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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法理依据有哪些

2023-09-08 14:47:06
TAG: 法理 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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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法律分析: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第三十五条 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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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债转股是指由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公司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公司与企业的股权的一种行为。而在我国,公司法是约束和规范有关企业各类事务的法律规范。一、公司法关于债转股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因此,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二、债转股的资本活性:它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企业管理,促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01 03:59:071

债权转为股权会计分录怎么做

债权转为股权会计分录:1、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借:长期股权投资,坏账准备,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2、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相应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债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2023-09-01 03:59:171

公司股权代持司法解释!常见问题解答

公司股权代持司法解释与常见问题解答股权代持纠纷,实务中发生的不少。我们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来找找相关的关键条款。通读后,发现有三条:关键条款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解读:你想确认股东资格,是要把公司作为被告的,相关股东是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关键条款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解读:想确认自己享有股权,首要的,得证明你(指隐名股东)出资或认缴了。关键条款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读:01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要求解除代持、返还出资款、返还投资权益、赔偿损失的,诉的是名义股东;02实际出资人想登记在工商上,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条程序上的要求在司法认定上非常重要。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律师常被咨询到的三个相关问题:怎样判断公司对实际出资人是知悉、认可的?A:看公司有无通知其参加股东会或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其有无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如是,则可认定实际出资人事实上享有了股东权利。有出资是否就可以证明隐名股东身份?A:不是。出资虽是证明隐名股东的首要特征,但是由于实践中,也会有委托他人代为出资或者借贷的情况,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拿不出书面的代持协议,又无其他证据来佐证代持的合意,则出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股权代持是不是必须要有书面的合同文件?A: 不是。一方面,有书面文件则基本可证明股权代持关系,除非涉及无效情形;而对于没有书面文件的情形,法官会综合考察以下。01会看是否存在合理的代持理由,“你说是代持,为啥要代持呢,是因为公务员身份不方便,还是行业资格禁入,还是股权让与担保?”02出资的资金是谁出的,以及如何出的。具体转账时,是直接转到公司还是先转到名义股东,再由其转到公司;转账时是怎么备注的;微信上是怎么沟通的。公司/名义股东是否有出具确认收到股权投资款等表述。03谁在日常hold住公司,谁在经营,谁在事实上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换个角度说,谁在帮公司扛债/举债。04最后,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晓、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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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能股权划转吗

可以,只要相关股权人同意,那才可以,公司债权转股权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新的章程、公司工商局需要其他的材料;新老股东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2023-09-01 04:00:103

债转股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1、债转股的评估。2、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3、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法律依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023-09-01 04:00:171

债权转股的流程是什么?

1、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种相关的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2、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了国家有别的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所有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的股权的方式实现。3、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让价格和条件。4、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向社会投资者筹集资金。5、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成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6、实现所有权的退出。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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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可以转增资本吗?会计分录怎么做?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借贷的现象很常见。有时候由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需要向股东借款,或者股东由于资金不足而向公司借款。那么股东借款可以转增资本吗?会计分录怎么做?来跟随深空网一同了解下吧。股东借款能否转增资本?答:在公司经营正常的前提下,股东借款是可以转为实收资本的。按照《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得:债权人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可以将债权转为公司注册资本,这样一来,债权人对公司也就享有了股权。这与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并无本质区别。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最大意义是在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股东是可以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的。股东借款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凭证后附相关决议)贷:实收资本—XX股东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向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如何做账?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包括哪些程序?借款转增资本指的是以债务重组的方式转增资本公积的,公司债务人应根据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以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作为依据,对债务重组损失进行确认。1、形成真实的债权股东借款给公司,需要有合法证据证明该债权是真实的。2、股东会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3、记账调整公司账簿对记账科目做相应的调整。4、公司章程相应修改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对有关出资时间的约定条款做相应改动。5、年度审计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将体现公司股东已缴纳注册资本。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具体做法1、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表决增资决议;2、股东会同意后,去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3、工商变更完成后,前往主管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并对增资部分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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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如何操作

1、可转债转股前的准备工作(1)可转债要在转股期内才能转股。现在市场上交易的可转债转股期一般是在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为止。期间任何一个交易日都可转股。(2)可转债转股不需任何费用,所以你的帐户没有必要为转股准备多余的资金。(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转债一般都有提前赎回条款。持有转债的投资者要对此密切关注,当公司发出赎回公告后,要及时转股或直接卖出可转债,否则可能遭受巨大损失。因为公司一般只按超过面值极小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05元)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债券,而满足赎回条件的转债一般在130元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0元以上!(4)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转股最后得到的股份为整数股,当尾数不足1股时,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兑付金额为小数点后的股数乘以转股价,比如剩余0.88股,转股价5元,则兑付金额为0.88*5=4.4元。2、可转债转股详细操作方法沪深两市的可转债转股程序有很大的差别,具体如下。上海市场(1)在证券交易页面,委托卖出,输入转股代码(注意不要输成转债代码,否则就成买卖交易了),再输入要转股的数量即可(不用填转股价,系统自动显示的是100元)。有的券商界面中,委托买入亦可。这是因为,只要你下面输入的是转股代码,则系统就默认为你要行使转股的权利。(2)券商柜台或电话转股,方法同上。深圳市场(1)券商柜台转股(大多数券商要求只能到柜台转股)。需要带身份证和股东卡,到你开户地柜台填表申请转股。(2)有的券商支持网上转股,如银河证券,宏源证券等,方法:在证券交易页面,选择其他业务(各个券商界面可能会有所区别,有疑问可向您的券商咨询)中的转股回售,操作方式选择“可转债转股”,下面输入可转债代码(深市转债没有转股代码),再输入要转股的数量即可。(3)有的券商支持电话转股如光大证券。操作流程:1买入,2卖出,3撤单,4债转股。按4债转股,输入可转债代码及数量即可。有关转股数量,各个券商的页面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是以“手”,而有的是以“张”为单位。1手=10张。即如果你有1000元面值的转债,有的券商要求你填数量1(手),有的则需要填10(张),这个要根据券商的界面自己实践。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无论是上海还是深圳,转股一旦下单成功不可撤单!3、可转债转股前后的交易可转债实行T+0交易,即当天买入的转债可当天卖出;当天买入的转债,当天就可在收市前转股(注意,由于券商的设置可能会显示可转股数量为0,这时照样输入要转股的数量一般是可以成功的)。转股后的当天晚上9点以后或第二天早上,转债消失,出现可转债的正股,并且股票第二天(T+1日)就可卖出。可转债交易技巧:有的券商在你委托转股后,仍可继续卖出转债,当收市后若你的转债没有卖出或只是部分卖出,则剩余的仍可自动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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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借款可以转增资本吗?

股东的借款可以转增资本吗?在公司经营正常的前提下,股东借款是可以转为实收资本的.按照《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得:债权人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可以将债权转为公司注册资本,这样一来,债权人对公司也就享有了股权.这与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并无本质区别.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最大意义是在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股东是可以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的.股东借款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凭证后附相关决议)贷:实收资本-XX股东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借款转增资本指的是以债务重组的方式转增资本公积的,公司债务人应根据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以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作为依据,对债务重组损失进行确认.1、形成真实的债权股东借款给公司,需要有合法证据证明该债权是真实的.2、股东会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3、记账调整公司账簿对记账科目做相应的调整.4、公司章程相应修改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对有关出资时间的约定条款做相应改动.5、年度审计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将体现公司股东已缴纳注册资本.借股东的款可以转资本公积吗?股东借给公司的钱,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后面因公司发展需要,可以将其他应付款转为实收资本而不是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核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金额,其中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其中,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股东的借款可以转增资本吗?"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股东的借款是可以转增为实收资本的,在转增的过程之中,需要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才可以.注意,股东的借款是不可以转为资本公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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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是一种债务重组的方式,实际上可以通过债务人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那么债权转股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来跟随深空网一同来了解下吧。债权转股权账务处理一、债务转为资本涉及的账务处理1、如果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做以下分录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坏账准备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2、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做以下分录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二、对于债务人的处理,可以将债务转为股份对于债务的账面价值高于股票公允价值的部分,可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债务的账面价值低于股票公允价值的部分,可以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涉及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三、注意,对于债权人来说,不一定存在债务重组利得。假设之前债权人已确认坏账准备的,其实是将损失提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的形式计入到当期损益中。如果得到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是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那么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权转股权注意事项1、采取债权转股权方式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对于被投资公司来说,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2、公司债权转股权,工商登记时,应将债权转股权部分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3、双务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等单务合同,劳动、劳务、保险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也不在其范围之内。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股权和债权转让怎么交税?股权和债权转让过程中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四种税。1、增值税法人股东、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公司股权时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10%和1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3%。2、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自己的的股权向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转让,都应缴纳所得税。注意如果企业处于亏损状况,那么转让时不用缴纳。3、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将自己的股权向企业转让,那么需要将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税。4、印花税签订合同时,双方都需要根据合同所记载的金额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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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如何操作

1、可转债转股前的准备工作(1)可转债要在转股期内才能转股。现在市场上交易的可转债转股期一般是在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为止。期间任何一个交易日都可转股。(2)可转债转股不需任何费用,所以你的帐户没有必要为转股准备多余的资金。(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转债一般都有提前赎回条款。持有转债的投资者要对此密切关注,当公司发出赎回公告后,要及时转股或直接卖出可转债,否则可能遭受巨大损失。因为公司一般只按超过面值极小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05元)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债券,而满足赎回条件的转债一般在130元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0元以上!(4)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转股最后得到的股份为整数股,当尾数不足1股时,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兑付金额为小数点后的股数乘以转股价,比如剩余0.88股,转股价5元,则兑付金额为0.88*5=4.4元。2、可转债转股详细操作方法沪深两市的可转债转股程序有很大的差别,具体如下。上海市场(1)在证券交易页面,委托卖出,输入转股代码(注意不要输成转债代码,否则就成买卖交易了),再输入要转股的数量即可(不用填转股价,系统自动显示的是100元)。有的券商界面中,委托买入亦可。这是因为,只要你下面输入的是转股代码,则系统就默认为你要行使转股的权利。(2)券商柜台或电话转股,方法同上。深圳市场(1)券商柜台转股(大多数券商要求只能到柜台转股)。需要带身份证和股东卡,到你开户地柜台填表申请转股。(2)有的券商支持网上转股,如银河证券,宏源证券等,方法:在证券交易页面,选择其他业务(各个券商界面可能会有所区别,有疑问可向您的券商咨询)中的转股回售,操作方式选择“可转债转股”,下面输入可转债代码(深市转债没有转股代码),再输入要转股的数量即可。(3)有的券商支持电话转股如光大证券。操作流程:1买入,2卖出,3撤单,4债转股。按4债转股,输入可转债代码及数量即可。有关转股数量,各个券商的页面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是以“手”,而有的是以“张”为单位。1手=10张。即如果你有1000元面值的转债,有的券商要求你填数量1(手),有的则需要填10(张),这个要根据券商的界面自己实践。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无论是上海还是深圳,转股一旦下单成功不可撤单!3、可转债转股前后的交易可转债实行T+0交易,即当天买入的转债可当天卖出;当天买入的转债,当天就可在收市前转股(注意,由于券商的设置可能会显示可转股数量为0,这时照样输入要转股的数量一般是可以成功的)。转股后的当天晚上9点以后或第二天早上,转债消失,出现可转债的正股,并且股票第二天(T+1日)就可卖出。可转债交易技巧:有的券商在你委托转股后,仍可继续卖出转债,当收市后若你的转债没有卖出或只是部分卖出,则剩余的仍可自动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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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需要验资吗

法律主观:一、债转股一般如何验资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求外,还应包括:1、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3、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二、债权出资的情况如何审验1、债转股。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投资双方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得到被投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审验时应注意,投资方为自然人时,尽可能要求其亲自到场签字,以防他人代签字引发投资合法性的争议。2、投资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应认为其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则应需原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捐保。三、债权出资作价和折股如何审验审验债权出资的作价,除应审验债权的真实性和估量可收回金额以外,还应审验其股权作价。以股权作价是否高于公允价值为标志划分。法律客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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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可以转为为资本吗

要看股东们的意见,如股东同意当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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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股东钱要转实收资本怎么计算

对于借款转实收资本,这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凭证后附相关决议)。贷:实收资本--XX股东。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股东欠债转为实收资本是合法的: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否则就要按增资处理。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会存在法律风险。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转为股权,从本质上将就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不用再偿还,转为将债权转为公司注册资本,由此形成债权人对公司享有股权。这与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没有本质区别,所以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2023-09-01 04:03:181

借给公司钱公司让转股合法吗

合法。依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债转股行为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可以由债权人选择转化为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转股对应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2023-09-01 04:03:321

公司债转股的步骤和方法

一、正面回答债转股的步骤:1、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2、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的债转股;3、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4、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5、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6、实现股权退出。债转股实际操作的两种方法是债务人增资扩股,债务人转让在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二、分析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三、债转股流程对企业有什么影响?1、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强资本实力,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同时,原有股东权益被摊薄;2、资本投入,利息压力减缓,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会对核心有前景的成员企业增资扩股,通过对成员企业增资扩股,增加成员企业净资本,增加成员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有前景的成员企业的利息压力减缓,自身发展能力增强;3、公司治理提高,业务层面合作。
2023-09-01 04:03:411

债转股如何操作?

问题一:私人债转股如何操作 相当于资产重组 如果你是债权人 那么相当于你将应收账款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 然后根据给予你的比例 还有是否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等因素决定是使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对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操作 至于操作 一般需要进行股东会决议,变更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证等操作 问题二:债转股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怎样的 债转股就是我们说的可转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 股票有很多种,优先股,普通股等 问题三:债转股实物上如何操作? 实践中有二种方法: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第一、债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方法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金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减值准备金,减值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贰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问题四:交易软件怎么实现债转股 在股票交易软件里有相应的选项,另外对于具体在进行转股的债券,也会发公告,说明具体的操作事项。 问题五:公司资不抵债,如何债转股 首先和债权人签订一个债转股协议,约定转股比例 然后请会计师做一个验资报告,验证债权的真实性,转股金额等 到工商做一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相关内容参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问题六:股票交易软件里有债转股怎么操作 在股票交易软件里有相应的选项,另外对于具体在进行转股的债券,也会发公告,说明具体的操作事项。 问题七:国电债转股如何操作 您好,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成为债务人企业股东之一,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二种方法: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希望帮到您,满意请采纳,谢谢。 问题八:债转股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通过债转股,提高权益占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个社会的杠杆率水平。同时国内的供给侧改革必然伴随着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的重组、整合,在这过程中银行不良将加速暴露,此时一刀切的抽贷并不是好的处理方式。而以债转股的形式一方面给企业重组、整合以喘息之机;另一方面,在经济形势好转之后为银行带来丰厚回报。 炒股需要经常总结,积累,时间长了就什么都会了。为了提升自身炒股经验,新手前期可以去牛人直播这个平台学习一下股票知识、操作技巧,对在今后股市中的赢利有一定的帮助。希望可以帮助到你,祝投资愉快!
2023-09-01 04:03:501

公司债转股应履行哪些程序

公司债转股的程序有: 1. 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债转股债权的验资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拓展资料:一、 转债开始转股是利好还是利空:债转股不存在是利好或利空,债转股是指行使可转债的基本权利,可转债数量有限,不会对股票造成太大影响,可转债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它既具有债券的属性,又具有转换为股票的权利,可转债上市交易6个月后可以转换为股票。 可转债实行T+0交易,日内可以无限次交易,并且可转债没有涨跌幅限制(有临时停牌机制)。
2023-09-01 04:04:091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废止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办法》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3条决定,废止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09-01 04:04:172

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债权转股权需要满足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或者是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之一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应当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2023-09-01 04:04:391

债转股时股权必须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吗

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一)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二、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三、债转股应履行的程序(一)债转股的评估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二)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三)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1)债转股合同;(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4)验资报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四、债转股的涉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指财税[2009]59号)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又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二)款3项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六条(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会计处理,一般按照财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总第2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5号处理。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对于债转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1)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2)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债转股合规性和经营资质案例解析实务问题1:如何核查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解析:在拟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中,常会遇见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情况。为了核查公司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核查债权形成的转账凭证、协议等,以确认债权形成的目的和方式、债权形成的真实性。2.核查债权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债转股的股东会决议、该次债转股的验资报告等,用以确认债转股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3.核查债权出资股东的《关于债权出资的说明与承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已挂牌实例:天源热能(833986);转让类型:协议;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与供应业;挂牌时间:2015年10月23日。公司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支持天源热能经营发展为目的,采取借款、垫付款项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2014年9月25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原货币出资4700万元修改为债权转股权出资;2014年9月25日,公司与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上述出资于2014年9月30日经过河南金奕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豫金奕源所验字[2014]第0038号验资报告;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律师认为,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属于货币性负债,债权金额确定,此次债转股虽未经评估,但经过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报告审验,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债转股程序合法合规。实务问题2:如何核查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不动产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问题解析:为了核查公司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不动产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2)查验基金业协会向公司颁发的《会员证书》;(3)查验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4)查验公司拥有的由商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5)核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协会会员。”
2023-09-01 04:04:501

公司欠股东钱要转实收资本怎么计算

对于借款转实收资本,这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凭证后附相关决议)。贷:实收资本--XX股东。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股东欠债转为实收资本是合法的: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否则就要按增资处理。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会存在法律风险。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转为股权,从本质上将就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不用再偿还,转为将债权转为公司注册资本,由此形成债权人对公司享有股权。这与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没有本质区别,所以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2023-09-01 04:04:591

股东借款利息转增资本公积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股东借款转增资本会计分录处理企业发展过程中,借贷是常见周转资金的一种方法。股东借款,一般可以转为实收资本。那么股东借款转增资本会计分录怎么处理?深空网整理了有关内容,来一同了解下吧。股东借款转增资本会计分录公司股东借款是可以转增实收资本的,相应会计分录如下: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 (凭证后附相关决议)贷:实收资本--XX股东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借款转增资本指的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转增资本公积的,对于公司的债务人而言,应以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作为依据,确认债务重组所得。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应以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作为依据,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注:对于股东出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实收资本,不用缴纳个税。新股东增资如何做账务处理?对于新股东增资的处理,一般是新老股东在内部签一份入股协议,对股份及分红比例进行约定;对外而言,新股东投入的钱只作为流动资金使用,不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相应账务处理如下: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它应付款—xxx股东借款利息会计分录企业实收资本增加的途径企业实收资本增加的途径包括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和所有者增加投入。股东借款可以转增资本吗?会计分录怎么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借贷的现象很常见。有时候由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需要向股东借款,或者股东由于资金不足而向公司借款。那么股东借款可以转增资本吗?会计分录怎么做?来跟随深空网一同了解下吧。股东借款能否转增资本?答:在公司经营正常的前提下,股东借款是可以转为实收资本的。按照《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得:债权人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可以将债权转为公司注册资本,这样一来,债权人对公司也就享有了股权。这与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并无本质区别。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最大意义是在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股东是可以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的。股东借款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 (凭证后附相关决议)贷:实收资本—XX股东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向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如何做账?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包括哪些程序?借款转增资本指的是以债务重组的方式转增资本公积的,公司债务人应根据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以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作为依据,对债务重组损失进行确认。1、形成真实的债权股东借款给公司,需要有合法证据证明该债权是真实的。2、股东会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3、记账调整公司账簿对记账科目做相应的调整。4、公司章程相应修改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对有关出资时间的约定条款做相应改动。5、年度审计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将体现公司股东已缴纳注册资本。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具体做法1、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表决增资决议;2、股东会同意后,去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3、工商变更完成后,前往主管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并对增资部分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
2023-09-01 04:05:251

请问一下我在融资融劵担保品上划转股票后,我的成本比原来高了,这是因为什么?

你要出利息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啊!!
2023-09-01 04:05:455

股权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一、债权出资的概念债权出资又称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债权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该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产生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而该种债权出资的类型产生的是债权转让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目前比较典型的债转股制度主要是针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而实施的,即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投资和股权。这属于政策性的债转股。此外,在普通民事活动中还存在某些以股抵债或以债权作为投资的债转股形式,在实务中被称为商业性的债转股。二、债权出资的法理依据《公司法》第27条对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的具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该非货币财产应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该非货币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根据这三个标准,债权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首先,债权完全可以货币进行估价。更多股权知识请关注金指投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合同法》第79条和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再次,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债权不得作为出资。从以上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原则性标准及《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作出公司出资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三、债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尽管《公司法》未将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明确列举,但是,在实务中关于债权出资存在法律依据:1、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司资产债转股;2、《公司法》对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债务重组允许债转股” 对一般公司债转股作出了明确规定;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公司财务困难重整时,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方式。在司法判例中是亦存在债权出资的相关依据:1998年12月29日法经[1998]505号对湖北法院的答复《关于企业开办单位划拨的债权能否作为该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请示答复》 :已经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并形成资本金,且已经全部实现该债权,可以作为资本金予以确认。2003年1月3日法释[2003]1号《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可见,上述法律和司法判例对公司债权转股权无论从立法到具体执行的会计、税务等处理上都有相应的操作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债权作为出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中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判例有关债权出资的债权都是针对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形,而对于债权人以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公司法》未明确列举债权出资的情形下,我认为,目前在实务中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务人转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各地公司登记机关应给予登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3号)(以下简称《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允许债权作为一种新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四、债权出资程序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了一整套规章对于政策性债转股的实施予以了明确规范,因此,对于政策性债转股程序已相当明确和规范。下文主要讨论商业性债转股实施程序问题。由于目前可以实施的商业性债转股仅限于债权对目标公司债权的转股,债权出资应仅发生于目标公司增资扩股阶段,而不适用于目标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因此,商业性债转股的实施程序应遵守《公司法》有关公司增资扩股相关程序规定。商业性债转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是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事项进行表决二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达成债转股协议三是对债权进行作价评估四是确定债权转股的转换比例五是对股权作价出资进行验资六是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变更工商登记。
2023-09-01 04:06:193

企业法人债转股手续

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形成对债务人的股权的行为。目前,我国存在两种债权转股权形式,一是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二是非政策性的即商业性的债权转股权。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是根据国家划定的可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范围,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并经特殊审批程序的行为。其具体操作有比较完善的政策性规定做支撑,因此实践中的矛盾和争议较少。然而,商业性的债权转股权形式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表现较为活跃。一、债权转股权的表现形式一种情况是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更。即指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而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以股抵债的行为,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营业执照上不作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另一种情况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增加股东改变股权结构。即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即公司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二、债转股在工商登记中的实际操作债转股协议签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应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债转股的第一种情况比较简单,只需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之规定提交变更股权及股东的登记材料即可。债转股的第二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股东工商登记时,除提交上述第一种情况所需登记材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和公平互利的原则。债权是否转化为股权应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任何第三人不得加以非法干预。2.审计报告。为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和充实,防范假债权的得逞,债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出据具有法律效力审计报告
2023-09-01 04:06:391

公司欠股东很多钱,公司没有钱还,可以将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投资款吗?

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否则就要按增资处理。但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会存在法律风险。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转为股权,从本质上就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不用再偿还,转为将债权转为公司注册资本,由此形成债权人对公司享有股权。这与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没有本质区别,所以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为了防范股东被认定为未出资金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建议办理以下程序:1、股东借款给公司形成的债权是真实的,有合法的证据能够证明;2、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3、公司账簿要进行相应的记账科目调整;4、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有关出资时间的约定条款进行修改;5、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已缴纳。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7-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01 04:06:502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是怎么出资的?期限是多久呢?来这里可以了解一些知识信息。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有什么规定?   1、投资者应当在合同、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并应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2、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3、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剩余注册资本的最长出资期限为两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对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限期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当在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两年内全部缴清。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无法按时缴付注册资本怎么办?   答:外商投资公司的股东已缴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能按期缴付剩余出资的,在缴资期限届满之前,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长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   四、外国投资者未能按法律规定缴付首期出资的,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等相关问题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验资证明的提交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自3月1日起,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交验资证明外,其它公司(包括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审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不再收取验资证明。在变更登记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以及非上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仍需收取验资证明外,其他公司(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变更注册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非公司制企业相关验资证明的收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问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为例,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设立行为是无效的;修法后,则是有效的,但不得从事有限额规定的特定行业。如需从事该特定行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增资手续。按照政府统一服务和便民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应对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认缴出资。   三、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四、股权出资、债转股的登记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相关内容涵盖在新《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并根据新的提交材料规范,涉及变更事项按变更处理,涉及备案事项的按备案处理。原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相关“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   五、公司股东变更所涉及的登记材料提交问题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删去了原条例第九条关于公司的登记事项中的实收资本和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内容,同时将原三十五条关于股东转让股权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内容,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这说明,本次修改后,只有在公司登记的股东有变化时,才办理变更登记。股权有变化股东不变的,即股东不发生变化的内部转让,不办理变更登记,而应按照公司章程备案办理。   六、登记制度改革后有关住所登记的问题   总局下发的新材料规范,对住所登记材料的提交删去了原先的具体内容,只要求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省局已代拟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试行办法”,在该办法没有下发之前,各地还是按目前的做法执行。   七、2014年企业年检的时间和内容   今年的年检改成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时间预计7月份左右开始,具体内容需要等7月份公示开始以后,登录杭州红盾网查看具体内容。   八、一址多照的要求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九、住宅是否可以作为经营场地   若是城区底层住宅作为经营场地须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有合法房产证的,社区出具同意办照意见即可申请;无房产证的,街道、乡镇政府出具同意办照意见也可申请;若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及广告业、设计业、经济信息咨询、策划业的无污染的服务性行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书面征求本单元业主意见并无异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同意的证明;除此之外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
2023-09-01 04:07:031

股东借款可以转实收资本吗

法律分析: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合法的,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否则就要按增资处理。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会存在法律风险。法律依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2023-09-01 04:07:3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三个文件的主要契税优惠政策,对于完善企事业单位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要符合相关条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    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    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    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    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合并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需要注意,公司合并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且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此外,企业合并契税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合并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    四、公司分立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分立的免税政策,但作了文字表述的调整。一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一些,减少了争议。二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不征收契税”改为“免征契税”,表述合法了,减少了文件执行的争议。这是因为,企业分立,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如果以规范性文件给予优惠,只能是免征,而不是不征收。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醒企业注意,企业分立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分立公司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优惠。    五、企业出售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出售”改为“企业整体出售”,解决了企业部分出售、分解出售的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企业整体出售,一是指企业卖给一个纳税人,而不是分解成几块土地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二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而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支公司”及其相关资产的行为。这两类整体出售行为均不能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规定是:“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企业破产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破产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注销、破产”改为“企业破产”,更加合理。“破产”是企业注意原因的一种,删除了“注销”行为免征契税的规定,解决了企业因注销而转让土地房屋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财税[2012]4号文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企业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的,破产清算时由国家收回,承受土地就以出让方式获得,受让方是债权人也要缴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一条款是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特殊的优惠政策。不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普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予免征契税。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债转股,是政策性债转股,主要依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进行的。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亦规定,政策性债转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资产划转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因此,行政性划转,是法定的行为,免征契税是合理的。    财税[2012]4号文件同时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资产划转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无偿划转”改为“划转”。因为企业资产的“划转”只能是无偿的。资产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是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等交易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契税条例及细则已经做出了明确征税的规定。    把握这条政策主要有两点:一是转出与受让企业是否拥有共同的投资者,即其投资主体是否相同;二是该项行为不属于市场的交易行为,转出资产企业与受让资产企业均系单方面行为,转出方并未因此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受让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关的经济利益。    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解释,会计制度对于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当企业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按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或董事会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按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按已提折旧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的资产划转,账务处理为:调出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调入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增加。
2023-09-01 04:07:441

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法律依据

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投资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将投资款项变更为借款。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被称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对于民间借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同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法律保护。第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即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第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五,民间借贷可由借款双方约定,可有偿亦可无偿。约定有偿的,必须在事先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归还本金时支付利息。【拓展资料】一、近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初为投资后转化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合伙做二手车生意,原告投资61.2万元。被告刘某连续几年对公司盈利不做分配,2011年底经原告李某要求,双方对往来账务进行了核算,被告刘某答应分配给原告公司盈利11万元,对原告为公司周转所贷的高利贷款支付部分利息,结算共计80万元,同年11月27日被告刘某以借款形式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5个月内予以清偿,被告赵某(系刘某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借条上署名,予以确认。后被告刘某偿还现金7900元,一辆面包车折抵5000元,赵某将预购楼房转让给原告,首付款代偿债务6.3万元。之后二被告对余款一直拖延,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80万元。二、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否则就要按增资处理。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会存在法律风险。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转为股权,从本质上将就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不用再偿还,转为将债权转为公司注册资本,由此形成债权人对公司享有股权。这与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没有本质区别,所以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三、为了防范股东被认定为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建议办理以下程序: 1.股东借款给公司形成的债权是真实的,有合法的证据能够证明; 2.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 3.公司账薄要进行相应的记账科目调整;4.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有关出资时间的约定条款进行修改;5.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已缴纳。
2023-09-01 04:07:531

企业债权转为股权是否可以非公开操作

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探索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就一直没有停止,特别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现债权转股权,对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具有现实意义。在该案中,建材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使企业获得了对建筑公司的股权,与债权迟迟收不回相比,实现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建筑公司通过这次债权转股权,使得自己的负债额度减少,有利于盘活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下,只要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当然,如果公司与债权人串通侵害第三人、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的无效。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1、主体方面的限制。《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2、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3、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4、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事实上,债权转让是对债权的一种处分行为,会使债权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债权,所以进行处分时,债权人应该谨慎考虑,一定要仔细斟酌转让合同的内容,否则就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2023-09-01 04:08:001

公司债权转股权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2023-09-01 04:08:191

企业货权可以转股权吗

你好,企业货权可以转股权,依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步骤:1,企业货权转债权;2,公司债权转股权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新的章程、公司工商局需要其他的材料;3,新老股东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希望我们解答帮到你,祝你好运!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09-01 04:08:291

债权转股权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企业债权转股权是什么意思? 欠别人的钱算成对方的投资。即将借款或应付款转作实收资本。 问题二:债权转股权是什么意思 欠别人的钱算成对方的投资。即将借款或应付款转作实收资本。 问题三:债权转股权是什么意思?债权转股权如何操作 欠别人的钱算成对方的投资。即将借款或应付款转作实收资本。 问题四: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股权是什么意思 将银行所持有的债权,通过对债务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并且将低效资产剥离,将债权作价入股。这种方式一般只针对国有企业或者有成长空间的企业,有效帮助此类企业化解债务并能够是银行债权通过企业的经营得到升值。但此类方法风险极大,退出机制有限。 问题五:什么是债权转股权,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 一、什么是债权转股权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对“债权转股权”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债转股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并对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 二、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以上便是什么是债权转股权,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问题六:债权转股权如何操作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成为债务人企业股东之一,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实践中有二种方法: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一、债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方法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金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减值准备金,减值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问题七:债权转股权怎么操作? 债权转股权,就是将你的债权通过股改转变成股权。一般地说都是请有等级的中介公司办理的。 问题八:债权转股权审计和验资和公司债权转股权是什么? 1、公司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②债的产生原因、时间;③债权总额,涉及多个债权人的还应表明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④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及作价方式;⑤协议生效的期限或条件;⑥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2、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债权转股权审计和验资1、被投资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审计机构对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债权人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拟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先抵销其所承担的债务。2、以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3、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4、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审计机构的名称;②审计基准日;③审计报告的文号;④审计结果;⑤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⑥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最高权力机构确认的作rlyrryrl价出资金额;⑦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⑧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验资证明还应当载明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文号和评估结果。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验资证明应明确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未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问题九: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 什么意思 以前企业融资是以公司资产名义去借钱(借银行 第三方机构 个人 股民之类)。现在都是用公司股权去融资,融多少钱按多少股权给出去。 问题十:债权转股权要缴哪些税 债权转股权缴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看股权价值高低,如果债权的价值高于股权的价值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债权转股权,你可以看成两个行为:1、收回债权,2用收回债权的资金购买股权。如果债权的本利和是1000万元,收回的资金是1100万元,这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是要就这差价100万元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收回1100万元的资金后,购买了1100万的股权。如果债权本利和是1000万元,收回资金900万元,那么就亏损了,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09-01 04:08:471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2014年2月20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01 04:08:541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应答时间:2021-04-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01 04:09:1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2023-09-01 04:09:201

能否将短期借款,应付账款转增资本?

将短期借款、应付账款转增资本,是企业临近破产前经常发生的经济事项,债权人为了收回自己的债权,避免企业破产给自己造成损失,同意对企业进行重组,而将债权转为股权,促使企业起死回生的措施。供参考。
2023-09-01 04:09:364

公司股权变更怎么操作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 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望采纳,谢谢
2023-09-01 04:10:5311

股权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股权变更所需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股权变更注意事项: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余搭敬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竖慎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枝颂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023-09-01 04:11:261

最新股权转让办理流程是什么?

  需要授权给他人,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x0dx0a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x0dx0a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x0dx0a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x0dx0a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x0dx0a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x0dx0a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x0dx0a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x0dx0a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x0dx0a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x0dx0a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x0dx0a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x0dx0a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x0dx0a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x0dx0a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x0dx0a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x0dx0a  3.委托的原因;x0dx0a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x0dx0a  5.委托期限;x0dx0a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x0dx0a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x0dx0a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2023-09-01 04:11:422

转债开始转股对公司是利空还是利好

股票入门:债转股是什么意思?债转股是好是坏?CICC,债转股,是指国家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将银行与企业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控股(或参股)和被控股关系。债权转股权后,原还本付息按股分红。那么,债转股是好是坏呢?债转股意味着什么?债转股是指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即国有企业的债务,转化为企业的股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或者核销企业债务,而是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控股与被控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从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债转股是指债务国在面临经济困难或信用评级下降时,根据市场情况以一定的折扣用本国货币赎回外债。然后债权人以其货币投资于债务国的公司,将原债权转换为股权。这种情况被债务国称为债务证券化。债转股的意义从改革和发展的角度拓展了当前政策性债转股的内涵和整体模式。从改革的角度看,债转股的内在含义实际上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实施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等改革目标密切相关,为这些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动因和条件。从发展的角度看,它与解决我们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许多重大问题密切相关。债转股不是指国家或有国家背景的金融机构承认企业的坏账,而是淘汰旧产能,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设备更新,实现资源在全社会空间的优化配置。债转股是好是坏?(1)可信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2)股权。可转债在转股前是纯债券,但转股后,原债券持有人从债权人变成了公司股东,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股利分配。(3)可兑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转股是投资者享有的选择权,是一般债券所不具备的。发行可转换债券时,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股,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还款期到期,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上出售套现。根据上面的解释,你可以清楚地看到,可转债转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负的,债券转股为公司普通股是扩张。你想想,原来的1000万股变成了1000万股,变成了2000万股。你买1000万股时买的股票价格是5元,现在是2000万股。股价还值5元吗?所以,看一看。大部分有可转债的公司,比如000822,股价都上不去。债转股对股价的影响?1.债转股对投资者来说兼具债券和股权的性质,是投资者规避风险的一种选择。通常情况下,债息率低,股价上涨时,投资者获得双重收益。提前赎回是发行人打压投资者收益的一种方式。国外债转股提前赎回一般2.公司触及债转股提前赎回。总的来说,公司发展比较理想,体现在股价上。此外,债转股提前赎回不会动用公司资金,但股数增加,财务费用减少,比单纯增发更有利。公司没有支付利息的压力。3.募集资金容易,资金使用范围宽松,为公司兼并重组奠定了基础。4不用担心债转股会把股价卖下来。债转股的对象一般都是战略投资者,三笑没有这个资格。公司经营中应该有一批这样的人,他们不会轻易卖出自己认为有巨大上涨空间的股票。如何债转股?1、应履行债转股程序。(1)债转股的评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当履行评估程序。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拟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转股的出资额不得高于该债务的评估价值。”而且《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出资额。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大会还需要确认评估价格,并在评估后形成决议。(二)债转股的验资程序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债转股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的时间和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的标的物、债权所对应的义务的履行情况。b、债权评估,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报告文号、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值。c债转股完成情况,包括已签署的债转股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相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d、债转股依法需审批的,审批。(三)债转股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和流程根据《办法》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A、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B、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A、债转股合同B、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C、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D、验资报告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F、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G、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2、“债转股”违规操作要处罚在一些企业看来,国家出台管理办法,就是允许和支持“债转股”,操作上就不太认真了。其实,国家对“债转股”违规操作的,不仅要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还会把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相关问答:可转债是什么意思?股票可转债是什么意思: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2023-09-01 04:11:501

股东间股权是否能无偿转让,工商手续如何?

理论上说不能无偿转让的,现在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有几个流程要走,公司要召开股东会,资料: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股东出资信息表、公司变更申请表、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新股东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新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具体表格形式可以去工商部门拿 。
2023-09-01 04:12:014

变更股权需要什么材料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据: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09-01 04:12:201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程序是什么?

没理解错的话,你所说的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吧。报送公司股东大会,并召开股东会议做出会议纪要;有必要的话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制作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2023-09-01 04:12:325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又哪些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又哪些规定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有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 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条件的生效条件。 比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这种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受让股权时生效等,此属典型的约定生效条件,因此,一个已经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也应特别注意对生效要件的审查。 股权转让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除应当遵守合同法之外,还应遵守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如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投资)此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合同的订立,还有特别程式上的要求。 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按照这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事先将与转让事项有关的资讯包括受让方主体情况、拟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向公司通报,由公司股东会对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作出决议。 此外,还有一个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在何时行使或主张的问题,公司法没有规定,但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只有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或者诊法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股东才可以转让,出让股权的股东才可以与受让方按照向公司其他股东已经通报的情况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即使在通知公司之前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的生效,应理解为是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该转让且公司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有限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撤销。 此外,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有区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也尚需当事人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 外商投资股权转让协议 何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经过批准才能生效,并未有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及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结合股权转让会导致公司章程变更需要审批才能生效的情况看,应当自公司章程变更被批准才能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晚于此时间的,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审批生效 可以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吗 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内容而定,只要满足付款条件、就应支付,并不以合同是否生效为条件。 怎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规定有哪些 你好! 一、股权转让协议撤销: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和处分,如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反之,则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3、因欺诈而订立的。4、因胁迫而订立的。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的范畴 1、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未向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转让价格条件优于内部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通知的条件,此时,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区分是否已实际履行来分别判断。 (1)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 (2)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侵权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合同撤销后,依据《合同法》理论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第三,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股权的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式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前置审批的问题导致了大量司法诉讼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隐名投资及外商股权转让,其目的无外乎意图规避我国关于外商超额投资及行业投资限制的规定。本文仅针对股权转让问题,涉及纠纷的外商股权转让问题,绝大多数是以未办理合同审批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可以是转让方主张,也可以是受让方主张,主要根据公司经营效果而导致相应利益亏损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归根结底是利益导向问题。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1)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受让方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可由权益受侵害一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2)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状态已发生改变,协议已经实际履行,除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协议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无效之合法缘由,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判定,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遭受的损失程度、维持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等各个方面,促成在某一权衡点上达成共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需要原、被告与办案法官的充分沟通)。 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这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与之相应的规定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式条件的影响很大。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什么是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写 股权转让协议风险较多,你可以把你的事情找律师当面说清,由律师为你代书。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月? 日于??签署:??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 市??××路××号××楼。??股权出让方:出让股东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市××区××大街××号。??前言??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北京某目标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年???月??日签发。??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RMB??),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第一章定义??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4)“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档案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5)“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权;??(6)“转让价”指第2.2及2.3条所述之转让价;??(7)“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8)“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9)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档案。??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第二章股权转让??2.1甲乙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2.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承担偿还责任。??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股权受让方承担。??2.6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档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第三章付款??3.1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叁佰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3.2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支付给股权出让方的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股权出让方提供、并经股权受让方同意的股权出让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股权受让方和股权出让方在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1 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权 求股权转让协议书范例!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_______ 乙方(签名) :_______ 能否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三年前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将自己股权转让给乙方,双方还约定了转让的价格,但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但公司已将股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并到工商机关也作了变更。事后经乙方多次追收,但甲方拒不付款,为此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甲方收到通知后三月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起诉。问? 一种意见认为:能解除该协议,因甲方根本违约,且在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起诉,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协议已产生法律效力。 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解除该协议,因合同已履行完毕,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乙方付款。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通知义务、联络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2023-09-01 04:12:511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公司股权变更即股权转让,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也是就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二是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之外的投资者,也就是公司外部股权转让。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2023-09-01 04:13:0312

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由变更以后的公司继续处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2023-09-01 04:13:373

公司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了,如何办理转让手续?

很简单,向法院提供与被查封股权金额相当的担保,就可以对股权解封了。必须直接与法院联系,解封之前私下的协议转让都无效的。
2023-09-01 04:13: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