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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经济法律基础试题

2023-09-12 18: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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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o

  经济法律基础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

  A.民法 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

  2.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4.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

  5.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 )。

  A.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构

  C.企业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6.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 )。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D.破产债权

  7.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 )。

  A.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B.公司外部的财产经营关系和生产协作关系C.公司内、外部的财产经营关系和生产协作关系D.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是( )。

  A. 20人 B.30人C.40人 D.50人

  9.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 )。

  A.按高出面额价格发行股票B.按低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

  C.按等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D.按小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

  10.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

  A.100天 B.60天C.90天 D.30天

  11.我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

  A.20年 B.15年C.10年 D.8年

  12.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日起算日是( )。

  A.批准日 B.申请日

  C.公告日 D.开始使用日

  13.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指( )。

  A.自然人 B.事业单位

  C.团体 D.机关

  1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

  A.一倍 B.二倍C.三倍 D.四倍

  15.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机关是( )。

  A.权力机关 B.政府财政机关C.审计机关 D.司法机关

  16.政府采购应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

  A.公开招标方式 B.邀请招标方式C.竞争性谈判方式 D.询价方式

  17.审计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是( )。

  A.双重领导 B.审计署垂直领导C.同级政府领导 D.审计委员会领导

  18.会计法调整的对象是( )。

  A.会计制度 B.会计关系C.财务管理 D.资金流向

  19.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其做出裁决意见时按照( )。

  A.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B.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C.检察院的意见 D.法院的意见

  20.仲裁一般采取的方式是( )。

  A.调节 B.判决

  C.公开 D.不公开

  二、多项选择题

  2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

  A.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经济协作关系E.经济竞争关系

  2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

  A.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B.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C.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E.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23.专利权的主体包括( )。

  A.发明人、设计人 B.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C.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D.专利产品的生产者E.专利产品的使用者

  2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 B.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C.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禁止经营者进行任何有奖销售活动E.禁止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5.根据监督主体不同,会计监督可以分为( )

  A.内部监督 B.外部监督C.部门监督 D.行业监督E.个人监督

  三、判断分析题(每题3分,判断正误1分,分析2分,计15分)

  26.法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27.国有企业就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的企业。

  2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9.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务院公布的数据为准。

  30.行政诉讼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四、筒答题(计20分)

  3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2分)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2.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6分)

  答: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3分)

  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3分)

  33.政府采购的方式。(8分)

  答:公开招标采购,这是主要的采购方式;(1分)邀请招标方式;(1分)

  竞争性谈判方式;(1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分)询价采购方式;(1分)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如批量采购、小额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1分)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计30分)

  34. 2001年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定了购销100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2400元,总价款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款20万元。11月28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4月底预付了部分货款,某粮库必须依质按期交货。

  2001年10月,某粮库向乙粮油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每吨须涨价200元方能供货,乙粮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乙粮油公司即电复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10月15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乙粮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涨价100元,但粮库坚持200元。甲公司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某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请问:(1)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定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2)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

  (3)如逾期不履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4)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

  答:(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

  (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35.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答: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6. 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约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试卷代号:2605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0-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经济法律基础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答:(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

  (2)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供参考)

  2011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计20分)

  1.C 2.A 3.C 4.B 5.D6.C 7.D 8.D 9.A 10.C11.C 12.B 13.A 14.A 15.C16.A 17.A 18.B 19.B 20.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计15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21. ABC 22. ACDE 23. ABC 24. ABCE 25. AB

  三、判断分析题(每题3分,判断正误1分,分析2分,计15分)

  26.错误。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27.错误。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

  28.正确。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如果是大件商品经营者还要承担运输费用,这是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29.错误。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0.错误。民事诉讼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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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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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3 19:34:542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

法律主观: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 法规 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 经济纠纷 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法律依据《 公司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3-09-03 19:35:251

经济法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2023-09-03 19:35:542

法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什么

人民币
2023-09-03 19:36:162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2章综合题

五、综合题 1、2005年1月,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经理人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3月,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5年7月初,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B企业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 000元,欠乙工资5 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 000元,欠B企业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C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C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1)乙于3月份以A企业名义向B企业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B企业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3月份以A企业名义向B企业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了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购买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该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B企业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B企业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C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C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另一种清偿顺序:可用甲从C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C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解析: 2、A、B、C、D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相当于15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D以劳务作价15万元出资;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A、D签订10万元以上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星华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拒绝了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C在与李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达9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⑴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⑵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⑷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 ⑸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 ⑹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答案: ⑴A、B、C、D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⑵合伙企业不得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A和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内部限制,即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A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星华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该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C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C属于当然退伙。 李某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了优先受让权,故李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⑷合伙企业对于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45万,而债务达90万,故其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债务,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所以应平均分担。 ⑸C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C虽然退伙,但由于该债务发生在其退伙前,所以C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⑹李某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某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3、甲、乙、丙三人于2004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2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6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2004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5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A市商业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然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5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手续;丁向甲交付了8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6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6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4)甲、乙、丙、丁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1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2023-09-03 19:36:381

简述经济法的三种法律规范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2023-09-03 19:36:483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br>发布时间: 2003-8-18 作者:唐 勇 <br>摘要:该文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出发,针对现行教材的不足,通过对学者已有观点的总结,提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此完善经济法体系,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并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了立法方向。 <br>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br>中图分类号:D92 <br><br>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br><br>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br>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br>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br>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br>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
2023-09-03 19:37:006

如何认识和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 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 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 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 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 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 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 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 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2023-09-03 19:37:31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2023-09-03 19:37:431

电大经济与法律基础讨论,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来源,中大网校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2023-09-03 19:37:521

法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什么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2023-09-03 19:38:011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

法律主观: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 法规 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 经济纠纷 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法律依据《 公司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3-09-03 19:38:251

经济法包括哪些具体法律

法律主观: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 法规 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 经济纠纷 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法律依据《 公司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3-09-03 19:38:34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法律的总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规定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就是法律上的人格者,即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和经纪人,因此,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也应该是关于企业立法和经纪人立法两个方面的立法。 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强调市场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同时,国家也要从法律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依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一整套共同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以规定并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为主要内容,如: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市场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所要求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和规范,服从市场体系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依据要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对市场实行干预和调控,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保证正当竞争者的权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倾销法等。 4、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逐利竞争性,决定了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特别是行业垄断、地区保护、假冒伪劣产品和坑蒙拐骗经营、环境污染、公共资源浪费等。因此,国家应从整体利益出发,采取间接宏观调控措施,从企业外部进行适度干预,确立起健全的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应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计划法、物价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有资产法等。 5、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执行程序和主体资格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例如商事仲裁法、破产法、拍卖法、提存法、注册会计师法、公证法等,对其执行程序或法律主体资格予以明确规定。 6、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还必须以社会安定为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劳动与社会立法,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和社会保障法,以维护社会安定,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2023-09-03 19:39:162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有市场管理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市场管理法规。宏观调控法,包钉计划法、预算法、投资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农业法等国家宏观调控法规。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劳动法等法规。
2023-09-03 19:39:286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经济法,指调整经济关系的任何法律;而狭义的经济法,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本书采用狭义的经济法概念来划分部门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2023-09-03 19:40:151

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分析: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类型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二是经济法主体;三是出现了经济法律规范中假定出现的情况即经济法律事实。(1)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作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从以上表述中注意:经济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它属于客观情况,客观存在着的;二是它导致某种法律效果的出现,或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2)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类型。①行为是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有意识的行动。按其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②事件是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绝对现象,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相对事件。提示: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称为绝对现象,是因为不是人力所能阻止自然现象(如果洪水、台风、火灾等)的发生引起的事实。 法律依据:《经济法》第一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第二条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第四条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第五条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2023-09-03 19:40:491

初级会计合格单出来了,什么时候领证

初级会计合格单出来了,两个月以后领证。初级会计职称合格证一般在成绩发布两个月以后开始领取,各地区领取时间有所差异,建议各位考生随时关注当地财政部门通知。初级会计是会计领域的基础认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要证书。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又称助理会计师考试、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级会计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而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基础能力和资格。初级会计的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初级经济法》和《初级财务管理》,其中《初级会计实务》主要考察会计概念、会计要素、会计报表等基础知识和技能;《初级经济法》主要考察经济法律基础、税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初级财务管理》主要考察财务管理基础、财务报表分析、财务预算等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初级会计的概念和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概念:初级会计是指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岗位。2、职责: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等会计工作;协助财务部门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如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申报等;协助进行财务分析和经营决策,为企业提供基本的财务分析和建议。3、技能: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基本的会计工作;熟悉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与团队成员有效协作。4、职业前景:初级会计是会计领域的基础岗位,是通往中级、高级会计的必经之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务管理的需求增加,初级会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具有广阔的职业前景。
2023-09-03 19:40:581

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对经济法产生的两种不同观点的评价 在进行评析之前,我们有必要指出经济法律、经济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我们有必要明确: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律的制定、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是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的范畴。经济法部门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一大部分是以经济法律为表现形式。 但严格地说,我们不能把经济法的产生理解为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或经济法律的制定,我们不能把一个或一些经济法律规范等同于经济法,不能把经济法律或经济法律的总称视为经济法,只有相当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才是经济法。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就是从部门法意义上讲的,是指作为**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因此,把经济法产生理解为经济法这个**的法律部门的形成是正确的。[9] 我们还应明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于古代社会,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产生晚于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的产生早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基于上述的认识,我们认为“同时论”是错误的,它抹杀了经济法律规范与经济法之间的界限,将经济法的产生等同于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三、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轨迹 (一)古代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发展 我们所说的古代经济法律规范,一般是指包括奴隶制社会经济法律规范和封建制社会经济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前资本主义经济法律规范。奴隶制社会经济法律规范,最早出现于奴隶制度古巴比伦国家。早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就对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汉漠拉比法典》还有对农业、商业、质量、财政税收等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规定。我国“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反映了西周奴隶制国家土地国有的规定。西周中后期,还出现了土地流通的活动。我国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商朝的贡赋实行公田收入交国家,西周则按井田计亩征收赋税,西周的财政开支还实行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等等内容,均体现了我国奴隶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存在。《楔形文字法》、《汉漠拉比法典》是奴隶制经济法律规范的典型代表。 封建制社会经济法律规范存在的时期较长。在产生过程中,《罗马法》及其复兴起过一定的作用。西欧封建社会从公元5世纪罗马帝国灭亡至18世纪,持续了1300多年。中国封建社会一般从春秋战国之后算起,延续了2000多年。此时,中国的唐律、大明律是其典型代表,都有详细地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秦简《金布律》中出售商品须标明价格的规定,秦简《田律》中“春二月林木生长,不得砍伐;春天土地干旱需要水,不得堵塞水道;不得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兽、幼鸟;不得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不得毒杀鱼鳖”的规定,汉朝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规定,明朝的禁止私人开采金、银、铜、铅、锡和水银矿的规定,唐朝的以户税、地税为基础的“两税法”及“量出以制人”的根据各种开支总额确定两税的总额规定,明朝的中央、地方分级管理,征解制度、财政监察制度和预算制度等财政管理制度,等等,均体现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全面和完善。前资本主义经济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反映奴隶主和封建主阶级的意志,公开地维护等级特权,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时主要运用直接手段,经济法律规范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10] (二)空想共产主义者的经济法思想及其意义 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了一部学术名著——《自然法典》,该书反映了他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理想。作者在书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被作者称为“法律草案”,共12类法律、117条。其中,第二类法律是:“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规则。从目前的资料反映,这是“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的地方。摩莱里看来,未来社会中的产品不发生买卖和交换,而是通过分配给予公民,“一切产品都要核算,其数量要与每个城市的公民人数相适应,或与使用它们的人数相适应,这些产品当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规则公开分配,如有剩余则保管起来”[11]。摩莱里是在产品(财产)分配规则的意义上使用“经济法”,并以此来表达他富有理想色彩的未来社会的法律规范。[1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萨米(Dezamy)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由摩莱里在18世纪提出的“经济法”概念,是建立在空想共产主义的社会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至今“经济法”的涵义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它对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仍产生着影响。这种影响除了表现为援引“经济法”这个概念的外壳之外,更重要的是人们把空想共产主义者那种具有萌芽状态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思想加以扩大,利用来作为建立现实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一个合理内核。[13] 补充回答: (三)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国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实质上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时期,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律制度不断被突破,并演变乃至最终**的过程。[14]结合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阶段性,我们将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经济法的产生阶段,从19世纪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作为一种法律思想的经济法,尽管早在资本主义垄断初就被提了出来,法国著名政治家、经济学家——蒲鲁东于1865年就提出应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的基础,[15]但其理论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反应。经济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在实践得到体现,应该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阶段改变了原来对资源和财富的配置机理,由原来原始资本主义积累阶段主要凭借政治强权和经济强制,自由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主要通过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和财富的机制,转变成垄断阶段主要通过采取经济集中排斥竞争的机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注意到经济的社会意义,因为此时的经济垄断涉及诸多经济参与者的利益,涉及到因垄断导致竞争萎缩而发生经济滞长。这时,需要有一种能够平衡多元利益,限制不当垄断的力量——国家的力量,[16]这就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加以规范。经济法作为这样一种法律形态,就在19世纪末出现了,经济法作为新质的法律部门产生就成为必然。 美国1869年的《反铁路垄断法令》、1887年《州际商务法》,特别是1890年颁布的《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谢尔曼法》和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成为经济法最早出现的表现形式的法律标志。 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为了战争需要,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如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6年《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9年《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1923年《防止滥用经济力令》等。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在奉行“经济自由”的同时,确立了“社会化原则”,规定了许多对私有制进行限制的措施,并授权政府对全国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和管制。《魏玛宪法》后的一系列法律,突破了公法与私法分离的原则,摆脱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原则,突破了长期被奉为金科玉律的经济是私事,由私人自治的原则,确认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干预、管理。这些法律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注意并积极展开了研究。1920年前后,一大批经济法著作相继问世,真正意义的经济法就这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首先在德国出现了。[17] 第二阶段,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至第二世界大战后 此阶段的经济法主要表现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特殊时期的整体经济法,又可称为“危机应付经济法”。[18]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府对经济干预有所放松,1929年—1933年出现的经济危机和经济大萧条,使资本主义国家更加注重对国民经济进行更为全面和强有力的总体调节。一方面,实行资本主义国有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开始出现并得到发展,国家不仅以政权主导者身份对私人经济进行干预,而且开始以资本所有者身份直接参与生产经营领域的活动。另一方面,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出现和兴起,国家经济职能全面强化,对经济进行更加综合性、全方位的调节,从而出现了又一次经济立法的高潮。[19]此时,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体现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法律,实施所谓“罗斯福新政”。先后颁布了170多部法令,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紧急银行法》、《金融改革法案》、《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 德国在此时期也先后制定了大量经济法,如1930、1932、1933几次修改了的《防止滥用经济力令》、1933年《强制卡特尔法》、1934年《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等。 这个时期的经济法,是一种典型的“危机应付经济法”。它从一个侧面说明:“鉴于自由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强调国家公权力与市民社会严格分野,所以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是经济危机或者社会矛盾激化时不自觉的产物。”[20] 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加强了对经济干预,有的国家颁布了对私有制企业实行国有化的法律。德、日作为战败国,被联合部队占领,为了减轻经济危机的冲击,颁布了一些稳定经济的法律,如《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促进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稳定不景气行业离职人员临时措施法》等。[21]日本政府为了振兴经济,在实行经济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提倡经济民主化等三项原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一百三十多种经济法规,内容涉及到企业管理、工业交通、通讯、农林牧水产、城市建设与计划、商业、财政金融、证券、保险、外贸、外汇、科学技术、教育、环保、防止公害以及计量、会计、统计、测量等诸多方面。日本法学界对经济法更是投入巨大的热情,进行了范围广泛的研究。日本经济法学者高田桂一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又称:“社会法”。和商法相比,经济法关注国民全体的公共利益。 从体系上讲,主要包括禁止垄断法、业法、统制法和消费者保**四个部分,并指出日本这个新兴的发达国家应在农业经济法、产业经济法、新兴工业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方面进行更加充实、完备的立法。[22] 第三阶段,经济法的完备成熟阶段,20世纪七八十年代至今 此阶段的经济法主要表现为经济法内容与体系逐渐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调节达到严密化和制度化程度,国家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不可缺少的主体。[23]此阶段的经济法是“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又称为“现代经济法”。此阶段,以经济民主、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较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基本形成。其显著标志是:经济法据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意志和行为上来。[24] 此阶段经济法体系更加完善和科学化。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冷战局面结束,各国出于对本国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在经济学界对凯恩斯主义理论的不断修正和批判,现代高新科技迅猛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从国内和国际两个界面来对经济进行重新审视和规划,注重综合应用各种经济手段,建立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使之逐渐成为经济法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并且其他方面的立法,如反垄断及限制竞争以及国有企业法也逐渐完善起来。[25]以西方七国集团中的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为标志,反垄断所体现出的“自由+秩序”或者“市场经济的活力+有条不紊的竞争”等经济法理念被西方国家所公认,“现代经济法”最终确立。[26] (四)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1、新中国成立后的经济法律规范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先后在计划、基本建设、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劳动工资、自然资源和能源、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土地改革法》、《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顺利完成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 20世纪50年代末期,由于受指导方针上的“左”倾错误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经济工作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活动不仅没有加强,反而有所削弱。[27] 在文化大革命中,随着公、检、法被彻底砸烂,国民经济领域中的各种法规、制度被任意践踏破坏,经济秩序混乱,国民经济频临崩溃的边缘。[28] 2、中国经济法的真正产生和发展 可以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还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出现的。从时间上来说,我们可以将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分为二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经济法的产生阶段,从1979年—1992年。此阶段,有的学者又称为我国的旧经济法阶段。[29] 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在此阶段,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经济法制建设方面主要做了三件大事。[30]第一,注意把经济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紧密结合起来,“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护改革开放,为经济法制建设规定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第二,我国的经济立法活动按照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和国家既定的经济立法规划[31]的要求,紧密结合国民经济调整改革的实际,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及时地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法规。从1979年到1992年14年间颁布的经济法律就达52件;1979年以来,国务院颁布和批准颁布的400多件法规,经济法规占大多数,1984年—1986年就制定了50多件重要经济法规。第三,把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结合起来,狠抓经济法实施。此阶段我国经济法获得了巨大发展,经济法制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初步建立了重视以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的法律思想,为1992年经济法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此阶段处在以有计划的商业经济体制取代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经济立法没有市场经济为基础,国家的宏观调整主要还依靠计划手段,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限制不正当竞争法还缺失,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离,还出现经济立法不平衡,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可以说,此阶段的经济法还打下深深的计划体制烙印。 第二阶段,经济的发展完备阶段,从1992年至今。此阶段,有的学者又称为我国的新经济法阶段。[32] 1993年3月我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在修正案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张,并明确提出要注重经济立法。为此,我国先后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利保**》、《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科技进步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价格法》、《证券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等。自1993年宪法修正案颁布以来,全国立法机关制定的300多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800多件法规中与经济法相关的占了近一半。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中国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内核。为弥补市场缺陷,防止政府缺陷,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伴着中国加入WTO,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经济法建设将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她将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自己重要的贡献。 四、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条件 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其产生和发展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在这些因素中,经济因素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法同样应由经济基础来决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因此,我们在研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条件时,必须先从研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入手。 (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便必然产生出以维**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33]恩格斯对法产生的分析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经济法的产生,也应是如此,而且应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体说来,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产生,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物质条件,经济社会化是经济法形成的根本原因。 就市场经济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市场机制事后调节所具有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以及市场存在的调节机制的障碍的特点,会使市场主体要么限制竞争,要么不正当竞争,从而形成无序竞争,使商品价格严重偏离价值,导致竞争秩序混乱,引起结构失衡、效率低下、公平缺失现象的发生。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国家就主动介入社会经济,消除前进过程中的不足。而国家调节的手段主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行的间接方式进行,在市场调节仍起基础作用的基础上,辅之以国家调节。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并且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就社会化大生产而言,社会化大生产推动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可以具体归结于19世纪末开始的经济社会化。经济社会化是指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动态发展中逐渐形成的经济利益多元化、经济竞争激烈化、经济垄断普遍化、经济结构规模化、经济关系复杂化和经济交往国际化的社会经济格局。经济社会化使得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在名义上是个体经济行为的同时,实质上是社会整体的经济行为,其经济行为的影响在经济社会化的指导下将以倍增的方式不断影响周围的个体,影响一国局部的经济运行,影响一国整体的经济运行,有时甚至于会跨越国境,影响他国的经济运行,从而导致对经济秩序、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和社会可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经济社会化背景下,强化对主体行为的规范,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价值,成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主要缘由。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两种不同制度的社会中,经济法的内容、形式、作用领域和发展道路会有所不同,但依赖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体现经济发展规律的作用,实现经济法的价值方面应是趋同的。 (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条件 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作为上层建筑核心的国家职能的变化,而国家职能的变化应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条件。 我们知道,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是“守夜人”,对经济采取放任态度,对社会经济生活,国家干预很少。“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共识,国家为实现鼓励自由竞争,维护经济秩序,实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的自由经济状态所承担的经济职能来承担“夜警察”式的仲栽人。市场经济主要由民商法调整。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垄断对自由竞争的限制,使生产力发展受到阻碍。此时,民商法对此**为力。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实际要求国家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以求经济能够稳定发展。这种干预按照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亦必须在法定程序下合法进行。于是西方国家就制定了大量的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生活的法律。新的**的部门法——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简而言之,反垄断、促竞争、反危机及促发展的政治现实促进了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展,使国家具备了干预、协调经济的职能,这种职能成为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思想条件 社会本位的法哲学思想,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法律基础。[34]在自由资本主义市场条件下,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社会思想观念的主流。以个人权利本位为核心的个人本位(又称权利本位)独行社会。个人本位强调把权利的地位放在实在法之上,放在国家最高权力之上,极力主张“天赋人权”,“私有财产权是从自然状态带进国家组织中去的自然权利,因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不能设置任何障碍,认为自由是人性的结果,人的自由、平等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权力应为保障自由、财产和安全服务;权利是法律的中心概念[35]。” 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到来,资本家的垄断行为排斥了自由竞争,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丧失,市场自发调节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就充分暴露出来,市场经济逐渐失去了自律性,产生了重新调整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本位”的思想。社会本位的思想,强化以社会权为权利的核心;这种社会本位的法哲学思想不再以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论为前提,它强调社会利益才是个人的真正利益,个人生存发展依赖于社会的生存发展;无限制的权利不符合社会关系原理,个人无限制的自由权、无限制的所有权必然因其行使而使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必然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法律控制社会的目的不是自由而是安全和平等。 社会本位的思想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以社会为本位,强化保护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社会权,正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五、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经济法从产生到逐渐完善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经济法的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体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首先,从立法内容来看,其一,以国家干预经济和反垄断法为中心内容的各种经济立法进一步发展起来。其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立法理念不断地在经济法中得到体现。其三,经济法与科学技术发展、新兴产业部门结合更加紧密,立法内容空前丰富,立法领域不断扩张。其四,宏观调控法成为经济法重要内容,得到更加突出的重视。 其次,从重要程度来说,各国均将涉外经济法放在重要位置,外贸法、外资企业法、海外投资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等成为一国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 最后,从立法层次来看,各国均在不断提升经济法的立法层次,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逐步将经济立法以法律、法规并重的作法,转向以法律形式为主的立法形式,一些国家还计划在条件成熟后,学习捷克斯洛伐克的做法,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
2023-09-03 19:42:151

市场经济法律是什么名词解释?

市场经济是市场主导的一种经济制度和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由价格机制所引导,价格由供需所决定。
2023-09-03 19:42:287

论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过时了。经济法说法早就过时了,别被某个教授过时的观点,也可以说是学理理论给忽悠了。经济法理论和体系被现行立法所否定。
2023-09-03 19:42:461

论述经济法是什么类型性质的法律

经济法是公法
2023-09-03 19:42:563

什么是经济基础

生产关系底层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2023-09-03 19:43:087

基础会计、市场营销、经济法律法规的技能有哪些?

dan
2023-09-03 19:44:042

经济基础是指

经济基础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生产力决定了经济基础,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什么程度,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与“上层建筑”相对,是社会结构两个基本层次之一、社会生活两个基本领域之一。中文名经济基础外文名economics base提出者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时间1845~1846年应用学科社会生活适用领域范围交换形式、分配形式
2023-09-03 19:44:352

经济法制度体系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特色之经济法律的典型,重点研究了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及其“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国家承担着制度设计、规划与组织的重要职能。(注:参见(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一书中有关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国家和政府协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在现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正式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制度变迁重要的是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这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一致的。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通过大规模的引进外国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和经济的现代化。由此决定了提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迁思路,必然包括我国现实和传统相结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变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促使社会实际经济生活的转变。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经济法建立的特点 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称需求主导型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称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注:参见林毅夫著《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一文的观点。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且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国家且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据此推论,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制度变迁中,民商法的主体以市民(自然人和法人)为主及其“约定大于法定”的规范特征,使民商法制建设类似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经济法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及“法定大于约定”的规范特征,使经济法制建设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发展模式要借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及其理论,注意发挥该模式在加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该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义等消极因素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度建设阻碍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条件的制约,以及在长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制度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这一制度变迁,应该以体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经济法制度建设为近期模式,而以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民商法为目标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较之中国民商法,前者对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作用更大;加之,中国民商法制度理论资源,主要来源于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市民社会的政治基础上的罗马法和德国法理论体系;而中国经济法制度理论资源,主要来源于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理论体系。因此,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推进市场经济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的本土政治资源。所谓本土政治资源,大意是指一国领土范围的可资利用的政治组织、政权效能及其社会基础和影响。比如,中国拥有一个庞大且强有力的政治权力组织,6100多万共产党员集中了中国优秀人才的相当一部分,下至乡镇街道上至中央部门的党政组织仍然比较有效地治理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党政部门具有仍然很强的社会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推动能力。这是中外人士都普遍承认的事实。对于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优秀,我们自己往往习以为常,甚至对这种优秀的实际存在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存疑虑。其实,放眼整个世界现代化进程,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具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而稳定的政府的存在,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对于减少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代价与成本,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可能也是最关键的因素。正如亨廷顿先生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的那样,第三世界的现代化是一个充满动荡和激烈矛盾冲突的过程,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政治组织,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又保持其过程稳定的关键性力量。为了维护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权威地位和政府对经济生活的主动参与和调控,强制性制度变迁首要的前提就是保持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权威。因为只有保持稳定的制度环境,才能实现经济制度的良性转变,而任何一个社会要保持繁荣和经济发展,都应当保持稳定的社会制度。其中,以调整政府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关系为己任的中国经济法,在维护中国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制度变迁中的权威地位的制度创新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正是在上述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意义上,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典型法律例证,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建立与完善,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否完备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这是因为: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强有力干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特色”的核心内容,由此产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从而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当前中国市场制度变迁的主导模式。与此相适应,中国也走上了政府推进法治的发展轨道,因为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贫乏,决定我们只能更多地借助学习手段、借助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而无法更多地借助于传统。这也是一种近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其中,以政府依法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经济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按照中国立法机关的最新观点,“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比较合适,这7个部分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类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这种划分,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易于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的法律的状况”。(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其中,“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可见,经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已成定论。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干预,是以政府协调经济关系为基本宗旨的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一方面,这一基础强大于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为其基本经济和政治基础的私法即民商法,从而中国经济法强大于中国民商法的现实力量,决定了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市民社会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须以中国经济法为其发展的基本“制度环境”。那种限制和排斥经济法的民商法发展策略,将走上中国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环境的艰难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假定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和多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与更多亲合力的经济法,必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内容。从而那种用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经济法的自由主义法学主张,将导致中国市场经济失去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因而绝不会得到中国立法部门的采信。 最后,虽然中国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律制度,但对其中国特色之意要一分为二。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制度创新是一种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并决定经济发展道路这一实际出发的现实法律选择,所以中国经济法要立足中国实际并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党执政背景条件下的外国经济法模式(如中国企业法中的反摊派制度,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制度的设计,不能局限于外国立法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及其理论,较之中国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论,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战和创新压力,并在此压力基础上形成更伟大的且对世界法学有特殊贡献的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法中浓厚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特色,较之具有浓厚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特色的西方国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国民商法,虽然前者具有实事求是方面的巨大优势,但是中国经济法中具有的中国特色中的一些带有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旧体制、旧文化、旧传统,如果不倍加注意克服,则中国经济法就可能成为落入实用主义俗套,进而成为承认并保护旧体制和传统的落后之法。为此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及理论创新,较之中国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论建设,前者的革命意义远远超过后者。 “路径依赖”: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障碍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上述中国经济法的中国特色及其意义(尤其是消极意义),还根源于中国经济法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1979年为时间标志)开始的制度创新中的“路径依赖”。依诺斯教授的观点,路径依赖的核心内容是,当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之;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错误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要想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注:参见诺斯著《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和原因》一文,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据此,应该正视,经济法(这里特指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径依赖导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锁定状态”: 其一,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制约,中国经济法不可避免对民法产生了“路径依赖”,如经济法理论将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畴的横向经济关系,也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并用民法范畴构造经济法范畴,许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为经济法制度,由此产生了“纵横统一说”大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因过分强调市场主体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屡屡出现的“一放就乱”,就是市场管理法的无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变迁模式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对行政法产生“路径依赖”,如经济法将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经济行政法说”或曰“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如企业经济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过分强调政府规制而屡屡出现的“一统就死”也是市场管理法无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党政难分和政企难分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产生对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如把经济法成为党和政府经济政策的同义语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产生了在“经济管理法说”或“政府干预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政策混同于法律的失败现象,而政府依法调控经济活动中屡屡出现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现象,即为宏观调控法无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国经济法的“路径依赖”之所以谓之有悖经济和法律规律的失败现象,主要是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畴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调整对象的混淆所产生的体系混乱,以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调整方法混淆所产生的方法混乱的角度观察,从而使经济法因在法律体系和规范构建上过分依赖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而失去其独立法律部门的特色。任其发展,不仅政府在协调市场经济关系过程中难以走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和“令行不禁止”的恶性循环,而且经济法将锁定在非部门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学科经济法状态之中,而这一低效率的状态至今是困扰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最大障碍。 就中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变迁而言,如前所述,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推动,从经济政策到经济法律手段,逐步实现经济行为的规则化和制度化,这一过程,典型地说明了经济政策、经济法和经济制度之间的密切不可分的联系,以致于经济理论和实践中将经济法误解为“经济政策法”。虽然这一误解有悖法学和法律规律,但它却是经济法之“中国特色”的一个真实写照,进而使富有法治传统的国外法学家也感慨“要从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改革的政策中认识中国经济法的法律实质”,并产生了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就经济体制改革中重大事项共同作出的规定,也曾被视为法律渊源的中国法理论和实践独有现象。 如前所述,中国的经济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政府推动制度变迁的目标是双元的,即同时实现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式下,政治目标往往支配着经济目标,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往往导致财政收入的降低、通货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政府权威的下降和扩散、原有经济部分的增长困难等等,最终导致政府收缩权力或出现激进式改革,并由此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国有企业亏损、屡改不善等问题,又如在法律领域中,则出现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调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及贪污腐败现象。此点,也是导致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的一个主要制度原因。 我们认为,导致上述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状态的一个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国经济法创建之初错误地选择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路径,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锁定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低效率状态之中。从而中国经济法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模式的困扰并谋求自己独立的新发展,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认真分析上述经济法路径依赖的产生根源,是摆脱中国经济法发展道路上重大理论和实践障碍的基本前提。 走出“锁定”状态:中国经济法创新的途径 初步分析的结论是,中国经济法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主要根源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在制度规范和理论资源方面的先占优势,以及由此使中国经济法采取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合而为一的综合法律调整模式(“纵横统一说”是其理论基础),在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为主导模式的初始改革模式选择作用下,而陷入被动的“锁定”状态。应该强调的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确立后,中国经济法以政府经济管理法作为经济法制度模式初始选择,加之在此模式下的经济法成为强化政府权威和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这一“官方优势”,使中国经济法在政府依法管理的自身报酬递增和利益集团作用下,虽然它可以在计划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变迁背景下,逐渐从民法中解放出来;但是经济法至今仍被锁定在行政法和经济政策的双重困扰状态之中。据此,我们提出中国经济法从传统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锁定状态之摆脱出来的以下基本制度创新思路和途径: 首先,国家作为经济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者,其在经济法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创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之经济法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决定了通过国家力量促使经济法摆脱上述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法制低效率状态,是经济法创新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至关重要。 其次,上述经济法产生之初形成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的一个主观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经济体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体制信息不完全)基础上构造了经济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从部门法名义上明确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方法、体系的基本制度和规范,并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分析法)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方法)创立符合经济学和法学规律的全新经济法范畴,对于国家抛弃经济法体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鉴好的制度,并理性地进行经济法的制度创新,至关重要。 再次,虽然上述加强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学习,是经济法摆脱路径依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中国经济法因其强烈的政府性特征,而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巩固和扩张自身权力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体制特别是立法体制上,打破利益集团对经济法制度创新的干扰,推动经济法从传统的经济行政法模式下的“恶性循环”中彻底解放出来,又是摆脱经济法对行政法和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重要途径。必须强调,如果我们假定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途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而且干预市场的基本方法以体现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为主,以体现行政规律的法律手段为辅;那么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等同于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将导致中国经济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后,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经济法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它较之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基本特征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创新、设计和实施成本较之后者要高。为此将降低中国经济法制度变迁成本,作为经济法制度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从经济法的制度和实施方面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现有的依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为依据构成的庞大中国经济法体系进行消肿,以反映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律的新经济法制度体系(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更高收益,来抵销经济法采取经济行政法和经济政策模式的旧经济法制度体系被废除而失去的利益,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创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传统的以公法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并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术将中国经济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兼顾市民社会利益和政治国家利益并集中体现社会利益的社会法。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如果我们假定经济法视为一个传统公法(如行政法)和私法(如民商法)兼容的新兴法律部门,那么公法与私法兼容这一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决定了中国经济法在摆脱对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路径依赖”后,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一伟大的制度变迁进程中,深深扎根于丰富的中国本土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理论和实践资源“营养土壤”之中的中国经济法,比主要依赖于西方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理论和实践资源建立的中国民商法和行政法,前者具有更强大、更有效的制度创新动力。而且,更为现实的意义在于,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占据着重要地位,坚持公有制、保护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监督调控、管理、参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不可少的职能,而中国经济法正是体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公法与私法、国家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有效工具,所以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经济法的建设应当成为重中之重的“基础工程建设”,需要我们集中更多的法律理论和实践资源进行“投资”,才能确保我国在2010年之前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伟大的跨世纪法制建设工程。
2023-09-03 19:44:471

经济法的定义是什么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2023-09-03 19:44:583

名词解释:经济法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经济行为。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体制度。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器常务委员会。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等。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利权。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为。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的经济主体。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制的企业。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估算。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4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48、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49、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50、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关系。51、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指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物并对外代表合业的权利。52、合伙企业债务:是合伙企业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因合同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对于第三人的债务。53、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成为合伙人的民事法律行为。54、退伙:指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导致合伙企业变更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55、:指采取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特殊规定承担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56、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57、合伙企业清算:指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禁止、解散条件或者合伙企业出现其他客观事实状态时,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和分配的行为。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59、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其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6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61、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62、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式的企业法人。63、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64、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65、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化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66、股份两合公司: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67、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68、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能力、财力、声望和信誉等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69、资合公司: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70、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71、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股份或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72、子公司:是指其控制股份为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受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73、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指有权管辖公司的全部内部组织,如各个分部门、分公司、科室、工厂、门市部等的总机构。74、本国公司:凡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成立的公司,不论外资占多大比例,均是本国公司。75、外国公司:凡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均是外国公司。76、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77、公司法:指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存续、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及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8、股东: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79、股东权:又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80、股东的财产权:指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81、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82、剩余财产分配权:指股东在公司清算时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83、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指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享有的优先于非股东认购的权利。84、股东的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85、股东的转让权: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86、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权:指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享有的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董事会拒绝召开会议时依法自行召集会议的权利。
2023-09-03 19:45:521

经济基础的名词解释

经济基础的名词解释如下:经济基础是指由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中,决定这个社会性质的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生产力是与生产关系相对应的概念。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规律。经济基础是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的概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社会结构两个基本层次之一、社会生活两个基本领域之一。经济基础是指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即所有制形式、交换形式、分配形式)的总和,只有社会主义经济(它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才是过渡时期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是指在一个时期全社会的经济总量规模、结构关系及政府调度资源并投入建设的经济可行性由此可以测度社会的经济能力与政府的经济能力。市场经济的基础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主要是指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生产的基本状态,即人们衣食住行的状况。有关论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5—1846年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1页)。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作了精辟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2023-09-03 19:46:491

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

请参考:一、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二、经济法的特征(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023-09-03 19:47:191

国家经济体系是哪几个部分组成?

是由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个体经济组成的。
2023-09-03 19:47:319

经济基础名词解释

]经济基础是指由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中,决定这个社会性质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生产力是与生产关系相对应的概念。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规律。经济基础是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的概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社会结构两个基本层次之一、社会生活两个基本领域之一。中文名经济基础外文名economics base提出者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时间1845~1846年应用学科社会生活快速导航有关论述 建筑关系 建筑矛盾名词解释1、经济基础是指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即所有制形式、交换形式、分配形式)的总和,只有社会主义经济(它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才是过渡时期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2.经济基础是指在一个时期全社会的经济总量规模、结构关系及政府调度资源并投入建设的经济可行性由此可以测度社会的经济能力与政府的经济能力3.市场经济的基础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主要是指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生产的基本状态,即人们衣食住行的状况。4.经济基础是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传统解释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上实现了由“对立论”、“补充论”向“共同发展论”的转变5.在对经济基础的理解中,有人认为经济基础只是生产关系,这是片面的,经济基础是指社会的基础或人的基本活动,不可能仅由生产关系来构成。与经济基础相对的上层建筑,它的主要形式是政治和法律,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又为经济基础服务。6.经济基础是指什么,第一,经济基础是指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也就是说,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实际上是一个东西,只是对生产力来说,叫作生产关系.对于上层建筑来说,叫作经济基础。
2023-09-03 19:48:131

简述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这三者的联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区别: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2.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3.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都是衡量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经济法是一个法律范畴,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求选为最佳呀)
2023-09-03 19:48:251

经济基础,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的区别和关系?

没有基础建立不了制度没有制度确定不了体制没有体制发展不了基础
2023-09-03 19:48:394

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来自《经济法》书中。
2023-09-03 19:48:506

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的开设专业

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秋专业设置 序号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主 要 课 程 培 养 目 标 就 业 方 向 1 学前教育   (幼师) 160100 教育学、心理学、普通心理学、人体解剖生理学、教育社会学、声乐、舞蹈、美术、学前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心理学、幼儿保健学、幼儿教育研究方法、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从事幼教工作或其他文职工作的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幼儿教育和托教机构,从事幼教工作或其他文职工作。 2社会文化艺术(客家才女) 140100舞蹈、钢琴、书法、美术、艺术欣赏、公关礼仪、艺术鉴赏、文化概论、广东文化、客家文化、文化传播学、职业道德等。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一定的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主要面向文化馆(站)、少年宫、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团委、业余艺术团等,从事社会文化艺术的普及辅导、组织、培训、表演、幼儿艺术教育等工作或涉外旅游公司、外资企业等单位的跨文化艺术交流、宣传工作。3 会计电算化 120200 关系型数据库、基础会计、财政与金融基础知识、税收基础、统计基础知识、经济法律法规、会计基本技能、企业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会计电算化、审计基础知识、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具有综合职业能力,面向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核算与会计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从事基层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事务管理等工作。 4 市场营销 121000 市场经济概论、市场营销、市场调查与预测、广告原理与实务、营销策划、推销技术、贸易谈判、商品知识、消费心理、公共关系概论、电子商务常识、超市营销、零售知识、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从事采购、推销、展销等工作的营销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工商批发企业,从事市场预测、业务洽谈、商品验收、推销、展销等工作。 5 电子商务 121100 计算机及软件应用、网络技术、网页制作技术、市场营销实务、中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知识、会计基础、经济法律基础、商务管理与信息、网上贸易实务、办公设备操作、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从事商贸工作的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商业、贸易、金融等企业,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从事商务信息搜集与管理、电子商务结算、运输、保险、报关等工作。 6 文秘 180200 文书与档案管理基础、秘书基础、公共关系基础、应用文写作基础、办公设备使用与维护、常用办公软件的使用、计算机录入与排版技术、经济管理基础、形体训练、行政管理常识、市场营销基础、电子商务常识、经济法常识、广告基础知识、专业外语、形式逻辑、速记、书法、摄影、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从事文秘及其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和中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经济成分的企业,从事文书、秘书、档案管理、信息资料的搜集、公关礼仪及计算机文字处理等办公程序性工作,也可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7 商务英语 121300 商务英语、英文函电、商务谈判口语、翻译技巧、经贸政策与法规、国际贸易实务、电子商务常识、涉外公关礼仪、外语应用文写作、国际汇兑实务、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英语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具有国际商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商务翻译、涉外商务代理、外贸制单、涉外咨询、商务文秘、酒店与旅游业涉外接待等工作。 8 酒店服务与管理 130100 旅游地理、旅游概论、旅游心理学、旅游服务礼貌礼节、形体训练、饭店管理概论、专业外语、饭店财务、前厅服务与管理、客房服务与管理、餐饮服务与管理、康乐服务与管理、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较强的综合职业能力,在酒店一线工作的中级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各类星级酒店,从事酒店前厅、客房、餐饮、康乐等一线接待服务与相应的基层管理工作。 9 旅游服务与管理 130200 旅游概论、礼节礼仪、旅游心理学、公共关系学、中国旅游地理、中国历史、汉语口语技巧、旅游政策与法规、汉语言文学知识、中国民族民俗、宗教知识、中国古代建筑与园林、中国名特产风物、中国饮食文化、地方导游基础知识、旅游英语、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导游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基层管理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旅行社、旅游景点、各类展览馆等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导游和基层管理工作。 10 中餐烹饪  (厨师) 130700 烹饪基础化学、烹饪工艺美术、烹饪基本功训练、中式烹调技艺、中式面点技艺、烹饪原料知识、中式热菜制作、中式面点制作、冷菜、冷拼与食品雕刻技艺、烹饪营养与卫生、现代餐饮经营管理基础、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中级烹饪技术的人员,如中级烹调师、面点师。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旅游、餐饮等服务业,从事烹饪岗位(中餐、西餐等)的工作。 11 计算机应用 090100 电工基础、计算机电路基础、计算机原理、编程语言基础、数据库应用基础、计算机组装与维修、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应用、计算机专业英语、英文打字实训、录入与图文编排实训、计算机组装与维修实训、工程制图/CAD、软件方法基础、可视化编程应用、信息系统应用基础、局域网组成、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掌握必需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具有扎实的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在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计算机系统管理、维护和应用操作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计算机产业(公司) 、制造业(企业) 和国家机关等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房、计算机室及办公计算机岗位,主要从事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与维护,从事计算机的操作、计算机产品销售及售前、售后服务等工作。 12 计算机网络技术 090500 电工基础、计算机电路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网络基础、微机安装与维修、网络操作系统、通信技术、综合布线技术、企业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应用、专业英语、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计算机网络安装、测试、维护、管理和应用技术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与应用的基层单位,从事计算机网络安装、测试、维护、管理等有关的技术工作,以及计算机网络产品的销售等工作。 13 计算机动漫与游戏制作 090400 游戏策划基础、游戏造型基础、游戏色彩基础、游戏像素图与界面制作、FLASH动画制作、FLASH游戏制作、3D游戏道具制作、3D游戏场景制作、3D游戏角色制作、3D游戏美术项目实战、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网络游戏、手机游戏、计算机动漫制作中专业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各种游戏动画开发制作单位、广告公司、影视制作单位。 14数字媒体技术 090200C++程序设计、计算机图形学、计算机动画基础、计算机游戏基础、素描、色彩、JAVA语言、网页设计与制作、影视基础、影视后期制作、多媒体技术处理、通信电子线路、多媒体技术基础、数字音视频技术、CoreldraW、3DMax、Flash、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等。具备良好的数字媒体技术和艺术基础,能够进行数字媒体作品的设计,熟练掌握数字媒体的制作基础。同时具备坚实的数字媒体软件系统开发能力。技术与艺术并重。既有丰富的艺术细胞,又有坚实的技术支持。毕业生可在广播电视、广告制作等信息传媒领域从事多媒体信息的采集、编辑等方面的技术工作以及多媒体产品的开发与制作工作。在动漫和游戏公司进行动漫或者游戏的开发与设计,在企事业单位、学校从事计算机网络、多媒体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音视频设备的操作与维护工作。15 美术设计与制作(广告) 142200 设计概论、素描、色彩、图案、构成基础、基础摄影、计算机设计基础、商品包装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设计模型制作、制图、透视、表现技法、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实用型工艺美术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工艺美术各类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工艺品设计和制作、装饰装潢、产品造型、室内装饰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等工作。 16 服装设计与工艺 142400 设计基础、服装材料、服装设计、服装结构设计、服装工艺、工业化生产、服装设备常识、手工染绘、计算机美术设计、服装市艺术欣赏与美学、服装简史、摄影、形象设计、服装展示场营销、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学生成为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中级服装设计、服装生产与管理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各类服装企业,从事服装设计、新产品开发、服装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 17 汽车运用与维修 082500 机械制图、汽车材料、机械基础、汽车电工电子基础、汽车概论、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汽车底盘构造与维修、汽车电气设备构造与维修、汽车使用性能与检测、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学生成为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生产一线从事汽车运用与维修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国营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从事汽车商务、车辆使用、维护、修理等操作、技术和管理工作。 18 模具制造技术 051500 机械制图、机械工程基础、机械制造工艺与装备、机械控制基础、模具工程技术基础、模具制造技术、模具材料及表面处理、模具数控加工技术、模具CAD/CAM、模具技术经济分析、冲压模具与设备、多工位级进模与自动模、压铸模具与设备、锻造模具与设备、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必备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掌握模具设计与制造技术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强的模具设计、制造、维修能力,具有相关设备的操作、维护技能,具有专业技术的综合应用能力和一定的工作创新精神,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生产第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企业生产一线,从事模具设计和制造工作。其主要业务范围是:金属材料、塑料等制品的成型工艺规程编制;模具的设计和制造;冲压与塑料成型机械的安装、调试和维护;解决生产现场模具制造工艺及装备的技术问题;生产一线的管理工作;模具生产中技术性操作工作等。 19 数控技术应用 051400 机械制图、机械工程材料、机械设计基础、电工与电子技术、设备控制基础、测量技术、微机原理与应用、数控系统、数控设备与编程、数控加工技术、机电专业英语、企业管理与营销、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数控加工和数控设备操作人员与管理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从事数控设备及自动生产线的操作、调试、维护和保养工作,也可从事生产现场工艺实施、数控软件使用、数控编程、数控改造、设备管理、质量检测和产品销售等工作。 20 机电技术应用 051300 机械制图、机械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及应用、金属工艺学、机电设备概论、液压与气压传动、电器及PLC控制技术、微机控制技术及应用、传感器及应用、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备从事机电技术必需的理论知识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和生产线的运行与维护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面向各行业,主要从事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和生产线的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与检测工作,也可从事机电产品的营销与技术服务等与机电技术应用相关的工作。 21 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 053200 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概论、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机械常识与钳工技能、单片机原理与应用、电热电动器具原理与维修、电机与控制、电冰箱与空调器原理与维修、电视机原理与维修、显示器原理与维修、电视机原理与维修、音响设备原理与维修、VCD与DVD原理与维修、计算机基础、法律、职业指导、职业道德。 本专业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在电子电器设备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安装、调试、经营与维修人员。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电子电器设备的生产企业、销售和服务部门,从事日用电器、音频视频家用电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装配、调试、销售和检修等工作。
2023-09-03 19:49:161

试论述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

试论述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两者之试论述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 间的关系请尽快回答,我有急用啊!谢谢了!!!!
2023-09-03 19:49:322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的规范政府干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A.社会公益性B.经济性C.政策性
2023-09-03 19:49:567

经济基础的性质由什么决定?

经济基础的性质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经济基础是指由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中,决定这个社会性质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生产力是与生产关系相对应的概念。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规律。经济基础是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的概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社会结构两个基本层次之一、社会生活两个基本领域之一。注意:1、经济基础是指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即所有制形式、交换形式、分配形式)的总和,只有社会主义经济(它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才是过渡时期的经济基础。2.经济基础是指在一个时期全社会的经济总量规模、结构关系及政府调度资源并投入建设的经济可行性由此可以测度社会的经济能力与政府的经济能力3.市场经济的基础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主要是指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生产的基本状态,即人们衣食住行的状况。4.经济基础是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传统解释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上实现了由“对立论”、“补充论”向“共同发展论”的转变5.在对经济基础的理解中,有人认为经济基础只是生产关系,这是片面的,经济基础是指社会的基础或人的基本活动,不可能仅由生产关系来构成。与经济基础相对的上层建筑,它的主要形式是政治和法律,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又为经济基础服务。
2023-09-03 19:50:371

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

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023-09-03 19:5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