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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能够享有的经济权利有哪些

2023-09-12 17: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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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谪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由于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各不相同。同时,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权等。

  1.贯彻法定原则。

  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各类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调制权,而不是滥用或超越自己的调制权。

  3.不得弃权。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能放弃调制权,由于调制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基本利益和国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该调控的时候调控,该规制的时候必须规制,不能违法地不作为,或者任意放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队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东 奥中级职称栏目精选稿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市场主体应当接受相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依法实施的调制行为,如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调整税率、利率,国家征税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只要是依法进行的,市场主体就不能拒绝或反抗,这是其基本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在竞争的过程中,市场主体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不正当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这是依法竞争的基本要求。一旦市场主体违反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

慧慧

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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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宏观调控法

法律分析: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2023-09-03 18:50:361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1)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有:财政政策调控方法、货币政策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和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2)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有:利益诱导方法(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计划指导方法(指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规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强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的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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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律规范

法律分析: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根据宏观调控法对市场主体的依法干预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国家不是直接通过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不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而是通过表现为法律规范的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使市场主体明确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得到允许或鼓励,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不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受到限制或禁止,从而影响市场主体对具体经济行为的选择。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023-09-03 18: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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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宏观调控法是一种政府干预法

法律分析: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因此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干预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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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3 18:51:531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方面

宏观调控有三大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行政手段。一、经济手段(1)经济计划比如我国关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五年发展规划、十年计划等。(2)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产业政策。一般是间接调节,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手段→触动市场参与者利益→调节引导市场参与者的经济活动)二、法律手段国家制定和运用法律法规,包括经济立法、经济司法、法律监督。(1)经济立法,制定法律:比如国家制定《个人所得税法》。(2)经济司法:运用法律:比如打击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3)法律监督:比如根据《食品安全责任法》对食品行业进行安全大检。三、行政手段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禁止、整顿、查封、扣押、检查、监督、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一般都是直接调节,且带有强制性。比如房地产调控政策,限售、限购;下令关闭污染严重的小煤窑等;国家旅游局规定:十一黄金周期间各旅游景点不得擅自涨价。
2023-09-03 18:52:011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总量和全局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也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内容。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就是宏观调控法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有用性,也即宏观调控法是否有用以及究竟何用。宏观调控法的宗旨,是指宏观调控法所欲实现的目标。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应遵循的根本准则。包括:调控法定原则、调控适度原则、调控公平原则和调控绩效原则。
2023-09-03 18:52:212

什么是宏观调控法????

一、国家要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因:1、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有些领域不能让市场来调节,有些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来调节。2、即使在市场调节可以广泛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也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包括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二、调控目标:宏观调控的目标: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 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三、调控领域:宏观调控是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调控,调控的领域自然是整个市场经济。着重关注以下方面。1、有关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凡是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法要监管、调整的问题。另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所要干预的领域。2、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将宏观经济调控界定在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体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作用。3、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领域。对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或者单个私人的力量难以办好的方面,政府需要直接进入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促成私人进入。
2023-09-03 18:52:391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

1、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1)财政政策调控方法(2)货币政策调控方法(3)产业政策调控方法(4)价格政策调控方法(5)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2、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1)利益诱导方法: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2)计划指导方法:指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规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3)强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的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
2023-09-03 18:52:471

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

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根据查询宏观调控法体系定义得知,宏观调控法体系是指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发展的综合调控系统,主要有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构成。
2023-09-03 18:53:011

如何理解我国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在公权力领域,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不能缺少主体的存在,当然宏观调控权也不例外。国家虽然享有宏观调控权,但其权力的行使是需要借助一定的组织或机构的,于是国家享有的宏观调控权便分化成许多的分权力,例如宏观调控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管理权、宏观调控监督权等,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组织来行使。我国宪法第62条第9、1O款,第67条第5款,分别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对国家预算享有决策、审批的权利作出规定,这就是一种宏观调控权主体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法律体现。宏观调控权主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决策主体、评估主体、执行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多元主体所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体。宏观调控权主体就像人体的各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是相互独立,自成体系,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同时又需要各个部分相互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一项宏观调控决策制定之后,就需要有具体的机构去实施。实施的效果如何,就需要有具体的机构去评估,为更好的进行下一步宏观调控积累经验。而没有对实施的机构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那么宏观调控的目标就难以实现甚至落空。所以宏观调控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分类依据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学者从经济法律理论研究的“二元”基本假定,即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二元结构基础上来分析,把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即所谓的“调控主体”;一类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宏观调控的主体,即所谓的“受控主体”。其中“调控主体”就是宏观调控权的主体。有的学者从一元的角度来分析宏观调控权主体,即从宏观调控权主体内部进行分析。一是根据主体所承担的职能,实际上就是明确具体哪些国家机关具有宏观调控权。这种分类依据是通过对权力主体的宏观调控的职能的考察来分析。如果一个国家机关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那么它就是宏观调控权的主体,反之,如果不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它就不是宏观调控权的主体。需要强调的是,某一国家机关具有某一宏观调控职能是由市场经济基础所决定,“每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_1 宏观调控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同样,宏观调控权主体的产生和存在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的结果。另一是根据相关的法律确定主体所具有的宏观调控权,即依法对宏观调控权在各国家机关进行配置,由于某一国家机关依法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不同,进而所承担的宏观调控的职能也不同,它在整个宏观调控权主体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也就不同。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宏观调控法,关于宏观调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中。某一国家机关能否进行宏观调控,对何种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非经法律规定或授权不能成为宏观调控权的主体。基于经济法律理论研究的“二元”基本假定,对宏观调控主体的分析过于笼统、抽象。只是单单地指出“调控主体”是宏观调控权的主体。没有对宏观调控权的主体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活动中,很容易造成调控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清、采取的调控措施不力等问题。应从一元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权的主体进行分类。首先,确定宏观调控权主体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划分为不同的宏观调控权主体。调控主体具体享有哪些宏观调控权,应该由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法律”应该是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他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宏观调控权主体作出规定。其次,由于宏观调控权的产生与存在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完全依靠法律对宏观调控权主体所作的规定,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希望依靠法律对宏观调控权主体作出详细的规定更是不可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某一国家机关所承担的宏观调控职能会有所变化,这种职能的变化体现到相应的法律中会有一个时间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就需要依据主体所承担的宏观调控的职能对宏观调控权的主体进行分类。把法律的分类依据与职能的分类依据两者结合起来。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依某一国家机关所承担的宏观调控的职能。
2023-09-03 18:53:091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A、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B、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C、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2023-09-03 18:53:191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不同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理论基础不同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扩展资料其特征有:(1)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在经济法学界,金泽良雄将规制限定为公的规制。它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政府公共机构也成为了规制主体。鉴于对权力的怵惕之心,市场规制必须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和办事程序。故市场规制的公共性除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外,还应当包括规制标准和程序的公法性。(2)规制角度的限制性。公共机构干预经济活动有积极指引和消极限制两种角度。市场规制属于后者,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对阻碍市场机制发挥应有功能的现象加以限制,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或经济许可等。
2023-09-03 18:53:331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宏观间接调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 ①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 ②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 ③由管项目审批、管钱、管物转向搞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2)计划指导原则。以经济为基础,抓好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确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大战略,及时为微观经济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通过信息交流、计划发布等方法,为微观经济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集中和重点性原则。宏观调控要着重控制国民经济中的重点部门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产业,如农业,交通、能源和重工业。 (4)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合配套调控原则。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其他手段配合执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A、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B、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C、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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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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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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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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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比宏观调控法产生更早对吗

市场规制法比宏观调控法产生更早是正确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都依靠国家的干预理论,但是又有所不同,比如市场规制法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另一者则依据问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的竞争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它是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虽然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的优点,但具有一定的随时性。市场主体通常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竞争手段,从而造成了垄断、贫富差距等问题,只有国家进行直接干预,才能有效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当然宏观调控法以国家进行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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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可运用哪些宏观调控手段稳定物价总水平?其主要手段是什么?

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分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你讲的计划手段包含在行政手段中. 经济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 法律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法规; 行政手段则是政府发布的经济命令。 经济手段:这是指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杠杆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工具,主要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工资等。 法律手段:这是指政府依*法制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个人财产,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个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各种经济组织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经济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 行政手段:这是依*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纵向性、无偿性及速效性等特点。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还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计划手段有相对稳定性,不能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经济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当计划、经济手段的调节都无效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将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当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
2023-09-03 18:55:331

宏观调控法有哪些实例?

例子一:为解决股票供求矛盾,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先后设计了从定I发行认购抽签表到无限量发行认购抽签表及专项存单等多种发行方式、其一个共同特征可以说都是借助“中签表”来分配新股认购的份额。例子二:2018年一段时间农副产品价格节节上猪肉价格空前的贵,政府通过对农民养猪进行补贴促进猪源,目前全国的猪肉价格已趋于平稳,通过宏观调控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百姓的安定。扩展资料宏观调控的领域1、有关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凡是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法要监管、调整的问题。另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所要干预的领域。2、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将宏观经济调控界定在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体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作用。3、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领域对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或者单个私人的力量难以办好的方面,政府需要直接进入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促成私人进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宏观调控
2023-09-03 18:55:401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特点

国家机关,主要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宏观而不是微观,间接而不是直接。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分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包括财政政策和计划,经济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法律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法规;行政手段则是政府发布的经济命令。宏观调控经济手段这是指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杠杆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工具,主要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工资等。经济手段中的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产品购销政策、价格政策、扶贫政策、产业政策等。如: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宏观调控法律手段这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个人财产,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个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各种经济组织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以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经济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如: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2000年春节热销商品中查获假冒伪劣“五粮液”“剑南春”酒,承德“露露”“大白兔”奶糖等假冒伪劣商品,价值200多万元。宏观调控行政手段这是依靠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纵向性、无偿性及速效性等特点。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还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计划手段有相对稳定性,不能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经济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当计划、经济手段的调节都无效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将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当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如政府下令关闭污染严重的小煤窑、小油田等.国家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宏观调控体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2023-09-03 18:55:571

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法律分析:1、经济手段: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经济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最主要的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经济计划)。2、法律手段: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3、行政手段: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023-09-03 18:56:041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与经济法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经济法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2023-09-03 18:56:141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一般禁止式、积极义务式、辅之以有条件的一般允许 对吗?

对的。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如下:(一)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法(二)积极义务式的调整方式(三)有条件的允许式调整方式供参考。
2023-09-03 18:56:251

为什么说宏观调控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

  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特点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构成之一。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宏观调控是其中一种。对宏观调控予以规范的法律,便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个新型的部门法,具有许多鲜明的时代特征。宏观调控法在立法上更有如下一些特点:  (一)立法内容上的多样性和变动性  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涉及面广,体系庞大,调控措施和活动种类繁多。宏观调控立法从内容上看,必然覆盖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按照宏观调控及其立法体系的轴线,首先,现代国家的计划涵盖范围越来越广,不仅全面涉及社会经济领域,还要规划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经济计划如今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次,国家的经济政策包括国民经济各产业、行业和部门的政策,及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如财政、税收、货币、信贷、外汇、外贸、价格等)的政策。此外,各种经济杠杆、政策工具和手段的运用也各有特点。可以说,宏观调控立法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不仅较之其他部门法(如刑法、民法等)显著不同,即在经济法体系内部,其他如竞争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也远为逊色。  宏观调控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给立法带来难度,即立法难以覆盖其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国家宏观调控活动和措施密切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利益关系,它应当由立法加以规范。宏观调控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权力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在法治条件下,国家的全部公共权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有法律授权,不应当存在“法外权力”。否则,就会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说是一种“权力缺席”和“权力失约”(注:谢晖:《权力缺席与权力失约-当代中国的公法漏洞及其救济》,《求是学刊》2001年第1期。)。有鉴于此,宏观调控立法应当注意:第一,宏观调控中的各种国家权力及其基本行使方式,都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有些内容在法律中可以采取概括加列举方式,尽可能明确、具体和扩大覆盖面,避免大的遗漏。第二,政府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和范围内,对宏观调控的具体做法可作出详细规定,但不得同国家法律相抵触,更不得超出法律范围设置新的权力。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是各种经济总量。宏观经济结构和运行及各种经济总量,是由全社会各主体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微观领域的众多经济个量组成的。它们都在不停地运动和变化着。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也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变化而调整、改变。宏观调控立法应当将这作为一条原则性要求加以肯定。但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多变性也给立法的稳定性带来困难。应当承认,一般说来,宏观调控法的稳定性较之其他法律稍差。这也是它在立法上的一个明显特点。但法律都应当具有一定稳定性,宏观调控立法也不例外,不能只强调它的变动性便否认它的稳定性。宏观调控不能朝令夕改。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宏观调控目标是具有确定性的,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也是确定的,这些决定着宏观调控立法具有相对稳定性。特别是关于宏观调控总的或各个基本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稳定性更强。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动性,在法律之外还需要颁布许多行政法规和规章,或者制定一些暂行或试行办法。这些法律文件的稳定性稍差,便于适时修改、调整,但制定和颁布时也应考虑到具有相对稳定性,总不能过于频繁地变动。  (二)关于立法体制和法律表现形式  宏观调控立法内容的多样性和时间上的变动性,决定它在立法体制和法律表现形式上相应地也有着明显特点。  一般说,国家的立法权需要集中统一,它只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自20世纪初以来,由于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日益多样化和发展变革频率加快,立法需要及时适应变化,所以各国先后实行授权立法制度。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在首开以宪法确立“社会化”原则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原则的先例的同时,还规定政府可以采取对经济干预的法律措施。以后,1949年的联邦宪法即《基本法》承袭了《魏玛宪法》的作法,虽然它放弃“社会宪法”的提法,却在许多条款中明确地体现了“社会国家”思想。(注:德国学者多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国家原则就是社会宪法的代名词。”“《基本法》第一次把社会国家思想提高到宪法原则的地位上。”[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又如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措施”(第38条)。我国学者对“授权立法”一般都作狭义理解。按照现代各国所实行的立法体制,政府(行政机关)一般都有权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如中国宪法第89条之第1项规定)。学者们认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时,如果是依据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属于行政机关正常权限范围,不算为“授权立法”。只是认为,最高国家权力(立法)机关对于应由自己制定而尚未制定为法律的某些事项,根据需要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暂行规定和条例),这才称作授权立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立法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与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注:我国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第9—11条。)  授权立法是经济法,特别是宏观调控法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其他部门法立法也有授权立法情形,但总的来说并不太多。只是随着高科技迅速发展,如电子网络技术、生物基因技术等,使得即使如民法、商法等部门法也越来越多地采用授权立法。(注:漆多俊:《转变中的法律-经济法的时代精神》,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4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同多级立法体制和授权立法相适应,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宏观调控立法除包含一些综合性、较稳定的法律之外,还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各种规章,以及一些暂行或试行规定。而在法律中,也多为关于各个经济部门、各基本领域的规定,许多国家并未制定统一的关于宏观调控的总的法律,即所谓的“宏观调控基本法”或“宏观调控法”。  (三)宏观调控立法的法律要素  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系统的各种基本元素。国内外法学家大致都认为法律规则(规范、律令)是法最主要的要素,但并非唯一的要素。当前中国学者一般认为法要素主要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等。这种情况当然适用于各种部门法。只是对经济法,尤其是宏观调控法而言,由于它所规制的对象具有较大变动性和多样性,许多问题难以用明确、具体的规则加以表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原则显得特别重要。法律原则包括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宏观调控法中的政策性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律原则虽也是法的要素之一,但它不同于规则。规则是具体的行为规范,它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原则却只是某个领域、范围诸多法律规则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不是具体、个别的行为范式。原则虽有抽象性和概括性,但它能够指示人们某类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毕竟有一定可操作性。在一个法律系统中,当规则不能涵盖全体时,原则弥补了不足。即使规则体系较完备,也需要原则对各种具体、个别规则进行指导和协调。  在法律规则方面,宏观调控法乃至整个经济法同其他如刑法、民法等部门法比较,也有其自身特点。其中最显著的是大量的规则属于指导性的,是一种“提倡性规范”(注:漆多俊:《论经济法调整方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5期。)。这种规则不同于强行性或任意性规范,它不是禁止、命令或一般允许,而是提倡、鼓励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宏观调控法和整个经济法都采取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和提倡性规则相结合的法律规范方式和法律调整方法。(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180—189页。)  此外,由于宏观调控法的规则体系不可能十分明确和周全,法律需要赋予宏观调控主体乃至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各国的宏观调控主体一直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国,过去由于法治观念、传统和制度上的原因,这种权力更大,并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控制,常常导致权力滥用、扩张,并为各种腐败提供温床和借口。而要控制这种权力的滥用,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是严格地依法调控。当有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则可依时,依规则;当无明确、具体法律规则时,依法律原则,有时还需要深入领会和贯彻立法的目的和法的精神。  现代社会,无论属于哪种法系的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中一定的裁量权都是必需和不可缺少的,但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控制。许多国家的司法审查权将自由裁量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以期修正权力的不良运作。鉴于通过司法审查权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进行法律控制还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人们发现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起到事先控制的作用,可以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结果趋向于合理性。因此,我们在制定宏观调控法时,应对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调控方的自由裁量权不至被滥用,使其符合宏观调控法的目的和精神。  (四)宏观调控法的实施保障和法律责任  凡法均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其实施的后盾。经济法及宏观调控法也如此。由于经济法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国家应当代表社会实施调节,因而一般地说,这些法律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要求,民众都能自觉遵守。另一方面,要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调节,也必须依靠企业和民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正因为如此,所以经济法采用了大量提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提倡性和任意性规范的实施一般不需要直接的国家强制。特别是提倡性规范,如果人们模范地、成绩显著地遵守法律,还往往规定给予奖励。在法律后果上,经济法采取了制裁与奖励相结合的作法。  经济法和宏观调控法在责任制度上也有自身特点。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经济法义务是各种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在国家调节中应当依法正确实施调节管理,以服从和执行调节管理。违反这些义务,即给国家、社会或具体的组织与个人的利益造成危害。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便是弥补对这些主体的损害,消除不良影响。其责任形式,对企事业等被调节主体而言,包括:经济(财产)制裁、经济行为制裁(如强制整顿、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强制解散等)、经济信誉制裁(如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或限制从业资格等);对国家调节主体而言,应主要是经济管理行为制裁,如责令调整原所下达的经济任务或指标,责令减免被调节管理主体原来规定须上交的利润和收费,撤销摊派,停止、纠正或撤销错误或不当干预、管理行为,限制或剥夺从事经济管理的资格或职权等等。对于给国家、社会公众或具体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的,需要给予经济(财产)制裁。这里主要是指国家赔偿。应由国家机关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负责的,该个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这些个人的财产和经济能力有限,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往往不足以抵偿所造成的损害,所以应当主要是使他们承担经济管理行为责任,包括撤销其从事管理的资格(撤销职务)或给予其他相应的行政制裁。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性直接作用对象多为一些经济总量指标,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被调控方往往涉及某些行业、地区的群体或集体。当由于调控方的责任造成这些群体或集体受到损害时,这些群体或集体中的成员都应得到相应补偿。在责任追究方式上,法律应当允许该群体或集体中的成员代表或任何成员有权提起诉讼。在国家经济调节,特别是实施宏观调控活动中,建立和健全法律责任制度,特别是国家调节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十分重要。在法治传统和法治意识较差的国家,在宏观调控不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同时,法律责任制度尤其是个薄弱环节。相对地说,对于宏观调控对象的责任尚较重视和严格,而对调控方的责任往往无规定或很少规定,或规定得非常原则性,无法操作。实际上,一个宏观调控措施的决策和实施的失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往往远远大于盗窃案或纵火案。对某些调控主体的责任如不依法追究,使其依旧呆在原来负责岗位发号施令,或甚至继续升迁,这是极不公平合理的,也不利于警戒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慎用其手中权力。
2023-09-03 18:56:521

简述我国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案】: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即宏观经济是一个复杂且庞大的系统,它是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四大环节中的许多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而这些部门和单位又主要是通过市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政府对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一个由宏观调控目标、各种经济政策以及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配合运用所构成的十分复杂的系统。这样,国家在对经济调整的过程中制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法律体系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对宏观经济调控法结构的研究,应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入手,因为某一具体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都有其特殊性,某一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都有其共同性,因而调整这些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特点就有一致性。这样可以避免对某一具体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肢解”,又便于对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结构迳行分类研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调解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与此相适应,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应由两类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一,规范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如产业调解法、计划法;其二,规范调解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法规,如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等等。
2023-09-03 18:56:591

宏观调控法和行政法的区别和联系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区别:宏观调控是全国性的,任何地区都要执行,行政法是系统性的,具有单一性。1、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达到调控经济的目的,具有强制性。2、行政手段则是依靠行政命令、指示来调控人们的经济行为,具有见效快,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主观性很强,一般不适宜经常使用。联系:宏观调控法和行政法相辅相成,互相依靠才能广泛实行。
2023-09-03 18:57:081

简述宏观调控法调控适度原则的含义。

简述宏观调控法调控适度原则的含义。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一是 *** 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二是 *** 的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三是 *** 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P139)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2023-09-03 18:57:161

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有哪些

松松紧紧紧紧松松
2023-09-03 18:57:254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平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由于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同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并共同构成经济法,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在调整对象上,虽同属于基于国家调制行为而发生的国家调制关系,但彼此均具个性:基于市场规制行为而发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基于宏观调控行为而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二者间的联系也正在于此:宏观调控行为为市场规制行为提供相对稳定、平衡、协调的宏观经济环境,市场规制行为又为宏观调控行为目的的实现提供微观保障,由此形成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可区分性和调整功能上的协同性。
2023-09-03 18:57:321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 含义 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调控的主体 国家机关,主要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特点 宏观而不是微观,间接而不是直接。 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 (1)法律手段,指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主要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进行调节经济,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2)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措施。主要方法有:1、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2、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等,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是一种间接手段,但是是主要手段; (3)行政手段,指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如利用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生产与流通,有直接性、权威性、无偿性、和速效性等特点 。 以法律,经济手段为主 行政手段为辅 宏观调控的原因 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有些领域不能让市场来调节,有些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来调节。 市场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包括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 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 促进经济增长 增加就业 稳定物价 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2023-09-03 18:57:401

简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 经济立法体系即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它与经济法体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构成要素不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而经济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另外,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现行的,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的。
2023-09-03 18:57:512

宏观调控法是什么意思

政府宏观调控也叫国家宏观调控。政府宏观调控或国家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通过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主要是财政手段),实现以经济主体为主导、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对称关系为核心、经济结构平衡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行为。扩展资料宏观调控的意义:第一,按照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完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第二,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要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调节收入方面的重要功能,发挥货币政策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的重要功能。第三,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包括:建立健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和监测预测预警信息会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听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民主决策机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宏观调控
2023-09-03 18:58:132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统一决策原则;2、社会经济发展总体平衡原则;3、协调原则;4、引导鼓励原则;5、预期原则。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的表现形式是:调控权法定。宏观调控是政府运用 政策、法规、计划等手段对经济运 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和干预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商 品和服务的供应及需求是受价格规 律及自由市场机制所影响。总体来说宏观调控的目的主要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根据宏观调控法对市场主体的依法干预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国家不是直接通过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不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而是通过表现为法律规范的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023-09-03 18:58:281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应答时间:2020-12-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03 18:58:572

宏观调控法包括哪些内容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根据宏观调控法对市场主体的依法干预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国家不是直接通过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不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而是通过表现为法律规范的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使市场主体明确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得到允许或鼓励,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不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受到限制或禁止,从而影响市场主体对具体经济行为的选择。应答时间:2021-05-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03 18:59:052

什么是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手段是什么?

二楼的美女说的挺好的
2023-09-03 18:59:1615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总量和全局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也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内容。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就是宏观调控法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有用性,也即宏观调控法是否有用以及究竟何用。宏观调控法的宗旨,是指宏观调控法所欲实现的目标。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应遵循的根本准则。包括:调控法定原则、调控适度原则、调控公平原则和调控绩效原则。
2023-09-03 18:59:582

宏观调控法是怎样规定的?

一、国家要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因:1、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有些领域不能让市场来调节,有些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来调节。2、即使在市场调节可以广泛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也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包括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二、调控目标:宏观调控的目标: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 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三、调控领域:宏观调控是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调控,调控的领域自然是整个市场经济。着重关注以下方面。1、有关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凡是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法要监管、调整的问题。另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所要干预的领域。2、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将宏观经济调控界定在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体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作用。3、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领域。对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或者单个私人的力量难以办好的方面,政府需要直接进入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促成私人进入。
2023-09-03 19:00:061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1、含义不同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理论基础不同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扩展资料其特征有:(1)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在经济法学界,金泽良雄将规制限定为公的规制。它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政府公共机构也成为了规制主体。鉴于对权力的怵惕之心,市场规制必须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和办事程序。故市场规制的公共性除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外,还应当包括规制标准和程序的公法性。(2)规制角度的限制性。公共机构干预经济活动有积极指引和消极限制两种角度。市场规制属于后者,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对阻碍市场机制发挥应有功能的现象加以限制,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或经济许可等。
2023-09-03 19:00:131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而不是宏观调控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宏观间接调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 ①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 ②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 ③由管项目审批、管钱、管物转向搞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2)计划指导原则.以经济为基础,抓好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确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大战略,及时为微观经济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通过信息交流、计划发布等方法,为微观经济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集中和重点性原则.宏观调控要着重控制国民经济中的重点部门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产业,如农业,交通、能源和重工业. (4)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合配套调控原则.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其他手段配合执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A、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B、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C、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2023-09-03 19:00:291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什么区别?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关系:通过比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体现两者的关系。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属于"经济宪法",因而觉得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不如市场规制法的;有的人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优于市场规制法,因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市场规制法主要用于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交易行为的过程,市场规制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是宏观调控法的对象,涉及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所有过程,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内容。不管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主要内容上看,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都不如宏观调控法的宽泛。扩展资料:市场监管法律的目的是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这只能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监管的实现,可以在宏观调控法律限制市场竞争,范围、目的、外部,特点是限制市场竞争,这样一看,两个相互排斥的,但两者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也是为了实施和保证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两者是统一的。
2023-09-03 19:00:361

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法体系

可以理解他的宏观,它的调控,它的体系的,并且占调控体系能够给我们大家带来更多的帮助了。
2023-09-03 19:01:045

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一、颁布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律  仅有宪法的根本性规定显然不足,还必须将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因此,制定统一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法或者某方面单行方面单行的宏观经济调控法显得十分必要。二、制定临时措施法“临时措施法”不但使政策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的效力,也使法律法规吸取了政策的灵活性。三、颁布指引性政策和实施优惠政策四、提供信息服务和劝导服务五、惩罚违法行为予以纠偏尽管政策是引导性为主,但是违反政策也应受到一定的“惩罚”。这种“惩罚”可以体现为无法获得国家给予的鼓励或者实际的优惠,也可以体现为在竞争中因不符合宏观调控方向,没有优势而竞争失利。
2023-09-03 19:01:212

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问题是( )。

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问题是( )。 A.宏观调控权的行使 B.宏观调控权的协调 C.宏观调控权的监督 D.宏观调控权的界定及其配置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宏观调控权的界定和配置是宏观调控法核心问题。P142 本题知识点:宏观调控权的及其配置,     
2023-09-03 19:01:361

宏观调控法的受体有哪些

宏观调控法的受体主要有以下四种:1、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2、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3、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4、控制主体和受控主体。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根据宏观调控法对市场主体的依法干预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国家不是直接通过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不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而是通过表现为法律规范的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使市场主体明确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得到允许或鼓励,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不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受到限制或禁止,从而影响市场主体对具体经济行为的选择。
2023-09-03 19: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