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污染源监测的监测管理

2023-09-11 01:37:53
TAG: 管理 污染
共1条回复
贝贝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和现有污染源治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或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监测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实施,其监测结果是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可接受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局报告。纠纷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人员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被监测单位应协助环境监测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应预先通知其主管部门。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监测单位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监督所辖地区排污单位规范其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第十八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污染源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批准。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将已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遵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与考评。

(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

(三)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可委托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所属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计量监督和稳定运行的监督抽测,对污染源监测设施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污染源监测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得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承担由污染源监测网统一安排的污染源监测任务的网络成员单位,应定期向网络负责单位报告污染源监测结果。

已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将监测设备与当地环境保护局监测网直接联网,将监测结果直报环境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将污染源监测结果和排污申报数据,在做出适当分析后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对在实际监测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或通报环境监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对审核合格或未提出异议的监测数据应直接用于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相关推荐

治污设施变更后好久报备

五个工作日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所以治污设施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备。
2023-09-02 21:32:531

砖瓦窑厂在线监测超标能处罚吗

法律分析:能。情节较轻会对直接责任人处十天以上十五天天以下的拘留,进行一定罚款以及对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会予以公告。法律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02 21:33:061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有哪些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规定,2012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12〕57号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该《指南》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监察工作依据、现场检查一般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例行检查、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监察报告11部分。
2023-09-02 21:33:171

环保工作超标就是?超排就是

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是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一般责令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具体的处罚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2023-09-02 21:33:281

排污许可降级申报怎么处罚

排污许可降级申报处罚方法如下:(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2023-09-02 21:33:511

环保管哪些范围

群众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染环境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一、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染环境1.举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2.举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3.举报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4.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5.举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6.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7.举报其他造成大气、水、土壤、声环境污染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以上事项,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
2023-09-02 21:34:031

化学镀符合环保政策吗?有什么依据?

概括起来可划为8种类别;1 综合类政策法规 : 绿色生态环境管理类系列政策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2 大气污染防治类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3 水污染防治类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加强东线京杭运河段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4 噪声防治与固体废物处理类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5 化学品污染防治类政策法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6 放射性污染防治类政策法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入境运输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7 环境影响评价与行政处罚类政策法规 ;8 部分地区政策法规 。
2023-09-02 21:34:342

国家环保局对自行监测有什么法律法规要求

首先,需要改革自动监测制度国家环保总局2005 年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但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明确。如第十三条规定: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但并未明确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是谁的责任。多年来,实际操作中普遍的情况是环保部门在帮企业做监测,或由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来执行。排污企业自己无权进入自动监测的控制室。后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可是,由于自动监控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在国家规定的自动监控系统的强制检定、定期校验等环节上难以执行到位,另外,在产生超标排放的记录时,企业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等常常提出质疑,导致环保部门难以依据自动监控的数据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对企业进行监管。同理,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导致很多地方排污费的征收弹性很大,经常是“议价收费”。而一旦“费改税”,作为税收的依据,排放的数据就必须是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的。从顺利推行环境税的角度, 在线监控制度也必须改革。
2023-09-02 21:34:441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如何编写,包含哪些内容,请各位指教?

  实验室管理制度  1、监测分析室是分析实验检定的工作场所,为保证环境清洁、安静,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  2、严禁在监测分析室内吸烟、饮食、会客,不得晾晒衣服和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3、监测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应经常打扫、擦拭,保持无灰尘,实验台抽屉内试剂架柜、仪器架柜,通风橱内要摆放整齐有序,标志清晰、规范;  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保证随时可以供应,注意实验室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室内电线管道设施,应安全、规范,不得随意布线;  5、分析人员进入监测分析室应身着白大褂,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则,认真执行本人所承担的技术操作规范,工作要集中精神,严禁玩忽职守;  6、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使用规则;  7、监测分析室内的药品、试剂标签清楚,存放整齐,各种玻璃仪器应分类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8、凡属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专人负责保管,不准在监测分析室内随意存放;  9、实验完毕,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洗实验用具,正确处理废弃物,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下班前检查水、电、气及门窗安全方可离去  检测人员行为规范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 2、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  做到数据准确、有效;  3、遵守法规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五不准;  a.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礼券;  b.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的邀请娱乐活动;  c.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宴请;  d.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e.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守检测工作程序,做到:  a、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检测;  b、检测完毕,要清洗好器皿和仪器,清理剩余样品垃圾;  5、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  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制度  1、全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凡系绝密、机密、保密文件,必须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2、本站重要技术和正在研究中的分析方法,重大事故有关报告及处理记录,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一律不准随意查阅、外借;  3、采样计划、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数据未公开前,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扩散;  4、凡用户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文件等,一律不准向外公布或转让,也不得用于个人或单位的经济开发;  5、监测分析室谢绝无关人员参观来访,必要时经监测分析室负责人批准;  6、全站工作人员都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凡违反保密规定,要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理;  档案的管理制度  1、资料员对档案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按存档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资料,并分类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2、借阅档案时应登记,并应当日归还;  3、需借用存档检验报告时,应由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亲自提取并签字,其他人不得借用;  4、资料室执行《实验室内务管理控制程序》,应加强防火、防蛀、防霉、防盗工作,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  5、严格遵守本站《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程序》;  综合技术室职责  1、协助质量负责人实施质量体系有效运行,负责报告的规范管理;  2、编制检测工作计划;  3、处理用户对检测工作的抱怨,核算检测报告事故率;  4、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负责上岗操作证的管理;  5、管理全站的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及计量检定、校验和溯源;  6、组织并开展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工作;  7、负责检测工作的接待,下达检测任务,发放检测报告;  8、统计检测计划完成情况,核算检测报告延误率;  9、负责统计报表工作、档案及后勤工作;  质控室职责  1、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工作;  2、制定质量保证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3、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的正常工作;  4、负责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监测分析室职责  1、负责编制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物资需求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并提交综合技术室,完成业务工作总结;  2、完成大气、水、噪声等项目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3、负责监测数据的填报,并接受质控人员的质控、考核及培训工作安排;  4、负责监测分析室内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实施;  5、负责检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及其计量仪器设备的送检任务;  6、做好环境记录、设备使用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  7、服从综合技术室调配工作安排,做好监测分析方法的研究、改进及新方法的建立工作,完成站长交给的其他任务;  站 长 职 责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管理人员质量职责,给予他们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职责;  2、任命本站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授权报告签字人;  3、带领全站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站长对本站工作全面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规定本站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批准发布质量手册;  5、组织质量手册的宣贯,让每个人都理解自己的质量职责,使之质量体系得以正常运行,质量方针得到贯彻;  6、全面负责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  7、负责本站各项工作的工作质量、各类人员的培训与使用。  8、全面负责本站的环境监测计划,科研计划的编制,及本站近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9、对本站工作出现的重大偏差、失误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0、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致使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而造成的严重损失负责;  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站全面技术工作;  2、负责解决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等的执行过程出观的问题,指导各项监测业务工作;  3、批准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计划;  4、负责技术资料、文件等的签发。秉公办事,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5、审核《质量手册》并监督检查《质量手册》的执行情况;  6、批准发布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7、负责技术资料保存期限和销毁的审批;  8、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致使检测工作出现重大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严重损失负责;  9、当质量负责人不在时,行使质量负责人职责;  质量负责人职责  1、负责全站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本站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审核质控数据,对监测报告的质量进行抽查;  3、协助站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指导质控室对技术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4、组织编写质量手册,使之贯彻与执行;  5、负责审核对用户的抱怨处理结果;  6、对新增监测项目的认证申请进行审核;  7、对在监测工作中的不规范监测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8、组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并制定管理评审计划;  9、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监测工作质量失控负责;  10、当技术负责人不在时,行使技术负责人职责;  综合技术室负责人职责  l、组织完成质量审核工作;  2、组织编制检测工作计划;  3、负责受理客户的委托检测,下达检测任务;  4、负责质量事故和客户申诉受理工作;  5、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制定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和负责实施,并组织验收工作;  7、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校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8、制定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工作计划;  9、仪器、设备及技术、质量记录档案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工作;  质控室负责人职责  1、负责开展全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2、审查质控数据和监测报告;  3、负责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本站领导和市监测中心汇报工作;  4、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工作;  5、负责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监测分析室负责人职责  1、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室内务,对本室工作全面负责,协调室内人员的分工,安排落实检测任务;  2、负责审核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对检测的质量负责;  3、组织实施本室监测质量控制、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  4、及时向站长汇报本室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5、负责有关检测实施细则、技术规程的编制、实验室安全、卫生、事故查处;  6、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检定、安置、调试和日常使用、保养和管理;  7、编写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等物品的需求计划,报综合技术室汇总;  8、研究验证检测技术与方法,负责比对试验的实施;  9、完成站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测员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监测分析的技术和有关仪器的使用和维护;  2、遵守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检测规范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按规定填写原始记录,按时报送检测结果;  3、严格执行分析质量控制有关规定,检测前做好充分准备,检测过程中坚持控制好准确度和精确度。检测时发现异常及时汇报,主动提出合理建议,对自己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测试完毕及时整理、清洗器具;  4、搞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迟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进行样品检测;  5、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做到科学、求实、公正、廉洁,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维护用户权益;  6、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收集和掌握与本人有关的国内外检测技术发展现状与动态,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  7、爱护公共财物,节约试剂、水电,保证室内清洁整齐,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时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校核员职责  1、负责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校核工作;  2、校核检测方法与规定方法的符合性及检测工作程序的符合性;  3、校核检测原始记录格式的规范性、记录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数据和数据处理的正确性;  4、审核监测报告;  监督员职责  1、监督我站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的人员做出停检、复检决定,上报质量负责人;  3、对检测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每项检测目的;  4、对检测数据、报告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存在问题,并协助纠正,切实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5、监督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抱怨处理;  资料员职责  1、负责人员技术档案、计量认证证明材料的档案管理;  2、按档案管理要求建好档案,管理档案;  3、负责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过期档案申请;  4、负责检验报告、质量体系文件、仪器设备档案以及其他主要质量记录的,归档保管;  5、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外借档案和向他人泄密档案内容;  6、收集国内外有关最新标准,保证承检产品标准的有效性;  7、负责向监测分析室发放现行有效技术标准和收回作废技术标准;  样品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采样人员所采集的样品进行接收、编号、检查登记。  2、负责按照正确的保存方法对接受样品进行保存,防止水质变化影响测量结果;  3、负责及时将所存样品与监测分析人员进行交接;  4、负责样品室环境条件的维护、记录;  5、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解码,并将现场数据与监测结果交报告编写员出报告;  报告编写员职责  1、负责报告格式的编制;  2、熟悉国家环保标准,并运用得当;  3、负责根据观场资料与监测结果编写监测报告;  4、负责将写好的监测报告交综合技术室;  仪器设备管理员职责  1、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仪器设备到期时,提前报综合技术室申请检定;  3、仪器设备损坏后,及时报综合技术室,申请维修或提出降级申请;  授权签字人职责  1、监测报告由技术负责人签发;  2、对签发的监测报告的准确、可靠、公正负责;  3、被签发的监测报告的质量受到疑义时应负起该负得责任;  内审员职责  1、参加内审工作;  2、填写“内审检查表”、“纠正措施表”中有关的内容;  3、编写《审核报告》;  4、授权签字人的职责;  记录(档案)的管理制度  1、资料员对档案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按存档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资料,并分类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2、借阅档案时应登记,并应当日归还;  3、需借用存档检验报告时,应经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取并签字,其他人不得随意借用;  4、档案室执行《实验室内务管理控制程序》,应加强防火、防蛀、防霉、防盗工作,保证记录信息的安全;  5、严格遵守本站《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程序》;  6、具体按《档案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授权与代理职责  1、站长不在时,副站长代理其职责;  2、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互为代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不在时,由副站长代理;  危险品、危险行为及准则  1、所有药品、标样、溶液都应有标签,绝对不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符的物品;  2、禁止使用实验室器皿盛装食物,也不要用茶具、食具盛装药品,更不要用烧杯当茶具使用;  3、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过高时,应等冷却或降温后再继续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  4、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之前,先将试剂平放在自来水中冷却几分钟,开启时瓶口不要对人,最好在通风橱内进行;  5、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沙浴中进行,避免明火;  6、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在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自洗净;  7、移动开启大瓶液体物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板上,最好用橡皮布或草垫垫好,若为石膏包封的可用水泡软后打开,严禁锤砸、敲打,以防破裂;  8、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先轻轻摇动再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9、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拔出胶塞、胶管时应垫棉布,切不可强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断刺伤人;  10、开启高压瓶时,应缓慢并不得将出口对人,关气时应先关闭钢平阀门,放尽减压阀中的气体,再松开压阀螺杆;  11、严禁用火焰在易燃管道上寻找漏气的地方,应用皂液检查;  12、配制药品或实验中放出有毒和腐蚀性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13、用电应遵守安全用电规程;  14、实验室中应备有急救药品、消防器材和劳保用品;  15、每天下班前检查水、电、门、窗等,确保安全。
2023-09-02 21:35:081

法律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基本制度,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排污现场检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根据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特殊需要,规定了一些监督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大气环境状况公报制度、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等,以及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城市、推行煤炭洗选加工生产洁净煤、划定城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加强机动车船污染控制、以及防治废气和粉尘恶臭污染等具体措施。这些监管制度和具体措施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如果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09-02 21:35:232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及工作计划

**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铜梁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市环保局《**市2018年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要点》(渝环办〔2018〕170号)要求,围绕铜梁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为重点,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及时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安全,促进铜梁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将2018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 铜梁区高度重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在2018年初,就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市铜梁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铜梁区2018年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铜环发[2018]22号),明确了目标任务,并转发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要求各单位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环境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一)全面开展重点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行动。按照**市推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两带一路办发〔2018〕19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此次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在区政府的部署下,与区级相关部门商讨制定方案,最终于2018年5月由区政府制定了《铜梁区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铜府办[2018]49号),我局按照方案要求,对铜梁区化工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对7家化工企业执法检查28人次,7家企业均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均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污水排放的5家企业均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餐饮污染整治。2018年8月,由区政府制定了《关于印发铜梁区餐饮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铜府办[2018]99号),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共计200余人次,共排查餐饮单位及食堂330家,排查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199个,整改到位150个,立案查处1起,对存在餐饮环境卫生问题的52家餐饮单位及食堂下发了执法意见书,督促经营者整改落实,保障环境卫生; 并开展夜市餐饮摊点占道经营集中行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依法规范占道经营,对拒不接受整改的,依法查处,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6份,暂扣物品5件; 2018年,我局共接到餐饮油烟投诉131件,已全部处理回复。 三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按照《中共**市铜梁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市铜梁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于2018年5月,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编制了《铜梁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明确了由执法支队负责线索排查,宣教中心负责宣传发动,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及行政资料的制定,编制了《**市铜梁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环发[2018]58号)、《**市铜梁区环境保护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摸排工作方案》(铜环发[2018]62号),明确了本单位涉黑涉恶线索摸排范围,报送制度,建立了摸排台账,建立了生态环保领域的线索摸排制度。2018年,我局共发放扫黑除恶宣传单300份,对200余家企业进行了宣传,向扫黑办报送线索3条,处理区扫黑办移交的问题线索4条。 四是饮用水源周边重点企业执法检查。按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饮用水源周边重点行业企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8〕451号)文件要求,对我区42个饮用水源地周边开展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采选、制革、印染、电镀、农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市局抽查的方式进行,通过排查,在饮用水源周边未发现此类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 五是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做好环保方面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18]318号)文件要求,我局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烧结砖瓦等重点行业进行了详细排查,确定了我区无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有11家烧结砖瓦企业属于本次淘汰落后产能范围。2018年,我局联合区经信委、各镇街环保办,共出动40人次,对本次需要淘汰的11家烧结砖瓦企业开展了执法工作,截止目前,11家烧结砖瓦企业已全部关闭。 (二)其他专项行动 我局今年还开展了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沿河洗涤污水直排专项整治、应对不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专项执法行动、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专项行动及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执法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对改善我区水、气、声、渣等污染物的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立了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落实了镇街环保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人民群众营造了舒适、安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三、结合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情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环保清单”、河长制和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督办整改情况 一是“环保清单”涉及的52个环保问题,其中涉及支队的除了金皓阳机械公司和兆玉冲压件制造公司未完善环保手续,其余均已全部督促整改完成; 二是涉及“河长制”问题清单,执法工作与镇、街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结合起来有序推进,目前已有6家企业取得了排污许可证,3家企业关闭搬迁,剩余5个整改问题在推进中; 三是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中,龙璋纸业遗留问题已全部整治完成,鑫泉油脂厂及鼎鑫养殖场已完成关闭,太平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置工作全面完成。 (二)全面排查高新区企业环保问题 2018年3-5月,支队对高新区318家企业(有手续199家,无手续119家)进行了全面清理,排查出环保问题企业231家(有手续但存在环保及改问题企业112家,无环保手续问题企业119家)。针对企业存在的环保突出问题,我局已建立企业日常监管台账,随时把握企业整改和我局推进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对106余家即改问题企业和环保手续不全企业进行了约谈,组织企业召开了环保问题整改推进工作会5次,向企业发放《服务经济发展温馨提示表》261份。2018年,共77家企业提交整改报告或相关情况说明书等纸质件资料,抽查园区企业130家企业,118家企业基本完成整改。 (三)镇街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5-7月,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牵头成立11个现场组对镇、街分布的401家乡镇企业进行全面现场核查,其中环保手续及治理设施完善的企业有178家,223家企业(含43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企业)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环保手续不齐等问题。针对所排查出的环保问题,我局建立了台账,进行分类处置,打表推进。2018年,共向企业发放《服务经济发展温馨提示表》62份,下达整改通知书120份; 镇街223家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中,有12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的已关闭,28家已完善环保手续,14家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已关闭搬迁,169家镇街企业正在整改中。 四、深化执法大练兵,切实提高环境执法能力水平 (一)开展全年全员全过程环境执法大练兵 我局将大练兵活动与日常环境执法工作有机结合,突出重点开展实战练兵。一是制定现场执法检查要点,重点培养环境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现场执法方面的能力,以点带面提升环境执法整体业务水平; 二是在开展案例分析讨论中,区行政执法支队邀请公安办案人员共同会审,从案由分析及案情叙述是否恰当、证据链是否充分、法条应用是否适度等方面下功夫,有效提高了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在2018年国家环保部第一、第二期行政执法培训案例分析评比中,铜梁区行政执法案卷分别取得了第一和第三的好成绩。 (二)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与公安部门的联动优势,铜梁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与铜梁区公安局联合开展“六大环保”专项行动,以高压态势促进企业从漠视污染、消极治理、被动应付,向重视环保、清洁生产、主动减排转变。在立案查处方面,铜梁区共计立案查处行违法行为111件,已作出行政处罚89件,处罚金额330.42万元,举行听证会0次,行政复议2件,无行政诉讼案件,无违犯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等方面情况。 在配套办法落实方面,已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件、行政拘留案件8件; 查封扣押案件2件。 五、深入推进宁静行动 根据8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市2018年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8〕678号)的要求,成立了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和环保、公安、建委、文化、工商、城管、交通、街道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噪声达标区扩展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在巩固已建成的23平方公里噪声达标区基础上,扩展金龙大道以东、迎春街以南及淮远河以北的封闭区域3公里为环境噪声达标区。高中考期间,环保、城管、公安、文化、工商局等行政部门联合进行噪声污染整治集中执法,并设立了环保噪声投诉热线,确保了2018年度中高考期间的安静环境。环保与建委对全区71个在建工地进行了检查,共发现噪声污染问题16个,均已按要求落实整改。环保与文化委共检查娱乐场所60余家次; 通过宣传引导,3家噪声扰民严重门市酒吧、水吧自行关闭; 1家场所不符合娱乐场所审批条件,不予审批。 六、落实日常监管制度,巩固执法基础性工作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制度 按照《**市铜梁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及时进行了2018年随机抽选。依据抽查比例,2018年,共抽取184家排污单位。16名执法人员分成8个抽查小组开展了现场抽查工作,按要求填写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系统录入。经现场检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1份。 (二)推进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我局在网站上公开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人大政协提案办理回复、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应急等情况,同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公开了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督促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自行监测公布率达到100%。 (三)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我局对区内27家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设施开展现场监督检查158次,开展自动监控设备专项检查两次,处置督办件52件,处置率为100%。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及**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18〕432号)的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已向全区27家重点排污单位下达了年底前完成在线设备安装、联网的通知,目前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已全部完成设备安装、联网工作。 (四)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一是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注重从思想上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引导全局环境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二是针对各个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进行实际分析和研讨,举案说法,以案施教,从思想意识上逐步增强正确行使职权、依法行政的观念,从环境行政执法程序上有针对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三是学习贯彻国家环保总局“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制度,认真开展环境执法人员职业操守。通过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抓行风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全局环境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较大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意识普遍增强。 七、开展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坚守安全稳定底线 (一)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一是指导辖区内13家风险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全面排查我区49家涉危涉重的风险企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完成情况,全面完成12家重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风险数据采集、风险点源应急卡制作、风险信息登记等工作,实现风险企业风险源数字化、信息化管理。2018年,各类风评及应急预案备案总数达98个,涵盖了政府类、园区类、部门类及企事业类,基本实现辖区风险源风评及应急预案全覆盖。 (二)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完善全过程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环境安全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业监督、一票否决”,将环境安全工作做细做明,积极与安监、交通、水务、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长效应急联动机制,以联席会议、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度不断巩固“企业主体、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救援”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机制,2018年12月5日,我局组织在**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开展多部门参演的氨水泄漏暨环境污染事件及饮用水源保护综合应急演练。 (三)深化宣传培训,落实应急值守 一是结合“5.12”减灾防灾日、“6.5”世界环境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渝州行”等活动,在明月广场开展了街头宣传活动,发放了环境安全宣传手册等,3月22日、6月6日、9月14日、9月17日对高新区近100家企业进行了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培训,二是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制度,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节假日期间、特殊敏感时期的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政令的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 八、办好环保民生实事,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及时高效办理提案、建议和环境信访投诉。及时高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认真办理局长接待日、群众来信来访、12369环保投诉热线、局长公开信箱、网络舆情、媒体曝光等各种渠道的环境投诉和信访。切实解决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满意度。 2018年,共受理并查处群众来信来访投诉222件,市长公开信箱、铜梁信箱共计120件,12369受理群众投诉911件,网络舆情47件,群工系统投诉33件,人大议案4件,政协提案4件,均有效处置,群众满意率达99.5%以上。 九、环境信用评价与全面达标工作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2017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18〕115号)要求,确定并公布铜梁区参评企业名单,组织企业进行了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培训,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群,在群里对企业相关问题进行指导。2018年11月5日正式启动2017年度铜梁区区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2018年12月完成了122家参评企业的初评工作,并于2019年1月中旬完成评价工作,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完成备案。此次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2家,环保良好企业119家,环保不良企业1家。 全面达标工作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的通知》(渝环办〔2018〕263号)要求,结合2017年已经实施的8个重点行业的评估经验,我局认真组织96家企业开展了铜梁区其余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此次评估工作重点评估企业的产排污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达标能力、排污许可要求落实情况、监测数据、环境信息公开、群众投诉情况及环境违法处罚情况。96家企业均在管理系统上传了评估资料,进行了评估报告纸质件的备案工作,根据评估结果,企业自评达标96家,51个立查立改问题基本完成。 十、2019年 工作计划 (一)持续推进问题整改,迎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及时督办“环保清单”涉及的环保问题,督办跟进涉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督办跟进“河长制”涉及企业环保问题,做好接受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各项工作。 (二)积极推进“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治或关闭”工作。加大环保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力度,不搞“一刀切”,加快推进问题企业分类处置工作,强力推进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工作。 (三)继续强化环境执法。继续开展好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重点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保护区等生态污染监管。加强对污染源现场检查与风险源日常风险隐患排查,依法调查处理环境纠纷和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环境突发事件发生。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对新增环境风险企业完善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按照年初、年中、年末三个时段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组织一次以上有针对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及饮用水源保护的综合应急演练。 (五)深入实施“宁静”行动。加强城市声环境管理,控制社会生活、交通、建筑施工和工业噪声,加强重要考试期间噪声监管,强化建筑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长效机制,巩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
2023-09-02 21:35:431

环保检查项目有哪些

环境检测的项目大致可分为水质检测、空气检测、土壤检测、固体废物检测、生物检测、噪声和振动检测、电磁辐射检测、放射性检测、热检测、光检测、卫生检测等。一、环境检测内容包括哪些项目?1、水质污染的水质监测对象包括未被污染和已受污染的天然水(江、河、湖、海、地下水)、各种各样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主要监测项目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水质污染的综合指标,如温度、色度、浊度、PH值、电导率、悬浮物、溶解氧、化学耗氧量和生化需氧量等。另一类是有毒物质,如酚、氰、铅、铬、镉、汞、镍和有机农药、苯并芘等。除上述监测项目外,还应测定水体的流速和流量。2、大气污染监测,大气污染监测是检测和监测大气中的污染物及期含量,目前已认识的大气污染物约100多种,这些污染物以分子和粒子两种形式在于大气中。分子状污染物的监测项目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总氧化剂,卤化氢以及碳氢化合物等。粒子状的污染物的监测项目有TSP(总悬浮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自然降尘量及尘粒的化学组成(如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此外,局部地区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某些特有的监测项目(如酸雨和氟化物的检测)。大气污染物的浓度与气象条件有着密码的关系,在检测大气污染的同时还需测定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3、土壤和固体废弃物监测 土壤污染主要是由两方面因素所引起,一是工业废弃物,主要是废水和废渣浸出液污染;别一方面是化肥和农药污染。土壤污染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对土壤、作物中有害重金属如铬、铅、镉、汞及残留的有机农药进行监测。固体废弃物包括工业、农业废物和生活垃圾,主要检测项目是固体废弃物的危险特性检测和生活垃圾特性检测。4、生物污染检测地球上的生物,无论是动物或植物,都是从大气、水体、土壤、阳光中直接或间接地吸取各自所需的营养。在它们吸取营养的同时,某些有害的污染物也会进入生物体内,有些毒物在不同的生物体中还会被富集,从而使动植物生长和繁殖受到损害,甚至死亡。环境污染物通过生物的富集和食物链的传递,最终危害人类健康。生物污染检测是对生物体内环境污染物的检测,检测项目有重金属元素、有机农药、有毒的无机和有机化合物等。5、物理污染监测包括噪声监测、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热辐射等物理能量的环境污染监测。噪声监测、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对人体的损害与化学污染物质不同,当环境中的这些物理量超过期阈值时会直接危害人的身心健康。所以物理因素的污染监测也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内容,其监测项目主要是环境中各种物理量的水平。二、环保监察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是,主要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2、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3、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法律依据:《环境监察办法》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02 21:36:091

2020年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总结

【 #工作总结# 导语 】工作总结,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本篇文章是 为您整理的《2020年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 【篇一】2020年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市环保局依法行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20xx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环境执法监督,严格环境污染控制,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努力提高环境管理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按照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将法律法规纳入党组中心学习组和机关学习内容,重点学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自觉性。结合“六五”普法,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站,深入开展依法行政专题宣传活动。开展环保法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五进”活动,增强全社会自觉遵守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意识   二、深入开展总量减排,优化经济发展方式   代表四川省接受环保部对“十一五”总量减排工作的核查,圆满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编制完成了《“十二五”减排规划》,为有效推进减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将关闭xx同心纸厂等20个项目列入20xx年减排计划,并动态建立减排项目库。严格执行减排项目月调度,总量减排工作有序推进。全面完成全市498个污染源的更新调查工作,并代表四川省接受环保部对20xx年污普动态更新的考核。完成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严格执行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应有减排效益。   三、创新环境准入管理,服务xx绿色发展   主动作为“招大引强年”、“环境创优年”活动,积极协调完成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汽车、摩托车配件生产线项目”、“创新工业园区“电路板(pcb)制造基地配套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等7个重大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审批项目环评文件119个,验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24个,办理排污许可证238个、核辐射安全许可证1件,办结率为100%。协助回春堂药业连锁公司、富源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和市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建设项目争取中、省专项资金。积极参与志超电子、健坤物流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前期洽谈、论证、咨询服务。成立第四环境监察大队,重点监察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   四、统筹环境污染防治,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对全市6家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已有3家试运行,2家设备安装,1家土建施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协调海英电子、太晶微电子、金湾电子3家企业分别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积极申报《“十二五”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将四川水都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综合治理、船山区饮用水源防治工程、四川省国控老池出川水质断面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7个项目纳入国家环保部的规划,并通过初审。扎实开展20xx年度“城考”工作,xx市获得“城考”成绩全省第2名和环保部委托国家统调队开展的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全省第1名的殊荣,射洪县和大英县进入全省80个纳入“城考”县(市、区)的前10名。   五、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着力打造示范新村   对全市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已有1家设备安装,2家土建施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健康饮水活动”,整治取缔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类污染源38处。圆满完成20xx—20xx年度中央“以奖促治”农村环境整治5个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累计投入资金1510.31万元。建立20xx年度农村环保项目信息库,共计项目40个,其中村庄整治项目13个,养殖项目27个,总投资达12641.36万元,拟争取资金5928.73万元。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启动总投资503.13万元的船山区保升乡连片环境整治项目,市环保局承担的项目考核获得满分,为xx在20xx年创建环境优美示范城市中获得全省第一名作出了贡献。   六、全面排查,预防化解环境纠纷   (一)加强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20xx年1--10月出动执法人员开展企业污染源巡查21家,重点对绿源排水公司等4家国控、1家省控、14家市控和涉重、涉危的金湾电子、太晶电子进行了检查,检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398次、建设项目106次,出动执法人员516人次,车辆213台次。现场检查饮用水源18次。   (二)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专人制定管理制度,做好全市41家污染源在线监控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制度,发现超标排放及其它问题,及时通知区县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二是完成了12家国控重点污染源水质在线监控安装工作。三是在中高考期间对市城区噪声排放源开展集中检查和重点整治。检查建筑工地12家,卡拉ok150家,夜啤酒摊点30家,出动执法人员158次,车辆50台次,责令现场整改36家。   (三)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   督促各区、县对全市75家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建立了完整档案,并按照环评验收、内部管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控四类对台帐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集中对企业档案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指导和帮助解决,企业的台帐资料进一步规范完整。通过收集、建立、整理全市企业环保档案,摸清了主要污染企业基本情况,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一是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因环境污染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将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市维稳办《关于修订完善处置群体事件预案的通知》精神(遂稳办〔20xx〕8号),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了《xx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二是紧紧围绕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这一主线,制定了《20xx年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以加强应急队伍基础能力建设为抓手,以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严守环境安全为目标,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着力推进环境投诉受理、处理工作。三是加强了辖区内的企业应急人员、物资、车辆、仪器等的检查力度,要求各企业必须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及时、科学、有效处置,确保环境安全;同时督促企业补充完善应急措施和应急手段,督促指导58家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五)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20xx年:根据国家、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xx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xx市20xx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落实了各项重点工作。5月至11月,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饮用水源、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达标运行、涉重涉危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等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在专项行动中,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98人次,检查重点污染源21家,建设项目9家,涉重涉危企业6家。对安居力扬蓄电池公司进行了2次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搬迁完成前不得进行生产;对君格机械试生产期间排污口不规范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处理12369环保热线投诉12件。   (六)做好信访处理和信访回复   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规范信访秩序。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在处理信访案件中做到有访必受、有受必处、有处必果、有果必回。20xx年1—10月共处理信访投诉12件,结案12件,处理12369环保热线投诉17件,查处率100%,结案率100%,群众满意率100%;办理市委、市政府府主要领导批示件3件、网络投诉3件,结案6件,结案率100%。真正做到以真心、爱心、实心、诚心解决矛盾纠纷,体现了以人为本、亲情服务的理念。近两年无一例因环境污染涉稳问题上诉事件发生,无一件环境污染纠纷调处案件。   七、严格环境监察执法,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出动执法人员576余人次,检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398次、建设项目106次、渠河饮用水源60次,取缔渠河洗衣台10处,确保饮用水安全。扎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全市21家重点污染源、6家涉重涉危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大英县三鑫纸业、精峰明胶、金绿农牧科技等废水超标排放、直排的3家企业进行了查处并限期整改。配合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射洪万众电缆厂未批先建实施行政罚款10万元,责令限期补办环评。妥善处理环境投诉纠纷,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办理领导批示件、12369环保热线投诉、信访投诉、网络投诉等环境投诉共27件,办结率100%。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完善75家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污染源档案。积极开展中、高考禁噪专项行动,对考场进行驻点监控,坚持昼夜巡查,累计发出禁噪公告200余份,监察建筑工地、娱乐场所、夜啤酒摊点110家,责令现场整改18家。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58家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征收排污费199万元。   八、加大环境监测力度,确保决策管理科学   完成对7个地表水监测断面,2个饮用水源监测断面,4个城区大气自动监测站,3个降尘、硫酸盐化速率监测点,2个酸雨监测点,7个功能区噪声监测点,53个交通干线噪声监测点和208个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的规定监测任务。监测表明,7个地表水、2个饮用水监测断面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达标率为100%。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均值达标率为98.8%,无酸雨发生,整体环境质量状况良好。我完成《xx市十一五环境质量报告书》,获省三等奖。   九、开展环境宣传教育,营造全民环保氛围 【篇二】2020年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我局把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全县执法打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县共办理行政执法案件19件,其中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6件,办理行政许可案件3件。出动执法人员234人次,检查食品加工企业及作坊21多户,建材生产企业13户,特种设备567台(次),大型超市、商业门店42户,罚款2.49万元,有力地打击了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全县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地方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现将我局2012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年初我局出台了《瓜州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2012年度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对学习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安排,全年计划集中培训4次,并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我局的综合目标责任书,与各室进行了签订,每季度做一次学习安排,季度末对学习笔记进行检查,利用一季度业务工作相对宽松的有利时机,组织职工进行集中学习,有效保证了法制学习的数量和质量,提高了职工依法行政能力。在“3.15”、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等节点,我局都组织人员进行大型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有效提高了社会各界对质监工作的认识,促进了质监事业的长足发展。   (二)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工作制度。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瓜州县质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求,我局对《行政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全制修订,完善了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了局领导班子的行政决策能力,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方面,严格落实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相关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程序合法、决策合理。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对行风监督员、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参与我局案件审理提供了渠道,有力的推进了我局法治质监建设,强化了我局对全市县质监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提高了制度建设质量,规范了行政权力运行。   (三)加强依法行政指导督查和法制机构建设。我局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我局的综合目标责任书,与各室进行了签订,同时制定了行政执法区域责任制,将全县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划分了四个区域,分别由四个队室负责,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了依法行政职责落实到位。   二、完善决策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我局领导调换的情况,及时申请更换发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保证了执法主体合法,同时根据上级安排,及时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确保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我局现有6名持证执法人员。执法中严格落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案卷管理规范,未出现过错案。同时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程序,及时准确地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了行政救济和途径和方法,保证了行政救济渠道的`畅通,我局对外公布了行政执法监督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不良行为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了执法行为的合法运行。   三、加强行政执法检查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为了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全年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6件,其中立案案件16件,全年进行了3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共抽查案卷10份,结案率为100%,办案差错率为0,案卷差错率小于0.2%。所有行政处罚案卷基本做到了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合法适当、案卷装订规范。并在案卷中能够严格执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规则》,能够使用新版执法文书,不存在使用旧版文书的现象。   (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一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开展业务工作。全年共办理行政许可案件3件,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108本。行政许可案件能够按照行政许可范围进行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决定,并全部装订成案卷。   四、公开政务信息,严格执行办结制度   (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局党组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瓜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了质监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做到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协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本局制订了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评范围,做到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三)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主动在办公场所公开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事项、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地点、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办理情况等政务信息。   五、存在问题   (一)法制工作机构相对薄弱。虽然有设置、人员、条件较以往有改善,但仍存在机构边缘化、人员兼职化、装备简陋化的问题;   (二)学习不够,掌握新思想、新知识、新动态不够全面,还需进一步认真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明年法宣工作思路   1、继续做好“六五”普法工作。积极创新工作载体,以“法律六进”为抓手,以建设法治质监为特色,抓好“六五”普法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2、继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以网站、新闻媒体等为载体,广泛宣传市质监部门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施战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农业标准化等工作中的成果,积极争取县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质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篇三】2020年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总结   XX年,我局的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在市环保局和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局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狠抓环境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不放松,做到了执法与服务并举,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与解决环境问题相结合,提升了环境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水平,起到服务经济、稳定社会的效果。下面将我局XX年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总结   一、XX年整体工作   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环保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局一是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二是在执法卷宗上,做到书写规范,理由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案及时归档。三是在行政处罚裁量上,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及时请示主管领导,对量大行政处罚案经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XX年,共下达行政处罚案件16件,其中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建设11件,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1件,未按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1件,未经验收时生产1件,未经过验收投入试生产1件,未经审批夜间施工1件,共处罚金45000元,行政执法正确率达100%.   二、贯彻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工作   XX年,为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群众环保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促进环境行政处罚工作高效开展,我局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开展了以“走进湿地,亲近自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周、“xx”普法宣传启动仪式为契机,在县区在城镇设立环保宣传咨询点10多处,展出环保法制宣传板30余块,发放《生态文明与您同行》等宣传册500多本,发放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单10000多份。二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利用公示栏,公开了环保政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着重公开了岗位职责、服务、收费项目、监督渠道等。特别向社会公开了所有环保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环评行政审批情况、政务大厅政务服务情况等进行了全面公开。三是加强干部职工培训教育。继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了xx县法制局举办的环保法律岗位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执法实践培训。认真学习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并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上级精神落到实处。   三、建章立制和创新机制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xx县法制局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进一步完善了制度,着力建设长效机制,切实保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持续高效开展。一是完善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按照《xx县政府法制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在XX年规范的基础上,我局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联系,严格对照国家环保部《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二是在制定《xx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度》、《xx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xx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xx县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进一步规范了环境执法行为。   四、XX年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XX年,《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依法责任目标共有8项内容,为确保8项内容落到实处,我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调整充实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局长李恒宇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有法宣股具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二是制订了实施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三是强化宣传,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四是实施依法行政工作与全局整体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XX年,我局11个行政处罚案件未出现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正确率达100%.受理的各类环境信访19件,12369电话举报53件和人大提议案2件,全部按要求办结,办结率100%.XX年,我局法制工作被全市环保系统评为先进单位。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   XX年,虽然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业务技术学习抓得不紧,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不能满足当前环保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面对日益增多的环境问题,产生为难情绪;三是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宣传工作还需要加强,部分企业和群众守法意识淡薄。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的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将以xx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握形势、抓主抓重、严格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依法行政和环境行政处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从素质管理、形象管理入手,完成好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严谨、规范、文明执法,切实推进环境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2023-09-02 21:36:181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什么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2023-09-02 21:36:27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现场监督检查中检查什么内容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规定,2012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12〕57号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该《指南》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监察工作依据、现场检查一般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例行检查、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监察报告11部分。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2023-09-02 21:37:15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介绍

本指南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规定,2012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12〕57号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该《指南》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监察工作依据、现场检查一般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例行检查、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监察报告11部分。
2023-09-02 21:37:231

环保检查都检查什么内容

一、水质检测1、色度、值、电导率、总硬度等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2、硫酸盐、氯化物、氟化物等无机非金属指标;3、铅汞铜等金属指标;4、耗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等有机物综合指标;5、四氯化碳、苯并芘等有机物指标;6、菌落总数、贾第鞭毛虫、总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7、农药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消毒剂指标、放射性等。二、土壤检测1、有机质、铵态氮、硼、酸碱度、钙镁比等土壤营养成分;2、铅、汞、锑、砷、铍、镉等重金属元素;钙、铁、钛、硼等其它元素;3、色度、浑浊度、臭和味、总硬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4、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等微生物指标;5、农药残留监测、肥料检测;6、植株养分、植株有害元素、植株品质等检测。三、气体检测1、甲醛去除率、PM2.5去除率、负离子含量等理化性能;2、甲醛、硫酸雾、SO2、苯、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3、锡、镉、铬、铅、汞等重金属;4、白色葡萄球菌去除率、自然菌去除率等。环保监察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是,主要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2、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3、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综上所述,环保检查有水质,土壤,气体,其他环境检测等项目:水质检测;土壤检测;气体检测;其他环境检测;声场测量(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工作场所噪声测量、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城市环境常规监测、公共场所噪声)。【法律依据】:《环境监察办法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02 21:37:43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第八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第二十七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第三十条 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第三十二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
2023-09-02 21:37:531

企业为什么要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4项:“(现有排污者申请条件)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第46条:第四十六条(违反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安装自动监控仪器或者不尽维护、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故意干扰自动监控仪器正常运行,或者损毁自动监控仪器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3-09-02 21:38:171

生产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下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 (九)尾矿库。?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2023-09-02 21:38:301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1.4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表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执行。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2023-09-02 21:38:391

环保检查项目有哪些

环保检查有以下项目(一)水质检测(二)土壤检测(三)气体检测(四)其他环境检测 声场测量(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工作场所噪声测量、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城市环境常规监测、公共场所噪声)。其中前三项具体包括(一)水质检测1.色度、pH值、电导率、总硬度等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2.硫酸盐、氯化物、氟化物等无机非金属指标;3.铅Pb、汞Hg、铜Cu等金属指标;4.耗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等有机物综合指标;5.四氯化碳、苯并[α]芘等有机物指标;6.菌落总数、贾第鞭毛虫、总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7.农药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消毒剂指标、放射性等。(二)土壤检测1.有机质、铵态氮、硼、酸碱度、钙镁比等土壤营养成分;2.铅、汞、锑、砷、铍、镉等重金属元素;钙、铁、钛、硼等其它元素;3.色度、浑浊度、臭和味、总硬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4.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等微生物指标;5.农药残留监测、肥料检测;6. 植株养分、植株有害元素、植株品质等检测。(三)气体检测1.甲醛去除率、PM2.5去除率、负离子含量等理化性能;2.甲醛、硫酸雾、SO2、苯、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3. 锡、镉、铬、铅、汞等重金属;4. 白色葡萄球菌去除率、自然菌去除率等。环保监察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是,主要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2、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3、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法律依据:《环境监察办法 》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02 21:38:561

污染处理设施变更是否要备案

其是需要备案的。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得知: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3-09-02 21:39:031

燃气锅炉在线监测没有设备校准处罚吗

有,处罚60000万元。根据查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信息显示,该使用在线监测未按规定做好校准将处罚6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环境和人民健康而制定的,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臭氧层臭氧破坏物质的生产、密封、使用和应用,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运输和控制等。
2023-09-02 21:39:271

监理安全监控办法及要点和措施?

监理安全监控办法及要点和措施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目的1.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保证本项目建设施工人员在施工、操作过程中的安全,特提出监理安全监控要点及措施。2.本要点及措施条款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文中未涉及的检查条款及内容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二、本监控要点及措施适用范围本监控要点及措施适用于本项目实施阶段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三、本监控要点及措施基本内容为了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HSE方针,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的HSE项目目标,创造同行业一流的HSE业绩,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场施工管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用火用电作业管理、动土作业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管理,制定了《监理HSE管理要点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工日期、施工许可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制作和保管。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明显标志。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安全帽,登高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5.临时占道、破道及跨越道路施工作业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要有红灯警示。6.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二)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1.高处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负责现场作业安全,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职责: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证》时应拒绝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监护人员的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监督作业人员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系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戴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5.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应采取其它防坠落安全措施。6.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由专职架子工负责搭设。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施工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7.对从事高处作业的具体要求:(1)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2) 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机具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示标志,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放入工具袋内;(3) 高处作业人员禁止在不坚固的构件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施工作业或行走;(4)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强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5) 上下垂直进行高处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防护措施;(6)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7) 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办理作业证,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厂主管部门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30米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并有专人负责。(8) 高处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三天,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票上签字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施工班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9) 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10) 禁止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登高作业。(三)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各级(一级、二级、特殊用火)用火审批制度,用火作业前必须先办理用火作业证。2.用火人的职责:用火人应持动火证第三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动火证未签发不用火;动火证的安全措施没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证不符不用火;监护人员不在场不用火。现场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有权拒绝强行用火的指令。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火源,熄灭火种。3.监护人的职责:(1)监护人应持有动火证第二联,对动火证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及未按动火证规定用火等情况,有权立即停止用火作业;(2)用火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立即报警,火警电话: 119。4.动火作业前应对电焊机、电源线、气焊枪、气袋、乙炔气瓶、氧气瓶、压力表等附件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严禁带病使用或使用不合格产品。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清理动火点附近15米范围内的可燃物。6.动火作业应配备足量、适用、完整好用的灭火器材(不少于2具)。7.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管线、容器、罐等设施上的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8.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应摆放稳固,禁止放置在室内或高温区域,在烈日下应采取防晒措施;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离不应小于10米;电焊机的电源线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严禁用易燃易爆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9.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遮挡措施。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2 21:39:381

企业为什么要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4项:“(现有排污者申请条件) 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第46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安装自动监控仪器或者不尽维护、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故意干扰自动监控仪器正常运行,或者损毁自动监控仪器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3-09-02 21:40:121

生产现场安全例行检查实施办法及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生产现场安全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生产现场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杜绝财产意外损失,逐步实现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一.安全公司“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二.小组成员职责和分工如下:组长(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班组各成员安全检查工作”的考核.副组长(主管生产副总):制订本单位“生产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建立单位班组台帐(包括班组名称、工作区域、主要设备、人员名单、班组成员安全检查考核及实施情况).成员(生产保障部部长、职工代表、党工委委员):负责检查、督促、考核开展生产现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落实和整改措施,对各班组成员安全检查的记录.成员(各班(室)组长):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班组安全工作;并负责编制本班组安全建设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班组安全检查工作,接受检查与考评.三.人员配置:1.各班组设置一名兼职班组安全员(原则上由工会小组长担任),协助班组负责人全面开展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兼职班组安全员经班组长授权可安排处理本班组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2.各班组配置1名兼职班组安全督导员,由技术中心抽调技术人员兼任。主要负责该班组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以及工艺流程中的危险因素识别和改进:并负责该安全检查工作中的文字资料编辑和打印.四.具体安排:1.日常检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每天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2.定期检查:安全检查小组副组长及成员每周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危险源的控制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3.综合检查:安全检查小组组长带领副组长、小组成员、安全员及安全督导员每月定期对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每次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提出解决方案并立即整改,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记录在案,以备整改后复查.五.奖惩措施:1.第一次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6S管理规定行为,对责任区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备案处理。2.第二次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6S管理规定的相同行为,对责任区负责人给予5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3、第三次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6S管理规定的相同行为,对责任区负责人给予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本办法由生产保障部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并负责解释和考核。具体细则见:<><><><>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2 21:40:201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是什么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  (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审批管理  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办理。  5、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建立档案  (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l、建立档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污单位将其排污情况填写在《排污申报登记表》上,一式三份报大队排污申报办公室。新建项目,在其试生产10日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大队征管。  2、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申报办公室或征管科在接到《排污申报登记表》15日内对报表中所填数据进行核定。通过核定的报表,作为收费的依据。没有通过核定的报表,返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3、排污费征收  (1)、征管科向被征排污费单位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  (2)、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7日后,且排污单位无异议,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同时将收费金额在公开场合进行公示。  (3)、征管科不能直接送达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提前三天移交办公室,进行公证送达。  4、排污费缴纳  被征单位,依照收费通知单金额,在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排污赘,也可提现金到大队财务室直接缴纳。  5、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理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者,由征管科将被征单位情况提交大队办公室,办公室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减、缓、免缴纳排污费  按照征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  (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  (3)、污染治理需求;  (4)、环保自身建设需求。  2、编制计划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  (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  (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5、总结归档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环境监察中发现或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确认符合现场处罚条件后,及时取证,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2、陈述  (1)、环境监察人员说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2)、环境监察人员说明对违法单位的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第二联由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呈报主管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大队办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环境热线或由其它方式转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投诉后,应及时报告大队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记录登记工作。  2、在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  3、实地勘查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状况,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等。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记录等。  4、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将取证材料上报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十一)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 按照县局污染纠纷调查组的部署,参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工作。  2、环境监察人员在参与调查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3、根据调查材料、专业部门的鉴定,理顺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调查组召开由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制作《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盖章后送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调解处理终止。  4、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县环保局各备留一份调解协议书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双方调解不成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写出结案报告。并将调查中收集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移交县环保局存档备案。  (十二)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1、正常申报  (1)、申报办于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工作。  (2)、申报办公室应于12月15日前负责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分发给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并负责对排污单位所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填写格式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基本符合实际、所附材料是否齐全。  (3)、申报办需于元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有排污单位的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报送主管领导审阅。  (4)、主管领导负责对申报办初审后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审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报登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直接对排污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经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存档1份,其余2份转交相关征管科。  (5)、征管室于每季度末1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该排污单位本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下发《(×)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排污单位。  (6)、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释工作;需到现场进行核实的,应将排污单位的复核申请连同有关资料于2日内报送主管领导,由大队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重新核实,6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各室应在2日内将《(×)季度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  (7)、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排污申报的排污单位,经大队研究同意后,各室可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建议,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  2、变更申报  (1)、排污单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所报内容作变更、 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总局10号令)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各室应在接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7日内,将初审后的意见及有关变更资料报送主管领导批示。  (3)、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完成排污申报变更工作。  (4)、排污申报变更工作按正常申报工作程序进行。  (十三)案件办理工作程序  1、限时结案  对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按时限要求结案。  2、立案审查  现场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上级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1)、上级转办、移送、群众来信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由相关业务室负责统一立案:  (2)、环保“12369”热线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及时转交局法规科立案处理;  (3)、现场执法中查出的违法案件由现场检查的部门负责立案。  3、现场调查  对立案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立案部门负责调查,制作询问、勘查笔录等。  (1)、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通过直接向当事人询问的方式,真实地记录下其亲口叙述的有关违法事实。  注意事项:①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来完成,首先表明执法身份(我们是范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请审验);②询问对象的选择要准确,不能将排污单位不认可的人员作为询问对象;③询问目的要明确,应当紧紧围绕执法人员现场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询问,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笔录中对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的记录必须清楚,并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所描述的违法行为及告知通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相一致;④结束询问时应提出“以上情况是否属实?”问题,并让被检查单位自己签写“属实”或者“不属实”;⑤文书中改动的地方必须有被检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检查单位人员的签字;⑥笔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  (2)、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人员将自己通过看、听、嗅、测等具体现场检查(勘察)活动得出的结论,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实记录。  注意事项:①参加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都应具备现场执法资格:②记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③对具体检查场所的部位必须清楚,必要时作出“检查地点方位示意图”对其中重点部位,敏感区位要表示清楚;④记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和其它调查证据相互印证,起到互为补充,环环相扣;⑤记录清楚违法单位出示的文字资料说明;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提取水样的应予注明。  (3)、现场调查取证方式:对违法行为可进行录像、摄像取证:现场监测取证;证人证言取证;现场提取水样取证等。  (4)、下达《告知通知书》:所认定的违法条款应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所描述的违法事实相一致。  4、调查终结  负责调查的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环保调查终结报告》,供案件审查核对时参考。报告编写事项:  (1)、标题:应填写违法案件性质和违法行为人(单位),如“关于×××违反×××规定的调查报告”。  (2)、正文:首先写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发生经过;其次写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最后写明承办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结尾:承办人员应写明制作报告时间并签名。  5、案件审查  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由调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2日内移交大队进行审查。经审查,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大队将案卷退回调查部门,由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6、违法单位申诉的受理  (1)、相关室负责受理属于县环境监察大队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2)、县环保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属于县环保局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批与下达  (1)、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违法案件报环境监察大队研究后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由案件查处部门对违法单位下达《环境保护警告通知书》进行警告,并负责送达、督办;  (2)、对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情节轻微经警告后不积极整改的案件,报经环境监察大队研究研究并由主管领导签字,案件查处部门应将违法案材料上报政策法规室签收确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室下达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查处部门签字接收和转办。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  (1)、辖区区内违法案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立案部门在接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日内送达并督促执行;  (2)、“送达回证”必须逐项填写,内容要详实清晰,不得项漏项。“送达回证”的原件转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科,调查部门备案。  9、排污费的强制执行  (1)、排污单位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未来申请复议,3个月内未来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需对其强制执行排污单位的执行条件进行核查,填写《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将《排污量核定通知》、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存根)等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环境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报局法制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排污单位自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未申请复议,15日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拒绝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期限内,各室应当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10、案件的档案管理  (1)、每月末各监察室对本月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列表一式三份上报主管领导,并注明违法案件的到位情况;  (2)、执行终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一案一档,由各室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进行保存;  (3)、每年3月底各室应将上年度执行终了的案卷档案移交档案室;  (4)、档案管理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归档。
2023-09-02 21:40:29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2023-09-02 21:40:371

污染源自动监控省控国控区别在哪

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
2023-09-02 21:41:101

环保检查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环保监察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是,主要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2、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3、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法律依据:《环境监察办法 》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02 21:41:21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第八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第二十七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第三十条 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第三十二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
2023-09-02 21:41:321

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筑及场地布置;(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九)结论和建议;(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第十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二)安全预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第十七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第十八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2 21:41:491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未列入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其他污染物,市环保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且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行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该行业建设项目。需要暂停审批的区域或者行业,由市环保部门确定,并统一公布。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标准和目录由市环保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对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实施定期查验。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为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持证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以及削减目标等内容。临时排污许可证还应当载明排污者在有效期内分阶段达到的污染治理目标。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予以注销,不得换发或者延期。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的环境保护设施因工艺设计缺陷或者设施老化等原因不能达到污染物处理要求,导致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不能立即改正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排污者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一年。限期治理期间,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限制排放。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者,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整治。排污者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整治,并报决定限期治理的环保部门验收。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第二十八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减少损失,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所发生的费用由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危害环境紧急状况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事故应急处理费用的,由市、区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第二十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排污者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并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三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环保部门通报监测信息。社会服务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依法承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评价环境状况的依据。第三十二条 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产生或者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振动、电磁波辐射及其他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现场检查、现场监测,采集样品和查阅有关资料。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被检查者应当协助检查或者调查,并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延误检查。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二)非法转移、处置、排放放射性物以及含传染病病原体或者有毒污染物的;(三)在夜间和中午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四)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仍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第三十四条 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出具拟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清单,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经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且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应当依法没收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对相关设施或者物品予以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物品。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具有危险性需要立即处置的,环保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予以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处置费用的,由市、区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环保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环保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第三十六条 环保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环保部门。
2023-09-02 21:42:031

要做一个研究课题关于舟山环境治理的,麻烦帮帮忙提供点材料。

关于赤潮吧
2023-09-02 21:42:202

环保局检查企业都查什么

环保局检查企业的检查内容:一、企业生产情况、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二、企业环保落实情况。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八大方面: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1、水污染环境监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废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2、污水排放口监察监察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是否设置标志牌等。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在线监控、检测设备。3、排水量复核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4、排放水质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6、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收情况二、废气污染检查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2、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3、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检查可散发性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境防护措施;4、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5、废气排放口检查污染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6、无组织排放源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照要求采取了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58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2、固体废物贮存于处理处置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3、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4、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5、固体废物转移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防腐措施。有地下水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七、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八、环保部门督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023-09-02 21:43:021

工业废水监测研究?

工业废水监测研究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1、采样前的准备1.1 采样设备根据所要采集的工业废水的特点,确定废水的性质及分析项目,准备相应的测流仪器及器械,按照各分析项目采样仪器要求准备齐全,需要现场测试和固定的项目要准备好所用仪器及试剂,要切实注意运输过程中仪器及试剂的安全。1.2 现场了解采样人员进入工厂后,要全面了解其生产工艺原料及产品、开工率、工业用水情况,工业废水排放规律等。由于本站承担的被测企业门类比较齐全,分布较广,虽有部分大型企业,但作坊式的小企业较多,设备陈旧,管理水平较差,加之环境意识谈薄,个别企业为逃避检查,明、暗沟兼有,因此,对工业废水的排放必须从用水环节查起,跟踪追查,直至查清排污去向。2、采样点的设置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点的确定比较详细合理,即: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根据被测企业废水排放特点,还应注意以下几点:2.1 有处理设施的工厂为了解对废水的处理效果,应在进水口和出水口同时设点,防止工厂为使处理后水质达标,在监测期间,高浓度废存放不排,只排低浓水或间接冷却水。此外为监督设施运转情况,防止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停运,还必须在该设施周围环境设点,既在该设施排放的下游沟渠(应无其它废水进入处)设点采样,根据其特定的污染物含量反推治理设施运转的情况,如特定的污染物浓度较高,说明近期内设施运行状况不正常或者有偷排现象。2.2 工厂无总排污口,废水由车间分别排向外环境此时,不论哪类污染物都必须在各车间排放口分别设点。2.3 若作为征收和计算排污费依据时必须在厂排污口及车间排污口分别设点,分别计征排污费。3、采样时间和频次的确定根据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每4h采样一次。此规定对于连续稳定的工业废水的采样比较适合,对于部分企业来说,连续稳定的排放情况很少,多为不稳定且缺乏规律性。为此,必须采取灵活的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样时间和频次。3.1 对初次监测的工业废水应首先了解废水排放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特点,选择一个比较典型的生产周期,每1小时采样一次测定浓度,同时测流,以时间作横坐标,用流量、浓度及二者乘积作纵坐标,划出流量、某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与时间的关系,如以上各项与时间的关系基本稳定,即可作瞬时采样,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如以上各项与时间的关系不稳定,且变化幅度较大,则可从曲线上找出其变化规律,然后确定采样时间和频次。3.2 对连续不稳定的工业废水因流量及污染物浓度随时变化,则视变化情况确立采样时间和频次,连续采集一个生产周期或一个工作日,每个水样要分别测定,然后根据采集该样品时的废水排放稳定时间,加权计算该周期或工作日内的平均流量和平均浓度。3.3 对间断不稳定的排污口在调查了解其排放规律的基础上,在采样周期内,要有专人在排污口观察,随排、随测、随采。3.4 对有治理设施的工业废水要了解废水在治理设施中的停留时间,使采集的处理前、后水样相一致,以便准确地评价处理效果。3.5 对设有多个车间排污口且都汇入一个总排污口由于各工段生产工序不同,虽各工段的废水为连续稳定或间断稳定排放,但总排口呈连续不稳定或间断不稳定,这时,可对各工段废水分别瞬时采样,通过计算,得出各污染物排放总量,这样变连续采样为瞬时采样,省时、省力,监测结果代表性也较强。《环境监测规范》中规定,工业废水的采样频次为每年2-4次,但由于很多企业产品是根据市场因素调整生产情况,有些产品季节性较强,采样频次也必须随企业申报的生产情况而定,灵活掌握。4、流量的测定由于大部分被测企业技术基础差,加之资金短缺,目前还没有全部实现安装自动连续测流装置,监测站也由于资金等原因,先进的测流仪器较少,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力求准确的达到测流目的。常用的测流方法,如流速计法、浮标法、揠槽法等。由于目前测定与计算工业废水排放量的难度较大,采样人员必须深入调查,搜集资料,熟悉污染源的给、排水系统,积累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手段测定和计算废水排放量。5、质量保证问题(1)采样断面、点位的设置、使用的采样器均应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3)水文气象等测定仪器应定期校核;(4)严格遵守采样操作规程,保持采样人员的连续性;(5)每次监测过程中,须在现场加采不少于10%的密码平行样,认真填写采样纪录,要求现场固定的监测项目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以固定,全程序空白同时进行,在有效保存期内尽快送至实验室;(6)内部样品交接时,现场采样的送样单必须由具体分析人员接样,以防漏测、错测,一旦发现问题,便于查找哪个环节出的差错。6、对监测人员的要求监测站的工作面广、量大,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具备监测布点、采样分析、数据综合等方面的能力。对监测人员严格要求,尽快取得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三部分的合格证考核,无合格证的不得单独报出数据,同时做到坚持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另外,要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有效的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密性,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以及提供使用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2 21:43:1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的总则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4286-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x-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3.1 环境保护设施:3.1.1 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a. 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b. 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c. 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d. 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e. 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3.1.2 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3.1.3 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3.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3.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3.4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4.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4.3 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 5.监测方案编基本要求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5.1 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5.2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5.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5.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5.5 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5.6 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6.1 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6.2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6.2.1 验收监测进行情况;6.2.2 监测期间工况;6.2.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6.2.4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6.2.5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6.2.6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6.2.7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6.2.8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6.2.9 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6.2.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7.验收监测7.1 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a. 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b. 设施运行效率测试;c. 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d. 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7.1.1 环境保护检查a.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b.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c.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d. “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e.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f. 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g.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h. 周边区域环境概况*;i. 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7.1.2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a.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b.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c. 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d.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7.1.3 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a.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b.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c.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d. 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e. 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f.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7.1.4 环境影响检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a.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b.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c.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d.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e.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f.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7.2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7.2.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7.2.2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7.2.3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7.2.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7.2.5 厂界噪声;7.2.6 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7.2.7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7.2.8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7.2.9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7.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7.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7.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7.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7.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7.3.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7.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7.3.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7.3.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8.1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8.1.1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8.1.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8.1.3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8.1.4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8.1.5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8.1.6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8.2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8.2.1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8.2.2 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8.2.3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8.3 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8.3.1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8.3.2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8.3.3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8.3.4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9.1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9.1.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9.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9.1.3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9.2 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9.2.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9.2.2 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9.2.3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9.2.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9.2.5 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9.2.6 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9.2.7 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9.2.8 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9.2.9 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9.3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2023-09-02 21:43:301

防灾减灾监督与检查办法?

防灾减灾监督与检查是确保防灾减灾工作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方法和途径:1. 定期检查:设立定期的监督检查计划,对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制定检查表和评估指标,对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2. 现场检查:实地走访和检查各个防灾减灾工作的实施情况。可以检查灾害隐患点的整治情况、应急设施的完好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宣传等。3. 文件资料审查:审查各类文件资料,包括防灾减灾工作的计划、预案、演练记录、事故报告等。通过审查文件资料,了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问题。4. 随机抽查:对防灾减灾工作进行随机抽查,以验证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以随机选择一些地点、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以确保防灾减灾工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5. 召开会议:组织召开防灾减灾工作的相关会议,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交流和汇报。通过会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6. 技术评估:邀请专家或技术人员对某些特定的防灾减灾工作进行评估。例如,对某个地区的防洪设施进行评估,或对某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7. 群众参与: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可以通过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开展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需要注意的是,防灾减灾监督与检查应该注重全面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应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地区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方法和指标。
2023-09-02 21:43:481

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境内核电厂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核电厂的环境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厂运行前和退役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对核电厂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2)制定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管理规范;  (3)审批核电厂放射性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发放排污许可证;  (4)对核电厂污染物(含放射性流出物,下同)的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排污费;  (5)组织调解与处理核电厂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6)参与核电厂事故的场外应急响应工作以及环境污染清理监督工作;  (7)报告核电厂的环境管理情况;  (8)定期发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公报。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省环境部门做好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省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核电厂所在地或相邻市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第三条规定的部分职责。第五条 省环保部门委托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负责对核电厂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本底调查;对核电厂的环境状况、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对放射性流出物处理设施及处理方法实施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及被委托的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对核电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出示省环保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并为核电厂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七条 核电厂应执行国家、省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和防止污染物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申请排污许可证;缴纳排污费;按省规定的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排放放射性流出物;对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的核电厂及其相关的放射性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核电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应抄报省环保部门备案。第九条 核电厂反应堆达到临界前两个月,须向省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线路、储存放射性流出物的方式和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处置设施等情况。  核电厂营运后,确需改变污染物的排放线路、储存方式、处理处置设施的,应报经省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 核电厂应根据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需要,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放射性流出物的产生、排放、处理处置情况;  (二)放射性流出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污染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六)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十一条 核电厂实行排放污染物报告制度,报告分为月报表、年报告和事故报告。  月报表在下月的10日前报出。月报表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核电厂按月报表规定的内容填报。  年报告在翌年的3月底前报出。报告内容:全年环保工作情况;放射性流出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厂区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居民的影响评估;污染事故情况等。  事故报告实时实报。反应堆出现事故应急情况,按应急程序上报处理。核事故应急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核电厂气载流出物中的惰性气体监测数据应实时地传送至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第十三条 核电厂应建立两套平行的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采样设备,其中一套供环境保护监测部门采样使用。第十四条 核电厂排放污染物超过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的,按污染事故处理。第十五条 核电厂的放射性气体应通过专门烟囱排放,禁止经别的通道排放。  每个专门排放烟囱内放射性活度浓度的报警阈为4兆贝可/立方米,烟气流量不小于50立方米/秒。  含氢废气在排放前要在储存罐内最少储存45天。  储存罐和反应堆厂房空气放空前,要测量总β放射性和分析其成分,符合所规定的排放条件才能排放。  由核电厂整体排放的放射性核素所造成的周平均放射性强度,在厂区边界的大气监测点上,惰性气体最高允许浓度500贝可/立方米,气溶胶和卤素最高允许浓度10毫贝可/立方米。
2023-09-02 21:43:591

海北老师家庭教育老师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学校老师工作的主要内容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检查会议学校、年级、教研等,会议主要讨论教学任务、教学计划、利益分配等相关教学事务1.备课、改作业、改试卷;2.针对各项检查,填各种表格3.学生的操行评定,如写评语、分数统计等班级管理课堂纪律、住校需要查寝、课间。上课的时间只占所有工作的一小部分,所以有的老师上课可能不上心,精力可能是被其他的很多事情占用了。作为家长要要明白,老师只是孩子学习中的教育资源,不要希冀老师能把所有的知识都传授给你。一个人要有提前学习、超前学习和自我学习的能力。
2023-09-02 21:34:131

名著名句摘抄

浏览浏览网站信息
2023-09-02 21:34:164

新药品管理法2020实施时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这是该部法律自1984年颁布以来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未来,民众购买药品将迎一系列新变化。据央视新闻消息,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历时19年后的新版药品管理法即将面世。新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3、药品生产经营管理;4、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5、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6、药品稽查管理;7、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药品养护工作的任务如下:1、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科学储存;2、检查库存药品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他间温湿度管理,及时调整库存条件;3、对库存药品定期进行循环质量抽查,循环抽查的周期一般为一个季度,易变质药品要缩短抽查周期;4、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养护措施。配合保管人员对有问题品种进行必要的整理;5、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拟定药品检查计划和养护工作计划,列出重点养护品种,并予以实施;6、建立药品养护档案;7、对重点品种开展留样观察,考察变化的原因及规律,为指导合理库存,提高保管水平和促进药厂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资料;8、开展养护科研工作,逐步使仓库保管养护科学化,现代化。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_(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_(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_《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_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
2023-09-02 21:34:161

保密协议离职后还有效吗

你签保密协议的时候,合同上应该有明确的说明的,说如果离职,在多长时间内需要遵守保密协议或者不能从事同行业,等等。谢谢
2023-09-02 21:34:162

电商运营培训课程有哪些

电商运营培训的主要内容:1、岗前培训,譬如公司新员工,刚开始可以是自己学视频一两周。这就是最简单的岗前培训,公司目的是为了在相对短时间内,让新员工对业务由生疏到简单地了解,每个公司必不可少。2、晋升培训、技能培训。后期老员工也会培训,涉及行业动态、管理培训、人脉拓展等。如果老板自己是一位经常学习的人,可以自己进行培训,也可以借助其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培训。3、选取适合的品类切入,通过成本的压缩提高价格优势,这就要求选品团队以及从上游供货商的议价权、库存管理能力、运营效率、甚至到物流环节的控制能力要足够强悍,特点是要求平台比较重,对于以上团队的要求很高,同时在流程的控制上能力也更强。
2023-09-02 21:34:171

大学生如何投资P2P理财,应该注意什么?

如今社会,大学生投资理财已经成为一种潮流的趋势,很多在校学生开始利用一些P2P网贷平台进行投资。P2P理财平台的门槛都很低,一般100块钱就可以进行投资了,而且操作简单方便,只需要电脑或者手机上操作就可以,也不需要太多的精力去打理等等这些优势也就成为了大学生们投资理财的理想平台。大学生们可以把每月的零花钱一部分拿去理财,慢慢积累打造自己的小金库。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刚刚涉足p2p理财的大学生来说,了解理财的知识尤为重要。那么大学生应该如何理财,需要注意什么呢?首先,需要考察一个靠谱的平台,在投资之前,要有一个初步的筛选,辨认,比如对平台的相关资质、团队介绍、资金保障等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另外对平台的项目状况、融资用途、保障措施等进行考察。还要注意的是,网贷平台的注册资金、背景情况、风控体系、运营模式、收费情况等也是投资者需要考察的重要元素,大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从而判断出安全性。从目前来看,总部位于杭州的的P2P平台多点金服,安全运营至今一直保持稳定收益,项目主要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提供车辆抵押贷款融资为主,具有小额分散、安全可靠、门槛低、周期短等特点,比较适合大学生理财。其次,要注重资产的配置比例,对于大学生来说,一定要控制网贷投资的投资比例,不能一味追求收益就把全部身家砸到网贷平台上,而是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做好资产配置方案,切勿资产错配,在投资时间上,注意长短期合理规划。最后,切勿好高骛远,只追求高收益,“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带来高收益的背后不能忽视了背后的风险,不能看到高利率的标的就去投,当然也不是说低利率的平台一定是安全的平台。目前来看,多点金服收益率还是不错的,10%~18%的收益区间,比如投10万元,以10.5%来计算,每月利息是863元,一年下来就是10356元收益。大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总的来说就是,大学生投资P2P,一定要稳,不能只求高收益而忽视了背后的风险,作为一个投资新人,学习一些投资理财知识很有必要,今后走上社会也不会那么茫然。
2023-09-02 21:34:121

感觉领导正在边缘化我,我该怎么办啊?

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应该要反思自己,看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事情,然后一定要做出相应的改变。
2023-09-02 21:34:124

福建打工好还是广东打工好?治安哪个好?劳动法的执行呢?

天下的月亮一样圆,天下乌鸦一样黑。
2023-09-02 21:34:123

京剧服饰的云肩

云肩是从隋朝(581-618)以后发展而成的一种衣饰,它围脖子一周,佩戴在肩上。到清代(1644-1911)时,云肩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特别是婚嫁时成为青年妇女不可或缺的衣饰。发展到后来,云肩多在岁时节令或婚嫁时佩戴。云肩的形式多为“四合如意”形,也有条带状。云肩的制作一般做成两层八片垂云,每片云子上或刺绣花鸟草虫,或刺绣戏文故事。一件精美的云肩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绣成,其工艺之精巧,令人赞叹。云肩的绣制有各种各样的针法,如挽针、接针、滚针、松针、钉线、打子、圈金、抢针、齐针,样式也较为繁多。图中的云肩出自中国中部的河南省,所绣为如意云纹形,图案有人物、花鸟、桥梁等,针法细密,色彩丰富而典雅,曲线流畅婉转,不失为民艺精品。云肩的形成历史,秦汉以前的文献尚无有关文字记载,从服饰款式看,其当受北方游牧民族观念的影响,是外来的服饰样式。其图象资料,最早见于敦煌隋代壁画,已经中国化的观音菩萨身披云肩。云肩,在汉民族中盛行,至迟在唐宋时期,上层贵族社会服饰已经流行“五云裘”衣,云肩盛装了。云肩,隋唐时虽披在外来的菩萨肩上,却与本土文化道家思想关系密切;虽然来自外来民族服饰文化,却由于崇拜天的意识内因,化为我用,从而成为“天人合一”空灵恢宏的民族服饰文化典范。 举例四,河南地区“福庆如意”云肩,此件有可能为清代士大夫人家遗物,因为云肩运用的艺术符号中有中国古代乐器——磬,庆与磬谐音,一般说农村农民不知磬为何物,符号是一目了然的艺术语言,首先佩带人家要有此修养。“福庆如意”在图案艺术构成中,蝙蝠虽已图案化,结构的放射形状,每条如意头,直插花形图案与蝙蝠紧扣,间隔以磬。在每个单独绣片中,除用折枝花、蝶恋花外,还特地绣了象征高寿的丹顶鹤,象征招财的刘海戏金蟾。从数字运用上,讲究绣片总和,其中:蝙蝠变形28片,磬24片,如意头14片,三组相加等于66片,连缀起来总数象征六六大顺。
2023-09-02 21:34:121

千年梦圆在今朝怎么提问才有价值

可以这样提:1、文中的千年梦圆指的是什么梦?2、这个梦想是什么时候实现的?是怎么实现的?经历了哪些难忘的过程?3、为什么能实现这个梦想?为了实现这个梦想,我们付出了什么代价?《千年梦圆在今朝》学习引导:1、快速自读课文,用简练的语言概括文章主要内容,想想我们炎黄子孙,为了飞天梦想的实现经历了怎样的历程?2、读书过程中有哪些精彩的和感动你的句子及段落,把它标出来,写写自己的理解和感想,跟同学们分享一下。(结合重点词语、故事、名言警句、图片等)。5、谈谈在你印象中我们国家还有哪些事情让你引以为豪?看到我们国家有这些引以为豪的事情,你的心情是怎样的?有什么感想?你感觉以后应该怎么做?6、你自己有哪些引以为豪的事情,请跟大家分享,之所以你有这样自豪的事情是因为什么?7、对中国的航天活动你还有哪些了解?请写下来跟大家分享。8、学了这篇文章后你有哪些收获、启示?课文叙述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为实现飞离地球、遨游太空的千年梦想而进行的不断尝试和努力。重点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航天事业的蓬勃发展,在广大科技工作者、工人和解放军官兵的共同努力下,“神舟五号”的成功发射,标志着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三个独立掌握载人航天技术的国家,载人航天的千年梦想终于实现了。文章热情赞扬了中国航天工作人员热爱祖国,团结合作、默默奉献、勇于探索、锲而不舍的科学精神。
2023-09-02 21:34: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