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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

2023-09-09 03: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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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SXyd

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权衡利益,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基本权利的保障,限制自己的权力行使,使行政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相协调。

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所推崇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源于德国法学家卡尔·沃尔夫(Karl Larenz)提出的“平衡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中对社会公共利益与基本权利进行比例权衡,使得行政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相协调。同时,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也是现代国家法治的重要体现之一。根据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几点: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得滥用职权;2.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3.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障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4.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进行比例权衡,确保行政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相协调。

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与公正原则有何不同?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着重强调权力的限制和合理运用,促进行政行为与社会利益、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而公正原则则注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的公正、公平、公开和公共利益等原则,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这两项原则在理念上有所区别,但是都是现代行政法所推崇的基本原则。

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核心是权力的限制和合理运用。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需要充分权衡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确保行政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相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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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的原则是什么?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比例原则三要素:一、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二、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三、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2023-09-01 11:45:031

什么叫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 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 等。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比例原则三要素: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
2023-09-01 11:45:181

比例原则是指什么呢?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 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 等。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比例原则三要素: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
2023-09-01 11:45:341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2023-09-01 11:46:081

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

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扩展资料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而狭义比例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不过份。简而言之,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
2023-09-01 11:46:301

比例原则

比例伏梁的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比例原则的概念有广狭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对于广义比例原缺改运则含义,在学说及其用语上,不同学者并不一致。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三分法。也有的学者主张二分法,认为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性原则两个子原则即已经能够表达比例原则的含义。有的学者则提出四分法,将比歼凳例原则的内涵表述为符合宪法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上的比例原则。
2023-09-01 11:46:471

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什么?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中国的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但其所要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也就是说,狭义的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它仍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的概念。当然,狭义的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综述: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而狭义比例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不过份。简而言之,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
2023-09-01 11:47:041

比例原则有哪些法条体现?

行政机关要遵守的原则有很多,而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时应该遵守的最为灵活的一条原则,因为比例原则中有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起来要充分考虑将相对方的伤害尽量减到最低。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比例原则的法条体现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三分法学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项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进行考量。
2023-09-01 11:49:011

法律比例原则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法律中的比例原则是指,处罚机关在对行为人作出一定的处罚时,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来确定相应的惩罚幅度,两者的比例应当相对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09-01 11:49:191

比例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 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 等。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比例原则三要素: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
2023-09-01 11:49:411

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什么?

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项次级原则:一、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二、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三、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比例原则的要求:1、确立比例原则可以实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2、确立比例原则能够有效限制侦查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3、确立比例原则可以为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可操作的标准。4、确立比例原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2023-09-01 11:49:581

什么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01 11:50:131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基于该市是行为的必要性,权衡行政目的和相对人利益,且应当将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降到最小。信赖保护,也成禁止反言,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不得遭受任意的变更。1行政行为一经做出,既具有“四力”。2受益性行为非为相对人之过错,不得变更。3做出的行政行为,基于法律或是公益,可变更之。4变更所对善意相对人的损害要赔偿。
2023-09-01 11:50:212

什么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01 11:50:311

刑法比例原则

刑法“比例原则”对协调刑法的这两个机能起着重要的作用。即“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两个机能,而“人权保障机能”优先于“法益保护机能”。“比例原则”包括手段的妥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妥当性,是说采取的措施可以实现追求的目的;必要性,是说除了这个措施,没有其他适当的措施能给关系人或公众造成更少的损害,即采取的措施是损害最小的;相称性,是说采取的必要措施和追求的结果之间是成比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023-09-01 11:50:401

刑诉法比例原则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是指在是否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在强调尊重人权的今天,重新审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功能和目的,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中确立比例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确立比例原则可以实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侦查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肯定和维护,是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且实行宪政的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2、确立比例原则能够有效限制侦查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各国法律普遍赋予了侦查机关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限制或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3、确立比例原则可以为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可操作的标准。“自由裁量”表现在强制措施方面,就是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怎样作为进行选择的权力。它有两个层次的选择:一是行为选择,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二是在作为的前提下产生的有关幅度、时间、程序上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构造采取了减少实施有关强制性处分的审批程序,达到通过这些强制性处分措施来控制犯罪嫌疑人和收集证据的目的。4、确立比例原则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平等对待,即“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者至少是相似的对待,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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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比例原则是其基本原则吗?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五、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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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要遵守哪些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要遵守的原则有很多,而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时应该遵守的最为灵活的一条原则,因为比例原则中有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起来要充分考虑将相对方的伤害尽量减到最低。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比例原则的法条体现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三分法学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项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进行考量。
2023-09-01 11:51:181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原则

题主问的是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原则是什么吗?结构比例原则如下:1、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2、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3、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4、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2023-09-01 11:51:351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这句话是正确的。比例原则的相关简介如下: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Ottomayer)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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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比例原则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23-09-01 11:51:581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遵循什么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 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 等。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比例原则三要素: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
2023-09-01 11:52:061

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为招录计划与报名人数之比1:5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这样的:比如招录计划是1人,则报名人数要5或5人以上,该职位才开考,否则取消该职位的考试,而参加报名的这些考生,会被电话通知是否愿意调剂到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愿意则调剂,不愿意则退款。如果招录计划是招2人,则报名人数要10或10人以上,该职位才开考;招3人,就是要报名人数15或15以上才开考,依次类推!
2023-09-01 11:52:241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怎么理解

法律分析: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2023-09-01 11:52:351

价值位阶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价值位阶原则属于一般或说普遍的法理,而比例原则是阐述行政法的特殊性的法理。价值位阶原则简介:法律位阶,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比如,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可分为:宪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规、行政规章。所以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效力优于低位阶的法律效力。比例原则简介: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2023-09-01 11:52:431

比例原则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比例原则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023-09-01 11:54:091

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在我国,行政比例原则在许多单行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行政比例原则的内容:1、目的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或适当性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目的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行政目的,至少是有助于该行政目的的实现。如果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相悖,根本无法达到行政目的,则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的目的性原则。2、最少侵害原则最少侵害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方式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手段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应该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正如俗话所说:“杀鸡焉用牛刀。”3、均衡原则均衡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或狭义的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利益衡平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将行政行为所能够达成的利益与这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进行衡平,只有证明前者重于后者,才可以实施该行政行为,否则,则不能采取。正如俗话所说:“不能杀鸡取卵。”
2023-09-01 11:54:431

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法律分析: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1 11:55:411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这是对行政权的约束,要求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作出有一定的权衡,考虑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必要性,不要挢枉过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1 11:55:491

法律比例原则..是不是就低..不就高

不是的。比例原则很多体现在行政法上面,要求采取损害最小,合乎目的,还要有适当性。不是一味的就低
2023-09-01 11:56:001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符合行政比例原则的是( )

【解析】B。定义关键词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A项:城管部门以无证经营为由对王某罚款5万元,属于正当行政行为,但王某为小贩,罚款5万元没有体现出对王某权益的保护,不符合定义,排除;B项:谭某在批准建设的三层楼房上加盖两层属于违法行为,但只是被责令拆除违法加盖的楼层,而未涉及其他有损谭某利益的处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符合行政比例原则;C项:相关部门因马某酒驾判处其3个月拘役、缓刑一年,属于刑事处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符合定义,排除;D项:相关部门对张某罚款500元并拘留15天,属于正当行政行为,没有体现出对张某权益的保护,不符合定义,排除。因此B项当选。
2023-09-01 11:56:313

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为招录计划与报名人数之比1:5是什么意思?

就是一个岗位取前5名进面试,压力有点大哦!
2023-09-01 11:56:423

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的概念有广狭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对于广义比例原则含义,在学说及其用语上,不同学者并不一致。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三分法”。也有的学者主张“二分法”,认为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性原则两个子原则即已经能够表达比例原则的含义。[3]有的学者则提出“四分法”,将比例原则的内涵表述为符合宪法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上的比例原则。在此,采用“三分法”,对“传统”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的比例原则作一概述。
2023-09-01 11:57:431

比例原则的要求

法律分析:(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023-09-01 11:58:041

行政处罚法比例原则

法律主观: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那么 行政处罚 比例原则都有哪些规定,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在我国,行政比例原则在许多单行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 行政处罚法 》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023-09-01 11:58:361

有个刑事侦查原则是什么?

合法。
2023-09-01 11:58:513

检察院批准逮捕比例原则

检察院批准逮捕比例原则具体如下:1、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原则;2、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023-09-01 11:58:591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主观: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指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01 11:59:071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在所要实现的公益目标与所损害的私人利益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第一,规范制定行为:(如规定考试作弊一律退学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具体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要与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4条)。
2023-09-01 11:59:161

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又叫适度原则,是说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行政相对人不必要损失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说,行政相对人处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但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即使处于社会公益必须更改,也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补偿.
2023-09-01 11:59:331

比例原则的历史

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Ottomayer)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1923年在同书第三版中认为,“超越必要性原则即违法的滥用职权行为”。20世纪初,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F·Fleiner)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观念上倡行的结果是比例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1931年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规定,警察处分必须具有必要性方属合法。同时该法第14条对必要性定义为:“若有多种方法足以维持公共安全或秩序,或有效地防御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险,则警察机关得选择其中一种,惟警察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损害最小方法为之。”此一立法例证,被德国各邦广泛采纳。[1]在司法实践中,当时的高级行政法院将警察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过为实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作为审查内容之一。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比例原则后来超越了警察法领域,被德国联邦法院赋予宪法地位,但其核心内容仍是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
2023-09-01 11:59:561

行政处罚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比例原则是指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结合法定的处罚幅度和强制措施,进行量刑和处罚方式的选择。行政处罚比例原则是行政处罚法律实施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结合法定的处罚幅度和强制措施,进行量刑和处罚方式的选择,以达到惩罚、预防和改正违法行为的目的。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的实施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例如涉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等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更重的处罚。其次是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影响,例如造成大规模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关注等的违法行为应当特别关注。最后还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处罚幅度,以及处罚方式的选择,例如罚款、责令改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还有利于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合理、公正和有效。如何保障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的实施需要加强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一方面,我们应当健全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幅度等问题,使行政处罚更加科学和规范。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处罚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的审查和监督,防止处罚标准的滥用和扩大化。行政处罚比例原则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意义,并在实践中加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处罚的科学和规范。同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重公正、合理和效果的统一,确保行政处罚取得预期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并结合法定的处罚幅度和强制措施,量刑和选择处罚方式。
2023-09-01 12:00:161

比例原则 在欧盟如何均衡

比例原则在欧盟均衡方法是:即效率与均衡,来防止超限度地破坏利益与价值的均衡。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2023-09-01 12:00:311

侦查工作要遵循哪些原则

侦查工作的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为准则,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一)迅速及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这是由侦查工作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侦查工作迅速及时,是顺利完成侦查任务的一 个极其重要的条件。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诉讼活动。犯罪分子作案以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总是想方设法隐匿、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 些原因,证据难以收集,由此,为了顺利完成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二)客观全面原则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 它并如实反映它。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三)深入细致原则刑事案件千变万化,十分复杂。在侦查过程中,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还必须坚持深入细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四)依靠群众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侦查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 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经历、表现都比较了解,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并且由于人民群众对犯罪的深恶痛绝,人民群众也会主动同犯罪作斗争。所以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当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五)程序法制原则程序法制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人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侦查机关所适用的各种专门侦查手段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侦査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六)保守秘密原则侦查是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尖锐而复杂的斗争。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存在于整个侦查的过程。侦查工作的这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侦查工作秘密,严厉禁止将案情、证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七)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 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窣权力与公民个人 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1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的条文体现了比例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比例原则的贯彻却远远不够,尤其是侦查阶段对于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严重缺陷,如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诉讼手段的适用上非常随意,对于一些强制性诉讼手段的适用过于宽松等。为了避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刑事诉讼法必须确立比例原则。
2023-09-01 12:01:211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诚信原则   4、高效原则
2023-09-01 12:01:311

如何理解强制措施适用中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宪法意义上,它是指只有在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范围内,才能够限制公民的权利。在行政法意义上,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在限制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据,同时必须选择在最小的限制范围内行使。比例原则最早是由德国行政司法判例所确立的,随后,一些国家将此原则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1}。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要求政府部门所采取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度的界限,同时这些措施在合理的度的范围内是必要的。度由三个考量因素构成:即符合客观情况的需要,具有相应的科学依据,其强度不能超过必要程度。其衡量标准是,强制性措施必须是控制突发性事件带来的危害所必需的,它带来的对于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后果和损失不能大于突发性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2023-09-01 12:01:401

比例原则的重要作用

比例原则是贯穿立法、执法等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行为在目的及手段上,应充分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采取适当的手段,使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得以避免或降到最低限度。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比例原则尚无明文规定, [22]但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的立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等等。由此可见,法律的宗旨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方面,对其合法行为加以维护,确保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对其违法行为加以纠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而比例原则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比例原则既符合前述诸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也是实现立法目的的有力保障,我们可以更进一步说,比例原则使相关的立法目的得以在行政行为的具体运作中实现,它使得法院、其他有权机关及整个社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更为具体、细致和富有针对性。
2023-09-01 12:01:521

体现比例原则的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5年,湖北武汉发生了一起因高空坠物伤人引起的法律诉讼。受害人王先生因高楼坠落的大理石受伤,并因伤被单位开除。没有找到肇事者,王先生将整栋楼的72户业主告上了法庭。虽然72户业主全部提供了不在场证明,但最终法官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应当由整个单元的业主共同承担责任,72名业主被告都负有连带责任。王先生被判胜诉。
2023-09-01 12:02:092

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D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予法益的均衡,体现的是“行政目标实现”与“相对人利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而非体现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之间的统一,不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故A选项错误。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相对应,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行羁束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而行政比例原则是权衡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的过程,就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行政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因此B选项错误。 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要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考虑行政理性,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这与合法行政要求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同,因此C选项错误。行政比例原则在价值上追求公平正义,并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体现了实质法治“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基本理念,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因此D选项正确。
2023-09-01 12:02:281

体系工作计划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不经意间,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此时此刻需要为接下来的工作做一个详细的计划了。计划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体系工作计划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体系工作计划 篇1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顾客满意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特制订本年度质量管理体系改进计划。    一、总要求(见下表)   通过考核证实   a)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b)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二、改进方向   1、产品实现过程的监视和测量;2、加强生产设备管理;   3、优化产品工艺 方案,加强工艺文件执行力度;   4、产品标识状态管理;   5、加强质量体系培训和技能培训。    三、改进措施   1、各部门均应实施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管理,监督检查质量目标的完成情况;   2、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抽查力度,关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各个工序加工情况;   3、加强工艺过程工艺文件执行力度,严肃工艺纪律,完善工艺文件;   4、确保产品实现过程中设备状态完好,标识状态完整、准确。    四、责任部门   1、各部门负责监视和测量过程的归口管理,编制年度过程监视和测量统计表,完善过程监视和测量记录,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2、质量部负责做好产品实现过程的各种状态标识;   3、技术部进一步完善工艺文件,对特殊过程制定相关确认准则;   4、综合部负责对原材料库管理以及员工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5、生产部确保设备状态完好。    五、检查考核   年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和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责任人对以上改进计划进行跟踪检查、考核。 体系工作计划 篇2 各科、税务分局、稽查局:   ISO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几年来,对我局的税收征收管理服务过程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质量管理工作是我局确定的一项长期工作,是地税征管工作的生命线,为了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持续、适宜和有效运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20xx年度的质量管理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业务培训和体系文件的学习   县局组织一次内审员(质量管理员)业务素质提升培训。参加人员:   1、全体内审员(质量管理员);   2、各部门需要增加的人员,特别是内审员不足的农村分局需要增加人员。培训时间暂定为20xx年9月份,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工作,做到人员落实和培训时间的保证,并将需要增加的人员在20xx年8月底前书面报告质管办。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组织内部人员对B版体系文件进行系统学习、做好学习记录,提高岗位人员素质,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内部审核   县局安排一次内部审核,时间暂定为20xx年10—11月份,审核目的:评价一年来本局质量管理体系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审核面:局领导、所有科室、税务分局和稽查局;审核范围:税收征管服务全过程,详细计划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部门在这之前做好各岗位内部检查、做好记录,整理好内部审核资料和其他各种资料。    三、管理评审   12月份安排管理评审会议,主要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适宜性,进行年终总结和确定新年度的工作打算,具体要求:   1、各部门负责人汇报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质量目标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新年度的工作打算以及至少一条合理化建议;   2、监察科在这之前做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汇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情况;   3、征管科评价征管质量目标执行状况。    四、修改文件   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日常征管业务需求,对平时内审和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与实际工作或有关政策不符的体系文件,由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税务分局、稽查局对B版体系文件进行全面修改,时间暂定为8—9月份,各部门将需要修改的内容认真进行梳理,并在8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颁布。    五、质量目标的分解   根据省局下达的质量目标内容及时进行分解,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质量目标认真抓好落实,按时进行分析,不断改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六、考核和评选   在管理评审会议的基础上,对质量管理员和优秀质量管理员进行考核和评定,详细要求请参阅《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质量管理员考核和优秀质量管理员评选活动的通知》(新地税发[20xx]18号),此项工作在20xx年12月份进行。    七、工作总结   根据省局的工作要求和在各部门总结的基础上,县局质管办在20xx年1月底前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按时向市局报送考核资料,接受上级部门的考核验收。 体系工作计划 篇3   评价制度改革是新一轮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的精神,要努力建立促进学生全 面发展、促进教师不断提高、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以评价制度的改革保证课程改 革的顺利推进。   建构我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其目的:一是配合新课程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全面达成;二是根据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满足事业发展的数量要求 的同时,抓好质量的不断提高;三是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四是有利于总 结我市多年来开展教学评价和考试改革的经验,推动评价制度改革的深化。   建构我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下面四个关系:一是取消义务教 育阶段统考与建立学生学业质量定期抽样监测制度的关系;二是注重过程的发展性评价与注 重结果的水平性评价和选拔性评价的关系;三是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发展评价与反映区域学习 质量的目标参照评价的关系;四是学校内部考试与社会性公开考试(中考、高考、竞赛等)的 关系,对于学校评价制度改革中的这四种关系,要辩证地认识,防止片面性和极端化。   一、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的基本框架 对中小学生学业质量进行监测,要在正确的价值观指导下,遵循科学的方法稳妥有序地进行 。   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要改变评价过分强调甄别和选拔的功 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功能。   对学生学业质量的评价,既要关注学生知识、技能与方 法的理解和掌握,也要关注他们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既要关注学生学习的成 果,更要关注他们学习过程中的变化和发展。   对中小学生学业质量进行监测,首先,要加强对学生学业质量形成过程的监测,这种过程性 评价主要通过发展性评价来进行。   其次,要做好对学生经过一定阶段学习的结果进行监测, 这种终结性评价主要通过水平性评价和某些选拔性评价来进行。   此外,还应重视对影响学生 学业质量的保障条件进行监测,这种监测主要通过对影响学业质量的各种因素,如生源、师 资、设备、管理等进行条件评价来进行。   建构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并不是对现行评价和考试制度的一概否定。   对中小学生学 业质量进行监测,要建构一个科学的学生学业成就评价体系,该体系按评价的功能为其准进 行分类,由发展性评价、水平性评价和选拔评价构成。这三种评价各有其主要功能和适用范 围,不能简单地用一种评价取代其他的评价,应该将三种不同功能评价科学地有机整合,构成完整的、有效的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达到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目的。其次,要建 构一个可操作的学生学业监测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质量抽检制度,建立质量监控常模,实行 市、区、校三级质量管理。   二、中小学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的基本内容   (一)积极推进重在过程的发展性评价   改革课程评价考试制度,加强重在过程的发展性评价,是新课程标准试验实施的重要内容。学校内部日常大量的教育评价都是发展性的教学评价。   发展性学生评价以促进每个学生的发 展为根本目的,注重学生发展过程,着眼于学生的未来发展,在关注学生发展的全面性的同 时关注学生发展的个别差异。发展性学生评价倡导运用多种方式、方法评价学生,它可以采 用纸笔测验的方法,但主要是采用非纸笔测验的一些质性评价的方法,例如实验考查、上机 操作、提交作品、口试、活动报告、课堂观察、评语、课后访谈、作业分析、完成某个任务的表现性评价、学生成长记录袋等。除了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更倡导学生的自评和互评,倡 导教师、学生、家长的共同参与。评价结果一般可以采用质性与量化结合的方式呈现,发展 性学生评价注重学生本人在评价中的积极参与,注重学生自我评价能力和意识的培养,通过 评价让学生体验到自己的进步。   20xx学年全市已经全面进入义务教育新课程改革试验,在本学年度由区或学校组织的期中和 期末考试,均要积极开展考试方式改革,除纸笔测验方式外,还可进行选择性考查、开放式 考试、表现性评价、成长记录袋等考试方法,激励学生进步。要通过课程评价改革,减轻目 前初中学生学业水平分化严重的现象,缩小学习中下面,促进学生发展。   各学科可以从实际出发,选择若干个重点,有侧重地开展学生学业成绩的发展性评价研究,例如:   ——语文和英语作为语言学习学科,十分强调语言的.积累和语言的实践运用,要通过侧重过程的发展性评价,促进学生的语言发展。广州是方言区,语文学习尤其要加强"积累"和" 表达";英语是非母语学习,需要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体验、运用和积累。所以这两个学 科可以从多个方面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考察,例如学生课堂学习活动的投入程度;学生课 外阅读(报刊、拓展阅读、上网等)的内容和数量;学生的课外听说活动(录音、录象、演讲 会、英语角、辩论赛等)的内容和数量;课外书面表达(中英文日记、书信等)的内容和数量等。   ——数学是最容易引起学习成绩分化的学科之一,从促进学生发展出发,教师应建议每个学 生建立自己的数学学习记录,包括测验试卷分析(有教师评语、错漏记载和自我反思)、数学 日记(记录学生听课和解题的感想、疑问)、数学期末评语(对学生数学学习表现的评价和改 进学习的意见)等,通过反思促进自己的数学学习。针对数学学习中不及格学生比例大的现 状,要加强分层要求和分类指导(辅导),例如让学生针对缺陷进行训练,提高课堂训练的有 效性;加强数学日常测验的分析、改错,允许部分学生进行补测,让学生及时体验成功,加 强自我激励,改进学习方法。要通过有效的课堂提问和练习,观察学生的学习状态,判断学 生数学学习方式和学习水平,通过关注和帮助,促进学生数学学习的发展。   ——物理、化学、生物和小学科学作为科学学习的学科,要加强科学探究思想和实验操作能 力的过程性考查,要大力提倡探究性学习,提倡将书本学到的科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学科内的各种研究性学习专题成果,学生撰写的小论文、小发明、小标本、小制作以及学生在 各种课外科技活动和竞赛(如物理科的"无线电竞赛"、"物理活动设计赛"、"物理创意 实验设计"、化学科的"我与化学"、"家庭实验100秒",生物科的调查报告、实验设计 及改进、户外生命科学考察等)的参与程度和获得成果,都是这些学科的学生学业成就发展 性评价的重要内容。从20xx年开始,在初中毕(结)业试中增加实验操作考查,待条件成熟, 纳入升中考试。   ——政治、历史、地理和小学思想品德等学科可以把学生参与日常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数量和 质量纳入评价范围。历史、地理科在初中结业考试中继续试行开闭卷结合的考试方式。初中历史试行的开放式考试(历史小制作、历史小报、历史小论文、历史剧等)要占成绩总评的一 定比例。初中地理要继续进行任务型作业、角色扮演、实验操作、乡土地理实践、创作作品 等表现性的评价研究。初中政治除了继续试行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考试方式外,还提倡用撰 写政治小论文、主题演讲、时事政策学习评价、法律知识竞赛、学习辩论、社会调查记录、 情景模拟、提议案、角色扮演、社区义工服务等形式对学生政治(工思想品德)学习进行评价 。在高中,各科都要将教学大纲中研究性课题的参与、完成情况和获得成果的情况纳入发展 性评价进行。   ——信息技术课可以通过课堂观察,对学生上机过程中的操作技能、合作意识、学习态度等 状况进行记录;要根据教学需要,选择形成性练习、诊断性测验、专项技能测试、制作计算 机作品(或完成主题"任务")等多种方式,检验学生在某一教学模块(或教学单元)的学习过 程中教学目标的达成情况,诊断学生认知水平、操作技能,运用信息技术能力的发展潜能; 建立学生个人学习成长的电子档案,记录学习过程各项成绩、专项测试结果、学习自评和互 评的评价表、本人代表性作品、问卷调查情况、学期考核成绩、教师和家长的评价意见等, 并以此作为学生评定发展等级的依据。   (二)完善学期考试、毕业考试等水平性评价   学期或学年考试是目标参照的水平性评价,目的是通过检测,及时发现教和学中的问题,及时对教学过程进行调控,使学生更好地达到预期的学习目标。所以,编制试题时,试题内容 要尽可能全面检测学生在新课程的学习中"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 和价值观"等课程目标的达成度,试题难度的把握要体现目标参照考试的性质。对预测,考试后有难度、信度、区分度等数据统计、质量分析和改进教学意见的制度。   小学和初中毕业考试是重要的阶段性的水平评价,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必须根据课程目标, 通过质量监控,加强管理。学校是毕业考试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区教育局教研室要做好命题 指导,健全试题自评和质量分析上报制度,从命题、考务、评卷、统计、分析等各个环节, 做好小学和初中毕业考试质量把关工作。   随着课程改革的推进,小学的毕业考试中要逐步增加发展性评价的内容,初中的毕业考试成绩可由纸笔考试成绩和一定比例的发展性评价或非 纸笔考试成绩共同构成。20xx学年的初中毕业考试,英语口试占该科毕业考试成绩15%。物 理和化学的实验考查,各占该科毕业考试成绩总分的20%。   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是检验高中学生文化学习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必修课教学要求的水平性评 价,是确定学生是否取得毕业资格的重要条件。在我市高中继续扩招,高考继续实行"3+X "模式的背景下,需要适度强化我市的高中毕业考试,这对稳定我市高中办学水平、提高我 市高中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从20xx年夏季开始的高 中毕业考试,每年将抽样指定部分科目,由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全体学生参加(含省一 级学校),以区为单位统一评卷。其他科目仍由市命题,区阅卷,其中省、市一级学校可以 申请单独命题和考试,但要坚持试题送审及数据统计上报制度。   另外,部分科目学生的毕业 成绩,将试行"纸笔考试成绩+非纸笔考试成绩"的成绩计算方式,其中非纸笔考试具体的 内容和比例,将在20xx年各科高中毕业考试《考试说明》中公布。   (三)继续深化选拔性考试的改革,健全学科竞赛制度   在规范和完善各学段毕业考试同时,要继续研究常模参照的选拔性评价的改革。要加快研究 和完善我市小学升初中升学制度,继续抓好以考试内容和方式改革为重点的中考考试改革, 在体现考试的选拔性功能的同时,政治等学科可以率先进行将与学科学习相关的表现性评价 、 成长记录袋评价逐步纳入升学成绩的试验。   组织学科竞赛(包括综合类青少年科技发明创作竞赛)是适应学生个性特长发展需要,促进优 秀学生成长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家有关学科竞赛的规定,除组织好国家级和省级竞赛以外, 要继续办好具有广州市传统特色的学科竞赛,但应严格申办手续,数量上适度控制,健全相 应的管理制度。   三、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的管理   (一)实行三级管理 我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实行市、区(县级市)、校的三级管理。   以促进学生学业发展为目的的发展性评价,主要由学校负责实施,区和市负责指导和抽查。以检测目标达成度为目的的水平性评价,由学校、区和市三级共同负责实施,其中单元测验 和期中、期末等考试主要由学校实施;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的学年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区或 学校实施和管理;高中阶段毕业考试,主要由市和区实施和管理。   以选拔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升学考试和学科竞赛,一般由市负责实施,区和学校协助管理。   (二)建立质量抽样检测制度   建立全市性中小学生学业质量抽测制度,是质量监控的重要管理措施。学业质量抽测目的是 通过对我市基础教育学生学业质量采样检测,及时反映教学中存在问题,以便对教学进行有 效的调控。   区域性的学生学业质量抽样检测,由市和区教学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的学生学业 质量抽测,由学校负责。   抽测的时机可以是学科在某个阶段学习的前期、中期或后期。要充分发挥前期的诊断性评价 、中期的形成性评价和后期的终结性评价在质量监控方面的各自功能,正确评估学生学科的 知识、能力、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的逻辑起点,导向和调控学生学科的成就发展的过 程和结果。其中前期抽测主要是对学生已有学习基础的检测,一般由校内进行;中期抽测目 的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状况的了解,一般在校、区进行;后期抽测目的是对学生阶段性学业结 果的监控,一般由校、区、市进行。全市性的质量抽测主要是中期和后期的抽测。   1.质量抽测的内容   质量抽样检测不是简单的"统考",从内容上看,它既包括对学习结果的抽测,也包括对学 习过程的监控;目前,全市性的学生学业质量抽检包括水平性评价的抽测和发展性评价的抽 检两种:   抽测A:一般采用纸笔考试,全面考查学科学习目标的到达度,属于目标参照的水平性评价。考试命题的依据是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全市性的抽测由市统一命题,测试后要进行全面 的质量分析,指出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统计结果不进行排队。   抽检B:专项抽检,一般采用非纸笔考试方式(或纸笔与非纸笔结合),属于过程性的发展性 评价,例如日常口语交际、实验操作、表现性评价、研究性学习档案抽检等。   2.抽测方式   全市性的质量抽测,一般一个学科在不同学段只选择一个年级抽测,不同学科适当错开年级 。   抽测的方式暂定有如下三种:   抽测方式① 抽测全市所有学校某一年级的某一学科。由市组织命题,区县为单位组织评卷 和统计,抽测结果上报市分析。   抽测方式② 抽测部分学校某一年级的某一学科。抽测的部分学校可以是市在不同类型学校 中抽样确定的若干所学校,可以是指定的某一类型的学校。抽测的年级和科目在学期初公布 ,抽测的学校在测试前一个月前公布。纸笔考试由市命题,根据需要,可以全市统一评卷, 也可以由学校或区县为单位组织评卷,成绩上报市进行分析。   抽测方式③ 抽测某一区(县市)的某一年级某一学科。由区命题,区或镇(片)为单位组织评 卷并统计,区将抽测的试卷、成绩和质量分析上报市。   (三)建立质量监控常模   在积累质量抽测统计数据的基础上,争取用3~5年时间,逐步地分别建立起我市义务教育阶 段和高中阶段各年级(或年段)不同类型学校主要学科的质量监控数据常模。其中,小学和初 中主要年级(或年段)不同类型学校主要学科的质量监控数据常模的建立,由区和市教研部门 完成;高中阶段各年级不同类型学校主要学科的质量监控数据常模,由市负责建立。   建立符合新课程理念、具有广州地方特色的中、小学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是一项关系课 程评价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研科研机构、各类学校要积极配合 ,各行其责,大胆探索,努力实施,争取我市基础教育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的尽早完善, 为推动新课程改革的全面实施,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全面提高我市教育质量服务。 体系工作计划 篇4   这套教材的主要特点,我觉得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一 是比较全面的体现了义务教育初中语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 二 是建立了具有整体综合语文教学效应的“单元合成,整体训练”的新的语文教材编排体系;三是设计了比较完备的助学系统,利教便学;四是坚持了教学内容的质和量的统一,有利于减轻学生的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下面,我着重就初三语文教材体系,作些简要分析。   初三语文的学习,是初中学习过程的第三个阶段(第五、六学期),也即最后阶段。教学重点上升为培养学生在生活中运用语文的能力,使学生懂得语文对生活的服务关系,发挥语言的交际功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同时,还要培养学生文学欣赏的能力。课文按照文体分类编排。语文基本训练更进一步,进行记叙、说明、议论三种表达方式综合的训练,并落实到实际运用上。    第五册共 24 课,分 8 个单元,每个单元 3 至 5 课。   (一)前3个单元:1选取了一些实用性较强的文章,如第一单元的课文是新闻通讯,第二单元的课文是应用文自序,第三单元是讲演稿和辩论稿;2安排了与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练习与活动,典型的如第一单元后安排了应用写作:新闻报道,第二单元后安排了应用写作:广播稿和书信,第三单元后有针对性地安排了听说训练:开辩论会或讲演会;3介绍有关语言运用简明、连贯、得体的知识,这些是现实生活对语言运用提出的重要要求。(二)第4单元:《我的“长生果”》《自学的好帮手——工具书》以及两篇参考阅读,介绍了有关读书的知识,激发了学生的读书求知欲望,让学生了解图书并学会使用图书馆,是培养自学能力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学生终身受用不尽。(三)第5单元是小说单元,第六单元是诗歌单元,第七单元是戏剧剧本单元,这三个单元,主要在比较阅读中欣赏文学作品。(四)第八单元集中编排了文言文,侧重朗读和背诵。    第六册共 23 课,分七个单元,每个单元 3 —— 4 课。   (一)第一至三单元:   1是语言运用,这三个单元选取了一些实际服务于社会生活的文章,如第一单元中的《回忆我的母亲》《藤野先生》。第二单元中的《人类的语言》,第三单元中《中国人民寻求救国真理的道路》等。   2安排了与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练习与活动,如第一单元后安排了语言的实际运用:综合练习以及应用写作:小传;第二单元后安排了语言的实际运用:综合练习以及应用写作:事理说明文;第三单元后安排了语言的实际运用:综合练习以及应用写作:短评。   (二)第四单元是应用写作,安排了课内自读课文《农村调查序言》及两篇调查报告方面的参考阅读文章,最后安排了应用写作:调查报告。   (三)第五单元是文学欣赏,安排三篇经典的课内讲读小说及一篇课内自读小说,最后安排了应用写作:读后感。   (四)第六、七单元是文言读背,共安排8篇课文。   (五)这一册强调了语法的应用性,把语法知识与语言运用相结合,不增加新名词概念,将前面学过的内容逐步渗透到作文修改和语法练习中,以收到复习、巩固、提高的效果。   初三语文教材,第五册教读课文共18课,第六册11课;第五册自读课文6课,第六册12课;第五册供参考阅读的文章5篇,第六册4篇。教读课文前面有预习提示,后面有练习,练习一般分为三个层次:1理解、分析。2揣摩、运用。3积累、联想。练习较多,但不要求一一作答,分必做和选做两种。多数课文后面介绍一则与课文有关的有趣味的小知识,以便扩大学生视野,增加学习语文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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