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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2023-09-14 01: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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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对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它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法律。这是继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民事权益含义宽泛,包括绝对权和相对权,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限定为绝对权,因而规定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二款采取的列举式的规定,限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但用“ 等人身、财产权益。”这里的“等”是“等外等”,还包括其他权利如“配偶权、悼念权、性生活权”等。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宣誓性条款,这里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一款是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的规定,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独立承担,互不影响,体现“打罚并用”的功能。第二款体现“私权优先”原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第一款是侵权法规定的过错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原则说”、“二原则”、“一原则说”,司法考试教材认为是“三原则说”,而侵权责任法采取“二原则”,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们要关注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认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各国民法共同制度,其是否要求意思联络理论界意见不一。多数学者认为不要求意思联络,只要求“行为的关联性”和“结果的统一性”,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所谓“教唆”,在我国台湾民法称为“造意”。各民法典均有“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规定,如德国民法第830条第2款、日本民法第719条第2款及我国台湾民法第185条第2款。本条不加区别而笼统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立法遗憾。民通意见148条规定教唆”对象之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相应区别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相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考生应注意二者细微的差别,考试应以本条解答。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民法理论和实践上有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加害行为,各加害行为均可能造成损害,而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形。按照本条的规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一是行为人为多数,即条文所谓“二人以上”;二是行为具有危险性,即条文所谓“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三是“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特别应注意,只须符合这三项要件,即应成立“共同危险行为”,而由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究竟属于“共同实施”或者“分别实施”及有无“意思联络”,均不在考虑之列。注意本条和《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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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是保障私权的法律,但侵权法并不是确认和创造权利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是权利法。侵权法定义:首先,它是在权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供救济的法,它是通过对私权提供救济的方法而保障私权的。因为侵权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就在于它是一种救济法,它调整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救济以及如何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侵权法调整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核心就是解决对哪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侵权法必须在引发侵害后果之后,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学者认为,侵权法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侵权法本身作为救济法不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里面去,换句话说,侵权行为法是权益遭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社会关系,它的核心是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救济的问题。
2023-09-04 02:53: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目前已经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023-09-04 02:53:411

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新规定

法律主观:侵权行为 的规定有: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04 02:53: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侵权行为的原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侵权行为的原则如下:1、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5、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6、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4 02:53:561

关于侵权法的问题

法律主观: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包括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023-09-04 02:54:031

民法知识点之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1ue010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2ue010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3ue010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实例演练   1ue010甲为了报复乙,与丙一起对乙施以殴打,致乙全身多处受伤,花去药费若干,误工工资损失若干。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甲、丙15天。乙出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在审理中,甲因车祸死亡,身后未留有遗产。甲有一个儿子,法院应如何判决?   Aue010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ue010由甲的独生子和丙分担赔偿责任Cue010由丙赔偿乙的一半损失,甲的独生子不承担责任   Due010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丙在赔偿全部损失后,有权向甲的儿子追偿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乙的损害是由于甲丙的共同侵权造成的,故应由甲丙负连带责任。因甲死亡,且未留下遗产,故应由丙承担全部责任。   2ue010某日,刘某与好友任某一起外出用猎枪打猎,忽见前面丛林中有一灰影闪动,二人同时举枪射击,不想击中的是在山中采蘑菇的农民。据查,该农民只被击中一枪,刘任二人的猎枪为同一型号,无法辨别是谁的枪击中了农民。若你是该农民聘请的律师,以下认定错误的有哪些?   Aue010因为无法辨别加害人是谁,所以刘、任二人不承担责任   Bue010刘、任二人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ue010刘某、任某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Due010应由林业局承担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问题。刘某与任某的行为导致农民的受害,且刘某与任某均存在过错,为共同危险行为,对共同危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由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ue010 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2)本案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问题。   (1)赵某、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受损。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断谁为加害人的情况。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加害行为。因为,赵某、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均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害。   (2)赵某、刘某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工作物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律又未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对此,应特别掌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实例演练   1ue010下列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ue010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   Bue010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公平观念为基础   Cue010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结果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Due010公平责任原则既适用于侵权,也适用于违约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及适用问题。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其适用以公平观念为基础,适用的结果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仅限于侵权,不适用于违约。   2ue010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诸法院。   (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特殊侵权责任问题。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ue010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ue010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少。   3ue010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是一种必然的因果联系。   4ue010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一般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过错程度决定责任的成立和赔偿责任的大小。   应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区分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   实例演练   1ue010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宿舍学生。夏天,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不同意。韩某、谢某剃完以后,还想让许某剃,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许的头发剪掉。韩某、谢某侵犯了许某的何种人身权?   Aue010生命权Bue010健康权Cue010身体权Due010荣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侵犯人身权问题。依民法原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利。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许某的头发被剪掉,并不伤其生命,也不毁其健康,更不损其荣誉,但侵犯其对身体组织完整的权利。   2ue010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   Aue010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张某的照片   Bue010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徐某的照片   Cue010在庭审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照片   Due010未经本人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金某的照片   【答案】ABC   【解析】本题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ue010抢劫犯乙持枪拒捕,被民警甲开枪击中持枪的手臂,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ue010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Bue010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乙所受损害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Cue010民警甲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为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Due010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甲是故意开枪,对乙的损害有过错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违法性阻却问题。民警甲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侵权。   4ue010某日,宋某驾车出游,途中见前面的车辆速度渐缓,遂与前一辆车于相距5米左右之距离减速缓行,不想其后梁某因超速行车,来不及刹车,撞向宋某的车,导致宋某的车也往前撞向陈某的车,造成陈某的车严重损坏。为此,宋某特向律师咨询,如果你是律师,你将如何回答?   Aue010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陈某的损害,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Bue010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是宋某的车撞了陈某的车而造成车严重损坏   Cue010宋某对陈某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梁某追偿   Due010陈某的损失只能由宋某赔偿,梁某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为梁某直接撞的是宋某的车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宋某的行为非自己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5ue010送奶人员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饮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ue010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构成无权代理   Bue010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侵害了王某对牛奶的所有权   Cue010并无不当   Due010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区别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表面看张某的行为似乎侵犯了王某的所有权,但张某不明所以,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张某饮食牛奶无合法依据,且损害王某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6ue010甲、乙两厂同是保暖内衣的生产厂家,2001年秋冬季保暖内衣热销,使得原料供应紧张。甲厂得知乙厂让丙运输公司运输原料,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甲厂派人在丙运输原料的途中制造交通事故,致使丙不能将原料按时运到乙厂,乙厂不能及时出货,造成了严重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ue010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ue010甲的行为构成对丙运输公司的侵权行为   Cue010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侵权行为   Due010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应受道德谴责   【答案】AB   【解析】本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问题。甲采用的方式为不正当竞争方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甲的行为使丙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构成对丙的侵权行为。   7ue010甲身患梅毒,于2001年10月4日挟持女青年孙某,逼迫其拍*照,并将其强*,后甲将孙某的*照于社会上公开散发。2001年12月,孙某被检查也患有梅毒。则在以下孙某的权利中,甲侵犯孙某的哪些权利?   Aue010荣誉权Bue010健康权Cue010性自由权Due010隐私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涉及人格权侵权问题。甲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对孙某的性自由权的侵犯;同时,甲深知自己患有梅毒,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对孙某的健康权的侵害;甲将拍摄的孙某的*照予以散发,构成对孙某隐私权的侵害。   五、共同侵权行为   1ue010共同加害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   2ue010共同危险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   六、特殊侵权行为   1ue010职务侵权责任。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且造成了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职务侵权可要求国家赔偿,包括因行政违法行为而要求的行政赔偿,以及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   2ue010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构成的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者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3ue010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应明确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4ue010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不论污染单位的排污是否符合排污标准,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为:(1)由于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虽采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2)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污染损害;(3)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污染损害。   5ue010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施工工作应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2)施工人未设明显标志,未采安全措施;(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但不包括施工人自身受到的伤害,因为后者适用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4)施工人有过错;(5)存在因果关系。该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6ue010建筑物或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存在损害事实;(3)存在因果关系;(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该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7ue010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3)存在因果关系。该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免责事由包括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   8ue010监护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2)有损害事实存在;(3)有因果关系存在;(4)有监护关系存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减轻其责任。   应掌握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要件,特别是动物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   实例演练   1ue010某施工队承建某村张某家马路边的三层楼房。某日,建筑队的钱某在砌砖时不慎将一砖掉落,将在附近玩耍的10岁的刘某砸伤,花去费用2000余元,刘某父母为此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ue010应由张某承担2000元的责任,因为张某是建房人   Bue010应由施工队承担2000元的责任,因为施工队是施工人   Cue010应由钱某承担2000元的责任,因为损害是钱某直接造成的   Due010应由张某、施工队、钱某及刘某父母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2000元的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涉及施工人责任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的核心是施工人责任问题,施工队与张家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合同关系。钱某是施工队的职工,钱某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所属施工队承担。   2ue010下列作业中,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是:   Aue010自行车队训练造成路人死亡Bue010飞机操作失误致人伤害   Cue010放射性物质外溢致人伤害Due010爆竹厂爆竹爆炸炸伤路人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高度危险作业问题。飞机操作失误致人伤害、放射性物质外溢致人伤害、爆竹厂爆竹爆炸炸伤路人均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3ue0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是:   Aue010李家的公鸡啄伤儿童的眼睛Bue010张家的狗咬伤路人   Cue010王家的马踢伤儿童Due010野猪吃掉田里的麦苗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动物致人损害的认定问题。所谓动物致人损害是指饲养的动物的独立动作致人损害。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该条之规定。   七、侵权责任   1ue010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ue010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正当理由,如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   (2)外来原因,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   3ue010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相互吸收,又不同时并处,受害人可依法选择请求权。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必须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或存在共同危险威胁,必须造成了损害后果,必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共同危险的损害,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ue010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2000年试卷二第2题)   Aue010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Bue010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当部分   Cue010主要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Due010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甲承担适当部分   【答案】C   2ue010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2002年试卷三第5题)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ue010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   3ue010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002年试卷三第7题)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ue010应由乙自负责任   Cue010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C   4。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2002年试卷三第17题)   Aue010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   【答案】D   5ue010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试卷三第2题)   Aue010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ue010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ue010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ue010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ue010某医院为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举办上街“义诊",护士张某当众骂患者李某“混蛋"。李某提起诉讼。下列哪些观点是错误的?(2000年试卷三第80题)   Aue010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某医院   Bue010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张某   Cue010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某医院和张某   Due010李某没有财产的损失,只能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答案】BCD   2。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三第34题)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答案】ABD   3ue010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2003年试卷三第47题)   Aue010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ue010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ue010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ue010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答案】AC   4ue010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试卷三第48题)   Aue010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ue010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ue010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ue010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BD
2023-09-04 02:54:111

侵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行为中,因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制裁。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行为中,因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其中,侵权行为指的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侵权责任则指的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的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果关系。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因果关系指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一般包括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两个方面。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由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被侵权人还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继续侵害。除了民事侵权责任外,侵权行为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刑事等法律制裁。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商品价值超过5000元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侵权行为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的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果关系。具体来说,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名誉侵犯、知识产权侵权等。例如,故意伤害、侵占他人财物、抄袭他人作品等都属于侵权行为。侵权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两个方面,侵权行为指的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则指的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一般需要满足行为人的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果关系三个条件。侵权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和停止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进行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发生的除外。
2023-09-04 02:54:351

侵权违法吗

侵权违法,具体原因如下:1、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合法的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2、侵权责任人需视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中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04 02:54:531

侵权责任法三大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的,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是对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技术处理,在过错证明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发生侵权事件后,探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探寻顺序应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原则,即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检索探寻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换言之,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一)连带责任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我国侵权法在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首先,《侵权责任法》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8条的“共同”应当理解为主观的共同联络。其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抗辩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抗辩事由。第三,吸取欧洲私法一体化程序中取得的最新经验,第11条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译为并存原因、原因力竞合等)。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致害行为,各个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二)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又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人实施分别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了分离,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行为人。补充责任是一种第二顺序的责任。第二,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第三,补充责任大多是一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四)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第一,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第二,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相应的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小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大的相应责任。(五)补偿责任所谓补偿责任,通常是指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的补偿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补偿责任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偿责任主要是一种公平责任。第二,补偿责任的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第三,补偿责任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六)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43条“关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第59条“关于医疗领域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第68条“关于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第83条“关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致害的责任”等四个条文中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是小编对侵权责任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023-09-04 02:55:021

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 的原则有哪些 一、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 侵权行为 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作出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过错原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结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即使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仍应承担 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随意运用,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行无 过错责任 的原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的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 环境污染 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的结果。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不适用前两种原则的情况,即当事人都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双方如何分担责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力求公平。 总之触犯了侵权责任法的任何一条都是需要为其行为买单的。其中这个犯错,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上的,具体的处罚根据事情情节的严重性来判断。情节比较轻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以教育为主,处罚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09-04 02:55:111

侵权责任法有哪些功能

法律主观: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4 02:55: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哪一年起实施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但现已失效,相关法律关系现有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进行调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标志着在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有利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4 02:55:421

怎样构成侵权行为

法律解析:侵权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人有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二、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三、造成了被侵权人权益损害的事实; 四、行为人的 侵权行为 与被侵权人的权益损害有因果关系。 《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 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023-09-04 02:55:501

侵权责任法的20个核心考点

一、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考试   1. 经常与人身权放在一起考查   2. 分值大概在10分左右   3. 需要看的法规:   《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个别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的整体状况   1.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2. 侵权责任法与现行法律的关系   (1)延续   (2)改变   (3)新增   3. 侵权责任法的篇章结构   92条,12章,前三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八章属于分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什么?   1. 教唆帮助侵权(第9条):不再区分被教唆帮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一律承担责任,被教唆帮助人的监护人则是过错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0条、第11条):不再区分行为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而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判断,如果是并列关系则连带责任,如果是结合关系则按份责任。   3.死亡赔偿金(第17条):同命同价   4. 监护人责任(第32条):不因被监护人财产不足而减轻责任,不因属于单位监护人而免除责任。   5. 使用者责任(第34条、第35条):不再区分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是一般雇主,改为统一的用工责任,增加了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   6. 学校责任(第38条、39条):区别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是过错推定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   7. 医疗侵权(第57条):改过错推定责任(证据规定)为过错责任,并具体规定了推定过错和医院免责的情形。   8. 高度危险责任(第69条):增加了一般条款。   9. 因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第83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什么?   1. 保护范围(第2条):增加了隐私权   2. 侵权责任优先支付(第4条)   3. 暂时丧失心智侵权责任(第33条)   4. 使用人责任(第34条、第35条):增加劳务派遣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   5.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第36条):提示规则与告知规则   6. 产品责任(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增加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增加了警示、召回制度,增加了惩罚性赔偿。   7. 交通事故责任(第49——第52条):增加了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规则,规定汽车出租、出借、被偷、被抢、买卖情形的认定。   8. 医疗侵权(第55条——第63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各项义务,如告知说明义务、诊疗义务、填写保管提供病例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并规定了医疗责任,明确了推定过错的情形(第58条)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60条)。   9. 环境侵权责任(第67、68条):增加了多数人污染和因为第三人过错污染的情形。   10. 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第73条):增加了地下挖掘责任和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责任。   11. 高度危险物责任(第74条、第75条):增加了高度危险物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12. 动物侵权(第80条、第81条):增加饲养凶猛动物的责任、动物园责任。   13. 物件损害责任(第91条):增加了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14. 高空抛物责任(第87条)   五、侵权责任法的20个要点   1.归责原则   (1)掌握各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   2. 责任形式   掌握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   (1)损害赔偿   (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数人侵权   (1)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   (2)并列的多数人侵权与结合的多数人侵权   4. 同命同价:可以   5. 免责事由   6. 监护人责任   7. 学校责任:   (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   (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   8. 使用人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保姆   9. 安保责任:   (1)经营者与活动组织者   (2)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   10.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   11. 产品责任:   (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   (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   (3)惩罚性赔偿   12. 交通肇事责任:   (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   (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   A.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   B.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   C.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   D.拼装车与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   E.汽车逃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13. 医疗责任   (1)过错责任   (2)医疗机构义务:说明告知、诊疗、病例、过度检查   (3)推定过错的情形:   A. 违法违规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例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   (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A.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   B.已经尽到义务   C.限于当时的水平   14.环境侵权   (1)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   (2)多数人污染:按份责任   (3)因为第三人原因污染:污染者赔偿,向第三人追偿。   15. 高度危险作业   (1)无过错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   A. 高速运输工具:航空器、汽车、轨道交通(地铁)   B. 高空作业和地下挖掘   C. 高压作业   D. 高度危险区域   (3)高度危险物质:核设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16. 饲养动物责任   (1)无过错责任   (2)饲养凶猛动物   (3)动物园责任:过错推定   (4)因为第三人过错侵权,饲养人承担责任,向第三人追偿   17. 侵权责任案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树木   (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   (3)地下物责任:窨井   18. 地面施工责任:   19. 高空抛物责任   20. 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   (2)共同危险   (3)数人并列侵权   (4)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5)产品责任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6)拼装车与报废车的出卖人和购买人   (7)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9)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   (2)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3)学校的补充责任
2023-09-04 02:55:581

侵权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在实践中,侵权行为是对他人合法权益不法侵害的行为,包括对受害人精神上和手提上或者物质上的侵害,加害人要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那么侵权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法律客观:侵犯著作权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基本确立。但是,《著作权法》没有对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规定刑事制裁条款,因而不能对一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有效惩治,使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缺憾。有鉴于此,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犯罪,使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达到一个新的水准,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条即根据该决定修改而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如果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进行侵犯,其行为已不仅具有民事侵权性质,而且在严重情况下同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统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图书,是指作品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自己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如果侵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构成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我们认为,结合构成本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本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以及主观要件,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023-09-04 02:56:061

侵权行为犯法吗

侵权行为属于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合法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3-09-04 02:56:131

什么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侵权责任法是为了调节侵权责任。包含的侵权行为,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侵权法的内容非常广阔,适用的范围也很广。
2023-09-04 02:56:335

侵权责任法有哪三项主要的功能?

一是赔偿功能。本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责令其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的法律功能。二是救济功能。本法是为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一种事后的救济方式。三是预防功能。
2023-09-04 02:57:264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是指在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具体那个国家法律的问题,双方可以协议约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没有协议的,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的法。法律依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2023-09-04 02:58:071

侵权一般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一般侵权的,属于民事行为,不进行处罚;侵犯人身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即可。但是如果是故意侵犯他人身体的,则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04 02:58:171

侵权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一、侵权的条件:1.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2.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3.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二、侵权处罚程序:1.立即责令侵权者停止销售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2.销毁和收缴侵权者的商标标识。3.消除侵权者现在的商品上的侵权商标,禁止其再次使用。4.印制侵权商标时使用的印板、模具以及相应工具一并收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04 02:58:251

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哪些

侵权行为主要会包括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023-09-04 02:58:331

如何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认定方式主要有: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商标侵权行为认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综上所述,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4 02:58:421

侵权是什么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4 02:58:511

侵权包括哪些行为

法律主观:(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4 02:58:591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如下:1、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2、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一、具备哪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二、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9-04 02:59:081

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条件如下: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综上所述,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9-04 02:59:281

侵权行为适用哪些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04 02:59:371

侵权行为四要件

法律分析:1、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04 02:59:451

民事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侵权行为的特征有: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3-09-04 02:59:541

民法典侵权法律规定

法律上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如下:1、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5、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6、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拓展资料: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023-09-04 03:00:021

侵权行为分为几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别像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
2023-09-04 03:00:126

如何理解《最高院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

如何理解《最高院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 仍然有效,但如果跟侵权责任法有冲突的,则适用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10〕23号 释出日期:2010-6-30 执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通过这些不难看出,这个《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有效的。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释: 一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 二是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三是本条特别强调,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实践中,原告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多数原告主动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当然可以;原告没有主动请求,但多数原告对法院所提以相同数额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方案没有异议的,也可以适用这种方式。 四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人状况等个人因素。:这里还需强调一点,本条只是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宜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二条? 举例说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一天,但五天后,即进入侵权行为法施行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方抢救无效死亡的损害后果。那么该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按你说的情况,适当补偿是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的,这个没有明显的界限。 行政侵权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 适用国家赔偿法赔偿,前提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进行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的,就适用民事赔偿,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刑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谁告你打到犯罪程度了还适用侵权责任法? 按照法理来说,侵权法是私法,不违背公法的情况下调整当事人财产与人身关系。 但如果是触犯了刑法(公法),是必须经刑法制裁的。就比如说,A把B打成重伤了,两人直接随后协议,A赔偿B10万元,B不报案。 这个案子民事赔偿部分成立,要赔偿的,但是刑事部分不能免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上述是法理的问题,理论上应该的。 实践中,打架斗殴行为和毁损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可以调解的。 虽然受了重伤,但影响不大,调解好的话,也可以是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解释? 余伟安律师2010年专著侵权责任法法条解释解读,你可以登入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检视原文。 对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理解 第五十七条:诊疗义务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在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易于理解,如何界定过失是本条的主要着眼点。“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上的重要概念,即注意义务。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是界定过失的基准。各国侵权责任法中注意义务的内涵大同小异。英美法对注意义务的一般解释是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在侵权法中,如果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违反了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依照本条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一个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诊疗水平,并非完全能够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所涵盖。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作出事后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实施事后证明是错误的行为。然而,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唯结果论。关键要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因此,本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才公平合理。另外,侵权责任法草案曾规定,“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后来考虑到诊疗行为的实际情况很复杂,删去了这一规定。地区、资质等因素能否在适用本条时考虑,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般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别。除此以外,有的诊疗行为属于基本性操作,也不一定要考虑这些因素。反之,对于有的诊疗行为,在有的情况下,“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也可以理解为包括地区、资质等因素。 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实务对诊疗注意义务有所规定,可以作为理解本条的参考。从国外情况看,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注意义务的一般抽象性规定;二是明确在每一项具体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关于抽象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1961年2月16日在东大医院输血梅毒感染一案中明确,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1969年2月6日在国立东京第一医院脚癣放射线面板癌一案中对前一判例中“最善的注意义务”作了进一步阐述:作为医师,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以注意,并在依当时的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确定治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之下实施治疗。荷兰民法典7-453条规定,“提供救助者在其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一个好救助者的谨慎,他的行为应当符合其源于救助者专业标准,并据此承担责任。” 诊疗环节的具体注意义务涉及问诊是否充分、诊断和治疗是否错误的问题。第一,关于问诊义务。在日本东大医院输血梅毒感染一案中,医师在对职业供血人(该供血人持有值得信赖的血清反应的阴性检查证明、健康诊断书、血液调供所会员证等材料)进行问诊时,依照惯例询问“是否身体健康”并得到供血人肯定回答后(当时供血人所患有的梅毒症尚无任何外在表现引起医师注意),实施了抽血输血,最终导致接受输血的患者感染梅毒。该案焦点在于医师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问诊。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对持有上述证件的职业供血者,依照医学界惯例只需询问“身体是否健康”,在得到肯定回答后即可进行抽血,但医学界这一惯例仅是判定过失轻重的参酌因素,仅依这种医学界惯例本身不能否定医师违反了注意义务。本案中,如果医师对供血者血液有无危险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问诊,通过仔细观察他回答时的反应来诱导其作出真实回答,则并非不可能得到供血者感染梅毒这一事实。所以本案医师未尽“最善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1976年一例关于疫苗接种的案件曾在日本医疗界引起强烈反响。该案中,医师对上千名受种者接种,仅依照惯例询问“是否健康”后即加以实施,结果一些人第二天发生过敏现象,法院判决认为医师仅进行简单询问是不够的,应对每位受种者当时的身体状况进行具体详细的询问,因此法院判定医师存在过失。医界人士普遍认为在对上千人进行集体接种时要求医师对每个人进行分别询问是难以做到的,但司法界认为,为更切实保护患者利益,必须要求医师充分履行问诊义务。医界行业惯例是否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很多医师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提出自己省略某些问诊内容的做法是医学界的惯例,因此不应认定违反问诊义务。日本法院一般认为,行业惯例在法律上不具有直接的效力,法律判断问题的依据是法律规定与立法目的,是否存在医界惯例不能直接影响法律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但可在过失程度上予以考虑。这要求医界人士认真对待患者的利益,改变惯性思维,重新审视已有惯例的合理性。 第二,关于诊断过失。诊断过程中医师的过失行为主要是误诊,但并非所有误诊都可判定存在过失。因人体生理的复杂性及许多疾病在症状上的相似性常使医师难以一次性诊断正确。德国学者克雷斯蒂安在《欧洲比较侵权法》一书中介绍,欧洲法院在误诊案件中对过失的认定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瑞典最高法院在1974年3月15日一例误诊案件中仍适用传统的过失标准,认为要考虑未查出病症和其他诊断错误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认为是无法避免的。德国法院也持同样的态度,据德国法官介绍,德国法中只有在医师作出的诊断是极为严重和错误的情形下,才可认定医生作出了错误的诊断。错误可能源于应当做某项检查而没有做,如果患者描述了症状,但医师未作相应检查,或做检查后未做相应治疗,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可以认定医师过失的存在。而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在1987年11月24日的判决中也明确,只有当误诊是源于对当前医学知识的过失不知时,误诊才表现为过错。爱尔兰最高法院在数个医生同时疏忽了新生婴儿髓关节移位的案件中否认了医师过失的存在,并且将“一个理性的医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认定为误诊责任的条件。 第三,关于治疗过失。各国法院对治疗过失的判定一般也采取谨慎的态度。如丹麦最高法院1985年6月25日在脊椎穿刺一案中明确,当某种医疗措施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只有当此种医疗措施无必要或者在施行过程中有严重错误时,方能认定医师的过失。丹麦最高法院在另一例案件中也判定医师无过失,该案中医师作了20次尝试,试图将管子插入病人的气管,但终未成功,由于病人被麻醉时间过长导致终身瘫痪。法院认为,麻醉过程过长并不表明医师具有错误,因为它是源于对极不寻常症状的错误估计。同时,治疗方法选择过程中的错误也不必然导致赔偿责任的产生,在这方面,法院倾向于给医师相当的自由空间。据德国法官介绍,德国在判断医生是否有过失方面,往往通过客观地评判医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应当知道但不知道该采取何种措施,或者应当采取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对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与使用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定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第一款源于《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文字表述上仅取消了“道旁”这一地点表述,可以理解为属于“公共场所”的“道旁”属于本条规定范围,不属于“公共场所”的家庭院落等即时是“道旁”,因对其挖坑、修缮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属于本条规范范围。同时,本条第2款单独新增了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具体原因可能在于,第1、2款所述情况管理人要免责须举证证明的事项不同。 在本条所述情况引起的侵权中,按本条规定采取的应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设定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人按照通常的注意通行就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尽到管理职责,这两条应归于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定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施工行为人的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个过错法律事先就推定施 工者具有了,除非事后有相反证据表明施工者完全尽到了责任,即若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定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 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注意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 如何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8条关于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规定 您好,《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人身损害赔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规则,获得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赞许,《侵权责任法》第88条沿袭了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请求赔偿,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是倒塌堆放物的堆放人,及因堆放物倒塌存在损害,而无须举证证明堆放人有过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堆放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堆放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确能证明者,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有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即堆放物全部或部分倾倒、坍塌。二是有受害人损害事实,即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堆放物倒塌的原因,有多种情况:有其自身原因,如堆放方式不当等;也有外在原因,如自然力的原因、第三人的原因等。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并不追究导致倒塌的具体原因,而是强调倒塌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四是堆放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堆放人堆放或管理不当,或者存在其他注意义务的欠缺,均以过失方式为之。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其过失的确定形式,采推定方式。凡堆放物品致人损害,首先推定堆放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无需受害人证明。堆放人只有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即无过失,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堆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资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23-09-04 03:00:291

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1,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益的民事法律关系。2,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权益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023-09-04 03:00:372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是什么啊?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侵权法的功能还包括创设和催生新的人身权的功能. 侵权法的主要功能有以下三个方面 : (一)填补损害。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侵权法的最初出现就是为了使权利受到侵犯之人得到救济。因此,侵权法最主要的功能是使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将赔偿视作侵权法最主要的功能,这不仅意味着侵权法通过以赔偿作为侵权案件的主要裁决种类已实际成为原告获得损害赔偿的一种主要途径,而且意味着侵权法应自觉地以此为其首要目的和功能。如上所述,侵权法的实质是对法律所规定的某些特定权益实行保护,而保护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只能采用迫使被告向原告做出(经济)赔偿的方式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我国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也未在民法通则中专章规定侵权行为,但是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此种赔偿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使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非在惩罚,因损害赔偿基本上并不审酌加害人的动机、目的等,其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因加害人故意或过失的轻重而有不同。 在本文一开始就提到的“齐二药”假药事件中,受害人因购买和使用假药遭受损失而向药品生产者请求赔偿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非财产的损失。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赔偿仅限于实际遭受的损失,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主要目的是在使被害人的损害能够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 需要说明的是,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方式,在目前来看,已经不限于损害转移(loss shifting)。损害转移是指将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转由加害人承担。此为传统民法所强调的功能,着眼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加害人行为的可非难性(故意或过失)为归责原则,标榜个人责任。 随着保险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损害分散(loss spreading)成为一种新的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方式。责任保险制度适用的结果是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从实际侵权人转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通过保险公司这一媒介转嫁给社会承担。这实际上是在同种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社会性的分散,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即损害分散。此种分散损害的方式具有使权利人的的救济获得保障和同时避免加害人因大量的赔偿而陷于破产或困难之效果。由此,笔者认为许传玺教授提出的损失分担作为一项独立的侵权法功能并不合适,损失分担应当是填补受害人损害过程中的损失转嫁的一种方式,具有从属性;损失分担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分散风险、保障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是保险制度的功能,并非侵权法的功能。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制度产生的责任分担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罗马法以来“谁侵权谁承担责任”的古训。 无论如何,这都是侵权法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的体现,意义在于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合理、公正的转嫁,使损失得到弥补。 (二)预防。 侵权法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预防损害的发生。损害的不发生或者少发生,显然比损害发生后再进行责任的分担更有优越性。传统的侵权行为法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效地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各种损害的发生,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侵权法通过它内在的激励机制,即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权益损害,那么行为人必须为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一点上,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是与填补损害的功能相联系的。对于受害人来讲,当损害发生后,是损害的填补;对于加害人来讲,损害发生后,是损害的转嫁,有加害人来承担此损害(即使在存在责任保险的场合之下,当损害发生后,加害人仍然面临着提高保费或者终止保险合同的风险)。因此,加害人作为一个理性人,总会尽量避免因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查,如果预防损害的成本小于预防的(预期)收益,则进行预防就是必要的,因为它是有效率的,此时,行为人作为理性人会选择预防损害的发生,由此侵权法发挥了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相反,当预防的成本大于预防的(预期)收益时,则意味着预防行为时无效率的,因此无须预防(如不可抗力等)。 结合本文开头的案例,如果药品生产者预期到当其生产假药、劣药有很大的可能造成使用者损害并因此被卷入诉讼,并且诉讼一旦发生,其将面临着承担非常重大的责任时(如巨额的民事赔偿,恶劣声誉、丧失在该领域继续生存的机会),那么药厂就要权衡,其制作假药、劣药为其带来的收益多还是可能带来的损失多,或者是其严格生产标准,不生产假药、劣药为其带来的损失多还是预期的收益多,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通过利益权衡,作出对其最为有利的选择。当其认为违法生产假药、劣药为期带来收益明显少于其可能面临的涉入诉讼巨额赔偿等风险时,此时其就会选择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其就不会违法生产。这个时候我们说,侵权法的预防功能在起作用。假如说,与上面相反,当其认为违法生产假药、劣药为期带来收益明显多于其可能面临的涉入诉讼赔偿等风险时,此时侵权法应该发挥的预防作用就没有发挥,或者说现实中的侵权法在预防侵权行为方面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它鼓励人们去做坏事。 以上的讨论又引出了侵权法的另外一个功能:惩罚。惩罚功能与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是息息相关的。 (三)惩罚。 传统观点认为,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仅具有补偿性,这种损害赔偿原则是根据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征而确立的(此观点为大陆法系民法之通说)。“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 然而,随社会之进步,市场经济之繁荣,人们逐步发现仅凭损害赔偿的补性不足以平衡平等主体之间失衡的社会利益,不足以维护社会安全,唯有惩罚才足以制止加害者的过分行为。求最终社会之公正。 多数学者认为惩罚应当是侵权法一项功能。 学者也有不同意见,许传玺教授则认为惩罚不是(美国)侵权法的主要功能。由陪审团和或法庭依据侵权法所做出的赔偿裁决通常仅限于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有关损害(有时也可以包括原告的诉讼费用);因此,很难说在赔偿之外,侵权法对被告另有惩罚的目的和功能。当然,在极少数情形下,法庭可以指示陪审团做出由被告向原告偿付远超出原告所受损害的赔偿数额,即所谓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以加强对有关侵权行为的遏止和惩戒。但是,由于判例法或制定法对此类情形通常有非常严格的限定,如要求被告存在“恶意”(malice)、被告行为“恶劣”(outrageous)等等,陪审团和或法庭通常极少做出惩罚性赔偿的裁决(虽然由于惩罚性赔偿通常更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兴趣被广泛报道和传播,从而造成此类裁决相当普遍的假象)。另外,作为一种调节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权益的部门法,侵权法毕竟属于私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国家机器为主导的公法领域。
2023-09-04 03:00:471

侵权法的原理

法律主观: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包括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023-09-04 03:01:051

侵权法的定义特点及功能是什么

  侵权法是保障私权的法律,但侵权法并不是确认和创造权利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是权利法。   侵权法定义:首先,它是在权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供救济的法,它是通过对私权提供救济的方法而保障私权的。   因为侵权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就在于它是一种救济法,它调整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救济以及如何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侵权法调整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核心就是解决对哪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   侵权法必须在引发侵害后果之后,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   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学者认为,侵权法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   侵权法本身作为救济法不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里面去,换句话说,侵权行为法是权益遭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社会关系,它的核心是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救济的问题。
2023-09-04 03:01:131

侵权责任法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04 03:01:211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侵权行为 的规定有: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04 03:01:301

侵权责任法自什么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但现已失效,相关法律关系现有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进行调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标志着在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有利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4 03:01:381

侵权法的定义、特点及功能是什么?

侵权法是保障私权的法律,但侵权法并不是确认和创造权利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是权利法。侵权法是什么呢?首先,它是在权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供救济的法,它是通过对私权提供救济的方法而保障私权的。因为侵权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就在于它是一种救济法,它调整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救济以及如何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侵权法调整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核心就是解决对哪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侵权法必须在引发侵害后果之后,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学者认为,侵权法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侵权法本身作为救济法不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里面去,换句话说,侵权行为法是权益遭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社会关系,它的核心是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救济的问题。
2023-09-04 03:01:461

哪些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犯这些民事权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4 03:01:541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法律主观: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人有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二、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三、造成了被侵权人权益损害的事实; 四、行为人的 侵权行为 与被侵权人的权益损害有因果关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023-09-04 03:02:011

怎么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关于是否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来认定:1、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2、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的条件下,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对这种伤害,法律不禁止,也不谴责,甚至鼓励;3、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如为了制止正在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将其击毙或者击伤,属于正当防卫,不算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4 03:02:291

侵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04 03:02:361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4 03:02:441

侵权法属于什么法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这里的侵权,主要还是指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般来说,这些侵权行为责任都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责任。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来处理;没有合同,就都按侵权来处理。所以也有人把这些责任称为“合同外的责任”。实际上,关于侵权法的概念国内外始终缺少统一的见解。在我国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关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从调整对象来看,侵权法主要调整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由于侵权责任法主要规范的是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因此,其内容包括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损害赔偿、特殊侵权行为等问题。侵权责任法有以下法律特征:1.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诸多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调整侵权责任关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是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同于物权关系、合同关系或知识产权关系,其有独特的逻辑体系和完整结构。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逻辑严谨,内容完备,包括了侵权行为的一般概念、种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责任方式、责任免除和减轻等所有的内容,体系非常完整。2.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内容极具复杂性。侵权责任法涉及范围很广,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也广泛发生在竞争关系、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医疗关系、生产消费关系等领域。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现象也在不断发展,有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高度危险责任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丰富。正是由于其调整的内容很复杂,其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日益显现。3.侵权责任法具有强制性。由于侵权责任是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因此,侵权责任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种强制性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的一些规定不允许由侵权行为人选择和排除适用;也不允许行为人随意将其责任转让给他人承担;对故意侵害他人权益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自行加以排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04 03:02:531

什么叫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023-09-04 03:03:011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是指在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具体那个国家法律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如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没有协议的,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的法。【法律依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2023-09-04 03:03:091

侵权责任法是什么?

去看百科 要是问这门课 还是算了吧 你的先看看民法啊 刑法啊 然后基本自己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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