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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比较好?优秀案例有什么?

2023-09-09 08: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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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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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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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案例如下:

经济纠纷案件

案例简介:

2001年,被告(大酒店)公开招标装修工程,包括原告(装饰工程公司的数家公司参与投标,原告的投标书上报价一栏写明“装修款不超过160万元”。

原告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对被告的酒店装修工程实施总承包,该工程应于2002年9月底完成。合同第三条为:“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万预付款,原告开始施工。数月后,原告提出一些装修项目变化、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应提高至320万元。被告拒绝。

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中止了工程。后双方达成协议:装修款定为240万元,并请银行进行了审核,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均已签字。

2002年10月底,工程结束,被告于验收后接受并开业,但一直拒付190万元工程款。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原告便于2003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庭审情况: 被告的答辩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160万元;该酒店为国有企业,应经审计部门对工程款审计。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违反财经纪律,但工程款按市价计过高。被告遂提出应按审计意见降低工程款50万元,原告延期完工,应付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应依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交工程的责任。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书合法有效,原告工程无质量争议。被告应按三方最后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工程款。理由为:

1、 工程款的数额只能以合同确定。

招标属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但双方一旦订立了合同,其权力义务就应依合同确定。《招标投标法》中强调应当按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合同,这表明合同书与投标书的内容可以不一致,不一致时应依合同规定来履行。

在本案中,投标书与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合同已修改了投标书的内容,就应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工程款。

2、 合同内容变更后,应以最终协议内容确定价款。

合同第三条规定:“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

这说明160万元是个待定价款,确定具体数额的程序为原告提出预算,被告审核同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字方可确定价款;一旦确定款额后,不得再作变更,即使成本上涨,原告也不可要求增加款项了。

参考资料

[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引用时间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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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5:32:331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例)  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字第00936号  原告某某,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 ,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 ,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昌图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被告父亲),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亚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2014 年5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门店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既未续签合同,也未缴纳租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要求被告立即腾退租用的房屋,给付从2015年5月8日至腾退房屋日为止的租房费20 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某某 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租赁合同不是一年而是五年,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商业门店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租赁期为一年,租金为每年80 0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未能对租赁期限为五年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被告某某 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房屋转租协议一份,欲证明被告自2013年3月21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原告的签字,不能确认原、被告形成租赁关系的事实。但同时承认该房屋于2013年3月出租给某某朋友的事实。故对被告通过转租形式于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5月9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  2、 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预算书、授权委托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系该装修公司员工)各一份,欲证明2013年3月28日到2013年5月28日被告租住原告房屋装修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某某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被告装修花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原、被告都是朋友关系,被告要租房子,我就带被告去原告哪里了,当初说一年租金8万元,被告说想多签几年,原告说一年一签吧,当初说有我在,这事不能差),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时约定租赁五年,一年一签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5、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2013年5月份租房子的时候去原告的门店,开始的时候我们说5年,说一年一签,原告说有信仰的人,不能因为这个差事,今年签合同的时候,我给我弟弟送房费,去原告家里签合同去了,我弟弟说不用了,房租涨价了,涨到15万元),欲证明原、被告租赁期限为五年,一年一签,被告因房租涨价没有续签合同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音频资料一份,欲证明2015年5月3日晚上7点30分,原告、原告丈夫、被告、被告父亲,原告将房租涨到15万元,原、被告没有达成协议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本案的事实为:  2014年5月7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位于昌图镇站前街原水利打井队楼,现千福宾馆南侧一、二层门店出租给被告经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4年5月14日续签了商业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年租金为8万元整。同时约定合同到期后,如被告续租,下一年房租随行就市,租赁期满原告有权收回出租房屋。租赁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出租方,经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因租金事宜未达成协议,致使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现双方因房屋租金未达成续签协议,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占用房屋房租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占用原告的一、二层门店交还原告。  二、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逾期占用房屋房费1971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某某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23-09-01 15:33:041

案例题四1

【刑法】女青年李某上山砍柴时遇到同村的张某,张顿时起了*心,要求与李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张拔出水果刀威胁,并强行**了李。在强和**行为实施完毕后,张某穿裤子时,李某用柴刀朝张头部边砍两刀致其重伤,然后急忙逃走。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权)的规定认定为无罪,如果可以,理由是什么?如果不能认定为无罪?应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李某:被告示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某:不知道李某: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王某: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李某: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王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李某: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要如实回答我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王某:我现在不想回答问题。我以前听说不定期,在一些电影中也看到过,我享沉默权,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李某: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但是,你要想清楚后果!李某: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王某: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人私生活!李某:政府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如果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我们可以关你一辈子! 问: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理由。 【民法】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到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到河对面洗鞋子的戊,甲提议乙、丙、丁三人用石子砸戊的鞋子,于是三人即以石子砸戊的鞋子,戊见有石飞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砸中左眼。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甲、乙、丙、丁四人的年龄分别是17岁、16岁、15岁、14岁。究竟是谁砸中戊的左眼无法查清。而甲、乙两家家幸而困难,收入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丙家情况一般,但收尚可。丁家家境富裕。但乙、丙、丁家认为是甲提议砸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问:1.甲、乙、丙、丁砸人导致戊遭受损害,构成什么侵权行为?为什么? 2.甲、乙、丙、丁的父母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3.假如甲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已靠工资独立生活,应如何承担责任? 4.假如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乙、丙、丁提议砸戊,乙、丙、丁听从其提议,砸了戊导致其受伤,应如何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何某(男)与金某(女)于1980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事后还是能够相互谅解。2000年,夫妻双方再次因为女子读书的费用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何某殴打金某的责任。金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诉讼。 问:1.为了避免和金某在法庭上发生争吵,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何某是否需要出庭? 2.如果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十分明显,认为调解和好和可能性十分渺茫,因此未进行调解直接判决离婚。此程序是否正当? 3.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何某再次殴打了金某,此时金某能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什么? 4.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件?为什么? 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但是,金某回家后,越想这件事情,越觉得生气,认为和这样的男人生活根本没有幸福可言。于是在收到法院判决后的3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得离婚,金某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你是二审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件? 7.如果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同时对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总是作出了裁判。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双方录事人均未上诉。3个月后,金某认为法院对财产的分割不正确,同时发现了何某隐藏了2万元存款的存折一个,该存款为婚姻期间所得。金某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此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法】1992年4月,P区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一年为9600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太高,自己亏本无利为由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租金66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房租并多次催李裁缝交款未果。1993年7月12日,街道办主任指示下属城市临察分队四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将李裁缝的服装店查封。李裁缝不服,向P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区人民政府认为该案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遂不予受理,也未作答复。李裁缝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街道办实施的查封措施,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利润损失。街道办辩称:自己是房屋出租人并行政主体,李裁缝违反合同不按期交纳租金,自己有权由回房屋。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原告以行政争议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裁缝与街道办之间丰有两种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一是双方因支持房屋租金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二是街道办在处理与李的民事争议时,动用行政权力,街道办领导批示执法人员,对李裁缝仍在经营的服装店进行查封,由此而产生的行政争议。现李裁缝诉至人民法院是请求裁判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并非裁判房屋租金的民事争议,故本案属于诉讼的受案范围。遂对该案进行了审判。 问:1.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如何?其是否能为本案适格被告? 2.李裁缝是否可以起诉P区人民政府?理由是什么? 3.在本案诉讼中李裁缝主张的利润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2023-09-01 15:33:251

哪些纠纷属于民事官司

哪些纠纷属于民事官司民诉法立案登记制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出登记立案程序正义。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应将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设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等。诚实信用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社人理纪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答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违反诚体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程序正义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等原则。证据网上聊天记录、某客、微某客、手机短销、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成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法庭纪律不得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等。小额诉讼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切纷,银行卡到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适用小额诉经程序审理。现代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都会用法律来武装自己,感觉像武侠世界里面的绝世内功一样,只要修炼的好,一般的刀枪剑气都伤不到自己一样。那么在法律的范畴里面我们常常听到民事官司一个词。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他又包含哪些案例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民事官司即民事诉讼,简单的说就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裁决,最终解决矛盾、平息冲突的整个过程。常见的民事纠纷有以下:(1)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大多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2)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发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如捡到别人丢失的财物不还,帮不在家的邻居修缮要倒塌的房屋等;(4)因人生权利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主要指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和肖像权;(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纷,赡养、抚育、抚养纠纷;(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乡邻权等引起的纠纷;(8)法律规定的或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只要遇到这其中的任何一项纠纷,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3-09-01 15:33:361

寻求案例!急!!!

我们私下聊吧,我是专家!!
2023-09-01 15:34:502

甲在网上订购了一部货到付款400元手机,货物到后,甲在乙经营的一家快递店拿走自己的快递包裹,甲

一般民事纠纷
2023-09-01 15:35:023

答案一桩神奇的诉讼案

答案一桩神奇的诉讼案 一桩奇特的诉讼案 刘燕敏 1968 年,美国内华达州一位叫伊迪丝的小女孩,她认识礼品盒上“ OPEN ”的第一个字母“ O ”。这令妈妈非常吃惊,问她怎么认识的。伊迪丝说:“是微拉小姐教的。” 这位母亲表扬了女儿之后,一纸诉状把微拉小姐所在的劳拉三世幼儿园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认为女儿在认识“ O ”之前,能把“ O ”说成苹果、太阳、足球、鸡蛋之类的圆形东西,然而自从劳拉三世幼儿园教她识读了 26 个字母,伊迪丝便失去了这种能力。她要求幼儿园对这种后果负责,赔偿伊迪丝精神伤残费 1000 万美元。 诉状递上之后,在内华达州立刻掀起了轩然 *** 。劳拉三世幼儿园认为这位母亲疯了,一些家长也认为她有点小题大做,她的律师也不赞同她的做法,认为这场官司是浪费精力。然而,这位母亲坚持要把这场官司打下去,哪怕倾家荡产。 三个月后,此案在内华达州立法院开庭。最后的结果出人意料:劳拉三世幼儿园败诉,因为陪审团的 23 名成员被这位母亲在辩护时讲的一个故事感动了。 她说:我曾到东方某个国家旅行,在一个公园里见过两只天鹅,一只被剪去了左边的翅膀,一只完好无损,剪去翅膀的被放养在一片较大的水塘里,完好的一只被放养在一块较小的水塘里,当时我非常不解,就请教那里的管理员。他们说,这样能防止逃跑。我问为什么?他们解释,剪去一边翅膀的无法保持身体平衡,飞起后就会掉下来;在小水塘里的,虽然没被剪去翅膀,但起飞后没有必要的滑翔路程,只好老实地呆在水里。当时我非常震惊,震惊于东方人的聪明。可是我也感到非常悲哀,为两只天鹅感到悲哀。今天我为我女儿的事来打这场官司,是因为我感到伊迪丝变成了劳拉三世幼儿园的一只天鹅。他们剪掉了伊迪丝的一只翅膀,一只想像的翅膀,人们早就把她投进了那片小水塘,那片只有 ABC 的小水塘。 这段辩护词后来成了内华达州修改《公民教育保护法》的依据。现在美国《公民权法》规定,幼儿在学校拥有玩的权利。这项权利的列入是否起因于那位母亲的官司,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美国人非常清楚:这一规定,使美国在科技方面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也使美国出现了比其他国家多得多的年轻的百万富翁。 [佳作赏析] 本文叙述了一个古怪离奇的案件:40多年前,在美国的内华达州,一位母亲仅仅因为自己三岁的女儿认识了字母“O”而把女儿所在的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该案以幼儿园的败诉而结束,这位母亲获得了1000万美元的赔偿。其实,案件中还蕴藏着奇特的意义。读完本文,我们就会明白其社会效益早已远远超过了1000万美元的价值。 这桩奇特的诉讼案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悖谬可笑,可确实又合乎情理。一个孩子在认识字母“O”之前,可以把“O”说成苹果、太阳、足球、鸡蛋之类的圆形东西,而自从幼儿园的老师教她识读了26个字母后,这个孩子便失去了这种想象力。孩子母亲认为,幼儿园的老师剪掉了她女儿幻想的翅膀,造成了孩子的精神伤残,于是把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按理说,老师教孩子实实在在的知识,何错之有?然而这位母亲的说法也是不无道理的,幼儿园的确剥夺了女儿的想象力,事实就是如此!当大家都认为这桩诉讼不可思议、一致反对时,这位母亲仍坚定不移,真是“世人皆醉她独醒”!法庭是讲证据的。这位母亲在辩护时,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事实依据,讲述了一个令大家震惊感动的故事。她把女儿形象地类比为故事中的那只被剪掉翅膀的天鹅——那可是女儿想象的翅膀啊!这个故事言之凿凿,足以说服整个人类!显而易 见,她的胜诉那是理所当然的了。 读过本文,我们不禁为这位母亲卓越的见识所折服,她对女儿表现出了一种独特的母爱,她所关注的,绝对不会是1000万美元的赔偿,而是女儿想象力的流失和未来的发展。从这位母亲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中美文化的巨大差异:我们重视早期教育,往往过分强调孩子的基础教育,譬如关注一个孩子能识多少汉字,能背多少首古诗词,能弹出多少支曲子,会画出什么样的图画……但我们恰恰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那就是压抑甚至剥夺了孩子们的想象力。 近日笔者有幸聆听了当代著名学者、北大教授孔庆东先生一个题为《现代文学与语文教育的关系》的学术报告,颇受启迪。孔先生对中国的教育做出了这样的反思,他认为:中国的当代教育不是“精英教育”而是“国民教育”,统一的教材成为造就一代“一体化国民”的工具。譬如,小学生入学之后,所学的“天、地、人、刀、口、手” 之类的内容,从表层来看,似乎是一种“快乐式教育”,其实它类似于一种“愚民式教育”,而它却成为一种强国之途。因此,我们又不得不采用这样一种教育方式。令人欣慰的是,全国中小学新课程的颁布和素质教育的实施,给我国的教育带来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但几千年来所形成的教育流俗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更改的。看来,着眼于能力培养的素质教育,的确已成为我国当代教育改革的指向与焦点。 让我们的孩子长出想象的翅膀,翱翔于祖国的蓝天吧! [探究演练] 1.根据句意写出文中的成语。 ①把全部家产都弄光。( ) ②比喻大的纠纷或风潮。( ) 2.请用简洁的语言概括本文的内容和主旨。 3.这桩诉讼案起诉的原因“奇特”在哪里? 4.你认为中美教育的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差异? 5.本文在选材上有何特点?请作以简要归纳。 6.文中的这位母亲在大家都不支援她的情形下,是如何说服法官赢得这场诉讼并引起大众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的? 7.阅读本文后,你有何感想? [参考答案] 1.①倾家荡产 ②轩然 *** 2.内容:伊迪丝妈妈状告幼儿园教识字遏制了女儿想像力,胜诉后,伊迪丝妈妈的辩词成了内华达州修改《公民教育保护法》的依据。主旨:①在玩中培养幼儿的想像力比传授其知识更重要。②幼儿在玩中发展想像力比学习知识更重要。③不要过早地给孩子传授知识,这样会制约其想像力的发展。3.①奇特在为女儿的想像力受损而起诉。②奇特在幼儿园教学生识读字母反被起诉。4.差异:我国重视早期教育,往往过分强调孩子的基础教育,却忽略了孩子能力的培养;美国不注重基础教育而重视培养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原因:我国的教育由于戴上了“应试”的镣铐,学校重视的是升学率的提高,教师注重的是知识的传授,家长重视的是分数,大家都希望孩子能考上个好学校。5.本文选材新颖而奇特、典型而精当。具体表现在:①所选事例是教学生活中十分常见的细小的事;②以小见大,从小事中洞察出教学观念的痼疾;③指出想像力培养的重要及其带来的丰硕成果——“使美国在科技方面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也使美国出现了比其他国家多得多的年轻的百万富翁。” ④描写两种教育观念的冲突,开拓了法制文学的题材,给人耳目一新的享受。6.这位母亲在法庭上讲述了一个故事,巧用比喻说理,既形象通俗地说明了道理,又使辩词富有诗的意境。天鹅的翅膀被剪以及用狭小空间软禁它们,让我们看到了“管理者”的残忍,由此引出的“小女孩”在幼儿园所受的“管理”和残翅、遭软禁的天鹅处境的类似,让人们的灵魂受到震击——这种本质上的相通,让所有的人突然意识到了这习焉不察中的疏忽和残忍。官司赢得合情合理,赢得意义重大。最后一段,就是对这一官司意义的充分说明。7.开放题,言之成理即可. 行政诉讼案立案后相关的民事诉讼案是否应该终止 行政诉讼案立案后相关的民事诉讼民事争议可以申请一并解决的应该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诉讼案从递交状纸到结案一般要去几次法院 理论上来说,至少两次。 一次立案,一次开庭,如果开庭顺利能当庭结案的前提下。。。。 求民事诉讼案例 事实法律都对已有利 无奈不懂程式致败诉 作者:Admin 释出时间 :2007-6-21 阅读 : 353 次 王先生与深圳某公司老总是朋友,1999年11月,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先生负责山东省市场的产品销售工作,王先生与山东客户商定买卖合同后,由该公司根据王先生发来的合同资讯,向山东客户发货,山东客户把货款汇到该公司帐户上,每笔业务五先生提取5%的提成。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开始负责该公司在山东省的销售工作,截止2005年3月王先生已经工作六年之久,期间有部分山东省客户共计欠公司货款21万元。 咨询者:我是否应该偿还山东客户拖欠的货款? 律师:首先我们来分析1999年10月份你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代理合同,你在代理许可权内从事代理行为,其销售风险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购销是一种买卖行为,买主接收卖至货物后,再继续销售,其销售风险由自己承担。 咨询者:我们签订的协议书名称是购销协议书怎么能够认定为供销呢? 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合同性质,并不以合同名称为主,应当以合同实质内容为准,所以根据你们鉴定协议的内容,应认定为代销合同,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 咨询者:2005年2月份,公司搞了一个对帐单让我签字,以前也搞过但是这一次公司在对帐单上有一个注明,内容为山东客户王某某其欠公司货款21万元,由于以前搞过我没仔细看就签了。 律师:欠款是要基于一是事实基础上的行为,由于公司与你之间并不存在欠款的基础事实,所以说,你对这份对帐单上的签字行为是一种误解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咨询者:可是公司就根据这份对帐单起诉我,法院判决我败诉这是为什么?你看这是判决书。 律师(看完判决书后):判决书认为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只存在代理关系。请问,你把协议书向法院提交了吗? 咨询者:我开庭的时候把材料都带去了,对方律师说不予质证。 律师:你有没有收到法院的举证通知书,草证通知书上有举证期限。 咨询者:什么是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 律师:举证期限又称举证时限,是指在特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提证据,否则逾期将产生相应责任的时限。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你举证期限的,你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咨询者:我没有收到举证通知书呀!这是法院给我的材料,你看一下。 律师(看后):这不是举证通知吗? 咨询者:法院给我这么多材料,我以为这东西没有用呢! 律师:法院已经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你没有举证,在开庭时你举证已超过了举证期限,由于对方不同意质证,所以,法院判决你没有证据证明。这就是由于你不懂程式导致败诉的原因。 咨询者:这太没有道理了,我有理还有证据,就因为我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就判决我败诉,太不公平了! 律师: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程式上空当实施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是一种进步,以前在我国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中可以任意提出“补充证据”或“新的证据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法官的权威性,当事人举证行为的正当性与诉讼程式进行的及时性、有序性,现在有了举证时限,这些问题就能克服了,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宝安日报》义务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汉平 ---------------------------------------------------------------------- 债权人运用程式不当败诉案 2005年07月13日 一、案情简介 2000年6月22日,原告李毅在放学回家途中,攀爬10千伏高压电杆玩耍时,被电击伤致右臂高位断离,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需要配制假肢辅助器具,以代偿部分功能。为索赔原告李毅于2003年3月6日诉至襄樊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河口市供电局(下称供电局)赔偿假肢费118万元。 二、审判情况 i湖北省襄樊中级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预测认定其成年前假肢费用为25万元/具,结合成年后的假肢费共计118万元,遂判令被告供电局赔偿80%计付945160元。 本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襄樊晚报》曾以《天价赔偿》一文作过报道。其后,中央电视台也作过两次相应报道。 被告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假肢费用严重过高为由上诉要求改判。 湖北省高阶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假肢费标准系国外产品价格,其后,在省高阶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供电局赔偿原告李毅触电事故损失30万元结案。 三、律师评析: 本律师未参加一审程式,系从二审程式中代理被告供电局参予诉讼。经阅卷后认为,本案焦点为根据赔偿预见性原则应准确界定假肢费的数额,并以此为切入点展开代理工作。后调查发现,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确定的假肢费系法国产假肢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残疾用具费必须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规定,襄樊假肢站出具《假肢证明》中涉及的智慧假肢费25万元/具系法国产的假肢价格,而国产的假肢价格为2.6万元/具,原判以法国产的假肢价格作为认定损害数额的依据,有悖司法解释中关于以“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界定损失的规定。 该案在一审判决被动的情况下,二审中紧紧抓住原判采信证据不当,错误预测假肢费用的关键所在,展开代理工作,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将94.5万元的高额赔偿费用降至30万元,已经达到了供电局上诉的预期效果。 一、案情简介。 被告戴丰勇系原告随州车辆厂的职工,一直为原告主持南方片的销售工作,从1995年到1997年期间,被告经手共向南方片的客户发货价值203万多元,收回150多万元,尚有540184.13元未收回。 此前,原告内部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其中第七条规定,销售人员经手对外发货,如货款不能回收,则由销售人员进行赔偿。据此,在1998年6月10日,被告针对未收回的款项,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承诺自已偿还540184.13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该债权。 二、审判情况。 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2003)随民初字第20号判决,认为该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依约定偿还540184.13元并承担诉讼费12000元。 被告不服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向湖北省高阶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支援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2005)鄂民终字第 11号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至此,原告手持的还款协议仍无法实现债权。 三、律师评析。 原告之所以败诉,没有实现这540184.13元债权,原因在于其对法律关系定性不当,且选择程式错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和研究后遂形成了代理观点,即原告主张的债权,不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是执行内部制度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理由如下: 被告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负责南方地区销售工作(发货、收货款)是职务行为,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约束劳动者,实质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的《销售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了销售人员的赔偿责任。 可见,后期形成的《还款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实质上是在执行《销售管理制度》中的赔偿责任,换言之,被告是在承担劳动合同中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精神,这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劳动关系中,由于执行职务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应当遵循先裁后审的程式原则,原告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不符合程式规定,应驳回起诉。 在二审中,湖北省高阶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观点,最后直接从程式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二00五年七月二日 摘自 华律网 以上都来自网路 诉讼案子怎么查询 去找法院的立案庭查询,看承办法官是谁,要下法官的号码,和法官联络 什么是“猿猴诉讼案”? 达尔文在其科学钜著《物种起源》中,用进化论推翻了“神创论”,完成了人类认识自然界的一次飞跃。然而,在《物种起源》问世的第66年,达尔文逝世后的第43年,在号称最发达的美国,竟然发生了一场令人啼笑皆非的“猿猴诉讼案”。 因在课堂上讲解达尔文进化论的被告,被推上了审判台,最后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社会兴起了一场由民主党政客布赖恩领导的反进化论运动,这股潮流对美国政治产生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乃至1923年佛罗里达州议会通过决议,声称“达尔文主义、无神论和不可知论”不应在该州公立学校作为真理进行讲授。1925年田纳西州的法令更明确宣布:本州的一切大学,师范学校和其他各级公立学校,它们的任何教师如果讲授了任何否认上帝创造了人的圣经学说的异端,都将作为违法论罪。 随着这股潮流的泛滥,1925年5月7日,布莱恩伙同田纳西州戴顿镇地方 *** 向法院起诉,指控当地年轻的生物教员斯科普斯在课堂上讲授进化论,违反该州法律。控告书上这样写道:“要是人是由猿猴进化而来的,那么上帝干什么去了呢?”戴顿镇法院决定在7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 这一案件惊动了整个美国。开庭的这一天,许多有声望的教授、科学家都到庭就座,准备为被告辩护。100多名记者蜂拥而至,现场采访报道。戴顿镇附近山区原教旨派的信徒则赶来为布莱恩助威。人口仅1500人的小镇顿时沸腾了起来。 原告的主要律师就是反进化论运动的领袖布莱恩。他能言善辩,曾3次被民主党推选为总统候选人。被告的辩护人是三位著名律师。双方的阵容令人咋舌,可陪审团却相形见绌了。12位陪审员中,有3位除读过《圣经》之外,什么书也未读过,还有一位竟是个目不识丁的文盲。 第二天,起诉开始,法庭传证人到庭。斯科普斯的两个学生胆怯地作证:斯科普斯曾教过他们进化论。但两人又补充说,他们没有受到毒害。此时,布莱恩挥舞着生物教科书,谴责那些到戴顿镇来为被告辩护的科学家们:“《圣经》是决不会被那些千里迢迢而来的专家们赶出法庭的。” 第三天中午,轮到陪审团判决了。陪审员们聚集在草坪一角,悄悄地商量了9分钟后,法官最终宣布判决:被告斯科普斯被处以100美元罚款,并偿付全部审判费用。100美元在当时是个不小的数目。这就是在美国科学史和法学史上一个经典的诉讼案———“猿猴诉讼案”。 民事诉讼案的被告 确定是否可行 神奇的克隆的阅读答案 克隆是英文"clone"或"cloning"的音译,而英文"clone"则起源于希腊文"Klone",原意是指以幼苗或嫩枝插条,以无性繁殖或营养繁殖的方式培育植物,如扦插和嫁接。在大陆译为“无性繁殖”,在台湾与港澳一般意译为复制,转殖或群殖。 中文也有更加确切的词表达克隆,“无性繁殖”、“无性系化”以及“纯系化”。克隆是指生物体通过体细胞进行的无性繁殖,以及由无性繁殖形成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后代个体组成的种群。通常是利用生物技术由无性生殖产生与原个体有完全相同基因的个体或种群。 神奇的天坑地缝 答案 世界奇观天坑 地缝风景名胜区位于长江三峡西部奉节县南部山区。 北靠三峡风景区的瞿塘峡, 南接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东连巫山龙骨坡古人类文化遗址。东西长37.5公里, 南北宽19.5公里,幅员面积340平方公里,辖天坑地缝、龙桥河、迷宫河、九盘河、茅草坝五大风景片区。最低海拔236.4米,最高海拔2084.2米。地缝中已开发的天井峡大桥至回头石段约5千米,有栈道自罗家坪下到地缝, 形成环线。其间景点星罗棋布, 溶洞竖井多而怪异, 萦绕着无数的传说故事。两岸夹道的岩石千姿百态,巖壁上, 丛林遮天蔽日, 森然欲合。天坑地缝,是一幅绚丽多彩的丹青长卷,石林、溶洞、洼地、竖井……包容永珍, 应有尽有。 天坑位于奉节县荆竹乡小寨村, 口部最大直径626米,最小直径537米,坑底最大直径522米, 垂直高度666.2米,总容积11934.8万立方米,是世界上深度和容积最大的岩溶漏斗。天坑口四面绝壁,如斧劈刀削, 巨集伟壮观。坑中有无数幽深莫测的洞穴和一条汹涌澎湃的暗河。中西探险家曾多次深入天坑探险, 探明天坑中暗河经出水洞流向迷宫河, 推测天坑中暗河来自神秘的大地缝。 天坑地缝,是一幅绚烂多彩的丹青长卷,这里,可以一睹喀斯特地貌千姿百态的景观。石林、峰林、溶洞、洼地、天生桥、落水涧、盲谷、漏斗、竖井……包容永珍,应有尽有。特别是雄居世界第一的小寨天坑,以及景象奇特的神秘地缝,令观者为之倾倒和折服,惊叹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同时,崇山峻岭中清澈碧透的涓涓溪流、原始草场和繁茂的森林,组成了一个世外桃源的人间仙境。同时,由于这里海拔1000米以上,又成为避暑和观赏雪景的最好场所。而且这里的山乡风情,更像一首浓郁的土家族情歌,其纯朴的民风民俗让无数中外游人流连忘返。 天坑地缝风景区位于长江三峡西首重庆市奉节县的南部,属于七曜山山脉与巫山山脉的一部分,面积约400多平方公里,整个风景区分为小寨天坑、天井峡地缝、迷宫河、龙桥河、九盘河、桃源河、龙门桥、茅草坝、青巖、尖山等十大片区。我们这次要游览的天坑、地缝、迷宫河、龙桥河4个片区,是整个风景区中比较精彩和已经正式开放的部分。这片风景区南与湖北利川市、恩施市和建始县接壤,东与重庆市巫山县相邻,距奉节县城约50公里。 天坑,是人们对地理学上喀斯特地质中漏斗的俗称。这一带的天坑可多了,简直无法统计,几乎几百米就有一个,有的洞口小如茶杯,有的大如一个球场,荆竹乡小寨村一个特大天坑,坑口面最大直径是626米,坑深666.2米,坑底的最大直径是522米,是世界上发现的最大漏斗。地缝,也是让中外科学家赞不绝口的一处绝世奇观。两道山谷之间,树林荫翳著一条神秘的深谷,远远望去,宛如大地裂开的一条大缝隙。 奉节天坑地缝(2张) 最为奇妙的是,清澈碧绿的溪流,在这片石灰岩地区雕塑出一个神奇庞大的地下洞穴群。几次率法国探险家在这里探险考察的成都理工大学万新南教授说,他去过许多风景名胜区,感到这里是一块最神奇的地方,千姿百态的地质,千奇百怪的洞穴,整个风景区几乎是“千疮百孔”。英国、法国探险家们更是赞不绝口,称这里是“世界第一流的魔幻式的洞穴”。从1994年以来,中国、英国、法国、爱尔兰4国的探险家多次来奉节探险,发现了庞大的地下洞穴系统,而经过七八次探险也只了解了它的一角。迄今为止,他们发现了世界上最大的漏斗小寨天坑,宽窄比堪称“世界之最”的天井峡地缝,以及尚未完全弄清楚,但确属于世界级长的地下暗河———龙桥河。天坑地缝究竟有多少洞穴,现在尚不清楚,这里还会不会有惊人的属于世界级重大景观,现在也还是个谜。天坑地缝景区的洞穴已引起国内外科学家、探险家的关注,我们相信,它的神秘的面纱会逐步被揭开的。 1996年8月和1997年12月,国际洞穴探险协会秘书长安迪先生,亲自率领一支探险队伍到大地缝进行了考察,由于探险装置的限制,地缝地下洞穴的变化多端,中英联合探险活动,只在洞穴中前进了几千米。究竟这片神秘的世界里还有些什么奇异的景象,缝中的地下河流是否与世界上最大的漏斗小寨天坑相通,以及是否存在一些奇特的生物,仍是个有待探索的谜团。 去天坑地缝可由重庆乘汽车直达奉节,也可乘大巴到万州后乘快艇到奉节,再从奉节乘汽车到天坑地缝1个小时可到(从早上六点到下四点每一个小时一班车)。从恩施可以做到三角坝或奉节的汽车06.00-15.00之间都有车,而且沿途还到梭布桠。 以上内容摘自百度百科,我是重庆奉节三角坝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 神奇的蒙古包 阅读答案 1、 碧 青 翠 万古长青 一碧千里 翠 *** 流 2、 数十根同样粗细的、抛光后的木棍,用牛皮绳连线,可以伸缩的网状支架。 用木棍支撑的伞状包顶支架。 特定称谓 3、 蒙古包的最大优点是易拆易装,便于搬迁。 打比方 列数字 作比较 举例子
2023-09-01 15:35:121

彩礼纠纷案例怎么处理

一、彩礼案件法律关系有什么,是什么案件?男方起诉女方要彩礼钱,是民事纠纷,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这一类的案件全国所有的基层法院都有审理。如果存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彩礼纠纷案的处理:1、解决彩礼纠纷需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的判断依据。2、在结婚之前给彩礼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需要以夫妻离婚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返还彩礼。3、要求当地必须有在结婚之前给彩礼的习俗。4、着重区分当事人在给付彩礼时候的主观意愿。二、彩礼返还的限制原则有哪些?“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法律上的规定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者蚂孙循当地的风俗习惯。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三、彩礼返还应返还多少?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首链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物卖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彩礼纠纷的案子是民事案件,法律上对于返还彩礼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的任意一个条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确认返回彩礼的金额,要体现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2023-09-01 15:35:251

花钱托人办事,事没办成,钱也不退,能报警要回吗?

网上头条应聚集不办事光收钱的诈骗行为!
2023-09-01 15:36:426

经济法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例,并不是一个经济法案例。  分析:1、乙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明显是无偿转让其财产,导致乙方债权受到无法清偿的危险,严重损害了乙方债权,因此,乙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2、行使撤销权的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主要是以金钱或者其他物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因为这种债权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多寡有着密切的联系,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将直接减少其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应享有撤销权以保护其利益。对于以行为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例如以劳务为内容的债权等),如果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一般不直接影响这些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也无必要行使撤销权。另外,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在交付租赁物以后,又将其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的,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承租人不得因其租赁权并未遭受损害而就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租赁物的行为申请撤销。  ②债务人须有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所谓无偿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即受让人),受让人不付出任何形式的代价(包括金钱、实物等)。无偿转让财产的最典型方式是赠与。  ③债务人的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乃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如果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无偿方式转让财产)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效行为,债权人可基于无效制度请求法院予以干预,宣告该行为无效。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恶意串通,且客观上此种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应有权对该第三人提起侵害债权之诉。  ④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实施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在确定是否有害于债权方面,应明确一定的标准,一般以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为标准。如果债务人在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则认为该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如果在实施该行为以后,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权干涉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2023-09-01 15:37:271

民事纠纷案例上班期间厨师误伤传菜生谁来承担责任

你好,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败诉方要承担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交通、住宿费或差旅费、公证费等)”这样的条款,则法院应当判令败诉方承担该项费用。另外,一些特殊的纠纷,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情形大致有: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5、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请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2023-09-01 15:39:081

经济法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例,并不是一个经济法案例。  分析:1、乙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明显是无偿转让其财产,导致乙方债权受到无法清偿的危险,严重损害了乙方债权,因此,乙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2、行使撤销权的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主要是以金钱或者其他物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因为这种债权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多寡有着密切的联系,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将直接减少其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应享有撤销权以保护其利益。对于以行为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例如以劳务为内容的债权等),如果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一般不直接影响这些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也无必要行使撤销权。另外,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在交付租赁物以后,又将其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的,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承租人不得因其租赁权并未遭受损害而就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租赁物的行为申请撤销。  ②债务人须有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所谓无偿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即受让人),受让人不付出任何形式的代价(包括金钱、实物等)。无偿转让财产的最典型方式是赠与。  ③债务人的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乃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如果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无偿方式转让财产)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效行为,债权人可基于无效制度请求法院予以干预,宣告该行为无效。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恶意串通,且客观上此种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应有权对该第三人提起侵害债权之诉。  ④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实施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在确定是否有害于债权方面,应明确一定的标准,一般以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为标准。如果债务人在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则认为该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如果在实施该行为以后,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权干涉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2023-09-01 15:39:191

一事不再理案例

女方负一半
2023-09-01 15:39:313

法律案例

给我个邮箱我打包给你发过去。我从北大法宝上搜的,刑事民事都有,你想要哪个领域的?龚某等故意伤害、窝藏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某。系被害人蓝绪洪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解某。系被害人蓝绪洪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系被害人蓝绪洪之女。法定代理人熊美琼。系原告人兰某之母。诉讼代理人李天文、向平,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龚某,绰号“班长”。199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万县市五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龚植龙,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某,绰号“莽魁”。2004年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况兰,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2008年9月4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项某。2005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27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覃某、张某、项某犯窝藏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某、解某、兰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唐国政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某、解某及兰某的法定代理人熊美琼、诉讼代理人李天文,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龚植龙,被告人覃某及其辩护人况兰,被告人张某、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8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某、项某与蓝绪洪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学府广场夜啤酒摊位处喝酒,龚某与蓝绪洪因喝酒发生争执,蓝绪洪持啤酒瓶将龚某头部扎伤,龚某即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往蓝绪洪身上捅了2刀,蓝绪洪跑开后,龚某又追上去捅了蓝绪洪身上数刀。蓝绪洪经送三峡中心医院百安坝分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项某骑摩托车将龚某带离至龚某在百安坝的烤鱼店,清洗血迹、换衣服后,项某又驾驶摩托车与龚某逃至万州长江大桥。2008年6月27日上午11时许,龚某告诉被告人覃某自己在五桥出了车祸撞了人,要覃某帮助躲藏。随后,覃某安排龚某和陈艺躲藏到万州区天城镇小岩村陈吉海家并给陈吉海父亲生活费500元,另给龚500元。几天后,被告人覃某与张某二人到陈吉海家,告知龚某公安机关因其捅死人的事找过他们了解情况,经商量后由张某带领龚某、陈艺躲藏到“大垭口”山上,并由张某为其提供吃喝。几天后,张某又将龚某、陈艺转移到周国川的大伯家躲藏。一个星期后,覃某安排张某将龚某送到奉节,张某便骑摩托车将龚某送到奉节县城躲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龚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覃某、张某、项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龚某、覃某、项某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某、解某、兰某要求被告人龚某赔偿死亡赔偿金274300元、丧葬费11549元、误工费270元、住宿交通费3000元、蓝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8000元、解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2500元、兰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9818元,共计479437元。并当庭出示了户籍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死亡注销证明、居委会证明、离婚证明、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被告人龚某辩解称蓝绪洪先持啤酒瓶扎他的头部,他才持刀捅了蓝绪洪的大腿和臀部,没有继续追上去捅,只划伤了蓝绪洪的肩部,愿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发生起因在于被害人蓝绪洪有明显、严重的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态度,愿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覃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覃某在窝藏犯罪中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覃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项某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某、项某与蓝绪洪(本案被害人。)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学府广场夜啤酒摊位处喝酒,龚某与蓝绪洪因喝酒发生争执,蓝绪洪持啤酒瓶将龚某头部砸伤,龚某即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追捅蓝绪洪数刀。蓝绪洪经送三峡中心医院百安坝分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项某即驾驶摩托车将龚某带至龚的烤鱼店,等待龚某清洗血迹、更换衣服后,项某又驾驶摩托车将龚某送至万州长江大桥,龚某又与其女友陈艺乘坐出租车逃往万州城区。2008年6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龚某与被告人覃某在“柔丽美容美发店”见面后,称自己在五桥出了车祸撞了人,要求覃某帮助躲藏。随后,覃某安排龚某和陈艺躲藏到万州区天城镇小岩村陈吉海家并付给陈吉海父亲生活费500元,另交给龚500元。几天后,被告人覃某与张某到陈吉海家,告知龚某公安机关因其捅死人的事找过他们了解情况,经商量后由张某带领龚某、陈艺躲藏到“大垭口”山上,张某为其提供食物。几天后,张某又将龚某、陈艺转移到周国川的亲戚家躲藏。一个星期后,被告人覃某安排张某将龚某送往奉节,张某便驾驶摩托车将龚某送到奉节县城躲藏。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载本案案件的来源。2.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经过记载,公安机关经过走访调查,2008年7月29日在奉节县五马乡一茶馆内抓获龚某;2008年8月23日晚在凯莱酒店抓获覃某;2008年9月4日在万州区龙都广场抓获张某;2008年6月27日凌晨在万州区百安坝荔塘小区抓获项某。3.被告人龚某供述,2008年6月27日凌晨,项某打电话叫他到学府广场去喝酒,他去时只认识项某,其中一个人敬酒,因为他没有喝完,双方争执起来,对方拿啤酒瓶朝他头部扎来,当时就流血了。他觉得在五桥被人打,没有面子,只想出口气,就用随身携带的腰刀捅了对方两下,捅的是腰、腿部。对方站起来跑,他以为没捅到,又追上去捅了对方两刀,当时项某站在旁边看到的。接着项某骑车送他回到烤鱼店里,他洗了身上的血,换了衣服。由他驾驶摩托车,因在恒通夜市“有滋有味”处摔倒,又由项某驾车将他送至万州大桥,然后他和陈艺一起逃到万州城区。第二天,他联系了覃某在“柔丽美容美发厅”见面,称骑摩托车把人撞了,覃某帮忙联系到“小岩口”一家农户躲藏。 住了四天,覃某和张某到“小岩口”说他捅的人已死了,公安找过他们。他叫覃某转地方住,覃就在塘坊找了一个叫“川”的朋友家。他和陈艺在“大垭口”住了几天,张某给他们送东西吃喝。他怕被抓住,又和覃某联系,覃就给他一个电话号码,让他到奉节去。接着张某骑摩托车送他到了奉节,找到覃某联系的“小龙”家, 住了四天左右,又到“二哥”家住了几天,直到2008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覃某主要负责安排地方躲藏,还给他一些钱。张某听覃某的安排,帮忙送生活用品并送他到奉节。4.被告人覃某供述,2008年6月27日中午,赵永军接他到“柔丽美容美发店”见到龚某和陈艺后,当时龚某说骑车撞了人要躲一下并找他借钱。他叫唐伟开车把他们送到董家小岩口陈吉海家,当时陈吉海还在坐牢,是陈的父亲接待他们的。离开小岩口之前,他给陈吉海的家人送了500元,剩下的500元交给龚某。6月29日公安机关向他了解情况,说龚某把人捅了,命案在逃。从这时他就知道龚某把人捅死了,因为是朋友,他向公安机关讲了假话。隔了三天,龚某通过其他人传话,叫他到小岩口去一趟。他和张某到了小岩口陈吉海家,他对龚某说前两天公安来找了他,公安机关正在抓捕龚某。龚某说这里不安全,要换个地方。他和张某、龚某商量先到“川”屋去躲一段时间,四人步行到塘坊,他叫张某联系“川”,然后他和他们分开,剩下的都是张某在安排。隔了十几天,张某找到他说“川”家也不安全,要换个地方。他说奉节有个朋友杨小龙,把电话号码告诉了张某,叫张某把龚某送到奉节去后联系,过几天再把龚弄到缅甸去。张某说,陈艺在一起不方便。他叫张某去安排,陈艺就不去奉节了。5.被告人张某供述,2008年6月27日凌晨,他看见龚某、项某急冲冲的回到烤鱼店里,龚某满身是血,他就知道龚某出了事,后知道龚某在学府广场喝酒把人捅死了。6月29日,刑警支队找他调查龚某,当时他不知道龚某在什么地方,覃某告诉他龚某躲在董家小岩口山上,是覃某安排的。过了两天,覃某叫他一起到董家见龚某,龚住在农民家里,覃某对龚某说刑警队找过他们,并说那里不安全,等两天把龚某弄到外面去躲藏。天黑后,他们和龚某、陈艺步行到塘坊,覃某联系了“川”后,叫他把龚、陈带到“川”家去,覃就与他们三人分手。第二天,他帮龚某买了一些吃的东西拿到山上去。过了几天,他与“川”联系,到“川”的大伯家空房住,由“川”的妈妈给龚、陈送饭。他俩又躲了一个星期左右,覃某叫他把龚某送到奉节去,并把一个电话号码告诉龚某,叫龚某直接与那个人联系,他就骑摩托车把龚某送到奉节。6.被告人项某供述,2008年6月26日晚上,他和亲戚吴永高、吴代国等人,还有吴代国介绍的三叔兰洪,在五桥百安坝广场喝夜啤酒时,他叫龚某一起过来喝酒。为喝酒,龚某与兰洪发生争执,兰洪拿出酒瓶砸龚某的头,当时就打流了血。项祖燊怕他动手,抱住他。他看见龚某与兰洪追到一边去,兰洪倒在地上,地上有许多血,龚某手上拿的一把刀,他知道龚某把兰洪捅了。龚某脸上、头上、身上都是血,他就骑红色力帆150摩托车(车牌渝FC6043)将龚某载到烤鱼店,龚某洗澡、换衣服后,他们一起骑车往万州城区走,他们到了万州大桥处,龚某的女朋友陈艺过来将龚接走。并供述他在龚某的烤鱼店打工,平时龚某身上带有一把折叠腰刀,挂在皮带上面,打开后有20厘米左右,刀刃有10厘米左右。7.证人张琴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6日晚上,她和丈夫项祖燊请蓝绪洪、吴代国在学府广场喝夜啤酒,后来又来了几个男人。蓝绪洪与其中自称“班长”的男人发生抓扯,有酒瓶掉在地上摔烂,她见那个男人头上、脸上、胸部都是血。不一会儿,有人喊杀了人。她过去看见蓝绪洪躺在地上,手上有伤。后通知120把蓝绪洪送到医院,半小时后蓝绪洪就死了。8.证人项祖燊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6日晚上,他与张琴、吴代国、“郎宏”(才认识)一起到学府广场吃宵夜,后来又陆续来了一些人。在喝酒过程中,“郎宏”和其中一人因为相互敬酒发生争执。两人越吵越凶,“郎宏”就拿了一个空酒瓶打了那人头上一瓶子,当时就把那人头上打流血了。不知什么时候,被“郎宏”打的那人跑过去捅了“郎宏”一刀,当他发现时,“郎宏”已经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9.证人吴代国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6日晚上,他和蓝绪洪、项祖燊、张琴到学府广场夜啤摊喝酒,在喝酒时碰到项某等人,他们就在一起喝酒。过了一会儿,一个自称班长的人和蓝绪洪因喝酒发生了争执。他上厕所回来,发现蓝绪洪仰面躺在地上,正在流血,一个男子站在蓝绪洪面前,手上拿的刀子,刀刃有十公分左右长。后那个男人乘项某的摩托车跑了,那人也是项某喊来的。10.证人严勇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6日晚,吴代国叫他到五桥喝酒,蓝洪也通了话的。他到了百安坝学府广场喝酒聊天时,蓝洪与一个男人打了起来,那人从腰上摸了把腰刀出来,他去阻拦,那人舞了一刀,他就让开了。他们俩就面对面冲到一块,拿刀那人朝蓝洪的屁股或是腰上捅了一刀。11.证人陈艺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6日晚上,她在打牌时看见龚某和项某骑车回到店里,她给项某打电话,项某说在长江大桥,她就坐出租车去追,项某回五桥,她和龚某两人到了万州城区。她回家拿了一些药品,在旅社帮龚某包扎了伤口,她想应该是出了什么事。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在武警支队那里的美容美发店,龚某与“莽魁”碰面后,龚某说昨天晚上在五桥喝酒时把别人捅了几刀,不知道人死没有。“莽魁”说去打听,让龚先躲一下。天黑时,“莽魁”、龚某和她三人到董家“小岩口”一姓陈的人家里躲藏。走之前,“莽魁”给那家人500元钱,给龚某500元。 住了四、五天,“莽魁”和张某一起来了,“莽魁”对龚某说刑警队找了他,现在这里不安全,要转移地方。他们一起下山走到“大垭口”,“莽魁”说到“川”家躲几天,他们就躲到“川”大伯家里,“川”天天送饭。 住了一周,龚某说要换地方,覃某联系龚某到奉节去了。12.证人唐伟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7日中午1点左右,覃某来沙龙路大河沟找到他,不一会,“赵巴久”、“和平”和一个女人来了,当时他看见“和平”脸上有擦伤。下午5点多钟,覃某说要到他亲家去耍几天,叫他送一下。于是他开车送他们三人到一个农村家里。到覃某亲家屋后,走时覃某给了他亲家的父亲500元钱,作为和平两人的生活费。13.证人陈昌林的证言证实,“莽魁”和他儿子陈吉海以前一起坐牢,2008年6月27日“莽魁”带了一男一女到他家里,说是他朋友,在五桥出了交通事故,对方要找麻烦,在他家里住两天,等事情平息后就走,他就答应了,“莽魁”走时作为儿子亲家给他500元钱。那一男一女就在他家里住了两三天后,“莽魁”又和一个年轻娃儿来了,不知道说了些什么,天要黑时,他们四个人就走了。14.证人周国川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4日左右,张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两个朋友到他家里来住两天,他当时想到家里不方便,就说大舅家里空起的,可以到那里住。就这样,张某带来了一男一女,两人都胖,他以为是来躲娃儿的。他们在他大舅家大概住了五、六天,都是他从家里送饭。15.证人万丹峰的证言证实,2008年阴历6月18日,他请朱和平吃饭时,一起来的一个人说是朱和平的朋友,叫杨和平,到奉节一起做矿石生意。随后几天,那个人一直住在他丈母娘家里,2008年7月28日在他家里住了一晚。29日,他们在一个茶馆打牌时,公安局把那个人抓走了。16.证人杨小龙的证言证实,他认识覃某,并通过覃某认识了龚某。2008年7月初,有一个电话打他的手机,他先有事未理,后来他打过去对方说是和平。下午他和龚某见面后,问有什么事,龚某说心情不好,下来耍几天。龚某就跟着他一起在他姨妈家里住了几天,后来他又将龚某带到朱和平家里,龚某就住在朱和平家里,大约7月底,他听说龚某被抓。17.辨认笔录和照片① 2008年8月19日,在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2张(其中5号照片为覃某,绰号“莽魁”)交陈艺辨认,经陈艺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帮助她和龚某躲藏的人,绰号“莽魁”。②2008年9月18日,在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2张(其中5号照片为杨小龙)交覃某辨认,经覃某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他介绍龚某到奉节躲藏的杨小龙。③ 2008年9月19日,在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2张(其中5号照片为覃某)交陈昌林辨认,经陈昌林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2008年6月27日带一男一女到其家住宿的“莽魁”。④2008年9月19日,在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2张(其中5号照片为龚某)交陈昌林辨认,经陈昌林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2008年6月27日“莽魁”介绍到其家借住的人。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记载,现场位于万州区天台路学府广场,现场中心在广场东南角夜市区,勘查见东侧区南石雕柱南侧卵石块区(“妞妞”夜啤摊)西南角210×170cm范围鹅石间有血迹及凝血块分布,该卵石区西侧边缘中段距广场南缘15m沿西南方向有宽25cm的滴落血迹带至广场南缘处,此处路广场东南角台阶14cm,血迹带长21m,其中在距卵石区600cm处有两布片渗满血迹(为死者同伴为其包扎时遗留),广场南侧人行道滴落血迹连接前述滴落血带,沿移动公厕北侧绕东侧至公路(天台路)北侧(为120抢救移动被害人时形成)。公安机关并在现场提取血迹。19.提取笔录记载,2008年6月29日11时30分,群众向公安机关报称,在龚某摔倒的地方发现一把带有血迹的匕首。公安机关立即赶到恒通夜市“有滋有味”夜摊的围墙边提取带有血迹的匕首一把。20.物证黑色折叠刀一把,经当庭出示,被告人龚某确认系其捅蓝绪洪的刀具。21.鉴定结论及尸检照片:(1)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蓝绪洪右肩部有一3.5×1cm创口,左腰部有一2.8×0.7cm创口,右臀外上有一3×0.5cm创口,右臀外下有一2.5×0.3cm创口,左大腿后一部有一7×2cm创口,左膝部有2.5×0.5cm、2×0.6cm、2×1cm三处创口,右大腿外后上部有一1.5×0.3cm创口,右小腿后中部有2×0.5cm创口,上述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右大腿内上有一2.8×0.5cm创口,斜向上至腹股沟处9.5cm,创角一钝一锐,右股动静脉断裂。结论为蓝绪洪因单刃刺器致右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物证检验报告书记载,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将死者心血1份、现场血迹1份、附着血迹的刀子1把送检,检验结果为上述送检检材均检出人血反应,血型均为“O”型。(3)尸检照片证明蓝绪洪被致伤的部位及尸检情况。22.原万县市五桥区人民法院(1996)五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1996年7月5日龚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5)万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05年10月13日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4)万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04年2月16日覃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6)万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05年12月9日项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5.户籍证明,证明龚某、覃某、张某、项某、蓝绪洪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26.拘捕等法律文书,证明对被告人龚某、覃某、张某、项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上列证据经当庭举示并质证,被告人龚某、覃某、张某、项某没有提出异议,上列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某、解某系被害人蓝绪洪的父母,蓝某现年64岁,解某现年60岁,育有三名子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系被害人蓝绪洪与熊美琼之女,现年7岁。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的如下证据证实:1.户籍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年龄、身份,系城镇人口等基本情况。2.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蓝绪洪死亡的事实。3.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百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蓝某、解某夫妇育有蓝绪洪等三名子女。4.离婚证明证实蓝绪洪与熊美琼离婚的事实。5.交通费发票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上列证据经当庭出示并质证,被告人龚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因口角纠纷,持刀捅刺蓝绪洪,致蓝绪洪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覃某、张某、项某明知龚某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在窝藏犯罪中,覃某与张某共同商量、共同帮助龚某逃避公安机关追查,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覃某、项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辩解称蓝绪洪先持啤酒瓶扎他的头部,他才持刀捅了蓝绪洪的大腿和臀部,没有继续追上去捅,只划伤了蓝绪洪的肩部的理由,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发生起因在于被害人蓝绪洪有明显严重的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龚某与蓝绪洪因饮酒发生口角纠纷,蓝绪洪先持啤酒瓶扎伤龚某的头部,对本案的引发和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龚某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至于龚某追上去是捅还是划,不影响本案的定性量刑。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愿意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意见,由于原被告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亦未实际赔付,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覃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某在窝藏犯罪中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覃某与张某共同商量、共同帮助龚某逃匿,本院根据覃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节、所起的作用予以量刑。被告人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建议对覃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龚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住宿交通费、蓝某、解某、兰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应予支持。蓝某、解某、兰某均为城镇居民,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蓝某现年64岁,在案发时年龄为六十周岁以上,按照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则从总计二十年里减少一年的标准计算16年;解某现年60岁,计算20年;因蓝某、解某育有包括蓝绪洪在内三名子女,其三名子女均有扶养蓝某、解某的义务,蓝某、解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三名子女分担,赔偿额按标准的1/3计算。兰某现年7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到18周岁,熊美琼作为母亲具有扶养义务,兰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熊美琼分担一半,故赔偿额按标准的1/2计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其提出死亡赔偿金274300元的请求,因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本院确认赔偿项目如下:丧葬费11549元、误工费270元、住宿交通费3000元、蓝某、解某、兰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70390.62元,共计185209.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覃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3日起至2010年2月22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9月3日止。)四、被告人项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09年7月20日止。)五、被告人龚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丧葬费11549元、误工费270元、住宿交通费3000元、蓝某、解某、兰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70390.62元,共计185209.62元;(上列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永斌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伶俐
2023-09-01 15:39:441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案例题三

刑法】铁路扳道工甲某日正在铁道路口值班,下午6时,其多年不见的朋友乙、丙来房。甲与乙、丙交谈甚欢,乙拿出自带的白酒,三人开怀念畅饮,不久均酩酊大醉。当晚9时,下列货车通过铁道路口时,由于甲未即时扳道,导致列车倾覆,司机等5名铁路职工死亡,财产损失共计80万元。甲醒来后见发生此事故,追悔万分。 问:1.甲是否存在犯罪的实行行为,理由何在? 2.甲主观的罪过是什么? 3.如果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罪名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陈某,29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机关一辆中巴班车撞翻,致车内吴某重伤、寇某轻伤,中巴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薛某、张某、冯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陈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诉,吴某、寇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检察院曾询问某机关是否也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机关有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陈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吴某、寇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某机关因中巴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和赔偿某机关的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隐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吴某6万元、赔偿寇某3万元、赔偿某机关2万无。陈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事故发生时在中巴车的薛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法院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陈某赔偿薛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吴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陈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 问: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 【民法】赵甲、赵乙二人为兄妹两人。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甲、赵乙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甲、赵乙的母亲继承。谁料1999年2月,赵甲、赵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甲、赵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甲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甲与赵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甲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乙居住,待赵甲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乙在未知赵甲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某某,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某某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某某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乙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乙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某某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甲结束学习回国得知赵乙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乙所占的份额。 问:1.赵甲、赵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甲、赵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赵乙、周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某某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乙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某某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部分,赵甲也要求购买赵乙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无生活来源的王老汉共有三子一女,王老汉和女儿共同生活在A地,长子王甲居住在B地,次子王乙居住在C地,三子王丙也居住在A地。长期以来,王老汉的一切生活费用都由女儿负担,但是近来因为女儿和女婿失业,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王老汉决定向三个儿子要赡养费。经过协商,王老汉的三个儿子每人每月向王老汉支付赡养费400元人民币。但是协议达成之后,除了第一个月三人按时支付赡养费外,王甲和王乙虽然有支付能力,但是连续三个月未交纳赡养费。王老汉一气之下决定起诉向王甲和王乙追索赡养费。 问:1.哪些法院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王老汉对此案件是否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为什么? 3.王老汉是否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为什么?如果王老汉或者王老汉的儿子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寻求何种救济措施? 4.如果王老汉胜诉,但是王甲和王乙拒绝自动履行裁判,为了强制执行,王老汉是否需要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行政法】某县液化气公司属国有企业,由县经贸委归口管理。1999年2月,县经贸委与耿某签了为10年的企业租赁合同。1999年11月,县政府下设的临时性机构改革工作指挥部下发通知,决定将液化气公司以出售方式实现改制。11月17日,县经贸委在报纸上发布出售液化气公司的公告并规定了购买的条件和方法。11月19日,程某按公告要求向县改革工作指挥部购买了拍卖资料并义了5000元竞买押金,指挥部发给08号竞买证。11月23日,且经贸委向改革指挥部提出书面报告,以液化气已租赁给耿某经营,合同尚未到期为由,请求县改革工作指挥部同意将液化气公司卖给耿某。改革工作指挥部研究后作出书面批复,同意将液化气公司出售给耿某。竞买人程某则对此不服,以改革工作指挥部的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买权为由。将县改革工作指挥部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且改革工作指挥部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对企业改制进行的行政指导行为,其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县经贸委对发布公告的行为属民事合同的要约邀请行为,由引发的纠纷司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改革工作指挥部作为且政府负责改制的临时性机构,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过程,经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县人民政府,并追加了县经贸委及耿某为第三人。法院重审后认为,县人民政府下设的改革工作指挥部的批复是种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公平竞买权。同时,因本案在出售液化气公司之前,未按程序先终止与耿的租赁合同,耿某经营至今,对企业投入一定资产,企业运营情况良好,经贸委直接在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的行为,侵犯了耿某的经营自主权。故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确认县政府下设的改革工作指挥部下发的批复违法,并判决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 问:1.本案在法律上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案适格的被告是谁? 2. 本案县改革工作指挥部的“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3.程某是否可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存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即不作为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本案中,这种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是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甲作为担任某种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其职务的本身和业务的性质,就决定他负有及时返道特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职责,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2.甲主观上的罪过是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摈,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职务和业务的要求,甲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扳道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但是,其没有预见,最终导致重大铁路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所以,存在犯罪过失。 3.甲的行为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本案中,甲作为铁路扳道工,属于有义务保障运输安全的铁路职工,其在有预见义务而且能够预见危险的情况下,违背职责要求而醉酒,拒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应当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参考答案】1.某区法院不应对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可以调解。 2.原审法院不应在上为所欲为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刑事部分上诉期满后生效。 3.二审法院不应只审查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审法院审理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4.二审法院不应对薛某在二审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宣判之前提起。 5.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应由二审法院执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应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6.吴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贾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不应拒绝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法院可以委托贾某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参考答案】1.该楼房是尚示分割的遗产,作为继承人的赵甲、赵乙对该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 2.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赵乙的行为侵犯了赵甲基于共有关系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和张某夫妇基于租赁合同的优先购买权。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赵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甲作为权利有权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如果要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故此,由于赵甲、张某夫妇都已提出请求,该买卖合同无效。 3.周某某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的租凭权,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无权要求其搬出。 4.在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第一,在租赁期间合法的租赁权;第二,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主张赵乙、周某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 5.赵甲有权优先于张某夫妇购买赵乙所分得的部分。 【参考答案】1.王老汉的住所地的A地、王甲住所地的B地法院和王乙住所地的C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2.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王老汉提起诉讼追赶索赡养费,该案件属于可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的范围。同时王老汉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因此,王老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3.王老汉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王老汉和两个儿子之间隔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然是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具有履行能力,而且最为重要的是,王老汉存在先予执行的急迫需要。同时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因此,王老汉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如果王老汉或者王老汉的儿子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而只能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正确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裁定。 4.王老汉无需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因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移送执行案件,审判庭应当直拉转交执行机构进行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1.本案在法律上县政府、县经贸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案适格被告应当县政府。 2.本案“批复”具有可诉性。因为其对相关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 3.程某依法可以成为本案原告。因为其属于《行诉法解释》中规定的行政相关人。
2023-09-01 15:39:521

借钱不还算不算构成诈骗?

根据“诈骗”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要件是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较大”的标准一般是指价值5000元以上;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基于这四个方面的分析,必须在全部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后,才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其中,很重要但是很容易被普通群众忽略或不理解有两点:一是达到“较大”的标准;二是具有主观的直接故意。针对借钱不还的情况,除非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一开始就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或者是抱有不还钱的主观故意,并且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信任等手段,借钱额度在5000元以上,则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否则应当属于民事范畴的债务关系,应当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能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办理。
2023-09-01 15:40:206

刑法案例分析:甲往乙家里的水井中私下投进死掉的老鼠(用塑料袋将老鼠和石块包在一起),

您的判断不完全对,过失,指,不是故意的,他明知是老鼠还投井了,肯定不是过失,但也不会构成犯罪,如果甲主观目的就是想害乙,那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向派出所报案,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3-09-01 15:41:075

没收财产的民事纠纷可否先先让对方偿还

关于能否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首先看一个案例:王向张借款20万元,然后张涉嫌贪污被没收财产。王能否向张主张以没收财产偿还张所欠债务??关于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明确规定,在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应当经债权人请求偿还。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在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欠的债务,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如赌债、高利贷超过合法利息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犯罪前犯罪分子承担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欠他人的合法债务。必须债权人必须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因此,王可以主张用没收财产支付其合法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68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68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023-09-01 15:41:231

民事纠纷是什么

民事纠纷执的是。比如说。某家庭因遗产房子分配上,大家意见不统一,谁都想多分,没有一个人让步。大家争执不下,所以,就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这种情况的案例就是属于民事纠纷。
2023-09-01 15:41:354

如果是民事纠纷,法院一般都是怎么判决的?

一般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先进行调查,了解清楚事情的真相之后,再根据民事纠纷法律进行判决结果。
2023-09-01 15:41:444

民事诉讼法练习题

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实体权利请求、案件事实)。
2023-09-01 15:43:112

吵架诱发心脏病住院赔偿案例

法律分析: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01 15:43:211

何某某与某药店消费纠纷调解案

天津市红桥区何某某与某药店消费纠纷调解案外地来津旅游人员何某某因身体不适,到位于自己居住宾馆附近的天津市红桥区某药店购药。何某某打开药品包装盒、阅读完药品说明书后,发现该药品与自己症状不符合,不想购买该药。药店营业员姜某某认为药盒已拆,将影响该药品的销售,要求何某某买下已被拆开包装盒的药品。双方发生争执,姜某某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询问了具体情况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公调对接公安派出所委托单》,将本案导入红桥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该派出所“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过程调解员迅速赶到现场后,首先对矛盾纠纷的起因和过程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何某某为外地来津旅游人员,因感觉身体不适,到姜某某所在药店购药。根据自身症状,何某某想购买名称为氟坦沙星的药物。由于何某某为外地口音,姜某某将何某某欲购买的药物名称氟坦沙星误听成是氟哌酸,并从柜台取出一盒氟哌酸交给何某某。在何某某疑心姜某某提供的药品与自己需要的药品不一致时,姜某某反而向何某某强调药品无误,导致何某某为了查看药品说明而拆开药物包装盒。何某某阅读药物使用说明书后,发现该药品与自己症状不符,不想购买。但姜某某认为药品包装已被何某某拆开,会影响再次销售,要求何某某将药品买下。何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执。调解员针对矛盾纠纷的争议焦点对双方进行疏导,并对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解析。顾客何某某向营业员姜某某购买药品符合药品销售管理规定,但何某某在没有付款购买药品的情况下,未经允许擅自打开药品外包装盒,存在过错。鉴于营业员姜某某没有问清顾客所购买的药品名称,对此纠纷的发生,姜某某也有一定责任。综上,因拆封影响销售的损失应当由纠纷双方共同承担,但考虑到该药品只是外包装拆封,内包装没有破坏,药品没有出店,因此影响销售的损失轻微,强行让身为外地游客的何某某买下不需要的药品,显失公平,影响药店的声誉。为尽快化解矛盾,消除双方争议,调解员现场电话连线了市场监管所,就有关药品销售的规定和行业纠纷处理情况进行了咨询,并向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讲解分析。调解员向何某某指出,医院或药店的药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购进的,一般情况下不退换药品,这是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避免不合法的药品回流到正规的药店和医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但由于纠纷产生于交易过程中,何某某尚未购买该药品,也未离开药店,按照行业纠纷处理惯例,药师错误推荐或发错药的,在离开药店或医院药房窗口之前,发现药品有误时,经确认,药店可以退换药品。鉴于何某某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调解员向纠纷双方建议,药品由药店收回,何某某对自己的疏忽过失给药店带来的销售不便给予道歉。姜某某和何某某表示,之前由于不了解药品退换的有关规定才引发纠纷,现在经调解员讲明,自己对有关规定充分理解,接受调解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二人握手言和。调解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药品由药店收回。2.何某某对自己的疏忽过失给药店带来不便给予道歉。调解员填写《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反馈单》,及时将调解结果向派出所进行了反馈。案例点评药品与其他商品一样,通过流通渠道进入消费领域,但因其涉及人们的身体健康,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在销售过程中的退换行为做了强制性规定,对售出药品的退换条件区别于普通商品,要求严格。本案调解员经验丰富,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调解纠纷,成功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了纷争。本案的起因是作为药品行业管理规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销售行业纠纷的处理惯例不为广大群众所熟知。此案调解成功起到普及宣传作用,使部分群众特别是药店销售人员,能够了解药品销售退换的有关规定和行业处理惯例,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推荐理由本案中,药店营业员没有准确提供消费者实际需要的药品,以致消费者在未经同意情况下自行拆开包装检查。调解员向有关部门咨询后指出,药品销售不同于其他商品,除非质量原因,否则不得退换,但因双方实际并未完成交易,消费者还未离店,对于产生的纠纷可适用行业惯例进行协商。最终,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纠纷得以化解。专家评析我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纠纷中,何某某尚未付款购买药物,而是在购买过程中与药店发生纠纷,因此不属于我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调解员适用行业纠纷处理惯例,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有效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2023-09-01 15:43:321

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如何处理?

‍‍寻找问题的根源,从问题角度出发。什么问题导致了纠纷,这个必须从根源出发,摸清根本问题,从问题的角度来判断怎么解决,怎么处理,最好是采用和解协商的方式,这样相当于私了。‍‍
2023-09-01 15:45:008

民事诉讼中,如果我方败诉,对方的律师费是不是也要由我付?

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一“习惯做法”渐渐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一部份律师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将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将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一部份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绝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持该项请求。对此项费用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学界与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理由是:败诉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包括一方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如果在审判实践中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势必会助长义务方拒不履行义务,故意引起诉讼,造成讼累,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 ”。理由是: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原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由另一方承担,是缺乏法律依据的。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由此看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理应由本人承担。3、法律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谁需要这种服务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是法院处理的范围。理由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作处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应当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定代理费的承担。 首先,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的理由不正确。因为,有些案件虽然确定了责任的承担比例或确定了义务的承受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他便是本案的败诉方。简言之,败诉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在这类案件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就有失公平。比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混合过错中的一方当事人,又如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这样就不能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 其次,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在法律关系非常明确的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在诉讼中,特别是侵权之诉及合同违约之诉中,将代理费的损失视作损害事实的范畴,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精神。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权利人完整的合法权益,并非部分权益。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权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作为损害事实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经交警责任认定确定了,按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也应当由责任方及时向对方进行赔偿或给付抢救费,但是责任方却往往一拖再拖,即使是受害人在医院抢救需要救治的费用也不给付,同时这类受害人也不懂法律规定,其委托律师要求加害人赔偿所用费用也应当由责任方承担。又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被告恶意逃债,故意不履行债务或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或债权人无权到有关机关收集证据而只能委托律师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取证,而债权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完全是由债务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因此该项损失就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对于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形。因为我国律师制度起步晚,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律师多收费、不合理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由相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做法有失公平。 1、律师收费的标准是各不相同,虽然名义上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但是在实践中却是由律师首先同委托人协商好代理费用后,再到律师事务所开收据,这样就算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了。如同一标的的案件每个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同,即使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同一标的其所收的代理费也是不同的。 2、特别是要注意那些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他们订立的代理费至少是标的的10%,有的居然是标的的50%,这样的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这类案件我个人观点是不能支持其请求。 3、有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收入按各个律师所收律师代理费进行提成即多收多得,这种情况律师代理费就造成了律师代理费居高不下,其收费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进行收取,这样如果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4、特别注意有的律师收了代理费的同时也收取了委托人高额的差旅费,有的居然达到标的的5%,对于差旅费也不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2023-09-01 15:45:192

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怎么办?

在和朋友合伙做生意的时候发生纠纷,请先把朋友这个分身份晾在一边,尽量做到公事公办,如果说实在解决不了纠纷的话,只能动用法律武器,让法律帮助我们解决生意纠纷,毕竟亲兄弟还明算账呢,对不对?
2023-09-01 15:45:2910

祖坟被挖了怎么处理案例

破坏他人家祖坟墓碑既属于行政案件,也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故意破坏他人家祖坟墓碑,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涉及到尸骨,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不但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修改费用,还可以主张精神赔偿。祖坟被修公路的挖了赔偿如下:1、起诉的对象是承包方,因为按照你所提示,祖坟不在修路规划范围内,并且是施工方误挖;2、赔偿金应当包括重修祖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湖北农村地区建议5000元左右就可以了;3、这是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你应当向侵权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起诉;4、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标的额一万以下的,收费50元,由原先即起诉方预交,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是调解结案的,还可以减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023-09-01 15:45:521

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怎么办?

看看什么事情处理好,在抽身
2023-09-01 15:46:025

为了要债暴力抢债务人的车相关案例

1、“在借贷等民事纠纷中,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过程中持械使用暴力犯什么罪?”: (1)你所说的情况,不是“借贷”的民事纠纷,而是债权之债的债务纠纷。 (2)持械用暴力强抢对方财产,涉嫌抢劫罪。 2、你的情况中:交通事故中扣车,交警在车辆检验完成后都无权扣车,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唯一有权扣车的,是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可以扣车。 3、建议你向当地公安请求以抢劫立案,如果公安不立案,可以持对方持械抢车、伤人的证据,向当地检察院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立案。 如果检察院也处理不公或是拖延,可以向其上一级检察院反映。 再次提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所说的情况,如“持械”、伤人、抢车。
2023-09-01 15:46:451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帮帮我~~~~~~~~~~

都是蛮简单的题目啊,老兄是新学行政法的?第一题:家具公司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法院仅仅针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关的民事纠纷不在审查之列。本案里,吊销和罚款是行政行为,自然在受理之列,但是要求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明显是民事请求,行政法庭无权受理,自然会驳回了。当然,对于行政裁决不满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之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唯一行政和民事并存于行政诉讼的情况了。第二题:派出所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值班民警以午休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应该对因此而造成的老陈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此,会产生国家赔偿。大致就是这样了。
2023-09-01 15:46:531

律师在线咨询:关于民事纠纷

您好,您回忆一下,家里有什么熟人也有你们家的钥匙呢?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前一个租房子的人和房东都有犯罪的嫌疑
2023-09-01 15:47:045

我和老婆离婚了,当时协议离婚的,我有两个儿子,她一个都没有要,我现在可以让她出抚养费吗?

我和老婆离婚了,当时是协议离婚,有两个儿子,她一个都不要,但是不抚养孩子一方,应该给孩子拿抚养生活费,这是当父母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是责无旁贷的。如果不抚养孩子一方,不履行他的职责,你可以走法律程序解决。谢谢邀请,佛系,2021年7月31号
2023-09-01 15:47:2415

物业管理案例:房屋渗水

案例:房屋渗水引发诉讼2006年8月起,上海市东新路某小区的业主鲍某,发现自家房屋北面卫生间的浴缸流水不畅,卫生间门外走廊不断有水渗出。鲍某遂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物业管理公司检查现场后判定是下水管道有问题,建议由原来的装修公司进行检查。后装修公司拆开浴缸后,发现浴缸与地板下面均有大量的积水。2007年3月,鲍某以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存在“两井(废水井和污水井)并一井”、物业管理公司对排水系统从未履行管理义务,装修公司安装浴缸供排水系统的隐蔽工程有重大缺陷,对漏水后果的形成有重大过错为由,将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装修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追究三家公司的责任对渗水进行修复,承担损失5万元。   各方观点   开发商认为,“两井并一井”是经过规划部门验收通过的,另外,“两井并一井”并不是造成房屋渗水的直接原因,故开发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的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只对小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进行管理,而原告的渗水部位属于其室内自用部位,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应对因装修问题造成其自用部位渗水承担法律责任。装修公司认为,装修的保修期为一年,且双方约定的装修合同保修期为一年,本案业主发现卫生间漏水距离装修竣工验收之日超过5年,另外,装修合同并没有约定装修公司对原告的装修必须作防水处理,故装修公司不应承担保修义务。   法院判决   本案中,根据质量检测部门的报告,鲍某房屋渗水主要原因系“厨卫生活垃圾沉淀、淤积在主卫浴缸下排水管处造成堵塞,且未能及时发现和疏通,生活废水由未完全连接的浴缸落水管处与排水连接口向外溢出,积蓄在浴缸下部水槽内,通过主卫地坪水泥砂浆层以及防水措施未到位的主卫生间外渗至房间木地板架空层所致”。且如果浴缸排水连接口完全连接,即使排水管道堵塞,其后果是浴缸的水无法排出,而不会淤积在浴缸下的水槽里;如果浴室门槛下的防水措施到位,水槽里的水不会穿过浴室渗透至房间内。上述问题因系装修工程中产生,所以,法院认为,装修公司应当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渗水原因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疏通室外排水系统无因果关系,开发商是否存在“两井并一井”也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故法院根据损失的评估报告判令装修公司承担鲍某损失5万余元。   律师分析   一、装修公司可否以保修期已过不承担法律责任   装修公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装修%考试大%的保修期为一年,且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也约定保修期为一年,鲍某发现卫生间漏水距离竣工验收之日超过5年,故装修公司不应承担保修义务和赔偿责任。而法院则认为,本案属于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于保修期的约定。笔者较倾向于法院的观点。因为根据质量检测部门的报告,造成渗水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浴缸落水管处与排水连接口未完全连接;二是浴室门槛下的防水措施不到位。这两点均不符合装修规范要求,或者说这样的装修产品是不合格的。故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判决装修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从另一层意义上讲,保修责任是对合格产品而言的,不适用于不合格产品,所以装修公司的抗辩未得到法院的采信。   二、司法实践中处理房屋渗水责任承担的常见情况   司法实践中,房屋渗漏水是常见的民事案件,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法院是根据渗漏水的原因来判定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大致来说,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业主自身原因造成的房屋渗漏水,比如说,在北方一些城市,由于业主自制暖气使用不当,造成水管冻裂;或是相邻业主装修时造成的房屋渗漏水,主要原因是楼上业主破坏了卫生间的防水层,或在没有做防水的房间大量使用自来水造成水渗漏到楼下,还有的是业主擅自对排水管进行改道造成排水不当等;二是装修公司的原因,如同本案,装修公司未按照装修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另外,还有使用的材质不合格,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等;三是开发商的原因,主要是在五年的防水质保期内出现房屋的渗漏水;四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原因,比如说物业管理公司未对小区的排水管道进行定期的疏通、保养等。   三、对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装修公司的启示   对于房屋渗漏水这一常见的民事纠纷,作为业主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鲍某没有按照装修合同进行诉讼,而是作为损害赔偿来打官司,是其依法维权,注意诉讼技巧的体现。所以,作为业主,在出现这类事情时,要对渗漏水的原因进行初步的判定,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何诉讼,化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作为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备的管理者,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在本案法庭上,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说明了自己对小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拿出了自己对排水管定期疏通的记录,说明本案不是公共部位渗漏水,所以责任不在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之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而对于装修公司来说,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使用合格的装修材质,严格遵守保修期的约定,特别是要注意的是,保修期只是对合格的装修产品来说的,而对于本案中,装修成果本身不符合技术规范,是不能适用保修期的规定的。
2023-09-01 15:48:041

2018年交通肇事赔偿案例

2018年交通肇事赔偿案例 现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不在少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会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下面我为您介绍一则 2018年交通肇事赔偿案例 ,那交通肇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我将为您解答疑惑。   一、2018年交通肇事赔偿案例 案情概要:2013年5月29日,王甲所驾驶小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乙驾驶的小客车,造成王乙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王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某、王乙均无责任。对王乙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分别由王甲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郝某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乙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121000元,故按照法律规定,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罪中国律师司法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5、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6、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广西2011年标准为40元每人每天 7、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康复后情况你没说,不好给你意见。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9、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两种,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两种标准的赔偿金额相差非常大,一般可能达到1.5倍。现在法院的做法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来判定适用何标准。城镇户口的都按照城镇标准,而农村户口的则要考虑有没有连续一年以上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如果可以证明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主张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首要的就是要搜集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居住事实的证据。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也是如此。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4、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5、律师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21号[1]),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通过上文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2018年交通肇事赔偿案例 ”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 2018年交通肇事赔偿案例 @2019
2023-09-01 15:48:221

合伙人做生意的纠纷,怎么解决?

好则合,恶则分
2023-09-01 15:48:344

民事纠纷已不能调解了该怎么处理?急!

向法院说明 纵横法律网-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张维民律师
2023-09-01 15:48:557

蚂蚁花呗逾期起诉案例

花呗不还有被判刑的案例吗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普通的民事纠纷是不能随便动用刑事手段来插手处理的,花呗逾期(或者是小贷逾期)后,在收到上述催收短信后不要过分紧张,尽快筹集资金将逾期款项还上即可,花呗逾期的刑事法律风险很小。蚂蚁花呗逾期还不了的后果:1、无论何时使用支付宝会被自动扣款,逾期罚息:逾期之后会产生利息,如果要恢复逾期,需要连本金和手续费一起缴纳,才会恢复,一天万分之五,一万元一天5元。2、降低芝麻信用分:不仅自己的芝麻信用分会受到影响,还会牵连亲属朋友芝麻分,个人信誉也会降低,芝麻信用分低于600。当然,出现逾期的话,不论是何种形式,总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对于花呗连续逾期多个月不还的,支付宝是可以把你的逾期记录上传到央行的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里有逾期记录对于今后的信用生活影响较大,直接关系着信用卡申请,贷款申请等。3、影响贷款和申卡:由于信用记录不良,贷款买房买车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可能银行分期的利息也由于你的信用记录不良而要产生更多的费用。再次申请信用卡可能会很难,就算审批下来,额度可能也会很低。4、重则起诉责罚:花呗逾期不还款严重的话可能会被起诉,就像信用卡恶意透支一样,可能变成信用卡诈骗罪,不过一般额度不高,情节不严重不会这么夸张,花呗服务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花呗逾期不还款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蚂蚁花呗的主体运营公司可以依据双方的服务合同,将逾期者起诉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呗逾期起诉案例哪里有借呗逾期起诉案例属于隐私,一般来说网上只能查个大概,具体案例详情在公安局。借呗如果逾期超过三个月,那么就会判为恶意逾期,这时候不管欠款金额的大小,花呗都是可以起诉的。根据蚂蚁花呗逾期起诉案例来看,逾期3个月花呗会将律师函寄往欠款人户籍所在地或当地派出所,这时候就在为起诉做准备了。在发律师函的时候有10天的缓冲期,这时候可以主动联系花呗,表达自己的还款计划,让它们撤销起诉。只要还款态度良好,每月还款金额不低于500元,这样花呗就会撤销起诉,给欠款人逾期还款的机会。拓展资料支付宝的借呗还款己经被起诉,还没有开庭,对于借款方面来说,还是有支付宝方面撤诉的机会。这个机会就是跟借呗进行协商,或者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进行协商和调解,还款方案,双方签字后,法院就会撤诉。这在法院流程叫“庭前和解”。如果此时没有达成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给一次庭中调节和解的机会,也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达成一个方案签字就可以达成庭中和解。所以目前需要关心的不是撤诉的问题,而是怎样和解了结此事的解决方案。为了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进行合理的消费,不同去随便购买一些奢侈品或者是自己经济能力达不到的东西,很多女孩子,喜欢买东西,有的女生还比较爱慕虚荣,所以看到自己的闺蜜购买了一套化妆品或者是新款的女包,自己也想要购买,但是自己的工资有限,于是就想到用借呗,将自己的借呗中的钱借出来,然后用来购买自己看好的化妆品或者是女包,虽然购买了之后,感觉自己的心情变好了,也终于跟闺蜜一样了,但是却没有想到,需要还款的时候,自己还不上款的样子,所以这样的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借呗的出现,其实也有好处的,就是能够及时的将钱借出来,因为现在的年轻人生活压力比较大,有时候在现实生活中,真的会遇到一些困难,面对一些困难,急需要用钱的时候,但是自己手里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就通过借呗来应急,所以说,这个方式对于一些人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但是一定要注意还款的期限,要及时的还款,维护好自己的个人征信才是比较关键的。花呗7000块逾期半年了,今天发律师函过来,是不是真的啊?花呗逾期7000块钱,而且是半年时间通常都会发律师函给,这属于真实的情况。蚂蚁花呗如果逾期超过三个月,那么就会判为恶意逾期,这时候不管欠款金额的大小,花呗都是可以起诉的。根据蚂蚁花呗逾期起诉案例来看,逾期3个月花呗会将律师函寄往欠款人户籍所在地或当地派出所,这时候就在为起诉做准备了。申请开通审核通过以后,用户就能获得500-50000元不等的消费额度,可用于支持蚂蚁花呗消费的商家先预支蚂蚁花呗里面的额度进行消费,享受“先消费、后还款的”购物体验。扩展资料:花呗逾期介绍如下:花呗逾期一周之后,在购买天猫分期购产品的时候就会发现不能使用此功能,如果逾期超过了30天,花呗将永久将关闭天猫分期和相关消费信贷产品的使用权。蚂蚁花呗也与信用卡不一样,信用卡是可以取现的,但是蚂蚁花呗是不能从中提取现金的,用户所拥有的额度仅限于有跟蚂蚁花呗合作的电商平台、商家使用。
2023-09-01 15:49:251

合伙做生意纠纷怎么处理?

民事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扩展资料案例:法院:书面协议是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记者 包斌斌 通讯员 杨甜甜 王群华如今老百姓家里但凡有点闲钱都想拿来投资,拉上几个朋友,凑上几个亲戚,大家一起做点小买卖的也很常见。可谁知这小生意里也有大学问,搭伙搭不好还会搭出纠纷,闹上公堂。近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原、被告席上坐的不是亲戚就是曾经的生意好伙伴。案例一被告承认合伙关系 法院调解解决问题原告高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份,被告王某也就是孙某的姐夫,与高某和孙某商量,要他们筹钱去福建承包土地种植蚕豆。见有赚钱机会,高某让父母将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将20万元投资款通过银行转至王某的账户,同年10月,高某和孙某两人先后到了福建帮忙干杂活。但不久后,孙某与高某发生矛盾,闹起了离婚。为了照顾小姨子的情绪,王某称无法继续与高某合伙,并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其经营,高某投入的钱及银行贷款的利息等蚕豆收成后将一起结清(高某同意扣除其中的1万元)。今年4月,合伙承包种植的蚕豆大获丰收。王某却不肯把高某投入的资金归还。高某多次催讨无果,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王某归还给原告高某投资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双方合伙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原告高某手里的证据只有一张银行转账汇款的凭证。所幸的是被告王某在庭审时承认合伙事实,但是要求原告高某与孙某应当先归还以前欠被告的钱,账算清楚才愿意归还投资款。经过法院调解,高某同意归还欠王某欠款,王某也归还了高某的投资款。原被告之间的合伙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案例二被告不承认合伙关系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纠纷都得以圆满解决。在三门法院之前审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原告齐某、黄某诉称,2011年,原告与被告张某合伙联系到三门某小区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一致同意把该业务介绍给他人施工,所得业务介绍费三人均分。后原、被告一起把该业务介绍给郑某施工。2012年1月12日,郑某承诺给原、被告业务介绍费43万元,并出具了承诺书。后被告张某分三次擅自从郑某处领取了43万元介绍费,并据为己有。两原告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头达成的协议对业务介绍费进行分成,但遭到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庭审时,被告张某辩称本案并不存在合伙事实,原、被告之间也没有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合伙协议,原告提供的郑某出具的承诺书中没有两原告的名字,43万元业务介绍费是被告一人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合伙一般必须有书面协议,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双方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证据,合伙的具体比例和分成也都不确定。故此三门法院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释法书面协议是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但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认可也无妨,正如高某合伙中蚕豆一案,双方之间只要算好账目纠纷便容易化解。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不认可,就如前文所述齐某、黄某一案,两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俗语说“亲兄弟,明算账”,亲朋好友一起投资做做生意本是好事,谁曾想这小买卖会变成大麻烦,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资有风险,合伙须谨慎,合伙前最好白纸黑字立下字据,以防日后出现纷争有口说不清。
2023-09-01 15:49:365

、案例中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解决案例中的纠纷,会用到哪些法律?

母亲生活,其母再婚。某日,王小五在家门口的马路边 踢球,
2023-09-01 15:49:562

一、案例分析 1.原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程的考试

这么专业啊,找律师吧。。。。。。。。。。
2023-09-01 15:5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