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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的目录

2023-09-08 17: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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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凡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民事法律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四、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六、民间借贷相关常见犯罪释义(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一、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二、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三、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借款人虽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4?【收条与款项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四、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5?【复利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6?【逾期利息的计算】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17?【逾期利率的认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超过了四倍利率且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在判决中确定合同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

18?【逾期计息基数】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日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9?【超四倍利率已付利息】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已付之利息,法院可不再干预

20?【违约金的认定】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比照适用四倍利率的限制

五、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21?【偿还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22?【ATM机还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则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23?【还款抵充顺序】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4?【还款条的认定】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5?【录音证明还款】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6?【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亦生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

六、时效、管辖与证据

27?【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

28?【录音证明催款】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9?【暂住证明与管辖】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30?【合同履行地与管辖】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1?【测谎的效力】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结果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七、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32?【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3?【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34?【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5?【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6?【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八、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37?【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驳回

38?【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39?【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4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1?【集资诈骗罪之一】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42?【集资诈骗罪之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真相、虚假宣传和虚构项目等欺骗手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民间借贷核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本目录的时间为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

附:最高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受理等答记者问

(2011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1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1996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1998年3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外汇借贷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职工参与企业非法借贷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6年9月8日)

二、利率、利息法规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1991年4月21日至2012年7月6日)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1990年4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

(2001年4月4日)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1999年3月2日)

贷款通则

(1996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2日)

…………

十、地方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12月4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0年7月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0年6月2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2010年5月2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8年12月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12月2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2007年9月27日)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2007年9月21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06年6月23日)

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

(1997年9月22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年8月2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2012年3月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监测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2012年1月4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6月5日)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

(2011年9月28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系统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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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民间借贷中,转账凭证可以当做借据吗 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讨论。 案情简介: 小卓与阿建曾经是同事关系。2015年5月,阿建将小卓起诉至 法院 ,要求小卓归还10万元欠款,并向法院提交了阿建向小卓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小卓抗辩称,阿建汇给自己的10万元不是借款,小卓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奔驰车借给阿建使用,阿建支付的这10万元是用车款。阿建认可用车并支付对价的事实,但其表示由于小卓提前收回了车辆,所以应当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小卓已经针对阿建的主张提出抗辩,在阿建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与小卓之间就涉案的10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了阿建的起诉。 律师说法: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 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依据《规定》,出借人需要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当事人像该案中的阿建一样,对于民间借贷的性质存在误解。 《规定》第一条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据此,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资金融通行为。很多当事人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实则是为索要根据 买卖合同 已经支付的货款、曾经的恋人索要 同居 期间支付给对方的生活费或委托对方理财而支付的理财本金等等,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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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买卖作为借款担保,还款能要回房子一、关键词:房屋买卖,借款担保,合同无效1.典型案例:2011年,老杨夫妇因生意需要向小王借款70万元,约定2014年还清。2013年,因老杨夫妇眼看无法按约定还款,应小王要求,老杨夫妇与小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暂时过户给小王,待3年后由老杨夫妇再赎回此房。如老杨夫妇到期无力赎回,小王有权另行处置房屋。缔约后,老杨夫妇将房屋过户给小王。2015年,老杨夫妇还清全部欠款本息,但小王却拒不将房屋返还,老杨夫妇遂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2.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杨夫妇与小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夫妇二人对小王借款的让与担保,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即双方借款的本息,因为老杨夫妇已还清全部欠款本息,因此老杨夫妇关于要求小王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二、懂法重点:1、让与担保的效力如何?让与担保,一般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关于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上述约定应属无效。本案中,老杨夫妇与小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有让与担保性质,故被依法确认为无效。2、让与担保与一般房屋买卖有哪些区别?实践中,面对不断高涨的房价,债权人为获取超额利润,往往辩称双方系真实买卖而非让与担保。因此债务人树立证据意识,妥善订立合同极为必要。一般而言,让与担保与房屋买卖有如下区别:有无关于担保债权的约定;有无交接房屋的约定及履行行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等等。总体而言,作为债务人有必要认清二者区别,留存证据。3、被迫签订让与担保时债务人应如何寻求救济?一旦遇到纠纷,债务人可从民间借贷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个思路寻求救济。其一,民间借贷纠纷,此时债务人依约还清借款本息即可,诉讼中可一并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本人名下;其二,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可以前述会议纪要为据外,债务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拿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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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利息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很容易就民间借贷利益发生冲突。今天康发君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和大家聊聊民间借贷中如何约定和计算利息的问题。一个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的上限是多少?主机箱原告张与被告刘是朋友。2015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张某同意借款,但表示需要支付利息,并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按月息2.2%支付利息。被告偿还原告利息至2017年9月30日后,本金未归还。告之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月息2.2%支付利息,直至还款日。被告辩称,欠原告的贷款本息是真实的,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现在他生意失败,无力履约,要求减免或者不付利息。法庭审判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业务周转。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2%支付利息的要求过高,应为年息不超过24%。故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刘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还款日止。个案分析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争议在于约定利率是否过高,是否需要调整。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上限是多少?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为上限,也就是民间通常所说的,不超过2分。二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我可以起诉吗?要求对方付钱?主机箱原告罗与被告刘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刘某因生意周转向罗某借款10万元,并向罗某出具借条,但借条上未约定利息。2019年10月,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月息1.5%支付利息。刘辩称,其尚欠原告借款8万元,但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利息。法庭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是是否支付利息。原告称,借条上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口头约定按1.5%支付利息,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但可以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个案分析是的,借据上没有规定利息。我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借据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已口头约定并按口头约定支付利息的,可认定双方均同意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借条上没有约定利益,一方主张口头约定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支持。3.如果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能抵消本金吗?主机箱2015年10月,郑某向连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双方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郑向原告出具借条。连某在预先扣除两个月利息8000元后,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9.2万元。郑某于2017年3月前返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后,在多次催收余款未果后,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本息返还等事项均无异议。双方债权债务清晰,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返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息。但原告借款时提前扣除了8000元利息,故实际借款金额19.2万元应认定为本金,加上已经归还的本金5万元,被告还需归还14.2万元本息。个案分析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曾经有一个普遍的做法,就是在还贷款的时候会提前扣除两三个月的利息,也就是俗称的“砍头利息”。“斩首利益”应该怎么处理?以前是根据借条上的金额确认为本金,“砍头利息”只算付款。利息。但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和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实施后,对这一现象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故,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一般情况下按照借条上记载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但如果有“砍头息”的,应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借条上记载的金额为20万元,但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9.2万元,应认定借款本金为19.2万元。 平时学学法,对生活有帮助,转发给更多人受益吧!END相关问答:1年期存款年利率为百分之247王叔叔存了3000元到期可以领取本金和利息共多少元?利息=本金*利率*时间=3000*2.47%=74.1到期可以取本金3000元+利息74.1元=30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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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06:03:092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为三级案由,二级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因此民间借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时,可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那么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定呢?依照民间借贷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裁判要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情简介 一、2012年12月31日,卢国庆与王庆波在天津市西青区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王庆波借给卢国庆70万元,卢国庆以其西青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书面约定管辖地位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二、王庆波未履行借款义务,卢国庆为撤销房产抵押,向江宁区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的管辖地与案涉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天津市西青区法院管辖。江宁区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法院。 三、天津市高院经审查认为卢国庆诉请属于解除合同之诉范畴,应由被告王庆波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审理。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本案中,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该法院不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双方约定无效。此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起诉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因此应由借款人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1. 民间借贷双方已经约定管辖法院,该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应当由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 2.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此具有选择权。借贷双方若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 3. 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案件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认定本案系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出解除抵押权的诉请,虽借款合同没有履行,但原告的诉请应属于解除合同之诉的范畴。 首先,关于本案约定管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江宁区法院虽然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但是不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不具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本案管辖法院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作出判断。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广汇园7-5-301的房产的抵押权",而之所以请求撤销相应抵押登记,其成诉的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出借款项义务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争议标的"应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本案涉及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而该不动产所在地为原告所在地,从案件审理和未来执行的角度考虑,由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妥当。 案件来源 卢国庆与王庆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42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一: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冯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66号] 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冯轲与富控互动娱乐公司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因任何原因未经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则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认为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应向双方合同签订地(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应依据当事人之间有关争议解决条款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即应根据合同签订地重庆市江北区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富控互动娱乐公司住所地不在重庆市辖区内,且诉讼标的额为1.047亿元,故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诉请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人诉请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出借人。 案例三: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辖终30号] 认为,“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为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故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的原告郭斌所在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000余万元,已达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故重庆市江北区对应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四:周洁与徐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辖97号]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周洁起诉请求判令徐德英偿还借款25.5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等。本案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洁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溧水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在有管辖权前提下依职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武进法院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2023-09-01 06:03:181

案件解析!从保证人角度解读以贷养贷判法

案件解析!从保证人角度解读以贷养贷判法解读民间借贷“借新还旧”“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本篇重点从保证人角度进行案件评析。借新还旧本是金融业中银行用的概念,但在民间借贷、企业间的拆借也经常碰到。本篇,我们以一个案例切入,看看法律上的规定以及对我们的实务有哪些启示。先来限定概念“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也就是说通过设宜新债的方式消灭旧债。以下是法院公布的一个公报案例。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日期:2018年08月23日。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维持了一审),但再审时,虽还是肯定了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但是对于保证人责任的认定,高院显然不同意基层法院的意见,进行了撤销和改判。案件复杂、篇幅较长。最终,高院认为保证人在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范围内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为何?我们聚焦这一点来看看:高院再审的表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应当对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第一、被申请人卞松祥于2014年8月8日向许峰个人账户汇入了300万元,且汇入的账户亦在许峰的个人控制之下。许峰在卞松祥汇入300万元的当天,取现150万元返还给了卞松祥。许峰、卞松祥均认可该150万元是用于偿还许峰欠付卞松祥旧存借款,故对许峰、利峰公司以150万元新借款偿还旧借款的事实应予认定。陈艳枝律师解读:出借人、借款人二者之间都认可借新还旧,法院就借坡下驴也认定了。第二、《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借款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不将旧贷款尚未偿还,并且将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情况告知后一保证人,则属于债务人向保证人隐瞒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发放新贷偿还旧贷骗取保证人对该变相延长了贷款期限的贷款提供保证的行为。卞松祥虽主张保证人对借款用于偿还旧贷应当知情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保证人不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陈艳枝律师解读:1、出借人、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没有告诉或没有证据显示告诉保证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需结合具体案情)。2、很多人都能理解,保证人的责任不能随便加重,比如,我给你俩担保的是200万,你们又发生了100万债务,那我不负责。但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保证人的责任加重,不光是金额增多一个维度的变化;偿债能力变差也是另一个维度。保证人心想“你现在明显还不起钱了呀,你借新还旧,你借款人倒没啥,算是另一种展期,可是我的风险就加大了。”第三、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既要保护合法债权,又要防范非法债务,防止“套路贷”等非法行为得逞。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新还旧行为通过隐瞒借款用途“套路”了保证人,因此对善意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借新还旧范围内的担保合同无效,《借款合同》的其他保证人刘正、伊嘉美公司在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范围内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此外,还有一个常见问题:在借新还旧场合,旧贷的物的担保人以原担保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新贷的担保物权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九民会议纪要》第57条规定,在借新还旧场合,当事人约定旧贷的物的担保人以原担保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未注销登记的旧贷担保物权仍然可以担保新贷。以上,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了借新还旧场景下保证人的责任。考虑到案件的发布时间是2018年8月,因此有必要学习下较新的规定,如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2021年1月)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2023-09-01 06:03:381

借给朋友50万,约定月利率5%,现在让还钱,朋友却说我放高利贷?

借钱不允许加息
2023-09-01 06:04:496

讲透违约金规则,实战中如何有效约定金额

讲透违约金规则,实战中如何有效约定金额。6月15日,我们团队收到了代理的一宗货款纠纷案的判决。这个案件前期法院的送达和保全真是个慢,但开完庭后法官倒是利索,很快就出了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起初是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约定的,后来,又签署债务加入协议,将另一个关联方绑进来,同时要求支付未清偿债务30%的违约金。后续因仍然未付款,我方于是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0%。民法典告诉我们的那些违约金大原则:1.原则一:约定违约金时,可以约定成具体的金额;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原则二: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损失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3.原则三: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个重要比例: 30%:何种情况,法院会认为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违约金超过损失之30%时。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LPR4倍畅行无阻?对于借款合同:可以以LPR的4倍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对于借款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不能以LPR的4倍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我们在探讨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前提是,双方首先得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接下来,才牵扯是否受LPR4倍之约束。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只能是尽量来主张实际损失了;具体怎么判,也要看法官的认定了。参考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透过案例看法院的处理原则:1.参照30%调低:文章一开头,我们举的例子就是如此,参照30%,但法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因此调低到了20%。2.把日标准折算成年付标准后,再调低:假设,如前文,我们约定了千分之五,即日0.5%,那么一年下来的违约金为欠付货款的182.5%。显然是过高的。3.法院参照24%或LPR4倍来调低:如:“本院酌定本案违约金数额以A公司逾期支付的***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目前的LPR是3.7%,那4倍下来就是14.8%。4.按LPR上浮50%:如:“双方于《***》约定,如未依约付款,剩余款项按日0.2%进行罚款。基于被告的电请,一审法院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并无明显不当。”到底怎么约定违约金?1 第一、得有约定、得有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就会比较被动。如果由法院最终酌定损失,那就有不确定性。2 第二、担保物/担保人的重要性:如果对方能拿出土地/房产抵押、股票质押、“士绅人士”“明星公司”的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那可以从长计议好商量。3 第三、法律技术上的处理:1)如果你占优势,可以往狠的约定。到不了法院,你收了违约金就收了;到了法院,对方要求法院调低时,你也要有个心理准备。2)如果双方势均力敌,可以约定个日万分之五左右,折合下来就是个18%,基本体现了友好平等。如果这个标准都达不到,有句话怎么说来的,慈不带兵。3)雕琢文字。事先约定清楚若违约将造成的损失,如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并声明日后不以其他理由对该等损失的标准和计算进行抗辩。
2023-09-01 06:05:261

民间借贷4起被起诉案例总共40万,被冻结200万怎么解决

向办案机关申明权利。向办案机关申明权利关于网贷欠钱不还被起诉的问题:一般来说,单纯的民间借贷一般够不上刑事责任,但若债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023-09-01 06:07:461

乌海于万美借贷案有多少个?

乌海于万美借贷案是指内蒙古乌海市集宁区于一家石化公司和万美集团之间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件一共有两宗,分别是2016年和2017年两次借贷,涉及金额共计2.3亿元。起因是于一家石化公司向万美集团借款未能按期还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该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后,最终于2020年12月16日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裁定乌海市集宁区于某公司胜诉,万美集团需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共计2.68亿元。
2023-09-01 06:07:5515

欠款利息怎么算

问题一: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5分 回答如下: 一、此案如果起诉到法院,其利息一定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假设一年)的10000元,当时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31%,应付利息为:10000*5.31%=531元。 2004年3月至今(2012年8月),共8年零5个月,当时银行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76%,应付利息为:10000*(5.76%*8+5.76%/12*5)=4848元。 两笔相加,总利息是5379元。以上是单利计算利息,也是借款人乙应付的最低利息。 如果按借款期限一年,每年以银行调整的的利率计算,第一笔仍为531元利息,第二笔则要分段计息。这8年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2004年3月:5.31%――10000*5.31%=531元; 2005年3月:5.58%――(10000+531)*5.58%=587.63元; 2006年3月:5.58%――(10000+531+587.63)*5.58%=620.42元; 2007年3月:6.39%――(10000+531+587.63+620.42)*6.39%=750.13元 2008年3月:7.47%――(10000+531+587.63+620.42+750.13)*7.47%=932.94元; 2009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5.31%=712.72元; 2010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5.31% =750.56元: 2011年3月:6.0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6.06%=902.06元; 2012年3月至8月:6.5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902.06)*(6.56%/12*5)=431.52元。 以上为复利计息,9笔利息相加后为6218.97元,再加上第一笔的531,总利息为6749.97元。 二、如果甲乙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利率,该利率可以是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约定了4倍利率,法院可支持,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4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对于利息税,一般民间借贷不缴纳利息税,只有银行存款的利息才缴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国家已经取消了利息税。 以上回答仅供你参考。 问题二:债务利息怎么计算? 100分 加倍支付利息,即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违约金判决书上应该由具体说明。不过执行不了,算这个也没用啊 问题三:法院认可的欠款利息是多少,违约金怎么算 利息和违约金按协议约定执行。利息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约定利息的,到期未还款的,可以按同期银行利率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问题四:执行欠款的利息怎么算 执行中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件:具体计算方法 附件: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问题五:欠款打官司怎样计算利息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没利息 高利贷太高不保护 问题六:诉讼案件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应按照当地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 !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2007-11-01 17:23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231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232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民诉意见》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二、计算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 三、例 2006年12月5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判令: 1、给付欠款595791万元及该款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率标准计付)。 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4908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 3、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2007年4月19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7年7月12日履行完毕。 欠款汇总表(利率分阶段计算,就不细表了) 欠款项目 金额 本金 595791 诉讼费 14908 保全费 3770 本金逾期付款利息 (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29日) 77458.05 判决履行期届满后的逾期付款利息 (2007年4月30日至2007年7月12日) 21598.95 合计 713525.64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中国人民银行 2006年4月28日,将人民币最高贷款利率调整为6.39%。 假设甲公司欠乙公司人民币10万元整,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最后的履行还款期限是2006年4月30日。但是到了2006年4月30日后,甲公司还是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还款义务,乙公司在2006年5月1日后,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甲公司给付欠款,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乙公司申请执行,假设甲公司是2006年11月1日履行还款义务。那么甲公司除了应当给付乙公司人民币10万元欠款外,还应当支付乙公司迟延履行金人民币6390元。 ......>> 问题七:欠款利息计算(法院判决后) 请直接参照该文件计算,具体的期限等等以你的生效判决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储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问题八:贷款逾期后利息怎么计算 若使用招商银行一卡通作为扣款账户的贷款,出现逾期时,会产生罚复息。系统自贷款应归还之日起,根据逾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复息、罚息、应收未收利息和逾期本金的顺序),逐期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罚息=逾期本金*罚息率*逾期天数; 复息=逾期利息*罚息率*逾期天数。 注:具体产生的罚复息金额,请拨打招行客服热线,选择2-1-4进入贷款人工服务查询(服务时间:8:30-18:00)。 问题九:法院判决后的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A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案情】以具体案例举例说明一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原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1.5%。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1年4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期内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个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计13675元。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逾期利息应依合同约定,以月利率1.5%计算,15个月的逾期利息应为2250元,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种意见: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当事人约定利率1.5%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六个月之内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4.86%每年即月利率为0.405%,四倍应为1.62%,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应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评析及判决】 第二种意见正确。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一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利息。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以内的金融贷款年利率为4.86%,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过该利率四倍,故该借贷关系约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银行(银发)[2003]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据以上规定,该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5%, 原告可以据此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计息。 有三种意见的谬误之处,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因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门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经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对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单纯利息性质,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故不再受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限制,对超过......>>
2023-09-01 06:08:211

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起诉能胜诉吗?

是可以的,其实借条上面只要能够显示出时间地点以及两个人的身份证号,就是能够行。
2023-09-01 06:08:325

现金给对方不认账案例

法律分析:如果对方不承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是现金方式交付的借款,债权人不能提供款项交付凭证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也就是需要提供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或在场证明人等才可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23-09-01 06:09:241

我借钱给别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在备注一栏里标注“借款”字样,没有借条,能够通过诉讼将借款追回?

在法律层面,对您的问题进行如下法律分析:单凭备注里面的“借款”字样不能判断,但是可以不当得利的案由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返还。法院确认权利之后,对方仍然拒绝返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09-01 06:09:352

民间借贷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有别于金融部门与法人之间、金融部门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金融借贷,也有别于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法人借贷,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也必将随着商品经济的消亡而消亡。它包括“钱”的借贷和“物”的借贷,但我们平时所讲的借贷主要是指“钱”的借贷,以下本人所谈的借贷主要指“钱”的借贷。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一)没有手续.二)制作手续的工具不符合要求.三)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四)借条保管问题.五)对债务偿还问题.六)利息问题.七)诉讼时效问题.八)民间借贷效力问题.九)担保问题.十)危害性.十一)出借人的违约问题.“实实在在”秉承着“合法、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矢志不渝的打造民间借贷的“阿里巴巴”信息网,实现“线上信息交换、线下实体店成交”的全新民间借贷新模式,努力朝着中国民间借贷服务连锁的第一品牌奋进
2023-09-01 06:09:568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与财务风险分析 中小企业财务风险案例

  [摘 要]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出发,论述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产生的主要原因,并阐述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财务风险,应从加快规范民间借贷立法进程,加强对企业的诚信教育宣传等方面解决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产生的财务风险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财务风险;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7-0124-02   一、民间借贷简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间借贷兴起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   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央行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用过少的货币追逐过多的商品,国有银行的利率没有进行及时调整,民间借贷便以高息的方式满足这种对货币的需求。   (二)银行贷款额度紧张,放款速度放缓   由于银行贷款额度紧张,放款速度放缓,一些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开始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市场。网上借贷平台“红岭创投”总经理周世平称,近期前往该平台申请借款的人比之前多了一倍。某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也表示,自2011年下半年起,前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借款的中小企业逐渐增多。由于银行不愿意将贷款给规模小而还款风险又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那些初创或面临危机的企业,这就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困难。出于对资金的需求,中小企业不得不将视线转移到民间借贷上。   三、民间借贷引发的财务风险   (一)民间借贷市场不规范引致的财务风险ue004   由于监管、立法等方面的缺位,民间借贷出现了诸如借贷行为不规范、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现象。据了解,我国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同乡、同业的熟人之间,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往往较为随意,借贷过程中没有正规合同,双方大多以“借条”为凭证加以约束,甚至其中很多借贷是以口头约定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贷行为的顺利完成,导致纠纷时有发生。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个人的信誉和人际关系,一旦有会头或某人标到会之后拿着钱跑掉了,那么对于借款企业来说,无不是一大损失。对于借款企业来说,由于只是口头协议,便以借款为由,实则不还。进而便引发企业的信誉危机,久之便会产生由于信誉问题带来的财务风险,不仅无法从银行借得款项,连民间贷款也会失效。民间借贷活动不规范,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随时引发财务危机ue004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仅依据短期的经济关系来考虑资金的供给和使用,而缺乏对于长期市场变化的预测,而且也忽略了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未知的种种因素的出现,但是这些因素却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进行。对于资金需求方来说,借款人可能只考虑短期内借款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来渡过难关,并没有妥善安排资金的按时还本付息。对于资金供应方来说,贷款人可能出于人情关系以及高利率的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隐性的财务风险也随时可能发生,这不利于双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民间借贷用途不规范隐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ue004   部分民间借贷资金用途欠规范,如将借来资金用于以下用途:(1)充当企业招投标的保证金和企业验资、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需保证金等的短期垫资;(2)作为企业的周转资金,“先还再借”;(3)部分中小企业将其作为在银行账户中打积数的“过桥资金”等。此时企业往往不顾其他因素,愿意以极高的利率借入资金以获取收益。而这部分民间借贷资金虽然表面上看确实是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而实际上却给这些企业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银行及相关部门会给予大额度的放款;另一方面,就这些中小企业本身而言,这样的“拆东墙补西墙”行为也是不能持久的,因为不但财务负担沉重,而且在超出自身能力的情况下逞强“做大做强”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四、民间借贷财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快民间借贷立法进程ue004   完善民间借贷的有关法规,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对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资金用途等进行严格规范,以立法形式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发展。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有些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类似,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的规定   模糊不清,导致有时对同一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定,因此必须从行为的对象、目的、资金来源、危害结果或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详细制定标准,明确界定二者的界限,防止出现执法、司法不公情况的发生。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诚信教育宣传力度ue004   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树立金融风险意识。引导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规范的书面合同进行融资,按照《合同法》规定明确和完善合同书内容,有效预防法律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经常欠债不还的企业给予警示,并适时给其提供教育课程,使其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形式和危害性;对于贷款企业来说,也要对其教育,通过主流媒体播放相关案件告诫其在贷款时应考虑的因素,使其做到谨慎贷款且不要因为高利率收益的诱惑急忙贷款。另外,借贷双方都应加强诚信意识,遵守基本道德规范,从长远角度出发考虑问题。   (三)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风险意识ue004   首先,中小企业应规范利用民间借贷的资金,并且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避免超出自身的还贷能力,在盈利前景一般的情形下借入利率过高的资金,对于短期借入的资金要用于短期预算,不能冒风险将其投资于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上,以确保民间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其次,中小企业在自身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的时候也须保持警惕,面对其他企业提出的高息借贷的诱惑时,要结合各方面情况认真进行风险分析和判断,避免一味追逐高利率的收益而盲目地将大量资金出借,否则可能会引发无法收回债务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对从银行贷款所得资金及自身从民间借入的资金,在以高息借出时更要谨慎考虑,从而避免在这些企业出现问题时导致本企业的资金链断裂。   民间借贷确实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但民间借贷隐藏着财务风险,需引起中小企业的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及防范。   [参考文献]ue004   [1]陈康康.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其风险防范[J].ue009商品与质量,2011(11).ue004   [2]吴伟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现状、问题与对策[J].ue009会计研究,2010(3).ue004   [3]朱丽静.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J].ue009经济与法,2011(2).   (责任编辑:梁宏伟)
2023-09-01 06:10:331

民间借贷案件中,若待证事实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开庭审理中,原告往往会委托律师出庭,而自己并不出庭。此时原告不出庭对案件判决结果是否有不利的影响呢? 法宝民间借贷专业律师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并未强制每一起原告或被告都必须出庭,当事人是否出庭应诉,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及该案的具体情况,对于案件证据较为缺乏,需要原告出庭陈述以赢得法官自由心证的支持的情况,建议原告出庭并当庭对借款的细节进行陈述,以增加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几率。当然,如案件较为特殊,法庭根据双方证据和陈述认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认为原告必须出庭说明案件事实时,且原告收到二次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庭甚至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强制原告到庭。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案情简介: 一、2011年9月,张拥军与高家富、亿盛矿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高家富向张拥军借款114.16万元,亿盛矿业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高家富向张拥军出具借据,载明:借款人高家富,借款金额114.16万元。张拥军与高家富、亿盛矿业公司另签订一份还款明细,载明借款期间每月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金额,其中本金合计98万元,利息合计16.16万元。 二、张拥军向银川中院起诉,请求高家富、亿盛矿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为114.16万元,利息354277元。案件审理中银川中院通知张拥军本人限期到庭对案件事实作出说明,并就涉案资金来源、资金走向及支付情况进行举证,张拥军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最终银川中院认为张拥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向高家富交付借款的事实,故判决驳回张拥军的诉讼请求。 三、张拥军不服银川中院判决,上诉至宁夏高院,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宁夏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张拥军仍未到庭接收法庭询问。宁夏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拥军已实际交付借款,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理由:本案出借人张拥军以其持有的高加富签字确认的借款协议、借款借据、还款明细三份证据主张其与高家富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法院未认定张拥军已经将借款支付给高加富, 原因在于: 第一,关于支付凭证。张拥军主张本案借款系以现金支付,但未提交相应现金交付凭证予以证明。高加富出具的借据对高家富是否收到借款没有表述,仅反映了双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 第二,关于支付能力及借贷金额。张拥军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就涉案资金的来源、资金走向及支付情况接受法庭的询问,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亦未对诉讼主张金额与还款明细所记载的借贷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不能认定张拥军已实际支付案涉借款。 第三,关于交易习惯。张拥军主张当地、其所从事的行业、其与高加富之间存在以大额现金交易习惯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第四,关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张拥军代理人的陈述,本案所涉交易之前及之后,双方未发生过任何交易关系,仅此一笔;按照高加富的陈述,双方之间互不认识。在此背景下,114.16万元的借款在经济不发达的西北地区当属巨额借款,张拥军作为出借人,对该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综上,根据张拥军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本案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高加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该借款协议未生效。 在此,法宝民间借贷专业律师建议,出借人(即案件原告)应当诚信诉讼,不得以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且在借款交易时应当保留关键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如是不得不使用现金交付的,除签收收条外最好进行拍照和摄像确认借款人实际收到了借款,如果当场有见证人就更好。 因为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常对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存在较大争议,法院认为必要时,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此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切勿拒绝到庭,否则将可能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而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有利于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在属于现金交付情形的,款项来源、当事人关系、借款用途、款项交付细节等事实的确认对案件的结果具有较大的影响。 最后,法宝民间借贷专业律师建议,民间借贷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交付,且转账的账号最好是双方当事人本人的,这样才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好方式。此时,原告本人是否出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不是绝对性的,因为待证事实已经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证据链予以证明,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此时不能径直以原告不出庭为由认为待证事实不成立。 打官司不想花钱,联系法宝在线律师团 当事人无力承担打官司的各项高额费用,自身正当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耗财费力去打官司,官司打输了,不但旧账要不回,凭添新的开销? 千辛万苦把官司打赢,空有胜诉判决,却始终无法将欠款要回来? 抛下工作远赴外地打官司,却人生地不熟,浪费钱财,事倍功半? 针对以上问题,法宝在线为当事人的案件“出钱”又“出力”。 出钱: 法宝在线通过“先打官司后收费”的颠覆性创新模式,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垫付费用,垫付款项包括当事人诉讼及仲裁过程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只在胜诉且回款后才收取费用。败诉或没能成功回款,该笔垫付的费用由法宝独自承担,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出力: 法宝在线在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律师团队,会根据当事人的案件难易程度由3-5人的专业律师团队办案,专家律师审核机制,保障当事人权益。 如果您现在正遇到法律纠纷的烦恼,一定要联系法宝在线律师,因为找法宝律师没有诉讼风险——案件不赢不收取任何费用!
2023-09-01 06:10:411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

法律主观: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查清事实,是需要很多查证的,也具有很高的难度。有时明明关系很好的人们之间,就因为借贷而产生了矛盾。所以尽管是民间借贷,在借款的时候,双方都应该注意,约定好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等重要事项,以免未来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下文将为你具体介绍民间解答司法解释第24条和以房抵债裁判规则如何衔接的问题。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本条是对常见的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担保的纠纷审理的规定,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担保即是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为了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性规定,采取变通做法,通过另行订立一份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即约定如果到期偿还借款,则双方履行买卖合同,借款顶抵买卖合同项下的购买款项。1、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担保的,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效力,《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存在有效和无效之争。一度作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该认定有效还是无效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2011年和2013年两个再审案件的观点截然相反。(一)有效说最高法(2011)民提字第344号判决(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山西高院再审改判无效,最高法院撤销再审判决,最终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份协议,并立又有联系,即以签订商品方买卖合同的方式为之后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两份协议没有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朱俊芳直接通过前述的约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必须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这两份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两份合同均应有效。(二)无效说最高法(2013)民提字第135号判决(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一审和二审认为买卖合同有效,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无效,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借款合同,故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借款期限的约定,并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既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作为340万元债权的担保而存在,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杨伟鹏实现债权的方式应当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务人嘉美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则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为其留出必要的准备期限。在嘉美公司拒不还债或者无力还债的情况下,杨伟鹏才能以适当的方式就《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商铺主张权利,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杨伟鹏请求直接取得案涉商铺所有权的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2、《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最高院通过征求意见稿和公报案例认同有效说并指导全国审判。2013年《民间借贷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5条【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同的处理】规定:“借款人为借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贷款人要求以借款本息抵顶买卖合同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合同履行时的市场价格,当事人主张以市场价格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履行的买卖合同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当事人主张偿还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遵循了2011年朱俊芳案的审理思路。据了解,为了在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前以指导案例的方式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最高法院在2014年12期将朱俊芳案作为人民法院公报案例。3、《民间借贷规定》回避了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出借人仅能依据借款合同主张权利,出借人仅能申请拍卖标的物。风云突变,最终公布的《民间借贷规定》没有延续朱俊芳案件和征求意见稿的思路。第24条规定通俗的解释是,出借人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诉讼请求,否则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有权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拍卖所得的价款多还少补。出借人不能要求按照买卖合同对标的物主张债权请求权,只能将标的物作为出借人的概况性财产,通过拍卖程序,就获得的变价款项受偿。4、在没有第三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申请作为借款人财产执行的情形下,适用新规定实际效果上没有重大变化。鉴于以买卖合同方式担保借款主要是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的,我们以下仅以不动产作为标的来论述。在目前房地产市场平稳及未来房价不会暴涨的情况下,出借人通过履行买卖合同而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与出借人通过拍卖处置不动产获得变价款项,两者在金钱权益上没有太大差别,特别是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合同履行时的市场价格,当事人主张以市场价格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也有价格调整权。也就是说即便是出借人有权主张履行买卖合同,法院也需要审查约定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履行时实际价格,以防止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获益。5、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债权担保的,符合法定情形下,出借人仍能凭借买卖合同获得不动产受让人物权期待权,享有对抗申请执行金钱债权的第三人的权益。二、案例分析《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并未就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说明,没有表述和明确“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出借人是否还能够依据买卖合同享有特定情况下不动产受让人物权期待权,排除第三人针对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买卖合同标的不动产的执行?举例来说,张三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李四借款10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李四所有的房屋作为债权担保(假定房屋变现价值与借款本息相当),约定若借款到期后,李四不能还款的,借款本息自动抵顶购房款,李四应当将房屋过户给张三。合同签订后,李四已经将房屋交张三占有。借款到期后,李四未偿还借款也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且之后第三人王五因金钱债权以李四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该套仍登记在李四名下的房产。此时,张三和王五针对该房屋的变现价款的权利是否有优先劣后之分?依据《民间借贷规定》24条,张三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但该条并没有说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那么张三是不是因符合在查封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查封前合法占有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价款在查封前根据买卖合同已经自动抵顶)、非因买卖人自身原因为办理过户登记(买卖合同还未界履行期)这四个要件,可以排除第三人王五对房屋的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笔者的看法是,可以排除,达到张三对李四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权的效果,且进一步来说,如果张三是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的消费者买受人,按照该条的规定享有更高的权利保障。如果张三没有占有房屋,但是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0条,也可以排除王五的执行。综上所述,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在符合相应要件的基础上,出借人对于该房屋是享有优先权的,出借人与买受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的被否定。如果出借人已经和买受人顶了书面的具有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合法的在事实上占有了该房屋,并且在房屋查封前借款已经抵顶购房款或者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在主观上也没有过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023-09-01 06:11:041

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

法律主观:民间借贷案件8大风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五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0096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年均增长率达19.78%。今年1至7月,江苏全省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为80320件,比去年同期又上升4.63%。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分析说,江苏全省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每件标的额达48.05万元,最高标的额达3亿多元。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针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多发、复杂的特点,江苏高院在规范案件审理的同时,再次发布了十大民间借贷案例,以警示民众防范借贷风险。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高院特别列出了8项风险提示:一、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二、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三、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四、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五、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六、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八、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客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023-09-01 06:11:131

民间借贷纠纷这类案件哪家律师事务所胜诉率高?

据说银雷他家胜算率之所以高是因为筛选案子的结果,其实银雷就是为了保证其所谓的高胜诉率,在和客户签合同前,会去判断评估该客户案件的胜诉情况,如果低于50%他们一般不接该案件。这样也没什么不好的,正说明了律所接案子的严格要求,对当事人的负责,又增加了自己的胜诉率。当然也不是说难打的案子就不接了,接不接还是要看律师评估的结果。
2023-09-01 06:11:233

民间借贷上诉改判的几率大吗

民间借贷上诉改判的几率大。1、通过所查询的案例筛选,可知此期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裁判结果的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占比约为47%;撤回起诉的占比约为20%。从上述分析结果可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的法院支持率相对较高。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所查询的案例筛选,可知此期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裁判结果的维持原判占比约为52%;撤回上诉的占比约为17%;改判的占比约为14%。从上述分析结果可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的法院维持率相对较高。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民间借贷本身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在资金链断裂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良性循环被打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骤增。其纠纷增长率远高于民事案件整体增长率,而且疑难复杂案件逐年增多,民间借贷案件发回改判同比增长率亦高于民事案件整体发回改判率。3、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且易与其他法律关系如股权转让、合伙协议、房屋买卖等存在交叉。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以遏制恶意抵销和维护债权公平受偿的私法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3-09-01 06:11: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中对利率的约定是怎样的?

您好,“民间借贷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规则”的最高法观点,供您参考:导读:在现实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贷款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常常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仅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影响了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片面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同时,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息的行为,严重扰乱我国的经济秩序。鉴于此,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规则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本文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此问题的司法观点及相关案例。【最高法观点】观点一:本金数额的数额认定及利息的提前扣除,应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予以事实认定。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对于本金认定具有初步证据效力。但一方面囿于我国尚未有大额现金支付强制银行转账的规定,另一方面基于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有待提高,另外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出借金额往往与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不一致。且目前出借人提前扣除利息的做法一般比较隐蔽,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进行定期结算,签订结算协议、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或者更换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方式导致债权凭证载明出借本金数额并非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一旦出借人要求以借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要求还款,借款人往往以借条等债权凭证包含隐形高息、提前扣除利息、实际本金数额与载明本金数额不一致等抗辩,法院很难查证出借本金的实际数额。在此情形下,应初步判断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在存在合理怀疑时,应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对于本金实际数额的法律事实认定,应该以《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为依据,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0条、91条以及第108条的证据规则法理,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如不存在疑点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比如债权凭证载明的大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而其余部分款项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人民法院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与债权凭证载明数额的差额以现金交付事实的,应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本金是否扣除利息的事实认定比较复杂。要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从本证和反证角度相互比较,确立高度盖然性原则。本证是诉讼证明过程中,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证明活动,比如出借人主张债权凭证载明金额即为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反证即为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本证进行反驳的证明活动,出借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利息已经提前扣除、实际收到借款数额与债权凭证载明金额并非一致。本证证明活动目的在于使法官对于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形成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应当满足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即法定的证明标准,而反证的证明活动,目的在于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其达不到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对于反证而言,其证明程度要求比本证要低,只需使待证事实限于真伪不明即可。法官无权拒绝裁判。在出借人主张债权凭证载明金额即为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借款人主张利息提前扣除债权凭证载明金额与实际收到金额不一致,待证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真伪不明时,应该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之规定,根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进行确定。观点二:明确利息性质,避免变相提前扣除利息行为的合法化。案例:2011年12月26日,杨某作为甲方(出借人)与乙方(借款人)金兰公司,丙方(担保人)李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杨某出借1500万元给金兰公司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月利率为2%,利息总额为180万元,如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逾期还款利率按4%计算违约金。丙方作为保证人,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1月17日,杨某向金兰公司转账支付1500万元。2012年1月18日,金兰公司支付给杨某现金180万元。借款到期后,金兰公司没有及时付款,杨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金兰公司归还借款15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金兰公司抗辩称本金应按照1320万元计算。从案涉《借款合同书》约定来看,借款期限为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月利率为2%,利息总额为180万元。借款人在次日将180万元利息归还出借人,本案是否存在利息预先扣除情形、出借人要求归还本息是按照1500万元计算本金还是1320万元计算本金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双方在《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利息为180万元,但并未约定利息支付的时间,因此,债务人可以随时支付利息,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这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体现,金兰公司支付了180万元,虽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基本一致。法律并未禁止提前偿付利息,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指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本案借款人以实际偿还行为对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时间形成了合意。这种合意应当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精神的推理。因此,应当按照出借人主张的1500万元计算本息。我们认为,此种行为尽管并非通常出借款项时直接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的行为,但结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利息性质等分析,应该予以否定性评价。首先,就利息性质而言,利息是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孳息,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一部分利润转移给出借人。如果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无疑使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这对于借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其次,《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借款,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偿还所借款项并支付利息。就本案而言,虽然当事人对于返还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所以,本案中,当事人完全可以就返还利息时间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交易方式、交易惯例进行确定。当事人借款目的是为了取得利益,包括借款的期限利益,如果次日即偿还借款,无疑剥夺了借款人对于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本案情形虽然并不属于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并非典型的“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但对于此种行为的认可,无疑是当事人可以借此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纵容。所以,对于此种行为,结合法律规定、利息性质分析,应该予以否定性评价。(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参考案例】1. “砍头息”不得计入借款本金——陈某花诉黄某锭、黄某坤、厦门市金穗园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案号:[2013]厦民终字第2298号。摘自《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及法律重述》,作者:陈国猛,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浙江金佑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格瑞特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出借人不得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案号:[2011]浙商外终字第78号,摘自《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作者:田朗亮,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1月出版)3.贷款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的,经公证的典当借款合同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李某与某典当公司借款典当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典当借款合同虽然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贷款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的,法院将裁定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摘自《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作者:张家麟,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以上资料供题主参考。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法信”微信公号(ID: Legal_Information)
2023-09-01 06:11:511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全文

全文最高法院尚未公布,至于内容,上面那位童鞋已经抄过来了。法院内部可能有全文。不公布饿原因可能是有关部门对内容尚有争议。
2023-09-01 06:12:114

欠1000元判多少年

欠钱不还不会判刑的,只有刑事犯罪才会受到刑事处罚例如坐牢,而欠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案件,所以不会判刑。但是在特定案例中,如果借款是一种诈骗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也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通常情况下,我们都认为,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个人欠债有钱不还,经过法院生效判决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有钱故意不还的,就有可能会被拘留,甚至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3-09-01 06:12:261

安逸花借款还不上会有什么后果

1、上征信。上述已经提到,安逸花是马上金融平台的产品,而马上消费金融是持牌机构,已经接入了央行征信系统,那么用户逾期的行为是会在昌源个人征信报告上面记录的,自然对信用有影响。2、被催收。为了督促用户尽快解决债务,减少平台损失,马上金融是会对逾期用户进行催收的。催收方式包括电话催收、短信催收、法催等。用户不仅要面临被打扰的后耐橘态果,还可能被平台起诉到法院。3、起诉。对于逾期情况严重的用户,平台是会起诉到法院的,如果用户还是不履行还款责任的话,是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那么不但是借贷业务办理不了,本人高消费以及家属也会被限制。4、其他。比如说后续只要是马上消费金融放款的平台,都可能因为用户有历史不良记录伍凯而进行拒绝。拓展资料:安逸花不还会怎么样?安逸花是一个对逾期者有很强惩罚力度的贷款口子,多数人无法承担逾期后果。逾期后果如下: 因为安逸花是正规的消费金融贷款口子,所以会将欠款人的不良记录上报给央行征信。因此,在安逸花不还款的人,征信上必然产生污点,进而成为一名网黑。作为征信黑,会被所有的正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安逸花有可能通过法律渠道来要债,如果欠款人在拿到法院判决书以后仍不还款,那么就会被法律列入到失信人员名单当中。对于老赖,有很多明确的惩罚措施,令老赖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安逸花不还会坐牢吗? 安逸花的贷款额度不高,对于欠安逸花钱不还是不会坐牢的。只有刑事犯罪才会坐牢,而欠钱属于民间借贷是民事案件,所以不会坐牢。但在特定案例中,如果借款是一种诈骗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也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通常情况下,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以上就是关于“安逸花不还会怎么样,安逸花不还会坐牢吗”的全部内容,所以如果安逸花还不上,一般不会用刑事手段进行处罚,不会坐牢,但是并不意味着欠钱可以不还。债权人可以采用司法手段进行解决,并且可能对你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2023-09-01 06:12:361

公司法人个人对外借款,并将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则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股东个人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此时股东也是公司的债权人,出借人只能向股东主张债权。二是将资金入股公司,此时出借人也只能向个人索债。三是账目不清无法区分个人和公司财产的,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但财产混同证明标准较高。即使只列个人为被告,仍可执行其在公司的股权,或行使代位权要求公司直接偿债
2023-09-01 06:12:582

网贷利息多少才算合法 超过多少算是高利贷?

贷款的年利率为21.5709%,现行规定下属于高利贷了。相关利率上限的规定:原规定,民间性贷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2020年9月新的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市场利率LPR的四倍(2020年4月至今公布的1年期LPR3.85%,四倍为15.4%,五年期以上LPR4.65%,四倍为18.6%)。具体计算如下:设实际年利率R ,月利率R/12,月还款=24800/24=1033.33,则有:月还款=20000*R/12*(1+R/12)^24/[(1+R/12)^24-1]=1033.33R=RATE(24,-1033.33,20000)*12=21.5709%说明:^24为24次方
2023-09-01 06:13:0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贷款收保险费怎么判

提主具体是不是想问:假借贷款名义诱使受害人交纳保险费怎么判。诈骗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以及非法集资等问题被高度关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高院明确,假借民间借贷名义骗取财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事人为骗取他人财产,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2023-09-01 06:13:153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吗

根据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月利率1毛5已经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你就知道,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未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既最长期限为6个月。 也就是说你替甲还得2.5万元也不应该换
2023-09-01 06:13:364

民间借贷和非法发放贷款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主要有那些不同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023-09-01 06:13:476

朋友借钱不还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

想要起诉,没有借条先补借条,补不了,也可以收集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去起诉。不过只有一项证据起诉不了哦,一定先收集证据,不会收集的 可以找 欠条说 咨询客服哦。一般起诉需要的证据:借条或欠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双方的身份信息等。 对于小额简单借款纠纷可以不用请律师哦,不会操作的或是有不明白可以联系 欠条说 咨询。
2023-09-01 06:14:1311

过四倍的利息判令返还,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如何解决

免费法律咨询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贷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九问律师网北京律师点评:结合案例更好的解决自身遇到的债权债务法律纠纷,坚持始终以当事人的权益为第一位,律师对于债权债务的各种问题都有过关于法律与实践的研究。如果您感觉这篇文章对您有用,您可以收藏本篇文章,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您需要聘请北京律师
2023-09-01 06:14:541

我和朋友一起想他人借了高利贷还写了借据,请问这个借据有法律效力吗?

所谓高利贷是指利息高出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你的借据应该说是部分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到法院起诉你,法院一般会判你需要偿还本金加上合法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4倍计算。
2023-09-01 06:15:133

借贷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是否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需要分两种情况:1、如果原告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那么就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2、如果原告住所不是合同履行地,那就不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需要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023-09-01 06:15:301

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名单

北京马慧娟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张清华秦海律师事务所周峰航空航天大学张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天津王建北京闻仲(天津)律师事务所河北马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陈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吉林胡晓静成金田(长春)律师事务所吴铭宇京京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陈吉林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詹德强上海田上律师事务所金翼上海润翼律师事务所杨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齐广义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刘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祝北京昊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林上海律师事务所周燕军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路飞上海帮信阳钟健中汇律师事务所刘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江苏王林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张鹏苏州大学魏江苏琼方律师事务所尚洁南京大学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魏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文佳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浙江申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王耀浙江航天信律师事务所安徽展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陈安徽律师事务所福建刘娟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山东山东邱莹莹周桓律师事务所齐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李秀妍山东高高律师事务所孟凡鹏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高军山东中诚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洪峰山东普信律师事务所段山东中诚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河南蜀龙河南金学源律师事务所寇华北京康德(郑州)律师事务所湖北邓湖北中利和律师事务所杰华中央师范大学李炎湖北何山律师事务所湖南李湖南同诚律师事务所潘仁和律师事务所钟志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广东胡广东律师事务所钟君安粤东日盛律师事务所杜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彭上海建伟(深圳)律师事务所余祖顺广东英尊律师事务所张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万章尚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陈谦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朱广东律师事务所陈涛广东万德律师事务所赵铱民广东金伦律师事务所叶广东律师事务所木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广西唐劲松广西友诚律师事务所张广锡凌达律师事务所曾华山广西郭蕊律师事务所海南刘道军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华商晓峰(海口)连赢律师事务所重庆赵胤西南政法大学王西南政法大学秦杰重庆金源律师事务所兴泉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周猛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贵州姜国军贵州尚冰律师事务所云南贺州云南红石律师事务所陕西周北京市康达(Xi安)律师事务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张西安西北政法大学甘肃于之甘肃贺锐律师事务所宁夏关上海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郭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崔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案例1与A公司、b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监督。案件摘要:向甲公司、乙公司各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本合同商品房价格仅指出卖人出售该房屋应得的房价款,不含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003010是B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本合同中包括“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在内的所有约定条款均加下划线。b .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解释标准合同条款的义务?“天然气、CCTV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专家意见:编者按: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则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相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1)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明确了认定“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是以“不合理”为前提的。案例提供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张文案例二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案情摘要: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胞弟丙。甲向法院提交了乙向甲出具的两张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的借条,以及以甲的胞弟丙的名义向乙名下公司转款50万元和1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乙不服该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查明,在法院作出上述民事调解书后,与上述民事案件相关的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丙是上述民事案件中借贷的直接经办人,甲并没有实际参与交易;丙陈述,是其出借150万元给乙,乙已经归还了其中的50万元;丙以限制乙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乙出具以甲为债权人、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两张借条;乙在丙的多次威胁下,在上述民事案件中与甲达成了调解协议。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如果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对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专家意见:1.关于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原告隐瞒了被告已经清偿部分债务的情形不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因为原、被告之间毕竟还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虚假诉讼中的“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不完全相符。但本案中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主要理由是:根据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丙才是上述民事案件借贷的直接经办人,甲并没有实际参与交易,乙是在丙的强迫之下才向甲出具两张借条,且甲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两张银行转账凭证亦与甲无关,因此甲与乙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中的“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已构成虚假诉讼。2.关于检察机关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对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指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对于此类虚假民事调解,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检例第87号)亦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中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据此,检察机关对本案中法院作出的虚假民事调解书,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编者注:检察机关办理本案时,各方对检察机关能否对虚假民事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存在不同认识。为加大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案例提供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陈朝伟、陈晓洪案例三张某与A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监督案案情摘要:2008年12月,包括张某在内的众多业主向A公司购买了商铺,并在购买后将商铺返租给A公司。2015年租赁合同到期后,部分商铺业主不同意再继续返租,决定自行出租。2017年元旦,“业主代表”高某、郭某、赵某等人自发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同意由A公司继续经营管理,大部分业主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返租合同。张某因对租金不满意,没有同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2017年7月,A公司擅自将张某的商铺出租给刘某。张某不认可A公司的租赁协议,要求返还商铺,由自己出租。本案涉及到分割式产权商铺的整体性,当事人行使个人权利是否会影响整体利益?专家意见:分割式产权商铺是由开发商因自己缺乏资金运营管理,将建筑物分割为独立部分分别销售给业主,业主购买后再返租给开发商统一运营管理,业主定期定额获取回报的商业经营模式。这种商铺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四至边界,无法强行进行区分权利范围,即便法院判决返还商铺,实践中也无法执行。在这过程中确实存在损害小业主利益的问题,但法院不能单纯从物权的角度处理,否则会造成执行中要为此分割砌墙的难题,还会影响商场的整体运营。在无明确法律条文对分割式产权商铺进行规定的情形下,这一问题是对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的衡平保护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解释限度问题。根据利益平衡和诚实信用原则,分割式产权商铺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商场的整体运营,即暂不支持其返还涉案商铺的诉讼请求,但应支持其应得收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数观点:应坚持多数利益保护和物权效用最大化相结合,对少数利益代表的商铺物权进行特殊限制。编者注:分割式产权商铺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经营管理权由开发商或经营公司统一负责。考虑到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具有整体性的特点,业主所有权的行使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开发商或经营公司可以基于合同授权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如有明确合同条款约定,商铺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应当遵循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案例提供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武新雷案例四王某与陈某1、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案情摘要:2013年1月至4月,王某向陈某出具4张借条,金额共计2150万元。2013年8月,陈某死亡。陈某1、陈某2分别系被继承人陈某的妻子、儿子。陈某与王某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陈某转账至王某银行账户的金额为2044万元,王某转账至陈某银行账户的款项金额为3090万元。陈某1、陈某2依据上述4张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诉讼中,王某本人对借条的陈述共两次:第一次陈述:借条是真实的,2150万元是经过结算的;第二次陈述:为了保住自己的资产不让债务人查封,所以写了借条放在陈某这里,陈某说会帮她。其实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王某偿还该借款。王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称,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王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专家意见: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妥,主要理由是:首先,王某第一次陈述承认其与陈某之间存在案涉4张借条所载的民间借贷关系,并认可已经归还了700万元。后王某提出了反悔意见,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反证据。其次,陈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和通过第三方转账的习惯,短期的银行转账数据不能完全证明案件事实。因陈某已经去世,其与王某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客观上无法完全查清。本案并不能完全以陈某和王某个人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作为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最后,陈某去世后,王某仍向陈某2账户打款400万元。根据陈某2提交的证据,结合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历次陈述,该400万元应认定为王某向陈某2归还欠陈某生前的借款。编者注:根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真实借贷关系的存在与否,需要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案例提供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谢玉美案例五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案情摘要:2015年12月11日,黄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119.833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补充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此期限内完成前述义务的,即视为某房地产公司履行了办证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且某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某房地产公司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超过365日仍未能报权属登记资料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则某房地产公司应按已收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合同签订后,黄某已付清案涉房屋的全额房款。2019年1月3日,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8078元。2019年4月11日,某房地产公司将符合备案的资料交予登记机关。逾期办证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依照违约金条款判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专家意见:1.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问题。黄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文本制作,但相关条款具体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修改变更的,并非是一方未与对方协商而重复使用不能更改的格式合同。故不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2.关于依照违约金条款判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理问题。(1)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固定封顶,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119.833万元计算,出卖人仅需支付违约金599.17元,明显过低,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无法起到督促某房地产公司积极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的作用。黄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请求予以增加。(2)商品房除了居住的功能,同时具备商品的属性,即具有投资的功能,以常理推断,逾期办证会导致交易机会的损失、案涉房屋的交易自由会受到限制,同时也会导致资金成本的损失。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备案登记超365日时应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虽然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的数额,但法院可以结合某房地产公司违约性质和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编者注: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旨在督促当事人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稳定。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将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的很低甚至不约定违约金,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起到督促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的作用。为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保护相对弱势的购房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酌定违约金考量的因素与标准。案例提供人: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祝叶舟案例六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案情摘要:2015年8月8日,就蓝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宜,某投资中心与蓝某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签订《增资认购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某投资中心认购1500万元(占改制后为股份公司的蓝某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1%);蓝某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前的注册资本为6368.421万元,蓝某有限公司将以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净资产折股,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某投资中心与蓝某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罗某(系蓝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回购权”约定:目标公司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新三板挂牌及引进做市商(或者某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如果以上情形未能实现,某投资中心有权要求罗某在三个月内回购某投资中心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罗某应支付以12%为年化投资回报率,计算得出的本金和收益之和,计算时间为增资款到位至回购款实际回收之日。2015年9月2日,甲投资中心向蓝某股份公司转账支付了股份认购款1500万元。2015年9月18日,蓝某股份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某投资中心以蓝某股份公司非发起人股东身份出席了该次股东大会,并表决同意该议案。2017年12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布转让细则,公告称转让细则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自转让细则施行之日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转让细则施行后,蓝某股份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集合竞价,至今转让方式仍为集合竞价。2018年9月25日,某投资中心通过EMS快递向罗某寄送《关于回购股份的通知》。本案的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股权融资对赌协议是向最大股东即公司的管理者请求回购股份,该协议是否有效?该案中“对赌协议”的回购条款是否触发?专家意见:投资人与股东的对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是否触发,即《补充协议》“乙方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是否包含新三板挂牌 协议转让模式,即2015年9月18日某投资中心出席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同意目标公司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的行为性质认定:首先,当时的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或做市商,如按照某投资中心的解释为配合目标公司早日上市,其投赞成票,则双方是附条件的投票,则双方应当对该种行为另行作出协议安排,或对协议转让后再做市商进行过渡期安排。如在投票当时直至对赌期限截止(不含对赌期限届满后),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均未达成相关协议安排,甚至某投资中心未向罗某主张双方需要对该种行为进行性质确认,可以理解为某投资中心认为做市商存在难度,或因其他原因,某投资中心进而认可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即协议转让的方式。其次,经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2015年11月9日主办券商《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蓝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第一条公司特殊问题第二点:“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对赌、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若存在请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情形;公司原股东是否具备回购能力,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回复: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蓝某股份公司及其原股东曾与一些投资机构投资约定了对赌和股权回购条款,蓝某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与一些投资机构约定了股份回购条款,具体情况如下??”。目标公司及大股东在挂牌前向公众披露信息时未披露案涉股权回购协议,该答复反馈在申请人投票之后,并经公示。如某投资中心对该披露内容有异议,则可以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反对其信息披露不实,有救济行为及相关证据。案涉股权回购协议未纳入答复反馈且某投资中心未反对,则能推定某投资中心认为股权回购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已丧失触发可能性,进一步可以认定协议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某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综上,应该认为本案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未触发。编者注: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的意见,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但对于投资方主张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应当遵循“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案例提供人: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王婷婷(检察日报)相关问答:合肥徽商银行月得利怎么能看到利息?在网银或手机银行上可以查到,找到月得利这一款,然后点击查询,实在不行可以打电话或者到营业厅查询
2023-09-01 06:15:381

融资租赁合法吗?

合法的,融资本身并不是违法的,但融资行为不当有可能造成违法和犯罪,例如非法集资、贷款诈骗等就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山东芊桦创美珠宝有限公司存在众多的经济纠纷建议远离。真实案例:山东千华创美饰品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年利率24% ,违约金为贷款本金的30%,逾期利息为每天5 / 10000。原告支付现金3万元后,山东千华创美珠宝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分公司开具收据。贷款到期后,山东千华创美珠宝有限公司未偿还贷款。拓展资料:1、真实案例:就执行人沉汉鹏与山东千华创美饰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山东千华创美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2017)浙0302民初字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3789号文已于2017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1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万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执行费2900元,公告费420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千华创美饰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山东千华创美饰品有限公司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和限制高消费令。 2017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向法院申报财产。2、2017年9月18日,法院受理原告赵祥丽诉被告山东千华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后,按照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赵祥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勋、宋雪琴到庭,被告山东前华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开庭审理。原告赵祥礼诉称,被告因资金需要两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9月26日向原告开具借记单20000元,2015年10月8日向原告开具30000元。 后来、被告未能偿还贷款,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被告山东千华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未予答复。经审理查明,山东千华创美珠宝有限公司因需要资金,曾两次向原告赵祥丽借款。 2015年9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年利率24%,违约金为借款的30%。本金,每天的逾期利息为贷款本金的 5 / 10000。原告支付2万元现金后,山东千华创美珠宝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分公司出具了收据。
2023-09-01 06:15:461

台湾学校纠纷案例有哪些?

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54、捕捞权纠纷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1、留置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合同纠纷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十一、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十七、劳动争议十八、人事争议十九、海事海商纠纷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十四、证券纠纷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二十六、信托纠纷314、民事信托纠纷315、营业信托纠纷316、公益信托纠纷二十七、保险纠纷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319、再保险合同纠纷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323、保险费纠纷二十八、票据纠纷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25、票据追索权纠纷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31、票据保证纠纷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33、票据代理纠纷334、票据回购纠纷
2023-09-01 06:15:541

网贷造成征信黑了怎么办?

大数据“花”或者“黑”都是指自己的网信大数据变差了。由于很多人认为网贷都是不用还的,于是有部分人借了之后就故意不还,造成严重逾期,最后就变成了经常所说的“网黑”;还有人觉得网贷申请很方便,不需要打联系人、下款还快,于是就不停地申请,这样是很容易导致大数据变花,以后再申贷、申卡的时候,仅凭“多头借贷”这一条就能拒绝申请。虽然这些在征信报告上面没有显示,但是第三方数据平台已经将这些行为都记录在系统,以后再想去申请网贷就会非常困难。若你对个人债务或网贷数据存在疑问,可阅读“知逸大数据”提供的网贷大数据报告,其中包含详细数据,如网贷申请记录、逾期情况和黑名单等信息。扩展资料:怎样提升个人信用综合评分?提升综合评分不足的方法有以下几个。1、降低个人负债率,提前还清之前的部分欠款;2、进行额外的认证,比如社保认证、公积金认证等;3、征信中有逾期记录,需要还清逾期的欠款;4、还款能力不足,需要提交额外的财力证明材料;5、征信中的信用记录太少,需要继续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由于贷款被拒后,征信中只会留下贷款审批查询记录而不会留下贷款记录,因此用户还需要注意申请贷款的频率。以上的方法都可以帮助用户提升自己的综合信用评分,综合信用评分提升后,可以提高通过审核的概率。用户通常是因为多个原因共同作用而导致综合信用评分不足,因此用户在解决问题时,需要同时解决多个问题。解决问题后,再次申请贷款,能否通过审核要以页面的审核结果为准。
2023-09-01 06:16:022

民间借贷打官司,先给律师费还是后给?

一般都是先给一部分钱的,然后律师才会帮你打官司,如果你一点儿钱也不给的话,律师是不会给你打官司的,除非你自己认识。
2023-09-01 06:16:117

涉民生案件包括什么案由

涉民生案件包括扶养费、赡养费纠纷、涉家庭暴力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类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相关案件。涉民生案件将建立便捷立案机制,各窗口如遇到涉民生案件,需缩短审查时间,符合起诉条件的涉民生案件,立案人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并于当日完成案件信息录入、分案并通知相应审判庭室。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加大先予执行力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责任。涉家庭暴力案件,强化人身保护裁定的作用,为保证裁定的执行实效,可将裁定报送当事人所在辖区派出所、村委会或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虚假诉讼及规避政策等行为的查明,规制不诚信交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先予执行、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追加商业险保险公司等手段,确保及时足额赔付。医疗纠纷案件,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促进医疗机构改进工作。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明确每案应现场勘验的原则,确保判决可执行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3-09-01 06:16:271

十几个网贷全面逾期怎么办

法律主观:现在有高速发达的网络,通过网络可以办成很多事情,包括借款,现在很多人都愿意在网络上面借款,并且有多个平台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如果借款人的网贷已经全面逾期了,借款人应该怎么办呢?下面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一、网贷已经全面逾期了怎么办1、提前坦白因为很多高炮平台,在逾期后并不会与你商量,先爆通讯录,威慑一番后再联系你,所以必须提前通知自己所有的家人和朋友,告诉他们事情的真实状况,争取家人朋友的原谅和帮助。2、协商有些网贷催收可以接收协商的,毕竟利息实在太高而且违法,说不定减免一些费用借款人会马上还款,那么网贷还有很高的利润。所以一定要想办法与对方进行协商,可以软硬皆施。3、还款意愿在金融行业里,积极的还款态度是很重要的,占有一个理,证明你并不是恶意骗贷,而是确实无力还款,尤其对于银行金融机构,在有限的条件下,每个月适当还一点,并且积极争取协商减免或分期。4、收集证据不管是报警、举报投诉,都需要有力的证据支撑,所以马上要全面逾期前,就可以陆续开始准备工作,收集各种还款记录、截图、语音聊天证据等。二、什么是网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三、网贷的优缺点1、优点年复合收益高:普通银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理财产品、信托投资等,也一般在10%以下,与网贷产品动辄20%以上的年利率是没法相比的。操作简单:网贷的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对借贷双方都是很便利的。开拓思维:网贷促进了实业和金融的互动,也改变了贷款公司的观察视野、思维脉络、信贷文化和发展战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贷局面。2、缺点无抵押,高利率,风险高: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网贷完全是无抵押贷款。并且,央行一再明确:年复合利率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护。也增加了网贷的高风险性(一般是银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信用风险: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贷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贷款平台创建者有些目的也并不单纯,携款逃的案例屡有发生。很多网络借贷平台都是接入了国家的征信系统,如果借款人网络贷款逾期了,那么就会影响借款人的征信,如果以后想要借款就会比较难,特别是向银行借款,征信是非常重要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网进行咨询。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023-09-01 06:16:491

财务预警系统的财务预警系统案例分析

一、财务预警系统功能及构建原则(一)财务预警系统的功能财务预警系统可对企业运营管理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并向经营者预先示警,包括财务预警咨询系统、财务预警决策系统、财务预警执行系统、财务预警监督系统四个子系统。财务预警系统的功能包括:。(1)预警功能当有可能危害企业财务状况的关键因素出现时,财务预警系统能够预先发出警告,提醒企业经营者预先采取措施减少财务损失。(2)矫正功能。预防或控制危机的发生、恶化。当有财务危机征兆出现时,预警系统不仅能预知、预告,还能及时寻找导致财务状况恶化的原因,并通过制定有效的措施,阻止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避免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3)免疫功能。避免发生类似的财务危机,通过对企业财务危机的监测、控制和处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储存有类似财务危机的发生、恶化、改善的全过程,当再次发生类似财务危机的征兆时,经营者可以利用财务预警系统历史数据做出相应的决策,完善管理。(二)财务预警系统构建原则构建企业财务预警系统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财务危机预警的方法和指标必须科学。方法科学是前提,指标科学是指标设计的科学性,财务预警指标应能准确反映各组相关财务数据的内在联系,揭示财务运行规律,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潜在危机。(2)系统性原则。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财务危机预警不仅要求指标具有先进性,而且要求对象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全面性,对每类危机的各个因素都予以充分考虑,做到指标不重复、不遗漏,使指标体系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危机程度。(3)预测性原则。财务预警系统必须具有预测未来的功能,即应能依据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历史数据资料分析预测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而不是对企业过去的经营成果和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做出考核评价。所以,企业在设计财务预警指标时必须注意财务危机预警系统与财务评价系统的区别,并通过对潜在危机的监测,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4)动态性原则。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是一个逐步的过程,通常是从财务正常发展到财务出现危机。因此,对企业财务危机的预警必须将企业的经营活动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分析企业过去经营状况的基础上,把握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动态分析预警还可以反映企业经营者对危机的态度和防范危机的能力,从预警时间跨度上看,预警的时间越长,越能反映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动态性还体现在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可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危机的变化而不断修正、补充预警的内容,确保预警系统的先进性。(5)直观实用原则。预警是一种预报,即企业在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发生险情之前,能够及时地发出警报。直观性要求企业的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应非常直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潜在风险,让使用者容易理解和把握。构建财务预警系统的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财务预警指标。预警指标选择得好,预警系统就能真正起到预知危机、控制危机的作用;预警指标选得不好,财务预警系统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二、高校财务风险内涵及构成要素(一)高校财务风险的内涵财务风险是指经济活动的主体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债务的不确定性。本文将高校财务风险定义为:高校在运营过程中因资金运动受到难以预测的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与初衷利益相悖的潜在损失。高校财务风险具有一般财务风险的规律性,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凡是有经济运营和财务活动,必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即实现预期目标和偏离预期目标。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高校在经济运营和财务活动中也同样存在着财务风险,高校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财务状况失衡、投资失控、债务包袱过重、资金运作困难等方面。(2)随机性。由于影响高校财务活动的因素复杂多变,特别是高校有超额开支但却没有额外的资金补偿,有周转而无再生能力,因此,事先对高校财务活动的最终结果难以准确把握,即高校财务风险的大小难以准确预测。(3)相关性。财务风险的大小与收益之间正相关。(二)高校财务风险构成要素从高校财务活动与财务管理的实际来看,高校财务风险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负债风险。负债风险指高校过度举债或不良举债后形成的影响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及人才稳定等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其测量指标主要包括年末借款总额占学校总经费收入的比重、自有资金余额占年末货币资金的比重、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其二,运营风险。运营风险指高校在办学过程中由于运作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财务状况失衡。其测量指标主要包括资金可供周转月数、应收及暂付款占年末流动资产的比重、自有资金动用程度、其它资金占用程度、教学水平评估等级等。其三,投资风险。高校的投资目标主要是校办产业。投资风险指校办产业在多变的市场中经营不善,使学校利益招致损失的可能性。投资风险测量指标主要包括校办产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产品和技术的附加值率、劳动生产率、产品市场占有率、销售营业现金流入比率等。三、高校财务预警系统构建探索(一)高校财务预警指标选取根据高校财务风险的构成要素,高校在构建财务预警系统时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征设置财务预警指标。具体而言,高校财务预警指标主要包括:。(1)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为了评价债权人关注的资产负债水平和偿债能力,应选择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分别用来反映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高校不同于其他行业,在规定以上指标的数据标准时必须根据高校的具体情况来定。(2)反映营运能力的指标。可选择资产周转率、利用程度影响较大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在该类指标中重点关注高校的年收入,其中包括国家的定额拨款、高校的年学费收入和高校的自创收入。(3)反映发展能力的指标。为了了解高校经营规模、资本增值、支付能力、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成果,从而评价高校的营运能力和获利能力,应该选择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资本积累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二)高校可以应用的财务预警模式根据国外企业的成功经验,建立企业财务预警系统多采用单变量模式和多变量模式两种模式。(1)单变量模式。通过单个财务比率走势,预测财务危机。该模式由威廉·比弗提出,其认为按综合性和预测能力大小,预测企业财务风险的比率主要包括:债务保障率(现金流量÷负债总额)、资产收益率(净收益÷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资产安全率(资产变现率÷资产负债率)。由于高校的主流还没有采用企业化运作,高校可以根据上述四个比率指标采用单变量模式构建财务预警系统。本文倾向于高校采用该种财务预警模式。(2)多变量模式。该模式由美国的爱德华·阿尔曼提出,用以计量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其于1968年选取了1946年~1965年间的破产与正常公司共33家,从22个财务比率中选取了5种最具有共同预测能力的财务比率,建立模型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或是否面临破产问题进行研究,公式为:Z = 0.012X1 + 0.014X2 + 0.033X3 + 0.006X4 + 0.999X5其中,Z为判别函数,X1 为“营运资金÷资产总额”,X2 为“留存收益÷资产总额”,X3 为“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X4 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市场价值总额÷负债账面价值总额”,X5 为“销售收入÷资产总额”。运用该模式需要收集的数据太多,目前在我国高校财务预警系统的构架中运用还不成熟。(三)建立完善风险防范预警机制财务预警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目的在于权衡风险与收益的利弊,做出科学的决策。随着我国高校逐渐暴露出的财务风险问题,高校必须建立基于财务风险评价的财务预警系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1)提高高校财务部门的管理意识高校财务部门应对筹资方式、筹资规模、筹资结构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通过预测和分析来合理组织资金,同时要不断拓展融资渠道,调整资金结构,降低筹资风险。在学校运行中,要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综合判断各种因素的变化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并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财务管理部门应积极贯彻《会计法》、《高校会计制度》等法规,仔细审核每一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是在高校现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设置相关量化指标,分析和评价学校办学资金使用的合理程度、财务管理水平和真实财力情况,对潜在的财务风险状况及连带责任风险进行预警预报。高校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高校贷款管理的宏观监控力度,对个别已超出偿债能力、财务风险达到预警线的高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并确定合理的负债结构,选择综合成本最低的融资组合。高校应努力改变以借债为主的单一融资模式,充分利用校内教育资源,盘活现有教育资源存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尽快建立教育投资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教育投资新模式。此外,高校还应加强财务管理,做好增收节支工作;强化全面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止职务犯罪;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推行以内部控制、风险预警为导向的管理审计,及时发现、消除校办产业的财务风险;充分考虑学校、技术持有人、参与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主要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多方利益,制订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的“产、学、研一体化”新机制,进一步提升校产的核心竞争力。总之,要努力将风险控制在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实现高校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业在我国尚属一个新兴行业,仅有20年的历史,是一个成长性很高的行业。但随着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在房地产企业中,财务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而财务风险隐患已成为很多房地产企业生存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当前情况下,建立和完善财务预警系统尤其重要。一、财务预警系统的作用房地产企业的根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企业经营活动的最大利润,企业必须首先生存下去才有可能获利,在这个过程中,风险是随时可能出现的。企业的利润与风险是共存的,利润的增长是以风险的增大为代价的,利润越大,风险也就越大。为了减少和消除因财务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企业管理人员及全体财务人员应增强风险意识,重视财务预警系统的作用。一般来说,财务预警系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企业财务困境是可预测的,财务风险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刚开始的阶段总是会在财务上表现为个别及相关指标的异常,在一些局部发生某些问题或困难。如果房地产企业建立起了财务预警系统,则可以为企业提供真实的预警资讯,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相关财务指标的异常,及时消灭财务风险。企业财务预警系统能够站在财务的角度上发现经营中的问题,是一个综合系统,可以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反映,这样企业可以抓住产生问题的主要矛盾,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第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详尽的了解,他们想知道盈利的企业是否会突然亏损,亏损的企业是否会继续亏损下去。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可以帮助投资者提前对将要发生危机的企业做出判断,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在我国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占相当大的比重,债权人对企业的贷款进行决策时,希望能够了解到企业是否会发生财务危机,债权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等这样的信息。通过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债权人可以提前了解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对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制约企业不良经营活动,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第三,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我国对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的研究已经经历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并且取得了许多的成果,房地产企业很容易在这些模型中找到适合自己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旦陷入财务危机,将会威胁到企业的持续经营活动,企业则会付出巨大的代价,而与因财务危机付出的成本的相比较,企业只需花费较低的成本就可以建立起适合自己的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相应降低了企业成本。二、房地产企业建立财务预警系统的必要性分析(一)受房地产行业自身特点的要求房地产业在我国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是一个成长性很高的行业。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当中,显现出了企业资金链雄厚、项目建设周期长、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等特点。房地产行业与国家经济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控制。为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国家经常采用税收、金融、财政等多种手段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动会影响房地产的融资情况,各项税费政策会对房地产价格造成影响,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使用计划又会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开发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房地产企业建立起有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就可以很好地监测因国家政策变动而对房地产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为企业今后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二)受房地产企业财务特点的要求房地产行业具有企业资金链雄厚的特点,对资金的需求十分巨大。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尚不具有规模,自有资金有限,因此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都偏高,这就为财务危机埋下了隐患。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虽然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但是受国家的信贷政策从紧、购房者持续观望等因素的影响,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日益紧张。很多房地产企业不惜为了资金周转而承受高利率,进行民间借贷。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房地产企业不仅资金链紧张,并且还背负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一旦回款不利,就会导致财务危机出现。为保持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及早防范风险,房地产企业必须建立财务预警系统。(三)受房地产业在宏观经济中所占地位的要求房地产业对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房地产行业涉及的行业范围非常广泛,其上游涉及到银行业,下游涉及电力、钢材、水泥、木材加工、玻璃、塑料制品、建材、化工和建筑机械等行业,其侧向涉及到汽车、家电、家具、交通运输、城市公用设施、商业网点和文化教育等。一旦房地产行业出现危机,将会牵连为数甚多的行业,甚至危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房地产企业建立起务预警系统,就可以及时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测,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危机,确保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三、房地产企业如何构建有效地财务预警体系(一)建立健全合理的财务预警系统架构为使财务预警功能得到正常充分的发挥,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预警组织架构,包括财务信息收集—传递机制、财务预警分析组织机构、财务危机分析机制以及财务危机处理机制。良好的财务预警分析系统是建立在对大量资料统计分析的基础之上的,这些资料应该包括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数据和外部信息等相关数据。系统信息要不断更新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财务预警分析组织机构成员应由企业经营者、企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并应聘请一定数量的企业外部管理咨询专家。财务预警分析组织机构应是一个独立的体系,不直接干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房地产企业财务预警系统的核心是具有高效的风险分析机制,通过风险分析可以迅速对影响财务的因素作出判断,从而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警情上。预警分析一般包括预警指标和预警指标的临界点等两个要素,一旦评测指标超过临界点,应急计划则应马上启动。财务危机处理机制主要包括应急措施、补救方法、改进方案,在分析清楚财务危机后,应立即制定相应的预防或者消除措施,以减少危机带来的损失。(二)确立财务预警指标体系预警指标的选取财务预警中最重要的环节,财务预警指标一般包括房地产行业特征预警指标、股权结构预警指标、公司治理预警指标以及财务预警指标等。房地产行业特征预警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最终在财务和经营数据中得到反映的风险是可以进行量化的,因此可以使用定量指标来衡量;有些风险是无法量化的,因此需要使用定性指标来衡量。股权结构预警指标主要是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和股权状况进行量化,企业管理层可以在了解公司股权结构状况的基础上,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有效的控制风险。公司治理预警指标主要是反映公司治理的状况,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不应仅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还需要涉及到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对这些指标加以量化,可以在了解公司的基本机制和基本机构的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战略实施和控制的有效性及益相关者的相关性进行分析,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财务预警指标主要是量化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一般是从负债管理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规模以及现金流量方面选取财务指标。在财务管理工作中,企业现金流量预算的编制是特别重要的一环,准确的现金流量预算,可以为企业提供预警信号,使经营者能够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现金流量表提供的数据信息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提供的数据信息相结合,可以全面地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从而使企业的风险状况得到真实有效的反映。(三)加强对财务预警系统的日常监控财务危机主要表现为财务支付风险和财务结构风险,财务支付风险可以通过现金流动能力、资产变现能力、逾期负债率等几个方面进行监控。经营风险是导致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对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可以通过市场需求的变化、产业政策的变动、房屋销售价格的变动、管理者的素质和经验等几个指标来进行监控。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可运用财务信息实时报告系统软件进行财务支付风险和财务结构风险的监控,管理部门可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监控管理风险,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为企业的日常监控提供了实现的可能。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起动态的综合性的财务预警体系,随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调整财务活动,应对不断变化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将企业的财务危机降到最低程度,提高经营效率。
2023-09-01 06:17:111

征信黑了在什么平台可以贷款

1、申请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只会要求借贷人提供有关的抵押物,然后双方谈妥利息,就可以办理贷款了,并不需要查询个人征信。2、也可以选择向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小额借贷公司相比于民间借贷风险会降低很多,但是借贷人的资质越差,收取的费用也会越高。3、目前市面上有一些小额贷款软件是不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的,只需要满足平台的相关要求就可以了。白猫贷白猫贷给用户提供的额度最高是1万元,但首次下款额度都是在5000元之内,使用期限是3-12期。需要申请人年龄在22岁以上,能够提交身份证、手机运营商、联系人、银行卡等个人资料,审核通过后最快当天放款。享换机享换机会在用户提交申请之后进行电话回访,大家要注意接听。需要申请人能够提交身份证、收货地址、手机运营商、联系人等个人资料,属于手机租赁平台,需要大家在收到手机之后再进行变现。小闪分期这是一款新上线的产品,提供额度最高5万元的借款,最长可分12期,仅凭身份证就可以申请,全程线上操作,最快3分钟到账,通过率也是非常的高。2021年2月最新放水口子贷大 婶口子之家是可以放款期限可长可短的口子,期限最短3个月,最长12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左右,最长放款额度可以达到30000元。微米钱包提供1000-2000元之间的贷款额度,日利率是0.03%每日,额度不高,但对于只需千元借款的朋友来说也是够用了,纯系统审核,比较好下款,申请到通过审核下款基本都在两小时内完成。怎样借钱成功率高以上就是关于征信黑名单也能申请的贷款平台的相关平台了,这些口子下款的案例还是非常多的,不过额度都不是很高,大家可以找找合适自己的口子进行申请
2023-09-01 06:17:251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调查结束后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该怎么处理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调查结束后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该怎么处理?监察机关调查结束,不违法为事实不成立,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监察机关将某人列为监察对象之后,要确认其实施了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也必须先进行调查,然后才能得出结论。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该款规定是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调查权的法律依据。那么,什么是监察调查呢?其性质如何?它与刑事侦查有什么联系区别?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搞明白的问题。所谓监察调查,是指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后,依法收集证据,以证明监察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情节轻重,从而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的活动。一、监察调查终结的概念和条件监察调查终结,是指监察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监察案件,经过一系列的监察调查活动,认为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从而决定结束监察调查,并依法对被调查人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监察活动。监察调查终结是监察调查活动的结束,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停止对被调查人的继续调查,并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监察调查终结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才能终结监察调查。编辑于 2020-09-09查看全部3个回答刑事律师辩护_著名刑事辩护王大利_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值得一看的刑事律师辩护相关信息推荐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改判为量刑较轻的其他犯罪案件,公诉机关不起诉或无罪释放等重大刑事案件,刑事律师辩护 强大的辩护团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王大利广告律师在线服务 专业律师 免费咨询值得一看的律师相关信息推荐律师在线服务,多年经验,专业律师团队,一对一制定方案;大量成功案例,胜诉率高。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广告— 你看完啦,以下内容更有趣 —如何与孩子沟通_切记打骂_家长这样沟通有效如何与孩子沟通?对孩子打过/骂过/劝说过,但孩子还是不听话,根本不管用!不懂孩子心理,蛮干压制只会适得其反,点击咨询老师一招帮到您!广告2020-09-17违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赞·1,044浏览2019-03-01高考舞弊 违法什么法律涉嫌考试作弊罪,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7赞·2,822浏览2018-08-30法律规定微信转发多少次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微信转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500次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拓展资料: 微信转发涉及个人隐私或侮辱他人的内容时,则涉嫌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保护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56赞·12,616浏览2019-11-15高利贷违法吗,法律依据是什么?高利贷中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违法,当事人应当履行;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属于违法,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如果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即便利率超过司法保护的上限,也仅仅是司法不保护而已,借贷行为本身不是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24%和36%实际上是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 第一个是依法受到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个区间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 第三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间,即年利率24%到36%之间,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 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一定就违法,只有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才会被认定为违法,并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不一定就是“高利贷”。 普通民间借贷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二者的区分点关键在于“是否以发放贷款为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只是偶尔对外出借款项,而不是以发放贷款为业,则其放贷行为即便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也仅是超过上限部分司法不保护而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利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5赞·2,256浏览2019-09-04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违法犯罪的法律处罚依据刑法上有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如果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了,中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该外国人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了有属人管辖的,也可以对该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了,中国的司法机关拥有当然的管辖权,可以依照中国的刑法对其进行判刑;该外国人的国家还可以在中国判刑的基础上再次对他进行制裁,至于外国是否会制裁他,中国就管不到了。   实践当中对于外国人判刑是比较慎重的。有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中国还有死刑。如果该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了,依照中国的刑法应当判处死刑,如果中国法院真的要判处其死刑的话,该外国人的所属国,比如澳大利亚等,可能会通过外交途径来对中国施压了。总之觉得外国人犯罪的判处相对麻烦些。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从第六条到第九条,只要外国人有犯罪嫌疑且不享有豁免权,我国刑法都具有管辖权,任何一条都适合。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如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就会根据描述的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二、违法建设行为,设置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
2023-09-01 06:17:332

关于在全县农村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探索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意见》(赣办字〔2018〕20号)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在全县农村推行“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增强农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目标,以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为载体,通过发挥农村“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为全县实现“三个走在前列”“两大战略任务”,建设“四新”永新,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新篇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组织,多方共育; 统一规划,稳步推进; 统一标准,分类培育; 统一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以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工作,助推“ 脱贫攻坚 ”、“城乡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落实为目标,确保到2018年底,全县各行政村至少培养1名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占农户总户数15%以上; 到2019年底,全县农村各村民小组至少培养1名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占农户总户数30%以上; 到2020年底,全县农村各行政村每10户至少培养1名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占农户总户数50%以上。此后,再用2至3年,实现全县农村每户培养1名农村“法律明白人”的目标。 三、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基本条件、培养目标和主要职责 (一)基本条件 1 . 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家风和家庭美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家庭中有一定威信,具有一定法治意识和文化水平。 2 .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的基本条件。 除具备农村“法律明白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和声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法治素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培养目标 1 .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培养目标。 心中有法、遇事找法,具体做到:崇尚法律,带动家庭成员认真学法,依法维权。 2 .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的培养目标。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具体做到:掌握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 (三)主要职责 1 .农村“法律明白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法律等相关知识。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知晓与“三农”有关的法律知识、党和国家的扶贫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扶贫措施,并带动家庭成员学法; (2)自觉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2 .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的主要职责。 (1)积极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新风尚; (2)深入了解当地社情民意。及时收集、掌握、反映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发现重大矛盾纠纷、突发事件苗头,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确保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4)及时掌握本村(居)贫困人群动态,了解其生产、生活需求,解答其扶贫的相关政策,促进脱贫攻坚工作的落实。 (5)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事务依法、民主管理,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使基层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四、农村“法律明白人”的遴选、培养和使用管理 (一)规范农村“法律明白人”遴选程序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村民自荐(村组指定)、组织遴选、考核上岗的程序,把好农村“法律明白人”准入关。 1 .村民自荐。 凡符合农村“法律明白人”基本条件的村民,均可个人自荐或由家庭推荐,成为农村“法律明白人”人选; 对“五保户”等暂时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农户,可以申请由村组指定包村干部、村组干部或近亲属代理。 2 .组织遴选。 村委会对照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基本条件,对自荐或推荐的农村“法律明白人”人选进行审查合格后,确定其培养对象。同时,在村组干部、村妇联干部、农村党员、致富能人、大学生村官、农村“五老”人员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村民中,遴选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人选。注重吸收具有文学艺术、书画摄影等专长的人员担任农村“法律明白人”,引导鼓励他们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增进农民的学法兴趣。 3 .考核上岗。 对确定为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对象及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人选的,由乡(镇)分批组织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农村“法律明白人”侧重培训、考核全民共学的基本法律常识和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村委会登记造册、建档立卡,报乡(镇)领导小组备案,并由其颁发有关证书和徽章。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侧重培训、考核依法解决农村常见矛盾纠纷能力和技巧,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乡(镇)领导小组登记造册、建档立卡,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由其颁发有关证书和徽章,签订“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承诺书,履行上岗宣誓程序后正式上岗。培训和考核登记表册、证书、徽章、承诺书、上岗宣誓诗词等,由县推行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 (二)加大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力度 充分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对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的培养力度,着力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1.集中系统辅导。 县统一制定农村“法律明白人”素质提升计划,整合资源和力量,组建一支专兼结合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讲师团队伍; 针对农村多发、高发的常见法律问题,编写一本实用管用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教材; 利用乡、村礼堂、会议室、活动室、祠堂,在每个乡、村建立一所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讲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类的原则,对农村“法律明白人”进行集中系统培训、轮训。原则上农村“法律明白人”,由乡镇集中轮训,每年至少1次、6课时以上,2018年集中轮训统一定在8月份举办,时间每期1天,每期人数不得超过100人,以后每年集中轮训统一定在4月份; 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实行县级集中轮训,每年至少2次、12课时以上,2018年集中轮训统一定在8月和11月各一次,时间每期1天,每期人数不得超过150人,以后每年集中轮训统一定在4月和8月。做到培训计划、对象、师资、教材、课时、场所“六落实”。培训结束,由乡镇推行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做好登记,并报县级推行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现场观摩教学。 县推行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法律六进”“送法下乡”和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口帮扶等活动,组织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司法、民政、农业、执法等部门,针对农村多发、易发的交通事故、医患纠纷、房屋与土地征收、林地林权纠纷和森林资源保护、物业管理、涉校涉教、婚姻家庭、环境污染、民间借贷等专业性、行业性法律问题,采取以案释法、案例教学等方式,对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开展现场观摩教学。 3.远程网络培训。 建立县乡“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网络平台,并与省、市级平台互联互通,不定期对农村“法律明白人”开展专题远程视频培训。组建县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通过与市对接,点对点解答农村“法律明白人”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建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微信群、qq群,通过不定期推送信息等方式,扩大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培训的覆盖面。 (三)重视农村“法律明白人”使用管理。 注重在基层一线培养、锻炼、检验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队伍,积极为农村“法律明白人”搭建履职尽责平台,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 1. 积极 搭建平台。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等,在全县广泛开展“五个一”达标创建活动,即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祠堂,在每个行政村建立一所法治讲堂,作为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和开展活动的主阵地; 在农村人口聚居、流动人口集中的位置,设置一个固定的法治宣传栏,大力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有条件的行政村,还可建设法治主题电子显示屏、法治主题一条街、法治主题长廊、法治主题广场、法治主题公园; 配合“农家书屋”建设,积极开展图书捐赠活动,在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治图书室,确保法治类图书不少于10种100册,法治类报刊、杂志不少于2种; 以农村“法律明白人”为主体,在每个行政村组建一支法治志愿者队伍,不定期组织开展法治主题实践活动; 巩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成果,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法律顾问工作室,建立法律顾问工作长效机制。通过达标创建,进一步夯实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基础,为“法律明白人”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 2. 加强 日常管理。 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要履行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辖区内农村“法律明白人”档案台账,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组织其参加业务培训,开展各种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活动,并及时记录在案。通过农村“法律明白人”的示范作用,引导农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3. 严格 考核奖惩。 建立科学配套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考核评价机制,将其遵纪守法、业务培训、尽职尽责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坚持正向激励,积极在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队伍中发展和培养党员、村组干部,聘用网格信息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并在涉农贷款、技术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适时对表现优秀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以增强其岗位意识和荣誉感。对不认真履职,甚至违法犯罪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及时予以清退,并注销其证书。 五、切实加强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推行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政法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县法建办承担。各乡镇要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专门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细化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推进时间表,科学调度,有序推进,确保落实。
2023-09-01 06:17:511

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借期利息?

作者 | 李舒 赵跃文 段泽钰 转自:法客帝国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了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那么此处的“资金”到底作何解释?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是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还是借款人尚未归还的本金?在合同未约定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以此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于合法限度内的复利予以保护,逾期利率与期内利率同样不得超过24%上限。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及期内利息逾期未清偿款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得超过以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计息期间的利息部分。 案情简介 一、2017年12月20日,华能公司借给德威公司借款1.82亿元,约定借期内年息10%,逾期未支付约定的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年化24%利率支付利息。2017年12月21日,华能公司再次借给德威公司1亿元,约定同上。正威公司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期限届满后,德威公司未归还分文。华能公司便向无锡市中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中,双方对约定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欠付利息产生争议。华能公司主张逾期利息应按照未清偿款项作为基数,因此包含前期未支付利息部分。德威公司则认为前期欠款利息没有结转为本金。无锡市中院判决支持逾期利息基数包含期内利息。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江苏省无锡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及期内利息逾期未清偿款项。因德威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分文,故逾期利息基数必然包含期内利息,但逾期利息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1.82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计息期间的利息部分。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1. 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第一,逾期利息应当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为计算基数;第二,逾期利息应当以借款人尚未归还的本金为计算基数,此种观点目前为主流观点;第三,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作为计算基数,此种观点多出现于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情形中。 2. 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作为计算基数的,逾期利息数额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3.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借贷双方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期利率、逾期利率、逾期利息计算基数、违约金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应对双方的沟通协商过程中产生的邮件、短信、通话、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注意保存。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焦点二,对《还款协议书》约定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欠付利息的争议,涉及前期利息应否计入,以及期内利息计算复利的问题。关于前期利息应否计入的问题,《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自2018年5月26日起,以1.82亿元为基数,按年化10%的利率计息,逾期未归还本息的,应以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年化24%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条款文义,该条款系双方针对2018年5月26日另行出借的1.82亿元借款的利息约定。而前期结欠利息2513万元系双方就前一次借款本金清偿后经结算确认结欠的利息,双方未约定计入本次借款本金,故亦不应作为逾期利息计算基数。 关于1.82亿元产生的期内利息是否能够计入逾期利息计算基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即人民法院对于合法限度内的复利予以保护,逾期利率与期内利率同样不得超过24%上限。本案中,根据《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期内利息计算基数为本金1.82亿元,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为1.82亿元本金及期内利息逾期未清偿款项。因德威公司、周建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分文,故逾期利息基数必然包含期内利息,对于华能公司主张的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未超过最初借款本金1.82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计息期间的利息部分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江阴华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62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情形下,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为未偿还的本金。 案例一:原告董兆余与被告吴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8167号] 认为,“本案中,吴浩辩称其不是实际借款人。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吴浩为借款人,董兆余向吴浩任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德磊 科技 公司实际交付借款50万元,应视为董兆余已向吴浩实际交付该借款。该借款实际收款人以及还款人均不影响吴浩是本案借款人,故董兆余向吴浩主张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因视为董兆余已向吴浩交付借款50万元,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吴浩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经计算,截至2020年6月4日尚欠借款本金为481575.34元。吴浩应当继续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之止的逾期利息,计算基数应为尚欠借款本金。” 案例二:白继平诉陈银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2020)内0222民初392号] 认为,“原告白继平认可被告陈银翔支付的借款本金为92,000元(50,000元 10,000元 29,000元 3,000元),被告陈银翔辩称以车辆抵顶本金15,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截至2016年11月,被告陈银翔尚欠原告白继平借款本金138,000元(150,000元 80,000元-92,000元)。原告白继平增加的诉讼请求,要求从2012年5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138,000元为基数计算借款逾期利息,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亦不损害被告陈银翔利益,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马兴强与梁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5民初6751号]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且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为45000元,没有依据,故本院认定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起诉日即2019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清偿日止。” 2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情形下,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 案例四:胡维春、王欣等与肖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6民初1340号] 认为,“关于胡维春、王欣主张的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为借款逾期利息,因双方未对逾期利息计算基数及逾期利率进行约定,故对借款逾期利率可参照借款期间的约定利率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率的计算基数应为最初借款本金,故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逾期利息应为30880.00元(以借款本金38.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2023-09-01 06:18:011

高院发布:认定“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 2019年重点打击

高院发布:认定“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2019年重点打击(附全文) 最高法院: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 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为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实现标本兼治、协同治理,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上升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 社会 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对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达成共识,纪要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 社会 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 社会 稳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也加剧了执行难。 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根据依法治理、分类处理、综合施策的原则,积极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共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势头。 二、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 针对当前职业放贷高发等实际情况,人民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重点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 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u27a1ufe0f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 ,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20件以上 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30件以上 民间借贷案件的; u27a1ufe0f 2. 在同一年度内 ,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10件以上 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15件以上 民间借贷案件的; u27a1ufe0f 3. 在同一年度内 ,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 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或者 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u27a1ufe0f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尽早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要加强审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监管。 三、加强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 针对“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组织者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等实际情况,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切实提高警惕,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情况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性,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切实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裁判侵占被害人财产。 对利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等资金发放贷款,并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应当按照行为涉嫌的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四、加大对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惩治力度,有效遏制两类案件的高发多发势头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的实施方式既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也可以表现为“恶意串通型”。对于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对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公司、企业涉嫌高利转贷的,应当及时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阻断其贷款通道,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发现有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犯罪嫌疑的,要按照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及时依职权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从严查处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案外人等提交的有关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举报或控告材料、线索,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高利转贷案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移送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 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重点领域犯罪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案件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制止、制裁和惩处各类与民间借贷相关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讨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 社会 和谐稳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打击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具体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取得的资金发放贷款的; (2)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 (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 (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的。 六、建立相互协作的办案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加强联动效应, 探索 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工作机制。各协同单位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加强预警和研判,完善防范对策。确有工作需要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相关具体工作或案件的研究、磋商。 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联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作出生效民事裁判或执行完毕的,要及时将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存在涉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违规参与的,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议发送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关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单位或人员有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办案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托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 探索 建立全省民间借贷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共享。 深度应用信息技术,通过案件数据比对碰撞等手段,加强民间借贷案件风险预测,有效防范风险。 积极 探索 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司法大数据收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促进 社会 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 八、建立金融监管联动机制,促进民间借贷 健康 有序发展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化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对接,构建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会商机制。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深入剖析民间金融行为实质,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划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边界。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各协同单位要采取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时向 社会 公布典型案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2023-09-01 06:18:081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二审判定我胜诉,对方不服,申请高院立案审查,高院已经受理了。对方翻案的机会大吗?谢谢

一般是没什么机会 但是要看你什么案件
2023-09-01 06:18: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