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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您信用卡的信贷记录需每月如实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2023-09-08 23: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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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cone
信用卡的最后还款日后,一般是有3天的宽恕期的,这个时候还进去是不会有问题的。超过这个时间就不好说了,每个银行不一样。收到这个短信及时还进去一般也不会有问题,已经还款后收到短信就不用理会了。在平时的使用中,至少要保证在最后还款日还入最低还款额。下面是关于此问题具体分析:
1. 但当你需要进行贷款的时候,就会发现偶尔一次的预期会给你造成相当大的困扰,比如利率上浮,额度降低,甚至到集体拒贷。就算不贷款,也会影响到你所有信用账户的提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如果银行客户出现借款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银行等放贷机构在上传不良信用信息到征信系统前,即事先,有不良信息告知义务。
2.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您信用卡的信贷记录需每月如实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避免影响信用记录,请您尽快安排还款。 据监管要求,如因欠款导致您个人及信用不良产生,我行须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如实将您的个人信用信息情况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您未及时足额还款而产生的逾期信息,我行已依法提供给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3. 银行都是在最后还款日之后才发送告知短信,很多银行在还款日到期之后,还有1-3天不等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客户如果收到逾期告知短信,立即还清欠款,那么,此次逾期记录就不会被上报到征信系统,也就是说还有挽救的余地。当然,每家银行规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对有些银行来说,客户如果收到不良信息告知短信,就意味该不良信息已经被报送到征信系统或者即将被报送,没有挽回余地,只是通知一下客户知晓。
拓展资料
1. 最低还款额是指信用卡每月最低需偿还的金额,显示在信用卡当月账单上。 若您不能一次性还清,可在最后缴款日前按时还足最低还款额,不会影响个人信用。
2. 但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期,当期所有消费从记账日开始计收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时全额还款,刷卡消费是可以享受免息期)

ardim

信用卡的最后还款日后,一般是有3天的宽恕期的,这个时候还进去是不会有问题的。超过这个时间就不好说了,每个银行不一样。收到这个短信及时还进去一般也不会有问题,已经还款后收到短信就不用理会了。在平时的使用中,至少要保证在最后还款日还入最低还款额。或许平时觉得不就一次预期吗?不会有大问题,但当你需要进行贷款的时候,就会发现偶尔一次的预期会给你造成相当大的困扰,比如利率上浮,额度降低,甚至到集体拒贷。就算不贷款,也会影响到你所有信用账户的提额。信用卡——且用且珍惜。

nicehost

至少保证在最后还款日还入最低还款额

瑞瑞爱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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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报告一般会如实显示的,具体可到人民银行查询下~

马老四

银行发的么?如果是。那么你己经逾期了,而己入了征信系统,对将来的贷款买房买车有一定影响~是不好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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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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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09:08:001

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证券、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企业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翻译服务,会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023-09-01 09:08:332

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

违反《行政强制法》,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金融机构违法冻结、划拨存款、汇款,或者实施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强制执行权由哪些机关行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管哪个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都必须尊重该权力的特性和遵循该权力行使的原则和程序。拓展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该法共七章七十一条,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行政强制法》对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措施的限制:1).是实施主体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是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即不能超过涉案的金额;3).是不得重复冻结;4).是冻结应当于作出冻结决定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3.金融机构和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是什么?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2023-09-01 09:08:511

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各监管哪些方面

只有以下这四个: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拓展资料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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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金融机构的代码分开的,都是一9开头的同一个金融机构在全国代码好像是一样的,保险也是 金融机构但代码全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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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法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含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含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保险公司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和离任稽核。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五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六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有金融本业(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本业工作,下同)经营和管理的丰富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第七条 除第五、六条外,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0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3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3年或经济工作18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6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至10亿元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3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6年以上,本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4年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本业工作1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等罪行被判刑;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并到期未清偿;  (五)受到司法机关或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有严重弄虚作假、赌博、吸毒、嫖娼等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  (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八)已累计两次被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包括临时任职资格,下同)。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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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性融机构协助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性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五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第八条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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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2023-09-01 09:10:011

请参照2006年银监会制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并入此法规。
2023-09-01 09:10:252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 账簿 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 单据 、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5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23-09-01 09:10:351

征信业务管理规程实施细则征信管理岗应由什么人员担任

征信业务管理规程实施细则征信管理岗应由具有银行业务资格的安全员担任。
2023-09-01 09:10:5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内容

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组织机构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人民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业务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金融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财务会计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1 09:11: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 票据贴现、 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项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中央银行 、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第四条 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第二章 中央银行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 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研究拟订金融法规草案;三、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四、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五、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六、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七、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九、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十、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十一、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十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全国的保险企业。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理事会,为总行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审议金融方针、政策问题;二、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的有关重大问题;三、确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的原则;四、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资金调度、工作协调、信息提供、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支持其发展业务。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协调、仲裁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方面发生的分歧。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对企业、个人直接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第三章 专业银行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分别经营本、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以及个人储蓄存款等业务。第十三条 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第十四条 专业银行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根据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具体业务制度、办法;二、按照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决定对企业的贷款;三、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利率浮动;四、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五、实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按照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行现金管理;七、按照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九、按照规定拥有和支配利润留成资金;十、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第十五条 专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二、符合业务分工范围;三、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四、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专业银行总行对所属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第十六条 专业银行总行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一、涉及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范围的业务方针、政策的事项;二、超出规定的业务分工范围的事项;三、超出现行金融业务基本规章,或者涉及其他专业银行,需要统一规定的业务规章制度;四、组织章程的制订和修改;五、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前款事项,超出本条例规定的中央银行职责权限范围的,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请国务院审批。第十七条 专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批:一、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订的重要业务规定;二、信贷资金投向的重大变动;三、涉及本辖区其他专业银行,需要统一规定的业务规章制度。
2023-09-01 09:11:171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已拥有任职资格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未向监管机构提供正当理由的;(二)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三)因主动辞职、被金融机构解聘、罢免,或退休及身体原因等不再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四)因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五)因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任职资格:(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四)未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六)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较为严重的;(七)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八)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监管机构要求采取行动的。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任职资格:(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的;(五)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六)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严重的;(七)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非法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的。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五)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六)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七)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一)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的;(二)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三)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事项,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曾明确发表反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的;(四)因执行上级制度、决定或者明文指令,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但执行上级违法决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文档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相关拟任人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三)金融机构解聘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四)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五)金融机构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影响履职时,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停止相关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并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一)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其离任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制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检查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第三十九条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整理和保管任职资格监管档案。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依法撤销、取消以及失效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任职资格。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监管机构及时将相应信息录入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金融机构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报告的情况,由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记为相应人员的不良记录。第四十三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发现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将上述情况记为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第四十四条 对于第四十三条所记载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良记录,由监管机构及时向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一)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二)被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三)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四)有违法、违规、违纪的不良记录的;(五)监管机构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调整的;(三)以其他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四)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五)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六)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情形不予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从当地聘请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对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计的,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年度审计报告可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评价或在其任期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可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应当包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离任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否则不得作为离任审计报告使用。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境外金融管理部门等。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本办法中的“日”均指工作日。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不再适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2023-09-01 09:11:251

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比如:x0dx0ax0dx0a一、基本法律法规x0dx0a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x0dx0a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x0dx0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x0dx0a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0dx0a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0dx0a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0dx0a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x0dx0a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x0dx0a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0dx0a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x0dx0a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x0dx0a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x0dx0a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0dx0a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x0dx0a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x0dx0a16.基金会管理办法x0dx0a17.储蓄管理条例x0dx0a18.现金管理暂行条例x0dx0a1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x0dx0a2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x0dx0a二、机构与人员管理规则x0dx0a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x0dx0a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0dx0a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x0dx0a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x0dx0a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x0dx0a6.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x0dx0a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x0dx0a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x0dx0a9.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x0dx0a10.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x0dx0a11.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x0dx0a1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x0dx0a1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x0dx0a1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x0dx0a15.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x0dx0a1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x0dx0a17.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x0dx0a18.《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x0dx0a19.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x0dx0a20.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x0dx0a三、业务经营管理规则x0dx0a(一)信贷资金管理x0dx0a1.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0dx0a2.贷款通则x0dx0a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x0dx0a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x0dx0a(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x0dx0a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x0dx0a2.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x0dx0a3.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x0dx0a4.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凤险暂行办法x0dx0a(三)存款与利率管理x0dx0a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x0dx0a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x0dx0a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x0dx0a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x0dx0a5.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于规则x0dx0a(四)现金管理x0dx0a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0dx0a2.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x0dx0a(五)会计结算管理x0dx0a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x0dx0a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x0dx0a3.支付结算办法x0dx0a(六)外汇外债管理x0dx0a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x0dx0a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0dx0a3.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x0dx0a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x0dx0a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x0dx0a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x0dx0a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0dx0a8.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x0dx0a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x0dx0a10.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x0dx0a(七)债券管理x0dx0a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x0dx0a2.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x0dx0a(八)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x0dx0al.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x0dx0a2.非现场稽核监督管行规定x0dx0a3.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x0dx0a(九)信用卡管理x0dx0a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x0dx0a四、其他有关规则x0dx0a1.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0dx0a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x0dx0a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x0dx0a4.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x0dx0a出处:http://baike.baidu.com/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2023-09-01 09:11:481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所起草的管理办法。2021年1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2022年1月1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第三条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七条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八条 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农业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第十条 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第三章 用户管理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农业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以此类推逐级注册。一级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不设数据上报用户;受支行管理的营业机构(包括翻牌支行)不设管理员用户。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各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2023-09-01 09:12:101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第五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第七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第十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提高监管统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及时性。第二章 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第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制定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是对银行业监管统计对象、内容、表式、方法以及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性规定。第十二条 银监会统一管理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 银监会派出机构不得制定固定性统计报表。因工作需要制定辖内临时性统计报表,应报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备案。 临时性统计报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颁发的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填报。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颁布的统计制度,制定本机构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银监会建立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 银监会派出机构根据银监会规定和授权,制定辖内信息披露制度,报银监会审核批准。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披露监管统计信息,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披露本机构统计信息。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密级划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四章 统计机构第二十条 银监会、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设立统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各项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 (二)收集、汇总、整理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编制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 (三)整理金融业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国外经济金融统计资料; (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五)向有关部门提供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向公众披露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风险情况进行评价和预警; (七)组织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 (八)组织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 (九)组织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培训; (十)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制度、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十一)代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加国内、国际银行业监管统计交流、协作; (十二)为有关国际组织提供监管统计信息资料,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就跨境机构监管定期交换信息; (十三)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
2023-09-01 09:12:251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所起草的管理办法。2021年1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2022年1月1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第三条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七条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八条 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农业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第十条 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第三章 用户管理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农业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以此类推逐级注册。一级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不设数据上报用户;受支行管理的营业机构(包括翻牌支行)不设管理员用户。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各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2023-09-01 09:12:35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第四条 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2023-09-01 09:12:481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 监 会证 监 会保 监 会外 汇 局2014年4月24日
2023-09-01 09:12:581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划分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划型标准是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据人民银行旗下金融时报29日报道,根据通知,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制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等;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2023-09-01 09:14:131

如果我开了家金融机构那我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哪些

如果开了家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的职能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3、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4、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金融机构的风险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波动而使得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包括价格或利率、汇率因经济原因而产生的不利波动。除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的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外,市场风险还包括融券成本风险、股息风险和关联风险。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掉期、期权及在结算过程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带来损失的风险。金融机构签定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风险。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引致损失的风险,包括因公司内部失控而产生的风险。公司内部失控的表现包括,超过风险限额而未经察觉、越权交易、交易或后台部门的欺诈(包括帐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职员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等。
2023-09-01 09:14:451

金融从业人员经济处理 是否报银监系统

近期,为全面掌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分)的信息,上海银监局出台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升级“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并更名为“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罚或处分(简称内部处分)、其他处罚等五类处罚信息,并将经济处理纳入其他处罚,提高处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对信息保存的有效期做出规定,即除刑事处罚和上海银监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的有效期为处罚终止日期后5年。 《办法》还对机构问责做出要求,即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其他处罚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不得以劝退代替相关处罚;对于涉刑、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公约明示不得录用的人员,应拒绝录用;对于上海银监局给予禁止一定年限从事银行业务的人员,在处罚期限内不得录用,其相关信息将同时报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上海银监局还要求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抓紧制订《上海市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通过同业互助方式做实从业人员的有序流动和职业背景调查机制,防范从业人员的无序流动和带病流动。 上海银监局表示,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库的完善,从业人员有序流动和职业背景调查互助机制的深化,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人员的信息支持,都将对加强银行从业人员有效管理,健全银行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产生积极作用;对形成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有序规范流动,逆向淘汰失信从业人员,促进更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履职形成正向推力。
2023-09-01 09:14:531

金融办的职责范围

(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金融的原则和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和分析我市的金融运营条件;制定市政金融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监督市委和市政府财务工作部门的执行情况机构。(2)负责联系该市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种类型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协会可调节,鼓励金融机构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展览;参与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目标评估(3)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合作指导当地基金金融业改革和创新,促进当地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展览;承接小型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4)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国家资产管理和当地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维护当地财务秩序。(5)负责培育和促进市政多层次资本市场进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发展;关于企业市政府应指导和审查推荐工作,并指导上市公司的法规粉丝开发、资产重组、发行版权、额外发行等。我们将协调和促进重大金融项目的投资吸引。(6)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联合预防和缓解这种情况以及当地金融风险的处置,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对并处理非法金融活动。(7)建立和指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提供服务”农民的激励机制。(8)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活动承担市政府分配的其他任务。(9)负责本地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本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积极协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并对资本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跟踪监测本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的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指导、规范上市公司购并、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地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协助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指导本地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
2023-09-01 09:15:031

哪些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分析】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2023-09-01 09:15:131

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应由什么负责

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查批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收到的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新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或外资法人金融机构,二是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或外国银行设立在华分支机构。对设立新的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近年来实行的是比较审慎的准入管理政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场准入实施监管,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就要求,为了保证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发照机构应当保证新银行组织有适当数量的股东、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善于稳健和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
2023-09-01 09:15:231

人民银行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哪些?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三)经理国库。(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9-01 09:16:231

央行: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12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两则内容为《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及答记者问。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要求,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据了解,《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央行:分档管理房地产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调整房贷业务比例12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一则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当中列出11个要点,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显示,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首先,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所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其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分档及相应管理要求见附件),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分档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该通知还指出,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针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制定业务调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调整方案,明确向管理要求边际收敛的具体举措。适用于第一档和第二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适用于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后认为合理的,可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额外资本要求、调整房地产资产风险权重等措施。山东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进城落户人员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12月31日披露,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即鲁政办字〔2020〕176号,宣布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就放开落户方面,《通知》指出,将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居民,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其二,将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同时,将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全省“通迁、通办”。就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方面,《通知》称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同时,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如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福州落户新政将于1月1日施行 零门槛落户及投靠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 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福州此前于12月11日已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 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最新的实施细则显示,落户的适用对象为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以及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群众可以在居住、就业、近亲属处落户,有合法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可落户在该房屋地址;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则区分不同情形提交落户材料,自行选择各类集体户地址落户。同时,落户及投靠都属于零门槛,福州市把亲属随迁、投靠落户范围扩大到近亲属,降低集体户设立条件,单位集体户从业人数降至5人,商住楼也可以设立集体户。此外,租户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过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落户到所租赁房屋内。另据了解,近期包括苏州、合肥、青岛、无锡、珠海、上海、天津及河南省都出台了不同程度的落户放宽政策。
2023-09-01 09:17:021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暂时还没有详细的政策,一直有政府监管
2023-09-01 09:17:144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财务公司原则上应由集团母公司或集团主业整体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保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银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与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由其为拟设立财务公司提供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九)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023-09-01 09:17:221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
2023-09-01 09:17:321

经济师初级金融基础辅导-金融机构的资本

一、导读 理解并掌握金融机构资本、存款及其他负债的概念和各自的作用。熟悉有关资本充足率、存款、其他负债业务的组织、管理的规定,熟悉对资本、存款和其他负债业务的实际操作。 二、内容讲解 第一节 金融机构的资本 学习目标 掌握资本的概念、一般构成及职能,熟悉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的含义及不同来源;了解资本充足率有关协议及产生、演变背景和过程;熟悉有关资产风险系数、风险换算系数和资本最低限水平的具体规定。掌握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权数、核心资本、附属资本的含义以及计算方法。 (一)金融机构资本的概念和职能 1.金融机构资本的概念 金融机构的资本通常是指投资人以现金或实物投入的可长期使用的经营资金和以后保留在金融机构的收益。 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机构,申请开业的首要条件是必须筹足一定数量的资本。 金融机构资本与其他工商企业资本的区别: (1)金融机构不仅有产权资本,还有债务资本 金融机构通常把产权资本称为一级资本或核心资本,把债务资本称为二级资本或从属资本。 (2)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较,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远远大于非金融机构。正是因为这一不同点,使金融业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最低资本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金融机构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额。 注册资本是金融机构设立时,在其章程中注明的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金。 发行资本是金融机构筹集资本的预定总额,即设立金融机构需投资人投入的现金或实物。发行资本不能超出注册资本,差额称为未发行资本。 实收资本是投资人实际投入的预付资金,如果投资人全部资金投入到位,则实收资本总额等于发行资本。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 例题:单选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B )人民币。 A.100亿元 B.10亿元 c.1亿元 D.5000亿元 2.金融机构资本的职能 金融机构的资本(主要指产权资本),通常发挥: (1)保护职能:补亏 (2)营业职能 (3)管理职能 金融机构资本数量的多少以及这些资本为存款人、债权人提供保护作用的大小是决定其聚集资金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其承担风险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的原则要求 1.巴塞尔协议及其产生的背景 巴塞尔协议是指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十国集团和卢森堡、加拿大等12国的中央银行至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基于两点建立:资本的规定,资本与风险资产的联系。协议认为银行资本的主要作用在于吸收和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危机,因此资本的构成应取决于其吸收损失的能力。因此,巴塞尔委员会统一了资本衡量标准和风险资产衡量尺度,以资本充足率衡量一家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负债规模是否相适应。 巴塞尔协议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 银行资本标准不统一;国际债务危机;金融风险加大 以上为第六讲 -------------------------------------------------------------------------------------------------------- 2.巴塞尔协议目的及主要内容。 (1)巴塞尔协议的目的。 (2)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巴塞尔协议共分四大部分,即资本的构成、资产风险权重、资本标准比率的目标,过渡时期及实施安排。 资本构成:核心资本(实收资本、公开储备)和附属资本(普通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 风险加权制:根据不同资产风险程度确定相应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表内5档、表外4档) 过渡期结束后资本标准: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风险资产≥4% 例题:单项选择题 《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 A. 4% B. 50% C. 8% D. 70% 答案:A 解析: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率为4%,资本充足率为8%。 例题:多选 制定《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在于使国际银行业( )。 A.统一资本的计算方法与标准 B.盈利能力更强 C.更为稳健地经营 D.平等竞争 E.实现银行分业经营 答案:ACD 3.塞尔协议的修正和补充 1992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作了补充性规定。1993年巴塞尔委员会着重针对市场风险,提出制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金的要求。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市场风险补充协议。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协议框架。 新资本协议对原巴塞尔协议作了四方面的修改:其一,在防范风险上除了保持对资本金的要求外,还提出了加强监管*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其二,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都涵盖在考核之中,从而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及风险资产的标准计算方法、权重设计的原则做了重大修改;其四,鼓励银行采用避险手段。 例题:多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特别强调的风险是( )。 A.法律风险 B.操作风险 C.市场风险 D.信用风险 E.声誉风险 答案:BCD 4.我国银行业的对策 为全面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努力缩小与国际大银行之间差距,我们仍然以新协议为切入点,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如注资中行、建行;规定达到8%资本充足率的最后界限:2007年1月1日 不过,要真正达到巴塞尔有关协议特别是新协议的要求还需要从以下多方面进行努力: (1)改革和完善产权制度,建立利益和风险的对称约束机制,使金融业与国民经济各部门行业的关系规范化,为金融业与国际惯例接轨创造外部条件。 (2)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和经营管理方式,按照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从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上建立科学、完备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评估体系,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3)通过多元补资的方式,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第一、股东注资。第二、对金融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造。第三、针对我国金融机构的资本以核心资本为主的现状,还可以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等方式,以外部增加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第四、规范和强化金融业的管理。第五、根据现有资本数量适当控制资产增量。 例题:单选 按照银行监会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为( )。 A.2004年3月1日 B.2005年3月1日 C.2006年1月1日 D.2007年1月1日 答案:D (三)我国金融机构资本的构成与筹集 1.我国金融机构资本的构成 我国金融机构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是金融机构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其构成如下: (1)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的构成主要是: (1)重估储备 (2)一般准备:呆帐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例题:单项选择题 金融机构募股时因股票发行价格高于面值的溢价形成的资本,称为()。 A.实收资本 B.法定资本 C.资本公职 D.盈余公积 答案:C 金融机构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是( )。 A.附属资本 B.优先股 c.可转换债券 D核心资本 答案:D 无论是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或外资资本,凡投入金融机构永久使用和支配的,都形成其( )。 A.资本公积 B.资本盈余 C.实收资本 D.应收资本 答案:C 按照我国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是( )。 A. 实收资本 B.附属资本 C.债务资本 D.国有资本 答案:A 某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为300亿元,附属资本为40亿,拥有三类资产分别为6000亿元、5000亿元、2000亿元,与其对应的资产风险权数分别为10%、20%、100%,其资本充足率为( )。 A.8.5% B.9.4% C.10.5% D.7.4% 答案:B 解析:(300+40)÷(6000×10%+5000×20%+2000×100%)=9.4% 例题:多选 我国金融机构附属资本的构成主要有( ACDE )。 A.重估储备 B.盈余公积 c.可转换债券 D一般准备 E优先股 2.影响金融机构资本量的因素 金融机构所需资本的数量受以下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 (1)经济环境因素。 (2)信誉因素。 (3)经营因素。 (4)法律制度因素。 3.金融机构筹集资本的途径、方式及其比较 金融机构筹集资本的途径不外乎内部途径和外部途径,而具体选择哪种方式来筹集资本,需要比较各自利弊作出决策。 (1)内部筹集资本:最便捷、最廉价的途径;但收益留成的可能性取决于经营收益的多少和收益分配政策;收益留成也受成本制约 (2)外部筹集资本。 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外部筹资可考虑两种方式:财政拨款、发行长期资本债券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学习目标 掌握存款的概念,了解存款的不同种类及各自含义。熟悉存款在金融业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存款管理的有关原则、制度,特别是中央银行对有关存款管理的原则、制度和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商业银行内部对存款管理的原则、制度和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了解商业性金融机构存款成本的概念,掌握存款成本的内涵、计算和成本管理的方法。掌握组织存款的要点。了解影响存款总量和单个机构存款量增减的因素。 (一)金融机构存款的意义和我国金融机构存款的种类 1.存款的意义 存款是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聚集起来的社会各部门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和城乡居民的生活节余及待用款项。 存款对于金融机构的意义表现在四方面: (1)存款是金融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2)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职能以存款为重要支柱和经济基础。 (3)存款规模决定贷款规模和竞争实力。 (4)存款是金融机构签发信用流通工具和信用创造的基础。 2.我国金融机构存款的种类 (1)中央银行存款 财政性存款:国家财政集中起来待分配的国民收入 特种存款:我国央行为了平衡协调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资金运营情况,通过行政方式集中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一部分存款,实现经济调控的方法。 准备金存款:法定准备金、支付准备金 例题:单选 在我国,财政性存款、特种存款、准备金存款都属于( )管理的存款。 A.中央银行 B.商业银行 C.合作银行 D.政策性银行 答案:A (2)商业银行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按照所有者性质把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储蓄存款和财政存款。 西方分类: 定期存款 活期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 邮政储蓄存款:汇款转储蓄是邮政储蓄主要业务之一。 例题:多选 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相比,具有的特点是( ABCE )。 A.流动性强 B.风险较大 c.手续繁琐 D.稳定性强 E.利率较低 (二)我国金融机构存款的管理 1.准备金存款的管理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从1984年开始实施。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央银行规定,并组织具体执行。实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既是为保证和增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清偿能力而形成的存款管理机制,又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逐步建立起来的宏观调控制度。 1998年3月,“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从2004年4月份开始实行各金融机构差别准备金制度,平均为7.5%。 2.财政性存款的管理 财政性存款的管理由中央银行总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统一使用。统一计划就是按照计划期内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状况,由中央银行总行制定年度财政性存款计划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中央银行信贷计划。 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作为中央银行支配的资金,具有高能货币的性质。对财政性存款实行统一管理,以使其符合一定时期货币政策的要求。 3.特种存款的管理 自1987年开始,我国中央银行开始对商业银行开办特种存款,其管理方法由中央银行具体确定。 4.对公存款的管理 实行转账结算管理 实行现金管理 5.储蓄存款的管理 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我国商业银行长期坚持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储蓄存款进行管理。 6.邮政储蓄存款的管理 1986年中央决定设立邮政储蓄机构,其初衷在于通过邮政系统回笼货币,降低通货膨胀的压力。邮政储金汇业局是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原邮电部邮政储金汇业局改组而成的邮政金融机构。 十几年来,邮政储蓄从社会上吸收存款,然后转存到人民银行,实行的是“只存不贷吃利差”特殊经营模式。2003年9月人民银行宣布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银行间同业拆借、国债市场运作、商业银行的大额协议存款 例题:单项选择题 邮政储蓄是邮政部门经营的( )业务。 A.邮电 B.汇兑 C.金融 D.电信 答案:C 7.商业性金融机构存款成本的管理 存款成本是金融机构筹集资金来源的付出,成本高低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绩效和经营效益的好坏。 (1)存款成本的内容。存款成本主要包括: 第一、利息成本。 第二、营业成本。 第三、资金成本:利息成本与营业成本之和 资金成本率=(利息成本+营业成本)÷全部存款资金 第四、可用资金成本:可用资金应负担的所有成本 可用资金成本率=(利息成本+营业成本)÷(全部存款-法定准备金-支付准备金) (2)存款成本管理。 存款总量与存款成本的关系: 总量增加,成本上升;总量增加,成本下降;总量增加,成本不变;总量不变,成本增加 例题:单选 计算商业银行资金成本率的公式是( D )。 A.(生产成本+营业成本)/资金运用 B.(营业成本+资金成本)/资金来源 c.(利息成本+可用资金成本)/全部存款 D.(利息成本+营业成本)/全部存款资金 (三)影响金融机构存款的因素 1.影响存款总量变动的因素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货币信用关系发展程度、经济发展不同阶段 (2)国家金融法规 (3)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4)物价上升水平。 (5)存款利率。 2.影响单个机构存款量变动的因素 (1)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 (2)存款的种类与方式。 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信誉以及对客户的放款等也是影响因素。 综合以上影响存款的因素,外部因素是相对稳定的,但对金融机构而言属于不可控的范围。而内部因素则是通过金融机构自身的努力可以改变的。因此,金融机构存款量的增长更需要在改善内部因素上下功夫。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的其他负债业务 学习目标 掌握金融机构借入负债的概念及意义、作用。掌握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同业借款、回购协议及发行金融债券的概念、种类、特点、作用和用途、对象、范围。了解金融机构从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及特点。了解短期资金占用中金融机构可以占用的短期资金构成。熟悉金融机构的概念,了解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掌握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模式。 金融机构的负债方式除了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外,通常还对外借入负债。借入负债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回购协议、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占用短期资金、发行金融债券等。一般把存款业务称为被动型负债,因为其主动权掌握在存户手中,金融机构不能招之即来。而借入负债则称为主动型负债,金融机构以什么方式借,借多少金额、借用期限、利率等,都具有相当的主动性。 (一)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商业银行之间或商业银行与其他除中央银行之外的金融同业间进行的资金余缺调剂,主要用于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其形式主要有:同业拆借、转贴现和转低押。 1.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或商业银行与其他除中央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临时性借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传统负债业务。已有一些有资格的券商进入。 特点:期限短、手续简便,利率双方商定,但不能用于贷款和投资。 例题:单项选择题 同业拆借是( )之间资金余缺调剂的常用方法。 A. 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 B.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 C. 商业银行与商业企业 D. 商业银行之间及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 答案:D 解析:这是考查同业拆借的概念和功能,它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 2.转贴现 转贴现是除中央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未到期票据的转让而进行的短期融资活动。 3.转抵押 除中央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在资金临时短缺、周转不畅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转低押的方式向其他金融同业取得贷款。 实质是金融机构把自己对客户的抵押贷款转让给其他同业。手续复杂。 (二)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 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是其满足资金需求的一条重要途径。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再贷款 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称为再贷款。再贷款是商业银行除存款以外的重要资金来源。 再贷款是央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重要途径。国外再贷款一般是抵押贷款,通常用于补充法定准备金不足和资产的临时调节,不能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我国的再贷款主要是信用贷款,分为基数贷款、年度计划内贷款和临时性贷款。 2.再贴现 再贴现又称“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在贴现买进尚未到期的有价证券(如期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后,为了应付短期资金需要再向中央银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行为。 再贴现具有结构调节效果、借款成本效果,利率一般低于对商业银行再贷款的 3.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证券 公开市场业务是各国中央银行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一方面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提供了场所,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机构通过出售其持有的国库券等合格证券换取资金提供了可能。 例题:单选 我国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渠道除了再贴现、在公开市场出售证券以外,还有( c)。 A发行现金 B.贴现 c.再贷款 D.同业拆借 (三)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是一种以出售金融资产的形式取得短期资金的行为。实质是以证券做抵押的借贷交易。 例题:单项选择题 回购协议实质上是资金余缺双方的一种( )证券的借贷交易。 A.抵押 B.买卖 C.借贷 D.贴现 答案:A 解析:回购协议相当于以国债或者其它有价证券为交易的抵押物。 (四)从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金融机构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主要来自于外币借贷市场,即在原始发行国以外流通、交换、借贷、存放和投资的市场,分为短期货币市场、中期资金存放市场、长期债券市场。 (五)短期资金占用 占用短期资金是指金融同业往来及办理中间业务过程中占用的他人资金。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过程中,必然产生资金的相互占用,当应付账款大于应收账款,就占用了他人的资金,资金清算期越长,资金占用的时间越长,占用的资金量也可能越多。 (六)发行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发行金融债券最初是作为资本筹集的一种方法而加以运用的。 通过债券发行面向社会筹集资金,不受金融机构原有存贷关系的束缚,也不受某一地区资金状况限制,以通过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也不受发行人自身网点和人员的限制,这对于拓宽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极为有利。 发行金融债券要受发行机构信用等级和社会信誉度的约束,同时政府对发行金融债券一般要规定发行总额度和发行机构资本的比例。 金融债券多为中长期债券,期限通常在1年以上,长者可达5~10年,利率略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发行对象主要是个人、机构及社会团体。分为资本性和一般性金融债券,其中,前者专为弥补金融机构资本不足而发行,一般性金融债券则主要用于长期资金的筹集。 一般性金融债券分为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息金融债券、贴现金融债券等。 国际金融债券:外国金融债券和欧洲金融债券 例题:单选 以下属于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的是( B )。 A.贴现业务 B.发行金融债券 c.贷款 D.托收承付
2023-09-01 09:17:471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划分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划型标准是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据人民银行旗下金融时报29日报道,根据通知,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制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拓展资料: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2023-09-01 09:17:571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第四条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六条 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七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保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第八条 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管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2023-09-01 09:18:071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什么后果

会影响个人征信,以后办理贷款、办信用卡等都比较困难。另外,不良信用记录人为删除不了,5年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才会删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拓展资料: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首先是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杜绝信贷欺诈、保证信贷交易的合法性;其次是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通过获得信贷的难易程度、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等因素的不同,奖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再次是利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遍布全国各地的网络及其对企业和个人信贷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影响,提高法院、环保、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最后是通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培养和提高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尊重规则、尊重合同、恪守信用的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
2023-09-01 09:18:161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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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技术资格证书

① 供用电专业高级技师培训都有哪些课程 目前我国承认的高级职业资格主要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的工人编制和工人工种的高技能人才为高级技师。如:维修电工高级技师、车工高级技师、钳工高级技师、家用电器维修工高级技师、化学检验工高级技师等。 一、基本介绍 高级技师就是高级技能工程师,不同于一般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属于职业资格,技师是各行业的高级技术人员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是技能高超的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在本工种难度较大的工艺加工、复杂设备、调整维修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并能根据所在单位担任传授技艺的角色,培训技术工种的熟练工人。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高级技师是技术工人中技艺精湛、经验丰富和工艺加工生产制造的高级人才。 二、申报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及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一般应在2个及以上)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达到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标准三级)的水平。 (三)、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的创新;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活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任职条件 (一)、必须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 (四)、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的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能热心传授工艺、绝技,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具有技师资格,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三年以上或累计受聘五年以上者,可以申请高级技师鉴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初评,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四、职业资格 目前我国承认的高级职业资格主要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的工人编制和工人工种的高技能人才为高级技师。如:维修电工高级技师、车工高级技师、钳工高级技师、家用电器维修工高级技师、化学检验工高级技师等; 高级技师如果工作关系在国内市外,且具有干部身份。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聘的高级技师可享受副高(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同等待遇,很多省份和地区高级技师退休时可享受高级技师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有两个版本,分别是:职业资格证书(一级)和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两种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管理类(统考)职业资格证书(一级)只是对应于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级别,但不等同高级技师,管理类不属于工人编制和工人工种,如: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物流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等。 ② 国家电网职称证丢了怎么补 专业要求:主要招聘电工类专业(电气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高电压、输电线路工程、供用电技术等),电子信息类专业(以通信工程、计算机应用为主);少量招聘财务类(会计学、财务管理等)、技术经济、土木工程等非电工类专业高校毕业生。 考试复习资料:国家电网考试全套历年真题打包下载、最新版考试大纲下载、全套网络视频课程加讲义打包下载,50套全真模拟试卷打包下载等等复习资料,我去年就是看的这个资料考上了,我现在已经入职了。你自己可以参考下这些复习资料啊,61电力网 里面有打包下载啊 ③ 如何获得国家电网高级技师证书 高级技师,在技师获得三年后即可申报,需要技能考试和笔试合格,还要提交技术报告或者论文,需要单位业绩评价的。有资格总比没资格好,薪点工资制可以借此提高薪级。而且高级技师要比高级工程师效力更强,因为前者是国家人社部发证的,后者是国网公司发证的,出了国网高级技师证别处照样认可。 ④ 高压电工证怎么考,需要什么资料 电工操作证分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高压电工其次是《职业资格证》, 你有电工证实际操作经验技术熟练的话我给你永查威加(数3859后十面2898)。可以直接办 电工证有很多种,特种作业电工证由安监局负责管理,俗称为上岗证。建筑电工证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应用于建设领域。电工进网证由电监部门负责管理,应用于进网作业、电工等级证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证明技能水平。 (一般是由安监局统一指定的培训学校培训考,正规证件,网上是可查的)加上电工证,是电工特种行业操作证的简称,可以从事电力生产、电气制造、电气维修、建筑安装行业等工、农、商业等行业人员上岗所需的证件之一。 发证机构是全国各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 为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工进网许可行为,加强进网作业管理,确保供用电安全,现将开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如有学员本身具有高、低压进网作业许可证,新版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是每3年复审1次。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 应用于进网作业、电工等级证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证明技能水平。特种作业的电工证是由安监局负责管理的,应该是常年办班的。 进网作业许可证:近期红底小一寸相片5张(相片下方必须有身份证号码)及电子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⑤ 供用电技术是什么专业 供用电技术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供电管理、用电监察及电力网、变配电站电气设备运行、监测、检修及管理等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电力网、变配电站电气设备运行、监测、检修能力。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电路基础、电机与拖动、电子技术基础、供变电工程(工厂供电)、电气控制技术、工业用电设备、电能计量、用电管理与监察、电气设备绝缘试验、金工实习、电子工艺实习、电气设备安装与检修实习、微机控制实训、供配电运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可设置的专业方向:供电管理、供电设备运行与维护。 就业面向:中、小型电力网、各级供电部门和城乡用电企业,从事电气设备运行、检修、技术监察和供电管理等工作 ⑥ 劳动局发的电工证和供电局大的电工证有什么不同 电力部门核发的,叫“电工作业进网许可证”,还有就是劳动管理(一般是当地的劳动保护中心,也就是劳动安全保障部门)部门核发的,叫“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证”,是由煤炭部、劳动部监制的; 持有电力部门核发的“进网证”后可以从事证件核准的电力工作项目,但是如果要上岗操作,还应该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如果持有“上岗证”(没有进网证的情况下),则可以证明持证人的工作性质和核准工作性质,并且可以在工作单位中从事低压(400V低压侧)电工工作; 这两种证件,初次申领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由相应单位部门核发,该两种证件的有效期均为两年,到期必须到有关指定部门去进行年审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继续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应该进行补考,“上岗证”的“总有效期”为9年,到期后应该重新换发新证。 另外还有一种证件,是证明自己从事的工作的技术等级的,叫“技术等级证书”(相当于文凭性质),是由当地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经过对有关技术工作人员或持证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后,核发的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此类证件,在不间断工作(不改变工作性质)的情况下,不需年审,终生有效。 ⑦ 供用电技术专业的大专生怎样才能拿到电气工程师的职称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 :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位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⑧ 我是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供用电专业 请问毕业后要考取哪些证书和资格证 我也是这个学校毕业的,如果你要从事供配电运行专业,那得考高压进网作业证,这个证是用人单位出资,800块钱,这个证用处挺大;我们还考了低压操作证,270,也是单位出钱,不过这个证感觉没什么用。 ⑨ 供电专业需要考哪些证 如果你要在农电和供电上干一辈子,从事技能工作,可以考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如果你要从事设计工作,可以考取“电气工程师证书上”;如果你从事施工监理工作,可以考取“监理工程师证书”。 ⑩ 初中毕业,可以考国家电网的电工证吗 招。没有关系,当然符合了要求,是依然可以被录取的。以下是招聘条件: 国家电网招聘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素质,认同公司诚信、责任、创新、贡献的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无犯罪和违反校纪校规记录。 (二) 招聘专业是指主修专业,不包含辅修专业。招聘专业范围具体如下: 1. 主要招聘电工类专业的大学本科(含独立学院)和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供用电技术、防雷技术(高电压技术)等。 2. 适量招聘电子信息类、金融财务类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大学本科二批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优先。 电子信息类专业,如:通信工程、通信与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 金融财务类专业,如:财务管理、会计学、审计学等。 3. 少量招聘管理类、工学类、法律类专业的大学本科以及上学历毕业生,大学本科二批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优先。 管理类专业,如: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研究生;工程造价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 工学类专业,如: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测绘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暖通)、水文学及水资源等专业研究生;土木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 法律类专业,如: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研究生。 (三) 应聘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内、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28周岁以内、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3周岁以内。 (四) 应聘毕业生身体健康,能适应电力企业工作,经公司指定具有相关资质医院体检合格。 (五) 符合下列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在校期间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取得相应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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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格式怎么写

告示由标题、文章主体、发文机关和日期等部分组成。标题要写在第一行正中。写上“公告”二字,假设事情重要或紧急,也可以写“重要公告”或“紧急公告”,以导致注意。文章主体要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文章主体。开会的公告要写清开会时间、地址位置、参与会议的对象还有开什么会,还需要写清要求。假设是布置工作的公告,要写了解所公告事件的目标、意义还有详细要求和作法。落款分两行写在文章主体右下方,注明发文日期,并加盖机关印章。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通告的作用是对众宣布,使人知道或遵守。通告和公告的区别1、内容属性不同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点;与公告相比,通告的内容是“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具有鲜明的执行性、知照性。2、告启的范围不同公告面向国内外的广大读者、听众,告启面广;通告的告启面则相对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围内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3、使用权限不同公告通常是党和国家高级领导机关宣布某些重大事项时才用,新华社、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授权使用公告。而通告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2023-09-01 09:14:301

绩效管理培训需求分析包括哪些方面

做绩效管理之初,我们首先必须明确概念,首先对什么是绩效管理做一个深入透彻的剖析,避免从一开始就走错了方向。重点解读绩效管理的概念非常必要,毕竟还有很多HR经理不能够正确理解它的概念,更没有能够很好地将其传达给经理和员工,以致于在经理和员工之间造成了误区认识,使绩效管理还没有开展就遭遇尴尬境地。关于绩效管理的概念,目前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绩效管理是一个经理和员工持续不断双向沟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理和员工就绩效目标达成一致,经理作为员工的辅导员、教练帮助员工不断提高能力以使绩效目标得以达成,最终使员工达到绩效目标的要求,获得自身能力的提升,最大程度地激发员工的潜能”。从这个不算复杂的概念解释里,我们可以进一步获得如下信息:1、绩效管理是一个管理过程,而非阶段性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不等同。如果你能够从一开始就用管理过程的观念理解和传达绩效管理理念,你就能更好地获得员工的信任和直线经理的支持,绩效管理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大。2、绩效管理的过程由经理和员工的共同努力达成。在绩效管理实施的过程中,经理不是单打独斗,员工也不是孤独的行者,绩效管理目标的实现需要经理和员工的共同努力,离开任何一方的配合,绩效管理都将流于形式,招致失败。3、绩效管理的实现需要经理和员工就工作目标达成一致。绩效管理的基础是员工的职位说明书,一切的讨论和沟通都是围绕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内容展开,离开了对职位说明书的关注,绩效目标将无法达成,绩效管理就失去了逻辑性,也就不称其为绩效管理,至多只是个形式性的考核“表演”。所以,要想使绩效管理取得成功,经理必须和员工就工作目标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化,可追溯的绩效目标。4、绩效管理的终极目标是提升员工的能力、激发员工的潜能。当然,从企业的角度讲,企业会更加关注战略目标的实现和经营业绩的增长,但这并不矛盾,任何的战略和规划都需要有能力的人力资源去促成,所以提升员工的绩效能力实际上就是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和规划,这二者是一致的。有人这样形容企业的战略目标的高度——“3万英尺的高度”,绩效管理就是帮助企业把战略目从“3万英尺的高度”转化为员工的具体行动的最为有效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工具,使战略目标得到有效的分解和落实。关键词二:系统化我们必须摒弃以前那种做绩效管理就是填写绩效考核表的观念,重新以系统化的观念看待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绝对不是单纯的绩效考核,更不是一年一度的填表“仪式”,考核与填表只是绩效管理的一个环节,做绩效管理需要做绩效考核,但绩效考核完全不能等同于绩效管理。在这一点,HR经理有误区认识,死抱着绩效考核表这个法宝不放,言绩效必称考核,言考核必称考核表,言考核表必称量化,这就是一些HR经理操作绩效管理的行事逻辑,而恰恰是这些错误的想法和做法使得绩效管理难以被直线经理认可,结果,费尽心思做出来的绩效考核方案难以得到有效的推行。实际上,绩效管理并不是单纯的工具和方法,而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我们必须把它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以系统的观点出发看待和对待它。作为“系统”的绩效管理,要求我们必须做好如下工作:1、明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规划绩效管理是为企业的战略目标服务的,作为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辅助手段帮助企业有效分解战略目标,使之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员工身上,使企业的战略实现有效的分解。为此,企业管理层必须首先对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达成一致,这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性的工作,不但要做,而且要认真做好,惟有如此,我们才可以谈后续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2、明确员工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所有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都围绕员工的职位说明书展开,诸如薪资、培训、晋升、发展等人事决策都离不开定位准确、描述详尽、职责分明、权责清晰的职位说明书。很多企业在没有做职位分析的情况下,就匆忙上马绩效管理,使绩效管理成为“空中楼阁”,没有了根基,所以他们都没有获得成功。3、明确绩效管理中的角色分工绩效管理作为企业的一个系统化的管理工作,每个员工都牵涉其中,任何人包括总经理都不能概莫能外。这里,包括总经理,共有四个层面的角色分工,分别是:总经理:提供支持,推动绩效管理向深入开展。HR经理:制定绩效管理方案,提供绩效管理工具,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对绩效管理的实施、评估和改进进行组织等。直线经理: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下属员工的绩效发展负责,帮助员工提升绩效能力,与员工保持持续的绩效沟通,辅导员工达成和超越绩效目标。员工:绩效的“主人”(Owner),拥有并产生绩效。4、完善绩效管理流程与单纯的绩效考核不同,绩效管理作为一个系统,拥有完备的流程,包括:1) 设定绩效目标;2) 绩效沟通与辅导;3) 记录绩效,建立员工业绩档案;4) 绩效考核与反馈;5) 绩效诊断和提高。关键词三:合作伙伴与绩效考核时经理单向考核员工不同,绩效管理“不是经理对员工做某事”,不是经理对员工的单方面考核,而是经理和员工共同的事情,是经理和员工之间共同进步的机会。填表打分式的绩效考核使经理和员工站到了对立面,形成了水火不相容的对立局面。而系统化的绩效管理则不同,它倡导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是绩效合作伙伴的关系,即员工的绩效是经理和员工两者共同的事情,员工有责任把工作做好,取得好的绩效,经理也有责任在员工完成绩效目标的过程中做出一定的付出,帮助员工取得好的绩效,因为只有员工取得了好的绩效,经理的绩效评价成绩才可能好,否则,经理只能和员工一起受罚,一起制造平庸而不是追求卓越。绩效管理更多强调的是经理与员工的合作,实践表明,只有经理与员工进行合作,绩效管理才能取得成功!因此,经理与员工是绩效合作伙伴,这个观念必须得到有效传达并认真执行。对于合作伙伴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 经理对员工的绩效负责,对员工的绩效管理本身就是各级直线管理者的工作职责,管理者有责任帮助员工提高能力,提升业绩。2、 经理和员工就共同达成的绩效目标进行合作,经理帮助员工实现目标。3、 经理作为员工的辅导员、教练员,在员工实现绩效目标的过程中,不断与员工保持高效的绩效沟通,帮助员工认识并清除工作中的障碍,提供各种资源支持,做好“服务员”。关键词四:“没有意外”(No surprise)这个词也许很陌生,但很重要,成功实施绩效管理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它。绩效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没有意外(No surprise),即在年终考核时,经理与员工不应该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判断出现意外,至少不能出现较大的分歧,一切都应是顺理成章的,经理与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的看法应该是一致的。绩效考核中的争吵是让经理比较头疼的一个问题,也是许多经理回避绩效考核,回避绩效反馈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什么会出现争吵?很多时候就是因为经理缺乏有说服力的事实依据。试问,不做绩效记录,有哪一个经理可以清楚地说出一个员工一年总共缺勤多少次,都是在哪一天,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恐怕没有,因为没有,员工才敢于理直气壮地和你争论,和你据理力争。也正因为没有合理的解释和有说服力的事实依据,你无法使愤怒的员工满意地离开你的办公室,你们之间的争吵只会使工作氛围更紧张,使工作关系更加恶化。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为了使绩效管理的过程变得更加自然和谐,经理有必要花点时间,花点心思,认真当好“记录员”,记录有关员工绩效表现的细节,形成员工的业绩档案,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确保绩效考核有理有据,公平公正,没有意外发生。做好记录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走出办公室,到能够观察到员工工作的地方进行观察和记录,当然,观察以不影响员工的工作为佳。记录的文档一定是经理自己的切身观察所得,不能是道听途说,道听途说得来的信息只能引起更大的争论。这里,有一个很好的绩效记录的工具,可以帮助你更好地记录员工的绩效,那就是,关键事件记录法。所谓关键事件,即是那些特别好的事件(如:友善对待客户的刁难、攻坚时刻的监守、积极应对特别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任务等)和特别不好的事件(如:对待客户的要求置之不理、特别重大的质量事故,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等)。经理可以对这些关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以及结果进行记录,以保留事实依据,为绩效考核做好基础准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好的关键事件,经理应该在记录完成后马上找员工签字确认,以免在考核的时候,出现员工不认帐、胡搅蛮缠的现象。当然,记录关键事件,只是绩效记录的方法之一,并非全部。在此之外,经理还应对员工其他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比如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以及为完成工作任务所付出的成本。这些记录可以通过报告、报表的形式加以收集,对每个员工的绩效表现做针对性的收集,最终形成员工的业绩档案。这样一个绩效周期下来,经理就可以掌握员工的全部资料,在考核员工的时候就有依据可以遵循,做到心中不慌了,考核也更加公平公正,绩效管理就更加容易被员工接受。 这样一个绩效周期下来,经理就可以掌握员工的全部资料,在考核员工的时候就有依据可以遵循,做到心中不慌了,考核也更加公平公正,绩效管理就更加容易被员工接受。
2023-09-01 09:14:301

求校园小品剧本

老大在老二家给老三讲老四不听话的故事
2023-09-01 09:14:304

如何实现和谐世界梦

实现和谐世界梦的重要条件是机会平等。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注重激发社会的创造活力,机会平等是基础。
2023-09-01 09:14:312

写自己和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时最难忘的事情的

第一篇:爷爷奶奶给我的爱 记忆如同仓库,存储着我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其中,一件不怎么起眼的事却让我有了深深的感受. 在十一国庆,一个星光灿烂夜晚,一户人家再次团圆.我作为其中一员,当然也得庆祝庆祝.是夜,三代人在客厅里,谈笑风生.我非常高兴.几个月没见爷爷奶奶,却如隔三秋.可惜,好景不长,厄运正在我头上悄悄降临…… 吃完团圆饭,我兴高采烈的去了卧室.在中间的空地上,我突然感到脚底下剧烈的疼痛,我被蜈蚣咬了!爷爷奶奶闻讯赶来,赶紧把我拉进卧室,仔仔细细地为我检查蜈蚣咬的地方.看了一会儿,舒了口气,对我说:“没什么事.”我自以为爷爷奶奶不会管了,但他们却隔三差五地问我还痛不痛,尽量让我不去做危险的事.他们越着急,我越不以为然.直到相别时,还不忘告诫我:小心保护伤口.可是,汽车一启动,我就把这件事抛到了九霄云外. 到了家,我突然想起这件事,自己在心里咒骂自己:爷爷奶奶这么关心我,我却不管不顾,没有尽到一个孝子的责任.为了此事,我还内疚了一个星期. 长辈是爱我们的,他们的每一句关心我们的话,我们都要把这句话放到第一位.希望各位同学能够尊敬长辈,让他们少伤心,少生气,这样才能让他们在有生之年享受天伦之乐! 第二篇:听爷爷奶奶讲故事      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我们的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我常听爷爷奶奶说,现在的生活条件就是好!衣、食、住、行、用,都很方便。不像我们小时候,生活条件非常艰苦!做衣服要用布票买布,然后拿回家自己做,并且一件衣服要缝缝补补穿好多年。饮食也没有什么营养,平时连一顿肉都吃不上,每顿能吃饱就不错了。只有过年的时候才能吃顿肉和饺子、穿上新衣服。住房条件也很差,过去农村住的都是土房和草房,每家都有七八个人,才住两间房,有的家里一家人都挤在一个大通炕上,过着饥寒交迫的日子。爷爷、奶奶上班离家很远,可他们买不起自行车,只好步行。那时候,谁家要有一辆自行车,在大家眼里就算富户了。奶奶告诉我,她家买过一台收音机,当时村里人还当它是稀世珍宝呢!后来,有一家买了一台12寸的电视机,全村人都挤在他家看电视,热闹极了。最不方便的要数交通了,乡间小路和进城的公路都是土路,每当下雨的时候就特别泥泞,难走极了……比起过去,现在的条件多好啊!   现在的我生活在一个幸福年代里,衣服款式多,想穿哪件穿哪件。每天不仅吃得饱,还讲究营养搭配呢!住房也由土房、砖房换成了楼房。大人们上班有骑自行车的,骑摩托车的,还有开小轿车的。每家的摆设更是应有尽有: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电脑……交通更是四通八达,不仅乡乡通了公路,还有一条条高速公路从村边通过,出门方便多了。市区的道路也拓宽了,行人和车辆各行其道。出门呀!想做啥车有啥车,而且公共汽车线路和站点遍布全市,方便极了。   现在,我们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不辜负家长和老师对我们的期望。长大了,也要向老前辈一样,全身投入到建设祖国的事业中去,为祖国的美好未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三篇:把信寄给天堂的爷爷奶奶 爷爷你在天堂要照护好奶奶,你不用关心我,我一定会好好学习报答你们的! 奶奶你知道么,记得在小时候你抱着我唱着歌,犯了错误妈妈吵我,你总是护着我,我想要的东西不论是好是坏你都买给我,哪怕再贵。小时侯你常和我在一座宁静而又简朴的小桥上和我等妈妈回家,我等厌了你就和我唱歌、游戏,我可高兴了!可是这已经成为了我美好的回忆…… 奶奶你知道么,我多么的想再和你在那座宁静而又简朴并且充满我美好回忆的小桥上再等妈妈,再一起欢笑、游戏、唱歌,我多想再一次的趴在你的怀里撒娇,在你旁边嬉戏玩耍。每次回到家你和爷爷早已做好饭菜,等着我和爸爸妈妈到家。可不久你得了重病,在你生命的最后一刻你把手放在我的头上抚摸着我,看着我仿佛在说,孩子不用担心我和爷爷在天堂一定会开心的,你以后一定要好好学习,再见。 这是你留给我在人间的最后动作,以前一起和你唱歌在小桥上等妈妈,在一瞬间破碎了,成为了我永远的回忆,当我在你面前哭的时候,你不像以前安慰我,给我唱歌,而是永远,永远的闭上了眼睛…… 第四篇:爷爷奶奶,辛苦了   爷爷对我很好.还记得在以前,我很爱吃零食,每次看到学校门口的零食店时,我就会下意识地摸摸口袋,砸砸嘴巴.爷爷不论是中午还是晚上来接我的时候,我都会问爷爷要些零钱,买了零食解馋.爷爷每次都会满足我.有一段时间我很贪玩,每天放学后,我都会和几个小伙伴玩到天黑才回家.爷爷每次都会等我,等一会儿等不到就会一个人慢慢地往家里走.望着爷爷远去的背影,我心里总是酸酸的,但玩的欲望马上会让我加入小伙伴的游戏中.回到家后爷爷也会被妈妈骂,我玩痛快了,可爷爷又得到了什么?   奶奶也很爱我。在我看<<哈利波特与半血亲王子>>时,我完全被哈利波特、暗血和半血亲王子迷住了,我本该做作业的,但看到书架上的《哈利波特与半血亲王子》,心中便出现了一个声音“看会吧,就看一会儿而已。”然而每次拿起书后,我就会沉浸在幻想的海洋中。每次,奶奶都会不断的叫我做作业,才让我不会挨骂。   亲情如同一泻千里的壶口瀑布,亲情如同高耸入云的珠穆朗玛峰.爷爷奶奶对我的情我永远不会忘记! 第五篇:在与爷爷奶奶相聚的日子里 在与爷爷奶奶相处的日子里,我感受到了他们身上的一种可贵的精神_持之以恒的精神。每早上5:00,爷爷奶奶便会准时起来,首先到外面跑一圈,到6:00时,我还在甜美的梦境,而他们又打开录音机,做起了保健操,最后给我们做饭。要是换上我的话,准会坚持个二三天就结束了,而他们三百六十五天天天都是这样。 记得有一次,我和爷爷奶奶说我也要像他们一样早起,并叫他们早上别忘了叫我。于是到早上5:00,爷爷奶奶便来叫我,我揉揉迷蒙的眼睛,问爷爷奶奶:“这么早叫我干啥儿?”爷爷奶奶一齐笑着说:“你不是要跟我们一起跑锻炼吗?”我顿时醒悟过来,于是打了个哈欠,硬撑着起床,可是刚起来到一半,又倒了下来呼呼大睡,爷爷奶奶看了苦笑不得。 在体育方面爷爷奶奶毫不逊色于我,就说打门球吧!有一次我仗着自己比爷爷年轻有活力,便向爷爷单挑。我瞄准门洞,拿着杆往下一甩,球笔直地向球门飞去,也!进了,我继续向第二个门洞进级,我轻轻地将球打到了球洞附近。该爷爷出场了,只见他准确地将球打进去,并把我的球打出了外界,接着一举夺冠,哎!没想到上了年纪的爷爷还这么出色。 在与爷爷奶奶相聚达到日子里我学到了很多很多…… 第六篇:我给爷爷奶奶颁奖   晚饭后,我把全家人召集在客厅里,大声宣布道:“请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坐好,现在颁奖晚会开始!”一家人看着我那神采飞扬的样子,呆住啦,问:“你给谁颁奖?颁的什么奖?”   “我给爷爷奶奶颁奖。”说着,我把一包奖品放在了茶几上。滔滔不绝地向大家做起了“报告”。   学校的金秋班会上,老师在讲桌上摆满了从农村选来的农副产品要同学们来认识。玉米棒、大地瓜、花生、黄豆、芝麻这些大家都认识。后来,老师又拿起一节树枝,树枝上几个比乒乓球大些长满毛毛刺的圆球挤在一起,让同学们辨认。同学们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不知道那是什么。只有我勇敢地举起手来大声回答:“那是栗子!”老师高兴地说:“对!这是栗子,不过要把外壳去掉你才能看到。”说着,老师把那带刺的栗壳剥开,露出了赫色的栗子,同学们恍然大悟地议论起来。最后,老师又拿起一节树枝,上面结着两个像栗子大小的圆球,只不过圆球的表面上没有刺刺,而是光滑滑的。班上的同学都不知道那是什么,只有我一个人回答:“那是核桃!”老师很吃力地把圆球的绿色的外层去掉,一边让大家观察,一边问到:“汤书剑,你怎么认识这么多呀?”我说:“每到节假日,爷爷奶奶就带我去农村,教我认识农作物、认识蔬菜、认识瓜果,还让我观察马牛羊鸡鸭鹅的喂养和它们的活动。有的时候爷爷奶奶还带着我学干农活,让我长见识,学本领。”老师听了非常高兴,满脸堆笑说:“你爷爷奶奶有远见,做得对!我们不但要在课堂里学习知识和技能,还要创造条件到社会上到农村学习知识和技能,求得全面的发展。”老师拿起两只棉桃和一串栗子走到我的跟前说:“现在,我拣几种农副产品托你带回家,请你代表咱们班奖励给你的爷爷奶奶留作纪念。”   一家人听完了我的“报告”,高兴地拍手。爷爷奶奶笑呵呵地接过我颁发给他们的奖品,捧在手里,好一阵激动。 第七篇:爷爷奶奶,我爱你们   本周星期三下午,王老师让我们回家对爸爸或妈妈说“我爱你”这句话,我的爸爸妈妈不在家,我就对爷爷奶奶说吧,反正平常爷爷奶奶也很疼我啊。   主意定了,我就开始行动了。俗话说的好:“心动不如行动”嘛。可是我总觉得说这么肉麻的话有点难为情。平时大大方方的我,现在反倒有些拘谨起来,我反复地克制自己,反复地练习着:“爷爷,我爱你”或者“奶奶,我爱你”这句话。   我在回家的路上,一边骑车,一边在嘴里练着那句话。可是,正因为我分心了,没有好好地看着前面,差点撞着人。   到了家,我惴惴不安地走回了房间,嘴里还是在反复地练习着那句话。俗话说的好:祸不单行。我看我那天就差那么一丁点应验了那句话: 1、我今天下午放学回家时,差点就撞着人; 2、做作业不用心,把好几条非常简单的题目都做错了,最后专心检查的时候才知道的。   作业做好了,书包也收拾好了之后,我便准备去向爷爷或奶奶说:“我爱你!”但我练了这么久,还是有点不好意思开口。所以我便改成了用写纸条的方法来告诉他们。   说做就做,我又重新从书包里拿出了纸和笔,在上面写道:“爷爷,奶奶,我爱你们!也许你们会想:我为什么突然想对你们说这些话,在这里,我回答你们:因为我想起了我儿时你们对我的好,所以,我才要突然对你们说这些话的。最后,我再对你们说一声:‘我爱你们!"”   纸条写好后,我正准备送给他们的那一刹那,脑海中突然闪现出一行字:写纸条固然好,但这表达不出我的真诚啊,所以,我又把纸条收了回去。可是,我还是克制不住自己的害羞,又回去把那张纸条拿了出来。就这样,两个不同的想法在我的脑海里闪来闪去。我经过慎重的反思、权衡,最终决定亲口跟他们说。   我心惊胆战地走到了厨房门口,然后走了进去,对奶奶说:“奶奶,我爱你!”奶奶听了说:“香儿,你今天是不是吃错药了?干吗突然说起这个来了?”我摇了摇头说:“我没吃错药,我是很认真的,我没有开玩笑。”奶奶听了,立即把我抱住了,流下了激动的泪水。我也哭了。   这是多么美好的一夜呀!我当晚还梦到了小时候奶奶和爷爷抱着我到邻居家拜年的情景呢!那是多么快乐的时光呀,只可惜快乐的童年永远也回不来了。 第八篇:我和爷爷奶奶 那天中午,家里只有我和爷爷俩人,奶奶去菜市场买菜了,爸爸和妈妈都去上班了,现在家里就好象一个大南瓜里面没有了南瓜籽一样,空荡荡的。我和爷爷因为感觉闷得慌,就准备一起收拾屋子。我发现了厨房冰箱里鸡蛋快没有了,就跑下楼去超市买鸡蛋。 超市里的东西虽然是应有尽有,但是价格太昂贵了。我拿过袋子,小心翼翼地装鸡蛋,心里祈祷着:千万不能有任何的差错呀。可是事与愿违,正当我在拿最后一个鸡蛋时,可能是由于心里如释重负,一放松,手一滑,手中的鸡蛋就如一块巨大的石头一般重重地砸在了另外一个鸡蛋上面,破天慌的,一块大石头无缘无故地砸在你的头上面,你还不得委屈死了?鸡蛋委屈,可是我也一样委屈,自认倒霉,我得赔钱呀。 于是,我就跑过去,去问售货员阿姨一个鸡蛋大概几元钱,她说:"一个鸡蛋大概五角钱吧。"我松了一口气,幸好我付了鸡蛋原来的钱还多剩下五角钱,真是不幸中的万幸呀,如果一个鸡蛋是一元钱的话,那我就是双悲临门哪。我告诉了给我结帐的那位阿姨,她也没有责怪我,只是让我赔了五角钱。回到家,爷爷问我怎么这么晚才回来,我告诉了爷爷那件事情,他说:"你呀真是太老实了,换成别人哪,没准还会贼人喊贼呢。"我在想:如果我当时没有赔那五角钱,可能现在我还在耿耿于怀,没准还会惭愧呢。 现在我又想到:何必呢,五角钱就能够换来一个"清白身"和一个"自由身"不是挺值的嘛,何必那么吝啬呢。老老实实地踏踏实实地过日子不是更舒坦的吗?最起码我是这么认为的。这件事使我明白了许多道理,令我难忘。我的爷爷奶奶作文 第九篇:爷爷奶奶的烦恼   你们知道吗?最近爷爷奶奶可烦恼了。想知道为什么吗?那就听我慢慢道来。   我家的车太多了。“1、2、3……”二辆摩托车,二辆电动车,二辆自行车,加在一起一共是六辆车。小小的车棚可热闹了。下班回到家,车子们呢,也按先来后到排成了三排。可是一碰到中途临时要出场就麻烦了。里面的车倒不出来,外面的车又推不进去。唉,真是让爷爷伤透脑筋。   没办法,爷爷只好用粉笔在车棚里给车子们各自划分了各自的家。瞧,这格是“邦德车停车车位”,这格是“助力车停车车位”这格是……瞧瞧倒是挺整齐的,可时间一长,又是“天下大乱”了。   说完爷爷的烦恼,再来看看奶奶的烦恼。奶奶的烦恼呀,就更有意思了。   奶奶也是为了车的问题而烦恼。我和妹妹的玩具车摆在客厅里,就像车子开会一样,热闹极了!你瞧,三轮车、学步车、扭扭车、滑板车、三辆自行车(分别是小童车、中童车和可折叠型自行车),总共是七辆车。哈哈,比大人们的车子还要多。怎么样,这下你知道奶奶烦在哪儿了吧?不过,现在,奶奶已经特意腾出了一间房间作为我和妹妹的“车库”。   每次别人一提到车,爷爷总是乐呵呵地幽默地说:“我们家可以开车店了!”   现在我们家还打算买汽车呢!爷爷奶奶被吓得差点没倒下。他们担忧地说:“汽车开回来了,该放哪儿呀?”   哈哈,亲爱的爷爷奶奶,你们千万别烦恼。祖国变化日新月异,我们的生活条件更是芝麻开花_节节高。一切都是越来越好的! 第十篇:爷爷奶奶,我爱你们   我爷爷是一名付主任医师;奶奶是一名主管护师。他们都是六十多岁的老人,都已退休多年。我从一岁时起就和他们生活在一起,是他们抚育我成长。他们不但照顾我的生活,还要教我各方面的知识。他们很爱我,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呵护,伴随着我成长至今。   记得有一次半夜醒来,我觉得浑身热乎乎的不舒服,心里很难受。我睁开眼睛一看,天还很暗。我推了一下正熟睡中的奶奶,她立刻醒了过来,问我啥事?一边说一边打开了电灯。我结结巴巴地说我有些难受。奶奶摸了摸我的额头,立即叫醒正在打呼噜的爷爷说:“快起来,孙女发烧了!”是啊,我发现我穿的内衣都打湿了,喉咙像着了火似的疼痛,口干舌噪,头也昏昏的。爷爷顾不得穿衣服,立即去端来水给我喝,并给我考了体温。一看温度计三十九度多,把爷爷、奶奶吓了一大跳。爷爷又立即去药箱里给我拿来消炎和退烧的药让我服下。他们一直守侯在我身边到天亮。   因为给了我及时的治疗,第二天早晨我就感觉好多了。为了不耽误学习,我再三坚持要去上学。爷爷只好让我带了些药在学校服用。放学回来,爷爷、奶奶不放心,又坚持把我送到医院门诊部去输液。就这样连续输了三天,我才痊愈。   爷爷、奶奶给我的爱太多太多,我永远铭记在心中。爷爷、奶奶,我也爱你们!
2023-09-01 09:14:231

怎样认识中国发展模式对世界意义

1.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全球发展的未来提供了理论支撑,现在政府提倡可持续发展战略,其实早在几千年前就有了这一思想的萌芽。春秋时已有保护正在怀孕和产卵的鸟兽鱼鳖以永续利用的思想和封山育林的法令,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2.“御侮而不称霸”,“协和万邦”,和平崛起的示范作用,符合当今世界的发展主题;3.经济发展模式为第三世界国家提供了借鉴;4.和谐概念的提出,构建和谐世界的理论基础,有重要的意义;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国经济规模和社会结构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是不可回避的历史任务,与国内建设“和谐社会”相互贯通,在国际上我们追求的是“和谐世界”。
2023-09-01 09:14:232

比尔盖茨名言

1、只要有坚强的持久心,一个庸俗平凡的人也会有成功的一天,否则即使是一个才识卓越的人,也只能遭遇失败的命运。 2、你用于计划的时间越长,你完成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就越短。 3、我的工作其实是一场竞赛,我喜欢在事情到了紧要的关头时全力以赴的感觉。在这个时候,人往往有超水准的表现。 4、微软公司雇用工作狂真是眼光独到。 5、学校里有节假日,到公司打工则不然,你几乎不能休息,很少能轻松地过节假日。 6、微软离破产只有18个月。他的意思是说,如果企业无法不断的创新进步,也许一年后就不复存在了。企业如此,人亦如此。 7、没有悟性的创业者,反应就不够灵敏,很难把自己的公司办得火起来。 8、每周经常工作72小时,有时甚至达到90小时;不工作的时候,他就像一个黑洞吸收光线那样,大量吸收信息。 9、当你在事业上遇到挫折,有打退堂鼓的念头时,你应该加以注意,这是最危险的时候! 10、人生是不公平的,习惯接受吧。 11、公平不是总存在的,在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总有一些不能如意的地方。但只要适应它,并坚持到底,总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成效。 12、创办一个公司就像建立一座大厦,没有蓝图,就不可能顺利地施工,谁都不能在没有蓝图的情况下施工。建立事业的蓝图,就是订一份企业计划。 13、解我的公司在各区、各产品门类和各客户群体中的经营情况,对于我这个首席执行官来说是很重要的。 14、失败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坚持到底,总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成效。 15、我认为做一个经营者有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那就是有经营兴趣。 16、经过每一个里程碑式的重要阶段时,我们都力争做到没有任何瑕疵,就像做项目评估工作那样。 17、成功的轨迹作为一种策略路线,从一开始就应该走上正轨。 18、公平不是总存在的,在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总有一些不能如意的地方。但只要适应它,并坚持到底,总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成效。 19、幸运之神会光顾世界上的每一个人,但如果她发现这个人并没有准备好要迎接她时,她就会从大门里走进来,然后从窗子里飞出去。 20、我们需要的是世界上最优秀的人才! 21、好的习惯是一笔财富,一旦你拥有它,你就会受益终生。养成立即行动的习惯,你的人生将变得更有意义。 22、盖茨运用的管理风格既不是美国的个人主义式,也不是日本的共识主义式,而是独树一帜的达尔文式适者生存。 23、每一天都会有一个机遇,每一天都会有一个对某个人有用的机遇,每一天都会有一个前所未有的、绝不会再来的机会。 24、失败是成大事者之母。 25、年轻人欠缺经验,但请不要忘记:年轻是你最大的本钱。不要怕犯错,也不要畏惧挑战,你应该坚持到底,在出人头地的过程中努力再努力。 26、千万不要错过那些好小子,一旦发现必须下定决心,不然你会与他们失之交臂! 27、他之所以为自己所领导的微软而感到自豪,是因为在这个团体中聚集了一大批与他一样热爱微软事业的人。 28、当你陷入人为困境时,不要抱怨,你只能默默地吸取教训。 29、每天早晨醒来,一想到所从事的工作和所开发的技术将会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和变化,我就会无比的兴奋与激动。 30、因为说话一定要诚实,所以一个好的领导者不能随意滥用奖赏和表扬,我会特别小心地对待我对员工所承诺的事情。 31、很多人喜欢拖延,他们对手头的事情不是做不好,而是不去做,这是最大的恶习。 32、我工作是为了乐趣。 33、获得成功有两个重要的前题:一是坚决,二是忍耐。 34、我们没有不懂技术的管理人员,因为,去寻求技术和管理之间的平衡毫不费力。 35、创新是做大公司唯一之路。 36、人生没有寒署候,人生不是学期制,没有哪个雇主有兴趣帮你寻找自我,请用自己的时间来做这件事吧。 37、看一下老板是不是善于管理他的员工,从他给员工支付的报酬毫无疑问地可以做出判断。 38、一个管理者如果不了解其下属的工作,那他就无法有效地管理他们。 39、当你了解客户的需求后,你必须乐于思考如何让产品更贴近并帮助客户。 40、持下去,成功就在下一个街角处等着你。 41、破产是一种暂时的困境,贫困是一种思想的状态。 42、管理者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有使员工们更加成熟的使命。 43、好的习惯主要是依赖于人的自我约束,或者说靠人对自我欲望的否定。 44、如果你觉得你的老板很凶,等你做了老板就知道,老板是没有工作任期保障的。 45、切实执行你的梦想,以便发挥它的价值,不管梦想有多好,除非真正身体力行,否则,永远没有收获。 46、与其做一株绿洲中的小草,还不如做一棵秃丘中的橡树,因为小草毫无个性,而橡树昂首天穹。 47、机会并不会自动地转化为钞票其中还必须有其他因素。简单地说,你必须能够看到它,然后必须相信你能抓住它。 48、我很幸远,年纪轻轻就发现我的兴趣,而且令我如此着迷,至今仍是如此。 49、成功都并没有什么秘密,他们只不过是适应了时代发展的变化。 50、时间管理不仅是独乐,也是众乐的一场赛事,和时间赛跑,人人都有可能是胜利者。只有不参加的人,才是失败者。 51、你不会一离开学校就有百万年薪,你不会马上就是拥有公司配属手机的副总裁,二者你都必须靠努力赚来。 52、企业发展需要的是机会,而机会对于有眼光的领导人来说,一次也就够了。 53、对书呆子好一点,你未来很可能就为其中一个工作。 54、每隔三年左右,企业必须对自己业务的方方面面进行一次全方位的严格评估,这点至为关键。 55、轻率和疏忽所造成的祸患不相上下。有许多青年人之所以失败,就是败在做事轻率这一点上。 56、养成每天读十分钟书的习惯。这样每天十分钟,二十年之后,他的知识水平一定前后判若两人。只要他所读的都是好的东西。 57、人们都喜欢看电视剧,但你不要看,那并不是你的生活。只要在公司工作,你是无暇看电视剧的。 58、对人才的运用,仅仅限于收罗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对人才不仅要善于识别其长处,而且要敢于大胆地使用,以让其充分显示自己的才能。 59、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能使你倒下,如果你自己的信念还站立的话。 60、对客户信守承诺,这一服务准则非常重要。 61、失败并非坏事,一次失败能教会你许多,甚至比你大学里所学的还有用。 62、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而人们要不断地适应这种时代的变化,而不要坐等未来,失去自我发展的良好时机。 63、在快餐店打工并不可耻,你的祖父对煎汉堡有不同的看法:机会。 64、直觉助你发现职业,而选择职业就像盖房子,如果你选择的职业是坚实的河床,你会喜欢你的产品。 65、每项事业成功都离不开选择,而只有不同寻常的选择才会获取不同寻常的成功。 66、花费数百元买一本书,便可以获得别人的智慧经验。然而,如果你全盘模仿,不加思考,那有时就会画虎不成反类犬。 67、任何时候,人的脑子都会有很大一部分没有使用,因此,当你放眼四周时,就可以充分利用大脑。 68、虽然行动不一定能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但不采取行动就绝无满意的结果而言。 69、成功者一遇到问题就马上动手去解决。他们不花费时间去发愁,因为发愁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只会不断增加忧虑、浪费时间。 70、最有希望的成功者,并不是才华最出众的人,而是那些最善于利用每一时机发掘开拓的人。 71、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而人们要不断适应这种时代的变化,而不要坐等未来,失去自我发展的良好机会。 72、微软公司在用人上所表现出的胆略与气魄是别的公司无可比拟的。 73、落后就是耻辱。 74、有非凡志向,才有非凡成就。 75、优柔寡断是会传染的,它能使整个组织感染上这种病,引起人们犹豫不决,失去信心,甚至造成混乱。 76、如果你一事无成,不是你父母的错,所以不要对自己犯的错发牢骚,从错误中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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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通知格式的范文3篇

  任免通知通常要使用规范的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一般写清楚相关的人员和职务信息。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人事任免通知格式 范文 ,供大家参考!   人事任免通知格式范文一   公司所属各部门: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酒店研究决定:   聘任张 【人名】 同志为____ 市____ 管理有限公司餐饮部经理,全面负责部门日常管理工作,试用期一个月。   免去何 【人名】 同志____ 市____ 管理有限公司餐饮部经理职务。 特此通知!   ____ 管理有限公司   20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人事任免通知格式范文二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部分人事任免调整如下:   任命______ 女士为总经理助理,免去______ 女士______ 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任命______ 先生为______ 分公司总经理,免去______ 先生________ 部门经理职务。   以上任免调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年一月二十八日   人事任免通知格式范文三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经公司管理层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任命_______同志为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   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_日人事任免通知格式范文相关 文章 : 1. 人事任免通知范文 2. 公司员工任命通知范文6篇 3. 人事任免通告格式 4. 人事任命通知书范文 5. 人事任免通告模板 6. 公司任命书格式参考范本13篇 7. 职务任免通知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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