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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如何管理的具体方案

2023-09-08 15:08:23
TAG: 方案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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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为了更好的解决小区的停车问题,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通过对小区去年停车管理的总结,近两个月来客服中心不断的与业主、居民委员会相关部门沟通和讨论,拟定了2008年的停车管理方案,具体如下:

一、小区出入口安装一卡通智能刷卡系统,固定车位车辆直接刷卡出入小区,在进入地面固定停车场及地下车库时需要再次刷卡。临时车辆进入小区,需领取智能卡,刷卡计时,缴纳临时停车费方可驶出小区。

二、小区固定停车场(1号、3号、4号、6号)采取抽签方式分配,另外601—603号楼前西段停车位划入3号停车场作为固定停车位,614—616号楼前停车位划入4号停车场作为固定停车位。地面车位分配方式基本延续2007年的分配方案,同时为了固定停车场停车有序,在停车场出入口安装智能刷卡系统,一车一位,刷卡进入。

三、根据消防要求,确保消防通道畅通,调整原路两侧固定车位(包括2号、5号停车场),不再纳入抽签分配范围,改为临时停车位,供搬家、来访、业主临时停放及特殊车辆使用,并采取计时收费办法。

四、由于地下车库机械二层车位的启用,保障车辆停车规范及地下车库车辆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取消地下车库临时停车位。

五、对已办理地下车库停车位的私家车,可以参与地面固定停车位的抽签,对抽中地面停车位并自愿放弃地下车位的车主,可以办理终止地下车库停车位租赁协议,停车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月进行退费。

六、地面车位收费依据标准: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94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位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京发改[2004]495号文件)、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备案标准执行。

地面固定停车位收费标准:

小型车—月租150元,年租1600元

大型车—月租210元,年租2300元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小型车—1元/2小时,大型车—1元/1小时。均为1小时内不收费。

max笔记

无人停车场系统可以用AirDroid Business来进行管理和远程维护,但需要与相应的设备和软件进行集成。在集成完成后,企业管理员可以使用AirDroid Business来远程监控和管理停车场设备,例如监视设备状态、设置设备策略、远程控制和更新设备,以及监控停车场使用情况。

1. 集中管理:提供集中管理所有设备和应用程序的功能,减少管理员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并且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定制。

2. 远程控制:管理员可以远程监视和控制设备,从而提高效率和缩短反应时间。这对于无人停车场系统而言尤为重要,因为它们通常在不同的位置。

3. 设备和数据安全:管理员可以设置设备策略以确保设备和数据的安全,并防止有害软件对设备进行攻击。

4. 数据隐私:提供完善的数据隐私保护措施,在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加密保护,确保企业数据的安全性。

5. 追踪和统计:可以帮助管理员追踪停车场设备的使用情况,并用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改进经营决策,提高停车场管理效率。

此外,使用AirDroid Business进行管理和维护无人停车场系统管理员还可以使用AirDroid Business来管理停车场的应用程序和数据,并对停车场的安全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数据安全,降低管理成本。【了解更多设备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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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2023-09-01 04:01:591

车辆停车制度

车辆停车制度第一条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立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停车设施动态信息,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来集及号牌识别系统,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违反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设施未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或者未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并统一管理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2023-09-01 04:02:081

如何加强停车场管理?

1、因此,为了解决居民区的停车问题,有必要适当规划停车位、专业管理和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在这里,我们列出了一些有效的措施。2、,把握单位内部车辆情况和外来车辆情况,确定车辆停放需求(应综合分析历来车辆占用场地的具体情况)。2,结合场地面积状况合理规划停车场,规范划分车位(应结合内部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同时合理设置外来车辆的停放位置。3、建议使用停车场管理系统车辆感应IC卡,可以存储持卡人的各种信息。感应IC卡安装在每辆车的驾驶室里面,当车驶过读感器的感应区(离读感器2米左右)时,感应IC卡通过读感器发过来的激发信号产生回应信号发回给读感器。
2023-09-01 04:03:441

小区停车管理服务包含哪些内容

小区停车管理服务包含的内容如下:为业主提供车位;负责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移动等措施。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二、小区停车费收取有何规定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三)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023-09-01 04:03:531

车辆停车制度是什么

车辆停车制度是什么第一条 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将要设置电子收费设施的,应当同步预留强弱电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 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机动车违法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拖移决定。具体拖移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拖车单位实施,第三条 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赏.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2023-09-01 04:04:082

小区车位如何管理

(1)保护合法权利。只要是小区业主车辆,均有权驶入小区,但须文明规范停放。小区公共停车容量有限,先到先停,停满后,须自觉驶离小区。(2)正视小区现实。小区车多位少矛盾突出,在小区行车通道上划设公共停车区域能一定程度缓解矛盾。在此,需要有车库(位)和无车的业主给予谅解,顾全大局,做出让步。(3)合理适当收费。所收费用用于车辆管理设备投入和日常维护开支(相关投入和开支严禁动用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结余部分打入业主公共基金补偿全体业主(可视具体金额充抵全体业主一定时长的物业管理费)。通过适当收费促使有车库(位)业主车辆入库(位)避免一同挤占公共停车区域。小区车位管理费包括哪些方面(1)停车场秩序管理人员人工成本;(2)停车场设备设施维护成本;(3)停车场清洁卫生维护成本;(4)停车场消防安全维护成本;(5)停车场安防监控设备维护成本;(6)停车场消耗的水电能源费用;(7)物业公司管理停车场的办公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8)税金;(9)停车管理单位的经营利润。小区车位不够怎么办(1)小区有车用户数量要统计一般小区都会有用户量统计,也就是以户为单位,一个小区有多少户的统计表。可是并没有统计每家每户的车辆,如果小区车位不够用,那么一定要统计下小区有车用户数量。(2)统计小区可使用停车位这个可使用停车位,一般指的是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划线的停车位,这些要具体统计下数量。(3)按比例分配停车位一般小区停车位,都是比户数也就是房子少,这时把可用停车位和有车用户数量统计出来后就要按比例分配了。最好不要以户为单位来分,要以幢先分,再以户来分,相对科学些。(4)每户办理一张进门卡买房后,一般都是会有进门卡,也就是每户都保证有一辆车可以停,有多余车辆的另外收费。(5)外来车辆不让进内外来车辆不包括送货的,送货的只算临时车辆可以进来,但是其他外来车辆一律不许入内。(6)临时车进入适量收费对于来送货的车辆,可以限定半小时免费,超过时间就收费,这样可以避免车辆在内长久停放。
2023-09-01 04:06:441

物业停车位管理办法

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当今社会,买车对于老百姓来说已经不是什么难事了,甚至于很多家庭都拥有好几辆车。车辆越来越多,小区内车辆管理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停车问题也成了很多小区老大难问题。那么,物业停车位有没有比较好的管理办法呢?一起来看看吧。1、 无论是小区内业主还是租户车主,对其车辆实行“1辆车1张卡1个停车位”的管理方式,可以到物业中心办理停车卡手续,车主凭借有效停车卡方能停车。2、外来车辆除了救护车、警车、环保车、消防车等等特种车辆以外,必须停放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指定的临时停车位上。大货车、大客车、装载易燃(或者易爆、有毒物品、污染物品)的车辆则不允许进入小区。3、 对于外来的临时停放车辆,原则上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用。4、 小区内老人小孩比较多,所以车辆进入小区以后必须减速行驶、礼让行人,驾驶时速每小时不能超过5公里。5、 小区内的消防通道、人行通道、车辆进出口、转弯口、草坪内、专属车位内不得泊车。6、 小区内车辆禁止按喇叭,尽量不要使用对于声音过于灵敏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安静的居住环境。7、 车辆停泊到停车位以后,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如果造成车内物品丢失或者车辆损失,物业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是可以协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8、购买的停车位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车位外围新增外立面,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生活和出行。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关于“物业停车位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解答,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其实物业停车管理是一个非常细致的工作,各个小区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管理办法制定,本文仅供参考。
2023-09-01 04:07:071

小区物业停车位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算一算你家装修要花多少钱】物业的职责在于小区内部范围中,包含了小区绿化管理、小区车位管理、小区安全管理等等方面,其中车位管理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因为大部分小区内停车位是有限的,对于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业主来说,停车是比较困难,也会出现乱停、刮蹭等问题,因此物业对停车位管理有一些规定,那么小区物业停车位的管理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一、小区物业停车位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1、停车要听从管理人员指挥;2、车辆停放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3、按规定交纳费用,包括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罚款等;4、停车位仅能本小区业主车辆停放,未经物业允许不能进行车辆清洗或他用;5、在规定时间和相关规范下停车;6、车位主人有优先使用权,其他车辆可临时停放。 二、小区停车位收费合理吗 小区停车位是在小区内地面上的,在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之前收取的车位费就是不合理的,因为小区停车位属于公摊部分,是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只有业主才有处置权利,物业仅能代收,不能自行收取,收取的费用是用于公共维修基金中,收益也是归业主所有的,没有经过一半业主以上同意就收取的车位费,只能算是物业公司的额外收入,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若是小区内部地面没有设置停车位,其车位都处于防空层、负二层等地方的话,这些停车位就属于商业性配套设施,是可以租也可以卖的,归属于开发商所有,一般开发商同意买房送车位的话,那业主就可以免费停车,不需要交车位费,否则开发商就会授权物业收取车位费。 编辑小结:以上就是关于小区物业停车位的管理有什么规定的介绍,希望小编分享的内容能给大家一些参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方面的知识,可以关注我们齐家网资讯。【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
2023-09-01 04:07:461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停放,不得占用绿化带、人行道等。同时还规定了违法停车的处罚措施。《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停放,不得占用绿化带、人行道、消防通道、出入口、非机动车道等公共场所。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不同类型违法停车的处罚措施。例如,停放在禁止停车区域内的,将被罚款50元;在路口、突出部等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地方停车的,将被罚款100元和记1分;在机动车道上停放的,将被罚款200元和记3分等。同时,该办法还对停车场运营和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和开票信息,确保停车服务公正、透明、便民。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北京市,哪些区域属于禁止停车区域?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停车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已明确标示禁止停车的区域;2.交通安全隐患区域;3.畅通交通需要设置的区域(如医院门口、公交车站、学校门口等);4.城市公共绿地、人行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等区域。《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是保障城市交通秩序、优化城市道路资源利用的重要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该法规,合理停放机动车,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法律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占用绿化带、人行道、消防通道、出入口、非机动车道等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
2023-09-01 04:08:381

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精神,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须按以下程序和有关手续办理。 一、路外、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经营路外和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先到所属区县市政管委会(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路外登记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小区登记表》),由市政管委(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 2、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持市政管委(建委)签署意见的《路外登记表》或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的《小区登记表》,以及详细的停车场平面图及停车场地规划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交通设施和交通组_织事项的审核手续。 3、各管界交通支(大)队交通科依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规定,负责审核收费停车场的相关手续。对申报经营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下收费停车场的,实行管界交通支(大)队一级审(核)批制。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规定的,支(大)队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支(大)队交通科章。对申报经营同一场地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上(含累计超过200个泊位)收费停车场的,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管界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交管局秩序处,由秩序处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最终审核意见。仓库、油库、工厂等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以及远离繁华场所、居民居住区的非配建停车场,不得办理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手续。 4、实行一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实行两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局秩序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 5、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申报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二)收费停车场交通组_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停车场必须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车场秩序和收费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2、停车场出、入口及场地内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标线,室内停车场的出、入口要设置限高标志。在社会道路的路口以及三块板道路主、辅路出入口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出、入口。 3、停车场地须是硬质铺装(含草地水泥砖)。场地内的停车泊位要以白线施划清晰,每个停车泊位的规格为5米长、2.5米宽,场地内的通道宽度在6米以上。泊位斜排时,通道宽度在4.5米以上。与通道平行设置的泊位规格为6米长、2.5米宽。 4、停车场须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5、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转弯半径必须与规划设计方案相符。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包括立交桥下停车场)的手续 (一)审(核)批手续 交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立交桥下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位的设置审核。 城八区范围内所有市属道路及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由管界交通支队提出设置方案,征求区市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审批; 城八区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和远郊区县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实行一级审(核)批制,由管界支(大)队提出设置意见,在征求区县市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后自行审批; (二)办理程序 1、申报收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单位应向所属区县市政管委(建委)了解占道停车位设置情况,提出申请。由区(县)市政管委发放《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占道登记表》)并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2、申报单位持市政管委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和书面申请及停车场平面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停车场交通维护措施审核手续。交通支(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核准(实行一级审批制的占道停车场不再报交管局核批);秩序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3、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三)临时占道停车场交通组_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不得占用人行步道的盲道设置停车泊位。 2、机非混行的一幅路设置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宽度须在5米以上,泊位须平行于路侧;居住小区内的道路,道路在6米以上的,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在道路一侧设置停车泊位。 3、有机非隔离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车道宽度须在6米以上。 4、在有井盖、消防设施的路面上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5、凡是学校、幼儿园门前、公交车站、加油站、重点单位、消防通道两侧30米以内的地点、路段,不得施划停车泊位。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023-09-01 04:12:001

停车位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停车场有多种,不同位置的停车场管理部门不一致,具体如下:1、普通地下停车场,小区单位内停车场归物业公司管理的,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的。2、公共停车场,最初为政府投资或者引入市场投资建造的,管理会归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另外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起监督作用。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023-09-01 04:12:141

停车场该归什么部门管理

停车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私人办理露天停车场的流程有哪些1、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提供土地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查;2、拟开办的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施划完毕,场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备;3、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初步勘验工作,达到要求的上报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申请表报送行批中心。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申办人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4、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对停车场进行现场勘验,达到要求的,通知行批中心发放《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5、取得《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023-09-01 04:12:391

公共停车位归谁管

一、公共停车位归谁管1、公共停车位由交警和城管管理。位于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依法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圈占,霸占公共停车位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有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的,可以向交警和城管部门投诉。占用公共停车位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二、私人办理露天停车场的流程有哪些1、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提供土地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查;2、拟开办的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施划完毕,场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备;3、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初步勘验工作,达到要求的上报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申请表报送行批中心。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申办人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4、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对停车场进行现场勘验,达到要求的,通知行批中心发放《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5、取得《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023-09-01 04:12:511

现在停车场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停车场之间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的智能化差异比较大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的建设受市场认知度、资金投入等因素的影响,从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建设改造和道路停车管理等方面来说,各个城市在停车领域的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城市十分重视,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这样整个城市的停车出入口控制管理水平、智能化水平就比较高;而有的城市受市场需求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城市停车出入口控制管理智能化水平仍处于较低状态。即使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属性的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也不尽相同,智能化水平也不一致,给整个城市智能化改造带来了诸多困难,改造成本高、市场接受率低、进展缓慢。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系统信息孤岛问题严重且难以解决主要表现在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技术与管理两个方面。首先在技术方面,各个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接口不一,软、硬件各不相同,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不同,甚至于设备的先进程度不同,有的已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或者车位引导系统,但有的还是人工管理或者采用机械车位锁管理。其次在管理方面,国内停车场的所有权、支配权不一,需要整合开发商、物业、第三方管理单位、业主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导致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的停车数据采集变得十分艰难,停车数据的接入也很难实现。因此,现在的停车场都是一个个的“信息孤岛”。资源共享意识与积极性有待提高具体来讲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共享意识但是没有有效途径,例如,有些停车场建立起来了却无人知晓,有些小区的停车位白天空置晚上停车,而商圈、医院、企事业单位白天停车、晚上基本空置,虽然政府鼓励停车位要互换共享,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有的停车业主不知道怎么去互联共享。另一种是共享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停车位业主基于各种原因宁愿停车位空置也不愿共享。综上各种原因,导致停车位的泊位利用率低下。无标准推进停车位共享举步维艰目前很多互联网停车企业因无数据或数据少而推进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系统互联共享举步维艰。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他们虽然有心整合停车资源,由于传统的停车厂家设备接口协议没有统一的规范,且各个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程度不一,从而导致整合停车场出入口控制资源困难,所以需要推出国标或者行业标准来规范统一,以进一步促进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的智能化发展。
2023-09-01 04:13:021

停车场属于哪个部门管

停车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根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2、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3、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4、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5、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2023-09-01 04:13:131

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定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2023-09-01 04:13:231

停车场归哪个部门管

停车场由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公共停车场主要是归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交管部门。如果说车主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时候,发现有车主胡乱停车或者是胡乱收费的现象时,车主就可以向交管部门进行反映,并由交管部门出面解决问题。除此之外,对于公共停车场出现的违章乱停车等现象,车主也可以通过拨打12345的市民热线或者是12358的价格监督热线进行反映,或者是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也可以。若是车主在公共停车场遇到收费不合理的现象,也可以直接寻找相关的物业部门,或者是当地的物价局进行反映,这样就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停车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私人办理露天停车场的流程有哪些1、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提供土地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查;2、拟开办的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施划完毕,场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备;3、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初步勘验工作,达到要求的上报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申请表报送行批中心。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申办人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4、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对停车场进行现场勘验,达到要求的,通知行批中心发放《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5、取得《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法律依据:《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城市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
2023-09-01 04:13:331

公共停车场归哪个部门管理

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该部门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起监督作用。公共停车场,最初为政首先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那么这个法必须是以民生为本的,以人民的利益为主的。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目前停车场管理权归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车场的性质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停车场由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同的停车场归属不同部门管理。普通地下停车场,小区单位内停车场归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停车场,由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023-09-01 04:13:431

停车位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停车场由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同的停车场归属不同部门管理。普通地下停车场,小区单位内停车场归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停车场,由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城市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
2023-09-01 04:14:021

小区外来车辆停车费的法律规定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 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一:举例:某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的新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二:(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1、包月停车管理费:(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 /—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三)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我们发现其实在不同的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都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个小区,地上的收费与地下的收费都是有差异的。而《民法典》中就物业收取停车费的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实践中区别不同的情况,自然也会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023-09-01 04:14:231

小区停车管理规定有哪些?

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2023-09-01 04:14:313

路口停车怎么处理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牵引方法不当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百万购车补贴
2023-09-01 04:14:491

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利用、社会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充分利用住宅小区停车资源,推动开展错时共享。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受理投诉,调解停车服务纠纷。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激励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利用绿化用地、公共场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第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改、国土资源、交通、市政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第十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供地计划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停车场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以不改变现有用地以及规划用地性质。  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以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停车场。第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单独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  新建、扩建的各类学校可以利用学校操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利用既有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提出建设方案,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相应手续。  依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学校操场、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可以制定高于省规定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征求社会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标准配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第十四条 收费停车场实行电子收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需要设置停车电子收费设施的,应当同步预留强弱电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停车场电子收费设施。
2023-09-01 04:14:591

私自设置停车场归哪个部门管

停车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停车场如何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经批准从事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负责维护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内的停车秩序,并接受辖区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对外经营收费的专用停车场,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收费或超出标准收费。针对违法停车行为,通知明确,凡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停放机动车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凡违反规定占用车行道停车、擅自在车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停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023-09-01 04:15:081

停车场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2、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3、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必须同时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2023-09-01 04:15:221

小区停车管理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做好车辆登记工作。2、拥有地下专有车位业主,需携带购车位合同、身份证、行驶证前往物业进行车牌登记方可进入小区地库。车位转让或出租的,应及时向物业单位备案。3、无车位业主如短暂需要驶入地库,需向保安申明原因,提交电话后进入地库,停留在非消防通道打开双跳,并在半小时内驶出地库。4、拥有地下车库的业主车辆必须停在车位线内,不能超出车位线、占用过道、消防通道,否则均视为违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3-09-01 04:16:471

物业停车位管理办法

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当今社会,买车对于老百姓来说已经不是什么难事了,甚至于很多家庭都拥有好几辆车。车辆越来越多,小区内车辆管理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停车问题也成了很多小区老大难问题。那么,物业停车位有没有比较好的管理办法呢?一起来看看吧。 1、 无论是小区内业主还是租户车主,对其车辆实行“1辆车1张卡1个停车位”的管理方式,可以到物业中心办理停车卡手续,车主凭借有效停车卡方能停车。 2、外来车辆除了救护车、警车、 环保 车、消防车等等特种车辆以外,必须停放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指定的临时停车位上。大货车、大客车、装载易燃(或者易爆、有毒物品、污染物品)的车辆则不允许进入小区。 3、 对于外来的临时停放车辆,原则上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4、 小区内老人小孩比较多,所以车辆进入小区以后必须减速行驶、礼让行人,驾驶时速每小时不能超过5公里。 5、 小区内的消防通道、人行通道、车辆进出口、转弯口、草坪内、专属车位内不得泊车。 6、 小区内车辆禁止按喇叭,尽量不要使用对于声音过于灵敏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安静的居住环境。 7、 车辆停泊到停车位以后,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如果造成车内物品丢失或者车辆损失,物业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是可以协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8、购买的停车位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车位外围新增外立面,影响小区 其他 业主的生活和出行。 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关于“物业停车位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解答,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其实物业停车管理是一个非常细致的工作,各个小区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管理办法制定,本文仅供参考。
2023-09-01 04:16:561

居民小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2023-09-01 04:17:061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精神,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须按以下程序和有关手续办理。 一、路外、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经营路外和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先到所属区县市政管委会(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路外登记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小区登记表》),由市政管委(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 2、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持市政管委(建委)签署意见的《路外登记表》或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的《小区登记表》,以及详细的停车场平面图及停车场地规划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交通设施和交通组_织事项的审核手续。 3、各管界交通支(大)队交通科依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规定,负责审核收费停车场的相关手续。对申报经营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下收费停车场的,实行管界交通支(大)队一级审(核)批制。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规定的,支(大)队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支(大)队交通科章。对申报经营同一场地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上(含累计超过200个泊位)收费停车场的,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管界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交管局秩序处,由秩序处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最终审核意见。仓库、油库、工厂等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以及远离繁华场所、居民居住区的非配建停车场,不得办理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手续。 4、实行一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实行两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局秩序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 5、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申报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二)收费停车场交通组_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停车场必须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车场秩序和收费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2、停车场出、入口及场地内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标线,室内停车场的出、入口要设置限高标志。在社会道路的路口以及三块板道路主、辅路出入口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出、入口。 3、停车场地须是硬质铺装(含草地水泥砖)。场地内的停车泊位要以白线施划清晰,每个停车泊位的规格为5米长、2.5米宽,场地内的通道宽度在6米以上。泊位斜排时,通道宽度在4.5米以上。与通道平行设置的泊位规格为6米长、2.5米宽。 4、停车场须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5、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转弯半径必须与规划设计方案相符。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包括立交桥下停车场)的手续 (一)审(核)批手续 交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立交桥下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位的设置审核。 城八区范围内所有市属道路及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由管界交通支队提出设置方案,征求区市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审批; 城八区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和远郊区县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实行一级审(核)批制,由管界支(大)队提出设置意见,在征求区县市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后自行审批; (二)办理程序 1、申报收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单位应向所属区县市政管委(建委)了解占道停车位设置情况,提出申请。由区(县)市政管委发放《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占道登记表》)并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2、申报单位持市政管委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和书面申请及停车场平面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停车场交通维护措施审核手续。交通支(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核准(实行一级审批制的占道停车场不再报交管局核批);秩序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3、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三)临时占道停车场交通组_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不得占用人行步道的盲道设置停车泊位。 2、机非混行的一幅路设置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宽度须在5米以上,泊位须平行于路侧;居住小区内的道路,道路在6米以上的,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在道路一侧设置停车泊位。 3、有机非隔离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车道宽度须在6米以上。 4、在有井盖、消防设施的路面上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5、凡是学校、幼儿园门前、公交车站、加油站、重点单位、消防通道两侧30米以内的地点、路段,不得施划停车泊位。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023-09-01 04:17:171

公共车位长期停车怎么处理

公共停车位长期停车的处理方式如下:1. 车辆在公共停车位长期停放的,由交警向机动车所有人发出警告,或者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 城管部门也可以处理违法停车的行为。通常的做法是先联系这些车的车主,并张贴公示。如果车主仍不将车辆移走,交管部门有权将车辆拖走报废。这些汽车不能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报废。以上就是公共停车位长期停车的处理方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09-01 04:17:382

停车管理系统给我们生活带来了那些便利?

在我国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城市交通拥堵日益严重,人们日常出行效率低下,尤其在城市商务集中区域,寻找停车位成为一个最为头疼的问题,因此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到了不得不考虑的地步。而传统的停车场管理系统只解决了出入口控制的问题,对于停车场内部的停车引导、找车、快速进出等功能则鞭长莫及,而且在收费这个环节上也存在缴费方式单一、人工管理效率低下、存在收费漏洞等问题,更别说进行停车场整体的系统整合及资源优化配置了,国内一些大城市也开始重视相关的技术研究和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的引进。 那么迪蒙路边停车管理系统具有那些优势? 1、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剩余空间资源,科学合理的设置路边停车泊位,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为车主停车提供方便。通过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保证系统长期运营和系统的服务质量。 2、规范道路停车秩序,减少对道路动态交通的影响。 3、提升车位周转率,缓解路边停车难问题,减少因寻找车位而产生的无效交通。 4、提高市民的用车成本,倡导公共交通出行,优化交通出行。
2023-09-01 04:18:432

停车场收费标准法律规定

一、小区停车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 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二、举例:某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的新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例:(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1、包月停车管理费:(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 /—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三)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我们发现其实在不同的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都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个小区,地上的收费与地下的收费都是有差异的。而《民法典》中就物业收取停车费的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实践中区别不同的情况,自然也会有所不同。
2023-09-01 04:18:551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引导交通需求,规范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外,主要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发展智慧停车,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适度满足刚性停车需求,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筹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 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协助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机动车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等内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需求,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或者增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驻车换乘公共交通的场所,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  换乘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电子信息数据处理及接驳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第十六条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组织验收;过渡性公共停车场竣工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过渡性公共停车场或者对既有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并按规定办理验收。
2023-09-01 04:19:111

如何高效的管理停车?

在停车类型方面,大多数住宅社区主要依靠露天停车和地下停车。露天停车:在每个社区中,包括计划中的停车场和住宅道路旁的停车,因为这是最便捷的停车方法。这些旧社区最初计划的停车位数量很少,有些甚至没有计划,因此他们不得不利用住宅道路的一侧停车,以解决临时停车位的短缺问题。由于管理不规范,经常容易发生车辆损坏和争夺停车位。露天停车的另一个缺点是需要占用大面积的土地。基于居民停车主要是长期停车这一事实,露天不应成为居民停车的主要方法。地下停车场:这是目前住宅停车场建设中的主流类型,也是将来进行推广的一种方式。它的优点是不占地,充分利用了居民的地下空间和绿地,停车场的设施更加全面规范,停车位充足。缺点也非常明显:建设成本高,维护成本高,需要合理的计划和管理。机械式停车: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机械式停车设备开始出现在越来越多的社区中,并且由于其节约土地和自动出入而逐渐为人们所认可。二、小区停车管理问题:据住宅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供业主使用的内部停车场;一类是一半供业主使用的内部停车场,另一种是半开放式停车场。业主的内部停车场是专门为社区业主提供的。他们使用的目标是社区的所有者。这种车辆的管理相对容易,停车设备的选择也相对简单。对于半开放式社区停车场,停车管理设备更为复杂。每天进出的车辆不仅是车主,而且还是外部车辆。面对社区停车场的两种不同管理方法,对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要求有不同的要求。停车管理系统的选择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于许多房地产公司而言,社区的停车管理非常令人头疼。这是由于缺乏初始停车位的规划,以及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或有用的停车管理系统。例如,如果停车位不足,则有人占用该停车位,业主之间会有矛盾。如果车主之间有矛盾,车辆有可能会被砸。如果车费设置不合理,会导致许多车主根本不支付停车费。业主与物业之间存在严重矛盾,物业为了增加收入,向社会开放社区的停车位,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如果车辆损坏,则无法确定责任等。因此,为了解决居民区的停车问题,有必要适当规划停车位、专业管理和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在这里,我们列出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三、住宅停车解决方案:1.引进专业停车管理系统(1)月卡型停车管理系统,车辆进出停车场的过程为: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入口处的感应线圈被触发,系统可以快速完成车牌识别过程,当软件识别出车牌在
2023-09-01 04:19:321

批停车场需要什么手续

问题一:开个停车场需要哪些手续? 20分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2、建审验场合格证明书;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4、停车场的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等硬件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及交通组织图; 5、办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的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6、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7、法人授权停车场责订人的证明; 8、管理员登记备案表; 9、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证、暂住证的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二张。 (注:所有复印件盖申办单位公章。) 问题二:申请办理停车场或违章停车场需要哪些审批流程 停车场也分为几大类:一是赢利性公共停车场,二是处罚车辆停车场,三是事故处理停车场。 可以根据现有场地的面积和地理位置确定它的用途,如果用作后两种的话,首先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执照也需要到物价部门备案,取得工商、税务执照之后,再到所在县区交警大队申请办理准停手续,交警大队审批之后再到地市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办理最终准停手续,如果有地磅等计量设备的话还需要到质检局备案。处罚车辆停车场和事故处理停车场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由县区交警大队和基层中队负责。 作为处罚车辆停车场的话还可以作为交通稽查和公路稽查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公用停车场,有的地区也需要单独再到交通和公路及城管部门办理准停手续。 作为普通公共盈利停车场的话,属于街道和马路边的停车场的话,除了办理工商、税务和物价手续外,也需要到交警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其他地方设置的赢利性停车场的话,办理完工商、税务和物价手续外只需要到交警部门备案。 问题三:办个私人货车停车场都需要什么手续?什么流程? 1、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提前备好如下材料: (1) 如是产权人自行经营停车场须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停车场车位示意图;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报批申请。 (2) 如是产权人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公司(或具有停车场经营范围的企业)经营停车场,除备齐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 2、相关备案材料的办理说明(材料统一要求为A4纸大小): (1) 营业执照: A. 无论是产权人直接经营或是委托管理,均需在持有了具有“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时才可进行下一步专项审批,如停车场经营方企业并非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则需前往属地工商部门办理“停车场经营”增项。 B. 经营企业如需跨区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应在需开展经营活动的区所属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注册分公司营业执照)。 C. 经营企业如需在一个区内经营多个停车场,则只需持有已办好的所属区的具有停车场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前往市政管理部门(如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经营专项审批即可。在此后,还须持市政管委的审批结果前往已批准的经营停车场所在区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D. 工商年检:工商部门将会查验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2) 注册税务登记证: 企业应于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起30日内,注册税务登记,届时填写《税务登记表》前,需准备并报送如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外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委批件的复印件;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或企业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印章(公章和财务章)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如需变更税务登记,需前往所属地税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填写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并报送下述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1份、其他与申请和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购领发票卡、印章(公章和地税计算机代码章)。 (3) 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均可于开发商处要取复印件。(准备开办停车场的,原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4) 停车场车位示意图: 于报批前期,经营企业应请专业交通设施公司对停车场统一规划设计,对各项交通设备设施基本完善后,由设计公司出示停车场平面图一份,图上应标明车位号、位置;地面行车方向及反光镜、防撞护角等交通设施。 (5) 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经营企业经营车场的目的及性质,需备出经营企业的相关管理设施及制度章程和安全预案等,如:出租/售车位协议(空白文本),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车辆事故安全预案等。 (6) 报批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写明停车场的直接经营企业,所在地址等相关信息等。如:占地面积(如停车场分地面与地下或其它需分开注明占地面积)、车位数量、停车场设施基本形式、停车场负责人、联系电话、落款直接经营企业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7) 关于委托书: 即授权书。草写只需注明委托和接受委托企业名称与委托事宜即可。 3. 送往市政管委报验(以北京市为例): (1) 经营企业登记表: 携带之前所述材料前往经营企业所属区市政管委进行报验时,会被要求填写《北京市××区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一张,依表内内容填写即可,并需加盖经营企业公章。此......>> 问题四:办停车场需要什么手续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2、建审验场合格证明书;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4、停车场的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等硬件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及交通组织图; 5、办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的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6、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7、法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的证明; 8、管理员登记备案表; 9、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证、暂住证的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二张。 (注:所有复印件盖申办单位公章。) 问题五:大型停车场需要什么手续 1,到交管局申请批准。 2,到工商局去申请注册,要交管局批准。 3,去物价局定价。就是那个牌子,是交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发的。 问题六:办理停车场许可证的流程及所需要的费用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2、建审验场合格证明书;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4、停车场的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等硬件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及交通组织图; 5、办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的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6、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7、法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的证明; 8、管理员登记备案表; 9、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证、暂住证的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二张。 (注:所有复印件盖申办单位公章。) 费用根据当地的收费标准而定。 问题七:停车场免费改为收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5分 去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备案就可以了。具体要办理哪些手续取得收费许可证可以到当地的物价部门去咨询,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 问题八:公司增加停车场经营范围的需要哪些资料。 变更经营范围: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包括: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阀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4.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变更后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题九:注册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办什么手续 核名(某某停车场有限公司),到交通委备案审批,办照、刻章、代码、税务、银行、会计、营业,北京的点我 问题十:请问有没有人知道我想建一个停车场需要在那些地方办手续,谢谢 停车场是需要审批的,不然是不能自己经营的,市场需求是巨大的。
2023-09-01 04:19:431

临时牌照怎么进无人停车场

临时牌进入自动识别停车场的方法:1. 将车牌号打印在A4纸上,将其粘贴在悬挂车牌的位置上,有的机器能识别A4纸上的车牌,如果识别不了,尝试以下方法。2. 一般的停车场都会配备临时停车卡,你只需要按一下停车场入口处放置的按钮。3. 在出场时,可通过人工缴费或自助缴费出场。以上方法仅供参考,具体可咨询当地的停车场管理人员。
2023-09-01 04:19:522

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促进城市交通环境不断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场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停车场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指导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规划审查中核定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依法审核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方案。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停车场规划、建设,协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和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导设置停车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等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符合停车场消防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而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停车场经营的行为,对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停车场安装使用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治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并融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辖区内的各类停车场信息并接入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公布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  鼓励引导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将进出停车场车辆的识别信息、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信息接入所在地的统一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第九条 鼓励成立停车场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并协助做好停车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市、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做好用地管理和控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储备中预留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2023-09-01 04:20:031

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不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内为机动车停放设置的泊位。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道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便民高效的原则,形成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智能型城市停车体系。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停车场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落实停车场各项管理规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动态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国资、园林、商务、税务、卫健、教育、体育、人防、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政策扶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合理配置资源,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政策支持。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依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不影响原有设施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人防工程、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未利用的储备地、代征以及收储的边角地等地上和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二条 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停车场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施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按照需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防汛、排涝、消防、视频监控、交通安全、停车引导以及智能感知等设施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可以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第十三条 单位停车场建设应当满足本单位基本停车需求。新建住宅区依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住宅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场(位)。鼓励增设会客停车位。第十四条 待建土地、空置场所等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位)。  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对场地进行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2023-09-01 04:20:131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用于临时停车的空间。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出行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和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价格、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建立项目库。  停车场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七条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市区空闲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可以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征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结构安全,便于桥梁维护、保养作业。第八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环境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应当在方便的位置按规定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 开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将相关审批手续、停车容量和管理服务规范等情况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做好停车场日常养护管理,确保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和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相应知识、技能的停车收费人员或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停放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2023-09-01 04:20:211

停车场该归什么部门管理

一、停车场该归什么部门管理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1、停车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2、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二、私人办理露天停车场的流程有哪些1、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提供土地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查;2、拟开办的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施划完毕,场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备;3、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初步勘验工作,达到要求的上报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申请表报送行批中心。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申办人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4、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对停车场进行现场勘验,达到要求的,通知行批中心发放《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5、取得《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023-09-01 04:20:401

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进行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所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建设、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停车场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及其实施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质量、建筑安全等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小区停车场管理维护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政策制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消防、人防、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建设第七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含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审停车场设计方案前,应当依法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停车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消防、人防、国土等部门进行验收;凡不符合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按照停车场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位的数量情况,易地建设相应的停车位。第十四条 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停车位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商城、宾馆、医院、办公区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百分之十。第十五条 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公众安全;  (二)不得占用公共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紧急抢险通道;  (四)符合停车场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己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建筑物没有配建停车场或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停车位配建指标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闲置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闲置土地设置简易机械式停车设施的,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依法向市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消防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
2023-09-01 04:21:331

机动车违规停放怎么处理

一、机动车违规停放怎么处理1、机动车违规停放处200元罚款。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有哪些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2023-09-01 04:21:431

小区内停车位收费合理吗

  是合理的。  现在小区的物业都会在小区里划上停车位,进行收费。很多业主都不太理解,这小区是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凭什么收费。很多业主都不愿意交这个钱。其实根据现在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收费是合法的,但是这钱物业是不能私自动用的,要用于小区的维修基金。
2023-09-01 04:21:5515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对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制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指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用地保障和监督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行为,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 本市有序推进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从事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违法停车、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维护停车秩序、倡导文明停车等志愿服务。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详细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市政设施、规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停车场总体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紧密衔接。  在制定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等因素,测定机动车停车场建设需求,确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指标。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采取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费,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
2023-09-01 04:22:261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设与管理并重、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停车场及停放的营运车辆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城建、国土资源、交通、土地储备等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予以落实。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予以补建:  (一)火车(轨道交通)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码头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  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建、增建、补建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按照所缺少停车位的数量异地建设。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土地供应保障计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2023-09-01 04:22:361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工商、价格、地方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在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地铁集中换乘区等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一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及维护改造建设计划。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停车需求情况,制定停车场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制定各类停车场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已建成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的配建标准的,应当采取补建、租赁等方式补足停车位。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九条 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置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第二十条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规划核实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停车场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对符合标注条件的配建停车场予以明确标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标注为停车场的范围,不得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
2023-09-01 04:22:461

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经营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及特种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规范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停车场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自然资源、住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停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五条 市、县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业管理。第六条 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法定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时,应当严格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大型建筑项目、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物必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配建停车场进行严格审查。  城市公交枢纽、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增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医院、体育馆、影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法定标准配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增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第十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规范,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第十一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停车场设计、施工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书。  停车场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同意,征求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后,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第十三条 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场,统一纳入公共管理。对人行道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经营、谁养护的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及时进行维护。
2023-09-01 04:23:291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秩序,引导绿色出行,改善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停车服务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将机动车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场规划、建设、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治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停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  公安、住建、资源规划、城管、市场监管、发改、财政、大数据、消防救援、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  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向公众提供停车泊位实时发布、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  鼓励企业参与停车服务和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第八条 倡导合理用车、绿色出行。鼓励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停车,换乘公共交通出行。第九条 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集约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配置资源,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停车资源普查的基础上,会同发改、资源规划、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确定停车场布局和规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并将停车场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二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建筑、商住综合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明确公共停车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车位应当相对独立,标识明显。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一定比例的访客车位。访客车位应当集中设置,标识明显。  建筑物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足额配建。
2023-09-01 04:23:381

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城建、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和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标准,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建设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适应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及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筑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研究,确定停车配建要求。第十四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的数量。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建。
2023-09-01 04:23:481

怎么管理停车场的车辆?同时不让外来车乱停乱放

用车锁,锁几次就行了
2023-09-01 04:23: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