生容易“丢”“错”的地方变成“填空”,让学生填写,达到强化记忆,反复记忆的效果。 学生在书上找到并划出知识点时就有一个大概的印象。 对一部分好学生来说,相当于复习一遍。 把课堂还给学生,这样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都能积极参与,认真阅读教材,分析课文,寻找答案,并深入的思索和探讨问题。 【这里有一点要强调一下:学生总说对课文、书本不熟,没时间看书,我们也试了一下,每堂课预铃与正式上课铃之间大约有2-3分钟,如果利用上,也是很好的时间段,让课代表领着学生读课文,至少能读一大段,组织好的话,都能读上近三分之二,时间长了,课文多多少少也熟悉多了】然后巩固记忆(5分钟),现在学生的时间实际上非常紧张。 课下看历史的时间非常少,只能向45分钟要成绩。 而且,不让学生记忆也是不行的。 历史知识点繁杂,如果单靠阅读教材,不但费时,而且记忆效果也不理想,所以要进行提炼记忆。 没有识记基础的思维,就象空中楼阁。 所以,这5分钟是不能舍弃的。 俗话说“好脑袋不如烂笔头”, 对已经明确的答案要及时进行巩固,在巩固的基础上进行反馈。 对于开卷考试来说,仅掌握基础知识是不够的,必须上升到理解运用的层次。 就是说,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怎么用?这一部分应该是整节课的精华,就需要教师帮助解决。 例如有些问题的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太强,该讲就要讲,打造高效课堂并不避讳讲,讲得合时、合适,讲的过程中要启发引导学生。 对教学内容而言其重点难点和关键,教师要精讲点拨,讲清讲透;特别是当学生的学习基础普遍较差的情况下,我们教师则应放低起点,怎么讲学生也不懂的问题干脆就不讲,否则不仅没有教学效果,反而给学生的自信心造成更大的压抑。 我们必须正视学生的基础-----这一教学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15分钟)最后巩固练习(10分钟左右)设计一些练习题,附在导学案的后面,当堂检测、查看教学效果,在了解学生学习状况的同时,也知道自己的教学缺陷,及时补充和修正。 练习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知识运用。 这是要求全部学生都掌握的最基础的知识。 二是强化训练,将与本课内容有关的基础题进行筛选后得出。 要针对本节课复习重点,以求达到即时巩固的目的。 要注意梯度,要循序渐进。 练习题要根据学生的学情精心设计精选习题,选题的原则一:少而精,有明确的练习目标,针对学生易错点有的放矢。 原则二:难易适中,做到不选难题、偏题、怪题等,所选题的难易度能够培养学生的双基。 总之,教学活动离不开习题,只有灵活、正确地运用习题,才能提高教学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于试题中的共性问题要认真全班讲解,个性问题单独解决,绝不积压学生学习中的问题。 目前对复习课来说采用学案导学精讲精练的复习模式效果还是较好的,而对于新授课来说则应注重基础、注重规范、注重技能。 总之,复习课要体现考点考纲,体现知识主脉,体现规律方法,体现能力的培养,新授课的教学则应体现基础技能、体现规范与反馈、体现以学生为主体。 三、借鉴别人的东西,是最快的途径。 应该坚持听校内外其他教师的公开课或常规课,同学年的教师互相听课。 各级学科带头人、备课组长课堂要随时开放。 要充分利用博客和网络这个研讨平台加强教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利用博客发表教学设计、论文、反思、教学方法,开阔自己的教学思维,学习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搞好教学课堂的实效。 四、加强课堂上的管理 ①组织好课堂教学,关注全体学生,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 排除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干扰因素。 因为糟糕的纪律之下难以完成教学任务,难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总听到很多老师说:“现在的学生越来越难管”,“越来越难教”, 迫使教师总是在课堂上说:“不要讲话”‘“要注意听讲”等。 有时我们老师讲课就跟唱催眠曲一样,下午上课经常睡着一片。 因此如果学生有溜号、睡觉等现象,要及时纠正。 其实想要控制学生也很简单,将他们的注意力引导到学习上去。 关注每个学生,学生在课堂上的一举一动都会直接影响课堂教学。 所以我们上课时一定要设法令学生投入,不让其分心,紧跟老师。 比如讲试卷的时候,念完题目后可以问:“这道题该选什么啊?”让大家就一起回答。 象这种情况让学生跟着喊一喊,有助于他们集中注意力,也有助于加强对题目正确答案的印象。 如果总是闷着头听,就很容易走神。 不能让他们埋着头听课。 要让学生的眼睛看着黑板、看着老师,耳朵注意听,手要在书上做记号、口要大声朗读、记忆。 就像打麻将。 麻将是我国国粹,也是利用“五到”的典型。 首先,眼到,所谓“看着手里的,盯着锅里的”,两只眼睛肯定不闲着;手到,洗牌、砌牌、摸牌、吃碰杠胡,样样都要动手,有的人连摸牌都不用眼睛看,只用拇指在上面一摸,就知道什么牌了,这也是一种本事;口到,打麻将就图个热闹,一边打一边埋怨手气差、侃侃家常自然是免不了的,尤其是逢年过节亲戚朋友见面,有什么事情就都在牌桌子上就说了,玩麻将反而成了一种形式;有人开口就有人听,耳到自然不在话下。 最后,心到,打牌自然要算牌,什么是生张什么是熟张那是一定要计算清楚的,不然自己听了牌胡不了,还光给人家点炮就损失惨重了。 有了这“五到”,你看有几个人打麻将不专心致志的?不仅专心致志,而且精力旺盛,越打越精神,熬个通宵都不成问题。 人感到精神劳累,往往不是由于工作时间长,而是由于想的事情太多、精力分散所致,真正跟打麻将一样集中精力做某一件事情,很难感到劳累。 这就是“五到”的神奇效果,虽然用打麻将来跟听课做对比有些不伦不类,但它们的原理是相通的:其实就是把你的全身感官都调动起来,投入到某一件事情中去。 这样,才能真正的提高学习效率。 所以我们要想要成绩,你就得想办法激发学生的情感,让学生愿意学习。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要有“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思想。 什么方法只要有效就行,学生能学到东西就行。 ②千方百计要让成绩差的同学考出好成绩,尽量不让他们拉后腿。 最好是能稳定住他们的情绪,想办法不让他们在考试中落队。 其实所谓的补差,首先是“治懒”,差生之所以成为差生的原因首先是“懒”,包括思维上的懒和练习中的懒。 思维上的懒常常表现为学习过程中的心不在焉、注意不集中;练习中懒的表现为练习速度慢,拖拉等,针对以上情况,分别要施之有效的措施,例如在课堂中加强“快速提问”,增加提问的密度,把一些略简单的问题请差生回答,让他们形成一定的自信心;课堂作业堂堂清,我们要严格监督,不能让他们有拖拉的机会:例如学生的课堂练习必须检查或者抽查,发现完成情况不好的、交白卷的都要给予处罚。 这种处罚既不能伤害他们的积极性,还要让他们挺难受,挺累的,让他们感到还不如写题了,下回就不想再受这种折磨了,当然,如果我们做不过来还可以请班主任配合,但是千万不要打和骂,别跟他们对着干,要讲法和艺术。 其次他们的分数低,往往是在知识、技能掌握上存在缺陷,或者是记忆不牢,或者是理解不透,或者是应用不熟练。 想提高成绩还是让他们回归课本,课本是法宝,让他们抓住书本框架,背熟目录和小标题。 因为背熟目录才能建立知识点之间的深 *** 系,为知识的迁移和运用奠定基础。 课本上的基础知识是学好本学科的先决条件,绝对没有什么捷经可走,这些东西记不好,就学不好历史。 再难的题目也无非是基础东西的综合或变式。 ③眼看千遍,不如手过一遍。 必须让学生记笔记,让学生动起来。 我们所说的笔记一般分为三种:即课文中划符号,课文旁写评或注,还有课堂笔记。 学生在听讲的同时,需用红笔或彩色笔在课本上勾画各种符号。 学会在课本上作符号写批注,既可以使学生听讲时思想集中,提高效率,加深印象,方便记忆,也可以使学生学会学习,突出要点,把书由“厚”变“薄”;还有利于今后复习,翻开课本,重点难点和自己对教材的理解加工等立刻展示在面前,从而引起对旧知识的回忆,增强了学习效果。 可是很多学生也读了这么多年的书,还是不知道该怎么做笔记。 我们经常发现有很多同学,笔记记得非常认真,还拿一个非常好看的本子记,你翻开他们的笔记本,有时比我们老师的讲义还规范。 但他们的成绩却不见得好。 原因很简单,课堂上认真听课才是核心,笔记只是辅助手段。 笔记应该记得比较简略,自己能看懂就行了,一边听讲一边埋头记笔记,老师讲的东西全记在纸上,脑子里却是一片空白,这样本末倒置,学习效率怎么可能提高呢?所以记笔记应该只记重点要点,要争取在心里把它弄明白,老师一边讲,要一边动脑筋想想为什么。 如果是我们老师要求记的,最好给学生时间。 这里我说一下:我个人认为笔记还是抄录在书里比较好,方便和课本知识紧密联系。 这样在考试中方便查找和分析,与基本知识点相对应更准确,进而不失分。 五、无论怎样高效,最直接的检验结果还是体现在试卷上。 要答出一份满意试卷,培养答题技巧非常重要,让学生掌握各类题型的特点和解题方法,训练他们的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狠抓审题能力的培养、答题技巧与规范性训练。 选择题重在正确率,选择题在考查历史基础知识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覆盖面广,能比较全面地考查学生的阅读能力、记忆能力和几乎所有层次的思维能力,所占分值比重大。 从近年的试卷看,选择题的难度值低,避免这部分的失分将有助于提高整体成绩。 解题时,须要求学生读懂题意,抓住题干和题中的关键字。 其后,运用正确的方法解题,如运用直选法、排除法、比较法、分析法进行选择极为有效。 材料解析题重在方法,解答材料解析题要遵循几个步骤:先看设问,再根据设问有针对性地读懂读通材料,提取材料的有效信息,最后按设问要求结合教材分析解答问题。 解题时,读懂发问很重要,比如“根据材料”,就说明答案基本上在材料中可以直接找到;“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 则要求先找出材料与教材的契合点,然后依托已知材料知识和借助课本知识进行解题,答案基本在书上。 此外,还应要求学生注意看分答题,坚持问什么答什么,语言简洁准确,不必像问答题一样展开回答。 列举题重在仔细,答案要准确、完整。 适当运用目录、大事年表或归纳的资料。 这里还要注意应努力避免“两不”问题 所谓的“两不”,就是学生尤其是好学生易犯的错误:“会而不对,对而不全”。 有的学生基础都不错,拿到一道题目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在正确的思路上,或考虑不周、推理不严,或书写不准确,最后答案是不完整的甚至是错误的,这叫“会而不对”;有的学生解题思路大致正确,但丢三落四,不把话写完整,这叫“对而不全”。 例如写错别字、不写单位名称等丢分现象。 因此,会而不对,令人惋惜,对而不全,得分不高. 我们培养高分的好学生,更要培养好考生。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脑子能够快起来,说得实际一点就是做题的速度能够快起来。 但这种心理造成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因为一味的想做得快一些,结果慌里慌张,前面的题还没有思考清楚就去看下一道,做得越快错得越多,不会做的题目还是不会做,连原本会做的也做错了。 古语有云“欲速则不达”,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快脑不等于着急,要想快,首先要“慢”。 细节决定成败,学习“由不会到学会”是一个过程,再由“学会到做对”又是一个过程。 后一个过程的完成需要付出更为细致艰辛的劳动,考试的成败就看这些细节,要想把看似简单的问题完成得完美,关键不是考试时的仔细、认真,而是要求学生平时对自己存在问题的较真,对平时练习中的失误,要小题大做,不仅要分析失误的原因,还要让他们将这些失误记录在错题本上,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并再三反思,保证下次不再出错,不能让他们用“粗心”二字一带而过。 书写要规范,答案要准确精炼,要努力做到“会又对、对又全、全又美”,这也正是我们孜孜以求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好学生在考试中“会而对”。 六、养成复习错题和典型例题的习惯(这种方法最好在好学生中提倡) 错题是学生学习的薄弱环节,我们常说要贯彻“三个本”的概念:就是课本、笔记本和错题本。 其中笔记本和课本用来理清知识的思路,可以合在一起,错题本用来理清解题思路的。 因此我们应该提倡学生在平时学习中,用一个错题本来整理错题。 每次考前要把自己以前的错题拿出来再认真的看一遍,理清解题思路。 中考中的题目基本都是新出的,但是它的绝大部分题型不可能是新的,大多数知识点也是练习过的基础知识,只要我们复习好了错题和典型例题,大部分题目都可以不用花什么时间去思考就知道怎么做了,节约大量的时间来检查。 整理错题,是对所学知识的一次总结,在总结中前进,没有总结,只能停滞不前。 整理出有价值的错题好题,总结出学习经验,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高效课堂是在我们教师的不断探索、实践与反思中才能形成,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希望我们的历史老师成为高效课堂的实践者,新做法的尝试者,因为机遇永远属于有准备的人。 最后我再特别说一下初三的复习,怎么做效果更好一点。 初三历史复习课教学应该有规划、系统地进行,复习课的质量必须全面提高。 既要注重历史基础知识的掌握,更应注意历史知识的整体、系统把握,注意学生能力的训练。 但不论历史中考怎么考,万变不离其宗的是日常教学要有思想、灵魂,复习指导要有方法、策略。 第一阶段,全面、系统复习,注重基础知识的落实。 鉴于初一、初二师资力量缺乏,学生所学历史知识甚少,在这个复习阶段更要依据课本逐册、逐课、逐节全面复习,但要注意不要搞成上新课,重点内容一节课仍上一课书,必要时当堂消化落实,非重点内容则上到哪里就停在哪里,下节课再接着上。 上课要最大限度地提高课堂效率,要盯住学生,随时检查学生书上划书记笔记和课后练习及知识的巩固情况。 也可以让班主任配合,决不能让学生落下,或学夹生了。 第二阶段,主题(单元)归类复习,注重主干知识和重点知识的落实。 这一阶段的复习,一方面进行综合复习,突出重点知识。 既要有一定的跨度,又要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要抓住中心,以点带面;另一方面要进行强化训练,要么以单元为单位定期自出试卷,通过练题、讲题,对学过的知识进行消化和巩固。 要么将重点知识具体化,分主题(单元)让学生熟读、记忆,逐人、逐题落实;理清线索,让同学结合学校自编资料跟着一起复习一遍,主要是已考过、经常考、以后可能会考的基础、重点知识,书本由“厚”变“薄”,知识跃然脑海中。 这时期采用上当教学法挺有用的。 在教学中不要怕学生错,不要处处不放心,老是抱着、扶着学生走。 要给学生思维冲击,在出试题时有意设计点小陷阱,诱发出学生易犯的错误,不要在练习前去指导、提示或暗示,而是在练习后的讲评环节中让学生去分析和认识各种错误的原因。 让学生的错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实际上就能显露了学生学习中的缺陷,再通过讲评纠正,学生掌握的知识就更扎实了。 第三阶段,关注焦点、时政热点和重大周年纪念,小专题、针对性复习。 为了把教材学活、用活,还需要打破体系,比较对照,纵横联系,进行一些小专题的复习。 同时,历史是为现实服务的,学习历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现世问题。 近年中考试题均涉及时政热点问题。 在整个复习过程中,要以教材为根本,以学生为主体,狠抓知识的落实是关键。 强调朗读的重要性,要全面系统地指导学生读书,做到“五看五抓五性”,即看目录、看标题、看正文、看图表、看材料;抓基础、抓线索、抓主干、抓重点、抓落实;启发性、互动性、整体性、针对性、计划性。 知识不可不记,也不能全部叫学生死记硬背,而要融会贯通,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历史,必须要“死”去“活”来。 有些知识点,只能“死”记。 考试时,才能更快更好地把记往的知识灵活运用,这就是所谓的“死”去“活”来。 “翻饼烙饼”。 学习犹如“烙饼”,需要翻几个个儿才能熟透,不翻几个个儿就要夹生。 记忆也需要强化,不反复强化也难以记牢。 因此,总得两三遍才能完成。 惟其如此,方能教有所获,学有所得,使学生们在今后的中考中取得好成绩。
2023-09-01 01:32:561

安全生产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第二十二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23-09-01 01:32:501

教师资格证初中历史教案

1. 初中历史老师教师资格证要考哪些科目 初中的教师资格证考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中)。 2. 教师资格证报名(初中历史) 教师资格证报名(初中历史)面试科目,应该选350历史(初级中学)。 教师资格证的初中历史回,说答完整了就是初级中学的历史学科,最后获得的是初中历史教师资格证。 凡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并愿意从事教师工作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证初中历史教案扩展阅读 国家统考地区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幼儿园考《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考《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中学的考《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能力》。 省考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不过有些省份还需要考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 学科专业素质,教育方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教学法。具体考试内容详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 3. 初中历史教师资格证怎样考 双腔龙生活的莫里逊组环境类似现今的大草原,虽然草要到上白垩纪才出现,而蕨类可专能是莫里逊组属的主要植物及双腔龙的食物来源。虽然有研究指出蕨类的低卡路里不适合作为食物,但是蜥脚下目恐龙的消化系统是适合大量处理这些低质素食物。而这些恐龙的巨大体型,显示应有达20-30米高的巨大树木食物来源,与大草原环境有所矛盾。但是,由于巨大的树木需要更多的水份,它们可能只有很少数量,及沿河流及小峡谷生长。而更有研究指出双腔龙是以这些树木作为遮荫,日间可以令身体凉快,而夜间才在草原摄食 4. 考初中历史教师资格证!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高中资格证是可以报考的,但是需要符合报考条件版,学历的要求必须达到,再者权就是你问的专业课程考试的问题,你要考高中的教师资格证,考试肯定也会是高中的课程,你担心也没有用,这个是会有的。 更多信息请关注湖南教师资格考试网(//hn.zgjsks//jszg/?wt.mc_id=bd12390)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5. 山东教师资格证面试初中历史教案怎么写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能力 了解新航路开辟的原因、过程(迪亚士、达伽马、哥伦布、麦哲伦的地理大发现)和影响(包括欧洲的商业革命和价格革命、对美洲和欧洲思想文化的影响等)。 (二)过程与方法 1.运用世界地图,了解古代文明区域的分布以及新航路开辟的路线并绘制出各航海家的航线和所到达的地区。 2.采用历史、地理和政治相结合的手段来全方位的把握世界文明由独立、分散走向联结的过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组织形式的形成以及商业革命、价格革命的原理等。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认识到开辟文明交往航线的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不仅要认识开辟文明交往航线之前世界的状态,了解开辟的原因和过程,也要认识开辟后世界的格局和变化,养成联系地看待历史发展的能力,树立面向世界的眼光。 二、重点和难点 重点:新航路的开辟及其影响。 难点:地理大发现使世界联结成一个整体。 三、教学方法 (一)教师通过提问、举例、图片和实物的展示、纪录片或书籍的介绍等方式来多角度进行知识讲授。 (二)学生参与问题的回答,材料的阅读,课堂趣味测试、小组讨论等多方式的对知识进行学习和把握。//zgjsks//2013/shuokejiaoan_0608/9453 四、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为纪念新航路的开辟,人们在葡萄牙里斯本塔古斯河口矗立了一个纪念碑。十五、十六世纪之交,西欧各国都想探寻通往东方的航线,经过一系列航海探险活动,终于开辟了通往印度和美洲等世界各地的航路,这些航路通常被叫做新航路。西方史学界在欧洲中心论的影响下,一般将这一过程称为“地理大发现”。地理大发现改变了世界各大陆和各大洋的分割孤立状态,加强了世界范围的联系,为世界市场的开始形成准备了条件。新航路的开辟也是充满血腥事件的近代殖民地掠夺和殖民地瓜分的开始。那么,新航路的开辟具体是怎样的一个背景和过程,又产生了哪些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进入今天的新课 6. 中学历史教师资格证都是报那几科 初中历史教师资格证需要报的科目是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高中历史教师资格证需要报的科目是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教师资格证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合格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NTCE考试合格证明。NTCE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2年,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教师资格证考试不指定教材,有关《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等相关信息,请登录NTCE网站进行查询。 (6)教师资格证初中历史教案扩展阅读: 教师资格证报名的考生必须亲自通过NTCE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等待教育考试机构网上审核确认。考生应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报考信息一经审核确认,不许更改。禁止委托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所有考生笔试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成绩。注册上传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和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遵守规范、慎重选用。 7. 考初中历史教师资格证 想考教师资格证初中历史,我建议你报个网课会比较好,因为会系统梳理各板块知识,然后也会教你怎么看书 8. 教师资格证考试初中《历史》考什么 教师资格证考试《历史》考试内容: (一)学科知识与能力 (二)教学设计 (三)教学实施 (四)教学评价 9. 教师资格证考试初中《历史》,一般会考什么内容 《综合素质考试大纲》、《教育知识与能力》、《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初中科目三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科目。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 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9)教师资格证初中历史教案扩展阅读: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考生上传个人照片时的注意事项: 1、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 2、照片格式大小: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 3、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为佳; 4、此照片将用于准考证、成绩报告单、以及通过考试和审核后获得的资格证书。 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Photoshop,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最后进入照片裁剪,用鼠标在原图上拖拽划出剪切范围,显示剪切后的实际图片。 10. 初中历史教师资格证教学设计题目,要怎么写啊,实在不会 教师资格证考试倒计时46天!你方吗? “从未写过教学设计怎么瞎编凑字数? 案例分析都写回满了还是不给高答分为什么? 高考之后没写过作文,当年的腹中锦绣都忘了怎么办?” 【山香资格证专项突破班】——“教学设计&案例分析&教育写作”三大模块专项讲解,讲练结合,模板套路,逐一突破,带你突破70分,轻松拿证!
2023-09-01 01:32:481

回访电话怎么打?成功顾客回访三步曲

要想成功顾客回访需要做好三大步,亦即是成功顾客回访三步曲。看看成功的回访电话怎么打的吧。 成功顾客回访第一步:结构合理精心编排的问卷是成功回访的第一步。 当你拿起电话打算打给顾客做回访调查时,你是否已经想好了你要问对方的问题?你是否已经设计好何时用开放式问题。 如果这些都没有事先准备好,那么这将是一次糟糕沟通的开始。 成功回访客户第二步: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回访时间,不要在顾客繁忙或休息的时候去回访。 可否想象,凌晨三点,你睡眼惺松地接起电话,一个甜美的女声告诉你要对你昨天买的某个产品进行满意度回访,那时的你,是什么样的心情,可能再甜美的声音也冲不熄你心中被人打扰的怒火。那时的你,会配合调查吗?同样的,对于背景调查来说,你选择的沟通时间合适吗?你是否选择了比较繁忙的工作时段去做背景调查?你是否已经模拟过对方回答你的问题需要耽搁多长的时间?一般来说,上午的11点-12点的时间段,下午4点后的时间段,都是接近下班的时候,大多数人员会在那个时段把手上紧张的工作稍稍放松一点,那时进行顾客回访,不配合的人员比较少。 成功顾客回访的第三步:礼貌和甜美的语声是打动客户听下去的动力。 对于电话另一头的人来说,你的语音是标识你修养与素质的唯一名片,拿起话筒前要先调节好自己的情绪,电话这头微笑着的你,对方是可以通过声音感受到的。注意礼貌的问候、语气和节奏的掌控,避免给别人一种冷冰冰、公事公办的态度,要知道,对方无论选择告不告诉你答案,对他来说,无半点损失。结束时,不妨加上一条祝福语,让对方感受到你获得帮助时的愉悦之情,这样,你们两个,当天都会有一个好心情。
2023-09-01 01:32:481

大学下载的校园APP有监视功能吗

有。校园网监控是为了保障校园安全而进行大数据分析,像校园暴力、携带危险品入学、等等,与校园安全问题相关的聊天内容通过大数据就能排查出来。
2023-09-01 01:3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