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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中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状况一栏怎么填?

2023-09-09 13: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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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有权独立处分所有的经费和财产”。

法律分析

填表说明:1”工会名称"与申报工会章一致:“填报日期"为申报日期。2电话地址邮编3“审批单位”填写上级工会名称:"审批文号填写上级单位同意成立工会的批文文号。4“所属企业类型”填写申报工会所属企业类型,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私营企业;“工会类型”填写工会属于基层工会、基层以上或者联合基层工会。5“收入情况"栏中的数字以申报年度为准计算填写、6."资金情况”栏中的“合计数应按申报工会自有净资产数填写(包括固定资产、专用基金、后备基金、预算周转金、投资基金、经费结余);“固定资金”应为申报工会近期资金平衡表中固定资金合计;“流动资金”应为净资产扣除固定资金和投资基金后的数额。7“办公场所”填写申报工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活动场所填写工会自有的活动场所。8"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状况”栏中应填写:有权独立处分自己的所有财产和经费。9“法定代表人情况”逐项填写,其中“属专职属兼职”中填写“兼职”且申报工会所属单位性质为企业的,“现任其他职务”不能为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10“基层工会意见"由申报工会加盖工会章,并现任工会主席签名。11上级工会审查意见”由申报工会上级具有审批权的工会盖章。12直属于北京市总工会的局级工会需填写《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审批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马老四

填“有权独立处分所有的经费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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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什么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基本信息中文名 民事行为能力外文名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别名 行为能力定义 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出处 《民法总则》等展开全部含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处的“视为”是指法律拟制,也就是本来没有达到一般的条件,但是法律授权与达到一般的条件一样的法律效果。并且这种情况不会随着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一经达到条件就自然的延续下去,除非出现一般条件下的改变行为能力的情况。概念谈到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先说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法律的起源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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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很多时候发生纠纷,不是特别严重的情况下,都是通过承担民事责任来解决的。一、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哪些中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民事责任免除的条件是什么民事责任的免除情况: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旱涝、战争等。《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侵权损害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致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符合约定或法定免责条件的。《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民事责任会坐牢吗根据我国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坐牢,但如果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可根据具体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2、以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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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民事责任能力是在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两者存在密切的关系。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民事活动中有能力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责任能力则是指个人在发生民事争议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某个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则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紧密关联的,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同时,只有当未成年人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人群也会受到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限制。例如,犯罪人员在刑期履行期间不能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只有在刑期履行期满之后才能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会限制或剥夺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被限制或剥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行为能力,但在特定条件下需要依法经过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4. 剥夺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是由于精神疾病、依赖药品等造成,需要接受相关医疗治疗或严格的监管措施。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及其联系和差异,对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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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三大类

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大类分别是,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事责任年龄如何划分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2、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4、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3-09-01 19:05:47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主观: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的能力应证明,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但是可以证明主要生活来源是靠自己合法劳动收入的,也可以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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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主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何承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写一份承诺书。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二、民事责任年龄规定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八岁,一个是十八岁,八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八至十八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为:1.产生的原因不同;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为科以刑事处罚;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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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

【答案】: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民法上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根据对法人所持见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学说。第一,否定说,此说认为法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这是法人拟制说的主张;第二,肯定说,此说认为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系法人实在说的主张。我国民法承认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因为:第一,我国民法基于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肯定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第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目的、事业范围只是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而不是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所以不能以侵权不属于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而否认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第三,法人机关所为的行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为,该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所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即为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所以法人当然享有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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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主观: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 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先说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 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 民事责任 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其特征为:1 、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客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劳动收入,(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至173条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享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但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它的范围只限于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具体地说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因年龄小或因精神上的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包括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疾呆老人,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者进行民事行为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区分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该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认程度,是“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辩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则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解释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辩认程度提供了标尺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都以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静态的参考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我们还应运用运动变化的观点来对具体的人具体的行为加以分析。对一个特定的人来讲,在正常情况下,他可能属于完全变化时,对其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呢?这是完全可能的,如突然发生地震灾害,飞机失事等情况下,由于人的大脑受到突如其来的外部恶劣环境的冲击,会造成短时间的智力失常,导致判断错误。而一旦当人从惊恐中清醒过来时,他的各方面生埋表现又会归于正常,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而应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比照前面的分类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证人资格有着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采取排除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但其含义不明确,实践中往往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事实上,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下事实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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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公司可以与个人签署合同。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要个人也同样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就可以签署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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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十岁,一个是十八岁。分析如下:1、十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2、十至十八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怎么申请民事能力鉴定申请民事能力鉴定的流程具体如下:1、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去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做鉴定,对了解情况的家属进行询问,对被鉴定人进行询问,对相关病历进行审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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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什么

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纪录等资料,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就有民事责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023-09-01 19:06:551

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律主观:一、 民事权利 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一)主体的平等性我国公民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二)内容的统一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1)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3)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023-09-01 19:07:0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什么意思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什么意思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意思具体如下:(1)所谓民事责任就是触犯法律给他人会社会造成损失损害的,但是,性质程度轻,够不上刑事责任,这些就是民事责任;(2)而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人虽然是人但是在法律上不能算完全个体,这些人因为个人缺陷在法律上是不能健全活动的,主要是不能很好的履行义务也就对应的权利的使用上受到限制。这些人就叫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2023-09-01 19:07:131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法律分析: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3-09-01 19:07:211

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意思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在我国,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特点如下:1、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3、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所述,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3-09-01 19:07:281

政府采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啥意思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是指“法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2023-09-01 19:07:381

什么是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能力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家的前提,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三、法人的 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能力或资格。 根据《 民法典 》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023-09-01 19:07:471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分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就是以企业法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它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其他人员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下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1 19:07:541

民法典如何界定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承担的后果。《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23-09-01 19:08:021

民事能力年龄分界线

法律分析: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十岁,一个是十八岁,十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十至十八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3-09-01 19:08:10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责令停止侵害;2、恢复名誉;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5、赔偿损失;6、继续履行等;7、情节严重;8、触犯刑法;9、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2、所谓民事责任就是触犯法律给他人会社会造成损失损害的,但是,性质程度轻,够不上刑事责任,这些就是民事责任。而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人虽然是人但是在法律上不能算完全个体,比如小孩,神经病,这些人因为个人缺陷在法律上是不能健全活动的,主要是不能很好的履行义务也就对应的权利的使用上搜到限制。这些人就叫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3、所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综上所述,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23-09-01 19:08:301

您好,企业如何证明自己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呢?

看执照就能看出来,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就有民事责任能力。如果你们是有限责任公司,没问题。上述分析供参考,需准确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咨询完毕请及时评价结束咨询。  右侧电话限仅北京地区拨打咨询,外地有委托代理意向也可联系,接通后请先说明目的。
2023-09-01 19:08:411

分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主观:分公司是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不可以合伙设立,因为分公司是由总公司设立。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债权。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023-09-01 19:08:481

民事责任主体年龄

法律主观:很多家长会在小孩犯错误或是造成他人损害时以孩子还小为由解决事情,但其实当孩子达到一定年龄时,其就需要为自己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什么是民事责任年龄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就自己的行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二、怎样认定交通肇事责任交通肇事责任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三、民事责任年龄规定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八岁,一个是十八岁,八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八至十八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现行法律规定,8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由上述可知,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就自己的行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年龄,可以划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3-09-01 19:08:561

刑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司法实践中,对犯下同样罪行的不同涉案嫌疑人所执行的刑事处罚力度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刑事行为能力是有年龄划分的,不满14周岁的人,处于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不对任何刑事罪行负责;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相对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只对自己实施的一些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对自己实施的《刑法》规定的一切故意或过失危害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8周岁,一个是18周岁,低于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8至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如下:1、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定八种犯罪行为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3-09-01 19:09:041

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一、民事责任有哪些1、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也成为实际履行,指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2)采取补救措。债务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做、更换以及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法定赔偿损失。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5)支付定金。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期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避免损害发生或进一步扩大。(2)排除妨碍。依被侵权人的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侵权承担责任方式。(3)消除危险。依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被侵权人的请求,法院判令造成此等威胁或对此等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消除危险状况,保障被侵权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4)返还财产。法院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给被侵权人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5)恢复原状。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坏前状况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被侵权人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7)赔礼道歉。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3、其他责任例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不赔偿怎么办1、民事责任是因为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结果,如果民事责任不赔偿,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或者前往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时限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1)一般情况下,我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责任赔偿请求权的期限是自我们知道或应当知道对对方享有民事责任赔偿请求权之日起的三年。(2)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债务责任赔偿的,则是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4)未成年人受性侵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是自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起计算。2、当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的,此时,如果赔偿人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请求权人的胜诉权无法得到保障;如果赔偿人在诉讼时效届满时仍然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抗辩。如果赔偿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的,不得请求返还。三、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时需要考量什么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民事责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违约责任,一类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侵权责任违反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23-09-01 19:09:151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是怎样的

一、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是怎样的1、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如下:(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2)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4)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2023-09-01 19:09:431

什么是责任

责任是一种职责和任务。身处社会的个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条文,带有强制性。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有社会就有责任。责任感是衡量一个人精神素质的重要指标。责任按照其内在的属性可以分为:角色责任、能力责任、义务责任和原因责任。角色责任指相同角色共性的责任范畴,可以简单理解为“在角色共性规则下应该做、必须做的事情”。能力责任指的是,超出共性角色责任要求的责任表现,具有明显的评价性,可以理解为“努力并结合能力做的事情”;义务责任指的是,没有在角色责任限定范围的责任,可以理解为“可做、可不做的事情”。原因责任指的是,原因直接导致的责任,由于存在各种原因,这些原因可以承担相应的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和义务责任。责任的内涵:责任就是担当,就是付出。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情。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责任感是衡量一个人精神素质的重要指标。责任和自由是对应的概念,责任事实上,虽然不是时间上,以自由为前提,而自由只能存在于责任之中。责任是唯独存在于上帝和邻舍的约束中的人的自由。负责任的人在自身的自由中行动。除了他的行为和他本人以外,再没有别的能够支持他,减轻他的负担,这个事实就是自由的证据。负责任的行动发生在义务中,这义务给予他自由,给予他完全的自由。同时,负责任的行动完全发生在相对性的区域内,发生在无数视角里,每一种特定的现象都在其中出现。责任能力简单地说就是指一个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责任能力的定义也是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2023-09-01 19:10:151

民事责任能力概念是什么?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它与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共同构成民事主体的理论基石,但却没有如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引起人们的重视。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2023-09-01 19:10:301

完全民事责任人

法律分析: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023-09-01 19:10:511

民事能力包括哪些

民事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意思表达能力,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和条件。自然人失去权利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所以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3-09-01 19:11:181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从死亡时终止。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始于多少岁《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得知,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应该对其行为负责,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被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3-09-01 19:11:26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然人,从年龄上,身份证、户口簿。即:1、年龄达到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全部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此之外的,都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以年龄为标准划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如果有精神方面的障碍,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3-09-01 19:11:331

关于民法中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1)民事活动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意思表示时候还需考虑是否符合诚信原则2)判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与判断意思自治是两个概念
2023-09-01 19:11:441

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那么总公司需要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即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其统一、系统的立法。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规定以及其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主体。这就使得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出现了相分离的情形。   因此,当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时,总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这不仅关系着总公司的利益,也与债权人的利益紧密相连。然而审判实践中存在往往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就使得本文的探讨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一、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诉讼地位   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一般意义上,在公司的分类中,依管辖和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具体说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设立了分公司,跨国设立分公司也很常见。随之在往里的经济贸易中也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然而,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对“其他组织”定义为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u2026u2026(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u2026u2026”;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按照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以下几大类,下面将分别阐述其诉讼地位。   (一)非依法设立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是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说,这类分公司没有进行过工商登记,其不具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资格,而仅是作为公司的某一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开展一定的经济活动,它在很多方面都受到总公司的管辖,比如说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要受到总公司的制约,其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没有独立性,所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重要的是这类分支机构的资产与公司的资产完全混同,不能分割,其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如果原告直接起诉该类分公司,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该类分公司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总公司列为被告,同时由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中,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凡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解决的,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应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因此,该类分支机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并独立承担责任。   (三)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这类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在法律上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因而取得了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于公司来说,其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该类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也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现行《民事诉讼法》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冲突,该类分公司参加到民事诉讼中来,总公司应当对其承担何种责任,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以下所称分公司特指此类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以几宗案例探析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几种主流观点   案例一:A公司的分公司因店面装修,需要占用个体工商户段某的服装商城前面约70㎡作为施工场地,并与段某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后因双方在施工工期等方面发生了纠纷,A公司的分公司未按《经济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个体户段某补偿费用,故段某将A公司的分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向原告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A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由A公司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驳回了原告对A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即体现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一种观点: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该观点主要依据的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来承担。   案例二:成都某公司的S分公司将其建设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承包给王某施工,并与王某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同时加盖了分公司项目部的资料章。土石方工程完工后,王某与该项目部负责人结算价款。但S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王某以S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考虑到分公司本身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也有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故法院追加了成都总公司为本案被告。最终判决由S分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成都总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观点: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观点认为,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总公司来承担,但又因其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能够独立参加民事诉讼,显然分公司和总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有理论依据,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三:某商贸公司诉某建筑安装公司J分公司及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安装公司J分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向J分公司承建的工地提供钢材,后 J分公司拖欠钢材款30余万元。故商贸公司将建筑安装公司J分公司及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J分公司支付剩余钢材款和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令,由J分公司支付剩余钢材款和违约金,对其不能偿还的部分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观点: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观点认为,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资产,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始终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能力也不完整,因此,分公司无力承担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四: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与鲍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鲍某向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提供建筑施工所需的架管、扣件等租赁物,并对租金、丢失损毁物件的赔偿方式等达成了一致协议。后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故鲍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物件损失费用。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由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承担支付租金和物件损失费的责任。   观点:分公司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不承担责任。此观点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能够独立的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那么当然应当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由于并未进行统一、系统的立法,而且每位法官对法条理解适用也各有不同,即便在同一法院也存在以上四种大相径庭的做法,审判实践中的分歧可见一斑。以上四种观点,代表了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主要做法,每种观点分别有自己的理论依据,但也各有利弊。接下来笔者就以上四种观点分别进行探讨。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总公司直接承担清偿分公司债务的积极意义在于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有利于审判和执行中的操作。然而此种做法的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下面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1、从便于当事人诉讼的角度来说。在现代经济交往中,如前所述公司设立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很常见。分公司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同时也有公司给予的相应的人员和经费,分公司可以自行就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所以,如果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这样,不管是分公司本身,还是作为分公司的债权人,诉讼起来都十分不便,并且还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的不便和市场秩序的混乱。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所以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规定为民事诉讼主体,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所以,既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如果还允许当事人任意起诉法人或者凡是起诉分公司的案件都将法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那么,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就显得多此一举且毫无意义了。以案例一为例,北京华联作为一大型连锁超市,在全国各地均有分公司,如果每一个涉及其分公司的案件都要追加北京总公司,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削弱了设立分公司的意义。   2、从方便法院管辖的角度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法院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时,除了特别规定外,一般都是以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院管辖为主。由于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往往不在同一个地区,如果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受理了发生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纠纷,那么相当于行使了异地管辖权。一方面,由于分支机构的"数量众多,全部集中在法人住所地法院审理,将导致法人住所地法院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在庭审的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取证时,不得不求助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或自行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异地调查取证,无疑增加了司法成本;因此,原告直接起诉企业法人的舍近求远的诉讼行为,显然是不利于法院管辖和诉讼顺利进行的。   3、从立法意图来说。《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给分公司的债权人更多的保障,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时保证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可以介入行使相应的权利。笔者认为,“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两点原因得出的:(1)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无论如何都是公司的一部分;(2)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分公司承担责任只是公司承担责任方式的一种。因此,公司法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中,并没有限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来承担的意思。因此,笔者并不赞这一观点。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根据连带责任的概念来说,连带责任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是他们自己的约定对他们共同的债务承担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第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然而在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他们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两个机构,两者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以,基于此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第二,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要有一定依据,可以是明确的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则承担该种责任的依据。故笔者不赞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指针对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以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笔者比较赞同此种观点,因为分公司既然可以作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就应承担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当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作为分公司主管机构的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认为补充责任的承担,给债权人主张债权设定了先后顺序,需要债权人先向分公司主张债权,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向总公司主张债权,要求由总公司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给债权人追偿增设了难度,也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观点四:分公司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不承担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当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合法设立的,同时原告又未一并起诉其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单独判分公司承担责任是合法的。理论依据在于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类型,如果分公司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可以不作为共同被告。但有人认为此种做法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通过对以上四种观点的比较分析,为了方便审判实践的操作,笔者建议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分为三大类进行处理:一是在原告仅起诉分公司时;二是原告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时;三是分公司已不存在,或撤销、或关闭的情况。   三、审判实践中的处理建议   (一)原告仅起诉分公司时。   此种情形涉及的问题是,是否向原告释明追加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依职权追加总公司为案件当事人?因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只要起诉分公司的案件法院则追加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而且该种情况是非常的常见,所以笔者已经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管辖和立法意图三方面着重进行了论述,涉及分公司的纠纷一律追加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且由其承担责任的做法并不可行。同时原告作为诉讼程序的发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原告的诉求是什么,法院就应该围绕原告的诉求审什么,没有必要扩大审查的范围。   有人认为,在分支机构的责任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原告未将企业法人列为共同被告时,人民法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依职权追加企业法人为被告。本文认为,在越来越强调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精神下,法院此时不应当“出手”。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除此特别情形外,法院都不能随便追加被告。针对此种情况法院只需审查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即可,诉讼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笔者认为,不能以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一概否认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能力。分公司一般都有一定的财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有的分公司的民事承担能力还很强,相关司法解释也确认分公司有责任承担能力,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说,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对于此类问题的前后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只要该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合法设立,若原告又未同时起诉其总公司,单独判分公司承担责任是合适的。   (二)原告将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时。   此时,应当由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为《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明确了在执行案件中,企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某某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某某分公司承担。”这一复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也是持“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意思,法人分支机构本身并不独立,其与法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根本不可能存在真正的连带责任。故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时,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分公司的偿付能力较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则无需总公司清偿;如果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者没有偿付能力的,此时总公司将承担部分责任或者全部的责任,债权人的利益也得到了保护。   也有人认为补充责任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认为补充责任的承担,给债权人主张债权设定了先后顺序,需要债权人先向分公司主张债权,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向总公司主张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无法得知的,增加了实现债权的障碍。但是笔者认为,补充责任更加有利于执行。因为,对于生效判决,若债务人能自觉履行,那么就不涉及执行和探寻分公司财产的问题;若是分公司作为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分公司所在地属于判决作出地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方便人民法院就近采取冻结分公司账户或查封分公司财产等强制手段;若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手段,债务仍未得到清偿,那么便可以认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法官可依据生效判决直接执行总公司的财产。这种方法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便于执行。   (三)分公司已不存在,或撤销、或关闭时。   因为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就因为各种原因或者已经关闭或被撤销,相应的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也已经就此消亡,所以分公司也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分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其开办、设立的总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2023-09-01 19:11:511

比较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比较: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3.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2023-09-01 19:12:073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就是以企业法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它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其他人员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下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1 19:12:551

人到多大才有民事责任能力

公民年满18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6岁不满18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023-09-01 19:13:044

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分析: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3-09-01 19:13:111

我国公民的民事能力

法律主观: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哪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这三种分类。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 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有哪些特征 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 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其特征为:1 、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 。 2 、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 、 18 周岁以上。 18 周岁是我国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对于 16 周岁以上而不满 18 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法律将之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 18 周岁以上,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客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劳动收入,(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至173条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享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但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它的范围只限于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具体地说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因年龄小或因精神上的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包括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疾呆老人,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者进行民事行为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区分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该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认程度,是“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辩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则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解释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辩认程度提供了标尺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都以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静态的参考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我们还应运用运动变化的观点来对具体的人具体的行为加以分析。对一个特定的人来讲,在正常情况下,他可能属于完全变化时,对其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呢?这是完全可能的,如突然发生地震灾害,飞机失事等情况下,由于人的大脑受到突如其来的外部恶劣环境的冲击,会造成短时间的智力失常,导致判断错误。而一旦当人从惊恐中清醒过来时,他的各方面生埋表现又会归于正常,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而应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比照前面的分类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证人资格有着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采取排除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但其含义不明确,实践中往往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事实上,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下事实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2023-09-01 19:13:19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怎么证明

法律分析: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证明,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但是可以证明主要生活来源是靠自己合法劳动收入的,也可以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3-09-01 19:13:271

标书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什么

法律分析: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纪录等资料,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就有民事责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023-09-01 19:13:361

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意思?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基本信息中文名 民事行为能力外文名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别名 行为能力定义 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出处 《民法总则》等展开全部含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处的“视为”是指法律拟制,也就是本来没有达到一般的条件,但是法律授权与达到一般的条件一样的法律效果。并且这种情况不会随着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一经达到条件就自然的延续下去,除非出现一般条件下的改变行为能力的情况。概念谈到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先说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法律的起源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2023-09-01 19:13:441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主观: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 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先说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 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 民事责任 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其特征为:1 、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客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劳动收入,(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至173条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享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但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它的范围只限于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具体地说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因年龄小或因精神上的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包括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疾呆老人,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者进行民事行为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区分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该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认程度,是“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辩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则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解释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辩认程度提供了标尺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都以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静态的参考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我们还应运用运动变化的观点来对具体的人具体的行为加以分析。对一个特定的人来讲,在正常情况下,他可能属于完全变化时,对其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呢?这是完全可能的,如突然发生地震灾害,飞机失事等情况下,由于人的大脑受到突如其来的外部恶劣环境的冲击,会造成短时间的智力失常,导致判断错误。而一旦当人从惊恐中清醒过来时,他的各方面生埋表现又会归于正常,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而应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比照前面的分类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证人资格有着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采取排除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但其含义不明确,实践中往往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事实上,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下事实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2023-09-01 19:13:521

企业如何证明自己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分析: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纪录等资料,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就有民事责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023-09-01 19:13:591

多少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年龄划分标准具体如下: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2、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4、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023-09-01 19:14:191

我国法律对完全民事责任人的年龄要求是多少岁?

18周岁以上
2023-09-01 19:14:305

分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主观:分公司是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不可以合伙设立,因为分公司是由总公司设立。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债权。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023-09-01 19:14:471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始于

法律主观: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 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先说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 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 民事责任 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其特征为:1 、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客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劳动收入,(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至173条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享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但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它的范围只限于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具体地说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因年龄小或因精神上的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包括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疾呆老人,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者进行民事行为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区分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该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认程度,是“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辩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则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解释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辩认程度提供了标尺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都以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静态的参考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我们还应运用运动变化的观点来对具体的人具体的行为加以分析。对一个特定的人来讲,在正常情况下,他可能属于完全变化时,对其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呢?这是完全可能的,如突然发生地震灾害,飞机失事等情况下,由于人的大脑受到突如其来的外部恶劣环境的冲击,会造成短时间的智力失常,导致判断错误。而一旦当人从惊恐中清醒过来时,他的各方面生埋表现又会归于正常,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而应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比照前面的分类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证人资格有着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采取排除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但其含义不明确,实践中往往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事实上,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下事实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2023-09-01 19:14:551

民事责任具有什么特征

法律主观:一、民事责任有哪些特征 民事责任 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到救济。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包括:1、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3、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民事责任赔偿方式 1、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也成为实际履行,指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2)采取补救措。债务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做、更换以及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法定赔偿损失。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5)支付定金。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期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 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避免损害发生或进一步扩大。(2)排除妨碍。依被侵权人的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侵权承担责任方式。(3)消除危险。依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被侵权人的请求,法院判令造成此等威胁或对此等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消除危险状况,保障被侵权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4)返还财产。法院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给被侵权人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5)恢复原状。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坏前状况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被侵权人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7)赔礼道歉。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三、民事责任不赔偿怎么办 1、民事责任是因为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结果,如果民事责任不赔偿,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或者前往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时限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1)一般情况下,我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责任赔偿请求权的期限是自我们知道或应当知道对对方享有民事责任赔偿请求权之日起的三年。(2)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债务责任赔偿的,则是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 法定代理人 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4)未成年人受性侵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是自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起计算。2、当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的,此时,如果赔偿人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请求权人的胜诉权无法得到保障;如果赔偿人在诉讼时效届满时仍然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抗辩。如果赔偿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的,不得请求返还。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到救济。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01 19:15: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