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里有多少提及地勘队伍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呀?求文件具体内容或者文件编号。。急急急

2023-09-09 00:18:28
共2条回复
可乐

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办发[2008] 17号)和六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09] 1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国家机关对本地区或其他组织持有的国有资产和机构,包括由财政部分拨款的来源照顾对自己的支持和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在范围管理的实施意见。

机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和服务技能,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的机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

3,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到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机构和机构批准参照公务员法中华民国人民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并不适用于实施意见。

II岗位设置原则

5,根据位置,精简和高效。岗位设置应承担的主要任务和具体的公共利益目标,重点放在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竞争力。

合理,科学的管理。许多不同类型的工作机构,专业技术职位的水平,责任,权利和内部水平之间的组合与功能的单位,大小相匹配,规模和公共利益的目标。在实施后的管理机构,在批准的位置,组合和最高的工作水平控制总量,不断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并确保作业设置的发展社会事业发展。

7,考虑到目前的情况来看,面向发展。机构岗位设置,有必要充分考虑到管理岗位之间形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技术工作和工人及服务组合的现状,同时统筹考虑的发展,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人才等要素,成分调整不合理的。

职位类别设置

机构的位置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和三类工人的工作和服务技能。据机构的社会功能,职责和任务,性质的工作,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及其他因素,综合确定我区机构三种类型的职位比例,具体的控制标准如下: :

(1)主要负责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机构,应确保占主导地位的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社会服务时,应确保占主导地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70%的单位总持仓。

(3)技能是主要负责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和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导地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境外机构为主,后期两种类型的工作,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比例。

(5)鼓励机构社会化的物流服务,社会服务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实施社会服务的一般劳动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技能的工人和服务工作。

9,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批准机构可设立特设就业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四,岗位等级,并设置

(一)设置

管理职位等级10区机构管理职位分为四个层次。机构现有的科级主管人,科级副书记,书记,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七至十个岗位人员(附件1)。

11,最高级别的管理职务,根据单位的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员工总数和机构各个级别的管理职位,根据规格的事业单位,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确定。

(2)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3,最高水平的技术专长和比例,根据机构的功能,规格,根据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和其他因素,根据现有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确定的管理。

14个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层职位分为七个等级,即一至七个,一至四个正高级岗位,五至七个副高级职务;中间位置被分为三个等级,即八至十,主要工作分为三个档次,十十三,十三文书的职位(见附件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高和副暂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的具体措施,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将予发行。

15根据省,市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的入门级职位。区分级控制目标如下:

(1)属于机构为1:3:6;乡镇

(2)是一个公共机构0.5:3:6.5。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位的不同级别的职位之间的组合,该地区的整体控制目标如下:

(1)三,四位置4:6的比例关系

(2)五,六,七个位置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九,十的持仓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十二5:5的比例之间的位置。

17,根据什么样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各业务单位的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80%,总的专业和技术职位,辅助系列文章应放在水平的主要系列文章的水平以下。

18,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和机构的总量要严格控制比例的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机构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组合。

(三)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设置

19个专业的中专职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办公室25,28条的规定,本实施方式的意见,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出的一个重大贡献,在自然科学,工程,社会科学或行业的专家和学者。

(2)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业内同行的认可。

20个专业和技术三个位置的城市,集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总量控制和管理。就业条件应按照与实施的意见第25条,27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做出重大贡献,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保健,社会科学或行业的专家和学者。

(2)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业内同行的认可。

21个专业的技术机构申请设置的三个位置确定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升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设置

22后的最高水平和技能的工人和服务的组合,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人岗位,工作职位。凡熟练的劳动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年,依次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附件1)。

熟练的工人的工作和服务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二,三个位置的工人和服务技术工作的总的总比例一般控制在25%左右,不超过四个位置超过40%的总比例设置的工人和技术服务工作。

一共有两个位置通常占工勤技能岗位(其中包括后两个职位占约2%,3%)的总的5%左右,主要集中在工人的技能和服务岗位为主体的院校和科研,教学实验,卫生等领域的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E)特设岗位设置

23专案后永久地位的机构,不受公共机构发布的总金额完成任务的最高水平和结构上的限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根据特设职位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水平。

24个机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立特设职位,并填写在六安市裕安特设职位,申报机构“(附件2),一步一步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的报告,批准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1)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单位是合适级别的职位空缺;

(2)承担国家和省级课题的主要研究项目或重大项目,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人才;

(3)不需要

(一)基本条件,各个岗位设置

五个基本条件后,

25所院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人和技术服务工作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条件决定的雇用。就业的三种类型的职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性格;

(3)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职位的基本条件

26,每个年级的就业岗位人员

(1)7个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必有八员工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8个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在九岗位人员所需三年以上;

(3)9个,10个岗位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27,基本条件就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当前和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实施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遵守与访问控制的要求。

高级工程师28人,专业技术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层次的职位由单位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行业,单位的需求,职责和任务条件和因素水平的专业基本工作条件和技术要求确定。

(D)工人和服务技能

29,就业的工人和服务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二的位置在这种类型的工作所需的工人和服务技能下一级职位工作了五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评定;

(2)三,四名工人和服务技能的工作,工作行业至少五年的工作,高级工,中级工的技术水平评估;

(3)五名工人和服务技能的位置,应过期学徒生学习和实习工人,试用期,并通过基层工作水平评估。

周六,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权限

30家机构被授权人员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安装程序,根据各种规定的职位设置的数量,档次和比例。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六安市裕安机构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3); BR />(2)按照程序上报审计主管部门批准,政府行政部门的人员;

(3)经批准的位置,组合和最高等级限制的总量,发展实施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工作标准和就业条件;

(4)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

(5)位置程序由单位负责的小组讨论;

(6)组织实施。

31,机构设立,实施认证系统(附件4)的位置。

审批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岗位设置管理区大力发展机构组织实施的意见,市委,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的实施。

(2 )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委,市政府和实施的组织机构。

(3)各乡镇街,区直各部门党的位置,各院校设置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行政部门人员审核汇总,市委,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4)系统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区委,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区委组织部审核,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同一级别的党组织批准。

32规模小,人员少,更加分散的机构按照岗位结构比例的职位数量,主管部门设置的集中控制,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照程序提交给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33。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机构聘请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持仓,并批准为基础的工资。

34,总金额机构,混合和最高等级的位置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程序,可以申请变更按照与32,33条的规定实施的意见。

(1)机构分立,合并及机构编制的增加或减少应重新设置单位职务;

(2)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改变位置设置完成的任务。雇用

,工作35个研究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经批准的位置设置的程序,根据根据位置,竞聘上岗,根据香港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级别,聘用工作人员,进入就业合同。

参与机构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管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

36个机构的职责,工作任务和条件,就业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就业人员的基本条件的要求。有真才实学,急需的就业机会,并按照有关规定的特殊条件。

37机构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就业,就业结构的比例不得超过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应根据国家和省级机构中存在的有关规定突击就业的职责。注册办公室或邮寄到相应级别的职位经常雇用员工。

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员额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方式,并逐步就业结构达到规定的比例,在空缺的情况下,没有新的新兵。未到的批准后,要严格控制数量逐步到位后就业的比例,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状况

3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两个职位,兼职,由于行业和工作需求的特点,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按照管理层确定主后,执行岗位工资,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综合管理岗位不再设置;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专业技术职位的数量来确定其特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任务的专业技术工作,完成作业岗位,应当经

39所院校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国家和省级确定的位置,并签订就业合同。

40个机构,雇用新员工,以邮递方式重新定义的工作水平,并签订雇佣合约。

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的任何工作,聘用合同的变更,下月工资转化为新的就业岗位。

42个政府人事部门和机构和主管部门设置的位置的机构,组织岗位就业,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的政策和法规,岗位工资是根据就业工作

八,组织和实施

43个政府行政部门的人员。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根据实施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要充分发挥机构主管部门的职能和角色严格的岗位设置方案的标准和批准按照与就业结构的比例,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要加强机构设立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信息技术的作业管理,标准化。

4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的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部门和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那些未能岗位设置和聘用机构,政府行政部门人员和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政府财政部门没有拨款。滥用权力在执行工作中,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必须予以严惩,情节严重,领导和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措施。 BR /> 45,各乡镇街,区直各部门一定要切合实际,根据省级和市级法规和实施意见,以及产业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提交给区政府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区直党系统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中,记录提交给区政府行政部门人员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46,由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的实施意见的人员。

附件:

机构岗位等级表;

六安市裕安机构在特殊的位置设置的回报; BR /> 3,六在裕安机构发布设定回报;

4,六安市裕安区批准机构岗位设置表。

机构后级表

管理职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一名高级职员级技术工人一个

两名工作人员两个三名工作人员三四名工作人员

四四五五五名员工

六名员工的6个普通工人

七名员工七

八八名职员中级九名员工九

10名员工十

小学11 <BR / 13 12

第二附表

六安市裕安机构特设岗位设置的回报 BR />填写表单(盖章)编制单位:联系电话:填表日期:日期

单位全称

资金

编写规范的正规院校采用

帖子

基本

工作类别职位岗位等级和岗位设置的时间限制

开始时间:日

帖子帖子终止时间:日期

集原因

<br

员工的就业/>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参加

时间工人

a>

学历最高的毕业原工作单位

原来的就业类别新兵发布名称本义核

见反馈政府部门负责人员招聘岗位等级

试用

部门

(公章)

当日日期

(盖章)填写的形式

1,审计机构设立特设职位表; 2,在资金的形式主要是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的技术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建立设计规划部门批准人手的单位数; 4,现在就业岗位数是指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有多少人就业工作和服务技能工作现在,打算设立一个特设职位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岗位的工人和服务技能;工作类别,工作名称是建议设立特设工作的具体位置; 7,工作级别是建议设立一个特设的水平位置; 8,工作的时间限制设置特设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 9,本表一式三份,后批准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和机构报10,表用A4纸打印。

附表3:

六安市裕安区机构持仓回报/>申报单位名称:单位规格:身体状态:填表日期:日期单位编制几个人(包括发行人,核补:人,资金自我奉献,其他代码:人)

单位总职类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服务技能岗位

报告号码

报告比例

管理

岗位三级一百四十五个一千六百七八九十

领导职数

在管理香港的声明数量占比小于BR />专业

技术

工作水平的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

申报的总人数中所占的专业技术香港比例

级12345七八九十六届十一十二十三

申报数量股份比例

工人和服务技能

在专业和技术岗位的岗位等级和熟练工人普通工作报告

单位(盖章)负责人

部门(盖章)

2345

报告号码

工作秦刚比例

说明:表一式四份,连同无主管部门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描述,组织申报文件副本;单位规格,在该机构的领导职务和编制管理部门文件的数量;没有当局生涯单位咨询柱密封。

附表四:

六安市袁机构岗位设置核准表

你单位申报作业设置报告已收到,研究同意你单位如下工作:

工作总的管理职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和服务岗位的混合帖子

各种

结构

>比例的

管理的的

岗位等级

345678核定员额90号专业

技术

>作业级别高级中级初级

批准的职位数

2345678 90十一,十二,十三,批准

技能的职位数

工人和服务岗位等级十二345普通工人

批准的职位

(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日

1,表一式三份政府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 2岗位设置的混合机构,以为准。

通知关键词:位置设立的公共机构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

中共六安市裕安区民政事务处2009年12月3日发行

小菜G

给vb梵蒂冈挺好听个人

相关推荐

事业单位方案范文

事业单位方案范文5篇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方案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事业单位方案范文1 一、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 1、市直各学校及局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市直各学校及局各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设置管理原则 1、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要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人事部门核定下发的指导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岗位职数限额内,依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设置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岗位要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分类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类型、编制、人员构成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主、辅系列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三、岗位类别设置 1、教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管理岗位指在单位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等事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教育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图书、会计、统计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5、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各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全市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全市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类13个等级,高级岗位(大学教授)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大学副教授、中专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中专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中专助理讲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其中中学三级教师、助理员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教师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3、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各单位分级控制目标为:2:4:4。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4、根据教育行业特点,各单位一般应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为主系列。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7、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方案范文2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__办公厅转发的《省人事厅的通知》(__办字[20__]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交通局所属三个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岗位类别、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交通局所属三个事业单位:公路管理站、渡口管理站、养路费征收站,根据三个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设置岗位总量13个。其中管理岗位7个,专业技术岗位6个,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4%,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46%,专业技术主系列是公路工程技术系列。 2、我局事业单位是股级事业单位,因此管理岗位设置科员(九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设置6个等级,中级岗位设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五、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行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五级工勤技术岗位,应是就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岗位聘用办法 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__办字[20__]17号)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聘用。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 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察评议 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从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分,确定可直接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5、研究决定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名单; 6、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确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7、签约上岗 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七、实施步骤及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这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交通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__(局长);副组长:__(纪检组长);成员:__。 (二)组织动员 召开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学习宣传本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让大家充分了解事业单位实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三)具体实施方法、步骤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根据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拟设置三类岗位,填写《__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等有关表格。 2、召开职工大会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3、《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定稿。 4、编写岗位说明书,主管部门审查后,同实施方案一并报县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5、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岗位聘用,采取竞聘上岗或考核的办法,择优决定受聘人员名单。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6、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并签订聘用合同后,报县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确认,经人事部门确认,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按照人员新聘岗位等级,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方案范文3 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市、县有关改革精神,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和市、县有关改革要求,以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保护森林资源,优化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有利于增强林产业的活力,促进林业产业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增加林农收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立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的,高效的林业行政事业管理,服务机构,促进林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一、事业机构现状 __县林业局下属有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动植物管理中心、林业调查设计队、木材检查站等事业单位。按照20__年8月29日宁政办发[20__]65号文件给林业局事业单位定编35人,现实有33人。 二、实施范围 __县林业局事业单位在册人员均纳入此次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设置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__县林业局是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__县事业岗位管理实施方案》要求,__县林业局事业单位共设置岗位35个,其中专业技术岗位28个,工勤技能岗位7个。 (一)岗位名称及岗位人数 1、专业技术岗位28个,其中:高级岗位3个,中级岗位11个,初级岗位14个; 2、工勤岗7个,其中:二级1个、三级1个、四级5个; (二)岗位等级设置 各岗位等级设置参照《__县事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中等级设置。 (三)岗位职责设置说明书详见附件6 (四)岗位聘任 岗位设置和管理方案批准后,按照《__县事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任聘。 事业单位方案范文4 为深化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晋中市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人字【__】15号)和__县委组织部、__县人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县人字【__】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市人字【__】15号文件规定,我县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用人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工向合同用工的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设岗,宏观控制的原则; 2、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 3、坚持按岗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 4、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全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教育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指学科实验、图书管理、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岗位设置的确定应考虑教职工编制总量、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特点等因素,根据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设置 1、全县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六个等级,即五至十级岗位。首次设岗按现有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四个等级确定依次分为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其它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1、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制度,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幼儿园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暂按现行规定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七级。 2、全县教育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总的控制比例为1:3:6;其中五、六、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事业单位方案范文5 为进一步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和完善单位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转发__的通知》(__)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方针,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二、竞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单位按需设置岗位,确定岗位等级,制定竞聘条件,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三、组织领导 (一)岗位设置工作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岗位设置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__成员:__、__、__、__。 (二)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制定竞聘方案。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单位竞聘实施方案。 2、资格审查及量化评分。对申请竞聘人员提交的材料对照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量化打分,确定单位拟聘人员名单。 3、协调和处理问题。对单位在岗位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进行协调并处理。 四、岗位设置及竞聘细则 (一)岗位设置 根据上级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本单位设置岗位总量__个,其中:管理岗位__个(七级职员_个,八级职员_个,九级职员_个);专业技术岗位__个(高级2个〈六级岗位1个,七级岗位1个〉,中级_个〈八级岗位_个,九级岗位2个,十级岗位3个〉,初级8个〈十一级岗位3个,十二级岗位3个,十三级岗位2个〉,工勤职能岗位38个(技术工三级10个,技术工四级15个,技术工五级13个)。 (二)竞聘量化评分细则 量化评分采用百分制办法,各分值标准为本项的封顶分,各种年限的计算时间以竞聘当年12月31日为准,各种年限均以整周年认定计算。 1、基本资历(90分) (1)工龄(50分):每年计2分(以人事档案为准)。 (2)学历(10分):按现有学历,本科及以上计10分,专科计8分,中专计6分,高中计4分,初中及以下计2分。 (3)专业技术资格(10分):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计10分、6分、2分。 (4)资历(20分):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每年计1分。 2、综合评价(10分) (1)局班子考评(5分):根据竞聘干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从德、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2)干职工考评(5分):根据竞聘干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从德、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五、竞聘程序 (一)岗位余额。经县人事部门核准,本年度单位岗位余额情况如下: 1、七级管理岗位余额1个,八级管理岗位1个; 2、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余额2个,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余额1个,八级专业技术岗位余额1个,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余额1个,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余额3个。 (二)申请报名。由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填写《__事业单位竞聘申请表》交行政办公室,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时将该岗位任职所需材料(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聘任书等)一同上交。 (三)资格审查。岗位设置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四)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对同一层级岗位按岗位级别按高到低顺序逐级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量化打分,同一层级高级别岗位落聘人员可参加低级别岗位的竞聘,最后单位按岗位层次和级别确定各岗位拟聘人员名单。 (五)单位公示。对拟聘人员名单及拟聘任岗位层次、级别,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门办理聘任手续。 六、职务续聘、解聘、低聘 (一)聘任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二)聘用人员在聘任期内,工作认真负责,年度考核必须称职以上,单位在聘任期限到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续聘手续; (三)职务解聘、低聘。 1、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 (2)被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 (4)年度考核不称职或竞聘上岗中落聘的。 2、因能力差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根据情况予以低聘。 七、其它事项 (一)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竞聘晋升或岗位聘用: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受到处罚者; 2、上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没有参加考核者; 3、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极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二)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文明标兵等荣誉称号者,在单位有职数时可不参与竞聘,直接上岗。 (三)单位有职数,当年退休或有重大疾病的干部职工,可不参与竞聘,直接上岗。 (四)若得分相同则优先考虑年龄长的干部职工上岗。 (五)干部职工不在岗(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事假1个月以上)的年度不计算资历加分。 (六)加分应提供原件,提供假证件,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上岗资格,两年内不予参加竞聘。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局岗位设置工作小组。
2023-09-01 09:15:201

事业单位没有三定方案如何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没有三定方案岗位设置如下:1、根据岗位类别划分的原则,确定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数额的数量。2、根据本单位职责任务和主体岗位情况,分别确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学历、资历条件、能力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水平,重点强调业绩条件。3、根据单位人数,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普通岗位实行两人一岗,重点岗位实行多人一岗进行划分。
2023-09-01 09:15:321

事业单位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什么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方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所说的备案制,是备案制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见到“备案”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在公告里看到“聘用”的字样。而聘用制,一般是指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你本人之间人事关系的用人制度。就是说,实行备案制的事业单位与你签订聘用合同后,一定会在人社部门进行备案。所谓的备案制事业单位,是说那些在改革后仍然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但取消事业编制的单位。这些单位在用人方面,只需要向政府编制机构进行备案就可以。这些单位虽然没有了编制,但工作人员的数量,仍然需要编制机构进行核定。这种备案制,虽然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编制,但与传统的事业编没有太大的区别。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023-09-01 09:15:52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概述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仍然存在的问题3、如何做好岗位设置工作4、结语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概述;党中央、国务院从2006年开始,对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原人事部于2006年7月、8月先后发布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建立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基本制度及具体政策规定,以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顺利实施。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将事业单位原有的人事管理模式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通过岗位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事业单位通过岗位设置管理,也能推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通过岗位管理,对不同的岗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并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逐步形成一整套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作用,仍然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需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近十年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或多或少也存在着部分问题和矛盾:(一)因人设岗现象较为普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原则上应该是“因事设岗”,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单位发展需要,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下,自主设置单位岗位,但在具体设置中,尤其是首次进行的岗位设置,单位不得不考虑单位现有人员状况,将安置现有人员情况作为岗位设置的前提条件,对照人员情况进行岗位设置。个别单位甚至存在“特殊岗”“人情岗”等现象,岗位设置管理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二)结构比例与单位实际人员情况存在矛盾。《〈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控制比例,每个岗位类别的各个岗位级别的结构比例也规定了全国控制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来看是比较合理的,但是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例,假设一个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几乎都是相近时间段进入本单位工作的,并且从那之后很多年都没有进人,多年以后部分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单位陆续通过公开招聘大学毕业生补充工作人员,新招聘人员转正定级后一般是在初_岗位,则该单位就会出现初级职称人员扎堆现象,导致出现初级岗位超编,高级岗位空缺的情况。随着一定的时间推移,初级岗位人员达到年限评聘中级职称时,则会导致中级岗位超编。由此可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实际上是动态的,结构比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或许在一定时期内会达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规定的控制比例,但随着人员情况的变化,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会存在超控制线的情况。(三)相关配套政策规定需进一步完善。虽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类别、等级及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也针对实施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作出了具体政策规定,但因事业单位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在具体实施中仍然会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发生,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只能咨询政府人事部门,有时因时间不同得到的答复和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没有形成具体的配套文件,工作时缺乏文件依据。3.如何做好岗位设置工作(一)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动态管理。在设置岗位时,应根据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分析,充分考虑人才的晋升空间,优化人员配置,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线,各岗位之间、岗位级别之间形成科学合理的结构,适合单位一定时间内的人员发展需求。若岗位设置不符合单位发展实际时,应及时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及时对岗位进行调整,以便发挥岗位设置的基础作用。(二)加强岗后聘用管理,建立能上能下的聘用考核机制。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是最基本的工作,但岗位设置后如何进行聘后管理才是重中之重。结合单位实际,对照岗位制定切实可以的考核机制,考核时应以工作业绩为主,并且充分考虑各岗位工作量,合理拉开差距,避免考核走过场,对考核合格人员继续聘任,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级别。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加强岗位设置后的聘用管理,充分调动基层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员工整体的工作能力。4.结语;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好岗位设置工作就能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本文对此进行浅析,也是希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能充分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2023-09-01 09:16:03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原则是什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内容是通过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让事业单位各工作人员全身投入到岗位中去,实现其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是以按照科学规范,从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适合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原则其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责权明确、能上能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二、如何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重新进行岗位设置:(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调整内设机构或增减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三)按照事业发展和实际情况、事业单位职能调整,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四)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岗位设置总体控制比例需要进行宏观调控的。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需以函件的方式说明变更理由,根据有关文件重新设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按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权限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名册》、市编办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注意:以上信息均为手动整理,相关数据来源于网络资料汇集整理,如有遗漏,欢迎留言补充,谢谢!2022年及2023年事业单位招考信息如有变动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本文仅供参考。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原则是什么的主要内容,祝大家考编顺利,都能考上自己理想的单位。
2023-09-01 09:16:101

事业单位岗位如何分工?

1、事业单位岗位分类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 2、管理岗等级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和行政职级类似,晋级都是按等级进行晋升,目前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十个等级,分别是办事员、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厅、正厅、副部、正部。 3、管理岗定级 一般来讲定级是按照学历高低定的,通常做法是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分别定为管理十级、九级、八级、七级,但是需要在有岗位指数的情况下。 4、管理岗最高等级、职数 管理岗位是有最高等级限制的,一般中央部门事业单位管理岗设置不超正部,省级不超正厅,市级不超正处,县级不超正科,并且内部管理岗位职数也有一些限制,比如事业单位定为管理型的,管理岗位设置比例就高如财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定为专业技术型的管理岗位设置比例就低如疾控中心。另外管理岗位职数内部也有一些限制,比如市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副处、正科等职数是有比例限制的,不是随便确定和晋升的。 5、管理岗晋升 事业单位的管理岗晋升基本上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模式来进行的,大致遵循一个原则:同级别副职提拔为正职,一般为两年;从下级正职晋升上一级副职,一般为三年。这是理论数据,不要当真,受事业单位等级、岗位设置、岗位比例等等诸多限制(还有很主要的 社会 背景),乡镇好多人一辈子是九级。 6、 职级并行 一些地区已经试行了专门用于事业单位的“职级并行”政策,也是按年限有条件自然晋升,虽然没有相应的职务,但是等级上去了,工资待遇上去,破除了因不能提拔一辈子不能晋级升薪的故疾,确实可以有效调动一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讲个真实案例。小周是去年考入我们市直下属事业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我们下属单位给他定管理岗9级。小周不满意,认为硕士研究生应该定管理岗8级,于是询问人事部门,人事部门解答说“我们8级岗位编制已用完,再说当初我们招考就说明了是9级职员”。小周仍然不满意,于是又向我们市直机关人事处打电话,得到的解答还是一样。小周还是不满意,打电话到人社局,解答还是一样。小周也就认命了。当然小周的工资薪级比本科生要高一级。 事业单位管理岗分为10级、9级、8级、7级、6级、5级、4级、3级、2级、1级等10个职级,分别对应公务员的办事员、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副部级、正部级。 管理岗的定级,主要根据个人学历、履历、经历,还要结合单位职级空缺情况。 ①中专学历、大专学历,定级为管理岗10级; ②本科学历,定级为管理岗9级; ③硕士学历,定级为管理岗8级; ④博士学历,定级为管理岗7级。 以上情况,只是理论上的定级,比如人才引进、招考中有学历要求的等情况 。 实际上,并非如此,就像我们下属事业单位的小周一样。即使你是硕士研究生,只要招考公告中明确招录为9级职员,那定级肯定是9级,绝对不会为你定级为8级。 专技岗转任管理岗的定级,与学历基本没有关系。按照规定,应该是专技初级对应管理岗9级,专技中级对应管理岗副科、正科,专技副高、正高级对应管理岗副处、正处。 但事实并非如此,各地执行结果相差蛮大。以我们市直单位为例,专技岗中级顶多就是定为管理岗副科,专技岗副高顶多就是定为管理岗正科,专技岗正高级顶多就是定为管理岗副处。 因此,我一直建议,个人没有官瘾,没有外力支持,专技岗没有必要转任管理岗,工资待遇上比较吃亏。 公务员转任管理岗,这个相对比较简单。公务员办事员、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副部级、正部级,相应转任为管理岗10级、9级、8级、7级、6级、5级、4级、3级、2级、1级。 你好,事业单位管理岗的定级工作比较复杂,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大专、中专 毕业生定为 管理十级 职员岗位(对应二级科员);如果是专业技术岗,定为十三级(初级)。 2、 本科 毕业生一般定为 管理九级 职员岗位(对应一级科员);如果是专业技术岗,定为十二级(初级)。 3、 硕士 研究生一般定为 管理八级 职员岗位(对应副科级);如果是专业技术岗,定为十一级(初级)。 4、 博士 研究生一般定为 管理七级 职员岗位(对应正科级);如果是专业技术岗,定为十级(中级)。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定岗有一个大前提,必须要有 相应的岗位空缺 。 在县市区的事业单位,管理七级、管理八级属于领导岗位,含金量很高,没有特殊情况,不可能定给新录用的工作人员。 因此,哪怕是硕士、博士研究生,通常都定为管理九级职员岗位。 1、如果是有 3年 工作经历的本科生考上事业单位,最高可以定为 管理八级 职员岗位; 2、如果是有 6年 工作经历的本科生考上事业单位,最高可以定为 管理七级 职员岗位。 同样的,也必须要有 相应的岗位空缺 ,并且 单位愿意从高定级 。正常情况下,工龄再长的本科生也只能定为管理九级职员岗位。 简单来说,公务员一级科员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定为管理九级职员岗位,也可以直接提拔为管理八级职员岗位。 公务员副科级领导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定为管理八级职员岗位,也可以直接提拔为管理七级职员岗位。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管理岗的定级工作,一看单位的岗位空缺数,二看单位是否愿意帮你从高定级。 欢迎关注@瑛杰小猪,一起聊聊体制内的小知识。 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无论是体制内的任何一种编制,不同的学历,试用期满,转正的时候定级都是不同的,学历越高,定的级别就越高。 事业编制一共有四种,依次为参公、管理、专技、工勤 。 不同的类别,等级划分和上升方式是不一样的,以事业编制的管理岗为例,一共分为一到十级,一级最高,十级最低。 我们平常能接触到最常见的是七、八、九、十级,六级就比较少见了,因为六级相当于公务员队伍的副处级,到了这个级别的事业编管理岗是可以直接转任公务员的。 学历这个东西在体制内是很重要的,学历越高意味着定级越高,也就是起点越高。 刚刚进入体制,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就会定级,依据不同的学历,定级不同,在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上,大专学历定级为管理十级,是最低一级的,相当于公务员中的办事员,目前管理岗招聘的时候一般都要求最低学历是本科,新入职的大专生管理岗很少。 本科学历占比是最多的,转正定级为管理九级,相当于公务员里的科员。因为事业编车补已经落实,在我们这里管理九级的工资比同等级公务员还要高一点,管理九级每月到手4100元,科员只有4000。 硕士学历转正定级为管理八级,相当于公务员里的副科级,有个同学是研究生学历,通过人才引进在一家市直正处级事业单位工作,转正定级就是管理八级,相比于副科级公务员,他的工资要少一些,每月到手4400元。 博士学历转正定级为管理七级,但这种人才很少见,我们这里的一个市里主办的经济开发区,过去三年,通过各种人才引进,也不过吸引了寥寥2个博士进来,博士资源很稀缺。事业编的博士生大部分都是通过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进入体制的,不仅分房子,还有巨额的安家费,虽然管理七级只相当于公务员里的正科级,但实际待遇要远高于正科级公务员。 学历越高,待遇越好,这句话放在各行各业都适用。 通俗点说:管理岗专科考进去转正定十级,本科转正定九级,研究生定八级。 专技岗专科考进去定十三级,本科定十二级,研究生定十级。 目前通过公开考试招聘就这两种。 工勤属于十二年及以上的退役士官转业安置的工作。 普遍上情况来说, 事业单位管理岗考进去的评级 为:专科10级,本科9级,研究生8级, 而事业单位的专技岗则分别是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当然这只是普遍情况,具体可以参照招聘公告中的岗位表,里面一般会有级别。 韶关华图为你解答~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从高到低依次为: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你,如有关于事业单位考试的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关注韶关华图教育~
2023-09-01 09:16:181

事业单位有几种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三类,管理岗位,一岗十级,差不多占10%15%;专业技术岗位,占主要地位;工勤岗位。三者均使用事业编制,没有像行政机关一样,存在工勤编制,因而也可以说事业单位其实只有两种岗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也算专业技术岗位,只不过晋升的方式不同。事业单位,按照财政供养份额,可以分为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基本上,全额改革方向是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差额是改制,事业职能为主的保留事业单位属性,企业职能改为企业管理,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分别安置;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自负盈亏,人员基本推向社会,但会考虑实际情况,不会简单处理。按照分类改革,分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今后不再设置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是否参公分类,分为参公和不参公事业单位。参公不参公,主要看垂直上级单位参不参公,没有一定之数,各地也不尽相同。以上是【事业单位有几种岗位设置】的全部解答。
2023-09-01 09:16:261

事业单位中级岗位比例大家怎么看?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有比例限制,不过在总体比例内可以适当调剂名额,报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即可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模式,分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三种岗位。三种岗位之间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其中,以公共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假设一个单位三定方案设定的在职在编人数为100人,那么其管理岗位必须在100x50%=50个以上,其余50个业后专技岗和工勤岗,工勤岗一般不超过10%,这意味着专技岗可设置40个岗位。而专技岗的设置一般按1:3:6总体目标设置,即高级职称占10%,中级职称30%,初级职称60%。40个专技岗中,可以设置4个高级职称,12个中级职称,24个初级职称。 以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编制数的70%。同样以100个在编名额为例,70%意味着可以设置70个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前述1:3:6的比例,至少有7个高级职称岗位,21个中级职称岗位,42个初级职称岗位。如果单位有实际需要,这个岗位比例可以适当调整,比如适当削减高级职称岗位,由原来的7个调整5个,中级职称增加一点,由21个调整到25个,减少2个初级职称岗位,由原来的42个调整为40个,这种小范围的调整是允许的。只要报人社部门审核,比例调整的名额不超过总盘,一般都会批准。 题主说你们单位只有一个中级职称岗位,说明你们单位比较小,人数不多,而且大概率是以管理为主的单位。假设你们单位以管理为主,单位有10个编制,管理岗占50%也就是5个,专技岗占5个,按照1:3:6的比例,中级岗位也就是1个,最多2个。确实可能存在一个单位只有一个中级职称岗位名额的情况。 碰到这种情况,你只有三种选择:一是等,风前面的人调离或退休空出岗位,这估计需要很长的时间,可能性不大;二是建议单位在比例范围内调整名额,可这种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中级职称增加了,意味着初级和高级名额会减少,单位领导和同事不一定愿意干;三是转管理岗走管理路线,然而一样面临升职难的现实,况且好不容易拿到中级职称,转管理岗也不划算。 当然,如果有路子可以调到其他有名额的事业单位,直接聘任到岗,这是最划算的。问题是,你有这样的机会吗?没有,恐怕你只有等。 事业单位的岗位比例确实是一个让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诟病的问题! 按照我国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中级、初级 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 按照这个比例,那么一个单位如果有10个专业技术名额,那么只能有1个人被聘用在高级,3个人聘用在中级。 而事业单位的流动性整体较差,特别是大多数高、中级职称人员都是属于普通干部,因此职数被占用后基本上就得等到他们退休才能空出。 当然,这个比例也不是完全固定的,根据单位的不同,这个比例肯定是有区别的。 正常单位级别更高,会更有优势。 省属事业单位的高、中级比例相 比市属事业单位 肯定是更高的,市属单位又比县属单位更高一些。 而一个单位内部的职称数量也是可以变化的。 第一,可以通过调整岗位设置 。 比如单位内原先设置的是10个管理岗,10个专技岗。那么可以通过取消管理岗增加专技岗的方式,比如修改为5个管理岗,15个专技岗,那么中级职称的职数自然会增加。 第二、向人社部门争取。 比如单位有5个专业技术岗位,那么高级、中级、初级的比例是0.5:1.5:2.5,正常批下来会是1个高级,1个中级和3个初级。 但是,如果部门比较强势,单位领导去协调争取的话,那么1个高级,2个中级也是有可能的。 第三、通过“ 双肩挑 ”的方式 。 事业单位的“双肩挑”,也就是一个人 同时聘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 ,但是只占用一种岗位的职数。 如果让一个已经聘用在中级岗位上的人实现“双肩挑”,那么就可以将专技中级的职数空出,不过能够双肩挑的一般都是事业单位的领导。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其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岗三类。很多在体制内工作的人也许对事业单位的岗位的重要性并不是很了解,认为都是财政拨款无关紧要,我可以肯定地说,由于管理岗和专业岗的培养方式和发展方向不同,设置的比例也不一样。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在设立时,编制部门会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下发机构编制文件,事业单位都要根据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文件编制三定方案,在岗位设置中明确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数量,在人员的聘用方面必须严格按三定方案设置的职数执行。 以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得超过总编制数的50%。其余50%及以上为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 也就是说,以管理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控制在总编人数的50%以内,其余的50%设置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管理岗位一般按照编制文件中明确的职数进行设置。 以专业技术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编制数的70%。 以专业技术为主的事业单位,那么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不低于70%,如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多,可以根据单位的情况多设,管理岗位不能超过单位总编制的15%。各省的设置可能有所不同,但差距不会太大。 比如说一个县级所属的正科级小学,总编制为100名,如果按80%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那么专业技术岗就有80名。高级按20%设置,可设置16名,中级按50%设置可设置40名,这个比例各省规定的有所不同。其余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1级和12级,没有比例限制。管理岗的设置在上面的例子已进行分享,这里不再重复。那么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如何选择岗位呢?这里就比较人性化,你可以按县级党委的任命文件选择走管理岗位,也可选择走专业技术岗位,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双肩挑”。 (2)如果你擅长专业技术,比如教育、医疗、工程、会计等专业性比较强的单位,可以考虑在专业技术岗位发展。随着专业技术能力的提升,通过考试和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 对于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来说,走职称晋升道路,要比走管理岗位和职务晋升道路更宽,副高级级以上职称,其工资待遇已经相当可观,比同等条件的行政职务和管理职务待遇还要高高,而且晋升难度更小。 实际上,事业单位职称比例是可以调整的,我不清楚你们单位的人员数量,但是就1个真的是少得可怜。这个还需要看一下你们单位的三定方案,看看当时批的是几个,这个已有坑的人向前走升副高应该难度很大。其次,如果可以建议单位领导,可以给当地编办、人社、组织等部门再协商,是可以增加人数的,看你们领导有没有替你们着想,很多事业单位由于级别很低,副科级,就向上级争取了好几个中级岗位,这样还能平衡一下同志们的心情,增加积极性。 国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有原则性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 社会 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 社会 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国家对全国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我是山西省直事业单位的工程师。18年评,19年聘。你可以和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看中级岗大概几年可以空出来,也就是别的已聘工程师有没有快退休的或是快升副高的。如果短时间没有空指标,那你也可以转岗 转管理岗,走级别 体制内的无奈,摆正心态,耐心等待。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技术岗,工勤岗三类,根据单位承担职能的不同,岗位设置是有限制的。 你所在单位只有一个中级技术岗位,只能等他晋升高级职称或者退休,岗位出现空缺。所以你只能等待,在体制内上班,这种情况很多,摆正心态。 你也可以向领导提提意见,看领导能不能向上级反映,申请岗位编制调整,估计很难。 举例都是100个人的单位。像我们这种总编制才3个人的单位咋怎,永远只能设置低级岗位,不管是专技还是管理岗位。
2023-09-01 09:17:10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通过国家成人高考,完成大专学业二十多年,一直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也有二十多年,单位只承认学历,却不评职称怎么办办
2023-09-01 09:18:143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岗位管理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分析、岗位说明书、岗位评价等内容。【A】岗位设置一.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是岗位名称、岗位任务、岗位编制、部门岗位总数和公司岗位总数的总和;总经理/董事长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公司战略或组织结构的调整,定期组织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查公司岗位设置的合理性,不断调整、优化公司的岗位设置;公司的岗位层级分为作业层、主管层、中层、高层。作业层:工人级、员级;主管层:主管级、高级主管级;中层:副主任级、副经理级、主任级、经理级;高层:副总经理级、总经理。二.岗位设置时机(一)当公司组织架构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岗位重新设置;(二)当部门职责内容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岗位重新设置;(三)部门职责不变,原岗位设置明显不合理时,需要重新调整设置。三.岗位的增减与调整(一)分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行政部提出增减岗位的申请;(二)人力资源行政部认为必需增加或减少岗位时,特别是减少岗位时可以提出方案;(三)人力资源行政部分析岗位增减的可行性,同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经理级及以上岗位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审议,董事长批准发布执行;高级主管级至主任级由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并报董事长;工人级至主管级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批。(四)对决定新增的岗位,由该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人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工作分析、拟定岗位说明书、开展岗位评价,并将新增岗位纳入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体系,经理级及以上。(五)对决定予以撤销的岗位,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合理安排原岗位的任职人员。四.部门设定部门人员定编,由分管副总及人力资源行政部共同会审,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人力资源行政部严格按照部门定岗、定编与现有人员的匹配进行计划招聘,没有定编和人员定岗的原则上不进行人员招聘。第十二条人员定岗定编工作的定期和日常维护,通常和组织架构的定期和日常检讨合并操作。【B】工作分析一、工作分析的时机(一)公司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岗位工作分析;(二)岗位的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进行岗位工作分析。(三)人力资源行政部每季度组织一个部门或车间对公司计时工资的干部、工人进行的、系统的工作分析,每两年全公司一个循环。(四)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作分析时,组织实施。二、工作分析的方法包括问卷法、观察法、采访法、工作实践法和典型事件法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三、人力资源行政部组织对岗位进行工作分析。四、工作分析的结果是岗位说明书,为岗位任职人员开展正常工作和人力资源招聘提供依据和参考。【C】岗位说明书一、岗位说明书是对岗位名称、岗位上下级关系、岗位编制、岗位职责、岗位协调关系、岗位任职资格、岗位工作环境等的详细说明,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文件之一。二、需要制定或修改岗位说明书时,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及时向人力资源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部门职责或岗位说明书修订记录表》,按标准格式制定或修改岗位说明书,同时向人力资源行政部提交备案。见附件3。三、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编写部门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的编写对象为公司所有岗位。直接上级负责调查、编写下级的岗位说明书,间接上级负责审核,副总及以上级别岗位说明书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编制,并经过董事会审核通过。四、公司招聘、人才选拔等工作,必须以岗位说明书的相关要求为依据。五、员工上岗时,必须认真完成岗位说明书所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D】岗位评价一、岗位评价,是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所设岗位需承担的责任大小、工作强度、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评价。二、职等职级表为岗位评价结果的表现形式,是确定薪等薪级表以及员工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三、岗位评价方法:公司采用四因素岗位评价表的评分法。。四、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岗位评价表的拟订和培训,确保岗位评价小组做好岗位评价工作。五、下列情况下,人力资源行政部应组织进行部分岗位评价或全部岗位,重新编制职等职级表:(一)新增岗位;岗位要求的经验、能力等发生较大的变化;岗位说明书发生较大的变化;人才稀缺程度发生重大变化;(二)岗位设置发生重大变化;组织重心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每3年组织一次岗位评价。
2023-09-01 09:18:551

管理岗位如何晋级 管理岗位晋级方法

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晋升不能突破设定的领导职数。每个事业单位都要向同级人资社保部门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是严格按照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机构编制总数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在编制时不能突破机构编制数量、设定的领导职数和机构规格。比如,一个县级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规格设置为正科级,正科级领导职数就只有1名,可能会设置副科级2名,其余设置的是九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那么,单位在提拨任用管理人员时,副科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八级管理人员就只能提拨2名,不能超过2人,如果超过2人,就叫超规格任用领导干部。因此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时不能突破设定的领导职数。 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晋升必须符合领导干部的任职要求。提拨领导干部要求领导干部要具有相应的学历、任职时间及能够正常履行本岗位工作所需的身体条件。如果在一个县级所属的事业单位选拨事业科级领导干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八级管理人员,要求要在下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这两个条件是硬性条件,如果任职年限达不要3年以上是不能提拨为副科级领导干部的,没有取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也是不能提拨为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同时也要在思想道德好、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同事认可、清政廉洁等方面没有不良的反映,才能够提拨为领导干部。 3、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晋升必须严格按领导干部选拨任用的程序进行考核。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晋升与公务的晋升的程序是一们的,都要通过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重点谈话、公告公示等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有一个程序出现问题,考核就会补终止,因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晋升也是一个非常严谨的程序。
2023-09-01 09:19:051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五条 岗位设置管理坚持党委、政府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事业单位可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体岗位。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保障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上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不同类别岗位的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事业单位中原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事业单位未明确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第二十一条 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核准。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杭州、宁波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其他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为1.8∶4∶4.2,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7∶4∶5.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文化、卫生、农业、体育、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体岗位的数量和等级。第二十七条 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第二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第二十九条 技术工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第三十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以上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设置程序报核准机关核销。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三十三条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二)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技术工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综合考虑知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各类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二)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三)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四)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五)事业单位按照讨论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一)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二)各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三)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二)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第四十一条 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第四十二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岗位设置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实施岗位设置工作,应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确需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是指经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第五十一条 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第五十三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第五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指导意见》,是指原人事部会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体育、广电、出版、交通、民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的,针对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性意见。第五十七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第五十八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须报设区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   4.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2023-09-01 09:19:151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岗位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42、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4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45、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4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47、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2023-09-01 09:19:291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公路交通单位岗位设置

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各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包括公路管理(含建设、养护、运营、规费征稽、质量监督、造价、定额等管理)事业单位和道路运输管理(含客货运、运输站场、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出租、公共交通等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公路学会、建设协会、道路运输协会等公路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公路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5、公路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6、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公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公路交通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公路交通的特点,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道桥工程、交通工程、道路运输、汽车运用、运输经济(含规费征稽中的统计、财会)、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信息化等公路交通特有专业技术岗位。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10、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量和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1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公路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费征稽任务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一般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对于专业技术性很强以及管理层级高的上述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并相应降低其他两类岗位比例。(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从事造价与定额编制、公路与桥梁检测等活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其中,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占全部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3)主要提供公路技能型服务,从事公路养护生产、机动车辆检测等活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2、管理岗位分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3、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14、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公路交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16、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公路交通发展水平,以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公路交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中央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地(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地(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县(县级市、区)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1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1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23、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24、主要提供公路技能型服务、技能水平较高、技能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其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事业单位。25、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四)特设岗位设置26、特设岗位是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经济师,下同)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经济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29、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3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3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3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4、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岗位任职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36、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3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39、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4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六、岗位设置的审核4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4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43、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4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45、地(市)政府直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地(市)政府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6、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7、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或者地(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4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的权限申请变更:(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4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七、岗位聘用5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评定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5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52、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基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53、根据公路交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54、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55、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5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5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5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八、组织实施59、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公路交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公路交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60、各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规费征稽、质量监督等管理职能,尚未获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61、各地区、各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62、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2023-09-01 09:19:541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一大堆问题

1、算。这部分人既做管理,又做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和专技两边的岗位设置都占。2、技师有工勤的技师,也有专业技术的技师。副主任是哪一类的?如果是工勤的,那一般没有按双肩挑了。那就相当于“以工代干”,就是工人编制的人做管理干部。这涉及一些历史问题。设岗的时候,副主任应该按管理岗位设。3、副主任的工资待遇问题应该要算管理类的。这个矛盾可以请示上级人事部门。4、外借人员,其实是岗位设置不规范。本来是临时的,但有的地方走歪了。这个在设岗的时候还是要留着他们原来的岗位。
2023-09-01 09:20:094

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怎么做?

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和《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宁委办〔200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与对象本单位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未经编制部门核编及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二、岗位设置总量与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 根据编制数设置岗位总量22个。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本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方案,三类岗位的具体结构比例如下:管理岗位2个,占岗位总量的9.1%,专业技术岗位19个,占岗位总量的86.4%;工勤技能岗位1个,占岗位总量的4.5%,主体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见《岗位设置审核表》,如下: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特设岗位22 比例 9.1% 86.4% 4.5% 数量 2 19 1 管理岗位 等级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比例 50% 50% 数量 1 1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比例 10.5% 42.1% 47.4% 数量 2 8 9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比例 50% 50% 25% 37.5% 37.5% 55.6% 44.4% 数量 1 1 2 3 3 5 4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上报 政府人事部门意见 东侨人劳〔2011〕54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比例 1 数量 1 1.管理岗位 本单位管理岗位分为2个等级,其中八级职员 1 个 ,名称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九级职员 1 个 ,名称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副主任。另:附设岗位设置情况如下表:单位岗位总量 22 管理岗位数量 2 附设岗位数量 计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1 1 附设岗位 需要“双肩挑”的内设处(科)室 附设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1 1 合 计 1 6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政府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年 月 日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技术人员系列岗位、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卫生技术人员系列岗位共17个,其中医疗科13个、妇幼保健科2个、公共卫生科2个、后勤科2个。辅助专业技术岗位2个,即会计1个,计算机专技1个。专业技术岗位分为7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0.8:3.5:5.7。3.工勤技能岗位 本中心设置1个工勤技能岗位,为高级工。 三、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宁委办〔2008〕27号文件执行。(二)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管理岗位任职具体条件见《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具体条件见《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2) (四)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3)。四、岗位聘用办法岗位聘用基本程序:(1)公布岗位 本单位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填写《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请表》向本单位申请应聘,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中心岗位设置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察评议 中心岗位设置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确定可直接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5)研究决定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名单;(6)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确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7)签约上岗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五、组织领导1.中心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对各级岗位职级竞聘人员进行审定。2.各科室负责各级各类岗位的申报、推荐和初审。六、实施步骤本中心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总体安排是:2011年9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分以下四个步骤实施:1.2011年9月上旬,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广泛听取职工对实施方案的意见,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2.2011年9月上旬—9月中旬,组织聘用工作,签订聘用合同。3.2011年9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开发区人劳局认定。4.待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人劳局认定后,从下个月起兑现岗位等级工资。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本中心医疗机构主体建筑暂未建设,有关部门正于规划研究。2.本中心功能科室及人员配备尚未整齐完善,所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具体情况暂不予确定。附件:1. 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2. 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3. 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公章) 2011年9月 10日
2023-09-01 09:20:261

天津市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局),各部委办局、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岗位设置工作进程。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工作,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去年底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工作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力度,2010年底要在全部市(地)级以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今年上半年要在70%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年底前全部完成。但从进展情况看,我市岗位设置工作很不平衡,只有50%的区县和部门完成或进入岗位设置实施阶段,还有近50%的单位尚未启动,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各部门,特别是尚未启动此项工作的各单位,一定要重视起来,加快工作进度。在实施工作中,要按照“先转制入轨,再深化完善”的总体思路,科学设岗,平稳过渡。对个别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体制机制原因造成的深层次问题,要不断深化完善改革逐步解决。对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要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年逐步到位,确保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建立岗位设置方案联审会审制度。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涉及人事制度改革的各个环节,必须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自发文之日起,市人力社保局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与相关的人力社保工作联审、会审制度。凡未按进度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在办理人员调配手续、调整系列(专业)结构比例、增补评委会(老师库)评委、增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兑现新晋升职务人员和新评职称人员工资待遇、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均须提供经审核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也要整合相关职能,建立联审会审制度。 三、建立岗位设置工作通报制度。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建立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推动和考核。4月底前,各区县、各部门要上报工作推进计划,从5月起每月底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进展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将按月对全市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四、切实加强领导。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全市30多万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牵扯面广。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把岗位设置工作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程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岗位设置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稳定,确保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2023-09-01 09:20:351

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民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服务管理站)、军供站(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饮水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等。(2)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城镇老年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及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尚未转制为企业的假肢装配服务中心等。(3)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收养登记机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4)慈善和社会救助单位:各级减灾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艾滋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指导中心、慈善机构、捐赠接收机构、救灾储备仓库、安置农场等。(5)社区服务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6)其他民政事业单位。2. 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民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 使用事业编制的民政类社团、基金会,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民政事业单位和民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民政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5. 民政部门主管的新闻报刊、信息档案、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后勤服务等事业单位,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二、岗位类别设置6. 民政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7.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民政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8.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民政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民政服务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9.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民政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民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10.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11. 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4)民政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民政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2.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3. 民政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14.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民政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民政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16.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7.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民政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18.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民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9.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20.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1. 民政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22.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23.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四)特设岗位设置24. 特设岗位是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特点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律,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民政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民政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5. 民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6. 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中,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27.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28.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9. 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30. 民政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1.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民政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33.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34. 民政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民政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36.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7.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六、岗位设置的审核38. 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39. 民政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40. 民政部直属的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民政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41.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2. 地(市)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3. 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4. 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权限申请变更:(1)民政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45.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七、岗位聘用46. 民政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47. 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民政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48. 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49. 根据民政领域人才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对民政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50. 民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51.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民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52.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53. 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54. 民政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八、组织实施55. 岗位设置管理是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民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56.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民政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精神。57. 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民政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58. 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2023-09-01 09:20:451

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怎么做?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计划,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XX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XX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和《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人才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体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二、基本原则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三、单位基本情况(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 1、主要职责和任务(1)乡镇卫生院按本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承担相应任务。 (2)、做好日常门诊、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和康复工作,应用西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防病治病,参加抢险救灾急救等卫生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科技活动和收集有关资料。 (3)、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推行计划免疫,开展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指导和职业病防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4)、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群众改善居住、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村卫生室和个体医的管理和技术监督指导工作,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有计划地选送培训乡村卫生人员,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2、卫生院单位规格注册资金25万元、全民所以制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差额拨款单位。编制员额5人,其中:单位领导正职1名,专业技术人员4名(疾病预防控制1名,妇幼保健1名、医疗卫生人员2名)。(二)、现有人员情况:实有人数3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单位领导正职兼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总数3人(初级3人,聘用3人)四、岗位设置 (一) 内设机构及名称根据岑巩县编办下达的《关于我县事业单位定编的通知》(2006)岑编字第011号文件,平庄卫生院编制数5人,领导职数1名(含兼管理职责、按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管理的1个),单位内设4个科室,分别为预防保健科、医技科、药剂科、医疗科。 (二)岗位类别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管理岗位不低于25%、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70%,工勤技能岗位不低于5%的规定要求,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共5个,其中:管理岗位1个(含兼管理职责、按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管理的1个),占20%;专业技术岗位4个,占80%(卫生院专业技术主体系列是防疫妇幼保健科,主体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2人,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分别是医疗科、医技科、药剂科,岗位设置数为2人,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50%)。 (三)岗位等级设置 1、单位领导管理岗位1个(兼管理职责、按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管理的1个),其中:卫生院院长1个。 2、专业技术岗位4个,其中:中级岗1个,初级岗3个。 (四)岗位职责说明
2023-09-01 09:21:021

[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岗位说明书样本!

首先要根据单位的三定方案,划分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岗位个数和级别。然后根据单位实际,定出各个岗位需要什么人才来设定条件,例如学历,工作年限;还有,岗位说明需要简单说明岗位对应的人员具体需要负责什么样的工作,职责是什么。注意事项:岗位说明书中的岗位类别及其级别一定要严格按照单位的三定方案来对应做,三定方案中没有的岗位类别和级别是不允许制定岗位说明书的。另外附岗位说明说样板如图:
2023-09-01 09:21:121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什么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 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 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 核后,按程序报地方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023-09-01 09:21:411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如何划分?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晋升制度如下:1、管理九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八级(非领导);2、管理八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七级(非领导);3、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散闷、七级职员;4、管理七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25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六级(非领导);5、管理六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30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五级(非领导);6、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冲纯弯(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六)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裤饥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023-09-01 09:21:50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什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人事部17日公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即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为一至七级共7个等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共3个等级;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共3个等级。实施意见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人事部17日公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工勤技能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一至五级共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实施意见还规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实施意见同时对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做出规定: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文件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第二章 岗位类别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第三章 岗位等级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六)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第六章 岗位聘用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3-09-01 09:22:17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什么备案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方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4.考评;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6.办理聘任手续。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023-09-01 09:22:271

事业单位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什么备案

事业单位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方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023-09-01 09:22:511

事业单位定岗定编

应该可以评,但评上后得聘,就得改为专业技术了。
2023-09-01 09:23:034

事业单位岗位划分和岗位级别

1、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根据不同的角度划分出不同的岗位。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原则是:科学合理、精简效能。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要求是: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4、事业单位岗位的具体划分,通常划分成三种类别,分别是: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5、管理岗位的级别分为1级—10级,通常适用于事业单位当中的主要负责人、各机关负责人以及各科室或者办公室人员等。管理岗位级别分别是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干事员。新入职的事业单位人员通常会从干事员做起,逐级升迁。在升迁过程中,除了副处级升正处级和副厅级升正厅级需要在原来岗位任职满2年,其他岗位晋升都要在原来岗位任职满3年。6、专业技术岗的级别通常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具体划分为13个等级,通常适用于教育类事业单位中的教师、医疗护理类事业单位中的医师和护士等人员。专业技术岗当中的正高级职称包括1—4级;副高级职称包括5—7级;中级职称包括8—10级;初级职称包括11级—13级。竞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竞聘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竞聘专业技术十级至五级岗位的,需通过相关考核评审,且分别在专业技术岗下一级岗位上分别工作3年以上;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需通过相关考核评审,且在专业技术岗十二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竞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需通过相关考核评审,且在专业技术岗十三级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不过,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7、工勤技能岗的级别有两大类,分别是技术工岗和普通工岗,普通工岗不分级别,通常适用于事业单位中司机、电工等岗位。技术工岗依次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工勤岗每往上晋升一级,需要在原来的岗位上任职满5年。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满足工作年限基础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行业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满足工作年限基础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工作时间不定),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023-09-01 09:24:081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如何晋升?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晋升制度如下:1、管理九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八级(非领导);2、管理八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七级(非领导);3、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散闷、七级职员;4、管理七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25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六级(非领导);5、管理六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30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五级(非领导);6、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冲纯弯(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六)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裤饥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023-09-01 09:24:181

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和岗位名称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特点,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岗位分类功能:1、岗位分类使人员应用工作更具有针对性。2、岗位分类是实现同工同酬,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有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岗位分类是对各类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升降、奖惩、培训管理的依据。4、岗位分类是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基础和依据。5、岗位分类是控制企业编制,防止机构膨胀、人浮于事和官僚主义的重要手段。6、岗位分类有利于建立和推动离休、退休制度。7、岗位分类有利于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8、岗位分类有助于提高人力资源统计的正确性和实用性。
2023-09-01 09:24:362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四章 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023-09-01 09:25:551

2014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 鲁人社发〔2013〕13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和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9〕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 基本原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德才兼备和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不拘一格选人用人;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 目标任务。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岗位管理、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奖惩等制度,逐步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3. 岗位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4. 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设置程序及管理权限等政策规定,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报送审核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的功能、任务和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5. 认真落实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名称、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等,作为竞聘上岗、签订合同、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按规定程序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6. 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制度。竞聘上岗应成为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事业单位要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实行竞聘上岗。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能上能下。竞聘上岗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按照规范的程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实际操作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及时将人员聘用到不同层次具体等级的岗位。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均可根据岗位的竞聘条件参加竞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首次聘用到高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或定期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 7. 及时进行聘用备案和兑现工资。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程序完成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备案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并从聘用起始时间的下个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8. 妥善处理岗位兼职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经批准兼职的,按为主的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为主岗位的工资待遇。 9. 做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全省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数量,组织好岗位聘用和考核管理工作,自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岗位聘用备案的,将自动收回。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不再是单位在职人员的,岗位自动撤销。 三、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10.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编报年度招聘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下达后,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进一步清理规范与公开招聘制度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不得实行给予特定群体加分等有违制度公平的规定。确需给予政策倾斜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政策依据。建立健全公开招聘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将公开招聘工作有关情况逐级上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11. 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规定的范围条件、组织程序、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公示聘用等要求,严密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禁止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指向性条款,对专业条件的要求应参考教育部相关专业学科目录规范表述。要将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认真核对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加大对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力度,县(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组织招聘。 12.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经审核备案后,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招聘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招聘单位应按照招聘信息发布的程序办法,及时公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信息,有关取消考试成绩、体检考核不合格、取消应聘资格等涉及应聘人员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应按规范方式通知应聘人员。公开招聘结果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 13. 认真做好新进人员的聘用备案工作。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发放通知书。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应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工资、档案等相关手续。 14. 不断创新完善公开招聘组织方式方法。公开招聘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充分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根据行业、专业和招聘岗位所需知识、技能特点,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考试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命题质量;科学选拔面试考官,专业技术岗位的面试考评组中,专家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可对所辖各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实行统一组织。 四、认真落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 15.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16. 落实聘用合同的订立工作。除政策规定的情形外,事业单位与正式在册人员都应及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工作人员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就业的,应当劝其辞职;未就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岗位聘用和公开招聘情况时,对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7. 完善聘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应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和单位实际情况,依法完善聘用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18. 合理确定聘用期限。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聘用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聘用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聘用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其中,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 19. 做好聘用合同的动态管理。聘用岗位发生变化或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或续订聘用合同。做好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办理档案接转手续。对解除聘用合同人员,若符合人员聘用制度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补偿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20. 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在考核时,坚持单位内部评价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绩效分析、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比例要求,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兼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1. 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具体特点,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22.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清理规范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六、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配套政策措施 23. 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加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竞争性选拔力度,结合事业单位特点,探索实行领导人员聘任制,进一步完善委任、选任等多种选拔任用方式。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 24. 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积极推动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各地在统筹提高事业单位收入水平时,将新增部分按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和内部分配办法搞好分配;引导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式和结构进行分配,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平稳顺利实施。 25. 改进完善职称评审制度。认真搞好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有机衔接,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及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岗位聘用为基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贯彻公正、公平和综合评价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6. 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要注重培训的效果,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27. 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探索预防调解的有效方式,鼓励通过调解解决人事争议,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内部预防协商处理机制建设和源头治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健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法,制定申诉规则,规范复核、申诉的受理和办案程序。 七、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28. 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加强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体制。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工作;事业单位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尊重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 29. 加强纪律监督,严格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人事政策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制度化、经常化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严肃查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法违规案件。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职能作用。要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发挥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制定并落实舆情处置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舆情事件的能力。认真落实公开招聘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或其他影响招聘公正的,必须实行回避。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各项政策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人事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2日
2023-09-01 09:26:031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范文(两篇)

篇一: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范文 为深化我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我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XX〕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XX〕4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XX〕4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XX〕3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XX〕34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渝人发(20XX)68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渝人发(20XX)106号)以及忠县人事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忠人事发〔20XX〕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忠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人事部和我市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逐步建立具有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推动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 组 长:赵洪生 副组长:梁文政 成 员:张明喜 易坤权 陶卫东 李发明 曾庆安 下设办公室,梁文政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元柳任办公室副主任,李林峡、赵 明、黄德林、杨文豪、鞠小兰、秦华平、邓 华、陈世奎、伯海红、陈国英为成员。 四、竞聘岗位概况 我委所属事业单位109个,机构编制总数7541个,其中管理岗位共设置70个,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7147个,工勤技能岗位共设置324个。 五、竞聘原则 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工作应在批准的岗位职数内进行。坚持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任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性;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上年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及以上。 6、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七、竞聘对象 忠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的上挂、支教、借调人员和离职学习人员均属在编在岗人员) 八、竞聘上岗的几种情况 1、竞聘上岗前,将原来已聘相应层级的人员对号入座,如果原来同一层级已聘人数少于设置的岗位数,首先在已聘人员中竞聘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然后在获得同一层级任职资格而未聘任的人员中竞聘所剩空岗;如果原来同一层级已聘人数多余设置的岗位数,则先在同一层级已聘人员中竞聘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然后将未竞聘上的已聘人员保留原聘任等级,在备注栏内注明“过渡”。 2、如果有岗位而同一层级没有已聘人员,则在现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中开展竞聘上岗。 3、如果同一层级没有岗位但原来有已聘人员,则将已聘人员放在原来已聘岗位上,在备注栏内注明“过渡”。 九、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2、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3、单位没有设置管理岗位或管理岗位设置数少于现有实际享受同级工资的人数时,竞聘上岗后余下的管理人员保留现在聘任岗位,在名册备注栏内注明“过渡”。 十、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设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且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普通工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 5、单位没有设置工勤技能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数少于现有实际享受同级工资的人数时,竞聘上岗后余下的工勤人员保留现在聘任岗位,在名册备注栏内注明“过渡”。 十一、竞聘程序 1、成立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 学校成立由党、政、工、团(少)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校长任组长。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由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成员名单报县教委备案。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三年任期内,个别不称职人员可经教代会通过后变更。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负责有关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负责审定量化细则和参与竞聘上岗人员的考评工作,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逐项核实得分、审核竞聘结果等。 2、公开竞聘上岗有关情况 各校应召开教职工大会公布岗位职数、聘任条件和考评办法,并将逐项得分及竞聘结果在校园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3、制定量化细则 各事业单位必须以此方案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量化细则,经全体职工反复酝酿讨论通过后上报教委备案并实施。细则一经制定,要坚持至少三年的连续性。某些条款确需修改,必须通过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有效。 4、申报审查 符合条件人员向学校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书面申报,考评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述职评议 经审查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教职工大会上述职,由全校教职工对申报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评价。 6、综合考核 申报人员向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提供考评所需的有关佐证材料,原则上要提供原件。考评小组对申报人员按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择优选出聘任对象。 7、公示结果 学校将量化评分表和竞聘结果在学校醒目处公示5个工作日。 8、上报材料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学校将竞聘结果和聘任材料完备手续后上报。 十二、考评办法(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可以参考此办法) 考评实行量化打分,分思想工作表现、教龄、学历、奖励、考核结论、责任轻重、工作环境、论文奖、讲(说)课比赛(含观摩示范课、业务讲座)、指导奖、管理奖、出勤、工作量、教育教学业绩、聘(评)时间、加分等十六项,各项得分之和为申报人员量化得分,同一层级得分高者优先聘任同一层级的最高等级。 1、思想工作表现 由学校全体教职工根据申报人员平时的思想工作表现和述职情况,对申报人给予15—20分的量化评价,分值为整数或一位小数。低于15分或高于20分者,作弃权处理,以实际有效打分的平均分作为申报人的该项得分。学校对申报人的思想工作表现量化评分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参与。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上挂人员、支教人员、借调人员先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思想工作表现量化评价,再上报主管部门核实并通知原单位。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离职学习人员参加本单位的量化评价,其分值不得少于同一层级竞聘人员的平均数。 2、教龄 参加工作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计0.5分。离职进修学习期间或长期病事假(癌症患者除外)以及长期在本单位没有具体工作岗位的(经主管部门同意的上挂、支教、借调人员除外),不计教龄分。 3、学历 以国家教育部或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专业合格证书不作学历看待。 研究生5分、本科4分、专科3分、中专2分、高中1分、初中及以下0.5分。 4、奖励 任现职务以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等表彰奖励者只计最高一次,不重复记分。 优秀称号:国家级5分,省(市)级4分,县级3分; 先进称号:国家级4分,省(市)级3分、县级2分;主管部门1分、乡(镇)及校级0.5分。 受到各级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的其他称号可按先进称号相应级别记分。 5、考核结论 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者每年计0.5分。 6、责任轻重 (1)现担任单位实职领导或有关部门行文明确职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了相应职责,工作有成效者,校级3分,中层2.5分。 (2)现为班主任1.5分。 (3)现为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村小负责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工作有成效者计1分。 以上几项不重复计分。 7、工作环境(只限现有村小的学校) 村小任教每年计0.25分,连续在村小任教且聘任时仍在村小任教的另计1分。 8、论文奖 任现职以来在各级正式刊物上发表或交流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密切相关的论文或获得各级教育学会、教研部门论文等级奖的,取最高一次计分。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无关的论文、作品不计分。 国家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校级0.5分。 9、讲(说)课比赛 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计最高一次。 讲(说)课比赛 国家:一等5分、二等4.5分、三等4分; 市级:一等4分、二等3.5分、三等3分; 县级:一等3分、二等2.5分、三等2分; 校级:一等1.5分、二等1分、三等0.5分. 10、指导奖 任现职以来,由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或业务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行文批准举办的科技学科知识竞赛、体育、艺术竞赛等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计分。(计最高一次) 国家一、二等奖3分,国家三等、市级一、二等奖2分,市三等、县一、二等奖1.5分,县三等、校级一等1分,校级二、三等0.5分。 11、管理奖 任现职以来,学校实职领导分管工作获上级个人奖励:国家级4分、市级3分、县级2分。(计最高一次) 12、出勤 近三年,出满勤者计10分,病假一天扣0.1分,事假一天扣0.2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05分。近三年内,有旷课行为者不得聘任。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上挂、支教、借调人员在上挂、支教或借调期间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出勤考核,再上报主管部门核实并通知原单位。 13、工作量 近三年按学期计算,六学期各分项之和除以6的结果数为各分项得分,各分项得分之和为总的工作量计分。 (1)周课时在20节及以上者计5分,15—19节计4分,10—14节计3分,4—9节计2分,4节以下计1分。 (2)所任班学生人数50名及以上每期计3分,40—49名计2.5分,30—39名计2分,30名以下计1.5分。 (3)担任几个班课程的老师,其班额学生数按所教班额平均人数计分。 (4)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明确职级的行政人员和从事教育教学服务工作的非教学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同意的"离职学习人员其工作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但不能低于一线教学人员的平均工作量。 (5)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上挂人员上挂期工作量应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最高工作量相同。 (6)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支教或借调人员在支教期或借调期的工作量由用人单位提供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核实后通知原单位。 14、教育教学业绩 考核近三年的教学成绩。每期每人基本分为60分,上升一个名次加0.5分,下降一个名次减0.5分,保留第一的加0.5分,保留倒数第一的减0.5分,六个学期分值之和除以6作为该项实得分。非统考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得分为参加竞聘同一层级的统考学科人员的平均分。 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上挂、支教或借调人员在上挂期、支教期或借调期先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再上报主管部门核实并通知原单位。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明确职级的行政人员和从事教育教学服务工作的非教学人员其工作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但不能低于一线教学人员的平均工作量。 15、聘(评)时间 聘任(取得资格)一年加0.25分。转聘(评)前后同一层级可以连续计算。 16、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加分(只计一次,不重复计分) (1)任现职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改实验项目,并获得教改实验项目奖的主研人员,国家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2)市、县级骨干教师分别计2分、1分。 (3)聘任当年在县、校内有组织有目地开展各类大型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分别计2分、1分,只计一次。 十三、优先聘任条件(优先聘任同一层级中最高等级) 1、对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在村小连续工作20年及以上,现仍在村小任教;教学业绩在所任教年级中等及以上位次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获“县十佳师德标兵”、“县十佳班主任”、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劳模及以上称号者优先聘任。 十四、工作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严格政策,严肃纪律,不违规突破岗位数额,不突击聘任职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承认现状,平稳过渡,积极稳妥推进本单位竞聘上岗工作。 (一)认识到位、抓紧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工作是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组织精兵强将,集中精力做好实施工作。 (二)加强宣传、确保稳定。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做好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三)政策公开、工作透明。各单位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保证单位教职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稳慎实施、平稳过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全县教育系统109个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实施过程中要分步推进,先易后难,及时发现和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平稳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五)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篇二: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范文 为更好地加强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进行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考察工作程序、加强民主监督,选准用好干部,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届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参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宁波市市直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强化激励机制,努力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全面建设,更加出色地完成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更好的组织保证。 二、竞争岗位、任职条件及报名范围 (一)竞争岗位 1、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副支队长1职; 2、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副主任2职; 3、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副主任2职; 4、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层正职(副处)2职。 (二)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备任职所需的领导能力、工作经验和业务知识水平。 (3)大局意识强,坚持依法办事,作风正派。 (4)工作积极勤奋,实绩明显。 (5)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认可度。 2、资格条件 (1)具有5年以上工龄;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所报名竞争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任正科级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被聘任满3年; (4)年龄:50周岁以下(事业单位人员报名竞争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岗位的,年龄45周岁以下;工龄、年龄、任现职时间计算截止20XX年3月31日); (5)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三)报名范围 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和市辖区、开发园区国土分局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 三、方法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经党委讨论确定后,通过一定的形式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原则上只能报一个志愿,同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2、资格审查。由局组织人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三)组织面试 1、面试形式。采取以命题演讲、在规定的时间内自由发挥的形式进行面试。 2、面试小组。成员由局有关领导、组织人事处和驻局监察室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7-9人组成。 3、面试实施。由面试小组具体实施面试工作,面试结束后将面试成绩通知本人。 (四)民主测评 1、民主测评的范围:市局机关报名人员在市局机关全体人员中进行测评;市局局属事业单位报名人员在市局机关和所在事业单位全体人员中进行测评;分局报名人员的民主测评范围原则上参照市局,但人数较少(30人以下)的分局在分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全体人员中进行测评。 2、民主测评表分机关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分别填写的A、B表两种,根据报名人员身份设置权重比例(如报名人员是事业单位的,则所在事业单位人员的民主测评权重占60%,机关人员的民主测评权重为40%;如报名人员是分局机关的,则分局机关人员的民主测评权重占60%,分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民主测评权重占40%。)。 3、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并实行量化计分。 4、将民主测评结果通知本人。 面试和民主测评的分值分别占总分的60%和40%。 (五)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采用填写推荐票的方式、与民主测评同步进行,民主推荐范围与民主测评范围相同。民主推荐时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将符合资格条件并报名的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供给参加测评和推荐的人员。 (六)确定考察对象 由局党委根据面试、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等情况,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按1:3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考察对象名单。 (七)组织考察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岗位的适应程度等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八)决定拟任人选 由局党委根据竞争者面试、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九)、直接选拔 因报名人数不足等原因形不成有效竞争又有合适人选的,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可以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产生拟任(聘)用人选。 (十)公示和任职 党委讨论决定的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任职手续。机关行政人员到事业单位任职的,同时办理公务员转事业编制人员手续;事业编制人员到参公事业单位任职的,办理调任公务员手续。 五、时间安排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局属事业单位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从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开始,4月底前完成。 1、青年党员办公室主任竞聘演讲稿范文(三篇) 2、企业办公室主任竞聘演讲稿范文(两篇) 3、办公室主任竞聘的优势怎么写(四篇) 4、大学班长三分钟竞聘演讲稿范文(四篇) 5、幼儿教师三分钟竞聘演讲稿范文(三篇) 6、大学生学生会三分钟竞聘演讲稿范文(三篇) 7、竞聘上岗造句,用竞聘上岗造句 8、2021年客户经理竞聘演讲稿大全 9、2021年学校团委书记竞聘演讲稿精选 10、2021年银行团委书记竞聘演讲稿精选 六、组织领导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局属事业单位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进行。为加强领导,成立考察组工作领导小组,由柴利能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李承戍同志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局党委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成立考察组,由李承戍同志兼任考察组组长,考察组成员由局组织人事处、驻局监察室、有关县(市)国土局政工或纪检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具体实施考察工作。 七、纪律要求 为确保本次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圆满完成,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搞事先内定人选,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实施方案;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事先泄露面试题、不得泄露考察和党委讨论情况; (三)面试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考察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 (四)竞争人员应当端正态度、正确对待,不得有弄虚作假、搞拉票等违纪行为。 对竞争上岗中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或者纪律处分,并酌情确定本次竞争上岗的结果是否有效。
2023-09-01 09:26:111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什么?

岗位管理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分析、岗位说明书、岗位评价等内容。【A】岗位设置一.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是岗位名称、岗位任务、岗位编制、部门岗位总数和公司岗位总数的总和;总经理/董事长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公司战略或组织结构的调整,定期组织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查公司岗位设置的合理性,不断调整、优化公司的岗位设置;公司的岗位层级分为作业层、主管层、中层、高层。作业层:工人级、员级;主管层:主管级、高级主管级;中层:副主任级、副经理级、主任级、经理级;高层:副总经理级、总经理。二.岗位设置时机(一)当公司组织架构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岗位重新设置;(二)当部门职责内容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岗位重新设置;(三)部门职责不变,原岗位设置明显不合理时,需要重新调整设置。三.岗位的增减与调整(一)分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行政部提出增减岗位的申请;(二)人力资源行政部认为必需增加或减少岗位时,特别是减少岗位时可以提出方案;(三)人力资源行政部分析岗位增减的可行性,同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经理级及以上岗位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审议,董事长批准发布执行;高级主管级至主任级由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并报董事长;工人级至主管级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批。(四)对决定新增的岗位,由该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人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工作分析、拟定岗位说明书、开展岗位评价,并将新增岗位纳入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体系,经理级及以上。(五)对决定予以撤销的岗位,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合理安排原岗位的任职人员。四.部门设定部门人员定编,由分管副总及人力资源行政部共同会审,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人力资源行政部严格按照部门定岗、定编与现有人员的匹配进行计划招聘,没有定编和人员定岗的原则上不进行人员招聘。第十二条人员定岗定编工作的定期和日常维护,通常和组织架构的定期和日常检讨合并操作。【B】工作分析一、工作分析的时机(一)公司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岗位工作分析;(二)岗位的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进行岗位工作分析。(三)人力资源行政部每季度组织一个部门或车间对公司计时工资的干部、工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工作分析,每两年全公司一个循环。(四)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作分析时,组织实施。二、工作分析的方法包括问卷法、观察法、采访法、工作实践法和典型事件法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三、人力资源行政部组织对岗位进行工作分析。四、工作分析的结果是岗位说明书,为岗位任职人员开展正常工作和人力资源招聘提供依据和参考。【C】岗位说明书一、岗位说明书是对岗位名称、岗位上下级关系、岗位编制、岗位职责、岗位协调关系、岗位任职资格、岗位工作环境等的详细说明,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文件之一。二、需要制定或修改岗位说明书时,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及时向人力资源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部门职责或岗位说明书修订记录表》,按标准格式制定或修改岗位说明书,同时向人力资源行政部提交备案。见附件3。三、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编写部门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的编写对象为公司所有岗位。直接上级负责调查、编写下级的岗位说明书,间接上级负责审核,副总及以上级别岗位说明书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编制,并经过董事会审核通过。四、公司招聘、人才选拔等工作,必须以岗位说明书的相关要求为依据。五、员工上岗时,必须认真完成岗位说明书所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D】岗位评价一、岗位评价,是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所设岗位需承担的责任大小、工作强度、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评价。二、职等职级表为岗位评价结果的表现形式,是确定薪等薪级表以及员工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三、岗位评价方法:公司采用四因素岗位评价表的评分法。。四、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岗位评价表的拟订和培训,确保岗位评价小组做好岗位评价工作。五、下列情况下,人力资源行政部应组织进行部分岗位评价或全部岗位,重新编制职等职级表:(一)新增岗位;岗位要求的经验、能力等发生较大的变化;岗位说明书发生较大的变化;人才稀缺程度发生重大变化;(二)岗位设置发生重大变化;组织重心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每3年组织一次岗位评价。
2023-09-01 09:26:211

事业单位岗位是怎么划分的吖?有哪几种形式?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2023-09-01 09:26:443

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

把职责列上去啊。原先成立事业单位的时候,有个编委同意设立机构的文件的,上面有单位职责的。根据那个上面的职责来编辑。
2023-09-01 09:26:542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晋升条件是什么?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晋升制度如下:1、管理九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八级(非领导);2、管理八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七级(非领导);3、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散闷、七级职员;4、管理七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25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六级(非领导);5、管理六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30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五级(非领导);6、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冲纯弯(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六)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裤饥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023-09-01 09:27:01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条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条件如下:1、管理九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八级(非领导);2、管理八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七级(非领导);3、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散闷、七级职员;4、管理七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25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六级(非领导);5、管理六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30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五级(非领导);6、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冲纯弯(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六)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裤饥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023-09-01 09:27:191

什么是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晋升制度?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晋升制度如下:1、管理九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八级(非领导);2、管理八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七级(非领导);3、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散闷、七级职员;4、管理七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25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六级(非领导);5、管理六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30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五级(非领导);6、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冲纯弯(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六)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裤饥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023-09-01 09:27:371

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分为几级,是几级?

为一级职员。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扩展资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相关要求规定:1、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2、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2023-09-01 09:27:531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01 09:28:071

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我省省级、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详见附件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突破3.5:6.5。 5.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及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 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各类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比例不超出《福建省省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二)的原则,确定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设区的市、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特设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十级职员岗位竞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各设区的市、各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5.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权限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1.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的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制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设区的市及以上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或省人事厅核准。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确需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三)、《福建省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四);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和本实施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2.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择优聘用人员。对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必须有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开展认定工作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 1.开展认定工作时,事业单位须提交下述材料: (1)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等主要内容); (2)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三)、《福建省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四); (3)《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核准表》(附件五)。 2.省直属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核认定,省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认定;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设区的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报设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四)岗位工资确定 按规定程序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凭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核准表》,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领导 (一)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工作。 (二)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设区的市的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县(市、区)的实施意见报设区的市人事局核准。各级、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四)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等级岗位及其聘用条件。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五)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八、严明纪律 (一)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二)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违反本实施意见,情节较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其他事项 (一)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原按照《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经批准的专项聘任指标,不再实行单列,与正常聘任职数合并计算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加强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我省不再下达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聘任指标。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要求,按照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从海外、省外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 (三)事业单位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需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各地、各部门对所属规模小、人数少且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其岗位结构比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四)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我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各级组织部门要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省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
2023-09-01 09:28:211

事业单位走管理岗,怎么晋级?

提拔选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
2023-09-01 09:28:407

内蒙古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什么?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激励其恪尽职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治疗期间的; (三)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和留用察看,或缓刑由单位监督改造的; (五)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拟辞退人员所在处、科、股或基层单位意见,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二)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定《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审)批; (三)辞退工作人员时,单位应书面通知被辞退人员;被辞退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后,由单位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辞退手续。因不可抗拒原因,三十天内无法办理辞退手续的,须经本单位同意。无故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被辞退人员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仲裁期间,除受理机关同意外,原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仲裁,不同意作辞退处理的,原单位应收回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条单位对被辞退人员应按本人被辞退当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被辞退人员重新工作后再次被辞退的,其计发辞退费的时间按重新工作的年限计算。 辞退费从单位的预算外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原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凭《辞退证明书》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招收被辞退人员。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辞退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辞退证明书》须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的档案,按照《*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中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中,被辞退人员属工人的,按政府劳动部
2023-09-01 09:29:312

事业编级别

1.事业单位岗位的具体划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2.管理岗位的级别分为1级到10级;专业技术岗的级别通常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工勤技能岗的级别有两大类,分别是技术工岗和普通工岗。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要求是: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2.管理岗位的级别分为1级—10级,通常适用于事业单位当中的主要负责人、各机关负责人以及各科室或者办公室人员等。3.专业技术岗的级别通常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具体划分为13个等级,通常适用于教育类事业单位中的教师、医疗护理类事业单位中的医师和护士等人员。4.工勤技能岗的级别有两大类,分别是技术工岗和普通工岗,普通工岗不分级别,通常适用于事业单位中司机、电工等岗位。技术工岗依次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5.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6.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 岗位设置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二掌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023-09-01 09:29:41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四章 聘用合同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023-09-01 09:29:511

鄂人(2000)168号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5-08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1104 次鄂人社规〔201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第三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第二章 岗位管理第四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省统一动态管理。二级岗位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组织审核,报省政府审批。三级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审批。第五条省人社厅组织成立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二级审核委员会,省三级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州)人社局)可参照组织初选推荐工作。第六条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总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实行总体控制。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在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每年核定下达新拟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数额。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首次设置岗位数额原则上分别按经认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15%以内确定,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第七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减有关事业单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数量。第八条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自然失效,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社局应向省人社厅上报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在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在聘人员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逐级上报省人社厅取消其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所设置的相应岗位随之核销。(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三)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四)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六)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七)受到行政记过或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在处分期内的;(八)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九)经省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应当取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的情形。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条事业单位有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各主管部门分解下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拟设数额的,方可组织申报。第十一条已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员,可申报二级岗位:(一)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的;(三)得到业内公认,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申报二级岗位具体参考条件将另行发文。第十二条三级岗位申报条件,由各市(州)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和各行业指导意见拟出,经市(州)政府同意,报省人社厅审定。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主管部门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参考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拟定本单位(部门)三级岗位申报条件,报省人社厅审定。在武汉市外的省直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三级岗位,经省直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社厅核准后,也可参照所在市(州)申报条件执行。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将申报二级岗位人选逐级上报至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第十四条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局对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初审后,报省人社厅提交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审核。其中市(州)人选须经市(州)政府同意,以市(州)人社局名义上报。省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社厅提交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审核。第十五条省人社厅组织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对各市(州)、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省直属事业单位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省人社厅,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省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第十七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市(州)人社局,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事业单位经市(州)上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社局。第十八条市(州)人社局初审各部门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情况并综合排序,经市(州)政府同意后,集中报省人社厅;同时将市(州)政府对上述各部门岗位设置及人选有关意见,分别函复市(州)上述各主管部门。第十九条省直各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省人社厅,其中市(州)上述各主管部门将市(州)人社局对本行业人选函复情况分别报至省直对口主管部门;省直对口主管部门将市(州)及省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本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人选集中审核后,提出综合排序建议,报省人社厅。第二十条省人社厅组织省三级审核委员会对各市(州)、省直各主管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报送三级岗位人选进行综合审定批复。第二十一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推荐人选原则上每年申报核准一次。其具体申报审批规程另行制定。第五章 聘用和考核第二十二条经核准批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人选,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各单位聘任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的一个聘期原则上为3年。第二十三条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期考核有关规定,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为重点,突出考核科研成果、创新创造等专业业绩和水平。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时点一致时,可以合并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四条聘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逐级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可续聘。基本合格的,可给予一年的保留期;保留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逐级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其所在单位的相应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按有关规定随之核销。第二十五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第二十六条二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聘期考核结果逐级报省人社厅核准。三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聘期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第二十八条全省向国家推荐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全省二级岗位聘任人员中产生。一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销有关事业单位二级岗位数量。第二十九条省委、省政府实施重大人才项目引进的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可实时申请特别设置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特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不计入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结构比例,其岗位及人选核准程序暂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特设二级、三级岗位人员完成聘期任务后,到期核销该岗位。第三十条省直各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市(州)实施办法,报省人社厅审定后实施。第三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省人社厅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国家今后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点击排行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关于2015年度计划分配军队转业...2015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网...关于2014年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关于湖北省2015年“三支一扶”...湖北省社会保险局2015年公开遴...2015年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关于同意开展2015年度农业技术...湖北省社会保险局2015年公开遴...专题报道关于深入开展提高政府执行力大讨论..厅政策法规处关于《讲话》、《通知..工资处学习讨论情况关于开展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学习体会专技处集中开展提高政府执行力学习..公务员管理处积极开展提高政府执行..关于全省 “两项活动”进展情况的..加强处室作风建设 努力提高工作执..热点新闻天津扩大社区药品报销范围浙江杭州将艾滋病纳入医保规定病种广西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担保贷款四川搭建电子平台 养老保险跨省转..重庆为未就业毕业生开展定向培训贵阳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开辟“绿色通..四川因工中暑可认定为职业病算工伤昆明通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青海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北京发布十大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2023-09-01 09:30:021

管理八级到管理七级需要几年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制度如下:1、管理九级任职满六年,且任职期间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晋升为管理八级(非领导职务);2.管理八级任满6年,任期内一次年度考核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七级(非领导);3.新招用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可分别晋升为非领导职责的八级职员和七级职员,不限职数;4.管理七级服务满13年,工作满25年,任期内有3年被评定为优秀,可晋升管理六级(非领导职务);5.管理六级服务满13年,工作满30年,任期内有3年被评定为优秀,可晋升管理五级(非领导职务);6.乡镇事业单位职工晋升七级、八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以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十三个等级。高级职务分为7个等级,即一级至七级;中级职务分为三个等级,即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11级至13级。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层次和结构比例(包括高、中、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高、中、初级内部各层次之间的比例),根据本单位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确定。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岗位:(1)制定岗位设置计划,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二)按程序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批;(三)在核定的岗位总数、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四)听取员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员讨论通过;(六)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部批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应报当地人事厅(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事厅(局)批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所在地区或设区的市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023-09-01 09:30:121

陕西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10、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17、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设区市属事业单位为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5∶3∶6?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上限。 1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0、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5、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6、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8、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4)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33、在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订岗位具体条件。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4);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6、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34、35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9、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单位聘用; 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参照42条(1)项规定精神确定。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7、30、3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46、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7、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4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9、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0、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和《陕西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陕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确认。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5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5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4、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5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组织实施 56、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7、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执行。 58、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9、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市、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60、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
2023-09-01 09:30:191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设置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就业和人力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规划和就业再就业计划,统筹管理全县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二、规划和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综合管理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三、负责收集和发布各类人才供求信息,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负责组织举办各类大型人才交流会和企业招聘会,搭建人才交流平台,提供人才招聘服务。四、指导开展城镇劳动力就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及各类就业技能培训。五、实施国家失业保险制度,负责全县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与管理,管理全县下岗失业人员档案,为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六、负责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各项就业资金的使用发放方案。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二、负责全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承担全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三、负责办理全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档案、基金台帐、个人帐户的登记、管理、核算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四、负责全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核、养老金发放和管理服务工作。五、负责城镇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拨付工作。六、负责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协议签定、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工作。七、负责工伤医疗费用核算、拨付及生育费用、生育津贴的核算拨付工作。八、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医疗待遇的审核、拨付工作。九、负责全县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待遇的审核、拨付工作。十、负责社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工程建设,科学、规范的管理和实施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十一、负责编制全县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管理核算、预决算及会计、统计年度、季度、月报表和财务、统计分析报告,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人社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主要职责昌乐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是由政府指定、我县唯一合法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主要承担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档案托管、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代办参保、退休手续、出具相关证明等业务一、代办参保手续。个体工商户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中,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的人员,可参加社会保险。对申请缓退的,年龄可放宽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参保期间调换工作单位的,可由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流动审批表》,办理调动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二、代收代交社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失业人员续保的,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交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按20%、基本医疗保险按5%、工伤保险按1%的比例,大额医疗保险按108元的标准交纳社会保险费。交费人员可自由选择是否交纳失业保险,自愿交纳失业保险的,按最低交费基数的3%交纳,符合规定条件可按《失业保险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于每年6月15日前持居民身份证和医疗保险手册到代理中心交纳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由代理中心逐月交至社保经办机构。按期交费人员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保待遇,迟延交费将中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跨年度交费将产生滞纳金和利息。交费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应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分别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社保中心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住院手续。三、代办退休手续。凡在代理中心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可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持个人退休申请、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一张,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由代理中心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按有关规定办理。四、代管个人档案。代理人员档案由代理中心代建代管,有关档案材料应及时移交代理中心,由代理中心定期整理归档。代理人员《劳动保险手册》由代理中心代填代审,以确保各项社保交费准确无误。五、单位整体代理。单位为职工办理整体代理的,可以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代理中心负责办理参保、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档案管理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整体代理须按企业缴费基数、参保险种和缴费比例缴费。单纯托管职工档案的,按有关规定收取档案托管费。六、出具相关证明。应代理人员申请,出具档案中记载的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用工,监督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监督企业遵守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支付劳动报酬,督促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监督企业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工作;六、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用工手续、建立职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七、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工作的调度及实施;八、负责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的审查及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审核工作;九、负责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拟定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三、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指导、协调工作,处理有关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四、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专兼职仲裁员和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培训工作;五、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综合分析工作;六、负责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承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拟订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公务员日常登记、信息统计和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三、负责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四、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申诉控告实施办法;五、依法监督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六、拟订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实施办法;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八、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推动职业道德建设;九、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社会保险科主要工作职责一、落实机关事业、企业、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二、落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三、落实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四、拟订社保基金的管理办法;五、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六、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七、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八、负责失业基金支出项目的审定工作;九、拟订被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十、落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有关政策;十一、负责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资福利科主要工作职责一、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三、管理县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四、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工作;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企业工资政策规定;七、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八、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九、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十、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待遇申领资格的认定工作。 人事管理科主要工作职责一、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一、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三、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四、拟订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企事业工作人员调配工作;五、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绩效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六、拟订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七、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九、负责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和聘用制管理工作。 职业能力建设科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二、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五、落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六、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七、会同有关科室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八、会同有关科室拟订全县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九、负责组织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十、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改革工作;十一、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十二、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十三、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十四、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十五、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荐和培养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十六、负责人才工作;十七、组织实施全县引进外国专家、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出国(境)培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及国际人才交流规划;十八、负责国家、省、市下拨我县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配套经费的分配和县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配套经费的预算编报、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十九、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综合信息管理及宣传工作;二十、负责审核、编报全县引进外国专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全县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十一、承办相关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事项;二十二、负责来昌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二十三、负责全县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二十四、负责全县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就业促进科主要工作职责一、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三、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四、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五、指导全县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六、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七、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八、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九、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十、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十一、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规划财务科主要工作职责一、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会同有关科室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录、就业、培训等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四、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五、负责统计管理和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六、牵头审核汇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数据,并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七、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八、编制部门预决算;九、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二、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群团、纪检监察、人事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四、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五、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六、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七、负责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八、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九、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工作。
2023-09-01 09:30:36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岗位设置:一、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二、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三、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以上内容参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23-09-01 09: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