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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

2023-09-11 06: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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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做稀饭了

《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于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坚强保障,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着坚强支撑。

制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

统计、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相关知识:

1、《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重要意义:

落实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对统计事业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指导和保证作用。

2、如何贯彻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需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加强制度建设。要健全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制度机制,使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健全调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制度机制,明确统计执法检查责任,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严格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加大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统计执法权威性。

健全统计违法案件移送机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移送的部门、权限、责任、内容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使认定标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更有针对性。

以上数据出自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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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纪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知衫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附则。从防惩统计造假作假的责任界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或检查)对象责任人员明确了适用对象、情形认定和处分处理建议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拓展资料:前款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搭乱腔员、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陪山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2023-09-03 01:22:171

统计行政处罚种类有

统计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023-09-03 01:22:531

统计瞒报30%怎么处罚?

《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一)违法数额比例不足30%的,其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其行为属于情节一般。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其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对于应报数额为0但又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无法计算违法数额比例的,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裁量标准按第四项执行。
2023-09-03 01:23:091

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全文

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有处分处理权限的机关应当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023-09-03 01:23:171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什么处分

法律分析:《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03 01:23:331

统计违法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统计违法处罚标准并没有明确标准,但是政府统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2023-09-03 01:23:411

统计局罚款标准

法律分析:(一)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但违法数额较大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罚款。(四)两年内再次发生或者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5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罚款。(五)影响恶劣违法数额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0元以-至10000元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03 01:23:501

对该乡镇统计员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  )。

【答案】:A根据《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有其他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2023-09-03 01:24:111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规定执行,具体处分种类包括(  )。

【答案】:A、C、D、E在统计法律法规中,处分是指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由政府统计机构将案件和处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实施。B项,罚款属于统计行政处罚。
2023-09-03 01:24:191

统计执法三六九处罚标准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统计违法三六九是统计违法行为的三个比例标准,统计违法行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违反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它是统计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4、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定职权的行为;5、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行为;6、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行为;7、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2023-09-03 01:24:271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附加:《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而且单位意志是通过其权力行使者来体现的,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023-09-03 01:24:371

统计造假会坐监狱吗?

统计造假不会坐监狱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3 01:24:454

下列可作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适用对象的是( ) 。A.国家工作人员B.所有统计违法者

【答案】:A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人员:(1)行政机关公务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2023-09-03 01:24:531

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常见的统计的违法行为有几项:1、聘用任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也就是填表人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2、没有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及原始凭证3、统计报表中指标数据差错统计的处罚有几种:1、警告2、警告并罚款3、警告加罚款,并进行曝光处理方式:没有从业资格证和没有统计台帐的违法行为第一次检查发现一般不进行罚款,当然也不会曝光,最多也就是个警告。如以前年度检查已经告知此类违法行为,第二次检查仍存在同样违法行为,则会受到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不严重,则罚款不会超过1000元。数据差错的就比较复杂了,受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首先,统计处罚的标准要看差错额及差错率,高低标准不一样其次,受到被查单位认错态度,检查当天配合程度,平时填报统计报表及时与否,是否是屡次违法等因素的影响。总之,一般的情况不会进行曝光。如果不是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罚款额一般是2千元至3万元
2023-09-03 01:25:013

哪些属于统计违法行为的范畴

统计违法行为1、虚报统计资料。2、瞒报统计资料。3、伪造统计资料。4、篡改统计资料。5、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6、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7、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9、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10、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11、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2023-09-03 01:25:112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有哪些

  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处分规定》据此设定了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  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这些机构和人员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依法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而且这些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
2023-09-03 01:25:391

按照"统计法"拒报统计报表有哪些处罚条例

对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9-03 01:25:491

有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为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教育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第一条 为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教育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教育统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责任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主持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规划和措施;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健全教育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教育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2023-09-03 01:25:591

人口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要求人口普查机构、人口普查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拒绝、阻碍人口普查机构、人口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与人口普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2023-09-03 01:26:091

属统计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2023-09-03 01:26:201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二是经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三是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是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2023-09-03 01:26:281

统计局工作评议精选范文?

  通过评议,做好统计局工作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自身素质,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热情诚恳的态度,认真做好每项工作。下面是我整理的范文,欢迎阅读!   篇一   一、积极参加争先创优活动,争做五好模范   根据市委创先争优活动的部署,按照党员“五个好”的要求,自己认真学习有关档案,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并做好学习笔记。通过学习,事业心、责任感又有了加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又有了提高,在完成自己分管工作和党组交给的一些临时性任务时,不管是指导思想上,还是具体工作中,都尽最大努力往高标准做,在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能和相关专业的同志们一起不分白天黑夜,不分工作日还是休息日,一起加班加点,坚持了市委提出“五加二,白加黑”的要求。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从大局出发,维护全域性利益,具有很强的服从意识和团结配合意识,工作有一定的思路,能够组织各方力量完成工作任务,特别是在复杂环境和艰苦环境中完成工作任务。没有为政不廉、假公济私、徇私舞弊、傍大款和社会闲杂人员交往的现象,无生活作风问题和酗酒、赌博、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良嗜好。   二、加强组织协调,全面完成了各专业日常统计报表、年报表和各种临时性调查工作   组织综合、核算、劳资、民营、科技、服务业、外经、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能源、法规、百户调查、产业化等各专业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了日常统计报表和年报表的上报工作,完成了百户记账换点及新调查户记账员、辅助调查员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专业完成了妇女儿童监测、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等多种临时性调查任务,并一次性通过上级统计部门验收。   三、加强资料稽核,做到数情相符   作为市统计局,绝大部分指标资料都来源于基层汇总,每一个基层资料质量的高低都关系著全市资料质量,按照资料稽核流程,在专业人员初审、科队长复审的基础上,我对每一张报表都加以认真稽核,主要是:1、看报表本身填写是否齐全,逻辑关系是否合理;2、各项指标资料与历史资料是否衔接协调;3、各项指标资料与相关部门蒐集的资料是否匹配;4、经济指标资料与经济指标所反应的经济情况是否一致。多方稽核,力争不出资料质量事故。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双基达标活动   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双基”建设达标活动。首先,召开全市统计工作会议,对“双基”建设达标活动的目的、意义、步骤及要求进行了讲解和部署。其次,采取“一岗三责”的方式,进行贯彻执行。即,每个科室负责4-5个乡镇的“双基”达标活动的督促、指导和协调,保证所包乡镇按时达标。同时每个专业人员还要负责全市自己所分管专业的调查物件业务达标工作。另外,保证自己本身业务达标。此项工作已顺利通过了唐山市统计局验收,经过了省统计局检查。目前,省统计局正在综合评定之中。   五、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优化统计环境   积极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这次大检查活动是XX年新统计法修订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实施后的第一次,也是统计局、司法局、监察局第一次开展联合执法,意义重要,作用重大。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下发了 《遵化市统计局、遵化市监察局、遵化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遵化调查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了自查、抽查、总结等各阶段工作。共执法检查事业单位、企业六家,进一步优化了统计工作环境。   六、加强统计分析,提供优质服务   采取多种形式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组织各专业按期出版遵化市经济月报11期,国民经济统计统计资料190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告一篇,季度经济分析3篇,经济执行分析材料8篇,每月向唐山统计杂志提供我市国民经济执行分析1篇,为市委、 *** 及各部门提供资料资料180余次。提高了统计服务水平。   一年来,自己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这与党组织的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援是分不开的。同时,也深知与领导和同志们的对我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于:   1、忙于事务性工作较多,政治理论学习还很不够;   2、业务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发挥和调动同志们的积极性不足。   今后,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要加以努力:一是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自身素质;二是进一步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热情诚恳的态度,认真做好每项工作;三是以 *** 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做事,勤勤恳恳为民,为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构建和谐遵化而努力。   篇二   7月18日,山东省统计局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大会。杜昌祚局长总结了上半年工作,安排部署了下半年工作,并就如何加快统计改革与发展提出具体要求;姜玉山副局长通报了局党组扩大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卢成达组长主持了会议。全域性干部职工参加了大会。   杜昌祚局长指出,上半年,全域性上下以“ ***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省委、省 *** 的中心工作,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一手抓防治非典不放松,一手抓统计工作求发展,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杜昌祚局长强调,下半年,我局要继续以“ *** ”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统计局长座谈会确定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围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这一中心任务,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快统计改革与建设步伐,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确保统计资料质量,推动全省统计事业加快发展,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提供优质服务。   杜昌祚局长要求,全域性干部职工一定要努力实践“ *** ”,以“ *** ”重要思想统领统计工作全域性,把“ *** ”重要思想贯穿统计工作始终,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工作会议和全省统计局长座谈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加快统计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上来,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要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进一步狠抓工作落实。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大力推进统计改革与建设,全面开创统计事业新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大发展作出统计部门应有的贡献。   20xx年,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 *** 中心工作,深化统计改革,践行群众路线,着力提高统计资料质量,提升统计优质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经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20xx年工作安排。   一、20xx年工作总结   一全面深化统计改革   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成立了XX县统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由分管业务副局长总牵头,综合科具体承办日常事务,全域性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统计改革工作。二是转变观念,强化统计改革落实。认真学习研究统计改革内容,把握改革重点难点;将改革要求与我县实际情况相结合,进一步夯实我县资料基础。如:针对投资统计改革,提前作好谋划,积极争取省统计局政策支援,将我县农业投资专案纳入投资统计,为蒲江投资新添增长点,奠定了完成全年投资目标任务的基础。   二狠抓统计资料质量   一是坚守统计“四条红线”,建立了统计调查、资料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资料使用和释出等8项业务制度。二是扎实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全年分专业开展统计年报、定报等业务培训20期、参训人员950余人次。三是建立健全统计目标考核机制,制定了部门、乡镇统计目标考核细则,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进度不定期督查、通报,做到了资料质量的随时跟踪、监控。四是健全完善统计基础,要求数出有据、原始台账清楚。五是加强对资料协调性、匹配性稽核评估,建立资料评估会商制,规范了资料上报流程。   20xx年1-12月预计完成地区生产总值95613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5%。其中:第一产业完成162183万元,增长4%,第二产业完成481742万元,增长10.4%,第三产业完成312206万元,增长8.0%。三次产业结构为17:50.4:32.6;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110000万元,增长10.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3182万元,增长1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74元,增长11.5%,农民人均纯收入12885元,增长12.5%。   三深化统计优质服务   做好统计资料释出工作,定期释出统计公报,编印《统计年鉴》和《统计月报》,将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XX市三圈层区县比对及排名按时送县领导参阅。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撰写统计资讯60多条,分析30多篇,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加强统计资讯网站建设,开设统计月报、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及普查专栏,及时上传更新资讯供社会查询,满足公众对统计资料的需求。   加强对乡镇综合统计站的工作指导。确定专人联络乡镇综合统计站,定期开展巡查、指导,网路维护等,将统计服务延伸到乡镇、村社群。   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日”走上街头,采取现场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现场接待各类法律咨询120余人次、发放各类法律宣传资料1500余份。结合统计业务培训,宣传依法报表的法定义务,收到较好效果。   开展统计教育培训工作,20xx年全县在职持证人员335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282人,继续教育覆盖率达84.2%;继续教育合格率达100%;新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43人。“三上”企业统计员注册登记率达100%,持证率达70%,列XX市第二。   四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一是全面完成入户登记,完成个体户登记11378户,占清查数的121。4%;完成联网直报单位数135户的定位、核实、拍照;完成不含联网直报单位登记20XX个,占清查数的110.6%,其中法人单位数1619个。二是全面完成普查纠错工作,通过了市、省、国家级验收。三是全面通过了全市普查质量检查,普查质量获得好评。县统计局已申报经济普查省级先进单位,正在审批中。   五践行群众路线,强化作风建设   组织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干部职工思想受到了再教育,党性得到进一步锤炼,问题进行了切实整改,修改完善了机关内部管理等13项制度。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深入开展“走基层”、“双报到”、“志愿者”服务等活动,支援联络村档案柜2组,为贫困户送棉被等御寒物资;积极开展创文明县城建设,投入5000余元为社群宿舍疏通下水管15米、淘化粪池、配备灭火器8组、粉刷墙壁、新建了停车棚等;走上街头,开展文明交通劝导、爱我家园环境整治志愿服务450余人次。   二、20xx年工作安排   20xx年,全县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统计改革重点工作,夯实统计基础,提高统计资料质量,全力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全面落实统计改革重点工作   20xx年,国家统计局将对gdp核算、能源统计、固定资产投资、商贸统计进行改革。要认真研究改革内容、改革方法,做好预测,准确把握统计改革对我县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   二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加强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抓好“四上”企业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推行企业统计工作联络员制度,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管理制度。大力开展从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四上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三提高统计资料质量   建立完善资料质量工作责任机制,坚持执行统计资料质量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料质量评估办法,拓宽评估范围,利用第三方资料评估资料的匹配性、协调性。   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做好全县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的动态监测和比较分析。拓宽资讯释出渠道,丰富资讯释出内容和载体。加大统计指标诠释、统计资料解读、统计制度公开及统计知识普及力度。   五扎实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应用开发。   充分利用普查资料开展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核算,摸清全县经济总量和结构。组织动员全域性力量深度开发利用普查资料,做好普查成果释出。   六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县   注重实效开展普法宣传,结合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大时间节点,创新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加强统计执法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 *** 关于依法统计提高资料质量的意见》精神,将违反“四条红线”行为作为执法检查重点。   七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两个责任”、“两个意见”,强化干部队伍管理,培养造就为民办事,用心干事,清正廉洁的统计干部队伍。   篇三   20XX年以来,全市统计工作在市委、市 *** 正确领导和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和上级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稳中求进、好中求快”总要求,立足当前形势,围绕部门职责,致力开拓创新,服务发展大局,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明显。   今年来,经济发展面临的复杂多变的内外环境和严峻形势,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挑战,为更好围绕中心工作,服务科学发展,我局紧密结合全市年度发展任务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在“六立足六体现”的总体思路的引领下,不断夯实发展基础,提高工作能力,提升服务品质,彰显统计影响,全市统计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一、统计改革在克难求进中得到进一步深入   今年是统计发展史上的改革之年,以“企业一套表”制度为核心的四大工程建设全面拉开帷幕,城乡住户一体化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服务业统计不断强化,在推行统计系列改革工作的程序中,我们以一以贯之的决心,攻坚克难的精神,认真严谨的态度,克服重重困难,化解种种矛盾,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一是企业一套表改革深入推进。为顺利推动程序,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推进会议,及时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主动与戚区、丹阳等试点地区进行学习交流,坚持业务培训和服务指导并重,经过组织谋划、前期准备、制度试行、正式执行、总结改进等阶段,我市“企业一套表”改革执行日益走向深入和成熟。二是服务业统计逐步加强。今年,市统计局把加强服务业统计列为年度两项重点工作之一,制订下发了较为完整的其他重点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为落实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我市服务业占比,我们组织对20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业重点企业和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了全面清查,通过业务培训指导、法律事务告知、名录核定等工作举措,初步建立了其他服务业重点单位调查体系。三是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提上日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将从今年12月开始,推行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该项工作得到了市委、市 *** 领导的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全市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下半年来,我们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准备,通过认真研究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加强与区镇及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摸底培训和入户调查等举措,全市城乡一体化改革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统计服务在主动作为中得到进一步优化   一是围绕经济发展靠前服务。面对经济形势复杂,经济增速放缓的严峻形势,为当好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我局结合统计改革,建立“三上”企业“一进三促”联络员制度,先后深入宝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日脂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调研;以经济执行形势分析会议制度为依托,围绕全年目标任务,加强对经济执行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动态监测和调查研究;围绕区域经济发展,认真进行县域经济发展比较分析研究,完成了《县域经济发展现状及思考》调研报告。截止11月份,已完成《统计政务资讯》134条,撰写《统计分析》29篇、《统计内部专报》12篇,其中《巨集观环境不容乐观率先目标压力加剧》等得到市领导的批示,资讯工作继续保持在地区的领先位置,今年将力争实现“三连冠”。二是围绕两个率先履责尽职。我市第十二届三次全委会提出要确保到20XX年与大市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围绕这一目标,我们及时建立全市现代化建设监测工作体系,定期组织指标资料的收集分析,认真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多次就“两个率先”的发展现状、存在难点、措施对策向市委、市 *** 领导建言献策,其中:《加快发展科学监测有效推动现代化程序》等调研报告,得到了市委主要领导的专门批示,为推进全市现代化程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围绕重大活动主动作为。为推动经济跨越发展,我市开展了“经济跨越发展”讨论调研活动。我局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立足部门职能,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活动方案,积极投身活动开展,所撰写活动资讯受到了《活动简报》和《今日》报刊的采用,在“我为经济跨越发展建言献策”阶段,为促进经济跨越发展献计三策,经过深入基层企业调研,完成了《关于实现开发区经济跨越发展的思考》调研报告。   三、统计建设在固本强基中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是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加强。省和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档案的出台,从 *** 层面对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我们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快区镇规范建设步伐,在去年有3个镇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实现区镇达标验迎检全覆盖,全市区镇共增加了5名统计人员,基层统计力量得到了新加强。二是县区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按照省局对县市、区规范化达标验收标准的要求,围绕强化自身建设目标,深入谋划研究,全面安排部署,通过明确责任、明确分工、明确时间、明确标准,认真抓好每个环节,切实强化落实成效,11月21日,省统计局验收组对我市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全市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得到了验收组的高度评价和肯定。三是法制建设不断巩固。以“六五”普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总揽,认真组织开展统计“六五”普法宣传工作,大力开展统计法进党校、进机关活动,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人员参加20XX年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按照上级关于开展统计法制工作的要求,对指前、开发区、朱林等3区镇实施了统计督查,工业、贸易、房地产、劳资等专业共监审企业27家。   四、统计调查在创先争优中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是认真抓好常规统计调查。严格执行省、市20XX年年报及20XX年定报制度,落实各统计专业调查要求,农业、工业、建筑、能源、固定资产投资、贸易、劳动工资、综合核算、农村住户和城镇住户等专业定报工作有序开展,通过实行专业会审、联审等举措,使统计调查资料质量得到了不断提升。二是着力抓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伴随着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及面临形势的不断变化,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和名录库建设愈发显得重要,为了开展此项调查,一方面加强与上级统计部门,本地区质检、工商等部门的交流沟通,及时掌握有关资料,了解第一手资讯,另一方面高标准、严要求、全方位的做好基本单位申报工作,定期组织镇区统计站开展会审,及时准确有效的完成基本单位新增、变更和登出,为开展各统计调查奠定良好基础。三是注重抓好节能降耗统计调查。当前经济环境复杂多变,转型升级深入推进,现代化目标日益邻近,这对实施节能降耗统计调查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在认真组织开展好节能降耗基础统计调查的同时,不断加强与能耗管理部门、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联络,深入分析全市能耗现状,及时向市委、 *** 提供节能降耗进展情况,为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做出了不懈努力。   五、队伍建设在提能强质中得到进一步强化   一是统计教育工作成效显著。今年来,围绕队伍建设要求,我们始终把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通过部门协作、宣传告知、考前培训等措施,全市统计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实现大幅提高,全市统计从业资格报名人数达到263人,超额完成目标任务8.3%,创下近三年来统计从业资格报名人数的新高,考试通过率达到92.4%。二是“我一流”活动深入开展。围绕“锤炼一流统计队伍,提供一流统计服务,打造一流统计品牌”的目标,结合部门实际和职能要求,以“局长找局长、科长找科长、科员找科员”的模式,要求全域性党员干部在统计系统范围内各自寻找标杆、确立榜样,制定追赶方案和计划,通过目标引导、机制推动和考核保障,有效提升统计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三是“统计能力突破年”活动稳步推进。为有效助力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四大工程”建设统计改革,为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统计保障,我局开展了以四项工程为主体,包括11项专题内容的“统计能力突破年”活动,通过系列活动开展,改进了队伍建设、业务素质、能力作风、工作效能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实现了队伍建设加强、能力建设突破、效能建设提优。   
2023-09-03 01:27:131

带彩娱乐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带彩"娱乐是什么意思? 玩钱或色 问题二:带彩娱乐违纪属于什么类型违纪 分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三:请问带彩《娱乐》有哪些? 你可以去迪拜皇宫看看。刚上线便引得无数wan家尽折腰,新颖的wan法,传统的you戏,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你wan不到的。 问题四:带彩爱情是什么意思 亲你好,没有相关的解释,单从字面上推敲,是带有彩头的爱情,可能是结婚了就有钱拿呗,不一定是两情相悦,或许是拜金主义等,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问题五:省委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参与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是对还是错的 不管是不是领导干部,赌博在中国被来就是违法行为。 之所以强调领导干部禁止参与,一是由于党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禁止赌博之风从上向下扩散;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防止通过这种“带彩娱乐活动”行贿。利益相关者试图通过故意输给官员大量钱财使受贿的钱财来源“正当化”。 问题六:娱乐活动带多少“彩头”才不算赌博 近日,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要求坚决遏制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其中,“对群众带有少量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行为查处”一句话,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春节长假即将来临,亲朋聚会的时候,难免“摸”上几把。那么,带多少“彩头”才不算赌博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严厉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也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彩头”的群众娱乐活动越来越普遍,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区分娱乐与赌博,给公安执法工作带来了实际难度:对构成赌博罪的行为好认定,但是在群众娱乐和赌博行为之间就不好界定了。实践中,一般是通过打牌目的和赌资大小进行甄别。但是,这种办法仍然经不起推敲。有的人目的就是赢钱,但是数额小;有的是亲朋好友之间纯粹为了娱乐,而恰恰输赢又突破了数额的界限。对此,执法部门往往处于两难境地。究竟该如何区分赌博行为和群众的娱乐活动?从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看,无非是在强调亲朋关系和提高赌资标准上做文章。但是,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论如何都不能回避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一事实。在这个框架下,想从目的、数额的角度科学地区分群众娱乐和赌博行为,是不现实的:首先是动机不好认定,群众打牌娱乐带彩头,谁也不想总输,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呢?其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活水平不同,不同的人对金钱的心理承受能力也不一样,用数额来强行区分,不仅实践中操作困难,也不符合法制精神。另外,以群众打麻将为例,有的虽然玩得小,但和个大牌赌资可能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线,总不能在打牌的时候还要计算数额防止违法吧?如果和了大牌,是追究“点炮”的人,还是惩罚和牌的人呢?可见,关于赌博行为的立法已经相对滞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禁止赌博的规定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笔者认为,为了更好打击赌博犯罪,应当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取消严禁赌博的条款。第一,法制建设应紧跟时代步伐,取消该条款并不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且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年规定严禁赌博是符合特定时期历史条件的;如今将群众娱乐活动从赌博行为中区分出来同样是历史的进步。既然把带彩头的打麻将、玩纸牌定性在群众娱乐活动上,就没有必要再用数额去区分娱乐还是赌博,如果其行为真正超过了娱乐的界线,可以直接以赌博罪定罪处罚。第二,从立法上根本解决实践难题,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需要。既然有了群众娱乐的提法,那么,赌博行为在群众娱乐和赌博罪的夹缝中就难以生存,即使执法机关不断出台解释,也不能避免理论缺陷和实际操作困难。因此,最好的办法是从立法的高度去彻底解决。第三,从法理上完全可以依据社会危害性来定性赌博。群众带彩头的娱乐活动,只要是在自身合理的承受范围内,即使数额超过了界限,也没有社会危害性;而触犯赌博罪的行为,虽然数额微小,也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因此,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来认定行为的性质。第四,这也为国家正在逐步开放和完善的福利彩票业奠定了法律基础。彩票虽然是国家承认和认可的行为,但如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无法理解花上万元买彩票的行为了。所以,必须从立法角度去解决法律矛盾问题。第五,可以充分发挥道德的规范作用,把非赌博罪的“赌博行为”放在道德领域去调整。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于混淆道德与法律,在道德领域内广泛行使国家处罚权的做法应有所改变。当然,取消严厉禁止赌博行为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赌博是合法的。相应地,更要加大查处赌博罪的执法......>> 问题七:门酒娱乐是什么意思 喝酒玩,放松心情 问题八:国家公职人员十年前参与过赌搏(带彩娱乐活动),现戒了,但有人举报 原文:上与群臣论止盗。或请重法以禁之,上哂之曰:“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廉肚耳,肤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自是数年之后,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焉。(选自司马光《资治通鉴》)  翻译:  (唐太宗)皇上与群臣议论怎样禁止盗贼。有人请求使用严厉的刑法来制止。皇上微笑着对那官员说:老百姓之所以去做盗贼,是由于赋税太多,劳役、兵役太重,官吏们又贪得无厌,老百姓吃不饱,穿不暖,这是切身于实际的问题,所以也就顾不得廉耻了。我应该不奢侈,节省开支,减轻徭役,少收赋税,选用廉洁的官吏,使老百姓穿的吃的都有富余,那么他们自然就不会去做盗贼了,何必要用严厉的刑法呢!从这以后,过了几年,天下太平,没有人把别人掉在路上的东西拾了据为己有,大门可以不关,商人和旅客可以露宿。(唐太宗)皇上曾对身边的大臣说:“君主依靠国家,国家依靠民众。依靠剥削民众来奉养君主,如同割下身上的肉来充腹,腹饱而身死,君主富裕国家就灭亡。所以,君主的忧患,不是来自外面,而是常在自身。欲望兴盛,费用就会增大;费用增大,赋役就会繁重;赋役繁重,民众就会愁苦;民众愁苦,国家就会危急;国家危急,君主就会丧失政权。朕常常思考这些,所以就不敢放纵自己的欲望了。” 问题九:两学一做四个专项整治是什么意思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的是“学 *** 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 四个专项整治是指 机关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违规公款消费问题专项整治。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专项整治。 财务票据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党员干部带彩娱乐问题专项整治。 问题十:带彩"娱乐是什么意思? 玩钱或色
2023-09-03 01:27:201

统计执法工作计划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现在的你想必不是在做计划,就是在准备做计划吧。计划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统计执法工作计划,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统计执法工作计划1   为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工作保障作用,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根据《20xx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思路   20xx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围绕贯彻实施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统计“双基”建设,突出抓好重点服务业等联网直报执法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代填代报、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屡次迟报和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保障“四大工程”顺利实施。    二、统计执法检查项目和内容   (一)统计综合检查   检查对象:有关乡镇(街道)。   检查内容: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情况;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规范化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乡镇(街道)主要统计数据质量;“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制度和“四条红线”(即: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规定的执行情况。   组织实施:市局法规处牵头,各相关专业配合。   检查时间:20xx年9月底前。   (二)联网直报企业检查   检查对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   检查内容: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创建进展情况;企业“一套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企业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组织实施:市局工业、投资、贸易等专业处室牵头,法规处配合。   检查时间:20xx年10月底前。   (三)统计代理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全市统计中介机构。   检查内容:统计中介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企业“一套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执业过程中有无涉嫌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实施:市局法规处牵头,有关专业配合。   检查时间:20xx年3月份。   (四)重点服务业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各县(区)统计局、重点服务业联网直报企业。   检查内容:全省服务业统计年定报工作“六到位”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服务业企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情况和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组织实施:市局服务业处、法规处。   检查时间:检查时间:20xx年4-7月份。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综合协调法制及各相关专业力量,切实发挥统计法制工作保障作用。全年市局抽查不少于100个调查对象、县局抽查不少于50个调查对象。   2、强化行政指导。要将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指导紧密结合,将行政指导贯穿于统计执法检查全过程,综合运行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推荐、信用公示、警示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和被检查对象的依法统计意识。   3、提高执法成效。深入开展执法效能评估活动,完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实效;注重统计检查与数据质量评估相结合,切实发挥执法检查保障数据真实性的作用;加大对违反“四条红线”、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统计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发挥统计法的威慑力。   4、规范执法程序。各地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和市局有关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执法检查全程质量控制,做到程序规范、证据齐全、定性准确、裁量合理、查处过硬,切实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质量。 统计执法工作计划2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规范我区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整治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计划。   一是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围绕工业、贸易、投资、重点服务业等,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以及非法干扰企业真实独立报送统计数据、违法代填代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是加强统计执法检查抽查力度。区局将根据市局分配的任务和比例,结合我区“三上”企业的数量,在去年的基础上加大检查力度。   三是有条件的办镇统计站。可在辖区内专业市场选择一两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做到宣传教育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和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态势。   四是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对企业违反统计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查处有关企业迟报、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代填代报、干扰企业报送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继续将“四条红线”执行情况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对触犯“四条红线”的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统计执法工作计划3   进一步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统计执法检查对象   (一)统计综合执法检查地区:枫桥街道。   (二)统计专项检查:联网直报单位。   (三)统计专业监审单位50家,其中工业、能源专业20家单位,劳动工资、科技专业8家单位,建筑、房地产、投资8家单位,贸易餐饮专业7家单位,服务业专业7家单位(被查单位由区统计局另行通知)。    二、统计执法检查内容   (一)统计综合执法检查内容   (1)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源头数据质量情况;   (3)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即: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指令报送和冒名报送等突出问题;   (4)其他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统计专项检查内容   (1)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及数据质量情况;   (2)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统计专业监审内容   (1)工业、能源专业   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规定的执行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统计持证上岗、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基础工作情况,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各品种能源消费等主要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和数据质量情况。   (2)贸易、餐饮专业   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规定的执行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统计持证上岗、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基础工作情况,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零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和数据质量情况。   (3)服务业、核算专业   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规定的执行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统计持证上岗、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基础工作情况,地区gdp和服务业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付工资总额、期末人数等主要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数据质量情况。   (4)投资专业   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规定的执行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统计持证上岗、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和完成额,建筑业总产值、施工项目数及面积、竣工项目数及面积,商品房销售额、空置房面积、平均人数等主要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和数据质量情况。   (5)劳动工资、科技专业   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规定的执行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统计持证上岗、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基础工作情况,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研发投入等主要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和数据质量情况。   (6)其他专业按相关要求确定。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被列为统计综合执法检查的地区,也同时作为市统计局的督查对象,原则上市局的督查和区局的检查同时进行。被检查地区统计部门应当提前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以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统计专业监审,由区统计局各专业与各地统计部门协调,各专业在确定检查单位时,要上下对接、专业衔接,同一企业不同专业实行联合检查,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被监审单位。统计监审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统计监审工作报告以及监审结果汇总表,并根据统计监审情况对被监审单位作出统计监审结论、处理建议。   (三)统计执法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统计监审工作暂行办法》、《XX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统计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做到程序规范、材料齐全、数据准确、查处过硬。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四条红线”、或在统计数据上严重弄虚作假等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或经行政指导仍不改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四)统计执法检查采取执法检查与统计行政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把行政指导贯穿于统计检查工作全过程,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同一检查对象一年内不得重复。   (六)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从20xx年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时间将另行通知。 统计执法工作计划4   20xx年,中心将按照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三个突破年”活动动员大会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5张清单、1个平台、7项相关改革举措”的具体要求,按“138”(即:立足一个平台、顺应三个变化、提升八大功能)工作思路,扎实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发展。   第一,立足一个平台。   立足政务服务新平台,找准新定位,充分发挥“一办三中心”职能作用和机制优势,推进政务服务资源的集聚、集约、集成,加快建设“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提升、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第二,顺应三个变化。   一是机构调整。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要求,1月4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已经举行了揭牌仪式,明确了调整建立“一办三中心”(政务办,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一体化管理模式。二是职能扩大。除承担原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办公室、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外,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职能,将整合划入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三是责任更重。中心的名称从“行政服务中心”到“政务服务中心”,一字之差,却是内涵上的跨越,意味着市委、市政府赋予了我们新的使命、新的任务,意味着我们将在全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进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担当。   第三,提升八大功能。   一是提升“政务资源集聚”功能。深化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大力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引导、规范涉审中介服务,适时增设“外商投资企业便利化改革登记、境外人员入境(来锡)就业”等联办服务专窗。   二是提升“政务信息共享”功能。认真落实市“智慧政务”建设的具体部署,开发、建设并试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信息平台,着力推进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形成跨窗口、跨部门、跨层级政务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三是提升“流程柔性再造”功能。会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完成“三证合一”改革。切实提高180个市级重点项目服务效率。坚持不懈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供给内容和形式的转变,努力提供个性化“套餐式”定制服务。   四是提升“权力运行公开”功能。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最大程度做到“全上网、真上网”。继续推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与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融合、与部门核心业务融合、与行政绩效管理融合。五是提升“服务形象展示”功能。持续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落实。强化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培训。更好发挥门户网站、微博等新媒体在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方面的作用,全面展现新常态中的新作为。六是提升“行政效能监督”功能。着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创新“三个结合”(自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督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督查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增强服务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全面实施“六项”评议机制,组织对作风效能和“三个突破年”活动开展情况的明查暗访。七是提升“民生诉求响应”功能。理顺全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管理体制,推动将各级政府热线纳入同级政务办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热线一号对外、112个平台单位联动服务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三合”(整合、融合、联合)作用,进一步提高统一接收、派发、反馈的服务效率。八是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功能。按政府决策,配合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整合交易机构、交易信息系统、专家库、交易场所等交易市场资源,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统一、公平、规范、有序运行。
2023-09-03 01:27:291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决的最高金额是多少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9-03 01:27:382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有哪些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统计调查对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并且当年又迟报统计资料两次的;二是在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但在当年迟报统计资料三次的。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于一张具有独立的表名、表号的统计调查表,只要行为人发生迟报现象,即认定为迟报一次;对于表号、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则不论行为人是迟报其中的一张还是几张,甚至是整套统计调查表,均只能认定行为人迟报一次。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23-09-03 01:27:49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第二十四条 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第二十五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2023-09-03 01:28:351

统计违法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统计违法处罚标准并没有明确标准,但是政府统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2023-09-03 01:29:011

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处分种类包括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知衫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附则。从防惩统计造假作假的责任界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或检查)对象责任人员明确了适用对象、情形认定和处分处理建议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拓展资料:前款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搭乱腔员、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陪山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2023-09-03 01:29:101

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全文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附则。从防惩统计造假作假的责任界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或检查)对象责任人员明确了适用对象、情形认定和处分处理建议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拓展资料:前款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法律依据:《建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责任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严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失察,且造成不良后果:(一)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6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二)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的3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03 01:29:241

统计违法责任人处理建议办法

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有处分处理权限的机关应当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023-09-03 01:29:391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法律分析:统计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023-09-03 01:29:481

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建议办法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附则。从防惩统计造假作假的责任界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或检查)对象责任人员明确了适用对象、情形认定和处分处理建议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前款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法律依据:《建议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责任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严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失察,且造成不良后果:(一)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6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二)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的3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2023-09-03 01:29:561

金沙县卢宏违法行为违纪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附加:《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而且单位意志是通过其权力行使者来体现的,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023-09-03 01:31:121

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建议办法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附则。从防惩统计造假作假的责任界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或检查)对象责任人员明确了适用对象、情形认定和处分处理建议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拓展资料:前款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法律依据:《建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责任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严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失察,且造成不良后果:(一)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6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二)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的3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2023-09-03 01:31:201

统计法规定哪些人员应承担责任?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知衫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附则。从防惩统计造假作假的责任界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或检查)对象责任人员明确了适用对象、情形认定和处分处理建议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拓展资料:前款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搭乱腔员、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陪山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2023-09-03 01:31:281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二是经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三是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是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2023-09-03 01:31:431

统计造假会不会坐牢

不会坐牢,但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三不得”现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说,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这些统计违法行为中部分又是行政干预所致。为此,新《统计法》对完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干部“三个不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新《统计法》同时取消了现行统计法中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减少了官员们“随意处置”统计数据的空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2023-09-03 01:31:591

调查处分非公务员监察对象违纪行为有何依据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五)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六)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七)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被监察部门的相关人员就包括非监察对象。
2023-09-03 01:32:082

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党全社会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良好局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不断深化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的认识,深刻总结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形势得出的科学结论,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继承中发展、实践中创新,作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十七大将反腐倡廉建设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写入党章,用党内根本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对近年来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总结和充分肯定。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党中央先后在2005年1月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8年5月,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各级党委、政府按照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党中央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是一以贯之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方针、原则和政策是在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的。构建和完善惩防体系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通过统筹协调、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二)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觉承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腐败问题,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努力探索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从严纠风、坚决惩治等方面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全党全社会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问题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多措并举防治腐败的综合效能进一步显现。去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把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明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工作任务,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发挥了反腐倡廉责任主体作用。2009年初,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惩防体系建设39个牵头单位、132家中央国有重要骨干企业、12家中央金融企业党委(党组)普遍召开反腐倡廉工作部署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提要求。中央纪委召开2009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部署会议后,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办法》,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审定。目前,已有8个省的省委书记及省级领导干部带队对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省(区、市)正在积极开展这项工作。(三)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合力。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17个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建立惩防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文件,确定了工作程序。财政部针对承担的7项牵头任务,分别与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建立分工合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监总局等单位,利用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定期与协办单位研究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省(区、市)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制定了联系合作的工作规范,形成了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合力。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检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这方面做的工作主要有:(一)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去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紧紧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24个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分三轮深入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重点对2008年新增1000亿元和2009年新增2800亿元中央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进展缓慢、配套资金未足额落实、项目审批建设程序不严格、资金拨付管理不到位、招标投标不规范、项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有效防止了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发生,促进了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据统计,24个中央检查组在三轮检查中实地检查项目3963个(次),截至2009年11月10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中的违纪违法案件88件。(二)加强对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一些地方单位借口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非法擅自批地用地的行为,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通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支出要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去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33643件,其中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001件。(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对节能减排目标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特别是借机上马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等问题。2009年1—11月,全国立案查处环保违法违规案件10489件,会同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了5起环境违法案件。三、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制约,提高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是预防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对于增强反腐倡廉教育效果,规范权力运行,有效预防腐败起到关键作用。(一)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一是分级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专题培训班,重点培训党政主要领导,明确党纪政纪要求。不少地方开展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专题教育,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做辅导报告,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提出党纪政纪要求。二是充分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许多地方建立警示教育示范基地,利用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三是加强岗位廉政教育。一些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试点,教育引导公职人员结合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规范履职行为。四是积极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试点工作。有些省(区、市)积极推进考试试点,以考促学,取得初步成效。五是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廉政公益广告展播活动,推动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进一步开展,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社会文化氛围。(二)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以解决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一是运用多种载体,开展作风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列入2009年抓落实的重点工作,以“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服务经济保增长,改善民生保稳定”等为主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二是以落实中央厉行节约要求为切入点,狠刹铺张浪费之风。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通知》(中纪发〔2009〕11号),对贯彻落实中办发11号文件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三是针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治理。一些地方针对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宗旨淡化、推诿扯皮、作风懒散或效率不高等问题进行了治理。四是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建章立制,加强监督,推动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各地区各部门通过财政预算压缩出国(境)、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三项经费158.06亿元;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三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0%、45.5%和37.6%。公款出国(境)旅游得到进一步遏制,2009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103件,涉案人数319人,追缴涉案金额537.1万元。(三)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积极开展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试点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推进。巡视工作始终把发现问题作为着力点,把强化巡视成果运用作为生命线,把促进工作作为根本目的,中央巡视组先后对浙江等12个省(区、市)、中国保监会等4个中央金融单位、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等4个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进行了巡视,对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进行了巡视回访,促进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了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巡视组也完成了对149个市(地、州、盟)的巡视,并对199个省直部门、371个县(市、区、旗)、29家省(区、市)属国有骨干企业和12所省(区、市)属高校的巡视。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取得重要突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施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对7036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肃查处了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一)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009年1—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结案101893件,处分106626人。在受处分人员中,给予党纪处分85353人,给予政纪处分29718人。严肃查处了王益、米凤君、陈少勇、朱志刚、皮黔生、黄松有、陈绍基、王华元、郑少东等大案要案,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震慑了腐败分子,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二)扎实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2009年7月,中央作出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通知》等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指导意见。设立了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并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建立了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重要案件协查机制。据统计,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51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21人,专项治理工作开局良好。(三)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金融等重点领域和方面,突出查办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受到严肃查处。据统计,2009年1—11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858件,涉案金额32.9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2906件,涉及国家公务员3202人。同时,积极妥善应对和处置跨国(境)商业贿赂案件,大力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中资企业的境外经营行为。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实际成效。(一)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共清理党群系统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75588个,撤销73726个,撤销率为97.54%。通过大幅削减项目,减轻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了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二)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全国各地共清理涉农收费文件2933个、收费项目5865个,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减轻农民负担6.7亿元。(三)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积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和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邮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进一步减少。(四)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共下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291.2亿元,各省配套252.7亿元。全国取消教育收费项目累计106项(次)。全国共查处教育乱收费问题涉及金额4.1亿元,已清退2.45亿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3530人。(五)有效遏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面推进,药品流通、销售领域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和收费行为更加规范,乱收费问题明显减少。(六)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管。各地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促进了资金管理和运行的规范。通过治理,全国各地共查处“四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规违纪问题4245个,涉及资金44.5亿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1574人。(七)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力度加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的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工作进展顺利,各地取消涉及交通和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17项,涉及金额392.49亿元;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1430个。六、不断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2009年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一次审议通过三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为推动三项法规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2009年7月13—14日,中央纪委召开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就有关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除此之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了一批具体制度和措施,大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一)完善廉洁从政、廉洁从业行为规范。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监察部等部委公布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二)完善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制度。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中央纪委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惩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央纪委正式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推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2009年5—9月,监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3次派员赴维也纳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查和技术援助政府间工作组会议。应联合国秘书处邀请,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组团于2009年11月,赴卡塔尔多哈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七、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入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是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今年以来,一批改革措施得以实施,工作进展顺利。(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效。按照严把合法关、合理关和监督关的要求,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实际,本着“应减必减”的原则,对国务院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审核论证。对国务院一些部门提出的拟新设审批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督促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2009年各省(区、市)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25项,下放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2116项。(二)财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收支两条线”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或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全面深化,中央和地方超过32万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超过23万个执收单位实施了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采购额预计达到6000亿元。(三)治理金融领域突出问题取得新进展。中央纪委会同证监会推动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加大对泄漏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果,截至11月底,全国通过自查和重点检查共发现“小金库”22884个,涉及金额101.58亿元,因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发挥,预防腐败试点工作逐步推进,条件成熟的地区建立了预防腐败机构,加强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反映腐败现状指标体系和腐败预警机制建设,推动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干部人事、司法、投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八、深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主题实践活动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意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问题,增强了自身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开展向四川省南江县原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王瑛等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活动,树立了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增强了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加强县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2009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配置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第一次专门就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作出规定。截至2009年11月底,中央纪委监察部为全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补配办公办案设备装备工作基本完成。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了《2009—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提出5年内将纪检监察干部轮训一遍的目标。去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分3期对全国近2000名县纪委书记进行了集中培训,这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各省(区、市)也加强培训工作,北京、浙江、陕西、黑龙江等地举办了乡镇纪委书记培训班。在充分肯定这些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做到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2023-09-03 01:32:491

国家最近颁布了哪些纪检监察法律????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2010-11-26)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2010-03-25) ·《罪名补充规定(四)》解读 (2009-10-16)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6)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2009-05-27) ·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09-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04-18) ·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8-01-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2008-01-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11-21)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07-0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07-08) ·最高检: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立案标准批复 (2007-05-18) ·最高检: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立案标准批复 (2007-05-18)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5-11) ·两高出台处理盗抢机动车案司法解释(全文) (2007-05-09)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2007-04-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7-03-26)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03-01)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1-19)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1-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 (2007-01-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6-12-28)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2006-02-22)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02-22)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2-22)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2-22)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2-22)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6-02-22) ·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2-22)
2023-09-03 01:33:153

什么所做出的处罚称为处分

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处分属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指行政机关内部对于违反行政机关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惩罚措施;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所做出的处罚称为处分。所谓处分,是指有关组织依法对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例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处分,法院对法官给予的处分,事业单位对其职工给予的处分等。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处分和处罚的区别:(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5)执行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执行,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诉;综上所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所做出的处罚称为处分,处分属于行政处分,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即被处分的是国家公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23-09-03 01:33:261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惩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条 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条 擅自超领导职务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六条 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七条 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务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第八条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 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 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3 01:33:411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有

法律分析: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3-09-03 01:33:481

2009年5月国家大事

2009年5月时事政治国内5月1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5月4日,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5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当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在关键时期。境外疫情已发展到2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仍然面临传入风险,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决不可掉以轻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继续毫不松懈地做好防控工作。(详见本期“时政”栏目) 5月12日,纪念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活动在震中汶川县映秀镇举行。(详见本期“时政”栏目)国际5月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华盛顿说,击败“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武装是美国、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的共同目标,三国需要强化合作,共同应对恐怖组织和极端分子的威胁。5月11日,第二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在英国伦敦举行。
2023-09-03 01:33:591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

瞒报,虚报,恶意篡改,,拒报报表等等
2023-09-03 01:34:442

《统计法》知识

  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全文共七章五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2]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六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计5条[3]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计5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计11条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计3条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3 01:34:521

什么所做出的处罚称为处分

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所谓处分,是指有关组织依法对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例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处分,法院对法官给予的处分,事业单位对其职工给予的处分等。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处分和处罚的区别:(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5)执行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执行,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诉;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23-09-03 01:35:011

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统计行政规章吗?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振幅都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制定权限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一,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第二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2023-09-03 01:35:102

我国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关于行政法范畴的网文如下,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规定·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土地复垦规定·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建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强制戒毒办法·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专利代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行社条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军服管理条例·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农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这些都属于广义的行政法,只是一部分,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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