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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2023-09-10 22: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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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如下:

1、严禁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严禁在网签系统外售房和收取资金,发生以上行为的,由住建部门暂停销售、责令整改;

2、严禁提前、超额支付监管资金,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申报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签证,监管银行要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表、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等,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

3、强化各方监管责任,各区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管理,督促开发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可乐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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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从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主要用于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目的是维护商品房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筑开发商要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已经出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拿到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必须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建设房屋资金必须达到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25以上,明确施工进展和房屋交付时间,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开发商才可以预售商品房。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开发商也逐步增多,大家在购房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口碑好的开发商建造的楼盘,不要随便相信广告和销售人员的推销,避免上当受骗;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明确合同中的交房日期、房屋定价、注明的公共设施配套,以防后期达不到标准。
2023-09-02 19:00:361

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流程如下:1、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2、提交预售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3、受理后进行审核;4、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客观:您知道商品房预售许可怎么办理吗,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什么核准条件呢?商品房预售许可怎么办理?1、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4、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
2023-09-02 19:00:521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3、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一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023-09-02 19:01:191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符合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资等条件。购买预售商品房能否转让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于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转让预售商品房的,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在有效期之内,在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后,按照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办理程序如下:(一)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一式两份),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其中,转让金额与原预售契约价款相一致。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二)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查。(三)交易管理部门对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其中两份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与受让人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企业、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有的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对不准转让的,应通知转让人。
2023-09-02 19:01:321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保证资金监管安全、具备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接受其委托,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发企业和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负责《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的监督;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第六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负责: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义务;依据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要求进行监督;负责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配合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月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方面的异常情况。第七条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建设工程进度与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工程建设,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九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该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同一开发企业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依据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按幢或多幢分别设立监管账户。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明确告知承购人,并有义务协助承购人或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存入监管帐户。承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由购房合同约定的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凭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缴款回单等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对账单报主管部门。第四章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第十六条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订用款计划,并由该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提交申请,监管银行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由开发企业将监管银行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证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第十七条预售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开发企业凭《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帐户,经监管银行核实,由开发企业将监管账户注销核实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结算手续并注销其监管帐户。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或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或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变相逃避监管的,一经查实,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开发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户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并及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和被监管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造成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监管预售资金的,或未按《合作协议》约定,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主管部门将暂停其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主管部门将取消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09-02 19:01:551

深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6-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
2023-09-02 19:02:061

深圳市预售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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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如下:(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2、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二、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房产证需要下列材料: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4、完税凭证;5、身份证复印件;6、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7、已婚的需要婚姻证明复印件。
2023-09-02 19:02:542

《天津市新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8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公示。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详细情况如下: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7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监管范围。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本市(滨海新区除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委托区住房建设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第六条 完善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第十二条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第十三条 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40%;(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0%;(三)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4%;(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9%;(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5%;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和60%。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资金监管。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时,应当按节点向资金监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可直接申请该节点监管资金;(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提交主体结构质量验收相关材料;(三)完成竣工验收的,提交竣工质量验收相关材料;(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相关材料。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前,应当由区住房建设委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的,退回补正。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当依据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拨付资金。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辖开户行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资金监管机构。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第二十一条 应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资金冲正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冲正手续。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申请解除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资金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金拨付、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三)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资金监管机构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和相应资金使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九条 滨海新区范围内商品房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09-02 19:03:051

请问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入资金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023-09-02 19:03:243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之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注意事项签订合同时,要将可能的情况和问题约定好:合同是购房者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保障,在购房房屋时,交房日期、煤气开通日期、装修程度、公共部分和建材品牌、电梯品牌等,均可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并签订相应的违约条款。购买时一定要看房屋的平面示意图及工程规划图:平面示意图能够提供的仅仅是室内的平面格局,对于室内空间布局还需你“慧眼”识真。居室内应尽量避免错综复杂的梁柱穿行,有时高2.9米的居室,由于有大的横梁穿过,底部净高不足2.2米,装修困难不说,空间上也有极大的压迫感。
2023-09-02 19:03:411

办理预售证需要的条件

办理预售证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另外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2023-09-02 19:03:591

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 房企有望获更多流动性

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默)讯,财联社记者从多方获悉,全国性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制定出台。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明确,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核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知情人士指出,此次新出台的资金监管办法保证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在确保项目交付的前提下,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灵活性,将成为行业基本面改善和投资者信心提振的催化剂。对于此前部分地方在预售资金管理执行过程中过于严格的做法,亦将有一定的纠偏效果。明确预售资金账户基本标准据了解,管理办法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标准。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交纳范围、取用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各地在此基础上因城施策制定细则,有利于引导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此前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曾对预售资金监管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各地区自主出台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导致各地预售资金监管的方式差别较大。但由于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部分地方预售资金监管存在政策不明确、提取基数和提取比例过高、提取节奏不合理等问题。知情人士透露,管理办法将改变原有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不清的情况,有关部门也将督促检查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将获提升预售资金本身的意义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竣工。管理办法在继续强调加强预售资金账户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据透露,管理办法强调,购房人的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和他形式的购房款,应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监管额度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用途包括建筑材料、设备款、施工款等相关支出。此外,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进行核定,以确保项目竣工所需。当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具体拨付的节点由各地的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各方信息共享,商业银行按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加强账户监测,定期和地方住建部门进行对账等。据了解,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但此前各地规定的监管范围存在一定差异。此外,部分地区原有政策规定存在提取基数和比例过高的问题。重点监管资金的提取基数包括备案价、工程款、实收款三类,其中以备案价、工程款为基数的城市占绝大多数,极少城市以实收款为基数。在资金的提取节奏上,当前部分城市重点监管资金提取节奏较慢,部分城市主体结构封顶前可提取的最高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在50%以下,主体结构封顶前重点监管资金较难取用。在保交付、防烂尾压力下,各地纷纷加强对当地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目前监管偏紧使得房企对账面资金的调度能力变差,进一步加剧了流动性紧张的局面。业内人士指出,允许房企在预售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可自由提取使用超出额度的资金,将有助于提升房企资金的流动性,推动其稳健发展。若能在确保项目交付的前提下,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灵活性,将成为行业基本面改善和投资者信心提振的催化剂。申万宏源房地产行业首席分析师袁豪认为,预售资金使用的合理化、规范化或仍是后续政策的主导思路。后续因企施策、因城施策的政策或是预售资金监管调控的大方向。
2023-09-02 19:04:081

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 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法律客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2023-09-02 19:04:371

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办法

商品房 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023-09-02 19:04:441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
2023-09-02 19:05:142

武汉市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2023-09-02 19:05:211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设区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会同银保监等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与中标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并将监管银行名录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第九条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包括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度明细;(二)项目用款计划;(三)监管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七)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2023-09-02 19:05:331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22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二、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2、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2023-09-02 19:05:431

西安市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2023-09-02 19:05:511

关于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北京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9-02 19:06:001

西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办理预售证查询方法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向房地产商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办理西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西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办理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2、办理单位: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3、受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房管局窗口4、联系电话:878692125、投诉电话:878626096、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提出申请;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若材料不齐,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3、由两人到现场查看;4、审核、查看合格后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签发;5、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6、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前置条件: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已将申请预售房屋相关电子信息录入西安市房地产综合网络数据库;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申报材料:1、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法人委托书;3、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报告,附商品房预售方案;(1)、商品房预售方案应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层次、装修标准、工程施工进度说明、竣工交付日期、价格、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等内容。(2)、如代理销售,应提供代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资质备案证书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6、开发项目立项资料(复印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10、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1、建审总平面图(复印件);12、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备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注意事项:1、在房屋管理局相关部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要将相关电子信息及文本资料传输、移交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以保证商品房电子合同签约系统正常进行;2、办理结果将在西安市政府门户网站、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西安市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西安商品房预售证查询方法有哪些?一、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地址栏输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单击“百度搜索”。二、在搜索弹出的结果中,选择“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三、进入“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单击“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四、在弹出的页面中,出现搜索栏,可按“预售证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城区”几大类进行搜索。五、选择按“项目名称”进行查询,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如:时代茗城,单击“确定”。六、出现查询的信息。可以登录你所在或者你要查询的楼盘的所在地的房管局官网,那上面可以查到。
2023-09-02 19:06:201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19:06:281

国家规定商品房期房预售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符合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资等条件。■文/霍元静 马强
2023-09-02 19:06:361

南京商品房预售条件和步骤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是现在很多开发商都会采取的销售形式,主要是为了筹集建设资金。那么,2016年商品房预售有哪些条件?开发商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的步骤有哪些?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南京商品房预售条件和步骤!  一、南京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步骤  房屋预售虽然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投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全书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对房屋预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此项规定是商品房预售的基础。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才能合法地进入流通领域,从而达到预售的目的。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城市任何建设项目都得置于城市的总体规划之下,房屋建设也不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房屋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项规定是房屋预售的关键性问题。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南京房屋预售一般应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预售人领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预售人办理预售登记,领取预售许可证;  第三,预售人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四,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第五,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登记。  三、南京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购买商品房时不仅仅需要注意预售条件,还要注意如何确定商品房预售效力,商品房买卖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了解这些能够对购房者有着更大的帮助。
2023-09-02 19:06:461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21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于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二、商品房申办所需资料: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2、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6、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三、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1、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023-09-02 19:07:031

预售证什么时候可以办理

法律主观:预售证办理一般需要的时间不超过二十日。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客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3-09-02 19:07:121

长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2023-09-02 19:07:201

房地产公司预售房子需要有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023-09-02 19:07:471

房屋预售许可证有法律效力吗?

商品房预售许可有法律效力。预售房产的开发商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行为属于违法,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2 19:07:571

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条例是什么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

开发商修建的新房子在出售之前是需要取得相应的证件,如果是没有修建好的新房出售则是属于预售,那就要遵守预售管理办理,虽然这是开发商要做的事情,但是作为购房者也应该要关注的,那么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条例是什么?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家来了解一下吧。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条例是什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的区别在于:1、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因此,如果是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2、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展开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3、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2023-09-02 19:08:071

重磅!山西省出台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6月5日起施行

5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商业银行遵照执行。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设区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会同银保监等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与中标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并将监管银行名录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第九条 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包括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度明细;(二)项目用款计划;(三)监管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当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号、开户范围、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经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向购房人开具监管账户缴款单。购房人应当凭缴款单,将全部购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唯一到账账户。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核对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对于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第十四条 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10%,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成本纳入预算总额。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等。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单体工程建设进度进行动态调整:(一)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0.00以上未达三分之一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二)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达三分之二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三)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体结构未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5%;(四)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五)项目基本建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具备验收合格资料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六)取得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七)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考核、信用评价及资产负债情况,适当降低或提高其节点留存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但每个节点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过5%。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预售条件和单体工程建设进度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但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主体工程±0.00。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拨付节点提出用款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用款申请表;(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三)监管账户对账单;(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向本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支付款项的,提供合同及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提前支付上述单位相关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后,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监管部门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付款证明的,应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拟付款证明的,应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有关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应款项。第二十一条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四章 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第二十二条 如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即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解除监管条件的,由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解除资金监管。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之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共同到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有关部门审核准予撤销的,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将监管资金退回购房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预售项目巡查制度。第二十六条 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本级监管部门进行对账,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拨付并告知本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合同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城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重新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后2011年《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晋建房字〔2011〕318号)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晋建房字〔2018〕181号)同时废止。
2023-09-02 19:08:261

预售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预售许可证办理的条件具体如下: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后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预售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1、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2023-09-02 19:08:37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延期,一年一换。预售房产的开发商应持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时未取得许可的但在起诉前取得许可的预售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法律客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2 19:08:511

预售证办理前置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023-09-02 19:09:132

商品房预售合同多长时间要申请登记备案

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要申请登记备案。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2023-09-02 19:10:201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保证资金监管安全、具备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接受其委托,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发企业和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负责《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的监督;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第六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负责: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义务;依据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要求进行监督;负责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配合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月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方面的异常情况。第七条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建设工程进度与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工程建设,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九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该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同一开发企业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依据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按幢或多幢分别设立监管账户。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明确告知承购人,并有义务协助承购人或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存入监管帐户。承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由购房合同约定的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凭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缴款回单等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对账单报主管部门。第四章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第十六条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订用款计划,并由该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提交申请,监管银行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由开发企业将监管银行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证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第十七条预售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开发企业凭《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帐户,经监管银行核实,由开发企业将监管账户注销核实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结算手续并注销其监管帐户。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或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或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变相逃避监管的,一经查实,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开发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户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并及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和被监管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造成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监管预售资金的,或未按《合作协议》约定,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主管部门将暂停其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主管部门将取消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09-02 19:10:581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2023-09-02 19:11:13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哪个部门颁发的

商品房预售证是当地房管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楼盘预售证查询注意事项有哪些?1、国土房管局提醒,开发企业采用“推广名”促销房地产项目属违规行为,市民购买预售商品房前请登录官方进行预售证查询项目标准地名等相关信息。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2、同时,购买前请先了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上所标明的使用性质。目前许可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常见的几种使用性质如下:住宅:使用年限70年,其相关税费、水电费、物管费等按住宅用地类计收;商业:使用年限为40年,其相关税费、水电费、物管费等按商业用地类计收;办公:使用年限为50年,其相关税费、水电费、物管费等按办公用地类计收。商品房预售合同怎么备案?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就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之后,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商品房是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去负责本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若预售人提供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就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并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专用的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另两份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023-09-02 19:11:271

石家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办理及办理程序

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办理?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五、第九条修改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六、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八、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1-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2023-09-02 19:12:001

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有多久

法律分析:如果五证齐全,符合施工要求的,一个月就能办理成功。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3-09-02 19:12:221

房地产开发商没有预售证收定金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合法。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没有售卖房子的资格,此时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意向书以及交纳的定金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认定无效,可以向开发商索要已经交纳的定金。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023-09-02 19:12:341

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中国书法、篆刻印章、中国结、京戏脸谱、皮影、兵马俑、玉雕、中国漆器、红灯笼、茶、中药、文房四宝、四大发明、风筝、乐器(笛子、二胡、鼓、古琴、琵琶等)、彩陶、紫砂壶、中国瓷器、国画、对联、年画、鞭炮、谜语、饺子、舞狮、中秋月饼。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你可以从中挑选一些,应该还不错吧。如果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把我选为最佳答案好吗?谢谢!
2023-09-02 19:08:181

纤丝鸟、猫人、恒源祥、南极人哪个最保暖,性价比高?? 哪个保暖内衣性价比高??广告的请走开。

买过猫人的,觉得一般,而且贵,南极人比较好,价钱合适,而且保暖性好,其他的就没买过,
2023-09-02 19:08:202

我想要一篇5000字左右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毕业论文,题目自拟,不找收费的,谢谢各位帅哥美女!!!

1、 高压软开关充电电源硬件设计2、 自动售货机控制系统的设计3、 PLC控制电磁阀耐久试验系统设计4、 永磁同步电动机矢量控制系统的仿真研究5、 PLC在热交换控制系统设计中的应用6、 颗粒包装机的PLC控制设计7、 输油泵站机泵控制系统设计8、 基于单片机的万年历硬件设计 9、 550KV GIS中隔离开关操作产生的过电压计算10、 时滞网络化控制系统鲁棒控制器设计11、 多路压力变送器采集系统设计12、 直流电机双闭环系统硬件设计 13、 漏磁无损检测磁路优化设计14、 光伏逆变电源设计15、 胶布烘干温度控制系统的设计16、 基于MATLAB的数字滤波器设计与仿真17、 电镀生产线中PLC的应用18、 万年历的程序设计19、 变压器设计20、 步进电机运动控制系统的硬件设计21、 比例电磁阀驱动性能比较22、 220kv变电站设计23、 600A测量级电流互感器设计24、 自动售货机控制中PLC的应用25、 足球机器人比赛决策子系统与运动轨迹的研究26、 厂区35kV变电所设计27、 基于给定指标的电机设计28、 电梯控制中PLC的应用29、 常用变压器的结构及性能设计30、 六自由度机械臂控制系统软件开发31 输油泵站热媒炉PLC控制系统设计32 步进电机驱动控制系统软件设计33 足球机器人的视觉系统与色标分析的研究34 自来水厂PLC工控系统控制站设计35 永磁直流电动机磁场分析36 永磁同步电动机磁场分析37 应用EWB的电子表电路设计与仿真38 电路与电子技术基础》之模拟电子篇CAI课件的设计39 逻辑无环流直流可逆调速系统的仿真研究40 机器人足球比赛图像采集与目标识别的研究41 自来水厂plc工控系统操作站设计42 PLC结合变频器在风机节能上的应用43 交流电动机调速系统接口电路的设计44 直流电动机可逆调速系统设计45 西门子S7-300PLC在二氧化碳变压吸附中的应用46 DMC控制器设计47 电力电子电路的仿真48 图像处理技术在足球机器人系统中的应用49 管道缺陷长度对漏磁场分布影响的研究 50 生化过程优化控制方案设计51 交流电动机磁场定向控制系统设计52 开关电磁阀流量控制系统的硬件设计53 比例电磁阀的驱动电源设计54 交流电动机SVPWM控制系统设计55 PLC在恒压供水控制中的应用56 西门子S7-200系列PLC在搅拌器控制中的应用57 基于侧抑制增强图像处理方法的研究58 西门子s7-300系列plc在工业加热炉控制中的应用59 西门子s7-200系列plc在电梯控制中的应用60 PLC在恒压供水控制中的应用61 磁悬浮系统的常规控制方法研究62 建筑公司施工进度管理系统设计63 网络销售数据库系统设计64 生产过程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023-09-02 19:08:201

信阳淮滨县有没有童装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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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19:08:201

减少环境污染的一些措施和方法

废弃、废烟会污染环境!!!
2023-09-02 19:08:176

悯农一首的古诗

《悯农》是唐代诗人李绅写的分为一首和二首。一首是:“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二首是:“春种一粒栗,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
2023-09-02 19:08:156

边坡工程 挖填方量计算

使用设计工程量
2023-09-02 19:08:142

药品包装设计九个基本规范

一、药品包装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二、药品包装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三、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并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四、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六、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七、经批准异地生产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集团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点;经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加工地点。八、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包装、标签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文字。民族药可增加本民族文字。企业根据需要,在其药品包装上可使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获我国专利的产品,亦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的种类。九、包装标签有效期的表达方法,按年月顺序。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也可只用数字表示。如有效期至2001年10月,也可表达为有效期至2001.10或2001/10或2001-10等。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1至9月份数字前须加0以两位数表示月份。关于药品包装设计九个基本规范,青藤小编就和您分享到这里了。如果您对页面排版、网站设计、图像处理等有浓厚的兴趣,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平面设计的素材及技巧等内容,可以点击本站的其他文章进行学习。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药品包装设计九个基本规范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环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货
2023-09-02 19:08: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