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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不通路怎么办

2023-09-09 17:38:58
TAG: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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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论外几

  补充回答:

  1、“第一交通不便只有1M左右的小土路进出”:如果村路一直如此,没有办法。

  2、“第二原地翻建影响邻居采光 ”:你加高当然会影响邻居采光;如果是原高度翻盖肯定没有这个问题:加高有的地区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应经村委会批准的。

  3、“现想在自家农田(是稻田)建房不知可不可以?”:

  (1)绝对不可以,农田不能改变用地性质、变为建设用在,只是基本农田,农田用来建房必须经国家批准:

  (2)如果未经批准:就是违法建筑,会让你拆除的。

  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4、“如不可以在法律上有什么解决的办法没有解决?”:

  (1)各地正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如果村里有新计划,你可以在新计划的村址上另建房屋。

  (2)也可以和村委会协商为你调换宅基地到新址。

  1、“农村房屋原址无法翻建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解决方法”:适用相邻权的有关规定,周围邻居有忍让的义务。

  具体规定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民通意见》第104条: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民通意见》第108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4)《物权法》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因为路不通周围全是房子”:

  (1)周围全是房子,也只是车辆不方便进入、建筑物料运输难,如果需要周围邻居协助、需要占用邻居的用地,应和邻居协商解决、邻居有协助你的义务,但对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2)在建房完工后,你有义务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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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22:04:244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专门规定合伙的内容,合伙的内容主要有《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包括:1、个人合伙责任的确立有待于合伙人身份的确定,而合伙人的认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的角度来判断;2、个人合伙连带责任不以合伙人内部有不同的约定而转移;3、若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其他合伙人有追偿权。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与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并列为合伙的三种形式。个人合伙的成立应当订立协议,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个人合伙可以拥有字号并经核准登记,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经营活动,并由合伙人执行和监督,也可以推举负责人由负责人进行管理控制。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协议或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有:1、合伙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合伙内的自然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并且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联合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2、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共同投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合伙财产的初始方法。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投资的数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典》个人合伙的常识规定是什么(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J1891、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5)合伙可以起字号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2)是否必须经过登记(3)是否必须有名称(4)财产归属——企业合伙:投入和积累都共有;个人合伙:积累共有(5)目的事业——企业合伙:盈利为目的;个人合伙:无要求合法即可(二)、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参加者互相出资,才形成经营体的物质条件,出资不以货币为限,实物或者技术也可以。合伙财产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出资财产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成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其次,合伙财产由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构成。2、个人合伙内部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实行共有共管。所谓共有,是指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所谓共管,则指共同经营,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人身份的确定。(1)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2)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对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3)排除:A.当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伙盈亏,只是利用劳务或者提供财产获得固定收入的,不属于合伙人。B.如果自然人不承担风险的,也不应作为合伙人对待。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31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的规定,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2、合伙事务的执行(1)共同决定权(2)执行权(3)监督权(4)请求权△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A.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B.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视为合伙的代表人,具体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C.但在合伙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有过错的负责人赔偿其损失。D.如果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入伙(1)入伙的条件有关入伙的约定,合伙人应在合伙合同中写明或另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若为合伙企业还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否则入伙无效,担个人合伙不以书面协议为必要。(2)入伙的法律后果既存合伙新接纳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的责任(连带责任)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的债务不负责任的,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新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4、退伙(1)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A.声明退伙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意愿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B.法定退伙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开除时出现的退伙。(2)合伙人退伙,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没有规定退伙的,原则上应当允许退伙,但因退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协议退伙、单方面退伙、自动退伙、强制退伙。(四)、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1、概念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2、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3、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4、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5、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09-01 22:04:351

意思表示解释在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

根据解释方法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2、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确定的解释。3、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4、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进行的解释。论理解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如扩展、使用该字词的较为边缘含义,但没有超出该词句的应有含义范围,或者说仍在该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因此也没有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2)缩小解释,是法律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法律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法律的真实含义。(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4)历史解释,是根据制定法律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法律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另外还有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等。
2023-09-01 22:04:462

1987年民法通则是否有效?

当然,还没有出台民法典。
2023-09-01 22:04:555

我需要国际私法法条

国际私法哪里有什么法条,相关的法条要是全部整理你还不知道多久能看完。厚厚的法条也就找刀一两句有用的。我倒是有当初上国际私法时候打印的相关法条,电子版不一定能找到,找到给你吧。
2023-09-01 22:05:134

103.B.〔解析〕 本题是考查民法的题。根据《民通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

你的问题是不是还没问完啦?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就发生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这一规定,是为方便人们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灵活地控制行为效力暂不发生,或使已经发生的效力及时终止的制度,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也可以看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实益。条件是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它有如下特征: 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不是说先有一个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然后再给它加上一个什么条件。另外,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违背表意人的意愿硬塞进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例如前述在劳动合同上附着的条件就决定着劳动合同能否生效。 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条件就是在意思表示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事实。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例如甲对乙说:“你考试敢作弊我就请你吃饭。”作弊显然不合法,因此,不能作为条件。 如果所附条件违法,那么这个附条件就无效,这个条件也就不能控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与否,一般情况下就等于没有附加条件,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但是附条件是民事行为的组成部分,《合同法》里明确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你可以按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来处理。 推荐去看民法学习网
2023-09-01 22:05:231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   1.出生时间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   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   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   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同样是权利能力终止的方式。   2.自然人死亡后,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自然人死之后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前提,即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差异。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民事行为能力强调是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如,一个三岁小孩,能否成为房屋买卖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   分析:可以,因为对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要求,主要须确定的是出卖人或买受人是否为民事权利主体。三岁孩子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要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买受人的重要前提是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只是涉及到他民事行为能力的部分,由于他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妨碍他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当然,三岁孩子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答案,不可以。   法律关于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规定,性质上属于强行法,是否享有,以及范围如何,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抛弃、限制、转让。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如果没有权利能力,就不是民事主体,也就无所谓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民事主体都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上以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同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掌握时注意: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原则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非所有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能力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同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掌握时明确:①关于年龄的表述,明确应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而不是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以下”包含本岁,而“不满”不包含本岁。②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主要是指“参加工作”的,不包括打零工、打短工以及得到大额捐赠和遗产。③不满16周岁的公民,即使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法律 教育~网原创]也不能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13周岁的国家青年队的乒乓球运动员,虽然其收入足以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但同样不能认定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实践中要了解的问题:   (1)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如,乘公共汽车,购买必要的用品。与其年龄及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是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进行。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属于无效合同。法律教育网。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诈术使他人相信其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有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注意:   (1)明确“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表述,而不是“10周岁以下”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包括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况。所以,除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施实的民事行为仍然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处理。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施实的民事行为,其在实际上没有意思表示的能力,不在意思表示的环境中,其民事行为自然为无效。
2023-09-01 22:05:311

关于民法中传达人的误传

1、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传达错误或许没有传达,使别人形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则或双方另有占定的除外。2、在区别代理和传达问题上,要注意:传达人仅是向第三人转告本人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易言之,本人只是借传达人的嘴做媒介而已,若有传达错误由传达人负过失赔偿责任。
2023-09-01 22:06:072

民法总则的通过对2017年司法考试有什么影响

您好,民法总则的通过对2017年司法考试肯定有影响,每年新通过的法律,当年的司法考试都会考。民法总则的通过,2017年司法考试变化考点,主要有以下十二个:变化考点1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民通意见》规定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变化考点2第16条: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该规定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45条确立的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变化考点3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如果不明白为什么如此修改,不妨走访幼儿园和小朋友侃侃,就明白其合理性。变化考点4:监护制度(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变化考点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3)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变化考点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合法性”《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于是存在“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实质区分。《民法总则》果断去掉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变化考点7(1)不再区分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均效力待定。(2)该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对“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效力区别评价的局面(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一律无效,合同行为或有效或效力待定)变化考点8: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民法通则》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采取一刀切的规范模式:主观标准1年。《民法总则》将其分为三种情形:(1)欺诈、显失公平——主观标准1年;(2)胁迫——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3)重大误解——主观标准3个月。此外,上述三种情形均受最长除斥期间5年(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限制。变化考点9: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改变了《民通意见》确立的“无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接受奖励、报酬、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有效”规则。这就意味着,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变化考点10:新增“虚假的意思表示”效力规则(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2)被(虚假行为)隐藏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也即可能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关键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变化考点11: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效力《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效力规则——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变化考点12:职务代理(1)执行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以单位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对单位发生效力。(2)单位对工作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职务代理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般采取概括授权方式。根据该规定,工作人员只要是执行工作任务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即便没有详细具体授权,或者超越内部授权限制,也构成有权代理,由单位承担行为后果。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23-09-01 22:06:171

民法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11 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确定年满18 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通意见》第 2条的规定,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多的问题可以问下法律站,比如360什么法网的,可以免费问
2023-09-01 22:06:272

关于民法

普通买卖关系。诉讼时效约定无效。
2023-09-01 22:06:434

嘉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

王嘉的行为当然是有效的;在校学生,父母申请退款也是不合法的,法律上所说需要监护人的,是儿童,不是少年;电脑实际价格就算是1万,也不能撤销买卖,已经完成的交易,可以默认为商家赞同那个价格。
2023-09-01 22:06:533

民事法:宣告死亡

考点2宣告死亡[06/三/2;03/三/9;02/三/87】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而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此情形下存在三种可能:   (1)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音讯消失的当天不计入4年的期间;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如飞机失事落入公海海域,经营救人员证明无一生还的,可以不受2年限制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之一,又是宣告死亡的程序要求。依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进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受理和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也应宣告失踪。但根据建立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也应当宣告死亡。   三、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1)宣告死亡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2)宣告死亡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但由于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的推定,与事实不一定完全相符,因此需要特殊对待。有民法学说即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实际并未死亡,仍在其他地区生存,则其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以此来软化“宣告死亡使权利能力消灭""的规则。《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即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具体看,在以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即:(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2)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3)被宣告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发生继承;(4)夫妻的另一方可以决定将子女送养他人。   五、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撤销的概念。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制度,既着眼于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销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回复原状。   2.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   (1)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   (2)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   (3)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3.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作了限制:   (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2)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返还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由继承人给予适当补偿。   (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恶意隐瞒真相所致,则属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制度目的 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时间条件 失踪持续满2年。(1)从失踪人下落不明之“次日”起算;(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1)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状态持续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当日。(4)同左(3)。 期间的起算同宣告失踪。 申请人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申请人相互间没有排他效力 申请人范围同宣告失踪,但有先后顺序:配偶一父母、子女一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一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效力 指定财产代管人 (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2)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3)被宣告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发生继承;(4)夫妻的另一方可以决定将子女送养他人。  例解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2003,卷三,第9题)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答案及解析]B.考查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目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2023-09-01 22:07:021

修路要经过邻居的责任田他不同意怎么办?

发发是吃就
2023-09-01 22:07:123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这个不就是答案吗
2023-09-01 22:07:234

民通意见的介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8-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2023-09-01 22:07:421

民法典实施后民通意见废止吗

法律分析:是的,民法典实施后,部分法律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023-09-01 22:07:581

民法通则关于合伙的规定

法律主观:1、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参加者互相出资,才形成经营体的物质条件,出资不以货币为限,实物或者技术也可以。合伙财产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出资财产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成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其次,合伙财产由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构成。2、个人合伙内部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实行共有共管。所谓共有,是指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所谓共管,则指共同经营,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人身份的确定。(1)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2)但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对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3)排除:A.当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伙盈亏,只是利用劳务或者提供财产获得固定收入的,不属于合伙人。B.如果自然人不承担风险的,也不应作为合伙人对待。△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31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的规定,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2、合伙事务的执行(1)共同决定权(2)执行权(3)监督权(4)请求权△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A.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B.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视为合伙的代表人,具体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C.、但在合伙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有过错的负责人赔偿其损失。D.如果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入伙(1)入伙的条件有关入伙的约定,合伙人应在合伙合同中写明或另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若为合伙企业还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否则入伙无效,担个人合伙不以书面协议为必要。(2)入伙的法律后果既存合伙新接纳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的责任(连带责任)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的债务不负责任的,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新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4、退伙(1)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A.声明退伙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意愿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B.法定退伙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开除时出现的退伙。(2)合伙人退伙,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没有规定退伙的,原则上应当允许退伙,但因退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协议退伙、单方面退伙、自动退伙、强制退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023-09-01 22:08:061

建围墙影响隔壁邻居违法吗

只要没有侵犯对方的相邻权即可。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一、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二、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三、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通意见》:第九十七条.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第一百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第一百零二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三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023-09-01 22:08:161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一、 诉讼时效 的概念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 债权人 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 知识产权 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 债务 保 证人 、 债务人 的 代理 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 。即诉讼时效中断是源于向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保证人、代管人请求权利,对应于债务人的权利人,毫无疑问应该是债权人,其行使的权利也只能是债权。既然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以理推之,不可能还有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即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不同。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三、诉讼时效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规定:因 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提起 诉讼 的时效期间为3 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 法规 的特殊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 合同法 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 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 海商法 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 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 “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 继承 开始后, 继承人 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二)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三)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第 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综上所述,关于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规定 ,我们要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都是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上文中也为大家做出了相关的介绍,大家可以进行参考。另外,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式也是不同的,大家要特别注意。
2023-09-01 22:08:241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三)b

(2003年)   (一)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及解析:D 注意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始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8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及解析:D 《民通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10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84.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案及解析:BCD 《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是一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无权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属于间接代理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6.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   A.委托合同   B.买卖合同   C.行纪合同   D.间接代理合同   答案及解析:B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87.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   A.存货人   B.仓单持有人   C.仓储合同受让人   D.货物受领人   答案及解析:BD 第387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但注意的是仓单转让只是转让了权利,并没有转让义务。   88.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A.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因受欺诈合同无效   D.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合同   答案及解析:AB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题情形不构成欺诈。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来
2023-09-01 22:08:311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适用的冲突规范归责

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 反致包括三种: 1.直接反致(A→B) (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B→C) 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1999年卷一25题) A.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答案]C. 3.间接反致(A→B→C) 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例]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2002年卷一21题)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答案]B. [例]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诉。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运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 )(2000年卷一28题)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答案]C.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A→B→C 假设日本为法院地国,根据日本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英国法,而根据英国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法国法,根据法国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英国法,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英国的实体法,即为“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5.完全反致(双重反致) 这是英国独特的反致理论。其基本含义是:美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冲突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法的规定应适用英国法。此时,如果该外国冲突法中有反致的规定(即该外国承认反致),那么,根据该外国冲突法所指定的英国法应包括英国的实体法、冲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此时英国法官假定自己在该外国,像该外国法官通常的做法那样审理该案: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的指定适用英国法,又接受英国法的反致,最后决定适用该外国实体法来审理本案。 [总结]主要要掌握前四种反致类型。另外,我国司法实践对待反致的基本态度是:不接受。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些规定都表明我国目前在通过《民法通则》中的冲突规范接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不适用外国的冲突法,从而不可能发生反致。 (二)识别 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例]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2002年卷一20题)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答案]B. (三)外国法的查明 1.概念 所谓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证明”。它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为了适用该外国法,通过某种方式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的行为。 2.各国查明外国法的一般方法 (1)当事人举证; (2)审案法官依职权查明; (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 3.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途径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例]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 )(2003年卷一61题) A.由当事人提供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C.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答案]A、B、C、D. 4.无法查明时怎么办 (1)多数国家以法院地法(内国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关键是我国的做法:无法查明时适用我国法。 [例]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什么?( )(1999年卷一11题) A.驳回起诉 B.适用我国法律 C.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答案]B. 5.外国法错误适用时怎么办 将外国法视为事实问题的国家通常不允许上诉,将外国法视为法律问题的国家通常允许上诉,我国允许上诉(无论是适用我国冲突规范本身的错误还是外国实体法的错误)。 (四)公共秩序保留 1.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将会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就是公共秩序保留。所谓公共秩序,又称为“公共政策”、“善良风俗”、“公共利益”等,不同国家叫法不一。其基本含义是:关系一国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基本政策的重大利益或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个极富弹性的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2.我国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对于外国法院要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判决,我国法院只有在查明该判决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五)法律规避 1.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2.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目的在于逃避对其不利的法律的适用。 (2)规避的对象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 (3)必须是通过人为改变构成冲突规范的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在法律规避中,当事人改变的并不是连结点的种类,而是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如改变国籍、住所等。 (4)“既遂”,即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第三个要件反映了法律规避行为的基本特征。 3.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2002年卷一61题)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答案]A、C、D、B项静态连接点应为动态连接点才对
2023-09-01 22:08:391

私自偷看他人日记触犯了哪条法律?

侵犯别人得隐私权
2023-09-01 22:08:5112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是不给钱,可以拘留他吗 ?他说他没钱!随便你吧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是不给钱,可以拘留他吗 ?他说他没钱!随便你吧 个人无权拘留。你可以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去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你的索赔。 被告人最后不给钱法院有权利拘留他吗?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的,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而非拘留被执行人。另外,拘留属于公安局的事儿,跟法院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覆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没钱赔偿,法院可不可以强 如果对方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用,只能等待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方可执行。 交通事故对方三轮车全责没保险不给钱我可以起诉他的委托人赔付吗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的一种,如果双方不能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侵权诉讼需要原告身份证,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起诉状,并预交案件受理费。 交通事故全责方拖着不给钱,请问多久可以提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在审判实践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这个是最保险的) 交警事故认定书送达日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公安机关的调解必须在事故责任已经认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一般要求原告应提供以下二个证据材料:(1)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2)调解终结书或赔偿建议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虽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式,但法院仍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不少人认为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关已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到此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并据此主张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 同时,与《道交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不过,强制保险如何赔偿。现实中这个期限也不是铁板一块,还是有些中止或延长的,也是容易导致受害人提起诉讼超过1年期间的原因之一。再者,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1年内,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可以起诉。很多时候,受害人的治疗尚未完全结束,当事人仍需二次、三次,甚至多次手术,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法向法院明确诉讼请求,无法进入诉讼程式。 治疗终结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法院很难认定超过期间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伤残评定日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存在不同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从何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今天我手里接到的案子就是5年后才去鉴定,所以仔细研究了一下这个问题,而且仔细查看了一下关于交通事故致伤残的相关规定,对于伤残鉴定的期限并没有限制,一般是在病情稳定后去做鉴定,但是没有鉴定最后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对于当事人恶意拖延进行鉴定的情况,如果最后鉴定出来构成伤残,这个时候我认为可以这么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包含二层含义: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而涉及到诉讼时,当事人便要明确受到侵害的程度,受到的损失额是多少,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既涉及到治疗,又涉及到伤残鉴定的,1年诉讼时效以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为起算点尚可接受。 但是如果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并没有评定为伤残,只评定了三期时间,这时候我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能够按照伤残认定日开始起算,而是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医疗终结之日为起算点。 权利主张日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了三种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故有些人主张应从受害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但实践中如何分配受害人主张过权利的举证责任又成为一个难题,因为受害人往往很难举出明确的证据证明曾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有的法官也根据具体情况,把举证责任进行转移,要求义务人就明确拒绝过权利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对方没钱可以让他家父毋还钱吗 交通肇事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即由本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父母没有还钱的义务。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交通事故对方不给钱交警管吗2015年新规定 对方不给钱你等他,看他给不给,不用找他,到时候他会找你。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他只给我车修好就可以了吗 如果人没受伤,基本就是他给您修好车就可以了,还会涉及您到保险公司理赔的事儿,这个得您自己处理。 如果人受伤了,他还需要赔偿您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要了解更多,可以百度“交通事故处理 元甲”了解 民事赔偿对方不给钱能去他家闹吗?交通事故 不能,要通过法律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方可以指定修理厂吗 要看损失情况。一般2000元额内可以自己找正规修理厂进行修理,高于2000元额度的必须由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然后才能自己找修理厂维修。如果你方指定修理厂的维修费用高于定损费用,保险公司只理赔定损部分,其余自理。
2023-09-01 22:09:211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2006 年)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及解析:C. 解析: 《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 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 C 项正确.A 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 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及解析:D 《民法通则》第25 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 项错误,D 项正确. 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C 是正确的.A 项中,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B 项中由于法人章程是内部规定,不足以对抗不了解其章程规定的第三人,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范围的经营行为,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是明知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D 项是错误的,超出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只有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有效的. 4.甲欠丙800 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 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 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 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 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 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 元 B.乙应退回500 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 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 元 D.乙应退还甲500 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考点: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问题 答案及解析:A 乙替甲还款后,丙对甲的债权转移给乙,而乙所说的“这 800 元就算给你了”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说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所以赠与合同没有成立.乙代甲清偿钱款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甲偿还500 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 元.另外依《合同法》211 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 项是正确的. 5.A 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 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 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 元补贴B 公司. B 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 答案及解析:D.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价与对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选D 是正确的. 6.2001 年4 月1 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 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 年3 月22 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 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 年4 月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 年3 月2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 年4 月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 年4 月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及解析: D 根据《合同法》第 206 条、《民通意见》第 121 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且指定10 天为还款期限.如果到2003 年4 月2 日范某没有还款,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于2005 年4 月2 日或其后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民诉意见》第153 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D 是正确的. 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答案:B 解析: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 项是错误的.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 项是正确、C 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 项是错误的. 8.方某向孙某借款 1 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 (本题目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没有合适的答案) 解析:本题显然是在《物权法》还没有颁布时考察相关法律对质押合同效力的规范问题.很据《担保法》第64 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法解释》第88 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书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由于当刘某收到关于支援的书面通知时,表示方某完成了对质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为指示交付.据此,选项C 项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但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在此题中,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C 选项的条件“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应该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质押合同约定了租金不作为质押,所以如果合同生效,孙某也无权抽取电脑租金.因此D 项是错误的.可见,《物权法》颁布后,本题就没有了合适的答案. 9.5 月10 日,甲以自有房屋1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 月10 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 月 10 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41 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87 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 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 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 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 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 项正确,B 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 D 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 191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 是错误的 10.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 《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甲是听从乙的建议行动,并且所用的绳索也是乙提供的,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 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 元,衣物损失100 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 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 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 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即可.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 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 元和衣物损失100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其应负的保密义务,构成违约,故 A 项是正确的.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专利投入生产,同样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 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 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 D 项是正确的.而对于 C 项,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不能作为第三人,因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应列为共同被告.故选项C 是错误的. 20.甲公司于2000 年3 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 年 8 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答案及解析:B 根据《商标法》第52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
2023-09-01 22:09:311

如何解决农村住宅道路纠纷?

最后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解决。
2023-09-01 22:09:531

几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没想明白,看看大家的意见

1戊的伤由 丙丁共同负责。2周某属见义勇为,可以定性为无因管理张某与王某为受益人更何况周某的伤是由于张某的过失造成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周某的损失由张某与王某共同承担。3自力救济, 甲行使得是留置权。
2023-09-01 22:10:044

陌生人给我汇款,过了一年要起诉要我归还款,法律支持吗?

  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023-09-01 22:10:14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何分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如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理进行民事活动。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哪些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三、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多少周岁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一般是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法律客观: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1)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A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B、内容广泛性C、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A、“出”,即脱离母体;B、“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2)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 A、户籍证明; 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 的地位相当。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 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 (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B、侵害胎儿健康、生存的责任 a、孕妇受到侵害(如对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不洁输血导致感染病毒等)致使胎儿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孕妇"的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由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 (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A、户籍证明;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B、侵害胎儿健康、生存的责任a、孕妇受到侵害(如对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不洁输血导致感染病毒等)致使胎儿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孕妇"的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由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 (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023-09-01 22:10:221

如何鉴定公民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找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医鉴定一下就行了
2023-09-01 22:1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