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2023-09-12 20:51:17
共1条回复
左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伤病患者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享受其他公共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符合行动不便者的实际需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增强全体社会成员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八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勘察、设计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法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施工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第十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之间可以约定改造责任,并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老年学校以及录取残疾学生、实行融合教育的普通学校;

  (二)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和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

  (六)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七)乡镇、街道及社区(村)的公共服务场所。

  无障碍设施尚未建成或者无法满足行动不便者实际需要时,前款所列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依法提供合理便利。

相关推荐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什么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在城市、建筑、交通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中,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孕妇等弱势群体以及行动不便的人提供一个便捷、舒适、安全的环境。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和服务,创造更加包容、友好的社会氛围。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设施等。城市规划方面,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出行需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建筑设计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设计无障碍入口和无障碍展示区等;交通设施方面,则应当建立具有无障碍通道的公交站台和轨道交通站点等。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更可以增强社会融合力和国家竞争力。现如今,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要想打造一个真正友善、包容的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势在必行。同时,无障碍环境建设还可以大幅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融入感和幸福感,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23-09-03 21:09:2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1、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的重点群体是残疾人、老年人,同时强调惠及全体社会成员。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原则。2、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突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3、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等制度。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强调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单位、区域、场所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规定对既有建筑和设施的改造,明确政府职责和具体责任人的义务,对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作出专门规定。针对“重建设轻维护”问题,规定有关主体的维护和管理义务。4、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制度。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采取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对电视台、网站、图书馆、博物馆、电信业务经营者、图书、报刊、硬件终端产品、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紧急呼叫系统等提供无障碍信息作出规定。5、完善无障碍社会服务制度。规定公共服务场所等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要求,强调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等服务场所应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服务方式。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交通、教育考试、医疗卫生、文旅体育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完善残疾人使用服务犬的相关规定。6、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保障、无障碍环境理念宣传教育、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建设作出规定。规定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2023-09-03 21:09: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五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九条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国家支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  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第十八条 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2023-09-03 21:10:141

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对于所有人群都能够易于访问和使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无障碍设计规范:1. 无障碍通道:确保主要路径和通行区域没有台阶、门槛或其他高差。路径应平坦、宽敞,并且可以容纳轮椅、助动器等辅助工具。2. 门和门口:门口应有足够的空间,方便轮椅、助步器等设备进出。门的宽度应达到最小标准尺寸,门把手应易于操作,也可设置自动开门装置。3. 坡道和扶手:如果有高差需要解决,可以设置坡道以替代台阶。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标准,边缘应有明确的界定。扶手应设置在坡道两侧,确保安全和平衡。4. 标识和指示牌:明确且易于辨认的标识和指示牌对于导航和辨识非常重要。标识应包括文字和图形,并放置在合适的高度和位置,以便视力受限的人群能够容易读取。5. 照明和对比度:提供充足的照明,以确保视力受限者能够清晰看到环境。同时,考虑到对比度,确保墙面、地板、家具等元素之间具有明显的对比度,便于辨识。6. 厕所和浴室: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和浴室设施,包括加宽的门、扶手、座椅、防滑地面等,以满足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的需求。7. 室内空间规划:布局室内空间时,应留出足够的转弯半径和操作空间,以满足轮椅、助步器等设备的移动需要。8. 电梯和升降平台:建筑物中的垂直交通设施应设有无障碍的电梯或升降平台,并符合相关标准。按钮和指示牌要容易触摸和辨识。9. 急救和安全设施:急救和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紧急报警等应设在易于达到的位置,文字和图形标识应清晰易懂。10. 培训和员工意识:提供无障碍设计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员工对于无障碍设计的意识和理解。这些规范和指导方针旨在确保所有人都能够平等地访问和使用各种建筑设施,包括老年人和残障人士。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可以创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友好的环境。
2023-09-03 21:10:2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什么相结合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以下建筑设计与规划、公共交通、信息通讯技术等六个方面相结合。1、建筑设计与规划: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交通枢纽等领域的设计和规划中,应考虑到无障碍需求。使用无障碍设计原则,确保人们可以自由进出并使用各类设施。2、公共交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与公共交通系统相结合,以提供便利的出行条件。如增加盲道、导向标识和辅助设备,提供轮椅和行动不便者的上下车服务。3、信息通讯技术:无障碍环境建设应与信息通讯技术相结合,以促进包容性信息获取和交流。这包括通过多种辅助设备,使残障人士能够自主获取信息和使用数字服务。4、教育和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与教育和就业机会相结合,以实现包容性的教育和职业发展。这包括改善学校、大学、培训机构和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提供辅助工具、技术和培训,以支持残障人士接受教育和参与就业。5、社会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与社会服务相结合,以满足残障人士的各类需求。如无障碍的医疗机构、社区中心、文化娱乐设施等。6、公众意识与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应与公众意识和参与相结合,以推动社会的包容性和关注残障人士的权益。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知,共同营造无障碍友好的社会环境。无障碍设施的概念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满足残障人士的需求,消除或减少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中面临的困难而建立的一系列设施和服务。这些设施旨在提供一个平等、无障碍的环境,使残障人士能够独立自主地行动、使用设施和享受公共服务。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入口、无障碍电梯、无障碍车位等。这些设施的建设和提供,旨在实现社会的包容性,使残障人士能够平等参与各个领域的活动,享受基本权益,并提高生活质量和自主能力。
2023-09-03 21:10:571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B、C、D为保障残疾人的环境友好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1)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A正确。(2)信息交流无障碍。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B正确。(3)公共服务无障碍。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E错误。(4)政治参与无障碍。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C正确。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故D项正确。
2023-09-03 21:12:251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

无障碍环境指的是一个既可通行无阻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为了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条例》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需要政府统一领导规划、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2023-09-03 21:12:331

北京冬残奥会打造的无障碍设施是一面镜子,哪些环境建设值得借鉴?

主题是无障碍环境,让残疾人是更好的融入社会,在无障碍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带来了整体的环境和文化。
2023-09-03 21:12:525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自哪一年实施

从2012年开始中国就开始实施无障碍建设,并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了让残疾人员可以与正常人享受平等的社会生活而创建了无障碍环境,无障碍环境俯指的是当残疾人员可以安全自由的出入和通行于各个场所,为残疾人员提供了安全而舒适的环境生活。1、2012年8月中国全面开展实施无障碍环境的建设。2、各个社区公共设施必须逐渐的开展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员参与社区活动时提供便利。3、无障碍设施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表现,利用现代建设与环境进行改造,为残疾人员提供安全、方便的行动空间。4、我国无障碍设施是在1985年的残疾人与社会环境当中的会议论所提出来的,于1989年全面实施无障碍设施。5、在经过十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由无障碍设施到现在的无障碍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真正让残疾人的生活和出行得到了非常好的改善。无障碍环境为广大残疾人员创造一个平等、安全、自由、参与的环境,美国是第一个制定无障碍标准的国家,从此之后几十个国家都相续制定了无障碍标准的有关法规。而我国是1989年开始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国家,直到2012年全面开展无障碍环境,让残障人士可以感受到来自社会和关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2023-09-03 21:15:061

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是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老龄化的需要,以及人文设计理念的深入,为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系统和不实用等突出问题,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建设和改造技术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了新的国家标准。扩展资料:一、无障碍设施的主要内容(一)无障碍环境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等要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人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的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二)无障碍的室内布置无障碍的室内布置应从多角度方面考虑:其一,在平面安排上,应使家庭弱势群体使用的起居室和卧室尽量朝南,以便获取更多的阳光,利于杀菌和增进健康状态;其二,空间及设备尺度要适宜,过小使用时会受到限制,过大会感到房间空旷,来回走动费力;厨房用具高度应便于操作,厨具下部宜有空档之处,方便坐轮椅操作。二、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规、政策三、建筑无障碍空间的设计原则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的教授们,在1995年针对无障碍设计提出7项原则:1.平等的使用方式;2.具通融性的使用方式;3.简单易懂的操作设计;4. 迅速理解必要的资讯;5. 人性的设计考量;6.有效率的轻松操作;7. 规划合理的尺寸与空间。这些原则归纳在一起形成今天的无障碍设计原则:(一)无障碍性(二)易识别性四、建筑无障碍主要细部构造设计(一)出入口(二)室内垂直交通系统(三)公共卫生间。
2023-09-03 21:15:161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便利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创建以及城市更新、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研究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推动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老龄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法做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涉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儿童福利、养老、残疾人服务等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政园林、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残疾人的利益,收集、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  (二)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做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四)负责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委托实施的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媒体等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宣传。第九条 支持和引导全民共同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改造、应用和推广。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第十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乡村建设与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2023-09-03 21:15:241

医院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有哪些

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通讯,信息交流等其他相关生活的设施。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国际上对于物质环境无障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指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指在新建设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交通设施、通讯网络设施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同时从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或者在已建的上述设施中新增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目的在于使这些设施不断完善,满足残疾人的要求。——引自百度百科
2023-09-03 21:15:353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什么相适应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扩展资料:1、定义: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2、性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的有力保障。3、应用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环境指的是一个既可通行无阻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4、意义:一个坡道,既可使残疾人走出家门,又方便其他公民;影视字幕,既可使聋人走出无声世界,又利于社会信息传递……。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2023-09-03 21:15:571

无障碍建设应当与什么相结合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与社会的包容性、人权保障、可持续发展等相适应。在现代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特殊需求人群的需求,更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与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发展目标相一致,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升社会的品质和可持续性。1.社会包容性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社会的包容性相适应。包容性社会强调对所有人的尊重、平等对待和参与机会。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关注特殊需求人群的权益,还有助于为所有人提供更便利、友好的生活环境,减少社会的不平等现象。2.人权保障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与人权保障紧密相关。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了平等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助于保障特殊需求人群的人权,使其能够享受到与其他人一样的基本权益。3.可持续发展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契合。可持续发展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以满足现今需求而不损害后代的需求。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未来创造了一个更加人性化的环境,有助于保障后代人的生活质量。4.全人发展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与全人发展的理念相一致。全人发展是指每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都能够充分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潜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特殊需求人群提供平等的机会,使他们也能够参与到全人发展的过程中。综上所述: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与社会的包容性、人权保障、可持续发展等相适应。它不仅关乎特殊需求人群的权益,更是构建一个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进步。
2023-09-03 21:16:261

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第三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实用、便利、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商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就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他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识;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使用的设施。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  (六)城市公共厕所。第十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在其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  (二)铺设的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三)公共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  (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等设施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颜色鲜明,方便识别。第十一条 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五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广场等,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2023-09-03 21:16:571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无障碍实施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孕妇、儿童等弱势人群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第七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计内容。第九条 凡按照本规定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建设项目,制定改造规划。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改造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改造所需的资金,由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一)对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理;损坏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侵占公共建筑、居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023-09-03 21:17:051

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相关社会成员自主出行、便捷交流、获得服务等需求,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大对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投入,将相关支出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交通部门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公路,客运码头,地方铁路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民用机场、国家铁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相关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监督指导网站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促进信息无障碍服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通信、邮政管理、地方金融、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残联、老年人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空间保障的还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残联、老年人组织的意见。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残联、老年人组织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第八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课题研究,进行无障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委托时,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将配套无障碍设施验收内容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鼓励建设单位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工程项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一)城市道路、城市广场等公共区域;  (二)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居住生活区域;  (三)教育、医疗康复、福利及特殊服务、体育、商业服务、文化、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建筑;  (四)其他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场所等。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应当设计无障碍设施而未设计或者设计不符合标准的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合格书。
2023-09-03 21:17:141

西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含广场、公共绿地、公园、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地铁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规定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旅游、商贸、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遵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申请立项、扩建等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照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分别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九条 对城市公共建筑已建成的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入口、电梯、专用厕所(厕位)、轮椅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者均应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第十条 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同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由道路占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旅游景点、景区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创造条件,进行改建。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或区、县残疾人工作机构。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非法改变用途、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处理;损坏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三)对擅自侵占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市政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2023-09-03 21:17:221

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ue004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ue004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ue004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ue004  (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ue004  (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ue004  (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ue004  (七)无障碍标志; ue004  (八)其他便于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设施。ue004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加强领导和协调。第五条 市和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道路、市容、园林绿化、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预算。第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纳入审查范围。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的内容。第十五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十六条 现有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由市或者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有关单位逐步进行改造。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第十八条 因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盲道;确需占用盲道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十九条 建设、城乡规划、城市道路、市容、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三)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023-09-03 21:17:301

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

学校 和园林建筑,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普通教室、电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自然、史地、美术、书法、音乐教室、[风雨操场] ( https://baike.baidu.com/item/%E9%A3%8E%E9%9B%A8%E6%93%8D%E5%9C%BA )、 游泳馆 、 观展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 、 室内外公共厕所 、 售票处、服务台 、 公用电话 、 饮水器 等相应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及托幼、培智学校、聋哑和盲人学校、城市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动物园、植物园、海洋馆、游乐园与旅游景点等建筑。 道路: 大、中型公共建筑大于2.00m,小型公共建筑大于1.50m,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大于2.00m;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大于1.50m;无障碍宿舍建筑大于1.50m。 坡 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大于1.80m,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大于1.50m;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大于0.90m;居住建筑走廊大于1.20m;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大于1.50m。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自动门大于1.00m、推拉门和折叠门大于0.80m、平开门大于0.80m、弹簧门(小力度)大于0.80m;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净宽;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必须设无障碍电梯,电梯门净宽大于0.80m、轿厢深度大于1.40m、轿厢宽度大于1.10m、轿厢正面和侧面设高0.80—0.85m的扶手、轿厢侧面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口 入口室外的 地面坡度 不应大于1:50 门扇 应符合第4条有关规定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距洗手盆两侧50mm处应设安全抓杆、还应有1.1mx0.8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0.6-0.7m、高1.2m的安全抓杆,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 无障碍厕位 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厕位面积不小于1.8x1.4m、入口净宽大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安全抓杆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距墙面40mm、抓杆应安装牢固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X0.80m;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栏板;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影剧院、礼堂、文化馆等观众席位数在1500以下的宜设2-4个轮椅位、体育馆和游泳馆(场)观众席位数在6000以下的宜设4-6个轮椅位、体育场观众席位数在60000以下的宜设6-10个轮椅位、小型场所和阅览室观众席位在500以下的宜设1-2个轮椅位。 宿舍位置 进出方便,餐厅、购物和 康乐设施 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宿舍数量 (标准间) 100间以下应设2间无障碍宿舍、400间以下的应设2--4间无障碍宿舍、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宿舍内过道 出口及床前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床间距不小于1.20m 宿舍门 应符合第5条有关规定 卫生间 门扇向外开启,宽度不小于0.80m,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其它要求参照专用厕所标准执行.
2023-09-03 21:17:371

无障碍的简介

【释义】无障碍,英文相关词汇:barrier free、Accessibility、barrier-free design(无障碍设计)无障碍,在发展过程中没有阻碍,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特指环境或制度的一种属性,即一切有关人类衣食住行的公共空间环境以及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使用,都必须充分服务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如残疾人、老年人),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切实保障人类安全、方便、舒适的现代生活环境。引申出的相关词汇有: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施,无障碍出行,无障碍交流,无障碍服务【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它主要包括以下设施: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无障碍厕所、厕位;无障碍标志;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信息无障碍】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无论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的、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
2023-09-03 21:18:142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内容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六)无障碍标志;(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本市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八)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务、旅游、园林、国土房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本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医院、邮局、银行、空港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单位的营业、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务、旅游、园林、国土房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改造计划组织改造责任人制定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前款所称改造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改造责任人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改造责任人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无障碍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对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执法组织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损毁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2000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3-09-03 21:18:281

无障碍设计的建设现状

经十多年努力,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在起步晚、起点低的情况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有着显著成绩。多数城市的干道、主要商业街、广场、医院等建筑,程度不同地建设了无障碍设施;城市住宅小区的无障碍设施也开始起步。我国的部分城市还相继建设了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无障碍设施,如南京的盲人植物园、大连的野生动物园、西安的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院等,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我国的无障碍设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问题是人们无障碍意识不强,管理部门和设计人员没有很好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范标准,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不够系统、规范,使用管理不善,无法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等等。为了推进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2002年10月31日,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中国残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提出了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示范城的活动,这是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南京、杭州、厦门、广州、西安、苏州、秦皇岛十二个城市列为首批示范创建城市。
2023-09-03 21:18:431

如何解决盲道被占用问题?

国内盲道 被占用的现象成为普遍的现象,我们应该积极的去改变一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做好规划,留足留够车辆临时停车位和盲道。二是城管部门在增设车辆临时停车位时,不得随意挤占盲道。 三是城管部门应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严禁车辆越位,挤占盲道,避免给视力残疾人带来的不便。我国盲人数量庞大,但由于无障碍设施建设滞后和不规范等原因,严重影响了盲人的出行与生活。素有盲人“指南针”之称的盲道,是专门帮助盲人行走的道路设施,其建设和管理水平凸显着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好多主干道上基本都设有盲道,但盲道被挤占的现象普遍存在,共享单车、私家车、摊贩餐车等各种车辆随意霸占盲道,让盲道名存实 亡。部分盲道还存在地砖脱落、碎裂等安全隐患,很容易绊倒行人。缺少主动维护盲道畅通的意识,随意将车辆停放在盲道上,甚至还将盲道作为单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停车位,使盲道形同虚设。应大力普及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基本知识,让广大市民了解盲道的标识和相关法规,呼吁公众树立公德意识,关爱弱势群体,自觉维护和监督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畅通。只有增强大家文明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盲道被挤占的情况,给残疾人带来温暖和关爱。应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充分认识和了解盲道建设的初衷,自愿自发地形成不占用盲道、维护盲道畅通的意识,从源头上杜绝占用盲道行为的发生。
2023-09-03 21:18:571

完备、智能、关爱――北京冬残奥会场馆无障碍建设亮点突出

来源:新华社 北京市重大项目办副主任丁建明介绍,北京冬残奥会在北京市涉及3个竞赛场馆、20个非竞赛场馆,场馆无障碍设施和场馆建设同步进行。 设施建设完备。国家高山滑雪中心场馆高差约900余米,依山势建设4组平台。平台间通过无障碍电梯、道路系统连接,减少山地建筑给残障人士带来的不便;国家游泳中心无障碍卫生间均使用电动门,镜子采用倾斜角度设计。 使用智能方便。北京冬奥村开发无障碍智慧服务平台,北京冬奥会赛时通过手机App为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路线导航。客房内,灯具、空调、窗帘可使用App或智能控制面板控制,家具摆放经过科学规划,务求实用、好用。 彰显人文关爱。国家 体育 馆、国家游泳中心将最佳观赛座席留给残障观众;国家残疾人冰上运动比赛训练馆场馆地面平整,所有墙面阳角均作抹弧处理,卫生间马桶采用双排水设计,墙面设有两个按钮,方便上肢、下肢残障人士使用。 丁建明表示,北京冬奥会将打造“无障碍的冬奥会”,精心设计并应用先进技术的场馆无障碍设施将为残障人士提供良好的参赛、观赛环境,也将推动城市无障碍设施管理水平、全 社会 助残和爱残意识进一步提高。
2023-09-03 21:19:041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六条 建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七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意见。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技术和产品。第九条 市、区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交通建设、信息交流建设、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残联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道路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旅游景点、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其他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告知残联,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3-09-03 21:19:141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七条 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第八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第二十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2023-09-03 21:19:381

无障碍环境是什么时候建设的?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时间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中期以后。以下是一些关键时刻和事件:1.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士兵因伤残而返回社会。这引发了对残疾人权益的关注和需求,促使各国开始思考如何提供无障碍环境。2. 1964 年:美国通过了《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等因素的歧视,这也为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3. 198 年代:联合国开始着手推进残疾人权利和福祉方面的工作。1982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残疾人宣言》,呼吁各国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与权益。4. 199 年:美国通过《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规定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和住宅等领域提供无障碍设施。该法案对全球无障碍环境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5. 2006 年:联合国通过《禁止残疾人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其中包括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促进无障碍环境的条款。截至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批准并实施该公约。这些事件和法规的出现推动了全球范围内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进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时间上可能存在差异,但普遍可以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在过去几十年中逐步展开和加强的。
2023-09-03 21:19:482

无障碍规范

法律分析: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无障碍设计规范是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老龄化的需要,以及人文设计理念的深入,为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系统和不实用等突出问题,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建设和改造技术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了新的国家标准。主要内容是为了保障残障人士的权益,便利残障人士的日常生活,出行通畅。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建筑。法律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本规范未涉及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建筑类型或有无障碍需求的设计宜按本规范中相似类型的要求执行。农村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宜按本规范执行。1.0.3 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相关设施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有关无障碍设计的规定。1.0.4 城市无障碍设计在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城市的总体发展要求,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 城市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23-09-03 21:20:241

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以下统称《设计规范》)执行。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  (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七)无障碍标志;  (八)其他便于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设施等。第四条 (管理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房管、民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专业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市管理、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七条 (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其他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设计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八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第九条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第十条 (养护维修)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城市道路桥梁的无障碍设施由相应的道路桥梁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制定改造计划并实施改造。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承担。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移动、涂改、封闭无障碍设施和标志,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的审批)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确需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同意。  因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化改造等管线井及树穴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应按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方案,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同步迁改。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23-09-03 21:20:481

无障碍环境包括哪两个方面

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无障碍环境指的是一个既可通行无阻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一个坡道,既可使残疾人走出家门,又方便其他公民;影视字幕,既可使聋人走出无声世界,又利于社会信息传递??。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2023-09-03 21:21:131

无障碍设施是否是专门为残疾人设施

法律主观:残疾人无障碍改造包括安装扶手、改造室外坡道和室内坡化,改造卫生间、浴室、厨房,配发坐便器、闪光门铃、手写板、盲杖等无障碍用品。根据其残疾程度、活动范围及本人意愿等实际情况改造。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2023-09-03 21:21:231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公共厕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负责公共数据平台对各类无障碍信息系统的数据支撑。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园林文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公安、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金融、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并明确日常工作机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无障碍设施试用体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指导开展无障碍相关技能培训等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下简称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相关社会成员提出的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参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和志愿服务。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信息交流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内容。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的意见。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本市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按照打造国际一流无障碍城市的目标,推动制定并实施符合杭州城市定位、与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本市依托杭州城市大脑,推动建设无障碍环境数字化服务平台,推进无障碍环境场景应用,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出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信息化渠道。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宣传。
2023-09-03 21:21:321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水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江滩、公园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等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商务、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民政、邮政、通信、科技、信息、金融保险等行政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所有权人应当与使用管理人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责任。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第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进行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无障碍环境建设课题研究。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对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市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并对其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不得降低和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第九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建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质量监督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与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进行审批及备案时,对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不得办理审批、验收及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新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规划,对本区域内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制订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按照市、区分工分别由市、区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承担。
2023-09-03 21:21:531

国家对小区出入口无障碍道有政策要求吗

国家对小区出入口无障碍道有政策要求。国家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2023-09-03 21:22:041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友好人居环境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通用设计、合理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征求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的意见,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无障碍设施改造、维护和管理,将无障碍环境维护和管理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体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通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制定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第六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环境,有权对破坏无障碍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为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并答复。第七条 本市支持无障碍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相关领域人才培养,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资金、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以服务残疾人、老年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服务通用知识读本,普及无障碍服务知识,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提升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服务水平。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在国际残疾人日、老年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安排固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公益宣传。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标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同步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代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试用体验,听取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同步设计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中进行单项说明。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执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就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图进行审查。
2023-09-03 21:22:121

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享受其他公共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单位应当收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进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第八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知识培训。第九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等方式确定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责任。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场所;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城市的主要道路、人行道、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及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  (五)金融、邮政、电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配备语音提示装置。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的要求,配备字幕和语音报站系统。第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设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服务的低位服务台、购票设施、等候专座和绿色通道。  有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的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方便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
2023-09-03 21:22:241

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了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信息交流、公共交通工具、社区服务等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收集和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意识。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第八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乡、村庄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第九条 设计单位进行相关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进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知识培训。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国家机关和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金融、电信、邮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听取其相关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清晰的无障碍标志。  无障碍标志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和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指明无障碍厕所、电梯、坡道等重要无障碍设施的具体位置。第十二条 城镇已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相关所有权人、管理人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制止损坏、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确保其正常使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社区建设工作,推动完善社区文化、体育、养老、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鼓励老旧居住区加装和改造坡道、扶手、电梯等设施,并按照规定对有关困难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2023-09-03 21:22:341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无障碍环境应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这一法规旨在为老年人以及有特殊需求的人士创造一个安全、便利和无障碍的环境,让他们能够融入社会并享受公共服务。首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追求安全便利。这意味着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老年人和有特殊需求的人士能够安全进出,并且在其中自由移动。例如,在楼梯口设置扶手、安装坡道或电梯,为行动不便的人提供便捷的通行方式。其次,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实用易行。这意味着设计应基于实际需求,符合使用者的习惯和行动能力。例如,为轮椅用户提供宽敞的通道,设置易于操作的开关和按钮,确保使用者可以方便地进行各种活动。最后,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广泛受益。这意味着建设应当照顾到各个群体的需求,而不仅仅局限于老年人和有特殊需求的人士。例如,无障碍设计可以使婴儿车、手推车等使用者更加方便,也能为临时受伤或疾病的人提供帮助。无障碍建设的注意事项1、法律法规:了解当地的无障碍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公共场所对残障人士开放,并提供无障碍的环境和设施。2、可达性评估:在进行无障碍设计之前,进行全面的可达性评估。这包括考虑不同类型的残障人士(如视觉、听觉、行动能力等),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限制,并确定解决方案。3、建筑设计:在建筑设计中,特别关注轮椅通道、楼梯和斜坡的设计。确保通道宽度足够容纳轮椅通行,楼梯和斜坡的倾斜度符合标准,且配备扶手和防滑措施。
2023-09-03 21:22:531

残疾人通道宽度标准

残疾人通道宽度标准:1、残疾人无障碍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2、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3、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应小于1.50m。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4、 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法律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3 21:23:261

盲道被占用有什么危害?

国内盲道 被占用的现象成为普遍的现象,我们应该积极的去改变一是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在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做好规划,留足留够车辆临时停车位和盲道。二是城管部门在增设车辆临时停车位时,不得随意挤占盲道。 三是城管部门应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严禁车辆越位,挤占盲道,避免给视力残疾人带来的不便。我国盲人数量庞大,但由于无障碍设施建设滞后和不规范等原因,严重影响了盲人的出行与生活。素有盲人“指南针”之称的盲道,是专门帮助盲人行走的道路设施,其建设和管理水平凸显着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好多主干道上基本都设有盲道,但盲道被挤占的现象普遍存在,共享单车、私家车、摊贩餐车等各种车辆随意霸占盲道,让盲道名存实 亡。部分盲道还存在地砖脱落、碎裂等安全隐患,很容易绊倒行人。缺少主动维护盲道畅通的意识,随意将车辆停放在盲道上,甚至还将盲道作为单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停车位,使盲道形同虚设。应大力普及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基本知识,让广大市民了解盲道的标识和相关法规,呼吁公众树立公德意识,关爱弱势群体,自觉维护和监督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畅通。只有增强大家文明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盲道被挤占的情况,给残疾人带来温暖和关爱。应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充分认识和了解盲道建设的初衷,自愿自发地形成不占用盲道、维护盲道畅通的意识,从源头上杜绝占用盲道行为的发生。
2023-09-03 21:23:341

无障碍设计的其他信息

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是一本怎样的文件?答:制定、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规范无障碍建设行为,是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保证。建设部等部门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试行设计规范,1998年又作了补充规定,至2001年再次修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是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2001年8月1日发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系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规范,是目前最新、最有权威的一个规范。现在所有的新建、改建项目都要按此规范设计、建设。问:《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颁布有何意义?答:要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实现全方位无障碍化目标。必须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无障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北京、深圳、福建等地早已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这次《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了进一步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体现市政府对无障碍建设工作的重视。这一政府令是今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工作的依据、准则和保证。今后我们要依法建设、依法管理。办法的颁布将会大大推进上海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问:无障碍设施建设中残联任务是什么?答:现在要扭转一种看法,就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是残疾人的事,是残联的事。实际上,无障碍设施建设是整个社会的事,是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体现。现在老年人远远要比残疾人多,他们更需要无障碍设施,有了无障碍设施对所有的人都方便。因此,政府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计划、规划、财政、房地、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办法明确:市区(县)残联、老龄委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因而残联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具体说来,是宣传、调研、检查、监督和协助工作。要维护残疾人的权益、反映残疾人有关有障碍设施的需求和呼声。香港的一些残障人社团,就是专门做无障碍调研、促进推动工作的,搞得十分出色。北京市现在也建立了一支由350多位残疾人组成的监督员队伍。问:信息无障碍工作如何开展?答:由于目前出台的一些法规,主要是指建筑物和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无障碍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因而在这方面还要专门的进行宣传、呼吁、促进、推动。今后在适当时期,争取写入法规。当前,信息无障碍工作内容是:1.影视节目普及推广手语和字幕工程;2.推广手机短信息和屏幕可视电话;3.主要公共场所建立明显的信息标志牌;4.推广盲人计算机应用;5.增加盲人有声读物的出版,方便借阅。问:为什么要重视无障碍软件建设?答:实现行动和信息无障碍,不仅仅要有先进的硬件设施,还必须提高全民的无障碍意识。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宣传、教育过程。国外这方面做得比较好。比如,上海浦东国际机与香港国际机场相比,硬件设施差不多,但香港的服务到位,做得比内地好。这就是我们要努力之处。这一工作应融入到提高全民素质和塑造城市精神之中去。随着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无障碍软件建设也会得到加强。因此,今后我们不仅要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和办法,还要反复宣传无障碍建设的重要意义,开展教育工作。由柳洪平创建。
2023-09-03 21:23:421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法律主观: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责任一般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进行承担,因其未尽到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法律客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七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03 21:23:561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旨在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方便,无论他们是否患有身体、智力、感觉或认知障碍。在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无障碍环境应该为所有人提供无歧视和平等的使用权,不论他们的能力、年龄、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无障碍设计应考虑到广泛的使用者群体,确保所有人都能够方便地访问和利用环境。可用性:无障碍环境应具备易于理解、易于识别、易于操作的特点,以便任何人都能够轻松地理解和使用这些环境。设计应该使得使用者能够轻松找到所需的信息、设施和服务,并自如地进行操作。可感知性:无障碍环境应该提供明确的视觉、听觉和触觉信息,以便各种感官能力的人都能够感知和理解环境。这包括提供清晰可见的标识、合适的照明、清晰的听觉提示和易于辨认的触摸表面等。安全性:无障碍环境设计应确保使用者的安全。这包括避免障碍物、提供安全的通道、合适的防护措施,并考虑到紧急情况下使用者的疏散和逃生需求。灵活性:无障碍环境设计应该具备灵活性,以适应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和偏好。这意味着提供可调节的设施、适当的空间和足够的机动性,满足不同能力、大小和需求的人的需求。综合性: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是个别设施或区域的问题,而是综合的系统设计。它需要考虑到建筑物、交通、公共空间以及信息和通信等多个方面,确保整个环境的无障碍性。可持续性: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考虑到可持续性的要素,包括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的责任。这意味着选择可持续的材料、节能减排的设计、社会责任的价值观等。怎么关爱残疾人促进包容和理解:了解残疾人的需要和挑战,并学习如何与他们沟通和互动。培养同理心和尊重,避免歧视和偏见。提供支持和援助:根据残疾人的具体需求,提供实际的帮助和支持。这可能包括提供辅助设备、技术或适应环境的改造,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社会和日常生活。促进无障碍环境:创建和支持无障碍环境,确保残疾人可以方便地进入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医疗设施和其他日常服务,并享有相同的权益和机会。
2023-09-03 21:24:051

对银行网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有何改进建议

(一) 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  首先,合规制度内容不仅应重视专业性,更要兼顾全面性。  根据监管要求,合规的“规”,既包括对现有的外部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自律组织的规定,也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属于广义的范畴,相对于合法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规”,也应合“内规”。因此,银行同业不仅需立足金融机构的特殊角度,强化专业性的合规制度建设;也要从企业管理角度重视规章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合规制度体系。从合规建设内容角度,商业银行应重视全面性,不仅要涵盖所有业务、各后台部门、各分支机构,更要涵盖全体工作人员;不仅重视专业合规,还应涵盖非专业合规。  其次,合规管理体系应注重完整性。  合规管理体系从内容角度,表现为商业银行企业管理、日常经营管理合规和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等多方面内容的有效整合;从执行力角度,合规管理应涉及商业银行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不同工作环节;因此,合规建设及管理应成为商业银行全行的工作,而不仅是合规部门及其高管的任务。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并没有实现自上而下、完全渗透到全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理想状态。主要表现为: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等需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相对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  (二)商业银行应注意法律与业务人才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的协作  根据银监会监管要求,银行合规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多面手”的特点,即法律知识和银行专业知识并重。合规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内涵,也应了解本行业务,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笔者认为,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银行合规内含了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规管理的基础。银行要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就必须重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协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执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规管理机制。
2023-09-03 21:24:301

为什么要设计无障碍道路?

国内盲道 被占用的现象成为普遍的现象,我们应该积 极的去改变一是规划自 然资源部门在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做好规划,留足留够车辆临时停车位和盲道。二是城管部 门在增设车辆临时停车位时,不得随意挤占盲道。 三是城管部门应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严禁车辆越位,挤占盲道,避免给视力残疾 人带来的不便。我国盲人数量庞大,但由于无障碍设施建设滞后和不规范等原因,严重影响了盲人的出行与生活。素有盲人“指南针”之称的盲道,是专门帮助盲人行走的道路设施,其建设和管理水平凸显着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好多主干道上基本都设有盲道,但盲道被挤占的现象普遍存在,共享单车、私家车、摊贩餐车等各种车辆随意霸占盲道,让盲道名存实 亡。部分盲道还存在地砖脱落、碎裂等安全隐患,很容易绊倒行人。缺少主动维护盲道畅通的意识,随意将车辆停放在盲道上,甚至还将盲道作为单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停车位,使盲道形同虚设。应大力普及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基本知识,让广大市民了解盲道的标识和相关法规,呼吁公众树立公德意识,关爱弱势群体,自觉维护和监督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畅通。只有增强大家文明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盲道被挤占的情况,给残疾人带来温暖和关爱。应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充分认识和了解盲道建设的初衷,自愿自发地形成不占用盲道、维护盲道畅通的意识,从源头上杜绝占用盲道行为的发生。
2023-09-03 21:24:501

无障碍环境建设遵循什么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实用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以实用为主,确保无障碍设施能够真正满足人们的使用需求。2、易行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简单易行,便于安装和维护。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该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方便使用,同时易于维护和清洁。3、广泛受益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尽可能地让更多人受益。无障碍设施不仅要满足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还应该考虑到其他社会成员的需求,例如孕妇、儿童等,以实现广泛受益。4、系统性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设施应该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无障碍环境体系。5、持续改进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需求的不断变化,无障碍设施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情况。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和交流无障碍两个方面。1、物质环境无障碍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在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处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2、信息和交流无障碍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
2023-09-03 21:24:581

无障碍设计的发展历史

20世纪初期,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国际上对于物质环境无障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法规。我国最早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是1985年3月,当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在北京召开了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究会,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生活环境的倡仪,同年4月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为残疾人需求的特殊设置建设的提案和建议。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1989年颁布实施。美日等发达国家和香港等发达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 答:美国最初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是在50年代末期,当时是为了方便残疾军人就业不受限制而提出。后来,无障碍设施不仅服务于全美3700万残疾人,而且使全民受益。美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现有多层次的立法保障,并进入科研和教育领域:各种无障碍设施既有全方位布局,又与建筑艺术协调统一,堪称世界一流。美国的许多高等院校建筑系已专门设立了无障碍设计专业。欧洲在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的同时,强调了住宅建设也要实施无障碍化,即专供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1930年末,瑞典和丹麦就开始提供老人公寓。亚太地区残疾人约有2亿,近年来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等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都比较好。日本目前的无障碍设施比较普及,国家制定的统一建设法规中包括无障碍设计。每一幢建筑物竣工时,有专门部门验收无障碍设施建设是否附合规定。在一些公共设施中,尤其是商店,按建筑面积大小实现不同等级的无障碍设计。如,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业建筑,规定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专用停车场、厕所、电梯等设施。香港的《残疾人通道守则》自1976年至1984年作了多次修订。香港的建筑物、道路、公共交通车、巴士、地铁等处的无障碍设施十分完善。所有道路都有缘石坡道和提示盲道,路口都有过街信号音响。乘轮椅者可以实现通行无阻。
2023-09-03 21:25:311

总结一下无障碍设计的发展和现状

无障碍设计是联合国 1974 年提出的设计新主张。强调在现代社会 ,一切有关人类社会住所的公共空间环境以及各类建筑物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 ,都必须充分考虑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即老年人的使用需求 ,配备能够满足这些服务功能与装置 ,营造一个充满关怀 ,切实保障人类安全、方便、舒适的现代生活环境。 我国无障碍设计现行情况无障碍设计在都市建筑、交通、公共环境设施设备中有所体现。如步行道上为盲人铺设的走道 ,这是普遍现象 ,各大商业场所中的卫生间提供了方便残疾人以及母婴使用的设备 ,火车站、地铁、飞机场中也设置了方便轮椅的通道和设施。但从整体看 ,我国的城市无障碍化建设程度还未达到国际大都市要求 ,在许多大型的公共空间内 ,如地铁、商场、医院、图书馆、活动中心等 ,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整体化的、以人为本的无障碍化环境建设方案。而且在中小城市、居住区、住宅无障碍设计理念比较弱 ,重视程度不够 ,无障碍住宅建筑还没有按比例列入计划项目进行兴建 ,不能满足残疾人、老人的需要。
2023-09-03 21:25:481

无障碍环境包括哪两个方面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方便坐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和其他有特殊需求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在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方便残疾人通行。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服务、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使用手语、盲文,影视作品、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和解说,制作盲人有声读物等。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义一个坡道,既可使残疾人走出家门,又方便其他公民;影视字幕,既可使聋人走出无声世界,又利于社会信息传递。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2023-09-03 21:25: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